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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模板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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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模板12篇)
時間:2023-09-23 19:06:05     小編:QJ墨客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一

答辯人張,女 ,x年8月8日生,漢族,住××××室。

被答辯人石,女,x年9月8日生,漢族,住××××室。

答辯人收到()海民初字第147*號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

1、懇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情況

1、x年6月20日,雙方自愿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有以下這樣5條約定。

2、被答辯人租住面積92平方二室二廳的*海大道錦泰大廈1—1606室,租賃期限從x年6月20日起至x年6月19日止。

3、月租金為人民幣1600元,付款方式為季付,即第一季度支付4800元,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

4、合同簽訂之日,被答辯人交付押金3000元,合同期滿后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且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并按期遷出無糾紛時,答辯人將押金全額無息退還給被答辯人。

5、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

6、甲乙雙方確認均已清楚了本合同條款的內容及含義,并自愿接受本合同條款的約束。

7、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被答辯人違約和違法情況

8、被答辯人擅自解除租賃合同屬于違約和違法行為。該租賃合同的終止期限為x年6月19日,而被答辯人x年8月25日提出解除該租賃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關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規定。

9、被答辯人解除租賃合同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被答辯人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的理由是,母親住院,需要回家處理,必須馬上回去,加之“資本運作”做不下去了,房子也租不起了。但是,被答辯人及其老公和1歲左右的孩子現在又都回來了,而且在銅鼓新村重新租的房子,證明被答辯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關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

10、被答辯人編造謊言欺騙法庭。還是x年8月25日,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幫忙轉租該租賃房屋,并主動把原租賃合同、房屋鑰匙、銀行賬號交給答辯人,答辯人確曾承諾“只要房屋能夠轉租出去,押金可以退還”,但被答辯人卻欺騙法庭,胡說答辯人口頭承諾無論轉租與否“過幾天退還押金”,還謊稱答辯人主動“收回”鑰匙與銀行賬號、租賃合同,這些都是無中生有。租賃合同也是被答辯人為了起訴于9月20日主動索回的。答辯人退還押金的前提是:房屋轉租出去,現在房屋經過努力未能轉租出去,自然不應當兌現退還押金的承諾。

11、被答辯人要求退還押金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按照租賃合同約定,退還押金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一是“合同期滿后”;二是“房屋及室內家具電器無損壞”;三是“付清所有一切費用”;四是“按期遷出無糾紛”。現在這些條件都沒有具備,合同還在履行期限之內,答辯人沒有退還押金的義務。

12、答辯人不退還押金并收回房屋符合雙方合同約定。雙方合同約定:被答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答辯人有權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二是,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等一切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三是,拖欠租金,沒有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的。被答辯人租賃該房屋目的是所謂“資本運作”,答辯人最近經咨詢才知道,被答辯人實際就是搞傳銷,屬于是應用該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答辯人理應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合同還約定:“以后每次付款應提前15日付清下季度租金”,被答辯人依約應當于x年9月5日前支付第二季度的租金4800元,被答辯人至今沒有支付,違反了合同約定,答辯人不退還押金、收回房屋,是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

13、 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由于被答辯人明確表示解除租賃合同,就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被答辯人沒有支付第二季度租金,給答辯人造成未來的這9個月14400元的租金損失,答辯人保留另行起訴追討合同履行后應當獲得的利益損失的權利。

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支持答辯人的答辯請求。

此致

*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附:證據清單

具狀人:

x年10月14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二

答辯人aaa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答辯如下:

一 答辯人認為sss物業公司并不是本案的適格原告。

根據合同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原理,與答辯人簽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的是大連ss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即使根據該協議書的約定向答辯人主張權利,其主張人必須是合同的相對方大連ss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應為協議書以外的第三人。原告應向答辯人出示相關證據證明其對“kkk”進行物業管理具有合法性。并出示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手續,以證明其具有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進行物業管理的資質、經營性收費許可等。

二 關于物業費的問題

定行使抗辯權利。其是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約行為依法行使違約救濟權的合法行為,

2.“kkkk”小區是一個實行封閉式管理的小區,關于這一點從答辯人與大連sss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書〉中就可以確定。但答辯人居住的0號樓卻不在小區封閉管理的范圍之內,是該小區唯一一棟樓梯口面對小區外的建筑。樓梯口面對公交車終點站,關于6號樓的物業管理問題,業主在06年至今多次找開發公司及物業公司要求解決,物業公司領導答復向總公司反映0號樓問題,對物業費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物業公司并未將結果履行告知義務,突然將答辯人起訴,并主張高額滯納金,其行為違反了〈民法通則〉的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三

答辯人:胡某,男,漢族,1x年x月x日出生,現住在廣州市xx區路號,聯系電話。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廣州市某某房地產代理有限公司居間合同糾紛一審一案,現針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法不能收取費用。

本案中,本案答辯人、被答辯人以及第三方陳某某、李某某x1年x月x日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在合同性質上看屬于居間合同,不是正式的買賣合同。真正的房地產買賣合同需要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但本案買、賣雙方并沒有簽訂正式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因此雙方之間合同并未成立。而對于x1年x月x日三方共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就買賣的部分內容約定,該內容充其量屬于房地產買賣的意向性約定,但絕不能視為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被答辯人未促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正式簽署,依法不得收取報酬。

此外,答辯人已經向被答辯人支付了5x元費用,足以彌補被答辯人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何況,被答辯人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從事居間活動花費了多少必要費用,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退還多收的居間費用。

二、《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居間合同,被答辯人提供的報酬條款與《合同法》相沖突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被答辯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正式簽署后,才有權要求支付報酬。可是,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的《房屋買賣合同》卻在第九條只字未提《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簽署,僅僅簽署了本居間合同就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違背了《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此外,該《房屋買賣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只字未提被答辯人促成買、賣雙方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基本居間義務,卻要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甚至違約金,這種行為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條款無效。

至于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在其單方面提供的《服務收費確認書》上簽字表示愿意接受該確認書約束,一方面該確認書屬于格式條款明顯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因而無效,另一方面也表明被答辯人即使是自己提出的服務義務,也遠遠沒有履行完畢,因此請求支付居間報酬甚至居間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合所述,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與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居間人,只有在促成答辯人與第三人一起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簽訂統一制作的標準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才屬于履行了居間義務。被答辯人將其單方面提供的居間服務合同等同于答辯人要求簽署的《廣州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居間服務合同替代商品房買賣合同,明顯違反了我國法律相關規定。因此,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居間報酬,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

此致

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四

反訴人張某某、胡某訴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反訴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反訴人的訴訟請求,其理由陳述如下:

一、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5月18日,答辯人贛榆縣某某汽車銷售部與反訴人張某某簽訂了《購車協議》,約定由反訴人向答辯人購買stq4250號汽車頭,價款為23.9萬元,預交定金3萬元,反訴人在提車時將剩余的車款一次性付清。雙方合同簽訂后,在20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同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至此,答辯人已經履行了向反訴人交付車輛的合同義務;而與之相反的是,反訴人至今還沒有向答辯人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雖然答辯人長期以來三番五次地向反訴人催要剩余的車款20.9萬元,但是,反訴人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抵賴,反訴人已經很嚴重地違反了雙方簽訂的購車協議的相關約定,根據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反訴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反訴人更加無權要求答辯人雙倍返還定金,而應該是反訴人繼續履行合同義務,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車款20.9萬元。因此,答辯人已經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不需要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

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

答辯人與該訴爭車輛的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江蘇經理部簽訂了代理協議,答辯人由此取得了該車輛在連云港區域的經銷權。該車輛是由生產廠家湖北某某專用汽車有限公司從該公司發貨到江蘇南通,然后,根據江蘇市場的銷售情況再調配到贛榆縣即答辯人的銷售部,因此,答辯人擁有該車輛的所有權,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一系列證據材料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完全可以證明答辯人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而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該車的經銷權和所有權,因此,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從連云港某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根本沒有事實依據,簡直是無稽之談!

三、該車不存在質量問題,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該車是經過生產廠家質量檢測合格后才準予出廠的,符合生產廠家的企業質量標準,同時,也符合相關的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在答辯人與反訴人簽訂的購車協議中的'第五、六條明確約定:反訴人在提車的時候對該車質量沒有提出異議的話,即表示認同該車質量是合格的,答辯人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而反訴人在反訴狀中稱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訴人購買的該車是牽引車,反訴人還另外購買了一輛后掛車,牽引車與后掛車組成一個整體才能夠用于運輸經營活動,而反訴人另外購買的后掛車與反訴人在答辯人處購買的該車由于不是同一個汽車廠家生產的,后掛車與該牽引車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對該牽引車的高度進行適當的整改才能夠與后掛車配合使用,才能夠使前后車作為一個整體運輸工具用于正常的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反訴人所稱的到答辯人處對該車進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為該車存在質量問題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辯人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在年7月6日,反訴人到答辯人處提車時,反訴人胡某向答辯人寫了一張欠車款貳拾萬零玖仟元的欠條,這樣反訴人可以為該車辦理上戶、辦牌照、行車證、營運證等手續,這樣做是答辯人為了幫助反訴人解決反訴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的實際困難,答辯人配合反訴人辦理相關的車輛抵押擔保貸款手續,使得反訴人可以順利地從銀行得到貸款,可以使反訴人在拿到貸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辯人支付剩余車款,然后由反訴人每月向銀行分期支付其貸款。然而,反訴人在辦理了該車輛登記等手續后,反訴人將交給銀行辦理按揭貸款的手續撤回,因此,反訴人就沒有能夠向答辯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車款。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辯人具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有權利拒絕反訴人將車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為惡劣的是,在2010年8月11日反訴人帶領十余人將車輛從答辯人處強行開走,雖然答辯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而及時報警了,但是公安機關認為這種情況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辯人并沒有非法扣留反訴人的車輛,而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答辯人也不需要賠償反訴人所謂的經濟損失。

贛榆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委托代理人:曾xx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五

代理人:廣東金聯律師事務所 馬律師

因陳x訴李x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一案,根據事實及相關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本案的事實。

x年1月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位于從化市xx街畔x11棟401房以71500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現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為由起訴至貴院。

二、關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原告主張我方拒收定金于法無據,且不可能存在拒絕收取定金的情況。

第一、我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天給了賬號給原告,但對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給我方,同時在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中,郵件無法看出是與本案的糾紛相關聯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義發出,僅僅是律師函三個字,正常人拒收寫上律師函的郵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該郵件里面的律師函是何內容,因此,我方認為與本案無關。

第二、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的約定,經紀方作為代理人有權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關稅費。但對方一直未將定金提存給中介,對方一直沒履行合同下的義務。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并無約定支付定金的情況,即使原告提交的證據中令頁提交了一份關于定金與剩余樓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該附件無法與《房屋買賣合同》聯系起來,且無原被告的簽名確認,更嚴重的是,該合同約定的時間是20xx年,而本案的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是在x年。

第四、附件上約定支付定金的時間是在1月5日,結合《房屋買賣合同》上簽訂的時間也是1月5日,也就是說簽訂合同當天是可以直接給定金的,但是對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義務。

第五、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同時我方并非違約方,違約金是在要補充對方的損失在產生的,現對方毫無損失,要求違約金過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辯意見請法庭考慮!

答辯人:

二0 年 月 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六

范文一:

答辯人因與原告周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就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訴與事實嚴重不符,雙方并沒有進行過合伙結算。

我確與原告于4月合伙做生意,原告稱他會制作生產機器等各種技術,且有兩筆17萬元和18萬元的資金,但是都在老家8、9月份才能拿上來,所以我們約定由原告出技術、我籌集資金,資金多屬借貸,陸續拿齊不超50萬,本金利息二分利,原告與我各負擔一半,賠掙雙方一家一半。但是自從合伙后,原告也沒出什么技術,我籌集的資金多數都是經過原告之手花出的,用于原告制作設備建廠房等。原告在合伙期間也多次向我借款(用于看病生活費等)累計借款金額共計:22067.00元,原告借完后逾期拒不歸還。合伙期間原告惡意燒毀廠內板材,禁止我生產經營并且把宿舍和電閘都鎖了起來造成廠子虧損嚴重。因經營不善,雙方經營虧損嚴重,這時原告提出想散伙,要求我給付原告15萬元!因雙方經營虧損,沒有盈利,并且依照雙方所簽的協議,原告理應給付我賠償,于是我就拒絕了原告的無理要求。其后原告就三天兩頭的到我家中鬧事,砸東西,威脅,恐嚇并多次毆打我及我的子女、限制我人身自由,為此我也曾多次報警,派出所出警后,以雙方屬于經濟糾紛為由不給處理,這導致原告更家變本加利。

09年3月7日,原告又再次來到我家中脅迫我給他打欠條,不按他說的寫就殺害我全家,(我們剛來扎區不到一年,原告深知我們本地沒什么親人和朋友)還說殺了我們這荒山野嶺的就算我們臭死在家里都不會有人知道,并掏出手機說他干兒子二東等混黑的社會的共計7人已經在來我家的半路上了,在此情況下,我無奈為保人身安全,在原告的口述下寫下35500元欠條,原告要求必須寫上是“分家錢”,并注明還款日期為“3月30日”,我說與他合伙做生意幾十萬的外借款到期了還沒有還呢。我唯一的一份現金貨款5770元也早在今年2月28日被搶走,進了周某的腰包,而今兒女被原告打傷我連500元的住院押金都交不起,只能在家養傷。我已經沒有能力拿出那么大一筆錢支付給他了,他說他知道我拿不出錢了,要不也不能找各種理由想和我散伙,并說不管我是偷也好,搶也好借也好,30號必須把錢給他備好,少一分都不行!原告說:“不給錢,30號咱就打!整死你!剁了你!不剁你我不姓周。”后來我到聯營派出所報了警,派出所說因為我們涉及到經濟糾紛還得上法院處理,由于還沒有到30號迫害事實沒有發生,但為保我家人安全所長明令禁止原告再上我家鬧事,并說明:誰再先上誰家就是誰的責任。并告訴我搜集證據。

二、原告要求返還的`1.5kw電機、鋸片開關等請求不合理。因在我與原告合伙期間,原告將我的3.0kw電機損毀,原告主動與我商量,用他1.5kw的電機頂賬,現在1.5kw電機實屬我所有。若周某返悔,可以賠償我,并把他1.5kw的電機取回。至于開關鋸片等物品原告早在3月7日讓我寫欠條之前就頂賬給付我了,況且在欠條上也沒有體現,在合伙協議上也沒有約定,該部分請求屬于無理請求,故該部分物品原告無權要求返回。

綜上所訴,我是在原告的脅迫下出具的欠條,雙方并未進行過合伙結算,該欠條并不是結算憑證,欠條應依法予以撤銷。原告要求返還物品的請求無理,請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請求:

1.請求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

2.反訴周某不履行合伙協議,請其履行協議,依法償還債務。

3.請求法院解除我和周某的合伙關系。

此致

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某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答辯人名稱:甲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2號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職務:xxxx

答辯人因乙運輸有限公司訴甲有限公司及其濟南分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七

住中山市沙溪鎮

答辯人:潘,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x大廈三樓

委托代理人:,廣東翔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答辯人就袁修能訴陳x、章非、潘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 答辯人潘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制衣廠”與陳x、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于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后,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 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三、 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后,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并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

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只能理解為第三方債權人混淆原告與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 扣除設備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20xx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xx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詳見費用分攤明細表)。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章非(化名)

x年九月十四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八

答辯人因與原告周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就訴訟請求及事實與理由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訴與事實嚴重不符,雙方并沒有進行過合伙結算。

我確與原告于4月合伙做生意,原告稱他會制作生產機器等各種技術,且有兩筆17萬元和18萬元的資金,但是都在老家8、9月份才能拿上來,所以我們約定由原告出技術、我籌集資金,資金多屬借貸,陸續拿齊不超50萬,本金利息二分利,原告與我各負擔一半,賠掙雙方一家一半。但是自從合伙后,原告也沒出什么技術,我籌集的資金多數都是經過原告之手花出的,用于原告制作設備建廠房等。原告在合伙期間也多次向我借款(用于看病生活費等)累計借款金額共計:22067.00元,原告借完后逾期拒不歸還。合伙期間原告惡意燒毀廠內板材,禁止我生產經營并且把宿舍和電閘都鎖了起來造成廠子虧損嚴重。因經營不善,雙方經營虧損嚴重,這時原告提出想散伙,要求我給付原告15萬元!因雙方經營虧損,沒有盈利,并且依照雙方所簽的協議,原告理應給付我賠償,于是我就拒絕了原告的無理要求。其后原告就三天兩頭的到我家中鬧事,砸東西,威脅,恐嚇并多次毆打我及我的'子女、限制我人身自由,為此我也曾多次報警,派出所出警后,以雙方屬于經濟糾紛為由不給處理,這導致原告更家變本加利。

3月7日,原告又再次來到我家中脅迫我給他打欠條,不按他說的寫就殺害我全家,(我們剛來扎區不到一年,原告深知我們本地沒什么親人和朋友)還說殺了我們這荒山野嶺的就算我們臭死在家里都不會有人知道,并掏出手機說他干兒子二東等混不良社會的共計7人已經在來我家的半路上了,在此情況下,我無奈為保人身安全,在原告的口述下寫下35500元欠條,原告要求必須寫上是“分家錢”,并注明還款日期為“3月30日”,我說與他合伙做生意幾十萬的外借款到期了還沒有還呢。我唯一的一份現金貨款5770元也早在今年2月28日被搶走,進了周某的腰包,而今兒女被原告打傷我連500元的住院押金都交不起,只能在家養傷。我已經沒有能力拿出那么大一筆錢支付給他了,他說他知道我拿不出錢了,要不也不能找各種理由想和我散伙,并說不管我是偷也好,搶也好借也好,30號必須把錢給他備好,少一分都不行!原告說:“不給錢,30號咱就打!整死你!剁了你!不剁你我不姓周。”后來我到聯營派出所報了警,派出所說因為我們涉及到經濟糾紛還得上法院處理,由于還沒有到30號迫害事實沒有發生,但為保我家人安全所長明令禁止原告再上我家鬧事,并說明:誰再先上誰家就是誰的責任。并告訴我搜集證據。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九

答辯人電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號4樓。法定代表人宋仕和,電話5866×1,郵編20xx*1。

被答辯人黃(化名),女,x年5月14日生,漢族,住上海路*40弄*7號202 室,電話58*3,郵編200**7。

答辯人收到()*民一(民)初字第346號案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法庭參考采信。

答辯請求: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黃美芊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答辯人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如下:

二、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簽訂勞動合同時是否具有欺詐行為?

四、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月24日”談話溝通,是否具備名譽侵權的4個構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實

被答辯人首次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為x年2月28日至x年2月27日,月工資800元;期滿后續簽的勞動合同期限是x年2月28日-20xx年2月27日,月工資940元,自x年4月1日起月工資提高到960元。

x年6月24日上午,答辯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辯人進行日常談話溝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潔要點,告知地毯清潔不到位可能產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沒有想到她經過一個中午考慮,于當天下午到公司辦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個月就不做了,答辯人管理主管提議,既然你主動辭職,可否多付你一個月零六天工資,工作就做到當天結束,被答辨人高興地表示同意,當即親筆簽名并親自提交了“離職申請單”。

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辯人帶領其家屬及不明身份人員多人前來答辯人辦公處所吵鬧,謾罵管理主管“比外面掃垃圾的還不如”,并威脅該主管“要鬧到讓你沒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擾正常秩序,答辯人勸告無效后撥打110報警,在警察到場后,答辯人出示被答辯人的“離職申請單”,熟料被答辯人及其親屬當場搶奪“離職申請單”,被警官勒令歸還,警方規勸被答辯人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不應干擾生產、工作秩序。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承認這個基本事實。

在勞動仲裁預備庭開庭的前一天,即x年8月7日晚上,答辯人無意中從12333獲悉,被答辯人于20xx年5月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x年1月5日再次查詢,其已經領取到x年1月份。由此證明被答辯人是已經退休,并領取養老保險待遇33個月的人員。勞動仲裁裁決書也查明了這個事實。

被答辯人屬于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特殊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滬勞保關發[20xx]24號)規定的特殊的勞動關系人員。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就是說,退休人員應聘,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雙方沒有特別約定,就不適用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規定,符合法定退休條件,已經辦妥退休手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被答辯人,已經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作為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即使答辯人終止這種特殊勞動關系,也就沒有義務為其辦理退工手續,不需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所以勞動仲裁裁決駁回了其仲裁請求。

被答辯人引用《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作為通過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請求加付賠償金的依據,是對法律條款的一個誤解,混淆了行政執法與勞動仲裁、提起訴訟的區別,該條規定也不適用這種特殊的勞動關系。退一步講,即使合格的勞動者主體,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主張賠償金之后也不應當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是被答辯人對法律條款的又一個誤解。

3、被答辯人應聘進入答辯人處,在填寫登記表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具有欺詐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被答辯人在應聘填寫入職登記表和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違反《勞動合同法》第8條關于“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基本情況的規定,故意隱瞞了已經領取社會保險金的事實,采取欺詐手法掩蓋了事實真相,使答辯人產生了誤解,未能識別出這個特殊的勞動關系,所簽勞動合同不是答辯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則,使勞動合同失去了合法性。有鑒于此,答辯人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五)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退一步講,即使完全適格的勞動者主體,只要他以欺詐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更何況本案不是答辯人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由于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自己選擇的離職。

如果答辯人知道其為退休人員,則因其已從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義務人轉變為受益人,用人單位也就無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理由一,被答辯人能寫會說,具有相應的文化程度,身體和精神是健康的,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簽名并提交“離職申請單”的行為及其后果是清楚的,對于脅迫是能夠識別的。被答辯人勞動仲裁申請書也承認是“申請人自己當場選擇離職,并當場在被申請人已準備好的離職申請單上簽名”。應當強調指出,是被答辯人“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的下午主動到公司”選擇的離職。

理由二,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被答辯人親筆填寫并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不是上午談話的當場,而是經過一個中午考慮后,下午主動到公司提出辭職,答辯人沒有以對其和她的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就工作問題進行溝通談話,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沒有侮辱和誹謗的事實發生,也就不存在“脅迫”和“要挾”的事實。

理由三,被答辯人自己經過考慮主動提出離職,答辯人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6天的工資作為道義補償,即被答辯人6月24日下午離職停止上班,答辯人卻發了全月工資,還另外多支付了一個月工資960元,兩月合計發了1920元,被答辯人沒有否認這個事實,請問世上有這樣的自愿破財和溫馨儒雅的“要挾”和“脅迫”嗎?勞動仲裁裁決否定了“脅迫”的說法。

被答辯人在起訴狀中竟然在要求支付補償金的同時,還要求支付月工資8倍的賠償金7520元,這顯然是對法律的又一個誤解。退一步講,即使被答辯人屬于適格的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因屬于自己申請離職,無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還是《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都沒有應當支付補償金、賠償金的規定,當事人也沒有這樣的約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依據我國企業法律法規規定,企業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獨立經濟實體,擁有自主經營權,包括經營決策權、人事管理權等,即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勞動者應當服從企業管理。答辯人同被答辯人進行談話溝通,提醒她好好工作,屬于企業行使自主管理權,并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斜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誹謗,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存在用下流、骯臟語言辱罵、嘲諷,公然損害被答辯人人格、名譽的行為;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被答辯人名譽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主觀上沒有過錯。總之,答辯人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也就不存在賠禮道歉和賠償精神損失1萬元的問題,請求依法駁回其請求。

7、被答辯人主張因訴訟造成的損失4000元,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亦請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已經退休,并已經領取養老金33個月,失去了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屬于一種特殊的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既沒有法律規定,雙方也沒有約定;被答辯人親自簽名并親自提交“離職申請單”而辭職不存在答辯人要挾和脅迫,依據法律規定就沒有經濟賠償和賠償金,而且答辯人已經額外支付了一個月零六天的道義補償。答辯人同被答辯人的“6.24”談話溝通,不具備侵犯名譽權的4個構成要件,沒有給被答辯人造成精神損害。所謂因訴訟造成的損失,既沒有事實根據,又沒有法律依據。據此,答辯人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1月31日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十

地址: 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日前答辯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貴會已予以立案受理。現被答辯人向貴會提出對仲裁協議效力及仲裁管轄異議,對此,答辯人特作如下答辯:

一、在雙方簽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條中約定:“如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雖然該約定上海市仲裁委員會與上海仲裁委員會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夠確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員會。

二、盡管上海市的區域內有二家仲裁機構,但是屬于上海市的仲裁機構僅此一家,另一仲裁機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顧名思義不屬上海市,他只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派出機構,不屬上海市。

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因此,雖然雙方約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員會,名稱不夠準確,但無可爭議就是上海仲裁委員會,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該仲裁協議有效,上海仲裁委員會具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會申請仲裁,貴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于法相悖,懇請貴委依法作出決定予以駁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十一

答辯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住所: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被答辯人所稱與答辯人在xx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沒有事實依據。(可從兩方面來說,一是,從w處網上記錄信息得知,是從xx年4月1日才正是開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稱的xx年4月7日;二是,據仲裁申請書中,所述,其xx年所簽合同與07年所簽合同都已經遺失,是否可以據此認為其與公司之間這兩年內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被答辯人要求經濟補償金5400元無法律依據。其打架行為已嚴重違反我公司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6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其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無法律依據。其一,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向其支付無任何法律依據。其二,領取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需要具備一定條件才可以,而被答辯人的條件尚不具備領取資格。

四、被答辯人要求公司支付養老保險金與失業保險金數額無事實根據,根據湖北省社保部門的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的比例是20%,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為2%,如果從xx年4月1日開始起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9090元,繳納失業保險金為909元;如果從08年1月1日開始算,答辯人應繳納養老保險金為5490元,失業保險金為549元。

五、被答辯人要求我方支付遲延賠償金5000元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合同糾紛答辯狀應該篇十二

答辯人:××廠,住所地:××鎮××經濟開發工業區,電話:××

被答辯人:××市××經營部,地址:××市××鎮××鋪,負責人:××,電話:××

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與法律,現答辯如下:

一、在送貨單上收貨簽章的并非答辯人,答辯人沒有與被答辯人發生買賣關系,因而答辯人無需支付其貨款。

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在送貨單上“收貨人簽名”一欄上簽名分別是“××”、“××”“××”等人,經查,答辯人公司內并無與其同名的員工;而且在“公司蓋章”一欄上蓋的是一枚方形的“××廠收貨章”,而答辯人公司的收貨章一直都是圓形的,答辯人從未啟用過方形的收貨章,因此答辯人并沒有收到過被答辯人的貨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貨款。

二、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被答辯人并不完全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且其起訴的數額有錯誤。

(一)被答辯人提供的送貨單有很大一部分(共計106717.1元)并非歸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業,經查詢“××有限公司”的主體并不存在,故該部分貨物的權利義務的承擔主體應該是在送貨單上簽名的實際送貨人而非被答辯人。被答辯人并非該部分交易的雙方當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辯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該部分送貨單起訴答辯人的權利,答辯人不需要向被答辯人支付該部分貨款。

(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顯示,被答辯人送貨單上的重量與答辯人實際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別的(雙方在送貨單上對實際收到貨物進行了標注),因此計算貨物的金額應該以答辯人實際收到的貨物的重量來計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送貨重量,所以被答辯人主張的數額是錯誤的。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貨單,而是熱處理單據(數額共計8344.8元),這部分單據是因為答辯人將鋼材送到被答辯人處進行加工而產生的,屬于加工承攬的關系,并非買賣合同關系,被答辯人在買賣合同案件中請求答辯人支付加工承攬的費用于法無據,答辯人無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該部分費用。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請求的總金額218103元,應當減去屬于“××有限公司”的送貨單貨款106717.1元,還應減去熱處理的加工費用8344.8元及實際送貨的差額,答辯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貨款95857.98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與被答辯人發生過交易。退一步講,即使雙方發生過交易,根據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顯示,有一部分貨物不屬于被答辯人的,而且還有一部分是屬于加工承攬關系,依法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除去以上兩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審理的范圍。望貴院查明事實,依法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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