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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專畢業論文題目 大學法學畢業論文篇一
法律價值 法律價值的沖突 價值選擇
2009年10月14日晚,上海男子孫中界在駕車途中被城管執法部門"釣魚執法",被處以罰款10000元,并被扣留了車輛。后因孫中界對執法過程心存疑問而自斷手指以示清白,引發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10月20日,對孫中界事件徹查后,對外公布了不存在"釣魚執法"這一調查結果。但遭到了社會各方質疑,經再次調查后于10月26日公開承認 "孫中界事件"使用了不正當取證手段,并做出了道歉。
孫中界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執法部門追求的是執法效率的提高和穩定的社會秩序,但是釣魚式的執法又明顯違背了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一邊是秩序、效率,一邊是公平正義,當法律的價值沖突展現在我們面前時,到底哪一方面才是法要最終維護的呢?到底如何行事,才能做出最正確的價值選擇呢?本文將從法律價值沖突的由來,解決模式入手,結合孫中界事件進行分析,立足于當代中國的法治建設現狀作相關的闡述。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也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同時,法律價值既是是人的需要的滿足,又是人的需要的法律化。法律價值不僅取決于它本身所具有的性能,更取決于人們對它的需要及需要的程度。法所追求的社會目標是多元的,因而法律價值也不是唯一的,法律價值的區分有多個維度,但是,從法的實體價值來看,一般可以把法的價值歸納為正義、秩序、自由、安全、平等、效率等。這些不同的價值在法的運行中各自發揮了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 法律價值沖突的含義
法律價值的沖突是指法律價值準則本身所固有的沖突,以及社會主體在價值選擇中所面臨的兩難境地。社會生活中人們的利益和需要是多樣性的,這決定了人們的追求也必然是紛繁復雜的。當人們追求一種價值時,從單一孤立的方面來看,必定有其合理性,但是聯系的來看,在追求一種價值時人們通常會損害或者背離另一種法律價值。人們不可能毫無成本地在自己的價值取向上得到最大的效益。
回到孫中界釣魚執法案中來,行政部門采用釣魚執法的本意是為了調查某些極具隱蔽性的違法行為,目的也是為了提高執法效率,維護社會秩序。然而在追求效率與秩序這兩種法律價值的時候,卻盲目采用了不當的甚至違法的取證手段,明顯偏離了法律所涵蓋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反過來說,若執法部門在執法時完全按照正義的標準,透明化的模式,按部就班的程序進行,則卻很難發現那些隱蔽的違法黑暗現象,不利于穩定社會,維護治安,即在最大限度追求正義價值的時候,不可避免的放任了安全、秩序、效率等價值的流失。因此,生活中的人們往往魚與熊掌難兩得,法律價值的沖突問題在所難免。
(二)法律價值沖突背后的原因力
1、 社會主體的多元性和同一主體需求的多樣性。當代社會每一個人都是法律價值的需求主體,不同的人鑒于不同的生活經歷、教育背景、處于社會分工的不同階段,理所當然地會產生各種各樣不同的價值需求。同時,社會主體并不只是單一的個人,由個體組成的階級組織同樣是價值主體,他們的價值需求與單個人的又會有所不同。像孫中界事件中,執法部門是一個組織,它代表了某個階層的利益,它與孫中界分別扮演了不同的社會角色,因而所追求的法律價值目標就大相徑庭,沖突便在所難免。此外,同一主體的價值需求也存在多樣化的特點。在不同的時間、地點,面對不同的人和事,同一價值主體會產生截然不同的價值需求。正因為這一系列價值主體方面的難以量化控制的多元因素,使得法律價值沖突油然而生。
2、社會客觀因素。形形色色廣泛而復雜的社會生活為多樣化法律價值需求的出現奠定了基礎。為了更好地規范社會,法律必須吸取部分價值觀念,來實現社會穩定繁榮的目標。然而法律是有限的,它不會也不可能把所有的價值需求囊括進來,因而在人們看來,法律價值目標就會出現一種現實與預期的沖突。此外,改革開放后,我國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并存的經濟體制。從單一的計劃經濟體制到多元化的所有制經濟并存的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帶來了多樣化的法律價值觀念,也不可避免地把法的價值沖突更明顯地引入到人們的視線中。
3、文化因素的影響。不同地域間的人們由于地理位置不同,生活方式不同,所潛移默化中形成的文化觀念也是迥然不同,當然對社會價值的理解,對法律價值的需求也會有所差距,隨著社會生活的聯系日益密切,不同地域之間人們的交往也甚為頻繁,在交往過程中必然會引起觀念的碰撞,法律價值的沖突;再次,來自不同社會領域的人們通常也有著不同的文化氣質,這種文化氣質同樣會導致不同價值之間的沖突,如來自政治領域的人和來自經濟領域方面的人,他們的思維模式,思想觀點都各自印上了自己領域的獨特文化氣息,對法律價值的理解與需求常常也是各不相同的。
(一)立足于現實,以法律價值在生活中的實際排序為基礎,并且兼顧滿足價值要求的現實條件來大致安排價值的位階。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有著各種各樣的價值需求,但在一定的條件和發展階段下,人們的各種生活要求是有先后和輕重緩急的,由此帶來的價值需求也有一定的序列,比如在動亂社會,秩序是首要的,在發展經濟的時候,效率又是不可忽視的,因而,法所確認的價值必須有鮮明的民族和時代特色,它所提提倡的法律價值,必須與它所存在的那個社會環境和歷史環境相呼應。同時在不同社會條件下實現價值目標的能力也有所差異,因此法所進行的價值選擇必須從實際出發,來兼顧理想和現實的差距,才能更好地避免法律價值實現過程中所發生的摩擦和沖突。
(二)以人為本來確定法律價值的基準。
雖然法律價值的種類繁多,難以窮盡,但是總有一部分法律價值,在人類的歷史長河中,經久不衰,成為了法律價值這座金子塔的基座。這就是那些涉及普遍人性和需要的價值目標,諸如生命、自由、正義、秩序、安全、個人尊嚴等,因為不管社會如何發展和變化,人的生存和自由是所有歷史活動中最基本的事實,因此必須把這些目標在法律上優先考慮。而在當代我國社會提倡"以人為本"的背景下,就更應看著法律價值中對人生命、尊嚴、正義方面的看重。盡管秩序也是基本價值中一種,但是秩序價值目標的實現就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正義,保護人類利益,因此,當目的和手段產生沖突,我們要選擇的當然是目的價值,而并非是正義價值追求下的手段價值。因此在"孫中界釣魚執法"一案中,盡管行政部門本意是為了更好的維持社會秩序,打擊違法現象,但是,在盲目追求秩序這一價值過程中,無形之中損害了法律的最高價值正義,它采用設圈套的"釣魚式執法",引誘普通公民違法,是極其不公正的。因此法律在運行過程中的價值選擇必須牢牢立足于以人為本這一基點,不背離法律中的一些基石地位的價值。
(三)堅持以和為貴,引入民主,合法化的參與途徑來解決沖突。
以和為貴是我國傳統文化留下的寶貴財富,它對新時代背景下的法律沖突解決有著良好的指引作用,以和為貴,可以在司法過程中引入多樣化的調解模式,來中和訴訟主義的爭議解決途徑,使得社會價值沖突得以緩和,法律價值觀念逐漸融合;當法律價值沖突出現時,應該用民主而非專政的方式去解決,雖然從短期角度來看,專政更容易解決問題,但是專政卻會為長遠的法治建設埋下了禍根,一個民主文明的國家就必須用合理的民主的方式去解決發展過程中的價值沖突問題,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動法律價值目標的融合過程;合法化的參與途徑解決法律沖突也是我國社會當下必須注意的,法治社會的法的價值沖突必須采取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方式來達成沖突價值及其認識的統一,具體來說既要做到程序正當,又要做到內容正當。如果采用違法盲目的手段來解決,又將會導致新的法律價值的沖突。
(四)提高社會成員的法律水平,加強主體的法律價值認同感
法學大專畢業論文題目 大學法學畢業論文篇二
摘要 傳統的形式推理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受到許多法學家的推崇,在法律適用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然而司法實踐中,由于立法漏洞、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很多案件中,既定的法規與推理模式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實質推理便在這樣的情形下應運而生的,而且發揮出其強大的功能。本文對實質推理的理論進行了詳細介紹,涉及實質推理的概念、特征、優點等各個方面,同時結合實質推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運用的現狀,為實質推理的進一步推行和發揮作用提出合理建議。
關鍵詞 實質推理 司法實踐 自由裁量 司法公正
一、實質推理概述
(一) 實質推理的概念
實質性推理是指通過對法律及案件事實的綜合分析與評價,以一定的價值為指引進行的適用法律的推理過程,是基于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效用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實質內容對法律展開的推論。 實質推理是在形式推理無法找到可以適用的規范時,依據價值判斷尋找大前提的過程,是一種更高層次的推理,對社會生活中的各類疑難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導。
(二) 實質推理運用的情形
(1)法律有規定,但規定過于模糊和原則性,以至于對于同一規定的引用可以提出兩種截然相反的處理結果,需要法官根據對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斷與選擇;(2)法律有規定,但是由于社會生活的變化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導致適用該規定明顯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規定互相矛盾,對同一具體情形存在兩個互相對立的法律規定,同樣需要法官加以理解與選擇;(4)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必須處理的情形,而且沒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條文可以類推適用,只能由法官根據法律意圖、價值判斷等實質的理由推導出可適用的規定。
(三) 實質推理的特征
1.可適用范圍較小。我國是傳統的成文法國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規而拒絕判例的適用。“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則要求法官審案必須先依據現有法律條文的規定,只有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律規范出現沖突、適用現有規定明顯不合理時才能采用實質推理方法。即只有不可能適用形式推理時實質推理才得以適用。實際上,實質推理作為形式推理的補充,在疑難案件的審理中發揮著重大作用。如胚胎爭奪案。最終就是直接參考倫理、情感、利益等價值因素對案件做出處理。
2.結論確定性程度較低。在實質推理中,大前提是法官綜合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歸納出的原理或原則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大前提的得出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其推論結果融入了法官的認知、情感和價值,滲透了法官的主觀因素,因而法官自身的專業素質和認知能力在審判的最終結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實踐中甚至出現了由于不同法官對同一法律條款作出不同的解釋或推論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因此實質推理的結果具有強烈的主管色彩和不確定性。
3.在價值觀念上追求合理。實質推理以法律理念、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有時甚至會照顧到特定群體的情感因素,突破法律條文的框架,真正做到情理法相容。胚胎爭奪案中,二審法院將受精胚胎定義為含有家族遺傳信息與雙方父母有生命倫理上密切關聯性的特定的物,同時,基于對雙方父母“失獨”之痛的情感考量,為其寄托哀思、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判決雙方父母共同享有胚胎的監管和合法處置權。這一判決在體現法律嚴肅性的同時,融入了人情與仁義,是對實質推理追求結論合理的體現。
(四) 實質推理的優點
1. 實質推理能有效地糾正形式推理的缺陷。形式推理由于大前提的固定性和推理過程的僵化性,不能對現實的變化作出及時有效的回應,因而在促進實質正義,維護社會和諧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我國的司法大環境下,法官對案件審理的首選是形式推理,通過形式推理對案件有一個模糊的初斷,但是隨著案件從起訴、調查、辯論等各種程序的依次進行,只要法官在其中運用了實質推理,就會對自己的處理意見有一個價值評價,一旦形式推理的結果不符合公平正義等實質性要求,就能及時對其進行修正。在我國,隨著法學教育的高等化和專業化,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自身素質不斷得到提高,經過專門性訓練的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只要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待案件,就能關注到個案中形式推理是否有效,在無效推理的情形下自然也能運用實質推理對其進行修正。
2. 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隨著社會生活的迅速發展變化,新的矛盾類型不斷涌現,繼而出現了各種新型的犯罪手段,但固有的法律由于立法技術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穩定性的考量,不能事先對所有的情形都作出相應的規定,也不可能因為社會生活的一些變化便對法律進行調整。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和穩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顯,法律漏洞可以通過立法來彌補,但同時也需要嚴格的執法和守法來推動。具體來說,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盡管法律條文由于沒有規定或者現有規定適用于個案明顯不合理時,法官需要主動自覺運用法律推理,從現行的法律規范中提煉出符合社會公眾價值觀念的法律原則,以此為依據作出裁決,實現司法公正。因此,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迫切要求法官盡最大努力掌握法律推理的邏輯方法并善于運用該方法,使裁判結果的理由說明“有理有據”,以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固有陷。
3. 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我國一直實行依法治國的政策,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治國的基本方針,其中公平正義是基本價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基本原則。從司法的角度而言,這些理念的落實不僅僅是一種維護秩序和追求形式正義上的價值,更應該在此基礎上,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進而實現其實質正義的價值。以胚胎爭奪案一審、二審兩種不同的判決結果為例,兩種判決都是沒有錯的,只是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的角度不一樣,但從結果的可接受程度和社會反響來看,二審的結果顯然更有“人情味”,更能體現出法律對公民的關懷,更能體現出司法的實質公正。法律是冷冰冰的條文,它的作用是規范和懲戒公民的行為,但在今天的法治社會,要以法律來治理國家,就必須在適用法律時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實現真正的實質正義,實質法律推理便是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的一個關鍵步驟。
二、實質推理在實踐中的運用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成文法國家,只有以規范性的條文形式出現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成為正式的法律淵源,才能成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同時,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預過于強烈,法官處理案件不再僅僅秉持公平正義理念,相反作為一項職業,法官考慮到自己未來的發展與升遷,斷案時越來越謹慎小心,只在既有的法律規范體系內進行審理。法官審案就是單純的尋找法條的過程,不敢越過法條的界限。面對法律對于沒有明確規定的新型案件,法官往往不再依靠自己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的理解做出公平合理的決斷,而是直接請示上級法院處理或者層層申報最高院發布指導意見。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實質法律推理受到嚴格的限制。
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一項古老的刑法基本原則,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排除了實質推理的適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據只能是刑法的規定,自由裁量空間很小。民商事領域中,社會生活迅速變化與立法滯后性這一對矛盾始終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案例指導制度,然而這一制度只是對形式推理實踐缺陷的一項修正,并沒有將實質推理真正地運用到基層司法實踐中去。
三、完善實質推理在司法中的運用策略
(一)賦予法官適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
在實質性推理過程中,最為關鍵與核心的一步便是由價值判斷總結出大前提。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步驟的完成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我國的法治建設已經進行了多年,法官的專業素養和道德水平已經普遍較高,因此在審理案件時,應當賦予他們適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官能夠在審案遇阻是自覺運用實質推理做出合理判決。這里便要解決兩個問題:
1.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實質推理的實現必須以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權為前提,在我國法官自由裁量的領域和范圍很狹窄,而且受到外界主要是行xxx力的影響較大。首先,應當完善司法體制的建設,排除一切外部因素對司法工作的干擾。其次,鼓勵法官對新型復雜案件進行實質推理,在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的掌握與分析的基礎上,以實質公平的理念對案件做出合理判斷,在現有法律框架綜合考慮社會公平正義理念、公序良俗原則、當地風俗習慣等對案件做出判決 。
2.確定合理的限度。法官的自由裁量達到一個“合理”的標準是實質推理的關鍵步驟,以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為界,區分對待。對于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應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準,不能達成合意的應當在兩者之間做不斷的調解與釋明工作,以一方的意見另一方能消極的認同與接受,且不會對該方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與困擾為標準。對于刑事案件,法官要特別注意保護被告方的合法權益,使被告人的人權在被追訴的過程中得以保障,在此前提下,法官應當綜合考慮案件各項事實,做出與被告人的罪行最為相當的判決,即其自由裁量的結果應以足以懲戒被告人為限。
(二)促進實質推理中的語用學轉向
法律推理與語言密不可分,法律推理不僅要借助語言來進行,而且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言說行為。法律語用推理是通過正當性論證尋找與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實相契舍的大前提,進而推理出結論的一種推理形式。它在命題內容的基礎上,加上語用力量,通過語用行為來表達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建立一種新的法律關系,影響并指引人們的行為。
法律語用推理強調主體間性,即主體與同樣作為主體的他者之間的關聯性與相關性。要求對內各個主體之間進行廣泛的溝通與交流,尤其是聽取被追訴人的意見,對外法律推理的結論應當說服整個社會,使公眾滿意。其次,法律語用推理對語境的依賴性很強,法律推理過程應當是一個動態的思維模式,需要在動態的語境下去理解和明確話語含義。 實質法律推理以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歸納出的原理或原則性規定為大前提,推理結論的不確定性較強,也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導致實質推理在司法實踐中受到較大限制,可適用范圍較小。促進實質推理的語用學轉向,將實質推理逐步轉變為重視主體間性的動態的推理模式,就能有效地克服實質推理的缺陷,使其在司法實踐發揮更為顯著的作用。當轉向后的實質法律推理真正深入到審判工作中時,冤假錯案出現幾率一定會大大降低。
現代社會,司法追求的目標已不再僅僅是合法性,司法活動承載了比以往更多的價值。司法活動不僅要實現公平正義,更要尊重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在這樣的背景下,實質推理凸顯出越來越重要的功能。本文重點介紹了實質推理的特征、優點,也針對實質推理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進行了具體分析,提出了對實質推理推廣適用的一些建議,希望實質推理在未來的法治建設中能得到廣泛運用并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法學大專畢業論文題目 大學法學畢業論文篇三
交強險制度的實施會對相關主體產生極大的影響,經過2年多的實施,僅僅有保險公司可以從交強險中的受益,而交強險的實施卻無法在其它主體上產生同樣的效果。甚至經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問題總結
我國交強險實行的是每一事故責任限額制,死亡傷殘的責任限額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時賠償。對每一限額分項,進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強險針對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個受害人,在多人多車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責任限額中分攤,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進一步降低。我國交強險的制度設計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購買商業三者險為補充,但是很多的因車主或汽車駕駛人,一方面因為缺乏風險意識,另一方面因為沒有經濟能力購買商業三者險,使得發生交通事故時,并沒有經濟賠償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賠償。
(二)被保險人的問題總結
被保險人普遍反映相對于交強險提供的保障,交強險的保費過高,即車主或駕駛人承擔了較高保費,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險人的風險并沒有全部轉移。從交強險的實施情況看,目前交強險限額低引發的一個嚴峻的問題是,受害人的實際索賠額與交強險限額的差額由誰負擔?高收入者自身有經濟賠償能力、風險意識較高,一般通過買商業三者險,轉移自己的風險,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車,二手車所有者,他們自身經濟賠償能力低,更需要買商業三者險轉移自己的風險,但因為自身風險意識不高加上承擔不起高保費,使得這些人中買商業三者險的比例并不高,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賠償。
(三)保險監管機構的問題總結
《交強險條例》確定了交強險費率不盈利不虧損的費率厘定模式和交強險業務的獨立核算模式,xxx主要對這兩方面實施監管。xxx規定保險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強險的手續費不超過4%,但因保險公司左手做交強險右手做商業車險使得xxx難于分清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這就決定了保險監管部門需要投入極大的精力監管費率的厘定,監督交強險業務經營成本和利益是否與其他保險業務混同。xxx疲于監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險公司的問題總結
保險公司可以從交強險經營中獲益。如保險公司可以獲得現金流,保證資金鏈的平穩運轉,可以吸引投保交強險的客戶繼續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業三者險或其它車險,擴大市場份額,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虧原則使得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的積極性不高,沒有動力去創新。經營交強險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計算機系統更新,財務方面單獨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時各保險公司還面臨經營交強險的法律環境惡劣,保險責任被法院隨意擴大,保險公司經營三者險的風險加大等問題。
(五)法院的問題總結
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交強險訴訟案件多,判決執行難。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減少保險公司的豁免權,實際判決中,很多法院都將訴訟費用,出租車司機的承包金、誤工費等間接費用,受害人傷殘鑒定費等也判由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條例》規定了保險公司的四種墊付情形,但實際判決中很多法院也將四種情形下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損失,判由保險人承擔的。而保險人根據《交強險條例》并不想承擔上述費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決執行難,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的不滿。受車主賠償能力限制,很多時候由于加害人經濟賠償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罰時不愿進行經濟賠償使得受害人的損害得不到補償,不利于社會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決的`執行。
法學大專畢業論文題目 大學法學畢業論文篇四
為了完成“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與開發教育試點”法學專業本科教學計劃;加強對國情、民情以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尤其是對我國司法實踐的了解;培養和訓練認識、觀察社會的能力以及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我于20xx年2月10日至3月20日對當涂縣整體城管執法狀況進行了調查,現就調查情況做如下報告:
(一)調查問卷中的評價。
外部對本縣城管執法的總體評價:滿意,比較滿意,不滿意。其中,對城管執法實施前、后效果比較,認為明顯好的,較好54%,不明顯;對城市管理難點問題處理的滿意度,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參加調查的人大代表的評價:比較滿意。城管大隊內部的自我評價:滿意56%,比較滿意44%,不滿意沒有。從調研情況看,調查問卷中的評價與座談和訪談中的評價基本一致,外部與城管內部對綜合執法的總體評價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二)城管執法的作用和成效。
縣鎮總面積110平方公里,人口15萬,轄區內有企業2000余家。當涂縣在新舊產業更替中,產生了大量下崗和失業人群,加上地處城鄉結合部,各類市場集中,流動人口和外來暫住人口較多,經濟落后,造成環境衛生、公共服務,社區治安等發展參差不齊,與其它區相比稍顯滯后,因此流動攤販、亂貼亂畫、亂搭亂建等現象嚴重,治理城市“八亂”的壓力較重。近年來,縣政府高度重視城市管理工作,把加強城市管理工作作為改善人居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增強城市綜合功能、保障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來抓,城市管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
隨著我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相對滯后的問題比較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建設效益的發揮,影響了城市化總體水平。
(一)對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社會支持參與度不高。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還沒有真正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特別是在當前城市面貌“一年一變樣、三年大變樣”的新形勢下,城市建設戰線長、任務重、壓力大,政府及其部門正全力以赴推進、集中力量攻堅,尚沒有足夠的時間精力去研究和推進城市管理,致使城市管理滯后于城市建設,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現象。同時,由于宣傳教育等諸多方面的原因,社會公眾對城市管理要求高,但部分市民對城市管理認知度和支持度、參與度不高,以自我為中心、我行我素的現象普遍存在,市民文明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二)體制不順,管理職能交叉分散。雖然我縣采用了“7+x”城市管理機制,但“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落實”的城市管理體系未能真正形成,管理體制上存在條塊縱橫,政出多門,各自為政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存在,部門分散執法力度不到位,形成“都管都又不管”局面。比如現有的城市管理涉及到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市場管理、噪聲和環境污染及車輛管理等職能,相應地分散在建設、城管、工商、環保、公安等部門,職能過于分散,又沒有綜合的職能機構予以牽總協調,工作難以銜接,部門之間相互推諉和扯皮的現象時有發生,削弱了管理權威,使城市管理整體功能難以得到最大發揮。
法學大專畢業論文題目 大學法學畢業論文篇五
法律是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律規范的國家制定不但意味著其制定和實施的程序必須“鄭重其事”,而且法律規范從來不是解決社會全部沖突、調整全部社會關系的法寶。在這背后至少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面,法律是一種有選擇的調整工具,反映在實施上意味著進法院有門檻,并不是任何糾紛都能進入到法院,通過法官做出審判,這種情況可稱之為“非必要性案件”;另一方面法律的實施需要成本,不具備經濟成本而難以適用法律的案件,可稱之為“非可能性案件”。非必要性案件并不是法律能解決的問題,其本質是不需要法律來解決。但非可能性案件則不一樣,它可能涉及到公平、正義的價值問題,需要認真對待。因為社會沖突與問題總是免不了的,法的實施成本所導致的一個無法避免的問題就是總有特定主體因為法的實施成本過高而使法律無法按照事先規定得以實現,取得預設的法律效果。這種“無法實現”主要表現為特定主體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和落實。而究“成本過高”之實際因素,無外乎就是知識水平與經濟成本二維[1]。在職業分途、社會分工的背景下,知識水平這一阻礙因素會以報酬的方式換取專業法律人士來進行。因此,在非可能性案件中,法的實施成本作為實現權利的障礙,主要是指缺乏經濟條件。
對非可能性案件中的經濟因素進行考量,有學者認為,“在現代法治國家,當事人依法獲得司法保護乃是一項憲法性權利,而保證經濟確有困難者亦能有機會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質上則是一種國家責任”[2]。審視我國現有的制度設計和文本規定,在“保證經濟困難者獲得機會以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上還存在很多問題,而學理上亦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本文對此想做一個嘗試,以期引玉。基本思路是通過梳理現有相關法律救助制度中所存在的問題引出統一建構司法救助體系的必要性,再試圖構建起一個法律救助的體系:一項包括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申請執行人法律救助在內的法律救助制度正是這一努力,法律救助制度所保障的是缺乏經濟條件的法律主體(即窮人)的司法權利,即“為了窮人的司法”。
1.法律援助中的問題
根據xxx《法律援助條例》第2條的規定,法律援助是指符合一定條件的公民依法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的行為,它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條例》第一條)”的政府責任(《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和律師義務(《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律師法》第四十二條)?!罢熑巍迸c“律師義務”的涵義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顧名思義,政府責任和律師義務的表述表明法律援助的主體就是政府和律師。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是所謂政府責任的來源,然而,這里的政府卻并不是一個十分準確的說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又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有“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法律義務。
法學大專畢業論文題目 大學法學畢業論文篇六
保護和改善環境,從本質上要求全國各部門協調一致,相互統一,然而由于各行政主體的趨利性,也使環境保護和治理難于協調和統一。
一、行政執法趨利性的表現
良性的行政執法,會使得包括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對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達到一個理想狀態。但在現階段,許多機關的行政執法都帶有一定的趨利性,即在行政執法中優先考慮的不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利益,而是行政機關自身利益,其具體表現為:
(一)行政相對人分級并區別對待
可以分為三種不同情形:第一類情形具體就是將行政相對人分為幾個不同的等級,如國家利益、機關利益、個人利益等。然后本著國家利益至上的等級主義觀念,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過分強調國家利益高于地方和個人,這樣勢必會導致集體利益或個人利益的損害。第二類情形就是以行政機關自身的利益為準,針對同一類行政違法行為,采取不同的行政執法措施,以期達到對機關利益的保護,甚至是簡析環境法律的發展對打著機關利益幌子的機關領導個人利益進行保護。第三類情形是地方機關,利用行政執法行為,作為自己增加政績的工具,而不考慮本身此種行政行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二)將行政執法行為與“經濟利益”直接掛鉤,所謂“有利搶著辦,沒利看著辦,麻煩拖著辦”
可以分為三種不同情形:第一類情形就是地方的行政執法機關,不顧法律規定,或者繞過法律或者無視法律,在本地區擅自出臺相關政策和法規,這些法規存在的目的就是為自己設定權力和免除責任,甚至明確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二類情形是將執法行為同罰款這個行政處罰行為直接掛鉤。交過罰款之后,違法行為和違規行為都成為了合法行為,罰款就是一個“洗白”違法行為的途徑,是沖破法律大門的“破城錘”。而罰款在行政機關的角度,儼然成為了創收的手段。第三類情形就是執法交叉情形非常嚴重,對某些可以得利的違法行為,多個機關爭相進行執法,而對某些棘手的違法行為,則是互相推諉,無人執法。
(三)行政執法過分注重眼前利益而不重視長遠利益
不少行政機關在其行政執法過程中,將經濟利益放在首位,只看當前而不顧以后。這與我國官員在某個地區任期的時間不無關系。任期之內,有經濟利益,能讓自己管轄地區的經濟水平上升,就不顧行政行為可能帶來的相關理由?;蛘?,對某些會損害長期利益、將來利益的行為,只要其現在有直接的利益,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行政執法不到位,行政處罰不給出。
二、環境執法中的趨利性
我國的環境執法部門,如環保局等都是行政機關,雖然國家對環境理由非常看重,也出臺很多相關政策,但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上述的行政機關趨利性帶來的不良行為,具體表現為:
(一)行政相對人分別對待
如同上述的行政機關執法行為趨利性的第一條所述,環境執法行為也存在相關情形。比如,某些案例中可以看到,環境行政機關針對某些要承擔環境污染責任的行為,由于此行為關系到機關領導的相關利益,就不予處罰。
(二)擅自出臺不合理環境政策
即環境機關,不顧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在本地區出臺特殊的環境法規,導致本地區的企業個人,也無視國家環境法律,僅僅根據地策略規進行生產,最終導致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等相關理由。
(三)將排污費作為創收手段
環境執法中,征收排污費是重要的一項。在一定限度內的排污行為,可以通過征收排污費,對其加以限制。
(四)環境違法行為交叉執法
針對同一個環境污染行為,如果有利可圖,多個執法部門都對其進行行政執法;而若涉及掏錢出力的應承擔環境責任的行為,則誰都不愿管,甚至出現管理真空。
(五)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地方公共權力機構僅僅考慮自身利益,而忽視公共利益、整體利益、國家利益。
三、環境執法趨利性解決途徑
針對上述的種種環境執法的趨利性引發的不良執法行為,在此討論幾點應對措施:
1.加強依法行政,明確環境執法權歸屬。依法行政是政府權力配置和運轉的基本原則,也是我國依法治國的當然體現。環境執法也是如此。環境執法機關應該大力加強對環境執法隊伍的依法環境法律的發展的行政宣傳力度,提高環境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強化對環境執法行為的監督等。
2.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自上而下的一種法制監督,是介于行政監督與司法監督之間的一種監督方式,可以有效制約環境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建立環境行政處罰的信訪制度。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的個人或企業可以通過信訪渠道向有關國家機關針對環境行政機關的相關行政執法行為提出申訴。
3、依法嚴懲違法環境行政行為。針對某些違法環境行政行為,必須加以嚴懲,如果不對此類行為進行懲戒,則針對環境執法就缺乏監督就名存實亡。前文所述的行政行為,都是由趨利性導致的,而此種趨利性由于人本身的思想道德水平不足等理由是必定存在的,必須依法對其嚴懲。
四、小結
行政法的理念在于通過行政行為使得各方的利益達到一個合理的狀態,而執法行為的趨利性導致了這種狀態的不正常不合理不平衡。這種趨利性在現階段仍不可避開。我們應當合理利用法律法規的制定,政策的實施,使得環境本身和社會發展合理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