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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判決書格式政府行政賠償決定書篇一
賠償請求人……(姓名、住址等墓本情況)。
(如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賠償請求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住址等。)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于x年xx月xx日以
……(申請賠償的案由)向……(賠償義務機關名稱)提出……(申請賠償的具體要求)。
經審查查明:……(敘述侵權李實和應予賠償或者不予賠償的事實,以及認定的證據)。
分兩種情形:
第一種,決定賠償的,寫明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賠償方式及賠償金額;
第二種,不予賠償的,寫明對賠償請求人不予賠償。〕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向賠償義務機關遞交賠償申請后的兩個月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x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年xx月xx日
(賠償義務機關公章)
行政賠償判決書格式政府行政賠償決定書篇二
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職務:
賠償申請人因認為,于 年 月日向我局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現已審理終結。
行政賠償請求:
賠償申請人稱:
行政賠償判決書格式政府行政賠償決定書篇三
被告:常州市戚墅堰區國土管理局
請求事項:請求撤銷常州市戚墅堰區國土管理局第02號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與理由
常州市潞城彭家磚廠(以下簡稱彭家磚廠),該廠有合法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有關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1992年12月26日,江蘇省常州市戚墅堰區國土管理局(以下簡稱戚墅堰國土局)批準給常州市潞城彭家磚廠(以下簡稱彭家磚廠)臨時用地13畝作磚廠堆坯及窯基使用。在這以后,彭家磚廠開始進行正常的生產作業。戚墅堰區國土局于1998年6月9日對彭家磚廠作出(1998)常戚墅土罰字第02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彭家磚廠在1998年8月31日前拆除窯基、工棚和其他設施,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彭家磚廠認為自己的土地使用是得到戚墅堰區國土局的批準的,因臨時用地批準通知書上未注明使用期限,且在此期間彭家磚廠并未受到戚墅堰區國土局繼續申請的要求。所以,彭家磚廠認為自己并非非法占用土地。故向常州市國土規劃局申請復議,1998年6月29日常州市國土規劃局維持戚墅堰國土局的行政處罰。
基于上述,特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常州市戚墅堰區國土管理局的行政處罰,允許彭家磚廠繼續正常生產作業。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戚墅堰區人民法院 附:1,本訴狀副本2份;
2,彭家磚廠的臨時用地批準通知書1件(復印件)
3,(1998)常戚墅土罰字第02號行政處罰決定1件(復印件)
起訴人: 常州市潞城彭家磚廠
199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