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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試科目 政法干警考試考哪幾門篇一
1、屬地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以地域為標準,主張凡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均適用本國刑法。
2、屬人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以人的國籍為標準,主張凡是本國公民,無論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領域外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非本國公民犯罪,均不適用本國刑法。
3、保護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以侵害的對象否本國國家或公民的利益為標準,主張凡是侵害本國國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無論犯罪發生在本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也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均適用本國刑法。
4、普遍管轄原則。該原則的含義是以保護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為標準,主張凡是侵害了為國際公約,條約規定所維護的各國共同利益的,無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發生在本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均適用本國刑法。
上述各種原則都有其合理性,但具體適用起來也暴露出一定的片面性。因此,近現代各國刑法,單純采取上述某一原則的愈來愈少。而多是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其他原則的做法。我國刑法關于空間效力的規定,就是采用以屬地原則為主,以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管轄原則為補充的一種原則,吸取各原則的合理之點,避免各原則的不足之處。
(二)我國刑法對地的效力
我國刑法對地的效力體現在刑法第6條、第10條、第11條的規定之中,即我國刑法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以及在我國領域外如何適用。
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這是我國刑法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規定。
對法律有特別規定的理解。刑法第6條所說的特別規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刑法第11條規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2)刑法第90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3)關于港澳臺地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適應“一國兩制”的要求,我國刑法不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適用。臺灣和祖國大陸的統一問題,也采用“一國兩制”的方針。
(三)我國刑法對人的效力
我國刑法對人的效力的規定同刑法對地的效力的規定緊密聯系在一起,下面分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適用問題分述如下: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適用。
(1)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根據刑法第6條規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都適用本刑法。
(2)在我國領域外的適用。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2、對外國人的適用。
(1)在我國領域內的適用。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除刑法第11條規定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其他外國人犯罪的一律適用我國刑法。
(2)在我國領域外的適用。刑法第8條規定了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的刑法適用,即“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四)我國刑法關于普遍管轄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這是我國刑法關于普遍管轄的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凡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無論犯罪人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犯罪的行為或結果發生在什么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我國在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凡是不引渡給有關國家的,都適用我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