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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答辯狀模板(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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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糾紛答辯狀模板(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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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承攬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一

現被答辯人向貴會提出對_____協議效力及_____管轄異議,對此,答辯人特作如下答辯:

一、在雙方簽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條中約定:“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_____委員會提起_____。

”雖然該約定上海市_____委員會與上海_____委員會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夠確定就是指上海_____委員會。

二、盡管上海市的區域內有二家_____機構,但是屬于上海市的_____機構僅此一家,另一_____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上海分會,顧名思義不屬上海市,他只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派出機構,不屬上海市。

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______法》解釋第三條規定,“_____協議約定的_____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_____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_____機構”。

因此,雖然雙方約定是上海市_____委員會,名稱不夠準確,但無可爭議就是上海_____委員會,應當認定選定了_____機構。

該_____協議有效,上海_____委員會具有管轄權。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于法相悖,懇請貴委依法作出決定予以駁回。

此致上海_____委員會答辯人:特別授權代理人:

承攬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二

范文一: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2010年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的相關約定,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四、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10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贛榆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

委托代理人:曾金峰律師

范文二: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年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強制性規定是和任意性規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承攬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三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的相關約定,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四、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在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10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贛榆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委托代理人:曾xx

承攬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四

范文一:

答辯人因與原告周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就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訴與事實嚴重不符,雙方并沒有進行過合伙結算。

我確與原告于4月合伙做生意,原告稱他會制作生產機器等各種技術,且有兩筆17萬元和18萬元的資金,但是都在老家8、9月份才能拿上來,所以我們約定由原告出技術、我籌集資金,資金多屬借貸,陸續拿齊不超50萬,本金利息二分利,原告與我各負擔一半,賠掙雙方一家一半。但是自從合伙后,原告也沒出什么技術,我籌集的資金多數都是經過原告之手花出的,用于原告制作設備建廠房等。原告在合伙期間也多次向我借款(用于看病生活費等)累計借款金額共計:元,原告借完后逾期拒不歸還。合伙期間 原告惡意燒毀廠內板材,禁止我生產經營并且把宿舍和電閘都鎖了起來造成廠子虧損嚴重。 因經營不善,雙方經營虧損嚴重,這時原告提出想散伙,要求我給付原告15萬元!因雙方經營虧損,沒有盈利,并且依照雙方所簽的協議,原告理應給付我賠償,于是我就拒絕了原告的無理要求。其后原告就三天兩頭的到我家中鬧事,砸東西,威脅,恐嚇并多次毆打我及我的子女、限制我人身自由,為此我也曾多次報警,派出所出警后,以雙方屬于經濟糾紛為由不給處理,這導致原告更家變本加利。

09年3月7日,原告又再次來到我家中 脅迫我給他打欠條,不按他說的寫就殺害我全家,(我們剛來扎區不到一年,原告深知我們本地沒什么親人和朋友)還說殺了我們這荒山野嶺的就算我們臭死在家里都不會有人知道,并掏出手機說他干兒子二東等混黑的社會的共計7人已經在來我家的半路上了,在此情況下,我無奈為保人身安全,在原告的口述下寫下35500元欠條,原告要求必須寫上是“分家錢”,并注明還款日期為“3月30日”,我說與他合伙做生意幾十萬的外借款到期了還沒有還呢。我唯一的一份現金貨款5770元也早在今年2月28日被搶走,進了周某的腰包,而今兒女被原告打傷我連500元的住院押金都交不起,只能在家養傷。我已經沒有能力拿出那么大一筆錢支付給他了,他說他知道我拿不出錢了,要不也不能找各種理由想和我散伙,并說不管我是偷也好,搶也好 借也好,30號必須把錢給他備好,少一分都不行!原告說:“不給錢,30號咱就打!整死你!剁了你!不剁你我不姓周。”后來我到聯營派出所報了警,派出所說因為我們涉及到經濟糾紛還得上法院處理,由于還沒有到30號 迫害事實沒有發生,但為保我家人安全 所長明令禁止原告再上我家鬧事,并說明:誰再先上誰家就是誰的責任。并告訴我搜集證據。

發生了這么多事,我確實不愿于原告再繼續合伙了,我也曾多次要求原告進行合伙清算 但都被原告拒絕,因為原告深知生意虧損 如果結算就要和我債務均分。而今原告周某卻依此欠據,以雙方已結算 給付結算款為由 把我起訴到了貴院。我們沒有進行過結算何來的“結算款”?要求我給付此款沒有法律依據。而有關“分家錢”的欠條是我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請下所寫的,并非我的真實意愿表示,應是無效欠據,我請求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 予以撤銷。并且依據協議約定,原告負擔利息的一半,及虧損的一半。合伙期間本來就已經虧損余元. 如果清算,原告應負擔利息元,負擔同順虧損的一半元 大機器虧損元, 廠房一半余元,50%工人資元,返還借款元,老鄭家貨款元,惡意燒毀廠內板材7000余元,以上合計元。原告共計應該給付我:元,他欠我這么多錢,我又怎么會給他出具欠條呢?

二、原告要求返還的`電機、鋸片開關等請求不合理。因在我與原告合伙期間,原告將我的電機損毀,原告主動與我商量,用他的電機頂賬,現在電機實屬我所有。若周某返悔,可以賠償我,并把他的電機取回。至于開關鋸片等物品 原告早在3月7日讓我寫欠條之前 就頂賬給付我了,況且在欠條上也沒有體現,在合伙協議上也沒有約定,該部分請求屬于無理請求,故該部分物品原告無權要求返回。

綜上所訴,我是在原告的脅迫下出具的欠條,雙方并未進行過合伙結算,該欠條并不是結算憑證,欠條應依法予以撤銷。原告要求返還物品的請求無理,請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請求:

1.請求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2.反訴周某不履行合伙協議,請其履行協議,依法償還債務。

3.請求法院解除我和周某的合伙關系。

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某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 職務:xxxx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承攬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xx市某某電動餐桌有限公司

答辯人因xxxx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訴我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xxx)七民初字第3號)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陳述不實,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1、答辯人銷售給原告龍桌系在答辯人展廳展品,系原告經辦人到展廳看過后現貨確認愿意購買才簽訂的《訂貨合同單》,龍椅系按原告的要求的款式按龍桌顏色配置訂做,不可能存在質量問題。且原告收到貨物后書面明確確認產品驗收合格,有驗收單為證,這充分說明答辯人銷售的產品沒有任何質量問題。

2、答辯人沒有也不可能致電原告要求安裝人員到位后再驗貨。出現兩把椅子靠背、一把椅子座邊損壞問題系在運輸途中損壞,運費系由原告承擔,答辯人只是代辦托運手續,且原告系在xxx年11月29日左右收到貨物,在xxx年12月7日才開拆發現損壞,因原告不及時驗貨、向托運公司提出異議,答辯人幫助原告聯系貨運公司時,貨運公司已拒絕承擔責任,答辯人在此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

二、原告的請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1、如前所述,答辯人銷售給原告的產品沒有也不可能有質量問題,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基礎,沒有法律依據:其一,三把椅子系輕微損壞,可以修復,退一萬步,即便不修復并不影響龍桌和其他13把椅子的使用,并不構成根本違約。其二,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沒有任何違約或侵權行為,答辯人也不可能預料訟爭事件的發生及給原告造成的影響,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退貨和返還貨款及所謂的“延誤使用商品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三,原告在訟狀中稱用于公司開業,并非生活使用,不具備消費者資格,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2、三把椅子的損壞系托運過程中造成,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本著專業、對客戶負責的態度,答辯人從訂立合同至售后服務的整個過程中一直承諾負責維修,事至如今,答辯人也仍愿意承擔維修責任。

綜上所述,原告所述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答辯人:xx市南海某某電動餐桌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王xx

xxx年4月27日

承攬合同糾紛答辯狀篇六

范文一:

答辯人:李四

被答辯人:張三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針對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4月16日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屬于無效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現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強制性規定是和任意性規定相對的,“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很顯然這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不是任意性規定。

從本案涉及的事實來看,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確于204月16日簽訂了一份“房地產買賣協議”,但簽訂該協議時,答辯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魯能領寓1號樓1403室之權屬證書(答辯人于 8月10日取得該房屋權屬證書)。根據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條款分析,該協議因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之強制性規定,而導致無效。

二、無效合同后的處理原則為:當事人相互返還因合同取得的財產,而不是繼續履行合同。

現行合同法第58條明確約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根據本條款之規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所涉爭房屋,合法的處理方式為:被答辯人將涉爭房屋即刻交還答辯人,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已支付的房款退還給被答辯人。

事實上,當答辯人意識到雙方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后,本著人人都應該做一名公民的原則,答辯人委托青島所張三律師于5月1日給被答辯人發送了“律師函”。該律師函中敘明,當事人確認合同無效,請被答辯人于20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帳號以便答辯人返還其已。

范文二: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年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的相關約定,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四、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在2010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10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

贛榆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

委托代理人:曾金峰律師

承攬合同糾紛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龐海濤,山東齊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江蘇某電線電纜有限公司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所述事實及欠款金額與實際情況不符。

xxxx年9月29日,答辯人與原告簽訂一份《供應合同》,對供貨條件及方式、交貨地點等內容作了具體而明確的約定。其中,《供應合同》第一條對供貨條件作出了明確約定:首先是答辯人根據實際需求編制《購物材料清單》,然后是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購物材料清單》進行報價,并確定供貨期,最后是答辯人對原告的報價及供貨期進行蓋章確認。至此,原、被告雙方之間就該部分《購物材料清單》中載明的貨物的買賣關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購物材料清單》組織發貨。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張收貨單據,金額共計元,經答辯人仔細核對,發現原告共提供的12張收貨單分別存在下列情況:

第一、xxxx年1月18日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1-0161號、703275元;1401-0162號、185550元;xxxx年3月12日收貨單三張,貨單編號、金額分別為:14030108號、元;1403010109號、元;14030110號、4644605元。上述五張收貨單共計貨款元,均為答辯人提供了《供貨材料清單》、原告進行了報價、答辯人簽章認可后所發貨物,并經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簽收,原、被告對上述貨物存在買賣關系。

第二、xxxx年3月收貨單兩張,貨單編號為:14030241號和14030242號,上述收貨單中載明的貨物答辯人并未收到,收貨方簽字人員為閆文芝也不是答辯人的工作人員。答辯人對原告就上述貨物提出的訴求不予認可。

第三、xxxx年3月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30120號;xxxx年4月22日收貨單一份,貨單編號為:14040258號;xxxx年4月收貨單三份,貨單分別編號為:14040324號、14040325號、14040326號,上述五份收貨單所載明的貨物已由答辯人單位的工作人員簽收,但是上述貨物答辯人從未編制《購物材料清單》,原告也沒有報價,并經答辯人簽章確認,故該部分貨物并非答辯人購買,而是原告自行擅自發貨,存放于答辯人處的代存貨物,對于上述貨物,答辯人無付款義務。

第四、原告供應的型號為:3*4+1*的1926米電纜存在質量瑕

疵,不能使用,共計元,該部分貨款應在欠款數額中予以扣除。

鑒于上述事實,答辯人購買原告的貨物價值為元,截止原告起訴之日起,答辯人已經分別于xxxx年12月9日、xx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萬元的承兌匯票,于xx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萬元的承兌匯票,三張金額合計為50萬元。因此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元,而非元。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所述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答辯人實際欠原告貨款元,而非元。望貴院查清上述事實,依法判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天橋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濟南某設備廠有限公司

xx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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