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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一
根據刑法規定,確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外乎從犯罪構成的四個主客觀要件方面來分析,即犯罪的主體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客體方面。現針對本案搶劫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對證據的要求作一個分析報告。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依照刑法、刑訴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并結合本案具體案情,認定王某、徐某搶劫罪的證據如下:
一、認定王某、徐某犯罪主體的相關證據
刑法中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行為的自然人與單位。只有行為主體具備了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與責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凡是年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故以下證據可證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體資格:
(一)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證;
(二)王某、徐某的戶口簿或戶口底卡檔案;
(三)王某、徐某的醫院出生證明;
(四)入學、入伍等登記中及個人履歷表中有關年齡證明;
(五)出生地同一區域鄰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親友證詞;
(六)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親屬證詞;
在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上述證據過程中,由于實踐中經常發生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友通過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齡的方法逃避刑罰的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邊緣年齡的查證,僅依據身份證和戶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認定其犯罪主體資格的,故應取得上述證據中的第(三)、(四)、(五)項,以形成一證據鏈條,互相印證。
通過對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能夠證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歲,被告人徐某今年39歲,在犯罪時均已滿14周歲,具備《刑法》規定的搶劫罪所要求的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故兩被告人均為適格的犯罪主體。
二、搶劫罪主觀方面的相關證據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對其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主觀心理態度。
在主觀方面,搶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故意的內容必須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關于認定本案兩被告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證據有:
(一)證明王某、徐某搶劫罪主觀故意的直接證據為兩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各被告共同實施犯罪進行了計劃分工并且各人分別實施了相應的具體犯罪行為。
首先王某提出,尋找一個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板,并商定由先王某一人事先嫖宿在飯店內,到深夜時分另給徐某、李某發短信,并打開屋門讓兩人進屋,3人共同實施搶劫。 選定目標后,王某入住飯店,并給另外兩被告發短信,3人到王某嫖宿的房間,由徐某持一把刀看住阿芳,王某、李某兩人則來到飯店老板孫某夫婦的房間,由王某把刀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拿錢。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被告人實施作案有動機、目的。
即三個覺得打工掙錢太少,手頭拮據,于是想找一個省力又掙錢快的門路,由此想到劫取飯店以獲取錢財。并且被告均認識到劫取錢財會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并且在壓制其反抗的過程中可能會造成人身傷害,但為了非法獲得錢財的目的,仍然希望這種結果發生,這就具有搶劫罪的主觀故意。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人對共同實施搶劫行為事先進行了商量,并且達成了共識。
王某提出,尋找一個住人少、能包夜嫖宿的飯店,到深夜時搶劫“小姐”和飯店老板,徐某和李某均欣然同意,并且共同商量了具體的實施方案。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各被告傷害被害人的時間是在搶劫行為當時,其目的是為搶劫排除障礙,而不是為搶劫完成后而實施傷害行為。此證據可證明行為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實施壓制被害人反抗的行為,符合搶劫罪的主觀要件。
(二)在以上所述直接證據的基礎上,、以下間接證據可進一步印證各被告的主觀故意。
1、被害人陳述、現場目擊證人的證言
2、事先踩點場所的現場證據即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辨認事跡っ鞅桓嬡艘尋醇蘋哪諶葑急腹ぞ摺⒉鵲悖⒂≈て渲鞴酃室獾男睦硤取
3、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能證明被告人在預謀時主觀上就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準備,以及積極按照事先預謀實施搶劫行為。
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
(一)作為自然人,被告人王某、徐某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該結果的發生。
(二)對于共同搶劫犯罪,作為共同犯罪參與者,各被告人在主觀上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共同犯意支配下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
三、各被告犯罪客觀方面的相關證據。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的表現,具體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進行了侵犯,以及這種侵犯造成了什么樣的后果的事實特征。
在客觀方面,搶劫犯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犯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⑦
證明本案被告搶劫犯罪客觀方面的證據有: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明預謀中及在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使用暴力方法排除被害人反抗進行搶劫,被告人徐某持西瓜刀壓制被害人阿芳,王某則使用西瓜刀這一作案工具架在孫某的脖子上威逼其交出財物,并在孫某的右手臂上狠狠地戳了一刀,以此威脅其拿錢,后孫某的妻子劉某在李某的威逼下告訴兩人的錢在抽屜里。
(二)被害人、現場目擊證人、旅社其他服務員的證言。證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的手段壓制被害人反抗而強行劫取財物。
(三)案發現場或從各被告人身上或指認處提取的物證:西瓜刀、手機作案工具,以及搜查筆錄、辨認筆錄。
(四)鑒定結論。物證及其附著物上的血型鑒定、指紋鑒定、dna鑒定、藥物鑒定。
(五)作案工具等物證來源的相關證據:
1、同案犯的言詞證據;
2、證人或同案犯與本案各被告人的相互辨認筆錄;
3、鑒定結論,從來源處提取的同類物及物證所作的同一鑒定。
(六)搶劫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七)書證:傷情檢驗,證明被害人的傷害部位、傷口特征與各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所證明的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的行為及所使用的兇器能否對應。
(八)書證:醫院病歷資料,證明傷情檢驗結論的科學性。
(九)住宿登記的筆跡鑒定。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可以相互印證證明:
(一)各被告人使用了傷害他人的暴力方法相威脅;
(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指向的直接對象是被害人本身,而非直接指向被害人的財物;
(三)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和當場取得財物。
四、關于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要求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⑧
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同時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往往造成人身傷亡。侵犯復雜客體,是搶劫罪區別于其他侵犯財產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權利罪的主要標志。
證明本案被告人實施搶劫犯罪客體方面的證據主要有:
(一)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1、戶籍證明、身份證;
2、物證,提取的被害人隨身攜帶的物品及其提取筆錄;
3、書證,被害人的傷情鑒定;
(二)被害人的財產權利
1、目擊證人的證言
2、被害人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4、書證,勘驗筆錄
5、物證,現場照片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侵犯了雙重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二
上半年婦女信訪案件情況分析報告
**縣上半年婦女信訪案件形勢分析在上級婦聯的指導下,在縣委、縣政府和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下,**縣婦聯對20上半年的婦女信訪案件進行了整理分析,現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年上半年共接待各類婦女來電、來訪39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5件。從案件類別劃分,婚姻家庭權益案件23件,人身權益案件5件,因病求助案件6件,政治權利1件,其它案件4件。從上訪者文化程度上劃分,39位上訪者大專以上文化程度1人,高中1人,其他均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從上訪者年齡結構劃分,35歲以下18人,35至50歲16人,50歲以上5人。從婚姻狀況上劃分,17位上訪者均已婚。從上訪者職業劃分39位上訪者均為農民或無職人員。
二、信訪案件呈現的特點及其原因
1、各類家庭婚姻案件仍是上訪的重點。在接待的來電、來訪案件中,婚姻家庭權益案件23起,占上訪案件的59%。究其原因一是夫妻雙方婚前缺乏全面的了解,婚后才發現彼此性格不和;二是夫妻雙方有一方長期外出務工,夫妻之間缺少應有關心、愛護和溝通;三是一方由于長期外出務工增長了見識或見異思遷,回家后找借口與對方爭吵,繼而引發家庭矛盾。四是婆媳矛盾在家庭矛盾中也占有一定比例。
2、家庭暴力依然存在。由家庭暴力引發的上訪案件13起,占上訪案件的33%,仍占不少比例。究其原因是有些男人性情暴躁、自私、缺乏愛心和責任感,當某些要求達不到滿足或家人干涉他們的個人不良生活行為如酗酒、賭博等惡習時,引起夫妻爭吵,男方以施暴壓服女方。另外,男尊女卑封建殘余思想尚未根出,一些男子仍有大男子主義思想,以自我為中心,忽略女方的感受,女方稍有不滿,男方便拳腳相加。再者受現在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有些男人在外沾花惹草被妻子發現,說不出理由又不想改正,便對妻子拳打腳踢。
3、因病引發家庭困難求助的案件占有一定比例。在39起案件中,因病引發家庭困難的求助占6起。現行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解決了農村看普通病的問題,但卻看不起大病,如白血病、癌癥、尿毒癥等大病。幾十萬的巨額醫藥費農村合作醫療最高只能報銷12萬元,仍有巨額的費用要患者自行負擔。另一方面,大病患者在縣級醫院根本無法治療,到省市醫院均要先墊付醫療費再回本縣報帳,對于本就不富裕的農村家庭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4、婦女維權的主體意識增強。雖說上半年共接待了39件婦女上訪者,且文化程度均不高,但這也從另一個角度反映出經過這些年的法制宣傳,我們廣大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和維權意識已經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在遭遇不公平時能自覺拿起法律武器走法律途徑保護自己。再者從上訪案件的類型來看,上訪婦女反映的問題已經走出婚姻家庭,擴展到政治權利、人身權益和其他權益等多個類型。
三、反映出來的問題
1、部分婦女法律觀念淡迫,維權意識不強。有些婦女在家庭矛盾激化甚至遭遇家暴受到虐待,受到家丑不可外傳的觀念影響,總是忍著,實在忍無可忍才找到婦聯,如沱江鎮的一位上訪婦女,到婦聯說的第一句話是:“我跟你們說的你們不會打電話去問他或是去找村干部吧?”她們的心里有強烈的愿望希望我們能幫她,可又怕出面幫了她引發男方不滿,繼而暴發更加激烈的矛盾,所以只是把婦聯作為可以傾訴的娘家人,發泄一下心中的苦水而已。
2、家庭暴力取證難。家庭暴力大多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大多數婦女是被丈夫關在家里實施家暴,而許多婦女在受到傷害時,不知道還要取證、沒有及時取證或不知道如何取證,更不知道在遭遇家暴時可以報警,以至到了訴訟中當對方不承認,無法舉證,在離婚判決時得不到法律有力的保護。
3、婦聯組織受職能和維權能力約束。受職能約束,婦聯組織在各類上訪案件中,只能通過法律和思想道德的教育,對上訪者進行心理疏導或幫她們指引一條正確的維權之路,但單靠說教,對婦女同志所遭受的不公平待遇或家庭暴力起不到震懾作用,使一些受到不公事件的婦女感到正義得不到聲張。再者,婦聯維權干部變動頻繁且不具備系統的法律知識水平,在開展婦女維權工作時常常感到力不從心,無法為上訪婦女提供滿意的法律服務。
四、下段努力方向
1、加大婦女維權工作力度,提高婦女綜合素質。一是堅持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通過開展“三八”維權周等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活動,加強對保護婦女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以增強婦女群眾自我保護的意識,培養婦女自我調解、自我化解的意識,提高婦女自主維權和自主救助的能力。二是加大對農村婦女的勞動技能培訓,增強她們的社會生存能力和再就業能力。()三是開展內容豐富的文化娛樂活動。通過“婦女之家”和“農家書屋”開設各種文化課程補習班,鼓勵、組織婦女群眾學習醫學保健常識、基本法律知識等,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綜合素質。
2、提前介入,完善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一是各級婦聯組織要建立排查制度,做好矛盾糾紛的預警工作。實行定期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的方法,重點排查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信訪問題和涉及婦女兒童權益的重大矛盾糾紛問題。二是完善調處制度,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按照婦聯組織的工作職責,利用信訪窗口作好婦女群眾的來信、來訪工作,通過調查情況,及時與有關部門協調溝通。對排查出的不穩定因素和暫時解決不了的問題,耐心作好疏導工作,把婦女群眾的信訪問題解決在基層。
3、注重合力,構建婦女信訪聯動協調機制。針對信訪問題向多元化、復雜化方向發展情況,注重發揮部門優勢和社會力量,協調公、檢、法、司、勞動、民政、殘聯、工會、共青團等相關部門,依靠多方面力量,形成處理信訪問題的工作合力。
4、加強培訓,提高婦聯干部維權水平。建議各級婦聯組織加強橫向、縱向的學習及交流,并編發部分常用的維權政策和法律知識、典型案例分析,以培養婦聯系統法律人才,增強維權的實效性。
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三
一、案件爭議焦點
(一)豬撞闖進美容院傷人事件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據此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小a姑娘的損失到底應該由誰來賠償。
二、法律關系分析法
(一)小a與美容院之間是違約賠償法律關系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頭發,實際上是在向美容院發出一個要約,美容院的理發師幫小a姑娘修剪洗染,實際上是對小a姑娘發出的要約的一個承諾,并且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此時合同已經成立,并開始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豬撞人事件的發生,合同沒有完全履行,雖然理發店本身沒有過錯,其違約行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雙方行為,只約束合同當事人,所以美容院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兩者之間是違約賠償法律關系。
(二)小a與b、c、d之間是侵權賠償法律關系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1 -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b老漢的豬直接傷害小a,b老漢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c大娘的狗驚嚇了b老漢的豬,對后續發生傷人存在間接結合(狗驚嚇豬的行為只是制造了豬失控出走的條件,并不決定后來豬必然傷人或不傷人,也就是說豬傷人的直接過錯并不因狗驚豬的起因而無責,但事實仍存在因果聯系),所以b、c需對受害人小a共同承擔無過錯責任,進行賠償;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師傅的驚擾而撞到豬,d師傅作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過錯,所以d師傅也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小a與三者之間是侵權賠償法律關系。
三、請求權基礎分析法
(一)合同請求權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頭發,實際上是在向美容院發出一個要約,美容院的理發師幫小a姑娘修剪洗染,實際上是對小a姑娘發出的要約的一個承諾,并且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此時合同已經成立,并開始發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來原因致使合同沒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兩者之間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由提出合同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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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權請求權
1、小a與美容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意外事件又稱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當事人故意或過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發生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當事人主觀上沒有任何過錯。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發生的,它是指在當事人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發生了事先難以預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個特征:第一,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如果損害結果不是由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則談不上意外事件。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第三,引起損害的結果主要是不能預見的原因。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并不是引起損害結果的惟一原因。行為之外且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從而成為引起結果的主要原因。 從民法的角度看,當事人對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或按照公平原則由受益人適當補償,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責任。 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務,在美容院已經盡到合理的謹慎和注意的情況下,豬突然闖進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損害,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預料到的,屬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對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應有豬的主人承擔賠償責任。
2、小a與b、c、d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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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于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沒有任何過錯,那么我們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養豬人b、養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過錯;第二,三人的行為與小a的損害是否有因果關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責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為具有過錯。盡管d將偷吃豬肉的狗趕跑的行為無可指責,但是,d在公共場合舉起肉刀氣勢洶洶地向狗追去的行為可能會使狗受到驚嚇,極有可能傷及集市上人員的人身或財產的安全。對于這一行為的后果,d是應當預見的,也是能夠預見的。養豬人b、養狗人c具有過錯。狗和豬都是危險性比較大的動物,應當拴養或圈養,而不是任其四處游蕩,以免造成他人損害,這也是動物飼養人的法律義務。b作為豬的飼養人,c作為狗的飼養人,兩人在大街上閑聊,任豬和狗四處游蕩,應認定其有過錯。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為是造成受害人小a損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們構成了一條因果關系鏈,受害人小a的損害與d打狗、b疏于對豬的管理、c疏于對狗的管理之間存在著因果聯系。就造成損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為是造成小a損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為是造成小a的間接原因。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損害是由三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他們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在本案中,受害人小a的損害是由b的豬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況下,b無論是否有過錯,都應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那么,本案中的打狗人、養狗人的過錯,是否可 - 4 -
以構成養豬人b的抗辯是由呢?應該是不可以的,因為養豬人b自身也存在過錯,同時,養狗人c和打狗人d因他們都存在過錯,也不存在免責問題。所以,小a的損害是由b、c、d三人的過錯行文引起的,他們構成了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共同責任。 四、案件判決
(一)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美容院應向小a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美容院在向小a承擔違約責任后,可以向b、c、d進行追償。
(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b、c、d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向小a進行賠償。
(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b、c、d應該承擔小a治療的各項費用,而且小a姑娘的額頭、耳朵和臉頰等多處被加熱器的高溫燙傷,嚴重毀容,屬于殘疾,所以,b、c、d也應該承擔其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小a姑娘的面部被嚴重燙傷,意外毀容,傷害了小a姑娘的健康,其健康權受到侵害,并且其精神受到巨大打擊,所以b、c、d應對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四
20xx年5月,我們在市場檢查中發現,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淮海分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銷保險的經營活動中,有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向投保單位支付財物的現象,涉嫌給予他人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查清事實,保護我市保險業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我中隊于20xx年5月20日呈請大隊領導批準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馬漢為本案承辦人。我們依據《xxx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章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詢問、調查了經營者、厲害關系人、證明人,提取了證明材料、資料;查詢、復制了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xx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調查終結,現將案件事實、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等情況報如下: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淮海分公司),經營場所:海馬區沙魚路88號;負責人:馬大哈;經營范圍: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再保險,各類人身保險的咨詢、代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當事人的主要違法事實
經查,20xx年6月,淮海分公司與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
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xx年7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3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328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與中國五建集團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為其支付“手續費”。20xx年10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22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5000元。20xx年9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軸承集團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為其支付“手續費”。20xx年10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9月21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6500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淮海分行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10%為其支付“手續費”。20xx年2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別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和團體住院醫療險,共計保險費: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28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元。20xx年8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大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xx年9月,該學校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6月10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10000元。20xx年11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市實驗小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xx年11月7日,該學校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11月16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2944元。20xx年元月,淮海分公司與河陰縣城關鎮教育組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向其支付“手續費”。20xx年2月,該單位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xx年3月11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元。
經調查核實,淮海大學、淮海市實驗小學、河陰縣城關鎮教育組等單位均無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頒發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無合法保險兼業代理資格,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第五建拉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五建集團有限公司、淮海軸承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淮海分行等單位均為自身購買保險,屬投保單位,并未給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險。淮海分公司為了更多的銷售保險,在明知以上7家單位沒有“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者屬于自身購買保險的情況下,為規避監督檢查,在公司帳目中假借給保險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名義,制作“業務批單”,在公司財務憑證上,將該項支出費用以“手續費”的名義下到“手續費支出”這項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帳目處理上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提取所謂的“手續費”,使這7家單位在帳目上成為合法的代理保險單位,達到違法支付財物的目的。
我們認為,淮海分公司為了銷售保險,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給予無合法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和自身購買保險的單位以財物,增加交易機會。其行為防礙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損害了其他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保險市場的競爭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商業賄賂(對以上7家單位的違法行為另案處理)。
經核實,淮海分公司在以上業務中收取保費1093439元。關于非法所得的計算,依據國家工商局公字[]第240號《關于保險公司違法經營保險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請示》答復:“對行為人已交納的稅金和已上繳國庫的法律、法規規定支出的費用,可以從違法所得中扣除,對不屬于上繳國庫的費用,不應從違法所得中扣除”之規定,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因保險費業務收入當中明細項目太多,故部分費用項目按照全部業務收支的平均數值計算(詳見淮海分公司提供的獲利明細表),現扣除以下3項費用:
1、交納稅金及附加:元;
2、賠款支出:元;
3、實際支付手續費:元;
合計:1+2+3=元
違法所得為:1093439-=元
三、當事人采用商業賄賂手段推銷保險行為的主要證據情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1、淮海分公司情況說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書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詢問筆錄1份;
4、淮海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獲利明細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潤報表及財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財務憑證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險單7份;
9、淮海分公司賠單及調查通知書28份;
10、對方7家單位情況說明7份;
11、對方4家單位營業執照4份;
四、國家對保險行業手續費支出的相關政策及文件規定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為推銷保險,支付給上述單位手續費的行為,均違反了下列有關規定:
1、財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頒發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目“公司直銷保險業務不得對外支付代理手續費或傭金。
直銷保險業務是指公司不通過保險代理人而直接經營的保險業務 ”。
2、中國xxx二○○○年頒布實施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職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保險費回扣或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圍、超標準向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或手續費”。
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二ooo年頒布實施的《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
五、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實施商業賄賂的行為,擾亂了保險市場競爭秩序,違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則,違反了《xxx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的規定。屬于《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及第三款“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
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五
采用商業賄賂手段推銷保險的調查終結報告
市局:
20__年5月,我們在市場檢查中發現,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淮海分公司(現已更名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在推銷保險的經營活動中,有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向投保單位支付財物的現象,涉嫌給予他人商業賄賂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為查清事實,保護我市保險業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我中隊于20__年5月20日呈請大隊領導批準正式立案,并指定王朝、馬漢為本案承辦人。我們依據《xxx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章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的有關規定,詢問、調查了經營者、厲害關系人、證明人,提取了證明材料、資料;查詢、復制了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等其他材料。至20__年11月5日本案已全部調查終結,現將案件事實、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等情況報如下: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淮海分公司),經營場所:海馬區沙魚路88號;負責人:馬大哈;經營范圍: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各類人身保險,人身保險的再保險,各類人身保險的咨詢、代理,國家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二、當事人的主要違法事實
經查,20__年6月,淮海分公司與第五建股份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7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41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23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32800元。20__年9月,淮海分公司與中國五建集團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10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10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22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5000元。20__年9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軸承集團有限公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10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保險費:1300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9月21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6500元。20__年元月,淮海分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淮海分行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購買保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10%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2月,該公司在淮海分公司分別投保國壽團體人身險和團體住院醫療險,共計保險費:211689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6月28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元。20__年8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大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9月,該學校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12474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6月10日以轉帳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10000元。20__年11月,淮海分公司與淮海市實驗小學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8%為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11月7日,該學校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3680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11月16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2944元。20__年元月,淮海分公司與河陰縣城關鎮教育組經協商,達成口頭協議:該公司為淮海分公司代辦國壽學生幼兒平安險,淮海分公司按照實收保費的5%向其支付“手續費”。20__年2月,該單位為淮海分公司代辦該險種保險費:80210元。淮海分公司于20__年3月11日以現金形式支付給其“手續費”元。
經調查核實,淮海大學、淮海市實驗小學、河陰縣城關鎮教育組等單位均無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頒發的“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無合法保險兼業代理資格,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第五建拉機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五建集團有限公司、淮海軸承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淮海分行等單位均為自身購買保險,屬投保單位,并未給淮海分公司代理保險。淮海分公司為了更多的銷售保險,在明知以上7家單位沒有“保險兼業代理許可證”或者屬于自身購買保險的情況下,為規避監督檢查,在公司帳目中假借給保險代理人支付代理“手續費”名義,制作“業務批單”,在公司財務憑證上,將該項支出費用以“手續費”的名義下到“手續費支出”這項科目中。淮海分公司在帳目處理上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提取所謂的“手續費”,使這7家單位在帳目上成為合法的代理保險單位,達到違法支付財物的目的。
我們認為,淮海分公司為了銷售保險,假借代理手續費的名義給予無合法保險兼業代理資格和自身購買保險的單位以財物,增加交易機會。其行為防礙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公平競爭,損害了其他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擾亂了保險市場的競爭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商業賄賂(對以上7家單位的違法行為另案處理)。
經核實,淮海分公司在以上業務中收取保費1093439元。關于非法所得的計算,依據國家工商局公字[1998]第240號《關于保險公司違法經營保險案件非法所得計算方法問題的請示》答復:“對行為人已交納的稅金和已上繳國庫的法律、法規規定支出的費用,可以從違法所得中扣除,對不屬于上繳國庫的費用,不應從違法所得中扣除”之規定,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因保險費業務收入當中明細項目太多,故部分費用項目按照全部業務收支的平均數值計算(詳見淮海分公司提供的獲利明細表),現扣除以下3項費用:
1、交納稅金及附加:元;
2、賠款支出:元;
3、實際支付手續費:元;
合計:1+2+3=元
違法所得為:元
三、當事人采用商業賄賂手段推銷保險行為的主要證據情況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
1、淮海分公司情況說明1份;
2、淮海分公司委托書1份;
3、淮海分公司被委托人詢問筆錄1份;
4、淮海分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2份;
5、淮海分公司獲利明細1份;
6、淮海分公司利潤報表及財政部通知9份;
7、淮海分公司財務憑證27份;
8、淮海分公司保險單7份;
9、淮海分公司賠單及調查通知書28份;
10、對方7家單位情況說明7份;
11、對方4家單位營業執照4份;
四、國家對保險行業手續費支出的相關政策及文件規定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為推銷保險,支付給上述單位手續費的行為,均違反了下列有關規定:
1、財政部于一九九九年頒發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目“公司直銷保險業務不得對外支付代理手續費或傭金。
直銷保險業務是指公司不通過保險代理人而直接經營的保險業務 ”。
2、中國xxx二○○○年頒布實施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職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提供保險費回扣或違法、違規的其他利益;也不得超范圍、超標準向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或手續費”。
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__年頒布實施的《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
五、處罰理由、法律依據和處罰意見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實施商業賄賂的行為,擾亂了保險市場競爭秩序,違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則,違反了《xxx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的規定。屬于《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及第三款“前款所稱財物,是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
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所指商業賄賂行為。依據《xxx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及《xxx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在檢查中給予積極配合,有悔改意愿,我們建議對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如下:
1、責令改正其采用商業賄賂的手段推銷保險的違法行為。
2、對其商業賄賂行為處以罰款20000元。
3、沒收其違法所得元。
承辦人:王 朝 馬 漢
20__年十一月五日
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六
,小河區紀委在鄭州市紀委的有力指導和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各部門共同努力,案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現將全年案件工作情況分析如下:
一、案件情況分析
一年來,共組織初核各類案件15起,立案22件(其中公檢法轉來7件),結案23件,其中科級干部2件,貪污賄賂案件3起,共處分違紀人員25人,其中處分科級干部2人。
1、信訪部分
,紀檢監察機關接受群眾來信來訪電話舉報28件(次),比上年同期增減率%,其中:來信23件,來訪3次,來電2次,;檢舉控告類7件(次),批評與建議類9件(次),業務范圍外12件(次);上級交辦1件(次),重復來信來訪電話舉報3件(次),署名舉報2件(次)。
2、初核部分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初核線索15件,比上年同期增減率%,涉及黨員16人,涉及監察對象1人;其中,鄉科級干部2件,一般干部1件,其他人員12件。按辦理機關劃分,縣市區紀檢察機關辦理6件,鄉鎮紀委辦理9件。經初核,轉立案15件,比上年同期增減率%。
3、立案部分
,紀檢監察機關新立案22件,涉及黨員22件,監察對象4件;其中,鄉科級干部2件,占立案總數的,比上年同期增減率0%,一般干部4件,占立案總數的,比上年同期增減率,其他人員16件,占立案總數的,比上年同期增減率。其中信訪舉報14件,上級交辦1件,公檢法移送7件。
4、結案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共結案23件,其中鄉科級干部2件,一般干部4件,其他人員17件。
5、處分人員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共處分25人。其中,鄉科級干部2人,占,一般干部4人,占,同比,其他人員19人,占,同比。受黨紀處分25人,比上年同期減率為;其中警告4人,占受黨紀處分總人數的,跟上年同期相比持平,嚴重警告10人,占,同比,撤銷黨內職務0人,占0%,同比,留黨察看3人,占,同比,開除黨籍8人,占,同比。受黨紀、政紀雙重處分3人,比上年同期增減率,刑事處理7人,同比。
二、主要做法
1、建立領導責任制,為查辦案件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首先,區委、區政府大力支持案件查處工作,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多次強調辦案不搞特例,并經常過問、了解和幫助解決案件查處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及時充實區反腐敗查辦案件協調領導小組力量,加強對全區案件查辦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其次,區紀委對查案工作實行重點傾斜,一是領導傾斜,區紀委書記對要信要件親自批閱,把好第一道關口,并時刻關注案件的進展情況,紀委副書記直接參與案件查辦。建立紀委常委定期研究案件工作制度,經常聽取案件進展情況匯報,研究解決案件查辦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幫助排除辦案中遇到的干擾和阻力。二是辦案力量傾斜,區紀委內部在查處重要案件時,突破分工界限、室與室界限,統一協調力量。三是后勤保障傾斜。交通工具查案優先使用,辦案經費足額保障,辦案設備優先配備,今年,我們為紀檢監察室配備了筆記本電腦、便攜式打印機等設備,為案件查辦提供了保證。第三,強化案件查辦責任。根據區紀委內部各科室自身特點明確相應的案件數,要求主動出擊,尋找案源,積極查辦案件,形成“室室辦案、人人參與”的辦案工作格局。對有案不查、辦案不力、瞞案不報的單位和主要責任人,要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2、廣辟案源,為查辦案件工作提供線索來源保證
我們注重進一步拓寬案源渠道,變被動坐等和單純依靠
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七
近年來,房地產市場“過熱”,商品房、企業集資房、經濟適用房、社會保障房、拆遷安置房等多種形式的住房出現在市場上。有市場就有交易,在交易后,諸如因短期內房價過快上漲,出賣人心理失衡,以種種理由要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的案件;房屋買賣因完成不了過戶手續而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案件;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并存在糾紛不斷擴大的趨勢。我院在對大量個案進行實證分析的基礎上,試圖通過對此類案件的特點及成因予以粗淺分析,對當前解決此類糾紛所依據的法律、司法解釋的缺陷談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現將主要情況報告如下:
一、案件特點。
(一)訴求集中。主要表現為要求確認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確認合同有效、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理由主要集中于出賣時未經其他共有權人同意或房屋未取得產權證書及經濟適用房不能上市交易等。
(二)出賣人反悔原因集中。大多系房屋價格大幅增長所致。從案件審理的情況來看,盡管眾多出賣人在進行答辯時所提出的理由都并非是以房屋價格增長,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依然能感覺到利益因素的影響實為出賣人反悔的最主要原因。
(三)調解難度集中。從本院對此類案件進行審理的情況來看,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原被告雙方很難達成調解協議。原告一方要求嚴格按照當初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確定彼此的權利義務并最終要求實現其權利,普遍不愿意接受合同之外另行支付補償購房差價;而被告一方卻認為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以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不能買賣為由抗辯原告的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者原告理應對其以現行房屋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四)法院判決集中。我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遵循誠實信用與公平合理的合同法基本原則,除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的外,其余案件均以判決形式作出處理結果。現行法律法規由于制定的時間早晚有別,同時具體法律法規又具有針對事項立法的特點,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可避免地在具體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辦案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理解不同,有時會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二、原因分析。
(一)利益驅動下的誠信缺失。此類案件大量出現的根本原因則在于出賣人的誠信缺失,而此種現象的背后則是利益因素的影響。由于房屋價格呈現連年持續增長的態勢,這種價格變化所導致的過去和現在之間的利益懸殊引起了被告的心理失衡,而房屋產權xxx的進度緩慢又給予了出賣人將此失衡進行現實表達的機會,其結果就是出賣人不愿意依據原合同履行辦理產權過戶的義務。
(二)現行立法、司法的缺陷。現行法律法規由于制定的時間早晚有別,同時具體法律法規又具有針對事項立法的特點,往往缺乏體系的邏輯嚴密性和和諧統一,因此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無可避免地在具體法律關系的認定上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觀點。這就容易給當事人在估計失信的法律成本方面形成錯覺。同時,對失信行為的處罰力度弱,也是最主要的原因。
(三)房屋買賣本身所蘊含的法律風險。
1、未取得所有權證的房屋。房屋所有權證是合法的物權憑證。《xxx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出賣人在轉讓時沒有取得所有權證,其轉讓行為無效。所謂法律風險,主要是針對買受人而言,這時,房屋買受人可能因出賣人未取得所有權證而遭致對方毀約的風險。
2、集資房。所謂“集資房”,是企事業單位利用自用存量劃撥用地,群眾自行集資建設,按成本價銷售,以解決職工住房困難的一種方式。集資建房的對象范圍是由單位確定的,帶有福利性。但依據《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分配的對象是本單位低收入者,對于已享受過福利分房、已購買過經濟適用房或者是住房標準達到控制標準的職工,規定不得參加集資建房。但現實中,只要單位集資建房,所有的單位職工均可參與集資。在住房過剩的情況下,一些職工就將此類房屋推向市場。此類房屋買受人最大的風險在于房屋不能過戶及過戶時承擔高額的土地出讓金。
3、經濟適用房。所謂經濟適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對經濟適用房在限制轉讓的年限內進行轉讓或將購房權私自轉讓給沒有購房資格的人,都是違反了我國關于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客觀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妨害了其他符合購房條件主體的購買權,存在合同歸于無效的風險。
4、拆遷安置房。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舊城改造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由于拆遷安置房屋買賣交易存在很長的時間周期,進而蘊涵了諸多法律風險。司法實踐中這種類型案例舉不勝舉,且逐年遞增。一般情況下,拆遷房屋買賣雙方在簽訂買賣合同后,賣方都會要求買方支付全部或絕大部分房價款,而買受人在支付該巨額房款后并不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形成的僅僅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雖然雙方存有買賣合同,但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出賣方從法律上講依然是房屋所有權人,這樣買受人就會被置于高風險法律地位。究其根本原因,在于該房屋物權變動需要一個漫長的歷史周期,期間可能會出現的法律風險諸如房價飆升導致違約發生、抵押擔保設定、所有權人死亡出現、所有權人自身債務惡化、共有權人或第三人權利主張、房產查封扣押、贈與繼承發生、標的物作價投資出資等等情況。該類糾紛的發生主要是由于雙方在合同內容上沒有精心設計,而且買受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大僥幸心理。
三、對策建議。
(一)規范買賣協議。由于房屋大部分是夫妻共有財產或者家庭共有財產,而在登記時,因其他共有人未申請登記,登記部門只將夫妻一方或者家庭成員中的一員登記為所有權人,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往往又是登記的所有權人或者家庭中的一員為代表與買方訂立合同,合同簽訂后,賣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由毀約。因此有必要規范房屋買賣協議,對未在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要求一起簽訂買賣合同或出具書面同意書。
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八
案由:
(填寫當事人、違法情況、修建項目)
一、當事人概況及項目情況
1、當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單位地址:
2、被委托人:
身份證號:
聯系方式: 受委托時間:
3、項目情況:
1、(項目核準文件,包括批準內容)
2、(取得案件調查相關手續時間、情況,按時間排列)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
4、(項目開工、完工時間)
5、(項目合同簽訂情況、合同價)
二、調查經過:
案件調查所涉執法人員執法證號: ( )、 ( )。
1、 年 月 日,經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局領
導批準,準予立案查處,并責成 具體承辦;
7、 (填寫調查人員與被調查單位調查經過)
5、 (填寫被調查單位提供手續內容)
三、調查結果的行為。 經調查,該項目存在
1、(項目如存在超規劃建設行為,則應說明規劃批準情況,以及實際修建情況);
2、(項目如存在手續辦理前已修建,則應說明辦理前修建進度)
四、證據說明:
6、 (填寫取得的證據能說明的違法情況)
五、法律依據:
1、違反法律依據:
《xxx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
《xxx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定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部門上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xxx建筑法》第七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xxx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
2、處罰法律依據:
《xxx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xxx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5‰—10‰的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款:未按照國家規定
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改正,處20萬—50萬元的罰款。《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列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2%的罰款。《xxx建筑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六、自由裁量理由及爭議:
(填寫案件處理存在的問題、案件處理從輕、從重處罰理由等)
七、處理建議: 。事
實清楚,證據確鑿,擬形成以下處理建議:
1、該項目
2、該項目
3、該項目
4、該項目
5、該項目
6、該項目
1、(項目違法情況,字體加粗)
2、(列出處罰依據)
3、(列出自由裁量基準依據)
4、(涉及平米造價的,應說明平米造價來源或方法)
例:該項目施工未按規定招投標擅自開工修建,依據《xxx》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處項目合同金額5‰—10‰的罰款。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投資金額估算在200萬-500萬的,處以工程總造價7‰-8‰的罰款;)建議按項目總造價( 萬元)的7‰( )進行處罰;
辦案人員簽名:
調查結束時間:
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九
企業法律風險自查報告
自查報告是一個單位或部門在一定的時間段內對執行某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的一種自我檢查方式的報告文體。下面是企業法律風險自查報告,請參考!
企業法律風險自查報告
為了貫徹落實省xxx文件精神,按照集團公司領導的要求,公司認真全面排查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找出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為進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工作,對排查出的法律風險,制定了針對性的整改方案。
外部風險
由于外部的宏觀經濟及有關政策法律發生變化,會影響承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合同簽署時的法律關系,可能導致承租企業的履約能力下降及有關法律糾紛,進而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
內部風險
主要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風險及員工的道德風險,其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資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業,對承接項目的評估和決策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存亡,公司的項目風險內控制度至關重要;租賃合約簽訂中的法律風險也要重視。員工的道德品質、職業素養和法律風險意識是影響風險的重要因素。
密切關注國家宏觀經濟和政策法律規定的變化,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有關措施,有效減少其對公司經營管理產生的法律風險。
完善公司內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保障業務操作能夠根據公司的政策、規定、內控程序規范有序地進行。
完善有效的退出機制。通過有效的退出機制保全公司資產,對公司資源進行優化配臵,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公司業務目標。
加強對融資租賃項目的風險管理。融資租賃項目管理主要分為前期調查、中期評估、后期審批和還款跟蹤等四個過程,針對不同的過程設定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環節的調查和評估做到客觀準確,堅持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原則、堅持共同調查人制度、堅持風險控制第一位的原則等。力求在融資租賃業務的源頭就對全部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加強對融資租賃資金的風險管理。建立有效的資金監控制度,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優化資金使用結構,強化財務的監控與實施。
加強對融資租賃資產的風險管理。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審慎選擇租賃物及供應商,規范租賃合同的談判和簽署,制定標準的租賃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賃風險。
加強培訓,提高員工職業道德和法律風險意識。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員工道德意識和法
律風險意識,使員工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提升員工的職業素養,增強法律風險意識,使在業務中控制法律風險成為員工的自覺行為。
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十
市場監管案件移送問題分析
劣質奶粉成嬰兒“殺手”、有毒香腸危害群眾健康……一段時間以來,此類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不斷涌現,其根源被追溯出后,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執法不嚴、以罰代刑、有罪不糾的問題再一次凸顯出來。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杜絕以罰代刑現象發生,認真執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已成為肩負市場監管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的當務之急。
一、當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存在的問題
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專項整治活動取得了顯著成果,但也暴露了執法、司法工作中的不少問題,具體表現為“四多四少”:即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實際發生多,查處少;行政處理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查處一般犯罪分子多,追究幕后操縱主犯和查辦職務犯罪少;判緩刑多,判實刑少。近年來,盡管經濟違法犯罪案件發案數逐年增長,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案件也在增加,但移送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很少,可見當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中尚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為:
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中以罰代刑現象較為嚴重。經濟犯罪與普通刑事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是先由行政執法機關查處再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多少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機關移送多少。實踐中,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因受部門利益驅使等種種原因,把一些應向司法機關移送的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搞以罰代刑,導致公安機關“無米下鍋”。
二是公安機關在立案環節上把關不嚴。雖然行政執法機關已經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但是一些公安機關在某些巨大的阻力面前,不排除其會在主觀上拖延立案的時間甚至根本不予立案的問題。其次,即使立了案,當案件告破,某些公安機關仍可能會采取“以罰代刑”的處置決定,通過對犯罪人的罰款來代替或者減輕其應受的刑事處理,在刑事訴訟的.前置環節上阻卻了對犯罪行為的追訴。
三是案件移送程序不夠完善。雖然早在7月xxx就出臺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但在具體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漏洞。如行政執法機關在執法中認為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審查后認為不構成犯罪,退回給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相關的手續憑據。事后一旦發生問題,容易造成公安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互相推卸責任。
四是檢察機關的監督難以有效開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案件是否進入刑事程序負有監督職責,即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公案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有依法監督的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對行政機關執法機關查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況不了解,知情渠道不暢通,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涉罪案件移送和公安機關立案往往難以開展有效的監督。
二、當前市場監管案件移送現狀的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市場監管案件移送存在的諸多問題造成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脫節。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將從五個方面分析其成因。
(一)從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方面分析。首先從法律素質方面。對各類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認定與處罰,不但需要通曉本部門專業知識,而且需要有刑法學理論作為基礎。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知識的專門化,人們往往是顧及一方面而不及其余。這致使行政執法人員經常注重于行政處罰案件的查處,而意識不到案件當事人已涉嫌構成犯罪。其次從道德素質方面。某些執法人員或循私舞弊故意不移送應該移送的涉罪案件,或玩忽職守嫌麻煩不去積極為之,導致應該移送的案件沒有移送或者沒有予以偵查立案。
(二)從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權分析。市場監管案件是行政機關依職權而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市場監管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在市場監管案件中,行政相對人行使救濟權的方式通常是其申請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由于不移送刑事案件的結果是將刑事責任降格為行政責任,明顯對行xxx相對人有利,行政相對人不可能不服行政處罰而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進行救濟,致使行政處罰的結果事實上是終局性的結果,其他機關甚至無從知道案件的發生。
(三)從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制度銜接方面分析
律師案件辦理分析報告篇十一
公司法律風險防控自查報告
為了貫徹落實省xxx文件精神,按照集團公司領導的要求,公司認真全面排查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風險,找出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為進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工作,對排查出的法律風險,制定了針對性的整改方案。
由于外部的宏觀經濟及有關政策法律發生變化,會影響承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合同簽署時的法律關系,可能導致承租企業的履約能力下降及有關法律糾紛,進而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
主要包括企業的經營管理風險及員工的道德風險,其中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資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業,對承接項目的評估和決策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存亡,公司的項目風險內控制度至關重要;租賃合約簽訂中的法律風險也要重視。員工的道德品質、職業素養和法律風險意識是影響風險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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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保障業務操作能夠根據公司的政策、規定、內控程序規范有序地進行。
通過有效的退出機制保全公司資產,對公司資源進行優化配臵,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現公司業務目標。
融資租賃項目管理主要分為前期調查、中期評估、后期審批和還款跟蹤等四個過程,針對不同的過程設定切實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環節的調查和評估做到客觀準確,堅持現場調查和非現場調查相結合原則、堅持共同調查人制度、堅持風險控制第一位的原則等。力求在融資租賃業務的源頭就對全部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建立有效的資金監控制度,選擇合理的籌資方式,優化資金使用結構,強化財務的監控與實施。
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審慎選擇租賃物及供應商,規范租賃合同的談判和簽署,制定標準的租賃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賃風險。
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識培訓,提高員工道德意識和法 2
律風險意識,使員工樹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提升員工的職業素養,增強法律風險意識,使在業務中控制法律風險成為員工的自覺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