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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員崗位職責篇一
評聘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十六大及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識或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為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中作出積極貢獻,都是黨和國家需要的人才的科學人才觀。加強我州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和規范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運行機制和運作程序,根據全省人才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州各企、事業單位中,在國家批準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范圍內,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專業技術人員評聘管理工作,堅持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不拘一格選人才,建立系統的、動態的科學評價體系,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價環境,鼓勵人人都作貢獻,增強人才存在于人民群眾之中,人人都可以成才,以人為本的人才意識。
第四條
各級政府人事(職改)部門是實施本辦法的業務主管部門。各行業主管部門在政府人事(職改)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評審活動。企、事業單位
-110、負責對州直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年度履職考核、聘期內的綜合履職考核、繼續教育等工作的督促、檢查。
11、負責對全國會計、統計、審計、經濟、衛生等系列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各縣(市)政府人事(職改)部門是本縣(市)轄區內專業技術人員和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其職責是:
1、負責對本縣(市)所屬各系列主管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2、負責本縣(市)初級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審批和管理。 3、制定本縣(市)初級評審委員會年度評審活動計劃。4、負責對本縣(市)申報初級職務人員的資格審查和評審結果的審批。
5、負責對本縣(市)申報高、中級技術職務人員的資格審查。
6、負責為本縣(市)在州內委托評審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開具《評審委托函》。
7、負責對本縣(市)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的發放。 8、負責對所屬部門(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聘任、年度履職考核、聘期內綜合履職考核、繼續教育等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三章
資格評審
-35、履現職期間內近兩年的《專業技術人員履職考核表》和近期的《專業技術人員綜合履職考核表》;
6、職稱外語考試合格證和計算機應用考試(或培訓)合格證;
7、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8、所獲獎項獎狀及證書、發表的論文等。
第十二條
單位推薦評審人選時,必須堅持評聘分開的原則,嚴格按照申報條件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評審表》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破格推薦表》所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對申報人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核。在簽署明確推薦意見后,上報系列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或系列主管部門)收到單位推薦材料后,應嚴格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薦評審表》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破格推薦表》的要求對申報(推薦)人員的業績貢獻、政治思想和其他申報材料進行認真初審,審查通過后,填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議、評審名冊》,連同其他評審材料在評審會議召開前的15天送達相應政府人事(職改)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
政府人事(職改)部門對申報(推薦)材料進行審查后,簽署明確推薦意見,提交相應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或推薦。對不符合申報條件和程序、不具備評審條件、手續不完備,或有關材料不齊全、超越評審權限評審的,不予提交
-5家評委庫。評委因退休、工作調動等原因減少的,由評審委員會承辦單位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備案,并給予退出專家評委庫。
第五章
任職資格的確認
第十九條
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渠道獲得:
1、經各級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由政府人事(職改)部門簽發任職資格通知和頒發資格證書的人員。
2、經濟、會計、統計、審計、衛生等已在全國開設統一考試的系列,經考試合格取得由國家頒發的資格證書的人員。
3、專業對口的國民教育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并已正式辦理轉正定級手續的人員。
第二十條
由省外(含中央駐滇單位、部隊轉業)調入我州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經半年以上試用,考核合格后,填寫《專業技術人員調動工作專業技術資格確認表》,報同級政府人事(職改)部門重新確認后,方可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二十一條
由省內其他地區調入我州或州內調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職稱)不須重新確認,經半年以上試用,考核合格后,即可按有關規定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二條
變更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系列時,非相同、相近系列(專業)變更的,須填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推
-72、由中學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變更為同專業的中專、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
3、由中專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系列變更為同專業的高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系列的;
第二十六條
變更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后,在原專業技術職務系列崗位上的履職時間可以與變更后的專業技術職務履職時間合并,連續計算履職年限。
第六章
職務聘任
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實行崗位總量控制與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各單位應在政府編制部門下達的編制數額內,按照人事(職改)部門下達的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科學合理設置專業技術崗位,按照評聘分開的原則,對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公開競爭擇優聘用。
第二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由所在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聘任。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聘任。
第二十九條
受聘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具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審或考試取得的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91、聘任單位不能履行聘約的;
2、本人在工作、生活中發生特殊困難,不能繼續履行聘約的;
3、聘任崗位職務確系用非所學、不能發揮本人專長的; 4、因工作單位變動,不能繼續履行聘約的; 5、按國家規定考入大中專院校、應征入伍的。
第三十四條
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解除聘約或提出辭聘:
1、受聘人員尚未完成聘約規定任務的;
2、掌握有所在單位重要技術資料、圖紙而沒有交接清楚的; 3、因各種原因正在接受紀律審查,而未作出結論的。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受聘人員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約的,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解除。對承擔重要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如提前解除聘約,會給單位帶來技術項目的終止、產生知識產權糾紛、技術失密及可能產生其它損失的,不能提前解除聘約或辭聘。
第三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聘任期滿后需續聘的,必須重新簽訂聘約,填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書》中的續聘內容。
第三十七條
跨系列或變更專業調動或轉任的,不得按原取得的任職資格套轉聘任,應在試用考察的基礎上,按新的職務系列標準,參加評審取得任職資格后,再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1度履職考核表》的要求進行。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主要考核專業技術人員在聘期內履行聘約的情況,包括履行崗位職責、完成任務、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繼續教育等內容。不同層次、不同專業和不同職務的人員應有不同的要求。具體考核內容和量化指標,由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分專業、分層次制定。
第四十五條
履職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皟炐恪钡却伪壤坏贸^15%。對評為“優秀”、“不合格”等次的,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人事(職改)部門審核或備案。履職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則確定:
1、德、能、勤、績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約,工作成績優異、有重大科研成果或工作業績突出的定為“優秀”。
2、德、能、勤、績表現較好,能履行聘約,有較好工作成績的,定為“合格”。
3、德、能、勤、績一般,基本能履行聘約,工作成績一般的,定為“基本合格”。
4、德、能、勤、績較差,不能履行聘約,責任心不強,工作有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定為“不合格”。
第四十六條
考核結果的使用:
1、考核定為“優秀”等次的,可優先推薦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2、考核定為“合格”等次的,具備申報晉升或續聘專業技
-13單位必須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報相應政府人事(職改)部門備案,以便監督實施。
第五十一條
繼續教育的內容應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結合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結構,以及本專業、本崗位工作的需要確定。繼續教育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講求實效的原則,根據不同學習對象、不同學習條件、不同學習內容,采取培訓班、研修班、學術交流、考察學習、函授、送培、老專家“傳、幫、帶”,以及有組織、有考核的自學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五十二條
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凡接受繼續教育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憑培訓合格證、學時成績證明等,到相應政府人事(職改)部門進行登記,作為晉升、聘任、續聘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三條
申報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平均每年參加繼續教育的學時不少于 56學時,申報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不少于40學時。
第五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職期間接受培訓的情況列入年度履職考核的重要內容。凡在聘期內未完成規定學時的,不得辦理續聘手續和申報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
第五十五條
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計制度。年終各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須認真填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登記匯總表》,并報相應的政府人事(職改)部門備案。
專業技術職務管理員崗位職責篇二
車輛技術管理員崗位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車輛技術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2)參與制定有關車輛技術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3)組織車輛技術等級核定,核發分類定級證書;
(4)負責組織車輛技術的日常監督檢查,做好車輛技術管理的統計及機務報表上報工作;
(5)負責管理車輛維修計量標準和維修配件技術質量,建立健全車輛技術檔案;
(6)組織交流和推廣車輛技術管理的先進經驗和現代化管理方法;(7)負責車輛技術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車輛技術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行為,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當場作出處理決定;對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負責立案和調查取證,提出處理意見;
(8)參與聽證、行政復議及應訴;(9)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