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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家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3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2-23 15:40:55
最新國家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3篇)
時間:2023-02-23 15:40:55     小編:zdfb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國家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

甲方為了加強內部付款制度的管理,規范并統一付款程序,同時進一步提高甲乙雙方的合作質量和合作效率,經過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制定本付款協議,以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對乙方開票的規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產品并驗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乙方開具發票,開票數量僅為甲方驗收合格產品的數量(該數量必須經過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對不合格產品的處理按照甲乙雙方擬訂的其他供貨合同或協議執行。乙方在每月______________號前將發票寄/送到甲方財務部。

二、對甲方付款的規定:

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后的______________天內向乙方一次性付清發票中顯示的的總金額款項。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甲方不得無故延遲向乙方支付貨款。如果確實有特殊情況在接到發票次月月底前無法支付的,必須提前與乙方進行解釋溝通,并爭得乙方同意,否則乙方可采取控制發貨對甲方進行制約。如果乙方由于某些特殊情況要求甲方提前付款,必須提前與甲方及時溝通,甲方可視具體情況給與幫助。

三、對乙方延遲交貨的規定:

甲乙根據雙方約定的訂貨周期向乙方發出采購訂單,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乙方應嚴格按照與甲方確認的訂單中的交貨時間進行交貨,否則甲方可根據乙方延期交貨的實際時間延遲向乙方支付貨款,延期付款時間的計算:延期交貨付款時間=正常付款時間+延期的交貨天數x 2(特殊情況獲得甲方正式批準的延期交貨情況除外)。

四、對付款方式的規定:

一般為電匯。(特殊情況可采取現金或者支票支付等方式)。

五、其他規定:

甲乙雙方應信守本協議,如果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及時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起訴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請仲裁。

六、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傳真件有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為憑。

七、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在甲乙雙方正常合作的情況下將長期有效,如任意一方要更改或解除該協議必須提前1個月向對方做出書面更改通知,雙方協商修訂。

甲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家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篇二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部發〔1996〕354號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勞辦發[1997]88號

二、關于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雙方自行協議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對于社保、住房公積金等,可以補貼也可以不補貼,根據企業情況自己決定,返聘人員貢獻大,企業離不開就協商補貼一些,返聘人員可有可無,當初返聘協議沒有這些補貼內容的,也可以拒絕補貼.

國家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篇三

第一條 總則

1.為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2.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全部勞動合同。

第二條 勞動合同的管理

1.各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由_____部門統一負責。

2._____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_____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_____也可委托所屬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受委托人必須有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勞動合同要加蓋被委托人的印章。

2.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3.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4.勞動合同訂立后,由_____到勞動管理部門辦理鑒證。

5.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員工與公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員工個人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通過。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報酬。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6.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7.勞動紀律。

8.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

9.違反合同的責任。

10.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1.勞動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五條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無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1.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

(1)員工與本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周歲以上,女性四十周歲以上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為_____年至_____年,適合于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

3.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試用期

1.新聘用員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不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2.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七條 工資福利

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資分配制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并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鑒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執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的起始時間從簽訂勞動合同后病休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向公司所在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公司工會。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_____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經市、區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公司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向市、區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后,可與被裁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所在區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不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

(2)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不再續訂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消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員工到達法定退休條件的;

5.員工與公司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第十四條 經濟補償金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公司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公司不同意續訂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_____%,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_____%。

4.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6.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公司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本細則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公司正常生產情況下,員工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雙方,如一方違反本實施細則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影響員工生活和醫療待遇的,除補足兩項待遇外,還應支付員工賠償金,數額為補足部分的_____至_____倍。

3.員工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費用:

(1)公司為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

(3)員工給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賠償金按實際損失金額的_____%至_____%計算。

第十六條 附則

本細則自_____批準之日起生效,由_____享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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