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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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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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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二

第一條

為了尺度物業解決活動,掩護業主和物業供職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大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解決,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供職企業,由業主和物業供職企業依照物業供職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措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解決,掩護物業解決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倡導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供職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取新技術、新舉措,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解決和供職程度。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局部負責全國物業解決活動的監督解決工作。

縣級以上處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局部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解決活動的監督解決工作。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解決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物業供職合同的約定,蒙受物業供職企業提供的供職;

(二)提議召開業主年夜會會議,并就物業解決的有關事項提出倡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解決規約、業主年夜會議事規則的倡議;

(四)加入業主年夜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中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供職企業履行物業供職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措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解決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解決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解決規約、業主年夜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解決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措施設備的使用、民眾秩序和環境衛生的掩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年夜會的決定和業主年夜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供職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解決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年夜會。

業主年夜會應今世表和掩護物業解決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解決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解決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年夜會。

物業解決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措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法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解決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局部可能街道處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年夜會,并選舉發生業主委員會。可是,只有一個業主的,可能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行立業主年夜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年夜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年夜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解決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可能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供職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隸屬措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解決權利的其他重年夜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年夜會會議可以采取集體討論的形式,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可是,應當有物業解決區域內專有部門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對折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對折的業主加入。

業主可以委托署理人加入業主年夜會會議。

業主年夜會可能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年夜會可能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哀求人民法院予以吊銷。

第十三條

業主年夜會會議分為按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年夜會按期會議應當依照業主年夜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年夜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年夜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年夜會會議,物業導航,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成好業主年夜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年夜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年夜會會議,陳述物業解決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年夜會選聘的物業供職企業簽訂物業供職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倡議,監督和扶助物業供職企業履行物業供職合同;

(四)監督解決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年夜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局部和街道處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必然組織身手的業主負擔當責。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發生。

第十七條

解決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掩護、解決,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解決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解決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可能損害社會民眾利益。

解決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年夜會議事規則應當待業主年夜會的議事方式、表決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年夜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解決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解決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條

業主年夜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掩護物業解決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三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泄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設備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四

(一)違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這種現象在老舊小區、城中村、農村等地最為常見。居民私自搭建簡易車棚、儲物棚等臨時搭建,且很多采用易燃可燃材料,極易引發火災蔓延,且這些違章搭建占用消防通道,導致消防車輛無法正常通行。

(二)違停占用消防通道。隨著家用汽車的普及,住宅小區的停車問題一直難以妥善解決,居民購買或租用停車位或車庫要花費大量資金。由此導致很多住宅小區的居民一方面圖方便,一方面圖省錢,經常將私家車停放在消防通道上。長此以往,違停占道也成為小區消防安全通道管理上的最大積患。

(三)擅自堆放占用消防通道。在一些小區檢查中經常可以發現,很多居民擅自將雜物堆放在樓梯間,有些居民家中裝修甚至將大量裝修材料和磚墻破瓦隨意堆放,造成嚴重的消防通道堵塞。有些居民將電瓶車放置在共用樓道充電,不僅占用消防通道,還帶來很大的消防安全隱患。

(一)居民自身消防安全意識欠缺。居民群眾做為占用、堵塞小區消防通道的主體,其消防安全認識不足、存在僥幸心理等是主要原因,并未從自身小利益和消防安全的大利益之間加以考慮。這些也反映出消防宣傳的廣度、力度不強,強制手段、措施應用不到位。

(二)物業管理單位措施不足。做為居民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對消防通道的管理工作擔負主要職責。但很多物管單位為避免與居民發生沖突,物業管理費收繳便利等因素,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或推諉扯皮,對居民違法行為約束力不夠。

(三)崗位職責不清。物業管理單位對小區的消防通道管理通常都依靠保安來兼職,沒有形成專人專管,也未從思想認識上高度重視。特別當發生占用消防通道的問題,互相推卸職責,往往形成發現問題后“無人管、無人解決”的尷尬局面。

(一)全面開展防火巡查。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管理人員,落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加強對小區內消防通道的日常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確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車通道,以及相關安全出口保持暢通。消防車通道上若需設置石墩或其他障礙物,應設置可移動式,緊急情況下可迅速移除。

(二)嚴格落實法律責任。《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單位違法,可依據《消防法》第六十條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法,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若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有違法行為人承擔。《江蘇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劃定、設置停車泊位、設施時,不得妨礙消防車通行。不得在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的,可依據《江蘇省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加以處罰。

(三)加強消防通道管理。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和小區業主要自覺增強安全意識,學習消防常識,加強日常檢查,共同維護小區消防通道的正常秩序,確保消防通道,尤其是消防車通道時刻保持暢通,切實維護自身權益及小區公共消防安全,全力保障自身生命財產安全。

(四)積極開展宣傳演練。住宅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要成立專門的保安防火應急隊伍,經常性開展消防常識及消防技能的培訓和宣傳;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所有業主要積極配合物業管理部門成立義務防火巡查隊伍,每個單元設置一名“樓道長”,每幢建筑設置一名“消防網格員”,定期聯合開展防火巡查、及時消除潛在的火災隱患,并做好檢查記錄;物業管理部門要聯合小區業主積極開展日常消防疏散演練,切實提高家庭防火水平以及小區整體防火自救能力。

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五

今年年初以來,全國多地修訂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法規制度體系進一步完善。

以今年5月起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為例,其創新性地規定了構建黨建引領物業管理體系、賦權街道指導監督物業管理活動、明確相關部門查處小區內違法行為職責等內容,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除此之外,四川、廣西、西寧、青島、寧波等地在修訂物業管理條例方面也有新進展。

丨四川:規范市場秩序健全治理機制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市場秩序,提升物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在聽取和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編制了《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明確,將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健全黨建引領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人等共同參與的治理機制。突發事件應對期間,物業服務人、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要求服從政府統一指揮,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積極配合居(村)民委員會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依法納入應急管理體系并給予物資支持。

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配套設施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公用事業服務單位應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實現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的分戶計量、分戶控制。業主及物業服務人應當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鼓勵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參與老舊住宅區改造及運營。

丨廣西:要求小區公共收益單獨列賬

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介紹,新版《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較舊版增加了45條,進一步明確了物業管理中各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完善了政府和部門監督管理體制;優化了業主大會成立及運行的規定和業主委員會工作機制,明確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針對當前小區車輛停放、老舊小區管理、物業裝飾裝修、公共收益和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等熱點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

對于備受關注的小區公共收益問題,新版《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要求,進一步完善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以及經營收益的分配與使用,明確公共收益應單獨列賬,存入銀行專戶,接受政府監管;將業主大會成立前扣除的經營管理成本比例確定為30%;業主有權查詢與公共收益相關的收支明細、合同、協議等材料。

新版《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針對侵害業主公共收益的行為設置了法律責任。規定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侵占金額兩倍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將公共收益存入銀行專戶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丨西寧:依法保護業主合法權益

日前,新修訂后的《西寧物業管理條例》經青海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西寧物業管理條例》要求,物業管理應當堅持專業服務、業主自治、政府監管、多方參與的原則;相關主體應當遵守權責一致、質價相符、公平公開的物業服務市場規則,維護享受物業服務并依法付費的市場秩序,優化市場環境。突發事件應對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依法采取的各項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相應級別的應對工作,并給予物資支持。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法搭建、侵占通道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新版《西寧物業管理條例》提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對交付時間長、配套設施設備不齊全或者破損嚴重的老舊小區,制訂改造提升計劃,逐步實施改造;完善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居住環境,及時處置危及房屋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

老舊小區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未實現分戶計量、分戶控制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制定統籌改造方案,逐步改造到位,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專業經營單位應予以配合。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改造驗收合格后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管理,專業經營單位應接收。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通過成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多種方式推動老舊小區實行物業管理,老舊小區物業服務所需費用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承擔。

丨青島:規范物業管理建設和諧社區

日前,山東省青島市發布《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及說明,并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從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法律責任等方面對該市物業管理作出了具體要求和規范。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要求,明確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水務管理、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園林和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與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立健全行業黨組織、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物業管理行業黨建機制,推動在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中建立黨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完善和解、調解、行政復議等途徑構成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物業管理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物業管理行業納入本級服務業發展規劃,建立與物業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保障機制,完善政策扶持措施,促進物業管理發展與和諧社區建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促進互聯網與物業管理深度融合,提升物業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推動物業服務向智能、綠色方向發展。

《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在住宅交付前后住宅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與義務,對住宅交付前后物業合同簽訂作了具體要求。住宅物業(含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公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且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丨寧波: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共有物業收益

日前,浙江省寧波市發布《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提出了立法目的及依據、適用范圍,明確了政府職責、部門職責、街道和社區職責,要求區縣(市)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有關單位完善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機制。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對共有物業收益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方面作出規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屬于業主共有。共有物業收益包括物業經營用房經營收益、公用部位廣告收益、公共區域停車費收益、共有部分拆遷補償費及其他合法收入等。未經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委員會決定或者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共有物業收益。

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協助物業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五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權利,并應當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有關物業管理的合法權益,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七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配置、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征求居民委員會的意見。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擁有共同的配套設施設備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舊城區規劃范圍內新開發建設的住宅,與周邊原有住宅區房屋相毗連的,經相關業主同意,可以歸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物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筑面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總建筑面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推舉的代表和建設單位、居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于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通知全體業主,并告知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接受告知的單位應當派代表參加會議,并給予必要的指導。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等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需要由業主代表代為表達意愿的,應當于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將其書面意見提交業主代表,由業主代表代為轉交。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意見須由業主本人簽字。

業主或者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議題和議程書面通知業主本人。

第十條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對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作出決定,必須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逾期不參加投票業主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和人數是否計入已表決的多數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和人數,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但該已表決的多數專有部分建筑面積和人數應當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建筑物總面積的過半數和業主總人數的過半數。

業主大會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召開。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符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依法履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名單。

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對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業主委員會備案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所作決定須經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需要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二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換屆改選。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換屆改選的,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改選。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十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同權益的需要,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依法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其行為損害全體業主共同利益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可以根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物業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業主召開。

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有權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提出質詢、依法撤銷業主委員會所作的決定或者改選業主委員會。

第十八條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自業主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對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和人數以及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是,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較小的,經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但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予以明示,并有義務作出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尚未屆滿,但業主大會已按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物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時,應當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查驗,作相應記錄,發現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質量問題的,應當向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在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分幢分層平面圖和套型圖,物業區域內道路、地下停車庫、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三)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業主名冊;

(六)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接收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均為非住宅的,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為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積、位置應當在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載明。

因依法調整規劃,物業竣工驗收后的實測地上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建筑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超過部分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補充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確實無法補充配置的,應當按照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平均銷售價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應價款,列入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其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業的基本情況;

(三)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四)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辦法。

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應當事先經業主大會審查同意,但業主大會已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進行約定時,一般應當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有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防范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當事人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內容的約定,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交接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專業公司實施,但不得將該物業的整體服務事項委托他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物業產權交易時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對物業服務費結算有明確的約定。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住宅物業的最終用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專有部分以單個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二)部分業主共有部分以該共有部分的全體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三)全體業主共有部分以全體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第三十五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不得強制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確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的,應當簽訂委托代收協議,并支付相應的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管理的各項資金應當按規定建賬立制,其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定期公布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托調解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矛盾和爭議。

第五章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九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求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四十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地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報經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經業主大會同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設置臨時停車位的,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損壞綠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不得阻礙消防通道。

第四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相關專業單位應當接收,并承擔維修、更新、養護責任。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關專業單位因維修、養護、改建、擴建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預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及時恢復原狀,業主應當積極配合。

第四十三條禁止下列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一)違法改變房屋承重結構;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業共用部位;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六)超標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七)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條例的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

第四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裝飾裝修安全事項的巡查,業主應當予以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國家和本條例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行為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予以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物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裝飾裝修過程中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行為的,可以向物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物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投訴、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六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業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四十七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十八條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交納、統一存儲、按幢核算、建賬到戶”和“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消除隱患,有關業主應當給予必要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為維修養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在物業使用中發生權益爭議的,可以要求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物業主管部門調解。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維修,也可以自行組織維修。

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驗收前,應當一次性向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交納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百分之二的保修金,存入指定銀行,作為物業維修費用保證。

保修金交納、使用、管理和退還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或者不按規定支付不足部分相應價款的,由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不按規定交納物業保修金的,由縣級以上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業主、非業主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損害其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勸阻、制止;相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五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義務,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該業主交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保修金的;

(二)對投訴、舉報不及時處理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三)不按規定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的;

(四)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建設單位或者其他人的財物等不正當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等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非業主使用人,是指房屋等物業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合法使用房屋等物業的人,物業服務企業除外。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包括地下停車泊位。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規定條件,依據物業服務合同從事專業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所稱共用部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間、管道井、設備間、過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車位、房屋承重結構、戶外墻面、屋面和道路、場地、綠地等部位。

本條例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或者單幢物業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糞池、垃圾箱(房)、電梯、樓道照明設施、小區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統、避雷裝置、單元防盜門、文化體育設施和區域圍護等設施設備。

第五十九條業主決定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行自我管理的,依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11日省人民政府頒布的《浙江省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篇七

一、小區監控指揮中心消防控制系統值班人員接到火災報警控制器的火警信號后,通過報警主機顯示的地址編碼確定火警發生的具體樓層和平面位置,立即通知現場相關責任人員。現場相關責任人員應攜帶通訊工具,迅速到達報警點進行確認。

二、確認火警后,值班人員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詳細報告起火時間、起火地點、起火物及其它現場情況并通知主管領導領導。

三、確認火警后,值班人員應立即啟動消防廣播,通知火警樓層和相鄰樓層的人員安全有序地撤出,并注意不要造成樓宇內不必要的混亂。

四、確認火警后,值班人員應確保報警聯動設備處于自動控制狀態,在聯動設備未動作的情況下,應手動啟動所有的聯動設備。

五、火警處置過程中,值班人員應監視消防設備運行情況,注意火災發展狀況,及時調整設備工作狀態。

六、火災處置完畢或確認系統誤報后,值班人員應對相關消防設備進行復位操作,配合建筑消防設施管理人員恢復所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并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或《建筑消防設施故障處理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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