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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優質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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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優質9篇)
時間:2024-07-15 14:18:25     小編:admin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篇一

一、消防檔案管理應當遵循客觀、科學、完整、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則。

二、落實逐級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定期和離任移交制度。

三、消防檔案應按分類和歸檔內容組卷,由檔案管理人員統一管理并及時更新檔案資料,保證檔案的真實、完整、有效和安全。

四、消防檔案的內容應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登記、各級人員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志愿(專職)消防隊名單、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記錄、建筑消防設施年度檢測報告、轄區公安消防機構下發的檢查記錄和法律文書、本單位火災情況記錄等。

五、檔案管理要做好防火、防盜、防光、防潮、防塵、防鼠、防高溫等工作。

六、未經領導同意,檔案管理人員不得擅自將檔案資料轉借他人使用。

七、調閱檔案要及時登記,未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私自抄錄、復印、拍照,借出的文書檔案要及時收回。

八、檔案保管期限:每日工作記錄為3個月,每月工作記錄為一年,其余材料為長期。

九、應當每年對保管期滿的檔案進行鑒定。保管期滿且無繼續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編制銷毀清冊,經審核批準后按規定銷毀。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2、員工崗位自查的內容是: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4)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3、員工在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立即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應當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上報處理。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每2小時不少于一次,其他單位每日進行不少于3次(其中夜間2次)。

1、 防火巡查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單位相關人員每日開展。

2.每日防火巡查內容: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6)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情況;

(8)賓館飯店、商場市場營業結束時應對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9)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每日防火巡查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并報單位主管安全負責人簽字確認,對防火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處理。

1、 防火檢查由賓館飯店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組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檢查時由各部門負責人、相關人員參加。

2、 防火檢查內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2)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3)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6)是否違反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

(7)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的設置是否滿足ga703的規定;

(8)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9)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10)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1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儲存、使用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12)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簽字確認后歸入單位消防檔案;對防火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處理。

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篇二

一、防火檢查定期開展,各崗位應每天一次,填寫《每日防火巡查(夜查)記錄表》,各部門應每周一次,填寫《每周防火檢查情況記錄表》,單位應每月一次,填寫《每月防火檢查情況記錄表》對建筑消防設施檢查每季度一次,填寫《、季度建筑消防設施功能檢查記錄表》。

二、檢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填寫《單位火災隱患當場整改通知單》并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填寫《單位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單》并及時上報主管負責人,并記錄存檔。

三、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3、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7、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8、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9、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10、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11、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篇三

一、防火巡查、檢查由項目部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各只能部門負責人組成,施工現場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天至少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二、防火巡查、檢查人員在進行巡查、檢查時必須佩戴統一制作的證章。

三、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對巡查、檢查發現的問題需現場即時責令其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單。

四、防火巡查、檢查應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參加防火檢查人員應當在巡查、檢查記錄上簽字,存檔備查。

五、防火巡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閉式防護門是否關閉嚴密;

5、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6、動火作業是否增設防火及滅火設施;

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及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六、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火災隱患整改及糾正、預防措施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水源狀況;

4、消防設施正常情況,滅火器材、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和功能狀況;

5、重點工種人員及其它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7、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情況;

8、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9、其它需要進行防火檢查的內容。

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篇四

一、防火檢查人員由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各部門負責任組成。

二、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崗位與值班人員的.在位情況。

(五)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三、節假日前防火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最后離開人員應撥去所有電器插頭及電源總閘。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圖書檔案資料情況。

(八)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況和設施運行(包括電話)記錄情況。

(九)防火巡查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四、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任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五、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填寫火災隱患當場整改通知書和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并督促整改。

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篇五

2、員工崗位自查的內容是: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4)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3、員工在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立即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應當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上報處理。

1、防火巡查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單位相關人員每日開展。

2.每日防火巡查內容: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人員密集場所疏散通道、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

(3)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5)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建筑消防設施管理是否符合

(6)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情況;

(8)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1、防火檢查由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組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檢查時相關人員參加。

2、防火檢查內容:

(1)、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2)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3)新建、改建、擴建及裝修工程有無違章;

(6)是否違反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

(7)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值班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情況;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與演練情況;

(9)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10)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儲存、使用是否符合有關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11)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13)檢查有無違章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14)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篇六

一、單位實行定期防火檢查制度,每月的最后一個周進行防火檢查,防火檢查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總務處負責通知,并做好防火檢查記錄。春節、元旦、“五一”“十一”等重要節假日的防火檢查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

二、防火檢查的內容包括: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重點是學生以及全體教師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消防記錄情況;防火巡查情況;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三、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四、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違章進入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違章使用明火作業、在禁止區吸煙等行為的;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五、各部門存在火災隱患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整改完畢后在檢查記錄上填寫整改情況,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總務處,由保總務處安排人員進行復查。

六、單位每月召開會議研究通報防火檢查情況。

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篇七

為保護員工及學生生命、國家財產和員工及學生財產安全,確保本單位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1、本單位的防火巡查、檢查工作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每周至少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對本單位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并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3、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工作結束時,對本工作崗位進行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關閉電源。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5、定期防火檢查的內容包括: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防火巡查情況;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6、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要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7、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對本單位安裝的自動消防設施,每周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8、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要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情況、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9、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篇八

防火就是防火。在織物深加工技術中,它是一種防火技術。阻燃劑主要有有機和無機、鹵素和無鹵。每個人都要注意防火,平時多了解火災逃生知識,保護好自己和家人。即消除火災隱患,預防火災。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一)學校應對執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況進行巡查和檢查,落實防火巡查、檢查人員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學校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實施日常防火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消防安全重點部門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字,存入單位消防檔案,學校應當加強夜間巡查。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全面的定期防火檢查,節假日放假、開學前后也應當組織一次全面的定期防火檢查,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工作。定期檢查前,應確定檢查人員、部位、內容。檢查后,檢查人員、被檢查部門的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存入單位消防檔案。

(四)日常防火巡查應以教室、宿舍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為重點,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狀態,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五)定期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狀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教職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7、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9、消防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10、防火巡查情況;

11、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12、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六)學校應加強建筑消防設施功能測試檢查。應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日常巡查部位,教學期間日常巡查應當每周至少一次,并按規定填寫記錄。

(七)學校教學期間建筑消防設施的單項定期檢查應當每月至少一次,開學前一月內必須開展單項定期檢查,并按規定填寫記錄。

(八)建筑消防設施的聯動檢查應當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對建筑消防設施系統的聯動控制功能進行綜合檢查、評定,并按規定填寫記錄。

(九)建筑消防設施的功能測試檢查的內容、方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執行。

(十)防火巡查、檢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期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其他依法應當申報的材料。

對依法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且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裝飾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條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三)單位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裝飾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二)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工地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對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是否有相應的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員工集體宿舍是否與施工作業區分開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是否存在違章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第三章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十九條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災隱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臨時查封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臨時查封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是否實施臨時查封。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明確臨時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和送達臨時查封決定。

(三)實施臨時查封的,應當在被查封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臨時查封決定,并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情況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立即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按照前款第二項規定作出臨時查封決定,送達當事人。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四條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對當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有關場所、部位、設施或者設備予以查封,使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或者施工。

第二十六條強制執行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決定和實施:

(一)告知當事人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記錄。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在當事人拒不改正或者處罰決定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并送達強制執行決定。

(三)實施強制執行的,應當在被強制執行的單位或者場所的醒目位置張貼強制執行決定,并按照強制執行決定載明的強制執行方法執行。

(四)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制作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強制執行應當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對設有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每年對建筑消防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十)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進行全面檢測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消防竣工驗收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七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三十八條鐵路、交通運輸、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為保護員工及學生生命、國家財產和員工及學生財產安全,確保本單位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1、本單位的防火巡查、檢查工作由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每周至少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對本單位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并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

3、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工作結束時,對本工作崗位進行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關閉電源。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5、定期防火檢查的內容包括:

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防火巡查情況;

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6、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要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7、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對本單位安裝的自動消防設施,每周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8、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要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情況、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9、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2、員工崗位自查的內容是: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

(3)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情況;

(4)場所有無遺留火種;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3、員工在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立即消除,不能當場消除的,應當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上報處理。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期間每2小時不少于一次,其他單位每日進行不少于3次(其中夜間2次)。

1、防火巡查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單位相關人員每日開展。

2.每日防火巡查內容:

(1)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章;

(4)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況;

(6)重點部位員工在崗在位情況;


酒店防火巡查檢查制度篇九

一、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每年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二、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三、宣傳教育培訓的形式采取單位與部門、集中與分散、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五、單位、部門對所組織培訓的時間、內容及接受培訓人員進行認真詳細的記錄并存檔。

六、宣傳教育培訓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5)組織引導人員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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