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怎樣寫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應該怎么制定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財產保險合同的管轄法院篇一
保險方:_________保險公司:_________
投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簽訂。”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方和投保方都應明確如下合同的內容和雙方的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
(財產保險標的,是指被保險的建筑物、生產設備、運輸工具、運輸貨物等物質財富。投保方必須是這些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與該財產有直接利益關系的人)。
第二條 座落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物、生產設備的坐落地點,或運輸工具及航程。)
第三條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保險方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負責補償的最高金額。保險金額不應超過保險財產的價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險財產價格,保險合同無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過保險部分的保險金額必須減去。)
第四條 保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只對保險合同規定的責任范圍的保險事故負責,按規定承擔補償責任。投保方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因救護被保險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保險方應負責賠償)。
第五條 除外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方遇有法律規定的保險事故時,可以免除補償的責任。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過失;事故發生后超過規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險方;投保方放棄對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第三者的追償權;保險財產的損失已經得到補償等,都可以使保險方免除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六條 補償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財產以全部價值投保的,當發生保險事故遭到全部損失時,保險方應償付全部保險金額。被保險財產如以部分價值投保的,應根據損失情況按比例償付。)
第七條 保險費交納辦法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按照一定的比例從保險金額中計算出來。投保方應按規定的辦法向保險方交納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方才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限一般以一年為期,期滿后,可續訂;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是從貨物起運時起,至運達目的地時止。)
第九條 投保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
1、投保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有權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投保方仍應交納終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2、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3、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而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4、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因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5、投保方如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6、投保方發現被保險的財產有危險情況,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因而發生事故并造成損失,由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保險方的賠償責任________________
1、對于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在合同規定的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要求,保險方可以按照合同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3、投保方為了避免和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的施救、保護、整理、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出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合同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付,但最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4、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同、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憑證后,根據合同的規定,核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后,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一條 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保險方:_____(章) 投保方:_____(章)
代表人:_____(簽字) 代表人:_____(簽字)
開戶銀行:_____ 開戶銀行:_____
帳號:_____ 帳號: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財產保險合同的管轄法院篇二
編號:
委 托 人 (甲 方)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理 人 (乙 方) :
為促進保險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 保證保險代理行為合法、公正、有序進行,并切實維護甲、乙雙方的 正當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依照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及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代理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就保險業務代理 合作事宜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一、代理范圍:
1、保險險種及地域范圍
險種名稱
2、代理業務范圍: (1)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2)代理收取保險費; (3)未經甲方書面委托,乙方對所代理的保險業務無理賠權,亦不得代理甲方簽定訂立任何賠付協議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賠付承諾。
二、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保費和手續費結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并于出具保單正本三個工作日按 甲方制定的結算程序與甲方結算該業務保險費。
2、甲方在乙方轉交的保費到帳后五個工作日內,將代理手續費 支付給乙方。
3、甲方按實際所收保費向乙方以轉帳形式支付代理手續費。各險種代理手續費標準為:
險種名稱
代理手續費比例(%)
三、權利和義務:
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對乙方作好《保險法》及保險代理業務相關法規的宣 傳工作,并依據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協助乙方有關人員取得相應的資 格證書。
2、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投保單、保險條款、宣傳材料及與代 理業務相關的資料, 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包括單證管理在內的保險基礎 知識培訓和實務培訓。
3、甲方有權對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險業務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 檢查,乙方須積極主動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乙方必須在本合同規定的代理業務范圍及代理權限內為甲方 代理保險業務。超權限代理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5、乙方不得將其經授權代理的保險業務轉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并依據甲方制定的各 項保險代理規定、承保規定和操作程序辦理代理業務。
7、乙方在辦理保險業務時,須使用甲方提供的宣傳資料、條款、 費率、單證及各種表格,未經許可不得隨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 件和資料。
8、乙方在代理銷售保險時,應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 引導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實告之義務; 向投保人就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說 明,并對免責條款依法進行“明確說明” 。
9、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將保費及利息劃付給甲方,甲方則 應及時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代理手續費。
10、乙方代理的保險業務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乙方有 義務在獲知客戶出險信息后即時通知甲方。
11、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和信用,對外簽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擔保 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單進行質押活動。
四、代理期限: 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但依據本合同的約定,雙方約定解除或依合同規定可單方 解除合同起,代理期限即行終止。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特殊原因 需變更時,須雙方同意后,以書面形式變更。
2、甲、乙雙方可在合同期限內要求終止合同,但必須提前 30 天 通知對方。
3、乙方在代理保險業務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合同自動 終止: (1)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2)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有欺詐、背信、偽造文書行為; (3)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4)挪用侵占或貪污保險費; (5)被保監會收回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保險兼 業代理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或者被國家工商行 政管理部門收回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
4、若乙方違反中國保監會的有關執業管理規定,甲方有權終止 本合同。
5、本代理合同終止時,甲、乙雙方應立即開始并在 15 日內結清 一切保險費、代理費及有關帳務,辦理未決賠案、保險單證等文件的 交換,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合同終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義從事保險代理 業務。
六、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按本合同規定繳交保費,甲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合同, 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險費。
2、乙方如超出本合同規定的代理范圍開展業務,或在開展業務 過程中違反甲方有關業務規章制度,經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甲方有 權立即終止本合同。乙方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 求乙方賠償。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致使甲方因各類表見代理行為而遭 受損失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追償,乙方并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 民幣 5 萬元。
七、爭議處理: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之間一切有關本合同項下的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 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 后補充修訂。
甲方: 代表: (簽章) 日期:
乙方:
代表: (簽章) 日期:
財產保險合同的管轄法院篇三
在日益復雜的民商事交往中,人們不再是機械地按現有的法律規定來辦事,在很多方面各當事人出于效率、安全等多方面的考慮來選擇一種自認為是最優的方式來進行民商事交往,而這種“最好的方式”或是違反現有法律規定或是現有法律沒有規定。例如在銀行貸款業務中,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要求成為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就出現了我國《保險法》上的一個新概念。對這個新概念我們如何看待,下面先介紹實務中的兩個案例。案例一:原告王某就其實際控制使用的一輛貨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車輛損失險,保單中約定該貨車行駛證上載明的貨車所有人郭某為被保險人,保單特別約定欄中載明受益人為原告。后原告在駕駛系爭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遂就第三者責任險及車輛損失險向被告申請理賠,然被告以“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并非保險法上的受益人,保險法意義上的受益人僅限于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是期待權,受益人只有在被保險人死亡后才享有現實的請求權”為由拒絕理賠。案例二:原告上海某暖通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財產保險基本險合同,保險標的為原告的廠房,被保險人為原告,第一受益人系為原告提供房屋抵押貸款的上海某銀行。在“麥莎”臺風期間,原告的涉訴房屋發生了倒塌事故,遂向被告申請理賠,而被告認為該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是上海某銀行,原告無權主張理賠事項。案例一中王某既是投保人也是“受益人”,車主郭某是被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認為財產保險合同不存在“受益人”,只有被保險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向保險人請求補償。在案例二中,保險公司卻是一種相反的態度,即認可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正當性,并以此為理由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的辯解。由此可見在保險實務中,銀行貸款與財產保險的綁定、責任險中的受益人等問題已經日益凸顯,但是面對此類糾紛時,我國的《保險法》顯得力不從心。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此處只是規定人身保險合同中有受益人,卻對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未作規定。正是這一缺位,導致人們對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效力頗有爭議,各地法院在審理“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案件”時結果也相左。我國《保險法》現有的缺位規定使得處于私法領域中原本自由的人們變得不安起來,基于這樣的考慮,筆者認為很有必要在立法上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并對其具體的權利義務加以明確規定。
傳統的保險法理論認為人身保險特別是人壽保險,以人身為保險標的,如果不設立保險受益人則可能會出現無人受領保險金的情形,因此為了避免這種情形出現,各國立法上都設置了人身保險受益人。同樣,我們亦會發現財產保險中也有可能出現被保險人死亡的情形,為什么我們的立法單就人身保險中的此種情形作了立法補救呢?
(一)受益人的概念和功能
1.受益人的概念:由上引我國《保險法》第22條第3款規定可知受益人可以是如下三類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上述兩類人所指定的人(第三人);許多發達國家的立法例以及許多學者都認為受益人是根據保險合同享有保險補償金請求權的人。所以受益人實際上指的就是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以請求保險公司給付補償金的人。我們還要注意到一點,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指定第三人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自身就是受益人,在此種情況下,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是雙重的,而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第三人在身份上則不具多重性,即他不具備保險合同上的其他身份。為了區別兩種不同身份受益人,我們將受益人分為廣義的受益人和狹義的受益人,狹義受益人即為第三人,而廣義受益人則是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狹義受益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旦保險事故發生,被保險人就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實際上就是受益權),因此我們可以認為廣義的受益人是廣泛存在于保險合同中的,當然包括財產保險合同,所以本文所探討的受益人只是在學界有爭議的即狹義概念上的受益人。
2.設置受益人的功能:自海上貿易逐漸發展以來,商業繁榮的背后有著令人擔憂的風險。在此背景下,保險這一“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經濟制度”就應運而生了。不妨這樣說,保險制度是一種消極的保值投資,這種投資是為了消化在商業往來中出現的風險。設置受益人就是為了使在危險發生時有人可獲得補償從而達到保值的原初目的。傳統的保險理論認為“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這是機械地把保險的功能與特定的人相聯系,而忽視了保險制度的投資保值功能,因而是有局限性的。在一份保險中,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主體并非是唯一的,如果簡單地將損失補償原則很狹隘地理解為“誰受損,誰獲償”,則將導致受益人被限定在被保險人之上的錯誤。通過上面的論述,筆者認為設置受益人只是為了損失得到補償,實現保險分擔風險、投資保值的價值。
(二)受益權的性質和基礎
1.受益權的性質:受益權指的是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可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補償金的權利。由此定義觀之,受益權實質上是財產權,因為受益權是通過對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財產權較之于人身權的顯著特點是具有相對性和可讓與性。此般特點決定了受益人的選擇對象可以相對寬泛,而非局限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中。理論界對于受益權的理論依據主要有三種解釋:
(1)雙合同理論,認為存在受益人的合同實質上為兩個合同,其一為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投保人有一個(受償)期待權,一旦權利得以實現,即成立第二個合同,將此權利轉讓給受益人;
(2)雙方意圖理論,認為受益人享有受益權是基于保險合同雙方(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主觀意圖;
(3)法律創設理論,認為法律認可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通過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上述三種解釋都有內在的缺陷。解釋(1)無法解決受益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欠缺問題,且第二個合同的成立有主觀強加之嫌。解釋(2)的認識與《保險法》中“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規定不符。而解釋(3)則根本避而不答。在傳統的合同理論中,相對性是合同的一個明顯的特征,即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只是存在于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但是隨著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的出現,傳統理論受到了挑戰,因為該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卻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存在受益人的保險合同其實就是一個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在此類合同中,受益人并不直接參與到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去,且受益人只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而與受益人的意思無關;另一方面在受益人的變更過程中亦不需要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只是對這一變更作備案而已,所以我們可以認為受益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單方意志為第三人所創設的財產權。
2.受益權的學理基礎:第一,意思自治原則。對于作為財產權之一種的受益權,具體由誰享有則是一個可基于權利原初享有者的意思自由而得以處分的結果。很顯然這樣的一種自由處分非但沒有引發道德上的危機,亦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立法上根本沒有必要對受益人的范圍作禁止性規定。前引案例二中,被告的理由是能夠成立的,既然原告與被告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約定了銀行為受益人,對于這樣的自由意思表示,原告事后卻不承認,顯然是不誠信的表現。第二,商業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理論。對于不確定的危險,當事人希望通過參加保險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仍可保有保險標的的原有價值,這樣就能夠確保商業交往中的安全與效率。在財產保險中,債權人希望成為債務人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這樣的做法正是債權人希望最大限度地規避商業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因而是符合保險法的宗旨的。雖然對于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已存在債的擔保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前提是債務人的財產是要完好存在的,一旦債務人的財產滅失,這些制度就失去了其被創設的意義。在此種場合下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無疑是更好的保護了債權人的權利,也是對交易安全的一種保護。在前引案例一中,原告王某實際占有保險標的物,由其行使受益權更為合理,也更能體現經濟性、高效性的要求。受益權是一種純獲益權,不以負擔債務為己任,因此難免會被質疑以第三人為受益人是否有轉移資產、逃避債務。這種擔憂其實是多余的,保險具有射幸性質,對一個不曾確定的財產權利的轉移的行為加上這樣的嫌疑是莫須有的,另外,受益人的指定也決非是毫無限制的,必定要受到特定情形的制約。
對于作為財產保險合同標的之一的財產,我們主要是為了實現其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保險法傳統的理論只認可財產的所有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是有其合理的基礎。也正如我在前一部分所論及的,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在現實生活中又有存在的必要,因此我國《保險法》在以后修訂時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必要和可行的。雖然我們認為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有著現實的需要和理論的基礎,但是同時也要注意到設置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也會帶來一些弊端。例如在車貸險中銀行作為受益人,當保險標的(車輛)出現輕微損壞時由銀行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此時我們會發現這樣的結論是很難讓人接受的,銀行希望成為受益人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證貸出款項能夠及時、安全收回,而在上述情形中車輛只是輕微損壞,根本不至于損害到銀行的債權的實現,但是對于車輛的所有人而言這樣的損壞卻可能是致命的。如果在此種情形下還允許銀行成為受益人顯然有違公平和效率的要求。所以我們認為在建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時候不能單純地照搬現行《保險法》中有關人身保險合同受益人的規定,而是有所限制的。從上引的案例以及司法實務中的現狀,我們認為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主要存在如下兩類合同中:第一類合同,即以保險標的滅失為保險事故的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滅失所帶來的損失往往比較大,此時就極有可能造成保險標的的所有人無力償還債務從而危害債權人的利益。為了更好的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應當允許保險標的所有人指定其債權人為受益人。至于排除財產輕微損害狀況的,這主要是因為輕微損害所造成的損失比較小,由所有人本身請求給付更利于損失得到彌補。此類合同的各方面特征都與人身保險合同有著相似之處,因此在受益人指定、變更以及收益權喪失等方面的具體制度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相關規定。第二類合同,即符合保險標的占有人與所有人分離的情形的合同。在資源有限的現實社會中,我們已經深刻認識到物盡其用的重要性,我們要求物之占有人積極使用該物。在物之所有人和占有人分離的情形下,現行《保險法》只是規定所有人可以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后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顯然這對于物的實際占有人來說這是不合理的。為了調動財產之占有人的積極性,也為了讓財產得到更加充分的利用,我們認為在此類合同中設立受益人也是必要且合理的。基于這樣的制度設計理念,我們認為此類合同對于受益人的規定應該不同于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的規定。首先,在受益人的指定方面,應當只允許投保人(財產的實際占有人)指定,且不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其次,在受益人的變更方面,根據誰指定誰變更的原則,仍舊是將此權利賦予投保人。最后,關于受益人的其他方面的規定則可以參照人身保險合同對受益人的規定。
通過以上的論證,筆者認為在特定的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立受益人是切合社會經濟生活的實際需要的。而我國現行《保險法》對于財產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的缺位規定,不僅落后于世界立法之趨勢,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缺位給審判實務帶來了諸多的不便,各地出現的不同判例使得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受到了挑戰。每一法律制度的創設都有一定的社會基礎和理論指導,目前的社會現狀已表明“誰投保,誰受損,誰獲償”的傳統理論已經不能適應了,所以我們應該對原有的理論加以擴大的解釋、并創設新的制度以契合當今社會的現實需要。設立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是符合現代法治和實踐的要求的,同時也是對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財產保險合同的管轄法院篇四
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財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期限:________年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時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財產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是否附加盜竊保險:___________________
家用電器及照相器材:_________________
衣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床上用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出單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出單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家庭財產保險條款
本條款分為基本險和盜竊險兩個部分,保險人(即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下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相應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 保險標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險單上載明的地點,屬于被保險人(即參加本保險的城鄉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財產都可以向保險人投保。
一、衣著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內裝修物;
三、家用電器、文化、娛樂用品;
四、農村家庭的農具、工具、已收獲入庫的農產品、副業產品;
五、非機動交通工具;
六、口糧;
七、經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且在保險單上載明,屬于被保險人代他人保管或與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險人負責的本條一至六款所列財產;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認的與被保險人有經濟利害關系的財產。
第二條 不保財產
下列財產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
一、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貨幣、票證、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幣、古書、古畫、字畫、文件、帳冊、圖表、技術資料、家禽、家畜、花、樹、魚、鳥、盆景以及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二、煙、酒、食品、保健品、藥品、化妝品;
三、本保險條款第一條保險標的中未列明的其他家庭財產、非法占用的財產和正處于緊急危險狀態下的財產。
第三條 基本險責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直接經濟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龍卷風、洪水、雹災、雪災、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飛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墜落,以及外來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四、季節性、區域性暴雨積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發生上述保險災害事故時,為了防止災害蔓延,或因施救、保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條 盜竊險(附加)責任
存放在保險地點室內,本保險單上載明的財產(各種表、筆、眼鏡、打火機、無線通訊工具、手提電腦、電腦筆記本、隨身聽等經常隨身攜帶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來人員的撬門、砸窗、掘墻,有明顯被盜竊痕跡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甲方:
乙方:
簽到日期:
財產保險合同的管轄法院篇五
對我國財產保險公司而言,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產品開發才是其健康持續發展的核心要素。從某種意義上講,產品開發是財產保險公司經營的根本,也是業務賴以存在的基礎。而保險合同設計又是產品開發體系中的重要環節。本文分析了我國財產保險合同中需要改進之處并提出相應的創新方向。
美國的商業財產保險條款中都是采用附屬保單的形式,即保障范圍和條件是單獨的,需要那一項就采用那一項,然后和其他的附屬保單及一些專門的條件事項組成一個完整的保單。例如按照保險責任來分國分為財產保險基本險、綜合險,相對應的是美國采用基本附屬保單(basicform)、責任范圍廣泛的附屬保單(broadform)和特殊附屬保單(specialform)。早在美國使用標準火險單時期,就有數以百計與之相配套的附屬保單和批單,以適應不同的保險財產特點和投保人的需要。不同的附屬保單和批單在內容上都與標準火險單相銜接和配套,做到了保險合同格式標準化。例如,標準火險單、普通財產附屬保單、預防通貨膨脹批單與營業中斷附屬保單等都可以合用,避免了各種單證之間的內容重復。標準火險單不能單獨使用,它必須加上適當的附屬保單和批單。現代美國的商業財產保險分為單險種保單和一攬子保單兩大類。商業一攬子保單包括共同的保單聲明事項,條件事項、一份或多份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和適用的批單,以及補充的聲明事項和條件事項。上述這些單證之間在內容上仍然相互銜接和配套,如包括建筑物和動產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作為承保的損失原因的特殊附屬保單、地震附屬保單、建筑商風險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建筑物和動產功能價值批單等內容。
現代保險業務出現綜合化趨勢,一攬子保險單能承保不同可保利益的風險。一攬子保險單首先可以給企業的經營活動帶來全面的保障,其次避免了多份保險帶來的巨大的重復成本,比如調查企業的經營和風險狀況周圍的環境風險等等,再次可以給企業和保險公司之間建立長期的友好的關系,對保險公司來說這么大的客戶是很有吸引力的,并且有利于形成保險公司的品牌效應,通過優質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能夠讓企業信賴自己的保險產品,讓其愿意并且專一購買自己的產品,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攬子綜合保險能夠有較低的保費這是由于成本的降低同時能夠平攤風險,使得整體的賠付率變化幅度不會很大,這也方便保險公司預期風險制定比較合理的保費但是與專業化的保單相比選擇哪一種就要看消費者的偏好,倘若投保人并不需要那么多功能的保單,而只關注某一方面利益的保障,可能會更偏向與選擇專一功能的保險,另外一攬子保險的保費總額很大,有時候超過企業或個人的承受能力所以,更偏好專一的保險而不是綜合保險。。
美國財產保險業的私人、商業汽車保險單、房主保險單、企業財產和責任綜合保險單的優點可供我國財產保險開發車險、家庭財產險、企業財產險借鑒。其中私人汽車保險單業除了車損險和責任險,還包括醫療費用給付條款、未保險駕駛人條款,后兩者是目前我國車險保單中空白的。美國的企業財產和責任綜合險基本的保險責任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犯罪保險、鍋爐和機器保險四大部分,除了勞工險、汽車保險、保證保險等特殊險種,其余的保險范圍可以選擇,即加上適當附屬保單和批單。iso設計的美國的房主保險單(ho1-8),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承包住宅、其他建筑物、動產、額外生活費用支出和房租收入損失;第二部分提供個人責任保險和受害人的醫療費用保險。
以美國的火災保險單附屬保單為例。被保險人不愿意購買那些保額超過他們的建筑物市價的保險,而保險人擔心道德和心理危險因素也不想承保這樣保額的保險。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美國的商業財產險中有以下兩種批單可以使用:建筑物功能價值批單(functionalbuildingvaluationendorsement)和動產功能價值批單(不包括存貨)。這些批單規定損失理算以功能重置成本為基礎。功能重置成本是指用相似的可以履行相同功能但不一定同受損的財產一樣的財產來置換受損財產的成本。
另外很多企業或組織的動產的價值特別是待售商品的價值會發生巨大的波動(或升或降)。由于普通的財產保險不能對波動的價值提供滿意的保險,投保人或者超額投保支付了過多的保費或者就是不足額投保。申報價值附屬保單和旺季保險限額批單提供了解決價值波動問題的方案。在申報價值附屬保單(valuereportingform)中,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向保險人定期申報投保的營業性動產的價值。如果被保險人申報的價值準確和及時,即使損失發生時的價值大于上次申報給保險人的價值,保險人也會全額賠償損失(受保額和免賠額限制)。旺季批單通常是在簽發保單時附加上去的(也可能在保險期中間加上去),保費是在保額增加的時期按比例收取的。旺季批單適用于那些存貨價值浮動有規律的小型企業。
財產保險合同有一些國際通用條款,如代位求償權條款、重復保險條款、爭議處理條款等。除前述的共同保險條款之外還應增補如下幾項通行條款:
被保險人的定義條款。被保險人可以是指名的被保險人及其法定代表。指定被保險人的法定代表為被保險人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在被保險人死亡、精神錯亂或破產情況下保險人拒絕賠償,被保險人的遺產管理人、監護人、財產接管人等屬于法定代表。因此,這些條款很有必要。
空房條款。當建筑物無人居住或未被占有連續超過一定天數后所發生的損失應予以除外不保。在這種情況下損失概率增加,部分損失容易成為全損。目前只有平安保險公司的家庭財產保險產品中已把它列入責任免除。但這一除外責任同樣適用于我國的企業財產保險。
保護受押人權益條款。按照可保利益原則,受押人對抵押財產也有可保利益。受押人通常是向抵押人發放購置房地產的貸款,以房地產作為抵押貸款的擔保品。一旦作為擔保品的房地產遭受損失,受押人有可能得不到貸款的償還。保護受押人權益的辦法有多種,如由受押人購買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險;或由被保險人(抵押人)把保單轉讓給受押人等。在我國,針對個人購置商品住房,保險公司相繼開辦了抵押商品房保險和住房抵押貸款保證保險險種。在抵押商品房保險中,受押人通過保單上的批注優先取得等于其可保利益的保險賠款權利。事實上,只要在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中設置這一條款或批單,就毋須單獨開辦這類抵押商品房保險。如今,企業通過向銀行取得抵押貸款來購置房地產也是屢見不鮮的,比較可行的辦法還是在條款或合同中設置與前述的標準抵押條款類似的條款或批單。
估價條款。美國的商業財產保險的建筑物和動產保險責任范圍附屬保單中的估價條款仍規定保險財產價值估價是以實際價值為基礎,但也規定了一些例外,如損失2500美元以下的建筑物、已出售但尚未交貨的存貨。玻璃、裝修。重要文件和記錄等。
鑒定(公估)條款。當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對財產的估價或賠款金額發生爭議時,就要使用鑒定(公估)條款。鑒定類似于仲裁程序,規定鑒定條款的目的是減少訴訟。
我國財產產品開發的一個瓶頸就是缺乏準確、可分析的數據庫。這和我國財產保險業起步較晚,重發展速度、保險費收入增加分不開的,財產保險費率厘定由于其標的風險程度的差異,風險分級對數據庫的依賴性不言而喻。隨著中國財產保險競爭格局的形成,任何一家公司市場份額都是有限,鑒于財產保險標的風險差異大,建立同業的費率厘定組織和保單設計協會無論從整合行業資源還是促進市場競爭和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都是很重要的。在這方面,美國財產保險公司聯合建立費率厘定機構(iso、aais),保險公司向費率厘定局提供損失統計數據做為費率厘定局制定純保費和成本分析的基礎,費率厘定局做出純費率供報保險公司是用,同時提供的信度、風險分級、成本分攤供財險公司參考,大量原始數據的積累,使得精算預測準確性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