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沖突為核心,由外國人民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和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下面是可圈可點小編給大家分享的一些有關于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2022年最新11篇的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在這學期中,我們集中學習了《國際私法》。通過老師的講解和自學,我對這門學科的有關知識有了一定的認識。國際私法產生之初,是產生于各國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1794年的普魯士民法典、1804年法國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對國際私法的內容做了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廣泛的規定于各種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進。
學科的重點在于它的理論部分,體現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內容。具體而言,國際私法的學說史、沖突規范的結構與類型、準據法的確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內容又是這四章的重點。從第五章開始,屬于國際私法的分論部分,主要解決各種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所以每一章關于法律適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國際私法在世界范圍內是公認的一個獨立的法律學科,它主要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各國在國際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別,主要有三種方式:法典式、專章專編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國是通過法典的形式來規定國際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國將國際私法的內容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據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中都有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定。嚴格來講,說國際私法只是規定在民法通則中,是不全面的。各國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規定國際私法的情況。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沖突為核心,由外國人民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和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簡言之,國際私法就是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法律部門。無論以沖突規范調整也好,統一實體規范調整也好,都是為了解決法律沖突問題。
國際私法的客體主要是法律事實,包括位于外國的物、發生在外國的事等等。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這種民事關系指涉外的財產關系以及與涉外財產關系有關的人身關系。這種涉外民事關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個方面:主體涉外,指民事關系主體一方是外國人;客體涉外,指涉外民事關系的客體位于外國;內容涉外,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或稱作涉外民事關系的權利與內容發生在國外。二是廣泛性,指涉外民事關系不僅指一般意義上的民事關系,例如涉外婚姻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還包括涉外的貨物買賣,貨物運輸,貨物保險,貨款支付,國際投資等經濟關系。三是國際性,涉外民事關系是通過不同國家自然人、法人之間的經濟、民事關系體現出來的,這種關系表面上現表為自然人法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這種民事關系是由國家之間的關系決定的。國家的對外政策,國家和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經濟關系直接影響不同國家之間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事關系。
國際私法“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在簽訂合同時所做的承諾,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則”出自于英國的“判例法”,后為美國所接受并予以發展,現在英美法系國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對這一原則做了規定。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但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中所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則”的合理因素,有的國家把“禁止反言原則”作為國際慣例來適用。
單邊沖突規范是指沖突規范的系屬直接指明涉外民事關系只適用內國法或者只適用某一特定的外國法。而雙邊沖突規范指的是指沖突規范的系屬并不指明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內國法,或者適用外國法,而是指出一個客觀標志或提出一個法律使用原則,根據這一客觀標志或法律適用原則,結合涉外民事關系的事實情況,確定涉外民事關系應該適用內國法,還是適用外國法。舉一個雙邊沖突規范的例子: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里面的系屬:侵權行為地法律,可以是內國法,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外國法。所以,可以分解為兩個系屬分別為內國法和一個特定外國法的單邊沖突規范。
法律是以社會關系為調整對象的,任何法律都有可操作性。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可以適用于涉外婚姻關系、涉外繼承關系、涉外侵權關系、涉外合同關系、涉外買賣關系、運輸關系、保險關系、支付關系、投資關系等等。
我國入世之后,涉外民事關系將會在我國各個領域普遍展開,充斥著我們的日常生活,就像我們現在走路要遵守交通法規、上學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一樣,所以說,跟現實生活是緊密相連的,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新世紀階段,我們黨保持先進性,就必須繼續保持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艱苦奮斗是共產黨人體現先進性的政治本色,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進程中需要始終保持的精神狀態。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析新階段,改革發展進入了關鍵時刻,我們面臨著加快發展,深化改革,維
護穩定,促進和諧的艱巨任務。我們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各諧社會,無一不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在當代中國,我們能不能完成這樣的艱巨任務,解決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是我們黨在人民心中是不是具有先進性的根本體現。
但是,完成這樣的艱巨任務,解決這些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矛盾,其復雜程度、難度都是空前的,沒有全黨同志付出巨大的努力和代價,沒有全黨同志繼續保持艱苦奮斗的作風,是不可能做到的。在機遇和挑戰并存的今天,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不能指望他人的施舍,只能依靠我們去奮斗,去創造,只能通過我們黨的先進性,團結動員人民群眾同心同德、艱苦奮斗。我們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無一不需要我們勵精圖治;我們應對來自各方面的風險和挑戰,無一不需要我們竭盡全力;我們深化改革,闖過難關,協調理順利益關系,化解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的復雜矛盾,無一不需要我們嘔心瀝血;我們要實現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解決我們在改革發展中面臨的各種難題,無一不需要我們奮發努力。而人民群眾在今天看我們的黨是不是先進,主要是看我們的黨在解決他們切身利益的問題上的努力程度和解決程度,就是我們的黨員在實際工作中是不是勵精圖治、艱苦努力,是不是為了解除他們的痛苦鞠躬盡瘁、無私奉獻,是不是在是常生活中艱苦樸素、廉潔自律,也就是看我們的黨是不是發揚了艱苦奮斗的作風。所以說,在新世紀,我們黨要繼續保持先進性,完成黨在新世紀肩負的實現現代化、實現祖國統一和維護世界和平三大歷史使命,就必須把艱苦奮斗的優良作風進一步民揚光大,將其作為全黨同志始終堅持的建國方針。
第二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學習中,國際貿易術語的學習與理解顯得很重要。雖然這些標準和規則的共同條件是由各種民間組織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與任意性,但卻是在在廣泛的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簡化交易程序,縮短交易時間,節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為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下面僅就我自學到的知識談談對若干貿易術語的理解與認識。
首先是賣方義務最小的為EXW(工廠交貨)即是由賣方到賣方的工廠去提貨,只要買方出了賣方的工廠大門貨物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與所有的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責,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它適用于海(水)路、陸路、空中運輸的國際貨物,它給予買方的風險是最大的,買方除了承擔把貨物運至裝運地和運到目的地的貨物運輸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賣方國家的出口手續等費用,另外為了貨物的安全買方還要買一份保險,若是賣方所在國家不允許該貨物出口,其風險亦是由買方承擔。所以EXW除了特種貨物買賣、折價銷售貨物合同買賣外在國際商事貿易中很少用。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與EXW相對應的是DDP(完稅后交貨)這組貿易術語正好與EXW相反,它是要求將貨物送上門后才算履行完交貨手續。即貨物從賣方所在國出發賣方需承擔對所有費用分別是:將貨物運至裝運地的費用、辦理所在國貨物出口的一切費用、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所有費用、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及保險費用、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和進口所要承擔的一切費用。所以DDP與EXW相反為賣方所設對義務是最大的,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把貨物送上門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費用及風險均由賣方承擔。所以這種貿易術語一般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利潤下滑時賣方主動出擊時,賣方薄利多銷時選用。在賣方無力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時,同樣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下面的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重要的三個貿易術語:FOB、CIF、CFR這三組術語的共同點是:①風險轉移的時間相同: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 ②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 ③進出口手續辦理相同: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 ④適用于相同的運輸方式:海運和河運。它們的不同點我也找到了一個表將其概括下來了。參見下表:
在此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來說明這三個術語中的具體運用和這一個術語告訴了我們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間簽訂了300噸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FOB上海”就這么短短的一句話就告訴了我們11個信息。分別是:1、中國是賣方,美國是買方。2、鋼材是從上海裝運。3、有買方(美國)自己負責運輸。4、賣方無買保險的義務,為了鋼材安全由買方自己買保險。5、賣方(中國)負責鋼材出口手續和結關費用。6、由買方(美國)負責鋼材進口手續和結關費用。7、鋼材在裝運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裝運上船之后由買方承擔。(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8、買方付給中國的價格只有鋼材的價格。
9、只能由海路或運輸。10、買方租船后給賣方充分通知以便賣方貨交承運人。11、賣方交貨時給買方。充分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話就包含了11個信息。而CIF和CFR除了價格構成、運輸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樣。可以看出在國際貿易中剪短的幾個英文字母就將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設置的清清楚楚了,確實是簡化了商事主體談判的時間,節省了交易成本,從而提高了效率。促進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
另外,在介紹兩個貿易術語。分別是:DAP和DAT。這兩個貿易術語是《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的,是到運合同即賣方均需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個人認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辦理進口關手續和承擔費用時DDP是由賣方承擔,而DAP依舊是買方承擔。就這么一點區別。DAP和DAT在運費承擔、保險承擔、運輸方式上是一樣的,它們最大的區別是: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需承擔卸貨費;而在DAT下賣方需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來的費用。另外二者也不僅僅適用于海(水)路還適用于陸路、空運、多式聯合運輸等。
以上這7個貿易術語是我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中通過看書和聽視屏課學得的,這7個術語也是司法考試中要求必須掌握的。上面僅談的是自己對它的理解與認識。若有不足與缺漏之處,望廣大法學同仁不吝賜教。我認為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說掌握這些幾個術語已經足夠了,但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國際商事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的,我等在此坐而論道實際上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機會親自參與國際商事實踐,從而好好體會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商事來往中的魅力。
第三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國際私法的核心內容是在國際商事流轉和民事往來中發生法律沖突時如何選擇法律和適用法律的問題。圍繞這一核心,這一學科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國際私法的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第二部分主要闡述在各類經濟和民事交往中發生法律沖突時的法律選擇規則和應適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闡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的途徑、方法和步驟。
在諸多部門法中,國際私法是一門基礎而又復雜的學科。雖然國際私法的法律規范、原則及制度抽象繁復,被認為是晦澀難懂的理論,然而它所調整的涉外民事關系,卻與日常行為息息相關,觸及到尋常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國,國際私法有著很強的舶來性和移植性。
國際私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國際性商品交換和各國人員之間往來成為本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因素的國家中產生的。資本主義社會的興衰更替,使國際私法學的研究中心不斷發生位移,因此形成了各種理論觀點和法學派別。由于各國政治制度不同,經濟實力有差異以及受地理位置、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形成了形態各異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學習過程中,要采用分析比較的方法,博采眾長,為我所用。國際私法是闡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時法律適用的學科,實踐性很強,而且國際私法中的一些理論和制度,是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過程中產生的,與司法實踐有著不可分割的淵源。因此在全面、系統、準確地闡述國際私法基本原理的同時,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別是我國的案例,這樣,在忠實國際私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又作到了通俗易懂。
關于本門課我的學習方法如下:
(一)正確認識本門課程的涉外性質,以及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全面了解課程的體系、結構,對國際私法學形成一個整體的認識。
(二)樹立以沖突規范,法律適用為核心的觀念,并以此觀念貫通整個學習過程。
(三)掌握本學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以及有關的法律制度。具體說來,就是以我國涉外法律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為依據,從沖突法的理論,我國沖突法的立法及實踐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種涉外民事關系準據法確定的原則與理論,能全面了解國際私法的原理及學說,并在國際經濟流轉和民事往來的實踐中應用這些理論和法律適用原則。
(四)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能夠解決或知曉如何解決國際經濟民事紛爭。
第四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學習中,國際貿易術語的學習與理解顯得很重要。雖然這些標準和規則的共同條件是由各種民間組織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與任意性,但卻是在在廣泛的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簡化交易程序,縮短交易時間,節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為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下面僅就我自學到的知識談談對若干貿易術語的理解與認識。
首先是賣方義務最小的為EXW(工廠交貨)即是由賣方到賣方的工廠去提貨,只要買方出了賣方的工廠大門貨物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與所有的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責,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它適用于海(水)路、陸路、空中運輸的國際貨物,它給予買方的風險是最大的,買方除了承擔把貨物運至裝運地和運到目的地的貨物運輸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賣方國家的出口手續等費用,另外為了貨物的安全買方還要買一份保險,若是賣方所在國家不允許該貨物出口,其風險亦是由買方承擔。所以EXW除了特種貨物買賣、折價銷售貨物合同買賣外在國際商事貿易中很少用。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與EXW相對應的是DDP(完稅后交貨)這組貿易術語正好與EXW相反,它是要求將貨物送上門后才算履行完交貨手續。即貨物從賣方所在國出發賣方需承擔對所有費用分別是:將貨物運至裝運地的費用、辦理所在國貨物出口的一切費用、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所有費用、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及保險費用、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和進口所要承擔的一切費用。所以DDP與EXW相反為賣方所設對義務是最大的,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把貨物送上門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費用及風險均由賣方承擔。所以這種貿易術語一般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利潤下滑時賣方主動出擊時,賣方薄利多銷時選用。在賣方無力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時,同樣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下面的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重要的三個貿易術語:FOB、CIF、CFR這三組術語的共同點是:①風險轉移的時間相同: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②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③進出口手續辦理相同: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④適用于相同的運輸方式:海運和河運。它們的不同點我也找到了一個表將其概括下來了。參見下表:
在此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來說明這三個術語中的具體運用和這一個術語告訴了我們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間簽訂了300噸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FOB上海”就這么短短的一句話就告訴了我們11個信息。分別是:1、中國是賣方,美國是買方。2、鋼材是從上海裝運。3、有買方(美國)自己負責運輸。4、賣方無買保險的義務,為了鋼材安全由買方自己買保險。5、賣方(中國)負責鋼材出口手續和結關費用。6、由買方(美國)負責鋼材進口手續和結關費用。7、鋼材在裝運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裝運上船之后由買方承擔。(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8、買方付給中國的價格只有鋼材的價格。
9、只能由海路或運輸。10、買方租船后給賣方充分通知以便賣方貨交承運人。11、賣方交貨時給買方。充分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話就包含了11個信息。而CIF和CFR除了價格構成、運輸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樣。可以看出在國際貿易中剪短的幾個英文字母就將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設置的清清楚楚了,確實是簡化了商事主體談判的時間,節省了交易成本,從而提高了效率。促進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
另外,在介紹兩個貿易術語。分別是:DAP和DAT。這兩個貿易術語是《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的,是到運合同即賣方均需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個人認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辦理進口關手續和承擔費用時DDP是由賣方承擔,而DAP依舊是買方承擔。就這么一點區別。DAP和DAT在運費承擔、保險承擔、運輸方式上是一樣的,它們最大的區別是: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需承擔卸貨費;而在DAT下賣方需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來的費用。另外二者也不僅僅適用于海(水)路還適用于陸路、空運、多式聯合運輸等。
以上這7個貿易術語是我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中通過看書和聽視屏課學得的,這7個術語也是司法考試中要求必須掌握的。上面僅談的是自己對它的理解與認識。若有不足與缺漏之處,望廣大法學同仁不吝賜教。我認為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說掌握這些幾個術語已經足夠了,但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國際商事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的,我等在此坐而論道實際上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機會親自參與國際商事實踐,從而好好體會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商事來往中的魅力。
第五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國際私法的核心內容是在國際商事流轉和民事往來中發生法律沖突時如何選擇法律和適用法律的問題。圍繞這一核心,這一學科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國際私法的基礎知識和基本理論;第二部分主要闡述在各類經濟和民事交往中發生法律沖突時的法律選擇規則和應適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國際民事訴訟和國際商事仲裁程序,闡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的途徑、方法和步驟。
在諸多部門法中,國際私法是一門基礎而又復雜的學科。雖然國際私法的法律規范、原則及制度抽象繁復,被認為是晦澀難懂的理論,然而它所調整的涉外民事關系,卻與日常行為息息相關,觸及到尋常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我國,國際私法有著很強的舶來性和移植性。
國際私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國際性商品交換和各國人員之間往來成為本國經濟發展不可或缺因素的國家中產生的。資本主義社會的興衰更替,使國際私法學的研究中心不斷發生位移,因此形成了各種理論觀點和法學派別。由于各國政治制度不同,經濟實力有差異以及受地理位置、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等客觀因素的影響,形成了形態各異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學習過程中,要采用分析比較的方法,博采眾長,為我所用。國際私法是闡述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時法律適用的學科,實踐性很強,而且國際私法中的一些理論和制度,是在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過程中產生的,與司法實踐有著不可分割的淵源。因此在全面、系統、準確地闡述國際私法基本原理的同時,要配合以古今中外的案例,特別是我國的案例,這樣,在忠實國際私法學理論的基礎上,又作到了通俗易懂。
關于本門課我的學習方法如下:
(一)正確認識本門課程的涉外性質,以及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全面了解課程的體系、結構,對國際私法學形成一個整體的認識。
(二)樹立以沖突規范,法律適用為核心的觀念,并以此觀念貫通整個學習過程。
(三)掌握本學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論以及有關的法律制度。具體說來,就是以我國涉外法律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及國際慣例為依據,從沖突法的理論,我國沖突法的立法及實踐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種涉外民事關系準據法確定的原則與理論,能全面了解國際私法的原理及學說,并在國際經濟流轉和民事往來的實踐中應用這些理論和法律適用原則。
(四)采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能夠解決或知曉如何解決國際經濟民事紛爭。
第六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國際經濟法的概念、調整范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活動范圍包括國際貨物貿易及其相關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服務貿易;國際金融業務及間接投資活動,涉及貨幣、有價證券的跨國流通、交易;國際技術貿易和知識產權保護;由這些活動引起的跨國收費問題,和國際爭議解決問題。在以上活動過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從而形成了國際經濟法律規范和制度:
1、有關國際貨物貿易法律制度;2、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制度;3、有關國際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的法律制度;4、有關國際貨幣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制度;6、有關國際爭議解決法律制度;這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和范圍,他們構成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的對象。以上是按照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活動的不同領域對這一法律制度的范圍進行界定和分類;從法律規范自身的特點看,還可以把國際經濟法分為2類: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于私法或曰任意法。第2類是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也就是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微觀的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實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觀經濟管理法--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不平等--政府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干預--公法,是強制法。國際經濟法是具有邊緣性和綜合性的法律部門,在內容上它是綜合性的,它涉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商法,各國國內經濟法。說它有邊緣性是指它僅涉及有關法律部門中的一部分內容,不是全部內容。國際經濟法在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淵源等方面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內經濟法、國際商法有聯系、有區別。參加農場經濟將發展。
國家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及法律淵源。先說主體問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國際經濟法律關系和法律行為的實際參與人和實施者。不是指立法主體,也不是執法主體。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個人:個人作為一般民事關系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在國際貨物賣、國際知識產權交易、國際稅收征管方面,在國際爭議解決中,個人的可以成為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不過,個人受財力物力的局限,他們能在國際經濟關系中不是主要的主體。法人:包括公司、跨國公司與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這是國際經濟交往中最重要的主體。法人可以參與所有領域的經濟活動。
國際組織:是國家直接提供條約、公約、協議建立起來的法律實體,根據建立該組織的條約、章程行使權力和義務。國際組織有自己的資產和資金來源,具有參與特定的經濟和民事活動的能力,例如,聯合國下屬機構就從事某些采購活動。此外,國際組織制定的某些規范對國家實施的經濟管理活動產生影響。國家:是最重要的國際經濟關系主體。國家從事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管理行為,通常由其授權的政府機構實施。國家可以參加2類經濟關系:作為管理者,依據國際經濟管理法對跨國經濟活動實施宏觀調控和管制;作為一般民事主體,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受國際經濟交易法調整。在法律關系主體和法律調整對象方面,國家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有所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只是國家和國際組織,它主要調整國家之間在政治、外交、軍事、領土方面的關系,經濟關系雖然也屬于其調整范圍,但不占主導地位。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也不一樣,國際私法是沖突法,它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國家和國際組織也參加一定的民事關系,但不占主導地位,國際私法只限于為調整跨國民事活動提供尋求準據法的指引,并不直接調整國際經濟和民事關系。再說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經濟法的來源和表現形式,不同的法律,其效力也不同。
主要有:國際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正式的國際條約、協議具有國際法的效力,對于參加國有約束力,經過一定的轉化程序成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國際條約按照其內容不同,有限可以直接在司法中適用,有限不能直接適用,有的屬于強制性規范,例如,WTO規范,有的屬于任意性規范,例如GSG。國際商業慣例:是由國際組織制定的,以正式文件形式頒布的規范化的商業慣例,它不同于一般的商業習慣和習慣做法。雖然國際商業慣例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是由于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承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由于許多商業合同中直接并入了商業慣例,承認他們的約束力,致使國際商業慣例成為調整商事交易的,事實上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廣泛地使用商業慣例,這和國內商業交往不同,是一個特點。國際商業慣例如:《國際商事合同慣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內立法:包括國內判例法和制定法,不是所有的國內立法都屬于國際經濟法范圍,只有那些調整國際經濟領域活動的民商立法,涉外經濟立法才屬于國際經濟法的范圍。通常,一國的法律只具有域內效力,當某種國際法律關系與該國具有屬人或屬地的密切聯系時,或者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采納了某種國內法作為調整國際交易的準據法時,該國的國內法具有域外效力,于是,國內法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部分。國際組織決議:一項重要的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WTO、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世界銀行(IBRD)都主持制定了某些國際協議和決議,成為國際經濟法的一般原則和規則,該組織成員國在制定國內政策法令時,應遵守國際組織制定的協議文件和發布的決議。國家經濟法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作用,通常是經過國家完成的。
三、知識產權的概念和范圍
民事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是四大民事權利之一,知識產權是和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所有權相區別而存在的。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及特征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智力創造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志權等其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作為法律所確認的知識產品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具有以下特點:
1。權利客體是一種無體財產。知識產權的客體不是有形物,而是知識、信息等抽象物。
2。權利具有地域性。知識產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法律獲得承認和保護的知識產權,只能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識產權域外效力的取得,對著作權而言,依賴于國際公約或者雙邊協定即可;專利權、商標權則必須由他國行政主管機關的確認,方可產生法律效力。
3。權利具有時間性。知識產權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無法永遠存續。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知識產權受到保護,超過法定期間,相關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護客體,而成為社會的共同財富,為人們自由使用。
四、試論知識產權的特征
過去,人們常將專利權、著作權等傳統知識產權的效力理解為一種權利人能積極實施和利用的專有權。其實不然,知識產權的本質不在“行”,而在“禁”上。《專利法》第11條以排他性的方式表述了專利權的內容,即專利權人享有禁止他人未經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顯然,法律上并未明確專利權人就必然享有其實施權。事實上,在專利領域存在著大量的改進專利(也稱從屬專利),它們是建立在他人專利(在先專利)基礎之上的。這類專利的權利人未經在先權利人的同意或未經強制許可是不可實施自己的專利的。可見,專利權人對自己專利的實施必須以這種實施不與他人的在先專利權或其它在先權利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范相抵觸為前提,專利權只不過是一種能禁止他人非法實施的權利而已。同樣,著作權也是一種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權利。作品具有多種利用方式,在各利用行為上設置相應的獨占支配權利,則構成《著作權法》第10條確定的各分支財產權內容。根據《著作權法》第12條的規定,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第34條,第36條第二款、第39條第二款也規定第三人使用演繹作品時,除須取得該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外,還應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據于這些規定,可以認為,原作品權利人對演繹作品能夠主張一定的權利,換言之除演繹作品著作權外,原作品著作權的效力也及于演繹作品的利用。因此,演繹作品的作者雖對其作品享有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數項財產權利,但其利用方式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作品(即原作品)權利,也不可為之。
可見,知識產權這種支配權的核心是禁止權,即禁止他人對成果信息的非法利用的請求權。對權利人而言,只要禁止無原權人的非法實施或使用就可保持或恢復原有的獨占狀態。因此,可以說傳統知識產權在禁止他人特定利用行為這點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采取的特定行為禁止手法并無二樣,兩類型在制度設計上,均以(或應從)賦予禁止(非法利用)請求權為出發點。
然而,不同的知識產權對其相應信息的排他支配強度和性質是不相同的。除商業秘密僅是一種以保密性為條件的事實上的獨占支配,并未嚴格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支配權外,屬工業產權的專利權和商標權表現7為對相應信息的絕對的支配權。比如專利權具有遮斷效(Sperrwirkung,可譯為阻止效),即專利權人不但對自己的發明創造享有支配權,而且對他人獨自開發出的同樣的或實質相同的發明創造也享有支配權,他人取得權利的可能性因此受到阻止。專利權的這種效力表明專利權是絕對的獨占權。而著作權卻不具備遮斷效,即著作權人只對自己創作的特定作品信息享有支配權,他人創作的作品信息即使客觀上與之相同,只要不存在剽竊行為,他人同樣取得著作權。可見,著作權只是相對的獨占權。
我國新刑法即97年刑法,其分則共有十大類罪名,分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七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這個學期是大四的最后一個學期,我們接觸了《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這門課程。經過近一學期的課程的學習,同時在老師平時的悉心教導下,我對國際貿易這門學問有了嶄新的認知與了解,并對這門學科產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
我學的專業是市場營銷專業,《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屬于學科基礎選修課。但是我選擇了學習這門課程,因為我深知企業的發展是建立在經濟全球化的基礎上的,或者說大型企業開展國際營銷活動與國際貿易是分不開的。從20xx年的金融危機就可以看出: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國際貿易在全球范圍內普遍縮水,與此同時,全球各大企業也面臨重大困境,特別是對營銷活動的開展,其業務依賴于其他企業的國際貿易,一旦這些企業的國際貿易量減少了,企業的營銷活動也難以展開。因此,在當今這樣一個全球化的環境下,學習市場營銷必須對國際貿易有所了解!
課程主要內容
國際貿易是指不同國家(和/或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活動。國際貿易是商品和勞務的國際轉移。國際貿易也叫世界貿易,它分為國際貿易理論與國際貿易實務。這本教材中雖然沒有在目錄中明確標明整本書分為國際貿易理論與國際貿易實務兩部分,但經過到現在為止近一學期的學習,可以看出這本書也是在結構分為這兩部分。
1.國際貿易理論
國際貿易理論的發展大致經歷了古典、新古典、新貿易理論以及新興古典國際貿易理論四大階段。
古典和新古典國際貿易理論以完全競爭市場等假設為前提,強調貿易的互利性,主要解釋了產業間貿易。二戰后,以全球貿易的新態勢為契機,新貿易理論應運而生,從不完全競爭、規模經濟、技術進步等角度解釋了新的貿易現象。新興古典國際貿易理論則以專業化分工來解釋貿易,力圖將傳統貿易理論和新貿易理論統一在新興古典貿易理論的框架之內。
2.國際貿易實務
國際貿易實務主要包括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貨物運輸、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以及合同條款和付款方式等。
貿易術語是構成國際貿易單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故又稱為價格術語或價格條件;同時還是用以劃分買賣雙方在交接貨物過程中各自應承擔的責任、風險和費用。而交貨地點往往成為劃分責任、風險、費用的界點。商品交換離不開運輸,對外貿易運輸是外貿業務中的一個
重要環節。對外貿易運輸方式種類很多,其中,海洋運輸占有重要的地位。貨運保險與貨物運輸一樣,是國際貿易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保險涉及的范圍很廣,內容也較復雜且技術性強。貨運保險的種類取決于運輸方式,而海運又是國際貨物運輸的主要方式,海運貨物保險在國際貿易中便具有突出的重要意義。價格、裝運、結匯是國際貿易中的三大問題,在國際貿易中,大多以匯票作為支付工具、以信用證(L/C)作為支付方式進行貨款的結算。貨款的收付不單純是一個技術問題,而且還受到各種政治和經濟因素的制約。
在學習中,要以國際貿易基本原理和國家對外方針政策為指導,把課程中所學到的基礎理論和基本政策加以具體運用。力求做到理論與實踐、政策與業務有效地結合起來,不斷提高自己的分析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八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一、國際法的主體中,關于國家主權的豁免。之所以產生國籍主權的豁免,是因為平等者間無管轄權。國家主權豁免中,我們要注意這幾個問題:1、司法管轄豁免,司法管轄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執行三方面都必須得到國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國家的同意不得推定為對其他方面的同意。2、國際上對國家主權豁免分為絕對豁免和相對豁免,我國采用絕對豁免原則,而西方一些國家采用相對豁免原則,相對豁免是指將國家行為加以區分,主權行為、管理行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為、商事行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棄分為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兩種,默示放棄是通過起訴、正式應訴、提起反訴、介入訴訟的行為來放棄豁免,注意只有這四種行為。
二、國際法的主體中,關于承認的問題。1、承認具有單方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認的形式分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兩種,默示承認是指通過建交、正式接受領事、締結政治性條約和正式投票參加政府間國際組織四種方式。3、國家承認是基于領土的變更,分為獨立、合并、分立和分離,政府承認是基于劇烈革命和政變等導致的政府更迭,對政府承認的條件是有效統治原則。對交戰團體和叛亂團體的承認,后果是交戰團體或叛亂團體自己承擔國際責任,除非該團體自己掌握國家政權,組建新政府。
三、國際法主體的法律責任中國家的間接責任,這個知識點,往年考試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團體本身對外國或外國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國家承擔責任,但如果國家對這種行為或其后果的發生有失職或縱容,則可能導致國家的間接責任。
四、國際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的新發展。1、雙罰原則。2、國際刑事法院。3、國際賠償責任,國際賠償責任是一種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注意兩個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雙重責任制,國家承擔補充性的連帶責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國家責任制。
五、空間法上關于界河利用的問題,這里要注意以下三點:1、兩國以河流為界,可航行的,界線為主航道中心線,不可航行的,界線為主河道中心線。2、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過中心線,但不能隨便到對岸靠港,除非遇難。3、捕魚只能在本國的一側,不可越過中心線。
六、海洋法上的領海。1、領海的范圍:一般為12海里。2、外國船舶的無害通過權,依據海洋法,有12項行為是有害的,例如外國船舶通過時搞科學實驗、捕魚、上下人員、裝卸貨物、起降直升機等行為,通過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難、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此外注意任何有關與通過無關的行為均需得到允許。而且這里不包括軍艦,但外國政府船舶同樣享有無害通過權,潛水艇通過時要展示國籍。3、沿海國的管轄權,原則上,沿海國不予管轄,例外:a,行為有害沿海國利益,b,應船長或船旗國使領館代表的請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連區。1、毗連區的范圍,24海里減去領海寬度,2、沿海國的權利,沿海國在海關、財政、衛生、移民四個方面有管制權,3、特點,毗連區具有依附性,或為公海或為專屬經濟區,沿海國主張專屬經濟區的,實行專屬經濟區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專屬經濟區。1、專屬經濟區的范圍,領海基線起不超過200海里。2、沿海國的權利及特征,權利主要是資源開發的主權權利,權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須經宣告,主張了才有。專屬經濟區里還有相應的立法權和執法權,對于違法行為,沿海國可以采用一定的執法手段,我們用一個順口溜來記憶它:登臨逮捕走司法,提供擔保即放他,盡快通知船旗國,不能監禁與體罰。這里的監禁與體罰僅針對非法捕魚的行為。3、他國權利,航行、飛越、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簡記為航飛鋪。
九、外空活動法。外空活動法中注意三項制度:1、登記制度,登記要采用雙重登記制,即要在本國與聯合國秘書長處登記,如果是兩國共同發射的,則有一國向聯合國秘書長處登記即可。2、營救制度,營救國要盡力營救、及時通知、安全交還。及時通知包括通知發射國和聯合國秘書長。3、責任制度,a,凡是外空對外空造成的損害,一律實行過錯責任,兩方均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B,凡是外空對近地面造成損害的,一律實行絕對責任。C,外空先碰撞,然后又造成近地面損害的,碰撞各方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D,對地面建筑物的損害,由碰撞雙方承擔共同的絕對責任。
十、屬地屬人管轄權的碰撞。1、外交保護從性質上講,是屬人管轄權的體現;從本質上講,是處理國家間關系的制度;外交保護的條件:①因他國不當行為受損害,他國的不當行為分為積極的作為與消極的不作為。②國籍連續。③用盡當地救濟。注意,不是所有的當事人申請外交保護的情形,國家都要給予外交保護,國家也可以不依當事人申請主動給予外交保護。2、引渡,引渡是無條件無義務的,要注意引渡的四個原則:雙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國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得隨意轉引渡。3、庇護,庇護是對外國政治犯、難民準許入境、允許居留、給予保護和拒絕引渡的行為,在性質上他是屬地管轄權的體現,是權利而非義務。對象是政治犯、難民。我國認為域外庇護不合法。
十一、外交特權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轄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則,但有四項例外:
① 外交人員在接受國的私有不動產物權訴訟。
② 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或受贈人的繼承事項訴訟。
③ 外交代表在接受國內在公務范圍以外所從事的專業或商務活動的訴訟。
④ 外交人員主動起訴而引起的與該訴訟直接有關的反訴
這個考點還沒有考察過。
十二、領事特權與豁免,(1)館舍,①非經館長允許,不得進入工作區域,與火災或
其他災害需采取迅速保護行為時,可推定館長同意;②接受國負有保護責任;③領館財產原則上不得征用,但卻有必要時,可以征用,但要給補償。
(2)、人員,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機關以裁判執行的除外;②管轄豁免,這
里我們注意,領事人員對職務行為享有司法管轄豁免,對非職務行為不享有司法管轄豁免;③作證:職務行為所涉事項豁免,非職務行為所涉事項不豁免。
十三、紐倫堡原則,這里注意紐倫堡原則后又發展出來幾項新原則:對戰爭罪行和危
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原則;戰爭罪犯不得庇護原則;國際合作原則。
十四、國際刑事法院(icc),(1)、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罪刑:發生于規約生效后的滅絕種族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2)、管轄對象:個人,注意不審國家;(3)、管轄依據: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締約國;②被告是締約國國民;③犯罪在締約國境內實施;④非締約國決定接受icc對在境內實施的或由其國民實施的一項具體犯罪的管轄權。
第九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在這學期中,我們集中學習了《國際私法》。通過老師的講解和自學,我對這門學科的有關知識有了一定的認識。國際私法產生之初,是產生于各國的民法典,例如,1756年的巴伐利亞民法典、1794年的普魯士民法典、1804年法國民法典都是在民法典中對國際私法的內容做了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私法的立法已突破了原有的模式而被廣泛的規定于各種民商法典中,并向法典化方向推進。
學科的重點在于它的理論部分,體現在教材上也就是前四章的內容。具體而言,國際私法的學說史、沖突規范的結構與類型、準據法的確定、反致、公共秩序保留等內容又是這四章的重點。從第五章開始,屬于國際私法的分論部分,主要解決各種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所以每一章關于法律適用的部分也很重要。
國際私法在世界范圍內是公認的一個獨立的法律學科,它主要解決涉外民事關系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各國在國際私法的立法方式上有很大差別,主要有三種方式:法典式、專章專編式以及分散式。瑞士、日本等國是通過法典的形式來規定國際私法的,即法典式;我國將國際私法的內容分別規定在不同的法典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在民法典、海商法、票據法、繼承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中都有國際私法的有關規定。嚴格來講,說國際私法只是規定在民法通則中,是不全面的。各國的民商法典中都有分散規定國際私法的情況。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系為調整對象,以確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為前提,以解決法律沖突為核心,由外國人民事地位規范、沖突規范、統一實體規范和國際民事訴訟和仲裁程序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簡言之,國際私法就是解決法律沖突問題的法律部門。無論以沖突規范調整也好,統一實體規范調整也好,都是為了解決法律沖突問題。
國際私法的客體主要是法律事實,包括位于外國的物、發生在外國的事等等。國際私法調整的對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這種民事關系指涉外的財產關系以及與涉外財產關系有關的人身關系。這種涉外民事關系具有下列特征:一是涉外性,包括三個方面:主體涉外,指民事關系主體一方是外國人;客體涉外,指涉外民事關系的客體位于外國;內容涉外,指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事實或稱作涉外民事關系的權利與內容發生在國外。二是廣泛性,指涉外民事關系不僅指一般意義上的民事關系,例如涉外婚姻關系,涉外繼承關系等,還包括涉外的貨物買賣,貨物運輸,貨物保險,貨款支付,國際投資等經濟關系。三是國際性,涉外民事關系是通過不同國家自然人、法人之間的經濟、民事關系體現出來的,這種關系表面上現表為自然人法人之間的關系,實質上這種民事關系是由國家之間的關系決定的。國家的對外政策,國家和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經濟關系直接影響不同國家之間自然人法人之間的民事關系。
國際私法“禁止反言原則”是指在國際經濟交往中,當事人之間在簽訂合同時所做的承諾,以后不能反悔。“禁止反言原則”出自于英國的“判例法”,后為美國所接受并予以發展,現在英美法系國家都以“判例法”、“成文法”的形式對這一原則做了規定。大陸法系國家雖然在立法上沒有明確規定這一原則,但大陸法系國家在立法中所確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中也包含了“禁止反言原則”的合理因素,有的國家把“禁止反言原則”作為國際慣例來適用。
單邊沖突規范是指沖突規范的系屬直接指明涉外民事關系只適用內國法或者只適用某一特定的外國法。而雙邊沖突規范指的是指沖突規范的系屬并不指明涉外民事關系適用內國法,或者適用外國法,而是指出一個客觀標志或提出一個法律使用原則,根據這一客觀標志或法律適用原則,結合涉外民事關系的事實情況,確定涉外民事關系應該適用內國法,還是適用外國法。舉一個雙邊沖突規范的例子: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這里面的系屬:侵權行為地法律,可以是內國法,也可以是一個特定的外國法。所以,可以分解為兩個系屬分別為內國法和一個特定外國法的單邊沖突規范。
第十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在成為國際經濟法博士研究生之前,我看過國際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法的書,但都基本上限制在教材上,而教材的內容基本上差不多,在準備考博的2個月里,也確實看了一些專門的著作和論文,有點提高,但心里是茫然的,因為不知道自己將來會寫什么論文,和寫什么博士論文。
進入人民大學的第一個月,我依然是茫然的,沒有辦法之下,就亂開始學習了,先買了英國學者MACOLMNSHAW的《國際法》英文原著,開始啃。啃了一個月,才啃了一遍,而且只是查了單詞而已。我開始害怕起來,象這樣學習,怎么能夠在3年內通過博士論文答辯呢?本來我去啃英文原著,就是因為我在英文提前通過考試中拿了157個博士生里的第一名,全人大880名博士生中的第八名,我有了自信心;因為我認為如果我都看不懂英文原著,法學博士生里還有誰能看懂呢?但是,實踐證明,即使是我這個第一名,如果只是看英文原著,也是行不通的。因為我們只有3年時間。我們的看書,必須結合畢業拿文憑和學位的現實需求。日后要真做學問,再看那些原著吧。
第二個月開始,我就暫停了看英文原著,開始四處看國際法的書,以國際經濟法為主。我發現三個事實:第一,我的基礎薄弱。我大學學英文教育,碩士是法律碩士專業,而且寫的是法理學的碩士論文,博士的考上,可說是僥幸,只看了2個月,怎么就考上了?而且還是導師名下的第一名。我把自己定義為基礎薄弱的國際經濟法博士生。第二,我的素質不錯。我發現我在學習的過程中,非常善于思考和聯系,通常我能從一本書中,看出很多個論文題目的火花。雖然目前我還不能系統地進行論文的寫作,也無自信和基礎去寫作,但我已經發現,我是一個做學問的材料。第三,雖然我離37周歲僅剩17天的年紀才開始讀博士,但之前17年的工作經驗和人生閱歷,卻使得我能夠脫離純粹學術人的作風,不拘泥于套套,能夠以一個比較奇特的視角來思考學術問題,這是任何一個沒有多少社會實踐經驗的教授所不能比擬的。學術作品如果不能對實際工作產生指導,或者不和實際工作血脈相通,這種學術作品是要被淘汰的。我來自社會,我將我所浸淫的實踐環境所產生的要求帶到了學術圈子,如果我向懶散的方面走,我將寫出套式論文或平淡的論文,如果我向勤奮的方面走,我將寫出理論和實際完美結合的好論文。
雖然只看了1個月,我卻在最近的3天,找到了一個令我驚喜的領域,在這個領域里,國際經濟法的理論和實踐的研究簡直是一個空白。我為之高興了一段時間。簡單來說,我發現:一、我可以將行政法領域的最新研究方向軟法的研究帶入到國際經濟法領域。二、我可以在國際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方面,國際經濟法的價值、分類等方面作出新成果。
我在看書的過程中,思想的火花不斷爆發,使得我不得不經常停止,先把我想要寫的論文題目記下來,寫了20來個。我知道我現在還不能動筆,因為論文光有思想火花是不夠的,沒有足夠的素材和知識基礎,等于沒有足夠的柴火,這樣思想的火花恐怕閃爍了幾下,就會熄滅。所以,我現在非常清醒而謹慎地準備著。
我在人大圖書館找書,圖書館真的沒我想象的好,里邊只有2排,很多舊書,翻來翻去,就那么幾本。一開始我感覺很失望,因為我覺得沒有多少資料來源。現在,我感覺國際經濟法的資料,就如同一盤象棋。一盤象棋就是那么幾個子。但是,如果我們下得好,這個象棋的子,可以變化出無數的奇妙的招數。只要我能抓住其中的一招,我就夠了。我可以研究象棋如何開局,如何進行中盤的運作,如何進行殘局的處理,甚至可以研究象棋的起源,也可以研究象棋棋子的來源,啊,可以研究的實在太多了,就看我能不能想到研究的對象以及研究所需要的理論知識和資料。我再也不感嘆資料的缺少了,讓我的個人創造力去發揮吧。
作為博士研究生才2個半月,但我已經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我真的為自己高興。雖然我走了很遠的彎路,才回到學術的圣地,但我只感嘆我的青春和愛情在彎路上受到了摧殘,我卻不遺憾那些在痛苦和彷徨中折騰的過往,我唯一祈望我能夠繼續健康和不必要為經濟擔憂,我想我是能夠成為中國國際經濟法的一個學者的,也許還是一個有名的學者呢。
第十一篇: 國際私法學習心得體會
在國際經濟法的課程學習中,國際貿易術語的學習與理解顯得很重要。雖然這些標準和規則的共同條件是由各種民間組織制定的具有很大的隨意性與任意性,但卻是在在廣泛的國際貿易中不可或缺的。其起到了簡化交易程序,縮短交易時間,節省交易成本的目的。同時也為解釋合同和解決爭議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下面僅就我自學到的知識談談對若干貿易術語的理解與認識。
首先是賣方義務最小的為EXW(工廠交貨)即是由賣方到賣方的工廠去提貨,只要買方出了賣方的工廠大門貨物所產生的一切風險與所有的一切費用均由買方負責,賣方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它適用于海(水)路、陸路、空中運輸的國際貨物,它給予買方的風險是最大的,買方除了承擔把貨物運至裝運地和運到目的地的貨物運輸費用外還要承擔貨物在賣方國家的出口手續等費用,另外為了貨物的安全買方還要買一份保險,若是賣方所在國家不允許該貨物出口,其風險亦是由買方承擔。所以EXW除了特種貨物買賣、折價銷售貨物合同買賣外在國際商事貿易中很少用。當買方無力辦理出口清關手續時,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與EXW相對應的是DDP(完稅后交貨)這組貿易術語正好與EXW相反,它是要求將貨物送上門后才算履行完交貨手續。即貨物從賣方所在國出發賣方需承擔對所有費用分別是:將貨物運至裝運地的費用、辦理所在國貨物出口的一切費用、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所有費用、貨物在途中的風險及保險費用、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和進口所要承擔的一切費用。所以DDP與EXW相反為賣方所設對義務是最大的,用一句話概括就是把貨物送上門才算完,之前的所有費用及風險均由賣方承擔。所以這種貿易術語一般在經濟蕭條時期企業利潤下滑時賣方主動出擊時,賣方薄利多銷時選用。在賣方無力辦理買方所在國進口結關手續時,同樣也不宜選擇這一貿易術語。
下面的是國際經濟法中最重要的三個貿易術語:FOB、CIF、CFR這三組術語的共同點是:①風險轉移的時間相同:裝運港貨物裝運上船②交貨地點相同:裝運港③進出口手續辦理相同:賣方辦出口,買方辦進口④適用于相同的運輸方式:海運和河運。它們的不同點我也找到了一個表將其概括下來了。參見下表:
在此舉一個例子來說明來說明這三個術語中的具體運用和這一個術語告訴了我們什么信息。例如:“中美之間簽訂了300噸的鋼材買賣合同,約定FOB上海”就這么短短的一句話就告訴了我們11個信息。分別是:1、中國是賣方,美國是買方。2、鋼材是從上海裝運。3、有買方(美國)自己負責運輸。4、賣方無買保險的義務,為了鋼材安全由買方自己買保險。5、賣方(中國)負責鋼材出口手續和結關費用。6、由買方(美國)負責鋼材進口手續和結關費用。7、鋼材在裝運上船之前風險由賣方承擔,在裝運上船之后由買方承擔。(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8、買方付給中國的價格只有鋼材的價格。
9、只能由海路或運輸。10、買方租船后給賣方充分通知以便賣方貨交承運人。11、賣方交貨時給買方。充分通知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由此可以看出,短短了一句話就包含了11個信息。而CIF和CFR除了價格構成、運輸安排、投保以外和FOB一樣。可以看出在國際貿易中剪短的幾個英文字母就將買方和賣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設置的清清楚楚了,確實是簡化了商事主體談判的時間,節省了交易成本,從而提高了效率。促進了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
另外,在介紹兩個貿易術語。分別是:DAP和DAT。這兩個貿易術語是《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新增的,是到運合同即賣方均需將貨物運到指定的目的地所使用的貿易術語。個人認為DAP合同和DDP合同大部分是相同,唯在辦理進口關手續和承擔費用時DDP是由賣方承擔,而DAP依舊是買方承擔。就這么一點區別。DAP和DAT在運費承擔、保險承擔、運輸方式上是一樣的,它們最大的區別是:在DAP下賣方只需在指定目的地把貨物處于買方控制之下,而無需承擔卸貨費;而在DAT下賣方需承擔把貨物由目的地的運輸工具上卸下來的費用。另外二者也不僅僅適用于海(水)路還適用于陸路、空運、多式聯合運輸等。
以上這7個貿易術語是我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課程中通過看書和聽視屏課學得的,這7個術語也是司法考試中要求必須掌握的。上面僅談的是自己對它的理解與認識。若有不足與缺漏之處,望廣大法學同仁不吝賜教。我認為從司法考試的角度來說掌握這些幾個術語已經足夠了,但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國際商事的發展也是日新月異的,我等在此坐而論道實際上是沒有多少發言權的。所以真希望以后有機會親自參與國際商事實踐,從而好好體會國際貿易術語在國際商事來往中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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