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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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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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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篇一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對外國留學生(本辦法特指接受學歷教育的本科生,下同)工作的規范管理,根據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聯合頒發的《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20xx年1月3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和我校外國留學生工作的相關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外國留學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留學生守則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尊重中國人民的風俗習慣。

2、遵守寧波大學的有關規章制度,按照教學計劃和安排,勤奮學習。

3、增進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誼和了解,尊重各國的風俗習慣,促進各國教育、文化和經濟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條 到我校就讀的外國留學生,必須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外事和公安部門審批,并報教育部備案;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外國留學生,由教育部審批。

第四條 我校對外國留學生實行一年的試讀期。試讀期滿,必修課程考核合格,并經省教育廳批復,方可取得正式學籍。試讀期間,學生違反寧波大學學生手冊有關規定,受警告以上處分者,取消試讀。

第五條 計劃內中國政府獎學金外國留學生由國家留學基金委管理委員會直接下達計劃,分配至我校學習,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辦理相關錄取手續并安排漢語補習。每學年開學前,國際交流學院負責將完成漢語補習任務的政府獎學金留學生名單提交教務處,由教務處負責安排進入各專業學習并編制學號。

第六條 凡具有高中學歷、漢語水平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外國留學生均可申請自費來我校本科專業就讀。國際交流學院負責對外招生宣傳工作及外國留學生申請材料審批工作。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辦理和寄送錄取通知書和來華留學簽證申請表,教務處負責安排進入各專業學習并編制學號。

第七條 我校接受國外正規大學的在讀學生,以及與我校簽署過合作交流協議的國外專科學院的大專畢業生,插班進入我校本科專業學習。

第八條 已在國內其他高校就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經原接受學校同意,我校考核同意接受,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可申請轉入我校學習。申請人應提供相應的錄取證明、在學證明、成績單、健康證明和無違法違紀等證明。擬轉入學生應在原學校辦理完畢轉學和離校手續及外國人居留證遷移手續后方可轉入我校學習。

第九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憑寧波大學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來學校報到,并按規定繳費。報到期間,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證件審查、繳費管理、法規教育和學生證、居留證辦理等手續,各學院負責新生的教學安排。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并附有關證明向國際交流學院請假。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未經請假或雖經請假但逾期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入學后3周內,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或復查。復查合格者,準予注冊,即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體格檢查或復查由國際交流學院組織安排。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新生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經有關醫院診斷短期內可達到健康標準的,可由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允許保留入學資格1年并回國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學生的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身體康復后,憑正規醫院的康復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后,于下一學年開學前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 已取得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的注冊手續辦法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考勤與紀律的基本要求參照寧波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上課、實習、社會調查等可采用多種方式實行考勤。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參加學校規定的課程學習和活動時,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經準假或雖經請假但逾期者,以曠課論處。學生曠課,上課按實際學時計算,實習按每天5學時計算,對曠課學生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社會實踐、運動會、志愿者活動留學生可自愿參加。

第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請假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因病請假須附醫院證明。請假少于等于3天的由所在學院審批;超出3天的由所在學院同意,并通知國際交流學院留學生辦公室;兩周以上的須同時報學校教務處備案;請假一個半月以上者,須辦理休學或停學手續。特殊情況學生無法事先書面請假的,允許先口頭請假,但在書面請假障礙消除后應立即補辦手續,補假程序同上。

第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課程考核、成績記載及學生學分和成績評定標準參照寧波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參加考試,采用與中國學生相同試卷,考試場地可單獨安排在國際交流學院進行。由國際交流學院教師負責監考。

第十八條 根據教學計劃規定必須獲得學分的課程,如不合格均須重修。重修學分列入學生選課學期的選課總學分,成績按實予以記載。

第十九條 外國留學生應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者,根據《寧波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條 外國留學生應按照留學生注冊專業的指導性教學計劃修讀各類課程。課程修讀方式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中國概況(3學分)、漢語(8學分)為外國留學生的必修課。外國留學生可根據本人漢語水平在國際交流學院選擇相應的漢語課程。外國留學生課程的免修具體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外國留學生可免修英語等外語課程及體育、軍事理論與軍事技能訓練課和思政等課程。

第二十二條 插班進入我校學習的國外大專畢業生、國外大學的在讀學生及由本國其他院校轉入的外國留學生,其原學歷階段所得的成績和學分,經本人申請,專業所在學院審核,校教務處同意,可免修有關課程。其余課程均按我校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修讀。

第二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選課、緩考等手續參照寧波大學的本科生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提出轉專業或轉學申請,一般限定一次。

1、課程學分累計積點分在該專業同級學生中排名前30%,且無紀律處分;

2、個別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者其他學校別的專業學習的;

3、經學校有關部門認可,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或轉學就無法繼續學習的;

4、少數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如公開發表相關專業學術論文、獲省級及以上學科競賽獎、省級及以上機構評定的學術科研成果或專利等),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第二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1學年者;

2、本科三年級及以上者;

3、應作退學處理者;

4、無正當理由者。

第二十六條 具備一定漢語知識的外國留學生,經國際交流學院考核,如學校教學條件允許,可轉入留學生漢語言(對外)本科專業學習,已修讀且取得學分的專業課程可以免修,課程免修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外國留學生轉專業、轉學的手續辦法,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外國留學生患病或因傷,經有關醫院診斷,認為需要較長時間治療休養者(肝炎、肺結核等傳染病患者必須休學)應予休學。外國留學生女生可生育休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休學由本人申請、附醫院證明,經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審批,一般以1年為限。因病休學期滿后仍不能復學者,經本人申請、教務處批準,可繼續休學1年,但累計不得超過2年。

第三十條 因病休學的外國留學生應回國療養,休學期間的管理責任由學生本人及家屬負責。

第三十一條 外國留學生因特殊原因(如創業,參軍等)須中途休學的,經本人申請、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批準,可休學(保留學籍),休學一般以2學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3年。休學學生須辦理離校手續,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二條 外國留學生在休學期間必須離校,不得擅自來校上課。學校不對其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三條 外國留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后,應于學期開學前持休學證明(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持有正規醫院的診斷書,證明已恢復健康,并經國內有關醫院復查合格)、經所在院(系)和國際交流學院簽署意見、教務處同意后,方可復學。

2、休學期間嚴重違反中國法律或法規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三十四條 外國留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可不因成績原因退學。

第三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超過學校規定的在校學習年限者;

2、休學或停學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者;

3、經有關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嚴重傳染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

4、本人要求退學,經勸說無效者;

5、學生擅自離校超過一個月者。

因上述事由退學的學生,不屬于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退學后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診斷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合格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2、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1年)發給肄業證書。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3、退學學生應在學校退學文件發布之日起1周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七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三十八條 有正式學籍的外國留學生,德、智、體等全面鑒定合格,修完注冊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和環節,發給注冊專業畢業證書。畢業資格的審核以學生入學當年的教學計劃為依據。

具備輔修資格的學生,在學習期限內修完所要求的課程和教學環節,獲得規定學分者,可獲得相應證書。

第三十九條 凡在學制年限內無法修完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外國留學生,可申請延長學業,延長學業期間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執行。要求延長學業的外國留學生,須由本人申請、專業所在學院和國際交流學院審核、教務處批準。外國留學生延長學業期間,需按規定繳納學費和住宿費等費用。

第四十條 外國留學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畢業。

第四十一條 修業期滿,修讀了所注冊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所有必修課程(含實踐),但未達到畢業條件者,作結業處理;未達到結業條件者,作肄業處理。

第四十二條 申請結業的外國留學生,符合《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專科學生管理規定》中有關結業換發畢業證書條件者,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 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查準予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凡符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發的《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授予來華留學生我國學位的試行辦法》和寧波大學規定的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由教務處提名,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四條 文、史、法、教育、經濟、管理類外國留學生在校期間未通過國家漢語水平考試六級,其他類專業未通過國家漢語水平考試三級的,不授予學士學位(英語、日語等外語語種專業除外)。

第四十五條 外國留學生的學位授予可以不受國家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和學位課程的限制。

第四十六條 外國留學生的其他學位授予條件參照《寧波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執行。

第四十七條 與我校簽署過合作交流協議的國外專科學院的在讀學生插班進入我校本科專業學習的,具體按照有關協議處理。

第四十八條 經注冊取得學籍的外國留學生的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由專業所在學院負責,國際交流學院予以配合;其他外事活動或特殊情況,由國際交流學院負責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參照寧波大學學生手冊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經第46次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發文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解釋。

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篇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前或入學未滿三個月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向學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四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入學后三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或因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離校治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在下一學年新生報到前,按規定時間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學院報到,并按規定繳納學費后辦理注冊手續。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學生,可以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視情況辦理申請貸款、緩交或減免學費手續后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報到,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學院報學校教務處備案。學生返校后,出具相關證明,方可辦理報到注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準,兩周內未報到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兩周及以上未報到者按退學處理。

第八條 不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者,取消選課資格。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給予退學處理。

第九條 本科標準學制建筑學、城鄉規劃專業為五年,其他專業為四年。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在校的最短學習年限不得少于標準學制減一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等)不得超過標準學制加兩年。學習年限自入學之日算起。

第十條 本科生在校學習的年限一般為該專業標準學制對應的年限。學生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必須向學校提交申請,學校批準后可以縮短或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辦理。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編入相應的年級和班級。為了更好地選課和學習,按正常進度學習的學生,所屬年級在校期間不予調整;學習跟不上正常進度、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的學生,視學業進度編入相應的年級,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延期畢業的學生,編入相應的畢業年級。

第十二條 學生應依法履行努力學習的義務,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缺課。

第十四條 上課、實驗、實習、軍訓、社會調查以及學校組織的其他教育教學活動都要進行考勤,考勤由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負責。

第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期限在一周內由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共同審批,一周以上報教務處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退學處理。

學生一學期請假累計不得超過8周;超過8周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遵從學術規范,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禁止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禁止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禁止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內容的,應當標明出處;直接或間接參閱書面材料的,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有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等行為或偽造實驗數據、違反學術規范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相應課程按“違紀”或“作弊”處理,并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應遵守課程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據《北京交通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和《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并參加學習和考核。學生所選課程和考核成績一律記入成績單。有關選課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有關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參加全國高考報名并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準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按照大類招生培養的學生后續會進行專業分流。具體的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辦法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如因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完成學業或確有專長,轉學(轉出)后能更好發揮其特長的,可以提出轉學(轉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轉學(轉出)申請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報北京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轉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3.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等);

4.應予退學的;

5.應予開除學籍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轉學(轉出)條件的學生,不得轉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轉入其他高校跨學科門類的專業。學生轉學受到高考分數的限制,高考分數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不能轉學。

第二十六條 外校學生轉入我校的轉學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所屬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學歷層次,不得來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學科門類轉入我校相關專業,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屬省市錄取的轉入專業的最低分數線,且在校學習狀態良好。申請轉入本校的外地學生還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的規定。符合轉入政策的學生須經過我校的考核、面試后,方可啟動轉學(轉入)程序。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病(須提供由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準后,方可休學。

第二十八條 學校認為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而應休學的,不需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提供相關材料,教務處核實后,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休學累計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為保證學業安排,休學應從批準之日休至相應學期開學報到前一日。休學期限的計算按以下原則執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請的,當學期參與計算;第8周以后申請的,當學期不參與計算。

第三十條 批準休學的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手續后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而休學的學生,保留學籍至退役后兩年。

第三十二條 休學期間,因病休學的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因患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并到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并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于開學后第一周進行選課。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

2.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3.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4.已辦理兩次休學,仍不能繼續學習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離校連續兩周及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學習年限已滿,未申請延期畢業或申請未被批準的;

9.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10.本人申請退學的;

11.其他應當予以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后報主管校長,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或轉交送達的方式,取得回執即視為送達。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以上幾種方式送達的,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指在我校網站公告)送達。

第三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后兩周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學習證明。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且取得30學分以上者,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提前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1.在計劃畢業學期的開學初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申請表》,并附提前畢業的學習計劃;

2.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后,會同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納入當年就業計劃。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標準學制年限內未能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申請延期畢業,每次申請的延長期限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請一次。延期畢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標準學制加兩年。申請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學生本人到所在學院教學科提交延期畢業申請,并填寫審批表,經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準后可繼續學習。延期畢業學生與標準學制年限內學生的學籍管理辦法相同。

第四十三條 學習年限已滿,需要延期畢業的學生,未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延期申請或申請未被批準的,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參與考核后因成績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結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課程重修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考核合格或畢業設計(論文)通過,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換發畢業證書。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

第四十六條 提前畢業、正常畢業、延期畢業、結業換畢業的學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學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準,均可授予學士學位,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或修讀雙學位,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達到輔修專業或修讀雙學位要求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或雙學位證書,具體規定參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與雙學位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出具學習證明。

第四十九條 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由本人申請,經核實后由學校教務處出具相應證明。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篇三

第一條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到我校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須向學校請假,假期不得超過二周。未請假而不按期報到或請假逾期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入學體檢由湘潭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進行。對被發現患有疾病不適宜在校學習者,由本人申請,學校審批,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保留入學資格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手續離校,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學生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學生經治療康復后,應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一周內向學校提出入學申請(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

第六條每學期,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持有效證件到所在學院報到,并辦理網上注冊手續。學生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規定繳清本學年應繳費用后方能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須辦理暫緩注冊審批手續。未經學校批準逾期兩周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普通全日制本科學制為四年,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可以提前畢業,但在校學習時間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畢業,但最長年限自入學時起連續計算累計不超過六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八條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或提前報考碩士研究生。不能在正常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延長學習時間。提前畢業、提前報考碩士研究生或延長學習時間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

第九條學生每學期應根據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和《湘潭大學本科學生選課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選定所修課程并參加所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選課后不參加課程學習者(獲準免聽者除外),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條課程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考核的組織和管理按《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執行,成績合格者方可取得該課程學分。

第十一條學生每學期修讀課程的學分數原則上不得少于20個學分,各專業學生畢業應取得的學分詳見各專業教學計劃。

第十二條學校采用學分績點和平均學分績點的方法來綜合評價學生的學習質量。

考核成績與績點的關系:

成績成績等級績點

90-100優a4.0

85-89a-3.7

82-84良b+3.3

78-81b3.0

75-77b-2.7

72-74中c+2.3

68-71c2.0

64-67c-1.5

60-63及格d1.0

60以下不及格f0

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

1、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績點×學分數

2、一學期或學年平均學分績點=所修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修課程學分之和

第十三條學校按專業教學計劃確定各專業學生每學期修讀的標準學分數。學生如需超標準多修學分,應按《湘潭大學本科學生選課管理辦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學校實行輔修專業修讀制度,鼓勵學生在學好主修專業的基礎上,輔修另一個專業。輔修專業的管理按《湘潭大學輔修專業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必修課程考試不合格者,均應重修。選修課程考試不合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按照專業教學計劃規定改修其他課程,重修或改修按《湘潭大學本科學生選課管理辦法》辦理手續。學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課程。

第十六條學生轉學或轉專業后,應補修轉入專業已經開設但本人尚未修讀的課程。

第十七條學生多修、輔修、重修、改修或補修,均應按規定繳納修讀費。

第十八條學生經學校同意,可在與學校有協議的其他高等院校及科學研究機構修讀課程,學校根據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認定學分。

第十九條學生對已選定修讀的課程,可按程序申請免聽。獲準免聽課程的學生,必須參加該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課程考核。

第二十條思想政治理論課、公共體育課、實驗課和實踐性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聽。

對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讀體育課程的學生,體育教學部可依據校醫院的證明,為其另行安排適當的體育教學和考核。經考核合格,可取得體育課學分。

第二十一條學生因故無法參加已修讀課程的考核,可按《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申請緩考,并按重修辦理選課手續。學生無故不參加已修讀課程的考核,作曠考論,曠考按《湘潭大學考試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重修或緩考課程不單獨安排教學,學生可參加以后學期該課程的學習。

學生應主動向所在學院教務部門咨詢或上網查詢重修、緩考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學生原則上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讀一年級或二年級學生,可允許提出一次轉專業申請:

1、學生確有特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特長的;

2、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隱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3、學生確有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不予考慮轉專業: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學生;

2、本科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的學生;

3、藝術類等學科專業通過面試考核接收的學生;

4、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5、應予以退學的學生。

第二十五條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學校在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六條考慮到人才培養的計劃性,各學院同意轉出或接收的轉專業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該專業該年級入學注冊人數的15%,外語類專業應控制在10%以內。

第二十七條學生轉專業按以下辦法辦理:

1、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需填寫轉專業申請表,于每學期第一周前交至相關學院審批,學生所在學院及接收學院應在申請表上簽署明確的意見;

2、接收學院應于每學期第一周將擬接收學生的申請表匯總并交教務處,逾期教務處不予受理;

3、學校在每學期第二周對申請轉專業學生進行審批,被批準者,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4、學生轉專業前所修課程成績將如實記錄在其成績總表中,轉專業學生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要求的,學校予以認定。

第二十八條學生轉學(轉出和轉入)應在每學期開學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申請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申請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含聯合培養)的;

4、應予退學的;

5、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九條申請轉專業或轉學的學生,未經批準及未辦理相關手續前,必須參加原專業的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三十條學生可以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習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或保留學籍。

第三十一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休學:

1、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因傷、因病須停課治療和休養六周以上的;

2、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強烈要求休學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二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經學校批準可以續休,累計休學不得超過二年。

第三十三條學生休學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我校相關醫療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學生休學期間應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學生休學期間的一切行為,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三十五條學生通過學校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條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應于期滿前兩周內辦理復學手續。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學校不再保留其學籍。對在休學或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因病休學學生辦理復學手續時,須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開具的康復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八條學生一學年內取得的學分未達到30個學分,由學生所在學院給予學生書面警示。

第三十九條學生一學年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未達到15個學分者,由學校編入下一年級試讀,試讀期一學年。在試讀期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達到或超過20個學分者,自動解除試讀,可在試讀班級繼續學習。

第四十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學:

1、試讀期內取得的學分(包括重修取得的學分)未達到20個學分的;

2、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含休學)未達到結業條件的;

3、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4、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5、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6、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7、本人申請退學,經勸說教育無效的;

8、因其他原因,學校認為應作退學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按第四十條規定作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對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文件并送達本人,同時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七天,則視為送交。

第四十三條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按《湘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辦理。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取消或注銷學籍:

1、因違法、違規、違紀被學校開除學籍的;

2、按第四十條規定作退學處理的;

3、學生死亡的;

4、其他原因,按規定應予取消或注銷學籍的。

第四十五條學生被取消學籍后,有關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1、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2、退學前學滿一年者,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完離校手續后,可于兩周內向學校申請辦理肄業證書,否則,學校不再出具任何證明或證書;

3、取消學籍學生不得復學。

第四十六條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滿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并予以畢業注冊。符合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七條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內容,但未達到畢業要求,未取得的各類學分累計在14個學分以內(含14學分)者,可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申請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并予以結業注冊。

第四十八條取得結業證書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讀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重修。經重修后取得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者,達到畢業要求,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符合畢業當年國家和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者,可申請學士學位。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四十九條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五十一條畢(結)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的發放,每年進行一次。畢(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學校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專科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國際學院參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經xx年7月17日第9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發布的《湘潭大學學分制學籍管理規定》(湘大教發[xx]5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本科生學籍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對按國家招生規定正式錄取的在校本科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憑《深圳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須于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及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管理部門批準,時間從規定報到之日起計,請假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周。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辦理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新生入學體檢復查由深圳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組織進行。對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確認,可暫不注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自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準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體檢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每學期開學時,學生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內到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并到所在學院(部)辦理注冊手續。未經學校批準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未經注冊者,由學校取消其選課資格。

(一)學生注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由注冊人員在學校注冊系統中為學生注冊并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證和學生證有效憑證。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的,須事先請假(病假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并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由學校給予嚴肅處理。

(三)學生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超過兩周(含兩周)或請假后逾期未注冊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遺失學生證的,經學院(部)同意后,可先注冊,補辦學生證后,緩期辦理驗證手續。

(五)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的,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七條注冊后,學生因病、因事請假,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學生因病請假的,憑本人申請及學校醫院的病假條辦理請假手續。

(二)學生因事請假的,憑本人申請及有關部門書面證明材料辦理請假手續。

(三)學生因病、因事請假不超過兩周的,由學生所在學院(部)領導批準并報教務管理部門備案;請假超過兩周(含兩周)的,由學生所在學院(部)領導簽署意見,報教務管理部門審批。

(四)學生因事請假須由本人辦理。

(五)學生病假、事假期滿后須到批準部門銷假。

第八條學校實行彈性學制。本科各專業標準學習年限通常為四年,城市規劃、建筑學和臨床醫學等專業為五年。學生在標準學習年限內未能達到畢業要求的,允許延長在校學習年限,最長為八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九條除服兵役外,學生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等時間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

第十條學校實行學分制。學分累計達到所學專業培養方案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年級各專業的總學分要求按相應的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一條學生在標準學習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在規定的在校學習最長年限內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者,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十二條學校實行主輔修、雙專業和雙學士學位制度。

第十三條學生的主修專業為高考錄取入學后的所在專業。在校學生學有余力的,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可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學校條件,申請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四條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并完成輔修專業輔修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輔修專業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經院(部)、校審查合格后獲得輔修專業證明書。輔修專業證明書只證明學生完成主修專業外的另一專業輔修計劃,不證明學歷。

第十五條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并完成另一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該專業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經院(部)、校審查合格后可獲得雙專業證明。雙專業證明標注在學生主修專業的畢業證書中,不證明學歷。

第十六條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獲得主修專業的學士學位,并完成與主修專業不同學科門類的另一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雙學士學位專業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經院(部)、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獲得另一專業的學士學位證書,該證書不證明學歷。

第十七條必修課程合格且未受過處分的在校生有資格申請修讀輔修、雙學位、雙專業。申請程序為:學生在第四學期向雙方學院(部)提出申請,申請修讀的專業所在學院(部)根據學院(部)情況對學生修讀資格進行審核,并于學期末將經審核批準的學生名單報教務管理部門備案,同時予以公示。獲得修讀資格的學生有兩門次及以上修讀課程不合格或受學校處分的,其修讀資格將被取消。

第十八條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申請修讀一個專業作為輔修專業或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

第十九條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習要求:

(一)學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且教學要求也相同的,無需再修讀該課程,所缺學分可由所修讀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其他專業課程補足。

(二)學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但教學要求與內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請免聽或免修。

(三)學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所取得的相應課程的學分,不得同時作為主修專業的學分重復計算。學生畢業時因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未達到學分要求而選擇放棄,并向教務管理部門提交書面聲明的,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所取得的相應課程的學分可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學分。

(四)學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須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完成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取得相應學分,并向修讀學院(部)提出獲得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申請。

第二十條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生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雖未完成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習,但符合輔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及學分要求的,可改為申請輔修。

第二十一條學生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須按物價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繳納一定費用。

第二十二條本科專業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其中必修課分為公共必修課和學科專業核心課。

第二十三條學生應根據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選課。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程,無論何時修讀,其性質均為必修。有嚴格規定先后關系的課程,應先選規定的先修課程。學校允許學生跨專業選課。

第二十四條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學生可通過選課系統輸入選課信息,核對并確認自己的選課結果,修改自己的選課信息;超過規定的選課時間,學生只能查詢選課結果,不能修改選課信息。

第二十五條學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選課手續的,視為未獲得課程聽課及考試資格。無聽課及考試資格的學生不得自行聽課,不得自行參加課程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六條按殘疾考生錄取的學生,由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部)及校醫院、體育部和武裝部提出意見,經教務管理部門批準,可免修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但需用其他課程補足學分。

第二十七條學生可以自學方式修讀課程,通過考核后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但須按規定辦理該門課程的免聽或免修手續。

第二十八條學生必須參加所選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學分,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九條本科課程考核成績(課程總評成績)由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

第三十條凡因考試安排沖突、患病住院或突發意外事件不能參加考試的,學生須向教務管理部門申請緩考。緩考申請未獲批準或擅自不參加考試者,視為缺考,成績記載為f。

第三十一條學校實行重修制度。

(一)對考核成績為f的課程,學生需取得該門課程學分的,應重修。

(二)學生在校學習期間,課程重修次數不限,但每次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校修讀的所有課程,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凡修讀已獲學分的同名課程,其成績不覆蓋,畢業資格審核統計學分時,學分不重復計算。

第三十三條課程考核成績實行a+、a、b+、b、c+、c、d、f等級記分制記載。

第三十四條學校采用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公式為:

∑各課程總評成績對應績點×課程學分

平均學分績點(gpa)=∑課程學分

第三十五條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三十六條學生參加課程考核時須嚴格遵守《深圳大學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載為"f",有作弊情形的,在成績單上注明"作弊"。該課程屬必修課程的,須重修原課程。

第三十七條學生須參加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各種教學環節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不能按時參加的,應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在學院(部)另行安排的時間完成。對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缺席者,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學生一般在被錄取的專業學習完成學業,需要轉專業學習的,應按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考核、批準后轉入新專業所屬學院進行學籍注冊,并以轉入專業為主修專業完成學業。

第三十九條轉專業學生須修滿轉入學院(部)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第四十條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原錄取學校學習者,須本人申請,原錄取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并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予轉學。

第四十一條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第四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已達到退學程度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四十三條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因各種原因需要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的,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應征入伍者除外)。學生休學時限的計算以教務管理部門核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時間超過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學期內請假缺課累計超過六周(含六周)的;

(三)學生懷孕、生育,暫時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生活的;

(四)應征入伍的;

(五)出國留學的;

(六)經學校批準休學創業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四十五條休學時間以一學期為單位。每次申請不得超過一學年。學校每學期報到注冊日受理本學期或本學年休學申請,學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學、請假累計超過六周者除外);學期末受理下學期或下學年休學申請。

學生休學期間,不得自行回校上課及參加考試。

第四十六條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學院(部)及有關部門同意,報教務管理部門批準。批準后一周內學生持學生證到教務管理部門辦理休學手續;因特殊原因無法來校辦理者,由學生所在學院(部)辦理其休學手續。學生休學期滿,需繼續休學的,須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的辦理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作退學處理。

第四十七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學生休學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戶口不遷出學校。

(二)學生因病休學期間或休學期間患病的,醫療費用按校醫院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的往返路費自理。

(四)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予以保留學籍,其中,自費出國留學的,保留學籍一年;應征入伍的,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注冊生待遇。

(六)休學期間,學生對其行為自行負責。

(七)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情形的,取消復學資格。

第四十八條休學學生復學手續的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注冊期間持休學證明和相應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部)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部)審核,教務管理部門批準,方可復學。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的病愈診斷證明書,由校醫院體檢復查合格,經學院(部)審核,教務管理部門批準,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四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退學:

(一)所取得的課程學分數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

(二)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在校學習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

(三)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或復學手續的;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五十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凡因上述情形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的,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外,學生所在學院(部)應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本人可提交書面的陳述和申辯材料),根據情況提出建議意見并附有關材料,經院(部)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后,送教務管理部門審核、學生工作部門備案,報學校決定。

第五十一條對予以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無法送達的,由學院(部)在校內公告,公告7日后,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二條退學及注銷學籍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退學須按規定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退學學生,根據在校學習時間及完成學業情況,按本規定第十章相關規定發給肄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三)退學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須在退學決定書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無故逾期不辦理手續的,注銷學籍,不出具任何學歷證明。

(四)凡注銷學籍和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五十三條要求畢業的學生或擬提前畢業(指學習年限少于標準學習年限)的學生,應在擬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部)提出申請。申請時要求所獲得的課程學分不少于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70%。學生的畢業申請由所在學院(部)審核、匯總名單報教務管理部門,納入正常畢業生計劃。如有變更,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申請。

第五十四條學生畢業時,須按其入學年級專業(轉專業學生按轉入年級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資格審核,同時,由所在學院(部)對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進行全面的考核鑒定。思想品德的考核,應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學生本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形式,由學院(部)根據學生實際表現作出相關鑒定。

第五十五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考核結果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部)審核,學校批準,可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獲得畢業資格的學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院(部)、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七條已提出畢業申請但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的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給結業證書:

(一)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但所獲得的學分數不少于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80%的;

(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因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的;

(三)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條結業學生應在結業后一年內回校重修。經重修合格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部)審核,報教務管理部門審批,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內重修合格但未申請換領畢業證書的,或回校重修期間有作弊行為的,不予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一)畢業時,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所獲學分數不符合結業要求的;

(二)學滿一年以上退學的。

第六十條肄業學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換發畢業證書。

第六十一條學生學習未滿一學年退學的或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第六十二條本科插班生、休學生、轉學生、交換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習要求和學歷學位申請與授予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須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

第六十四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六十五條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毀的,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需要補辦證明者,須登報聲明原證書作廢,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并附原證書復印件、大一寸藍底近照一張,經教務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分管校領導批準后,補發證明。該證明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條港澳臺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涉及的相關工作實施細則,由教務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20xx年10月13日頒發的《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篇五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加強教學管理,提高人才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山東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留學生、交流生、進修生等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實行學分制管理。課程學分和畢業學分要求由專業培養方案規定。

第四條學校實行彈性修業年限。學生可在標準學制的基礎上提前一年或推遲兩年畢業(不含因病休學時間)。

第五條學校實行每學年兩學期制,暑期學校作為正常教學的有益補充。

第六條學校實行大類招生,學生可根據相關規定通過轉專業、專業分流等方式確定修讀專業。

第七條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或者參加學生團體、文娛體育活動等;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得到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時,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及教職員工侵犯個人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學生在校期間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履行歸還貸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履行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被山東大學錄取的新生應持《山東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請假,請假一般不超過兩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核,合格者予以注冊,建立學籍。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者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罹患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確已康復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并到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確認合格者隨下一年級新生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二條在校生必須在每學期開學時在規定時間內到校辦理注冊手續。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要求按期注冊超過兩個周的,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未按規定繳納學宿費及其他有關費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學生不予注冊。未注冊者不得參與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學校實行學生選課自主負責制。學生應按教學計劃選課,每學期選修最高不超過35學分。

第十四條學生根據學校相關規定提出申請,經學校批準,并繳納相關費用后,可輔修其他專業的課程。

第十五條學生選修相關課程,參與考核并獲得合格以上成績的,可獲得該課程對應的學分。

第十六條學校允許學生自修部分課程。學生須在開課兩周內申請辦理自修手續。申請自修的學生,應按要求參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試,以獲得相應的成績評價。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軍事課、實驗課、專業實習和社會實踐等必修課程不得申請自修。

第十七條課程和學分的互認和置換。學生可根據校際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和學分,經學校審核后予以承認。轉學、轉專業和國內外校際交流的學生可申請課程置換。課程置換由學院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和專業的要求進行,須在每學期成績登錄前完成。

第十八條因健康原因不能參加正常體育課的學生可由本人申請,經校醫院簽署意見后報學校同意,參加“保健體育課”的學習和考核。

第十九條學生所選教學計劃內必修、限選課程考核不合格時必須重修;任選課達到教學計劃規定學分時,考核不合格課程可免于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自學重修等方式。

第二十條學校實行學分績點管理。課程成績記錄和學分績點的計算按照山東大學學分制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課程考核成績由日常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等組成,具體成績組成方式由任課教師確定并預先告知學生。

第二十二條未辦理選課手續不得參加相關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三條除申請自學重修的課程外,學生必須按時上課并完成各教學環節。無故缺課累計達到該門課程三分之一以上學時者,取消考試資格。

第二十四條學生因故不能參加期末考試時,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所在學院申請緩考,緩考隨期末考試進行,經學院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本科生院辦理緩考手續。未辦理緩考手續而不參加考試的按曠考處理。參加考試但不上交試卷的,按曠考處理。

第二十五條學生對成績不合格或不理想的課程進行重修時,應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成績不合格或學分績點低于70分的課程進行重修時,首次重修免費,二次及以上重修時,須按學校相關規定繳費。

第二十六條凡考試違紀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試資格,該門課程記零分。學校將依據《山東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七條在校生的中英文成績單由成績自助打印機打印,顯示最高成績。離校生的成績證明由學校檔案館提供。

第二十八條學生如遇特殊情況無法在我校繼續學習時可以申請轉學。轉學須由本人申請,經雙方學校同意,由學校報山東省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辦理相關手續;跨省轉學者應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與山東省教育廳協商,經審批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轉入山東大學學習: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或三年級及以上的;

(二)非教育部所屬重點高校的;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或者委托培養的;

(四)受所在學校紀律處分的;

(五)無正當理由的。

第三十條在讀一、二年級的學生,達到學校規定的轉專業成績要求,或通過學校組織的轉專業考試,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在原專業學習者,經學生申請并得到接收學院同意的,可轉入新的專業學習。

第三十一條學籍處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績警示、留級、休學、復學、退學等形式。

第三十二條對于平均每學期所修教學計劃內規定不足15學分的學生,學校給予成績警示。

第三十三條學生必修、限選課程不合格達到25學分時,須降入下一年級修讀。

第三十四條休學與復學:

(一)學生申請休學時應提交休學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經學院和學校同意后辦理休學手續。休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申請休學最多不得超過兩次。

(二)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辦理休學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三)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處理。

(四)休學期滿,學生應于學期開學前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學校規定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三十六條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山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退學的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條學生在學校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獲得規定的學分,學校準予其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符合畢業條件且平均學分績點達到70分及以上,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要求,無重大學術違紀者,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授予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條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跨專業或者跨學科門類選修其他專業課程的,達到輔修要求的,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條件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同意,授予其第二學位。

第四十一條已選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內容,但學分未達到畢業要求且修業年限超出學校允許的最長修業年限的,經學校審核后作永久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二條學滿一學年以上,但未完成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而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后頒發肄業證書。

第四十三條畢業、結業、肄業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時,學校不予補發。可經本人申請,學校檔案館經審核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或者出現重大學術違規行為者,學校將取消其獲得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的權利。對于已經發放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學校有權追回,并報請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從20xx級學生開始實行,20xx級以上學生的學籍管理仍按原規定(山大教字〔2007〕68號)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山東大學本科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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