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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通用(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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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通用(4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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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報告不再是罕見的東西,報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應該是準確無誤的。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報告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報告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一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xxx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系農會分給我的,分后并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后(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余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干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干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并出有書面證明,愿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著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么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著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余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 ____于______年歸還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墻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后)。由于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么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注意:

申訴狀,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或有關單位提出申請,要求復查糾正的書狀。

申訴狀的結構形式與上訴狀大致相同,也由四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標題。寫明“________申訴狀”或“申訴狀”即可。

第二部分,首部。申訴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其在訴訟中的地位等等。

第三部分,主部。包括案件來由,請求與理由兩個部分。

①案件來由。

②請求與理由。這是申訴狀的核心內容。

第四部分,尾部。包括申訴狀所提交的法院名稱、申訴人姓名、蓋章、申訴日期和附項。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

一、現將本文書的制作要點介紹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2)申請人基本情況;(3)案由。

2.正文。

(1)請求事項:簡要明確地提出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變更或撤銷原裁判。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蓋章。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的,應有法定代理人的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二、格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號 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原審裁判書或調解書抄件1份。

三、舉一范例供制作時參考: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 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齊×× ××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對××市××區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

2.退還已執行的××萬元人民幣工程款;

3.返還已付工程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

××年××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余××書面證言一份。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基本情況)

申請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號,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寫明申請人要求人民法院解決的具體問題)

事實和理由:

(主要闡述申請人對原裁判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之處,以及所作出的判決結果不公之處。)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抄件一份

申請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審申請書【范例】

申請人: 甲某, 男,1955年某月生,漢族,工人,住某縣歷市鎮勝利北路9號。

被申請人:乙某,男,1972年某月生,漢族,某縣房地產開發公司出納,住某縣歷市鎮牛犢圍。

申請人因不服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某中民再終字第393號民事判決書,特申請再審。

申請事項:

1、撤銷某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某中民再終字第393號民事判決書;

2、判令被申請人即時返還重復收取的購房款49109元;

3、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切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某市中級法院再審判決書認為“甲某主張其在1998年1月20日用購房戶方某、盧某交給其的購房款交清了201房款的事實缺乏充分證據”。這一認定是無視事實根據的,因為(2002) 贛中民再終字第39號民事判決書第5頁已確認”1998年1月20日乙某開出收到方某購房款27000元的收款收據,并在帳上記載預付甲某工程款27000元,甲某受到現金24000元并將其帶走.”,后又確認”1998年1月20日下午乙某開出收到盧某購房款30692元的收款收據,同時在帳上記載預付甲某工程款42692元”,由此可知甲某用這兩筆款共69692元足以交清購房款49109元,另外還找回了1891元,根本不是所謂的相互間無法換算。再審判決認為“乙某答辯提出1998年1月20日甲某辦理購201房手續時是以抵扣工程款形成出具的是合理答辯”。這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首先上面我們已經證明申訴人當時足以交清房款,其次乙某1998年2月20日收條上明確載明“今收到甲某11號商品房集資建房款現金肆萬玖千壹百零玖元(49109元)”,證明申訴人當時交的是現金款,而并非是乙某所說的`以抵扣工程款結算的。由此更證明乙某1998年4月20日借據抵扣的是這筆現金款,而不是從賬上抵扣莫須有的工程款。所以再審判決認為缺乏充分證據是錯誤的,完全有充分的、相互印證的證據足以認定甲某1998年1月20日交清了201房款。

二、再審判決認定“乙某答辯提出1998年4月20日借據是在1998年1月20日甲某辦理購201房手續時出具的”,這也是毫無道理的。

1、乙某在一審中自己稱“原告是98年4月20日上午11時左右,他寫好借條由黃經理簽字再拿給我”(見一審卷第88頁),由此可得出乙某也承認借據是1998年4月20日出具的,而不是他所謂的1月20日出具的后又改成4月20日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xxx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5條第1款,這屬于訴訟上自認的事實,從而足以認定這一證據的證明力。

2、申訴人提供的證人黃2001年7月7日、9月13日的證言,證明申訴人是1998年4月40日出具的借條(金額為49109元),黃還在上面簽字,出具的目的是為了便于被申訴人乙某換回其1998年2月20日的收條。

3、依據出納帳記載1998年1月20日申訴人所借二筆工程款中,一筆為27000元,另一筆為42692元。入賬時間為1月20日,如認定49109元的借條是1月20日出具的,為何不一起做支出帳呢?依據乙某提供的現金賬,此筆借款時間是1998年4月20日.

4、申訴人向某縣開發公司借取工程款的借條一直由被申訴人乙某持有保管,而后卻由保管人乙某本人對其落款時間提出質疑,并自認是“因原來公司決定201房款不入賬,后又決定入賬,為做帳需要,將時間改為1998年4月20日”。而公司領導黃證詞表明這是站不住腳的謊言,黃說:”曾在一次]行政會議上談過,想收甲某的購房款不進帳作為甲某自建房,在其工程款中減扣,以減少出納稅款,但會議結果還是進帳。因為不要為少交一點稅款來冒這個風險。這次后再也沒有誰提及過此事,公司也未指示過誰為吻合做帳而改動做帳的時間。”由此可看出公司根本沒有因為做帳需要而改動過時間,也從未決定過房款不入賬,由此第三人的客觀證詞足以證實該工程款的借條時間是1998年4月20日

5、一審中,證人黃也曾陳述過,1998年4月20日工程款借條簽字的時候,把時間誤為1月,后因此改為4月,故可說明借條“4”字明顯改動痕跡的由來。

三、關于某縣審計事務所的結論為沒有重復收取購房款問題,因為審計事務所只針對已進帳的賬目進行審查,對于沒進帳的往來是審查不出來的。而本案中,被申訴人乙某于1998年1月20日收取申訴人甲某購房款49109元后,并沒將此款進帳,故審查不出來。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認為再審判決是明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并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再審,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 請 人:

二00四年 月 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三

申訴書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則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此外,再審申請書是專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用.

申訴狀格式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行政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號_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__書抄件x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仲裁申請書格式

申訴人:

申訴人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別:_____ 年齡: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

被訴人:

被訴人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理由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此,特向你會申請仲裁。

此 致

仲裁委員會

_________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申請書副本____份。

合同副本______份。

仲裁協議書_____份。

其它有關文件____份。

注:經濟合同糾紛申請仲裁時,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有事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仲裁機關方能受理。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四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于x年12月27日,漢族,住河南省許昌縣蔣李集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業區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河南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陽市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x年5月15日()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從x年4月20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從x年6月18日——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從x年6月18日——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x年10月份,由于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于x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于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于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xxx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xxx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五

申訴人(原審被告):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 男 歲 族原籍 市

現在 市 區 街 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 市 廠

法定代表人: ,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 ; ,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 字 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 年 月 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 型男涼皮鞋 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 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 年 月 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 市,以應市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 商品按時發至 市。其中,皮夾克于 年 月 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 市市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 雙,各式皮夾克 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 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 年 月 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 百貨商店在____市 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 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 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市 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六

申訴人:xx省xx縣環境衛生管理所員工

推薦代表:劉xx 男 漢族 19xx年12月24日出生 住址 xx省xx縣xx鎮xx路xxxx 身份證號碼

推薦代表:周xx 女 漢族 19xx年5月xx日出生 住址 xx省xx縣xx鎮xx巷xx 身份證號碼

推薦代表:顧xx 男 漢族 19xx年xx月15日出生 住址 xx省xx縣xx鎮xx路xx 身份證號碼

推薦代表:季xx 女 漢族 19xx年8月22日出生 住址 xx省xx縣xx鎮xx巷xx 身份證號碼

推薦代表:孫xx 男 漢族 19xx年1月25日出生 住址 xx省xx縣xx鎮xx街xx0號 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申訴人因編制、工資待遇等事項,提起申訴。

事實與理由:

xx省xx縣環境衛生管理所成立于xx年,原單位名稱為:“xx鎮清潔管理所”,xx年9月由xx鎮劃入xx縣建設局,xx年xx月被批準為正股級事業單位,20xx年12月又劃入xx縣城管局,主要職能為:縣城環境衛生管理,縣城區域內環衛設施規劃設置、管理、維護,公共區域內環境衛生監管,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地段的清掃保潔以及對縣城區域內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單位現有職工380人,其中,有編制的職工僅有8人。

從xx年開始,根據蘇建市(xx)xx號文件精神,xx省xx市各地陸續明確縣環衛所機構性質且核定了相應編制。其中,xx市核定編制為194人,射陽縣核定編制為194人、建湖縣核定編制為72人、響水縣核定編制為83人、東臺縣核定編制為263人,而xx縣直到20xx年才核定相應編制——8人!并將其余113名職工定性成“政策性臨時工”。

與周邊縣區相比,xx省xx縣環境衛生管理所事業編制竟然只有8名,懸殊如此巨大!我們有理由懷疑原本屬于我們的編制,分配給了別人!而沒有編制的人員的工資、福利等等都是沒法跟在編人員相提并論的。多年的辛勞、汗水換來的卻是如此結果,我們113名正式員工群情激憤!多次要求領導解決其事,然而,得到的只是推諉和搪塞!更為可悲的是:xx縣政府某些領導居然說這是歷史遺留問題!申訴人認為,我們都是生在新中國,長在紅旗下。始終在xxx的領導下工作和生活。我們的歷史沒有改變,那么,同是xxx領導下的政府,怎么會有歷史遺留問題。因此,申訴人認為,這是主管機關典型不作為的表現。

由于主管機關對申訴的請求置之不理。無奈之下,113名員工推薦代表,踏上了漫長的信訪之路。終于,引起了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xx省xxx為此函達xx縣政府,要求xx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妥善處理此事。為了應付上級機關,xx縣城市管理局于20xx年4月14日就頒布了xx信答字(20xx)1號文件。文件中承諾解決部分問題。

可是,這份文件真正送達到申訴人手中,已是在20xx年5月6日下午。然而,就在這段時間內卻又發生了一件大事:由于遲遲沒有得到答復,申訴人又推薦代表進京上訪。結果,剛從北京回來,就被xx縣公安局傳喚,其中有三人被xx縣公安局以:“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為由,行政拘留了xx天!另一人以同樣的理由被罰款200元。

xx縣城市管理局頒布的xx信答字(20xx)1號文件承諾:將本所113名正式職工明確為事業單位合同制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合同制人員重新核定工資,并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然而,這又是一個謊言!截止到目前為止,被申請人并沒有按照事業單位合同制人員重新核定工資,更沒有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申訴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不得已才走踏上信訪的路途,在維權過程中,始終嚴格遵守《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然而,正當的合法權益非但沒有得到解決,反而受到有關部門的打擊報復。實在讓人心寒!為此,特向貴府申訴,懇請貴府高度重視,盡快責成相關部門妥善處理申訴人的編制、工資待遇等問題。

xx市政府

申訴人:xx省xx縣環境衛生管理所員工

20xx年 5 月 xx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七

民事申訴書

申訴人:xx市蔬菜種植場(被告),場址:xx市x區x鄉。辦公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1xxx生,系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xx年出生,系該場化肥采購員。、被申訴人:xx市某化肥廠(原告),廠址:xx市x區xt

法定代表人:劉xx,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廠訴xx市蔬菜種植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xx市x區人民法院2009年4月14日民字第5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求如下:

1.被申訴人所述事實不清,故意回避關鍵細節;2.被申訴人訴我方違約條件不實。

綜上所述,申訴人重申,在與xx市某化肥廠的合同糾紛中,我方不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對其提出的賠償要求,請求予以撤銷。

xx人民法院

申訴人:xx市蔬萊種植場(公章)

法人代表:孟xx2009年4月24日

附:原審裁定書抄件一份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八

2016民事申訴書范例參考

經典申訴狀【范文一】:

申訴人:

申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1.原審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________份;

2.證據材料________份。

經典申訴狀【范文二】: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采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為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后,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盡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為違反合同規定,因為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持。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購銷魚粉合同復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復印件各1份。

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九

事實:自從申訴人于2010年10月12日入職公司后至今,被申訴人沒有為申訴人購買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

仲裁證據:發放的工資郵件。

申訴理由:

根據《xxx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根據《xxx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xxx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xxx元。并補交社會保險金。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十

1.首部

(1)標題。即為“刑事申訴書”“民事申訴書”“行政申訴書’

(2)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k被告人提出申訴。先寫申訴人(原審被告人),接著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和職務、住址。

l被告人親屬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訴。先寫申訴人(注明與被告人的關系),接著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訴案件申訴書,木用填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申訴的緣由。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處理機關名稱,處理時間,處理文書名稱、字號,以及作不服處理的表示。如:申訴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號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決定),提出申訴。

(2)請求事項。一般寫明請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解決什么問題,說明原審有什么不當之處,要求作怎么樣的改變處理,如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決等等。

(3)事實與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判決錯誤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分別加以闡述,并要提出有關證據、材料,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論證。

3.尾部

應寫明接受申訴的機關名稱,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復印件及有關證據材料,申訴人簽名蓋章,寫明申訴時間。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十一

申訴人:汪正安,男,生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漢族,中專文化程度,系蘄春縣漕河交警中隊輔助警力,手機:13886447068,身份證號碼為:421126197111130175。

申訴請求:申訴人因不服(2014)鄂蘄春刑初字第00018號刑事判決書,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查此案。

事實與理由:

2013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何國啟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鄂j47218號帕薩特牌小車,位由本縣漕河鎮三路向七路方向行駛,約8時許行至漕河三路電影院路口處,遇交警部門攔車檢查。何國啟為逃避檢查,駕車強行沖闖,并致執勤人員即申訴人被撞擊后倒在該車引擎蓋上,后被告人何國啟仍駕車拖行被撞倒趴在前引擎蓋上申訴人加速行駛5-6公里逃避現場。在逃離過程中,將路邊行駛的一輛摩托車撞側,致使車上四人不同程度損傷。當被告人快速駕車行經赤東鎮張崗村后、途中被告人駕車撞擊前方同向行駛兩輛摩托車時、致使車速瞬間慢、申訴人在此時跳下該車,隨后被告人何國啟駕車逃離。蘄春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國啟在駕駛報廢車輛套用盜搶車號牌及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車輛以危險方法阻礙執行公務的交通協管員檢查,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認為公訴機關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發后被告人何國啟賠償了被告人即申訴人和劉匯的部分經濟損失,認為被告人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何國啟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申訴人認為:該案罪名應定性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應按妨害公務罪定性。其理由在以下幾點:1、申訴人無妨害公務罪的對象主體資格。妨害公務罪的概念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結合本案中,申訴人系沒有編制,從事交通協管員工作。根據《湖北省實施xxx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5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道路交通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他只有在警察的帶領下,履行一定的職責,也行駛一定的公共權力,只有在警察在場的.情況下才能視其為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行為視為執行公務,在沒有警察在場的情況下,不能視其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公務。另外從目前輔助警力的錄用手續及人事關系上來看,申訴人不是公務員,不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不屬于刑法第93條第2款中規定的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被告人何國啟在本案中符合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特征。被告人何國啟故意實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和公共生產、生活安全的行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結合本案查明事實,被告人何國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報廢鄂j47218號拍薩特小車,同時使用盜搶車號牌、行駛在縣城人流量大的街道,在遇交警協查時突然加大油門沖闖申訴人,駕車頂著申訴人以70至80碼的速度逃竄,途中將路邊的兩輛摩托車撞倒致車上四人不同程度受傷、駕車繼續逃逸、為逃避公安機關調查并將撞申訴人與過路群眾的肇事車換上一副假牌照私藏在一隱蔽民房處,從以上事實分析被告何國啟的犯罪行為可看出、被告人何國啟所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被告人何國啟在本案中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3、被告人何國啟對危害后果的發生持放任心態、行為人為了追求某種目的而實施一定行為時、明知該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后果、但為實現其意圖而放任危險后果發生、是一種典型的間接故意。本案中何國啟無證駕駛報廢的套牌車上路、本身就是違法、在看到有交警檢查、駕車強行沖撞、并致交警撞擊后倒在該車前引擎蓋上、申請人多次大聲要求被告人何國啟停車; 何國啟故意猛踩油門駕車拼命似的瘋狂逃逸行駛5-6公里、何國啟明知其危險駕駛車輛發生二次撞擊路邊正常行駛的摩托車造成了交通事故、仍不管不顧繼續違法逃逸行駛、并在明知車前引擎蓋上的交警面臨時刻生命危險的情況下、繼續瘋狂逃逸行駛、何國啟的這些行為足以表明其駕駛行為會導致事態的危險后果不顧、確持事態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罪形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至今為止,申訴人并沒有諒解被告人何國啟的犯罪行為。被告人不具備可酌情從輕處罰情節。,申訴人是絕對不會諒解被告人何國啟的這種想剝奪自己生命的犯罪行為人,盡管申訴人最后經法醫鑒定傷情是輕微傷偏重。同時還有被撞的劉巧也是輕微傷偏重。申訴人在本案開庭前也并未得到被告人賠償的部分經濟損失,更沒有向任何機關和個人出具諒解書來諒解、該案在蘄春縣人民法院開庭的當天,法院并沒有通知本案的最大受害人即申訴人到庭舉張權利,該院剝奪了申訴人作為本案中受害者的一切權利。

綜合以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被告人何國啟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而非妨害公務罪,申訴人在本案中并未出具諒解書去諒解被告人何國啟。因為被告人何國啟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大、不顧及他人生命及財產、不遵守交通法、不遵守公共安全秩序、這種可殺可剁的犯罪行為實在可恨、應從重判決懲罰、以維護法律尊嚴、保證人民的生命安全合法權益。蘄春縣人民法院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存在循私舞弊,適用法律程序嚴重違法,重罪輕判的行為。

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黃岡市人民檢察院

具申訴人:汪正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十二

申訴人:______市_______養雞場(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場址: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鄉。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該場飼料采購員。

對方當事人:_______市______魚粉廠(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廠址: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街_____號。

法定代表人:劉________,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訴_______市養雞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_____市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和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訴人_______市_______魚粉廠的廠長劉_________,來到申訴人_______市養雞場,與該場場長孟________簽訂了一份購銷魚粉的合同。合同規定了4項內容,如魚粉的數量、質量、價款和交接貨時間、訴訟法等,沒有“貨到付款”的規定,更沒有逾期付款必須為銷方支付滯納金的規定。所以,一、二審的判決責令申訴人為被申訴人支付滯納金是錯誤的。交接貨之后,被申訴人確實多次到申訴人單位索要魚粉款,但申訴人沒有及時付款,一是當時確實無錢,沒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沒有規定付款的具體時間,盡管沒有及時付款,但不能稱為違反合同規定,因為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現在,申訴人已經將全部貨款付清,在此基礎上,又讓申訴人支付貨款滯納金,既無事實依據,也無合同根據。故此提出申訴。申訴的具體請求事項如下:

一、請求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二、請求法院查清事實,判決被申訴人索要魚粉滯納金無理,不予支持。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附:1.購銷魚粉合同復印件1份。

2.一、二審判決書復印件各1份。

市_______區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1份。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十三

事實:2010年3月31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簽的勞動合同到期,被申訴人沒有申訴人續簽合同,但申訴人還一直留在公司上班,依然享受工資待遇.

仲裁證據:

被申訴人全體職工,發放工資的郵件和銀行帳戶明細

理由:

根據《xxx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xxx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所以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五個月的2倍工資xxxx元。

鑒于被訴人的做法嚴重違反《勞動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剝奪了申訴人依法享有的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法權益、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權利,已構成違約。為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及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委提出申訴,請依法裁決為盼。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十四

被申訴人:金某某性別:男年齡:35歲

職務:教師所在單位:某某市第二中學

申訴理由:

98年3月4日,我在課堂上不集中聽講,與同桌學生講話,金老師對我進行了批評教育。但我把教師的話當耳邊風。過一會兒又繼續在下面說話。金老師一氣之下,把我拽到黑板前,揮手打了兩個耳光。事后,我感到耳部不適,經醫院診斷為外傷導致的急性中耳炎。不遵守課堂紀律,確有錯誤,但作為教育者不顧《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禁止體罰學生”的法律規定,體罰學生導致嚴重后果屬違法行為。

申訴請求:

要求學校對金老師進行行政處分,并承擔1200元醫療費。

申訴人:李某某性別:男年齡:15歲

職務:學生所在班級:某某市第二中學二年一班

申訴人:李某某

20xx年3月15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十五

被告人 (曾用名 ,化名 ,綽號),女, 出生,身份證號碼,族,畢業,系,現住(戶籍在)。( 先行政處罰,后刑事處罰)(被告人)曾因犯罪于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處 , 年 月 日釋放。因涉嫌 ,于 年 月 日被 刑事拘留,因涉嫌 犯罪,于年月日經 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逮捕,于 月 日由 逮捕。

本案由泰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涉嫌罪,于 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年 月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辯護人 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 年 月 日退回補充偵查,于年月日再次退回補充偵查,xx偵查機關(部門)經補查,于 年 月 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因案件重大(復雜),于 年 月 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同案人在逃的,注明“另案處理”,已處罰的,注明“已判處刑罰”,不負刑事責任的,注明“不負刑事責任”。首次出現時標注,用括號括住。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應標明制作出具機關。

本院認為, ,其行為觸犯了《xxx刑法》第 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 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xxx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泰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慶國

二〇xx年六月七日

1. 被告人現羈押于 看守所。

2.證據目錄1份、證人名單1份,主要證據復印件 頁。

3.有關涉案款物情況。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十六

申訴書格式

申訴狀格式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申訴狀范文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劉××(被害人死者劉×平之兄),男,31歲,漢族,××市人

案由:××市高級人民法院(××)高刑終字第××號判決書對于xxx彭×× 在定 罪和量刑上均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亦有出入。

申訴請求:請求終審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1.判決書定彭××為傷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恰當的。我認為彭應定為故意殺人罪。因為劉×平并未對彭或其他人造成任何人身威脅,彭××沒有必要用三棱刮刀來主持“正義”。他如果 真是出于“正義”,不是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和目的,在劉×平赤手空拳的情況下,完全可 以采取勸阻和以理服人的方法。為什么要選擇最要害的部位——心臟,并一刀剌死劉×平呢 ?

2.判決書認定事實有出入。判決書說修建隊書記要去醫院看病,劉×平進行攔截和挑釁 , 這與事實不符。事實是:我母親多次去找××鎮修建隊要求解決工作問題,遭修建隊隊長袁 ××毒打。為此,我母親找到××區委和××法院,但都未作處理,仍叫我母親找修建隊書 記。6月19日我母親找到書記楊××后,又遭到書記的打罵。然后書記要坐卡車上醫院,我 母親攔車不讓去,因他打了我母親,問題還沒有解決。可是他們強行把我母親拉開,把車開 走了。我和我母親也走路去了醫院。在這個過程中,我弟弟劉×平根本不在場,何來的“攔 截”和“挑釁”呢?到了中午餐12點,劉×平找我母親回家吃飯,彭××從倉庫里拿出三棱刮刀,一刀剌中劉×平的心臟然后穿過馬路逃跑了。我弟弟怎么會跟他們“挑釁”?彭× ×剌死我弟弟并逃跑,為什么判決書對此只字不提?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十七

申訴人:李______,男,_______歲,漢族,_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被申訴人:郭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縣______鄉______村人。

案由:……

要求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合理地解決我們房崖宅基地糾紛一案,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上述房屋宅基地是土改時農會分給我的。解放前郭______是我村18家后臺之一,村中所有苛捐雜稅均由其指派。我村解放時,郭隨xxx跑到______縣城藏匿起來,農會將其財產沒收分配給貧窮農民。其中將郭的一座坐北向南院西屋瓦房3間和南屋地基三間分給賀______;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我一直執管居住至今。時隔40余年,即______年,郭以持有其祖父郭______土地證為由索要房子。當時經大隊、公社、______縣法院及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均認為此房確系農會分給我的,分后并執管多年,郭一直未提出過爭執,其土地證是錯填和誤填,依照法律和事實將此房判歸我所有。______年郭又申訴到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期間,忽略了房子被分出去的事實,避開原一、二審的調查依據,沒有分析郭______土地證的來歷和事實,簡單機械地視土地證為唯一依據,而將上述財產判歸郭所有,我認為是錯誤的,應當糾正。其理由如下:

一、______年______縣解放時郭投敵逃跑,當時農會除給郭留夠住的房以后(郭當時3口人,留有瓦房3間,地基3間),將其余財產沒收。因我當時4口人,無房子住,住公房內。農會干部將郭坐北向南院北屋瓦房3間和東屋地基3間分給我。______年土改時又確認給我。現有土改農會干部政治主任賀______、民兵營長賀______、農會主席賀______都證明北屋是給我的(一、二審卷可查),并出有書面證明,愿到庭作證。

二、郭一座坐北向南院其西屋和南屋地基分給賀______,北屋和東屋地基分給我。賀______的土地證上明明寫著北至李______(見附件)。如果房子沒分給我,為什么賀______的土地證上寫著北至李______呢?

三、此房在我執管30余年期間,______年我將房子借給同村賀______居住至______、年。賀_ ____于______年歸還我后,我一直居住使用至今(賀______的證明二審卷可查,現仍可到村調查)______年我在東屋地基上蓋房兩間。______年又將北屋西山墻處一棵3尺多圍的大楊樹砍用。郭全家人一直在家,從未提出任何爭執和異議。

四、郭的土地證來歷有疑。土改時因我村小人少,郭又是個有文化的人,當時的土地證是他幫助填寫的(有證件附后)。由于農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對土地證的作用認識不足,我就是其中的一個。郭乘機大耍花招、將分給我的房屋填寫在他祖父郭______的名下。他祖父土改初期就去世了,我村老年人陳______、賀______都可證明。我______年就開始住著此房,______年發證時郭______為什么不拿出土地證向我要房子呢?現在提出難道沒有問題嗎?郭就是利用填寫土地證的機會從中搗鬼,現在出來進行反攻倒算,有些法院就看不出,還判他有理。

申訴請求:

鑒于上述事實和理由,我請求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依法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民監判字第___號判決,維持原______地區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民上字第___號判決,保護我的合法權益。

___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1.申訴書2份;

2.有關證明材料五份。

申訴人:

x年10月24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十八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于1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電話:13x90。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1x年9月26日生,住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容縣容州鎮城北路83號的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1xx年認識, 1xx年嫁入申訴人家,同年生下兒子許某維,x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xx年抱養一女兒許某丹, 1xx年開始共同經營“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積達平方的6層半樓房,同時向工商銀行借款25萬元。

42歲,廣西玉林容縣,女士,尋找一位年齡在45-52歲之間,居住在廣西南寧的男士。

婚姻狀況:離異

學 歷:高中及以下

職 業:自由職業

月 收 入:20xx-3000元

住房條件:已購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們住在一起

身 高:158厘米

籍 貫:廣西玉林容縣

對此,被申訴人這樣辯解并得到法院認可: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十九

投 訴 人 姓 名與身份證一致性別 身份證號必須填全

通 訊

地 址必須詳細、真實、有效郵 編

被投訴人 名 稱

(姓名) 必須全稱住 所主要生產、經營地址

郵 編

請求事項:(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一、依法支付20xx年x月-20xx年x月被拖欠的工資、被克扣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最低工資差額xx元。

二、依法辦理20xx年x月-20xx年x月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三、依法訂立、返還勞動合同。

四、依法退還押金xx元、扣押的xx證書、強迫集資入股xx元。

五、依法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六、其他。

事實與理由:(常見內容填寫提示)

我于x年x月進入該單位,在xx部門(崗位)從事xx工作,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參加社會保險,每月工資xx元。(以下根據請求事項寫明有關事實經過)

1.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或扣押勞動合同。

2.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證書,以何種形式集資入股xx元,是否開具收據。

3. 單位以何理由拒絕辦理社會保險,是否要求過提供辦理保險的材料。

4. 單位何時、以什么理由扣減或拖欠工資xx元,是否開具扣工資的書面決定,是否開具欠工資的欠條。

5. 單位工作時間、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時間加班、加點,累計xx小時,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資的,自己計算單位還應補發加班工資xx元。

6. 單位何時、以何理由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是否出具了書面決定,什么原因不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 其他情況。

說明:

1、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投訴人無法定保密義務,投訴人堅持要求保密,則視為舉報處理。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十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對方當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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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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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

年 月 日

申訴人簽名(蓋章):

附證據材料:

民事(行政)案件申訴書制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制作。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時使用。

二、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訴時,除填寫本文書外,還應填寫“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時書”。申訴人委托代理人的,還應填寫“授權委托書”。

三、本文書內容:①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情況;②申訴請求;③申訴事實與理由;④有關證據出處、證人地址等。

四、加頁用記錄紙。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十一

被告人,李肆,男,xxx年8月13日生,身份證號碼為887799xxx08133721,漢族,初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區蓮花路17號。因搶奪罪,2012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珠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張山,男,1987年10月28日生,身份證號碼為779988198710287896,漢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區中山路213號。因搶奪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珠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王伍,男,1988年6月3日生,身份證號碼為798999198806030051,漢族,高中文化,住珠海市香洲區中山路312號。因搶奪罪,20xx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經珠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由珠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肆、張山、王伍涉嫌搶奪罪于20xx年4月25日移送珠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珠海市人民檢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4月9日早上9點25分左右,被告人王伍在新香洲富華廣場3期樓下建設銀行門口物色搶奪對象,見被害人王林女士及其姨媽李麗女士步出建設銀行,隨即電話通知在附近游弋的同伙李肆、張山。9點30分左右,被告人李肆、張山共同騎乘一輛“鈴木”男式摩托車(張山駕駛),于距離建設銀行向東約700米處,飛車搶奪被害人王林手提包一個(內有個人證件、手機、剛從附近建設銀行取出的5萬元現金),并致被害人被拖倒受多處輕微傷,之后二人往翠微方向逃竄。王伍也于混亂中離開現場。被告三人于20zz年4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干警在各自住處抓獲,執行刑事拘留,繳回手提包及3萬元現金,另有2萬元仍在追繳中。

上述事實,由被告人張山、李肆、王伍供述;被害人王林證言,證人李麗、葉龍等人證言;戶籍證明;公安機關證明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山、李肆、王伍涉嫌搶奪行為已觸犯《xxx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三人刑事責任。依據《xxx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戴玉

書記員:秦冰

二0xx年五月三日

附:1.證據目錄一份;

2.主要依據復印件一冊。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十二

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女,x年11月28日出生,廣東省湛江市人,住×××大街2號402房。

電話:

被申訴人(原終審上訴人):×××,男,x年7月27日出生,河南省臨潁縣人,住×××街18號第三幢504房。

電話: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離婚糾紛一案,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現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x2)中中民終字第××號判決,特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

1、 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2、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終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除對婚生兒子的撫養權處理和共同財產部分計算有誤,本院依據查證的事實予以變更外,其余可予維持。原終審法院判決:一、維持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0)中石民初字第885號民事判決(下稱原審判決第一、三、四、五、七、八項;二、變更原審判決第二項為:婚生兒子宋沛衡由宋廣生負責撫養,嚴錦珊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給宋廣生作為宋沛衡的撫養費(按每月500元從x1年12月起計至宋沛衡18周歲時止)。三、變更原審判決第六項為:銀行存款共 元,由宋廣生、嚴錦珊各占一半。四、將原審判決嚴錦珊應當支付給宋廣生的存款由元變更為元。針對上述判決,申訴人認為原終審法院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

一、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有錯誤。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導致離婚是由于被申訴人的過錯造成。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申訴人與江蘇鹽城一姓朱的女子關系甚密,并已經生有一子。x0 年1月17日,申訴人在東悅軒酒樓看到被申訴人與該酒樓服務員朱某摟抱在一起,據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訴人與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辭職,離開酒樓。此外,朱某懷孕后,其男友很生氣,舉報到東區計生辦。東區計生辦也證實,確曾要求過朱某交出計生證和結婚證,否則要強行墮胎,后朱某謊稱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訴人宋廣生替朱某交納了一筆高額擔保金。被申訴人的上述重婚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終審法院卻不顧事實的真相,反而認為是申訴人嚴錦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判定嚴錦珊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此事實認定缺乏足夠的證據。其一,被申訴人提供的巡警證明只是巡警個人事后的主觀臆斷,并非巡警在執行公務時給當事人錄的口供,也不是xxx門認可的巡警日記、報告。光憑申訴人在大街上與兩個男的爭吵就能斷定申訴人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嗎?如果要認定不正當的感情關系,為什么不找當事人來問了清楚,難道第三人的主觀猜測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嗎?其二,被申訴人出示申訴人的電話記錄,以此稱申訴人與陳國鋒之間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原終審法院在沒有找陳國鋒來查證的情況下就片面地采納了被申訴人的主觀猜測。綜上,原終審法院并沒有認定清楚離婚的過錯方,片面地采納被申訴人的單方證據得出了錯誤的結論。

(二)、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已經用于買房和消費的款項重復計入夫妻共同財產,如此重復計算是錯誤的。申訴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購買房產和生活消費。其中,45 萬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圖房地產經營服務公司,該公司于x0年5月11日成立,申訴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購買陽光花地703房、雍景園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幣245800元,703房裝修款萬元,均是申訴人從上述款項中支付。原終審法院在計算夫妻共同財產時,并沒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項,更錯誤的是把款項跟所購買的房產加到一起,無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財產,不符合申訴人目前的財產狀況,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訴人的負擔。

(三)、申訴人并沒有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申訴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申訴人于x9年12月6日轉出的20萬元,x0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從股票帳戶轉出80多萬元,其后申訴人又轉出數筆款項到其母親梁鳳姬的帳戶上,上述款項均是申訴人歸還父母和親戚的借款。原終審法院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都不予采納,而一味片面的采納被申訴人的意見,實在讓人費解。此外,被申訴人是于x0年10月24日提起離婚訴訟,也就是說上述存款轉出期間申訴人、被申訴人還未進行離婚訴訟。申訴人并沒有預計到被申訴人會起訴離婚,從申訴人一審期間不同意離婚可以看出,申訴人是在毫無防備的情況與被申訴人打離婚官司的,因此,申訴人根本沒有理由會轉移財產。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構成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時間條件是離婚時,而申訴人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離婚訴訟之前,上述款項也已用于償還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四)、原終審法院在證據的采納上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對申訴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一概不予采納,終審判決也呈一邊倒,實在讓人懷疑該判決的公正性。《xxx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原終審法院非但沒有照顧女方的權益,反而嚴重偏袒被申訴人一方。在一審的時候,申訴人曾要求法院調查被申訴人07、x54-5、07x190-8三個銀行帳號的存款情況,但法院并沒有積極地調查,給申訴人的結果只是 “已注銷”,并沒有告之注銷的原因,也沒有告之注銷的時間和注銷前的存款狀況。相反,對申訴人的存款帳戶,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帳戶在注銷前的資金流動情況,每一筆細帳等等。為什么法院對申訴人的帳戶能查得這么清楚,而對被申訴人的帳戶卻一無所知呢?此外,被申訴人上訴狀中稱自己是家庭經濟來源的主要創造者,較之申訴人,實際具備較好的經濟創收條件。既然如此,被申訴人為何在分割共同財產的過程中,一再稱自己沒有財產?法院查到被申訴人存于中國銀行中山支行帳號為47x252帳戶內余額5000元、帳號為476x39111帳戶內余額 元,存于中國農業銀行中山分行帳號為47006225*3帳戶內余額為元,上述三個帳號的存款僅為元。作為家庭經濟收入的主要創造者,擁有一位百萬家財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萬多塊錢嗎?可見,光是法院的調查取證就如此不公正對待,由此得出的判決何以公正?何以讓人信服?這就是法律的公正與權威嗎?

(五)、原終審法院將申訴人錯誤地認定為本案的過錯方,將婚生兒子宋沛衡的撫養權錯誤地判給了被申訴人。原終審法院認為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男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糾紛的全部過錯責任”,這是缺乏證據,不顧事實真相所作出的錯誤結論。被申訴人宋廣生在外與朱某發生不正當關系,連兒子都已經生出來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東區計生辦都可以做證,為什么法院在沒有進行調查、核實的情況下,對申訴人提交的證據不予采納?而對被申訴人提交的純屬個人意見的證明為何卻如此執著?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的感情關系,是其導致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本案的過錯方是被申訴人宋廣生,申訴人嚴錦珊是丈夫的離婚鬧劇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對子女的撫養權有利于無過錯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婚生兒子宋沛衡應該由嚴錦珊負責撫養。

由于宋廣生從94 年開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尋花問柳,根本沒有做到丈夫和父親應盡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只能和兒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訴人不單只做到了一個母親應做的,還為兒子提供了一切優越的條件,在外祖父母家,宋沛衡得到的不單只是母愛,還有外祖父母的關愛,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愛!在離婚訴訟期間,被申訴人強行帶走兒子宋沛衡,不讓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來才出現其所謂的“宋沛衡自x0年1月起隨被申訴人宋廣生生活至今”的說法,原終審法院更以次為由將兒子判給宋廣生撫養。讓人不解的是,原終審法院為什么只采納被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而對申訴人一方的證據不予理睬?短時間與婚生兒子宋沛衡生活在一起就能說已經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嗎?x0年1月之前,宋沛衡都是跟母親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訴人嚴錦珊難道就沒有盡到一個做母親的責任嗎?

此外,婚生兒子宋沛衡已經9 歲,能按自己的意志發表意見,由于長時間與母親生活在一起,對母親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訴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的通知》第3條第2項之規定: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可予優先考慮。

(六)、本案是離婚訴訟,申訴人并不是本案的過錯方,因此原終審法院判決申訴人承擔比被申訴人更多的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被申訴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性發生不正當感情關系,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當承擔導致本案過錯的全部過錯責任,應當承擔比申訴人多的訴訟費。由于原終審法院嚴重偏袒被申訴人,導致訴訟費的判決上也出現不公正。

二、原終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亦有錯誤。

由于原審及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上存在錯誤,所以原審判決適用《xxx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是錯誤的。而終審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一)、(三)項之規定,維持、變更原審判決亦為錯誤。

綜上所述,由于原終審法院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有錯誤,所以申訴人提出申訴,懇請貴院依法受理,并撤銷原終審判決,發回原審法院,責令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訴人:

二o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終審(x2)中中民終字第87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十三

行政申訴書

行政申訴書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時所制作的文書。

正文:

申訴人:______(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號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十四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男,生于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許昌縣蔣李集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松江工業區新橋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陽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20xx年5月15日(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20x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20x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從20xx年4月20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于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于20xx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于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于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xxx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xxx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南陽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十五

申訴人:______(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號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行政申訴書是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對案件進行復查,重新作出公正

合法的處理時所使用的書面書狀。行政申訴狀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1.文書名稱。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行政申訴書”。文書名稱

應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2.當事人基本情況。行政案件中,提出申訴的當事人稱“申訴人”,無須列明對方當事人。當事人基本情的寫法與行政起訴狀相同。

3.案由。包括案件的性質、作出生效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名稱、裁判的時間、文書名稱、字號,當事人作不服表示等內容。

(二)請求事項

要用簡明扼要的語言,寫明申訴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決的具體問題。要明確具體,不能籠統地寫為“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原裁定、決定)”或“予以改判”等,而因具體寫明“請求撤銷x x人民法院(xxx x)x行x字第>

(三)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是行政申訴書的核心部分,是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或復查)的重要依據。主要應針對原判決、裁定的不當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方面加以分析,指出原裁判確有錯誤,在指明錯誤的同時,提出當事人認為是正確的`案件事實,以及應當適用何法律,以此來論證提出的申訴請求是合理合法的,原生效的裁判確有錯誤,應予撤銷、變更,依法重新審理。

(四)尾部

1.申訴狀送達的人民法院名稱,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訴,也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2.附項。寫明本申訴狀副本份數;所附生效判決或裁定份數等。 3.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以及制作年月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十六

我項目已于xxxx年5月12日接到貴單位關于《太原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來文,經過公司領導班子與項目成員共同討論決定對該文件相關處罰內容做出以下申訴:

一、我公司于xxxx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關于xxxx年11月7日前該工程手續未齊事項并不知情。

二、作為本工程的施工單位,自從xxxx年11月7日入場至今,由于該工程手續未全一直處于停工狀態,我公司并沒有在無手續的情況下繼續施工。

三、貴單位文頭所寫處罰來由為:xxxx年4月18日在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施工。該違規情況是由太原建工集團公司造成的,與我單位并無任何關聯。

四、由太原建工集團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違規處罰不應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并未違規。而且該單位手續未全進行施工造成的惡略影響,還會使我單位“青年文明號”企業的形象受損。

盼貴單位能夠采納我公司的申訴,我公司會積極配合太原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工作及調查,貴單位所指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我單位也會在最短的時間內補齊,并保證手續未齊之前絕不施工。

山西xx集團有限公司

xxx年五月十二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十七

申訴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蘇______,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訴人不服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裁定,根據《xxx民事訴訟法(試行)》第四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提出申訴。請貴院撤銷上述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事實與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與技術研究開發公司(屬個體性質,以下簡稱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間的經營活動,嚴重地違反了有關規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______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決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陳______不服處罰提出申訴,該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復查決定。陳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訴。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復(______)第______號《復查決定書》作出處罰決定。陳對這一決定還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陳的起訴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合理條件,該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對方不予受理。嗣后,陳仍堅持要起訴,故該院決定予以立案。

_____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機關據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就不應受理。當事人應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解決。經審市工商局據以對______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中所引用的法規沒有明文規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故原告的起訴確實不符合受理條件,應予駁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區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訴。

陳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經審理認為:根據《xxx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三條第二款、第八十一條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之規定,原告有起訴權。原審人民法院駁回原告起訴不當。該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號行政裁定書撤銷了__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_法行字第___號裁定書,并決定本案由該院自行審理。

申訴人認為,就本案而論,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有起訴權”的認定是無法律依據的.,與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當的。

一、______公司的起訴雖符合《民訴法(試行)》第八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還必須服從《民訴法(試行)》總則的有關規定。該法第三條第二款(屬該法總則)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適用本法規定。

關健在于法律是否規定對本案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起訴。根據事實,回答應當是否定的:

1.本局對______公司據以處罰的所有法規、規章都無“不服可以起訴”的規定。

2.甚至違法經營行為發生時(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發時(同年___月),無任何其他與行政處罰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訴”的規定。

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據以處罰的唯一規章是《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管理暫行辦法》,此辦法是經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發(______)______號文批準的。它的法律效力,不僅當時無任何法律、法規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還是無任何法律、法規否定“規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經xxx授權制定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____年___月___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第十八條卻肯定了規章的法律效力。即“對個體工商戶投機理”。可見當時本局適用《______市城鎮個體工商業戶管理暫行法)對______公司予以處罰是合法有效的。

二、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書引用《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件》;

從而認定“原告有起訴權”是與法理和有關的立法、司法解釋相悖的:

1.法律無溯及(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皆無有溯及力的特別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實行。而本案所認定的行為是發生在_____年___-___月間,并未延續到上述《暫行條例》發布實施以后,所以該《暫行條例》不能轄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釋可為佐證:

(1)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適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復》(批復______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第1條述: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論是已經受理尚未終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規定的,則適用原來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申訴人認為,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未作出別種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案件應當適用上述規定的精神。

(2)國家物價局對《xxx價格管理條例》中行政訴訟等問題的溯及力的解釋(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價檢字第______號第一條述:《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被處罰單痊和個人不服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可在收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不具有溯及力。現在查處______年___月___日《條例》發布以前的價格違法案件,應以案發時施行的xxx《物價管理暫行條件》為依據。該(暫行條例》沒有作出被處罰單位和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上一級物價檢查機構的復議決定即最終裁決。因此,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當事人的起訴,依法不應受理。

本案與上述情況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據法律和法規,在本局的(復查決定書》末了寫明“本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申訴人認為有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權力的權利。

鑒于以上事實和理由,請貴院撤銷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號行政裁定書,依法重新處理。

______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十八

自從立案登記制實施以后,法院的案件數量陡然增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以往立案難的情況,但是在某些地區、某些情況下,立案難始終未解決,經常有當事人向史西寧律師反映情況,拿著材料去了,訴訟請求什么的也寫的很清楚,也是利益相關人,有明確的訴求,有明確的被告,各項都符合起訴條件,但是就是遲遲立不上案。今天北京京坤律師事務所史西寧律師(微信公眾號:北京史西寧律師)告訴你,法院不給你立案,你應該怎么辦。

1、法院不立案,當事人可以就立案問題向上級法院投訴

2015年4月15日,最高法公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同是還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實行立案登記制的各項內容進行了具體的規定。規定中強化了立案監督的工作,對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受訴狀、接受訴狀后不出去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不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也不做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情形,明確當事人可以向受訴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并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原告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這四個標準不僅僅是提起訴訟的基本條件,也是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據。人民法院依次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對于不符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從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3、上文所提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哪些?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4、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提起什么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是不受理的?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決議、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需要立案的朋友們,如果碰到不懂的或者不知道該怎么做的地方,不妨把自己的情況對照一下文章里的內容,也許就知道該如何去做了,祝各位朋友可以盡早解決自己的問題,獲得一個滿意的答復。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二十九

行政申訴書文本

申訴人:(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年____月____日()字第__號_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__書抄件x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三十

刑事申訴書范文推薦

申訴人:李x華,男,現年32歲,漢族,籍貫:重慶市人,捕前在廣東省深圳市打工,現服刑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三師蓋米里克xxx四監區。

原一審案號:(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號

原二審案號:(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

申訴人因搶劫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粵高法刑終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人認為:原判存在事實認定、訴訟程序及適用法律等方面錯誤,導致量刑過重,申訴人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糾正錯誤判決。

申訴事實與理由:

一、事實認定方面: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但判決書未予以認定。

兩審《提審筆錄》均記載申訴人提出的帶深圳東州派出所公安人員抓獲李海全(當時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節。申訴人當時認識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處,就帶公安人員到其舅舅處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員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兩審判決書對此均未提及,更沒有認定申訴人具有立功情節。

依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4月17日,法釋【1998】8號)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這一量刑斟酌情節若得以認定,對申訴人的量刑是意義重大的。

二、訴訟程序方面:二審法院沒有依法為申訴人指定辯護人。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首部寫明標題;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包括申訴人因什么案件對哪一人民法院的哪一生效判決或裁定提出申訴。

正文寫明具體的請求事項;敘述事實與理由;寫明提起申請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尾部寫明文書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訴人的簽名及申訴日期。

申訴書的格式

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申訴人如為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職務、單位地址)

申訴人因xxxx(寫明案由,即糾紛的性質)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寫明原終審法院名稱)xxxxx第xxx號xx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及理由如下:

請求事項:(寫明提出申訴所要達到的`目的)

事實和理由:(寫明申訴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針對原終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審判程序上存在的問題和錯誤陳述理由)

xxxx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訴狀副本x份(按被申訴人人數確定份數)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2017關于常用申訴書例文

申訴人(一審,二審原告):羅東,男,1971年1月26日生,漢族,住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三角鎮居委,原平遠縣中醫院職工。

一審,二審被告: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教育路88號。

法定代表人:歐真志, 該廳廳長。

申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08)越法行初字第99號行政裁定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終字第412號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請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訴人羅東訴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違法作出復函一案。從1993年8月至今,申訴人一直寫信向原省勞動局局長孔令淵局長,甘兆炯局長;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方潮貴廳長,劉友君廳長申訴,并且多次上訪,均無結果,不得已于2008年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能依據《xxx行政訴訟法》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越秀區人民法院在已經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費,至今尚未退還)的情況下,又以此案不屬于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圍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訴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xxx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六款”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致使申訴人有冤無處伸,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申訴人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原省勞動局的涉案復函,屬于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為由,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這種說法不能成立。《xxx行政訴訟法》開宗明義, 在第1條中就指出了頒布行政訴訟法的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 該條該項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案,這樣做,也才能體現行政訴訟法的目的。

具體理由如下:

一、粵勞仲字[1993]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公文處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xxx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一條 受案范圍:“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1 、復函針對的是特定的公民。

從復函標題來看,《關于羅東同志被解除勞動合同問題的復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體對象。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第12款“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很明顯,這份發函是屬于行政亂作為。

2 、復函有特定的具體事項。

從復函正文來看,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處就申訴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結論:“縣中醫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羅東為合同制工人是正確的”,“縣中醫院決定解除羅東同志的勞動合同,也是符合規定的”,當時復函經辦人歐陽光華也在文件中簽名:“根據平遠縣勞動局提供的材料,羅東屬于合同制工人”。

根據xxx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涉及的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第2條:“.關于“函”的效力 。“函”作為主要文種之一,與其他主要文種,同樣具有由制發機關權限決定的法定效力。”

可見,該復函對申訴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的法律事實作了肯定與認可,并進行了宣告的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3 、復函是單方面行為。

從復函結尾來看,在抄送梅州市勞動局、平遠縣勞動局的同時,也抄送給羅東同志。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可見,當時經辦人歐陽光華沒有依法行政。

以上幾個方面足以證明,這份復函是針對申訴人而發出的單方面行為,已經完全形成了具體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一審二審法院《行政裁定書》中的“經查: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作出的答復,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審,二審法院片面地聽取被告沒有任何根據和證明的說法來作為裁決的依據,是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實、證據不清楚,就應予調查核實,決不能輕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對申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了嚴重的危害。

1990 年勞動糾紛發生后,申訴人多次向平遠縣勞動局局長反映,無果;多次向梅州市勞動局局長反映,亦無果;最后被迫向當時廣東省勞動局孔令淵局長反映,還是無果。

勞動部門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話難聽”的機關衙門作風,政府工作人員那種事不關已、高高掛起的官僚主義心態,把一件本不復雜的,本應該在基層解決的勞動糾紛,人為擴大化,至今仍然沒有解決。

被告一審答辯時辯稱“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案已經進入仲裁程序,平遠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享有該案仲裁權的主體,應依法作出仲裁裁決”。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遠縣勞動局當年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卻在1993年越級向上寫請示報告?此時廣東省勞動局經辦人歐陽光華也不分青紅皂白,跨級向下作出答復?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貓膩不得而知。

總之,粵勞仲字[1993]03號復函,無論從內容、形式來看,都是明顯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

“ 筆下是人命關天,紙上是財產萬千”, 書寫正確的公文,嚴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這是作為機關工作人員最基本的素質和修養。

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結尾,冕冠堂皇“請當地勞動、xxx門關心他,協助其早日就業”,看似很有人情味,實質在事實上卻恰恰相反,多年來,對原告產生極其嚴重的影響,使原告到處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當地勞動、xxx門尋求解決問題,都會受到責問:你的問題省上仲裁了!一句話甩過來:你的問題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廣州找省勞動廳去!三任平遠縣中醫院長;四任平遠縣衛生局長都冷嘲熱諷,置之不理。

平遠縣有關部門領導聲稱:你一個殘疾人,還想與政府叫勁?你用自己的錢,我用公家的錢,看你還能堅持多久?我一句話,你羅東就得跑上一年半載。

三,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不屬于內部行政行為,而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二審法院法官口頭多次表述該復函是“行政內部系統運作問題,是內部行政行為,法院無權審查”,眾所周知,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對系統內部的行政機構和公務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

很明顯,我不是勞動系統內部的人員。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是原廣東省勞動局主持解決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事務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活動,是一種行政裁決,具有強制力,它應該屬于人民法院的審查范圍。

四,粵勞仲字(93)03號復函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沒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沒有考慮特定對象的感受。

如果,廣東省勞動廳堅持認為“原省勞動局的`涉案復函,屬于上級機關針對下級機關作出的工作指導意見,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請自己舉證證明復函的合法性。試問:你們發這份復函的目的,意義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xxx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行)發【1991】19號第四條第30款“被告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依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和第54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撤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復函說得一無是處,那么請自行撤銷吧。

五、關于訴訟時效問題,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觀因素。涉及民眾的權利,法院不應偷懶。

自從被告1993年8月作出復函后,在這17年的時間里,原告一直用寫信、電話電報信訪、個人上訪等正常渠道,通過合法途徑向被告申訴,經歷了四任廳長,被告一直沒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因此,原告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過人民法院理直氣壯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有法律依據的。

六、一審,二審法院迫于行政壓力,辦案程序不規范,漠視群眾的利益,《行政裁定書》經審理查明的那段話,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粵勞仲[1993]03號復函內容。

一審,二審法院不做深入的調查研究,甚至連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明(如書證,舉證申請書)也未詳細去看,也未詳細調查核實 ,就以粵勞仲字[1993]03號復函為依據進行裁定,是一種極端不負責任的失職行為。

一審法院2008年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發出《行政裁定書》,對舉證申請書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沒有設身處地的為弱勢群體說話,而是迫于行政機關的嚴重干擾,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辯“粵勞仲[1993]03號復函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對原告沒有產生嚴重的影響”,這些情況,為什么原審法院不去核實呢?《裁定書》中不但不追究違法者的責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辯,這是一個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書》。

原告認為,一審,二審法院不以事實、證據為依據,而輕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決,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糾正其錯誤,特依《行政訴訟法》第6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廣東省法院再審訴訟暫行規定(粵高法發[2004]22號)之規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貴院能依法撤銷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不斷申訴生死冤屈的勞動者:羅東

2017年x月xx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xx市。

被申訴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駐膠州市。

申訴請求:申訴人不服()濰商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請求對該案提起再審。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買買合同糾紛一案經xx市人民法院和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已作出生效判決,認定被申訴人欠申訴人貨款元。申訴人不服,特提起申訴,事實和理由如下:

該案在一審、發回重審以及終審的審理過程中出現三組證據,分別為:

一、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x年7月18日簽訂付款協議,約定:1、于x年7月內付款90000元;2、于x年8月內付款190000元;3、于x年9月將余款全部付清。協議簽訂后,被申訴人僅在x年8月7日向申訴人付款x0元,該筆付款也是被申訴人對申訴人的最后一次付款。

上述協議雖然沒有明確欠款的總額,但可以確定的是,截止x年7月18日,被申訴人至少尚欠申訴人貨款280000元。該欠款額減去其于x年8月7日向申訴人支付的x0元貨款,至申訴人起訴時,被申訴人至少還有260000元貨款尚未償付。

二、在雙方買買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訴人向申訴人交付的轉賬支票里有23張因賬戶余額不足或支票密碼不符等原因而未得到兌付,票面金額共計元。根據被申訴人提供的對賬清單,在申訴人第一次遭到拒付,即x年5月12日之后,被申訴人又向申訴人付款8筆計元,并稱該款系為彌補出現退票的轉賬支票款。

根據上述退票和付款的事實,不論被申訴人欠申訴人的貨款總額是多少,也不論在x年5月12日之后雙方是否又發生過買賣關系,但完全可以確認被申訴人應再向申訴人支付因支票遭到拒付的款項為元(元—元=元)。

三、在一審審理過程中,被申訴人曾自認兩項事實:1、從x年到x年共支付給申訴人貨款620多萬元,現在還欠50000元左右;2、發生23張銀行退票后,被申訴人共向申訴人支付了元,其中的元是用于彌補23張遭到退票的支票款的,實際尚有元未予彌補。

根據被申訴人上述自認的事實,至少可以認定被申訴人的欠款總額應為39萬元左右(元+50000元左右)。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采信上述任何一組證據,而是在二審庭審過程中數次組織雙方對賬,將對賬時雙方均無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但對爭議事實未作全面審理,對不利于被申訴人的證據視若無睹,而直接采信了不利于申訴人的相關證據,從而武斷的作出了被申訴人只欠申訴人元貨款的錯誤判決。

申訴人認為:

一、終審法院在庭審中組織雙方對賬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終審法院在庭審過程中,回避了雙方此前提交的付款協議、對賬清單、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材料,而另行組織雙方對賬,這是一種典型的糾問式審判模式,嚴重違背了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則。

再者,是否對賬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是當事人處分權的體現。該案所涉證據并不屬于法院主動調取和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范疇,對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由主張該事實的當事人承擔,是否提供證據、提供什么樣的證據由當事人自主決定,法院僅需根據現有證據對事實作出判決即可。法院的審判權可以監督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不得無端干預當事人的處分權。而且,該案中雙方當事人在不足兩年的時間里共發生買賣關系二百余次,其間未形成一份可以明確欠款數額的對賬單等證據。如此龐雜的業務關系,顯然無法僅在幾次庭審中就核對清楚,而終審法院的判決所依據的主要就是其組織對賬所形成的所謂無爭議事實。

二、終審法院應以“法律真實”為證明要求和以“高度蓋然性”為證明標準對該案作出判決。

該案中,申訴人和被申訴人所提供或自認的證據雖然沒有達到欠款數額非常明確的證明作用,但是通過各組證據材料所形成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欠款事實,以及欠款數額至少在260000元以上。民事訴訟的功能在于補償,證明標準只要達到蓋然性占優即可,案件事實是發生在過去的事實,它是不可能完整的重現于法庭之上的,法官應從追求“客觀真實”的證明要求,轉向追求“法律真實”的證明要求,只要是依法定程序認定的證據能夠得到的真實,就是法官所要認定的法律上的客觀真實。

申訴人在該案中提供的付款協議、轉賬支票、退票理由書等書證屬于不變證據,而終審法院組織雙方對賬所形成的證據材料屬于當事人陳述,是可變證據,而且每次對賬都可能會產生不同的對賬結果。因此,對賬結果在證明力上不足以抗辯申訴人提供的書證。綜合全面衡量應認為申訴人提供的證據處于優勢。只要申訴人一方的證據能形成一個優勢的狀態,就可以去認定案件事實。

三、終審法院不應回避被申訴人曾自認欠款總額為39萬元左右的事實。

當事人對事實的自認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自認制度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自認一經作出,不僅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對法院的裁判行為也產生約束力。對當事人而言,一方當事人的自認行為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法院而言,法院應當受當事人自認的事實約束,依當事人自認的事實作出裁判。而本案中,被申訴人自認欠款39萬元左右的事實就是賦予申訴人的最大的證據優勢,而且本案中被申訴人的自認并不存在法律上規定的可以撤回的情形。

但是,本案的終審法官回避了被申訴人自認的這一事實,又另外組織雙方對賬,對此前的審理程序中出現的各份有利于申訴人的證據拒絕采信,僅依據法庭組織的對賬結果這一單一證據就作出了一個明顯不利于申訴人的判決,并未全面、客觀的去審核認定證據,這顯然是不符合證據認定規則的。

綜上所述,本案終審法官未全面綜合的去認定證據,故意回避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交的各份書證以及當事人自認的事實,僅僅依據單一證據最終作出了明顯不利于申訴人的錯誤判決。為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特提起申訴,懇請貴院予以再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附:申述狀副本三份

申訴人:*有限公司

x年三月二十五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申訴人:吳,男,漢族,x年9月13日出生,xx省x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王,漢族,x年11月15日出生,xx省x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沈,男,漢族,x年10月24日出生,xx省黃平縣人,現住路90號。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

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判決。

2,判令被申訴人沈賠償非法占用申訴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離路*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于20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申訴人同意將屬于其所有的環城北路90號房屋出售給申訴人,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平方米,建筑面積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2萬元,預付定金1萬元。

《協議書》簽定后,于20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訴人賣給申訴人的房屋,早在20xx年因為潘x貸款提供擔保,被x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凱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于20xx年11月9日,以(20xx)凱執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

20xx年10月28日,經被申訴人沈向x人民法院請求,并經申訴人同意,x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將被申訴人所有的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變賣給申訴人,并據此作出(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依據(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于20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向法院執行局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盡管申訴人是從法院以變賣的方式,用281190元購得被申訴人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但申訴人嚴守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按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20xx年1月21日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的約定付款。即: eq oac(○,1)1、20xx年1月21日,申訴人王支付被申訴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20xx年10月26日向法院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eq oac(○,3)3、20xx年11月20日,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沈支付購房款300000元(現金),共計535000元。

這里需要慎重說明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是:房屋總價款是520xx0元,而申訴人實際向被申訴人支付545000元,為什么申訴人要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20xx年10月27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時(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訴人沈提出:現在房屋過戶費高了,要求增加過戶費,申訴人考慮當時過戶費的確上漲了,就同意給被申訴人增加萬元過戶費。這樣申訴人就還要向被申訴人支付30萬元,依據雙方商定的付款數額,被申訴人當即寫了30萬元的收條。該收條當時沒有交給申訴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訴人又說:他現在沒有錢過戶,要求申訴人先付被申訴人80000元房款作為過戶的費用。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于20xx年10月7日上午10時34分,申訴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為被申訴人的過戶費。被申訴人得75000元后便與申訴人一起去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去到房產局后,由于沒有x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房產局不同意過戶。

經申訴人要求,20xx年11月14日,x人民法院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到房產局。該月15日,申訴人就叫被申訴人去房產局過戶,這時,申訴人有說:申訴人原給的75000元已還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現沒有錢辦理過戶手續,你給足300000元,我與你就去辦理過戶手續。對申訴人這種無理要求,申訴人當時沒有答應。但思來想去,不給足還應付的300000元,被申訴人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為了實現辦理過戶手續,申訴人同意給被申訴人300000元再去辦理過戶手續。于是,在20xx年11月20日16時51分,申訴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25000元,余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當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去到房產局時,因快下班,當天又沒有辦成過戶手續。

20xx年11月21日,申訴人又請被申請去辦理過戶手續,被申訴人聲稱有事不能去辦理過戶手續。此后,被申訴人便以種種理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萬般無賴之下,于20xx年12月3日,申訴人依據x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訴人支付過戶費辦理過戶手續。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一審判決情況

申訴人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后,要求被申訴人搬出該房時,被申訴人拒絕搬出。此種情況下,申訴人要求x人民法院執行,該院則說,沒有執行依據,你必須以侵權糾紛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后再與執行。

20xx年5月21日,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申訴人立即搬出環城路90號房屋;2、自20xx年10月28日至被申訴人搬出的日期,門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計算,住房平方米,以每日66元計算賠償給申訴人。

20xx年8月2日,x人民法院作出(20xx)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出環城路90號房屋。

三、二審判決情況

20xx年8月10日,被申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于20xx年12月6日以(20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民事判決,撤銷了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申訴人立即搬出環城路90號房屋的判決。

四、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認定事實錯誤

(一)、二審判決不尊重客觀事實

本案的下列證據所證實的事實是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二審法院對這些客觀事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視而不見,將其束之高閣,這些證據有:

1、《xx省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結算票據》

這一證據證實申訴人通過法院向農村信用聯社支付235000元,用于償還被申訴人在該社的欠款,對此,二審法院和被申訴人都是認可的。

2、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真實、合法、有效

被申訴人20xx年10月27日書寫的,20xx年11月20日總共收到申訴人300000元現金(20x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20x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后,被申訴人才將收條交給申訴人。這樣的收條應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合法有效。因為, eq oac(○,1)1、被申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實; eq oac(○,3)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7日出具《收條》的行為是一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在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該收條產生法律效力。為什么說被申訴人的這種民事行為有效呢?因為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的規定。

3、收條

該收條證實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定金10000元的事實,二審法院,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無異議。

(二)、二審認定事實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吳、王主張20xx年10月27日另外付給申訴人沈xx300000元現金,但其取款時間為20xx年11月20日,除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二審答辯時主張付款時間(20xx年10月27日)與二審庭審時主張的付款時間(20x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對于取款支付的地點也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主張的付款數額也超過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數額,于常理不符,故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不客觀,也不足以推翻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實。其理由如下:

1、申訴人對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現金的付款時間的描述并不矛盾

因為,被申訴人于20xx年10月27日書寫的收條是一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即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并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申訴人按照收條上的日期,認定付款日期為20xx年10月27日,按照實際付款日期,申訴人說是20xx年11月20日付款并無不妥。

申訴人對取款地點在一、二審說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訴人在20x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萬元的事實,更不能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實

20xx年11月20 日,申訴人到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時,由于該社當時沒有這樣多現金,該社主任劉輝就要其工作人員從農村信用聯社萬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現金支付給申訴人,得款后,就支付225000元現金給被申訴人。所以,申訴人在一審時便說:304000元是從萬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審,申訴人仔細看自己的存折后,才知304000元是從洗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訴人有意這樣說,也不能否定申訴人20xx年11月20 日在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因為由申訴人的存折和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據佐證。

3、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高于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的問題

申訴人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是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的,這個數額不在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內,這就是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545000元)高于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520xx0元)的原因。應被申訴人要求,多給被申訴人25000元過戶費,這是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怎么就成了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沒有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簡直荒唐至極。

二審法院以上述三點理由不支持申訴人付給被申訴人30萬元現金的主張是十分錯誤的。其理由是:1、對取款時間的理解不一,說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訴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2、對取款地點的說法不一,是申訴人認為304000萬元是從萬博分社提來的,就是從萬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訴人的確把取款地點說錯了,也不能否定申訴人20xx年11月20 日在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實;3、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被申訴人過戶費25000元,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以此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張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訴人萬元現金,毫無依據。其理由如下:

1、被申訴人沈在二審庭審中說:“信用聯社的證據是真實的,27號取5萬元是替我侄子還貸款,她(申訴人)當天取兩次,另拿了1萬多元給我。”從沈這一陳述看,被申訴人沈xx10月27號只從申訴人處得1萬多元現金,沒有得萬元現金。

2、農村信用聯社兩份證明

該兩份證明證實,20x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侄子)用現金償還了在農村信用聯社大道分社的貸款本息51073元。

從上述兩點看,被申訴人的陳述是謊言,因為,沈大勇的貸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現金償還的,被申訴人沈也說沒有得萬元現金。那么二審法院認定20xx年10月27日,被申訴人從申訴人處得65000元現金,就是毫無依據,純屬編造。

四、二審法院認定取款時間與辦證時間不符,故認定申訴人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觀事實

申訴人20xx年10月27日取款萬元是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支付給被申訴人的房款,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至于,申訴人辦理房屋證書的情況,是20xx年12月3日,申訴人自己支付過戶費,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買房屋的產權證書。這哪里存在辦證時間與取款時間不符的情況。

五、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是一個極不客觀的認定

1、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

2、依據被申訴人在一、二審的陳述,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因為被申訴人在一審時說:“我不知道,20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到銀行轉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審,當法官問被申訴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條子給xxx美么?”被申訴人說:“直到他起訴我才曉得這回事。”從被申訴人在一、二審上述陳述看,被申訴人20xx年7月7日一審開庭時都不知道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6日替被申訴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的情況,那么,被申訴人怎么說在20xx年10月27日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這十分顯然,被申訴人說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個巨大的謊言。

綜上所述,經協商一致,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20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申訴人依《協議書》約定,申訴人于20x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訴人定金10000元,20x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35000元(通過x人民法院支付給農村信用聯社,用以支付被申訴人欠農村信用聯社的欠款),20xx年10月27日支付萬元,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當時,申訴人自己書寫了300000元的收條,但沒有交給申訴人,被申訴人自己保存。11月20日支付萬元,被申訴人將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人民幣的收條交給申訴人,(至于二審法院認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無依據的,在此不再贅述)至此,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應被申訴人要求多支付的過戶費25000元),申訴人購買被申訴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訴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后,本應自動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訴人卻拒絕搬出。萬般無賴下,申訴人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審法院不但不支持申訴人的訴訟請求,反而以毫無證據的所謂事實,甚至編造的事實,判令申訴人再支付被申訴人21萬元,被申訴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為此,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貴院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周*、王

申訴代理人:楊

20xx年6月27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寧檢刑訴字【20xx】第001號 被告人王林,綽號“大頭”,男,1982年1月28日生,身份證號碼為:3502202198201283xxx,漢族,小學文化,住海濱市大洋鄉洋面88號。因故意殺人罪,20xx年8月22日被海濱市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海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海濱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海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xx年11月4日移送海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海濱市人民檢察院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訴訟權利,告知被害人近親屬訴訟權利,并于同年12月5日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同月21日退回海濱市公安局補充偵查。海濱市公安局經補充偵查后于2006年1月11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

20xx年2月19日晚8時許,被告人王林伙同張文等十余人到海濱市電力大廈二樓大世界舞廳內跳舞,因不買門票被舞廳老板被害人陳才阻止后補票懷恨在心。被告人王林提議買鞭炮來放,把舞廳吵一下,得到同伙的同意,被告人王林便上街買鞭炮回舞廳分發給同伙,在燃燒過程中被舞廳工作人員發現并制止。張文遂到一樓舞廳門口售票處辱罵被害人陳才并打其頭部一拳,致使陳才仰面倒在售票處對面臺階下,而后張文繼續用腳踩陳才身體。此時,被告人王林從舞廳出來看見陳才倒地后,用腳踩其胸部,而后,被告人王林等人逃離現場,被害人陳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海濱市公安局法醫鑒定:陳才系頭、頸、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創傷性休克硬腦膜下廣泛出血死亡。20xx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林向海濱市公安局投案。

上訴事實,由被告人王林供述;證人邱麗軒、陳榮坤、陳文斌、黃光明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現場照片;法醫學鑒定;戶籍證明;公安機關證明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林涉嫌故意殺人行為已觸犯《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求其刑事責任。根據《xxx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據《xxx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海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書記員:**

二0xx年三月八日

附:1.證據目錄一份;

2.主要依據復印件一冊。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申訴人(原審被告):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該店經理

委托代理人:男歲族原籍

現在xx區街號該店副經理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xx廠

法定代表人:,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該廠副廠長

申訴人因貨款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 )字號民事裁定書,認為該裁定書認定事實不準,裁定不公正,特提起申訴,請求改判,其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于年月日簽訂購銷合同兩份:一份是申訴人向被申訴人訂購型男涼皮鞋雙,另一份是訂購各式男女皮夾克件。因這些商品具有很強的季節性,雙方協議確定:必須于年月日前,將上述商品發至,以應場需求。

可是,上訴人未按協議約定將上述商品按時發至。其中,皮夾克于年月日才到達,拖期達一個半月之久,大大錯過了場的銷售旺季,致使這些商品積壓于倉庫,嚴重影響了申訴人的資金周轉,至今尚有男涼皮鞋雙,各式皮夾克件賣不出去,共折合人民幣余元。

盡管如此,為照顧彼此之間的商業信譽,申訴人曾于年月日出具《經濟合同問題答辯書》,說明了拖欠貨款的原因,主動提出償還貨款的計劃。

不料,貴院在未進行調查研究的情況下,公然判令“……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凍結百貨商店在____xx區園路信用社的銀行存款元。”這是不公允的。申訴人重申:仍然按照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的還款計劃執行。對于目前庫存積壓的商品,積極采取削價處理措施,將實收貨款付給被上訴人;或將積壓的商品退回給被上訴人,退回中發生的運雜費,可由申訴人負擔。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百貨商店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此致人民法院附:原審書抄件一份申請人 年月日注:

1、本申訴書供各類案件提出申訴時通用,用碳素黑墨水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制。

2、“申訴人”欄,如系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

3、“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夠用時,可增加中頁。

4、“申訴人”署名欄,如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申訴書是指訴訟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屬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經生效的裁決,向人民法院或則人民檢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審理案件的書狀.此外,再審申請書是專供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在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用法律。

民事申訴書格式:需寫明申訴人基本情況,被申訴人基本情況,申訴請求,事實于理由。

范文如下:民事申訴書:申訴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電話:xxx 被申訴人: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 電話:xxx 申訴人

訴被申訴人xxx糾紛一案,已有xxx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xxx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1、xxxx 2、xxxx

事實與理由:1、xxxx 2、xxxx 3、xxxx

綜上所述,xxxx

xx人民法院

申訴人:xx

x x 年 x 月 x 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申 訴 書

陳尸三年案未了,一樁冤屈何處申?

***領導:

申訴人:李興年 女 72歲 漢 農民 住安徽省和縣沈巷鎮迎江行政村

申訴事項:我的老伴張居道被他人毆打致死三年了至今沒有了結

事實與理由:

2007年3月29日早晨,申訴人的女兒張和紅開面包車在本村自然村村口順便帶了一名小學生上學,被開著黑頭車的雍家軍看到后認為搶了他的生意。便無故將張和紅毆打一頓后駕車離去。我老伴張居道得知情況后,為防止雍家軍在張和紅必經之路的小學校門口再找渣,(因為此人十分霸道)便坐上張和紅的車同往。當張和紅的車到達小學校門口時,早已等候在那里的雍家軍手里持著一根鐵棍,將車攔停下來,強行拉開車門揪著張和紅的頭發將其從駕駛室拖下來實施拳打腳踢。我老伴見狀急忙下車來勸阻,雍家軍卻用手中的鐵棍向我的老伴頭部猛的打去,致使我老伴當場倒下。口中還叫囂著:“你老東西也想作死”。(在現場有很多人目睹了這一幕,鐵棍目前還在派出所)。當時有群眾目睹了此慘景后報了警。不一會和縣公安局沈巷派出所二位民警趕到現場,并將張和紅、張居道及雍家軍一并帶上警車準備到派出所去接受調查。

可氣的是途中雍家軍稱有事要求下車,車上民警(其中一姓周的辦案民警與雍家軍的老婆周先紅是兄妹關系)竟然沒一個阻攔。更可氣的是到了派出所后張和紅見父親張居道腦上腫了一個大血包,精神不振,便向民警提出要求帶張居道去醫院看傷時,民警斷然拒絕,說等他們吃完早飯錄過筆錄后再去。20分鐘過去了我老伴的傷勢越來越嚴重,已坐立不住了。民警才同意先去醫院。

更可氣的是雍家軍夫婦已糾集一伙人早在鎮醫院門口,見到張和紅及我的老伴便又實施毆打。

后經和縣沈巷鎮醫院診斷及頭顱ct 所示(片號00749):右枕部頭皮下血腫,右顳部硬膜下血腫。由于醫術所限,鎮醫院要求我們立即轉院,后轉至蕪湖市弋磯山醫院。由于申訴人家庭承受不了巨額的醫療費,只能被迫出院。 2007年9月23日,申訴人的老伴在被打傷6個月后含冤而逝。目前,尸體停放在殯儀館中。申訴人的老伴張居道被傷害致死的直接原因是雍家軍用鐵棍毆打其頭部造成的。

然而,案件發生后公安民警沒有立即搜集和固定證據。而是向四個未成年的小學生詢問筆錄。并以四個小學生“說是周先紅推倒我老伴的證詞”來定了案子。而對在現場的幾個成年人沒有做筆錄。后依據“周先紅推倒我老伴的證詞”對申訴人老伴的傷勢做出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是:“外傷性顱腦損傷,構成‘輕傷’”并不予立案。對于這種結論申訴人不服:

(一)、 受害人在治療診斷中,根本沒有被醫生診斷過:“外傷性顱腦損傷”。依據司法部[司法(1990)070號的《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七章:第一節,第42、44條之規定:右顳部硬膜下血腫,右額顳半球腦梗塞、腦萎縮、偏癱、肌力為i級等已構成“重傷”。

(二)、 受害人被打傷在醫療中,醫生根本沒有說“右額顳半球腦梗塞、腦萎縮、偏癱、肌力為i級等是高血壓病引起的。而法醫竟以“周先紅推倒我老伴的證詞”做了“病理分析”認為右額顳半球腦梗塞、腦萎縮、偏癱、肌力為i級等是“高血壓”引起的。對此,申訴人不服。

(三)、 將我老伴毆打致死的人是雍家軍,而不是雍家軍的老婆周先紅。但和縣公安局竟以“周先紅傷害張居道,我局經審查認為其不需追究刑事責任”。作出不予立案。申訴人不服!

(四)、 將我老伴毆打致死的雍家軍只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五天,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申訴人不服!

據此,申訴人要求公安機關向當時在場的幾個成年人重新搜集證據和重新鑒定,但均遭拒絕。和縣公安局領導、沈巷派出所所長、副所長、辦案民警及法醫等人的答復:要做你們自己做去,我們不可能幫你來推翻我們自己的鑒定結論。

無奈之下申訴人向安徽省公安廳上訪。2007年10月10日以[(2007)1412號《安徽省公安廳轉送信訪事項告知單》要求:“要求和縣公安局受理并依法處理”。該局不得巳才開出了 “委托書”,但揚言;在全國不管什么地方,我們都會讓你們的鑒定做不成。在反反復復的推諉和扯皮中至2007年12月21日才向上海的一家“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交了材料。一直到了2008年3月28日該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一份《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

定中心意見書》司鑒中心(2007)活意字第80號](以下簡稱《意見書》)。不出他們所說,申訴人等了幾個月竟等到了一個亳無意義的“意見書”。而不是“鑒定書”。該《意見書》中稱:

(一)、張居道頭部遭他人鈍性外力作用,致頭部軟組織挫傷伴頭皮下血腫等,該損傷的損傷程度未達到輕傷范圍,應評定為輕微傷。

(二)、若委托方查證送審的1號片確系張居道2007年3月29日頭部外傷后所攝,則張居道本次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三)、張居道原患有高血壓病等疾病,本次外傷后發生的大范圍腦梗死與本次損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依據不足,目前不宜據此評定損傷程度。

對此毫無意義的《意見書》申訴人不禁還是要問:

(一)、“輕傷”還能死人?

(二)、“輕傷”的評定。《意見書》中稱:“是參照《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二條、第八條等條款之規定,評定其“左顳部硬膜下“少量”出血”的損傷程度為輕傷”。申訴人咨詢人很多醫生和法醫等專家,都說:“左顳部硬膜下出血,符合《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44條的構成要件,應評定為重傷。不存在符合《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8條的構成要件而評定輕傷。

(三)、由于傷勢進一步惡化最后發展到腦梗塞、偏癱等嚴重后果。對照《人體重傷鑒定標準》第42條之規定,已構成重傷。但在《意見書》中竟敢將此項很重要的傷情不提。

(四)、申訴人的老伴雖說有高血壓病史,但在受傷前一刻身體一切很正常,能參加一些體力勞動,且在醫療期間醫生也沒有以高血壓病來治療。《意見書》中稱:“本次外傷后發生大范圍腦梗死與本次損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的依據不足,目前不宜據此評定損傷程度”。申訴人真不明白;既然是司法鑒定,你要么說“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要么說“不存在因果關系”。你說“依據不足”,那申訴人上那里去要依據?你說目前不宜據此評定損傷程度,那你說什么時候才能評定損傷程度?由于腦子受傷人都死了,難道等申訴人我老伴的遺體火化后才能評定?真是無稽之談。

目前,我老伴死亡已近三個年頭了,尸體還在殯儀館里。雖說在申訴人的家人一再要求下,后來公安機關也向打架在場的幾個人做了“是雍家軍打的”證據。但一直都沒有作為定案證據來定案!更說不上以此來作為司法鑒定了,對此,申訴人一直要求省公、檢、法的法醫來對死者作尸檢。也遭拒絕。為此,特向你反映,萬望您給予高度重視和關懷!

申訴人:李興年攜子女

張巖峰 張峻峰 張和芳

張和玉 張和紅 張翠萍 跪啟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份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刑事申訴書是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制作的一種法律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申訴只要符合該條文規定的任一情形,就啟動了審判監督程序,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可以使案件得到正確的處理,從而糾正冤假錯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申訴書由首部、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和尾部組成。

(一)首部

i.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文書名稱“刑事申訴書”。

2.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人為自然人的,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申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申訴的,申訴人仍列當事人,另起一段寫明代為申訴人的基本清況,并注明其與申訴人的關系。

3.申訴事由。在規定的格式中填上相應的內容。

(二)請求事項

即申訴人申訴的目的,應寫得明確具體,例如,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上級人民法院提審,不希望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請求事項應寫:“請依法對本案提審,作出公正合法判決。”如果申訴人認為自己無罪,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訴的,請求事項寫為:“請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宣告申訴人無罪。”

(三)事實與理由

包括案件事實和申訴理由兩部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是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法定事由,所以,一定要圍繞這四個方面制作。首先,概述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主要內容,即原裁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裁判的理由和法律根據以及裁判的結果。其次,根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申訴案件重新審判的有關規定,對原裁判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錯誤進行分析論證,闡明申訴理以求實現請求事項。

(四)尾部

寫明申訴書送達的機關名稱,即分行寫明“此致’xxxxx x人民法院”或“xxx人民檢察院”。附項寫明“附:原審刑事判決(或裁定)x份”。最后,由申訴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格式: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

申訴人 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號 ,提出申訴。

請 求 事 項

事 實 與 理 由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復印件一份

申訴人:

年 月 日

范例 李xx故意傷害一案刑事申訴書

刑事申訴書

申訴人李xx,男,1952年7月29日生,漢族,出生地xx省 xx縣,初中文化,無業,住xx省xx市xx鎮xx村xx號。

申訴人李xx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年11月12日 (1997)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審理此案,并依法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事實與理由

xx省xx縣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3日以(1997)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本人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原告人醫療費等5000元。本人不服,以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提起上訴,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7年11 月12日,以(1997)xx中刑終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訴人于2000年3月5日刑滿釋放。申訴人認為,原裁定認定事實有錯誤,定罪證據不足。現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裁定認定事實確有錯誤,定性不準。

原裁定認定:“……在爭執過程中,上訴人李xx猛擊被害人張xx左眼部一拳,致張倒地昏迷。”這與案件事實不符。事實上,被害人與申訴人之間存在著債權債務關系,1997年1月25日,被害人張xx來申訴人家中討債,申訴人因生意虧本確實無力償還,并答應有錢肯定歸還。但張xx在申訴人家中砸家具,申訴人進行阻攔時張xx揮拳就打,申訴人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回了一拳,被害人并非被打后即倒地昏迷,而是跑走了。以上事實,鄰居趙xx、周xx當時都在場,均可以證實。但無論是一審判決書還是二審裁定書,對案件起因、被害人有過錯這一事實都未加認定。申訴人認為,申訴人是在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時為了保護財產權利與人身權利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了被害人輕傷害的后果,但并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行為的性質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二、原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

庭審中,檢察機關所出示的證人證言自相矛盾,甚至出現同一個證人的兩次證言內容自相矛盾的情況。法院在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的情況下采信上述對申訴人不利的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值得懷疑。現場目擊證人趙xx、周 xx的證言完全證實了當時被害人砸東西、打申訴人的事實,但法院卻毫無理由地不予采信,這樣作出的裁決證據不充分。

三、原裁判量刑畸重。

退一步講,即使申訴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由于具有防衛過當的情節,法院也應當考慮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法院卻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所規定的上限量刑,顯屬量刑畸重。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并未構成犯罪。因此,依據《xxx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之規定,特向你院申訴,請求撤銷原裁判,重新審理,依法改判無罪。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1.原審判決書、裁定書復印件各1份。

2.證人趙xx、周xx住xx市xx鎮xx 村6號、8號、11號、13號。

申訴人李xx

xxxx年xx月xx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行政處罰申訴書格式

申訴人:______(基本情況)

申訴人______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號______,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根據具體案情,可請求人民法院維持、撤銷或部分撤銷、變更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等)

事實與理由:

(從生效判決或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定、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審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見)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審___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申訴人:xx市蔬菜種植場(被告),場址:xx市x區x鄉。辦公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x生,系該場場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x年出生,系該場化肥采購員。、被申訴人:xx市某化肥廠(原告),廠址:xx市x區xt

法定代表人:劉xx,男,系該廠廠長。辦公電話: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廠訴xx市蔬菜種植場合同糾紛一案,申訴人不服xx市x區人民法院xxx年4月14日民字第58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的理由和求如下:

1.被申訴人所述事實不清,故意回避關鍵細節;

2.被申訴人訴我方違約條件不實。

綜上所述,申訴人重申,在與xx市某化肥廠的合同糾紛中,我方不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對其提出的賠償要求,請求予以撤銷。

xx人民法院

申訴人:xx市蔬萊種植場(公章)

法人代表:孟xx

xxx年4月24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總經理。

申訴人因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xx縣人民法院于 x年x月22日作出的()民初字第x2號民事判決和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年11月x日作出的()瀘民終字第45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申訴。

申訴事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兩級法院作出的一、二審判決提出抗訴。

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首先,一、二審判決以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和未對同桿架設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1、就法律適用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是否構成違章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田壩村是1xx3年自建的低壓電力線路的產權人,其于1x年自行將閉路電視線及承載線同桿架設在自己的低壓電力線路上,屬該電力設施所有者的自主行為,不違反《四川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關于“未經電力企業或電力設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桿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電視接收線、安裝廣播喇叭或懸掛廣告牌”的規定,依法不屬違章,不構成重大安全隱患。而一、二審判決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哪款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是違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隱患并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事實上,一、二審判決對此既沒有也無法引用相應的法律依據。顯然,一、二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同桿架設形成重大安全隱患需進行限期或及時整改”屬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2、就事実認定來說-對同桿架設問題,一、二審判決僅憑部分當事人的口說,并無上級有關部門勒令xx公司限期或及時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為判決的依據,就牽強附會地認定同桿枷訪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顯然其認定的“對同桿架設需要限期或及時整改”這一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而從二審中xx公司主動舉出的新證據的來源看,該證據是一審庭審期間,xx縣安監局應縣政府要求,對電力公司請求撤除同桿架設問題的答復。從該證據的內容可知,即使排除了電力設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桿架設的情形,原有的同桿架設即電力設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桿架設也系歷史遺留問題,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經相關部門聯合普查并認定為嚴重威脅生命財產安全的情況下,此類同桿架設也同樣不屬“限期整改”的對象。何況,本案的同桿架設還不屬于此類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桿架設。

其次,一、二審判決以閉路電視線和閉路承載線被他人移動后未及時維護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隱患為由要xx公司擔責,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關于“禁止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安全和損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為:……(二)移動、損壞傳輸線路、終端桿、塔桅(桿)及其附屬設備、標志物”的規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xx公司更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移動廣電傳輸線路即閉路電視線和承載線,依法屬危及廣播電視信號專用傳輸設施的行為,xx公司本身作為被侵權方,其有權訴諸法律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至于xx公司何時發現被自己被侵權以及該線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動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損害,與xx公司何干?

顯然,xx公司對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一、二審判決以“你的權利被侵犯了,未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你就有責任”的不合理邏輯,讓被侵權的xx公司擔責,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權利被侵犯這一事實決不能反過來成為被侵權者擔責的理由。

退一步說,閉路電視線本身并不帶電,不屬高危作業,除非用戶投訴閉路電視信號中斷,否則xx公司就不應負有及時發現進行檢查處理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對本案的主要責任人之一瀘州玉宇電力公司,一、二審判決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兩項違章行為及其一連串違章行為在本案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一、二審判決要xx公司承擔3x%的賠償責任,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根據xx縣安辦簽發的《批復》所查明的事故原因:“電力公司要求村、社組織危改,且施工中,使用無證人員上崗作業違反技術操作規范,將電桿固定線與閉路承重線(注:實際為鐵絲線)重合并接,且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大路中間,又無絕緣設施,致王世清路過時觸電身亡。這是電擊死亡的第一間接原因。”從上可知,玉宇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的違章行為至少有三:其一是電桿固定線與鐵絲線重合并接,并未錯開;其二是將電桿固定線選址于道路中間,而非路側。由于現場路窄,造成過往行人與該電桿固定線必然進行接觸;其三是未設置絕緣設施,即未按照規定加裝隔電子。上述三項違章行為共同作用,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關。也就是說,上述三項違章行為若能避免一項,則本案悲劇即可避免。而一、二審判決僅認定了其第一項違章行為,回避了第二項和第三項違章行為,更回避了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反而認定“xx公司對事故的發生較之玉宇電力公司的責任更大些”,其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鑒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電擊致死的,又鑒于玉宇電力公司存在多項違章行為(侵害行為)以及上述違章行為在致死王世清過程中所起的關鍵作用,一、二審判決卻僅僅判令玉宇電力公司承擔2x%的賠償責任;而一、二審判決認定xx公司有兩項“不作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擔3x%的賠償責任;二者對比,一、二審判決顯失公正。顯然,一、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且明顯有袒護玉宇電力公司之嫌。

綜上所述,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xx公司作出了錯誤的裁決。為此,特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1x5條之規定提起申訴,請求貴院依法提出抗訴,實施法律監督。

此 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性別:女;年齡:x歲;籍貫:xxx;現住址:xxx;電話:xxx

被訴人:xxx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xxx;性別:男;職務:總經理;電話:xxx

一、申訴原因: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請求事項:

1、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個月工資的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xxx元;

2、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五個月的2倍工資xxxx元;

3、被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2010年6月至8月三個月拖欠工資的25%賠償金xxx元。

4、仲裁受理費、仲裁處理費200元由被訴人承擔并支付給申訴人。

三、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于2010年10月12日入職公司,于2010年4月1日與被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以上內容以勞動合同相符)。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一)書寫人要求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出申訴的主體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申訴人是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其他公民,范圍較大;民事案件申訴人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行政案件申訴人則僅限于當事人。

(二)內容要求.

1.首部

(1)標題。即為“刑事申訴書”“民事申訴書”“行政申訴書’

(2)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k被告人提出申訴。先寫申訴人(原審被告人),接著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和職務、住址。

l被告人親屬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訴。先寫申訴人(注明與被告人的關系),接著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訴案件申訴書,木用填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2.正文

(1)申訴的緣由。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處理機關名稱,處理時間,處理文書名稱、字號,以及作不服處理的表示。如:申訴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號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決定),提出申訴。

(2)請求事項。一般寫明請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解決什么問題,說明原審有什么不當之處,要求作怎么樣的改變處理,如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決等等。

(3)事實與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判決錯誤之處,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分別加以闡述,并要提出有關證據、材料,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論證。

3.尾部

應寫明接受申訴的機關名稱,附原審判決書或裁定書的`復印件及有關證據材料,申訴人簽名蓋章,寫明申訴時間。

申訴書

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被申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

申訴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號一審或二審判決(或裁定、決定),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事實與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原審裁定書抄件一份

申訴人:xxx(簽名或蓋章)

xxxx年x月x日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法定代表人:xx,辦事處主任

被申訴人:xx,女,19xx年7月15日出生,原xx縣電機廠職工,現住xx縣xx辦事處xx村xx號。

關于被申訴人xx訴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勞動爭議一案,申訴人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不服(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實,現提出申訴意見如下:

一、請求事項:

1、依法駁回對原告xx的再申申請的訴訟請求。

2、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維護(xxx5)駐民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原告xx承擔。

二、事實與理由:

(xxx5)駐民終字324號《民事裁定書》,即原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護。由于xx省高級法院(xxx5)xx法民初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和省高院關于xx勞動爭議一案的指導函,xx縣人民法院xxx5年2月1日又作出了(xxx5)西民初字第10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xx辦事處按照國家規定為“原告xx申報補辦退休手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和“補發xx自達到退休年齡時(xx年8月)至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退休工資”,這些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務必會引起強大的社會反響,影響和諧穩定的政治大局。我們認為xx省高院的裁定有悖于事實和法律,并且不了解基層的情況,作出了偏袒于一方的指導意見;另一點,省高院的誤區是認為政府工作好作,個體戶難纏,才把問題壓給了我們基層政府,但他們沒有考慮到社會效果。處理任何問題,都應依法和依據事實,不能拋開歷史和現實。xx的退休和保險問題至所以形成訴訟,一是她與xx政府不構成勞動關系;二是因為xxx5年以前的政策不允許;三是她沒參加養老保險統籌,過去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無法給她辦理。而與原xx鎮政府,現xx街道辦事處沒有任何責任,

(一)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與原告xx不構成勞動關系。

首先,xx是電機廠職工,不論是人事關系或是工資關系均在電機廠,并非是在原xx縣xx鎮。同時,電機廠是獨立的企業法人,根據《xxx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其次,xx縣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是一個行政機關,是一個獨立的機關法人,人、財、物都是由政府管理,特別是人員編制,都是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文件規定而制定的。不能多一人,也不能少一人,而xx根本就不在鎮政府的人員編制內,不屬鎮政府編制的人員,怎能讓鎮政府給她辦理或補辦申報退休手續,并給她補發退休工資和補貼。特別是鄉鎮機構改革以來,其人員定編定崗,她一不在崗,二不在編,三未與鎮政府構成勞動關系,因此政府不能為她辦理退休手續和補發工資。辦理退休待遇的前置條件是必須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而xx沒有與政府構成勞動關系,政府就無法為她辦理退休手續以及補發工資。

(二)原xx鎮人民政府對被申訴人xx已經承擔過相應的民事責任,不等于與其就構成了勞動關系。因此不承擔xx的訴訟請求。

xx年西勞裁5號《裁決書》、(xx)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xx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駐民終字第259號《判決書》判決原xx鎮政府賠償xx各項費用共計53067。63元,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這完全是從民事賠償的角度對xx傷殘的賠償,這種賠償并不能說明原鎮政府就與xx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賠償是說明原鎮政府在處理原電纜材料廠的債權債務時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而xx的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并不承擔責任,更不能說承擔了廠里的債權債務就應當承擔解決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如這樣認為,就是混淆了債權債務和勞動關系以及勞動保險待遇的法律關系。

鎮政府為什么當時會承擔xx的工傷待遇,實際上鎮政府只是承擔清算責任,并不是應當承擔她的工傷待遇。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注銷后主管部門應當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成立后,債權人申報債權(這個債權人也包括被申訴人),被申訴人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鎮政府并不承擔職工的勞動保險的責任。更不能將這種責任轉嫁到鎮政府身上,應當區別對待。

實際上(xx)駐民終字第259《民事判決書》是一個錯誤的判決,xx與xx鎮政府沒有任何勞動關系,xx鎮政府不應該賠償他的傷殘損失,xx與xx縣電機廠構成有勞動關系,xx縣電機廠是一個獨立企業法人,xx縣電機廠應該承擔xx的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和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一切責任。

(三)xx的勞動關系原來在電機廠,后為了照顧其工傷,調往到電纜材料廠任會計職務,后又被安排回電機廠,她的勞動關系始終就在電機廠,應由原企業為她辦理退休手續。

依據勞部發(xxx7)285號《勞動部對的復函》,關于被注銷的企業電纜材料廠發生勞動爭議,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人民政府)是不能被列為勞動爭議被告的。《xxx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收繳其公章,并將其注銷登記的情況告知其開戶銀行,其債權債務由主管部門或者清算組織負責清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xxx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由其主管機關組織清算小組進行清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其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復〔xxx4〕4號)中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歇業或者依照《xxx國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視為歇業后,其債務問題應依據以下不同情況分別處理:企業開辦的企業,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在實際上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應當以其經營管理或者所有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xx街道辦事處(原xx鎮政府)與xx不構成勞動關系,xx鎮政府,現在的xx辦事處無法為xx辦理退休保險等有關手續,更不承擔xx退休、參保等各項責任。

(四)依據法律規定,xx街道辦事處不能為xx辦理退休手續,更不能為其申辦報參保手續和補繳養老保險金等,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xx提出工傷和退休是兩碼事,我們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同樣認為工傷賠償和退休是兩碼事,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xx年7月,xx被xx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六級傷殘,在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按規定應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的工資至退休年齡,到退休年齡后,方可辦理退休手續。在處理此項勞動爭議時,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用了《辦法》第二十七條“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傷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計發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規定。”xx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上述規定和《辦法》第五十八條和xx勞險(xxx7)2號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之規定,按12年6個月一次性計發領取傷殘撫恤金的標準裁決后,并得到駐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xx于xx年8月1日自愿從xx鎮領取了53067。00元的一次性傷殘撫恤金和假肢安裝費,并終止了工保險關系。

在xx辦理退休及保險的問題上,xx犯了一個邏輯性的錯誤,就是一味地追查xx鎮的責任,而不是積極地按勞動人事保障的政策渠道去努力,直到今天,仍然是要求xx鎮去為她申報各項手續、補償費用、補發費用和補貼,甚至她已經核算過,什么時間發多少錢。無論什么情況,你沒有辦理退休,怎么去核算退休費,補發從某年某月到某年某月的退休金,補發基本養老保險和調整數額。

(五)西人勞(xxx5)27號文件,《關于xx辦事處原電機廠職工xx、xx等要求加入社保的調查處理報告》已明確提出三點調查處理意見:

1、原電機廠于xxx8年3月改制為股份制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多種原因,xx年4月廠房、土地變賣,根本沒有經過法律程度宣布破產,也就不存在按《勞動法》執行破產企業的有關規定。

2、原電機廠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后,有6名職工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xx政辦〔xx〕89號文xx年10月下發,重點是對生產經營正常,有繳費能力的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情況進行普查,督促單位為符合條件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職工辦理參保手續,原參保單位漏報人員要將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原電機廠屬于鄉鎮倒閉企業,不在普查范圍之內,不屬于xx政辦〔xx〕89號文件執行范圍。

3、根據xx政〔xx〕29號文件“未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且已經停產多年的城鎮集體企業不再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其已退休人員直接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險待遇;有參保愿望的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建議有參保愿望的集體企業職工可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六)xx在xx縣電纜材料廠xx年注銷抵債后,間隔時間多年,不積極到勞動部門申請辦理退休手續,而是一味去追查xx辦事處的責任。因此,耽誤了她辦退休手續的時間,再一點,xx因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過去有關文件未出臺,依據國發(xx)8號、xx政(xx)50號等文件規定,無法辦理各項保險關系,目前,省、市有了新的文件規定,她的問題,應由社會勞動部門按文件規定的政策執行辦理。

綜上所述,xx街道辦事處與xx不構成勞動關系,更不能為xx去申報退休手續,補發退休費和補貼,更無法為xx申報社會養老保險手續,不承擔申報參保手續并清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更不存在基本醫療費、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等問題,因此,xx街道辦事處不承擔xx申請再申訴訟請求的各項責任。請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xxx5)xx法民申字第01652—1號《民事裁定書》,維護(xxx5)駐民三終字第32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xx的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以維護我辦事處的權益不受侵犯和維護法律的尊嚴。

xxx最高人民法院

xx省xx縣人民政府xx街道辦事處

xxxx年xx月xx日

申訴書格式范文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事實:被申訴人經常拖發工資,根據約定,被申訴人承諾每月15日前必須發放工資,最近三個月未及時發放工資,2010年5月份的工資在2010年6月20日支付,2010年6月份的工資在2010年7月30日支付,2010年7月份的工資在2010年8月28日支付。

仲裁證據:

發放的工資郵件和銀行卡帳戶明細,被申訴人全體職工。

申訴理由:

根據《xxx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根據《xxx勞動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

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六個月。

5、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應當全額支付員工工資,并向員工支付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6、《違反xxx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被申訴人的行為已經侵犯申訴人的勞動合法權益,故追加被申訴人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的的1倍的賠償金。

廣東法院工作報告 湛江法院電話號碼篇

《xxx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

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

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若遇到法院不立案的的情況,首先要了解法院不予立案的原因,根據不同情況來處理。

1、如果是因為當事人的原因,比如被告不明確、材料準備有問題,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補正,之后再進行立案。

2、如果是法院原因故意拖延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則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

(1)可以先向法院內部的監督部門投訴;

(2)向上級法院提出監督;

(3)向檢察院提出監督;

(4)向監察委提出監督

因此,如果您遇到了立案難的問題,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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