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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百科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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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百科實用
時間:2023-07-20 14:04:40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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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百科篇一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資質證書。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接物業服務業務。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全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崗位證書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一)物業服務項目及其內容、服務標準;

(二)物業服務費用的標準、收取辦法及計費方式;

(三)雙方權利義務;

(四)違約責任;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爭議及糾紛的解決辦法。

物業服務項目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養護管理、車輛停放管理等。具體項目和服務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應當參照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副本報所在地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對業主有關物業服務的投訴,應當及時處理,接受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設置警示標識,制定和采取具體防范措施,同時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有關部門的安全防范指導,建立安全防范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提高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能力,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安全事故時,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和調查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物業有關資料,保證房屋及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資料齊全。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無正當理由不得單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一方依法或者依據合同約定要求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對方及物業所在地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2個月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聘用事項。業主大會決定繼續聘用的,應當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不繼續聘用的,應當依法重新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訂以及依法解除或者依據合同約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退出該物業管理區域。在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之前,應當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業主委員會或者新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管理所需資料、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及其收支賬目和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委員會與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成立移交小組,負責處理相關債權債務和物業管理資料移交等事務。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未結清債權債務為由拒絕移交或者退出。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區域與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相對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聽取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政府指導價的價格水平,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情況,按照規定的定價權限和程序適時調整。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等有關事項。

第三十九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四十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 業主出租物業的,應當在物業租賃合同中,對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作出約定,并在合同簽訂后10日內,將物業承租人、出租期限及物業服務費用的交納等約定事項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結算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也可以由物業產權交易雙方對物業服務費用的結算交納作出明確約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由物業使用人結算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四十二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矛盾和爭議的,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反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進行調解。

縣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投訴制度,對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或者處理結果及時回復投訴人;屬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四十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占、損壞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

(四)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

(五)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六)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拋擲雜物;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違章搭建、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違反規定從事妨礙業主正常生活的經營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四條 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或者占用業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費、管理和費用的使用辦法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第四十五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未按期移交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的,由縣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因財物毀壞、滅失而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服務業務的,由縣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并由建設單位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權、徇私、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27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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