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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判緩刑的刑事上訴狀篇一
2、副本:按被告人數每人一份+法院一份+檢察院一份(上訴狀最后寫:附:本訴狀副本xx份。)
格式:
上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
(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具體的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相關擴展: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使用這種文書。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于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進行審理的依據。
要求判緩刑的刑事上訴狀篇二
范文一:
上訴人:吳某,男,漢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依法對上訴人從輕判處了有期徒刑并予以緩刑;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上訴人收人賄賂金額;
三、請求認定上訴人有自首情況。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收人賄賂金額應重新認定。
1、在本案中,上訴人收受在押人員家屬李某送3萬元差旅費不應認定為收人賄賂金額,一方面,賄賂人在主觀上并未有將該款項送予上訴人的意識,上訴人也沒有認識到該款是送給自己的,雙方都一致的表示該款項是送予押解人員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費用。另一方面,該3萬元錢也在事實上由上訴人分兩次退還給了在押人員家屬王某,因此該3萬元不應認定收人賄賂金額。
2、包括上述3萬元在內,上訴人分兩次在案發前退還給王某共計4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收人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收人賄賂。國家工作人員收人賄賂后,因自身或者與其收人賄賂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收人賄賂罪。而上訴人的退款行為是發生在收受該款項后不久,被紀檢監察機關第一次詢問之前,應當屬于及時退還,并且,上訴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與其收人賄賂有關聯的人或事被查處而退還,因此,該4萬元不應認定為收人賄賂罪數額。
二、上訴人自首情節應予認定。
根據《^v^刑法》第67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在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紀委第一次詢問上訴人時,上訴人主動供述了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兩次收取的4萬元現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實,而此時,北京市公安局紀檢監察機關僅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員家屬李曉芬3萬元差旅費的線索,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上訴人對收受4萬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應成立自首。
綜上所述,上訴人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并且上訴人配合偵查,主動交待相關事實,認罪態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員相關款項后多數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員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還,其主觀惡性極小,情況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訴人年齡較大,身體素質也較差,適用緩刑不至于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決并考慮緩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某
范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xx,男,xx歲,江蘇省大豐縣人,漢族,現在押。
上訴人因收收人賄賂賂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刑經字第xx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1.原審判認定上訴人收收人賄賂路,已構成犯罪,上訴人沒有意見。但是,主訴人收收人賄賂賂確實不是為了裝進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領出5000美元,500美元作為在國外的開支費用外,其余4500美元,當即匯回國內。
2.原審判認定上訴人由于“收收人賄賂賂,在商務談判中不僅對引進機械議價不利,價格較高,而且承擔了單方罰款的不合理附加條款 ”。事實是這樣的:xx國在xx年搞了一個皮革機博覽會,在技術上作了很大改革,價格比較穩定,我們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出國,經過談判,外商給了我們18%的優惠,這怎么能說是“議價不利,價格較高”呢?xx年第二季度,xx國貨幣貶值,價格下降。同時我駐該國大使館,告知我們:“如現在直接與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100000美元。”這是向xx國廠商了解的。而廠商開盤價格比之貿易集團報價成交價要低5%一15%。這也是正常現象。因此,用xx年xx月份的廠商價格與xx年初的市場貿易集團價格相比,作為論證“議價不利,價格較高”的根據,顯然是不妥的。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談人是王xx,所以,對這一點上訴人只能承擔領導責任,而不能承擔直接談判責任。
關于附加條款。出國時,正是國內貫徹深化各項改革的方針,xx國就我國xx廠中止引進設備要求賠償損失的時候,因此,外商提出簽訂合同:
(l)要付5%預定金;(2)不履約需要賠償1%的損失費(即罰款)。這一點是由于上訴人對業務不熟悉而犯的錯誤,并非因為收人賄賂而增加的條款。
3.照機機、閃光燈是xx年xx月xx日在xx國xx市用個人節約的伙食費和20元零用買的。上訴人同意上繳,但不應以贓物沒收處理。通過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訴人對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認識上有了很大提高,懇請政府依照刑法第32條和第192條之規定,從寬處理,給上訴人一個繼續為人民服務和立功贖罪的機會。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上訴人:陳××,男,××歲,×族,××省 ××縣人,××廠會計,住××市××街××號。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市××區 人民法院19××年×月×日(××)刑普判字第××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 和上訴請求: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盜竊了林××自行車一輛,賣給×××,得人民 幣100元。當被公安機關發覺后,上訴人立即坦白交代,并主動將贓款全部退出。在審訊中 ,××法院審判員張××再三追逼,說我是個慣犯,決不只盜竊一輛自行車,一定還有很多 ,如不交代,就要從嚴判處;如果徹底交代,保證從寬處理、不判刑或者只判很輕的刑。為 了爭取“坦白從寬”,我就捏造事實,說從19××年×月到19××年×月一共盜竊了11輛自 行車。誰知這一“交代”,不但得不到寬大,反而以此為根據(判決書上說我供認不諱,罪 行嚴重)判處徒刑。我所坦白的那10輛自行車全是假的,根本沒有的事;只有盜竊林× ×的那一輛才是真的,一被發覺,我即坦白認罪,并積極退款。根據黨的政策,我是符合“ 坦白從寬”的條件的。可是原審人民法院卻判我10年徒刑,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 的,因此我不服原判,特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給我以寬 大處理。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
代書人:律師王××
×××× 年×月×日
1.上訴狀副本二份。
2.張審判員審問我的情況,有記錄在卷,請查對 。
要求判緩刑的刑事上訴狀篇三
上訴人:ct,男,生于×××年×月×日,住××××××××××
上訴人不服金牛區人民法院金牛刑初字第×××號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一、上訴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依法成立犯罪中止。
那種案件中只要存在被害人反抗而犯罪又沒有完成的情形都應認定為犯罪未遂的觀點是錯誤的。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中止,關鍵要看上訴人是否主動放棄了犯罪。根據相關規定和基本法理,即便存在被害人反抗,但這種反抗客觀上并不足以阻止上訴人的犯罪行為或者上訴人主觀上不認為被害人可以阻止其行為,上訴人此時若放棄其行為,則應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本案中,盡管被害人有反抗行為,但這些反抗客觀上不足以阻止上訴人繼續其行為,而上訴人主觀上也沒有認識到被害人的反抗可以阻止其行為,上訴人是在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之后,自動放棄了犯罪,這些事實體現了上訴人放棄犯罪的自動性,上訴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1、客觀上,案發當時(二人滾落床下后)被害人手持小刀的行為不足以迫使上訴人停止其行為,之后上訴人返回房屋也放棄了繼續犯罪的機會。被害人的陳述(證據卷第27頁)顯示,二人滾落到床下后,被害人拿了一把刀往上訴人手背上插,見上訴人沒有放手,才又使勁在上訴人手背上插,上訴人可能是感覺痛了就放開了抱被害人的手,之后上訴人離開。被害人所持小刀未作為證據呈堂,結合被害人是從自己床頭桌臨時拿到的小刀,這種小刀很可能僅是女性閨房常備的化妝用的修眉刀之類的小刀。被害人的這種反抗顯然具有試探性,其反抗的效果自然要大打折扣。而對于該行為上訴人供述為“當時她(被害人)用刀尖放在我手背上”(見上訴人第五次供述)。兩相映照,可見被害人即便是手持小刀卻根本沒有傷害乃至刺痛上訴人。一個情緒激動的青年男子,會因為被害人將一把小刀放在手背上而中止其正在實施的強奸行為嗎?需要強調的是上訴人系剛退役不久的軍人,身體素質一貫良好(有部隊嘉獎為證),上訴人推倒被害人等行為體現的二人力量的對比,二人當時近距離接觸的事實,上訴人此時奪刀反制,進而繼續其之前的行為倒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加之上訴人的供述沒有一次提及因為被害人手持小刀而害怕,因此不敢繼續了。這些相互印證的證據顯示,被害人雖然手握小刀,但該小刀不具有現實的危險性,客觀上不足以迫使上訴人停止其行為。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審的庭審中上訴人供述還補充了離開房屋后的一個情節:上訴人主動離開了房間后旋即拿回來了之前被害人主動借給他的mp5要還給被害人,而此時被害人沒有收回自己的mp5而是回答說“你拿去用嘛”。上訴人返回房間時事實上第二次具備了繼續犯罪的條件,且條件更為優越(被害人手中已經沒有小刀),但上訴人沒有采取任何進一步的行動,該事實的存在在客觀上可以進一步旁證上訴人當時已經自動放棄了犯罪。
2、本案屬于激情型犯罪,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于主觀誤認而對被害人實施摟抱、強吻等行為,上訴人是在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以后,自動中止了之前的行為。
首先,本案屬于激情型犯罪,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于對被害人同意的主觀誤認而對被害人實施摟抱、強吻等行為的,這與此后來意識清醒放棄犯罪一脈相承。案發之前,上訴人與被害人的關系是比較良好的,不然被害人不會主動借mp5給上訴人,案發時被害人也不會為了保全上訴人的面子而放棄呼救,上訴人也多次供述(證據卷第17頁、21頁)被害人平時對他比較好,上訴人甚至認為被害人喜歡他,兩人間有曖昧關系(證據卷第4頁、第17頁)。在庭審中上訴人還補充了其間二人對話的情節:在被害人松開他的下唇后,上訴人曾問被害人是不是喜歡他,不然為什么平時對他這么好。被害人回答說她對誰都這樣好,不然可以去問旁人。這些事實都表明在事發之初上訴人是基于被害人同意的主觀認識而行為的,只是“在親她摸她時就控制不住了”(見證據卷第17頁),這與其此后滾下床意識清醒,認識到被害人生氣了從而放棄犯罪是一脈相承的。
其次,上訴人多次供述其之所以停止行為是因為認識到被害人很生氣了。上訴人行為停止時的主觀狀態是:“我看她當時很生氣…就離開了”( 證據卷第17頁)、“當時看她確實生氣加上又在反抗我就沒有了”(證據卷第17頁)、“我當時看她很生氣就離開了”( 證據卷第22頁)。
再次,上訴人伸手主動讓被害人傷害的情節再次證明上訴人中止的自動性。在庭審中,上訴人還供述在滾落床下二人分開后,上訴人主動把一只手伸過去并對被害人說“你剁幾下吧”。被害人遂伸出小刀放在上訴人手背。上訴人的這個行為一方面印證了前述的被害人的小刀根本不對其構成任何威脅,客觀上不能阻止上訴人的行為,另一方面也表明上訴人當時已經中止犯罪,并且已經在尋求被害人的諒解。
二、上訴人在一審的庭審供述顯示,偵查部門的筆錄存在不盡不實的問題,另一方面,被害人作為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卻沒有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在這些基本證據存在諸多錯漏的情況下徑直支持檢方的全部指控,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
“重調查,不親信口供”是基本的刑事政策,口供是在偵查過程中形成的,其必須經過開庭調查、質證方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上訴人關于其誤認為被害人喜歡他的對話在筆錄中沒有體現,上訴人關于伸手讓被害人剁的對話筆錄中沒有體現,上訴人關于事后回到被害人房間返還mp5的情節筆錄中沒有體現,而這三個事實對于認定案發時上訴人的主觀狀態和案發現場的客觀情狀具有關鍵性意義,一審判決對這些事實沒有作任何實質性回應。另一方面,被害人作為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僅憑偵查機關提供的一份被害人陳述的筆錄便認定了全部事實。這讓人不禁要問,既然上訴人的筆錄中都能有那么多錯漏,被害人的筆錄就一定是鐵板釘釘的事實?刑訴法明文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質詢,本案被害人有什么理由不出庭作證?更何況,被害人還是本案唯一的現場證人?!
三、上訴人中止犯罪后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失,依法應當免予處罰。并且,上訴人年紀較輕,一貫表現良好,本次涉罪系初犯,認罪和悔罪態度好,實亦有可原宥之處,法庭應當對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
據上訴人供述,其是誤認為被害人喜歡她,最初心態是想占被害人的便宜,但隨著事態的發展在與被害人發生直接的身體接觸時喪失了自控能力(見證據卷第4頁“只是男女之間有些曖昧關系”、第16頁“我心里就想占她的便宜”、第17頁“她平時對我也好,我誤認為她喜歡我”、“我在親她摸她時就控制不住了”等)。這屬于典型的激情犯罪,上訴人主觀惡性不大,年少而缺少自制力是實施犯罪的重要原因。上訴人五次供述,對于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實均如實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中止,且其行為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害(被害人身體上甚至沒有任何一處輕微傷,財產損失則更無從說起),依法應當免予處罰。上訴人輟學后從軍期間一貫表現良好,曾多次獲得嘉獎,退役后涉世時間不長,本次涉罪系初犯,認罪和悔罪態度好,實有可原宥之處,上訴人重返社會后也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常言道“浪子回頭金不換”,建議法庭綜合考慮以上情節,依法判處上訴人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行為依法成立犯罪中止,且沒有造成實質性的損失,依法應當免予處罰,一審程序中關鍵證人未出庭作證,諸多關鍵事實未予認定,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上訴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就上訴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重新作出認定,糾正一審法院的程序違法行為,對該案依法予以改判。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ct
20××年 ×月 ×日
要求判緩刑的刑事上訴狀篇四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者不列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字第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年 月 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________份
要求判緩刑的刑事上訴狀篇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xx,男,xx歲,江蘇省大豐縣人,漢族,現在押。
上訴人因收賂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刑經字第___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1.原審判認定上訴人收路,已構成犯罪,上訴人沒有意見。但是,主訴人收賂確實不是為了裝進自己腰包,收受的5000美元,除領出5000美元,500美元作為在國外的開支費用外,其余4500美元,當即匯回國內。
2.原審判認定上訴人由于“收賂,在商務談判中不僅對引進機械議價不利,價格較高,而且承擔了單方罰款的不合理附加條款 ”。事實是這樣的:xx國在xx年搞了一個皮革機博覽會,在技術上作了很大改革,價格比較穩定,我們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出國,經過談判,外商給了我們18%的優惠,這怎么能說是“議價不利,價格較高”呢?xx年第二季度,xx國貨幣貶值,價格下降。同時我駐該國大使館,告知我們:“如現在直接與制造商成交,最低可少花100000美元。”這是向xx國廠商了解的。而廠
商開盤價格比之貿易集團報價成交價要低5%一15%。這也是正常現象。因此,用xx年xx月份的廠商價格與xx年初的市場貿易集團價格相比,作為論證“議價不利,價格較高”的根據,顯然是不妥的。而且拍板成交的主談人是王xx,所以,對這一點上訴人只能承擔領導責任,而不能承擔直接談判責任。
關于附加條款。出國時,正是國內貫徹深化各項改革的方針,xx國就我國xx廠中止引進設備要求賠償損失的時候,因此,外商提出簽訂合同:
(l)要付5%預定金;(2)不履約需要賠償1%的損失費(即罰款)。這一點是由于上訴人對業務不熟悉而犯的錯誤,并非因為而增加的條款。
3.照機機、閃光燈是xx年xx月xx日在xx國xx市用個人節約的伙食費和20元零用買的。上訴人同意上繳,但不應以贓物沒收處理。通過政府的耐心教育,上訴人對自己所犯的罪行,在認識上有了很大提高,懇請政府依照刑法第32條和第192條之規定,從寬處理,給上訴人一個繼續為人民服務和立功贖罪的機會。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陳xx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吳某,男,漢族,1960年2月20日生。
上訴人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撤銷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依法對上訴人從輕處有期徒刑并予以緩刑;
二、請求依法重新認定上訴人金額;
三、請求認定上訴人有自首情況。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金額應重新認定。
1、在本案中,上訴人收受在押人員家屬李某送3萬元差旅費不應認定為金額,一方面,人在主觀上并未有將該款項送予上訴人的意識,上訴人也沒有認識到該款是送給自己的,雙方都一致的表示該款項是送予押解人員和用于押解途中的費用。另一方面,該3萬元錢也在事實上由上訴人分兩次退還給了在押人員家屬王某,因此該3萬元不應認定金額。
2、包括上述3萬元在內,上訴人分兩次在案發前退還給王某共計4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后,因自身或者與其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罪。而上訴人的退款行為是發生在收受該款項后不久,被紀檢監察機關第一次詢問之前,應當屬于及時退還,并且,上訴人也并未是由于或自或與其有關聯的人或事被查處而退還,因此,該4萬元不應認定為罪數額。
二、上訴人自首情節應予認定。
根據《^v^刑法》第67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本案中,在6月24日,北京市公安局紀委第一次詢問上訴人時,上訴人主動供述了紀檢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兩次收取的4萬元現金和5000元加油卡的事實,而此時,北京市公安局紀檢監察機關僅僅掌握了上述人收到在押人員家屬李曉芬3萬元差旅費的線索,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上訴人對收受4萬元及5000元加油卡的供述應成立自首。
綜上所述,上訴人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情節,并且上訴人配合偵查,主動交待相關事實,認罪態度良好,在收受在押人員相關款項后多數也用于改善在押人員生活等,剩余也都予以退還,其主觀惡性極小,情況輕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另外,上訴人年齡較大,身體素質也較差,適用緩刑不至于產生危害社會的后果,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從輕判決并考慮緩刑。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吳某
xx年xx月xx日
要求判緩刑的刑事上訴狀篇六
范文一: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79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證號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橋龍鄉正龍街100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9月15日作出的“大刑初字第30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 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趙xx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xx去支撐。
(2)上訴人趙xx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和愿意積極賠付相關民事損失的悔罪表現,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xx從寬處罰。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訴人:qqq,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漢族,qqqqqq人,初中文化。12月31日因涉嫌盜竊被qq公安局城區分局取保候審,5月24日經qq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現羈押于qq看守所。
上訴人因盜竊一案,不服qq城區人民法院()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2005)城刑初字第29號刑事判決書;2、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量刑。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影響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1、上訴人不慎參與的盜竊罪,屬于共同犯罪。共同盜竊的犯罪成員中作用明顯有區別,應當分清主從、公正量刑。
在上訴人參與的盜竊犯罪中,犯意的產生者、成員的組織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別是車輛的準備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銷贓后的贓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訴人在盜竊過程中僅僅在開發區那一起他們三人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叫上訴人一起搬動贓物,其余多次上訴人只是為他們開開車門,僅僅起到較小作用,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顯屬于輔助和次要性質,應當依法認定上訴人為從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
由于一審判決在主從犯事實上的認定不清,直接導致上訴人這一法定從輕情節在量刑時被忽略,加重了對上訴人的量刑。
2、上訴人接到公安機關的傳喚通知,就及時主動到公安機關,在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就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盜竊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種情節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酌情考慮,一審判決對此沒有認可。
3、為了體現上訴人的悔罪態度,上訴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能夠按照司法機關要求隨叫隨到,并且說服家人積極交納了罰金5000元,在上訴人參與盜竊金額元的情況下,交納罰金的表現也應當在量刑時得到體現,一審判決對此體現不夠。
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適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據法律規定,結合上訴人犯罪情節,對上訴人可以宣告緩刑,以體現我國刑法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量刑原則。
1、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2、上訴人在犯罪情節上具有從犯法定情節,又有相當于主動歸案的表現,且能全額及時交納罰金,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要求;從上訴人的犯罪過程可以看到,上訴人是在受人引誘的情況下,沒有理智辨別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盜竊行為集中在20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個月內,此后直到上訴人被取保上訴人沒有再參與一次犯罪,上訴人屬于第一次違法、是偶犯初犯,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適用緩刑。
上訴人年僅21歲,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訴人對不起父母親人、對不起社會,上訴人有信心改過自新、從新做人,懇請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積極體現我國法律“懲罰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改判上訴人緩刑。
qq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 ,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 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 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上訴人開始只是丁xx的一個司機,后被丁xx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xx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至今為止,上訴人為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劉xx
代理律師:陳xx
xxxx年xx月xx日
要求判緩刑的刑事上訴狀篇七
上訴人:趙xx,男,漢族,19xx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證號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區橋龍鄉正龍街xx號,現在押。
上訴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5日作出的“大刑初字第301號”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如下:
一、對于該判決書判定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訴人不持異議。
二、上訴人認為該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系初犯,沒有前科。
上訴人平時一貫表現良好,無違法違紀之前科。
且上訴人從領取駕駛執照至事故發生前,一貫遵守交通規則,從未發生過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純屬偶然的意外。
2、上訴人趙xx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
歸案筆錄顯示,趙xx歸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門的電話后,兩次積極主動地協助公安機關的調查工作,并對事發當時的情況進行回憶,能如實供述案件的相關事實,聽從公安機關的安排,表現出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
3、上訴人趙xx歸案后主動要求對本案受害人的家屬作出賠償,愿意承擔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
目前,雖然上訴人趙xx處于被羈押狀態,但在上訴人家屬及肇事車主的努力下,
已經對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名傷者中的15名傷者先行進行了民事賠付,僅有傷者尹xx因鎖骨骨折需在4個月復查期之后主張賠償而尚未進行民事賠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隊“大公、交二認字(2010)第102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確定:殷xx所駕駛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發生事故時的速度為77km/h,在限速為40 km/h的事故發生路段而言,超速達到,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
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臥鋪客車駕駛員殷xx的嚴重超速行為遇到被告人趙xx的實線超車行為,才導致了致人傷亡的嚴重交通事故。
三、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適用緩刑,理由如下:
1、上訴人趙xx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行為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檔考慮量刑。
2、結合本案事實及根據上訴人趙xx的實際情況,請求上級法院對上訴人趙xx適用緩刑。
(1)上訴人趙xx除具備上述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外,還存在困難重重的家庭困難。
趙清松20xx年離婚,帶著一個9歲的女兒,家中還有沒有勞動能力的將近70歲的老母親。
這樣一個特殊的三口之家,趙xx是唯一具有勞動能力的人,這個家庭需要上訴人趙清松去支撐。
(2)上訴人趙xx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對其適用緩刑符合法律規定。
上訴人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酌定情節,又不會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符合緩刑條件,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綜合本案事實情況,依法對上訴人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鑒于上訴人認罪態度好、又系初犯、主觀惡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會的可能性,
上訴人請求上級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一貫表現、認罪態度和愿意積極賠付相關民事損失的悔罪表現,
充分考慮本案交通事故的對方駕駛員殷xx存在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的事實,給予上訴人趙xx從寬處罰。
上訴人希望上級法院能夠給予從輕、減輕處罰,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20xx年10月8日
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 ,男,漢族,38歲,身份證編號: ,初中文化,河南省開封市 人,現住河南省開封市 街 號院 號樓 號。
上訴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故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號刑事判決書。
2.改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本案中的地位決定上訴人無從知曉河南 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文化公司)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 發起成立,在設立公司之時,丁 向工商登記部門投送的各種資料及公司的設立過程,上訴人均不知曉。
上訴人開始只是丁 的一個司機,后被丁 派到鄭州分公司任副經理,從事的都是按照丁 的指令做一些具體事務,包括文化公司對外招標的各種事宜,上訴人均不知曉,故上訴人沒有機會知道文化公司的資金運作狀況。
再者,上訴人原來沒有從事過項目投資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較低,也無能力判斷文化公司是否投資該項目的資金狀況。
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 號判決書認定上訴人明知被告人丁 無履行能力,仍介紹被害人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施工合同,騙取合同履約金,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上訴人無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占有施工企業的錢財。
上訴人雖然介紹了兩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簽訂了合同,但所收的這兩家企業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 的指示,全部交給了丁 本人或匯到了丁 指定的帳戶上。
至今為止,上訴人為 文化公司工作時墊付的各項費用6萬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證據)也無著落。
客觀地說,上訴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來占有受害企業錢財之談,更談不上主觀上的占有。
綜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 判決書針對上訴人而言,查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給上訴人一個公平的判決。
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