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為教學中作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來指寫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寫作的參考,也可以作為演講材料編寫前的參考。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一
【關鍵詞】工傷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工業革命以來,機器大生產取代傳統手工作坊生產,機器在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加大了對生產過程中的勞工的侵害可能,勞動的危險性與日俱增,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傷殘事故頻繁發生。在工業發展中,隨著化學原料、物理材料的大量使用,勞動者在化工危險環境中工作,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的侵害下,患上職業病的機會相對增大。因職業病發生在勞動過程中,故各國把職業病也納入到工傷賠償的范疇中。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亡或者患職業病,必然會導致其謀生能力的降低甚至喪失,從而使其本人或者供養家屬的經濟來源中斷,生活陷入困境,進而威脅到生存。這種情況的大量出現,必然會形成社會問題。此即國外所稱的職業災害,也成為勞動災害。廣義的職業災害泛指各種情況引發的妨礙正常職業進行的各種事故,包括損害到人,或者生產設施、財物。狹義的職業災害,也稱為職業傷害,僅指造成人員傷亡的各種事故,此即我國法律法規中所稱的工傷。
何為工傷,目前尚無標準統一的定義。從字面上理解,工傷即因工負傷,“工”是指勞動者工作、履行職務的行為,并可擴大到與工作、履行職務相關的行為,“傷”是指各種急性傷害,包括負傷、致殘、死亡,也包括各種慢性傷害,比如在各種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粉塵環境下,造成身體患職業性疾病。“工”與“傷”之間是一種因果關系,通常情況下,意外事故的發生必須與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相關,包括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內、以及與工作相關的其他情形下發生的事故;而職業病,是勞動者在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時間、環境下,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而導致發生的。此因果關系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中簡單概括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中國職業安全衛生百科全書》(1991年版)將工傷事故解釋為“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職工即使不是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于企業設施不安全或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也屬工傷事故”。此概念用了一個但書,將即使不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于其他與工作有關的原因導致的職工人身損害,也界定為工傷事故。應該說,此概念將工傷事故的范圍進行了一定程度地擴充。
我國學者楊立新將工傷定義為“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病的意外事故?!眲趧诱咴谏舷掳嗤局幸蚪煌ㄊ鹿拾l生的傷亡,雖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此上下班途中行為是與工作相關的行為,為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此傷亡亦應當是工傷。故為明確起見,工傷定義中的時間、地點條件中,應當加入“以及與工作相關的過程中”這一擴大性條件。
綜上所述,本文筆者將工傷的定義概括為:工傷,即工傷事故,又稱為職業傷害,指勞動者在工作以及與之相關的過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導致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性疾病。
(一)工傷事故是發生于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中的事故
工傷事故存發生于各類企業之中。企業指我國境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各種形式的股份制企業、聯營組織、合伙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將各類企業,稱為“用人單位”,凡是雇用職工為自己提供勞務,從而使職工與自己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用人企業,均稱為用人單位。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屬于企業的范圍,但其職工同樣受到相應的保護?!豆kU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薄捌渌聵I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可見雖然不屬于企業的范圍,但仍然按照相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二)工傷事故是企業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
企業組織依靠其職工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生產經營。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各種意外事故難免發生,給職工、企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有時這種損害還是十分巨大的。工傷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害是企業職工的個人人身損害,而不是財產損害。這種損害,可能是職工身體的受傷、殘疾,也可能是職工生命的終結。
企業職工,即向企業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合伙所雇用的職工、雇工。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將職工規定為:“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币源艘幎ǎ谡J定企業的職工時,應當以企業與職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為準。職工與企業之間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認定為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客觀事實上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動,企業予以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下,同樣認定為構成了勞動合同關系,此即為事實勞動關系。
(三)工傷事故是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之所以稱為工傷事故,其根本點是事故的發生與工作有緊密聯系,事故必須因工作原因而產生。故工傷事故有明確的時間和場所的限制?;诖讼拗?,工傷事故有三個最基本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和工作原因。職工執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也就是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動的過程,當然,這種勞動可以是體力勞動、也可以是腦力勞動,還可以是既包含體力勞動又包含腦力勞動的管理型勞動。 (四)工傷事故在受害職工與企業(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產生賠償關系
工傷事故發生后,在受害職工(職工死亡時則為其親屬)與企...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二
【摘要】
本科生畢業論文體制已經落后于時代的發展,成為我國高等教育必須面對的一個社會熱點問題,“就業難”又折射出畢業生創新創業素質的缺失,要做到既培養畢業生創新創業的能力,又提高了畢業論文的質量,就需要圍繞“讓畢業論文為大學生就業服務”的新思路,以證券特色專業為例對畢業論文體制圍繞新目標進行修正,以論文體制的就業導向改革為突破口,全面提升高校為社會發展服務的功能。m
【關鍵詞】就業難 證券特色專業 畢業論文改革
目前“大學畢業生就業難”已經成為了一個社會問題,當我們在研究大學畢業生畢業論文的改革問題時,就想到了要將大學畢業生畢業論文的改革與解決大學畢業生就業難聯系起來,通過改革畢業論文來提高畢業生的專業素質、就業能力,從而提高畢業生的就業率。本文通過對最近幾年各省市地區畢業生的就業數據和各用人單位對大學畢業生的總體評價來分析,造成“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但歸根結底大學畢業生的綜合素質,特別是“創新創業”能力的缺失是造成“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一個重要原因,分析如下:
第一,創新能力不足?,F代社會知識爆炸日新月異,要求大學生的專業知識要與時俱進,具備創新創業意識。目前大學教育相對封閉,使得畢業生的知識結構陳舊,跟不上社會的發展,同時畢業論文的選題相對模式化,缺少與時俱進的創新性選題,導致大學生的創新能力缺失。
第二,創業素質缺失。多數大學生對創業有過打算,但很少付諸實踐,目前大學開設的創業課程、創業講座不被大學生所重視,國家對大學生的創業支持政策不被大學畢業生所了解,大學畢業生創業素質的普遍缺失成為大學畢業生就業的最大障礙。
第三,特色不足。用人單位在招聘畢業生的時候,主要根據自薦書里的信息來判斷,而現在畢業生的學習成績等級不明晰、獲獎證書比比皆是、實習論文成績水分大,使得用人單位很難做出判斷。而如果畢業生能用一篇有個人研究特色的畢業論文來證明自己的能力和特色,就業機會肯定更多。
按照“圍繞就業進行畢業論文改革”的目的,以證券特色專業為例從以下五方面入手對現行畢業論文體制進行改革:
現在的大學教育很重視實習,實習是大學畢業生理論聯系實際的最佳途徑。我們可以通過實習,使得畢業論文的改革為就業而服務??梢孕薷慕虒W計劃,安排大四一年進行實習和畢業論文工作,從大四第一學期開始實習,證券專業的學生主要是到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上市公司證券部門實習,同時規定畢業生在實習的過程中要注意收集資料確定論文選題,寫出開題報告。這樣既培養了畢業生創新創業的能力,又提高了畢業論文的質量。
過去的論文指導教師都是由高校教師擔任的。為了與就業市場接軌,則必須建立二元的論文指導教師隊伍。高校要邀請各行業專家、改革家、發明家和資深行業人士,證券專業可以聘請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上市公司證券部門的高管,或是聘請證券行業的專家學者,按照一定的規格組織起一支行業精英隊伍,由此構成了由校內專家和校外專家二元結構組合出來的大學生畢業論文指導教師體系。教育行政部門要拿出校外專家指導教師的建設標準和工作規范,便于二元的接軌和順利開展工作,相互配合,取長補短,徹底開放高校,將高??蒲信c社會科學和技術前沿相鏈接,使大四學生真正打開科研的視野,學習到真正的科學精神和研究方法。
以前的大學生畢業論文選題、開題是在專業教師的指導下,主要參考課堂教學內容和教師科研方向進行。所謂“多元化選題”的改革,則是以社會發展當今和未來科研前沿和科技改革發展的需求為參考,因此需要建立多元渠道的選題庫。證券特色專業畢業論文改革,“高質量是改革的目標,多元化是改革的手段。”多元化論文選題庫則是改革論文制度的必要條件。首先,邀請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上市公司證券部門的高管,或是聘請證券行業的專家學者定期、不定期下達一部分大學生科研選題方向,特別是涉及到證券市場目前運行的課題,在兼顧大學生實際水平的前提下,豐富選題內容。其次,由“二元論文指導教師體系”建立選題庫制度,定期更新和研討,確保選題切合目前證券市場實際,新穎、實用。第三,面向社會征集選題,通過新聞媒體發布信息,對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上市公司主動服務上門,調查研究,搜尋科研選題,遴選后納入選題庫。這樣建構的多元化論文選題庫具有開放性、先導性、科學性的特點,能更有效吸引大學生的學術興趣,提高論文選題質量。
當論文選題庫多元化后,則評價體系必然也多元化。高校要邀請多元的“出題方”參與到論文答辯、評價中來,“答辯時首先由答辯人介紹論文的觀點、論據、經濟價值(技術價值)及存在的問題”,使得答辯更加公開,更加透明,更加公平。并對“多方滿意、有見地、有突破、有實用價值”的優秀論文設立優厚的科研獎和獎金,鼓勵有潛質的大學畢業生脫穎而出。
高校要對畢業論文環節進行升級改造,從宣傳、包裝、運作等方面擴大本校畢業生論文的社會影響,同時都要建立專門的科研成果孵化機構,明確量化的任務目標,做好外聯工作,積極“推銷”學生作品,孵化成果,使得畢業論文真正成為高校展示實力的窗口,真正成為大學畢業生介入社會競爭的底牌。邀請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上市公司證券部門的高管或是聘請證券行業的專家學者,參與畢業論文各個環節,對于優秀論文的同學進行推薦就業,這樣既培養了學生創新創業能力又創造了就業機會。
參考文獻
[1]李衛,朱瑞祥,張軍昌.本科畢業設計(論文)中的問題及對策[j].高教論壇.2011(08).
[2]金勝,葉高峰,景建恩.提高地球物理專業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質量的思索與探討[j].中國地質教育.2010(03).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三
摘要低碳經濟發展是世界經濟格局大勢所趨,我國作為最大發展中國家,但在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方面尚存不足之處,需要對相關問題加以分析和研究,進而推動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創新構建,提升低碳經濟發展的質量,確保發展的持續性。
關鍵詞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環保
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使物質條件發生翻天覆地的改變。物質文明的發達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經濟高速增長的所付出的有可能就是環境代價。尤其是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單位經濟增長的環境成本要明顯高于發達國家,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模式一度成為某些地區的主要發展模式。近年來,隨著環境問題的越發突出,綠色經濟受到全球的廣泛關注,低碳經濟作為一個重要議題在未來一段時間值得各國加以探索和研究。因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來自法律和政策層面的保護和支持,故展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分析和構建研究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有利于其低碳經濟的長效化發展。
一、我國發展低碳經濟的意義
低碳經濟被學界定義為可持續發展,有別于現有知識經濟、綠色經濟、生態經濟的經濟發展模式,低碳經濟是由低碳產業、技術、發展、生活等系統因素和形態構成的經濟體系。低碳經濟以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作為基本條件,經濟發展的生態環境成本是衡量低碳經濟的重要指標。低碳經濟發展的根本目標在于進一步維持生態平衡,提高現有能源利用效率,同時開發新能源,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F階段全球低碳經濟的核心發展內容集中在創新能源開發和使用技術、減少排放、實現產業結構轉型升級發展等內容上。通過低碳經濟構建新的經濟發展制度,轉變人類經濟發展觀念具有積極現實意義。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第二大經濟體,積極發展低碳經濟,有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以及全球競爭力的持續提升。其實際意義和價值體現在下述幾方面:第一,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當前我國處于深化改革的關鍵時期,宏觀層面加快了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的發展,經濟的快速增長必然帶來高能耗。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主要消耗能源為煤炭,我國2013年煤消耗量達到近年來的峰值36億萬噸,雖然在2014年開始我國煤炭消耗量開始下降,但我國每創造100萬美元gdp的能源消耗仍然是歐美發達國家2至5倍之多,在等環境問題困擾下,加快發展低碳經濟、降低污染能源消耗量已經成為必然之舉,此舉將成為推動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關鍵。第二,有利于調整我國能源產業結構,我國能源戰略長期依托于煤炭有其必然原因,我國可開采使用能源結構為煤多、氣少、油缺,因為缺少油氣也就使得我國主要消耗能源只能是煤炭為主,我國一次性能源消費結構中煤炭占比近七成,而我國煤炭產業的整體技術水平落后。在我國的工業化發展進程中,高能源消耗、重污染排放情況突出。通過政策引導和制度規范,大力發展低碳經濟有助于我國改善能源結構,優化產業結構,培育綠色經濟發展環境和氛圍,推動經濟全面可持續發展。第三,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長期以來我國產業結構存在結構不合理情況,結構不合理的現狀限制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從整體來看我國產業比重依然為1∶5∶4,主導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產業依然是第二產業,工業主導的經濟結構,自然容易導致高能源消耗問題。進一步倡導低碳經濟有助于推動我國第三產業的發展,利于服務業做大做強,使我國產業結構處于持續優化調整狀態下,實現產業結構的整合創新。第四,有利于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我國作為全球第一大貿易國,出口貿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撐。而隨著各國對于低碳經濟的重視,碳排放已經成為一項重要衡量指標,碳排放稅也已經成為現實。為了維護我國固有國際競爭力,進一步增強出口產品的競爭力,大力推動低碳經濟已經是當務之急。只有注重于國際規則,盡可能滿足于國際化規則標準,才能樹立起綠色經濟意識,引導我國企業走上可持續發展之路,全面打通國際化發展瓶頸,實現宏觀和微觀層面的協調同步發展。
二、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不足之處分析
經濟發展需要良好的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作為基礎,低碳經濟發展更加需要法律作為保障。低碳經濟源于技術創新,源自公眾意識創新轉變,更加源于政策和法律的不斷優化完善。優化完善法律規制有利于維護綠色經濟的持續發展,有助于限制高能耗、高污染產業發展,引導市場發生結構性轉變,提升低碳新技術和產品的發展效率。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低碳領域的立法仍較為滯后,尚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具體而言階段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不足之處體現在下述幾方面:
(一)低碳經濟法律體系完善程度不高
低碳經濟現已明確成為我國未來一段時間經濟發展的主要方式,但關于低碳經濟的法律法規依然存在不足之處,整體法律體系完成程度不高。造成相關法律體系不完善的主要原因集中在兩方面:其一是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中并沒有將發展低碳經濟作為基本發展戰略進行明確規定,其二是基本法當中也沒有一部專門引導和推動低碳經濟發展的法律,同時法律法規、規章之間依然存在不協調的問題。可以說,法律體系完善程度不高直接影響著低碳經濟的有效推進,導致法律制度對低碳經濟所引導的產業結構調整規范作用下降。
(二)能源基本法缺位問題突出
能源開采、使用、管理等問題是關乎經濟社會平穩發展,影響低碳經濟持續推進的重要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注重于能源領域的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實施了包括《電力法》、《煤炭法》等一系列的能源單行法律及各類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現有能源相關法律法規在能源領域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能源問題的越發突出,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矛盾的激增,頒布實施一部能夠系統綜合調整規范能源開發利用和管理的基本法顯得非常必要。一方面,該法實施后能夠解決現存的能源問題,處理現有能源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問題;另一方面,該法實施后有利于低碳經濟的長效化、持續化推廣,有助于規范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從法律層面對新的問題和現象加以調整,利于單行法的制定和完善。
(三)相關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現行低碳經濟相關法律細化程度不夠,實際的司法可操作性不強,法律規定多是原則性規定,具體法條的約束性不強,難以對生態環境領域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查處,同時對于推動低碳經濟發展也缺乏必要的作用與價值。
(四)立法效率較低,法律規范存在滯后性
低碳經濟概念自2003年被全球主要國家所認同和認可后,在歐盟部分國家開始通過征收碳排放稅等方式,強制推行低碳經濟的背景下,我國在低碳經濟領域的立法效率尚較低,法律規范方面存在一定滯后性,不能起到科學指導低碳經濟發展的作用。我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貿易第一大出口國,低碳經濟立法滯后,導致法律體系與社會經濟發展狀態的不對稱,限制了經濟健康發展。
(五)公眾低碳經濟法律意識不強
法律的價值體現在于其規范和引導上,通過法律的落實和法律體系的構成及應用,可以使公眾的法律意識得到不斷強化,進而利于各項政策和措施的執行和落實。我國當前公眾低碳經濟相關法律意識不強,沒有形成一種普遍意識,進而也就限制了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同時影響著低碳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
三、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構建研究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情況下,低碳經濟發展水平高低決定著一國的國際競爭力。對比我國應及時通過有效立法和執法有利于進一步提升低碳經濟發展水平,具體措施如下:
(一)立足國情,合理確定低碳經濟立法原則
我國低碳經濟法律制度立法工作的有序科學開展,建立在合理立法原則基礎上。立法原則著重突出三個重點。首先是要符合中國基本國情,我國作為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不均衡,經濟結構不合理的情況依然較為嚴重。我國人均資源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環境的整體承載能力不足,部分地區和產業領域依舊過分依賴自然資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問題突出。據此,我國在低碳立法方面必須充分結合自身國情,對于國外先進經驗要取其精華不能簡單照搬,要結合實際情況加以創新和不斷優化。其次是要維護自身合法合理權益。在低碳立法方面,我們要充分維護自身核心權益,對發達國家有針對性的法律及政策,積極應用法律手段加以應對,提升我國法律體系的自我保護性,堅持逐步推進。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不能一撮而就,而是要充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國際環境變化,不斷對法律體系加以創新和優化完善,使法律的價值作用最大化。
(二)推動低碳領域基本法的制定
總的來看,低碳經濟法是實現低碳經濟有序發展的基礎保障和普遍適用的法律指導規范。在低碳經濟法當中需要明確低碳經濟的國家戰略地位,提出環境保護、能源安全等領域的戰略目標、基本原則。同時頒布實施低碳經濟法,并使該法成為各項單行法律和法規規章的依據,推動立法的全面展開。
(三)強化在金融、環保、消費等領域立法實踐
我國要在金融、環保等領域實現低碳經濟的多元化立法,通過完善法律體系額方式不斷為低碳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一方面,我國要加快低碳稅征收前的調研工作,立足于本國實際情況和外部環境設立合理地低碳稅征收標準,進而有效維護本國企業實際利益,同時推動社會低碳意識的持續提升,另一方面則是要進一步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于污染環境、浪費能源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使行政處罰的效能得到體現,建立法律屏障,確保低碳經濟得到穩步推進。總的來看,只有切實從多元化入手、從細化科學化著力,才能使低碳經濟相關法律體系的實效性和專業性得到保證,使低碳經濟能夠在一個良好社會秩序和普遍意識環境下發展。
(四)積極引導強化公眾意識
低碳經濟持續發展,對公眾的自身行為和意識要求標準就更高。政府相關部門應做好引導,進一步引導公眾意識的轉變,不斷強化公眾意識,進而使節能環保、低碳經濟、綠色產業等價值觀念和意識內容成為群體普遍意識,并在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中使低碳經濟得到發展和壯大。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四
為了普及法律知識,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以己所學,服務社會。20xx年7月12日早,我們法學院學子在團委書記石老師的帶領下,整裝待發,準備前往我們此次暑期下鄉的地點——xx縣xx鎮,開始我們為期一周的送法下鄉社會實踐活動活動。
在“三下鄉”系列活動中,第一個高潮出現在關帝廟前演出的離婚調解的小品中,演員們賣力的展現著每一個角色的特點,臺下的群眾看的津津有味,不時響起熱烈的掌聲。而次日在上演的模擬法庭中,隨著審判長敲擊法槌宣布開庭,原告方與被告方展開了互不相讓的唇槍舌戰,情理、法律在場上互相交織,吸引著在場觀眾聚精會神看著案情的進一步發展。庭審結束后,一位觀眾驚嘆道^v^真了不起,這么好的口才,我要打官司就找他們了^v^。在隨后開展問卷調查和現場法律知識免費咨詢活動中,同學們熱情的向群眾介紹問卷,積極的為咨詢的群眾提供法律解答。一位咨詢有關宅基地問題的老大爺在咨詢后激動地說太謝謝你們了,早知道這樣我也不用受這么大委屈了,我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v^。
作為河大法律人,實現^v^法治中國夢^v^是我們義不容辭的責任,關于通過普法活動以提高群眾法律意識,我有一下建議:
一、農村群體是法律意識最為薄弱的社會群體,同時也是人數最多的群體,提高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對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最為關鍵。為此應將農村普法放在一個重要的位置。
二、普法活動要接地氣。所謂接地氣就是能被當地群眾樂于接受,要大眾化、先進化、通俗化。本次我院暑期下鄉活動中的法律小品、模擬法庭就是典型例子。在觀看完之后,在場的觀眾想起了熱烈掌聲。一個大媽說道:^v^這婚離的真是太像了(法律小品),簡直就是真的嗎。^v^,說完笑了起來。這時另一個大媽急忙說道:^v^不僅這小品表演的好,這模擬法庭也很好啊,雖然我沒上過法庭,但這些孩子一個個都這么認真的樣我就知道了法庭審判應該就是這樣的。^v^^v^對對對,這小品、模擬法庭就是很有意思^v^,^v^我們很喜歡這種形式^v^,^v^雖然學的法律知識不多,但還是學到了一點,哈哈……^v^觀眾們對本次活動都給予了很高的評價,我認為接地氣是獲得認可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普法之路,教育先行。在本次普法活動中我們發現越是文化水平高的人越有利于懂得或接受法律知識。法律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它的理解需要文化知識做鋪墊,把法律一昧的俗語話只會損害法律的嚴謹性,不能發揮法律的作用。為此要想普法首先要把教育搞起來。
四、普法對象應以青少年為主,中年人次之,老年人最后。當前法律資源是有限的,在有限的資源下實現最好的普法效果是我們追求的目標。最好的方法就是讓普法的對象成為普法的主體。前面已經說了,文化水平高的人比文化水平低的人更有利于學習法律知識,懂得法律知識。我們知道,我國的教育水平在不斷提高,總的來說年輕人這一群體比青壯年、老年人群體文化素養有所提高。同時,青少年思想意識開放,進取心強,正處在一個學習的階段,同樣渴求法律知識。為此將青少年培養成普法的主體是一個明智之舉。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知識,使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對家庭其他成員在潛移默化中宣傳法律知識,通過這種^v^小手拉大手^v^活動切實可以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
通過了這一次的暑期三下鄉活動,一方面我了解到了農村的法制狀況,另一方面也提高了我法律知識的實踐應用能力。這次暑期三下鄉活動非常的有意義,希望以后有機會還有這樣的機會繼續參加!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五
試談法學教育中的職業倫理培養與建設
摘 要:職業倫理是調整法律從業者因執業行為和他人產生關系時應遵守的行為準則,是一種規則,是一種大過于職業道德這種內化性準則的外在行為制約力。人類社會的穩定以及有序的進行,需要依靠多種手段進行有效調解和保障,而教育則是人類社會特有的培養人和傳遞人類文明的活動,而由教育中衍生的專業教育規范化和系統化更顯得尤其重要。本文則主要就現代法學教育中的法律職業倫理教育的相關理論問題進行詳細分析,希望能夠通過此次的研究,對實踐中的法學教育完善有著一定的促進作用。
關鍵詞:現代法學 法律職業倫理 教育
在現階段的法學教育里,法學理論課程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有的是作為選修,有的還沒有開設,再加上司法考試的內容比較龐雜,在難度上的增加,那么對法學教育中的倫理教育就逐漸受到相關人士的關注。尤其是當前我國正處在社會的轉型期,社會道德滑坡以及人生信仰的缺失等,這些都對法律倫理的教育必要性得到了凸顯,基于此種情況,加強對現代法學教育中的法律倫理教育的理論研究就有著實質性意義。
一、法律倫理教育的主要內容
法律倫理教育的相關問題要能夠從理論上進行正確認識倫理和法律倫理,關于法律倫理的教育內容主要是通過法律倫理的內涵進行決定的,從廣義上來看,主要涵蓋著法律制度倫理以及法律職業倫理。倘若是從狹義上進行分析,就只是針對法律職業倫理。法律制度倫理它貫穿著法律制度題詞中的價值準則,是法律實現社會秩序以及社會正義價值的內在要求,從法律制度倫理層面來看,主要有外在倫理和內在倫理。作為法律職業倫理,它是法律職業者在職業活動當中和其它的社會活動當中必須要遵守的道德準則。
二、法學教育中法律倫理教育的發展障礙
從當前的法學教育當中的法律倫理教育情況來看,還有著諸多地方需要進行改進,首先就是在思想上的認識不全面,法律道德是社會調控機制不能缺少的大系統,任何社會在建立以及維持社會秩序的過程中都需要進行法律和道德的并用。但在具體的共同相互關系上現代法學家通常更傾向于對法律調整的突出作用的強調,這在利益競爭以及保障的過程中有著充分的體現,針對道德的自身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重視,所以在思想認識上還有待加強。
其次就是受到法律國家主義的影響,我國已經具有了法律國家主義的深厚傳統,法律是統治工具的觀點已經由來已久,經過多年的艱難發展,在教育的目的上有了一定的改變,但在宗旨上并沒有改變。新中國的法學教育在實際上并沒有完全擺脫官本位的陰影,傳統的影響在實際的發揮作用過程中對法律倫理教育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最后就是法律倫理還沒有成為高校法學教育的目標,對法學教育自身的特殊性沒有得到重視,法律倫理學科的地位處在邊緣化的階段。法律倫理教育教學上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教材研究相核對比較薄弱,在教學的方法上也比較滯后。法律倫理教育缺失的問題時的法律人面臨著信任危機。
三、建設法學教育中倫理培養的措施初探
(一)要能夠將法律倫理教育的各項具體措施進行完善,怎樣達到法律倫理教育額目標要從宏觀的層面進行分析,要重新塑造法學教育的理念,傳播法律的正義觀,從而實現對人的終極倫理關懷。從微觀層面來看就要得到具體化的實施,高校而對法學教育要開設專門的法律倫理課程,并要系xxx立的向學生進行傳授法律倫理原則及相關的道德規范。在具體的教學上要能夠配備專門的法律以及倫理學的復合型人才,設置法律倫理教研室,從事專門的倫理研究。要能夠盡快的編寫能夠反映最新研究成果的法律倫理教學統編教材。
(二)構建法學教育中法律倫理教育體系要從多方面進行著手,首先要樹立法律倫理教育目標,法律人的任務是公平樹立社會行為規則,依靠著法律規則公平的處理社會糾紛。從這一方面來看,法律倫理教育主要就是培養學生法律倫理健全人格,這一目標的形成主要是建立在培養學生對法律制度的倫理思維能力以及倫理行為能力基礎上的。
(三)制定教育法律法規的過程中要能夠充分的尊重教育的獨有規律和特征,要將其歸入到教育界專家學者當中進行修正和探討。教育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正要能夠充分的尊重以及考慮現實情況,還要進行適度超前引導倫理教育契合著理想的方向進行發展。在教育法律法規執行和一般倫理原則以及教育規律發生沖突的時候,要盡可能的遵循教育優先的原則,將兩者的關系得到有機的平衡。
(四)加強法律倫理教育,培養倫理情懷,在大學法學教育當中加強法律倫理教育是從源頭上解決司法腐敗的方式和方法。對法律倫理教育進行加強進而培養倫理思維,大學的法學教育中突出法律倫理教育能夠彌補以往的法學教育缺失,從而使得學生成為科學事實思維以及倫理價值思維相結合的人才,這樣能夠使得在實際的辦案過程中,可以更加妥善的處理好相關的案件。
(五)就是要能夠將法律專業的人才的司xxx理教育設定為重要的目標,培育掌握專業知識并樹立崇高法律信仰而對人。在現行的教育體制背景下,徹底的推行法律倫理為核心的法律教育觀,法律倫理教育的良好效果來自學生辯論演說以及講座報告等形式的學習,主要還需通過課堂內外及時的點撥學生進行健全學生的法律信仰。
四、結語
總而言之,當前我國的法律教育還處在起步階段,法律倫理教育是尚未得到充分開發的一個領域,故此在這一方面得到有效的加強就顯得格外重要。倘若受教育者不能建立起穩定以及寬厚的職業倫理信仰,那么法律知識就可能成為危害社會的技能。所以法律倫理教育關系到法律職業者的人格塑造等諸多方面的內容,在以后的高校法律教育中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亟需我國的高下法學教育體系提高對法律倫理價值分析的重視。
參考文獻:
[1]仇曉光,杜井萱.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課程設計的改革建議[j].法制與社會,2014,(21).
[2]郭亞全.法律碩士案例教學的缺陷與完善[j].嘉興學院學報,2014,(04).
[3]彭鳳蓮,褚麗.論卓越法律人才培養中的法律職業道德教育[j].法學教育研究,2014,(02).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六
[論文關鍵詞]大學生創業;國家代表權;創業義務法定化;法律保障
近幾年,教育事業的發展,高校的擴招,使得社會上大學生數量急劇增加,而且由于國際經濟形勢疲軟的原因,高校大學生就業壓力空前增大。整個社會也越來越關注大學生創業,對于這種社會熱點現象的討論也是褒貶不一。對仍在探索實踐階段的大學畢業生創業現象,怎樣在法律層面給予合法的保護和支持,優化社會創業環境,鼓勵更多的人成為創業者,也是當前法律研究的熱門課題之一。但不可否認的是,大學生通過創業可以有效緩解目前嚴峻的就業問題,將自己的社會價值充分體現,而且其他行業勞動者也會得到帶動,從而拉動經濟增長,所以應該對大學生創業予以合理的保護和支持。
一、目前我國法律對于保障高校畢業生創業的現狀
現在與高校畢業生創業有聯系的法律有多部,公法類法律和私法類法律的說法,是依照法律性質來分類的,按創業階段劃分可分為初期籌備類法律、注冊管理類法律、規范經營類法律。
這里依照法律所調整的關系把和高校畢業生創業有聯系的法規進行分類:
一是國家宏觀調控法律。這些法律是調整國家與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國家對企業在商業活動中的行為進行必須的、有效的調控的法律。如《環境保護法》、《對外貿易法》、稅法、金融法、投資法等。
二是調整企業創建時的商業行為法律關系的法律。這些法律規范企業制度制定、創建企業所需要達到的條件等等事項,調整的是企業創建時的商業行為。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
三是調整市場商業行為法律關系的法律。這些法律調整的是在商業活動中,企業與其他企業,以及消費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有效規范企業經營行為,使企業合法經營、公平交易。如《合同法》、《廣告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五是調整、解決商業行為矛盾糾紛的法律。這些法律是調整商業活動中產生的糾紛法律關系,包括如何調解矛盾,理順責任關系,訴訟程序等方面。如《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
六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這些是調整雇傭方和被雇傭方之間勞動關系的法律,是勞動者保障自身權益,以及企業維持自身發展必不可少的法律規定。如《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
令人可喜的是,目前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制定出臺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措施,促進創業、就業,努力優化高校畢業生創業的社會環境,在加強創業、就業指導,合理有效簡化創業手續等方面進行改革,大大改善了高校畢業生創業的社會環境。尤其是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屆^v^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其修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二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三是簡化登記事項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公司法》這一次修改的修正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這一次修改意在降低創業門檻,激發市場活力。
二、高校畢業生創業法律層面主要面臨的障礙
(一)高校畢業生創業的法律規定不夠完善
目前很多地方為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了財政補貼、減免息小額貸款、中小企業全程孵化等有利政策和促進措施,然而一般小額貸款金額在10萬元以內、期限2年等規定,對部分行業項目具有一定的支持和幫助,但對于很多高校畢業生創業來說,支持和幫助有限,財稅政策多為減免一定時間的稅金和證照費用,支持的力度有限。
(二)其他促進大學畢業生創業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
為大學生創業解決實際問題,建立高質量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的市場服務體系,是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堅實基礎和有力支撐。目前各類社會保障制度、服務制度、勞動市場中介制度等法規制度尚不完善,法律責任關系不清晰,造成了高校畢業生之間平等就業、技能水平提高等權利的不均衡,從而制約了大學生創業的能力及動力。
(三)由于促進創業的法規立法角度較高,難以有效保障大學畢業生創業
現在促進大學畢業生創業的政策,仍然是大學畢業生創業的主要依靠,但是政策的強制執行力不強,不少促進創業的政策措施面臨執行難、實現難,大學畢業生創業得不到實惠,他們的發展受到了約制。我國大學畢業生創業的主要保障性法規是《就業促進法》,可是缺少針對大學畢業生的具體規定、專門規定、促進就業創業的部門具體責任劃分,較為籠統的規定以及抽象的原則導致其真實效果不強。
(四)高校缺乏對大學生的創業教育、指導
雖然很多學校已建立指導就業的教育體系,但創業教育缺少標準化規定,教育內容、方法自主性、波動性大,缺少強制性制度規定,有些甚至脫離社會客觀實際?,F代社會市場經濟是法治社會經濟,較高的法律素養和法律意識可以幫助大學畢業生創業時,提高自身素質能力,有助于創業發展。但是有些高校受到教育資金的制約,難以有效推動創業指導教育,使得它們在大學畢業生創業教育方面不能充分發揮,而且不少高校的法律教育也還是停留在對民法、刑法等基礎性法律知識教育,對財稅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市場經濟的法律法規等方面則鮮有教授,這樣對大學生創業法律意識的提高不利。
三、完善高校畢業生創業法律政策保障
(一)加強促進大學生創業的立法針對性
通過對比參考其他國家好的經驗和做法,大多是把促進大學生創業規范化,用立法等手段推動其法治化,以法律手段保證政策措施的有效開展,規定好管理部門與社會機構的責任關系,以法治化、規范化的方法落實促進創業措施。所以我們完善高校畢業生創業法律政策保障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制定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專業法律門類。例如《高校畢業生創業、就業促進條例》、《大學生創業促進辦法》等,以便研究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的辦法、手段、措施,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建立起系統的、高效的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的法律體系。通過加快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專門法律的立法研究和實踐,理順政府、學校、社會組織和高校畢業生在創業中的責任與義務。
其次,完善高校畢業生創業的有關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推進小額貸款政策制度的法制化。優化小額擔保貸款程序,合法降低擔保準入標準,合理增加小額貸款金額、延長貸款期限,增強小額擔保貸款制度活力,使大學畢業生創業中的融資行為在商業活動中更加靈活、有效。鼓勵大學生用智力型成果創業,增加大學生創業用工業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的出資金額。健全有關大學畢業生創業的財稅法律制度,提高大學畢業生創業的財政預算投入,優化創業補貼政策,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尤其在政府采購、公共投入中對大學畢業生的創業產品予以適當、合法的傾斜照顧,擴大減免稅收稅種范圍,完善大學畢業生創業的稅收結構,有效降低大學畢業生創業風險。
(二)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創業服務體系
很多大學畢業生在創業時,對于其所遭遇的矛盾糾紛和法律問題很敏感,且不知所措,其中相當大的原因是由于他們對問題所涉及的相關法律知識了解不足,更重要的是他們不知道應該用什么渠道,什么方法去解決、應對這些問題。這一現象說明,高校和政府在高校畢業生創業服務方面工作還存在失位。高校畢業生在有了困難時,不清楚應該用什么途徑,或該找什么部門尋求幫助,度過難關,這一問題同時也是妨礙高校畢業生成功的一大因素。所以要建立健全創業服務系統,尤其是建立一個高效、經濟、有效的創業服務法律體系,對于高校畢業生創業意義重大。在建立這一體系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在創業之前盡可能地為高校畢業生提供行業學習觀摩、可行性分析、創業風險評估等指導性服務。其次,在創業開始之后,由政府相關部門繼續提供法律咨詢、矛盾糾紛調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最后,各政府部門和高校要積極發揮服務職能,充分利用輿論引導、政策扶持和指導教育等方法,打造一個囊括資訊共享、培訓提高、專家指導、分析咨詢等方面服務內容的高校畢業生創業服務系統。
(三)研究確定促進高校畢業生創業的法律指導思想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七
摘要 傳統的形式推理在理論和實踐中都受到許多法學家的推崇,在法律適用中一直占據主導地位。然而司法實踐中,由于立法漏洞、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很多案件中,既定的法規與推理模式無法解決這些問題,實質推理便在這樣的情形下應運而生的,而且發揮出其強大的功能。本文對實質推理的理論進行了詳細介紹,涉及實質推理的概念、特征、優點等各個方面,同時結合實質推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運用的現狀,為實質推理的進一步推行和發揮作用提出合理建議。
關鍵詞 實質推理 司法實踐 自由裁量 司法公正
一、實質推理概述
(一) 實質推理的概念
實質性推理是指通過對法律及案件事實的綜合分析與評價,以一定的價值為指引進行的適用法律的推理過程,是基于法律意圖或目的、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效用或社會利益、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實質內容對法律展開的推論。 實質推理是在形式推理無法找到可以適用的規范時,依據價值判斷尋找大前提的過程,是一種更高層次的推理,對社會生活中的各類疑難案件也能提供更好的指導。
(二) 實質推理運用的情形
(1)法律有規定,但規定過于模糊和原則性,以至于對于同一規定的引用可以提出兩種截然相反的處理結果,需要法官根據對法律的理解加以判斷與選擇;(2)法律有規定,但是由于社會生活的變化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導致適用該規定明顯不合情理;(3)由于立法漏洞,法律本身的規定互相矛盾,對同一具體情形存在兩個互相對立的法律規定,同樣需要法官加以理解與選擇;(4)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出現了必須處理的情形,而且沒有先前的判例和相近的法律條文可以類推適用,只能由法官根據法律意圖、價值判斷等實質的理由推導出可適用的規定。
(三) 實質推理的特征
1.可適用范圍較小。我國是傳統的成文法國家,一直推崇法律法規而拒絕判例的適用。“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則要求法官審案必須先依據現有法律條文的規定,只有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律規范出現沖突、適用現有規定明顯不合理時才能采用實質推理方法。即只有不可能適用形式推理時實質推理才得以適用。實際上,實質推理作為形式推理的補充,在疑難案件的審理中發揮著重大作用。如胚胎爭奪案。最終就是直接參考倫理、情感、利益等價值因素對案件做出處理。
2.結論確定性程度較低。在實質推理中,大前提是法官綜合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歸納出的原理或原則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大前提的得出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其推論結果融入了法官的認知、情感和價值,滲透了法官的主觀因素,因而法官自身的專業素質和認知能力在審判的最終結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實踐中甚至出現了由于不同法官對同一法律條款作出不同的解釋或推論而引起“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因此實質推理的結果具有強烈的主管色彩和不確定性。
3.在價值觀念上追求合理。實質推理以法律理念、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有時甚至會照顧到特定群體的情感因素,突破法律條文的框架,真正做到情理法相容。胚胎爭奪案中,二審法院將受精胚胎定義為含有家族遺傳信息與雙方父母有生命倫理上密切關聯性的特定的物,同時,基于對雙方父母“失獨”之痛的情感考量,為其寄托哀思、精神慰藉等人格利益,判決雙方父母共同享有胚胎的監管和合法處置權。這一判決在體現法律嚴肅性的同時,融入了人情與仁義,是對實質推理追求結論合理的體現。
(四) 實質推理的優點
1. 實質推理能有效地糾正形式推理的缺陷。形式推理由于大前提的固定性和推理過程的僵化性,不能對現實的變化作出及時有效的回應,因而在促進實質正義,維護社會和諧方面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在我國的司法大環境下,法官對案件審理的首選是形式推理,通過形式推理對案件有一個模糊的初斷,但是隨著案件從起訴、調查、辯論等各種程序的依次進行,只要法官在其中運用了實質推理,就會對自己的處理意見有一個價值評價,一旦形式推理的結果不符合公平正義等實質性要求,就能及時對其進行修正。在我國,隨著法學教育的高等化和專業化,法官的專業素養和自身素質不斷得到提高,經過專門性訓練的法官在處理案件時只要以認真謹慎的態度對待案件,就能關注到個案中形式推理是否有效,在無效推理的情形下自然也能運用實質推理對其進行修正。
2. 是彌補法律漏洞的重要方法。隨著社會生活的迅速發展變化,新的矛盾類型不斷涌現,繼而出現了各種新型的犯罪手段,但固有的法律由于立法技術方面的原因和法律穩定性的考量,不能事先對所有的情形都作出相應的規定,也不可能因為社會生活的一些變化便對法律進行調整。由于法律的滯后性和穩定性,法律漏洞和法律瑕疵十分明顯,法律漏洞可以通過立法來彌補,但同時也需要嚴格的執法和守法來推動。具體來說,在司法審判實踐中,盡管法律條文由于沒有規定或者現有規定適用于個案明顯不合理時,法官需要主動自覺運用法律推理,從現行的法律規范中提煉出符合社會公眾價值觀念的法律原則,以此為依據作出裁決,實現司法公正。因此,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迫切要求法官盡最大努力掌握法律推理的邏輯方法并善于運用該方法,使裁判結果的理由說明“有理有據”,以克服成文法的某些固有陷。
3. 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我國一直實行依法治國的政策,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治國的基本方針,其中公平正義是基本價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基本原則。從司法的角度而言,這些理念的落實不僅僅是一種維護秩序和追求形式正義上的價值,更應該在此基礎上,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公正,進而實現其實質正義的價值。以胚胎爭奪案一審、二審兩種不同的判決結果為例,兩種判決都是沒有錯的,只是對法律的理解和認識的角度不一樣,但從結果的可接受程度和社會反響來看,二審的結果顯然更有“人情味”,更能體現出法律對公民的關懷,更能體現出司法的實質公正。法律是冷冰冰的條文,它的作用是規范和懲戒公民的行為,但在今天的法治社會,要以法律來治理國家,就必須在適用法律時體現出對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實現真正的實質正義,實質法律推理便是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實現的一個關鍵步驟。
二、實質推理在實踐中的運用
我國是一個傳統的成文法國家,只有以規范性的條文形式出現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才能成為正式的法律淵源,才能成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同時,司法受到行政的干預過于強烈,法官處理案件不再僅僅秉持公平正義理念,相反作為一項職業,法官考慮到自己未來的發展與升遷,斷案時越來越謹慎小心,只在既有的法律規范體系內進行審理。法官審案就是單純的尋找法條的過程,不敢越過法條的界限。面對法律對于沒有明確規定的新型案件,法官往往不再依靠自己對法律精神和原則的理解做出公平合理的決斷,而是直接請示上級法院處理或者層層申報最高院發布指導意見。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實質法律推理受到嚴格的限制。
刑事司法中,罪刑法定是一項古老的刑法基本原則,在定罪量刑方面直接排除了實質推理的適用。“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法官定罪量刑的依據只能是刑法的規定,自由裁量空間很小。民商事領域中,社會生活迅速變化與立法滯后性這一對矛盾始終不能得到有效解決。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引入了案例指導制度,然而這一制度只是對形式推理實踐缺陷的一項修正,并沒有將實質推理真正地運用到基層司法實踐中去。
三、完善實質推理在司法中的運用策略
(一)賦予法官適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
在實質性推理過程中,最為關鍵與核心的一步便是由價值判斷總結出大前提。在司法實踐中,這一步驟的完成是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我國的法治建設已經進行了多年,法官的專業素養和道德水平已經普遍較高,因此在審理案件時,應當賦予他們適當程度的自由裁量權,使得法官能夠在審案遇阻是自覺運用實質推理做出合理判決。這里便要解決兩個問題:
1.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實質推理的實現必須以法官得以行使自由裁量權為前提,在我國法官自由裁量的領域和范圍很狹窄,而且受到外界主要是行^v^力的影響較大。首先,應當完善司法體制的建設,排除一切外部因素對司法工作的干擾。其次,鼓勵法官對新型復雜案件進行實質推理,在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的掌握與分析的基礎上,以實質公平的理念對案件做出合理判斷,在現有法律框架綜合考慮社會公平正義理念、公序良俗原則、當地風俗習慣等對案件做出判決 。
2.確定合理的限度。法官的自由裁量達到一個“合理”的標準是實質推理的關鍵步驟,以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為界,區分對待。對于民事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應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準,不能達成合意的應當在兩者之間做不斷的調解與釋明工作,以一方的意見另一方能消極的認同與接受,且不會對該方的生活工作造成影響與困擾為標準。對于刑事案件,法官要特別注意保護被告方的合法權益,使被告人的人權在被追訴的過程中得以保障,在此前提下,法官應當綜合考慮案件各項事實,做出與被告人的罪行最為相當的判決,即其自由裁量的結果應以足以懲戒被告人為限。
(二)促進實質推理中的語用學轉向
法律推理與語言密不可分,法律推理不僅要借助語言來進行,而且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言說行為。法律語用推理是通過正當性論證尋找與特定情境的案件事實相契舍的大前提,進而推理出結論的一種推理形式。它在命題內容的基礎上,加上語用力量,通過語用行為來表達一種權利義務關系,建立一種新的法律關系,影響并指引人們的行為。
法律語用推理強調主體間性,即主體與同樣作為主體的他者之間的關聯性與相關性。要求對內各個主體之間進行廣泛的溝通與交流,尤其是聽取被追訴人的意見,對外法律推理的結論應當說服整個社會,使公眾滿意。其次,法律語用推理對語境的依賴性很強,法律推理過程應當是一個動態的思維模式,需要在動態的語境下去理解和明確話語含義。 實質法律推理以法律的價值取向、社會公平正義觀念等因素歸納出的原理或原則性規定為大前提,推理結論的不確定性較強,也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導致實質推理在司法實踐中受到較大限制,可適用范圍較小。促進實質推理的語用學轉向,將實質推理逐步轉變為重視主體間性的動態的推理模式,就能有效地克服實質推理的缺陷,使其在司法實踐發揮更為顯著的作用。當轉向后的實質法律推理真正深入到審判工作中時,冤假錯案出現幾率一定會大大降低。
現代社會,司法追求的目標已不再僅僅是合法性,司法活動承載了比以往更多的價值。司法活動不僅要實現公平正義,更要尊重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序良俗,在這樣的背景下,實質推理凸顯出越來越重要的功能。本文重點介紹了實質推理的特征、優點,也針對實質推理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進行了具體分析,提出了對實質推理推廣適用的一些建議,希望實質推理在未來的法治建設中能得到廣泛運用并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八
隨著我國對國際業務開發力度的加大,我國跨國投資中的一些活動也涉及到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加入wto以后,我國跨國投資和融資企業越來越多,與國家交流的范圍也越來越大,法律沖突和規則適用不同的情況經常發生,那么我們應當如何認識這些沖突和規則并作出最有利的選擇是我國跨國企業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文從法律沖突及規則適用的相關角度探討跨國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希望能夠為我國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借鑒。
為了更好的保障跨國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各國都針對跨國證券投資中的一些問題制定的專門的法律,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并不具有世界性,而是各國從本國發展的角度制定的,其中的沖突也是非常多的??偟膩碚f,這些沖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法律關系存在沖突
證券投資的認識各國本來就存在不同的理解,那么在制定法律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自然也會存在很大不同,首先是證券發行主體、方法以及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別,在規定上認識是非常不同的;其次是對于證券交易的方式、支付等一些規則的制定存在出入;再次國有關證券監管結構、監管方式與措施、證券權益保護機制方面的不同規制;最后是各國對證券市場主體的法律規定亦存在差異,涉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證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證券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與身份確認方面的法律沖突。
(二)各國對于證券投資行為的規制存在不同
跨國證券投資中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行為,在這些行為的規范和指定的標準規則方面是存在不同認識的,比如各國在規制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時,對于如何認識兩種行為,以及在兩種行為的實施過程中如何進行控制都存在不同的理解,在規制內容上也存在差異;在跨國企業上市的條件和對于該行為的監管也存在差異,這些都是跨國證券投資中世界各國對一些行為規制過程中存在的不同,這些不同的認識,也就產生了法律適用沖突的問題,不利于共同問題的有效解決。
在以上內容主要通過概括的方式對于跨國證券投資中各國法律存在的沖突問題進行了分析和描述,其實在理論研究之中,對于這一問題的理解也是存在差別的,比如有一些學者在概述法律適用沖突的過程中將這一問題分為三個部分進行分析:發行主體的沖突、發行客體的沖突以及發行行為和管理的沖突,不論哪一種劃分都沖根本上認識到跨國證券投資中存在法律適用的一些問題,也是未來需要我們重點解決的部分。
世界各國對于跨國證券投資的行為都有規定,而且還存在著一些國際條約、多邊條約等,那么在真正出現跨國證券投資問題時應當如何適用、如何選擇?國際上對于這一問題的認識主要存在以下五種不同的問題,不論在證券交易還是發行都是存在的沖突規范。
(一)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
在跨國證券投資中,一旦出現法律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時有一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了適用發行人的屬人法,即由這個發行投資行為的跨國公司注冊地的法律決定法律沖突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法律,最主要的國家比如匈牙利,在其國際私法第28條第4款規定:^v^如果證券涉及社員權利,證券權利和義務的產生、轉移、消滅和生效適用發行人屬人法。
(二)根據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律解決糾紛
這就是典型的屬地主義的思想,也是國家上比較多的做法,各國在規定一旦出現法律沖突如何解決時,許多情況下都是規定由營業機構所在地的法律解決沖突,這一規定的目的是因為發行地和營業機構所在地能夠切實、準確的了解到一些跨國證券投資企業的情況,并可以通過登記情況的調查了解到及時的信息,也便于當事人舉證和裁決機構對糾紛的解決。
(三)適用物所在地法律
跨國證券投資中,其發行和交易的對象是廣范圍的,那么在發生法律糾紛時,產生的問題也是多種多樣的,而且各國對法律糾紛解決的規定是不同的,為了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利益,也同時為了實現權利的及時救濟,比如韓國法律就規定了對于無記名證券的權利取得、喪失適用無記名證券所在地的法律。
(四)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的發展
這是針對跨國證券投資過程中證券交易如何使用法律的問題規定,不同國家的規定存在區別,但是許多國家規定了在發生證券交易糾紛時適用交易進行地的法律對糾紛進行解決。《匈牙利國際私法》第27條規定:^v^通過證券交易所訂立的合同,適用證券交易所所在地法^v^.《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規定:^v^在交易所所為的法律行為之債,依交易所所在地法。^v^《白俄羅斯共和國民法典》第1125條第3款第2項規定:^v^在拍賣、招標或股票交易中締結的合同適用拍賣或招標舉行地或股票交易所所在地國法律。^v^此外《波蘭國際私法》第28條、《奧地利國際私法》第39條、以及加拿大《魁北克民法典》第3115條都有類似的規定。這些規定亦與^v^場所支配行為^v^的傳統國際私法理念一致。
(五)由交易進行地法律進行調整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九
1、選題符合行政管理專業培養目標要求,也體現出較強的時代特色性與實踐應用性,全文結構基本合理,思路比較清晰,語言比較通順,層次分明,觀點表達基本準確,論據與論點基本上保持一致,參考的文獻資料與論題和論文內容結合緊密,能綜合運用行政管理專業原理知識并結合社會實際來分析文中的主要問題,但格式還不是很規范,創新點不夠,部分論點的論證還缺乏說服力,語言凝練的還不夠,總體上說,基本達到畢業論文的要求。以…….為主題,全文首先分析了……,然后再分析…..,最后重點探討了……,
2、全文結構基本合理科學,邏輯思路清晰,觀點表達準確,語言流暢,論證方法較合理,參考的文獻資料符合主題要求,從主題到內容符合專業要求,部分與本分之間銜接的.比較緊密,但個別引文沒有標著出來,真正屬于自己創新的內容還不是很多,個別概念比較模糊,總體上達到畢業論文要求。
3、研究內容具有現實性和可操作性。選題社會熱點問題,邏輯結構嚴謹。觀點表達清楚,論述全面。語言平實簡潔,通俗易懂。在論證過程中也能較好地將專業知識原理與現實問題結合起來。但論據還不夠。總體上符合畢業論文要求。
4、選題較具時代性和現實性。全文結構安排合理。觀點表達基本準確。全文內容緊扣行政管理專業要求來寫,充分體現出行政管理專業特色。查閱的相關資料較多。但不足之處主要是屬于自己創新的東西還不多??傮w上符合畢業論文要求。
5、研究xxx為題,充分的體現時代特色性。能為中國行政管理問題的解決提供參考價值。全文結構合理,思路清晰,觀點明顯。在論證過程中能教好的將論證與案例論證結合起來。不足之處是部分論點的論據還缺乏說服力。
6、以xxx為題進行研究。能為解決xx的問題提供參考和借鑒作用。在全文結構中,首先要調整基本概念提出問題,然后在對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最后為xx提出有效的建議。全文體現專業特色要求,部分與本分之間銜接的比較緊密,真正屬于自己創新的內容還不是很多??傮w上達到畢業論文要求。
7、選題符合行政管理專業培養目標目標,能較好地綜合運用社會理論和專業知識。論文寫作態度認真負責。論文內容教充分,參考的相關資料比較充分,層次結構較合理。主要觀點突出,邏輯觀點清晰,語言表達流暢。但論證的深度還不夠。
8、本文選題符合行政管理專業要求,又充分反映出社會現實的需要性。全文結構安排合理,思路清晰,觀點正確,能很好的將行政管理專業知識與要分析論證的問題有機地結合起來。該文在寫作的過程中查閱的資料不僅充分而且與主題結合緊密。但格式欠規范,案例論證不夠。
9、本文立意新穎。全文以xxx為線索,結合各地的準規較全面的分析了xx的問題和原因。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內容論證也教科學合理。全文充分體現行政管理專業特色,格式規范。但創新點不夠。
10、本文符合專業要求,反映社會熱點問題。因此,該主題的研究有利于推進我國xxx的進一步發展。全文首先xxx的問題,然后分析xx的原因。在此基礎上又分析出相關的xx。全文結構恰當,思路清晰,觀點基本正確。
和借鑒作用。在全文結構中,首先對官員問責制的現實意義進行了分析,然后再對我國官員問責制的困境進行深入的分析,最后提出化解困境的有效建議。全文體現專業特色要求,符合行政管理專業培養要求,參考的文獻資料符合論文觀點與主題的需要,實踐論證還不夠,但,真正屬于自己創新的內容還不是很多。總體上達到畢業論文要求。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十
試談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風險
摘要: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合作雙方所規定的由于企業自身作為而對企業產生名譽或是經營上的不合適的影響。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一系列完整系統化的建設過程。筆者在本文中力圖粗談自己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提出自己的見解,希望能夠對企業發展有所幫助。
關鍵詞:建筑施工;法律;風險;企業
我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競爭呈現激烈性增長的趨勢,由于市場的飽和性,以及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微觀經濟形勢的變動,國有建筑施工企業力圖不斷擴大自己企業所占用的市場份額,這種情況下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風險就被提上了建立一個強有力機制的日程。企業在進行占領市場的同時必須要注意自身法律風險的規避,這樣才能夠達到企業發展戰略規定的目標。本文將先淺談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的現狀然后提出一些自己對于改進這些現狀的建議。
一、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原因
(一)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對于我國企業以及市場的意義
建設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是企業進行建設風險防范機制的一部分。大多數企業只利用“對沖”、“遠期合約”“fra”“現貨買賣”等手法進行金融方向的風險管理,卻忽視了法律風險的管理。因此如若企業將法律風險作為一項工程在進行,相信對于企業的管理體系百利而無一害。良好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不僅能夠降低企業的法律糾紛訴訟,還能夠提升企業的自身價值,提高企業的聲譽進而為企業吸引更多優質客戶。對于企業長遠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同時培養企業的法律意識也對于我國司法制度的建設有著重要意義,企業遵法守法防法自然會樹立對國家司法的威信。
(二)工程項目的競爭日益激烈
建筑市場是一個利潤可觀的市場,城鎮化建設的熱潮剛剛興起,城鄉規劃的機遇一觸即發,因此鼓舞了大多數企業進行投資進攻這個市場。企業的數量逐漸增多,工程項目的競爭也就越來越激烈,為了能夠投招標成功,企業或主動或被動的會采取一些違法的手段進行不恰當的競爭。同時工程項目競爭的激烈會使企業不斷進行自身的企業擴張。盲目的在各個領域設立自己的分公司,力圖通過分公司的設立來不錯過任何一個競爭機會。然而卻疏于管理,沒有進行充分的調研。
(三)企業自身管理的不適宜
正如前文所說,目前企業進行風險管理時,大多數只進行金融風險管理,卻忽視了法律風險管理。比如杭州地鐵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因為企業只想著快速完成工期因此逐步推進地鐵項目,卻不在意自己這種行為對于法律條規的觸碰。這樣單一的管理方式使企業的整體效率底下,呈現出不健全的企業發展形態。同時還要注意企業公章印鑒方面的管理,不能混用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的印鑒。
(四)企業單一追逐利益的心態
大多數企業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忽略了合同所規定的相應條文,進行分包,轉包等不合時宜的行為。比如杭州地鐵工地重大塌陷事故就是典型的因為著急項目工程的完成而進行了工程的多次轉包分包。為了追逐利益而快速完成工期這樣的行為會使一些本不具備施工條件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使項目的營利性與安全性相違背。
(五)建筑施工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建筑行業是一個涉及到民生、經濟、就業等多層次的行業。這么重要的行業,我國在上世紀進行改革開放之前竟然沒有相應的法律發條進行規范。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法律建設也不斷進步,出臺了諸如《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調理》、《xxx建筑法》、《xxx招投標法》、《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等相應法律法規進行建筑施工行業的法律管理,發條法規數量很多,但是實際進行實施的時候卻不夠具體,效率并不強??沼蟹l,卻沒有落實的有效性,導致分包轉包的情況、拖欠工資的情況、包工頭跑路的情況十分之多。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層次
(一)項目工程進行競爭投標招標時的法律風險
我國頒發了《xxx招投標法》對建筑行業的投招標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在企業進行投招標過程中必須秉持著公平公正公開的透明原則進行活動的繼續和安排。目的是為了促使公平競爭,但是為了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國的一些建筑公司故意將一個完整的工程項目分割成數個項目跳過投招標這一過程直接將這些項目分配給那些塞給自己錢財的但是實際不具備施工能力的小公司。這是嚴重違反我國《xxx招投標法》的行為。這種跳過投招標進行分包轉包的行為所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這種行為會讓建設單位獲得巨大利益,但這種利益是非法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下,會嚴重增加企業的法律風險。
(二)約定施工合同的不一致性
“黑白合同”的現象比比皆是。建筑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會與承包商施工企業簽訂條款不同的合同。明面上,這一份合同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工程項目合同,符合法律法規是公開透明的但是實際上雙方卻均不遵守這份合同。私下有簽訂了另一份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發條規定的合同。這樣一來,哪個合同具有實際法律效力就成為了我們要思考的問題。實際的法律中,也很難進行判斷。這就對建筑施工整體市場造成了法律風險的沖擊。
尤其是當出現拖欠工資、工人受傷索賠的情況時,由于合同約定的不同這就讓諸如此類的問題解決辦法不恰當。我國通常認為符合國家《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調理》、《xxx建筑法》、《xxx招投標法》、《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暫行辦法》等相應法律法規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另一份不透明的合同也是合同,也是在雙方知情下進行協商的結果,如果這份合同無效又對承包商的利益失去了保障。這種法律風險是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避免的。
(三)“承包”“分包”的不一致性
杭州地鐵工地重大塌陷事故主要是因為將自己進行承包的地鐵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多達四次的分包。這種行為使被分包的工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出現了遇難失蹤的數個人,但是卻因為合同簽訂的延遲性而使賠償問題不能夠及時有效的進行處理。我國的法律明確指出不能進行違法分包的行為,這種行為使工程質量降低,造成了重大的安全隱患。
(四)“分包”“轉包”的不一致性
分包不全都是違法的,只要被分包的單位有資質進行分包不會導致安全隱患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打著分包的名義進行轉包就是被明確禁止但是卻有實際存在的行為。轉包缺乏對被轉包公司的調查,這會造成很多的不穩定因素,同時存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五)企業私人印鑒以及公章運用不重視
在簽訂合同時我們需要印鑒進行刻章。但是這種公章的雕刻是需要進行備案的。不能隨便使用雕刻的。但是實際過程中卻多出現印鑒亂用的情況。這一定程度加劇了企業的風險。比如李四是工程公司的負責人,張三是李四的員工。張三為了迅速簽訂合同,在李四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了李四的印鑒進行合同的簽訂。最終這份工程出現了巨大安全漏洞。張三謊稱自己是經過李四允許才那李四的印鑒進行合同簽訂的,將責任問題轉接給李四。李四由于自身公章管理不當但是卻百口莫辯。最終李四也擔任了一部分的責任。這種法律風險對于公司的影響可想而知。
(六)工程項目過程中的安全問題
第一,開工日期是在合同中已經進行約定的。這種約定能減少逾期完工情況的發生。在實際進行工程項目中,首先會出現提前進行動工的情況,這是因為承包商想要及早竣工。因為在進行開工之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證、技術資料等等多個要求。但是建設單位如若缺少以上的物資又想提前竣工,所以會進行提前施工。那么項目的實際運行日期又如何確定,這為項目是否逾期的確認提供了難題。這就對承包商的工程款的結算出現了巨大安全風險。第二是施工安全的問題。建筑單位在進行施工時按規定是要進行保險活動的比如防火等保護措施但是實際中這些措施卻不被重視。這會使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變大。那么在法庭上,這種由于自身不注意而引起的事故發生如何索賠就成了問題。第三就是工程施工材料的選擇是否符合安全標準。大多數企業為了節約成本會進行偷工減料采取不合適的材料進行施工,這會加大安全風險。以上這些對于企業來講無疑是巨大的法律風險。
(七)勞動合同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在進行施工中通常是需要短期用功的,因此勞動合同法便不完全適用。同時勞動的工人人數巨大,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按月結算工資明顯不實用。因此大部分只會發放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資,全部工資等工期竣工才會發放。同時工人數量的巨大也使企業為工人進行保險的購買的資費變得巨大。那么勞動合同應該符合簽訂呢?如果只顧實用性,如若出現包工頭跑路問題,對于企業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這樣的法律風險如何進行完善成為巨大問題。
三、建設國有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舉措
(一)采取合適的競爭機制
前文已經提及,目前的市場競爭十分激烈,透明化投標招標過程。比如在競爭的適合引入官員查明全程監督,來加強其透明性。
(二)加強企業自身的管理文化,健全其管理機制
企業如若想要進行長遠發展就不能僅僅一盈利這一個目標進行運作,更需要一套完善完成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華為公司建立狼的文化對企業員工進行培養,這個文化理念使公司越來越富強終于激進了500強,任正非曾經說,一時的利益很難和長遠發展做平衡,但是長遠發展卻能使公司獲得更大的利益。
(三)鼓勵企業設立長遠目標
企業只看重眼前一時的盈利是常見現象,但除了一時的盈利更重要的是進行名譽或是戰略精神的培養。企業應該設立一個長遠發展目標,在企業的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都進行目標的設立才能使企業得以流傳。而建筑行業更是如此,不要只看重眼前一個工程項目,而是要做好自己的技術,用合格的材料來打造符合要求安全隱患低的工程來提高自己的聲譽,從而有利于自己去得到更多的項目才能實現更多的盈利。
(四)出臺政策培養企業相應法律意識
企業應該自身意識到法律對于企業安全以及長期運作下去的重要意義。如此才能進行法律風險的建設。比如上文提及的杭州地鐵工地重大塌陷事故,明知自己多次轉包非法分包是不合理的但是卻莫不在乎依然我行我素,最終對企業造成巨大影響。糾結原因還是因為企業法律意識的單薄,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在乎盈利與守法中間的那條界線。因此建議企業內部可以定期開展法律講座進行法律知識的補給。同時企業高管更應該定期進行自我法律相關知識的培訓,和相應由于不守法而導致工程失敗案例的學習。
(五)國家方面建設更完善更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文
我國建筑行業相關的法律建設已經有很多法律條文出臺了,但是法律的使用效率卻并不高。這主要是因為第一法律本身的漏洞。第二是實施過程中的不具體。因此我建議我們修正我國的《建筑法》,對于法律工程中存在的諸如勞動法不適用于建筑工人的這種情況加以改善。
(六)鼓勵企業進行法律顧問的設立
出現火災才想起要去買保險是無用的,同樣企業也不要在出現法律糾紛時才想起找法律顧問,提前進行法律顧問的選擇可以使企業規避更多法律風險。建設工程對于工程的建設是非常熟練的;但是卻不了解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比如a公司被b公司告上法庭,如果a公司臨時再去找律師,而打官司時間已經迫在眉睫那么對于a公司來說很難找到一個合適了解自己公司又對法律十分了解的律師,反之如果公司本就又法律顧問就可以立刻進行相關事件的分析。將損失最小化。因此會出現一些本來可以避免的糾紛。造成名譽與金錢上不必要的損失。建議企業找一個專業的法律顧問,這個專業不只是法律知識的專業更重要的是對建筑知識也要有所了解。這樣才能夠時所選擇的法律顧問更加適合企業所需要。
四、結語
本文是筆者的一些粗略見解,不同的建筑工程風險也不同,建筑工程單位應該結合實際進行分析,選取最合適的適合自己的方案。
[參考文獻]
[1]管榮齊.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與完善[j].金融經濟,2007(4).
[2]戴敏.淺析施工企業合同風險防范[j].企業科技與發展,2008(18).
[3]王杏.淺談規范項目合同管理及防控合同法律風險[j].新西部(理論版),.
猜你喜歡: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十一
淺析依憲執政的價值觀討論
xxx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最大亮點在于“依憲執政”、“依憲治國”重大理論命題的提出?!秞xx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在這里,共同性與合理性實際上被視為憲法秩序的本質。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包容性,成為國家的整體框架;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正當性,成為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唯其如此,憲法方可具有操作性,成為全民的行動綱領。
而要夯實憲法作為基本共識和根本規范的實質內容,就不得不進一步開展價值觀討論,達成基本共識,從而形成新的法律意識形態。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制度頂層設計背景下,“問題”的研究仍然很重要,但“主義”的探討也無從回避。因為解決“問題”的技術化操作無法形成價值體系上的基本共識。沒有這種共識,頂層設計就無法做,憲法實施也無法得到可靠的保障。
為此,有必要提倡一種“共和主義”精神。它可以與中國傳統價值體系中“和而不同”的原則相對接,可以與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的理性設計和可繼承的共同性相對接,可以與歷史唯物論相對接,同時也能凸顯程序本位的現代法治原理。這種共和主義必須包括市場法理、指令法理、共同法理這樣三種最基本的價值元素。
實際上,在全球性的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過程中,法治秩序的形成和發展以及正當化根據,本來就包含兩個不同的維度:一是從零開始的理性設計,也就是社會契約型的國家觀;另一是尊崇事實、利益以及傳統的繼承原理,也就是歷史傳承型的國家觀。因此,現代化的價值體系并非通常理解得那樣單純,而是內部存在張力。以此來反觀中國現代化過程,價值體系也并非像蘇維埃詮釋者所斷言的那樣一元絕對化。
一、歷史唯物論新詮
在社會主義體制下,要實現法律意識形態向這種三元共和主義的解釋性轉換,首先要認真解讀歷史唯物論。歷史唯物論的基本原理是:生產力(勞動、土地、貨幣)的變化會引起生產關系---主要指由誰、怎樣支配生產手段和勞動力的社會關系---的變化,而生產關系的變化又會引起上層建筑的變化。[1]雖然上層建筑也會反作用于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但歸根結底還是經濟基礎、社會的物質條件決定上層建筑的存在方式。[2]當今的中國,從1990年代中期開始,經濟基礎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市場已經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因此,國家體制和法律以及社會意識形態必須隨之進行調整,這正是歷史唯物論的基本要求。在這個意義上,中國法律秩序的價值體系必須進行重構,主要是加強“市場法理”這個價值元素的比重和核心地位,并相應調整所謂“指令法理”、“共同法理”與“市場法理”之間的關系。
特別是要通過反腐舉措遏制官僚機構的畸形膨脹,進而讓權利哲學和公共哲學來制約政府權力的運行,并把這種理念和舉措制度化、程序化,納入法治的軌道。一般認為,歷史唯物論特別強調社會發展的科學規律,具有單維進化史觀和決定論的特征,在這樣的分析框架里,個人的主體性和選擇自由似乎缺乏生存空間。但是,仔細研讀經典文本可以發現,這樣的認識其實是不正確的,至少是不全面的。
例如xxx的以下這段著名論述,就可以從中找到若干個推陳出新的切入點:“歷史是這樣創造的,最終的結果總是從許多單個的意志的相互沖突中產生出來的,而其中每一個意志,又是由于許多特殊的生活條件,才成為它所成為的那樣。這樣就有無數互相交錯的力量,有無數個力的平行四邊形,而由此就產生出一個總的結果,即歷史事變。這個結果又可以看作一個作為整體的、不自覺地和不自主地起著作用的力量的產物。因為任何一個人的愿望都會受到任何另外一個人的妨礙,而最后出現的結果就是誰都沒有希望過的事物。所以以往的歷史總是像一種自然過程一樣地進行,而且實質上也是服從于同一運動規律的。”
在這里,我們可以看到服從客觀規律的歷史進程中包含著許多特殊的個人意志,并且這些個人意志是相互關聯和相互作用的。這些個人各有自己的生活條件和語境,通過博弈形成合力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參與社會結構的塑造。然而,每一個人的意志卻不能單獨決定事態的演變,結果總是取決于許多個人意志的博弈和綜合作用。因此,社會發展很難完全按照預定的計劃、有目的地進行,在復雜的力量對比關系中永遠存在偶然性和意外性,但又會按照自然的機制不斷地有序化演進。
由無數個合力作用的平行四邊形構成的這種動態場域,與自我調整的市場其實是相通的、相洽的,也屬于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范疇。在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歷史唯物論與市場經濟背景下關于合理選擇的理論框架之間的距離,并不像人們通常想象得那么大,而是很容易采納實踐理性的邏輯來考慮個人意志的計算、利害關系的計算、交涉成本的計算,等等。
實際上,西方有些學者已經試圖把理性的個人選擇以及公共選擇概念與歷史唯物論結合起來,采取博弈論的分析方法和數理方法對馬克思主義學說進行重新認識和詮釋。
例如霍布斯提出的如何避免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這樣一種秩序問題,從馬克思的觀點來看,實際上就是關于資源和利潤如何分配才能減少或者防止糾紛的問題;在法學層面上看,就是如何對權益進行制度化分配的權利論問題。對于歐美現代的合理選擇理論而言,在權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交換與共識,因而制度設計上的基本原理是假定個人是均質的,并且通過法治使得每個人互相尊重權利,這樣就可以平等地獲得效用。但是,這樣的模式過于單純化了,似乎這樣一來就可以獲得實質上的平等,結果并非如此。
二、作為權利論的馬克思主義法學
對于歷史唯物論而言,在權利分配方面最重要的是不平等和支配,于是必然引起非合作型的博弈乃至階級斗爭。從這個角度來解讀《xxx宣言》中宣示的社會革命理想---“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5],會對歷史唯物論產生一種嶄新的認識,并且可以合乎邏輯地推演出關于統治理性的根本問題:要么讓那種非合作型的博弈導致無休止的階級斗爭,要么通過適當的制度安排讓不同的利益訴求充分表達并進行有效的協調。在筆者看來,馬克思主義就其本質而言就是一種權利論,或者說為權利而斗爭的學說。當然,斗爭的方式可以不同:有合法的、和平的,也有非法、反法的甚至暴力的;有個人的,也有群體的。通過這樣的思考線路,歷史唯物論其實也可以通往自由而平等的法治秩序,以及關于協商民主和選舉民主的制度設計。更重要的是,這里潛藏著一種新的制度觀:制度不僅僅是博弈的規則,實際上主要體現為博弈的均衡狀態,并且有可能出現多樣性的均衡狀態。
對于法律的主觀性與客觀性之間關系的處理,歷史唯物論有兩個命題很值得重視。一個命題是馬克思提出的。他指出,“無論政治的立法或民事的立法,都不過是宣布和登記經濟關系的需要而已”[6].他還認為,“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7].馬克思的觀點與維辛斯基提出的“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達”那樣簡單化、政治化的公式有著明顯的不同,而更強調客觀化的共同性。意大利馬克思主義思想奠基人安東尼·拉布里奧拉詮釋得非常好:“國家是一個現實的有效能的機構,它保障社會制度和它的基礎亦即物質生產的穩定性。
歷史唯物論的另一個重要法學命題是xxx提出來的,涉及良法與惡法的區別,涉及國家制度的反思理性,以及不同政策和意見之間的自由比賽。他是這樣表述的:“如果說民法準則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現了社會的經濟生活條件,那么這種準則就可以依情況的不同而把這些條件有時表現得好,有時表現得壞?!?/p>
這意味著上層建筑與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并非自動產生的,也并非固定不變的:法律的表現形式是可以比較的、可以選擇的、可以改進的,從而為主觀能動性和技術合理性留下了足夠的回旋余地,也為制度改革提供了支點和杠桿。xxx晚年非常強調法律制度對經濟以及財富分配的反作用[10],為自由主義市場容易出現的不正當競爭、貧富懸殊等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歷史唯物論的思考線索。把社會主義者以及左翼思想家所關注的平等和公正納入法治的制度設計藍圖,同時堅持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正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關鍵,也構成了加強規范秩序正統化機制的一個重要的契機。這意味著我們必須拒絕那種絕對化的法律實證主義立場,讓各種制度不斷經歷批判理性的洗禮和正當性根據的檢驗,不斷趨向公平正義以及民主理念。
三、法治中國的價值三分法與溝通程序
我們還須特別留意,與第二個命題相關但又不同的是,在歷史唯物論的視野里,法律始終被理解為社會關系的中介物,應該保持中立性,發揮溝通媒介的作用,這與xxx時代的“階級司法觀”也大相徑庭。馬克思早就主張法律體系在社會的經濟活動和發展的整體機制中,應當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因為法律是社會各種關系(首先是生產關系)的中介物,無論何種社會關系的實現都需要有法律上的表現形式。法律之所以能夠發揮這種作用取決于其抽象性,正是由于這種性質,法對于它所包含的被媒介的關系保持“中立”,不改變這類關系的性質。
在這里,我們隱約看到“法治中國”的圖景:個人被抽象地勾畫為受到客觀條件制約的主體,并具有關于背景的基本共識。個人可以表達自己的意志,也可以提出要求,但這些都需要與其他個人的意志和要求進行相互協調。為此,有必要像尤根·哈貝馬斯的批判社會理論以及法的實踐哲學所描述的那樣,設定一種在公正程序之中進行對話和商談的理想狀況,至少滿足以下三個條件:(1)獨立人格的相互承認;(2)排除強制、確保自由和平等、提供充分的參加機會;(3)在信息充分公開和具有基本共識的基礎上確定議論的主題。與此相應,國家和法律體系則被理解為某種現實可行的社會機制,或多或少地對個人的訴求做出回應,而這種回應都必須也有可能保持客觀性和中立性??傊?,個人的自由和解放主要通過理性對話的方式得到實現,自由度、解放感以及回應的效果則主要取決于機制的反思理性。這正是推動歷史唯物論的法學進行重構的關鍵所在。
以歷史唯物論為線索來分析和解釋法律意識形態,我們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馬克思主義法學實際上包含非常豐富的價值內涵和理論創新的契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不僅可以與指令法理相聯系[12],而且還可以與市場法理、共同法理相結合。這就為我們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建立一種能與時俱進、適應社會多元化和復雜化事態的公共哲學提供了前提條件,也為通過更具有包容力的共和主義來凝聚關于體制轉型和法治秩序構建的基本共識這樣的政治需求拓展了話語空間。
新時代的法律意識形態,必須反映國家、市場以及社群這三種不同維度。以這種三元結構為特征的共和主義內部既然包括了不同價值的并存、交錯、互動、組合,因而勢必容許復數的記述體系和正確解答之間的競合,這就意味著人們交往和商談的行為,以及相應的溝通程序具有越來越重要的意義。只有按照程序公正原則構建的對話環境,才能真正使人們保持共和主義精神,不斷自由地探討使原理以及道德判斷正當化的適當理由;才能在多層多樣的語境中豐富對話內容,實現思想認識上的推陳出新,并就公平正義達成共同的立場和態度,進而實現社會價值體系的整合。
參考文獻:
[1]卡爾·馬克思。資本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66.
[2]圣地亞哥·卡里略,鐘琦譯。“歐洲共產主義”與國家。北京:商務印書館,1978:12、13.
[3]馬克思xxx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8.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十二
在心理學中,意志是指人自覺地確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動以實現預定目的的心理過程。人在反映現實世界的時候,不僅對現實世界有依據其主觀思維的認識,而且還會對它們形成一定的情感體驗,并且在自我認識和情感的支配下有意識地去改造客觀世界。這種最終表現為行動的,積極要求改變現實世界的心理過程就構成了心理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意志過程。 意志與行為有著不可忽視的密切關聯:意志引導行為。這種引導又體現在兩個方面:發動與制止。發動就是推動人去從事達到預定目的的所必需的行動;制止就是阻止不符合預定目的的行動。 由此可見,如果沒有一定的意志因素,行為也就失去了根本的心理支持,那么這一行為就不成為我們刑法學上所談論的行為,因此也不會導致對此行為的刑事非難。
依照刑法學傳統,罪過通常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將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它以故意和過失為內容,所以我們分別討論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中的地位。
1、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兩方面特征:希望和放任,其表現為意志對行為的發動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果一個人僅有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的認識而沒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便不可能自覺的確定行為的方向、步驟、方法,導致此種行為的事實。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指出:決意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決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為,就表明積極的惡的意志,就是故意, 可見故意心理是在積極的惡的意志的推動下而轉化為現實中刑事非難的罪過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實施過程中具有決定的、主導的作用,是聯系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的橋梁紐帶??傊庵疽蛩厥窃谡J識的基礎上,將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觀世界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2、過失心理狀態下是否存在意志因素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上一直爭論不休。我國《刑法》第15條第1款對過失犯罪作了規定,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由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上規定的過失有兩種:(1)疏忽大意的過失;(2)過于自信的過失。
大多數學者將疏忽大意看作是這一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但是筆者認為,意志的存在是以認識為前提和基礎的,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其認識因素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的危害結果是沒有認識的,既然沒有認識有何來的意志呢?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疏忽大意的過失心理中既無意識又無意志呢?這顯然與過失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相矛盾。對此陳興良教授認為過失犯罪心理過程是有意志參加與意識和無意識交錯活動的過程,在司法實踐中除個別沖動行為外,找不到完全沒有意志的過失犯罪。 因此筆者認為,疏忽大意并不是這種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而是行為人的一種潛意識的`表現,這種潛意識導致了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低于社會認可的正常標準,從而做出了與一般人的意志內容相反的決定,在這種決定(實際上也就是意志因素)的引導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與疏忽大意的過失相同,筆者認為輕信同樣不是過于自信的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它只是導致行為做出錯誤判斷的一種潛意識,在這種潛意識的指引下,行為人做出了與防止這一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的決意相悖的選擇,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意志因素在這里也是不可忽視的,它間接地在整個的過失犯罪的過程中發揮著作用,并最終成為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決定性因素。
基于此筆者認為雖然在過失犯罪中意識與意志因素的表現沒有故意犯罪表現得那么明顯,但是其在過失犯罪中的存在與作用的發揮是不可否認。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十三
內容提要:
關于經濟法律體系的論文不少,尤其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之后,但其中多數文章都力求打破傳統部門法的界限,試圖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法新構成理論”。[1]筆者不贊成這種觀點,認為“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本不是規范的法學術語,以之為基礎而進行過深的法學理論探究是歧途末路?!敖洕伞焙汀敖洕审w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為經濟學研究的需要,特別是市場經濟學即法制經濟學研究的需要。從法學角度講,“經濟法律”和“經濟法律體系”概念只是臨時借用而已,對之進行法學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民法、商法和經濟法等法律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2]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
[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總之,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于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4]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
爭議的焦點有二: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v^法律部門^v^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6]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
(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7]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于劃分原則和標準。現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8]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9]
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F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诖?,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10]筆者以為不然。現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紤]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于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后,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十字軍東征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于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于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采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
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13]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盵14]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xxx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于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并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15]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沖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后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并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16]只對商法是否獨立于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17]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于,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經營性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性行為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18]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
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20]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現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21]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A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22]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24]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2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性行為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
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27]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28]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29]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十四
律論文是用系統的、專門的語言體系和知識體系來討論或研究某種問題或研究成果的學術性文章,是理論研究成果的表現形式之一。法律論文是學術論文的一種,包含在學術論文的范疇之內,故而其具有了學術論文所具有的重要屬性和特征,即嚴謹性、創造性、專業性、權威性與理論性。筆者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將以法律論文的寫作為切入點對學術論文寫作進行論述,并提出自己的簡單思考和見解。
法律論文,作為一種獨立于其他學術論文的獨特論文,較之其他學術論文有著更加鮮明的個性和特點。而法律論文寫作,是在具備一般學術論文寫作的普適特點的基礎上,對某些方面有著更為特殊的要求。
(一)深厚的法律知識與經驗
(二)規范性與藝術性
法律論文作為學術論文的一種,對規范性有著極為嚴格的要求,比如文章的結構順序、參考文獻的標注方法等。一篇法律論文即使觀點再好,內容再充實,如果沒有規范的結構,很容易讓人詬病,顯得不專業。這樣的文章,即使可以憑借著自身的優勢展露鋒芒,也很難經得起歲月的洗禮。法律文章的規范性不單單體現在結構,其他方面如論述方法也有著許多特殊的“講究”。而正是由于法律論文對規范性有著如此嚴格的要求,導致其顯得枯燥。孔子云:“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然而由于法律論文其特殊的性質,是無法像一般文體那樣使用夸張,感嘆等手法增添文章的趣味性。甚至這類手法本身就是法律論文乃至學術論文寫作的禁忌。因此,很多人對于法律論文寫作的枯燥性認為理所應當。其實不然,法律文章也可以寫得引人入勝,并且很多出自大家之筆的法律論文都讓人讀起來欲罷不能。那樣的文章往往脈絡清晰,作為論據的案例與論點緊密相連,語言功底扎實。由此可見,法律文章的規范性與藝術性并非矛盾。在重視法律論文寫作的規范性同時,適當考慮讀者的感受,在滿足學術論文學要求和論文寫作目的的基礎上,盡量增加文章的可讀性,也是法律文章寫作的一個課題。
(三)專業性
法律論文與其他專業論文一樣,必須是其所在領域專業問題的反應,有其本身的語言體系和對話系統,通俗而言就是有一定的“門檻”。法律論文的專業性體現在,其是通過嚴謹而規范的語言體系進行解讀和交流的,與社會中的普法讀物,其受眾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論文的溝通者之間應該有其自成一體的語言系統,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言法語。這也是法律共同體通用的語言。
(一)法律從業者的作業本
(二)法治社會的教科書
法律論文的專業性縮小了其受眾的范圍,但其并不是困于書齋與社會脫節的。法律論文反映的思想和主題,會通過法官的裁判、律師的辯論、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以及法律生活中各種文書的表述體現出來。法律論文會通過其讀者內化成其觀點和素養,再通過其實際的實務行為影響每個案件的當事人和整個社會的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的樣態。
(三)法學史上的里程碑
縱觀一項學科的發展都是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而非一蹴而就。法學作為一項法律、法律現象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其本身的發展需要各種社會因素的相互作用和配合。法學的研究目標和方向是緊緊圍繞法律問題而展開的,是以該問題所涉及的法律知識和理論體系為基礎的。事實上,法律論文的形式和類型也間接的反射著法學理論和法律實務所發展的不同層次和側面,有的學者通過法律論文預測著法學理論發展的前沿和方向,有的學者通過法律論文剖析社會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并在現有的框架內提出解決方法,有的學者通過法律論文發現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為其完善提供思路。總之法律論文中有著其所處社會時代的烙印,尤其是法治發展進程的痕跡。通過有關某個問題的論文的梳理,就可以很快明晰該問題在不同背景下發展的脈絡,法律論文亦是如此。從小的方面來說,就一個學者前后所著文章的研讀,能夠很快明了該學者學術觀點的變化。
較之一般的論文寫作,法律論文的寫作形式上大致也包含以下幾個基本部分:論文題目、中英文摘要、目錄、前言或緒論、正文、結語或結論、注釋、參考文獻、致謝等方面。有些可能會有更高的要求。法律論文寫作像其他論文寫作一樣經歷了從選題選材,以至最終定稿的過程。而每一環節都有可能出現不同的問題。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筆者將結合自身,談談自己的看法。
筆者剛剛接觸法律論文寫作,就遇到了不少問題。首先由于學習法律知識的時間尚短,加之缺乏經驗。很難寫出深刻的見解。其次,筆者在材料的選擇與論述方面遇到了障礙。所以每次寫作前的資料準備,筆者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有時可以說是重新學習一遍。通過本科階段的學習,奠定了一定學術論文寫作基礎,加之不斷努力,這些困難筆者大多通過努力順利克服。但是,這些論文大多是老師確立好題目的,相當于“命題作文”并不需要自己思考寫作的中心和方向。事實上,在遇到第一個需要自己獨立完成選題的法律論文時,真正的問題來了。由于自身法律知識的限制,缺乏科學的選題方法,加之由此引發的不自信,筆者在選題上耗時許久、猶豫再三。后來,筆者查閱了許多資料,并且結合自身情況,加之不斷的練習,逐漸對選題駕輕就熟。現談談對法律論文選題的幾點心得。
選題是一篇法律論文的出發點,在不能明確所選什么樣的題目的情況下,至少心中應該明確兩點:
一是,所書寫的法律論文的目的,也即所反映的法律問題,該法律問題的理論基礎,學者之間的爭論以及通說觀點。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十五
【摘要】對工科類本科專業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存在的問題與對策進行研究,
對工科類本科專業的人才培養模式和要求進行了概述和總結;對工科類本科專業建設進行了探索和思考;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思路和方法,為工科類本科專業畢業實習、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標準建設提供重要的參考資料。
【關鍵詞】畢業實習 畢業論文 畢業設計
1引言
工科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之間的聯系比較緊密。畢業實習可從生產實踐中為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提供第一手的資料和信息,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可以解決生產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兩者結合將有利于提高工科類學生的質量和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就每個本科高校而言,建立一套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實施標準顯得尤為重要[2]。
2當前工科類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當前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走過場現象比較普遍,學生沒有真正地進入畢業實習的角色,沒有達到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效果,很多學生最后也就是寫個報告就算結束了,嚴重地忽視了該環節對學生動手綜合實踐能力的鍛煉效果,對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產生很大的影響,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學生心理因素的影響。認為馬上就要畢業了,急功近利比較普遍,很多學生直接在外就業了,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形同虛設。二、就業壓力大。學生忙于找工作,參與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時間較少。三、師資因素影響。現在學校人數多,沒有足夠的專業教師從事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工作,很多教師還要從事其他理論課的教學工作,師資力量明顯不足,對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難以做到精細化管理,以及傳統管理方式的不足,也導致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四、區域條件的限制。沿海經濟發達,廠家比較多,能為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提供場所,而像內地高校所處地域經濟社會發展程度比較低,沒有足夠的廠家,有的廠家也都是些勞動密集型企業,難以讓學生與所學專業掛上鉤[4]。五、經費的制約。高校院系在制定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實施方案時,規定了很多條條框框,但由于沒有具體經費配套的落實,實施起來困難很大,很多實踐性的畢業設計,由于沒有經費讓學生購買一些元器件等東西,使得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往往停留在理論層面,最多也就在仿真上,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產生很大的制約。六、管理制度的制約。當前院系為了管理方便的需要,對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作了很多硬性規定,不能充分發揮學生自己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例如統一為學生提供畢業論文題目,使得學生的選題空間受到很大限制,很多題目陳舊,學生不感興趣,仍然要硬著頭皮去做等。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前期、中期、后期檢查形式多、實質性內容少等等[l]。
3提高工科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質量的措施
修訂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大綱
從人才培養方案入手,通過對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進行修訂,保證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有效可靠運行,例如傳統的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放在最后一個學期進行,學生的理論課上完了,使得很多學生沒有上課的心理準備了,使得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管理難度加大,可以將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調整到第七學期進行,第八學期再上一些選修課程,這樣管理起來更加有時間,有效性更好。對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也要制定教學大綱和進度表,細化內容,進行過程管理等。
加大教研、科研支撐力度
學校要加大教研、科研支撐力度,讓教師和學生手中有研究項目以保證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有充分的內容質量保證。目前,各類學校已經意識到這個問題,在方方面面加強內涵建設以保證人才質量。通過學?!氨究平虒W工程”,投入大量資金,立項一批教研項目和實訓基地。由于內地企業發展規模不大,科研能力不強,并且技術含量不高,對專業支撐力度不強,學校要花大量資金以教學研究立項形式進行實訓基地建設,一個基地投入20-30萬元,讓專業教師負責實施,和企業聯合建立實訓基地,通過這些項目的實施,將有力地促進工科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建設,畢業實習有了具體的科目內容。同時,學校要利用高?!澳芰μ嵘媱潯贝罅M行建設,大力鼓勵學生申報國家級、省級、校級“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鼓勵教師申報省級“質量工程教學”項目;利用高校“振興計劃”建設工程訓練中心; 利用“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設”大力進行實驗室建設;推進本科生優秀畢業論文(設計)培育計劃;通過學校“年度招標課題”項目等有力地推進了人才質量的提高,通過各專業負責人選聘工作,優秀教研室和優秀實驗室評選活動等等。讓我們的專業建設有聲有色,內涵豐富,必將促進人才質量走上一個新的臺階,改變以往理論教學強,實踐教學弱的局面。
綜合推動各項舉措
學校要綜合推動各項舉措,例如讓企業界人士到校作報告,派遣大量教師進駐企業擔任科技xxx,邀請企業的高級工程師進院系討論人才培養方案,就企業對專業素質要求的著重點進行說明,在人才培養方案上著重進行強化、改進,教師與企業聯合建立“科技創新平臺”,優秀畢業生創業成功者回校設立獎學金,通過多方舉措的開展,使得高校與企業之間的互動明顯加強,各種教研、科研、參觀交流等活動井然有序地進行,為大學生的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提供廣闊的空間,其專業性、質量和深度都得到明顯提高。通過加大電子設計大賽,機器人大賽,機械創意大賽等國內大賽投入力度[5],鼓勵學生廣泛參加,提高學生的動手實踐能力。近年來,我校師生在各級各類比賽中獲得了很多大獎,受到了教育廳和社會各界的廣泛贊譽。我校工科學生的發明專利更是屢見不鮮,有一個在校學生個人發表的論文和專利有十幾項,給全校師生作了報告,可以看出學生學習能力很強,尤其是實踐能力更強,能把知識與能力融會貫通。
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科學、規范化管理
經費的支撐
經費的支撐,要進行專項經費撥付,專款專用的方案,一定要明確,我覺得這一塊是一個需要重點解決的問題,現在模式是沒有明確,很多都停留在意識上,實際中根本沒有做到對畢業實習、畢業論文(畢業設計)的經費保障。這樣廣大師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才會表現出來,各項工作才能切實有效地運行下去[6]。
4總結
作為一所一般本科院校,皖西學院在近13年時間里,乘高等教育大眾化之勢而上,完成了由??平逃奖究平逃?、由師范教育為主到綜合性、應用性本科教育的兩大轉變,實現了跨越式發展。2006年順利通過了國家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并取得好的成績,實現了學校中長期發展的第一步戰略目標。2013年通過教育部本科教學審核評估,并取得好成績;為深化學校內涵式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省內同類地方高校中名列前茅。
2013年我校接收教育部本科教學審核性評估,評估專家對我院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與就業工作提出殷切希望,提出很多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正是我們需要做的工作,學校對工科專業的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與就業工作的現狀、存在的問題非常清楚,并感受到了極大的壓力,這些問題也是當前我國高校教學管理、教學改革中普遍存在而又尚未解決的重大問題,已到了不解決不行的地步,皖西學院正在多渠道研究改革方案。學校對學生的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與就業工作非常重視,對此項教學改革研究項目非常支持,在今年校院兩級領導班子對此項工作高度重視,已完成了對2013屆畢業生的實習、畢業設計及就業工作總體教學改革的初步試驗,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實踐證明該方案可行。
項目課題組負責人具有寬厚的專業基礎和長期的教改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改革意識和開拓創新精神,具有較強的課題主持能力和研究能力。課題組成員層次結構合理,涉及面較廣,大都具有豐富的教育理論和教學管理經驗,他們參加了工科專業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對我國工科專業的辦學現狀及課程指導委員會的要求比較了解,教學經驗豐富。希望本文的觀點能為高等工科本科畢業實習、畢業設計(畢業論文)標準建設作出自己的貢獻。
參考文獻:
[l]丁立明,李寒旭.化工工藝專業畢業實習現狀與教學改革探索[j].安徽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
[2]李國鋒,李云龍,張志剛,等.試論高校畢業實習的教學與改革[j].長沙大學學報,2007.
[3]李文紅.淺談高等學校畢業實習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湖北成人教育學院學報。2007.
[4]周建平.大學課程改革的“深度”缺乏與覺醒[j].南京:江蘇高教,:71-73.
[5]劉星.論政府服務超越”顧客導向”的必然性與可能性[j].太原:理論探索,:106-109.
基金項目:皖西學院2013年度委托招標課題(項目號:2013 zb86)資助;安徽省高校2013年度省級質量工程項目(項目號:2013jyxm182)資助。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十六
摘要:我國雖然是個單一制國家,但是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造成了我國現在“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復雜且獨特的局面,區際間的法律沖突問題也隨之而來,面對法律沖突時法官到底如何選法?理論依據何在?司法實踐中我國法官總是以極盡簡略的方式說明選法的理由。美國沖突法理論對美國州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意義十分重大,同樣,我國在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時問題也可以進行借鑒和學習,而且在我國司法實踐的法律適用的選擇上也可以給予指導。因此,通過探究美國沖突法理論中選法的方法,為我國的司法實踐在區際法律沖突中如何選法提供理論支撐。
關鍵詞:區際法律沖突;法律選擇;選法方法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doi:
1問題的提出
案件情況:香港鴻潤(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潤集團)因資金短缺,向香港中成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成公司)借款,雙方簽訂了一份《貸款協議書》,約定鴻潤集團向中成公司借款1000萬元港幣,還款日期約定為1995年11月28日,廣東省江門市財政局(以下簡稱江門財政局)為該筆借款的擔保人,并且江門財政局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擔保書》,擔保書中注明了“本擔保書適用香港法律”。雙方還約定,擔保書生效要件為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在見證人處蓋章。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后,鴻潤集團沒有按期償還借款。之后中成公司要求擔保人即江門財政局履行擔保義務也未能成功,遂在2000年8月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法律訴訟,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爭議焦點:《不可撤銷擔保書》是否有效?江門財政局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法律沖突:根據香港地區法律的規定,對于內地的政府部門對外提供擔保并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故《不可撤銷擔保書》為合法、有效擔保。但內地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做擔保人,該擔保行為由于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而無效。
那么,在法律規定存在沖突的情況下,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運用何種方法選擇法律的適用?
2區際法律沖突
區際法律沖突指一國內部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區際沖突法是指用來解決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區之間的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法律適用的法。區際法律沖突的規定大多出現在聯邦制國家、復合法域的國家,比如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在這些國家的內部都具有多個獨立法律制度行政區域,所以在其國內,通常會出現不同法域之間的區際法律沖突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區際法律沖突不僅只發生在聯邦制國家,復合法域的單一制國家也同樣會發生,比如我國。
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但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分別回歸祖國。同時,我國允許港、澳自^v^恢復行使主權之日起50年內原有的法律基本不變。由此我國出現了“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根據已經生效的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這在法律方面表現為享有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其原有的法律法規,除與基本法發生沖突必須修改的外,均予以保留。同時,臺灣地區也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就意味著,中國內地、港、澳、臺地區都各自構成獨立的法域,施行不同的民商事法律,區際法律沖突也隨之而來。
我國現今也沒有專門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立法,只是在最高院關于適用《^v^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中規定了:“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定”。沖突法對于中國來說是一個舶來品,每當我們談起沖突法理論必然會稱贊歐美,而且在現代沖突法的發展史上,美國也的確扮演的是開路先鋒的角色。因此,接下來我們將以前文中的案例為例來研究美國沖突法理論發展中較突出的幾種選法理論,包括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利弗拉爾的“較好法律的方法”、貝克斯特的“比較損害法”和里斯的“最密切聯系說”。
3美國國際私法中的選法理論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
布雷納德·柯里(bralnerdcurrie)指出:“沖突法的核心問題或許可以說是……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州的利益存在沖突時,確定恰當的實體規范的問題,換言之,就是何州利益將讓位的問題?!?/p>
美國的傳統國際私法理論認為,由于涉外民事法律案件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而導致法律沖突問題,所以涉外民事案件都是法律沖突案件。柯里從根本上否定了上述傳統觀點,認為涉外民事案件可以分為兩類:一類產生法律間的“真實沖突”;另一類只會產生法律間的“虛假沖突”。
虛假沖突,指一個案件所適用的兩個國家的法律,在具體規定上產生了沖——但是二者背后所涉及的政府政策并不發生沖突。政府利益分析說認為,虛假沖突有以下兩種:一是對一個案件具有某種聯系并有可能被適用的兩國實體法規——在內容上完全一致;二是雖然兩個有關國家都與某個案件有聯系,而且兩國實體法規定也截然不——但是只有一國對該案件具有適用法律的利益。
真實沖突,指兩個有關國家都與該案件有聯系、兩國實體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且體現的有關法律背后的政府政策也存在沖突,這種情況所產生的沖突現象叫真實沖突。柯里教授以為,只有在真實沖突案件中,才會發生法律沖突問題,而且也比較容易解決,因為法院在審理真實沖突案件時,一般來講無權衡量哪個國家的利益較為優越,法院只能適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香港地區的法律對政府機關提供擔保未作任何限制,由此可以看出香港地區的法律所要保護的是債權人的合法債權。按照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理論,我們可以得出香港地區政府制定該法律的利益是香港地區公民的合法債權這一結論。但是《^v^擔保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不過該法是1995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所以該案還要考慮其他法律規定。根據外匯管理局于1991年發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和最高院在1988年通過實施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06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國內地禁止國家機關對外提供擔保,江門財政局屬于國家機關,所以其擔保行為無效。江門財政局作為國家機關,往往是國家政策的執行者和地方規范的制定者,政府機關作為擔保人參與經濟活動,破壞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秩序。按照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理論,我國內地法律制定的利益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安全與穩定。 在本案中,香港地區的政府利益和內地政府利益是存在沖突的,而且是真實沖突。按照柯里教授的理論,兩方政府的利益是無法判斷孰優孰劣的,故只能適用法院地法,即內地的法律規定,江門財政局的擔保行為無效。
利弗拉爾的“較好法律的方法”
在美國的現代國際私法學界中,萊弗拉爾(roberta·leflar)的“法律選擇的五點考慮”方法在美國法律選擇實踐中產生了較大的影響??紤]因素包括:結果的可預見性;州際和國際秩序的維持;司法任務的簡單化;法院地政府利益的優先;適用較好的法律規范(betterruleoflaw)。由于萊弗拉爾的第五點考慮是其理論的關鍵因素,所以人們常將他的理論概括為“較好法律的方法”。
利弗拉爾認為,每一個聰明的法院都會選擇適用一種對本地社會經濟利益有好處的法律規范,而不會問這個法律是法院地的還是其他法域的。
下面我們按照利弗拉爾提供的五點考慮因素來考慮本文案件的法律選擇。
首先是結果的可預見性。在本案中的《不可撤銷擔保書》中明確注明了“本擔保書適用香港地區法律”,由此我們可以推斷出擔保行為發生時案件各方當事人其實是認為適用香港地區的法律對日后自身權益的維護是更有利的。但是內地的法律法規禁止政府機關作為擔保人的行為,所以若適用內地的法律規定來認定江門財政局擔保行為的效力,債權人對于該擔保行為的結果應當是可以預見的。
其次是考慮香港地區和內地之間秩序的維持。利弗拉爾認為,這一因素的考慮實質是要求法院必須適用與案件有實質聯系的法律。鑒于該案件法律沖突的復雜性,無論是香港地區還是內地的法律都是與該案件有實質聯系的。
第三是要將法院的司法任務簡單化。該案中原告提起訴訟的法院是擔保人住所地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就是在內地,所以適用內地的法律是更有利于法官審理該案件的。
第四是法院地政府利益要優先。結合前文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說分析的結果,該案件應適用內地的法律。
第五是適用較好的法律規范。內地的法律是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而香港地區的法律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整個市場經濟穩定而言,個人的利益是渺小的,所以筆者認為內地的法律是較好的法律,應適用內地的法律。
綜上,根據利弗拉爾的“較好法律的方法”中的五點因素分析法,我們可以看出適用內地的法律更為合適。
貝克斯特的“比較損害法”
柯里教授的“政府利益分析說”在解決真實沖突案件時,其結果往往導致的是適用法院地法,因此遭到了批評。而利弗拉爾的“較好法律的方法”也同樣遭到了攻擊,因為有部分學者認為法院在采用這種方法解決真實沖突案件時是將法院的地位放在了立法機關之上。在此情況下,貝克斯特(baxter)提出的一種新方法即“比較損害法”。
所謂“比較損害法”,是要求法院在審理真實沖突案件時適用這樣一個州的法律,即假如不適用它的法律規范,則這個州的政策將會受到最大的損害。貝克斯特教授認為,法院在審理真實沖突案件時總會遇到內部政策和外部政策這兩種獨特類型的政策目的。內部政策,是解決每個州內私人利益之間沖突的基礎;而外部政策,是在不同州私人利益發生沖突時所產生的政策。貝克斯特教授指出,在具體的真實沖突案件中應當比較兩個有關州的內部目的,看哪一個受到了較大的損害。如內部目的受到較大的損害,那么它的外部目的就應該實現,即適用它的法律。
內地法律的內部目的是通過限制本地區的國家機關主體來保護在其區域內的其他經濟主體獲得公平的市場機會。然而在該案中,擔保人是內地的政府機關,債權人是香港地區的公司,所以這就要探究內地的法律的外部目的是什么。通過探究,我們發現內地的法律規定的外部目的是通過限制本地區內的國家機關主體來保護該區內的經濟利益。
根據貝克斯特教授的比較損害分析法,我們還應當探究香港地區的法律進行分析。香港地區法律的內部目的是不限制其區域內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來保護其區域內的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然而,該案中的擔保人是內地的主體,所以我們依然要探究香港地區法律的外部目的。按照同一分析方法,可以推知香港地區法律的外部目的是通過不限制內地的擔保人主體資格來保護香港地區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假設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適用香港地區法律。適用香港地區法律規范的結果是使內地的內部目的遭到重大損害,這種做法將使內地的其他經濟主體尤其是無法擁有政府機關特殊地位的主體處于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中,擾亂市場秩序,而且剝奪了他們根據內地的法律規范本應得到的保護。
又假設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件時適用內地的法律。適用內地法律的結果也會使香港地區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到損害,然而,適用內地法律只會使香港地區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到部分損害,因為對于整個內地的市場經濟來說,香港地區個別債權人的利益損失占比較小。
通過上述假設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適用香港地區法律就會使內地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受巨大損害,而適用內地法律只會使香港地區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受部分損害。而根據兩個地區法律的損害程度,我們又可以得出另一個結論:在該案中,由于香港地區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受的損害比內地法律的內部目的遭受的損害小,所以香港地區法律的外部目的就應當服從內地法律的外部目的。
里斯的“最密切聯系說”
最密切聯系原則,又被稱之為最近、最強聯系原則,是指在選擇某一個法律關系的準據法時,要從整體上綜合分析與該法律關系有關的各種因素,最終要確定與該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有最重要、最本質、最真實聯系的一個國家或地區,以該地區的法律作為其準據法。最密切聯系原則在現代國際私法中被廣泛應用。
美國的《第一次沖突法重述》的理論基礎是畢爾教授提出的“既得權學說”,而美國的《第二次沖突法重述》的理論基礎是里斯(willisreese)所倡導的“最密切聯系說”。在《第二次沖突法重述》中,最密切聯系的特點在于,它突破了美國傳統國際私法規范的公式性,具有相當的彈性,該方法只有在具體案件的具體分析中才能反映出“最密切聯系”這一概念的具體內容。該特點是通過聯系因素列舉表體現出來的,所謂聯系因素的列舉表,就是說《第二次沖突法重述》在解決諸如侵權或合同領域中的法律沖突時,并不是像美國傳統國際私法那樣只規定一個聯系因素作為尋找準據法的依據,而是根據特定領域的本身要求規定幾個聯系因素,從而為確定最密切聯系地提供一個較為靈活的依據。最能體現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當屬《第二次沖突法重述》的第六條的法律選擇原則。 與該案擔保合同效力判定相關的有以下條款:第194條擔保合同、第187條當事人選擇的州的法律的第2款、第188條當事人未作有效選擇時的準據法的第1款和第2款。對這些聯系將按照其對該特定問題的重要程度加以衡量。
對于本文中案例法律的選擇,其實首先我們應當探討的是《不可撤銷擔保書》注明的“本擔保書適用香港地區法律”是否是當事人選擇的有效準據法,但是又根據上述法律第187條第2款例外條款的規定,我們只能先假設當事人未能選擇有效的準據法,然后按照188條第2款列舉的聯系因素探索與該案有最密切聯系的地區。
首先,《不可撤銷擔保書》中約定:擔保書必須經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簽字見證方可生效。由此可以看出該擔保合同屬于附生效條件合同,擔保人江門財政局出具該承諾書后交由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廣東省江門市人民政府之后在見證人處進行了蓋章以表示其見證,至此該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達成,合同生效。所以筆者認為該擔保合同的生效地在內地。其次,《不可撤銷擔保書》雖然是江門財政局單方面出具的承諾書,但是符合擔保合同要件,合同雙方的主體是擔保人江門財政局和債權人中成公司。擔保人江門財政局的工作場所、住所地均在內地,而且其財物來源也是在內地。理論上,金錢作為標的物的債務履行,接受金錢所在地的一方一般為合同履行地,所以香港地區應為該合同履行地。但是單就該擔保合同來看,保證人江門財政局作為合同的主要義務方,與內地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所以筆者認為內地應當作為《不可撤銷擔保書》的最密切聯系地。
接下來我們探討《不可撤銷擔保書》注明的“本擔保書適用香港地區法律”這一法律選擇條款。根據上述187條第2款和第6條第2款,我們可以看出在法律選擇問題上除了尊重當時人的意思自治外,還必須考慮該問題背后的政府利益。當按照當事人的選擇適用香港地區法律時,將破壞內地市場整體的穩定,將侵害內地的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其基本政策。所以《不可撤銷擔保書》中的法律條款的選擇不是有效的法律選擇,該案件的解決只能適用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內地的法律。
4美國沖突法選法理論對我國司法實踐的啟示
長期以來,我國法院的判決書一直沿用“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判決如下”這樣公式化的表達,“判決不說理”成了社會各界指責的焦點。與美國法官書寫的判決書相比,我國的判決書機械的表達方式嚴重缺乏理論依據,造成的結果是法官不愿發散思維,審判結果缺乏說服力。
法官作出判決而不說明理由,即使實體正確,也是有違自然公正的,因為“正義不僅要做得出,更要做得讓人看得見”。法諺有言:法官知法。即便任何人均有權拒絕對案件作出評判,法院仍應針對案件的相關事實提供合理的解釋,這就是法院不得因法律的不完備而拒絕裁判的道理。更何況,法院就個案法律事實間所造成的利益沖突進行價值判斷本身并非難事。
眾所周知,美國是一個允許法官“造法”的國家。面對紛繁復雜的現實案件,在無法找到準確的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發散思維,運用現有的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處理案件。這樣的判決實踐除了為后來的案件提供判決指導,更大的作用是豐富法學理論知識。從實踐到方法,從方法到實踐,美國沖突法的理論就是在這種螺旋式上升的過程中日趨成熟的。所以,運用法學理論豐富法院的判決結果、美國法官勇于實踐的“造法”精神都是我國法官在實踐中需要學習的地方。
美國沖突法理論對美國州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意義十分重大,同樣對于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也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美國沖突理論方法,對于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的選擇也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鄧正來.美國現代國際私法流派[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2]王承志.美國沖突法重述之晚近發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十七
摘 要 畢業論文的主要教學目的是培養學生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和技能來獨立分析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使學生進行相關的基本訓練及提升從事本專業工作的綜合能力。但從高職院校機械專業的畢業論文來看,學生畢業論文整體水平低下。本文分析了高職院校機械專業畢業論文寫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解決對策。
關鍵詞 高職院校 畢業論文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畢業論文是大學畢業生上的最后一堂課,是大學生涯的最后一次作業,是對整個大學知識體系的綜合運用和提高的一個過程。機械專業的畢業論文有實踐性強、理論要求高等特點,筆者在指導機械專業畢業生畢業論文的過程中,發現高職院校畢業生由于頂崗實習安排、論文寫作等方面存在問題,現針對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對策。
1 高職院校機械專業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
頂崗實習崗位不對口,畢業論文無從下筆
思想認識不到位,對畢業論文不重視
專業知識不扎實,寫作功底差
機械專業的畢業論文要求高、難度大,對專業課程如機械設計基礎、公差與配合、機械制造工藝等核心專業課掌握要求比較高,而高職院校畢業生學生專業基本功不理想,畢業論文完成力不從心。另一方面學生對畢業論文的選題、結構、寫作特點不了解,例如有學生選題是“淺談中國機械行業的發展”,很明顯選題范圍大,針對性不強,容易造成論述空洞、說服力不強;還有的學生有想法和思路,但是語言組織能力差,詞不達意,文章缺乏條理,結構混亂。
word等常用辦公軟件不熟練,對論文排版等束手無策
目前,高職院校計算機基礎教育的目標定位一般是:基本會用計算機,能通過學校的相關考試,能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的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或者其他類似的考試。②但是計算機基礎教育中的辦公軟件的應用教學有所欠缺,學生在畢業論文完成過程中反映的計算機水平令人堪憂。如有的學生不會設置目錄、有的論文文字、段落間距不一樣、有的論文字體設置混亂。雖然高職畢業生畢業之前為拿到畢業證都參加過計算機等級考試,但對于這種考試學生大多是應付式的,考過了對軟件的學習也丟下了,另一方面計算機等級考試難度較低,很難從根本上促進學生的辦公軟件應用水平的提高,也就難以讓學生寫作的畢業論文滿足對論文的排版格式要求。
機械專業畢業論文教學思路問題
高等職業教育以技能為本位,強調專業的職業素質,側重熟練的技術運用能力,強調實踐操作能力,體現崗位的實際工作需要,培養在生產一線開展技術工作的技術技能型人才。從高等職業教育的特點來看,高職畢業生對理論知識的整體掌握水平比不上本科畢業生,但是不少高職畢業生的論文是讇讇椎納杓?,如有的學生畢業論文是機器人設計。像這樣的畢業論文對專業理論知識的廣度和深度都有極高的要求,大部分高職畢業生根本無法完成;另外,高職院校的畢業論文評價標準和本科院校一樣,對論文的學術水平要求高,而現實的差距卻讓高職院校的評價標準難以為繼。
2 解決問題的措施
建立完善的頂崗實習制度,落實頂崗實習的過程管理
知識不等于能力,從掌握知識到形成能力,需要一個內化的過程,而這個過程可以通過頂崗實習來實現。③頂崗實習作為學生進行實踐學習最關鍵的一環,也是完成畢業論文必不可少的一步。高職院校應在宏觀層面上對頂崗實習做好統一的安排和管理,做好前期準備,采取社會招聘和學校聯系安排的方法來為學生提供頂崗實習的工作崗位,做到專業對口、崗位對口、就業對口。在頂崗實習的全過程為學生安排指導老師并定期聯系和反饋,同時,企業的“師傅”也要參與到畢業論文的指導,通過企業和學校的老師共同監督和指導學生完成畢業論文。為了提高老師的指導效率和學生的積極性,將學生在論文完成期間的表現,作為畢業論文評分的一部分。
解決學生思想認識不到位的問題
為了從根本上扭轉學生的思想認識問題,一方面要加強對學生的思想教育,使學生認識到畢業論文是整個教學過程中重要的一個環節,并加強論文指導,幫助學生克服畏難情緒和懶散習慣,獨立地完成畢業論文。另一方面高職院校必須嚴格制訂和落實畢業論文評分制度,根據學校人才培養標準,科學合理地制訂畢業論文評分標準,加強對答辯過程的督查,要求指導老師對畢業答辯不打人情分,嚴把考核關,對學生抄襲畢業論文現象嚴厲懲處,對于畢業論文不合格的學生一律不予畢業,打消學生的僥幸心理。
提高專業課程的教學效果和學生的寫作技能
高職院校應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專業核心課程的課時,讓老師有充足的課時把知識點講細講透,讓學生看懂聽懂,直到全部理解為止;高職畢業生的文學功底和文學修養整體水平不高,而寫作對于畢業論文的完成至關重要。為提高學生寫作技能,應適當開設畢業論文的指導課程,主要介紹畢業論文結構特點、如何選題、如何論證等關鍵要素,再輔以具體的案例講解和適當的練習,教會學生掌握寫作方法,切實提高論文寫作水平。
加強對word等辦公軟件的應用能力的培養
從現代大學生都要考取計算機應用能力證書,就可以看出以word為核心的辦公軟件的應用已經成為大學畢業生的必備技能,但是軟件的應用能力的提高,在于熟能生巧,而不少大學生更多地把時間花在游戲和娛樂上,對辦公軟件的應用采取應付式學習。高職院校的老師應該在平時的教學中多要求學生使用辦公軟件完成課后作業;在計算機教學的過程中,課堂作業除了應試計劃內的知識以外,還可增加一些辦公應用類的題目;④學生社團也可以開展辦公軟件應用比賽等活動,多為學生創造學習的機會,通過多用多練,學好用好辦公軟件,就能應對論文寫作中的種種問題,也提高了學生的綜合素質。
拓展畢業論文教學思路
高等職業教育不是研究型、學術型教育,是實踐型教育。實踐型論文和學術型論文的最大差異在于其鮮明的實踐性,⑤因而高職院校的畢業論文教學一定要體現崗位的實際工作需要。首先,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不應該是讇讇椎納杓疲杓評嗟謀弦德畚畝愿咧霸盒5謀弦瞪訊卻螅嚀宀僮饜圓磺浚ω糜衫鮮ω菅ジ謔迪暗母諼磺榭觶ㄈ緇盜慵庸ぁ⒆芭淶齲癖弦德畚奶餑俊f浯危弦德畚納婕暗哪諶菘梢允巧呱系哪騁壞攔ば虻募庸すひ嶄腦歟部梢允槍ぷ鞲諼簧嚇齙降木嚀邐侍猓踔量梢允嵌ジ謔迪岸怨ぷ韉奶寤岷鴕院蟮墓ぷ鞔蛩愕鵲齲ü哉廡┦導拾咐⒕嚀邐侍庋芯亢妥芙幔梢耘嘌目蒲ь瘢嶸導寄芎徒餼鍪導飾侍獾哪芰αa磽猓弦德畚牡鈉婪忠嘀賾諮√夂褪導矢諼壞那瀉隙?、提除f圓叩牟僮饜院涂尚行浴⒙畚牡拇蔥碌?、论文的腺|狄庖澹揮邪湊照庋穆畚納杓撲悸方新畚慕萄в拍芮惺堤岣弒弦德畚牡慕萄е柿?。?/p>
3 結束語
高職院校機械專業畢業論文是重要的教學環節,它的質量的高低也是整體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保障,為提高機械專業學生畢業論文的質量,應該在頂崗實習崗位安排、專業教學及監控、辦公軟件應用能力培養等方面采取措施,切實抓好這一重要環節,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
① 張建.機械專業本科生專業知識融會貫通能力的強化[j].肇慶學院學報,2013(2).
② 楊娜.高職院校計算機基礎教育的改革研究(c).2011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anagement science and engineering(mse 2011).2011-10-01.
③ 祝登義.學生頂崗實習管理模式的探索與實踐[j].成都航空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3).
④ 梁平枝.職業院校計算機辦公軟件應用教學探討[j].職業,2011(20).
⑤ 季俊杰.實踐型畢業論文改革的理論與實踐[j].高等農業教育,2012(7).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十八
摘要:法治國家要求教師依法執教,教師職業理念、職業道德與職業行為都受法律素養影響,教師提升法律素養是時代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教師法律素養必然要求提升途徑
教育教學是教師職責,“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教師是教育的工作母機,法治國家里,教育依法治教,依法執教必然要求教師具有較高法律素養。因為法律素養影響著教師職業理念、職業道德與職業行為,提升法律素養是時代對教師提出的必然要求。
法律素養是指在先天生理的基礎上,受后天環境以及法制教育的影響,通過個體自身的學習與法治實踐,所養成的法律意識、法律思維以及依法處理事務的能力。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早已載入憲法,普法教育也已經進行三十多年,但是法律素養現狀卻不容樂觀。一學者對杭州師范大學師范專業本科學生法律意識的調查結果如下:
另外一學者曾經對山東125名中小學教師的教育法律意識進行過問卷調查,結果如下:
調查結果表明,師范專業大學生與中小學在職教師,法律素養都急待提高。
1.提升法律素養促進教師形成正確職業理念
教師職業理念是教師對職業的觀點、態度、意識與價值的體系,是教師職業內部運行的職業道德規范。教師職業理念包括素質教育觀與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學生觀。正確的教育職業理念引導教師實施恰當的教育教學行為,因為教師的任何教育教學行為,都是在職業理念的支配下實施的。
現實中,人們更看重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它是教學質量的決定性因素。然而,教育教學能力只是教師素養中的技術性要素,作為培養人的社會實踐活動,僅有技術性要素顯然不夠,還需有人文素質。而法律素養則是人文素質的重要組成部分。素質教育觀與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學生觀都要求教師面向學生全體,促進學生全體全面發展;要求教師平等公正地對待每位學生,尊重其個性差異,關愛學生,不歧視與諷刺學生、更不能體罰與變相體罰學生;尊重學生權利,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學生安全,做學生的良師益友。而法律意識是法律素養的基礎,其核心是強調對權利與義務的認知,只有權利與義務觀正確,才可能正視與尊重學生權利,切實履行教師義務,將學生作為“人”來對待,才能深刻認識教育觀與學生觀的意義,并用以指導自己的教育教學行為。因而提升法律素養有利于促進教師形成正確的教育觀與學生觀,從而樹立正確的職業理念。
2.提升法律素養促進教師形成高尚職業道德
教書育人是教師的天職。教師不僅傳授學生知識,培養學生能力,教學生學會做事;更要培養學生品德,教學生學會做人。教育實踐表明,講究工作策略、藝術和技巧是教育職業必然要求。教師隊伍的日益專業化要求教師盡職盡責,具備高尚職業道德,對工作精益求精,對每個學生認真負責,促進每個學生成人,培養每個學生成才。
法律與道德密切相關。法律和道德在內容上相互交叉、重疊,而在行為要求上具有一致性。道德修養促進教師提升法律素養,而法律則要求教師堅守道德底線,堅持正確的權利義務觀。恪守職責,終身學習,研究學生,熟知教育教學與學生成長規律,鉆研學法與教法,處理好主導與主體之間的關系,完善教案設計,提高教學效益。同時,教師應當正確行使職業權利,妥當處理與學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工作中真正做到既嚴格要求與公正對待每位學生,又關愛學生;當學生遭遇危險時,明確教師有保障學生安全的義務,挺身而出保護學生,從而成為受學生尊敬的好老師。
3.提升法律素養促進教師形成良好職業行為
《教師法》賦予教師六大職業權利,教師職業權利是職權和職責的統一。法律素養有助于教師形成正確的權利觀,這對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與指導評價學生學業的行為具有重要作用。大多數教師在工作中做到了盡職盡責,但也存在個別教師守法意識淡薄,工作敷衍塞責,不完成教學任務;甚至濫用職權,隨意體罰學生、侮辱謾罵學生;學生學業評價中弄虛作假、厚此薄彼甚至以權謀私等現象。如強行要求學生課外補課,強制初中畢業生報考指定學校,鼓動學生選“小偷”,并與“選出”的“小偷”談話;為保證“教學業績”,發動學生選最“差”學生,逼迫學習后進學生“退學”,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權利是法律的核心價值。任何人都沒有凌駕于他人之上的特權??墒牵诮逃虒W過程中,教師的主導地位讓教師處于權威地位,如果教師缺乏權利平等觀念和尊重學生權利意識,名為教育,實為侵犯學生權益的行為就會出現,美其名曰為學生好。因此,提升法律素養有助于教師規范其教育教學行為,避免行為違規。只有知法、懂法,教師才能守法與用法,做到依法執教。
1.積累法律知識
積累法律知識是教師提升法律素養的首要途徑。雖然教師文化素質較高,懂得部分法律知識,但與法治國家和依法執教的要求相比,差距甚遠。教師需要努力學習,不斷積累法律知識,學會知法、懂法與守法,學會尊重學生權利,明確師生各自的權利、義務與救濟途徑。教師要特別注重學習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識,意識到毆打學生、諷刺歧視學生等行為是體罰行為,強行要求學生課外補課與報考指定學校,逼迫學習后進學生“退學”等行為均屬違法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2.具備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對于法律觀點與法律態度的總和,是對權利義務的認知以及對行為的評價,是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精神成果,是人們在社會中學習、自覺培養及受法律文化傳統的潛移默化而逐步形成。教師具備了法律意識,才能自覺學習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識,關注教育法律行為,自覺守法,促使教師依法行使自己的職業權利,尊重學生的合法權利與自由,尋求依法解決糾紛的途徑,依法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并勇于承擔法律責任。
3.學會法律思維,形成法律信仰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美國法學家哈羅德·j·伯爾曼語),法律的功能是分配權利義務并據以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內部結構完整。但重刑輕民的中國法律傳統導致國人缺乏法律思維;多以“禮”和傳統儒家道德倫理約束個人行為,權利與義務觀念淡薄。只有當一個社會把法律視為行為的最高準則時,法律的公信力才能獲得大家信任。因此,教師積累法律知識,具備法律意識,學會法律思維,明確師生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尊重受教育者權利,切實履行法律義務,不損害學生權益,重視學生的權利主體地位,同時督促學生依法履行義務,學會依法行為的習慣,養成法律至上理念以形成法律信仰,教師才可能真正做到依法執教,
總之,教師工作是塑造靈魂、生命與人。在法治國家中,實施素質教育,教育依法治教,教師依法執教的時代,教師提升法律素養是歷史的必然要求。
參考文獻:
[1]李曉燕.教師法律素養與教育公平的實現[j].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3).
[2]李曉燕.中小學教師法律素養在法治教育中的師表作用及其實現[j].中國教育學刊,2018(3),.
[3]董愛玲.淺談中小學教師的法律素養及其培養,[j].教育探索,2008(8).
[4]李菁高瑞.師范生教育法律素養現狀的調查研究,[j].科教導刊,2014(1).
[5]劉利平.卓越教師目標下的師范生法律素養芻議,[j].學理論2012(8).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十九
摘要:在目前的城市房屋拆遷領域中,被拆遷人權益保護現狀堪憂。究其原因在于城市房屋拆遷立法方面的混亂和空白以及行^v^力的異化。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層面的缺陷導致被拆遷人權益保護機制失靈。具體表現為:拆遷許可制度不完善、拆遷補償安置制度不合理、被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制度形同虛設、拆遷裁決制度異化、強制拆遷制度為害尤甚。要有效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就必須從對行^v^力的規范和約束入手改造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 畢業論文
關鍵詞:城市房屋拆遷;被拆遷人;權益保護;行^v^力 畢業論文
一、緒論
房屋是普通公民終其一生努力奮斗而擁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財產,是他們生存和發展的根基。試設想,一個上無片瓦、下無立錐的人將會處于怎樣的困境呢?基于房屋在公民財產權利中的重要性,國家也通過立法加以重點保護。但在近年來的城市房屋拆遷中,損害被拆遷人財產權利甚至侵犯被拆遷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卻頻頻發生:房地產開發商以斷電、停水、恐嚇等方式,甚至以毆打綁架等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逼迫居民接受拆遷;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視被拆遷人權益慘受踐踏而少有作為,在不應干預的場合倒是積極有為地偏向拆遷人。究竟是什么原因導致被拆遷人的權益遭受嚴重侵犯?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機制為何失靈?應如何完善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機制?這些正是本文力圖解決的,筆者希望通過對上述問題進行全面分析和深入論證來為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出謀劃策,以盡綿薄之力。
二、被拆遷人權益保護現狀堪憂
(一)被拆遷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處于弱勢地位,是利益受損者
一般而言,被拆遷人往往是處于社會底層的群體,他們由于自身在社會經濟方面的弱勢,因而在城市房屋拆遷的利益博弈中處于下風,不具有響亮的話語權。近年來,城市房屋拆遷中侵犯被拆遷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野蠻拆遷等惡性事件屢屢發生,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被拆遷人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尖銳:被拆遷人要么因缺乏保護自身權益的力量而選擇以自殺等極端方式來表達對當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的抗議(如南京翁彪事件、北京朱正亮事件等);要么選擇以爆發群體性事件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發泄對拆遷人和地方政府的不滿(如湖南嘉禾事件、河北定州事件等)。稍有良知的人對被拆遷人遭受的不公正待遇感到不平,也對翁彪式的悲劇抱以同情,更令他們憤慨的是拆遷人無視國法的肆意妄為和地方政府的違法行政。
(二)行^v^力行使不當,政府公信力缺失
目前在城市房屋拆遷領域是行政主導拆遷,不管被拆遷人是否愿意,他都只能接受政府作出的拆遷決定并負有配合拆遷進行的義務,行^v^力對于被拆遷人而言具有支配性。根據行政法原理,“行^v^與公民權具有不對等性,行^v^具有優益性或支配性。行^v^可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民的權利義務,而公民卻不具有同樣的權利?!闭且驗樾衈v^的這一特性,使得被拆遷人在城市房屋拆遷的利益分配活動中受制于政府,而政府一旦不依法行政就將嚴重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違法進行強制拆遷對被拆遷人權益的巨大危害即是明證);又由于政府未能遵循法律優位原則,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范來調整城市房屋拆遷中形成的利益關系,致使拆遷許可、裁決等制度幾乎喪失了保護被拆遷人權益的價值?!耙恍┑胤秸块T建設規劃出爾反爾,造成居民不能回遷”的情形則嚴重損害了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使公民對政府抱有強烈的不信任感。
(三)缺乏有效的權利救濟途徑來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前已述及,拆遷許可、裁決等制度因行^v^力行使不當已然難以發揮保護被拆遷人權益的作用。行政訴訟又因為“面臨諸多法律困擾以及受到現實環境制約”而在解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中“處于比較尷尬的境地,”不能充分地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叭缲S臺區法院行政庭20xx年以來共受理因拆遷裁決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23件,判決維持的11件,裁定駁回的2件,原告撤訴的7件,判決撤消結案的僅3件?!贝死f明被拆遷人要想通過行政訴訟來維權決非易事,因為他們很難勝訴。這反過來就要求能為被拆遷人先提供切實有效的行政救濟制度。
畢業論文
三、被拆遷人權益難獲有效保護的原因
(一)立法方面的混亂和空白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繼續存在缺乏法理基礎。^v^于20xx年新修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目前調整我國城市房屋拆遷領域的主要依據,但由行政法規來規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明顯違反了《憲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條和《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需要澄清的是:《憲法》修正案(四)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薄读⒎ǚā返诎藯l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只能制定法律,這里的“法律”都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廣義的法律,而是狹義的法律(即由^v^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行政主體對被拆遷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甚至剝奪沒有被置于法律的約束之下,而是遵從低位階的行政法規(況且這一法規也缺乏合憲性),嚴重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和下位法不能與上位法抵觸的原則,所以立法上的僭越是導致政府機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違法行政的根源。
2、立法對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定性錯位。關于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性質的問題一直在理論上紛爭不休,有持民事法律關系說者,也有持行政法律關系說者,但與《條例》對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認定一致的混合說似乎占據主流地位。判斷某一法律關系的性質關鍵是看主體之間的地位:若主體之間地位是平等的,都以自己獨立的意志參與法律關系并不受對方的強制,則該法律關系是民事性質;若主體之間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可以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并能單方面設定、變更或消滅對方的權利義務,則該法律關系是行政性質。就目前《條例》的規定而言,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兼具行政和民事兩種性質。首先,在拆遷許可、拆遷裁決、強制拆遷等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具體行政行為,其意志對相對人有支配性和強制性,此類關系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其次,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就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發生的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因為雙方地位是平等的,以意思自治原則來進行協商。有論者則從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的應然屬性出發,認為“房屋拆遷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應受民法規范的調整,拆遷行為僅僅涉及拆遷當事人的民事利益,完全發生在民事生活領域,與國家利益和政府行^v^力的行使無涉?!惫P者認為,從城市房屋拆遷的實際運作過程出發,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中的確包含了民事法律關系,但是在政府主導拆遷的條件下,行政法律關系在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中無疑是占據主要地位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中是依附于行政法律關系而存在的,具有從屬性。根據主要矛盾決定事物性質的哲學觀點,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的性質其實就是行政法律關系(盡管其不是純粹的和典型的行政法律關系),當然這一認識并不與《條例》契合。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條例》將城市房屋拆遷抹上民事法律關系的色彩,混淆了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關系的性質,淡化了政府的行政責任,導致整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運行不暢。 畢業論文
3、立法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晰,未區分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在我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中對于“公共利益”的規定僅是宣示性的,過于原則和概括,不利于在實踐中正確認識和區分城市房屋拆遷的目的:即是基于公益,還是出于商業目的。而公益拆遷和商業拆遷在法律規范的適用、法律關系的性質、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標準、權利救濟的途徑方面是不相同的。所以,立法未明確“公共利益”的界限“在實踐中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使“各級政府和房屋拆遷行政部門動輒以公共利益為由剝奪被拆遷人的權益,造成被拆遷人與行政機關權利與權力的對峙。
4、立法中兩權分離的規定。我國的憲法和相關法律始終規定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至今仍不承認私人可以擁有土地所有權,僅允許私人享有房屋所占土地上的使用權。盡管有論者認為,“政府作為國有土地所有權人的代表,不能基于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權限制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處分其權利,也不能在無明確法律根據的情形下介入、干預這種行為,而應尊重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處分其權利的行為。”但是,由于“城市房屋拆遷是征地,是城市房屋所有人(國家作為所有人除外)依法享有的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滅失。所有城市房屋拆遷,實質就是對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爭奪?!彼?,國家是不可能不限制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的,而且國有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正是導致“目前拆遷中雙方缺少對等的談判機制、補償標準偏低、拆遷程序不公正、被拆遷人的權利被漠視和被侵害、拆遷矛盾擴大和激化的深層次原因。”也就是說,兩權分離的規定也是被拆遷人權益難獲有效保護的立法之源。
畢業論文
5、立法弱化了司法權,使司法機關在處理城市房屋拆遷案件時難有作為。特別是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無法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被拆遷人不能提起民事訴訟,要尋求司法解決必須先經過行政裁決,并且如果被拆遷人對行政裁決的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而“即使法院認定行政裁決行為不合法,也只能判決撤消并判令由原處理機關重新裁決。拆遷雙方的權益糾紛并不能在法院得到最終解決?!?這樣一來,被拆遷人便無法繞開行^v^力的干預,其權益也很難得到有效保護。
(二)行^v^力的異化
行^v^之所以在城市房屋拆遷中不應有為時越位,應有所為時缺位,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和錯綜復雜的社會背景:
1、地方政府自身的利益需求使其和房地產開發商這一特殊利益集團結成了利益同盟。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政府可以通過出讓被拆遷房屋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權而換取數額可觀的土地出讓金,又由于我國目前的財稅體制不健全,是所謂的收支兩條線,“政府對于土地出讓金的使用所受到的制約和監督少,自主支配的靈活性大?!边@就能夠解釋為什么地方政府對于城市建設樂此不疲,對于拆遷人的違法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而置被拆遷人的利益于不顧。亞當.斯密的“經濟人”理論在政府身上同樣適用,行^v^力一旦缺乏制約,便會偏離法制軌道而去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樣一來,被拆遷人的利益空間便被地方政府所擠占?!爱斦槿?、干預拆遷活動時,往往站在拆遷人一方,使本來在經濟上就處于劣勢的被拆遷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使其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彼缘胤秸淖岳麆訖C是導致本應為維護處于弱勢地位的被拆遷人權益的公權力異化為特殊利益集團的保護傘的原因。 畢業論文
2、地方政府官員追求仕途升遷所形成的好大喜功的政績觀。要想真真正正、踏踏實實地搞好一個地方的經濟建設需要較長的時間,但不少地方政府官員缺乏耐心,他們希望自己在仕途上能迅速地飛黃騰達,所以用短平快的方式建立政績是他們實現個人升遷的最優選擇。擴大城市建設規模,大搞舊城改造正好可以達到他們追求立桿見影的效果的目的:房地產開發等固定資產投資能在短期內迅速拉動gdp的增長,而gdp的增長速度又是衡量地方政府官員政績的重要標準;改頭換面后的城市建筑盡顯富麗堂皇,一派繁華景象,外界理所當然地會認為:這座城市取得了巨大進步,當地官員為經濟建設做出了杰出貢獻。在行政長官急功近利的思想的影響下,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以快速發展社會經濟為名只求短期經濟效益,在城市房屋拆遷中忽視了對被拆遷人的權益的保護。
3、某些地方政府官員的腐化行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推波助瀾也是行^v^力異化的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種原因并非孤立地存在于城市房屋拆遷中,而是相互交織在一起形成了異化行^v^的合力并對被拆遷人權益的保護產生負面影響。
四、現行的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機制的缺陷
畢業論文
(一)拆遷許可制度亟待完善
1、正當性的缺失。自20xx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并發生效力的《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施行前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边@意味著《條例》中關于拆遷許可證的規定已經喪失了正當性,但是^v^至今為止并未根據《行政許可法》對《條例》中不符合上位法的拆遷許可進行清理和停止執行?!缎姓S可法》繼《行政處罰法》、《價格法》、《立法法》在相關領域規定聽證制度后也在行政許可領域確立了聽證制度。而《條例》中卻并沒有關于拆遷許可聽證的規定,這明顯有違上位法。并且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發放事關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有關政府部門在未告知作為利害關系人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請聽證的情形下就擅自向申請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的拆遷人發放,違反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則-參與原則,非法剝奪了被拆遷人的知情權、陳述和申辯權、申請聽證權。這種違法行政的行為放縱了拆遷人,使其在城市房屋拆遷中自恃持有拆遷許可證而肆意妄為,導致野蠻拆遷等違法拆遷的行為屢禁不止,嚴重損害了被拆遷人的權益。
2、審核失察和疏于監管。在目前的拆遷許可證的發放過程中,行政機關往往在對申請拆遷人的資質和實施拆遷的必要條件沒有經過嚴格審查的情形下就輕易地發放拆遷許可證,使很多不具備法定許可條件的房地產開發商或其他組織獲得了進行拆遷的資格。而由于“持有拆遷許可證就表示行政機關已經審查并認可拆遷人達到拆遷資格,并向公眾證明了這種資格,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辈⑶摇罢孪鹊男姓S可,事實上使雙方當事人失去了平等對話的平臺,從而使被拆遷人的權利極易受侵害?!彼栽S可機關未盡嚴格審核的職責使得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有恃無恐,屢屢侵犯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白晕覈鴮嵭行姓S可制度以來,長期存在著重許可輕監管、只許可不監管、重許可的權力不負許可的的責任、重許可中的收費不解決許可后出現的問題的現象?!辈疬w許可機關在賦予申請人拆遷資格后就不聞不問,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對拆遷人進行監督和管理以保證拆遷活動的依法進行;對于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侵犯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違法拆遷行為也沒有及時糾正;更有甚者,縱容姑息拆遷人,沒有嚴格執法和嚴肅處理有關違法拆遷行為的責任人。
畢業論文
3、拆遷許可審查方式不當和拆遷許可發放的條件不嚴。《條例》第七條規定:“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條件為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四)拆遷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從目前《條例》的規定來看,對拆遷申請人的拆遷申請主要是進行形式審查,即看相關文件、手續、證明等書面材料是否齊備,對于齊備者即發放拆遷許可證。這種審查方式對于拆遷許可而言是不科學的,不對拆遷申請人進行實質審查就無法發現拆遷申請人不合許可條件的問題,因為拆遷申請人提交的資料很難反映出他的真實情況。拆遷許可發放的條件中的拆遷計劃和方案是由拆遷申請人一手制訂的,根本沒有體現出被拆遷人的意志;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往往也缺乏證明力,因為金融機構與房地產開發商之間存在密切的利益聯系,實踐中很多房地產開發商就是利用金融機構出具的虛假資金證明騙領到拆遷許可證后進行拆遷,而一旦到了應支付給被拆遷人拆遷補償安置費用的時候,房地產開發商卻一拖再拖,遲遲不能付清補償安置費用。所以拆遷許可審查方式不當和拆遷許可發放的條件不嚴使房地產開發商空手套白狼的伎倆一再得逞,而被拆遷人的利益卻難獲保障。 畢業論文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有必要以《行政許可法》為基礎調整現行的拆遷許可制度,規范拆遷許可證的發放,加強對拆遷人在實施拆遷活動中的監督和檢查,把好城市房屋拆遷的第一關,切實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二)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制度已刻不容緩
1、拆遷補償范圍過窄,不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稐l例》將拆遷補償范圍界定為: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被拆除的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但是,“拆遷的真正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土地使用權,并非房屋本身?!倍遥昂戏ㄈ〉玫耐恋厥褂脵鄳攲儆诠竦呢敭a權并受到相應的保護?!被趯@種認識的贊同,筆者認為當前的拆遷補償范圍涵蓋面過窄,沒有充分反映出被拆遷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所受的財產損失。實際上,公民在購買城市房屋時本就支付了房屋所占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被拆遷人的房屋的價值并不僅僅包括其房屋所有權所體現的價值,還包括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所以拆遷補償范圍排除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損失是極不合理的。另外,拆遷補償范圍沒有包括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而遭受的其它損失(如被拆遷人的可期待利益)也不利于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2、拆遷補償僅是適當補償,補償費用和標準不符合市場價值規律?!稐l例》確立的拆遷補償原則是適當補償,但是在實踐中卻不斷出現“變適當補償為象征性補償的作法?!边@不禁讓人警覺:有人在借適當補償之名行損害被拆遷人利益之實!行政法理論上有兩種補償學說,適當補償說認為“法律并不一定要求全額補償,只要參照補償時的社會觀念,按照客觀、公正、妥當的補償計算標準予以補償,就足夠了。”完全補償說認為,“應按作為征用對象的財產的客觀價值予以全額補償?!被趯Τ鞘蟹课莶疬w的行政法律關系性質的認識,筆者主張對被拆遷人進行充分補償。被拆遷人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所受的利益損失是為了滿足能夠房地產開發的需要或者是為了支持國家的經濟建設,無論是出于公益目的還是商業目的,拆遷的最終結果是實現了更大的利益:政府不僅改善了城市環境,促進了經濟發展,還獲取了大量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房地產開發商賺取了巨額利潤;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享受了居住條件和生活環境的改善。多方及被拆遷人除外的整個社會都通過拆遷而受益,完全沒有理由僅僅對被拆遷人進行適當補償,使被拆遷人成為拆遷活動的利益受損者。在補償費用和標準方面,由于“政府采用土地基準價格加房屋重置價格確定的補償標準,而政府是在上一年度的基礎上制定的基準價格和重置價格?!彼詫е聦Ρ徊疬w人補償的費用普遍偏低。
3、拆遷補償不及時。“房屋拆遷補償不及時的情況在我國非常嚴重。拆遷人往往在還不具有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的資力時,就開始拆遷行為,導致被拆遷人長期得不到相應的補償,對被拆遷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響,嚴重侵害了被拆遷人的財產權利?!?/p>
4、拆遷安置不到位。主要表現在:被拆遷人原有的房屋面積較大足夠家庭正常的居住和生活,而安置的房屋面積較小不能滿足家庭成員起居的需要;被拆遷人原有的房屋戶型結構較優,而安置的房屋戶型結構不合理影響被拆遷人的使用;被拆遷人原有的房屋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而安置的房屋質量低劣對被拆遷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隱患;被拆遷人原有的房屋位于較好的地段,工作、子女教育、就診、營業等更為方便和有利,而安置的房屋所處的區位差影響了被拆遷人的正常的生產生活。
(三)被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制度形同虛設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雖然其后^v^于20xx年12月出臺了《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對 《條例》中確立的價格評估制度作了細化,各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相應的辦法。但是從實踐反映的情況來看,被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制度形同虛設。這主要表現在:第一,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的定位本來應當是有獨立意志的社會中介組織,在20xx年以后房屋價格評估機構也完成了與政府部門的脫鉤改制,但由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絕大多數由政府職能部門的下級部門發展而來,雖然形式上實現了與政府脫鉤,但在人事、財物等方面仍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彼苑课輧r格評估機構在對被拆遷房屋的價格進行評估時難免會受行政意志的影響,不能做到獨立、客觀的評估。第二,房屋價格評估機構在經濟利益上受制于拆遷人,作出的價格評估往往有利于拆遷人?!霸u估機構為了迎合拆遷人的要求,往往故意壓低被拆遷人房屋的評估價格,做出不利于被拆遷人的評估結果,損害被拆遷人的利益?!边@種違背市場公正性要求的行為使得價格評估制度被拆遷人所操縱,而被拆遷人的利益卻難以通過價格評估得到實現。
畢業論文
(四)拆遷裁決制度的異化
盡管^v^希望通過《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來規范拆遷裁決,保證行^v^力的正確行使,但是效果并不明顯。目前的拆遷裁決制度不僅為被拆遷人所詬病,也被學界廣泛質疑。究其原因,不外兩點。第一,行政機關在拆遷裁決中沒有保持中立,而是偏袒拆遷人,所作出的裁決結果往往對拆遷人有利。(至于行政機關為何會在裁決中總是偏向拆遷人,筆者在前面已經詳述。)第二,裁決前置使被拆遷人的權利救濟途徑變窄。在被拆遷人和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形下,行政裁決成為唯一的爭議解決方式。因為被拆遷人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被拆遷人對裁決結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話,司法機關也并不會處理被拆遷人和拆遷人之間無法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爭議而只審查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裁決是否具有合法性。
(五)強制拆遷制度為害尤甚
強制拆遷是指行政主體或者人民法院為實現拆遷裁決所確定的內容而強制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的行為。這種對被拆遷人權益起限制甚至是剝奪作用的行為應當受到嚴格的約束,然而事實上是行政機關在濫用行^v^力進行強制拆遷以至出現“基本人權在拆遷過程中卻遭到了來自行^v^力的侵害和剝奪,拆遷戶基本上無法將自己的財產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正常的市場交易,卻在強迫與專橫之下喪失了平等對法的權利”的情形。在城市房屋拆遷的實踐中,因強制拆遷的不當行使而侵犯被拆遷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事件層出不窮,強制拆遷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激化了社會矛盾。 畢業論文
五、被拆遷人的權益保護機制的重構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穩定的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由于被拆遷人在社會經濟方面處于弱勢地位,其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更易受到侵犯并且在權利救濟途徑上遇到重重障礙。為了更加有效地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實現法治的基本精神:公平、正義,國家有必要在立法上傾向于被拆遷人,對他們的權益進行特別的保護以提升被拆遷人的法律地位,從而消減因被拆遷人自身的弱勢地位而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所遭受的利益損失,達到以權利平衡權利、以利益制約利益的目的。另外,在立法上還要限制和規范行^v^力的運用,使其真正體現出保護被拆遷人權益的宗旨。
(一)擴大行政聽證的適用領域
目前,只有《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在城市房屋拆遷領域建立了聽證制度,至于《行政許可法》中確立的許可聽證制度則還沒有得到貫徹執行。但是《規程》中的聽證只適用于拆遷裁決和強制拆遷,而且還沒有切實推行。行政聽證制度是現代社會中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它強調行政決策過程的公開和相對人在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決定前的參與,要求行政主體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在行政決定中反映出當事人的意志。為了體現民主和保證行^v^力的正確行使以保護被拆遷人權益不受任意的侵犯,有必要擴大行政聽證在城市房屋拆遷中的適用領域。具體而言,首先要建立拆遷決定的聽證制度。即行政主體“在正式作出拆遷決定前應依法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然后在此基礎上公告征收決定,明確拆遷對象、拆遷范圍、拆遷時間、拆遷方式等?!边@樣可以避免以往行政主體在作出拆遷決定過程中的專擅壟斷,有利于被拆遷人制約行^v^力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其次就是各級行政機關要落實《行政許可法》的許可聽證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規范拆遷許可證的發放程序。在這方面“重慶市政府出臺了拆遷許可聽證的原則規定,首開了國內聽證立法的先河。”各地方政府可借鑒重慶市政府的做法。 畢業論文
(二)完善拆遷許可制度
1、嚴格設定發放拆遷許可的條件。目前發放拆遷許可的條件較為寬松,導致房地產開發投資的居高不下和拆遷活動的不斷增多,不利于調節宏觀經濟和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因此有必要嚴格設定發放拆遷許可的條件以抑制房地產業的投資過熱從而使拆遷許可起到保護被拆遷人權益的作用。有論者提出,應“將拆遷當事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且拆遷人已履行協議作為拆遷許可證的法定條件?!惫P者認為,這一主張一旦在今后的立法中得以確立將對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起到重大作用。
2、改現有的拆遷許可審查方式為實質性審查并嚴格審核拆遷申請。許可機關對于拆遷申請不僅要看申請人所提交的書面材料是否齊備,還應對相關文件、手續、證明、方案等進行實質性審查,根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依照法定權限、條件、程序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拆遷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以驗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另外,許可機關還應加強內部監督,保證工作人員能遵紀守法、恪盡職守,做到對拆遷許可的嚴格審核,防止將拆遷許可證發放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拆遷申請人。
3、加強對拆遷人實施拆遷許可的監管。為了改變長期以來行政許可領域中存在的疏于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和管理的情況,《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因此,為了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拆遷許可機關應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對拆遷人實施拆遷許可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拆遷人依法拆遷,規范拆遷人的行為,對于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侵犯被拆遷人權益的違法拆遷行為要及時糾正。 畢業論文
(三)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制度
拆遷補償安置事關被拆遷人利益的實現,是城市房屋拆遷制度中的核心問題,針對當前的拆遷補償安置制度的缺陷,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制度:
1、由政府先行補償安置。即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經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由政府負責先行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政府根據拆遷當事人達成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向被拆遷人撥付補償安置費用,其后政府再要求拆遷人在領取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向其支付因補償安置而開支的費用,否則不予發放拆遷許可證。
2、確立充分補償的原則。建議將被拆遷人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損失也納入拆遷補償范圍之中以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財產權利。
3、提高拆遷補償安置的標準。當前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較低,不符合市場價值規律,只有通過提高拆遷補償安置的標準才能填補被拆遷人因拆遷而受的利益損失。經濟學家茅于軾認為:“補償標準應該是在市場價格的基礎上再加10%。”他的主張值得在確定新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時參考。
(四)價格評估應充分市場化
1、評估主體的市場化。政府不能介入到價格評估之中,應尊重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的獨立性,明確價格評估是平等的市場主體之間的行為,允許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自主進行評估。
畢業論文
2、估價標準和方法應市場化和科學化。政府不應在行政規范中制定補償安置的標準,而應由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綜合考慮各種影響房屋價格的因素并根據現時的市場價格確定。
3、改變價格評估的出資方式。應當允許被拆遷人也可以選擇房屋價格評估機構并自付價格評估費用,從而避免因由拆遷人支付評估費用出現的操縱評估價格的現象。
現在在價格評估領域的情況是被拆遷人無法通過提出自己的價格主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有論者建議,“成立一個由政府拆遷辦、被拆遷居民代表、房地產開發商等各方組成的補償價格協商小組,由各方在參考市場價格的基礎上制定出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價格?!边@種方法頗具可行性并能通過多方協商而實現利益均衡,如能實行應當可以使被拆遷人的利益得到充分反映。
(五)取消拆遷裁決前置程序,賦予被拆遷人選擇權
在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應允許被拆遷人既可以申請行政機關依法裁決,也可以以拆遷人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于現行的拆遷裁決制度排除了被拆遷人在與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從而在實際上否定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民事性質,使得被拆遷人對裁決不服只能選擇與裁決機關對薄公堂,將被拆遷人置于與行政機關的對抗中無疑是加大了被拆遷人維護自身權益的難度。有論者認為,由于當前的拆遷裁決制度“沒有從根本上切斷政府與拆遷人的利益聯系,仍難以在制度上保證政府在裁決中處于中立地位?!彼裕瑧敗皬U除行政裁決制度?!惫P者認為,在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安排中繼續保留行政裁決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須為被拆遷人尋求司法救濟掃清前置障礙,允許被拆遷人自由選擇權利救濟方式,為其設置行政和司法雙重保護。理由在于: 畢業論文
1、行政裁決的高效率。以行政裁決的方式能夠較為迅速地解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問題,使被拆遷人的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而如果被拆遷人訴諸司法解決,則將遭遇繁雜的程序和高昂的訴訟成本,更令他們不堪忍受的是漫長的審判周期。對于被拆遷人而言,“遲到的的正義便不再是正義!”因為他們自己安身立命的基礎即將被侵犯,所以被拆遷人希望權利義務關系能盡快確定下來,而不是出現久拖未決的情況。這就要求權利救濟方式具有高效率,能夠快速地定紛止爭,維護法律關系的穩定性。行政
裁決正好滿足了被拆遷人迫切期待爭議得到解決的需要,因此其存在是必要的。
2、拆遷活動與行政管理的關聯性。我國的政治體制決定了在短期內行^v^力仍將在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占據主導地位,今后即使城市房屋拆遷法律制度得到調整,可以預見政府在城市房屋拆遷中仍將會起關鍵性作用,所以廢除行政裁決缺乏可行性。況且,“當今行政機關處理裁決平等主體間的民事糾紛這樣一種重要的行政作用方式,已被人們所接受?!?/p>
3、取消裁決前置使行^v^力的作用受限。一旦取消拆遷裁決前置程序,如果被拆遷人擔心行政裁決對己不利,他就可以繞開行政機關直接尋求司法救濟,從而使行^v^力在干預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這一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的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受到極大的限
畢業論文
行政機關未能嚴格遵循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原則導致了拆遷裁決偏離其保護平等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的目的。行政機關對拆遷人的袒護使裁決結果往往有利于維護拆遷人的利益,但這還不能成為行政裁決被廢除的充分理由。畢竟,裁決前置才是拆遷裁決被歪曲的制度原因。因此,應當加強行政法制監督,改進行政裁決工作,規范行^v^力在裁決中的運用,做到依法裁決和公平裁決,以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為整個行政裁決制度的中心。
(六)取消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遷權
鑒于行^v^力的不當行使對被拆遷人財產權利的巨大危害,有必要讓行^v^力退出強制拆遷這一將會對被拆遷人產生侵益性后果的領域,而僅保留司法機關的強制拆遷權。畢竟,司法機關較行政機關而言具有中立性,強制拆遷本就是其分內之事,并且司法機關進行強制拆遷也符合權力制衡的原則,既有利于保護被拆遷人權益又符合法治的要求。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二十
國際流域是指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河流的集水區域。截至2006年,全世界共有263條國際河流,流經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水量約占全球河流徑流總量的60%,流域周圍生活著全球約40%的人口。國際流域中蘊藏著豐富的淡水、生物、能源等資源,對流域各國的生產、生活等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為了本國利益,各流域國都力圖在本國領土內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國際流域資源。但是,某些流域國在爭奪開發利用權的同時,卻怠于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甚至為了本國的短期經濟利益,向國際流域大量排放污染物質或超量攫取水資源,導致某些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嚴重損害。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損害反過來又加劇全球性水資源危機。曾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水資源正縮小為一塊“資源餡餅”[1]。
為滿足本國的需求,各流域國對國際流域水資源這塊“餡餅”的爭奪日趨激烈,甚至發生對抗。例如,瀾滄江—湄公河流域的中國、緬甸、老撾、泰國、柬埔寨和越南之間,尼羅河流域的埃及與埃塞俄比亞之間,約旦河流域的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之間,恒河流域的印度和孟加拉國之間,底格里斯—幼發拉底河流域的土耳其和伊拉克之間,多瑙河流域的匈牙利和斯洛伐克之間的水資源爭奪戰經久不息,已經成為局勢緊張的根源。
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使其資源得以可持續利用,平息各流域國在國際流域開發利用中國家與國家間利益的沖突、短期經濟利益與長遠生態利益的沖突,必須設置有效的制度。在設置具體制度之前,一個先決問題必須厘清,即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問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是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建構的基礎,決定著各流域國在國際流域的開發、利用及保護中享有何種權利,負有何種義務。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法律性質,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認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種免費資源,可供各流域國無償使用;二是認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在享用其帶來的利益的同時負有妥善保護的義務。
(一)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否為一種財富
1935年,英國生態學家坦斯利提出了“生態系統”一詞。自此以后,理論界及實務界紛紛對生態系統的概念、類型及功能等基本問題展開研究。時至今日,社會各界對何為“生態系統”已基本達成共識。一般認為,生態系統是在一定的時空范圍內,各種生物相互之間,以及生物與外在環境之間通過物質交換、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而形成的一個系統的整體[2]。按分布區域和物種特征,生態系統可以劃分為淡水生態系統、海洋生態系統、草原生態系統、荒漠生態系統等類型。其中,淡水生態系統根據水體是否流動又可分為湖泊、水庫等靜態淡水生態系統和流域、水渠等動態淡水生態系統。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動態的淡水生態系統,是跨國界流域中的各種生物之間,以及生物與大氣、河水及底質等共存環境之間進行持續的物質交換、能量流動與信息傳遞而形成的有機整體。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一個有機的整體,不似它的組分如水、水生動植物、土地等有具體的形態,因此,長期以來,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價值一直處于被忽略的境地,流域國也未能因其實施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恢復或重建等生態增益行為而獲得相關的補償。但事實上,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然看不見、摸不著,卻具有重大的價值。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價值包括直接價值和間接價值兩方面。直接價值表現為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生產的“產品”所具有的價值。
例如,流域水資源是人們飲用水、灌溉用水及發電用水等的重要來源;魚類等各種生物資源為人類提供食物、藥物等各種必需品。間接價值主要體現在流域生態系統能夠提供生態服務。對于生態系統的生態服務功能,早在1997年,美國生態經濟學家costanza就于《nature》雜志上發表《世界生態系統服務和自然資本的價值》一文,進行了系統的論證。costanza認為,“全球生態系統在提供物質資料的同時,還具有氣體調節、氣候調節、水土保持、食物、基因、美學價值等多項服務功能,這些生態服務的價值是當年全球國民生產總值的倍?!盵3]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作為一種動態的淡水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主要表現在調節氣候、固碳釋氧、凈化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補給地下水、提供美學享受和娛樂等各方面。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不僅能夠為人類提供生產生活所必需的物質產品,還維持了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命支持系統,是當之無愧的人類寶貴財富。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何種形式的財富
財富是一個經濟學上的概念。對于什么是財富,傳統觀念認為財富是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古希臘著名思想家、史學家色諾芬在《經濟論》中闡釋了自己的財富論:“財富是那些諸如馬、羊、土地等具有使用價值的東西”,而且,財富的核心在于利用。同一樣東西是否為財富,需看人們會不會使用它。例如,“同一支笛子,對于會使用它的人是財富,對于不會使用它的人則無異于一塊石頭,而只有將它賣掉時才能轉變為財富?!?/p>
古典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認為,財富的源泉為勞動而不是金銀,“世間一切財富,原來都是用勞動而不是金銀購買的”。
馬克思則對前人研究的成果進行了批判的繼承,他將財富理解為社會財富,并將社會財富歸結為勞動產品。
以上觀點對于如何理解財富具有重要的價值,但由于歷史的局限性,他們都只認為財富為具有使用價值的物質產品,卻并沒有關注到財富背后的東西———自然因素,忽略了自然因素也是物質財富的一個源泉。馬克思在其著作中雖有大量論述表明其已注意到社會財富發展的生態需求,包含了生態財富的思想,卻也從未用過“生態”和“生態財富”的表述。
隨著生態危機的出現,人類社會日益意識到,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財富,都需要依托于自然生態系統的支撐。譬如,地球如果由于大氣嚴重污染、水資源過度短缺等已不適于人類居住,那么這個地球上的所有物質產品的價值都將歸于零。因此,在人類面臨著嚴重的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失衡的形勢下,人們在創造物質財富的同時,必須考慮第二種形式的財富———生態財富。生態系統就是一種生態財富,是一切物質財富的基礎。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亦是如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然并不直接體現為各種物質財富,但卻成為這些財富的依托,只有在一個健康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支撐下,流域國才能獲得源源不斷的水、魚類等各種資源及各種生態服務。因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雖不同于普通意義上的物質財富,但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財富,即生態財富。
(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誰的財富
在地理上,國際流域跨越了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國界,但在生態系統上,國際流域卻無國界,是一個無法分割的天然整體。從縱向看,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個線性的連續體,即從上游國源頭,至各級河流流域,最后至下游國源尾的一個連續的、流動的、獨特的、完整的系統。從橫向看,國際流域中的河流與周圍的溪流、河灘、濕地、死水區、河汊等形成了復雜的橫向系統。河流與橫向區域之間存在著能量流、物質流等多種聯系,共同構成了生態系統。
從縱向看,河流與下層土壤及地下水等形成縱向系統,河川徑流量、水文要素等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河底土壤及地下水狀況的影響。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具有整體性,無法似一般財富可以分割,而只能由流域各國共有,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按照傳統民法上的共有理論,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其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雖指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但是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是有潛在份額的,共有物在最終也是可以分割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不同于傳統民法上的共有。
首先,國際流域各流域國對國際河流生態系統的份額是難以確定的;其次,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一個整體,無法分割。因此,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是基于生態系統的自然屬性形成的特別“共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共有的法律內涵在于“共同分享”和“共同保護”。一方面,流域國可以共享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帶來的經濟利益及各種生態利益;另一方面,流域國也有共同保護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義務[6]。
除了流域國外,由于國際流域生態系統具有調節全球氣候變化等重要作用,它不僅是流域國的財富,也是非流域國乃至全人類共同的財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畢竟依附于流域國的領土,與流域國的國家主權緊密相連,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主要應為流域國。首先,在權利的享有上,非流域國可以享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某些生態系統服務,但是對于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產品”,如水資源、魚類資源等,由于國家主權限制,只能是屬于國際河流流域共同體的權利。其次,在義務的承擔上,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義務主要應由流域國來承擔,但非流域國為改善全球環境,也可以通過援助項目、補償基金等方式來資助流域國從事生態保護行為[7]。
“在缺乏有效治理或者社會制約的情況下,理性和自利國家很難實現集體行動”[8]。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有共同保護的義務,制度的缺乏導致某些流域國更愿意選擇“搭便車”而不是主動實施保護行動。推動流域國擔負起責任,切實承擔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義務,合理有效的國際河流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必不可少。
(一)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構建應遵循的原則
法律原則不規定具體的權利義務及確定的法律后果,無法直接實施,但卻是法的“靈魂”,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體現,在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中起著重要的指引作用。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的建立和實施過程中,必須以一定的原則為導向,以保證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內部的協調統一。
1.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由國際法中的衡平原則衍生而來,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處理全球環境問題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包含兩個基本要素,即“共同的責任”和“有區別的責任”[9]。“共同的責任”是指各國不論大小、貧富、強弱,對保護全球環境的責任與義務是共同的。“有區別的責任”是指雖然各國對保護全球環境負有共同的責任,但由于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對全球性環境問題的產生所起的作用不同,在保護和改善全球環境中所負的責任也是有區別的。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也應遵守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首先,各流域國承擔的保護責任是共同的。國際流域生態系統是各流域國的共同財富,各流域國可以共享由生態系統產生的各種利益,同時,也負有共同的保護責任。其次,各流域國承擔的保護責任是有區別的責任。由于對流域生態環境的惡化,一些國家負有主要責任,是他們的排污行為或發生的意外事故對流域生態環境產生了很強的負面影響,他們需要對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與恢復承擔主要義務。此外,上游國由于所處的地理位置,其所實施的生態保護行為能惠及整個流域,對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經上下游國協商,在下游國給予相應補償的前提下,上游國可以承擔更多的責任。
2.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權利是受到保護的利益,義務是社會主體對他人和社會承擔的責任。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皼]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10],當某主體主張或者行使某一權利時,就意味著其負有一定的義務。任何主體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主要表現在:第一,流域國保護責任的大小與其從國際流域中獲得利益的多少成正比。獲得利益越多,應承擔的保護義務愈重。反之,如果流域國通過放棄大壩建設、放棄新建或擴建工礦企業、減少林木采伐量等自我限制行為或在本國境內采取植樹造林、建立自然保護區、進行生態移民等積極措施以保護國際河流資源、保育生態環境,也應視其付出的大小給予其相應的權益。第二,貢獻國的權利、義務與受益國的義務、權利是一致的。當流域國因他國的生態改善行為獲有利益時,其作為受益國基于獲得的生態利益對貢獻國負有給予補償的義務,生態利益獲得國基于自身提供的補償有獲得生態服務的權利。
3.國際合作原則
環境保護領域內的國際合作原則是指所有國家,無論大小、貧富、強弱,本著全球伙伴精神,在平等的基礎上,為保護、保存和恢復地球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進行合作。
在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上,由于國際河流具有跨國界流動性、生態系統整體性,這使得國際流域的水量維護、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保護等問題不是單一國家的資金、技術、人力所能獨立解決的,而必須由各流域國在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同心協力、共同應對,才能實現國際流域生態系統的改善。因此,各流域國應在締結相關的生態系統保護協議方面、組建管理機構方面、數據、信息的收集與交換方面、流域生態保護及改善方式的采用方面、爭端的解決方面等進行充分合作,最終達到流域環境改善,流域國利益最大化、持續化的目的。
4.協商原則
在國際河流生態系統的保護上,宜采用協商原則,這是由國際流域的特殊性決定的。在國際流域中,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流域國,每個流域國都是享有主權的獨立國家,因而其生態系統保護不同于一般國內流域生態系統的保護,無法通過法律或政策強制規定流域國承擔保護義務,或通過何種方式履行保護義務,而只能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協商。經過充分協商確定保護責任分攤,既能為各國所接受,又符合各流域實際情況。例如,當流域國協商確定由上游國采取具體行動下游國提供補償的方式來改善流域生態環境時,對于相關的流域補償標準,除了要考慮到貢獻國的成本和受益國的收益,還需考慮貢獻國的受償意愿、受益國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生態補償標準如嚴重偏離貢獻國的受償意愿、受益國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也難以獲得貢獻國及受益國的認可。
(二)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的主要內容
國際流域生態系統保護的制度構建主要應側重于兩個方面,一個是對“負”的行為即生態損益行為進行約束、懲戒,一個是對“正”的行為即生態增益進行鼓勵、引導。
1.對生態損益行為的約束制度
目前,在國際水法中,對流域國嚴重損害流域資源與環境這種“負”的行為已有制度約束?!秶H河流利用規則》第10條、第11條及《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第7條都明確規定,各流域國在本國領土范圍內開發利用國際流域資源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對國際流域造成污染或加重現有的污染程度。如果確已對其他流域國造成重大損害,負有責任的國家應該立刻采取合理措施消除不利影響,并對流域國所受損失進行適當補償。這一規定對促使各流域國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流域生態系統遭受嚴重損害,并在確有損害時維護受損國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國際水法中確立的這一損害補償制度還停留在初級層次,存在較多不足。首先,受損國只有在受到重大損害時才有權要求補償或賠償,而在致害國實施未對他國造成重大損害但卻對流域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時未有相應的懲戒措施。其次,對致害后果進行補償雖有必要,但這種事后的補償,不僅花費高昂,也難以使得生態系統恢復到原初的狀態。此外,國與國間還常因是否補償、補償多少等問題發生紛爭,影響到國際關系。
因此,在國際水法中,應完善對生態損益行為的約束制度。一方面,擴大應予以補償的損失范圍,規定不僅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要進行賠償或補償,同時規定流域國實施未對他國造成重大損害但卻對流域生態系統造成一定危害的行為時也要承擔一定的負面后果。另一方面,不僅要注重對重大損害行為的懲治,更要注意防止損害行為的發生。據此,應建立、完善基礎調查制度、國際流域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損害預警制度等預防生態系統損害發生的相關制度。
2.對生態增益行為的激勵制度
如前所述,損害補償制度存在局限性,未對流域國的一般性污染破壞行為進行懲戒,更不能對流域國進行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這種“正”的行為進行激勵,這使得權利的享有和義務的承擔處于不平等狀態,不符合公平正義,也勢必會影響各流域國保護流域資源與環境的積極性。在國際水法中,必須積極構建國際流域生態增益行為的激勵制度,肯定及褒揚流域國的國際河流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改善行為。
生態增益行為激勵制度主要為生態補償制度。
首先,需完善國際公約等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地位,為具體條約的制定、履行起著不可或缺的指引作用。《國際河流利用規則》《國際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約》等有影響力的國際法律文件已明確規定對水污染負有責任的國家應對同流域國所受損失提供賠償或補償,但卻未體現生態補償,這不利于激勵各流域國對國際河流資源和流域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和改善。因此,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中應規定生態補償制度,明確貢獻國可從受益國獲得相應補償。其次,要締結國際河流生態補償協議。國際水法作為國際法,法律約束力較弱,主要靠各流域國自覺行動,而不能像國內法一樣可以強制執行。因此,在國際公約等普遍性的國際法律文件中規定國際河流生態補償制度,還需要在流域國間簽訂相應的生態補償條約,以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
[1]何大明,馮彥.國際河流跨境水資源合理利用與協調管理[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6:41.
[2]張開城.海洋社會學概論[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321.
[3]盧艷麗,丁四保.國外生態補償的實踐及對我國的借鑒與啟示[j].世界地理研究,2009(3):161-168.
[4]色諾芬.經濟論雅典的收入[m].張伯健,陸大年,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1:3.
[5]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m].郭大力,王亞南,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2:26.
[6]曾彩琳,黃錫生.國際河流共享性的法律詮釋[j].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2):32-33.
[7]黃錫生,崢嶸.論跨界河流生態受益者補償原則[j].長江流域資源與環境,2012(11):1402-1408.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二十一
1.起訴便宜主義。起訴便宜主義,指的是檢察官雖認為犯罪已經具備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起訴。從刑事訴訟制度的歷史發展看,自20世紀初刑罰的目的刑理論取代報應刑理論后,起訴便宜主義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承認,成為世界各國刑事訴訟制度發展的一大趨勢。它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體現了懲罰和預防相結合的思想,有利于輕罪犯罪人的改造,也節約了司法資源。附條件不起訴是起訴便宜主義原則的新運用和新發展。
2.恢復性司法理論。所謂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結果的非正式犯罪處理方法恢復性司法旨在建立一個使犯罪人和被害人進入對話狀態的模式,以期盡可能地將被破壞的社會關系恢復到犯罪前的狀態。該制度弱化個人的懲罰,強調社會關系的修復。人民檢察院在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時候,考慮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訴人的悔罪情況和人身危險性、證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矯正等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會關系的修復,促成恢復性司法目標的實現。
2002年3月,南京市兩所中學的學生為瑣事發生沖突并引發了嚴重的故意傷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暫緩不起訴決定,規定在3個月考察期內,肇事學生必須履行五項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遵守取保候審有關規定;遵守校紀、校規,認真完成學業;每人每月至少從事一次公益活動;每人每半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玄武區檢察院匯報一次思想。如能圓滿履行所規定的義務,就作不起訴處理,否則將追究刑事責任。個別檢察機關的嘗試與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許多地區檢察機關開始推行。據初步統計,全國有19個省市200余個基層檢察機關開展過這項制度的試點工作。但稱謂不一,如暫緩起訴制度、暫緩不起訴制度、緩予起訴制度。2008年,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意見中專門提出了設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意見。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做出規定,該項制度正式確立。
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即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鑒以完善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考察機制。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執行工作,如建立社區矯正人員執行檔案,審批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場所,提出撤銷緩刑、假釋、減刑建議等。司法所負責日常工作:監督社區矯正人員定期報告;定期到實地了解、核實思想動態和現實表現;組織社區服務;開展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和心理輔導等。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二十二
一、法律畢業論文選題原則
法律畢業論文題目過大,操作起來內容面太寬而把握不住中心,論述深入不下去;法律畢業論文題目過小,又展不開論述,不成其為論文。對此:
第一,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選擇自己認為比較熟悉的部門法。幾年來法律課程的學習,同學們各自在不同的部門法領域里肯定會各有千秋。有的同學民法部門的問題體會較深;有的同學程序法的學習、思考更為全面細致;還有的同學基礎理論的學習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就首先明確大方向,選擇自己平時看書比較多的,手頭資料比較充足,思考問題有一定深度的部門法,這樣寫起來就比較得心應手,平時積攢的資料也派上了用場,??紤]的一些問題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畢業論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學生幾年來法律課程學習的綜合性、思考問題的邏輯思路。對一個問題,在寫法律畢業論文時,能夠綜合考慮,從立法、執法的角度考慮,并把平時碰到的問題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進一步學習、探討,也就達到我們完成畢業論文的目的了。
第二,選好部門法后,注意自己平時知識的積累,看看這一方面還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幾年的學習,某一部門法的所有問題不一定都能搞通,這個時候,需要回憶一下,看看所選部門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論問題,與所選法律畢業論文題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論問題是不是還不太清楚,掃清動筆前的一些障礙,非常必要。對于自己運用起來還不太得心應手的一些知識,趕快抓緊時間去給予更多的關注。理清思路,多閱讀一些課外的有關書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寫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弄清基本理論問題時,相關的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我國新舊刑法關于此問題的觀點,國際上各國的基本觀點,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的基本資料是否齊全,還有些什么問題需要和老師、同學們再作進一步的探討。這樣,宏觀上、微觀上你都有了進一步的考慮、思索,拿起筆的時候不至于為一些基本的問題而再影響你寫作時的思路了。
二、法律畢業論文應重視法律、法規的變化
幾年法律課程的學習,學生們感到特別棘手的一個問題就是我國目前正處于一個社會飛速發展的時期,不管是政治、經濟,還是人們的思想無時無刻不處在翻天覆地的變革之中。與此相應,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更是日新月異。法律條文的修改不斷變化,給法律的學習增加了很大的難度,但同時給我們法律畢業論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許多好的機會。新的、重新探索的問題層出不窮,法律中有許多的課題迫切需要去探討。學員在完成法律畢業論文時,對很多問題都有自己獨到的見解。這樣,在法律畢業論文選題時,就要注意適時、適度的去把握。切記知識的更新,關注國家法律的變化、發展。另外司法實踐也會不斷有新的問題出現。法律畢業論文要注意把握法律發展變化的大方向,在平時理論學習的基礎上更進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討。如果主題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論文偏離方向,導致前功盡棄,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論研究動向是法律畢業論文的核心
眾所周知我們處在一個信息飛速發展的時代,在選好法律畢業論文題目后就要圍繞題目廣泛關注我國法學理論方面的動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從而理論聯系實際。通過查閱有關的學術期刊、報紙雜志、資料索引,了解理論界進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開闊、更活躍。借鑒別人的研究成果來武裝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論功底。這樣,論文會更上一層樓,寫起來也會妙筆生花的。另外司法實踐的關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維結合具體的實踐,會更加清晰、流暢。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會感覺到畢業論文的完成已經胸有成竹、穩操勝券了,不會再象剛開始那樣老虎吃天,無從下口了。在此基礎上理順思路,資料準備充足,再動筆開始寫就會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畢業論文寫作技巧
第一,擬好法律畢業論文提綱,明確自己的論點,再圍繞自己的論點,把準備好的材料分門別類,從正反兩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選擇有力的論據,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論證自己的觀點。論點、論據、論證是寫作過程必不可少的環節,按照自己的思路,經過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觀點闡述清楚,達到自己的寫作目的。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二十三
一個行政行為或決策的形成要通過材料搜集、考核、討論和決定等步驟,過程性信息屬于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決定前的信息,但是由于過程性信息上位法的缺位,理論界和實務界在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范圍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標準,本文主要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的正當性,探究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的范圍。
過程性信息;正當性;豁免公開
①、《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③等多地細則中看出,各地方政府立法規定是將過程性政府信息作為政府信息中的不公開信息的方式來處理,此外《意見》只是規定其一般不屬于應該公開的信息,從含義上理解,是屬于政府信息中不公開的信息。第二,信息劃分的范圍取決于制作主體和程序,假如信息間的制作流程和主體是一致的,那么,這些信息在同一個范疇內,然而政府信息和過程性信息的制作主體都是行政機關,并且都是通過外部程序形成的,屬性上具有一致性。如果因為其在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之前的表現形式就否定屬于政府信息,在邏輯上明顯是矛盾的。
過程性信息作為政府信息中的一種,應當遵循“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過程性信息應當以“豁免為例外”的原則在學術界和司法界沒有較大的沖突,過程性信息的不公開原則有‘法定不公開說’和‘裁量不公開說’兩類觀點的分野?!胺ǘú还_說”認為《意見》中早有不公開的規定。“裁量不公開說”承認過程性的一般豁免,但是豁免權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裁量,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中曾規定行政過程性信息的公開會引起混亂或影響決策的屬于公開的例外。④從建議稿中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豁免公開考慮的因素是否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
筆者認為,過程性信息中豁免公開屬于“法定不公開說”,其內容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意見》還有各地方政府規章中有規定,過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開。但是過程性信息并不是全部豁免公開,其中公開的部分又屬于“例外中的例外”,過程性信息堅持公開為原則,豁免公開為例外符合《意見》的要求。此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行政機關在決定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時要盡量的讓公民參與進來,這不但可以使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更加透明化,還能保證行政機關廉潔高效,同時也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因此,過程性政府信息的豁免公開是具有正當性的。
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過程性信息公開方面防止信息的泄露,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對過程性信息采取了絕對的豁免,如果僅僅考慮必要信賴關系而采取絕對的豁免,難逃侵害公民知情權等權利的嫌疑。過程性信息在內容上包括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事實信息,也叫做客觀事實,主要包括信息形成過程中搜集到的基礎數據、筆錄等。客觀信息不因行政行為和決策的改變而改變。而意見性信息包括行政機關內部之間或不同行政機關中的批復、請示等,具有主觀性,對最后的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都有很大的影響。由于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對過程性信息公開對社會穩定和公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不同,筆者認為事實信息予以公開,意見性信息實行豁免公開,重點分析過程性信息內容,基于公開的正當性,按照利益衡量和坦誠等原則,對自己的觀點進行邏輯論證。
(一)事實信息應當公開
從信息公開立法草稿中發現過程性信息不公開的原因是考慮到過程性信息自身所具有的不確定性,使行政機關最后的行政決定會出現反復的情形,如果隨意公開過程性信息,可能會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產生影響,并且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危害。⑤查看眾多的司法案例,大多數司法機構和行政機關按照《意見》判定為過程性信息,采取了絕對的豁免,明顯的違反了信息豁免公開的初衷,忽略了事實信息的特征。過程性信息中事實信息是行政行為和決策的事實依據,具有客觀性和成熟性等特性,它不因行政決策和行政決定的變化而變動,事實信息的公開能使相對第三人全面的了解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制作的流程,全面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二)個人意見信息豁免公開
過程性信息中意見信息一般包括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的不同部門之間的審批和請示以及包括專家們的提出的觀點、意見等。對于這些意見性信息一般豁免公開,很多國家都采取了這樣的做法,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看出,我們國家也是采用了這種態度,因為任何法律規范由于具有先天的滯后性等特征,使得法院和行政機關在依據法律作出的決定或者判決中會對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一定的損害。法院在判決中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可能會通過闡明法律的方法保護相對人的特定利益。
所以這種所傾向保護的利益就是優先利益。⑥因此,一個行政決策的形成其實也是一種利益衡量的比較,它的產生具有一定的背景,如果意見信息也采取公開的方式,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將會發生沖突,利益爭斗也會越演越烈,從而使決策過程受到影響,司法實踐甚至因為輿論的壓力導致迎合某些利益主體,從而影響了決策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為了使行政決策更加合理和全面,保證決策過程中每個人能暢所欲言,豁免公開是正當的。
但是在應用坦誠原則時,也要注意區分坦誠原則的合理性,參考到意見性信息公開后的壓力,筆者認為這一豁免理由應當只適用于自然人的活動,而不適用于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作為執行部門,并不存在自然人所可能承受的這種壓力,因此可以行政機關整體的名義對外公開內部協商信息的具體內容,不公開意見來源者的個人信息,不會嚴重影響決策的正常性。⑦同時行政機關意見性信息的公開,就是為了使不同利益主體的碰撞,迫使決策者認識到自身對決策的重要性,在決策時能更加的謹慎,使行政行為更透明和民主。
在域外制度中,這種將機關意見與個人意見區別處理的先例很早就已經出現。例如,荷蘭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法》規定:當申請涉及信息所在文件是為了內部協商起草的,則不得公布、泄露其中包含的有關對政策的個人意見的信息,為有效、民主政府之利益,可以公布對政策的個人意見的信息,但信息不能具體到個人,如果表達意見的人同意,則公布的信息可以到個人。⑧該制度是一個遞進的過程,堅持意見信息豁免公開的原則,當涉及利益衡量的情況下,只能公布到機關意見,在公布個人意見信息時候,采取相關人自愿原則,如果個人同意則可以公布到個人意見信息。荷蘭這種區分原則對我國過程性信息公開有一定的借鑒。
(三)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混同應分割
在實踐中,過程性信息不僅僅只包含事實信息,而是與其他政府過程性信息中意見性信息混同在一起的。例如,為了行政管理,首先會搜集到和行政事項有關的書證、物證和調查報告以及行政執法筆錄等,其中書證、物證屬于事實信息,行政執法筆錄而屬于意見信息,在事實信息和意見信息的難以區分的條件下,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泰國的《官方信息法》就規定,國家機關內部為履行任何行為而提供的觀點或者建議,禁止公開,但不包括提供內部觀點或者建議所依據的技術報告。⑨泰國采取區分處理的辦法,對事實信息予以公開,意見信息采取豁免公開的原則。
其實在國內也是有這樣的案例,例如,徐某某訴上海市閔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遷案中⑩,在此案中,原告要求公開信息有“《案件審批表》《談話通知書》、《詢問筆錄》、《上海閔行區規劃和土地理局》、《協助調查回復函》、《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行政機關同意公開談話通知書、詢問筆錄、協查通知書、協助調查。對案件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等選擇不予公開。最后,原告不服,兩級法院都采取了維持判決?;貜秃ㄔ赫J為認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應當考慮過程性信息的特征和保護目的。
過程性信息是行政機關在正式決定形成過程中的信息,對正處于決定形成過程中的信息,保護的目的在于防止信息泄露影響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避免由于信息泄露引起的誤解和亂?;赜^本案,談話通知書、詢問筆錄、協查通知書、協助調查等信息屬于事實信息,而案件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則屬于意見性信息,行政機關在處理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采取了區分原則,對意見性信息采取了絕對的豁免。
因此,筆者認為,在混同條件下,基于信賴保護原則,考慮到過程性信息不確定性的特點,其中的意見性信息主觀性,如果采取公開原則,行政決策反復無常,則會使行政機關威嚴下降,公民對機關的信賴程度也不斷的下降。因此,在過程性信息的公開問題采用區別對待的態度,即確定性的信息予以公開,而不確定性的信息由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權,既可以確保決策制定者在制定決策的過程中能夠毫無后顧之憂的充分思考并且發表自己的意見,還能穩定社會秩序,更能樹立政府權威,減少公民與行政機關乃至司法機關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同時事實信息的公開,可以防止政府害怕因為暴露錯誤和疏忽而不予公開,事實信息的公布,不但可以起到糾錯更正的作用,還可以讓公民參與到行政決策和監督中,實現政策的透明化。
1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45.
2孔繁華.過程性政府信息及其豁免公開之適用[j].法商研究,2015(5).
3應松年.外國行政程序法匯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613.
4應松年.外國行政程序法匯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380
5該條規定屬于行政機關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6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六)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7除行政機關將文件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外,屬于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不得公開.
8周漢華主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114.
9戚紅梅.我國政府信息豁免公開制度研究[d].蘇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3.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二十四
國際上許多法律均習慣將遵循企業主委托,負責完成企業日常經營的人稱之為經理。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出臺任何一部法律對經理一詞進行明確定義,但在《公司法》和《勞動法》中均涉及到了經理的概念,而由于兩者出發角度不同,因此使得在公司法和勞動法視角之下,經理解聘中存在適法沖突,因此解決這一適法沖突,是落實好經理解聘問題的必然舉措。
一、公司法與勞動法在解聘經理和勞動者中的沖突
雖然我國尚未在《公司法》當中明確指出經理一詞的具體含義,但根據相關法律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公司法》其實是將經理歸屬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疇當中,其規定在沒有任何原因的前提下,董事會可以解聘經理但是有關經理解聘的具體程序,以及后續的相關保障措施等在公司法當中并未明確體現。而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其并未將經理視作特殊人員,在人事權利、工作權利等各種權利方面均享受和普通勞動者一樣的待遇,因此如果存在不正當解聘經理的行為,作為“勞動大軍”的一份子,經理有權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繼續和公司保持勞動關系。從而在公司法和勞動法的視角之下,在解聘經理方面產生了明顯的適法沖突。而解聘經理時究竟應該遵循勞動法還是公司法,這也成為當前全社會共同關注的一大焦點問題。
二、產生公司法與勞動法視角下經理解聘沖突的原因
(一)法律地位因素
在公司當中,經理所享受的法律地位具體而言指的就是,其在公司當中所享有的民事權利以及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我國《公司法》在經過修改之后將優先公司和股份公司分別歸屬到可設和必設機構的泛舟當中,同時在《公司法》當中有關經理的相關事項均和董事會等列在統一篇目當中,指出公司在確定法人代表時可以任命經理充當這一角色,因此在《公司法》當中經理的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公司機關。
但在《勞動法》當中將經理和其他不同勞動者視作同一主體,不存在特殊性,經理也是勞動關系中的重要一方,但鑒于其需要向企業主負責,因此在部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當中,選擇將經理劃分至雇主領域當中,認為經理屬于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負責直接管理普通勞動者,而普通勞動者需要接受經理的管理。因此在《勞動法》看來,在一個完整的勞動關系當中,作為公司機關的經理,和普通勞動者既相對又統一,經理一方面是勞動關系中與普通勞動者相對的一方,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是普通勞動者中的一員,因此在勞動法和公司法當中,經理解聘出現了適法沖突。
(二)解雇制度因素
如果將經理視作公司機關,則解聘經理應當歸屬于公司法的范疇當中,但如果只是將經理視作普通的勞動者,則解聘經理更適用于勞動法。從根源上來說,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公司法,均起源于民法,其在最開始的時候將適用于企業家的法和適用于勞動者的法分別定為公司法和勞動法,因此在民法當中,勞動關系有很長一段時間等同于雇傭關系。但現如今在公司法當中,調查對象仍然是平等的主體,但在勞動法當中,調查對象主體并不平等,其核心本位不是勞動者而是社會利益。在公司內部治理當中,解聘經理作為其中至關重要的一項組成部分,其解聘的根本目標在于保障公司能夠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根本目標,因此解聘經理始終和公司的治理需求緊密貼合。
但在勞動法當中,對于解雇的保護制度則與公司法中的相關制度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在勞動法中認為國家法律約束和限制著解雇權利,但其僅僅只是約束和限制企業主和雇主,并不對勞動者本身起到約束和限制的作用。因而我們可以看出,勞動法中的解雇保護與社會法當中保障生存權原則有著異曲同工之妙,雖偶有爭議但本質上來說還是對企業主和雇主進行經理解聘方面的權利限制。簡單來說,公司法中解聘經理是出于優化公司內部治理的目的,而勞動法中解聘經理則是需要重點考慮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而二者在解聘目標上大相徑庭,進而造成了適法沖突。
(三)解雇事由因素
現階段在我國的《公司法》當中,規定董事會可以無因解聘經理,也就是說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且董事會也無需進行任何解聘說明的情況下便可隨時解聘經理,這與公司一直追求的經營高效率要求相符合。但如果公司在解聘經理中出現提前結束雇傭關系的情況,則其可以無因解聘經理,但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出于企業主與經理之間存在一種委任關系的角度出發,作為委托經理負責管理企業日常經營的雇主或企業主,可以隨時撤銷對經理的委托,因此即使在無因情況下也可以解聘經理。
但在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對于當前的解雇條件有著明確限制,因此并不存在實際意義上的無因解雇,通常情況下,企業主會在與經理相互商議的情況下解雇經理;而由于經理本身出現了工作過失,譬如收**賂、濫用職權或因工作失誤導致公司出現重大損失,即可解聘經理。另外在無過失的情況下,如果出現了法定的解雇事由,《勞動法》規定企業主和雇主可以解聘經理,但無論出于何種目的解聘經理,必然存在具體的解聘原由,也就是說無因解聘在《勞動法》中并未得到支持,甚至存在禁止的意味,如果企業主或雇主無任何正當理由解聘經理,則其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公司法與勞動法視角下經理解聘適法沖突的解決路徑
(一)需要統一明確勞動法主體
由于在公司法和勞動法當中,對經理這一勞動主體的規定之間存在沖突,進而導致解聘經理中出現適法沖突,因此有必要對經理進行重新定義。在此過程中,筆者認為可以將經理普通勞動者的身份以及法律地位排除在外,使得經理的自身屬性可以與勞動法相分離,進而可以不必再使用勞動法中的保護方式對經理解聘進行保護。目前德國等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嘗試將經理等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從雇傭勞動者范圍內剔除,譬如德國在其本國的《勞動法》當中規定企業根據相關法律要求和規定章程,委任經理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或合伙人,則經理并不屬于公司雇員,因此在解聘經理時無需按照《勞動法》中對解雇經理保護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限制。經理本身作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將其視作公司當中的普通勞動者確實有些不妥,因此將經理以及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普通勞動者的范疇當中排除,也是有效解決公司法和勞動法視角下解聘經理適法沖突的一大重要途徑。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二十五
淺論發揮法律事務工作保障促進作用的策略
摘要:法律事務工作是各階段管理的核心構成,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F階段隨著國家宏觀政策的變化與調整,法律事務工作開展的環節與要求發生了新的變化,使得自身工作模式發生了一系列變化,為了充分發揮法律事務工作的社會作用,需要對工作內容進行科學定位,對自身的管理職責進行明確劃分,并且全面落實改革方案,這樣才能做好法律事務工作。筆者將以企業為例,分析發揮法律事務工作保障促進作用的措施。
關鍵詞:法律事務工作;法律服務;法律人才隊伍
做好法律事務工作是一個企業發揮保障促進運用的前提,要發揮保障促進作用,這需要企業進行各方面的改革,而法律事務工作是其中的重中之重。本文討論了法律事務工作是怎樣發揮保障促進作用的。
一、法律事務工作所面臨的挑戰
發揮保障促進作用,企業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準確把握,深一步強化責任觀念,從更為專業的角度來處理法律事務工作開展過程中所遇到的各類問題,推動法律事務保障作用的實現。法律事務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因此,要求其必須具備一定的服務能力,要立足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深入了解司法體系的調整以及企業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對于法律事務工作的要求,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對自身的工作重點與核心要求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優化,從而推進法律事務工作的有效開展。
1. 國際金融危機對法律事務工作的影響和挑戰
2008 年金融海嘯雖以遠去,但曾經它對經濟的影響卻極其深刻,主要表現為內需不足、生產過剩。應對隨時可能到來的金融危機,企業要理清自身發展的思路,以更為全面、更為科學的措施來應對。在對外經貿活動中,采購活動需遵循貨到付款的原則,應了解熟悉預付款制度,降低企業經營中所遇到的風險。在貿易雙方進行貿易往來的過程中,在執行合同的前提下,相關工作人員要對合同簽署方現金流的穩定性與充足性,以及其以往的履約能力等信息進行收集與分析,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違約情況的出現。
在對外投資的過程中,企業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必要的調查工作,預估支付與交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并制定應對方案。針對知識產權的問題,要在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與執行相關策略,企業各主要工作人員要提升自身的知識產權意識,學習知識產權法規,在避免自身侵犯他人權力的同時也要維護好企業本身的利益。[1]
此外,如若金融危機來臨,企業應當關注金融危機可能會對改制企業、“協解”人員等利益群體所造成的影響,這樣才能做好法律事務工作。
2. 國家司法體制改革對法律事務工作的影響和挑戰
現階段,各項改革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企業在發展過程中要密切關注與分析法院經費體系、司法權限調整、審判制度,為了有效應對改革工作對自身的影響,[2]首先,我國地方法院的運行經費將由中央專項財政提供,減少其對地方財務輸入的依賴程度,因而企業在這一過程中,要主動調整與地方的關系,科學高效調整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與方式,增強法律事務的處理能力。
其次,初審案件的審理級別有所下調,再審案件的審理級別提高,在我國再審案件通常情況下,由高一級的法院來審理,而現在則有效提升了再審工作的公正性與準確性,減少了錯案的發生幾率。因此,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在調整的過程中,要有針對性,明確自身工作環節,從而有效提升自身參與案件審核的能力。最后,提高案件審理工作的透明度,有效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伴隨著案件審理查詢機制的構建、當庭宣判比例的升高,我國法律制度的流程更加客觀、更加民主,因此,企業在今法律事務工作中,要根據法律程序進行相關操作,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3. 企業內部深化改革對法律事務工作的影響和挑戰
現階段,我國企業不斷對自身發展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以期在提升自身管理能力與水平的同時,促進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因此,就需要企業立足于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環境,不斷實施業務公開、一體化管理與企業資金的有效管理等重大改革措施。[3]
一是全面落實“決策民主、操作公開”,對一些企業現階段所涉及的核心領域與工作中的重點環節進行必要的公開處理,對于涉及企業日常經營與管理工作的相關合同進行科學化的操作。將相關信息通過信息化公布,提升信息的透明度。二在企業管理的層面上,統一化管理上市部分的業務與非上市部分的業務,避免管理體系的異化與拆分。
企業要明確產權、運營權、管理權、財務權與法律的關系,并借助于委托管理的方式,明確相關管理責任預計權限,從而保證管理責任落實到人,提升管理的水平與能力,降低企業上市所帶來的經營風險。三對企業資金采取統籌管理與科學運作的方式,集中管理一些必要的業務,充分發揮資金集中管理平臺的作用與價值,將合同履約工作的監督與執行納入到這一體系之中,發揮合同在企業發展與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同時針對企業融資擔保等金融活動,要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提供相關方面的法律支持與服務。
二、發揮法律事務工作保障促進作用的措施
1. 要主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務
在企業發展的過程中,其需要法律事務部門的引導,來開展相關工作,因此,法律事務部門在開展相關工作的過程中,要根據實際的要求,不斷調整自身工作職責范圍與完善崗位設置,使得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能夠在合理的框架體系下,開展各項工作,切實高效地履行自身的職責。
作為法律事務的重要參與者,相關工作人員要樹立起正確的法制觀念,培養起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與專業能力,從而能夠在工作中有效發揮自身的職能,在保證各項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的同時,實現自身的價值。不斷激發自身工作的積極性與主動性,熱情地參與到日常工作之中,改變過去那種被動式的工作傾向,化被動為主動,積極思考與籌劃面臨的法律事務。充分發揮法律事務自身提高公司企業管理能力與水平的作用,使其能夠滿足現階段企業發展對于法律事務管理工作的客觀要求。同時需要對相關工作進行必要的調整,提高自身的服務能力。
使得法律事務能夠真正保障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滿足不同環境下,企業發展的客觀要求。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程度發揮企業制度模式下,法律事務工作的保障能力,推動法律事務工作向著專業化、制度化以及科學化的方向發展,使得法律服務更為全面、更為高效。從企業自身發展的角度來分析,為了切實有效地提升法律事務工作的實際效果,需要從多個方面入手,進行集中的規范化處理與操作。
首先,要針對不同的發展項目,例如海外合作項目、工程建設項目、合資項目等不同的工作內容,進行項目服務的細化處理,進而為相關工作的開展提供更為科學高效的法律事務支持。其次,要有效應對與積極處理已發生的糾紛案件,對于現階段可能存在的糾紛要做好應對準備,減少糾紛案件對于企業正常運作的影響。再次對于企業維權工作,要采取多樣化的處理方式,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科學高效地處理各類糾紛案件。四是維護穩定。積極參與和推進相關改革,做好可靠的風險評估和防范機制。對不同利益群體的訴訟,在政策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妥善解決。法律事務部門密切協同配合,盡最大的努力做好這些工作。
2. 落實基礎工作發揮預防作用
加強管理最重要的是做好基礎工作。法律事務工作也必須將基礎工作落到實處。要從六個層面入手,促進基礎工作的有序進行。
一是不斷進行體系的構建與完善。
明確法律事務的工作目標,在此基礎上不斷優化法律顧問制度,從而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工作程序和責任體系。
二是建設相關制度。
對于合同要進行科學高效的管理,充分發揮合同在企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并以此為基礎不斷構建合同管理與監督機制,并在這一過程中,制度化管理授權、律師、企業文本、商標使用授權等工作并建立信息化平臺,將企業各項工作納入到合理高效的軌道上來,推動各項工作與事務的有效處理[4],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不斷完善與發展,規范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使得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有規章可循,能夠約束自身的行為。
三是不斷推進文本建設活動。
充分重視文本在企業管理中的作用,將文本開發作為下一階段企業發展的重點與核心,使文本管理覆蓋多個領域,并建立數據信息平臺,使其在文本的日常管理與使用過程中得到應用,在推動文本有效管理的同時,促進文本的有效使用。
四是不斷進行法律風險管理機制的優化與調節工作,有效評估與預測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可能面臨的諸多風險,并基于過往企業發展的經驗與糾紛主要類別,進行預案的分析與制作,使得風險管控機制有較強的可預見性、傾向性以及高度的整合性,從而為相關工作的有序開展創造極為有效的條件。
五是構建信息系統與相關平臺。
在構建管理平臺與系統的過程中,要立足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來保證企業法律事務信息管理系統的有效構建,使其能夠滿足企業日常經營活動與管理工作開展的客觀要求。同時,繼續做好法律權證與管理系統的推廣工作。
六是開展普法教育。
企業管理者要樹立起法制意識與法律觀念,提升自身對于法律法規的認識程度,并在此基礎上不斷學習相關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質。在思考問題的過程中,融入法律知識的內容,從而有效提升決策的科學性與高效性,減少法律糾紛發生的可能。同時要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參與到法律事務工作管理之中,通過一系列的培訓與學習,使得相關工作人員樹立起法制觀念,能夠自覺地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身的行為,用法律手段與途徑來處理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類問題,從而保證工作的順利開展,提升企業的管理能力與水平,真正發揮法律事務工作在企業中的保障促進作用,推動企業在新的經濟形勢下健康快速發展。
3. 打造敬業專業的法律人才隊伍
法律事務工作的知識性、專業性、實踐性和綜合性都很強,對人員素質要求很高,只有擁有高素質人才,才能發揮好保障促進作用。目前,法律事務工作越來越受重視,各方面的法律需求越來越多,這就給法律事務人員提供了發揮才能的空間,又對法律事務人員的自身素質提出了新的要求。企業法律事務部門要抓好以下四項工作,盡快建立起一支素質高、作風硬的法律人才隊伍。首先認真抓好培訓。
然后認真整理和總結之前的經驗和教訓,把積累的管理智慧、總結的管理要求、防范的風險重點認真研討并固化到文本中去,使系統法律事務人員都能夠學習與借鑒。此外,學習與借鑒大企業的經驗,高度關注并妥善應對法律變化,不斷提升自己,實現自我完善。還要高度重視隊伍的作風建設。廣大法律事務人員要培養“耐得住寂寞、沉得下心來”的心態,立足長遠,端正定位,以精湛的專業贏得認可,以愛崗敬業確保工作到位。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我國法律體制不斷健全與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法律和企業之間的聯系日益緊密。只有適應當今的法律體制,積極調整,才能使法律事務工作真正發揮保障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1] 劉安 . 公司治理的政治經濟學維度——基于中國公司法的分析 [j]. 證券法苑 ,2014,13(4):62-87.
[2] 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委會 . 企業法律顧問實務分冊 [m]. 北京 : 經濟科學出版社 ,2014.
[3] 翟繼光 . 中央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報告 2013[m]. 北京 : 中國經濟出版社 ,2014.
[4] 楊立杰 . 企業發展中的法律事務管理問題分析 [j]. 中國商貿 ,2012(4).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二十六
【摘要】在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工傷事故頻發,給經濟發展、社會穩定與和諧、受害職工個人生活,都有著嚴重影響。在多元化的工傷事故救濟方式中,工傷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以強制工傷保險的方式,使工傷職工得到基本的保障與補償。論文先總結了工傷事故的概念,分析了工傷事故的法律特征。對工傷事故的歸責原則,從歷史的角度,分別分析了企業過錯責任原則、企業無過錯責任原則。
【關鍵詞】工傷事故;賠償;歸責原則
工業革命以來,機器大生產取代傳統手工作坊生產,機器在提高生產效率的同時,加大了對生產過程中的勞工的侵害可能,勞動的危險性與日俱增,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傷殘事故頻繁發生。在工業發展中,隨著化學原料、物理材料的大量使用,勞動者在化工危險環境中工作,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的侵害下,患上職業病的機會相對增大。因職業病發生在勞動過程中,故各國把職業病也納入到工傷賠償的范疇中。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亡或者患職業病,必然會導致其謀生能力的降低甚至喪失,從而使其本人或者供養家屬的經濟來源中斷,生活陷入困境,進而威脅到生存。這種情況的大量出現,必然會形成社會問題。此即國外所稱的職業災害,也成為勞動災害。廣義的職業災害泛指各種情況引發的妨礙正常職業進行的各種事故,包括損害到人,或者生產設施、財物。狹義的職業災害,也稱為職業傷害,僅指造成人員傷亡的各種事故,此即我國法律法規中所稱的工傷。
何為工傷,目前尚無標準統一的定義。從字面上理解,工傷即因工負傷,“工”是指勞動者工作、履行職務的行為,并可擴大到與工作、履行職務相關的行為,“傷”是指各種急性傷害,包括負傷、致殘、死亡,也包括各種慢性傷害,比如在各種有毒有害物質、氣體、粉塵環境下,造成身體患職業性疾病?!肮ぁ迸c“傷”之間是一種因果關系,通常情況下,意外事故的發生必須與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相關,包括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內、以及與工作相關的其他情形下發生的事故;而職業病,是勞動者在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時間、環境下,因接觸有毒有害物質而導致發生的。此因果關系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中簡單概括為“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中國職業安全衛生百科全書》(1991年版)將工傷事故解釋為“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職工即使不是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于企業設施不安全或勞動條件、作業環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也屬工傷事故”。此概念用了一個但書,將即使不在生產勞動崗位上,而是由于其他與工作有關的原因導致的職工人身損害,也界定為工傷事故。應該說,此概念將工傷事故的范圍進行了一定程度地擴充。
我國學者楊立新將工傷定義為“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以及罹患職業病的意外事故。”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傷亡,雖不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但此上下班途中行為是與工作相關的行為,為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此傷亡亦應當是工傷。故為明確起見,工傷定義中的時間、地點條件中,應當加入“以及與工作相關的過程中”這一擴大性條件。
綜上所述,本文筆者將工傷的定義概括為:工傷,即工傷事故,又稱為職業傷害,指勞動者在工作以及與之相關的過程中,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導致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性疾病。
(一)工傷事故是發生于企業(包括個體工商戶)中的事故
工傷事故存發生于各類企業之中。企業指我國境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各種形式的股份制企業、聯營組織、合伙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在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將各類企業,稱為“用人單位”,凡是雇用職工為自己提供勞務,從而使職工與自己形成勞動關系的各類用人企業,均稱為用人單位。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屬于企業的范圍,但其職工同樣受到相應的保護?!豆kU條例》第62條規定:“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梢婋m然不屬于企業的范圍,但仍然按照相應規定享受工傷待遇。
(二)工傷事故是企業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
企業組織依靠其職工提供的勞動力進行生產經營。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各種意外事故難免發生,給職工、企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有時這種損害還是十分巨大的。工傷事故中,所造成的損害是企業職工的個人人身損害,而不是財產損害。這種損害,可能是職工身體的受傷、殘疾,也可能是職工生命的終結。
企業職工,即向企業提供勞務的勞動者,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合伙所雇用的職工、雇工。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將職工規定為:“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以此規定,在認定企業的職工時,應當以企業與職工之間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為準。職工與企業之間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認定為兩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客觀事實上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動,企業予以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下,同樣認定為構成了勞動合同關系,此即為事實勞動關系。
(三)工傷事故是企業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之所以稱為工傷事故,其根本點是事故的發生與工作有緊密聯系,事故必須因工作原因而產生。故工傷事故有明確的時間和場所的限制?;诖讼拗?,工傷事故有三個最基本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合和工作原因。職工執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也就是職工向企業提供勞動的過程,當然,這種勞動可以是體力勞動、也可以是腦力勞動,還可以是既包含體力勞動又包含腦力勞動的管理型勞動。 (四)工傷事故在受害職工與企業(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產生賠償關系
工傷事故發生后,在受害職工(職工死亡時則為其親屬)與企業之間產生人身損害賠償關系,此為民法侵權之債。以此人身損害賠償關系,工傷受害職工或者其親屬,就所受損害,有向企業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企業有予以賠償的義務。
在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高度發展以后,企業可以購買雇主責任險,或者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樣,在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后,由保險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向工傷職工提供勞動保險待遇。這其實是一種轉嫁工傷事故賠償風險的行為,將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轉嫁給保險公司或者工傷社會保險機構。此時,企業和工傷職工之間的賠償責任關系轉變為工傷保險的權利義務關系。
考察工傷補償制度的歷史起源及發展,根據工傷賠償責任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工傷事故責任制度的基本模式分為企業過錯責任工傷補償制度、企業無過錯責任工傷補償制度。
西方國家工業化興起的早期,職工遭受工傷事故由工傷職工個人自行承擔。職工個人出于經濟生活的貧困和工作機會的稀缺,往往愿意到工廠工作,以獲取出賣勞動力的報酬。由于勞動本身的危險性,勞動者遭受職業傷害在所難免。當工傷事故發生后,企業主以契約自由、風險告知、自愿承擔風險、勞動者自身過失、工作伙伴或第三者過錯責任等理由進行抗辯,對工傷職工不予賠償。這樣,在不平等的勞資關系下,工傷職工遭受職業傷害,無法從企業主處獲得賠償,只能自行承擔責任,必要時被迫求助于社會慈善機構。
(一)企業過錯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自羅馬法以來始終堅持的損害賠償歸責原則。過錯責任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之所以規定由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因為其主觀上具有可以歸則的事由(故意或過失)。如果加害人的主觀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理性自由法則,人們能夠按照社會的行為規范自覺地選擇合理的行為,并能夠通過控制自己的行為達到控制行為結果的目的;就是說,行為及其結果對意志來說,屬于自由的范疇而不屬于必然的范疇。
過錯責任是工業時代初期處理工業事故的責任方式。當時資本主義經濟處在自由發展時期,在表面平等的勞資雇傭合同下,過錯責任能保護資本家對自由競爭的需要,能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的形成和整體增長。雇員工作中遭受事故損害,要求雇主進行賠償時,必須舉證證明雇主有過錯,否則,雇主不予賠償。在機器事故等意外原因造成雇員損害,或者雇員因疏忽造成自身損害,以及雖然雇主存在過錯但雇員不能舉證證明的情況下,雇員的損害無法得到雇主賠償。在工業社會初期,企業從事的是開礦、建筑、火車運輸等非常危險的活動,但在當時這些企業是文明與進步的催化劑,與經濟起飛和普遍繁榮聯系在一起。為了給企業提供最佳的發展條件,鼓勵工業投資,法律體系必須保證企業的行動自由,不使企業負擔過重,因而事故造成的意外費用不應由企業承擔。工業革命初期的“工廠立法”,其立場和出發點是保護資本家,保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立法上的過錯責任使資本家漠視工業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發生,這種傾向在促進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同時,導致工業事故頻發,這無疑加劇了勞資雙方的矛盾,也造成了社會的不穩定。;;
(二)企業無過錯責任
到19世紀,隨著資本主義生產迅猛發展,危險性工業大量出現,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工業事故也迅速增加。在傳統的過錯責任下,雇主借口其無過錯而拒絕賠償受害雇員的損失,從而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因此導致大量工業事故的受害者最終無法獲得賠償,如此不公,引起受害雇員的反抗,以至危及到社會的穩定和安全,帶來了最嚴重的社會問題?!霸诖饲樾蜗?,如何修正過失責任主義,創設合理制度,實為各國(地區)法制所面臨的共同課題?!?/p>
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護雇員的權利,緩和勞資關系,法國學者約瑟郎德創立“風險形成”理論。該理論的指出,工業事故是在雇主追求企業利潤的過程中產生的,雇主獲得利潤,就應該為利潤形成過程中的風險負責,而不能只對自己的過錯負責。雇員在從事危險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企業事故的責任,應該強加于為追求利潤而從事危險活動的雇主,而不問其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此“形成風險者應負危險責任”的理論主張,后發展為德國民法上的“危險責任”理論?!拔kU責任就其本質是一種無過錯責任,指明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而歸責原因是因為危險的存在”。危險責任說“所以獲得共鳴,因自動力發明后,機器逐漸替代人力。企業家利用機器營運,工人組織團體與之抗衡,因平衡機器營運之危險與團體抗衡之困擾,提供保險制度之契機?!?/p>
在立法上,1884年德國《工業事故保險法》,改變了過錯責任原則的歸責方式,確立了雇主對雇工傷害負無過錯的賠償責任原則。在法國,1896年,法國最高法院改判泰弗里訴拖船主因拖船爆炸,而使雇工泰弗里受致命傷害的案件,對雇主責任承擔的態度產生了重大改變,確認工業事故致雇工傷害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法國于1898年制定了《勞工賠償法》,以成文法的形式,確立了工業事故導致勞工人身傷亡,采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雇主的賠償責任。在英美法系國家,無過錯責任原則也通過雇員賠償制度得以確立。
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從雇主過錯責任走向無過錯責任,體現了制度設計上以補償受害人的客觀損害為重點。這種歸責方式的客觀化,“大幅度提高原告求償權的成功率,使被告的賠償責任能夠比較容易地證明和成立”。這在工業時代機器大生產條件下,起到了維護雇員利益,緩和勞資雙方社會矛盾的作用。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二十七
一研究方向的擴展與多學科、國際化視角的培養
(一)論文選題研究方向的實證分析:研究方向不全面
(二)原因剖析
法學本身并非先天獨立的,作為一門派生學科,法學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是依附于哲學、神學、政治學與經濟學的,這就決定了法學的發展需要這些專業知識的涵養作為支撐。而考察法學的發展歷史,也可以發現任何學術拐點的突破、任何學術問題的解決從本質來看都不能稱作純粹的。因此,法學教育者在堅持法學理論本身的內在邏輯的同時,也應當注意法學本身的開放性面向。作為法學教育的先進國家,美國的一些高校———包括耶魯與哥倫比亞大學———便率先在對這種理論精英教育進行批判的同時,對法學課程本身進行了改革,并吸納相當多的經濟法學家、哲學家與政治學家到學校任教。而與美國對應,我國的法學教育卻體現出很強的封閉性,特別是在本科階段。由于培養目標上的差別,本科階段的學生培養仍要考慮實務性問題。因此,在課程教授,特別是在部門法學教授上仍是遵循正統的教義學傳統。這種教學傳統建立在法律制度內在的自洽性和合理性基礎之上,具有典型的基礎主義與本質主義知識論特征。在此影響下,許多法科學生,在升入研究生階段后仍然將法律視為孤立的存在,強調法學理念的純正性、理論的正統性,疏于將法學問題置于經濟學、政治學的語境下進行研究,無法從實質化的角度對法律的效果進行全面的考量,也無法從宏觀的方面對法律問題進行全面的評價。當然,排除本科階段的法教義學影響外,這一問題的發生也有其現實與歷史背景。在中國,法學與法學教育的發展有其獨特的前進軌跡與歷史沿革。西方的法學教育是經歷了學術的混合化到精細化的過程而發展起來的,最終伴隨著法學的獨立性而專業化。而“我國的法學教育是從一種極為特殊的環境中發展出來的,即法律制度長期受到忽視、貶低甚至是被砸爛”。在古代中國,法律只是統治權威、道德理念、鄉土戒律中的一部分。自近代以來,經歷了民國時期短暫而相對繁榮的發展之后,法律再次受到政治的干預,法律教育也受到政治意識形態的影響,而成為政治學說的附庸與延伸。隨著社會整體的發展與學術環境的改善,法律學者與法律教育者的首要任務自然是擺脫意識形態的束縛,突破站在政治角度對法學理論進行批判與闡釋的既定思維模式,在構建法律科學完整性與系統性的同時,實現法學的獨立性。在這一過程中,學者無疑會不自然地透露出對其他專業知識的過分擔心。“為了不重復喪失獨立性的經歷,法律制度和法學教育對任何外來的暗示或影響都變得特別敏感,一概加以排斥,并最終走向與現代化要求相悖的自我封閉”。而法科學生(包括我校的法學理論研究生)也正是在還未擺脫本科階段的教義法學影響下,加之受法學研究大環境熏陶,從而加強了固有的研究思路與學術觀念,致使其在論文選題上出現偏頗。
(三)應對方案
1.跨學科教育的提倡法學研究仍舊不應當局限于其專業知識的封閉性內涵,而應當置于社會科學這一更開放的層次上進行研究,對其他專業領域的知識進行借鑒和吸收。這甚至不僅是學科先進性的體現,更是我國現實的需要。從這個角度上來說,系統的跨學科教育或是社科法學教育便顯得十分重要。畢竟,作為一門研究不同學科體系、知識背景、價值理念下的法律規則考量標準、評價方式與改良意見的學科,其為我國法學的發展提供了外源性的啟示與多元化的動力。因此,在課程設置上,這應當是一個不容忽略的問題。而從現在我校在法學理論研究生課程設置的改革趨勢上來看,這無疑為研究方向的擴展和跨學科視角的培養提供了極好的契機。而導師在引導、培養學生時,也應當提示學生有針對性地閱讀相關的著作。當然,知識的了解與傳授固然重要,但法經濟學等跨學科研究的本質特征并非在于這些知識,而在于對經濟學概念、工具、模型在法學上的應用,即在于研究方法與分析視角的培養。因此,強調跨學科的開放性研究,絕非意味著以犧牲法學的獨立性為代價接受其他學科的滲透,而是在堅持法學獨立性的立場上對其他學科的知識進行吸納。所以作為法律教育者,與其擔心未來統治法學理性研究的是統計學家與經濟學家②,倒不如擔心自己淪為所謂的最正統法律理論的“僧侶”的危險。畢竟,學科的獨立性的獲得并非單純來自其思維模式與研究方法,而是由其研究對象和理論落腳點來界定。因此,不管怎么說,跨學科研究還是為法學的發展提供了內在邏輯之外的另一個理論增長點。而在各種學科中,經濟學作為考量制度及制度合理性的學科,無疑為法律制度的評估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標準,為法學理論的完善打開了一個新的視角。因此,通識教育也好,跨學科研究也罷,都應當成為我校法學理論教研室在今后的教學、培養、指導方面的一個可以有所作為的方向。2.國際視野的培養如果說我校學生在法經濟學領域選題的缺乏反映的是跨學科研究的不足,那么在比較領域研究選題的缺乏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校學生在法學國際視野上的局限性。從我校學生的選題狀況來看,雖然比較法學已經單獨成課,但顯然學生對其的重視程度、掌握的知識和研究方法并不樂觀,這必須成為今后我校教學培養工作的努力方向。同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首先,處理好法學知識國際化與本土化的問題。法學知識的國際性與地方性的屬性爭論由來已久。反映在比較法領域,爭論則體現為到底比較法研究是應當致力于探尋制度間的共同之處、總結規律,進行制度層面的協調性構建,還是應當將研究重點放在差異性上,承認差異存在的合理性?這個問題很難有答案?!捌亍辈坏扔凇捌珡U”,對“國際慣例”的孤注一擲與恪守“中國國情”在本質上并沒有區別。在進行比較法研究或教學時,應當摒棄國外立法規律的先驗性,在一致性考察之外也應關注制度上的差異,并對法律秩序、法治環境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其次,關注影響制度發展的各種因素。比較法學雖主張研究不同法律體系的制度與原則的比較研究,但其研究對象卻并非局限于此。在單純的制度建構給國家法治建設帶來極大阻礙的同時,法律越多,秩序卻越少。比較法學者將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制度層面的影響因素上。他們或將制度的演進史進行整體比較,或對制度進行法律文化層次的研究,或將法律視為社會現象的一環進行考察。因此,在培養、啟示學生進行制度比較的同時,也應當引導學生探尋出各種制度中的隱藏性基礎與漸進性因素。
二論文選題的規劃與自主性研究
(一)論文選題合理性的考察:部分論文選題大小失當
(二)原因分析
1.疏于展開協作規劃學位論文作為獲得碩士學位的最重要的參考指標,并非數月間便可完成。在撰寫之前,必定會經歷長時間的準備過程。而論文的選題工作更非靠一時興起的靈光乍現就可解決,它需要長時間的知識積累與學術沉淀。因此,對論文寫作或是選題的整體性規劃顯得非常重要。選題工作是一個逐步細化的過程。其通常包括閱讀積累,及與其銜接的資料搜集、實證調查等各個環節。而閱讀積累階段是十分重要的,這一過程可以根據閱讀書目的細化而劃分為泛讀和精讀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并不是孤立,從泛讀到精讀的過程,也是學術思維與研究思路清晰化的過程,這兩個環節便是靠不斷思維進路而串聯起來進行過渡的。思維進路的細化當然也意味著研究領域的漸進性集中,同時又能實現對自身的研究能力的動態性把握,更能保證研究領域與自身能力的協調,從而選取出“大小適當”且符合自身能力的選題。然而,目前部分學生忽視了思維進路不斷細化的過程。部分學生執著于泛讀,卻忽視了結合課堂教學內容、學術熱點,以及自身興趣和特長進行的研究方向與研究領域的篩選。他們雖然學識淵博,但知識的生產能力卻令人擔憂。而另一部分學生,則會憑自身興趣跳過泛讀而直接進入精讀階段,甚至一些學生出于功利“投機取巧”式地跳過泛讀環節或只是閱讀對泛讀階段書目進行評介的“二手資料”,這種所謂的“精讀”自然無法打下牢固的理論功底,文章也就必然空洞。但更關鍵的問題在于,這兩種極端的閱讀方法是無法實現對學術界的研究現狀的縱向把握的,也就無法選取基于學術界現有研究現狀的適當的主題。同時,這種思維進路上的斷裂也意味著對自身研究能力的怠于開發,更遑論對自身研究能力的把握了。學生對研究現狀和自身能力兩個方面均難以把握,也就必然導致文章選題的大小失當了。2.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有時,選題的大小失當并非源于對研究現狀、自身能力的不恰當評價,而是在更深程度上暗含著研究生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正是因為其欠缺此類能力,故而在研究時無法深入,其文章內容的構成來源要么是針對主題的橫向擴展,要么來源于針對主題的周延性論述。當然,暫不談閱讀步驟問題。在現行的教育體制下,不只是法科學生,其他學科自主研究能力欠缺的狀況也普遍存在。即使身為理論法學研究生,其所期盼的教育模式仍然是以老師為主導,由老師進行在堂的講授,并在老師的引導下進行法學知識的單純掌握。在研究生階段,這種單純地進行既定、凝固的法學知識灌輸的教學模式自然顯得不恰當。這種守成式的“一次性”培養模式顯然與以培養研究型人才為宗旨的碩士教育存在理念上的差異。研究生階段的法科教育強調對知識被動接受之外的學習自主性,其目的在于學生掌握一套多維度的研究方法與分析手段,在對知識進行全面掌握的同時,應當能夠進行專業的分析與發散的思考,而畢業論文正是這種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最好體現。顯然,一些法學教育者意識到了這一點。畢竟,作為教授或副教授,其對教師的定義當然不能局限于知識的“數據庫”上。但受傳統的教育模式所限,學生卻甘當學術“記憶體”。許多學生仍然將課堂知識的掌握或導師布置任務的完成視為成就其學業的唯一途徑,對與之有關的理論,他們會力求能夠記住,但對與之無關而同樣重要的知識,卻不進行涉獵。久而久之,其研究的自主性便會被磨滅。與之相對,他們的理論體系與知識結構會有極強的依附性,研究視角會顯得日益狹隘,學術敏感度也會日益遲鈍,更缺乏處理資料和分析問題的能力。因此,一旦選取內涵廣闊、概括性較強的題目,文章的橫向擴展性雖廣,但在理論深度上卻有所欠缺。這就是典型的選題“過大”了。而與之相對,“過小”的選題,雖然能在形式上保證題目的新穎性,在形式上體現一定的學術素養,但因其自主研究能力有所欠缺,對此類“精度”較高的題目是難以把握和駕馭的。因此,最后難免落入與選題“過大”同樣的主題分散狀態。
(三)應對措施
三選題的對策性與創新性反思
(一)論文選題內容的考察:對策性論文較多
(二)原因分析:創新性誤區
(三)文章創新性理念的反思
由上文可見,言及對策性選題之所以過多,并非選題本身存在的問題,而是這類選題與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學術水準不太相稱,對一般學生而言難度較大。但能力與水平的一般性卻不能概括才華的特殊性。因此,從這個層面來講,提高研究生的創新能力或許能在堅持我?,F有培養方案的基礎之上,輔以上文所提的改進途徑,以引導學生培養跨學科研究的視角,以及及時規劃合理的論文寫作工作,培養其自主性研究能力。那么一篇兼具學術創新性和制度建設影響力的對策性論文也是可以期待的。但這里要所說的是,文章創新性的體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并非單以針對社會熱點問題的對策性論文的形式出現。在華中師大的董澤芳教授看來,除去這種將選題立基于社會熱點進行的全新的理論建構式探索外,畢業論文的創新性還能通過以下9個方面來切入,具體包括:文獻資料的新發現、觀察問題的新視角、概念術語的新闡釋、謀篇布局的新思路、研究方法的新探索、學科知識的新融合、理論觀點的新突破、成果應用的新價值,以及論文選題的新高度等。[11]當然,受專業特點所限,以上的創新切入點對法學理論的研究來說并非都合適。但作為法學教育者,他起碼有責任點破這種“隨波逐流”式的對策性創新誤區。畢竟,這條既有的創新道路似乎太過擁擠了,何況這條路似乎還是最難走的那條。與此同時,導師還應培養學生的閱讀鑒賞與評析能力。在閱讀文章時,導師要引導學生不單單關注觀點和結論的提出,還應對論證思路和理論脈絡進行梳理。學術上的成功并不是以語出驚人的結論作為標簽和符號而引人注目的。理論提出之前的前置研究、思辨探討、智識沉淀同樣具有價值,而不應當被忽視。這種閱讀能力的培養可以通過開辦讀書會,在讀書心得討論與交流的過程中實現,也可以通過讀書筆記、筆記摘要的側重性要求來進行引導。四結語本文以我校法理學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情況的研究成果為基礎,并與五所大學法學專業教育比較分析與反思出法學理論碩士研究生在選題過程中暴露的知識理論基礎、實踐水平、主觀態度、理論聯系實際與創新能力等方面的問題。從考察發現的問題出發,進行反思,并結合國內外的理論研究成果,探索改進這些問題的具體路徑,制定出改進這些問題的具體措施。這些途徑與措施雖未經實踐之檢驗,但其對提高法理學碩士對論文題目蘊含的學術價值與實踐意義的關注度,提高選題的整體水準無疑有所裨益。提升法理學畢業生綜合運用、創新與擴展所學理論與知識的水平,培養學生獨立分析、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是法學教育者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題目篇二十八
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研究
作為一種提供資金融通服務的金融形式,對其加以法律規制,既是現實問題,也是理論問題。30余年改革開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國民營經濟的大力發展,緩解了農村地區資金的極度匱乏現象,有力地推動了我國的經濟增長。然則,長期以來,非正式金融在中國是個頗有爭議的議題。一方面,作為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其內生性推動了中國民營經濟的發展,間接地推動了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另一方面,長期體制外循環對社會經濟造成一定負面影響,影響了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響。為此,我國政府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較嚴苛的,但效果并不明顯。
金融危機之后,全球經濟低迷,歐債危機持續不斷,中國實體經濟遭遇挫折、國內通脹壓力不減、股市樓市財富效應暗淡的情況下,大量民間資金流向民間借貸行業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間借貸渠道,眾多求貸無門的中小企業獲得了寶貴的資金“輸血”。但在實體經濟盈利低下的情況下,巨額高息的民間借貸,無疑是“一劑飲鴆止渴的毒藥”,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實證。民間借貸如果演化為純粹的資金炒作,沒有實體經濟做支撐,那只能是擊鼓傳花的游戲,風險終會爆發。面對如此現狀,正視非正式金融成為必然,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規制是當務之急,近年來中央乃至地方相繼對民間借貸這種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組織進行規范正是現實所迫,但就法律規范本身而言,目前對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位階過低,多集中于部門規章與司法解釋,這并不能解決中國面臨的民間融資問題。
本文通過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性、比較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提出中國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與監管并行的規制路徑,通過監管邊界的設定,具體設計中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以希將非正式金融的風險控制在一個可承受范圍內,并借此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的理論意義在于變消極事后“管制”為積極“法律規制”和變“堵”為“疏”的理念以及監管邊界設定的思路,全文貫穿著對非正式金融的寬容思想。文章創新之處在于將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機制與適度監管結合起來,設定監管邊界。
同時將司法系統長期以來在非正式金融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對于浙江省通過司法“試錯”來反應非正式金融的創新進行了深入分析,從而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徑依賴,即便是在現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環境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地方司法的改革來適應非正式金融不斷創新的路徑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如民間借貸糾紛等。全文貫穿著實證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約治理機制的論述過程中,對于各種具體非正式金融行為的法律規制進行了具體論述,同時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監管制度進行了初步構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僅對于中小企業融資、民間資本的投資渠道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同時對于中國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義,彌補了法學領域對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系統研究的不足。
30余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增長速度創造了世界經濟史奇跡,其中民營經濟對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則,民營經濟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的貢獻并不足以說明其在正規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其中企業數量占比為99%的中小企業,占gdp比重為,占全國新增產值比重為,占社會銷售額比重為,占稅收比重為,占出口總額比重為,占城鎮就業崗位比重為75%左右。
但只有極小數的中小企業可以從正規銀行類金融機構獲取所需資金,如同所言,中國經濟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卻缺失正規信貸,民營企業并沒有直接受益于國有銀行的信貸配置。同時,證券市場的門檻又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在無法從正規金融系統融入資金的情況下,多數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產能擴張期或者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選擇了非正式金融。
與此同時,中國廣大農村出現了資金逆向流出現象,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從農村吸收的存款,不斷地輸入到城市,如果農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業銀行,成為與大型商業銀行類似的運營模式,可能會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農村的萎縮而逐漸縮容。面對此格局,在農村長期的金融體系中,非正式金融發揮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對民營經濟和農村經濟發展起到推動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風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規金融體系更加脆弱,更易引發系統性風險,否則政府何以將絕大多數非正式金融視為非法,予以取締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來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本文試圖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對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范進行疏理,并采取歷史、經濟、比較以及實證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及我國民間借貸糾紛大規模發生、非法集資手段不斷推陳出新、非金融企業間借貸不斷地變相發展的制度動因,同時通過對境外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實踐經驗進行疏理與比較,最終對我國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進行思考?;谶@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為五章層層展開。
對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邏輯,文章從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的“父愛主義”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當代中國生成的特殊環境,并且對于我國長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時對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進行深入闡述,非正式金融的變遷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權威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方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最后通過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與發展提供進一步的經濟學基礎。文章一方面強調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邏輯機理,另一方面對非正式金融長期隱蔽運營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進行論證,從而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論,一旦不具備償還債務能力的組織或者個人,只是通過不斷舉借新債償還舊債時,隨著這種非正式金融主體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將處于不穩定狀態,即極易發生危機,而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發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與此同時,金融市場所存在的信息不對稱性、外部性及壟斷問題,通過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決的,但其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監管被俘獲的問題,故而如何將這種公權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邊界內,即對非正式金融的監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圍內,進行適度地監管成為各界所關注的問題。作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適性、是否與內生演化而來的規則互補、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給是否滿足社會需求,這一系列問題亦成為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現狀加以闡釋。通過溫州民間借貸風波的簡要論述,引出中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此后對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從而尋找出如此管制強度之下,民間借貸糾紛泛濫、非法集資行為范圍不斷擴張的制度原因,進而為變非正式金融“管制”為“法律規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現實原因,也為后文“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規制路徑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礎。
一國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會基于金融穩定、安全的考量,從當時的社會經濟背景出發,確定具體的金融法律制度。為此,從1949年至今,我國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態度前后有所變化,從建國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貸到此后一段時間的絕對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狀態。對于當時的政治經濟環境而言,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濟趕超目標基本是不可能的,計劃經濟也就成為當時恢復經濟的首要選擇,這種強制性積累機制適應了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
然而在改革開放之后,民營經濟迅速發展起來,政府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動,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然而,20世紀90年代初的投資過熱現象,以及諸如沈太福、鄧斌事件的發生,和1993年-1995年期間大量金融法律法規相繼出臺,又適逢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發生,促成了新一輪金融嚴管政策。故而,在20世紀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締與刑事制裁非法集資行為的規制模式,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亦成為非法金融組織。2005年,相關法律制度開始松動,中央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提出36條,同時促進了民間資本向金融領域的發展,而2010年有關民間資本36條的出臺,更是為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提供了決定性的法律基礎,從而對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動。
現有規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階比較低,甚至與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這種將民間借貸限制于自然人間、自然人與企業組織之間的借貸,排除非金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規定,以及民間借貸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的金融規章將其確定為“爆收益”行為,卻無相關法律責任的規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績效。文章通過規范分析方法闡述了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低績效與嚴管制的現狀,為第四章論述私人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路徑提供邏輯基礎。
第三章圍繞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實踐與經驗,為后文的論證提供比較分析的基礎。本章分為兩部分,即發達國家,諸如美國、德國、日本等國有關非正式金融發展的經驗,尤其是法律規制的經驗,并且將對中國非正式金融發展的啟示融合于其中;發展中國家則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國家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經驗、南非《國家信貸法》的規制實踐以及亞洲孟加拉格萊珉銀行的成功發展為例,為我國小型金融組織的發展提供參考。而南非《國家信貸法》的簡要闡述為我國民間職業放貸人的規范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日本,抑或是發展中國家的非洲諸國,以及中國臺灣地區,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既重視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約治理模式,同時考慮差異化監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進一步發展離不開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圍繞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新樹立、契約治理與適度監管的論證展開。金融監管強調安全、穩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過程中,過分強調“管制”,造成自由與效率價值的忽視,甚至是公平的喪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規制現實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規范化健康運作,必須重新樹立理念價值,客觀地認識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法律規制的區別。強調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賦予公民、企業一定的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公平價值: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保障安全價值:需要適度監管;最終實現正式規范與非正式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并得以發展,除了具有多維度的生存空間,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機制保護情況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機制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無論是非正式金融的隱性擔保機制(緣約文化)、基于長期合作與重復博弈形成的聲譽執行機制,抑或是團體貸款中的連帶責任(同行壓力),都是以社會資本和聲譽價值為基礎,其運作機理的關鍵在于交易者聲譽信息的傳遞,以及對不良聲譽懲罰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區范圍內,無法應對規?;\營,對于超出血緣、地緣、親緣關系的非正式金融,這種私人治理機制的效用不斷弱化。同時,經濟環境的復雜多變,信息不對稱問題、交易不確定性問題依然會困擾非正式金融的正常發展,再加上長期在法律體系之外運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對于組織化程度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風控機制,這些都對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投資者的利益保護不利,為此,需要來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機制來彌補這些治理空隙,并矯正這些私人治理機制失效的領域。
法律治理機制對于私人治理機制的彌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即政府公權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邊界,換言之,需要設定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與政府監管提供一個可行的平衡點。對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文中并不贊成在目前的中國實行自律性監管為主、政府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監管為主,充分重視自律性監管及非正式金融領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過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賦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從而為監管制度的具體構建提供法律基礎,否則市場準入、退出及交易活動等監管制度的設計皆為惘然。
第五章探討司法對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不加以改變的前提下,對于體制外運營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機制無法解決契約糾紛時,或者已經獲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發生糾紛,司法機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時,司法能動性是回應非正式金融創新的最可行路徑。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僅有助于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解決非正式金融糾紛持續走高問題,同時也可以彌合現有法律制度的粗疏與滯后性以及監管不足的現象。然則,完全依賴于司法規制并不是法律規制的應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陽光化的發展,不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認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適時護航、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規制體系。
“存在即為合理”,行文伊始,筆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廣泛存在是否合理的問題,通過二元金融結構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動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監管機構與非正式金融參與者三者之間博弈的一種金融制度創新,也是經濟學上交易成本理論作用使然,這一系列制度經濟學的闡釋,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廣泛存在的正當性提供了依據。然而,非正式金融長期以來隱蔽經營,甚至是近些年的異化發展所引致的社會問題同樣不可小覷。無論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給與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國現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狀況而言,都需要對非正式金融加以進一步規制,將其引入規范化發展之路。如何既考慮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又將法律、監管這些正式的治理機制融入其中,將二者完美的相結合,成為全文考慮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經初步對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路徑問題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適度金融監管,伴隨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的重樹、金融監管模式的設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領域路徑的探析。具體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結論:
1.非正式金融作為一種內生自發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種存在的制度動因,并不會因為政府的嚴厲打擊而減少,近年來民間借貸規模的不斷增長、非法集資手段的不斷創新及其涉案金額與范圍的不斷膨脹、非金融企業間變相借貸形式的不斷推陳出新,已然說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絕非是可以通過嚴刑峻罰來加以壓制的,適當地承認其合理性與正當性是規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約的私人治理機制為基礎的法律治理機制,進行適度監管是其法律治理機制的關鍵,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監管缺位、管制過多的情形下,依照適度監管的理念構建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體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非正式金融監管供給與需求邊界加以設定,從而為金融行政監管部門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領域提供邊界,進行適度地監管。
3.進行適度監管,并非是放松監管,而是正視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區別于正規金融監管的方式??紤]到監管主體的不同、市場自治程度、我國金融業監管傳統、非正式金融發展現狀等多方面因素,筆者認為,政府既要監管非正式金融,同時對相關監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將政府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自律性監管相結合。目前階段并不適宜以行業自律性監管為主的模式,畢竟中國的自律性傳統還不足以采取這種監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仍處于起步階段,待其發展成熟,參與者的自律程度達到一定水平時,可以考慮政府逐漸退出。為此,本階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監管為主、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為紐帶、非正式金融參與者的內控為基礎、社會監督為補充的監管體系。
4.對于非正式金融監管的各種制度設計,其前提離不開法律對非正式金融的適度承認。而現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規定極其不完備,對各種非正式金融組織的規定過于粗疏,在規制實踐中,司法機構發揮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規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為主,這種法律規制現狀無法調整非正式金融異化發展的現實。為此,部分地區通過地方司法“試錯”的方式對非正式金融的不斷創新加以體現,例如浙江省的高級人民法院,甚至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了一系列領先于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性文件,作為處理非正式金融糾紛的規范性文件。但是對于這種先行先試,要有一定邊界的限制,需要處理好與立法、地方行政的關系。
綜上所述,對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是一個綜合規制的體系,既需要立法的確認,同時需要行政監管部門的維護,以及司法部門的最后保障。從廣義上而言,應該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與契約治理機制的基礎上,做到事前監測、事中監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規制體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盡事宜,譬如對非正式金融具體行為的規制論證,尤其是實證方法的運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雖則筆者在近兩年多時間里幾赴浙江省的溫州市、麗水市、寧波慈溪市,江蘇省的南通市、無錫市,山西省的臨汾市等地市,就民間借貸問題進行調研,但仍囿于調研范圍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關觀點進行論證,也不能完全確定自己提出的規制路徑是否能夠在非正式金融活動中得到完全驗證,然而,對于源自于民間的非正式金融,筆者能夠確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實地調研收集的資料所進行的思考與寫作,而且會繼續這一本土化的“草根學問”。
一、問題的提出
二、選題意義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獻述評
四、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內涵與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類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節非正式金融生成邏輯分析
一、二元金融結構與政府“父愛主義”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動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競爭政策優化
六、非正式金融:個人與企業的選擇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理論基礎分析
一、政治學基礎:公共利益理論
二、經濟學基礎:金融脆弱性理論
三、法經濟學基礎:法律制度的普適性準則和制度的供給需求關系.
本章小結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實需求--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
規制的發展歷程及其問題
第一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發展歷程
一、1949-1978年:從提倡私人借貸到絕對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適度寬松,但仍對非正式金融進行抑制的時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嚴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雖有限制但法律開始松動
五、2010年至今:進一步放寬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現狀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對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與管制主體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責任
第三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現有法律規制的缺陷
一、管制強度高、績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體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結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發展與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第一節發達國家非正式金融發展、法律規制實踐及其啟示
一、美國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轉型:社區銀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國
三、日本輪轉基金組織的成功轉型:無盡→聯合股份公司→互助銀行→一般性商業銀行
第二節發展中國家(或地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規制實踐與啟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國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額信貸機構的發展
二、小型銀行典范:孟加拉格萊珉銀行
三、強制替代的代表:20世紀50年代的印度、泰國
四、契約治理的典范:臺灣
本章小結
第四章我國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的構想
第一節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理念之重樹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約治理機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賦予公民、企業融資自由權,即民間自治權的發揮
三、公平:公平信貸權理念的樹立
四、安全:適度監管
五、合作:正式規范與民間規范的彌合、非正式金融與正規金融的聯結
第二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的契約治理
一、契約自由與契約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約治理機制現狀
三、非正式金融契約的法律治理機制對私人治理機制的彌補與矯正
第三節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的分析
一、監管理論述評
二、非正式金融監管邊界設定中的主要假設條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監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監管的供給強度邊界及其影響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監管的需求邊界分析
第四節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設計
一、非正式金融監管模式的選
二、監管權限的設定
三、我國非正式金融監管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分析
第一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間借貸糾紛、非法集資案件持續走高
二、現行有關非正式金融法律規制制度的粗疏與滯后
三、監管有效與無效論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節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徑選擇--以“先行先試”和司法能動性為視角
一、地方司法“試錯“的可能性
二、能動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與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動及司法能動性對立法革新的推動
第三節地方司法“試錯”邊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試權”的授權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試錯”主體的限定與時間、范圍的限制及監督救濟
三、司法的能動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應注意的問題
本章小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