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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調解案例篇一
一、建立健全各村人民調解委員會
為切實有效的化解矛盾糾紛,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我鄉已經全部成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委員會,主任、成員等人員全部配齊,對于調解的一般民事案件及輕微刑事案件結案了事更加具有法律效力。對于推動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各類工作的發展與完善,主動吸納行政職能部門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運行機制
一是今年我鄉繼續實行和完善統一受理、集中管理、分級調處、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工作運行機制以及調處中心合署辦公等新工作制度,舉辦了有關于大調解業務培訓班,大大增強了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落實大調解工作責任。把矛盾糾紛包干到責任人,切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綜治工作中心指導村調處中心、村調委會每月進行一次糾紛排查,重大節日和敏感期必須及時排查矛信息員、調解員發現重大糾紛和集訪苗頭,隨時上報,并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進行調處,并及時通過信息渠道向上級報告。
二是考評機制,我鄉明確了關于考評考核標準,把大調解的各項指標寫進了《維護和社會穩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狀》中。并進行量化考評考核。各單位對屬于本轄區內調處的矛盾糾紛,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化解。
三是對于矛盾糾紛做到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處理、限期辦理,實現了受理、登記、交辦、承辦、結案各個環節工作銜接,落實到了調解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三、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通過整合資源、規范運行,我鄉大調解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截止11月末全鄉共發生矛盾糾紛21起,調解21起,調解成功21起,成功率達到100%。多次有效的阻止越級上訪事件,和“民轉刑”案件的發生。綜治宣傳月時機對綜治工作中心、和綜治工作站進行宣傳,對于出現的一般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鼓勵當事人積極到工作站和綜治工作中心進行調解。對于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的矛盾糾紛,由綜治工作人員主動與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和溝通,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行之有效進行解決。
訴前調解案例篇二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市××區××鎮××村×組。職業:××廠操作工。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現住××市××區××鎮××村×組。職業:××廠經營者。
糾紛簡要情況:××××年××月××日晚7時左右,×××在××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后果,并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萬余元。×××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由×××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
2)×××一次性補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萬×仟元;
3)×××與×××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現金×萬×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為×××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簽名)
年月日(人民調解委員會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一、凡是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1.主持調解的必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
2.調解協議必須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3.調解協議的形式是書面協議;
4.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5條規定:“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
(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
(五)當事人簽名,調解主持人簽名,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六)調解協議由糾紛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
訴前調解案例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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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調解案例篇四
第一條依據
根據中央、市政法工作會議關于“要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主要作用,引導干部群眾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的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司法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結合本區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工作機構和職能
(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聯調委”)
聯調委設在區人民調解工作指導中心,工作機構由本區的綜治辦、公安分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分局、房地局、民政局、教育局、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信訪辦、總工會、婦聯、團委等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各街道(鎮)、行業調委會負責人組成,聯調委主任由區司法局分管人民調解工作的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和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擔任。
職責:
1、受理并調解民事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和區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
2、協助區人民調解指導中心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工作;
3、協調糾紛涉及的職能部門進行或參加人民調解工作;
4、負責聯調委人民調解的工作制度的制訂、修改和實施;
5、召開聯調委工作會議;
6、配合區司法局對在聯調委工作的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的管理工作。
(二)人民調解工作室(簡稱“工作室”)
人民調解工作室是聯調委下設的工作機構,設在區法院,由若干名人民調解員和文職人員組成,對外以聯調委名義調解民事糾紛,其業務由區法院和區司法局共同指導。如工作需要,其他調解組織的人民調解員或法律服務志愿者等社會人士也可以承擔部分工作室工作。工作室主任由區司法局基層科科長擔任,副主任由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
職責:
1、調解糾紛當事人申請或區法院委托的民事糾紛;
2、承擔委托人民調解的咨詢工作;
3、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
4、協助對基層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
5、及時向區法院和區司法局提供人民調解的各類統計報表、分析報告和信息簡報等資料;
6、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7、負責對已受理的人民調解民事糾紛的轉委托或協助調解工作。
(三)人民調解業務指導工作組(簡稱“指導組”)
區法院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組是聯調委下設的對內工作機構,有二名以上法官等人員組成。指導組組長由區法院審判業務庭庭長擔任。
職責:
1、對工作室業務進行指導;
2、負責法院相關審判業務庭與工作室的工作銜接和協調;
3、及時提供指導人民調解業務工作的統計分析等資料;
4、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建議。
(四)其它調解組織
承擔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的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設置配備專職人民調解員的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員人數一般在二人以上。主任由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人兼任,因工作需要,可以設副主任一名,由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擔任。
職責:
1、調解聯調委轉委托人民調解的糾紛;
2、承擔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調解工作;
3、根據聯調委的建議,參加區法院人民調解工作室部分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4、向聯調委提供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統計分析;
5、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
第三條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范圍
按照“若干意見”第3條的規定,下列民事糾紛屬委托人民調解范圍:
(一)離婚糾紛;
(二)追索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糾紛;
(三)繼承、撫養、收養案件;
(四)相鄰糾紛;
(五)買賣、民間借貸、借用等一般合同糾紛;
(六)損害賠償糾紛;
(七)拖欠水、電、煤費、物業費案件;
(八)其他適合委托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的案件。
第四條受理
(一)條件:
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2、有具體的民事權利(訴訟)請求;
3、有糾紛事實;
4、申請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必須是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二)方式
區法院在糾紛受理前(簡稱訴前)、糾紛受理后開庭審理前(簡稱審前)以及審理過程中(簡稱審中),均可進行委托調解。并按照“若干意見”的規定,可以將當事人提起訴訟或準備訴訟的民事糾紛委托或引導到聯調委進行人民調解。
1、當事人申請
民事糾紛當事人向聯調委申請人民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應做好記錄。
2、人民法院委托
委托人民調解,均通過書面方式進行。
(三)程序
聯調委接到申請或委托后,分別不同情況開展受理工作:
1、訴前
區人民法院對上述八類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向法院咨詢或遞交訴狀時,應告知當事人有關民事糾紛委托人民調解的有關規定,并征求當事人是否接受人民調解的意見或引導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當事人接受人民調解的,區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引導當事人到聯調委申請人民調解并辦理相關手續。
聯調委在接到人民調解申請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核對人民調解需用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2)指導當事人填寫人民調解申請書;
(3)符合糾紛受理條件的,應當場予以受理登記。
2、審前和審中
區法院對已經受理的上述八類民事糾紛,認為更適合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將糾紛委托聯調委進行人民調解,并及時辦理委托手續。
工作室在接到委托人民調解的事項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核對人民調解需用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2)符合糾紛受理條件的,應及時予以受理登記。
第五條調解
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一般可由一名人民調解員獨任調解,較復雜、疑難的糾紛,可由2名以上人民調解員共同調解,或在指導組指導下進行調解工作。
糾紛登記受理后,即進入人民調解程序,并分別不同情況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一)訴前人民調解
1、核對有關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調解征求意見書、申請書)是否齊全;
2、向對方當事人征求人民調解糾紛的意見;
3、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人民調解通知書”。
(二)審前和審中人民調解
1、核對有關材料(包括委托人民調解征求意見書、申請書)是否齊全;
2、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人民調解通知書”。
(三)調解文書制作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格式參照司法部規范樣式,人民調解協議書應當由當事人和調解員簽字,并加蓋聯調委印章。
當事人要求出具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的,應分別不同情況及時處理:
1、對訴前人民調解的,區法院應及時審查立案,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2、對審前和審中委托人民調解的,區法院應及時依法審查,并出具民事調解書。
經人民調解達成協議而不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情形是:
1、即時履行,當事人要求不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
2、離婚案件,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和好的;
3、其他不需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情形。
對于不需要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民事糾紛,受委托的人民調解組織應做好調解筆錄以及相應的文字記載。
(四)調解不成
經人民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調解員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并連同相關材料退還法院,由法院審查立案和繼續審理;如果是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調解不成包含下列情形:
1、當事人明確拒絕繼續調解的;
2、經調解多方努力,確實無法促成當事人和解的;
3、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調解結案的。
(五)調解反悔
調解期間,遇當事人反悔而拒絕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視糾紛不同受理情況進行相應處理:
1、對因糾紛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并告知其可依法繼續訴訟;
2、對由區法院在訴前委托人民調解的,聯調委應當將相關材料連同回復函,在二個工作日內退還區人民法院,由區法院依法審查立案;
3、對民事糾紛由區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審前和審中階段)委托的,聯調委應向糾紛雙方當事人發放調解不成通知書,并將相關材料連同回復函,退還區法院,由區法院依法繼續審理。
第六條回訪
民事糾紛經人民調解解決后,聯調委可以采取適當方式進行回訪:
1、電話回訪;
2、委托回訪,即委托糾紛當事人所在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回訪;
3、實地回訪,即對比較典型或復雜、重大的糾紛調解成功后,上門進行跟蹤回訪。
第七條期限
(一)訴前人民調解
訴前申請或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在申請當日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登記受理,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進入調解程序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受理后的調解糾紛工作,一般在15日內完成,最遲不應超過30日。
(二)審前和審中委托人民調解
立案后委托人民調解的民事糾紛,一般在收到委托的當日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登記受理,最遲不超過二個工作日,并在進入人民調解程序后的二個工作日內,開展調解工作。調解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在15日內不能完成人民調解的,經當事人申請并征得法院同意的,或征求當事人及法院意見后獲同意的,調解期限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委托人民調解期限自征求當事人意見并獲同意或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之日起算。
(三)回復
對調解結果,“聯調委”一般在調解結束后二個工作日內向法院反饋,糾紛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調解結束后,立即反饋。材料同步退回。
(四)回訪
“聯調委”回訪民事糾紛當事人,一般在調解結案后的一個月后三個月內進行。
第八條附則
本細則于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區人民法院和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訴前調解案例篇五
申請人姓名: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民族: 住址: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
被申請人姓名:____ 性別:____ 出生年月:____ 民族: 住址: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
糾紛的主要事實和爭議的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 與被申請人________ 糾紛一案 ,各方當事人自愿申請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經審查,本案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雙方自達成如下的協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受法律保護,各方當事應當按照協議覺和及時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
本協議一式____份,由雙方當事人、調委會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被申請人(簽名)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調解員:________________記錄員: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訴前調解案例篇六
申請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職業: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職業: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姓名:________性別: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民族:________職業: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糾紛的主要事實和爭議事項: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請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借貸(或結欠)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____________出具給申請人《借條》(或《欠條》)一張,約定內容:借款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______________;利率______________。并由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提供擔保,擔保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逾期后,被申請人還款情況:
_____________,尚余____________________未還。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起糾紛,申請調解。
本案各方當事人自愿將民間借貸/債務糾紛申請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審查,本案符合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條件,在人民調解員____________主持調解下,各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償還給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借款(欠款)本金___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合計________元。還款期限____________,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2、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承擔但保責任,償還給申請人____________借款(欠款)本金___________,利息___________,合計___________元。還款期限______________,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受法律保護。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自覺和及時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自愿于本協議簽訂后30日內向xx縣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一經司法確認,本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協議一式________份,由雙方當事人、調解組織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__被申請人(簽名)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_____年____ 月____ 日
調解員(簽名)___________記錄人(簽名)___________
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訴前調解案例篇七
我詹家墩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了進一步發揮社區委員會的職能,更好地為社區居民服務,把民調工作落到實處,結合本社區的實際,根據街道工委,辦事處的要求,擬定如下工作方案。
為了更好地樹立政府形象,體現社區調委會的工作職能,提升居民的滿意率,真正把為民服務落到實處,全面加強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及時化解糾紛、實現社會穩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第一防線”作用,社區調委會確立社區委員會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民調主任以及社區物管、勞動保障站全力配合,協調的工作機制,全面組織協調開展社區民生工作。
扎實開展民調工作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社區的宣傳欄、懸掛橫幅、等宣傳陣地加強對社區居民的宣傳教育,一方面提升社區居民對民調工作的知曉率,另一方面使居民知法、懂法、守法,從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
由于我社區是中央商務區的重點拆遷門地段,針對拆遷的補償爭議頗多的情況,我社區調解委員會組織轄區居民學習《物權法》、《信訪條例》等法律知識,使他們搞通、搞懂相關法律知識。并將我社區調解委員會成員的電話公布居民,并承諾隨呼隨應、盡心盡力地服務。
規范調解協議書在20xx年的民調工作中,針對目前人民調解在法律地位的發展形勢,我社區對每一起糾紛認真做好臺帳,制作好調解協議書,使之達到規范程度。
訴前調解案例篇八
一、指導思想
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優勢,創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機制,最大限度地緩解公交警基礎警力不足與受理交通事故案件多的矛盾,及時化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維護事故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工作原則
(一)調解法定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范性文件要求,由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機構負責。
(二)自愿選擇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必須建立在事故各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基礎上,不得強制進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符合人民調解機構受理的,事故各方當事人可以首選人民調解,辦案單位及辦案民警有責任勸導各方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
(三)化解矛盾原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必須以化解社會矛盾為出發點,及時調處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引發的民事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中主動與公交警部門、保險部門和人民法院聯動,努力做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便民、高效。
三、組織領導
為加強全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市司法局、市公局、市保險行業協會聯合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市司法局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公局交警支隊分管領導和市保險行業協會會長任副組長,辦公室設在市公局交警支隊,交警支隊分管領導兼辦公室主任。各區相應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委員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公交警部門可邀請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兼任委員會主任。各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適當設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配備專兼職調解員,具體負責各轄區內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
各縣(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工作,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綜治辦、市公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防控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和本通知精神具體落實。
四、案件受理
(一)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簡易程序事故認定后,可在管轄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申請
人民調解。
(二)一般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生效后,可在管轄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申請人民調解。涉及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須待傷員救治
終結后申請人民調解。
(三)經公交警部門調查后,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可持公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在管轄
內的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申請人民調解。
(四)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第三方民事賠償責任的,當事人收到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生效后,可在管轄的交通事故人民調
解工作室(站)申請人民調解。
五、賠償調解
(一)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調解結束。
(二)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束。
(三)疑難、復雜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在征得辦案單位領導同意后,可邀請辦案民警參加調解;辦案單位也可視情指派辦案民警主動介入損害賠償調解。
(四)涉及保險賠付額度較大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調解員應提前通知理賠保險機構派員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
六、工作制度
(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后,可憑《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案卷材料調閱函》調閱公交警部門的相關案件材料,需要復印相關材料時辦案單位應予以提供。
(二)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室(站)日常使用的《受理案件通知書》、《案卷材料調閱函》、《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以及《受理調解案件登記簿》、《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申請書》等格式化文書由各縣(市)、區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統一印制。
訴前調解案例篇九
20xx年我鎮綜治辦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xx大”精神,以“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等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創建“平安浩山”為主線,以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為根本,緊緊圍繞維護社會政治穩定這個大局,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全面落實維護穩定的各項措施,有效地維護了社會穩定。現將我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總結如下:
一、工作成效
二、主要做法
(一)完善協調機制,促進矛盾糾紛問題依法化解
1、加強組織協調,落實領導保障。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列入綜治領導責任制和“平安建設”的一項重要考核內容。鎮綜治委每季度定期召開社會穩定分析會,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議程,專題研究部署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席會議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分析例會,認真研究分析轄區矛盾糾紛動態和規律,找出解決問題的方案,把握矛盾調處工作的主動性,促進基層社會的安定穩定;鎮人調辦根據不同時期的具體情況,深入各村了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面對面的指導,加強檢查和督促,確保糾紛問題得到落實。
3、落實工作制度,促進調解規范。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制定的調委會規范化建設標準,結合我鎮實際,規范了調委會各項工作制度的內容,上墻公示牌的規格、標準,調委會的“五簿兩冊”,調解文書格式,統一刻制調委會印章。同時,進一步建立健全了糾紛排查、糾紛登記、糾紛回訪和檔案管理等工作制度,規范了調解程序和調解文書。建立了人民調解工作辦公室工作職責、例會制度、矛盾糾紛月專報。我鎮根據區人調辦的要求,針對各村的實際,建立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各項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預防機制,嚴格落實例會制度、調處責任制、信息報送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
(二)務實創新形式,推進糾紛化解工作新發展
1、開展法制宣傳預防工作。我鎮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標本兼治的方針,把開展專項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與法制宣傳教育結合起來,提高廣大群眾法律意識,促進矛盾糾紛預防工作取得實效。一是建立以人民調解員為骨干,扎根基層的普法宣傳隊伍,在做好調解工作的同時,又向群眾普及法律知識,把化解糾紛問題放在預防矛盾糾紛發生上,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通過開展生動直觀的法制宣傳,運用廣播、宣傳車、墻報等各種媒體宣傳矛盾排查調處工作的重要作用,分發有關法律常識材料到全鎮各村,加強了對群眾的宣傳教育,起到教育一群、影響一片的效果;三是在鎮黨委、政府重大政策出臺前后,有針對性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增強廣大群眾對政府中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進工作的落實。
2、及時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今年來,我鎮針對結合重大節日、階段中心工作,全面部署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調處專項活動。各村各調解組織按照統一部署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把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與專項治理結合起來,有針對性地排查調處久調不決的糾紛積案,及時發現和化解突發性的重大、疑難糾紛,切實防止矛盾糾紛激化或發生群體性事件,有力促進社會的穩定。
一是圍繞熱點問題開展排查調處。在開展全鎮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活動中,各村調解組織把工作重點放在影響農村穩定、農業生產、農民生活的問題上,及時調解矛盾糾紛,切實維護農村的安定穩定。
二是圍繞中心工作化解重點難點糾紛問題。各村調解組織立足本職,在化解婚姻家庭鄰里等常見性民間糾紛的同時,主動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積極參與各種類型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化解了大量城鎮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舊城改造等突出矛盾糾紛,促進了當地經濟的健康發展,為地方的經濟建設保駕護航。河市鎮針對本區域征地、城鎮改造易引發群體性糾紛的特點,實行鎮領導分片,干部掛村的辦法,積極宣傳相關政策,加強排查、掌握信息,及時化解,實現了征(拆遷)量上升,上訪量下降的目標。
三是圍繞經濟發展主題做好生產經營糾紛化解工作。鎮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勞資問題、工傷賠償、工程款拖欠等糾紛問題的整治力度,及時化解經濟類糾紛問題,有效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促進了當地經濟健康發展。
3、開展“百千萬”人民調解示范活動。為切實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推動全鎮人民調解工作上新臺階、新水平。根據省司法廳《關于在全省開展“十百千萬”人民調解示范活動的實施方案》和市司法局《關于在全市開展“十百千萬”人民調解示范活動的實施方案》精神和部署,鎮人民調解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制定了“百千萬”人民調解示范活動工作方案,以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作用為核心,以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建設為重點,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各項措施為主線,深入扎實開展“百千萬”人民調解示范活動。
同時發揮司法行政職能,積極開展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安置幫教和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各項工作,推進村居民主法治建設進程。
(三)加強隊伍建設,推進調解理論水平新發展
1、加強業務培訓,提高人員素質。造就一支思想素質高、業務知識精、工作作風硬的調解隊伍,是有效開展調解工作的保障。今年來,我鎮依托河市法庭建立人民調解培訓基地,聘請2名經驗豐富的法官和專業律師擔任人民調解培訓常年客座講師,制定人民調解工作培訓遠景目標和短期計劃,健全調解工作培訓長效機制。組織開展綜治協管員、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繼續完善調解員參加法院審理旁聽、典型案例分析、調解格式文書制作評比等制度,通過各項制度的落實,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2、加強信息報送,暢通業務交流渠道。充分利用區局提供的現代辦公資源,以電子文檔的方式報送工作信息,縮短信息收集周期。同時,積極暢通對“上”和對“下”兩條渠道,對“下”通過加強與各村信息員的日常溝通,了解相關工作情況,及時進行指導;對“上”主動了解上級信息編發要點,促進我鎮及時掌握調解信息,交流工作經驗。
三、明年工作思路
在新的一年里,我們將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工作中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作用,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進一步完善社會矛盾排查調處機制,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全力構建和諧洛江。
一要健全人民調解培訓長效機制。定期組織調解員開展人民調解培訓;二要深化人民調解志愿者隊伍建設。積極吸收法律服務機構人員參與人民調解工作,建立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熱心人民調解工作的專兼職相結合的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三要繼續加大行業調委會建設。全面鋪開在企業、學校及行政執法機關內部設立調解組織工作,進一步構筑大調解格局。
訴前調解案例篇十
今年以來,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廳基層工作處的大力支持和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目標任務,堅持創新思路、夯實基層、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推動人民調解工作向規范化法制化發展。現將全年工作總結匯報如下。
一是健全完善了村(居)人民調解組織,鞏固提高鄉鎮(街道)人民調解組織,不斷發展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進一步加強了調解組織制度建設,健全完善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崗位責任制度、糾紛登記制度、統計制度、文書檔案管理制度、回訪制度、糾紛排查制度和糾紛信息傳遞與反饋制度,形成一套適應形勢要求和工作實際的制度體系,切實保障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截至目前,全市共建人民調解委員會1978個,其中村(居)調委會1131個、鄉鎮(街道)調委會115個、企事業單位調委會643個、區域性行業性調委會89個,全部備案登記,鄉鎮(街道)村(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有率達到100%,人民調解員11240名,全國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1個、模范人民調解員2名。調解組織已成為黨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民生的重要窗口。
二、人民調解工作向行業專業領域方向延伸,人民調解工作
激勵機制進一步增強
二是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為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效率,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市委市政府以獎代補我局人民調解經費8萬元,各縣區司法局按現實需要制定了“個案補貼”和“以獎代補”激勵機制,補貼各類調解案件20000件,補貼費用90余萬元。另一方面,市財政落實人民調解員誤工補貼100萬元,大力調動了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激勵和保障人民調解工作向前發展。
三、集中力量開展矛盾糾紛大調解活動
四、明年的工作打算
__年我市人民調解人工作以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緊緊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目標,把人民調解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和諧穩定的重要舉措。
一是深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規范人民調解工作流程,努力開拓人民調解委工作領域,大力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全面落實人民調解各項工作措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是強化指導規范,著力推進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調解組織的建設,改善辦公條件,提高調處服務能力。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司法支持力度,建立法官聯系指導基層調解組織制度,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為實現人民調解制度與訴訟制度的有效銜接創造有利條件。鄉鎮(街道)、村(社區)建立的調委會達到組織、制度、工作、場所、經費、報酬“六落實”;標牌、印章、標識、程序、制度、文書的“六統一”達90%以上。
四是加強保障,全面提升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員培訓和人民調解隊伍專職化建設,把好調解員選配關,不斷充實調解員隊伍,強化對調解員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技能。加強人民調解員的行為規范建設,嚴格工作紀律,通過開展紀律教育和廉政教育,增強人民調解員的責任意識,提高整體素質。積極爭取落實人民調解工作培訓、宣傳、表彰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經費和人民調解員的定期補貼經費。
訴前調解案例篇十一
我鎮在鎮、的領導下,堅持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全國一屆十三次會議精神,緊緊圍繞區委、區中心工作,深入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斷提高人民群眾滿意度。
一、xx年工作情況
1.加強學習,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水平
一是積極參加“六大”法律知識培訓。按照區委、區的要求,在全鎮各村、社區組織全體人民進行全面普法學習,并通過“三下鄉”和“法律知識競賽”等活動,組織人民調解工作人員參加區舉辦的各類人民調解專業知識培訓。二是積極開展“人情調解進千家”和“法律知識大賽”。組織人民調解專業人員到市、區調委會參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三是積極組織人民調解員參加市、區組織的各種調解培訓。組織人民調解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區、鎮組織的各類人民調解專業培訓,并組織一次人民調解員業務知識考試。四是積極組織人民調委會成員赴上海、廣州等地考察調解工作。通過學習,進一步提高了基層人民調解隊伍整體素質,為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做出了自己的貢獻。
2.加大調解工作力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一是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回頭看”活動。今年,我鎮共出動人民調解人員4617人次,調解調處256起,調解成功率95%,調解成功率100%。二是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回頭看”活動。按照市、區有關維穩工作的文件要求,認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全鎮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257件,已全部上報市、區調委會。
3.積極推進“兩集中一公開”工作,全力推進法制進程
一是積極開展“法治村”創建。按照市、區有關要求,認真開展“法治村”創建活動。二是認真落實法制村建設規劃。按照區、鎮、“一村一法制村建設工作方案”要求,我鎮積極開展“法制村”創建活動。三是加強村務公開工作。我鎮共有426個村民委員會、5個村居委會、1個村民小組,全村人口3264人,其中男性335人,女性412人。通過法制村建設,全鎮村務工作規范有序,村風民風明顯好轉,群眾滿意度明顯提高。
二、xx年工作重點
一是繼續加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力度。通過排查化解和化解糾紛,有利于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經濟發展,促進各項社會事業發展,促進各項社會事業和諧穩定。二是深化人民調解工作“回頭看”活動。在全鎮范圍內組織開展“人民調解進千家”活動,全面掌握人民調解工作進展情況。三是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繼續開展民調工作人員培訓。通過培訓、培訓,提高民調的業務知識水平,提高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四是加強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按照區委、區“人民調解進千家”活動安排,結合全鎮實際,制定了全鎮xx年人民調解員培訓實施方案,并組成7個培訓班對各村的民調隊伍進行考核、培訓。五是進一步加大人民調解工作力度。全年對鎮、鎮、村三個矛盾糾紛調解室,進行了全面排查,建立臺帳,落實責任,進一步提高調解工作實效。六是深入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回頭看”活動。按照《xxx人民調解協議書》要求,認真組織學習了人民調解工作相關政策,學習《人民調解協議書》中的人民調解員相關法律知識。
三、xx年工作重點
4.積極參與“兩集中一公開”工作。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加大對人民調委會、法制村建設的指導和監督,確保法制、公正、科學,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5.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培訓工作。按照區委、區的統一安排,在全鎮范圍內開展全民“兩集中一公開”的工作,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的政策理論水平和人民調解工作能力。
6.進一步加大民調工作力度。加強民調培訓工作,提高民調的法律知識和調解
訴前調解案例篇十二
卷內目錄 序號 文書名稱 頁號 備注 人民調解申請書 1 1-3 或人民調解受理登記表 2 人民調解調查記錄 4-10 3 人民調解證據材料 4 人民調解記錄 11-16 人民調解協議書 5 17 或人民調解口頭協議登記表 6 人民調解回訪記錄 1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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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調解案例篇十三
當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單位或住址,法人及社會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申請人: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現住杭州市余杭區××鎮××村×組。職業:拉絲廠操作工。
被申請人: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現住杭州市余杭區××鎮××村×組。職業:拉絲廠經營者。 糾紛簡要情況:xxxx年12月15日晚7時左右,陳某某在拉絲廠工作時,因操作不慎被鋼絲將手拉傷,造成其右手小指、無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嚴重后果,并因此花去醫療費共計柒萬余元。鄭某某拒絕為其支付醫療費用。陳某某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向本調委會提出申請,要求對此事進行調解。
經調解,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1)由鄭某某承擔所有的醫療費用;2)鄭某某一次性補償陳某某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及就業補助金合計壹萬貳仟元;3)陳某某與鄭某某即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及工傷保險關系。
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1)本協議簽定之時,由鄭某某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陳某某現金壹萬貳仟元。2)在xxx3年3月31日前,由鄭某某為陳某某付清所有的醫療費用。 本協議一式 三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一份。
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調解員(簽名)
年 月 日(人民調解委員會印)
訴前調解案例篇十四
甲方:鄒__,男,19__年4月13日出生,漢族,蘭州__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現住蘭州市__路__號
乙方:蘭州__大酒樓,地址蘭州市__路__號。
負責人:張__,該酒樓經理。
丙方:蘭州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蘭州市__路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該公司董事長。
二0__年_月__日凌晨,蘭州__酒樓雇員肖__、曾__、王__、曹__與人斗毆誤將在酒樓就餐的鄒__打傷,造成鄒__右眼永久性失明。事件發生后,肖__等四人潛逃至今下落不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甲乙丙三方就鄒__傷害賠償事宜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就甲方被誤傷致殘一事,乙方認為除直接肇事者外,自身也有一定責任,并愿就甲方受傷致殘一事予以賠償。
二、乙方的賠償金額總數為人民幣貳拾壹萬伍仟元整,主要為醫療費、傷殘賠償金及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考慮到乙方的具體情況,甲方愿放棄其它賠償要求。
三、乙方付款方式為:全部現金付款。本協議生效后,六月底以前向甲方交付現金_萬元,其中五天內先付_萬元(含以前已交付部分),余下_萬元六月底前付清。七月_日前付_萬元,八月_日前付_萬元,九月_日前付完最后_萬元。逾期未付,乙方應承擔未付部分的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一。
四、丙方作為乙方的物業管理單位自愿擔保本協議的.執行。
五、乙方賠償后,甲方將不再就此事提起訴訟。若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提起訴訟。
六、乙方及擔保人有權追究本案幾名肇事者的民事責任。但乙方是否追究,不影響本協議執行。
七、本協議經甲方簽字,乙、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及人民調解委員會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丙方(蓋章)
調解員(簽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
20__年_月_日
訴前調解案例篇十五
為切實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獨特優勢和職能作用,做好公安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配合,實現治安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促進和諧建設,根據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本區工作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一)本意見所稱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對于情節較輕的、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根據當事人申請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本意見所稱民間糾紛是指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各種糾紛。如因婚姻、贍養、扶養、撫育、繼承、債務、房屋宅基地、鄰里、損害賠償等引起的糾紛。
(三)委托人民調解的治安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發生在社區或家庭內部成員之間;
2、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證據充分;
3、雙方當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調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當委托人民調解:
1、雇兇傷人、涉黑涉惡、尋釁滋事、聚眾斗毆及其他惡性案件;
2、行為人系慣犯,或系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于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的社區服刑人員;
3、多次傷害他人身體或致多人輕微傷的;
4、攜帶兇器傷害他人的;
5、其他不能委托人民調解的。
二、基本原則
(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應遵循自愿原則。對于符合委托人民調解條件的治安案件,雙方當事人提出人民調解申請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合理、合情地對受托的治安案件進行調解,但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以及當事人要求不公開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不公開調解。
三、管轄
(一)委托人民調解的治安案件,由案件發生地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二)委托人民調解的治安案件案情疑難復雜,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獨立承擔有困難的,辦案機關可以商請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區聯調委)協助開展人民調解工作。
(三)對于管轄權有異議的案件,辦案機關可以商請區聯調委推薦并征得當事人同意,由區聯調委指派有關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四、程序與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后,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本意見規定審查并決定是否委托人民調解。
(二)對符合委托人民調解條件的案件,由公安派出所告知雙方當事人有權申請人民調解,雙方當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調解的,應當在被告知權利后24小時內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調解申請書》。
(三)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將案件委托所在地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
(四)公安派出所應當向受委托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移送以下材料:
1、公安派出所《案件委托人民調解聯系函》;
2、《人民調解申請書》;
3、報案人、被害人詢問筆錄復印件;
4、加害人詢問筆錄復印件;
5、證人詢問筆錄復印件;
6、驗傷單、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材料復印件。
(五)調解和履行調解協議的期限合計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調解工作,并在結案后3個工作日內將案件調處情況反饋公安派出所。
(六)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將《人民調解協議書(副本)》和《人民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記錄》等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
(七)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八)自當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調解申請書》至人民調解委員會將案件調處情況反饋公安派出所期間,不計入公安派出所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區公安機關和區司法局應當加強協調和配合,支持和指導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適時召開聯席會議,對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協調溝通。
(二)公安派出所應當選派一名專管民警擔任所在地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選派民警協助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專職調解員對治安案件進行調解。
(三)街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加強調解工作室的規范化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員專職化、職業化程度,確保調解工作質量,經過委托調解程序的治安案件,要做到手續齊全、材料完整、歸檔及時。
六、其他
(一)本意見涉及的各種文書,采用由市司法局會同市公安局制定的統一格式。
(二)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訴前調解案例篇十六
一、調解委員會工作開展情況
為進一步規范、強化人民調解會的工作,充分發揮人民調解會工作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基層人民調解會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服務,一年來,我們制定了基層人民調解會工作考核方案。該方案對調解會的建設、調解的工作、法制宣傳教育、安置幫教的工作、依法治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內容進行了細化。具體表現如下:
1、人民調解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線,處理不及時,容易導致矛盾激化,造成社會不安定因素。因此,我們選擇有誠心、熱心、耐心的人作為調委會成員,能夠及時主動介入矛盾,及時依法調處,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2、健全學習記錄、例會記錄,婚姻登記記錄,季度工作統計以及建立檔案管理,同時人民調解員實行每月一次的業務學習,主要學習法律知識及人民調解條例,以及民事、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并結合本轄區的糾紛特點分析矛盾糾紛的情況。
3、完善調解組織功能,強化調解職能,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化解基層糾紛和矛盾中所起的作用,并結合社區人民調解工作的實例,以及借鑒兄弟社區調委會的先進經驗,交流學習,分析疑難案例,提高調解水平。
4、深入開展基層法律服務,面向群眾,提供各種法律咨詢,組織轄區居民開展一些法律服務和法律宣傳活動。開年至今,我們共調解各種矛盾糾紛5宗,其中3宗在我們調節員的耐心說理勸解下,當事人各方互相取得了諒解,消除了分歧,達成了和解協議,有效地緩解了矛盾,增進了家庭和睦與鄰里團結。
二、積極開展“普法進萬家”的活動。
為了在轄區推廣學習普法知識,不斷增強居民的法律觀念和守法意識,教育群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糾紛,逐步把處理人民內部利益矛盾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真正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穩定的作用。我們所做具體工作如下:
1、進行普法教育,增強居民參與管理的法制意識。我們利用社區黨員、干部培訓、社區干部會議等,舉辦多場法制講座,我們還派發普法宣傳資料發到居民手中,組織居民學習不同的法律法規,從而提高了居民的法制意識。
2、我們注意利用轄區單位資源和各類設施,組織居民學習各種法律知識,為居民上普法課,普法講座,充分發揮社區調解委員會的作用。
3、在社區舉辦法律咨詢,并結合 “愛國、守法、誠信、知禮”等普法活動,解答社區居民關心的法律問題。
三、做好“兩勞”釋放人員幫教工作。
我們根據我社區實際情況,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和過渡性安置工作,我們始終堅持把“教育、感化、挽救”這一工作方針作為安置幫教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積極探索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新路子,建立幫教小組,責任到人,做到出來一個教育一個,減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顯成效。具體措施如下:
1、為了使幫教工作切實有效,我們對刑事釋放人員進行登記注冊,辦理有關幫教手續以便于我們進行幫教和跟蹤服務。
2、經常主動與刑釋人員談心,具體由安置員和刑釋解放人員進行面對面對話,及時了解他們的思想動態,對其生活困難的地方進行幫教,做到以情動人,以理服人,以事感人,想方設法幫助“兩勞” 釋放人員解決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難題。
3、安置幫教小組每季對刑事釋放人員的生產生活進行排查,隨時掌握動向。這些舉措幫助他們樹立起了信心,重新鼓起做人的勇氣,走上自尊、自重、自立、自強之路,同時也達到了我們對釋放人員安其身,暖其心,正其本的回歸目的,這些都為維護轄區乃至整個社會的治安穩定做出了積極的貢獻。
四、積極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設。
今年,我們高度重視平安社區的創建,并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教育活動與依法治社區、社區法制宣傳教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結合起來,大力推進我社區的民主法制建設。
一年來,我們認真貫徹實施《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深化法制教育為基礎,以實行社區信息公開為重點,以建章立制為保障,以促進社區穩定為目標,主動接受居民監督,將本單位內的政務、財務公開化、制度化,重大決策民主化,工作目標責任化,力求把民主法治建設工作落到實處。
今后,我們將嚴格按照上級的要求一如既往的做好各項工作,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通過法制宣傳增強居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依法決策、依法辦事、依法管理社區內各項事務。力求做到“一般矛盾不出社區”,讓廣大群眾有一個安定舒適的生活環境。
訴前調解案例篇十七
**法庭指導人民調解工作情況匯報
近年來,為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法庭始終把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化解矛盾糾紛、減少涉訴信訪的重要舉措,不斷提高調解意識,講究調解藝術,豐富調解手段,逐漸摸索出了一套人民調解工作經驗,有力地指導了人民調解工作。
認真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體現,是推進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迫切需要。為推進支持和指導好人民調解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促進我轄區人民調解工作進一步改革發展,我們對人民調解工作做了具體規定。
要求對人民調解工作的具體指導要依法進行,不得越位。即只能針對一般性法律問題、調解技巧、調解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指導,不得直接介入正在進行的調解個案,或對個案的具體處理發表意見。
我庭指定了某人為具體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人民調解員,確定了具體的聯系人及聯系鄉、鎮,要求所聯系鄉鎮的人民調解員在對個案調解過程中碰到的法律問題予以解答。
要求人民調解員每年至少安排二次到所聯系鄉鎮司法所指導工作,每年至少安排一次所聯系鄉鎮專職調
解員來集中參加典型案件的庭審及調解觀摩。
由本院的法庭與各自確定聯系的各鄉鎮司法所保持密切聯系,不定期召開聯系會議。主要任務為:對人民調解員定期進行業務培訓;接受人民調解員的法律咨詢;邀請人民調解員旁聽公開開庭的案件審理;進行法制宣傳活動,總結實踐經驗并上報院辦匯總;收集并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典型民事案例以供學習借鑒;根據總結針對問題提出司法建議以幫助所聯系部門或社區、村委會查找涉法及規章方面的漏洞。
為了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我庭開通了法律熱線,由人民調解員具體負責熱線電話的接聽,可預約接受人民調解員的咨詢,預約到所聯系點進行業務指導,樹立起盡心盡力的服務思想。
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矛盾,解決糾紛,便利當事人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使法庭的各項工作走上了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案件質量、辦案效率、社會滿意度都有所上升,從而有效地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樹立了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