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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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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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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一

內部控制是保證單位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糾正錯誤和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貫穿于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存在經濟行為,就需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責任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有關管理制度中,都應具體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得是否科學、完善,對單位的財務管理影響重大。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如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并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一些小型單位因為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很多。但是應通過更嚴密的監督和復核,以彌補劃分的不足。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依據內部控制的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人及對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會計人員,先審批后審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

(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

(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

(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

(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

(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支筆”審批錯誤的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更是難有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應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于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會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于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并且,由于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3、多重審批模式。這是指所有財務收支均需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批人員共同審批。在實際工作中,這種制度的具體做法各不相同:有的單位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單位負責人后審;有的單位實行職能部門負責人先審,分管領導后審,有的甚至還需要單位負責人最終審批;也有的單位實行分管領導先審,單位負責人后審;等等。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符合內部控制制度的相互牽制原則,能夠提高審批質量。如小天鵝集團的“裁決”制度,就是先由業務員申領支出裁決,附上單據并簽字。再由部門會計核對預算并簽字,報部門主管審核,之后報財務總監審批,最后由董事長簽字。可見該審批程序相對較為繁瑣,比較適合于大型集團單位采用。

4、混合審批模式。混合審批模式實際上是上述三種模式的結合運用。它規定在一定的業務范圍和金額范圍內由一人審批,超過一定范圍和一定金額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審

批人員共同審批。這種模式針對不同的財務收支業務采取不同審批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序上簡化審批程序,也加強了對重要財務收支項目的控制。但這種審批制度在實際運用中容易被人采用“化整為零”的辦法逃避雙審或多審。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二

為了加強全鎮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提升全鎮財務管理水平,促進財務工作規范化,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法》、《預算法》和上級關于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管理的要求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鎮實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會計法》及國家財經法規的各項規定,搞好會計核算,嚴格執行各項經費開支標準,控制預算定額。挖掘增收節支潛力,協助領導管好財、用好財,為領導起到參謀助手作用。

2、認真審核報銷或開支的各種原始票據是否符合規定,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登記總賬、明細賬,做到數字真實、憑證完整。按時、準確編報各種會計報表,做到帳表相符。每月25日,將財務報表和下月用款計劃(及公用經費書面申請)上報鎮財政辦。

3、每年初,會計人員根據上年度決算報表和會計資料,做好舊賬沖轉,將各科目余額結轉新年度賬薄,并試算平衡。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設置并健全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便于核算。年終在鎮財政辦的指導下,做好年終決算及決算報表工作并撰寫決算分析報告。

4、按照上級規定要求,做好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工作、辦理干部職工“五險一金”的調整和上繳手續、做好干部職工的藥費報銷工作。

5、做好年度預算的編制工作,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開支標準和范圍,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對不符合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拒絕辦理。

6、做好債權債務的催收工作,定期向領導匯報“應收賬款”的賬齡情況,及時通知相關部門進行催收。按照領導的要求和規定程序,及時處理呆賬、死賬。

7、按會計制度規定,每年固定資產至少盤點一次,會計人員要安排好時間,做好固定資產的定期盤點工作,并按規定程序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8、嚴格按規定領用并保管好“統一收據”,做到填寫清楚,數字、文字正確,印章齊全。

9、負責會計檔案的歸檔工作,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自行保管一年期滿后及時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1.負責現金管理、支付、存取及有關的結算工作,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收入的現金應于當日送存銀行,不得坐支和挪用,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2.負責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支票的管理。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以“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3.負責日常的收付及報銷工作,嚴格審核原始票據,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及開支有權拒絕受理,做到收款有收據,付款有憑據。

4.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帳,已辦理完的收、付款憑證按序、時逐筆登記,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5.負責銀行送款、結算及銀行有關業務往來工作。月末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6、負責記賬憑證的填制工作,要求數字準確、摘要清楚、內容完整。

7、每月25日前編制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報告單,連同會計記賬憑單交予會計人員。

8、負責藥費、補貼等項的造冊、發放工作。

1.崗位分離。會計、出納崗位分設,不得互兼,依法進行會計核算。

2.賬錢分離。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銀行存款和現金收付業務由出納辦理,出納人員不得兼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票章分管。出納人員掌管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會計人員保管“統一收據”,發出時做好登記,以舊換新。

銀行預留印鑒(單位財務章和法人章),由出納和會計人員分別保管,簽發支票雙人蓋章。

1、建立嚴格的預算編制制度。單位一切收入、支出必須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2、根據部門年度發展計劃,合理地編制年度預算。預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經鎮財政審核一把鎮長審批后,下達部門預算指標,并按單位用款計劃進行撥款。

3、要按照批復的年度預算組織收入,安排支出,嚴格控制無預算支出。

4、年度預算一經批復,一般不予調整。因政策變化,突發事件等客觀原因影響預算執行的,按規定程序報批。

1、加強預算外收入管理,各單位各項收入的`取得,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禁亂收費。

2、事業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均為國家財政性資金,按照上級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嚴格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單位收取的支教費、出租收入、經營收入、業務收入、回扣款項、其他收入等要全部繳存財政專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直接坐支、公款私存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違紀行為。但預算外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不變。

3、專項資金管理。凡屬工程、基建、 維修、拆遷、設備購置等專項資金,各部門要向鎮財政上報資金撥款報告,經一把鎮長簽字審批后撥款。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允許截留挪用。

1、公用經費支出必須憑正式發票報賬。比如:購買辦公用品、固定資產、禮品及招待費、汽車修理費等支出,要求索取正式發票報賬。

2、支出票據上的內容必須具備:單位的名稱;開票的日期;出票方單位公章(要求:清楚);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支出票據,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

3、支出票據上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如有錯誤,要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要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4 、對修車費、購買固定資產、購買藥品等支出票據,票后必須附有出票單位蓋章簽字的明細表或驗收證明。

5、加強票據規范管理,嚴禁白條入賬。

6、各項支出票據,簽字審批手續必須齊全。

1、人員經費支出。必須由財務制表人簽字和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后,方能發放(或送交財政局進入統發)。預算內資金工資項目的發放,嚴格按照區人事局的批復和鎮財政的通知標準發放;預算外資金的支出,要按照鎮政府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發放。任何單位不準私自提高發放標準、擴大發放項目。

2、公用經費支出,不論預算內或預算外,凡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要由經手人和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后方能報銷;凡數額在1000元以上的,事先要提出書面申請,經鎮財政審核并報分管鎮長批準后,方能使用,同時由經手人、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后方能報銷。

1、嚴格執行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制度,年度終了前,各單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并及時做好賬務處理,真正做到賬實相符,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2、對新購入的固定資產手續必須齊全,并要及時記入固定資產總賬和明細賬,對應該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審批、銷賬手續。

3、加強固定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等)。單位固定資產的處置,應先向鎮財政辦公室出具書面申請,經財政辦核實同意報鎮分管領導審批后,才能處置。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其變價收入作為預算外收入,及時上繳財政專戶。

1、會計檔案管理,規范財務檔案管理是做好財務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會計檔案的內容、保管時間、移交和銷毀,嚴格執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中“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聯合下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2、各預算單位主要領導要重視和支持財務工作,加強預算內、外資金的管理,并自覺接受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會計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鎮財政將定期對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狀況進行審計。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鎮財務管理規定的單位,要責令其改正;對不重視財務管理、不執行本規定或在審計中發現問題要求整改而不及時整改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或建議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三

為了規范本部門資產管理,加強國有資產核算、購置、保管、使用、處置等事項審核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和市財政局關于資產管理的具體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嘉興市旅游委員會資產管理制度。

1、本部門資產包括嘉興市旅游委員會和嘉興市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受托代理資產。

2、按照國有資產“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本部門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承擔管理主體責任。

3、本部門資產管理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4、建立不相容崗位分離制度,按規定分設出納和會計崗位,出納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財務專用章由會計專人保管,個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按照規定應當由有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嚴格履行簽字或蓋章手續。

5、資產購置:本部門資產購置以履行職能和促進旅游事業發展需要為基礎,購置資產功能與職能相匹配,不購置與履職無關的資產。資產購置計劃與年度部門預算計劃同時申報,各類資產購置數量、品牌、價格上限、購置渠道等,嚴格按照市財政局每年核定標準和政府集中采購文件要求辦理。

6、資產保管:對資產實施歸口管理,辦公室牽頭負責流動資產、受托代理資產的保管和清查,固定資產保管分工負責,明確固定資產使用人為保管責任人。財務、檔案、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固定資產,由負責財務、檔案和保密工作的專人保管、專人使用,按照嚴格執行接觸限制和使用審批相關規定。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和每年一次定期清查制度,落實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確保資產安全完整。

7、資產使用:各類資產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在流動資產使用管理方面,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開立、變更和撤銷銀行賬戶;在固定資產使用管理方面,嚴格執行市財政局規定的不同資產配置和使用年限要求,資產使用人為使用管理責任人;在受托代理資產使用管理方面,除每年預留改制企業退休職工需按月繳納的'費用和慰問體檢等基本福利費用外,其余資金按照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要求,對于實有賬戶余額中未來一年內未列入使用計劃的資金,按照財政規定程序,通過內部詢價方式選定銀行,簽訂定期存款協議,辦理定期存款相關手續,利息收入按規定上繳市財政統一管理。

8、資產核算與處置:建立資產臺賬,財務會計人員負責定期對貨幣資金、實物資產進行核對、清查和盤點,對賬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進行處理,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對于到期破損應報廢的固定資產,按照規定做好資產報廢、賬務處理、清點和交還市財政資產回收管理局等相關手續。

9、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本部門固定資產一律不外租、不外借、不對外投資,僅限于內部人員辦公使用。

10、落實資產信息管理要求,根據市財政局各年度工作部署,按時完成資產的統計、報告、分析等相關工作,做好資產的動態管理。

11、法律責任:本部門資產管理中,如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四

根據國家有關的會計法規,結合單位類型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應的財務機構,配備相應的會計人員,制定職責分明的崗位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包括:財務機構內部崗位設置及各崗位的職責權限(對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必須設置財務管理員崗位)。重點應當明確單位領導對財務機構的領導職責權限;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出納人員的職責權限;其他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并在財務機構內部建立必要的內部牽制制度會計回避制度:出納以外的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和票據;出納人員應做好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工作;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單位的會計或者出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的近親不得在本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在同一會計機構擔任會計工作;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以及會計人員因執行公務發生的財務收支,本人不得審批。

(一)、現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明確現金開支范圍。

2、根據單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確庫存現金(或備用金)限額的管理辦法。

3、明確各項現金收入賬時間,制定控制坐支現金行為的管理辦法。

4、建立庫存現金的盤存制度,保證賬實相符,并對可能發生的現金長短款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1、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銀行存款開戶、使用以及銷戶的管理辦法。對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簽發空頭支票及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項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明確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辦法。對辦理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應分開保管的制度應當明確。

單位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財產物資管理等文件規定,建立健全實物資產的管理制度,對實物資產的購置、驗收入庫、領用、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的被盜、毀損和流失。

(一)、固定資產的管理制度

1、明確固定資產購置、驗收管理辦法。

2、為防止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的毀損,各單位應明確固定資產的使用、保管、維修管理辦法。

3、為防止固定資產處置過程中的損失及舞弊行為,各單位應當明確固定資產的處置管理辦法。

4、建立固定資產盤點制度,并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的處理做出明確規定。

5、對重要固定資產的保險制度應當明確。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請購、驗收程序及管理辦法。

2、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專人保管制度;明確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及有關獎懲辦法。

3、明確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盤存制度。

1、明確職工借支的審批程序及歸還時間,對不按期歸還借款的處理辦法應當明確。

2、制定往來款項的定期清理和核對的管理辦法。對清理和核對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的處理程序和辦法應當明確。

3、明確呆賬、壞賬的審批處理程序。

1、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單位收入范圍和入賬時間。

2、各項收入的取得,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對非稅收入,必須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以財務獨立核算為標準,單位的各項收入支出由該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4、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明確各項支出的審批程序和支出手續,明確領導的審批權限;明確與支出有關的相關人員的簽字手續等。明確重大支出項目的標準及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辦法和程序。

5、建立嚴格的開支標準制度。對各項支出,國家有規定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并明確因情況特殊超標準開支的處理程序;對國家無規定而由單位自定的,應當明確其報批的程序和標準,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6、對單位的專項資金應根據專款專用的原則,明確專項資金的支出范圍和核算辦法;明確專項項目的完工驗收及檢查辦法;明確專項資金結余的處理辦法。

1、財務會計分析的內容包括:預算執行、資產使用、支出情況、人員增減變化等。

2、財務會計分析的有關指標,至少應當包括:各項收入、支出絕對數及對比指標、預算內撥款占總收入的比率、非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專項支出占總支出的比重、人員經費占總支出的比重、非稅收入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總支出的比率等,事業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特點增加相應的財務分析指標。

3、明確財務會計分析報告的報送時間和部門。各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財務分析,財務分析報告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各單位應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制定本單位的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明確會計檔案的整理立卷、裝訂成冊制度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的編制辦法。

2、明確會計檔案的保管、查閱、復制登記制度。

3、明確會計檔案的銷毀管理辦法。

對實行會計電算化的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確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度。包括明確會計電算化崗位的設置制度及內部牽制制度;明確每個崗位的職責權限范圍。

(二)、明確會計電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確上機操作人員對會計軟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權限;明確操作密碼的管理辦法等。

(三)、明確會計電算化代替手工記賬的各種憑證、賬簿、報表的打印時間。當天憑證必須當天打印;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應滿頁打印;總賬應于月末3日內打印;明細賬及其他輔助賬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規定時間內打印;月報應于次月3日內打印;季報應于次月5日內打印;年報應于次月15日內打印。

(四)、明確計算機硬件、軟件及數據的管理制度。對各種計算機硬件、軟件進行修改升級的程序和審批手續應當明確。

(五)、明確電算化會計檔案的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五

⑴公司財產包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

⑵凡公司購入或自制的機器設備、動力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儀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時具備單項價值在20xx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為固定資產;

⑶凡單項價值在20xx元以下或價值在20xx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屬低值易耗品。

⑴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資產及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用具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⑵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機器設備、動力設備、工具儀器等由工程部歸口管理;

⑶辦公室和工程部應指定專人負責公司財產的業務核算,應設立臺賬,登記公司財產的購入、使用及庫存情況,負責組織公司財產的保管、維修并制定相應的措施、辦法。

⑴辦公室根據公司發展需要編制財產采購計劃及進行市場詢價工作,經財務部會簽,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采購。

⑵財產購回后,應填寫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產收入驗收單一式兩聯,財務部憑財產收入驗收單、財物發票及采購計劃辦理報銷手續。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憑驗收單登記臺賬;

⑶各部門需領用固定資產時,應填寫領用單,領用單需經部門經理同意,報辦公室審批,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⑷固定資產的領用單由使用部門開具,領用單一式三聯。一聯由領用部門存查,一聯送財產歸口管理部門作為財產發出憑據,一聯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后向財務部報賬;

⑸財產在公司內部之間轉移使用應辦理移交手續,移交手續由財產歸口管理部門辦理,送財務部備案。

⑴公司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進行財產清查盤點工作,年終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⑵各部門的年終財產盤點必須有財務人員參加;

⑶財產盤點清查后發現盤盈、盤虧和毀損的,均應填報損益報告表,書面說明虧、損原因。對因個人失職造成財產損失的,必須追究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的責任;

⑷凡已達到自然報廢條件的固定資產,財產歸口管理部門應會同財務部組織評估,評估情況上報公司主管領導,由公司主管領導決定處理意見;

⑸凡尚未達到自然報廢條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查明原因,如實上報;屬個人責任事故的應由有關責任人員負責賠償損失;屬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失的,應上報總經理,決定處理意見。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六

1、公司財務部庫存現金控制在核定限額內,不得超限額存放現金。

2、嚴格執行現金盤點制度,做到日清日結,保證現金的安全。現金遇有短款,應及時查明原因,報告單位領導,并要追究責任者的責任。

3、不準用“白條”入帳。

4、不準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現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機構提取或送存現金(限額1萬元以上)時,需由兩名人員乘坐公司汽車前往。

6、現金出納員必須嚴格和妥善保管金庫密碼和鑰匙。

7、現金出納員要妥善保管金庫內存放的現金和有價證券;私人財物不得存放入內。

8、現金出納員必須隨時接受開戶銀行和本單位領導的檢查監督。

9、出納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上述各條規定

1、公司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銀行基本帳戶和輔助帳戶的開戶和公司各種銀行結算業務。

2、公司必須認真貫徹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等相關的結算管理制度。

3、作廢的銀行支票由出納員加蓋作廢戳記,妥善保存。

4、銀行結算方式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采取如下幾種方式: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電匯、信匯、銀行承兌匯票、委托收款(僅限于水費、電費、電話費結算),除上述結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從銀行取回的各種結算憑證,要及時入帳。

6公司應按每個銀行開戶帳號建立一本銀行存款明細帳,出納員應及時將公司銀行存款明細帳與銀行對帳單逐筆進行核對。于每季度末做出銀行核對余額調節明細表。

7銀行出納員對銀行調節明細表所記載的帳項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對出現的差錯通知責任人進行更正,對未達帳項要及時予以清理。造成的帳帳不一致,應盡快解決。

8空白銀行支票與預留印鑒必須實行分管。由出納員逐筆登記,記錄所簽發支票的用途、使用單位、金額、支票號碼等。

1應收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銷售部門根據形成收入的確定標準及時開據發貨票后,由財務部作好帳務處理,編制會計記賬憑證,登記有關收入和與客戶應收賬款往來的會計賬簿,同時要定期與銷售部門進行核對,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2、其他應收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形成的出差借款、采購借款、各部門備用金應于業務發生后及時報銷,每年12月中旬進行清理。各部門備用金于每年12月份中旬清理,進行還舊借新。

3、應付帳款的管理:公司各部門因采購形成的應付票據應及時進行帳務處理,登記相應的帳簿,定期與相關部門對帳,保證雙方賬賬核對一致。

1、公司實行銀行支票與銀行預留印鑒分管制度。

2、非出納人員不能辦理現金、銀行收付業務。

3、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每季抽查一次。

4、現金出納員不得擔當制證工作,只能由財務部指定的制單人制單。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七

為規范政府采購業務,防范采購風險,減少采購成本,防止差錯和舞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結合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政府采購業務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建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服務是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為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和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比照政府采購業務控制程序執行。

1、按內部牽制制度要求,單位設立政府采購管理、政府采購執行和政府采購監督機構。一般情況下,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由單位負責人(即一把手,下同)和班子成員組成。政府采購執行機構由政府采購歸口管理部門(沒有專設的由辦公室兼任)、政府采購業務承辦部門、資產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門時,均由單位細化)的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單位紀檢、內審部門(凡文中涉及以上部門時,均由單位細化)對政府采購業務實行全程監控。

2、單位政府采購歸口管理、業務承辦部門,負責擬定政府采購預算計劃管理制度、政府采購活動管理制度、政府采購驗收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1、單位業務承辦、財務部門,根據實際需求和相關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照已批復的預算安排政府采購計劃,實現預算控制計劃,計劃控制采購,采購控制支付。

2、年初收支預算時,單位業務承辦部門應將涉及政府采購項目的有關內容,根據政府采購目錄規定,細化到具體貨物、工程和服務,財務部門按批準的收支預算單獨編制年度采購預算。

3、單位業務承辦部門應在政府采購預算指標批準范圍內分季提交本部門的政府采購計劃,送財務部門匯總。由單位政府采購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經市政府采購辦審批后,財政局歸口業務股室下達。

4、政府采購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作調整。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變更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核和審批程序。因重大項目需要追加政府采購計劃的,單位要先落實資金,專題報告政府采購辦批準,增加金額較大的(具體金額由單位細化),須報分管市長同意。

1、政府采購活動由單位政府采購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政府采購、資產管理、財會、紀檢、內審等部門崗位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聯動機制。

2、采購項目申請。單位業務承辦部門根據批準的采購計劃提出政府采購申請,申請中應填明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金額、資金來源、需求部門、需求登記日期、采購項目分類等要素。

3、采購項目審核。單位政府采購歸口管理部門對業務承辦部門申請的'采購事項應進行合理性審核。包括采購事項是否已列入預算,是否與資產配置標準相符。專業性設備是否附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4、采購項目審批。對政府采購目錄以內、采購限額以上的工程、貨物、服務經單位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批準后(金額批準權限單位細化),由單位政府歸口管理部門報政府采購辦審批。屬于招投標項目的,按招投標規定辦理。采購進口產品、變更政府采購方式等事項必須按程序報批。對政府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零星貨物和小額服務(工程除外),屬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內的,由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批,報政府采購辦備案。

5、采購方式選擇。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購文件,100 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50 萬元以上的單項或者批量貨物、30 萬元以上的單項或者批量服務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除此之外,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分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方式。對暫未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貨物和服務,單位業務承辦部門可按內部管理規定自行采購,也可比照政府采購程序辦理。

6、對經過批準的政府采購項目,單位業務承辦部門應按規定選擇代理機構或確定供應商,按《合同業務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與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7、按照規定需要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單位業務承辦部門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提高政府采購活動的透明度。向社會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主要有: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等。

8、審核和審批過程中要重點控制:隨意改變采購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事項;人為化整為零,逃避政府采購的行為。

1、單位對政府采購項目驗收的控制包括:組建驗收小組,確定驗收方式,出具驗收證明。

2、組建驗收小組。驗收小組由單位歸口管理部門、財會、內審、紀檢、代理機構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驗收小組應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協議、供應商發貨單等文件,對所采購貨物、服務或工程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技術要求及其它內容進行驗收。

3、確定驗收方式。依法自行組織采購的,單位按照采購合同約定自行組織驗收;委托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的,由單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按照采購合同約定組織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采購項目,還應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

4、出具驗收證明。驗收結束后,參與驗收工作的相關人員應在驗收證明上簽署驗收意見,驗收單位加蓋公章,落實驗收責任。

1、單位財會部門按預算計劃指標和政府采購合同規定支付價款,根據有關規定進行政府采購業務核算。定期與政府采購歸口管理部門、業務承辦部門、資產管理等部門核對信息,分類統計,綜合分析。

2、單位政府采購歸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采購業務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政府采購業務檔案。將業務承辦、資產、財務等部門報送的資料定期移送單位檔案管理部門,防止資料遺失、泄露。政府采購業務檔案主要包括:政府采購預算與計劃、各類批復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等。

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工作由單位政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牽頭,提出政府采購需求的業務承辦部門、支付款項的財會部門、實行監督的內部審計和紀檢監查等部門參加,按照國家法律有關規定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做好政府采購業務質疑投訴答復工作,對答復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件由政府采購歸口管理部門進行整理歸檔,定期移送單位檔案管理部門。

對于涉密的政府采購項目,單位業務承辦部門應當與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設定保密條款,強化供應商或采購中介機構的保密責任,保證涉密政府采購項目的安全。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八

為規范公司及各項目部物資的采購工作,為規范采購部的部門管理行為,管理依據,管理標準,做到“非人管人,制度管人,流程做事”的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采購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物資采購工作。

(1)采購部負責本制度的執行監督。

(2)采購部有權根據本制度對違反制度的人員進行處罰和提出處理意見。

(3)項目部及公司各相關部門具體執行此制度的要求。

1、材料上報:公司及項目部的所需材料均需按照標準版本上報至公司采購群,由總經理審閱批示。在無特殊批示后視為同意采購。其他形式均不認可,視為無效計劃。材料上報日期按規定日期上報,不按時間節點上報材料(領導特殊批示的除外),視為無效計劃。在材料相關標準不確定就上報,視為無效計劃。為統一采購以節省最大成本,現將材料上報做如下規定:

2、計劃類別

(1)材料總計劃。

(2)月度材料計劃。

(3)周材料計劃。

(4)急需材料采購計劃。

(5)特殊材料計劃。

3、具體計劃及時間節點說明

(1)材料總計劃:指項目部接到工程后,項目部制作出該工程所需材料名稱,數量,規格,標準,要求,做出計劃,動工前10天上交采購部,采購部接到總計劃后,進行材料的比對,做出市場分析,制定出材料內部計劃、做出材料價格資金預算。提前尋找供應合作商,出成本表。采購部經理合理分配采購人員的對接工作。

(2)月度材料計劃:每個月25號到30號,項目部根據倒排工期的情況,根據時間節點,上報次月材料需求計劃給采購部,采購部根據此計劃,聯系供應商,制定出材料價格,同時對大型材料做到提前考察價格,核算加工周期。做出月度資金使用計劃,每月1號到5號上交財務,做到有計劃支付。如果項目工期短,能夠在當月完成的,只需上報材料總計劃,不需要上報月度計劃。

(3)周材料計劃:指以四天為一個周期,每個周期項目部上報近期的材料,材料上報時需按預算編制的科目編制上報需求計劃。周六提交周采購計劃,周日、周一完成詢價并提交詢價表;周二前一般材料進場,大宗材料,加工類材料,甲定類材料,附樣品類材料,不明確類材料完成定價、采樣和確定進場日期。周二提交周采購計劃,周三、周四完成詢價并提交詢價表;周五前一般材料進場,大宗材料,加工類材料,甲定類材料,附樣品類材料,不明確類材料完成定價、采樣和確定進場日期。

(4)急需材料采購計劃;指項目部施工中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購買的材料。項目部電話說明急需類材料的購買的具體原因,通知采購部經理、總經理,經批準以后,采購部方可進行采購,及時補報材料計劃。

(5)特殊材料計劃、有總經理簽字特別批示的材料,按需求日期優先購進。

1、材料詢價

針對材料計劃,對應負責的采購員在拿到材料采購計劃后,首先明確相關材料的具體型號數量和具體要求。倉庫有的材料優先應用到項目中,沒有的材料在與項目部確認好最終的相關要求后開始詢價。本著“貨比三家,物美價廉”的原則,對詢價供應商數量要求至少三家以上。具體規定和要求如下:

(1)采購員在詢價時,原則上可以找任何滿足條件的供應商詢價,但針對詢價中供應商隨意找人代替或者頂包,對相關責任人每次500元處罰,并承擔相應責任。

(2)在詢價單中,對供應商所報的價格隨意增大或更改來鎖定某個供應商或者謀取個人利益,對相關責任人做開除處理,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所有采購人員不得向供應商泄露公司信息或機密,不得將物資的底價或競爭方的信息透露,一經發現,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的處罰。

(4)針對材料價值一萬元以下,五千元以上或者單項過千的出具詢價單由采購部經理審批同意后購買;一萬元以上(含一萬元)的材料出具詢價單后由預算部領導核實,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購買,詢價單必須貨真價實,發現弄虛作假,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采購部經理對其負責抽查落實,公司抽查。

(5)詢價單針對材料,不針對個人或項目,可共享使用。針對詢價單的時效性,一個月之內,在價格無變動的情況下同一種材料無需再出具詢價單;

(6)針對簽訂合同的長期供貨商,在詢價時優先考慮;針對開具專票的供應商,在詢價時優先考慮;針對廠家源頭類供貨商,詢價時優先考慮。

2、材料對比

(1)材料價格確定后,數量較大的材料與預算清單材料價格對比,發現材料價格差異大或高于預算價格時,有詢價單的在詢價單上注明,簽字時進一步說明,沒詢價單的要首先上報領導。

(2)材料數量較大的材料,累計數量超過預算量時,協助項目查清原因并上報領導。

3、材料采購工作

(1)樣品確認。由采購員聯系供應商提供多家相應樣品,由項目部或者甲方確認。在樣品確認后,項目部更改或取消,造成損失的由項目部負責并向總經理匯報,采購部協助退貨或退至倉庫。

(2)甲方指定材料。指定材料由采購部和項目部一起向總經理匯報,包括價格和付款方式等問題。在總經理批復后按相應采購流程購買。

(3)采購員在供應商樣品確認后上報詢價單批復,由采購員與之簽訂合同(公司統一版本)。合同要求保密,在合同中必須注明單價、材料型號及發票的類型和開具發票的時間,資料完善,合同的其他具體要求按公司制度執行。

(4)針對材料采購,采購員需在4天的采購周期內完成一般材料采購,未進場的,首先由采購部經理詢問延遲進場的原因,并催促盡快進場,對進一步未進場的材料,每項對采購員處100元罰款,并隨時間的延長進行累計。若因其他部門的原因導致采購計劃落后而延誤交期的,采購部門不以受到處罰;若因其他部門申報清單出錯,并沒有及時變更導致采購錯誤的,采購部不以受到處罰;若因生產中,材料清單發生臨時變更未及時給予通知導致采購錯誤的,采購部不以受到處罰。

(5)針對大宗材料,加工類材料,甲定類材料,附樣品類材料,采購員需在4天的采購周期內完成材料采樣,詢價,結合項目部材料使用情況制定出進貨時間,結點、未能按時供貨的給與100元處罰,對于項目上剩余材料過多,或由于變更造成材料剩余,由項目部負責,采購部協助辦理退貨或退倉庫手續、

(6)采購材料的價格。針對采購的材料,采購員需對材料價格負責。在審批過程中或在以后查核中明顯高于現市場價20%的,一次性罰款500元;高于現市場價30%的,一次性罰款1000元;累計3次以上或此項累計罰款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對工作安排作調整。在采購過程中對價格下降做出巨大貢獻的獎勵100-1000元、若因生產進行中出現的突發采購計劃,采購部應盡力保證以‘為公司節約成本的理念’進行采購,若在急需的采購中價格略高于市場價的,公司采購部應以實際情況考慮,不對采購人員進行懲罰。

(7)采購材料的數量。采購員需根據項目上所報計劃來確定采購數量,原則上不得大于項目上所報材料的數量標準(砂石料或者磚等地材因湊車增加數量的經項目部確認同意后的除外)。在項目材料驗收入庫時發現數量弄虛作假,查明原因后如是采購員弄虛作假,每次處200元經濟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如是供應商弄虛作假,采購員首先要通知供應商本批次貨物按實際到貨數量結算,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部分經濟處罰。

(8)采購材料的質量。采購員需根據項目要求的質量標準來確定采購質量,在項目材料驗收入庫時發現質量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查明原因后如是采購員弄虛作假,每次處200元經濟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如是供應商弄虛作假,采購員首先要通知供應商退貨或更換,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部分經濟處罰。

(9)材料進度跟催。由供應商送貨材料,加工類材料等有送貨周期的材料,采購員需及時跟進,掌握送貨進度,保證工地正常施工。

(1)每個項目部由公司指定具體的材料收料員,每一項材料入庫必須由收料員本人驗收,及時開具相應的材料入庫單;收料員不在場時,由他指定相應人員臨時驗收入庫,后期本人核實無誤后開具相應的材料入庫單。不能滯后采購部的單據手續工作。

(2)相關資料務必貨到資料到,資料要真實有效,,對隨貨帶去的材料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證、檢驗報告等)統一隨材料交付材料員保管,資料不全的由收料員向采購員通知補全,后期項目部丟失的,采購部不在負責,由項目部自行解決。相關的資料一定是廠家蓋章或者供應商蓋章,否則視為無效資料,需重新提供。

(3)項目部對驗收后的材料數量和初步的材料質量負責。收料員接到材料到貨通知后,對應清單數量進行清點,發現問題做出記錄,需要測量的`進行測量,同時對材料表面質量進行初步檢測,需要通知技術員的有技術員檢測,無異議,在清單上簽字或開證明,材料清單或收據上必須有章或供貨商簽字,否則視為無效票據,再辦理入庫手續,有異議的由采購員協調退貨或其它方式處理,原則上后期發現材料數量不對或者損壞的情況由項目部負責,采購部協助解決。內在質量問題有采購員,項目部,供應商共同分析,協商解決。

(4)收料員根據實際收貨數量和質量開具入庫單,采購員根據實際驗收的材料數量和質量與相關供應商結算。

(5)采購部單據按預算編制材料分類初步統計與預算量對比,做出預警,給項目及領導提供參考依據、

1、材料預付款及定金

(1)針對部分材料需要預付款的情況,采購員盡量采用預付款方式,預付款時手續要齊全(手續見財務制度),減少個人借款,卻有需要通過借款的方式,在公司統一版本的借條上面需要寫明錢數,借款項目部和用途(如能寫清楚單價數量也要寫明)。部門經理簽字,財務經理簽字,總經理簽字。如借款金額大于或者等于十萬還需要董事長簽字。簽字完成后交到財務部。

(2)借款需要在財務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沖減,具體要求見財務部規章制度。

2、對賬支付

(1)每項購買的材料應和預算編制對應由采購員詳細的記錄購買時間、材料數量、型號、價格、供應商名稱、付款方式、是否開具發票及發票類型;采購部統計人員對相關材料對應計劃按實際貨單做出詳細統計,做后期對賬核帳使用。

(2)相關簽字手續

(3)個人報銷

針對由采購員個人報銷的材料單據,采購員應提供相應的支付憑證,包括小票,微信截圖等。其他要求需按財務部和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

(4)供應商轉賬

針對由財務部直接轉賬的材料單據,采購員應根據其開具的發票準確的提供相應的收款帳號,因帳號提供錯誤而延遲支付的,針對情況,由供應商或者采購員承擔相關責任。嚴禁將供應商的款項報銷個人等挪用公司款項的情況出現,一經發現,每次處100元的罰款,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其他要求需按財務部和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

(5)供應商掛賬

針對掛賬支付的材料單據,采購員填寫單據時應寫明掛賬單位(與開具發票單位一致,其他特殊情況需提前向財務部說明)和詳細的工程名稱。與公司長期合作的供應商在工地出現退貨的情況時,退貨單同樣需附上掛賬單并寫明為退貨,掛賬金額為負數,掛賬聯為掛賬單第3聯。采購員每月與合作供應商核對賬目一次,確保無漏帳,重帳,錯賬。其他要求需按財務部和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

(6)供應商掛賬付款

在掛賬的供應商滿足付款條件后,由供應商開具相應的收款收據,采購員在收款收據后粘貼對應的掛賬單第二聯,執行付款手續。付款采用少付勤付,有采購人員,或財務人員主動通知供應商方式,提高公司信用度,增加掛賬額、減少不必要的手續、其他要求需按財務部和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執行。

(1)項目部出現的剩余材料,數量大的由項目部向領導做出回報,同時由材料員提出退貨申請,由采購人員聯系供應商退貨,并開具退貨單,由項目部簽字認可,以付、賬的由供應商將貨款打回財務帳戶或以現金退款,具體方法按財務要求辦理手續、掛賬的,退貨單需附上掛賬單并寫明為退貨,掛賬金額為負數,掛賬聯為掛賬單第3聯。

(2)項目部出現的剩余材料,數量較小的(能退則退),不能退貨的材料,由材料員辦理退庫手續,與采購員一同將材料退至倉庫內,按進貨價的50%-70%價退出項目成本、

(3)多次能利用的材料,由材料員辦理退庫手續,與采購員一同將材料退至倉庫內,辦理入庫手續、

1、材料售后質保

在相關的材料在購買時,如燈具,機械等需在單據上注明保修期限。在保修期內由采購人員聯系供應商進行維修保養;在保修期外由項目部和采購部協商解決。

2、發展定點供應商

(1)發展優質供應商,簽訂聯營協議。

(2)盡力做到供應商直接供貨到施工現場,由項目部直接驗收、入庫。

(3)發展聯營供應商的數量和質量,堅持每月每個采購員增加一名長期合作掛賬供應商,也作為采購部月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3、合同

采購部的材料合同均采用公司同一版本,采購員在簽訂合同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一定要注明開具發票的類型和開具發票對應的時間節點。

(2)合同對相關的進場時間,進場質量作出明確的要求,針對要求要有相關的制約措施。

(3)合同相關附件一起準備齊全后申請蓋章,附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供應商的營業執照,開戶許可證,法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的委托書等,附件上面一定要有供應商的公章認可。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九

總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鑒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合同糾紛的處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于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于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后,按審批權限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政府采購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納入交通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機關、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和部管社會團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以及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實施的政府采購,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國債專項資金、車購稅交通專項資金、各項行政事業經費、政府性基金、預算外資金等各項財政撥款和國家有關部門撥入的專項經費。

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是指采購人以對外創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種資金,包括經營收入,非稅收入以外的事業收入,其他收入等單位可支配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采購分為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中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的采購活動。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部門集中采購,是指由交通部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和部門采購限額標準,按國務院確定公布的范圍、標準執行。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實施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范圍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第六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以及部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七條交通部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但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由采購人或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從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建立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本單位從事政府采購的工作人員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談判或詢價工作。

第九條交通部設立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審定部門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采購年度預算和實施計劃;

(五)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采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第十條部財務主管部門是交通部政府采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部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指導和監督采購人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政府采購工作;

(三)編報交通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并監督實施;

(四)匯總編報交通部政府采購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五)按法律規定權限受理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六)負責辦理政府采購資金的撥付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交通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部內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預算管理權限,履行政府采購相關工作具體職責。

第十二條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通過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部集中采購機構和交通部委托辦理集中采購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采購人的政府采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實施計劃;

(三)提供采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采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按要求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

(五)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

(六)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統計信息。

采購工作量比較大的采購人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獨立的采購部門或在相關機構中配備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政府采購工作。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各單位不得將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應當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十九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政府采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定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備案和審批管理是指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對采購人和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審批的有關政府采購文件或采購活動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審批的管理行為。

除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備案事項不需要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回復意見。

審批事項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和部財務主管部門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下列事項應當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追加預算應當補報的政府采購預算、已經批復政府采購預算的變更;

(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增加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執行情況;

(四)集中采購招標公告、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采購項目操作方案,以及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協議書副本;

(五)政府采購項目的合同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下列事項應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

(二)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

(四)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采購、定點采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五)集中采購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六)政府集中采購的協議供貨協議書、定點采購協議書和財政直接支付項目采購合同的變更,涉及支付金額的;

(七)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下列事項應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一)采購人按政府采購管理規定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備案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下列事項應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后才能組織實施:

(一)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程序應根據政府采購有關法律、規章和制度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制定采購方案、確定采購代理機構,組織采購,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簽訂采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統計信息編報,政府采購文件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六條采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在預算執行中,因工作需要以及因部門預算細化增加或變更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人應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10日以前按預算編報程序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或未辦理政府采購預算調整備案手續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二十七條部屬一級采購人應當自接到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集中采購和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上報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抄送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分別指采購人編制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或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內采購項目的具體采購計劃。主要內容包括:項目構成、使用單位、采購數量、技術規范、使用時間等。

采購人調整或補報政府采購預算應按規定報備集中采購實施計劃。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實施計劃落實具體采購需求,制定具體采購實施方案,據以開展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該委托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屬于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范圍,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集中采購或單位自行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轉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條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以協議供貨形式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采購事宜。

第三十一條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定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集中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

(二)簽訂委托協議。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后,個別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制定操作方案。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根據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采購人應與集中采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并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列入部門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由交通部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

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應當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部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本單位、本系統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采購人。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匯總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采購。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根據委托代理協議,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

(五)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應按采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采購項目采用協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屬于單位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單位自行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調整自行采購預算。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自行采購實施計劃報上一級單位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實施采購。采購人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四)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五)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辦法,采購人應對所屬單位自行采購工作進行監督。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采購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相關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六條采購合同應當明確采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采購人委托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交通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采購合同的,委托代理協議作為采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八條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九條除經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簽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四十條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重大采購項目應當委托國家專業檢測機構辦理驗收事務。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采購服務后,填報采購資金支付申請書,經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的約定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規定付款。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遵循"信息發布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和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

第四十三條采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采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采購統計信息報表,并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按規定程序報經部財務主管部門匯總后上報國家財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四條采購文件應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采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單位內部政府采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的編制情況;

(五)政府采購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六)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政府采購信息統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八)政府采購檔案的保管情況;

(九)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采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對監督管理工作存在質疑的,可向部財務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反映。

向部財務主管部門反映的,部財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出答復,其中以書面形式提出質疑的,應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和處理。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監制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采購的。

第五十條船舶政府采購按部的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但采購進口船舶或設備以及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船舶采購項目,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應按規定通過部報財政部審批,并按規定程序報送政府采購預算及相關信息。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并報部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十一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強化各級政府的宏觀調控力度,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維護和促進商品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合法競爭,促進廉政建設。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設備政府采購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xxx8]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政府采購的范圍

市財政局核定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在市場購置的各類設備及服務項目,列入政府統一采購范圍。

(一)設備采購

1、小汽車、大客車、貨車、摩托車、其他用車;

2、電梯、鍋爐、食堂炊具、空調;

3、微機、復印機、電傳機、打印機、音響和攝像編輯設備、照相機及鏡頭;

4、農機、林業、水利機械設備;

5、建筑施工工程機械設備;

6、其他設備及備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購 由財政撥款的基建項目、市政建設項目一律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招標。

(三)服務采購

市直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各類服務項目支出。

1、機動車輛定點維修;

2、機動車輛定點供油。

二、政府采購管理

在市財政局設立阜新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并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組建市政府采購中心。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制定有關政府采購政策、管理制度和辦法;指導全市政府采購工作;審核批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和批準,處理采購投訴;負責對政府采購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行政事務。市政府采購中心職責:編制本級政府實行集中采購的計劃和目錄;設立本級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負責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的會計核算與管理;確定采購方式,組織集中政府采購業務,組織培訓采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承辦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委托的其他有關政府采購事務;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購程序

(一)政府采購程序

1、貨物采購:

(1)市直單位采購金額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數目采購,只要“貨比三家”,采購人認為價格合理,并能滿足需要,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廠商采購。

(2)市直單位采購金額在 1000元以上,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購總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額采購,各有關采購人必須進行采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后,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選定的廠商采購。

(3)市直單位采購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購總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較大金額采購, 必須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統一實行招標采購。

下列貨物采購應當由市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辦公自動化設備;醫療、教學和通訊設備;政府采購中心認為應當集中采購的其他貨物。

2、工程采購: 一般由管理辦公室組織統一實行招標采購。

3、服務采購:

(1)市直單位合同價值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服務項目,各有關采購人必須進行采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后,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市政府采購中心協助向共同選定的廠商采購。

(2)市直單位合同價值 10萬元以上(含 10萬元)的服務項目,必須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統一實行招標采購。

下列服務采購應當由市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維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業的管理;政府采購中心認為應當集中采購的其他服務。

(二)政府采購方式

凡經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的采購項目,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采購方式。

1、對沒有競爭性、供貨途徑單一的貨物采購、工程采購或者服務采購,由采購中心或委托有資格的.采購實體組織集中或詢價采購。在采購過程中,要吸納有關專家或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采購工作,以確保采購的質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務。

2、對具有市場競爭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大額采購,由政府采購中心委托招標機構實行招標。其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招標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工作,以確保招標采購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購原則

在實施政府采購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應在質量、價格和產品功能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購本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2、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范圍,但本市不能制造或本市產品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可在其他省、市選購;

3、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或者委托招標采購范圍,但在國內不能制造或國內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須將外購商品購貨單經同級政府經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在國際選購。

(四)招標管理

經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的招標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中心直接或委托依法獲得資格的專職招標機構向社會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招標機構的執業資格,資信及技術力量等方面的綜合考評與監督。

1、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核準的書面文件與招標機構簽訂招標采購委托合同書。委托合同書主要內容應包括:招標項目名稱、項目所要達到的技術要求、項目預算、交貨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托的招標機構要會同有關專家在對委托合同書中采購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招標文件,并在所制定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標前,將招標文件送達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審核。如市政府采購中心對招標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標機構應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經市政府采購中心同意后,招標機構方可將修改后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標,并進行其他環節的招標工作。

3、招標機構與有關專家、主管部門、公證部門和項目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經濟性、有效性、公開性、公正性的原則,參加開標、評標及定標過程,并對投標價格、設備質量和售后服務及投標商(供貨商)的資格進行評審,形成評標報告報市政府采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

管理辦公室與市監察局對招標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督。對招標機構違反《委托合同書》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而確定的招標結果,有權予以否決。 4、由招標機構負責組織中標的供貨商與采購實體簽訂合同書。合同書要報送采購中心、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5、凡中標的供貨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購實體在實際運行中,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欺詐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要求其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外,應將有關情況上報給采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在2年內不允許其參加政府采購招標活動,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6、管理辦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辦事效率,簡化工作程序,高效、優質、快捷、主動地為采購實體服務,清正廉潔、自覺維護國家的利益,樹立政府職能部門良好的形象,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實施。

7、受委托的招標機構在招標工作中,應嚴格遵循招標立項、標書制作、招標發標、廠商投標、揭標中標、商務談判、合同簽約等規范程序,公正地對待委托方和投標方,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對受委托的招標機構在招標過程中出現不公正對待委托方和投標方的問題,采購中心除終止其委托招標外,可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要訴諸法律。

四、政府采購資金管理

(一)財政預算內外支出中能夠實行政府采購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核定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外專戶撥款比照辦理)預先撥入政府采購專戶。

(二)實行政府采購的專項資金,如資金來源屬財政和采購實體自籌資金配套的采購項目,采購實體必須將自籌資金部分在采購啟動前存入財政專戶。

(三)上述資金來源全部落實后,由政府采購中心根據《評審委員會對專項招標采購核準表》和最終審定的中標價格,按項目標書確定的定金額度撥付給供貨商,待對所購置的專項設備按合同要求驗收合格后,采購中心直接將其余款撥付給供貨商。

(四)政府采購節省的資金,按來源不同分別處理。屬全額財政補助資金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調劑使用,同時調整單位預算;屬財政部分補助和采購實體自籌資金的項目,節省資金由采購中心按財政、采購實體自籌資金所占比例的份額進行劃分;屬財務主管部門和采購實體節省的資金予以返還,并按市財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購實體要建立設備到貨驗收、安裝、使用及效益的各項記錄臺帳,并按規定上報項目使用情況反饋表。

五、其他事項

(一)采購實體每年隨年度決算上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招標設備使用情況反饋表》,管理辦公室與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政府采購執行和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應實行而未按本辦法執行政府采購的采購實體,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三)政府采購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由管理辦公室、采購中心會同主管部門、采購實體、招標機構等協商解決。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單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保障單位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單位的收入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制度用于保障單位收入準確、及時計量和核算。

第四條收入是指單位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通過各種形式、各種渠道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五條收入核算是指對收入取得的過程及其去向進行正確、系統、完整、及時地記錄、反映和監督等一系列經濟活動。

第六條單位收入分為: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條財政撥款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第八條事業收入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九條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第十條其他收入是指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十一條財政撥款收入的確認和核算

(一)財政直接支付收入確認單位收到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委托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時,按入賬通知書中標明的.金額確認收入。

(二)財政授權支付收入確認的“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時,按到賬通知書標明的額度確認收入。

(三)財政實撥資金收入確認將資金直接撥入事業單位的開戶銀行事業單位在收到開戶銀行轉來的收款通知時確認補助收入。以實際收到貨幣資金確認收入。

(四)財政補助收入的核算設置“財政撥款收入”總賬科目,設“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明細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設“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兩個明細科目。財政補助收入年終余額轉入“事業結余”,設“基本支出”、“項目支出”明細帳。

第十二條事業收入的確認和核算

(一)事業收入的確認

核算開展各項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單位取得的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要求,應納入預算管理或應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不能直接計入事業收入,應根據上繳方式的不同,直接繳入財政專戶或由單位集中后上繳財政專戶。根據經過批準的部門預算、用款計劃和資金撥付方式,事業單位收到將財政專戶返還款時,再計入事業收入。

(二)事業收入的核算

單位應設置“事業收入”總賬科目核算事業收入業務。設置“事業收入”科目按收入的種類或來源設明細科目,在收到款項或取得收入時確認事業收入,年終余額按規定將“事業收入”科目余額轉到“事業結余”科目。

第十三條上級補助收入的確認和核算

(一)上級補助收入的確認

核算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屬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用自身組織的收入和集中下級單位的收入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用于補助事業單位的日常業務,若是指定專項用途并需單獨報賬,不能作為上級補助收入。

(二)上級補助收入的核算

設置“上級補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登記實際收到的上級補助收入數,年終結賬時,將余額全數轉入“事業結余”賬戶,結轉后,科目無余額。第十四條其他收入的確認和核算

(三)其他收入核算的確認

其他業務收入,例如: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以實際收到貨幣資金確認收入。單位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其他收入,可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加以確認。

(四)其他收入的賬務處理

單位設置“其他收入”科目,用來核算撥入經費和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其貸方登記其他收入的增加數,借方登記沖銷轉出數,平時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其他收入累計數。年終結賬時,本科目貸方余額轉入“結余”科目,結賬后,本科目無余額。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類別設明細賬,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第十五條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政府性基金、專項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其他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經營服務收入依法納稅后的余額、與非稅收入有關而暫時收取的款項(含暫扣款、保證金、押金等)也要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收費許可證批準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實行收費。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必須嚴格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分別使用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務科統一印制票據,并及時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類收入價格確定管理,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局關于印發的通知》(發改價格[20xx]532號)和省、市相關文件要求,規范單位行政事業收入價格確定管理。

第十七條對其他收入價格確定管理,根據經濟規律要求,成本控制前提下,編制項目預算,形成項目報價,并報相關部門負責審批后通過,規范對其他收入價格確定管理。

第十八條

票據由財務科按票種設置票據登記簿,如實反映收費、罰沒票據的購領、使用、結存情況,并定期向同級財政收費管理機構報告。收費、罰沒票據在啟用前,應當檢查票據是否有缺頁、漏頁、重號等情況,一經發現,應及時向同級財政收費管理機構報告。開具的票據必須內容完整,字跡工整,印章齊全。如填寫錯誤,應另行填開。填錯的票據應加蓋作廢戳記,保存其各聯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如發生票據丟失,應及時查明原因,聲明作廢,并寫出書面報告,報同級財政收費管理機構處理。

第十九條

已開具的收費、罰沒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應為五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存根,報同級財政收費管理機構核準后銷毀。

第二十條

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原則上由財務部使用,各部門因業務需要,經領導批準方可領取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在使用中,要嚴格按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范圍使用票據,嚴禁以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代替收費票據使用。

第二十一條任何部門一律不準私設小金庫,一切現金收入包括廢舊物資出售或其他現金收入等都必須交回財務科,不得私自截留、自行處理,更不能貪污挪用,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入應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應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單位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十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強化廉政風險防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會計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納入預算管理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

第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財政局按法定程序審核、批復。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政府采購預算組成,單位所有的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確保預算編制的完整性。

第四條 單位要依法將取得的各項收入列入預算,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更不得隱瞞或少列。

第五條 單位基本支出預算的編制要嚴格按照定員定額標準,據實申報和核定。項目支出預算的編制要嚴格依據市委、市政府的相關規定及中期財政規劃相關要求,緊密結合單位主要職責任務及工作目標,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執行嚴格的申報、評審、立項、審核等程序,由財政局結合年度財力狀況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重點等審核后報請市政府審議。

第六條 單位要加強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項目資金預算的編制。在部門預算中未統籌安排的小型或零星維修項目,當年不予追加。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必須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不予采購。

第八條 單位要按嚴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上報部門預算,經財政局審核后上報市政府審定。部門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依法批復。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完善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機制和績效評價體系。單位要強化績效目標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對專項資金使用未開展績效評價的,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資金,并予以通報。對項目執行中問題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還要削減或取消以后年度專項預算。

第十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下達的財政預算批復,嚴禁無預算或超預算支出。確需執行追加的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單位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申報、論證、實施、績效評審及驗收制度。專項資金要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支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不得將資金預留在部門進行二次分配,不得跨預算層級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 單位要加強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項目的管理。基本建設及大型維修改造項目,需要立項的必須按程序審批立項,不得化整為零規避立項。單位基本建設、維修改造項目要報財政局評審工程概預算,未經財政局批復概預算的項目不得列支財政資金。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結算制度。認真做好單位零余額賬戶及公務卡的管理,及時做好單位零余額賬戶及公務卡開辦、變更及注銷工作,確需設立特殊專戶的,應當嚴格實行財政審批、人行核準制度,不得違規開設賬戶和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屬于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內的支出,必須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四條 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管理,規范支出管理,減少現金支出和大額提現,嚴禁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其他賬戶轉賬。

第十五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工資和津貼補貼政策,嚴禁自行擴大發放范圍,嚴禁亂發津補貼,對無法納入工資統發范圍內的其他個人補貼支出要規范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七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公務出差管理制度,公務出差嚴格實行事前審批。要嚴格執行差旅費支出規定和開支標準,不得在差旅費中報銷除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市內交通費之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會議開支標準、會議規模、會議時間,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的規定。堅持誰開會誰出錢的原則,不得轉嫁會議支出。不得以訓代會,不得突破規定的.會議時間和擴大會議規模。會議費報銷必須一事一結。報銷時應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定點場所出具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據實核撥。對未按規定發生的會議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第十九條 單位要嚴格執行培訓費管理制度。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的重點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據實核撥,其他培訓經費從單位部門預算中自行解決。單位要嚴格執行培訓費開支標準和各項規定。培訓費報銷必須一事一結。報銷時應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服務機構出具的費用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對未按規定發生的培訓費用,一律不得報銷。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按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要求,嚴格執行公務交通補貼的發放范圍和發放標準。加強改革后保留公務用車的使用管理和財務核算,確保車改政策的落實。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燃油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制度。嚴禁公務人員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暫未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應當從嚴控制新車購置及配備標準,控制公務用車運行經費。

第二十一條 單位要加強政府采購管理。凡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達到限額標準的,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要嚴格按政府采購批復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申報采購計劃,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采購,做好采購項目執行、合同簽訂、履約驗收、資金支付、資料備案等各環節工作。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依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嚴格資產管理。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都要按照規定程序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購置、改變資產用途、處置國有資產;要完善內部資產管理制度,落實資產管理責任制,明確資產管理流程和崗位職責,定期對本單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立會計機構,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明確財務人員崗位職責,會計、出納及審核崗位必須分設,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所有從事財務的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會計從業任職資格。對單位財務人員要實行定期輪崗制度。

第二十四條 單位要加強財務人員、公章及電子印章的管理,及時做好財務人員操作財政財務系統ukey及電子印章的申領、變更及注銷工作。嚴禁將不同崗位的ukey及電子印章由一人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二十六條 單位要建立健全票據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填制、審核、歸檔、保管單據,財政票據、發票等各類票據的申領、啟用、核銷、銷毀均應履行手續;要按照規定設置票據專管員,建立票據臺賬,做好票據的保管和序時登記工作;票據應當按照順序號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廢舊票據管理。負責保管票據的人員要配置單獨的保險柜等保管設備,并做到人走柜鎖。不得違反規定轉讓、出借、代開、買賣財政票據、發票等票據,不得擅自擴大票據適用范圍。

第二十七條 單位要規范費用報銷審核制度,嚴格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確保支出行為合規、票據真實有效、審批手續和附件齊備。不得虛列事項套取現金,不得報銷不屬于本單位業務范圍的票據,不得報銷單位名稱不全或不規范的發票,不得使用虛假的發票,不得違規使用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其他單位內部往來票據和白條入賬。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當進一步加強部門決算管理。年度決算前,要全面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不得隱匿收入或虛列支出。年度終了,要根據財政部門決算編審要求編制部門決算,全面、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

第二十九條 單位要做好部門預決算依法公開工作。單位要在財政批復預決算后的20日內向社會公開部門預決算及“三公”經費等信息。預決算公開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密內容外,嚴格按照預決算公開模板公開,并不斷拓展預決算公開的內容和范圍,完善預決算公開的方式方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三十條 單位要嚴格遵守各項財經法規,強化財務管理主體責任,健全內控制度,規范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履行監督職責,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違反國家相關財經法律、法規及本財務管理辦法的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昌市市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金政辦發〔20xx〕96號)同時廢止。市政府其他相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時,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十四

1、對外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和所在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簽定合同前,按照有關規定對合同組織評審。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況、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等事項,并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簽訂合同,嚴禁超越代理權限或在無代理權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

4、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禁止用部門或其他業務專用章代替。

5、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項目部合法權益和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假公濟私、損公肥私、以權謀私,違者依法懲處。

6、合同必須按規定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和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需要有關部門會審的,須取得會審部門書面簽認。

7、對外簽訂的合同要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臺帳,保管合同文件和相關文函資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匯報合同履行情況,接受合同管理部門的領導;所有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必須及時提供給同級財務部門。

9、合同管理實行三級歸口管理制度、授權委托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領導負責本項目部合同糾紛的決策和處理工作。

11、對大的物資采購合同和設備購買、租賃等合同簽訂,應參與和監督,并對合同進行分類存檔。

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制度匯編篇十五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陳腐,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腐、挪用。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稅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戶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戶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著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并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著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復,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辜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范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二條采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采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采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采購過程中接接受別人的賄賂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采購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兌、托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并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戶銀行賬戶,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并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余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條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占用不報賬、銷賬、繳回余款,逃避監管。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于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說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條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鑒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并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批準。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并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脫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戶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鑒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鑒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二條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陳腐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戶,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5、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范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條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3、對于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稅。

第三十九條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范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占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

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使用。

第四十條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占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閑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范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坪定適用于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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