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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匯總(36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4-04 08:23:00
最新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匯總(36篇)
時間:2023-04-04 08:23:00     小編:zdfb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一

上訴人:王*玲,女,漢族,1x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汝州市**鄉*村*組,身份證號:41x4x21x1124

被上訴人:張*杰(原審原告),男,漢族,1xx2年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辦事處**街南拐*號。身份證號:41x4x21xx2x222

原審被告:李*步,男,漢族,1xx4年5月2x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區單元*樓*戶,身份證號:41x4x21xx4x52

原審被告:焦*霞,女,漢族,1xx4年x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區單元*樓*戶,身份證號:41x4x21xx4x2

上訴人王、王*玲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x4年4月11日作出的(x3)汝民初字第1xx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汝州市人民法院(x3)汝民初字第1xx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張*杰的全部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王、王*玲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導致錯判,因而我們不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原判,駁回張*杰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張*杰與李*步之間的借款協議存在,但款項是否交付是否歸還存在重大爭議,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認定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為證據,認定被告李*步向原告張*杰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盡管原告出示了x2年11月12日的借款協議卻沒有提供借條或者收條及匯款憑條等能夠證明出借人張*杰向李*步交付四萬元借款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奔暗谖鍡l:“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眡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x1]442號)第31條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痹嬷鲝埥杩顓f議成立并生效,并已履行了出借4x元現金的義務,就應當就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而原告僅提供了借款協議,這只能證明借款協議成立,并不能證明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四萬元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約定款項是出借人的主要義務,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原告僅僅是提供了借款協議,沒有提交借條或者匯款憑條等表明出借人張*杰已交付借款四萬元的證據,一審法院卻僅以借款協議此認定借款借款屬實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外張*杰無法提交借條有可能存在借款已歸還,借條被李*步收回的事實,而借款協議往往有一式兩份或多份的情況,只有借款協議,不能提供借條,將有可能導致一筆借款討要多次的情況。一審法院對我方在一審中的答辯意見不置可否,明顯不能讓人信服。二審法院應責令一審法院進行判后答疑,對上述問題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釋。

2.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李*步為該筆借款提供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杰處?!蓖瑯邮聦嵅磺?,證據不足。

一審庭審中,原告方認為借款協議中第四條“4.乙方自愿以房產小車豫dl4號車輛抵押給甲方。如逾期違約,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財產,甲方有權占有或處理并優先受償?!笔菬o效的,甚至連車和證件也沒有交付,一審法院又是如何認定該車質押在原告張*杰處?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明顯錯誤。

只有借款真實存在,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認定,那么擔保人自然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故一審法院依據《^v^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認定上訴人承擔借款本息的連帶清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另外借款協議中既約定了債務人(李*步)提供的豫dl4號車輛的物的擔保,又約定了保證人王、王*玲、焦*霞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v^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原告方又否認的情況下認定“被告李*步為該筆借款提供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杰處?!币粚彿ㄔ杭热灰呀浾J定主債務人李*步的豫dl4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杰處的事實,就應該依照上述法律判決以該質押物優先實現債權,不足部分才由我們幾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卻在判條中沒有任何顯示,讓我們幾個保證人直接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從而導致錯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1xx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

二x一四年七月十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

民事上訴狀怎么寫呢,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上訴狀【1】

上訴狀

上訴人:錢xx 女,37歲,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

××市××公司副經理)

被上訴人:趙天成(男,40歲,漢族,××省××縣人,住××市××區××路××號。

××市××工廠推銷員)

上訴人因離婚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特向貴院提起上訴,現將上訴請求及事實與理由綜述如下:

上訴請求 :1、撤消xx法院(1996)×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

2、將孩子改判為由上訴人錢玉榮撫養。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書中關于第二項判決結果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決書說:“鑒于原告收入豐厚,有足夠的經濟力量培養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認為孩子歸原告撫養,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

于是就將孩子判歸原告撫養了。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理由是:第一,上訴人一直照顧孩子的生活與學習,孩子與上訴人結下了深厚的母女情誼;而被上訴人近十年來在××工廠擔任推銷員,經常出差在外,對孩子生活、學習從來不聞不問,與孩子也沒有什么感情。

因此,上訴人認為孩子由被上訴人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

第二,上訴人經濟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養孩子成人。

第三,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的規定,孩子判歸誰撫養,應考慮孩子的意見。

原審法院根本沒有征求孩子的意見,就主觀決定了。

孩子也明確表示,愿意與母親一起生活。

請上訴審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規定辦事,考慮孩子的`意見,將孩子改判歸上訴人撫養。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有誤,特向貴院上訴,請求準予如上所請。

此致 x市xx高級法院

上訴人:xxxx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三

原告:吳xx、女、漢族、初中、現年34歲,住崇州市懷遠鎮楓崇村七組。身份證號碼:

被告:馬xx、男、漢族、32歲,住崇州市懷遠鎮楓崇村七組。身份證號碼:

訴訟請求:

一、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全額承擔。

事實理由為下:

原被告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登記結婚,組織家庭,婚后夫妻尚能相處。于當年八月生有一子吳x杰,(原名:馬x)現在已經10歲,隨母親生活。

二零零二年起,原被告一起到成都市金牛區天回鎮紅星村一組租房搞建材生意(房主人:鐘xx)生意比較順利,原告守門市,被告負責進貨。外勤,因此經營了四年以后,有一 定的.積蓄,有固定資金、流動資金近十萬元。并購買川a-mf990奧拓小車一部。二零零六年三月外出,將小車開走,并將貨款帶走。(出走情況見村鎮兩級證明)。從二零零六三月至今已兩年有余,未予原告聯系,被告未盡夫妻責任,未對婚生子女盡到撫養責任,屬于遺棄行為。原、被告的夫妻關系早已是死亡的婚姻關系,為此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離婚。 共同財產有磚木結構2間半,因兒子吳x杰才10歲。只能有原告撫養,因此房子只能由原告母-子居住、所有。被告帶走的小車、財

產,原告保留對被告的結蒜權利。

以上是事情起訴: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崇州市人民法院

起訴人:吳

xx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四

上訴人:xx,男,漢族,19xx年10月20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貨棧街xx號。

被上訴人:xxx,女,漢族,19xx年5月1日生,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漢族,住鄭州市管城回族區南五里堡北街xxx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管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取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并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一審判決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錯誤。

發身交通事故時,被上訴人僅系11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的技術、熟練程度及經驗等均不能達到常人的技術水平、標準,再加之被上訴人駕駛自行車高速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币虼?,被上訴人未滿12周歲擅自在機動車道上駕駛自行車高速行駛,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

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認定,徑直采納交巡警四大隊作出的錯誤的第xxx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訴人承擔全部事故責任,顯然錯誤。

2、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盡監護職責,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

被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僅11周歲,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行駛本身就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作為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對其進行監護,我國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p>

因此,作為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沒有履行監護義務,沒有保護被上訴人的人身安全,致使違反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在機動車道上高速行駛。

顯然,被上訴人的監護人應承擔部分事故責任,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3、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事故車輛的車主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肇事司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錯誤,應以糾正。

上訴人與肇事司機雖系雇傭關系,但本案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是肇事司機,而不是車主上訴人,根據“誰侵權,誰賠償”的基本侵權法原則,肇事司機應當承擔事故責任,上訴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雇主責任、義務幫工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的適用第1條第3項規定:“賠償權利人只起訴了機動車所有人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向賠償權利人釋明另一方應當參加訴訟的必要性,經釋明后,仍堅持不起訴另一方的,視為其放棄對另一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并列明當事人。

在判決承擔責任時只需根據查明的事實,對賠償權利人起訴的一方應承擔責任的份額作出認定即可,對賠償權利人堅持不起訴的另一方應當承擔責任的份額不予判決。

”而一審判決對直接侵權的肇事司機不與追加參加訴訟,對其肇事司機的重大過失也不予查明,不認定肇事司機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僅認定上訴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顯然錯誤,應予糾正。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五

上訴人:王萍,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北京天鑫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朝陽區華騰園2號樓810。

委托代理人于學華,北京市東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136xxxxx177

被上訴人:北京順馳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區光華路x號漢威大廈1xx7室。

法定代表人:雷海榮,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因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7675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1:撤消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2:被上訴人對外私自出售房屋的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承擔一切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被上訴人超越授權范圍,未經過上訴人的同意,私自與第三人發生的行為無效。

雙方簽定的《房屋委托出售合同》中上訴人沒有委托被上訴人代交任何費用,被上訴人交納供暖費時沒有經過上訴人的同意,是一種私自行為,其真正的用意是著急房屋的出售,暗箱操作,以快速達到非法賺取差價的目的。

如果當初被上訴人征求上訴人的意見,上訴人肯定會拒絕交納該筆費用,這樣必然會拖延被上訴人買賣房屋的時間,影響到被上訴人賺取差價的目的,因此,被上訴人不征求上訴人的意見是有非法的目的,該行為也應當因此而無效。

二: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被上訴人是盲目的,私自的交納費用的行為,該損失應自己承擔。

1:該房屋原系上訴人所在單位的公房,上訴人于20xx年x月xx日才取得該房屋的產權,即:19xx-19xx、19xx-20xx、20xx年上半年的取暖費與上訴人沒有任何關聯。

2:上訴人在該房屋居住期間,所在的單位作為給職工的福利待遇,取暖費一直都是單位交納,所以不管何時的取暖費用與上訴人無關。

3:即使上訴人應該交納其中的部分取暖費用,而上訴人在該房居住期間,供暖單位或者任何其他人從未向上訴人主張過權利,該費用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上訴人有足夠的事由行使抗辯權,而由于被上訴人的交納行為致使該權利喪失。

4:在被上訴人給上訴人交付房款前,被上訴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已經調查是否欠費,在確定不欠費的情況下,雙方簽定了《物業交驗單》,正式確認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

所以上訴人不欠任何費用,此后的任何所謂的“欠費”,被上訴人當然的應當找上訴人調查核對,毫無理由的盲目給付,是自討苦吃,損失自負。

三:被上訴人將該房屋賣給第三人的行為無效。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的合同是《房屋委托出售合同》,被上訴人的權利只是作為中介機構,代為買賣的.行為,而并無脫離房屋產權人直接出售的權利,賣給第三人理所當然的應當由上訴人作為賣方簽字,也就是說,該房屋的買賣雙方當事人是上訴人和第三人,而被上訴人只是中間介紹人,其與第三人簽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無效。

2:根據國家^v^、北京市房管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物價局等文件的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房地產吞吐業務;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經紀公司應只以中介形式出現,不允許有“現金收房”的業務。

所以被上訴人只能收取最多的傭金,應是純粹的居間方,其暗箱操作,非法賺取差價的行為明顯違法,該行為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在明知上訴人不拖欠任何費用的情況下,既沒有授權,也沒有經過委托人的同意,為了自己的非法目的,盲目交納所謂的“欠費”,該損失與上訴人無關,應該自己負責損失。

被上訴人在明知自己無權出賣房屋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第三人,賺取非法差價,該行為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是無效的。

特請求中級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并確認被上訴人的房屋買賣行為違法,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萍

20xx年xx月xx日

擴展:民事上訴狀寫作注意事項【3】

及時制作和提交擬制和提交。

上訴狀具有法定的時限規定,其中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 5日,不服一審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 0日。

對此,必須確切把握。

要在訴訟行為發生后, 接到判決或裁定文書,即應認真審閱,如發現確有錯誤,就應及時制作上訴狀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

否則,時過境遷,再行上訴,就會失去其應有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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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格式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民間借貸這一法律行為的前因后果,和上訴人從2008年9月9日到2013年11月30日期間所有的還款記錄及上訴人在此之后都沒有向被上訴人借款的事實等都能足以說明和推翻2020年4月17日的借款行為確實并不存在。

被上訴人夫婦更清楚明白在此之后自己到底有沒有提供過任何錢款給上訴人,那么沒有發生的事實就拿著一紙從未發生過的憑證來要錢?之前已經償還完畢的還不夠,還想再訛20萬?被上訴人這種違背良知、道德、乃至違反法律的行為實屬不能容忍。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僅憑一張借條將上訴人起訴至法院,并得到了一審法院的支持,顯然已經構成虛假訴訟的得逞。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存續承擔舉證責任。

很顯然,本案一審法院并沒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本案借貸事實是否發生。因此,該案無疑是一起虛假訴訟案。應按照《關于深入開展虛假訴訟整治工作的意見》對相關人員予以嚴懲!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特向貴院上訴,希望貴院本著維護法律尊嚴的原則重新徹查此案,還上訴人一個公道。讓貪婪、想利用法律行違法犯罪之事之人得到應有的處罰。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路陶(化名,原審被告)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七

上訴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地址:__

被上訴人:__,女,身份證號:__

住址:__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龍崗區人民法院(20xx)深龍法民(勞)初字第__號判決書,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須支付被上訴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__元。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實質的勞動合同,被上訴人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范的勞動合同,無權要求雙倍工資。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了《20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該文件明確約定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勞動者的姓名、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事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名為考核制度,實為雙方簽訂的實質的勞動合同。

雙方簽訂的《20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第三條第9小條,約定被上訴人的工作職責為:嚴格按員工聘任管理制度和程序辦理員工入職、在職和離職手續。

負責具體考勤統計,每月按時統計和打印考勤表,提供財務核算及發放工資的依據。

辦好新員工入職手續和保管好員工的一切資料。

而依照《員工聘任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上訴人本應在入職后一個月內為自己改簽勞動局規范的勞動合同,但其為達到謀取雙倍工資的目的,給其他員工改簽了規范的勞動合同,卻未為自己改簽。

因為保管人事檔案是被上訴人的職責,所以員工的勞動合同都保存在被上訴人手上,上訴人一直以為被上訴人為自己簽訂了規范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為了個人私利,利用工作便利,在與上訴人簽訂《20xx年財務文員考核制度》后,故意不與上訴人改簽規范的勞動合同。

屬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之情形,依法不須支付雙倍工資。

二、原審法院判決書認定雙倍工資差額為__元存在明顯的錯誤。

依照原審法院在事實查明部分的數據,可以計算得出被上訴人的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工資總額為__元,但原審判決在本院認為部分又認定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二倍差額為__元,重復計算了__元,屬于明顯計算錯誤。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

日期: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八

上訴人:x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 名族:x,職業:xx,

住址:xxxx。電話:xxx

被上訴人:xxx,性別: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證號:xxx名族:x,住址:xxxxx。

電話xxx

被上訴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電話:xx,負責人xx,職務:xx 上訴請求事項: 1、撤銷xxx人民法院彭州民初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書對xx、xx、后續治

療費、殘疾鑒定費的判決。

2、依法判決上訴人誤工費xx、護理費xx元(x天*x元/天=xx元,xxx已付xx元)、

醫療費xx元、后續治療費xx元、鑒定費xx元,合計xx元。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上存在諸多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審判決中關于誤工費xxx元的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一審中被上訴人指出誤工證明、工資證明無經辦人簽字,上訴人請求回單位請經辦人簽字,遭到法官拒絕。上訴人從事庫房管理多年,有會計證、也提供了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職業分類應該屬于倉儲,法官為何將其歸于工資很低的服務行業。上訴人認為誤工費應依據誤工證明或相同相近行業工資標準進行賠付。按誤工證明誤工費為xx元,按相同相近行業誤工費為xx元.

二、一審判決中關于護理費xx元的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2、一審確認護理費x元/天,不符法律規定護工費標準,應當按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xx醫院護理費為130元到180元)。請求法院工作人員到xx醫院調查。法官判的是護理費還是護理補助費?為何與實際護理費差之千里。

上訴說明了上訴人在護理費方面已經做出退讓,其要求于法有據,事實成立。被上訴人應賠付上訴人護理費xx元。

三、后續治療費判決錯誤。

1、根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醫院證明上訴人出院需休息x個月,xx月復查,院外繼續治療,加強營養,說明了上訴人身體未完全康復,發生后續治療費的必然性。所以上訴人請求后續治療費共計xx元于法有據,事實成立,要求的金額也非常合理。

四、殘疾鑒定費判決有誤。

殘疾鑒定機構是由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指定并要求上訴人去鑒定的,上訴人實際支付xx元(有發票),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訴人承擔本次事故的全責,所以于法于理被上訴人都應該承擔本次鑒定所發生的所有費用。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判決本案的過程中,對于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殘疾鑒定費等賠償項目及數額的計算出現明顯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結果顯失公正,故上訴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予以糾正。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年x月x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九

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鄭州市中原區。

被上訴人:呂某某,男,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被上訴人:安某某,女,漢族,生于年月日,現住中原區。

上訴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指令中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

二、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三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不服中原區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書,現依法提起上訴,具體上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起訴不符合民訴法第119條規定

一審法院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二)(三)項之規定,駁回上訴人的起訴,是草率的、不負責任的,是對法律的濫用。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十

上訴人:趙xx,男,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xx號。

被上訴人:楊xx,男,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xx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6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審判決認定:劉xx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xx波,楊xx作為xxx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xx與楊xx的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xx)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xx)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既然劉xx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

另外,被上訴人楊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xx的證人參加訴訟,是劉xx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

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x。

20xx年1月16日,楊xx與劉xx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xx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

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xx是有效的。

顯然是大錯特錯。

楊xx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xx的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

上訴人自20x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

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

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

(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xx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

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

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2011年4月20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20xx年5月16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上訴人于20x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xx手中以16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

當時劉xx年僅16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

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xx簽訂書面協議,但張xx、張xx收下了上訴人的10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

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

張xx、張xx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xx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x8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x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

劉xx一家就是因為2007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補交款47850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xx,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

在20x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

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上訴人:

日期: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十一

上訴人:x2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 ,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男,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骸?/p>

法定代理人:,女,x年1月2x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之母。

被上訴人:,男,1x年12月24日生,漢族,?。?。

被上訴人:x2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2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因不服x人民法院(x5)xx2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1、請上級法院依法撤銷(x5)民初字第號第二項,依法予以改判。

2、訴訟費及一切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在審判程序和賠償項目、賠償金額的計算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關于醫療費問題在住院期間未扣除非醫保用藥部分,故對于超過部分,我公司不應當承擔。

2、住院伙食補助費明顯計算方法錯誤,判決過高,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照15元進行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根據河南省^v^出具相關數據表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為15元/天,故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過高,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3、營養費未構成傷殘,醫院未出具醫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張瀟文并沒有提供其每天增進營養的相關票據,且沒有醫療機構的建議,故營養費不應該得到支持。

4、根據^v^保險法 第五十一條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費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但是按照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訴訟費系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該費用,而原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x1元,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違背合同約定。

綜上:望二審法院根據事實及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2支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該公司經理

x5年xx月5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十二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列寫的方法如下: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傊?,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十三

上訴狀上訴人(一審被告):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省**市**區城西辦事處xx社區北路xx小區公寓x樓。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彭,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土家族,住**市**區城北^v^宿舍1x組。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龍,女,x年1x月2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住**市**區城東洞庭大道東段附x號。

上訴人因原告彭與被告郭、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區人民法院x2年x月23日做出的(x2)武民初字第1xx1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清,明顯偏袒被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2、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事實認定不清、明顯偏袒被告。

(一)本案原告委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x2)臨鑒字第21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為自托,且鑒果與事實不符,其中:——————。一審法院應不予認可,且一審中被告又聲明對自托的結論不應認可,故被告無需申請重新鑒定。

(二)、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x2)臨鑒字第21x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指出,如當事人后期手術成功則無需長期藥物依賴,被告至今未行后期手術,成功與非,尚未自知,一審判決仍將后期手術費用及長期藥物依賴一并判予我司賠償,一審對其事實認定不清,且明顯偏袒被告,不能領我方心服。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責任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x年八月一十三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十四

上訴人(一審原告):王,男,生于1x年12月x日,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經理,住xx市路號座xx室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山東xx房地產公司。

住所地:xx市xx區xx村x號

法定代表人:鄧。職務:董事長

上訴人王不服xx市歷城區人民法院x年1x月21日作出的()歷城民商初字第115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僅約定逾期辦證退房退款,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為由,認定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違約金、增加違約金的訴求無法無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實是被上訴人在履行與上訴人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嚴重違約,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xx個工作日內沒有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致使上訴人的房產證無法在約定期限內正常辦理,對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在x5年5月2x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五條約定,出賣人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xx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資料報產權登記機關備案,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不能再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1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x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依據合同的此款約定,在被上訴人辦證期限違約的情況下,上訴人有選擇退房的權利,但不能認為此條款是賦予了違約方在違約后有收回房屋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被上訴人違約而上訴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權利時,對于違約方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正是沒有合同雙方的約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八條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上訴人選擇不退房的情況下,主張參照合同15條第2款關于不退房時的違約金計算標準并要求增加違約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以合同僅約定退房而未約定支付違約金駁回起訴顯然是判決錯誤,明顯違反了《^v^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二、一審法院對本案部分主要事實沒有查清。

1、對雙方有爭議的房屋交付時間沒有查清。

2、對雙方有爭議的住房公共維修基金繳納時間沒有查清。

3、對雙方有爭議的被上訴人開發建設的xx市東環國際廣場房產證大證的辦理時間沒有查清。

三、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5頁第4行關于“證實被告于x年x月1才將該基金予以繳納?!钡谋硎隽钊速M解。如果是筆誤,則應及時修正,以維護法律文書的嚴肅性。

四、上訴人訴求的是請求法院判令被上訴人在3x日內為上訴人辦理xx市二環東路3號d座2~22x4號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而一審法院判決結果卻是限被上訴人于判決生效xx日內協助辦理。既然被上訴人已經具備了辦證條件,為何不判決其在3x日內協助辦理呢?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存在明顯違約的過錯行為,極大地損害了上訴人的合同權益,而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卻判決被上訴人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放縱違約方,漠視弱者的合法民事權益,明顯違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則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對本案依法改判。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王(簽字按手印)

x年十 一月三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十五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歐軍燕,女,漢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紅崗西村24-806號,身份證號碼:440301760510152

被上訴人:深圳市吉大遠望軟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區沙河西路西側大沖綜合樓第四層,

法定代表人:汪軍,董事長上訴人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7月10日的深南法民—初字第1034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維持原審判決第一項;

2、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

3、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被上訴人立即向訴人支付拖欠的工資人民幣元及其補償金人民幣元;

4、判令被上訴人立即支會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元;

5、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是一份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枉法判決,必須予以糾正,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審判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一)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的工作期間。實際上,早在,也就是被上訴人單位的籌備設立之時,上訴人就在該籌備組工作。4月,被上訴人成立后,上訴人也就成為被上訴人的員工。從此,上訴人一直在被上訴人處上班至205月31日。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休產假至2005年4月并獲批準,此后再未回公司(被上訴人)上班?!边@完全錯誤。事實是,上訴人休產假至2005年3月份,就應被上訴人要求而提前上班了(因上訴人所在部門員工全部離職,無人接手工作)。上訴人恢復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與本部門留守員工孫竹梅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見《吉大遠望員工離職申請表》(.孫竹梅)。在2005年5月,上訴人還因事假向被上訴人請假(見《吉大遠望員工請假單》)。上訴人的工資卡的銀行對帳單上清楚顯示上訴人在2005年5月份仍然領取了部分工資(見《民生銀行借記卡客戶對帳單》)。上訴人的《離職證明》上寫明上訴人的離職日期是2005年5月31日。上訴人的《吉大遠望員工離職申請表》上明確顯示上訴人的辦理離職的時間也是2005年5月31日。遺憾地是,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在2005年4月份再未來上班的所謂事實,竟然沒有任何證據!原審判決如此膽大妄為地“認定”事實,其水平直逼秦朝指鹿為馬的趙高了!本來,按照司法解釋地規定,關于上訴人工作期間的證據,應由被上訴人來舉證。但在原審判決“敢于負責”的睜眼說瞎話的“認定”之下,也給免了。原審判決的公正性,由此一斑而可窺全貌了。

(二)上訴人離職全因被上訴人的欠薪。被上訴人自20底就開始欠薪,而且還欠出了花樣。被上訴人每隔一個月發一次薪水,即每奇數月發當月工資,偶數月的工資就欠著,拖著不發。被上訴人這樣的花樣無非是想利用勞動法中關于60日仲裁期限的規定,惡意欠薪,逃脫支付工作的義務。其性質極其惡劣。在上訴人于12月6日向勞動仲裁機關提起仲裁時,被上訴人已拖欠上訴人工資人民幣元。即使面對如此明確的事實及實際的仲裁程序,被上訴人不是有錯即改,而是仍拒不支付欠薪。上訴人在得不到欠薪,生活困難的情況之下,終于無法堅持,才在一審訴訟中提出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要求(見上訴人的《吉大遠望員工離職申請表》)。原審判決卻認為:“……由于被告(上訴人)在提出申訴前并非因原告(被上訴人)未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而被迫辭職,現被告已提出申訴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屬于被告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上訴人在仲裁申訴時還在被上訴人處上班,沒有辭職或離職,竟然成為上訴人起訴時要求離職不是因為欠薪的理由。按原審判決的`邏輯:只要用人單位一欠薪,勞動者就必須立即提出辭職,否則就不能被認定為因欠薪而辭職。首先,法律沒有類似欠薪辭職的時限規定。其次,原審決這樣的邏輯也與事實相違背。原審判決難道不知道,居高不下的失業率,一再侵蝕著勞動者容忍的底線?原審判決難道也鼓勵勞動者只要一欠薪就辭職的決絕維護方式?原審判決真正的意圖,誰都知道是在為作為強勢一方的被上訴人張目而已。按照法律的本意,只要存在著欠薪的事實,勞動者可以隨時因此而提出辭職,法律沒有設定時限。原審判決憑什么認定上訴人不是因欠薪而辭職、離職的?有證據嗎?沒有。看來,原審判決是不需要證據的。反正就這么認了,區區一個弱勢的上訴人又能奈他幾何!原審判決倒是把司法專橫演繹得極傳神。

二、原審判決錯誤適用法律

(a)對仲裁時間起算日的認定。勞動法規定的60日仲裁時效算是沒有歧義。關于該時效的起算點,勞動法規定的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何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在沒有主法解釋的情況之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應該是目前最權威的解釋了。該《意見》第13條規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單位明確拒絕支付工資之日或者承諾支付工資的期限屆滿之日;

(二)雙方未明確工資支付期限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

(三)……”。本案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明確工資支付期限,被上訴人明確拒付工資的日期發生于2005年4月5日其《民事訴狀》的訴訟請求所列明。上訴人有證據證明的主張權利之日在年12月3日。也就是說,無論從哪個方面來看,2004年12月6日提起仲裁的上訴人都不存在罹于仲裁時效而致權利喪失的情形。原審判決聲稱:“……本案中,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當為原告(被上訴人)未按規定向被告(上訴人)支付當月工資之日起,……”。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著什么關于支付工資期限的“規定”呢?在雙方當事人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應作出對誰有利的推論呢?原審判決毫不猶豫地倒向了強勢的被上訴人一方。這是公正的司法嗎?法律規定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下,被上訴人不但不能因此而占到便宜,反而是要受處罰的??墒?,原審判決不但罔顧這樣的法律精神,而且一屁股坐在了被上訴人的板凳之上,其行徑實在令人齒冷??傊?,上訴人的全部請求,根本不存在超過時效的問題,必須依法予以支持。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十六

上訴人:xxx,女,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市x區x鎮x社區。

被上訴人:x通信有限公司x區分公司,住所地:x區x鎮x路19號。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x市x勞務事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區x旅館209室。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民事上訴狀經典范本百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各項訴訟請求;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對本案事實沒有查清:

1、原審判決“審理查明”中已經查明(第9頁第三自然段)“20xx年—20xx年期間的養老保險系其個人全額負擔”,但在“本院認為”中(第11頁最后一段)卻又認定“關于xxx主張被告聯通公司給付應由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訴訟請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該項訴求,于法無據,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十七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如果一審原告、被告都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則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因________一案(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書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號判決(或者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寫明要求上訴審法院解決的事由,如撤銷原判,重新判決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理由:

(寫明一審判決或者裁定不正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書副本____份

上訴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十八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賈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號院x號樓東x單元x層x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漢族,住xxxx號樓x號。

第三人王x,男,^v^年1月4日出生,漢族,住xxxx路x號院x號樓x號。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管民初字第234號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關于在判決書中認定的錯誤如下,1、“因原告認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預先扣除利息及保證金共計xxx元,屬于出借人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違反《合同法》有關規定,故本院依法認定借款本金為xxxx元。”此段的認定是以被上訴人的個人陳述為主要依據,并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上訴人對此陳述也不予認可。被上訴人和上訴人的證據均證明了上訴人實際收到xxxx元。原審判決在沒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主觀臆測已經扣除利息。上訴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載明約定的利息,何談預先扣除利息。2、“關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方面。結合雙方的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告的證據優勢明顯大于被告的證據優勢,故本院對原告的訴稱及解釋予以采信?!北簧显V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訴人的借款存在差異,在被上訴人惡意篡改添加相關條款的情況下,原審判決還敢提出民事訴訟的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被上訴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處十分明顯,原審判決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邏輯認知還是本案另有隱情,上訴人不甚了解。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所簽訂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訴人起草和填寫的,而單單被上訴人的合同卻寫有利息。在此種明顯的惡意篡改合同的情況下,原審判決依然打著法律的旗號來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會發展的今天竟然還有如此判決。上訴人愿意為法治進程貢獻一切,只為公平正義。3,、“關于原告訴訟中提交的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簽名“聲明”的認定”,上訴人認為同屬王言簽名的“保證書”和“聲明”在原審判決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訴人得出一個理論只要是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書寫的書面證據,只要是上訴人提出的一律是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但是原審判決忘了上訴人提供的書面證據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認定了被上訴人的證據而已。難道原審判決在是非的認知上也存在可怕的問題嗎,上訴人不相信是認知的問題,但希望陽光和公平推動法治前進。4、本案第三人于9月6日以“聲明“的形式向被上訴人葉xx公布,賈xx向葉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辦理的,并載明承擔借款合同(合同編號0709),此份證據不但沒有被采信,反被認為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如果此份“聲明”無法核實其與本案的關聯性,那么原審判決的視力問題已經屬于晚期了,“聲明”載明的合同編號和被上訴人提供的編號是相同的。上訴人不相信是視力的問題,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訴人屈服。5、“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后,可待有充分證據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張”。簡單的委托合同關系有委托人的親筆簽名和手印,并載明詳盡委托事項。委托“聲明”已經屬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證據了,請問原審判決還有什么證據能和其相比證據效力。上訴人認為此處判決是為增加當事人訴累,嚴重違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則。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紕漏委托人。上訴人賈xx屬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屬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訴人屬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訴人在原審中申請追加王x為第三人,并舉證“聲明”一份,已經履行了紕漏程序,可以作為對被上訴人的抗辯,故本案的責任應當由王x承擔。而原審判決卻沒有引用相關法律,所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并且適用法律錯誤。故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劉*,女1974年3月20號出生,漢族,住**市**縣**鎮**街*組**號。

上訴人因訴被告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市沙市區人民法院于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

沙市區法院認為: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勞社部發12號【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從本案查明事實及雙方所舉證據來看,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原告劉*從事的藥品銷售工作,是被告**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此兩點符合上列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

沙市區法院不予認可的方面:

1,關于劉*從事的勞動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報酬的問題:本院認為,原告劉*所舉的證據6來看,被告**公司曾向劉*發放了1月至3月的工資,在此期間,原告劉*所從事的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從原告訴狀中的陳述來看,原告劉*的報酬是按其銷售總額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與秦明結算的,原告從事的有報酬的勞動,沒有充分的證據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這段話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認可了原告劉*201月至3月所從事的,的確是用人單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那么從年3月至203月劉*的工作性質和工作方式都沒有任何改變,只是工資計算方式有所改變,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之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之規定表明,劉*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資。劉*所持有的被告**公司發給的上崗證,**公司出具的銷售委托書,()標明業務員劉*的【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都說明劉*是在為**公司工作而非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給的賬號密碼(賬號是**公司發給我的手機號,密碼是我自己設定,秦明都無權進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銷)進入**公司系統完成下單銷售,從最初的和客戶簽訂銷售協議,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單,被告**公司憑單發貨給我,我進行配送結款,最后將貨款交給秦明。整個銷售過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聯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貨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負責催收。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負貨款催收,傳達**公司各項指令要求,規章制度的地區經理,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但絕不是分水嶺。我通過秦明領取工資,就像法官您一樣,您的工資雖然是國家財政下發的,但一定是由國家財政下發到省級財政,省級財政下發到市級財政,市級財政分發給各單位,各單位在分發給各個員工,難道能因為您的工資不是國家財政直接發放的就可以否認您國家公務員的身份嗎?同樣我們的工資也是由**公司匯給湖北省辦,湖北省辦在匯至秦明賬戶,然后秦明再分發給我們。特別要說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認可的工資也是通過秦明分發給我的,這和后面的工資發放是同一種方式。雖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間更改了工資計算方式,但并不能改變我和被告**規定之間的勞動關系。

2,關于原告劉*所舉的證據【員工登記表】。沙市區法院認為:秦明與被告**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正在審理中。且從本案劉*所舉的證據4來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并非負責被告**公司在指定區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錄員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簽署“同意”的【員工登記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職權范圍。故本院認定此份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劉*與被告**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秦明訴**公司一案與劉*訴**公司一案是適用簡易程序合并開庭審理,在這里秦明卻成了案外人。就拿證據4來說,“負責該地區的銷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認了秦明是我們的上級領導,而且這個領導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到**地區經理是張飛鵬,后來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張飛鵬的地區經理職務,被告現在辯稱我是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為張飛鵬工作呢?我們有更換自己上級的權利嗎?證據4中條款第二條:地辦經理為所負責區域內的責任人,必須按照訂單發貨,并對業務中貨物安全和貨款安全負責。什么是責任人,責任人就是對**地區所有工作都要承擔責任,包括市場的開拓,銷售團隊的建設,員工的招錄和考核培訓。貴院糾纏【員工登記表】上秦明的簽字,但又如何解釋【員工登記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對劉*的招錄,怎么會加蓋公章予以確認。這個公章不會是秦明瞞著**公司偽造的吧!雖然在我的判決書里沒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決書里提到了秦明入職比我晚,所以不應該有秦明簽署我的【員工登記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職被告公司的,而【員工登記表】是08年4月簽署蓋章的,本來我打算少算幾個月的工齡,因為我無法提供07年8月的【員工登記表】,所有放棄部分賠償就從08年4月算起,請問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經入職了,而且比秦明還早2個月呢,難道你們是從**的檔案庫里找到了我的員工登記表嗎,現在我就說我是08年4月入職的,不然就請你們出示我比秦明入職早的證據。還有【員工登記表】上我的登記是:至今在陜西東泰工作,請問法官,我在陜西東泰工作,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蓋印章?因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的銷售公司,因為07年“藥品流通法”不允許藥品生產企業直接銷售藥品。我現在應該是把**公司和東泰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還是重新起訴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

3,關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是否全部適用于原告劉*的問題。

作為一名風吹日曬 起早摸黑 跑鄉串鎮的業務人員,我的確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絕不會因為我沒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開除我。不同的單位不同的崗位有著不同的具體的規章制度這點是不能否認的事實。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規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過手機報單發貨,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參加培訓,會議期間關掉手機認真聽講,按照湖北省辦要求義務到兄弟縣市參加促銷活動,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區經理的領導。被告**公司下發給我們的手機里有一款定位軟件,強制要求我們安裝開通,請問這是不是一種變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說我沒有遵守被告的規章制度,請被告出示你們的規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條沒有遵守。

4,原告劉*所舉的印有“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費用粘貼標準】,并不能證明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即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證明原告是受被告勞動管理。

首先請法官再次審驗證據,證據【通知】只是落款是陜西東泰制藥有限公司,但印章卻是被告**公司的印章?!緊tc費用粘貼標準】的印章雖是東泰公司的,但其內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御隆藥業有限責任公司(陜西省,福建省,黑龍江省,江蘇省,浙江?。?,剩余省份的費用正式發票開具陜西**醫藥有限公司。開錯發票的不予報銷。這又一次驗證了東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獨立的,而是共同當事人并承擔連帶責任的關聯公司,這一點我們出示的證據夠多的了,如果法院還不相信,請從陜西省工商局查證。

最后再說說【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這個的確是案外人簽發的證件,但證件上工作單位一欄是陜西**醫藥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認組織原告學習培訓,但其目的是為了幫助原告獲得從業資格,所以具有該從業資格證不能證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勞動管理。

首先問這個【藥品銷售人員上崗合格證】是上的誰的崗從的誰的業。這個證書是不允許以個人名義取得的,必須由具有藥品銷售資質的單位為其銷售人員申請獲得,銷售人員在藥品銷售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問題均要由藥品銷售單位負全責。試問哪家公司愿意為無關人員辦理此證而承擔全部風險。

5,沙市區法院沒有對我的【工資證明】的解釋前后矛盾,讓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資證明】不是恰好證明我所從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嗎?**公司的印章不會也是秦明偽造的吧?這張工資證明可是說明3個月的,難道法院需要我出具從08年至2013年每個月的工資證明才可以認定嗎?這我的確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復印件共9份。擬證明被告在**地區的銷售僅針對案外人秦明一人,與原告劉*不直接發生業務關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區法院提供了【陜西**醫藥有限公司商品出庫單】3份作為證據,可我的證據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點不同,那就是出庫單業務員一欄,我的業務員一欄是劉*,而被告提供的業務員一欄是秦明,當庭我已經就這個情況加以說明,從07年起,出庫單一直是劉*的名字,到了后變更為秦明(劉*),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聲稱解除秦明地區經理職務后還有市場余款在秦明手里,請問被告,你們什么時候給秦明發過一盒藥,你們的藥品全部是直接發到我們8名業務員手里,秦明從來沒有見過,那你們憑什么問秦明要錢?被告意圖用秦明名字的出庫單否認和我的業務往來,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業務員名字變遷的出庫單正好說明了我與被告**公司的業務往來是直接的業務關系??墒俏姨峤坏倪@3份證據在沙市區法院的判決書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們對沙市區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質疑!

請求事項:1,駁回沙市區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關系。

3,依法判令被告對原告進行經濟賠償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十九

上訴狀作為維護當事人特別是敗訴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重要文書,其內容結構一般由首部、上訴請求、上訴理由和尾部等四部分組成。

現分述如下。

1.首部

這部分應當載明以下四項內容:

(1)標題。

即文書名稱,要寫全稱“民事上訴狀”,明確表示出文書性質是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變更原審裁判或重新審判,不要只寫“上訴狀”,以免與“刑事上訴狀’’和“行政上訴狀”相混淆。

(2)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上訴人如系公民,則應寫明其必要的個人身份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工作單位、郵政編碼等項;如系法人或者 他組織,則應寫明 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

這里, 還要對上訴人在原審當中的地位予以標注,如“上訴人(原審被告)。

(3)被上訴人的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如系公民,則也需寫明與上訴人相同的八項身 份要素,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基本情況的書寫也是如此。

對被上訴人在原審中的訴訟地位也要予以標明,如“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4)案由。

案由即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要求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事 由,它是經濟糾紛上訴狀撰寫由首部向正文部分的過渡,因此,要寫得簡明扼要,精練概括。

般應按這樣規定語表述: “上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因×××(事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第×號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如下”,后用冒號,接下去即轉入主體部分的寫作。

2.上訴請求

這部分是表明上訴人提起上訴的宗旨:要明確表示出系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請求 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重新審理的訴訟意向。

這里,應特別注意上訴請求的提出具有特定的對象和內容.即要對一審裁判不當提出請求,而不是對方當事人:在文字表達方面,要力求簡潔凝練,例如“請求撤銷原判,重新審理?!?/p>

3.上訴理由

這部分是上訴狀寫作的主體和核心,是對上訴請求從事實和法律上進行論證,表明為何提起上訴,上訴的法律依據是什么,使請求的事項有理有據、有法可依、令人信服。

因此,這部分內容至關重要-它是上訴請求能否實現的根本。

要寫好上訴理由部分.使之充分有力,堅實可靠,首先必須對一審判決或裁定文書進行認真、細致的研究和揣摩,“吃透”其要旨,發掘其存在的錯誤或不當,以便作有理有據的駁辯;其次,要分清主次.即要緊緊圍繞那些具有決定意義和影響的事實情節,決不能糾纏細枝末節或那些關系不大甚至毫不相干的問題。

寫完上述內容后,接著寫:-據此,特向你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審理):

在寫作手法上,主要采用駁論方式。

一般是先擺不服原裁定或判決的論點,然后再進行反駁。

具體有兩種:一是對原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存在的錯誤或不當加以綜合概括,將其歸納為幾點,然后集中力量進行反駁; 是邊敘述邊反駁,即將概括出來的幾點分別擺出,擺一個駁一個。

無論采用哪種方法,都必須注意做到論點和論據的統一。

可以援引原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的原話,也可以上訴人的語氣轉述;要注意擺事實、講道理,有的放矢,破立結合,富于邏輯性和辯駁力,使自己的觀點或主張融于辯論過程之中。

切忌強詞奪理,無理詭辯,那樣只能事與愿違。

4.尾部

尾部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1)致送機關名稱。

即上訴狀致送的法定機關人民法院的名稱,應在主文部分結束后另起一行低兩格的位置書寫“此致”,再在下行頂格書寫“××市人民法院”。

(2)上訴人具名或蓋章。

在致送機關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

上訴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應簽具機關或單位名稱,并加蓋公章。

法定代表人也要簽名或蓋章。

(3)日期。

日期位于上訴人具名下側。

(4)附項。

附項內容包括:①上訴狀副本×份;②書證×份;③物證×件。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十

上訴人(一審原告)*** 男 19**年2月1日出生,漢族,江西******人,身份證號:3631221***** 電話:13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男 19**年2月28出生,漢族,南昌市人 身份證號:3331021****** 電話:138******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號世界廣場**層。

法定代表人:劉豐 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在原判決賠償金額增加柒仟貳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審查案件的基本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上訴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住院后確需全休,一審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出院后的誤工損失,同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訴人的人身損害,依法應支持其精神撫慰金的主張,故特提起上訴!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十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x,男,1x年x月14日生,漢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陽區舊圃鎮xx村委會某營村。身份證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羅xx,執行董事

上訴人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審判程序違法,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裁決不公,判決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服一審判決,現特提出上訴。

一、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所做的第一、二、三項判決,判決駁回被上訴人xx市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注:本案二審標的為)

二、請求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

一、原審判決審判程序違法,并直接導致本案裁判錯誤

發生在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且同時針對本案中的涉案車輛的訴訟,本案是第三起,一審法院作出的()開民二初字第2x2號民事判決書的審判員之一便參與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糾紛、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的審理。三起訴訟案件存在關聯性,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一審法院卻并未回避,這種做法是審判程序違法的表現,并且直接導致了案件裁判的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回避了買賣合同的實質和關鍵事實的做法,導致事實不清。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之間“買賣合同”成立,并且買賣的標的物為車號云g335××的貨車,那么雙方之間(不是被上訴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買賣價款是多少?價值數十萬元的汽車買賣竟然連合同都未簽訂?買受人(上訴人)已付了多少錢?交款欠款是如何結算又如何認定?買受人還欠多少錢?既然未付清價款又是在什么情況下交付標的物(車輛)?非親非故的買賣雙方怎么連一張字據都未出具就交車了?……這些都是作為買賣合同案件的核心即關鍵事實,但是原審判決書所認定的事實,并未回答上述種種疑問。這屬于典型的事實不清。

2、原審法院回避了訴爭車輛是生產、被上訴人公司無汽車銷售資質而昆明龍xx達汽車銷售公司具有銷售資質等事實,也導致事實不清,認定事實錯誤。

被上訴人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已證實訴爭車輛是生產(上訴人提交的系列證據也證實這一點)。在一審判決中,一方面,生產的車輛是如何輾轉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貿公司又是否真實存在及具有汽車銷售資質,本案中并未查清這些疑問或對這些不合常理之處做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作為“出賣人”的被上訴人公司,本無汽車銷售資質(被上訴人也認可,只是一審法院回避了這一點);而上訴人主張的車輛的出賣方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真實存在且具有汽車銷售資質(該公司x年后未年檢并不影響此認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審法院卻認定,生產于當地的訴爭車輛,是被上訴人這個無資質的公司從來源不清的湖北購進,在賣給遠在昭通的上訴人;而有資質的昆明xx達汽車銷售公司卻不是銷售方。這當中的諸多不合常理的所謂事實該做如何解釋,原審判決不得而知?!只能說明事實不清和認定事實錯誤。

3、原審法院將被上訴人與xx經貿有限公司曾有過及正在進行的聯合造假行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買賣合同”中的賣出車輛、拖欠車款的“事實”,也屬事實不清和錯誤。

一是這兩家具有關聯的公司(被上訴人也認可)之間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來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證明,被原審法院認為“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云g335××號車的合法來源及投保情況……”;二是這兩家公司將所謂x元的貸款私自改為13x元,這本是造假行為,原審法院卻認為“本院直接采信該判決已經查明的事實,被告向xx市農村信用社請貸款x元購買云g3351x號車”;三是兩家公司共同偽造上訴人的簽名形成所謂三方的“購車合同書”(這是“買賣合同”的核心),原審法院僅僅只以“原告不能確認其上的簽名為被告趙xx所簽”輕描淡寫地一筆代過,也罷!

實際上,原審法院的上述認定漏洞百出:其一,兩家公司聯合進行的所謂“貸款”,一審法院生效判決已認定上訴人并不是貸款方,上訴人并不承擔還款的任何責任;其二,所謂“貸款”行為,該兩家公司,一家為借款保證人,一家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項匯入上拆人活期賬戶后當日便“被全額轉入××公司賬戶內。”一方面,說明上訴人的賬戶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輕松地被劃款;另一方面,該××公司是一審法院認定的借款保證人,并不是本案買賣合同的出賣人,這到底該做何解?憑什么最后又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購車款”?

4、原審法院回避了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掛靠經營關系的做法,也導致事實不清。

本案訴訟之前,同樣是該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號民事判決,已解除雙方之間的掛靠經營關系,這就說明,就算上訴人向xx市信用社“貸款”事實成立的話,那么也是在掛靠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貸款,而要將此貸款認定為是歸還購車款的話,那么就應有充足的實實在在的證據。但本案中,“買賣合同”的關鍵事實不清,當然談不上證據充分。

5、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要求對被上訴人提供的疑點重重的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的申請不做任何回應或說明等的做法,以及對雙方的證據采取不同的審查標準,也直接導致認定事實不清和錯誤。

三、上訴人已就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車輛是在昭通購買,一路開到掛靠被上訴人公司落戶的事實客觀存在

現有必要對上訴人一審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認可的幾份證據分別作一下說明:

(一)、關于第一組證據《定車協議》、《售車售后服務合同》和承諾書。證實了三點:1、本案中上訴人是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經銷點購買車輛,已較為詳細地約定了定購車輛的配置事項,這符合案件的客觀實際;2、被告定購車輛的時間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車,不是在,接車時間為x年x月24日。3、承諾書由車輛售后服務的經銷商出具,其與《定車協議》一起共同證實上訴人是在昭通市購買的車輛。

(二)、關于東風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發動機身份拓印標簽和合格證?!鞍l動機身份拓印標簽”是汽車用戶購買汽車的最主要憑證之一,是提供給用戶上牌使用的,這當中左邊的數字“2”與證據一《定車協議》中載明車輛配置為康機2匹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證。證實車輛為上訴人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購買。

(三)關于證據三兩張收款收據,均是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與證據一的《定車協議》相印證。其中第一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5月2x日,這與證據一中的《定車協議》簽訂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張收款收據的時間是x年x月24日也與《定車協議》中約定的“1x個工作日內交車”相一致,并且還證實了x年x月24日交付車輛的事實。

(四)關于證據四車輛通行費發票11張。

其中第一張發票(時間是x年x月2x日)是上訴人順便提供的,這是銷售單位于交車前所付(向上訴人進行報銷),嚴格地說并不屬于上訴人的支出,這一點,上訴人一審中已向法庭進行了說明,不料原審法院不僅未如實認定反而還以偏概全,認定“11份車輛通行費發票的時間與被告購車時間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觀地說,不能僅憑第一張不采信便徹底否定后面的1x張。之后的第2—11張發票剛好證實了上訴人主張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買車后,一路將車輛從昭通途經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彌勒,一直開到落戶的主張。為了更好地“還原”事件經過,上訴人現逐一說明一下:

第2張發票(為白色)證實x年x月25日11時15分從昭通昭陽區出發,1x時5x分到達小街收費站(屬嵩明);第3-5張發票(為藍色)證實同一天經過昆嵩高速到達昆明北郊烏龍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昆明繞城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證實從烏龍收費站經昆明繞城高速公路至昆明東郊阿拉收費站,時間為x年x月25日1x時53分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綠色)證實x年x月2x日凌晨從昆明小喜村收費站進入昆石高速于該日凌晨2時3x分到半截河出口進入石林縣的事實;第x張發票為車輛于x年x月2x日凌晨3時21分通過路南收費站的事實;第x張發票證實于x年x月2x日凌晨4時3x分通過彌勒第一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x張發票證實于同日x時14分通過彌勒第二個收費站的事實;第11張發票證實同日x時x2分通過黃涼田收費站隨后到達事實。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費發票還證實是貨車(屬4型車),收費金額都與案件實際相符,與本案中的貨車通行的事實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組證實,所有的證據均證實上訴人在本案中的所舉證據是環環相扣,能形成證據鎖鏈,證實本案訴爭的車輛是上訴人在昭通購買,并從昭通提車后開到落戶這一本案中的關鍵的客觀事實。

四、被上訴人作為一審原告并未就其主張向法庭進行有效舉證,所謂買賣合同的主張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訴人主張訴爭車輛系向其購買,但具體車輛買賣合同、買賣行為的過程,車款的支付等均無有效的證據證實。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審法院認可的證據:

1、關于兩張增值稅發票,本不應采信。說幾個疑點:一是發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訴爭車輛不得而知,說明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二是“dx2”的字樣是手寫上去的,這在機器打印的發票中是絕對不允許的,至少手寫部份無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沒有蓋在右下角的“蓋章”處;四是無收款人、復核人簽字;五是為什么出現兩張同一天開出的連號發票,無任何證據予以解釋;六是金額為1x4x元的發票,按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1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元;七是結合以上這么多疑問,按常理,國稅局應當無法認證,但xx市國稅局卻加蓋了認證章。故上訴人一審中強烈要求對這兩張發票的真假進行鑒定,但法院未對此進行評判,何況每張發票都印有x4位密碼,具備鑒定條件(對于稅務機關來說,輸入此x4位密碼,便可認定出真假)。

3、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也不應采信。也列幾點疑點:一是車輛不是被上訴人所買,不是××經貿有限公司所賣,內容與本案事實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稅1x%的稅率計,稅款應為3553x元,而發票上的金額卻是元;三是被上訴人與××經貿有限公司曾有聯合造假的事情發生,現該兩家公司之間在無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發生的反映買賣行為的銷售發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說,就算雙方的舉證存在瑕疵或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是在昭通購買后開到落戶的主張得不到支持的話,那么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持,應當予以駁回。

綜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審判決的確存在錯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并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二者是掛靠經營關系,被上訴人所訴稱的上訴人向其購買車輛,未支付車款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其主張上訴人向其購買了金額達2x萬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審法院所認定上訴人欠其x元的車款及元購置稅、保險費等的觀點,不僅證據不足,而且嚴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訴人已對自己的主張進行了充分舉證,已證實本案訴爭車輛系從昭通向昆明xx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是在昭通接的車,并開到落戶,掛靠在原告單位經營。上訴人需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認為一方或者雙方就自己的主張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存在瑕疵從而不能認定當事人主張的話,那么,被上訴人作為提出本案訴訟的當事人(一審原告),其承擔著比上訴人更大也更嚴格的舉證責任。亦即,假設人民法院無法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的話,那么也應判決駁回原審原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上訴人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改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一、二審所有訴訟費用。

紅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xx

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常明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十二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梁園區民主路329路

負責人:馬xx 職務:總經理

被上訴人:趙xx,女,漢族,1965年3月12日出生

身份證號:41xxx2196503123xxx

住址:梁園區劉口鄉xx村小胡莊x號

上訴人因趙xx訴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 號民事判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商梁民金初字第00063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一審訴請;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方面存在錯誤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李xx在給被上訴人趙xx變更保單名字時,私自將被上訴人的保單退保,上訴人過于相信李xx,對退保手續審核不嚴,致使李xx詐騙得逞,給被上訴人造成保險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而造成其經濟損失,上訴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一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首先,上訴人根據退保程序為被上訴人辦理退保手續,嚴格審查了包括其本人身份證、銀行卡、保險單原件等在內所有材料。上述這些東西都是被上訴人基于對李曉敏的信任親自交由李xx,并讓其代為辦理的,不存在上訴人對李曉敏的信任,對退保手續審核不嚴。

其次,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的時候,在本院認為部分作出了‘被告工作人員李xx……,李xx系被告的業務員’這樣的事實認定,這樣的事實認定是矛盾的,不一致的。工作人員是公司的正式勞動合同制員工,其在工作中的行為代表公司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而業務人員根據《保險法》及李xx與上訴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屬于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員并非工作人員,雙方屬于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其代替被上訴人退保的行為是接受了趙xx的委托,代理被上訴人處理保險合同相關事務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與上訴人無關。

第三,李xx的詐騙行為是其個人行為,而導致其詐騙行為得逞的原因是被上訴人對李xx的信任,以至于上訴人在毫無防備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身份證,保單原件交給了李xx,上訴人不存在任何過錯。被上訴人對李xx的信任從另一方面講,即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辦理的被上訴人的銀行卡一直是由李xx保管的,這個事實更進一步證明了被上訴人與李xx之間的親密關系,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雖然,被上訴人因李xx的詐騙行為經濟受到了損失,這個事實值得我們同情,但是被上訴人如果不是對李xx的盲目相信,事情的發展不可能會是這樣的結果。事實上,上訴人僅僅只是根據被上訴人提供的材料做出了符合工作的正常判斷,最終辦理了退保手續,上訴人在這起詐騙案件中不存在任何過錯及對李xx的信任,同樣也是受害者,而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約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而判決一方受害人向另一方受害人承擔違約責任更是嚴重有悖于法律的。

第四,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事實上是因為其自身的過錯造成的,李xx之所以非常容易的能夠騙取被上訴人的財產,是因為在辦理保險合同時其本人的銀行卡一直由李xx保管。以至于退保金額退至被上訴人銀行賬戶,退保手續已履行完畢后,李xx非常輕松的直接從被上訴人的銀行卡里提取了現金進行了侵占,試問這種經過被上訴人同意的保管行為也應該由上訴人承擔后果嗎?這樣的判決對上訴人公平嗎?

最后,在一審判決中忽略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事實,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陳述退保手續中沒有其本人簽名,那么這個簽名是誰的,是李xx的嗎?如果是,上訴人承認公司在辦理退保手續的時候存在過錯,如果不是,這個簽名會是誰的,那么我公司在簽名人拿著完整的材料且都是原件的前提下,辦理與爭議合同相關的事宜,作出通過肉眼審核的業務存在什么樣的過錯。上訴人辦理業務和法院接受原告立案是一樣的,只要當事人拿著身份證(原件)、訴狀、案件材料,法院進行審核之后都會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難道法院還會問,身份證是你本人的嗎,即便問了法院的工作人員是否能夠通過肉眼判斷身份證和持有身份證的人是否一致,有無法律規定除了身份證及相關材料之外,公民辦理行政許可時行政單位還需要什么材料才能證明其本人身份。那么,一審法院依據什么樣的事實認定上訴人存在違約,存在過錯,又依據什么樣的法律認定上訴人舉證不利,在不知是誰拿著被上訴人的身份證、保單原件辦理退保手續,而上訴人進行正常退保手續后,一審法院還要求上訴人提供什么樣的證據才能夠證明辦理退保手續時是被上訴人其本人辦理的!

法院作出判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但是一審法院在諸多事實認定錯誤的情況下,在退保手續到底是誰簽字的事實沒有查明的前提下,草率做出的事實認定,顯然沒有任何說服力,是對上訴人權利的侵犯,是極為不負責任的工作表現。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一審法院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v^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七、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合同定金的規定,酌定按照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屬于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雙方所爭議合同中沒有針對定金的約定,上訴人也沒有向被上訴人繳納訂立合同的定金,一審法院為了上訴人能夠獲得更多所謂的損失賠償,挖空心思的酌定用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所謂的違約責任,其中緣由我們沒辦法進行猜測,但是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公司也會竭盡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甚至不惜通過各種途徑也要向最高院予以反映,以求法院公平公正的判決!

2、上訴人注意到,一審法院除了酌定按照定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外,同時適用了違約金罰則判決上訴人承擔給付利息的違約金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本案,先不說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關于定金、違約金的約定,也不說上訴人是否存在違約,更不提被上訴人的經濟損失是誰的過錯造成的,即便合同里有定金、違約金條款的約定,法律也規定了兩者不能同時適用,非違約方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主張。而一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提起定金訴請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因所謂的違約同時承擔定金罰則和利息違約責任,如果不是疏忽的話,上訴人沒有辦法理解更無法解釋和接受。

3、本案,李xx的詐騙行為已被司法機關認定,其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李xx一手導演的詐騙行為系其個人行為。被上訴人也是因為知道李xx的個人欺詐行為造成了自己的經濟損失,而最終拿起來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讓犯罪分子得到了應有的懲罰。而上訴人作為合同當事一方,作為一個企業嚴格按照被上訴人提供的退保程序辦理業務,這些手續不管被上訴人提供給了誰,是誰拿到上訴人處辦理,但對李xx的欺詐行為上訴人并不知情,也沒辦法知情,所以亦無過錯更不存在違約。被上訴人趙成霞所訴求的損失因李曉敏的行為所致,更確切的說是因為上訴人對他人盲目信任,作出了錯誤的判決,其所訴求的賠償責任應當由李xx承擔。被上訴人在法院審理李xx詐騙案件過程中,可以一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沒有提起表示已經放棄,但不能因為其對侵權人的權利放棄,或者因為侵權人沒有能力償還,其就有權向另一方受害人主張權利,并最終得到法院的支持,這屬于明顯的法律適用錯誤!

綜上所述,李xx的詐騙行為之所以得逞,是因為被上訴人讓其代為辦理‘變更名字’的事宜,并積極配合李xx將自己的身份證、保單原件交給他人,在他人辦理保險合同的業務過程中沒有對其委托辦理的人產生絲毫懷疑,充分表現出對其委托代理人員的信任,致使犯罪分子得以順利的拿著被上訴人的銀行卡將退保金額取現侵占。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提供了所有的原件,進行了符合工作程序的審查后做出對爭議保險合同退保的處理,并不存在過錯,更不存在違約,其工作流程和所有的法院立案,行政單位辦理許可業務一樣,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錯誤的判決要求上訴人做出法院和行政單位都不能做出的,超出其能力的審核判斷,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不能因為被上訴人的損失確實存在,而胡亂的找個替罪羊代他人受過,看著好像是對所謂弱者的利益保護,實際上是踐踏了法律的公平與公正。

此 致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商丘中心支公司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十三

訴人: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豐臺區豐管路1x號x號樓xb(園區)

法定代表人:丁 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x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劉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上訴人:丁,男,1xx2年12月4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xx省xx市xx大街號1x號樓x單元號

電話:

上訴人:劉,男,1xx2年4月3x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市xx區婁x路x弄x號x室

電話:

原審被告:王,男,1xx3年12月x日出生,漢族,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程師,住xx市xx區園南里3樓1門號

被上訴人:鋁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市xx區號

法定代表人:丁,職務:鋁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x4年作出的(x2)甬慈商初字第15x4號民事判決書,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決對相關證據的認定明顯偏袒被上訴人

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a4中的絕大部分認定錯誤。庭審中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份證據與本案無關的進行了分類質證 ,而判決書只是排除了其中11份證據(見判決書42頁),而對另外份證據則稱:“被告方持有異議,但均示舉證證明其異議成立,本院對其余的報表予以認定?!痹撜J定將被上訴人的虛假證據當合法有效證據認定,并稱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異議成立,籍以支持其不合理的訴求,該認定不尊重事實,故意偏袒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我們向法庭提交的質證意見,白紙黑字俱在,該判決卻視而不見,對上訴人的證據、質證意見要么回避,要么否定。而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除第一部分被法院排除外,其余一律認定,有違司法公正。判決書對下述證據認定均不成立。

1、被上訴人偽造的22份維修記錄簽名,負責人均非本人所寫。這部分偽造他人簽名主要是許社祥、方振、周敏的簽字均非本人所簽。用被上訴人提交的相同的當事人簽字對照一目了然(詳見質證意見)。對這些非本人簽字的維修記錄,被上訴人代理人當庭已承認代簽的事實,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42頁上數x行稱:“本院對其與日報予以認定”,如果負責人在現場,由他人代簽名字是不可思議的。請問,作為法院采信的證據,沒有當事人簽名,由他人偽造簽名的證據能是合法有效證據嗎?我們的異議難道不能成立嗎?第三部分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內容,共13份。如對測厚儀進行維護校正,窗口膜清洗,壓力傳感器接線松動,更換傳感器,油冷機泵的泵連接器損耗件等。這些均屬于正常的維修保養范圍,且有的小故障卻是經上訴人技術人員電話指導,及時予以排除(詳見質證意見)。對于這些正常的維修保養的記錄,怎么能作為質量問題的證據予以確認呢?對稍懂機械常識的人,一看便知,請問異議又怎么不能成立呢?被上訴人出示的第四部分屬于維護保養不當造成的故障,不屬于產品質量問題,這部分證據有22份。且這部分證據中的有些故障是上訴人已安排技術人員及時予以排除了。另外,判決書為給被上訴人維修日報表的非周敏本人簽字提供依據,確認被上訴人a5工資清單,證明周敏在x2年12月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維修日報表周敏簽字的時間是x2年2月份,用x2年12月份的勞動關系確認2月份的簽名實屬荒唐。

綜上,原審判決無視客觀事實,顛倒是非,將被上訴人出示的偽證或不構成設備質量問題的證據當做合法證據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的正確的無懈可擊的質證意見以不成立為由,一否了之。

二、原審判決對鑒定組組成人員及資格能力、鑒定報告的結論認定錯誤。

(一)對鑒定人員資質和能力認定錯誤。

1、對出入境檢疫檢驗鑒定所從業期限認定錯誤。該所法人證書有效期自x1年x月x日至x2年3月31日,在法人證書已超期無效的情況下所從事的司法鑒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所作結論不能作為證據采信。然而該判決卻稱“延至x3年3月31日有效、后再次延至x4年3月31日有效?!钡窃谕徶猩显V人并未看見相關延期的法人證書。其所為延至之說不知從何而來。

2、對邱玉森玉森的資格認定錯誤。對邱玉森的職稱資格問題,該判決稱:本案鑒定組成員邱玉森玉森具有工程師資格;并且沒有提出以和回避申請。這更讓人匪夷所思。在開始鑒定協調會上我方代理律師就對鑒定人員的資格提出過質詢,本案庭審人員無一人在場,如何得出未提異議的認定。在鑒定結論出來之后,上訴人先后書面兩次提出質疑。在庭審質證過程中,我方代理人詢問邱玉森玉森為何只有一個企業內部頒發的工程師職稱證書,而不是具有公信力的國家人事部門或者國家職稱評定部門頒發的職稱證書?邱玉森玉森承認是企業評定的職稱,沒有司法鑒定執業證。我方要求對資格的合法性作出解釋,邱玉森只說在本單位承認,并稱在書面答復意見中一并答復,但此次書面說明無一字答復。邱玉森玉森不僅不是國家認可的工程師,也無軟件系統的知識和能力,更無《司法鑒定執業證書》。邱玉森作為鑒定組成員,在出庭接受質證時一問三不知。一個企業內部評定的工程師如何能參司法鑒定并出具司法鑒定意見?該次鑒定報告,邱玉森不僅作為組織者而且作為專家簽署鑒定報告的,鑒定報告包含這個外行人的意見是不可思議的。而該判決卻稱沒有提出回避申請,作為法院按照訴訟程序規定,人民法院亦應當對鑒定人員是否具有專業資格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鑒定意見能有效嗎?即使當事人不提異議和回避,鑒定報告經質證和質詢發現錯誤,還能作為證據采信嗎?邱玉森玉森作為該次鑒定組成員參與鑒定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司法鑒定人員管理辦法》(x5第號令)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人是指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出鑒定意見的人員。司法鑒定人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人執業證》,按照登記的司法鑒定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同時也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關于聘請鑒定資格鑒定人之規定,邱玉森玉森根本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該判決已經不顧法律常識了。

3鑒定組成員均不具有本案軟件系統鑒定能力。除邱玉森外兩名成員不是合格的電子軟件系統方面的專家,一位是搞機械的,一位是機電工程師,既然是系統鑒定,那么鑒定組成人員為什么沒有系統鑒定專家,其鑒定結論明顯不具有證明力。 在鑒定人員接受法庭質證時,邱玉森某代表鑒定組對被鑒定軟、硬件系統的一般概念、原理、都不能做出回答,連系統硬件哪些屬于機械方面屬于電子、軟件等都不能回答,一問三不知,另一位鑒定人員亓凌也未能就相關鑒定報告的科學性、客觀性做出合理的解釋,第三位鑒定人員朱開濟未到庭接受質詢。然而該判決卻認為具有鑒定能力能力,真是匪夷所思。

(二)判決對鑒定結論分析與認定錯誤

1、判決對鑒定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缺少必要的檢材視而不見。本案爭議的不是硬件系統,而是軟件系統,但是在做鑒定時沒有對系統數據進行解剖并作未鑒定的內容,在上訴人再三強調下,只是拷貝了該系統,但原告以商業秘密為由不同意納入鑒定范圍,專家組也不同意上訴人的請求。鑒定組沒有將拷貝的系統數據報表納入鑒定范圍,是違反電子行業鑒定規范的行為,其鑒定報告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在庭審過程中,經上訴人再三要求對軟件系統的恢復,該系統記載的生產數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的系統不存在質量問題,系統數據報表是系統對于軋制數據的真實記錄,也是技術合同中規定的在判定系統性能指標的依據。原告對于軋制卷數據記錄存疑,法院以此理由否認被告提供的計算機存儲的記錄報告的數據統計記錄報告,這已證明軋機一直在正常生產的關鍵證據,并認為數據記錄和鑒定結論不一致以鑒定為準;對于存疑問題應該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驗證證據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但是判決卻對系統恢復的數據不予認可,稱一切以鑒定結論為準。

2、原審判決對鑒定報告的分析結論是錯誤的。

(1)關于“鋁箔精軋機測厚儀溫度補償缺陷,漂移問題”:

這里涉及bs值,也是本問題的焦點,就該問題作如下釋義:a: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的值乘以這個參數(bs)得出實際測量值。測厚儀系統維護說明書第x頁:規定bs值上下限為—,設定的bs值直接導致線性化(厚度)初始化值(標準值)與實際測量值(稱重儀)之間出現偏差。鑒定報告僅有稱重儀、測厚儀和標準值,未標明bs值,直接導致鑒定報告出現以上數據錯誤。在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中也顯示bs值的作用(設備維修日報表x12,x12x5可佐證bs值的作用),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在庭審現場上訴人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而鑒定人對此bs值根本不知道,對鑒定設備的如何正常使用不了解,從而得出錯誤結論。

原審法院僅以被上訴人技術人員的操作全程在上訴人的監督下進行,就不予采信上述意見是不符合事實的。事實是上述人提出了設定要求而未被鑒定組采納。同時按照計劃在鑒定過程中是全程攝像的,而攝像的影像數據在鑒定結束后封存交由鑒定組而后轉交給法院,在庭審過程中該份證據卻意外消失,原審法院對此證據在判決書中只字未提。通過修改標準值或bs值消除偏差,就能達到所需產品厚度,因鑒定時操作人員沒有修改bs值,鑒定人員也不懂這方面的操作原理,將操作人員不正確輸入參數問題當成質量問題,出現有違常識性的嚴重錯誤,上訴人技術人員在場,但操作人員不聽修改參數建議。嚴格講,這是鑒定人員的責任,但該判決卻將未修改參數責任推給上訴人,請問鑒定人員是干什么的?更為核心的是如果通過調整參數能解決產品厚度問題,那就不是質量問題,而是操作問題,此判決錯誤顯而易見。

(2)、關于“板型自動調節功能、噴淋效果及彎輥自動控制問題”

a.鑒定報告所述控制系統波動幅度在系統設定的±1xi范圍以內,符合技術規格書(px5)表格±12i的范圍標準。完全屬于正常生產。鑒定機構應依據鑒定材料(技術規格書)做出結論,而非憑空臆造。不知司法鑒定人為何作出分析“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卻答復并未作出正確答復,與鑒定書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這兩個現象可以同時存在”就認定此部分鑒定報告內容顯然是錯誤的。因為“板型變化較大,板型自動調節功能以及噴淋效果相對遲緩滯后”明確表明是鑒定組的分析而非對現象的客觀描述。原審法院連現象與分析說明都未能明確,如何作出正確公正的認定。

b、“彎輥自動控制在普通規格生產中可以自動投入,但是在生產雙零的產品時,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的描述與鑒定書px第11行至14行的現場操作描述不符,現場操作并沒有投入彎輥自動功能,鑒定人如何得出造成斷帶的結論。另升速時操作不當、來料、軋輥磨削工藝不規范、冷卻劑軋制油配方不正確、軋制工藝參數超過設備規定的正常運行范圍,均是引起斷帶原因。鑒定人現場描述與鑒定分析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僅以“彎輥不能正常投入自動,容易造成斷帶”是鑒定機構的一種判斷,就不予采信上訴人的上述質證意見顯然是錯誤的。鑒定組為專業技術人員,所謂的判斷應建立在客觀、真實的現象基礎之上,而不是建立在沒有事實基礎的主觀臆斷之上。原審法院采信如此主觀臆斷鑒定報告,怎能作出公正、客觀的判決?

(3) 關于鑒定標的物的系統功能問題

a、“在鑒定標的物調試過程中,上訴人方對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和產品優化功能均進行了調試,系統功能頁面顯示有該類按鍵,但是該類功能均需要在手動操作開機正常運行后進入完全軋制狀態下才能投入使用,”開機當然需要手動,其中agc速度輔助回路功能、壓力輔助回路功能與規格書第1x、1x、1x頁描述的定義,并無歧義,從而證明司法鑒定人做出的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結合鑒定記錄就不采信上訴人上述質證意見錯誤的,因為鑒定記錄根本就未顯示該部分內容的記錄。

b、司法鑒定人認為該類功能“只能通過產品檢驗確認”,而司法鑒定人在隨后的鑒定書中內容沒有顯示任何有關該類功能的“產品檢驗確認”。

原審法院未就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回應。

c、關于所謂張力優化功能、速度優化功能、目標優化功能,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就對鑒定書第x頁第x點括號內的內容不認同,在技術規格書中根本沒有關于上述功能的任何描述。“類似于”的表述從未提起過,而是鑒定組的主觀臆斷,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原審法院僅以鑒定組根據鑒定實際靈活作出判斷,未損害上訴人利益為由就不予采信上訴人質證意見是錯誤的。因鑒定報告應為嚴謹的、科學的且鑒定依據為為技術規格書,作為專業技術人員不可能出現如此隨意的結論,足見鑒定組組成人員的非專業性。

d、關于“鋁箔冷軋機”部分:①偏心補償功能 ;描述為有功能鍵,但是未安裝,無法測試;不應得出該系統沒有此功能的結論。②自動升速及停車功能,③輥縫輔助回路功能,該兩項功能均不在上訴人的技術規格書供貨范圍內。

技術規格書為鑒定依據之一,原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就不予采信上述質證意見是錯誤的。

(4)關于“鑒定標的物運行速度、穩定性以及自動化程度的描述?!?/p>

a、自動厚度控制功能在手動啟動加速,滿足大于穿帶速度,厚度偏差小于±1x%之內,系統自行投入厚度自動控制;大于穿帶速度系統自動投入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由用戶手動投入,這與鑒定書第x頁最后一行所描述鑒定現場記錄噴淋自動、傾斜自動、agc自動陸續投入是一致的。但與司法鑒定人的分析不符,證明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b、鑒定報告認為標的物必須要手動狀態下運行穩定才能投入自動的分析與第x頁最后一行的鑒定現場操作記錄描述不符。

原審法院以“這個結論是依據鑒定的整個過程對標的物的表現作整體判斷”為由,而事實上噴淋及傾斜自動功能,彎輥自動功能的描述只有在第x頁最后一行涉及,原審法院明顯是在偷換概念。

c、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自動調速功能,根據技術規格書p1x的描述(速度厚度控制通過調節速度控制厚度,已經具備自動調速功能;速度回路通過自動調節速度幫助agc達到穩定的厚度控制,同時盡量提升速度以提高產量)應為在投入自動的情況下有自動調速功能。因此此項鑒定分析是錯誤的。

作為鑒定依據技術規格書,鑒定組根本未予以閱讀且未將技術規格書作為鑒定依據,而是將自己的非專業理解作為鑒定依據,可見鑒定組成員的非專業性,原審法院將此部分非專業鑒定內容予以采信,明顯有偏袒之嫌。

d.原審法院關于鑒定書的鑒定意見的認定是錯誤的。

技術規格書明確設備性能驗收合格的必要條件,應達到規格書第55、5x、5x、頁中要求的過程、厚度、版型測量、入口材料、軋輥、驅動系統、操作手等標準,存在多因一果的關系,鑒定前該設備達到上述要求方能進行鑒定。鑒定現場上訴人多次提出異議,而鑒定組置之不理,該鑒定報告沒有就上述要求做任何記錄,脫離實際,違背科學,所得結論是錯誤的。

3、一審法院脫離鑒定依據,以鑒定組的鑒定計劃取代鑒定依據的認定顯然是錯誤的。

a、在鑒定書第1x頁倒數第x行的分析說明中,鑒定報告認為測厚系統設計存在缺陷或測厚儀存在質量問題,而在鑒定意見中則變成測厚系統存在質量問題,將兩種可能性分析變為一種確定性結論。分析與結論存在矛盾。

原審法院未對此項質證意見作出任何提及。

b、測厚儀與測厚系統從專業角度來說是是同一概念,通常叫測厚儀。合同及技術規格書上描述的是測厚儀,從未出現測厚系統之概念,而鑒定報告卻將其區別對待,由此可證明司法鑒定人對此項事務并不專業。

原審法院卻以不會引起歧義為由不采信上述意見顯然是偷換概念,上訴人認為的是鑒定人員不具備專業知識,鑒定報告不嚴謹科學。

c、所謂“導致產品厚度偏差超標的依據為鑒定書第x頁,倒數第x行開始的測試結果,而事實上根據技術規格書第x4頁及維護說明書第x頁關于測厚儀的使用描述,設定標準值需按照測厚儀使用要求準確輸入標準值及bs值,該部分見前面論述。

原審法院認定與事實不符。事實上上訴人在鑒定過程中根本沒有得到允許進行調試。

d、鑒定報告認為“鑒定標的物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而事實上該功能的開關沒有安裝,在三方確認該設備電器機械部分的技術要求中已明確沒有該功能(鋁箔軋機),同時通過驗收,已在前面陳述。偏心補償功能不應為鑒定內容。原審法院拋開三方確認的內容而將該功能納入鑒定顯然與事實不符。

e、所謂鑒定標的物的自動化程度不高,運行速度與軋機設計速度(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m/min)相比,產能受到較大限制,導致生產效率相對于同行系統偏低。這里涉及專業知識,即軋制的運行速度是由軋制工藝決定的,不是軋機的機械設計最高速度。鑒定報告中所描述的速度是軋制工藝允許的在這一厚度值所達到的最高速度,是正常的。而鑒定報告將軋機設計速度和實際軋制工藝速度混為一談是錯誤的,表明鑒定人員缺乏基本專業知識。事實上,技術規格書中(px4)只規定了最低速度即3m/min,鑒定報告所描述的速度符合技術規格書要求。鑒定報告描述的鋁箔中精軋機1m/min,冷軋機1m/min非依據鑒定材料得出,與委托內容不符,只是將被上訴人所述作為鑒定依據,有失公正立場,無任何依據。

原審法院認定鑒定標的物最高運行速度與軋機運行速度差距過大,產能受到較大限制是對鑒定標的物缺乏了解,不具備專業知識所做的主觀認定,是違反科學原理的。

f、鑒定意見所述鑒定標的物鋁箔冷軋機系統改造后無法滿足最終目標1um產品的要求,使設備實際使用功能受限。在庭審現場,鑒定人接受上訴人詢問時答復鑒定人只是做一個客觀描述,并未作出是由于被上訴人系統導致的分析和結論。這與鑒定書的鑒定意見自相矛盾。

原審法院對此部分鑒定內容的認定,未能充分認識到鑒定標的物產品的要求是多因一果,無法滿足最總目標1um產品的要求,并不是訴爭系統單方面確定的。

g、鑒定意見不具備偏心補償功能,部分輔助功能和技術規格書描述存在歧義,與規格書不符。在前述中已做相關質證,因此鑒定意見是錯誤的。

該部分質證意見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未有任何提及。

鑒定報告中提及的“鋁箔冷軋機”在合同書中和技術規格書中根本就不存在。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質證意見不以為然,顯然反映出原審法院對此鑒定報告沒有存在著科學、謹慎、客觀的態度。

4、原審法院關于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的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的規定,本次司法鑒定委托人為xx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而非本案的原告,因此委托鑒定的內容根據委托人的《委托鑒定內容》而非原告的現場遞交的《質量鑒定詳細說明》,此份報告書已完全脫離了委托人的鑒定內容,且該說明僅為原告單方提供,不能作為鑒定依據。被告在鑒定現場就該說明多次提出異議,鑒定報告仍然出現該說明,有失公允。請司法鑒定人對此作出解釋。司法鑒定人當庭答復是接到申請人即原告提交的質量鑒定詳細說明而自行將該說明作為鑒定內容及鑒定材料,充分證明了此份鑒定書超出了委托人委托的鑒定內容。

原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聲稱是其將《質量鑒定詳細說明》作為附件交由鑒定機構,而事實上上訴人在收到的《鑒定委托書》中根本未看到此份說明,在鑒定過程的首日,是被上訴人將該說明才首次交由鑒定組,鑒定組臨時才將該說明復印交由上訴人。在庭審過程中,鑒定組曾明確表示在鑒定過程首日前未收到該份說明。不知原審法院此行為是何意圖?

綜上所述,即使鑒定結論成立,也不能成為解除合同依據。自動化程度不高不屬于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是解除條件。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如賣方系統導致其所控制的買方的某一設備無法正常生產,并且賣方在規定時間內無法進行補救,買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而上訴人對提供的原件系統不但能正常生產,而且是可以補救的,判決解除合同的理由根本就不能成立。但是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正確意見拒不采納,明顯的公平正義的司法審判原則。

二、原審判決解除合同存在嚴重錯誤。

該判決稱:“訟爭系統經鑒定機構鑒定存在質量問題,導致產能受限,生產效率低下。多次維修后,系統依舊存在質量問題……訟爭系統的故障實際已不能通過原被告雙方自行解決,故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已經成就,原告有權解除冷軋機、中軋機的系統的買賣合同,被告應當返回相應的貨款(判決書x5頁)”該認定存在如下錯誤:

1、原告訴請解除合同沒有通知被告違反法律規定?!逗贤ā返趚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xx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x3條第二款、第x4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結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第24條:“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以上法律規定,解除合同的前置程序是預先通知,而原告沒有預先通知被告,就直接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遺憾的是該判決書竟稱“本院認為原告起訴至法院,法院將起訴狀、證據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方,視為通知解除合同”(判決書x5—頁),這豈止是無視上述法律規定,將訴訟行為視為通知,簡直是在造法。如果將起訴行為等同通知行為,那么最高院的 “……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之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釋的就無法理解了。

2、解除合同的條件不成就

判決對質保期的認定錯誤。判決稱即便被告提交的驗收時間真實,根據該4份驗收報告推算也晚于原告向法院提交訴狀的時間(判決頁)。原被告雙方簽訂的3套軋機的測厚儀、板形議agc/afc軟硬件系統經被告驗收合格,三套軟件系統按合同規定在x年x月23日開始計到x2年2月23日質保期結束,原告也支付了相應的貨款。在合同主要條款已履行完畢。該判決認定未超過質保期認定顯系錯誤。從司法實踐看,對買賣設備正常使用長達一年之久再解除合同實屬罕見,是明顯的地方保護主義。

3、該判決認定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沒有事實和證據支持

(1)、原告使用被告的設備生產鋁板帶材、箔材產品月生產量達15噸,已有照片和原告在法院鑒定時的錄音、視頻錄像和和現場鑒定時的兩部錄像都可證實不僅僅能生產15噸,而是原告生產副總明確說是因訂貨關系不能滿負荷生產。原告在司法鑒定后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生產的電子數據,清楚的顯示月產量達到15噸,合格率高達%。這次經過對系統軟件的恢復,按法院的要求抽檢證明1x5xmm鋁箔精軋機月產量達15噸,合格率為x5%以上。1x5x鋁帶材冷軋機月產量高達2531噸,合格率均在x5%以上(見附件)。完全達到了設計要求,也達到了原告法人代表在法庭上所稱的月生產計劃。沒有出現軟件系統不能控制某以設備正常生產的情況。解除合同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

4.該判決回避原告訴請的賴以解除合同的幾個理由,判非所訴。

按照審判常識,法院審理案件,應圍繞當事人的訴由去審理案件。鑒定范圍也要圍繞訴由去鑒定,超出此范圍屬于判非所訴。如,

(1)通訊故障;(2)關于lechler(萊克勒)噴射閥故障問題;(3) 所謂“測厚儀厚功能缺陷問題實施嚴重不符。(4)關于軋機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卸荷問題。判決都采取了回避了的態度,大談特談鑒定書所謂的鑒定結論,完全游離了被上訴人的訴請理由做出了錯誤的裁判。

三、判決被上訴人在訴訟中超期變更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

原審法院在庭審已經進行到法庭辯論階段時被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予以準許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第三次開庭已進入法庭辯論階段后,向法庭提交了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法院也做了送達,但是該變更訴訟請求超過了舉證期間,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為此,上訴人已提出了書面意見。不可思議的是,判決書卻稱“重新指定價格期限內變更訴請,未超過法定期限”,重新指定價格舉證是單項舉證,不能取代證據規則的3x天的舉證期限,該判決將價格舉證期限嫁接到變更訴求上,是張冠李戴,故意偏袒被上訴人。更為重要的是,此次開庭法院也未就變更訴訟請求部分進行審理,就經行做出了全部解除合同的判決,實屬胡判亂斷!

四、原審判決存在判決漏判、錯判等問題

1、判決書主文第三項判令原告返還給x公司設備,那么請問設備已經不是新設備,是否應該恢復原狀。按合同法xx條2款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在我們的法庭辯論、代理意見中都明確指出,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雙向的,要求恢復原狀。然而判決書,判令返還的是已使用一年的舊設備,而設備款卻是全額返還,這不顯失公平嗎?

2、原審判決稱:被告未就使用費問題提出反訴,雙方也就使用費的問題提供任何證據,本案中對使用費問題不予處理,被告可另行主張。這是不能成立的。(1)上訴人當庭提出解除合同要賠償已使用一年多的設備經濟損失,庭審有記錄、有代理詞為證。(2)最高法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三:第三十一條規定: 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此規定,這不屬于反訴內容,應當一并審理作出判決。(3)按照最高法的審判精神,已使用的設備可以按同類設備租賃費計算,并沖抵設備款。然而,原審法院對上訴人的請求不予理睬,并要求另案起訴,真是豈有此理。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解除合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明顯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希望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寧波市人民法院

上訴人: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丁 (簽字)

劉(簽字 )

x4年x月2x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十四

上訴人:名稱:xx 住所:xxxxxx 電話:xx

法定代表人:名稱:xxxxxxxx 職務:xx

委托代理人:姓名:xx 性別:xxxx 年齡:xx

民族:xx 職務:xx 工作單位:xxxx

住所:xxxxxxxx 電話:xxxx

上訴人因xxxxxx一案,不服xx法院于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xxxxxxxxxxxxxx

上訴人:

日期:

1、本上訴狀副本xx份。

2、有關證明材料xx件。

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十五

上訴人:名稱:_____ 住所: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稱:___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性別:__年齡:___ 民族: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 住所:____電話:____ 被上訴人:名稱:_____ 住所:_____電話:_____

上訴人因__一案,不服___法院于__年_月 _日_字第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十六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

物業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組織機構代碼:xx

法定代表人::xx

被上訴人:

塑膠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

組織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20xx)穗x法民三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對xx國用(20xx)第xx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塊上的違章建筑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并承擔排除妨害拆除違章建筑物的費用;

3、請求二審法院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x年1月6日上訴人向xx發展總公司(以下稱“出讓人”)通過受讓的方式取得地號為:

xx的住宅用地[x國用(20xx)第xx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受讓后發現,出讓人在轉讓前將上述用地租賃給被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限內,對所租賃的土地進行興建,在地上建有建筑物。

x年4月,上訴人向廣州市規劃局xx分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發現被上訴人未對地上建筑物進行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廣州市規劃局花都分局隨即向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花都分局發函,要求對違法建設進行處理。

上訴人認為,其受讓后,有繼承履行出讓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被上訴人也有義務合法使用租賃的土地。在興建建筑物時,即使合同未約定由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和建設工程施工申報等相關手續,作為建設單位,被上訴人也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為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送達《關于催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和建設工程施工申報等相關手續的函》,但是被上訴人在收到該函后,仍未辦理申報手續。

上訴人作為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人,有權制止被上訴人在使用租賃土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被上訴人的行為已實際妨害了上訴人的物權,為此上訴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排除妨害權,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上訴人拆除違章建筑,并承擔拆除費用。但是原審法院卻以合同沒有約定臨時建筑物建設規程規劃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申報事宜,以及應由政府相關部門認定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違法建設、是否應予拆除為由,認定上訴人以侵權為由請求被上訴人對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沒有理由和依據,不予支持。

對此,上訴人認為:第一,上訴人是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行使排除妨害權,才產生了本案的訴訟。而不是依據《合同法》,

因主張違約而產生的訴訟。第二,即使合同未約定規劃以及施工申報義務的歸屬,但按法律規定,應當由作為建設單位的`被上訴人履行。結合第一、第二點,原審法院以沒有合同依據為理由之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根據;第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即無需政府相關部門的認定,只要建筑物是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人民法院均可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原審法院以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違法建設、是否應予以拆除,應有政府相關部門作出認定,并非司法審查的范圍為理由之一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明顯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涉案土地上的建筑物并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申報、建設工程施工申報,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法院應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并要求建設單位即被上訴人對該違法建筑排除妨害、依法拆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判決不當,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作出的(20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改判被上訴人對x國用(20xx)第xx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地塊上的違章建筑物排除妨害進行拆除,并承擔排除妨害拆除違章建筑物的費用以及承擔本案一審、二審的訴訟費。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物業租賃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十七

上訴人(原審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xx縣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xx縣。

負責人:c某,分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xx電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xx區xx鎮。

法定代表人:z某,該公司總經理。

原審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肅省xx市xx區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長。

上訴人因解除合作協議糾紛一案,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依法撤銷(2015)x民二初字第707號民事判決書;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補充協議》有效及應予解除是錯誤的

原審判決認定的“但由于雙方未嚴格按該協議履行,且在實際經營中沒能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雙方于2015年3月17日簽訂了補充協議”,與客觀事實相悖。原審判決錯誤地認定“xx分公司提出該協議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脅迫手段迫使其違背真實意愿簽訂的,屬可撤銷合同,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不予采信?!毖a充協議系被上訴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訴人所簽。其前言部分已明確“關于雙方合資投資2臺4m3太重電鏟合作施工事宜補充以下條款”、第2條“乙方務必組織人員按項目部要求及時復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笨梢娖渲攸c在于解決被上訴人唆使電鏟工作人員罷工、復工的問題。前述有關及時復工的規定及被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電鏟人員在鏟車上所打橫幅照片能反映出當時的危急情勢。原判決一方面認定“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2日,雙方工作人員分別對電鏟在2015年4月份的裝車量結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裝車量結算值元進行了確認”,另一方面又認為簽訂補充協議原因在于“在實際經營中沒有達到預期的盈利目標”,簽約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簽約時如何判斷出是否達盈利目標?預期盈利目標是多少?在被上訴人沒有對因何簽訂補充協議作出說明之下,原審法院卻替其作出解釋,令人費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訴人由此可見一斑。

原判決錯誤地認定補充協議實質約定了被上訴人單方終止(解除)合作協議的條件。即使原審法院不考慮補充協議簽訂的真實背景,也不考慮補充協議第2條前半部分有關及時復工的約定,那么該條款內容公平嗎?約定的單方解約條件明確嗎?在補充協議沒有明確被上訴人的具體收益預期目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是否達到?原審法院對如此約定不明條款也要支持!“只要原告認為收益達不到預期目標,就可終止合資、合作協議,這合理嗎?即便是該條款約定有效,約定的解除條件是否成就也要用證據加以證實。2015年4月、5月雙方只對機械租賃進行了結算,并沒有對投資收益進行結算,兩者完全是兩碼事,6月份雙方還沒進行任何形式的結算。原審法院在被上訴人沒有證明經營收益的預期目標及其是否達到、解約的條件是否成就的情況下,憑什么來認定所附解約條件已成就并應予解除?

2、《補充協議》實質被《電鏟合同》所否定,原審判決認定兩者“無明顯沖突”錯誤

《電鏟合同》是“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巖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礦業項目部”與被上訴人所簽,該合同前言稱“根據甲乙雙方簽定的《電鏟采購合作協議》現補充如下:甲乙雙方各占2臺電鏟股份50%,甲乙雙方互相補齊投資差額(甲乙雙方提供各自相關付款憑證)”,而電鏟采購合作協議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所簽訂,若該項目部不是上訴人的,被上訴人會同意其就電鏟采購合作協議進行補充?上訴人提交的《電鏟工作人員工資制度》上加蓋有該項目部的印章,被上訴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機械租賃結算單”上加蓋有“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巖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決以“被告未提供證明該項目部與其是同一主體”來否定上訴人抗辯理由未免有些牽強。

原審判決無視《電鏟合同》首先強調了雙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資差額的補齊,稱“從該電鏟合同的內容看主要是對電鏟作業結算的具體事項等進行了約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終止合作之事宜,與補充協議無明顯沖突”。在當時緊急、被迫之情勢下,上訴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終止合作?簽訂在后的電鏟合同強調股份及電鏟施工及結算的事實表明,簽訂在先的補充協議所提及的終止合資不復存在,如果是終止合作,則無必要補齊投資差額?!堆a充協議》與《電鏟合同》本質上相沖突。

3、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投資額為1336255元是錯誤的

假使確應按補充協議之約定按原投資額收購被上訴人投入電鏟投資,原審法院應重點查明被上訴人的原投資額實際是多少。因涉及雙方分別采購或一方出錢由另一方采購;哪些花費算投資確定為股權;哪些不算投資只計入經營成本,投資額的確認本是個復雜的問題,原審法院卻將其簡單化為“經核算原告為電鏟合作經營支付電鏟貨款、電鏟配件貨款、維修費、運輸費、吊車費等計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給大連xx公司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外,還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連xx公司支付的費用中扣除該730000元后為其的投資額,其投資額為1336255元?!鄙鲜稣J定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原判決核算被上訴人為電鏟合作經營支付了2066255元,無事實依據。被上訴人在訴狀中自認“按被告要求購置了電鏟及配件并按協議約定運至被告投資現場,原告為此共產生1451001元的費用”,其提交的證據反映的也是該數額,庭審中其也未作更改,原判決認定的2066255依據何在?

其次,原審法院在計算維修費時是否按“且維修人員的費用xx分公司已與原告簽訂付款協議支付給原告”予以扣減?若沒有扣除,扣除其認定的上訴人付維修款247600元,也只有1088655元的所謂投資額。

第三,原審判決對于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977600元的設備款的實際去向未查清,造成上訴人出錢,被上訴人采購后又作為其投資,讓上訴人再次出錢收購的不合理現象。原審判決將977600元區分為“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和沒有明確用途的“730000元”,表面看似乎上訴人所付款項都有了去處,但問題在于真實的維修費用是多少?《付款協議》中的“維修剩余尾款243600元”,而2015年1月5日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電鏟費用款”247625元。原判決認定“維修人員的維修款247600元”的依據何在?且730000元的去向成謎。雙方約定上訴人的投資去向為舊電鏟,上訴人提交的銀行轉賬交易信息載明的用途為“購電鏟設備款”,被上訴人理應提供上訴人所付款項去向及用于購電鏟設備的證據。若被上訴人擅自改變款項用途,也不能將舊電鏟作為其投資,要求上訴人再次付款收購。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十八

上訴人(原審原告):a,女,××歲,×族,××省××市人。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b,男,××歲,×族,××省××市人,××市××局干部,現住××市××區××路××號。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民初字第××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變更××區人民法院(19××)×民初字第××號判決。

2.改判由上訴人撫養孩子c。

上訴理由:

(應祥述理由,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從有利于c的成長教育角度考慮,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由上訴人撫養c。

××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本上訴狀副本×份

2.上訴人的收入證明

上訴人:a

××年××月××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二十九

上訴人:何,男,漢族,生于x年x月23日。

上訴人:馮,女,漢族,生于x年10月21日

被上訴人:楊,男,漢族,生于1x年11月x日

被上訴人:交通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柳,男,漢族,生于x5年x月14日

被上訴人:王,男,漢族,生于x年2月20日,

被上訴人:xx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州分公司

負責人趙飛,現任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xx大地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武,現任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xx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負責人劉,現任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不服宕昌縣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宕昌縣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中第四項判決,對本案依法予以改判,判決上訴人在合理合法范圍之內承擔責任。

事實與理由:

一、 原審法院審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1、原審被上訴人xx公司、柳作為事故責任人,在受害人未獲賠付的前提下,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x5〕5號,第八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顯然,被上訴人xx公司、柳作為原告要求承擔第三人楊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依法駁回。且被上訴人xx公司、柳要求承擔其墊付的醫藥費及其他費用屬于追償權糾紛,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原審法院在上訴人一再要求之下,對錯誤程序置之不理。

2、在本案訴訟程序中楊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求,按照《民事訴訟法》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交納及承擔(該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規定,第三人楊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楊提出獨立請求未交訴訟費其訴訟請求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原審中上訴人對該問題一再闡述,人民法院不予理睬。

3、本案中被上訴人xx公司、柳作為原告提出訴求要求承擔第三人楊賠償的訴訟請求,第三人楊亦向人民法院提出獨立訴求,本案針對楊賠償問題存在兩個訴求,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上訴人xx公司、柳作為原告提出訴求要求承擔第三人楊賠償的訴訟請求主體不適格,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起訴,原審法院對該問題不予處理,明顯錯誤。

二、 原審認定部分事實錯誤。

1、原審法院認定乘車人楊、馮常宏、王瑾、康輝、閆碧昊、杜娟、滑文婷、任雪、奐棟梁、楊會鑫、陳海濤、王新麗、石超超、冶紅梅、李瑾、劉桂林不承擔本起事故的責任。依據本案事實,本起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訴人楊左臂受傷屬于客觀事實,但是楊左臂傷殘原因系在兩輛車行駛中相錯時,楊將左臂伸出窗外,致使受傷。楊作為一名成年人,完全應當預見車輛高速行駛過程中將手臂伸出窗外可能造成的后果,且明知法律禁止該行為,但是依舊我行我素,將手臂伸出窗外,造成事故,根據侵權責任法責任分配原則,由于被上訴人楊其對于自己受傷有相應的過錯責任,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原審法院不顧庭審中查明的事實,依舊認定楊無責,明顯錯誤。

2、認定王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被上訴人柳承擔次要責任不符合客觀實際。此次事故在庭審調查中已經查明柳駕駛甘p03662號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車在雨天視線不清撞到了王駕駛的甘h2xx60、甘n13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后尾上,且未及時剎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故主要責任應當由柳承擔,次要責任由王承擔,判決按照三七比例承擔責任嚴重不公,與客觀事實不符。

3、原審認定被上訴人柳損失:“1、支付了16名受傷乘客醫療費元;2、支付給馮常宏施救醫療費1500元;3、支付除楊外15名受傷乘客達成協議給付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共計30000元; 4、車輛停運損失1x000元(34×500元)、5、車輛維修費用23565元;6、車輛施救費x500元”。被上訴人柳上述損失缺乏事實依據,人民法院酌情認定部分純屬濫用自由裁量權。在原審的庭審調查中,被上訴人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部分條據,其中部分條據的真實性有待查證。①被上訴人主張承擔其人情費,并提供白條條據予以佐證,人情費本身不屬于法定賠償事由,依法本就不應當支持,同時,由于提交所謂“人情費收據”,提交所謂“國家機關的白條”,該部分證據因為違反事實與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排除,基于常識,國家機關收取費用應當依法出具相應納^v^據,但是不能舉證合法票據,其證據的真實性和取得合法性無法斷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原審憑空想象,隨心所欲,主動變更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將被上訴人主張的人情費變更為精神撫慰金完全錯誤,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酌情認定車輛每天的停運損失為500元,酌情的依據在哪里?客觀事實又在哪里?原審法院隨心所欲的運用自由裁量權,且裁量沒有任何依據,僅憑法官主觀武斷,實難令人信服,且發生事故造成車輛停運系被上訴人的過錯行為所致,上訴人不應擔賠償。原審在被上訴人車輛未確定損失,僅憑被上訴人柳提供的車輛維修費收據23565就認定車輛維修費23565元,證據不足,且被上訴人對該部分費用的支出是否真實無法舉證,原審法院對該部分認定明顯有誤。被上訴人主張車輛施救費x500元,因無法證實客觀存在,又舉不出相應證據,人民法院再次酌情,實難令人信服。

4、對原審認定楊交通費xx32元,住宿費元,護理費元,被上訴人楊在原審庭審中無法舉證證實住院天數,且也沒有特別醫囑,人民法院酌情認定50天的依據何在?原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楊住宿費部分票據失實,應予排除。原審庭審調查中,被上訴人舉證以“宕昌縣民政局”為抬頭的票據,企圖以此請求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該票據記載金額進行賠償,但是,該證據材料完全不符合作為本案證據的屬性。①由于該份證據材料非以受害人或者護理人員的姓名出具,而是以民政局為抬頭出具,那么這份證據材料的產生是民政局正常差旅活動中產生,還是在受害人求醫過程中產生?如果在求醫過程中產生,又如何成產生付款人是民政局的記載?故該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關聯性本代理人存有異議;②由于該票據是以民政局為付款單位,基于常理,民政局也應當在發票產生之后將之帶回單位作為記賬憑證,卻又如何能夠堂而皇之出現在嚴肅的法庭之上,作為個人請求權的依據?證據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原則。被上訴人楊沒有遺囑,出院之后的護理費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不予支持,交通費部分不客觀,不真實,原審法院對該部分認定明顯有誤。

三、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做出的甘法醫司鑒中心[x4]臨鑒字第x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被上訴人楊對假肢安裝費舉證不能,原審法院濫用自由裁量權違法裁量,所作裁量違背了客觀實際和法律規定。

1、原審再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楊向人民法院舉證宕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楊傷殘鑒定委托書,該委托事項中明確委托事項為傷殘情況,宕昌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并未委托對楊假肢安裝費用及護理依賴進行鑒定,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做出的甘法醫司鑒中心[x4]臨鑒字第x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超越了鑒定委托范圍,違背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規定,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本案中傷殘鑒定書的鑒定意見違反法律規定,僅僅以被上訴人楊與愛醫院的假肢配裝協議安裝英國產的智能假肢為依據,該鑒定書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違法,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原則,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2、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員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和人員必須在依法登記的執業范圍內進行執業,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員超越執業范圍作出的鑒定結論不具有法律效力。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醫學鑒定中心做出的甘法醫司鑒中心[x4]臨鑒字第x5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未按照司法鑒定程序向上訴人提供其執業范圍資質和執業人員資質復印件,根據上訴人向甘肅省司法廳司法鑒定管理處查詢,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醫學鑒定中心業務范圍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微量鑒定”。依據《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第五條及《^v^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七條,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醫學鑒定中心無資質做假肢配置費用鑒定,《^v^國家標準假肢費用賠償鑒定》(gb/t24432-)對鑒定機構人員組成,鑒定程序以及鑒定人員的執業資質做了明確規定,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醫學鑒定中心無權做假肢配置費用的鑒定,鑒定結論無效,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假肢費用賠償鑒定——^v^國家標準gb/t24432-》明確規定,對于假肢的鑒定標準應當是“普通適用型”。 本案中傷殘鑒定書的鑒定意見違反法律規定,僅僅以被上訴人楊與愛醫院的假肢配裝協議安裝英國產的智能假肢為依據,作出評定結果,與客觀實際和法律規定的現實需要完全不符,違反了假肢費用賠償鑒定標準的評定依據,以進口的52萬元的高級智能假肢作為依據,所作評定意見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普通適用器具范圍,數額嚴重偏高。原審法院不顧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醫學鑒定中心無假肢費用賠償鑒定的業務范圍,且鑒定結論違反法律規定,不客觀不公正,無任何依據的前提之下濫用自由裁量權酌情認定被上訴人安裝一次假肢的費用為25萬元,需更換6次的認定,比鑒定機構鑒定的5次更換還要多一次,客觀依據何在,公正何在?原審中上訴人向法庭闡述了其他鑒定結論腿部缺失,殘疾器具輔助費為2萬元的鑒定書,原審法院顧忌被上訴人楊父親為舟曲縣民政局局長的緣故,對該案特殊處理,且裁量明顯不公,濫用自由裁量權違法裁量。對上訴人極其不公。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程序違反法律規定,認定事實錯誤,認定事實依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濫用自由裁量權違法裁量,嚴重不公。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違法自由裁量,隨心所欲,將法官的主觀臆斷發揮的淋漓盡致,明顯不公。請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宕昌縣人民法院(x6)甘1223民初132號民事判決書中第四項判決,對本案依法予以改判,判決上訴人在合理合法范圍之內承擔責任。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何、馮

x年十月月二十三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三十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

《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各審判業務部門辦理審判執行案件,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遵循證據規則,正確適用法律,確保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北景钢?,案件事實(小前提)+后果(結論)。

綜上,一審判決不僅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而且基本事實認定不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且未“同案同判”,這既損害了司法權威,又導致判決結果嚴重錯誤和不公。上訴人現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

,特提起上訴。懇請貴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支持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讓上訴人在本案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義。

xx人民法院

上訴人(親筆簽名或蓋章):xx

?

xx年xx月xx日

?

附:本民事上訴狀副本xx份

?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

上訴人:趙,男,1x年x月2日生,漢族,居民,住安丘市興安街道xx村號。

被上訴人:楊,男,1x年x月2x日生,漢族,安丘市興安街道居民委員會居民,住該村。

原審被告:劉,男,1x年1月15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安丘市健康路1x1號。

上訴人因不服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安丘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劉將涉案房屋退還給楊波,楊作為x居委會的成員即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這是真正的顛倒黑白,是明顯大錯特錯的。

首先,劉與楊轉讓協議是一份無效協議!()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4頁倒數第1—2行)明確記載:原告(劉)對該房屋無所有權,其向被告(趙)主張騰房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既然劉無房屋所有權,那么他所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是否合法?他有沒有權利來簽訂該房屋的所有權轉讓協議呢?有點法律常識的百姓都會做出正確的判斷,他顯然無權簽訂該房屋轉讓協議。另外,被上訴人楊在()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中,是作為劉證人參加訴訟,是劉一家人為了在購房時省點錢的頂名者。他既不是買賣關系的當事人,也不是建造人,與涉案房屋沒有任何關系,該房原始購買者名義上是劉。x年1月1x日,楊與劉簽訂協議,約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自始至終屬于楊所有,與事實完全不符,該約定沒有效力。但原審法院卻置生效判決這樣的法定證據于不顧,錯誤的認定該協議有效,并認為退還給楊是有效的。顯然是大錯特錯。楊自始對該房就沒有任何權利,怎么會出現一個退回房屋給楊結論呢?

其次,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是基于何種法律關系要求上訴人騰房。上訴人自x年11月將此房屋裝修后入住該房至今已近x年,在庭審中,原審法院沒有查明上訴人是如何實際占有該房屋,是基于購買還是租賃還是強占,是用合法的手段還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訴人是購得此房,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自然應予駁回。如果是租賃,是在租賃期限以內還是已過租賃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礎法律關系原審法院卻不予審查,卻徑直作出判決,顯然是不考慮客觀事實。

二、原審判決適應法律錯誤。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無需登記。二是繼受取得,主要是通過房屋交易等法律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登記,否則,即使房屋實際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權也不發生轉移。()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第四頁22—23行):爭議房產系x居委會開發的小產權商品房。也就是說,該房屋沒有進行產權登記,還沒有確權。轉讓房屋之人沒有所有權,受讓人卻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原審法院如此確認顯然錯誤適應法律。

三、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1、原審判決雖然名義上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但事實上在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只有一名審判員審理。

2、判決送達時間嚴重超過法定期限,判決書雖然載明判決時間為x1年4月2x日,但送達給上訴人的時間為x2年5月1x日,這距離判決作出之日已經過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審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顯然為劉與楊惡意串通,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謂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腳的伎倆。

上訴人于x年自劉洪波之母張手中以1x萬的價格購得此房,裝修后居住至今。當時劉xx年僅1x歲,為在校學生,還不具備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購房者是其母親,這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上訴人在購房時雖然沒有與張簽訂書面協議,但張、張收下了上訴人的1x萬元現金,上訴人實際占有該房,并進行徹底裝修。從常理推斷,上訴人與張玉環的關系顯然是房屋買賣關系。張、張雖稱該款是借款,但上訴人與張經營的是一樣的業務,是競爭對手,流動資金都不夠,憑什么借給張x萬元后又借給其姐姐張x2萬元?何況條也注明是收到現金而非借條。劉一家就是因為x年下半年房價暴漲,在上訴人沒有與其簽訂書面購房協議的情況下,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補交款4xx5x元,并將購房人改為劉,以劉xx名義起訴上訴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號案件敗訴后,為了達到其目的,又與楊建波炮制了本案。

綜上,原審判決顛倒黑白,違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不能妄猜其中的關系,但是上訴人極其憤怒。請二審法院認真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趙

x2年5月2x日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

2016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于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生,無業,住南京市浦口區某街道某巷某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縣某鎮某某歌舞廳業主,住某市某區某鎮某路某號。

上訴人因轉讓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于11月14日()浦民一初字第14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法院第二項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人民幣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3、二審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和理由: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

所謂民事上訴狀,是指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訴,請求重新審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種訴訟文書。

民事上訴狀由首部、上訴請求和理由、結尾、附項四部分組成。 (一)首部。

應按順序定出下列事項: 1、標題“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先定上訴人,后定被上訴人,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等內容。

特別注意應把當事人在一審中的訴訟地位加以備注。例如:“上訴人(一審被告)”,“被上訴人(一審原告)”。

3、不服原審判決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 *年*月*日*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上訴的請求理由如下: ”即轉入正文。

(二)請求和理由。這部分應先寫提出上訴的訴訟請求,后說明上訴的理由。

訴訟請求應明確、概括、簡潔,使人一目了然。上訴的理由關系到上訴請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論證上訴請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擊中要害。

上訴理由應根據具體情況從三個方面或其中這一來闡述。首先,應針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有錯誤,有沒有遣遺漏的重要事實,用以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可靠進行分析論證。

其二,分析原審對案件定性是否正確,運用法律有沒有錯誤。最后,分析一審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判的正確性。

(三)結尾,要寫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訴人簽名蓋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項。

寫明下列事項:1、上訴狀副本**份。2、書證、物證各**件。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

民事上訴狀是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變更原審判決或裁定,或重新審理的書狀。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民事上訴狀模板!

上訴人:名稱:_____住所:___________電話: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_

民族:____職務:____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判決上訴狀書寫 民事判決書上訴狀篇

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

(被上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上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一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上訴,上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上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上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上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訴狀副本x份(按被上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一)首部1.標題:寫“民事上訴狀”。

2.當事人欄:按上訴人、被上訴人、這個順序列寫他們的基本情況。

列寫的方法如下:(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

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

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

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或職務,單位或住址。

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

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民事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

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

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

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民事上訴狀。

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別之點。

1.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

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

2.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

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

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

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

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

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

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

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

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

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項寫明:(1)本上訴狀副本x份;(2)證物xx(名稱)x件;(3)書證xx(名稱)x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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