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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補貼發放辦法最新篇一
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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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屬各單位:
經公司會議研究決定,擬從2017年取暖期起,參照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駐并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冬季取暖補貼標準的通知》(晉人社廳發[2017]173號)文件精神,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就有關冬季取暖補貼標準具體實施辦法規定如下:
一、享受補貼的人員范圍
(一)公司在編在職職工。
(二)公司離退休人員。
二、補貼的總體原則 (一)在職人員按所任職務(或技術等級)補貼;本單位離退休人員按離退休時所任職務(或技術等級)補貼。
(二)無論有無住房均按標準面積給予補貼,超出標準面積部分一律自負。
(三)以家庭為單位發放補貼,一個家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成員在公司的,以級別(職稱)高的一人為準,不重復發放。
(四)長期脫崗人員不享受公司取暖補貼。
三、補貼的計算辦法
(一)標準居住面積核定。根據《山西省住房分配貨幣化實施意見》(晉政發[2000]13號文件印發)規定的各類人員住房補貼建筑面
積標準為基礎,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經公司領導班子會議討論,依此確定每名職工按行政級別或職稱應享受的標準面積(建筑面積)。
(二)行政級別和職稱認定。在職人員的行政級別以集團公司、公司人力資源部的任命文件為準;職稱以國家承認、人力資源部認定的任職資格為準。離退休的行政人員按離退休后享受的`行政級別確定,離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人員按離退休前的職務或職稱確定。此項認定工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具體名單經公司領導審批后,抄送財務部作為計算職工住宅取暖費補貼的依據。
此項認定工作每年調整一次。
(三)補貼比例確定。補貼比例擬按80%核定,其余20%由個人負擔。
綜合以上因素,我公司職工住宅取暖費補貼的分類標準如下表所示:
如太原市取暖收費標準發生變化,則公司的補貼金額相應調整。
四、補貼的發放程序及方式
(一)單職工住宅取暖費補貼情況的調查與確認。按照職工住宅取暖費“以家庭為單位發放補貼,一個家庭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成員在公司的,以級別(職稱)高的一人為準,不重復發放”的原則,凡是我公司的單職工(即在編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在領取取暖費補貼前,必須出具其家庭成員未在其所在單位享受取暖費補貼的證明。該證明經公司審核并報經公司領導審批后,上述職工方可領取取暖費補貼。
此證明只在當年的取暖期內有效。凡是未按規定時間出具上述證明的職工,不予發放職工住宅取暖費補貼。
凡是出具虛假證明、重復領取職工住宅取暖費補貼者,經查證核實后立即從其工資中全額扣回已發放的取暖費補貼,并在全公司通報批評。
(二)補貼發放的時間界限。享受職工住宅取暖費補貼的人員以當年9月份統發工資在冊人員為準,10月份以后新增人員以及提職、晉升職稱的不予補發。
(三)補貼的發放方式。每年依據當年9月份統發工資的人事信息并結合公司審查結果核定補貼,10月份一次性打入職工的工資卡中或以現金形式發放。
(四)補貼期按照太原市規定執行,為期五個月。
五、其他事項
1、執行見習期、初期、學徒期、熟練期、試用期工資待遇未確定職務或技術等級的人員,按上述期滿后擬確定的職務或技術等級對應的標準執行。
2、兼任專業技術和管理職務的人員,可以執行兩種職務中較高的補貼標準。
3、工作人員或離退休人員去世后,公司可為其無固定工作配偶按其生前職務或技術等級發放取暖補貼。
4、發放取暖補貼后,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費全部由個人自行繳納,單位不再報銷個人取暖費。
5、職工住房無論是在太原市還是外地,均執行上述標準。
6、以往關于冬季取暖或烤火費的所有文件即行廢止。
取暖補貼發放辦法 [篇2]
公司為提高員工福利待遇,規范各分公司員工冬季采暖費用的補貼標準,經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一、享受補貼的人員范圍:
(一)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二)公司委托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的員工。
二、補貼原則:
(一)公司員工無論有無住房一律暫按60平米面積給予報銷,超出面積部分一律自行負擔。
(二)采暖費每平米報銷金額以所在地取暖公司取暖費收取單價為計算標準。
(三)報銷以員工在本公司工齡年限的長短來確定采暖費的報銷比例,報銷比例標準見下表:
三、補貼發放形式:
公司員工取暖費補貼一律采取報銷形式,于每年12月份通過采暖費發票給予報銷。
四、員工冬季采暖費補貼列入各分公司經營成本。
五、本辦法暫執行一年,今后將按照公司員工等級重新制定采暖費報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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