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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5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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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5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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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一

2、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籍貫××,××文化,工作單位,住××,身份證號:××,××年×月×日被依^v^×(被采取的強制措施情況)。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人民幣××. ××元;

3、判令被告人××、××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進行××犯罪行為。對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機關進行了揭發和控告。現被告人××一案,已經××公安局偵查終結,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人民檢察院×檢刑訴字[20××]第××號起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里不再重復。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物質損失,現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一并審理,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嚴重物質損失,共計人民幣××. ××元。

原告人上述物質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v^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v^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占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依上述規定,原告人特向貴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依法審判。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

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街道桔塘社區桔嶺老村第一工業區a棟二左三樓

法定代表人:董x;

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住所;x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豐產路。法定代表人;張;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上訴人電池有限公司訴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撤銷()藁民初字第008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藁城市人民法院無權管轄本案,依法移送上訴人住所所在地即加工承攬地xx市xx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和理由:

第一, 原審裁定事實不清,定性錯誤,本案實質上是加工承攬合同,而非買賣合同糾紛。被上訴人在起訴狀中提及的“名為加工合同,實為購銷合同”,也就是雙方簽訂的《產品代加工合同》,屬于典型的加工承攬合同,而不是買賣合同。

第二, 在同一個標的上,與既有生效法律文書相沖突,一審法院管轄審理將會導致國內法院判決裁定互相打架,產生惡劣的社會影響。

上訴人基于《產品代加工合同》,于x年5月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加工承攬合同為案由起訴被上訴人,要求支付加工款。被上訴人分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以及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理由為《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購銷合同,均被駁回。見證據()深寶法民二初字第1417號民事裁定書,和()深中法立上裁字第1790號號民事裁定書,并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認《產品代加工合同》是加工承攬合同。而一審法院認定《產品代加工合同》是買賣合同,把加工承攬合同關系中的糾紛視為買賣合同糾紛加以管轄,顯然是錯誤的。

綜合以上論述,懇請貴院公正嚴格執行法律,支持上訴人的合法請求。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民訴法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中的規定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三

上訴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錢,職務:組長。

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 住所x市xx縣金山大街2號。

法定代表人:石兆旭,職務:縣長。

被上訴人xx縣xx鎮人民政府,地址:xx縣城東大街47號。

法定代表人:杜志宏,職務:鎮長。

被上訴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民為員會。

負責人:馮,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判決撤銷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確認xx縣人民政府對x市百慧制藥廠占地所有權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違法,并將該《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予以撤銷。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對x市百慧制藥廠所占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經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x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之后,在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上訴人為逃避法院審判結果自行撤銷《決定書》,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撤訴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申請x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20xx年8月2日收到x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秦行初字第3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對本案爭議事實故意回避,依法應予改判,具體理由如下:

一、 關于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

1、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本案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執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

上訴人與x市xx縣人民政府關于不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一案審理期間x市xx縣人民政府自知確權決定違法,故自行糾錯予以撤銷。

《^v^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撤訴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被上訴人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三)撤銷、部分撤銷或者變更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結果。”

故根據以上法律的規定,被上訴人xx縣人民政府自行對其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予以撤銷,屬于“改變”了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應當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非常明確,被上訴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上訴人不撤訴,應當針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違法性進行判決,而一審判決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訴人或者第三人對改變后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就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很明顯針對改變后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判決,這很明顯不符合本案的基本情況,顯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2、一審判決是對法律認知存在嚴重錯誤,一審法院是在故意限制上訴人的勝訴權利。

綜本訴狀本條第一項陳述,被訴行為撤銷后,一審判卷應當對被上訴人x市xx縣人民政府做出的原行政行為做出確認之判決;但是一審判決卻以“因原行政行為已被撤銷,其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按照一審法官的心理狀態,似乎是認為被訴行為已被撤銷,故不支持上訴人在本案一審的要求撤銷《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案件決定書》的訴訟請求;而且事實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參照民事訴訟法規的原則和《民事訴訟法》及其相應證據規定、因本案開庭審理的程序已經結束,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無法變更的,這樣的話按照一審法官的認知方法,上訴人根本在本案中沒有勝訴權利!

(注: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之規定,上訴人在向其遞交的《依法作出判決申請書》已經明確陳述),顯然一審判決故意在違反最高院司法解釋限制上訴人的勝訴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很明確,“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不撤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當作出確認其違法的判決;”即針對原告提起的撤銷之訴,一審法官不應當按照對行政行為改變后審判,而是應該依然對原行為進行審查,依法作出確認違法之判決。

第二、xx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依據法律為《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而本案的事實情況,不符合上述法規的適用情形,xx縣政府對案件事實作出錯誤認定,并錯誤的適用了法規:

1、上訴人曾多次要求返還土地,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的《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但是該條法規也規定了“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本案中,百慧制藥廠占用上訴人的土地過程中,上訴人曾多次要求返還,按照上述規定,不得直接適用“連續占用二十年的理由”確定土地所有權,應當按照上述規章中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上訴人認為法律既然規定了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權屬,那就應該是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給實際上擁有合法所有權的主體,因為百慧制藥廠使用上訴人土地的情形屬于非法用地,而且上訴人多次要求返還,按照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百慧制藥廠屬于非法占用土地,必須返還。

2、非法行為,甚至是犯罪的行為不能當作為為xx鎮政府享有土地權屬的理由。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當時適用的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為“鄉(鎮)村企業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 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百慧制藥廠存在使用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非法占地。

這種非法占地,依據1979年刑法“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即在未經批準之前若百慧制藥廠使用上訴人土地的,那是屬于嚴重的違法行為,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這種犯罪行為不能作為xx鎮政府對涉案土地權屬的依據。

3、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1、2項,明顯錯誤

爭議土地中有25畝土地上訴人作為所有權人從未與百慧制藥廠簽訂過用地協議,也未領取過任何補償,有關部門也沒有為上訴人調整土地。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1、2項,明顯錯誤。

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的另一依據為《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2項 “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v^《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涉案土地歷來一直屬于上訴人所有,自人民公社成立至以后上訴人變更為南街第二村民小組權屬沒有發生過變化,人民公社六十條是于1962年實施,一九八二年^v^《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是在1986年,在1962年—1986年期間作為所有權人上訴人從未與xx鎮政府或者百慧等企業簽訂過用地協議 ,也沒有領取過任何補償。

上訴人自百慧制藥廠開始侵權只有在1992年8月29日與百慧保健食品廠簽訂過一次協議,用地面積畝。(注:這份協議屬于未經國家審批征收,私自買賣土地的行為,依法屬于無效的協議),這并不符合六十條實施至《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情形,而其他25畝上訴人既未簽訂過協議、也未領取過補償,更沒有調整過土地,這與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完全屬于風馬牛不相及,故由于認定事實的錯誤,被上訴人作出確權決定的依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1、2項也明顯是錯誤的。

(xx縣政府所提出的占用土地協議似乎是指其提供的所謂和南街村簽訂的協議,但是涉案土地不屬于南街村集體所有,這種協議是無效的;而且這份協議是偽造的協議,協議上公章為南街村業務專用章,而在當時1977年南街大隊根本沒有這樣的公章,明顯說明被上訴人偽造證據;而xx縣政府和xx鎮政府都稱是和南街大隊協商占地,但協議上南街大隊沒有加蓋,說明大隊當時也是沒有簽協議;)

4、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適用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涉案土地所有權違法。

百慧制藥廠獲得的土地使用證審批程序嚴重違法屬于無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按照當時適用的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鄉(鎮)村企業建設應符合村鎮規劃,占用土地須持縣以上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和有關批準文件,向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按征地的審批權限辦理手續。”

百慧制藥廠用地為26、2畝,依法應當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征用、劃撥耕地三畝以下,其他土地十畝以下的,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并逐級上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征用、劃撥耕地十畝以下,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批準,報省土地管理局備案;……超過上述限額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辦理審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議土地屬于耕地(證2、證15),按照上述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使用爭議土地應當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按照征地審批權限審批。

而百慧制藥廠的土地使用審批,是采取謊報土地用途、拆分報批方式騙取,其中將耕地按照非耕地報批,將畝土地拆分為畝和畝報批,其中由秦政征[1994]35號文件批準畝,xx縣政府1995年批準畝,這分別超越了市縣政府的審批權限。

同時違反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一個建設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不得化整為零。”的規定。

按照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未經批準或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土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罰款”。

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并給予主要責任人員以行政處分。構成瀆職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上述《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百慧制藥廠的用地審批文件,由于批準機關超越權限,用地單位化整為零騙取批文,故屬于無效的文件。在用地審批文件無效的前提下,百慧制藥廠在也沒有按照“秦土管(1994)46號文件要求對上訴人辦理補償手續,這明顯不符合若干規定24條規定的“鄉(鎮)企業使用本鄉(鎮)、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的”的情形。故被上訴人xx縣政府由于沒有認真的調查案件的事實情況,錯誤的適用了該條法規。

第三、xx縣政府作出《決定書》程序違法。

1、“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被申請人主體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涉案土地歷來屬于上訴人所有,并非南街社區居委會所有。《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二十一規定“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 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上訴人屬于南街二隊延續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管理法》涉案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明確說明了原生產隊的土地歸屬問題。

本案中,涉案土地一直屬于上訴人范圍內且由上訴人經營的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 酈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明確的說明涉案土地屬于上訴人所有,但是在本案中,第三人向被上訴人申請“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時的被申請人卻是“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但是事實上與百慧制藥廠存在土地權屬糾紛的為上訴人,涉案土地也是屬于上訴人。但是第三人竟然將百慧制藥廠與上訴人的糾紛偽造成“百慧制藥廠與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的糾紛,將“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區居委會”為被申請人申請權屬糾紛進行違法的確權決定,被上訴人在處理問題中對此問題竟然不做任何調查和了解,使真正對涉案土地具有利害關系的上訴人毫不知情、沒有任何發言權的情況下,作出了確權決定,這屬于完全錯誤的行為,屬于對職權的濫用、嚴重的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

如果說上述法律和事實列舉的還不夠詳盡,那么國土地資源部的復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復函對這一問題的規定應當是非常的具體和準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的復函》“……根據《^v^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屆^v^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江西省實施的辦法》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原以生產隊為核算單位的,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由村民小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土地被征用所得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地單位所有,……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應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v^《關于對農民集體土地確權有關問題的復函》“ ……一、第二十一條中的“農民集體”是指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和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延續下來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本案中上訴人南街第二村民小組屬于由南街村二隊延續下來的集體經濟組織,它屬于《若干規定》中規定的主體。南街二隊的土地依法是屬于上訴人所有的,被上訴人與第三人不顧事實真相,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確權,顯然屬于程序違法、確權主體錯誤。

2、被上訴人xx鎮人民政府不具備申請權屬爭議的主體資格。

《^v^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管理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所以如果xx鎮農民集體與上訴人存在土地權屬爭議的,應當由xx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來申請處理,xx鎮人民政府是一級國家機關,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個行政機關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沒有任何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確定土地權屬爭議處理的主體資格,本案中,被上訴人作出處理確權決定中申請人為xx鎮人民政府,這顯然是錯誤的。

第四、駁被上訴人的一審中的荒謬答辯。

1、被上訴人稱沒有將上訴人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當事人是因為第一次土地調查只調查到村,這是完全錯誤的說法。根據被上訴人提交的證19-《^v^關于批轉農林牧漁業部、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土地資源調查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查實大隊和農、林、牧、漁場生產隊等基層單位的土地面積,建立統計制度”,被上訴人的說法與國家規定大相徑庭、差之千里。

2、被上訴人稱行政機關的證人證言無需出庭作證,被上訴人的這一說法是毫無法律依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的規定,上訴人主張的證人證言均有證人出庭作證,而被上訴人證人證言無人出庭作證,依法不應采納被上訴人的說法,應該采納上訴人的觀點。

3、被上訴人稱百慧制藥廠畝土地的土地證和畝土地的土地證未經撤銷之前均有法律效力是極端錯誤的。因為1990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越權或化整為零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這兩個土地證由于超越審批權限且屬于化整為零故自作出時就屬于無效,因為法律已經規定其屬于無效文件,無需再另行提起法律程序。

4、被上訴人一直稱曾經支付給南街大隊12500元征地款,首先上訴人表明無論是否支付給南街大隊與上訴人無關,因為土地是上訴人的,假設xx鎮支付給南街大隊補償款也是不產生任何效力的;其次根據被上訴人所說的時間1980年,時任南街大隊會計張麗珍、南街大隊書記王福田、南街二隊隊長羅興友均已證實南街大隊從未收到過12500元征地款,而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說明,其提供的收據屬于復印件模糊不清,且無原件核對,故不應當采納。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明顯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堅持認為被上訴人xx縣政府作出的《xx縣人民政府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書》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有意偏袒,嚴重侵害了上訴人以及上訴人村組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法應予撤銷,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公正判決。

上訴人強烈申請: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對本案作出判決,不要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因為長期的訴訟上訴人已經筋疲力盡,長達將近兩年的官司已經耗盡人力物力但問題絲毫沒有得到解決,地方政府只會踢皮球,從來不為群眾解決任何考慮,群眾傷心之至,望高級人民法院明察秋毫,為民做主!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xx縣驪城街道辦事處南街社

區第二村民小組。

負責人:

年 月 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四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市某輪胎有限責任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隋某。

上訴人因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不服某市某人民法院于x年11月14日作出的()某民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市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

2、發回重審或改判二被告返還貨款69355元并賠償利息損失17415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起訴日);

3、一、二審訴訟費用及其它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存在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已確認上訴人張某某向被上訴人隋某的帳戶內存入現金69355元的事實,卻以“不能證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貨物的事實”為由,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貨款并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存在嚴重錯誤。

1、上訴人提供的的證據《中國農業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業務回單》,可以證明上訴人張某某于 x年6月16日向被上訴人隋某的帳戶內存存入現金69355元。在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市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2648號民事判決中,已經得到確認。原審判決也已確認上訴人張某某向被上訴人隋某的帳戶內存入現金69355元的事實。

2、原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貨物的事實”為由,對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返還貨款并賠償利息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存在嚴重錯誤。被告向原告交付貨物的事實是否存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項“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應由負有履行義務的被告承擔舉證責任,而不是由不負有履行義務的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訴訟權利、承認沒有向原告交付貨物,應承擔不利的后果。而不應由原告承擔不利的后果。

二、關于不當得利的認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我國《民通意見》第131條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孶息。

本案中,被上訴人收受了上訴人的貨款,卻拒不履行與上訴人口頭約定的輪胎買賣合同,不予以返還所收受的上訴人的貨款,已形成惡意不當得利的事實。被上訴人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取得了不當利益,造成了上訴人的損失,應當返還所取得的不當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孶息17415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x年6月17日至x年9月17日,已27個月計算)。

綜上,原審判決存在嚴重錯誤,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貴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主張。

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民事上訴狀副本 份

2、某市某人民法院()某民初字第2920號民事判決書1份

上訴人:張某 張某某

x年十二月十日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屬于債權,沒有理由不適用于訴訟時效。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仍為合同解除生效時。這也是它不同于合同無效場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期間起算點之處。[2]

不當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損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是不當得利之債的發生根據,而不當得利之債是不當得利的效力。

不當得利之債的內容就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義務與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利益的權利。所以,不當得利的基本效力為受損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受益人的返還范圍因其是否為善意而有所不同,具體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受益人為善意時,即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的,仍然屬于現存利益。

第二,受益人為惡意時,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時,其返還,利益的范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之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返還義務也不免除。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

第三,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后為惡意的,其返還范圍應以i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不當得利與民事行為、無因管理以及侵權行為等同為債的發生根據,但它們之間是不同的。

未生效的民事行為取得的利益是合法的、正當的,當然不成立不當得利;如果民事行為無效、被獲得的利益移交本人,而是由自己占有,構成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可能從中得到利益,這種得利構成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人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也可能從中得利,這種得利構成不當得利。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侵權行為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的競合。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收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還受損失的人。”正是因為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當利益應返還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就是不當得利之債。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稱為受益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稱為受害人或受損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券。

依照法律規定,不當得利能引起不當得利之債。所以,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但不當得利的性質如何,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屬于民事行為。其中,就受益人所負擔的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而言,系基于當事人本人的 財產取得行為所致,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實行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當事人——即受益人的行為所致,與其本人的行為無關,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五

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民事上訴狀模板!

上訴人:名稱:_____住所:_____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六

范文一

上訴人(一審原告):程現飛,男,漢族,1983年7月3日出生,身份證號:412722198307036173,住址:河南省西華縣東夏亭鎮大袁行政村大袁村,系死者之父。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建麗,女,漢族,1979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證號:410121197909114866,住址:河南省滎陽市高x鎮石洞村后窯234號,系死者之母。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滎陽市高x衛生院(簡稱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張xx 0371—64866153

地址:滎陽市高x鎮高山街朝陽路56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滎陽市x醫院

法定代表人:x三國 0371—64662207

地址:滎陽市老城鄭上路132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人民解放軍第xxx中心醫院

法定代表人:程正祥 0371—60645114

地址:鄭州市鄭上路34號

上訴人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

2、改判被上訴人承擔各項賠償費用共計200000元:

3、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部分事實錯誤

1、上訴人的兒子程軒入院治療期間,滎陽市高x衛生院的業務院長魏志強并未在現場,不可能為患者做任何的診斷治療。負責為患者治療的是兩位既沒有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醫生李xx和汪xx。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醫院很明顯存在非法行醫行為,兩名醫生涉嫌刑事犯罪。根據患者家屬鄰居的證人證言以及醫院提交的處方箋以及滎陽刑偵大隊調出證據材料完全可以證明這個事實。而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提交充分依據的情況下,就認定魏xx在現場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2、滎陽市x醫院在接受患者時候,應該能夠認識到患者需要急救,否則會出現生命危險。作為醫療機構,應該采取相應緊急處理措施。而不是害怕承擔責任而舍近求遠把患者送到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正是醫院的做法,客觀上又延誤了搶救時機,最終造成患者死亡。因而,滎陽市中醫院存在過錯,法院在院方未提交充分證據情況下,就認定滎陽市x醫院沒有過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3、滎陽市x醫院和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對患者搶救治療費用屬于醫院因自己過錯帶來后續費用,該部分理應讓具有過錯醫院承擔,而不是讓患者家屬單獨承擔,因此,法院對于不支持滎陽市x醫院支出的醫療費元和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支出的醫療費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另外,患者在中國人民解放軍xxx醫院停尸費用,也應該由具有過錯的被上訴人來承擔。

二、一審法院劃分賠償責任顯失公平

1、2011年6月26日,上訴人兒子和女兒以及另外兩個親屬就診于被上訴人滎陽市高x衛生院,入院檢查一般情況尚可。就入院的情形來看,患者雖然生病,但并無生命危險,上訴人將患者送醫院進行醫治不存在任何過錯。上訴人兒子進入醫院后,上訴人并沒有任何構成醫療責任的行為,期間也沒有其它行為的介入因素,造成上訴人兒子死亡的行為,只有醫院的單獨的過錯行為,醫院的錯誤行為足以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

2、醫院嚴重不負責任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在患者被送到醫院時,患者鄰居明確告知可能是食物中毒。但是并沒有引起醫院足夠的重視,僅僅對患者詢問一下,未做任何常規性檢查,就輕易的作出了“胃腸炎”的結論。試問一下,當時一塊就診有四個人,同時都患上“胃腸炎”幾率能有多少?即便出現同樣癥狀,也應該積極做出相應的檢查,進而才能作出準確的判斷。如果醫院工作人員本著積極檢查、組織相關專家會診,給予患者及早、正確的治療,即便洗洗胃,灌灌腸,那么患者也不至于病情進行性加重,最終導致死亡,醫院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

3、醫院延誤搶救時機,也是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原因。在病情危急時,時間對患者來說彌足珍貴,早一分鐘就可能挽救一個鮮活的生命。如果醫院能夠及時轉診,這樣人間悲劇也不會上演。

4、被上訴人在患者死亡后,醫院本應妥善封存保留治療所使用的藥品、殘液及器械,并及時申請提出尸檢,但其卻未采取相關措施,導致喪失鑒定條件,故對本案糾紛負有主要責任。

5、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雖然被上訴人提出醫療過錯鑒定申請,但是由于被上訴人提交病歷材料很明顯存在事后補正和篡改的情形,最終導致鑒定無法進行。因為我們都知道病歷資料(包括門診、住院病歷)是醫療過錯鑒定的重要依據,病歷資料的真實性會直接影響鑒定程序的進行,更會影響鑒定專家對鑒定結論的判斷。”因此,造成無法鑒定的結果,完全是醫院自身的責任。另外,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相關規定“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七

上訴人:趙xx,男,19xx年8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2010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200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1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xx與楊xx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八

上訴人(原審被告):馬某,女,生于1xx6年4月12日,漢族,現住x市某路某號。國內住址: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某,男,生于1xx2年x月12日,漢族,住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一、撤銷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x2)海民初字第5x52號民事判決,查清事實重新審核和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將本案發回重審。

二、涉訴一二審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被上訴人訴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業經xx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明顯故意偏袒被上訴人。理由有三:

1、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認定:“x3年x月回國后二人(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306號房屋內居住生活,郭某于x6年再次去美國攻讀mba,馬某于x年再次去美國學習”。由此可見,郭某和馬某長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xx市海淀區某樓某號房屋,這個某號房屋,不是二人的臨時居所,最起碼的生活必須的家具家用電器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嗎?馬某主張306號房屋內家具家用電器為夫妻共同財產,一審法官僅僅憑郭某一句“不予認可”,馬上就對馬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了,馬某的所有財產全部頃刻間化為烏有,強行剝奪了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就這樣讓這個為婚姻無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華且無過錯的弱女子凈身出戶了。一審法院哪怕只認可共同生活十幾年只有一張床,一個沙發是夫妻共同財產也能安慰馬某受傷的心啊!二次庭審中,上訴人多次強調夫妻共同財產包括房產、家具家用電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請求依法分割。一審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沒有共同財產”后,就對上訴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財產到底有沒有連問都懶得追問郭某。郭某絕不可能自己搶著去承認有床、沙發、電腦等等共同財產去拿過來分割。馬某與郭某在306號房屋共同生活十幾年,沒有共同財產連鬼都不相信!上訴人認為:一審法官沒有以事實為依據,妄下論斷,人為的剝奪馬某合法的財產權利,這是不公平的!一審法院判決離婚的同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認定和判決,是非常明顯的錯誤,人為的錯誤!

2、在認定法律事實方面,一審判決犯有有證據不認、對重要證據的質證存在疏漏的重大錯誤。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被上訴人郭某對上訴人馬某質問所涉及問題已經認可,證據如下:

(1)、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

(2)、法官問郭某:是否隱滿生育能力問題?郭某停頓后小聲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

(4)、法官問郭某:你資助過馬某學費和生活費嗎?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問郭某:婚后還買過什么? 郭某回答:一輛汽車,回國后留給馬某。(汽車屬于婚后共同財產,郭某用過近五年的破車。)

(6)、法官問郭某:有沒有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認該公司。

(x)、法官問郭某工作單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單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兩萬元。法官繼續問: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說: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亂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幫助其逃避認定高達16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參見判決書第三頁中間自然段:“郭某對上述均不認可。郭某對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證明(該證明載明郭某自x1年x月15日進入該單位工作,自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x1年x月起至x2年4月止共計x個月工資,月收入2萬,合計16萬元夫妻共同財產)。

上述對話完畢后,馬某的父親對法官連說三遍:“他承認了,他承認了,他承認了。”法官不做聲。第二次開庭時(即x3年5月31日),上訴人將上述對話寫成書面文字遞交法庭,法官看后沒有說話。上訴人認為:上述證據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審中親口承認,這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上稱為“自認”,系“證據之王”,該證據法律規定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可笑的是一審判決置之不理,在庭審筆錄上不予體現,導致對證據的認定沒有體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這絕對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一種掠奪和藐視,嚴重的不公平、不正義!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職業道德!

3、一審法官在整個庭審中明顯偏袒被上訴人。兩次開庭,法官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沒有法庭調解和法庭辯論環節。上訴人每次都是剛要張口說話,法官就說:“給你5分鐘,快說!”要么就厲聲呵斥:“叫你說了嗎?”,讓上訴人膽戰心驚,嚇的想說什么都忘了。還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謊話被上訴人當庭駁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謊話,并寫在判決書中。對馬某的句句真話都要證據,否則就不予采信,沒有用統一的標準對待雙方,讓上訴人非常氣憤和不滿,導致判決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在上訴人的心目當中蕩然無存,上訴人不服。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v^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以及 “實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訴人婚姻存續期間與多位女性婚外情,且與他人長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過錯方,上訴人則是受害方,無過錯方。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頓后,毫不在乎大聲回答:朋友之間玩玩。這難道不是對婚外情的自認嗎?郭某多次對馬某實施家暴,x3年3月2x日第一次庭審法官問郭某:有沒有家暴問題? 郭某承認確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馬某,從打到美國)這難道不是對家暴的自認嗎?(家暴證明人還有:雙方父母,美國某公司的黃某夫婦,周某夫婦,陶某夫婦,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請求原諒,還請朋友調解夫妻和好。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諒他,以為愛情和親情能夠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軌和家暴行為給馬某心理上和身體上造成了嚴重的難以撫平的創傷。一審法院對郭某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以及長期的實施家暴的行為視而不見,置若罔聞的冷漠,更是給這個弱女子的心靈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馬某只能仰天質問蒼天不長眼了。經歷過郭某這個陰險的丈夫之后,馬某對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懼,需要很長的時間去重新樹立三觀,再重新擇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隱瞞不能生育的事實,直接造成馬某現在3x歲還未生育,錯過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齡,這種遺憾終生不能彌補。郭某蓄謀離婚,資產轉移,不承認有一點點的共同財產,對馬某的這些境遇,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了。馬某將依法保留對郭某二次起訴的權利。《婚姻法》第4x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釋二》第31條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現在上訴人馬某正在積極尋找郭某的財產證據,時刻準備再次提起訴訟分割財產。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華無私付出,被無情的人陰謀離婚,深受其害,就因暫時無法提供法庭認可的財產證據,就被判絕凈身出戶。深受其害的無過錯方權益沒有得到一絲絲的維護,品質惡劣的過錯方消遙法外,沒有受到法律一點點懲罰,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審法院的錯誤來懲罰上訴人!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且極其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馬某

x年x月22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二份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九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園區民主路329路

負責人:馬xx 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趙xx,女,漢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

身份證號:41xxx2196503123xxx

住址:梁園區劉口鄉xx村小胡莊x號

上訴人因趙xx訴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 號民事判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請;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李xx在給被上訴人趙xx變更保單名字時,私自將被上訴人的保單退保,上訴人過于相信李xx,對退保手續審核不嚴,致使李xx詐騙得逞,給被上訴人造成保險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而造成其經濟損失,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首先,上訴人根據退保程序為被上訴人辦理退保手續,嚴格審查了包括其本人身份證、銀行卡、保險單原件等在內所有材料。上述這些東西都是被上訴人基于對李曉敏的信任親自交由李xx,并讓其代為辦理的,不存在上訴人對李曉敏的信任,對退保手續審核不嚴。

其次,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的時候,在本院認為部分作出了‘被告工作人員李xx……,李xx系被告的業務員’這樣的事實認定,這樣的事實認定是矛盾的,不一致的。工作人員是公司的正式勞動合同制員工,其在工作中的行為代表公司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而業務人員根據《保險法》及李xx與上訴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屬于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員并非工作人員,雙方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其代替被上訴人退保的行為是接受了趙xx的委托,代理被上訴人處理保險合同相關事務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與上訴人無關。

第三,李xx的詐騙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而導致其詐騙行為得逞的原因是被上訴人對李xx的信任,以至于上訴人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身份證,保單原件交給了李xx,上訴人不存在任何過錯。被上訴人對李xx的信任從另一方面講,即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辦理的被上訴人的銀行卡一直是由李xx保管的,這個事實更進一步證明了被上訴人與李xx之間的親密關系,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雖然,被上訴人因李xx的詐騙行為經濟受到了損失,這個事實值得我們同情,但是被上訴人如果不是對李xx的盲目相信,事情的發展不可能會是這樣的結果。事實上,上訴人僅僅只是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材料做出了符合工作的正常判斷,最終辦理了退保手續,上訴人在這起詐騙案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及對李xx的信任,同樣也是受害者,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約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而判決一方受害人向另一方受害人承擔違約責任更是嚴重有悖于法律的。

第四,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事實上是因為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李xx之所以非常容易的能夠騙取被上訴人的財產,是因為在辦理保險合同時其本人的銀行卡一直由李xx保管。以至于退保金額退至被上訴人銀行賬戶,退保手續已履行完畢后,李xx非常輕松的直接從被上訴人的銀行卡里提取了現金進行了侵占,試問這種經過被上訴人同意的保管行為也應該由上訴人承擔后果嗎?這樣的判決對上訴人公平嗎?

最后,在一審判決中忽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陳述退保手續中沒有其本人簽名,那么這個簽名是誰的,是李xx的嗎?如果是,上訴人承認公司在辦理退保手續的時候存在過錯,如果不是,這個簽名會是誰的,那么我公司在簽名人拿著完整的材料且都是原件的前提下,辦理與爭議合同相關的事宜,作出通過肉眼審核的業務存在什么樣的過錯。上訴人辦理業務和法院接受原告立案是一樣的,只要當事人拿著身份證(原件)、訴狀、案件材料,法院進行審核之后都會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難道法院還會問,身份證是你本人的嗎,即便問了法院的工作人員是否能夠通過肉眼判斷身份證和持有身份證的人是否一致,有無法律規定除了身份證及相關材料之外,公民辦理行政許可時行政單位還需要什么材料才能證明其本人身份。那么,一審法院依據什么樣的事實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約,存在過錯,又依據什么樣的法律認定上訴人舉證不利,在不知是誰拿著被上訴人的身份證、保單原件辦理退保手續,而上訴人進行正常退保手續后,一審法院還要求上訴人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夠證明辦理退保手續時是被上訴人其本人辦理的!

法院作出判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一審法院在諸多事實認定錯誤的情況下,在退保手續到底是誰簽字的事實沒有查明的前提下,草率做出的事實認定,顯然沒有任何說服力,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侵犯,是極為不負責任的工作表現。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v^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合同定金的規定,酌定按照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屬于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雙方所爭議合同中沒有針對定金的約定,上訴人也沒有向被上訴人繳納訂立合同的定金,一審法院為了上訴人能夠獲得更多所謂的損失賠償,挖空心思的酌定用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所謂的違約責任,其中緣由我們沒辦法進行猜測,但是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公司也會竭盡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甚至不惜通過各種途徑也要向最高院予以反映,以求法院公平公正的判決!

2、上訴人注意到,一審法院除了酌定按照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外,同時適用了違約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給付利息的違約金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本案,先不說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關于定金、違約金的約定,也不說上訴人是否存在違約,更不提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是誰的過錯造成的,即便合同里有定金、違約金條款的約定,法律也規定了兩者不能同時適用,非違約方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主張。而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提起定金訴請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因所謂的違約同時承擔定金罰則和利息違約責任,如果不是疏忽的話,上訴人沒有辦法理解更無法解釋和接受。

3、本案,李xx的詐騙行為已被司法機關認定,其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李xx一手導演的詐騙行為系其個人行為。被上訴人也是因為知道李xx的個人欺詐行為造成了自己的經濟損失,而最終拿起來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讓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而上訴人作為合同當事一方,作為一個企業嚴格按照被上訴人提供的退保程序辦理業務,這些手續不管被上訴人提供給了誰,是誰拿到上訴人處辦理,但對李xx的欺詐行為上訴人并不知情,也沒辦法知情,所以亦無過錯更不存在違約。被上訴人趙成霞所訴求的損失因李曉敏的行為所致,更確切的說是因為上訴人對他人盲目信任,作出了錯誤的判決,其所訴求的賠償責任應當由李xx承擔。被上訴人在法院審理李xx詐騙案件過程中,可以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沒有提起表示已經放棄,但不能因為其對侵權人的權利放棄,或者因為侵權人沒有能力償還,其就有權向另一方受害人主張權利,并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屬于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

綜上所述,李xx的詐騙行為之所以得逞,是因為被上訴人讓其代為辦理‘變更名字’的事宜,并積極配合李xx將自己的身份證、保單原件交給他人,在他人辦理保險合同的業務過程中沒有對其委托辦理的人產生絲毫懷疑,充分表現出對其委托代理人員的信任,致使犯罪分子得以順利的拿著被上訴人的銀行卡將退保金額取現侵占。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提供了所有的原件,進行了符合工作程序的審查后做出對爭議保險合同退保的處理,并不存在過錯,更不存在違約,其工作流程和所有的法院立案,行政單位辦理許可業務一樣,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錯誤的判決要求上訴人做出法院和行政單位都不能做出的,超出其能力的審核判斷,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不能因為被上訴人的損失確實存在,而胡亂的找個替罪羊代他人受過,看著好像是對所謂弱者的利益保護,實際上是踐踏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此 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中心支公司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十

精選優秀上訴狀1:

上訴人(一審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電話:xxxxxxxxxx

上訴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審)的(xx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書編號),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xxxxx中“xxxxxx(不服判決的內容,把判決書中不服的內容原文寫上)”改判為xxxxxxxx(請求改判的內容)。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訴理由,寫清事實及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xxxxx(上訴法院)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

xxxx年x月x日

精選優秀上訴狀2: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住址:××市市中區五一路×號。

法定代表人:羅××,男,52歲,××市種子公司經營部經理。

訴訟代理人:王××,女,××市市中區法律顧問處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縣種子公司。

上訴人因不服××縣人民法院19××年12月24日(初)法經判字第六號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縣種子公司立即給付我方貨款及包裝、運輸費共13358?08元。

2.××縣種子公司按每日3%(自1997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償付延期付款的賠償金。

3.××車站的罰款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4.一、二審訴訟費用以及由于訴訟而引起我方支出的費用,由××縣種子公司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部分失實

原判決稱:“××年9月10日被告接到××火車站提貨通知單后,即派楊××到××車站提貨,因貨物未附植物檢疫征書和種子合格征而未提貨,并電告了原告。”這段話認定了兩個事實:第一、被告未提貨的原因是因為原告沒有提供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第二、被告當時就把未提貨的上述原因告訴了原告。然而,事實并非如此,為了澄清事實不得不贅述糾紛過程。

××縣種子公司(原審被告)于1997年7月7日電報邀請我方簽訂5000市斤的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同年8月1日被告派楊××來與我方正式簽訂1000市斤大蔥種子購銷合同。合同各項具體規定請見附件。1997年8月15日我方如約發運大蔥種子4055斤,9月5日到達××車站,次日車站向被告發了領取貨物的通知書。9月16日我方通過銀行向被告托收貸款及包裝、運輸費元。時過半月,××縣農業銀行以被告“要求退貨,希望雙方協商解決”為由,拒絕托收貨款,退回了托收憑證。9月17日,我方再次要求××農行托收,由于被合仍然拒付,農行又退回了托收憑征。與此同時楊××于9月3日、8日、10日三次分別來電、來函,要求終止合同、退貨。楊稱“由于今年我訂的承包任務重,購的貨太多,領導要求我停止執行合同、停止進貨,請貴部諒解為盼”。楊當時所有的函件中從未提到檢疫和種子合格證問題。由于貨物已發出,我方不同意退貨,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在我方發出托收憑證后的第39天,即9月25日,××縣農行才發出通知,

告訴我方,被告拒付的理由是:“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均無。”但是令人費解的.是,農行發出的拒收理由通知的次日,被告才申報了拒絕付款申請書(××農行寄來的憑征可以證明)。 由此可見,原判認定的第一點事實是錯誤的。被告并非因為“沒有植物檢疫證書和種子合格證書”而不提貨,而是因為被告的代理人楊××盲目訂合同,購貨過剩,不得不終止合同,退掉訂貨。在我方不接受其無理要求的情況下,時過39天,楊才找出這樣一條逃避法律、推卻責任、轉嫁經濟損失的脫身之計。原判決認定的第二點也是失實的。9月10日楊××并未將“沒有檢疫證明和種子合格證”這一點電告我方,而是來電請求終止合同,并請求我方“諒解”他的過錯。

二、雙方簽訂的訂購大蔥種子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

原判決稱: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原告與被告所訂立的購銷合同是無效合同。對照《經濟合同法》第七條,我方認為我們并未違反四項規定中的任何一項。唯一可能涉嫌的大約是“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項。因為我方提供的大蔥種子沒有進行檢疫。然而,我方走訪了種子檢疫部門,查閱了有關文件。根據我國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名單所列,大蔥種子并非必須檢疫的對象,是可以免檢的種子。所以以我方提供的種子沒有檢疫為由來否定原合同是不妥當的。原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對合同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也正是因為大蔥種子可以免檢,鐵路方面承運了這批種子。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材料請見附件和原審中我方提供的代理詞。

三、原判決對雙方的裁決是不公正的

大蔥種子至今在××車站庫房存放了三個多月,造成了蔥種的變質。由于被上訴人長期不提貨,××車站庫房根據有關規定,處以正常罰款的三倍予以重罰。這兩項經濟損失,不言自明,是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過錯導致的。但是,原判決稱“原告已發到××的4050市斤大蔥種子由原告自行處理。并承擔××車站庫房罰款總額的50%”,“其它損失各自負擔”。上訴人認為,這樣的判決是極不公正的。原判沒有弄清事實真象,因而不能分清當事人雙方的是非和責任,又錯誤地適用法律,把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判為無效合同,從而使被告的違法行為得不到制裁,我方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護,反而要我方承擔因被告違法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這種不公正的判決,我方不能接受。

綜上所述,懇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v^經濟合同法》第6條、第32條、第35條、第38條第2款第2項,《植物檢疫條例》第4條、第9條、第10條,農牧漁業部制定的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對象分布名單,及《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2款

第6條、7條有關承付和延期付款的規定另行公正判決。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市種子公司經營部 ××××年×月××日 附:

一、本狀副本二份;

二、代理詞(打印件)二份。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十一

對于離婚訴訟協議的問題的答案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離婚(民事)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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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十二

周龍20xx年廣西大學畢業。20xx年12月他參加了學校舉辦的招聘會,并與被告某公司簽訂了畢業生就業協議。20xx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龍患有“乙肝小三陽”而通知其“不予錄用”。周龍家業貧寒,靠父母資助和助學貸款才完成學業,這次因為公司毀約,不僅使其喪失了工作機會,并且致使其錯過了選擇就業的最佳時機。20xx年4月,周龍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后,憤而將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不予錄用的行為違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相應違約賠償責任,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失。

廣西欽州市欽南區法院審理認為,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就業權利的意見》,要求保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的就業權。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陽拒絕錄用,違反了上述規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1萬元。

平等就業權,就是勞動權在人格權中的具體表現。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權,這是一個憲法權利。這個權利反映在人格權法上,就表現為平等就業權。

我們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權法》專家建議稿時,就寫過這個權利,其性質是人格權。侵害平等就業權,就是侵害人格權,就構成侵權行為,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這個“病癥”坑害了很多青年,為此而喪失就業機會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熱戀中的青年也因此而被父母等親屬強制干預,喪失追求幸福的權利,造成無數生活悲劇。

本案原告周龍就是這樣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僅使他喪失了就業的機會,而且錯過了尋找其他就業途徑的最佳時機。

我作為一個大學教師,我對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義,在于確認平等就業權是人格權,任何企業以“小三陽”為理由而拒絕接受勞動者,就構成侵害平等就業權。確認本案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責任,為周龍討回了一個公道,同時,也對類似周龍的其他“小三陽”的勞動者主張了正義和公平。因此,本案判決值得稱道。

西安電視劇情節虛假侵害死者名譽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十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付某某,男,x年1月3日出生,漢族,某某集團第三建安公司經理,住某市某區路號院號x室,身份證號:,聯系方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x年4月5日出生,漢族,無業,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縣某某鎮六圩行政村xx村自然村號,身份證號:

上訴人付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周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年1月17日某市某區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中所確定內容,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2、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它受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第一審判決認定本案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定性錯誤,本案是被上訴人周某某利用上訴人付某某手書的欠條進行敲詐勒索的刑事涉法行為;

在第一審開庭審理中,被上訴人周某某訴稱:被告付某某于x年6月26日以資金緊張為由從原告周某某處借款450000元,約定x年7月20日前歸還借款。借款當日被告付某某給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張借條。x年8月份經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歸還了20xx00元借款,剩余430000元至今未還,故原告周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償還借款430000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與事實不符。

本案是被上訴人周某某利用上訴人付某某手書的欠條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借條的內容并不是被上訴人周某某所寫,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書,上訴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約的社會閑散人員的威脅和恐嚇中被迫簽署了“借款人付某某”的名字,周某某并沒有向付某某支付450000元人民幣現金。付某某確實對借條中載明的“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幣45萬元整,還款日期7月20日”內容沒有盡到應有的謹慎審查義務,但是在原審的庭審中證人黃志德、劉仁財的證人證言明確的表明;涉案借條系被告付某某受脅迫情況下簽署的。因此周某某以付某某手書的欠條向某市某區人民法院以“民間借貸”糾紛案提起訴訟,某區人民法院竟超越職能管轄范圍,不依照《^v^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起訴條件進行立案審查,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關系還是刑事法律關系,而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審判決。某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1款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開庭法庭調查階段正確研判了法律法系以后,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并提出司法建議,將本案移交給海淀警方立案偵查。

二、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沒有查清本案借條形成的過程和因果關系

周某某起訴沒有事實依據,借條內容是原告周某某表哥所寫,簽字是被告付某某所簽。該借條形成過程是案外人殷楠冒用被告付某某的名義與原告周某某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周某某并未向被告付某某實際出借任何款項。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定性、案件基本事實沒有查清的基礎上就做出了錯誤的判決。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請求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和其他受理費用。

某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附:1、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某民初字第520號民事判決書復印件一份;

上訴人:

x年2月23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十四

上訴人(原審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漢族,遼寧省莊河市人,現住遼寧省小長山鄉英杰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漢族,遼寧省*人,住遼寧省廣鹿鄉沙尖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遼寧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兒子原為*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現為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部門領導,也是本案的實際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條也是親筆書寫),與原審法官原為同事關系,從而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審理。原審法官依法應當回避,卻在被告申請的情況下依然沒有回避,并作出了錯誤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4項、《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25條第2項之規定。原審判決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現上訴人再次申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回避本上訴案件,將該案移送大連市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移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2、該案事實不清,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甚至主體關系都不明確,爭議也較大,不應適用獨任審判,根據《獨任審判員工作細則》規定,該案件不適用獨任審判制度。

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使上訴人的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與原告達成借款協議,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錯誤,上訴人并不是因資金周轉需要資金,而是因為20xx年2月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兒子(借款協議上為簽名)有借款行為,此后,向上訴人索要欠款,在上訴人暫時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手書借條一份,逼迫上訴人簽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條,并不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也不是因資金周轉需要,更不是由上訴人出具。

2、“此后,被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償還了借款140萬元”錯誤,上訴人共分五次向償還借款150萬元。

3、原判決遺漏案件重要事實,即上訴人實際僅收到借款180萬元,在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有資金交付行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徑行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270萬元,明顯違反證據規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規定。

因此,原審判決查明的基本事實錯誤,其認定內容錯誤。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合同法》第2條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的主體系發生在上訴人與案外人之間,與被上訴人沒有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錯誤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具有借貸關系,于法無據。

2、根據《合同法》第210條至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另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本金的認定應以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款項計算,本案中,上訴人實際只收到借款180萬元。

3、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開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證據認定的要求,對形式有瑕疵的“借條”,出借人應對款項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另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6條之規定。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有款項支付行為的情況下,讓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擔270萬借款責任,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原判決程序違法,且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判決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全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十五

上訴人:唐xx,男,xxxx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90219671004539x,漢族,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人,小x文化,農民,現住遂寧市安居區會龍鎮接官廳村。

上訴人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于2013年11月8日收到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2013)安居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根據《^v^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遂寧市安居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居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原判決事實不清。

原判決認定xx建筑有限公司與安居區會龍鎮趙xx等九戶村民簽訂了建房協議的事實是錯誤的。

事實上,與趙xx等人簽訂協議是吳x與王x,該協議并經公證。

原判決認定xx建筑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6日進場施工的事實也是錯誤的。

吳x等人組織人員非法進行建筑活動的時間是2012年6月中旬。

3、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制止違法行為的動機還是錯誤的。

原判決認定“被告人唐xx為達到敲詐xx建筑公司的目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事實上,濤場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個疑問。吳x等人作為自然人,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隨隨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掛在自己的頭上,生拉硬扯地“掛靠”,非發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實施建筑活動,并侵犯上訴人及上訴人所在集體土地使用權,上訴人對吳x等人的這些行為進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動機,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4、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阻擾公司正常施工更是錯上加錯。

首先,施工是吳x等人,xx建筑公司是吳x等人冒用的,項目部是非法設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施工是非法的,這一連串行為都被原審法院認定為正常的,讓人也是覺得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嚴重錯誤,除上述以外,建立在此基礎上的錯誤還很多,認定吳x等受影響的施工時間錯誤、直接損失錯誤等等。

原判決證據不足。

原判決采用的(2)號證據——即《受案登記表》和(5)號證據——《到案經過》,足以證明吳x等人對上訴人故意陷害。

號證據表明:“2012年6月18日吳x報警:其在會龍鎮保山街上趙xx等九家建房,以唐xx為首的人組織村民以阻礙施工的方式敲詐了自己12000元,請查處。”這能證明如下事實:一、吳x報案時間是2012年6月18日;二、建房是吳x等人;三、給錢是吳x本人。

號證據表明:“2012年6月18日吳x來報案稱:以唐xx為首的人組織當地村民敲詐了萬元錢。經初查,我所發現該事實發生,同日立案,并將嫌疑人傳喚到派出所。”這能證明如下事實:一、吳x報案時間是2012年6月18日;二、本案立案時間是2012年6月18日。

其他證據證明:吳x支付款項的時間是2012年6月21日。三天之后發生的事,提前三天報案,除了故意陷害,怎么解釋這一邏輯上的不可能?!其他證據還能證明:上訴人第一次被傳喚的時間是2012年7月19日,而不是6月18日。即然受害人吳x報案稱自己是建房人,自己被上訴人敲詐了萬元,后來怎么成了建房的是xx公司,受害的也是該公司呢?

原判決沒有闡述系列書證內容。

原判決書所列的(1)號證據書證(其中還包括公證文書),該證據明確表明實施房地產開發行為的是吳x、王x,與xx建筑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這一重要事實,原判決竟然不作任何闡述。

(3)號證據——《立案決定書》與(5)號證據——《到案經過》自相矛盾。

號證據稱立案時間是2012年7月19日,(5)號證據稱立案時間是吳x報案的當日———即2012年6月18日。

原判決對(6)號證據內容不僅闡述不清,且該證據直接證明吳x等人對上訴人進行陷害。

趙xx出具收條的時間是2012年6月21日,將錢給上訴人的時間是2012年6月23日,這足以證明吳x于2012年6月18日報案是陷害上訴人,而且還涉及偵查人員([5]號證據足以證明)。b、趙xx從“濤陽建筑公司”領出的錢,該不該算在“xx建筑公司”頭上,趙xx是合伙建房戶,顯然不會連“xx”與“濤陽”都分不清。c、趙xx給上訴人領款,直接寫明是為上訴人領取“保護費”,這不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嗎?

原判決采用的證據所證明的內容與認定的事實自相矛盾。

號證據————證人吳x證言,吳x報案稱:“我承建的保山花園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多次被人阻撓……”該證據明確證明房屋開發是吳x個人,而原審法院卻認定從事房屋開發的是xx建筑有限公司。還有,成立房地產開發項目部的只能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而不是建筑企業,這是常識,xx建筑有限公司竟然成立了一個“保山花園項目部”,還雕刻了公章,只能證明,這個項目部是非法設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

證人王x涉嫌構成偽證罪。

號證據————證人王x證言,其稱“修房子的手續是有的,我們隨時都可以出示”時至開庭之時,都沒有出示建筑工程所必須取得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證人鄧子平涉嫌構成偽證罪。

號證據——證人鄧子平證言,其稱“我們公司在2011年6月與會龍鎮9戶人達成協議幫助他們聯合建房。2012年6月我們剛開工就遇到當地的唐xx帶起當地的群眾到工地上來阻撓我們施工,我們公司的經理吳x,現場負責人王海x和我就找到唐xx把他和當地的村干部李書記一起叫到遂寧一個茶樓協商……”首先,鄧子平證明首次施工時間是2012年6月,與吳x報案稱的2012年5月16日相矛盾;其次,鄧子平稱公司在2011年6月與會龍鎮9戶人達成協議幫助他們聯合建房,與公證文件證明的“與九戶人簽訂聯合建房是吳x與王海x”相矛盾;再者,吳x報案時稱自己是農民,竟然被他“封”了一個經理干干,咄咄怪事!更有甚者,其稱“6月22日,我們到會龍唐xx叫趙xx拿錢我們就把錢給了趙xx”,但吳x報案的時間卻是“6月18日”,也就是說,吳x提前4天就報案了,而且會龍派出所也提前4天將案立了,還認為“敲詐勒索的事實已經發生”,現在的科x幻想也只停留在“時光倒流”層面上,吳x等人竟然搞出一個“時光加速”事件,說不定能撈一個“諾貝爾物理x獎”呢!想所別人所不能想之事,至少得到了遂寧市安居區公、檢、法的認可,也算為安居人爭了光吧!

證人魏銀光涉嫌構成偽證罪。

號證據——證人魏銀光證言,其稱“我是保山花園工程工地工程技術人員,我們公司交來的工程技術人員表上的錢是我們公司財務負責做表,經我審核發后簽字,再經公司經理簽字發放。2012年保山花園待工5、6、7月份管理人員工資合計表是我統計出來的,機械租賃合同是由公司經理負責簽訂的,錢是我審訂發放的,這些技術人員工人,民工工資及名冊、機械租賃合同全都是真實的。”這段證言前后矛盾不說,既然魏銀光自稱是“工程技術人員”,怎么做起財會人員該做的事?這只有兩種可能,要么公司是y的,要么他說謊。不論哪一種可能,他均涉嫌偽證罪。

鑒定結論不屬于刑事訴訟證據。

號證據——即鑒定結論,根據《^v^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二款(六)項的規定,鑒定意見才能作為刑事訴訟證據,況且,該結論就是根據吳x等人的自我統計,根本就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反而有足夠證據證明吳x等相關人員構成非法經營罪、誣告陷害罪、偽證罪、偽造公司印章罪,根據上述理由提出上訴,希望判準上訴請求。

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十六

20xx年11月27日,沈陽某銀行委托沈陽銀信信用卡代理服務有限公司到齊濤家所在地,沈北新區蒲河鎮發送緊急通知即催賬單。

賬單內容是:“齊濤:您所持有的銀行信用卡,截至20xx年10月透支欠款已經超過3個月,且數額較大,經多次提醒、催收,您均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仍未還款,依據我國刑法第196條之規定,您的行為已涉嫌信用卡詐騙。如您在20xx年11月29日之前仍不能一次性還清全部欠款,我單位將把您的立案材料移交至沈陽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齊濤否認其在該銀行辦理過信用卡,但催賬單在齊濤的家人、朋友及周圍群眾中引起不良反響。

20xx年6月,齊濤經過查詢個人信用報告,發現信用卡透支的齊濤另有其人,此齊濤并非彼齊濤。齊濤到法院起訴,要求該銀行為自己消除不良信用記錄,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5000元。

沈陽市沈北新區法院認為,被告在催收賬款過程中,未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依據真偽未辨的欠款信息,到原告家庭住地發送以透支涉嫌詐騙追究刑事責任為內容的催收通知,在一定范圍導致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存在主觀過錯,構成侵害齊濤的名譽權,判決銀行公開道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典型的張冠李戴啊!天下的齊濤多了去了,銀行再馬虎,也要核查清楚啊!

銀行怎能如此不負責任,給一個與此毫無關聯的此齊濤發出欠款并且有涉嫌信用卡詐騙將要把立案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偵查處理的催賬單呢?須知,這樣的催賬單,涉及到被催賬的人的信用、名譽以及人格尊嚴,造成名譽權損害是必然的后果。

根據民法的規則,銀行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應當以謹慎人的標準要求自己,不能如此不負責任。違反注意義務就有過失,銀行對于自己過失造成的后果,當然應承擔侵權責任。

點評本案,還有一個重要意義,就在于認定一個行為是不是構成侵權,基本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在一般情況下,有過錯就有責任,無過錯就沒有責任,除非法律規定的是無過失責任適用的范圍。

什么是過錯呢?過錯就是故意和過失。故意,是行為人追求或者放任行為的后果;而過失,在民法上的要求,就是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當一個主體負有注意義務,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沒有盡到這個注意義務,就存在過失。

在本案中,被告銀行對自己的客戶負有注意義務,對他人也負有注意義務,卻未經核實,就對沒有信用卡透支的此齊濤,認定為彼齊濤,對其發出錯誤的催賬單,造成了損害后果。有過失,有損害,被告當然就有侵權責任。

鎮江 妻子侵占植物人丈夫的賠償款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十七

上訴人(一審原告): xxx 住址: 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電話:xxxxxxxxxx

上訴人因xxxxxxxxxx(案由)案件。不服xxxxxx人民法院(一審)的(xx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書編號),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xxxxx中“xxxxxx(不服判決的內容,把判決書中不服的內容原文寫上)”改判為xxxxxxxx(請求改判的內容)。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訴理由,寫清事實及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xxxxxxxxxx(上訴法定情形,例: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等)。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實,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進行改判。以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xxxxx(上訴法院)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x xxxx年x月x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十八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xx市xx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xx市xx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xx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0年1月16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6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十九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負責人:某某;職務:行長。

住所地:xx市管城區紫荊山路6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住所地:xx市xx鎮路中段東側。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身份證號某某,住xx市xx辦x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女,身份證號某某 ,住xx市xx辦x1號。

上訴請求

1、請求判令撤銷()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

2、請求將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xx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借款本息元及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利息和罰息;

3、請求改判被上訴人xx市某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違約金30000元;

4、請求將第四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某對上述2、3項請求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本案上訴費由三被上訴人共同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xx市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于x年10月21日作出()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原判決存在如下三處判決錯誤:1、原判決第二項未支持x年7月27日起至實際還款日之間的罰息;2、原判決未支持原審原告違約金請求;3、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范圍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合同解除不導致合同所有條款無效

根據【^v^合同法】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之規定,合同解除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根據【^v^合同法】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之規定,合同中的結算和清理條款與爭議解決條款一樣,屬于合同中相對獨立的部分,不因合同的解除而終止。結算是經濟活動中的貨幣核算給付行為,清理指對債權債務進行清點、估價和處理。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結算方式,合同終止后,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結算。合同中關于利息、罰息、違約金的條款當屬結算和清理條款,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審判實踐中有關疑難法律問題的解答意見】“一、適用合同法疑難問題(二)合同被解除后,能否適用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根據《^v^合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其效力在合同解除后仍存續。合同被解除后,仍然可以根據違約金條款判處違約金。”明確支持違約金條款屬于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另根據【^v^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法律對其他有償合同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之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后,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之規定精神,違約金條款亦不因合同解除而無效。

鑒于以上分析,原審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因原

告已經要求解除合同,違約金條款作為合同的一部分也隨之解除,故對于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的理由不成立,適用法律錯誤。

二、合同解除權可與其他權利一并行使

根據【^v^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及【^v^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之規定,我國法律承認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并存,合同解除后,守約方仍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終止,僅僅終止合同的履行效力。法律賦予了當事人諸多選擇權,可以要求恢復原狀,也可以要求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合同雙方約定有其他權利,只要該種約定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尊重當事人的該種約定,當事人當然可以行使該等權利。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xx市某有限公司在【小企業額度借款合同】(編號:)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中明確約定:被上訴人一旦發生本合同約定的違約情形,上訴人有權同時采取宣布債務提前到期,要求立即清償,解除合同,計收罰息,要求支付違約金等措施。

因此,上訴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權利與要求支付罰息、違約金的權利并不沖突,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罰息、違約金,于法有據,原審法院理應支持。

三、原判決第四項適用法律錯誤

原判決第四項判決內容為“在上述第二項判定的債務中,被告李某某、李某對被告xx市某有限公司抵押的房產拍賣、變賣或者折價后的價款不足以清償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理由為【^v^擔保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該判決適用法律明顯錯誤。

根據【^v^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之規定,在同一債權上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應按如下順序進行:(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實現債權。這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志自由。此處的當事人約定,可以是債權人和物保人之間進行的約定,也可以是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約定。(2)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保實現債權。(3)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某某、李某在【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第七條“保證與擔保物權關系”中明確約定“不論主合同項下債權是否存在其他擔保人(包括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保證或物的擔保,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優先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原判決第四項認定原審被告李某某、李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范圍錯誤,理應改判。

綜上所述,河南省xx市人民法院()登民一初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書存在三處判決錯誤,請求貴院依法予以改判。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行

x年11月5日

一般訴訟時效。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我國一般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但是第2項因特殊法產品質量法已經變更,《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及《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規定訴訟時效為3年;

《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為4年。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十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丁某

上訴人因詐騙罪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杭上刑初字第號判決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杭上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

(一)一審判決認定“可見被告人丁某故意讓被害人沈某及其家屬誤認為丁某有能力在做假護照,且已經處于實施階段,因沈某的家屬才會將4萬元歐元及4萬元人民幣交給丁某”的事實有誤。(見判決書第5頁第三段末尾)

該事實認定包含兩重內容:一是認定被告人欺騙沈某才導致沈某家屬交錢給被告人,二是認定被告人欺騙沈某家屬才導致沈某家屬交錢給被告人。二者皆不符事實,具體表現在:

首先,被告人沒有欺騙沈某的事實。判決也認定了“沈某通過電話多次聯系其朋友即被告人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幫其辦理兩本假護照”的事實。既然是朋友關系,沈某應該知道被告人的工作是做旅游工作,而不是做假證件工作,^v^肯定不是其本職工作,自然也就沒有這個能力了,況且做假護照本身就是一件違法行為,被告人就是想欺騙也欺騙不了沈某。

至于為什么沈某一再讓被告人為其^v^,肯定是其認為被告人是做旅游工作,工作內容也會涉及到辦護照,可以辦成假證,雖然這遠超過正常人的能力范圍,因為正常人誰會承認有造假護照的能力呢?誰又能造假證呢?

其次,被告人也沒有可能欺騙沈某家屬從而導致其家屬付款的事實。根據該事實認定的邏輯,沈某的家屬付錢的前提是李某、張某、趙某聽信被告人丁某的陳述,被被告人所欺騙才實施付款行為。但事實是付款人為沈x民而非該三人,并且根據沈x民的證言,沈x民是應沈某的要求將款項交給被告人丁某的,這說明付款當時還沒有開始做假護照的行動,沈x民還沒機會被被告人欺騙就付了款項,事實的先后順序應該是先有沈某對沈x民的交代,再有沈x民對被告人的付款,才有被告人開始做假護照及其陳述。

(二)一審判決認定“可見被告人丁某根本沒有如承諾沈某及其家屬的那樣已經為此事落實并且已經在實施的過程中” (見判決書第6頁倒數第四行)與事實不符。

表現在:其一,證人徐某證言顯示被告人丁某確實聯系過其,讓其做假護照,這足以說明被告人已經采取實際行動,至于后來因故未辦成則不能說明根本未辦。

其二,被告人關于“陳總”的供述也并非只有其個人的供述,還有一張“陳總”收到被告人2萬元的收條,正好印證被告人所稱的定金事實,也說明被告人正在采取措施落實。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十一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號院x號樓東x單元x層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xxxx號樓x號。

第三人王x,男,^v^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xxxx路x號院x號樓x號。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初字第234號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關于在判決書中認定的錯誤如下,1、“因原告認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預先扣除利息及保證金共計xxx元,屬于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故本院依法認定借款本金為xxxx元。”此段的認定是以被上訴人的個人陳述為主要依據,并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上訴人對此陳述也不予認可。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的證據均證明了上訴人實際收到xxxx元。原審判決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主觀臆測已經扣除利息。上訴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載明約定的利息,何談預先扣除利息。2、“關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方面。結合雙方的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告的證據優勢明顯大于被告的證據優勢,故本院對原告的訴稱及解釋予以采信。”被上訴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訴人的借款存在差異,在被上訴人惡意篡改添加相關條款的情況下,原審判決還敢提出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被上訴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處十分明顯,原審判決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邏輯認知還是本案另有隱情,上訴人不甚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訴人起草和填寫的,而單單被上訴人的合同卻寫有利息。在此種明顯的惡意篡改合同的情況下,原審判決依然打著法律的旗號來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會發展的今天竟然還有如此判決。上訴人愿意為法治進程貢獻一切,只為公平正義。3,、“關于原告訴訟中提交的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簽名“聲明”的認定”,上訴人認為同屬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聲明”在原審判決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訴人得出一個理論只要是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書寫的書面證據,只要是上訴人提出的一律是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但是原審判決忘了上訴人提供的書面證據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認定了被上訴人的證據而已。難道原審判決在是非的認知上也存在可怕的問題嗎,上訴人不相信是認知的問題,但希望陽光和公平推動法治前進。4、本案第三人于2012年9月6日以“聲明“的形式向被上訴人葉xx公布,賈xx向葉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辦理的,并載明承擔借款合同(合同編號20120709),此份證據不但沒有被采信,反被認為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如果此份“聲明”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那么原審判決的視力問題已經屬于晚期了,“聲明”載明的合同編號和被上訴人提供的編號是相同的。上訴人不相信是視力的問題,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訴人屈服。5、“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后,可待有充分證據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張”。簡單的委托合同關系有委托人的親筆簽名和手印,并載明詳盡委托事項。委托“聲明”已經屬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了,請問原審判決還有什么證據能和其相比證據效力。上訴人認為此處判決是為增加當事人訴累,嚴重違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則。

二、 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紕漏委托人。上訴人賈xx屬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屬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訴人屬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訴人在原審中申請追加王x為第三人,并舉證“聲明”一份,已經履行了紕漏程序,可以作為對被上訴人的抗辯,故本案的責任應當由王x承擔。而原審判決卻沒有引用相關法律,所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并且適用法律錯誤。故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14年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劉*,女1974年3月20號出生,漢族,住**市**縣**鎮**街*組**號。

上訴人因訴被告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沙市區法院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本案查明事實及雙方所舉證據來看,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劉*從事的藥品銷售工作,是被告**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此兩點符合上列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

沙市區法院不予認可的方面:

1,關于劉*從事的勞動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報酬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劉*所舉的證據6來看,被告**公司曾向劉*發放了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資,在此期間,原告劉*所從事的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從原告訴狀中的陳述來看,原告劉*的報酬是按其銷售總額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與秦明結算的,原告從事的有報酬的勞動,沒有充分的證據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這段話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認可了原告劉*2009年1月至3月所從事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那么從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劉*的工作性質和工作方式都沒有任何改變,只是工資計算方式有所改變,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之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之規定表明,劉*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資。劉*所持有的被告**公司發給的上崗證,**公司出具的銷售委托書,()標明業務員劉*的【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都說明劉*是在為**公司工作而非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給的賬號密碼(賬號是**公司發給我的手機號,密碼是我自己設定,秦明都無權進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銷)進入**公司系統完成下單銷售,從最初的和客戶簽訂銷售協議,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單,被告**公司憑單發貨給我,我進行配送結款,最后將貨款交給秦明。整個銷售過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聯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貨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負責催收。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負貨款催收,傳達**公司各項指令要求,規章制度的地區經理,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但絕不是分水嶺。我通過秦明領取工資,就像法官您一樣,您的工資雖然是國家財政下發的,但一定是由國家財政下發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下發到市級財政,市級財政分發給各單位,各單位在分發給各個員工,難道能因為您的工資不是國家財政直接發放的就可以否認您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嗎?同樣我們的工資也是由**公司匯給湖北省辦,湖北省辦在匯至秦明賬戶,然后秦明再分發給我們。特別要說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認可的工資也是通過秦明分發給我的,這和后面的工資發放是同一種方式。雖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間更改了工資計算方式,但并不能改變我和被告**規定之間的勞動關系。

2,關于原告劉*所舉的證據【員工登記表】。沙市區法院認為:秦明與被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且從本案劉*所舉的證據4來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并非負責被告**公司在指定區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錄員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簽署“同意”的【員工登記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職權范圍。故本院認定此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劉*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秦明訴**公司一案與劉*訴**公司一案是適用簡易程序合并開庭審理,在這里秦明卻成了案外人。就拿證據4來說,“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認了秦明是我們的上級領導,而且這個領導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07年到08年**地區經理是張飛鵬,后來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張飛鵬的地區經理職務,被告現在辯稱我是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為張飛鵬工作呢?我們有更換自己上級的權利嗎?證據4中條款第二條:地辦經理為所負責區域內的責任人,必須按照訂單發貨,并對業務中貨物安全和貨款安全負責。什么是責任人,責任人就是對**地區所有工作都要承擔責任,包括市場的開拓,銷售團隊的建設,員工的招錄和考核培訓。貴院糾纏【員工登記表】上秦明的簽字,但又如何解釋【員工登記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對劉*的招錄,怎么會加蓋公章予以確認。這個公章不會是秦明瞞著**公司偽造的吧!雖然在我的判決書里沒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決書里提到了秦明入職比我晚,所以不應該有秦明簽署我的【員工登記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職被告公司的,而【員工登記表】是08年4月簽署蓋章的,本來我打算少算幾個月的工齡,因為我無法提供07年8月的【員工登記表】,所有放棄部分賠償就從08年4月算起,請問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經入職了,而且比秦明還早2個月呢,難道你們是從**的檔案庫里找到了我的員工登記表嗎,現在我就說我是08年4月入職的,不然就請你們出示我比秦明入職早的證據。還有【員工登記表】上我的登記是:2008年至今在陜西東泰工作,請問法官,我在陜西東泰工作,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蓋印章?因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的銷售公司,因為07年“藥品流通法”不允許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銷售藥品。我現在應該是把**公司和東泰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還是重新起訴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

3,關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全部適用于原告劉*的問題。

作為一名風吹日曬 起早摸黑 跑鄉串鎮的業務人員,我的確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絕不會因為我沒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開除我。不同的單位不同的崗位有著不同的具體的規章制度這點是不能否認的事實。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過手機報單發貨,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參加培訓,會議期間關掉手機認真聽講,按照湖北省辦要求義務到兄弟縣市參加促銷活動,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區經理的領導。被告**公司下發給我們的手機里有一款定位軟件,強制要求我們安裝開通,請問這是不是一種變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說我沒有遵守被告的規章制度,請被告出示你們的規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條沒有遵守。

4,原告劉*所舉的印有“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費用粘貼標準】,并不能證明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即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證明原告是受被告勞動管理。

首先請法官再次審驗證據,證據【通知】只是落款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但印章卻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費用粘貼標準】的印章雖是東泰公司的,但其內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御隆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福建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醫藥有限公司。開錯發票的不予報銷。這又一次驗證了東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獨立的,而是共同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的關聯公司,這一點我們出示的證據夠多的了,如果法院還不相信,請從陜西省工商局查證。

最后再說說【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這個的確是案外人簽發的證件,但證件上工作單位一欄是陜西**醫藥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認組織原告學習培訓,但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原告獲得從業資格,所以具有該從業資格證不能證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勞動管理。

首先問這個【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是上的誰的崗從的誰的業。這個證書是不允許以個人名義取得的,必須由具有藥品銷售資質的單位為其銷售人員申請獲得,銷售人員在藥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均要由藥品銷售單位負全責。試問哪家公司愿意為無關人員辦理此證而承擔全部風險。

5,沙市區法院沒有對我的【工資證明】的解釋前后矛盾,讓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資證明】不是恰好證明我所從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嗎?**公司的印章不會也是秦明偽造的吧?這張工資證明可是說明3個月的,難道法院需要我出具從08年至2013年每個月的工資證明才可以認定嗎?這我的確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復印件共9份。擬證明被告在**地區的銷售僅針對案外人秦明一人,與原告劉*不直接發生業務關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3份作為證據,可我的證據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點不同,那就是出庫單業務員一欄,我的業務員一欄是劉*,而被告提供的業務員一欄是秦明,當庭我已經就這個情況加以說明,從07年起,出庫單一直是劉*的名字,到了11年后變更為秦明(劉*),12年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聲稱解除秦明地區經理職務后還有市場余款在秦明手里,請問被告,你們什么時候給秦明發過一盒藥,你們的藥品全部是直接發到我們8名業務員手里,秦明從來沒有見過,那你們憑什么問秦明要錢?被告意圖用秦明名字的出庫單否認和我的業務往來,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業務員名字變遷的出庫單正好說明了我與被告**公司的業務往來是直接的業務關系。可是我提交的這3份證據在沙市區法院的判決書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們對沙市區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質疑!

請求事項:1,駁回沙市區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3,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十二

第一上訴人:周**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漢族

住址上海祁連山路**弄24號**01室

第二上訴人:許**女1949年8月20日出生漢族

住址上海祁連山路**弄24號**01室

被上訴人周*女1975年7月4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嶺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姜*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梅嶺路1**弄*號*室

上訴人因不服上海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民)重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特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另行作出公正判決或再次發回一審法院再次重審。

2)上訴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審判決中的“本院認為”一共三點:

1)一審法院認定,“《收條》,上訴人周**、許**收到《收條》時間是2003年12月14日,在長達5年多的時間里,針對系爭房屋的權利歸屬、針對《收條》上僅載有周筠簽名,上訴人從沒有向被告姜*、周女提出異議或主張權利,而在周女、姜*夫妻感情面臨危機時刻,卻以《收條》為據主張系爭房屋的權利,因周女與上訴人之間存在特殊的血緣關系,故在被告姜*對《收條》內容不予認可的情況下,上訴人原告的這一證據明顯不能佐證爭訟事實。”

此“5年多”的事實是:上訴人在2006年出資裝修房屋且搬進居住后在與物業發生關系時才知產權人是姜*和周女。而且該房的產權證下達日是2005年的2月1日!這些早以被(2008)普民三(民)初字第1696號判決審理清楚的事實何以在此要被故意混淆?這5年從何算起?

而“夫妻感情面臨危機時刻”一審法院的這種說法更是荒唐。本案起源于2008年的7月,在訴訟中姜*對周女提起離婚訴訟(于2009年5月27日姜又撤回起訴)本案法官又是憑什么事實推理出被上訴人在2003年的時候“夫妻感情面臨危急時刻”?

本案上訴人于被上訴人之間的特殊關系是客觀事實,正因為有這層血緣關系和姻親關系才引發了這場訴訟(家庭婚姻訴訟因此為前提是一般的法律常識、無需回避)但是在本案中致力于混淆“血緣”和“法律”的正是主審法官而非上訴人。(在調解中法官多次要求被上訴人周女替上訴人放棄權力······)當事人的地位在本案中被混淆的錯亂不堪。

2)一審法院認定,“關于被告姜*、周女出具的《說明書》,該《說明書》產生于2007年4月4日姜*、周女的落款簽名日。盡管現無確切的`證據證明此時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然,原告在提供《說明書》的同時,還應當提供印證《說明書》所載內容的有效證據。”

上訴人認為,上訴人提供的2007年4月4日的《說明書》,是真實有效的證據(姜*第一個簽,并且鄭重的寫下了日期)可以證明本案系爭房屋是二上訴人出資委托二被上訴人購買的。既然一審法院認為,“無確切的證據證明此時段姜*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從最簡單的法律邏輯應該推斷出只要無證據證明姜*當時無行為能力,那在《說明書》簽字時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審法院競荒唐到要上訴人提供印證《說明書》所載內容的有效證據。根據《民事訴訴的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否則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有行為能力是普遍現象,無行為能力是例外,對這種例外舉證責任應該就是被上訴人。一審法院這種認定是非法地增加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不是在公正地裁判,而是充當了被上訴人代理人的角色!

3)一審法院認定,關于資金記帳憑證,訴訟中,原告把若干資金記帳憑證作為支撐,以證明被告用原告委托購買系爭房屋的資金進入股市。由于原告提供的資金記帳憑證與被告作為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及被告作為購房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償還貸款所顯示的事實無法吻合。因此,這些資金記帳憑證,亦難以印證涉訟事實。

原告認為,原告在一審中不僅提供了資金記帳憑證、銀行存折,還提供了被上訴人姜*的股票資金賬戶。上訴人的資金記帳憑證、銀行存折的取款時間及金額與被上訴人姜*的股票資金賬戶存款時間及金額能夠吻合(有資金及其流向圖為證)而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供的這二份經庭審質證過的(對上訴人非常有利的)重要證據,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不符合正常判決書的書寫貫例,是在故意隱瞞事實偏袒被上訴人。

而且被上訴人代理人在重審及重審的前一次審理中都明確表態:周女確實拿錢回來,但這是周筠的工資收入或是其父親對其的贈與,但一審法院對這資金的來源還是置之不理。

4)一審法院認定,“簽訂購買系爭房屋合同時的首付款僅為592 61元,其余款項由姜*、周女辦理組合貸款(公積金貸款10萬元、商業貸款萬元),且貸款亦從姜*名下的帳戶逐筆清償,對此事實原告應當明知。”

上訴人認為,這是一審法院做出的又一個荒唐之極的認定,二上訴人委托二被上訴人購房時自認為已經將房款都付清了,二被上訴人申請貸款又不需要上訴人簽字畫押,銀行又不可能上門通知二上訴人,二上訴人從何渠道應當明知呢?就這么個常識性的問題,一審法院不知何故競會出錯。

二、一審法院還違反訴訟程序

根據法律規定重審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一審程序重新進行審理,對所有的證據重新進行質證。而一審判決書中被上訴人姜*還有個法定代理人,姜*是否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在一審判決書本院查明中沒有涉及,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的主體資格并沒有進行審查,而上訴人在二審時已經收到的關于姜*《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的依據,因為按《最高院的證據規則》規定“庭審中的所有證據必須經法庭庭審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在本案二審與重審中雙方均沒有對這份證據進行過質證,本案被上訴人姜*的母親不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資格,一審法院嚴重地違反了法律規定程序。正因為這種程序的不公引起了本案實體審理的不公。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十三

上訴人(原審被告): ,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x市xx區路公寓x號樓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xx街道x村人,住x村xx街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一、二項;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第一,一審判決中稱“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間上訴人先后分五次向被上訴人借款x元”,但是其中發生在20xx年xx月xx日借款金額為xx萬元的借條,其借款用途是用于上訴人賭博,這點被上訴人以及中間人知情,由于被上訴人知道用于非法活動產生的債務是不受保護的,從而要求上訴人在借條中違背事實寫出了該借款用于工程周轉,并且在一審開庭時上訴人也多次強調該借款實為賭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一審法院在明知萬為賭資的事實后置若罔聞,仍判令上訴人歸還該筆借款是錯誤的。

第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五張借條,其中僅就20xx年xx月xx日的欠條中約定了利息,因此其余四張借條中除去賭資借款外的后三張借條均不應當支付利息。

20xx年xx月xx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在一份關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的承諾書中簽字,該承諾書正文并非上訴人所書寫,上訴人僅僅在承諾人處簽字,未對承諾書正文進行細看及核實。因為當時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兩個月內將現住房進行抵押貸款,以貸款償還被上訴人。礙于雙方多年朋友情誼,上訴人同意被上訴人提議,在匆忙之中未考慮其他便在承諾書中簽字,因此承諾書中對欠款利息的約定,上訴人并不認可。

2、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的規定作出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的判決,純屬理解和適用法律錯

誤。《意見》第六條只說明民間借貸中雙方明確約定的利息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四倍,各地法院應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不超過銀行利率四倍的范圍內具體掌握。并且《意見》的規定應是在雙方明確約定利息多少的情形下針對約定利率是否過高由法院來進行評判,而不是像一審法院這樣在未約定的情形下直接判令上訴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利息。這顯然是一審法院曲解司法解釋本意,濫用法官自由載量權的結果。

同時,一審法院判決中對利息計算數額有誤,計算方式極不嚴謹,被上訴人訴稱的x元借款產生于不同日期,其中有兩筆借款產生在20xx年x月x日和20xx年x月xx日,一審判決中計算利息時將該兩筆借款利息計算時間從20xx年xx月xx日起算是明顯有誤的。

上訴人曾向被上訴人借款是客觀事實,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款義務責無旁貸,但上訴人不該承擔他不應當承擔的還款義務。同時被上訴人在還款過程中態度積極,還一度將現住房向銀行進行抵押貸款,但是由于被上訴人極力阻止致使貸款未能成功。從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著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的法律原則出發,上訴人理應向被上訴人償還34萬元借款本金,但除第一張借條外的其他借款不應向被上訴人支付利息,至于逾期利息也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撤銷一審法院的不當判決,支持被上

上訴人:

年 月 訴人的上訴請求。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十四

上訴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上訴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十五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 本文提供最新離婚起訴書范本,以供讀者參考。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十六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________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書副本__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十七

上訴人(一審原告)*** 男 19**年2月1日出生,漢族,江西******人,身份證號:3631221***** 電話:13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男 19**年2月28出生,漢族,南昌市人 身份證號:3331021****** 電話:13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號世界廣場**層。

法定代表人:劉豐 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在原判決賠償金額增加柒仟貳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審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后確需全休,一審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出院后的誤工損失,同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故特提起上訴!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十八

一、上訴狀的概念

上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因不服地方人民法院做出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的期限內(判決或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重審、改判所制作的書狀。

上訴狀中的當事人雙方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可以是一審程序中的原告人或被告人。

二、上訴狀的使用范圍

1.上訴范圍限于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或裁定。

2.上訴狀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才有效。

《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

《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民事訴訟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民事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

上訴期限都從第一審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算起。

三、上訴狀的特點

1.強烈的針對性。

這是上訴狀最顯著的一個特點。

寫上訴狀時,要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對在認定事實、定性、運用法律條款和執行訴訟程序等方面的錯誤進行上訴。

2.充分的說理性。

上訴狀否定或部分否定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除指出在什么問題上不同意加以否定外,還需要指出為什么不同意,這就需要擺事實、講道理。

四、上訴狀的作用

1.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制度的建立,體現了全體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和民主精神。

2.上訴制度的建立,可以加強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指導和監督,提高辦案質量。

五、上訴狀的結構、寫法

上訴狀一般由首部、案由、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幾部分組成。

1.首部

由標題和當事人基本情況兩部分組成。

(1)標題。

應寫明案件的性質和文種,如“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基本情況。

應先寫上訴人,次寫被上訴人,并用括號注明二者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是被告還是原告)。

然后分項依次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

當事人如系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則應寫明其全稱、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如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則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務和住址等。

z.案由

寫明上訴人不服的判決、裁定的來源,如“上訴人因xxxx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x字第x號判

決(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3.上訴請求

即上訴人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變更一審法院裁判的請求。

撤銷原裁判的要具體寫明撤銷一部分還是全部。

4.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是論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的。

上訴理由是否充分有力,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

因此,要針對原審裁判的.不當之處,進行有理有據的論述。

上訴理由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認定事實方面。

既可以對原審裁判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的錯誤進行論證,具體指出其錯誤的所在,并提出客觀、準確的事實進行說明,用以否定原審裁判認定的事實:又可以對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進行論述,這主要是指出原裁判認定事實的證據不充分。

(2)定性和適用法律方面。

如原審裁判認定的犯罪性質不準、罪名不當,或者混淆了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或者具有從輕、從重、減輕、加重等情節,而沒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裁判,均可以提出來,以便第二審人民法院審查時予以注意。

(3)審判程序方面。

主要是指出原審法院在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影響了案件的正確裁判。

如人民法院違背了刑事訴訟法關于起訴狀副本的送達期限,沒有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等,凡是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均可以作為上訴理由提出。

上訴理由論述完成之后,可以寫一簡短的結束語,如“為此,特向你院上訴,請依法撤銷(或變更)原裁判”。

5.尾部

注明致送機關:“此致x x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蓋章:具狀的年月日和附項。

附項主要包括上訴狀的副本份數,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物證和書證的件數。

六、上訴狀的寫作要求

1.實事求是,j洛守法定程序。

書寫上訴狀必須切實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提出的事實和證據,必須真實可靠,經得起二審人民法院的調查核實。

要悟守法定程序,如有關上訴期限、上訴程序、上訴狀內容和格式等。

2.上訴理由要有理有據,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闡明上訴理由時,要針對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不準、不實、不清,使用法律不當,運用程序方面的錯誤,陳述正確的事實,講明其中的道理,提出上訴理由,切不能以非為是,無理纏訟。

3.上訴請求必須簡明、具體,針對原判的不當之處提出。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二十九

根據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適用法律、程序三方面,寫不服一審判決的理由。沒有看到你的案件材料,無法明確回答。以下是一個案件的上訴狀,僅供參考。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ⅹⅹ

地址:ⅹⅹ縣ⅹⅹ鎮

被上訴人: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出生,ⅹⅹ族,住ⅹⅹ省ⅹⅹ縣ⅹⅹ鎮

上訴人對ⅹⅹ縣人民法院ⅹⅹ初字第ⅹⅹ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ⅹⅹ初字第ⅹⅹ號民事判決書;

2、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及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的審查判斷和采信均存在明顯錯誤。

本案的客觀事實ⅹⅹ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有誤。

本案雙方屬于ⅹⅹ法律關系,應當適用ⅹⅹ法律法規。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情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撤銷一審判決,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ⅹⅹ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ⅹⅹ

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三十

原告:xx 縣東湖辦事處陸關村河豐五組

代表人:鄒xx、鄒xx、羅xx

被告:xx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袁xx ,系xx 縣xxxxx。

地址:xx縣城x街道xx路xx號

第三人:xx縣水務局

法定代表人:周xx ,職務:xx

電 話: xxxxxxx

住 址:xx 縣xx街道 xxxxx大道旁

案由:土地行政管理

訴訟請求:

1、請求判決撤銷被告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也即是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xx 縣水利局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確認的批復”。

2、請求判令第三人xx 縣水務局將自1980年以來所收取的租金全部支付給原告,大約10000000元人民幣左右。

3、請求依法追究偽造證據人員的法律責任。

4、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

事實與理由:

一、被告xx 縣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程序違法。

該《批復》中所認定的畝土地,是在東湖街道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內,也即是原告的村組內,而距離水務局有五公里左右的距離,被告對該宗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進行確權的行為,已經直接涉及到東湖街道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全體村民的利益,根據《^v^行政許可法》第46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與47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的規定,另外,根據《^v^行政處罰法》第42條(即: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以及31條、32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與申請人都享有陳述事實、申辯的權利,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xx 縣人民政府在對水務局的《土地確權申請》進行確權時,應當向社會(尤其是河豐村五組)公告,并舉行聽證,聽取原告與第三人水務局的對事實的陳述與申辯,對各種證據的質證意見,以便查實該宗土地是否存在權屬爭議,縣政府的確權行為會不會損害群眾或者他人的利益。

相反,xx 縣人民政府不但沒有舉行聽證,就連最基本的告知申請人與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進行聽證的程序都沒有,也沒有向社會公告,違法了定程序,其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屬于程序違法,應當給予撤銷。

二、被告所作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所依據的“證據”系第三人xx 縣水務局偽造的,不能作為被告進行土地確權的證據。

(一)、《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所依據的《合約》也即是該宗土地的《買賣合約》系第三人偽造的。

理由如下:

1、《合約》形成的時間與客觀事實不相符,違背常理。

《合約》是1980年3月21日簽訂,而事實上水泥廠開始建于1972,1976年8月投產,當年產量800噸,產值萬元,1979年生產水泥450噸,產值2萬元,1980年停辦,而《合約》的簽訂時間是1980年的3月21日,此時的水泥廠已經沒有再購買土地的必要,這與客觀事實不符,違背常理。

2、《合約》上河豐五小隊隊長任正學的簽章系第三人水務局偽造,隊長任正學是小學文化,認識字,能夠正確書寫自己的名字,從來都是自己簽名、按捺指印,沒有雕刻過私章,更沒有使用過私章,而《合約》上僅僅是他的簽章,對一個能夠自己簽名的人講,違反常理。

3、《合約》上共有五個公章,分別是xx 縣水泥廠(陸關水泥廠)、河豐大隊、縣水電局、陸官公社、縣農林辦公室,所簽的這五個公章中,沒有經辦人,也沒有簽章單位的意見,簽章單位是同意還是不同意沒有注明,最大這能是理解為在場人之類的,那又是該單位的哪個工作人員在場呢?簽章沒有簽署意見,違背常理。

4、《合約》簽訂時間是1980年3月21日,而第三人所提供的付款收據時間是1980年10月14日,合約簽訂后,推遲了整整7個月的時間再付款,這與常理不相符。

事實上,原告(河豐五小隊)從來沒有與xx 縣水泥廠簽個任何土地買賣合約,該“合約”系第三人水務局偽造的,該“批復”應當給予撤銷,并且這個偽造的“合約”的買方是水泥廠,也不是第三人水務局,第三人水務局沒有資格就該宗土地提起土地確權申請,對其所提起的《土地確權申請》,被告應當以第三人的主體不適格等理由不予受理,被告對第三人的《土地確權申請》受理的行為屬于程序違法。

(二)、《記賬憑單》與《收據》也是第三人水務局偽造的。

1、在20xx年11份,當原告去到水務局協商歸還土地一事,當原告代表說該“記賬憑單”書寫太新鮮,不可能是在1980年所書寫時,第三人水務局的一個副職領導就承認,是他們剛剛填寫的做賬單,不是1980年田寫的。

當然,該記賬憑單的書寫形成時間與書寫筆跡,可以通過司法鑒定,以確定書寫的時間和書寫的人員,原告可以確定,該記賬憑單是第三人現任職領導或者職工所填寫。

2、記賬憑單記載的時間是19780年10月至12月,該記賬憑證嚴重違反了財經紀律,在1974年至1976年期間,水電局是郝光彩當局長,設有專門的財務股,而1976年至1983年間,水電局設有專門的財務室,不可能這么草率把1980年填寫成19780年,而且在1980年應當有1980年的專門記賬單。

記賬憑單在制單欄、記賬欄、復核欄均無人簽字,并且在金額記載第二欄的元有明顯的改動痕跡,卻沒有更正章注明,這些都嚴重違反了財經紀律,明顯的是偽造的。

(二)《收據》中的領款人同樣是任正學的私章,沒有他的簽名,也與客觀事實不符,具體理由同上述《合約》的任正學簽章。

三、《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所依據的《合約》也即是該宗土地的《買賣合約》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不能作為被告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法律依據如下:

第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第四條的規定。

該《辦法》(1953年11月5日政務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 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準 1953年12月5日政務院公布施行,1957年10月18日^v^全體會議第五十八次會議修正,1958年1月6日全國^v^常務委員會第九十次會議批準 ,1958年1月6日^v^公布施行,1982年5月4日失效)第四條的規定,(即 征用土地,須由有權批準本項建設工程初步設計的機關負責批準用地的數量,然后由用地單位向土地所在地的省級人民委員會申請一次或者數次核撥;建設工程用地在三百畝以下和遷移居民在三十戶以下的,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委員會申請核撥。

用地單位申請核撥用地時,須送交征用土地申請書(詳細注明土地的屬境、位置和經批準的數量),并附對被征用土地者的補償、安置計劃,以及經批準的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文件(附平面布置圖),施工時間文件和土地所在地的縣級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但是申請核撥鐵路、公路路線用地和國防工程用地,送交上述某種附件確有困難的時候,經過批準用地數量的機關的同意,可以免交或者以后補交。

)該合約違法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第三人占有原告的土地,無論事征用還是買賣,都必須先向當時的xx 縣革命委員會申請核撥,就假設《合約》是真實的,但該合約也屬于無效合同,不能作為被告xx 縣人民政府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

第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 》第七條、第八條。

該條例(1982年5月4日全國^v^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1982年5月14日^v^公布施行)第七條(征用土地的程序)與第八條(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的規定,該《合約》沒有經過xx 縣革命委員會(縣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同樣屬于無效合同,不能做為被告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

該兩條的規定如下:

第七條:

一、申請選址。

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選址,還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二、協商征地數量和補償、安置方案。

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商定預計征用的土地面積和補償、安置方案,簽訂初步協議。

三、核定用地面積。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經批準后,用地單位持有關批準文件和總平面布置圖或建設用地圖,向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正式申報建設用地面積,按本條例規定的權限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核定后,在土地管理機關主持下,由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議。

四、劃撥土地。

征地申請經批準后,由所在地的縣、市土地管理機關根據計劃建設進度一次或分期劃撥土地,并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時移交土地。

第八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征用耕地、園地一千畝以上,其他土地一萬畝以上,由^v^批準;征用直轄市郊區的土地,由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五十萬人口以上城市郊區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其他地區耕地、園地三畝以上,林地、草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在上述限額以下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與第三款。

該條例(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v^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

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

第二款規定,“生產隊所有的土地,不經過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的審查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占用。

要愛惜耕地。

基本建設必須盡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該合約同樣沒有經過xx 縣人民委員會的審查與批準,同樣屬于無效合同,不能做為被告作出《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的依據.

第四款規定,凡事涉及到土地、山林等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而第三人所持的《合約》則沒有通過社員或者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該合約不產生法律顧問。

四、《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認定事實錯誤,該宗土地的所有人是原告,而不是第三人水務局,也不是水泥廠。

該《批復》中所認定的畝土地,也即是xx 縣煉銻廠的土地權屬并不屬于第三人xx 縣水務局所有,而屬于原告所有,被告怎么就隨意確權給水務局呢?這與租房子住的承租人去房產局把出租人(房東)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沒有兩樣。

該宗土地就是位于xx 縣東湖街道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原告)的“xx 縣煉銻廠”,如今該煉銻廠(包括以前的水泥廠)的所有建筑物已全部拆除,已不復存在。

第三人租給了一些個體從事標磚加工,現在臨時搭建了一些臨時建筑物,如氧氣充裝站、鴻發磚廠和建工標磚廠三個企業,整個占地面積大約畝,坐落在xx 縣公路養護段擺布河護段的左斜對面。

在1972年之前,該范圍的土地屬于原告所有,且由原告經營管理,種植玉米,收成不錯,可在1972年中旬,第三人水務局(原水電局)主動與原告協商,在該土地上修建水泥廠,配套設施有職工宿舍一棟,廁所兩個,前提條件是建成的水泥廠首先解決陸關居委會河豐五組居民的就業安置,多余的崗位才能招錄其他地方的人員,同時,所修建廁所的糞便供河豐五組用于農田土地施肥使用,由因水泥廠建成后效益不好,沒幾年就停止生產了。

不久后,又將“水泥廠”改辦成“煉銻廠”。

在水泥廠經營期間,水泥廠為了堆放渣質,跟原告協商,要求原告再拿出2個窩凼給水泥廠堆放渣質,每個窩凼大約有100個平方左右,因當時該兩個窩凼種植有莊稼,為了彌補莊稼的損失,水泥廠當著河豐五組的村民表態,愿意支付600元的青苗補償費,該費用是否支付,支付給誰,河豐五組的村民至今沒有人知曉,據年長的村民說,當時水泥廠并沒有支付該筆費用。

水泥廠建成后,生產了一段時間,因效益不好,無法經營下去,之后又改成煉銻廠,同樣以安置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為條件,可煉銻廠投產一段時間后,因效益不好,也沒有再經營下去,后來第三人xx 縣水務局就將該地盤出租給氧氣站、鴻發磚廠與建工標磚廠,每年收取數十萬的租金。

如今陸關村河豐五組共有100余戶人家,總人口超過四百多人,隨著城市化建設的不斷推進,所需人才要求越來越高,現在陸關村河豐五組的這100余戶人家平均人口素質偏低,且無任何技術技能,所以多數人處于失業狀態,尤其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連最起碼的生活都難于保證。

為了緩解村民的生存困難問題,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向第三人要回該宗土地,原告可以收取該土地的租金,分配給各個村民,尤其是60歲以上的老人,因無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因而決定給予多發放,保證60歲以上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讓他們吃飽飯,安度晚年,以便推動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可當原告正式要求第三人返還該土地時,水務局卻以該土地已經以600元的單價購買為由,拒絕返還該宗土地,并搶先在原告之前向被告xx 縣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確權。

原告認為,第三人以“已經給原告購買了該宗土地,并支付600元的土地款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整個占地面積大約畝,原告怎么會以600元的單價出賣給第三人呢?事實上,600元的費用是第三人補償給原告的,用于堆放渣質那兩個窩凼的青苗補償費,當時是否支付,支付給誰?陸關村河豐五組至今沒有人知道,據年長的村民講,在1974年時,原告同意第三人在該土地上修建水泥廠,是因為考慮到河豐五組的年輕人的就業問題才答應的,是臨時允許第三人修建,可第三人所修建的水泥廠并沒有正常運行,根本就沒有解決到陸關村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村民們一等再等,直至最后改辦的“xx 縣煉銻廠”也沒有解決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

如今第三人卻拒絕退返還原告,所有的村民都在講,第三人作為一個國家單位,其經費全部由國家財政直接撥付,既然不能妥善安置河豐五組村民的就業問題,就應當將該土地返還村民,為何還將原告的土地占用、轉租給他人呢?每年超過數十萬的租金用作何用?還搶先向被告xx 縣人民政府申請土地確權,真讓人難以理解。

相反,河豐五組的村民,尤其是60歲以上的老人,連最起碼的基本生活都不能保證?原告始終認為,第三人xx 縣水務局作為一個地方的行政事業單位,其工作職責是為其轄區的百姓服務,造福于百姓,為何這么做呢?說句心里話,第三人xx 縣水務局作為地方的一級行政單位,屬于父母官,跟老百姓的關系就如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如今自己的子女面臨生活上的困難,作為地方父母官的xx 縣水務局,為何還去占據我們的土地拒不返還呢?第三人的行為真叫人百思不得其解。

綜上,被告xx 縣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程序違法、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系偽造證據)、認定事實錯誤,違反了《^v^行政許可法》第46條、第47條、《^v^行政處罰法》第31條、32條、42條等法律法規之規定,懇請法院根據《^v^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告xx 縣人民政府于20xx年12月17日作出的《仁府復(20xx)112號》“批復”,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xx 縣人民法院

起訴人:xx 縣東湖辦事處陸關村河豐5組

代表人:鄒xx、鄒xx、羅xx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人(原審被告):旺某某,男,漢族,1978年6月生,,住阜寧縣東溝鎮市民居委會。

上訴人(原審被告):莊某某,女,漢族,1982年12月生,住泗陽縣莊圩鄉王碼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某,男,漢族,1981年5月生,,住泗陽縣眾興鎮西湖居委會。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女,漢族,1979年4月生,住泗陽縣眾興鎮西湖居委。

上訴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2011年9月24日收到的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2011)泗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第三項,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

2、一審訴訟費及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經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制發(2011)泗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系錯誤的民事判決,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故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

一、一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沒有按照約定的付款方式履行義務的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第2頁第三段,經審理查明“……原告石某某、張某于2011年6月7日、6月20日將余款帶到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向被告旺某某、莊某某支付。被告旺某某、莊某某拒絕受領并拒絕協助而原告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事實上,被上訴人至始至終均沒有表示要向上訴人支付購房余款,也并沒有采取雙方約定的方式向旺某某賬戶匯款以履行其付款義務,已構成違約。雙方于2011年5月1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日通過匯款方式分兩次向旺某某建設銀行賬戶各支付45000元、50000元(共計95000元)。由于上訴人均在外地工作,雙方約定由旺某某開設專用銀行賬戶,方便被上訴人直接支付購房余款,旺某某按照約定于2011年5月3日在郵政銀行辦理開戶完畢告知被上訴人。但截至目前,旺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及郵政銀行賬戶均未收到被上訴人支付的購房余款,也未收到其任何通知。被上訴人拒不遵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余款已構成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我們注意到在一審判決第3頁第一段“二原告在訴訟中表示在二被告交付房屋時一并給付剩余房款245000元”。

該句很明確的告訴我們被上訴人一直拒絕向旺某某、莊某某付款,在庭審中仍然不愿意主動履行付款義務。依據《合同法》第六十條、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定,被上訴人應按照全面履行付款義務,按照約定直接向旺某某銀行賬戶匯款,并履行通知義務。按照買賣交易習慣及眾所周知的事實,在買受人履行付款及通知義務后,出賣人履行相應的交付房屋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退一步講,即使是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在買受人拒絕支付價款,出賣人仍然擁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現買受人非但不主動采取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義務,在已構成違約的前提下,反而反咬一口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既違背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交易習慣及眾所周知的事實,望二審法院能夠查明并予以認定。

二、一審法院無視被上訴人違背一般交易習慣、違背雙方約定及日常生活經驗的事實,也沒有按照證據規則對該組證據予以排除。

一審判決第3頁第二段,“……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泗陽縣村里房屋買賣合同》及由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的證明等證據予以證實。”其中《房屋買賣合同》、《泗陽縣村里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證實被上訴人均應當在6月20日前付清余款,并未約定上訴人在6月20日前完成房屋交付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當然上訴人一直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努力要實現合同的`目的并促使雙方全面履行義務,無奈被上訴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而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在被上訴人構成違約的前提下,一審法院依據該證據自說自話,把交付及協助辦理過戶應在付款前這一義務強行加在上訴人身上,違背了事實及法律的規定。

另外一審法院認定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某的證明這一證據,違背了客觀事實及法律的相關規定,由于中介費用需由被上訴人向該公司經理倪某繳納,因而該公司經理倪某與被上訴人具有密切相關的利益關系,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并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及法院的詢問。對于證據的認定也應當核實其內容的真實性,證人或提供證據的人于當事人是否有利害關系。對于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偉2011年6月7日及2011年6月20日出具的證明記載“2011年6月7日石某某、張某夫婦攜帶人民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整現金來我公司要求與旺某某、莊某某夫婦進行房產交易。”而在被上訴人第一次付款45000元時已經采取銀行匯款方式,并且在第二次付款50000元時同樣采取銀行匯款方式,即使是被上訴人自己看到這兩份份證明是都會覺得太過荒謬,在雙方習慣性采取銀行匯款進行付款的情況下,在雙方約定由上訴人開設專用銀行賬戶用于被上訴支付余款的情況下,在日常生活經驗及眾所周知應該匯款的情況下,被上訴攜帶貳拾肆萬伍仟元整現金要求交易明顯違背雙方交易習慣、違背雙方約定、違背日常生活經驗及眾所周知的事實,依法應當對具有厲害關系的泗陽縣***房屋置換有限公司倪某出具的不實證明予以全部排除。

綜上所述, 上訴人特依《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的規定,提起上訴,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書第三項,并依法改判被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人(一審原告):鐵甲小擼,性別:男,民族:漢,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縣石安鎮刺竹村,郵編: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梁平縣石安鎮人民政府,地址:梁平縣石安鎮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職務:鎮長。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鎮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梁平縣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人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上訴人與田xx與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務工時認識,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處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雙方在石安鎮民政辦辦理離婚手續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務工,后田xx便杳無音訊。2010年xx月上訴人向梁平縣人民法院福祿法庭起訴,要求與田xx離婚。福祿法庭經調查發現,結婚證上田xx的身份證號碼系無效號碼,由此上訴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虛假身份辦理結婚登記。被上訴人在辦理結婚登記時,由于當時辦理結婚登記工作人員的失誤對田xx的身份審核不嚴,導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為違反了^v^《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提交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的規定。給上訴人造成了間接經濟損失。

《憲法》第41條第三款規定: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 權利。”《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 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被上訴人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 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向你院上訴,請求依法公正地審理此案,責成被上訴人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此 致

x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 訴 人: 鐵甲小擼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訴狀副本一份。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答辯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良慶區五象大道17號宿舍。

委托代理人:吳昕蔚,廣西廣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伍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向其借款30萬元一事純屬虛構,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認為,本案并非簡單的民間借貸糾紛,而是案情復雜、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不明確且對責任的承擔問題存在重大爭議的民事糾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并非朋友關系,該筆匯款亦非簡單的民間借貸關系,雙方其實是間接通過翟可瓊而進行的工程合作關系,在該筆款項匯入前雙方互不相識,被答辯人匯入答辯人帳號的30萬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付給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愿付給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被答辯人違反誠信原則,違背客觀事實,企圖通過匯款單再撈一筆不義之財。

另,在沒有能提供充分證實借貸關系的借條或欠條的情況下,僅憑一份銀行匯款單就認定是原告借錢給被告是遠遠不夠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說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錢,而匯款給被告是還錢給被告。所以,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借貸糾紛,光憑一份匯款單還不能證明是借貸關系,還要結合其他證據(例如證人證言、錄音材料等)形成一個完整證據鏈才能充分證實。

二、本案客觀事實如下:

答辯人以所在的公司---廣西南寧環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發包單位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取得廣西明陽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熱電廠主廠房工程”(下簡稱熱電廠工程)的建設項目承包權。由于答辯人工程繁多忙不過來,便找到翟可瓊合作,把此建設項目轉給翟可瓊來負責施工。翟可瓊又找到答辯人根本不認識的被答辯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由于答辯人在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參加熱電廠工程的投標工作中支出了十幾萬元的投標費用。答辯人的翟可瓊在接手這項工程后便答應給付答辯人先墊付的投標費用,考慮到承建該工程有利可賺,翟可瓊并答應提前給付答辯人一部分工程利潤,這兩項合計總共為343380元。由于當時翟可瓊找到被答辯人合作并把答辯人的帳戶提供給了被答辯人,于是,這筆錢便由被答辯人匯入到答辯人的帳戶中。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未認識也從未有過任何的業務往來或經濟往來。被答辯人連答辯人是誰都搞不清,依常理不可能會把如此巨額的款項借給一個陌生人,并連一張借據都不寫!而且當時被答辯人匯入給答辯人的款項是343380元而并非整數30萬元,根據常理可推斷這筆款并非借款。被答辯人心虛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便把這筆款的用途分開來說明,謊稱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投標資料費。

三、退一步來說,即使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被答辯人在時隔四年當中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權利,該“債權”也早已超過訴訟時效。被答辯人為證明此筆所謂的“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擅自謊稱答辯人承諾于熱電廠工程結算審核之日返還借款,欲以此理由來中斷訴訟時效。試想,此熱電廠工程是由被答辯人具體施工而不是由答辯人實際施工的,工程結算款也是被答辯人結算領取的,而不是由答辯人結算的,答辯人即使借被答辯人的錢也不可能會承諾在被答辯人結算領到工程款當天還款給被答辯人。這不符合正常的邏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可推定被答辯人在撒彌天大謊,也就是說,此還款日期是被答辯人為偽造債務而自已選定的。

四、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素不相識,依常理而言,如果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被答辯人把這么大筆的款項借給答辯人,一定會要求答辯人出具一張借條,而且在“借款”后的整整四年中,被答辯人也一定會向答辯人主張權利要求還錢。但事實并非如此。被答辯人不僅沒向答辯人要求出具借條,而且在四年當中也從未向答辯人主張過權利。如果是借貸糾紛,被答辯人怎會如此地平靜沉得住氣,這太不正常!反之,可證明這筆款的性質未非借款,而是涉及工程方面的款項,被答辯人四年來才不敢理直氣壯地來要債。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匯給答辯人的匯款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瓊與被答辯人共同給付答辯人先期墊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費用(包括工程投標費用)及二人自愿給付答辯人的工程可預期的利潤。請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查明案情,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人:(一審被告)宋,男,19xx年*月*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 住黑龍江省**市**村。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男,19xx年2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 住天津市。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總經理。

上訴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3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一、撤消原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被上訴人承擔一審、二審訴訟費用。

上 訴 事 實 與 理 由:

一、上訴人對本案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宋在被上訴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處為主車、(黑*350)掛車(黑*01)分別購買了交強險及全額共計35萬元的商業保險,對其在從事交通運輸營運活動中存在的風險已經依法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其購買保險的目的在于規避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商業風險,被上訴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作為保險人,在事故發生后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應當判令由上訴人賠償。

二、一審判決中對王賠償數額計算錯誤。

1、判決中對王傷殘賠償金與假肢安裝費用錯誤地進行了重復計算。在王沒有安裝離斷假肢前經**市司法學鑒定中心(20xx)臨床鑒定字第20*號司法鑒定鑒定書確定為六級傷殘。判決中同時又判令上訴人宋依法賠償王安裝假肢的費用。這明顯存在重復賠償的情況,正確的計算方法應當是對王安裝假肢后重新進行傷殘鑒定,確定其實際傷殘等級后再行確定賠償數額。傷者的權利固然應當保護,但上訴人的權利依法同樣不容踐踏!

2、對于王二次手術費依法不應支持。司法實踐中對需要二次手術的,需要提供相應的司法鑒定結論證明。根據傷者傷情恢復的情況確定是否需要二次手術,并在實際發生時通過行訴訟的方式給予救濟,一審法院在被訴人王沒有提供相關醫學證明及司法鑒定的等相關證據的情況下依法對二次手術費用給予支持,顯屬錯誤。

三、一審法院對假肢的更換期及維修費用確定錯誤,無故增加上訴人的訴累。

上訴人對研究中心的鑒定結論中的假肢更換周期為兩年及假肢的日常維修費用為總價格的百分之十的鑒定結論有異議,上訴時一并申請要求對更換周期及假肢的日常維修費用重新進行鑒定。根據相關司法實踐,假肢更換以不超過12次為限。如果按照2年的更換期限計算,被上訴人需要更換21次假肢,明顯過于頻繁。且假肢的賠償年限應當按照實際的情況給予支持,而不應當判令一次性支付為期43年的假肢使用費用。如此龐大的巨額賠償費用僅起到美觀作用,與人身損害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背道而馳,為上訴人造成不必要的訴累。

四、一審判決存在程序違法。本案作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卻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正是由于一審中程序違法,在獨任審判的主觀臆斷之下,出現了如上所列的明顯錯誤。

綜上,懇請合議庭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利。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宋某某

**年*月*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20xx年11月某日上午11點,重慶市高新區某建材市場對面馬路上,21歲的袁正敏和丈夫凌勇正守在自己的百貨攤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從臨街樓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正敏的頭部。叉輥長約半米,整個“y”字形鐵叉已經陷入頭顱內。醫院急救車趕到現場后,醫生將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鐵叉留在頭中,將袁正敏送至醫院。經搶救,袁正敏脫離生命危險,但傷害嚴重,正在康復之中。事發后,派出所民警趕到事發地,封鎖現場并提取證據,刑偵技術部門經過多次比對,無法找到破案線索,無法確定肇事人。自袁正敏受害后,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勇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訴,將涉嫌肇事的渝州新城2號樓97戶共計126名業主集體告上法庭,請求賠償。所有被告無不惶恐,召集“應急維權大會”,奉勸肇事者主動投案,其他業主相互支招尋求證明自身無責的證據。目前案件正在審理之中。

這是典型的高空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爭執的焦點是究竟維護哪一方當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這類案件也是發生在重慶,一座高層建筑物上拋下一個煙灰缸,致傷樓下過路人,法院判決該棟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損害的20余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稍后,濟南市一婦女被樓上拋下的菜板擊中致死,向法院起訴該樓56戶居民請求賠償,被法院駁回。

兩種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對,無論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強調的是公平,但立場卻不同。

在制定《侵權責任法》的過程中,對于該不該規定這種侵權行為,如何規定具體規則,也是兩種立場態度鮮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濟的公平,則認為受害人的損害應當由可能造成損害的人共同承擔;如果基于承擔責任人的公平,則沒有證據證明大多數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擔責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斷的討論中,意見比較集中,傾向于在侵權法中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加害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平責任,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而不是確認為侵權責任,更不是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規則,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損害能夠得到救濟。我選擇這個案件進行點評,正是為了說明這個立法中的意見。

我在德國、荷蘭等國家考察這個侵權行為時,他們的法官和學者都表示驚訝,理由是住在高樓上的居民怎么可以如此不負責任?相比之下,我們的國民是否素質還有待于進一步提高呢?應當特別告誡的是,肇事者應當勇于承擔責任,不要把自己過失所造成的損害推脫給他人為你負擔!

新余 親屬法亟需規定強制認領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按被上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一)首部1.標題: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列寫的方法如下:(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

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

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

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

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民事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

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

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

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民事上訴狀。

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

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

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

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

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

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

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

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

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區xx鎮頭二營村。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上訟請求:

1、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的起訴。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在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下稱通知)的內容,無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

本案中,被上訴人聲稱其將《通知》送達上訴人的方式為留置送達。這一事實表明,被上訴人并未將《通知》直接送達給上訴人。據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這種“非直接送達”的方式來作出“上訴人已經知道《通知》“的事實認定。

那么,是否可以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呢?這要分析被上訴人是否真正的進行了有效送達。

無論《通知》屬于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的文書,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強制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都應當以直接送達為原則,以“留置送達”為例外,且《民事訴訟法》對留置送達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其適用條件為:“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其程序是:“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拒絕簽收《通知》的情況(實際上被上訴人也從未找過上訴人進行直接送達),故而被上訴人適用“留置送達”法定條件并不存在。且,就被上訴人提供的《送達回證》來看,送達人為兩人(其中名叫馬然者不具備送達人員的主體資格),而并無任何有關基層組織(xx鎮洼子村村委會)的代表見證,也無拍照和錄像。在這種既無認證又無照片(錄像)等旁證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單憑被上訴人在送達回證上的單方記錄就認定其真實進行了留置送達。據此,也不能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

綜上,在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真正實施了有效送達的情況下,法院認定上訴人在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屬于認定事實不清,且與事實是不符的。

二、根據上述事實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上訴人的起訴,并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一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男,××歲,×族,× ××市人,×××市××人廠退休工人,住本市××村×街×號。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市××區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賴××,局長。

委托代理人:王 ××,副局長。

案由:上訴人因不服××區人民法院(××)×法行字第4號行政判決, 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

請求:1.撤銷××區法院(××)×法行字第4號 《行政判決書》,依法改判;2.因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失職及在執行職務中給上訴 人造成的建樓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行政侵權責任,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

理由:

一 、上訴人于19××年×月×日經被上訴人批準,在××村×街×號自己家院內建成一座二層 東樓。

上訴人是以審批的圖紙和(××)×建字第×號《私房建筑許可證》為依據,并由被 上訴人派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勘驗、畫線、打樁定位后,上訴人才進行建筑施工的。

為了在 施工中不和鄰居發生矛盾,上訴人之子李××到被上訴人辦公室,當面在批準的建樓圖紙上 加蓋了自己的手章,并當場指明這米(見圖紙)是西側房檐。

被上訴人聽后沒做任何 表示,也沒有往圖紙上作記錄說明。

在19××年×月×日,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去掉西房檐 10厘米,然后在房頂上修一個高棱,不要讓雨水從西邊流出就行。

從被上訴人這一要求來看 ,足以證明原審法院《判決書》中的經查:“……講明不要有任何建筑物(指房檐)”的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

原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上訴人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判決的依 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 繩”的規定的。

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應予調查核實,不能輕信一方自述。

二、 原審法院的《現場勘驗筆錄》大部分失實,但是造成這個失實的原因何在呢?原審法院不做 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上訴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書證、調查筆錄)也未詳細調查核實,就 以《現場勘驗筆錄》為依據進行判決,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據上訴人所知,在建樓 時,有被上訴人到現場勘驗、打樁定位;在建樓一米高時,有其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當時及以后均沒有提出異議。

這方面的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給予考慮呢?上訴人建樓 西側留窗戶,是原圖紙就有的,只是門的位置安在南邊,并不像原審法院《判決書》所說: “原告申請圖紙的西立面是向西開門,但樓房建筑向南開門。

因此出現西側窗”那樣。

原告 樓門留在南面,被告及工作人員是知道的,是看過現場的,有關證據都證明了這一點。

從《 判決書》中提到“西側窗”問題,也足以說明“西邊米處不要有任何建筑物”說法是 荒謬的。

如果把門安在西側,二層沒有走廊、房檐,又怎么進屋呢?再說為房檐發生糾紛時 ,被上訴人只說西房檐去掉10厘米即可,其他問題概不追究。

這只能說明被上訴人允許或默 認建樓的現狀,不作任何處理。

現在被上訴人又出爾反爾,對其這種行為原審法院就不應給 予保護,更不應該作為定案判決的依據。

三、原審法院認為:“原告未按批準的《私房建 筑許可證》施工,樓房確屬違章建筑。”這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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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任,女,37歲,漢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經理,住xx市xx區某路號。

被上訴人史某,男,40歲,漢族,xx省某縣人,xx市xx工廠推銷員,住xx市某區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年5月10日()某民初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中的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孩史x(13歲)由上訴人撫養。

上訴理由

原判決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據此將婚生女孩史x判歸被上訴人撫養。上訴人認為此項判決不當,判決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和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濃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xx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有時幾個月不回家,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而由上訴人撫養則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養孩子成和。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關鍵不在誰有錢,而在于由誰撫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被上訴人說,他有錢可以請保姆照顧孩子,法院也認為此種說法有道理,試問保姆照顧有母親照顧好嗎?此種說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你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子女的意見。”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孩子聽說隨你生活哭了幾天,說不愿意與父親一起生活,愿意同母親一起生活。請上訴審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一份。

上訴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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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何四軍 電話:

被上訴人:xx市公安局埇橋分局 住所地:xx市勝利路

法定代表人:晁友福 職務: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判決撤銷xx市埇橋區人民法院(20xx)宿埇行初字第00081號行政判決書。

2、判決撤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城東)行決字(20xx)第44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3、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事實與理由

2、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對《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的理解錯誤。

4、一審法院對被告提供的事實類證據的認定亦存在諸多錯誤。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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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上訴狀

法定代表人:周金良,職務:主任。

上訴人因不服被上訴人作出寧房裁字(2013)第0655號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4)鼓行訴初字第17號行政裁定,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2014)鼓行訴初字第17號行政裁定。

2、指令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訴人起訴案件。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在南京市評事街67號有承租公房,一直在此地居住生活。2007年上訴人承租房屋所在區域被列入拆遷范圍,因補償安置方案不合理及涉及歷史文化保護,上訴人至今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因不服被上訴人作出的寧房裁字(2013)第0655號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上訴人依法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鼓樓區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以案件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為由裁定對上訴人的起訴該字不駁回起訴裁定上訴狀予受理,并告知如不服可在收到裁定后10日內上訴于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3月19日,上訴人收到該裁定。

上訴人認為:一、被上訴人依據職權作出行政裁決,其具體行政行為與不動產無關,案件不涉及不動產權屬,不屬于不動產案件,依法應由被上訴人所在地法院即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二、鼓樓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原審裁定存在客觀問題,認定事實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義,維護司法權威和公正,特向貴院依法上訴,望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上訴狀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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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該公司法律顧問(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 ,男,x年4月19日出生,漢族,農民,住xx省東阿縣 號。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出的管轄異議,不服xx縣人民法院()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原審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

二、撤銷原審裁定;

三、裁定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15日,上訴人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就魏 訴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一案向xx縣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仲裁。x年1月15日,xx縣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南民初字第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并于x年1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的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裁定。本案依法應移送xx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理由如下:

一、原審裁定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

原審裁定認為原、被告雙方沒有就仲裁事項達成協議是錯誤的,違反了仲裁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具有下列三項內容即可(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上訴人提交的承保單明確載明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已明確告知被保險人魏 ,且承保單和告知單上有被上訴人魏 的親筆簽字。雙方就保險合同爭議已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且約定了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不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應為合法有效。上訴人認為xx縣法院的理由沒有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并且原審法院也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是一個模糊的說法。所以該裁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裁定,應當予以撤銷。

二、被上訴人在該院起訴,違反了仲裁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該案依法應由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

根據《^v^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被上訴人魏 在起訴時未明確向xx縣法院說明有仲裁協議,該院也未盡到該有的審查義務,屬于錯誤受理。該院在上訴人提交管轄權異議后,就應當駁回被申請人的起訴。所以xx縣法院應當依法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xx市仲裁委員會處理。而非駁回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三、被上訴人在xx縣法院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對此xx縣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被上訴人魏 起訴的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沒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只有簡單的一份證人證言,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對此保險公司不予認可。該案是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退一步假如仲裁協議無效的話也應當由上訴人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即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管轄,且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同時是合同簽訂地。而xx縣法院與本案毫無關聯,根據法律規定不應享有管轄權。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書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錯誤的裁定書。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 致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中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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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劉為民,男,住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18號樓2-304室。

被上訴人: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濟南市槐蔭區張莊路132號大眾花園小區9號樓3-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董事長。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裁定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4)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和理由

x3年12月23日,上訴人劉為民就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訴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向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管轄。

x4年2月19日,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作出了(x4)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

上訴人不服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4)市民初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認為其作出的裁定屬于錯誤的裁定,本案應由上訴人劉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理由如下:1、原審裁定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錯誤;原審裁定認為:“《^v^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原告金寶來實業有限公司提交的被告的戶籍證明顯示,被告住所地在濟南市市中區六里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屬于本院管轄的范圍。”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上訴人劉為民認為,其戶籍所在地為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另一被告的經常居住地也在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均不在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管轄的區域內,因此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認定對本案有管轄權存在錯誤。2、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并無管轄權;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復印件,只是提供了另一被告王世虎的戶籍證明,而沒有提供上訴人劉為民的戶籍信息,實際上上訴人劉為民的住所地是濟南市天橋區濟洛路234號,并不是被上訴人提交的《起訴狀》中所述的濟南市市中區六里山路63號名人府小區8號樓3單元1804室,且被上訴人并未提交上訴人劉為民的任何信息資料,甚至連上訴人真實名稱都不確定,因此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3、本案應由上訴人劉為民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審理才符合法律規定,更為合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劉為民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x3)市民初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書》并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審理,望裁如所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

代理人:法杰律師事務所王成

二oxx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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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號院x號樓東x單元x層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xxxx號樓x號。

第三人王x,男,^v^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xxxx路x號院x號樓x號。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管民初字第234號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關于在判決書中認定的錯誤如下,1、“因原告認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預先扣除利息及保證金共計xxx元,屬于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故本院依法認定借款本金為xxxx元。”此段的認定是以被上訴人的個人陳述為主要依據,并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上訴人對此陳述也不予認可。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的證據均證明了上訴人實際收到xxxx元。原審判決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主觀臆測已經扣除利息。上訴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載明約定的利息,何談預先扣除利息。2、“關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方面。結合雙方的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告的證據優勢明顯大于被告的證據優勢,故本院對原告的訴稱及解釋予以采信。”被上訴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訴人的借款存在差異,在被上訴人惡意篡改添加相關條款的情況下,原審判決還敢提出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被上訴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處十分明顯,原審判決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邏輯認知還是本案另有隱情,上訴人不甚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訴人起草和填寫的,而單單被上訴人的合同卻寫有利息。在此種明顯的惡意篡改合同的情況下,原審判決依然打著法律的旗號來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會發展的今天竟然還有如此判決。上訴人愿意為法治進程貢獻一切,只為公平正義。3,、“關于原告訴訟中提交的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簽名“聲明”的認定”,上訴人認為同屬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聲明”在原審判決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訴人得出一個理論只要是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書寫的書面證據,只要是上訴人提出的一律是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但是原審判決忘了上訴人提供的書面證據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認定了被上訴人的證據而已。難道原審判決在是非的認知上也存在可怕的問題嗎,上訴人不相信是認知的問題,但希望陽光和公平推動法治前進。4、本案第三人于9月6日以“聲明“的形式向被上訴人葉xx公布,賈xx向葉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辦理的,并載明承擔借款合同(合同編號0709),此份證據不但沒有被采信,反被認為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如果此份“聲明”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那么原審判決的視力問題已經屬于晚期了,“聲明”載明的合同編號和被上訴人提供的編號是相同的。上訴人不相信是視力的問題,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訴人屈服。5、“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后,可待有充分證據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張”。簡單的委托合同關系有委托人的親筆簽名和手印,并載明詳盡委托事項。委托“聲明”已經屬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了,請問原審判決還有什么證據能和其相比證據效力。上訴人認為此處判決是為增加當事人訴累,嚴重違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則。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紕漏委托人。上訴人賈xx屬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屬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訴人屬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訴人在原審中申請追加王x為第三人,并舉證“聲明”一份,已經履行了紕漏程序,可以作為對被上訴人的抗辯,故本案的責任應當由王x承擔。而原審判決卻沒有引用相關法律,所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并且適用法律錯誤。故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劉*,女1974年3月20號出生,漢族,住**市**縣**鎮**街*組**號。

上訴人因訴被告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于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沙市區法院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勞社部發12號【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本案查明事實及雙方所舉證據來看,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劉*從事的藥品銷售工作,是被告**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此兩點符合上列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

沙市區法院不予認可的方面:

1,關于劉*從事的勞動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報酬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劉*所舉的證據6來看,被告**公司曾向劉*發放了1月至3月的工資,在此期間,原告劉*所從事的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從原告訴狀中的陳述來看,原告劉*的報酬是按其銷售總額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與秦明結算的,原告從事的有報酬的勞動,沒有充分的證據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這段話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認可了原告劉*201月至3月所從事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那么從年3月至203月劉*的工作性質和工作方式都沒有任何改變,只是工資計算方式有所改變,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之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之規定表明,劉*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資。劉*所持有的被告**公司發給的上崗證,**公司出具的銷售委托書,()標明業務員劉*的【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都說明劉*是在為**公司工作而非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給的賬號密碼(賬號是**公司發給我的手機號,密碼是我自己設定,秦明都無權進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銷)進入**公司系統完成下單銷售,從最初的和客戶簽訂銷售協議,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單,被告**公司憑單發貨給我,我進行配送結款,最后將貨款交給秦明。整個銷售過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聯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貨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負責催收。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負貨款催收,傳達**公司各項指令要求,規章制度的地區經理,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但絕不是分水嶺。我通過秦明領取工資,就像法官您一樣,您的工資雖然是國家財政下發的,但一定是由國家財政下發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下發到市級財政,市級財政分發給各單位,各單位在分發給各個員工,難道能因為您的工資不是國家財政直接發放的就可以否認您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嗎?同樣我們的工資也是由**公司匯給湖北省辦,湖北省辦在匯至秦明賬戶,然后秦明再分發給我們。特別要說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認可的工資也是通過秦明分發給我的,這和后面的工資發放是同一種方式。雖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間更改了工資計算方式,但并不能改變我和被告**規定之間的勞動關系。

2,關于原告劉*所舉的證據【員工登記表】。沙市區法院認為:秦明與被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且從本案劉*所舉的證據4來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并非負責被告**公司在指定區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錄員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簽署“同意”的【員工登記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職權范圍。故本院認定此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劉*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秦明訴**公司一案與劉*訴**公司一案是適用簡易程序合并開庭審理,在這里秦明卻成了案外人。就拿證據4來說,“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認了秦明是我們的上級領導,而且這個領導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到**地區經理是張飛鵬,后來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張飛鵬的地區經理職務,被告現在辯稱我是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為張飛鵬工作呢?我們有更換自己上級的權利嗎?證據4中條款第二條:地辦經理為所負責區域內的責任人,必須按照訂單發貨,并對業務中貨物安全和貨款安全負責。什么是責任人,責任人就是對**地區所有工作都要承擔責任,包括市場的開拓,銷售團隊的建設,員工的招錄和考核培訓。貴院糾纏【員工登記表】上秦明的簽字,但又如何解釋【員工登記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對劉*的招錄,怎么會加蓋公章予以確認。這個公章不會是秦明瞞著**公司偽造的吧!雖然在我的判決書里沒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決書里提到了秦明入職比我晚,所以不應該有秦明簽署我的【員工登記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職被告公司的,而【員工登記表】是08年4月簽署蓋章的,本來我打算少算幾個月的工齡,因為我無法提供07年8月的【員工登記表】,所有放棄部分賠償就從08年4月算起,請問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經入職了,而且比秦明還早2個月呢,難道你們是從**的檔案庫里找到了我的員工登記表嗎,現在我就說我是08年4月入職的,不然就請你們出示我比秦明入職早的證據。還有【員工登記表】上我的登記是:至今在陜西東泰工作,請問法官,我在陜西東泰工作,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蓋印章?因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的銷售公司,因為07年“藥品流通法”不允許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銷售藥品。我現在應該是把**公司和東泰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還是重新起訴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

3,關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全部適用于原告劉*的問題。

作為一名風吹日曬 起早摸黑 跑鄉串鎮的業務人員,我的確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絕不會因為我沒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開除我。不同的單位不同的崗位有著不同的具體的規章制度這點是不能否認的事實。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過手機報單發貨,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參加培訓,會議期間關掉手機認真聽講,按照湖北省辦要求義務到兄弟縣市參加促銷活動,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區經理的領導。被告**公司下發給我們的手機里有一款定位軟件,強制要求我們安裝開通,請問這是不是一種變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說我沒有遵守被告的規章制度,請被告出示你們的規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條沒有遵守。

4,原告劉*所舉的印有“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費用粘貼標準】,并不能證明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即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證明原告是受被告勞動管理。

首先請法官再次審驗證據,證據【通知】只是落款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但印章卻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費用粘貼標準】的印章雖是東泰公司的,但其內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御隆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福建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醫藥有限公司。開錯發票的不予報銷。這又一次驗證了東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獨立的,而是共同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的關聯公司,這一點我們出示的證據夠多的了,如果法院還不相信,請從陜西省工商局查證。

最后再說說【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這個的確是案外人簽發的證件,但證件上工作單位一欄是陜西**醫藥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認組織原告學習培訓,但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原告獲得從業資格,所以具有該從業資格證不能證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勞動管理。

首先問這個【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是上的誰的崗從的誰的業。這個證書是不允許以個人名義取得的,必須由具有藥品銷售資質的單位為其銷售人員申請獲得,銷售人員在藥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均要由藥品銷售單位負全責。試問哪家公司愿意為無關人員辦理此證而承擔全部風險。

5,沙市區法院沒有對我的【工資證明】的解釋前后矛盾,讓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資證明】不是恰好證明我所從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嗎?**公司的印章不會也是秦明偽造的吧?這張工資證明可是說明3個月的,難道法院需要我出具從08年至2013年每個月的工資證明才可以認定嗎?這我的確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復印件共9份。擬證明被告在**地區的銷售僅針對案外人秦明一人,與原告劉*不直接發生業務關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3份作為證據,可我的證據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點不同,那就是出庫單業務員一欄,我的業務員一欄是劉*,而被告提供的業務員一欄是秦明,當庭我已經就這個情況加以說明,從07年起,出庫單一直是劉*的名字,到了后變更為秦明(劉*),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聲稱解除秦明地區經理職務后還有市場余款在秦明手里,請問被告,你們什么時候給秦明發過一盒藥,你們的藥品全部是直接發到我們8名業務員手里,秦明從來沒有見過,那你們憑什么問秦明要錢?被告意圖用秦明名字的出庫單否認和我的業務往來,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業務員名字變遷的出庫單正好說明了我與被告**公司的業務往來是直接的業務關系。可是我提交的這3份證據在沙市區法院的判決書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們對沙市區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質疑!

請求事項:1,駁回沙市區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3,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狀作為維護當事人特別是敗訴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文書,其內容結構一般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等四部分組成。

現分述如下。

1.首部

這部分應當載明以下四項內容:

(1)標題。

即文書名稱,要寫全稱“民事上訴狀”,明確表示出文書性質是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不要只寫“上訴狀”,以免與“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相混淆。

(2)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如系公民,則應寫明其必要的個人身份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等項;如系法人或者 他組織,則應寫明 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這里, 還要對上訴人在原審當中的地位予以標注,如“上訴人(原審被告)。

(3)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如系公民,則也需寫明與上訴人相同的八項身 份要素,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的書寫也是如此。

對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也要予以標明,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4)案由。

案由即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事 由,它是經濟糾紛上訴狀撰寫由首部向正文部分的過渡,因此,要寫得簡明扼要,精練概括。

般應按這樣規定語表述: “上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因×××(事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第×號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后用冒號,接下去即轉入主體部分的寫作。

2.上訴請求

這部分是表明上訴人提起上訴的宗旨:要明確表示出系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請求 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審理的訴訟意向。

這里,應特別注意上訴請求的提出具有特定的對象和內容.即要對一審裁判不當提出請求,而不是對方當事人:在文字表達方面,要力求簡潔凝練,例如“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

3.上訴理由

這部分是上訴狀寫作的主體和核心,是對上訴請求從事實和法律上進行論證,表明為何提起上訴,上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使請求的事項有理有據、有法可依、令人信服。

因此,這部分內容至關重要-它是上訴請求能否實現的根本。

要寫好上訴理由部分.使之充分有力,堅實可靠,首先必須對一審判決或裁定文書進行認真、細致的研究和揣摩,“吃透”其要旨,發掘其存在的錯誤或不當,以便作有理有據的駁辯;其次,要分清主次.即要緊緊圍繞那些具有決定意義和影響的事實情節,決不能糾纏細枝末節或那些關系不大甚至毫不相干的問題。

寫完上述內容后,接著寫:-據此,特向你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審理):

在寫作手法上,主要采用駁論方式。

一般是先擺不服原裁定或判決的論點,然后再進行反駁。

具體有兩種:一是對原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存在的錯誤或不當加以綜合概括,將其歸納為幾點,然后集中力量進行反駁; 是邊敘述邊反駁,即將概括出來的幾點分別擺出,擺一個駁一個。

無論采用哪種方法,都必須注意做到論點和論據的統一。

可以援引原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的原話,也可以上訴人的語氣轉述;要注意擺事實、講道理,有的放矢,破立結合,富于邏輯性和辯駁力,使自己的觀點或主張融于辯論過程之中。

切忌強詞奪理,無理詭辯,那樣只能事與愿違。

4.尾部

尾部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致送機關名稱。

即上訴狀致送的法定機關人民法院的名稱,應在主文部分結束后另起一行低兩格的位置書寫“此致”,再在下行頂格書寫“××市人民法院”。

(2)上訴人具名或蓋章。

在致送機關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

上訴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應簽具機關或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也要簽名或蓋章。

(3)日期。

日期位于上訴人具名下側。

(4)附項。

附項內容包括:①上訴狀副本×份;②書證×份;③物證×件。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人(一審原告):

住址:

身份證號:

電話:

地址:南京市雨花臺區寧雙路18號2層202室

法定代表人:楊占勇

電話:02568150578

上訴人因江蘇集群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不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 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支持上訴人的一審訴求。即: 支付拖欠工資總額:元。

支付經濟補償金: 元。

2.請求二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業經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一審判決?雙方有爭議的事實?部分認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本案全部事實,依法糾正一審不公正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還法律以公正、公平,還上訴人以公道!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人:匡,男,漢族,1x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陽市,初中文化,身份證住址:湖南省耒陽市太平圩鄉山碧村14組,身份證號碼:4x6

上訴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穗花法刑初字第2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穗花法刑初字第24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判決被告人無罪。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書的裁判邏輯明顯不周延,更加不符合本案已經查明的法律事實,明顯屬于適用法律不當。

《起訴書》在審查查明部分明確記載:“x年6月4日0時許,被告人匡、龍中信、賀廣文等人在被告人劉志軍經營的位于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聯合村新聯隊附近的臺球室打臺球,期間,因瑣事與石傳移等人【均另案處理】發生爭執,后同案人石傳移糾集多人追打被告人匡、龍中信、賀廣文等人。同日一時許,被告人羅馬力糾集同案人黃含青【另案處理】及被告人匡、龍中信、賀廣文、劉志軍等十余人到上述桌球室密謀報復毆打同案人石傳移等人。隨后,在被告人劉志軍的帶領和指引下,被告人羅馬力、匡、龍中信、賀廣文及同案人黃含青持多把刀具去到同案人石傳移及其同鄉石某樂、石某礦、石某舵等人共同租住的‘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門前,拍打房門,欲入內毆打同案人石傳移及其同鄉,因房內的被害人石某舵、石某樂拒絕開門,被告人羅馬力、匡、龍中信、賀廣文及同案人黃含青遂持上述刀具劈砍房門,致被害人石某舵、石某樂因害怕被毆打而翻窗逃離,期間,被害人石某舵不慎墜樓受傷,后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石某舵符合高墜造成右肺、肝右葉及右腎挫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中,除了將石某舵、石某樂直接稱之為被害人有違司法邏輯,不符合司法要求之外,關于案件事實本身的描述是正確的,也是清晰的。

根據《起訴書》在審查查明部分關于本案案件基本事實的認定,明確記載了當此之時“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內只有石某樂、石玉舵兩人;被告人匡、龍中信、賀廣文、劉志軍等人到“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所欲報復的卻是另有其人,是石傳移等,不是“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內的石某樂、石玉舵。對于“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內的石某樂、石玉舵來說,正確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在房內直接告知被告人:石傳移等不在“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內,如實告知當可換得自身的安然無恙。因為按照一般人情世故,既然被告人匡、龍中信、賀廣文、劉志軍等人到“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所欲報復的是石傳移等,不是“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內的石某樂、石玉舵,雙方不至于發生激烈沖突,甚至可能不會有沖突。也就是說,石某樂、石玉舵從“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內翻窗逃離,或許與被告人“欲入內毆打同案人石傳移”有著某種聯系,卻并非必然聯系,也就是說翻窗逃離,不是石某樂、石玉舵的必然選擇,更加不是唯一選擇;石某樂、石玉舵完全有著更好、更安全的選擇。此其一。

其二,石某樂、石玉舵一先一后從“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內翻窗逃離,石某樂安然無恙、毫發無損,石玉舵卻在從“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內翻窗逃離過程之中,不慎墜樓受傷,后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這更加說明,石玉舵“從‘溫馨出租樓’四樓410號房內翻窗逃離過程之中,不慎墜樓受傷,后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的死亡結果與被告人的行為之間不是一種內在的、必然的因果關系,換言之,石玉舵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一審判決籠而統之地認為,石玉舵的死亡是為了避免“重大人身危險”,并且據此為唯一事由認定石玉舵的死亡與被告人的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樣的司法思維顯然不妥,顯屬主觀武斷,是一種非理性司法行為。

二、更重要的是,按照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石傳移的死,對于所有被告人來說純屬意外,不在諸被告人的主觀故意之內——諸被告人的主觀故意,只是報復毆打同案人石傳移等人。按照犯罪學基本原理,犯罪評價的起碼要求是主客觀相統一,只有客觀結果沒有相應的犯罪故意,是不能夠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此我們認為《起訴書》在“本院認為”部分認為:“被告人匡、龍中信、賀廣文、劉志軍等無視國家法律,結伙持戒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并致一人死亡,···”這些關于本案事實的認定是沒有事實根據的,是一種違法的主觀武斷;而一審判決沒能察覺《起訴書》在“本院認為”部分之中所犯下的主觀武斷之錯誤,順勢認定被告人匡、龍中信、賀廣文、劉志軍等既有“結伙持戒毆打他人”的惡劣情節,更有“致一人死亡”之犯罪結果;顯屬認定事實錯誤并且直接導致適用法律不當。如前所述,石傳移的死亡,對于所有被告人來說純屬意外,不是被告人的行為之結果。

綜上,一審判決錯誤地將石傳移的意外之死視為被告人的犯罪結果,從而錯誤地進行客觀歸罪,這錯誤是違反生活經驗法則的的,更是根本違法的。概言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顯然不公平、更加不正義,應該依法予以撤銷。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

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議書。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附:證據材料 份。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人(一審被告):x/縣公路段,地址://縣x x街4號,電話235xxx

法定代表人:黃x,職務:該公路段段長

委托代理人:張x/,/x地區律師事務所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縣林業局,地址:/x縣xx路12號

上訴人因與x x縣林業局路政管理一案,不服x x縣人民法院(19xx)x法行字第08號判決,特向你院提起上訴。

現將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分述如下:

上訴請求事項:

1.撤銷//法院(19xx)/法行字第08號判決;

2.依法維持/縣公路段作出路政管理處罰裁決書(19xx)x路政字第03號決定。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xx人民法院(19xx )/法行字第08號判決認定:x村地段不屬城鎮扦村,林業局在該村建房是經本縣有關部門批準的,距/x公路水溝10米以外,不屬違章建房。”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實際上,從xx縣城建局繪制的“x x縣集鎮規劃圖”可看出,林業局建房位置已被納入集鎮范圍。

現在那里已修建了旅館、酒家、商店等固定建筑物101間,已形成初具規模的扦村,這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據上訴人多次實地勘查,林業局所建房屋外墻與公路水溝外緣間的最遠距離只有米,距公路中心線只有17米。

原判決書認定林業局所建房“距、x公路10米以外”毫無證據。

根據《/x公路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城鎮抒村在過境公路兩側建房,房屋各自離公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少于:國道省道20米。

第21條還規定:“郊外公路從公路林帶外緣或水溝外緣、路堤坡、路塹頂算起,國道省道兩側10米以內不得建房搭棚。”無論依據哪一條,林業局在x/村所建房屋都屬違章建筑,應予拆除。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

本案是路政管理糾紛案,認定林業局行為是否違章,只能以《xxxx公路管理條例》為準繩,而/x縣人民法院卻根據《民法通則》第”條第2款來定案是適用法律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19xx) x法行字第08號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準,適用法律不當。

特請求貴院依法給予重審改判。

x 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 x縣公路段

法定代表人:黃xx

委托代理人:張xx

19xx年x月xx日

附項:

1法定代表人證書1份;

2.授權委托書1份;

3.物證(照片)1份。

被告上訴狀 民事 被告上訴狀違約金過高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民間借貸這一法律行為的前因后果,和上訴人從2008年9月9日到2013年11月30日期間所有的還款記錄及上訴人在此之后都沒有向被上訴人借款的事實等都能足以說明和推翻2020年4月17日的借款行為確實并不存在。

被上訴人夫婦更清楚明白在此之后自己到底有沒有提供過任何錢款給上訴人,那么沒有發生的事實就拿著一紙從未發生過的憑證來要錢?之前已經償還完畢的還不夠,還想再訛20萬?被上訴人這種違背良知、道德、乃至違反法律的行為實屬不能容忍。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僅憑一張借條將上訴人起訴至法院,并得到了一審法院的支持,顯然已經構成虛假訴訟的得逞。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很顯然,本案一審法院并沒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本案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因此,該案無疑是一起虛假訴訟案。應按照《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對相關人員予以嚴懲!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特向貴院上訴,希望貴院本著維護法律尊嚴的原則重新徹查此案,還上訴人一個公道。讓貪婪、想利用法律行違法犯罪之事之人得到應有的處罰。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路陶(化名,原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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