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社區綜合治理工作制度篇一
1、 社區要建立專職治安員登記簿,并建立治安員檔案。
2、 治安巡邏員參加社區學習、會議、考勤、考核獎懲。
3、 積極參加市里組織的專職治安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工作培訓,集中培訓每年不得少于兩次。
1、負責社區日常治安巡邏和重點防范工作。
2、負責社區治安秩序穩定,防止發生刑事犯罪案件
3、預防、制止破壞社會秩序和擾亂社會治安,及時提供線索。
1、社區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有計劃、有內容、有時間、有記錄。
2、學習《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憲法》、《婚姻法》等法律為主要的各項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得到落實。
3、 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
1、 認真貫徹《國家安全法》、《保密法》宣傳教育,提高社區居民的法制觀念和國家安全意識。
2、 加強社區安全“聯絡員”隊伍,制定國家安全工作細則,會議制度,工作情況報告制度,提高“反滲透、反竊密、反策反、反破壞、反心戰”意識。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條例和法規。經常對社區干部進行安全防火教育,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宣傳。
2、預防重大火災得到有效控制,無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3、簽訂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
1、 對流動人員進行登記、造冊。
2、 宣傳各項法律規章制度。
3、 參與社區各項組織活動。
1、 簽訂出租房屋協議書。
2、 通知限期內出租雙方到社區報到。
1、 社區及時掌握居民生活動態,有情況及時上報。
2、 做好精神病人監護人員的工作。
3、 認真執行精神病人防治和監護管理制度。
1、 及時掌握社區的各種矛盾糾紛,有情況第一時間內報告辦事處。
2、 把矛盾和問題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內部、化解在萌芽狀態,結果及時反映給上級部門。
3、 開展矛盾排查調處工作,化解不安定因素,防止越級上訪事件發生。
社區綜合治理工作制度篇二
為切實擔負起本社區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本轄區的穩定與發展,特制訂本制度。
社區要及時向綜治聯絡員、信息員收集情況,并采取針對性措施,要充分發揮其在群眾中優勢,多方收集情況,對本社區發生的重要情況,在做好工作的同時,要及時上報街道綜治辦及相關部門。
每月定期召開一次工作會議,一是總結前期工作,組織學習上級文件、政治理論、法律法規等;二是分析治安動態、不安定因素,商討疑難糾紛的調處方案;三是布置下階段的工作任務。
社區調解委員會要認真落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做到“小事不出社區,大事不出街道,矛盾不上交”。明確上交街道有關部門調處的矛盾糾紛,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有當事人要求上級調處的報告;2、有社區調解委員會的調查材料和初步意見;3、有確實解決不了的理由。
摸清本地區“歸正人員”和違法青少年的基本情況,因人而異,組織幫教力量,開展幫教工作并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為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困難,力爭使每位幫教對象棄惡從善,走上正路。
積極開展依法治理法制宣傳教育,建立法制宣傳欄,健全法制教育陣地;結合本地實際,利用宣傳窗等多種行式開展法制教育活動,增強全民的法制意識。
全面掌握本轄區出租屋的分布情況,加強對出租屋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好流動人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并登記注冊。
加強群防群治組織建設,發揮好義務巡邏隊的作用,根據每階段治安形勢狀況,開展護村活動,作好執勤記錄。
發生突發性事件,綜治干部必須及時趕到現場,采取果斷措施,妥善穩定局勢,防止事態惡化,同時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遇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和國家、集體受到損害時,要全力組織搶救,屬刑事或治安案件的,按規定保護現場,收集、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盡快偵破案件。
建立臺帳制度,對本社區的信息傳遞,矛盾糾紛化解、幫教工作、流動人口、出租屋等情況要手續完備,及時登記,及時歸檔,實行規范化管理。要及時上報各類月表,真正做到臺帳與報表相符,報表與實際相符。
社區綜合治理工作制度篇三
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xx大精神為指引,全面貫徹落實兩個決定,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為龍頭,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三創”工作為載體,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實踐相結合,堅持人力、物力、財力向基本傾斜,在基層建立起維護社會治安的工作機構。真正做到層層有人領導、層層有人辦事,層層真抓實干。
全黨動員,全民動手,與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社會治安,綜合使用政治的、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種手段,打擊改造犯罪。教育感化,挽救失足者,預防、控制和減少違法犯罪,建立良好、穩定的社會秩序。保障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保護人們安居樂業,實現國家長治久安。
社會穩定,重大惡性案件和多發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象大大減少。治安混亂的地區和單位的面貌徹底改觀,治安秩序好,群眾有安全感。
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適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政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5.1黨委和政府都要把綜合治理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的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5.2各部門、各單位齊抓共管,形成“誰主管,誰負責”的局面。
5.3各項工作落實到城鄉基層單位,群防群治形成網絡,廣大群眾法制觀念普片增強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
主要包括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打擊是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落實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途條件;加強防范工作是減少各種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加強教育,特別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這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加強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空隙,減少社會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的關鍵;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六個方面的工作環環緊扣,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不能有所偏廢。
是指把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確保一方平安,作為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黨政領導干部的任期目標之一,并同黨政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晉級和獎懲直接掛鉤的考核獎懲制度。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的黨政一把手是綜合治理工作第一責任人,黨委分管綜合治理工作的副職是第二責任人,黨委專管和政府(行政)分管綜合治理主要責任人。
一是各級黨委都要成立“確保社會政治穩定工作小組”,建立黨委直接領導下具體抓穩定的工作制度;二是各級黨委都要建立例會制度,每月由書記主持分析一次社情、民意、敵情,排查不穩定因素,研究制定對策;三是要建立重點地區派工作組的制度,對問題突出的單位、地區要組織精干的工作組,駐進該單位或地區幫組工作,把治窮、治亂、治愚結合起來,力求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四是建立熱點問題部門負責制。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在調查研究的基層上,排查出秩序混亂,治安問題較多的地區、街道、鄉鎮村落和單位,集中力量進行重點整頓治理務使這些地方盡快改變面貌,它是迅速改變局部地區治安面貌的最有效的方法。
10.1實行對象
實行黃牌警告是指社會治安治理領導機構對所屬地區部門、單位因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重視、措施不落實,導致治安狀況不好或出現重大社會治安問題,但未達到應實行一票否決的程度實行警告。黃牌警告的對象包括區、縣(市)、鄉、鎮、街道、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
10.2行使的權限
一是區、縣(市)和市直部門、單位及中央和省駐轄區那的處級以上單位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警告權。
二是鄉(鎮、街道)和區、縣(市)、直屬部門,單位及省、市駐區內的科級以下單位,由區、縣(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警告權。
10.3實施程序
可以按年度進行,也可以根據情況及時進行。黃牌警告不是實行一票否決的必經程序。屬區、縣(市)、行使警告權限內的,后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備案,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行使警告權,由區、縣(市)上報警告材料,共同核實,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其實行警告。實行黃牌警告的形式:按警告權限,由有警告權的機構按發文程序發文進行警告、同時視情況在省、市級報刊、電臺、電視臺予以公布,被實行黃牌警告的部門單位在限期內整改措施不辦必須堅持實行一票否決。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組織實施,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屬地管理原則。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對轄區內的所有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委會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有協調指導權,監督檢查權,表彰批評權和對主管領導以及治安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處分建議權。街道綜合委對轄區的駐區各部門,各單位有評先晉級一票否決的建議權;區綜治委有評先晉級一票否決的決定權,其辦會有建議權。
其目的是建立一種獎懲結合、獎罰分明的激勵和制約機制,以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維護社會治安的積極性,督促后進單位和個人改進工作,其正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對沒有達到當地或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否決:
12.1因領導不重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不健全,造成本地區或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的;
12.2對不安定因素或內部矛盾不及時化解、處置不力,以致發生集體上訪、非法游行聚眾鬧事、停產、停工、停課等問題或造成嚴重后果,危害社會穩定的;
12.3因主管領導、治安責任人工作不負責人,發生特大案件或者惡性事故,造成嚴重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12.4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實。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使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
12.5存在發生治安問題的重大隱患,經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構提出警告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整改建議、限期改進,而無有效改進措施和明顯效果的;
12.6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單位職工中違法犯罪情況比較嚴重的;
12.7發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問題,有意隱瞞不報或作虛假報告的;
12.8省、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機構認為其他需要予以否決的。
是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核心。要求各部門各單位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任務,要求和工作范圍、結合本身業務,主動找準自己的位置,明確職責,加強內部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切實做到“管理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認真抓好該項工作,防止因本身業務工作偏差而對社會治安造成消極影響、主動承擔起減少犯罪,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整體責任。一旦發生問題要酌情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
基層黨政領導重視建立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議事制度,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健全,有專人辦事;建立了一定形式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有群防群治隊伍和嚴密的防范措施;群眾充分發動起來,敢于同違法犯罪做斗爭,犯罪和社會治安問題較少,對發生問題能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