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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范性文件自查報告優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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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規范性文件自查報告優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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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級匯報工作,其表達方式以敘述、說明為主,在語言運用上要突出陳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顯示內容的真實和材料的客觀。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報告文章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規范性文件自查報告篇一

今年年底,我國要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成。在這個法律體系當中,囊括了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就是說,規范性文件在這個體系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關于到底什么規范性文件的問題,其實從廣義角度來說的話,我們國家有關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以及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文件都可以被稱作規范性文件,因為它們有一個共同的特征,也就是“規范性”,都是用來規范管理相對人行為的,其實同時,它對我們有關機關本身的行為也同樣起著規范的作用。

平時我們所說的規范性文件,也就是今天我們所說的規范性文件,是從狹義的角度來說的,也就是說,它是由行政機關發布的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文件。雖然說,我們這里所說的規范性文件不在立法范疇,但它是一種準立法行為。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憲法賦予行政機關的一項工作職責。在實踐中,各級政府、各部門出臺的規范性文件數量也相當多,內容涉及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在各行政機關的日常管理中被大量的使用。所以,它在我們的日常管理中也算是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由于規范性文件它是一個抽象的行政行為,它跟我們平時的行政執法這樣的具體行政行為不一樣,執法行為針對的是具體的人,具體的事,是一次性行為,它的影響面相對比較小;而規范性文件,它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而且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相比之下,它的影響面要大很多。可以說,一件好的規范性文件,可以造福一方,一件不好的規范性文件,可能會禍害一片,因此,我們在制定規范性文件過程中把好質量關實在是非常的重要。

一、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以及其中需要注意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在1996年制定了《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暫行規定》,這是我市建市以來制定的第一部成型的,專門規范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文件。2007年,市政府對這個《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作了重新發布,重新發布后的這個文件,從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原則、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等方面對文件的制定程序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當中,承擔著政府規范性文件審查和備案的職責,在我們平時審查和備案過程中,發現了很多問題,值得研究,也值得注意。

(一)規范性文件制定原則

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原則是,在規范性文件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規定。也就是說,我們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上位法”規定,影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幾個事項不得設定:1行政處罰,2行政許可,3行政收費,4行政強制,5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事項。

(二)立項

按照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第二章的規定,市政府各部門或各縣(市、區)政府認為需要由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 須在每年的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按程序向市政府法制機構申請立項。市政府法制機構對各單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立項申請進行匯總和研究論證,并擬訂下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報市政府審定。未列入年度制定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制定,有關單位認為急需制定的,須向市政府法制機構提出申請,經市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論證后,報市政府審定。

也就是說,各部門、各縣(市、區)政府在下一年度,有以市政府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的需求的,要在本年度年底前向市政府法制辦提出制定計劃,經法制辦審核,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沒報計劃的,下一年度原則上市政府不予考慮,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能夠證明急需制定。

(三)起草

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的,極個別的,內容涉及幾個工作部門職能的重要的規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或主要部門牽頭,組成專門小組來負責起草,但一般都是由市政府工作部門負責起草的。在起草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要做好調研論證。一個制度制定后要使用比較長的時間,這個文件是不是必要,是不是切合實際,中間的制度怎么設計,對于重點、難點、敏感性問題的處理是否適當,文件主要內容是否能經得起實踐的檢驗,等等,都需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在起草一個文件之前是不是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了,是不是聽取各方意見了,它不光是程序問題,有時候還是態度問題,尤其是涉及重大問題的文件的時候。

第二,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應該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凡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規范性文件的內容里面一般要對制定目的、制定依據、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具體規范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三,起草規范性文件,應對內容相近的現行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意思是說,原來就有一個文件,現在起草的這個文件是對原來那個文件的替換,那應該在新起草的這個文件最后面注明“市政府于某年某月某日以某文號發布的某某某文件同時廢止”。

第四,關于規范性文件名稱的問題。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可以稱辦法、規定、決定、意見、通知等,但不能稱“條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省級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叫“條例”,但規范性文件不行。

第五,起草規范性文件的同時,應撰寫起草說明(重要)。起草說明的內容應包括:該文件起草的背景、必要性和目的、起草的法律法規依據、想要明確和解決的主要問題、起草經過、調研和征求意見情況、對有爭議問題的協調情況、主要條款的解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就像一個產品的使用說明書一樣,可以幫助有關人員及時了解文件起草背景和制定目的,理解主要內容,發現問題和不足,便于提出好的意見和建議,或者推動有關方面及時作出決策。因此,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對于提高規范性文件通過的效率,提高規范性文件的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四)審查

《河南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明確提出規范性文件在發布之前必須要經法制機構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的,不得發布施行。審查文件,主要是從這么幾個方面:

第一,合法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要就是為了使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本地得到具體執行和實施,所以它不僅不能同國家的有關法律政策相抵觸,而且還必須與它們相統一。需要說明的是,要求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相統一,并不是要求和上級規定一一對應,照搬照抄。也不能片面站在部門角度,對法律、法規、規章各取所需、斷章取義,形成加工國家法律的不正常現象。我們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從具體辦事程序等方面作一些適當的細化和明確還是可以的。

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合法,這是基礎,關于它的合法性,我們需要把握好這么幾點:

一是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處罰。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處罰,而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這里所說的不得“設定”,它不但包括不能自己“創設”新的行政處罰,也包括不能“改變”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標準”,這一點我們一定要把握好。在平時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當中,違法設定行政處罰的例子很多,比如說,我國《兵役法》罰則中有一條,大概意思是對退役士兵不安臵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這里問題就來了,兵役法規定只是說到“可以罰款”,對按什么來罰,罰的幅度是多少沒有規定,實際上這個規定是沒有可操作性的,但假如我們在規范性文件中將它變得可操作,那是違反行政處罰法的,是不可以的。

我們自己不能設立行政處罰,對不該罰或者沒有權力罰的,我們罰了,那是違法的。但是,同時,對該罰的,我們不去處罰,那也是違反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的。有時候,有很多法律規定說違反什么什么行為的,“可以”處以多少多少錢罰款,我們在引用這樣的條款的時候不能把“可以”這兩個字取了,有“可以”這兩個字和沒有這兩個字是不同的概念,一個是視情況可以罰,也可以不罰,一個是沒有選擇的余地,必須要罰。另外,我們還得注意的是,我們制定的文件中也不能出現“從重處罰”、“依法予以上限處罰”“依法予以下限處罰”這樣的實體性規定。行政處罰里面規定一個罰款的幅度,那是法律對行政執法機關賦予的自由裁量權,我們不能以一紙文件讓它變了味。

曾經我們在審查文件過程中有單位提出過,說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經常發現被管理人的某些行為是違法的,不合適的,國家法律雖然沒有規定本單位可以處罰,但該單位不管沒人管,不處罰又制止不了,不能聽之任之。在這里我們需要明確一點,我國對行政機關的職責有一個基本的原則,也就是職權法定,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既然國家沒有規定你可以罰,那你就不能罰,你罰了,你就違法了,以違法行為制止違法行為顯然是不合適的。

另外,從規范性文件制定技術方面來講,我們建議文件中盡量不要規定罰則,因為我們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權力。即使在文件中規定了,也只能是引用法律、法規、規章的原話,沒多大必要。再說了,我們就是去執法的時候,下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引用的處罰依據也肯定都是法律、法規、規章,而不會是規范性文件。

二是不得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通俗的講,就是允許某人做某事,我們以前都叫行政審批,基本就是這個意思,不過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在范圍上還是有些區別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這是《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這里的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和不得設定行政處罰類似,也就是說,規范性文件不但不能“創設”新的行政許可“項目”,也不能“增加”行政許可的“條件或環節”。能設定行政許可的只有法律和法規,規章都基本沒有,只有省政府規章可以設定為期一年的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可見,國家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要求是相當嚴格的。也就是說,這個事項國家法律、法規讓你批,那你就可以批,沒說讓你批的,你就不能批,同時,經你批準需要什么條件這也都是法定的,是不能隨便更改的。

三是不得違法設定行政收費。我們國家現在還沒有一部規范行政收費的法律,《行政收費法》已經醞釀了好多年了,到目前還沒有出臺。但是雖然沒有法律來規范行政收費行為,但國務院有規定。根據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三條,可以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最低層級的機關為省政府文件、省級財政和物價部門聯合下發的文件。地市級政府及其以下是沒有權力設定行政收費的。這里面,我們不但不能“設定”行政收費“項目”、也不能“增設”收費“范圍”,或者擅自“增加”收費“標準”。

四是不得違法設定行政強制。在規范性文件中隨意設定行政強制的現象比起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要少一些。行政強制的措施比如有行政強制戒嚴、強制戒毒、強制查封、扣押、凍結、強制銷毀、強制劃撥、強制扣繳等等,這些在規范性文件中也是不能自己創設性地設立的。我國的《行政強制法》可能很快就頒布了,這又將是一部規范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

在合法性方面除以上幾點需要把握外,我們在平時的規范性文件審查過程中還存在著其他一些問題,需要注意,主要有:

1、如政府越權規定減免所得稅和土地出讓金等,這在招商引資文件中很普遍,但這是不可以的。

2、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比如曾經有個地方出臺的一個政府規范性文件要求外來務工人員必須接受當地有關部門的培訓,領取培訓合格證后方能在當地務工,否則,對當事人和用人單位實施處罰。這與中央和國務院關于減輕外來務工人員的負擔的相關精神是相違背的。

3、違反市場經濟原則。比如含有“掛牌保護”內容和地方保護、行業保護以及超國民待遇的內容,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咱們國家2008年施行的《反壟斷法》專章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作了明確規定。

4、關于“解釋權”的問題。政府制定的文件規定“由部門負責解釋”,部門制定的文件規定“由科室負責解釋”,這和“誰制定、誰解釋”的法律精神是相違背的。關于解釋權的問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三和三十六條有比較明確的規定,這個規定對規范性文件也是適用的。

第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上面說的是我們制定文件時要把握合法性,在把握合法性的同時,還得把握必要性和可行性。

發布文件就是為了落實的,這個文件是不是有必要發,是不是切實可行,它的發布能不能因地制宜地得到實施,解決實際問題,都是值得考慮的,因此,必要性和可行性也顯得很重要。一個脫離了實際情況的規范性文件,是沒有可操作性的,因此,在制定文件的過程中在考慮合法因素的同時,還得考慮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把好技術關和語言關

這就要求我們制定的文件要主題明確、結構嚴謹、邏輯合理、語言規范、表述準確,我們起草文件時要注意盡量使用“法言法語”,這就對起草人員的業務素質、法律素質、文字功底和責任心都有一定的要求。需要強調的是,在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程序中,有時候有些單位今天把文件送到法制辦了,明天就想要,上午送來了,下午就想要,對于有些比較簡單的文件,涉及法律問題不多的,沒問題,我們很快就能出意見,甚至當時就能出意見。但是對于有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的,我們在審查過程中還必須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社會和有關單位征求意見,其中涉及重大事項的,還要召開聽證會、論證會,或者上報市政府協調等,中間會需要一些時間,這個需要有些部門的理解和配合。

另外,我們平時在文件制定過程中發現還有一些問題很值得關注,比如“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等“權力尋租”的情況還是經常出現,還有,利用規范性文件解決機構問題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都非常值得深思。

(五)決定、公布

在文件審查完后,報到市政府,市政府經有關會議審議、有關領導簽署,就可以發布了。發布之后會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現在市政府公布規范性文件的方式一般是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報。

在平時審查文件過程中,我們都比較嚴格,法制機構本身就是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我們必須得保證經我們審查的政府發出去的文件是合法的、可行的,是嚴肅的、規范的。有些時候有些同志不理解,說你們搞得也太嚴了,你們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那我們還干不干了,我們說這不是“我們”說不行,是“法律”說不行,我們必須要為政府負責,其實同時也是為各有關單位負責,我們的工作性質也決定了我們必須嚴格把關任何一件規范性文件。

現在關于文件的監督機制也越來越嚴格了,國務院和省政府都明確要求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在規定期限內要報送省政府備案,接受監督審查。國家從2007年7月1日施行的《監督法》,其中專章規定人大對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監督,這還是一個法定監督。所以,市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并不是一發布就完了,還必須要報送省政府和市人大接受備案審查,審查沒通過的,是不能使用的。

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及其應該注意的有關事項

按照規定,不光市政府的文件要報省政府和市人大備案。各縣(市、區)政府、鄉鎮政府的文件也要報送上級政府備案、市縣政府各部門的文件也得報送本級政府備案,接受審查監督。市政府的文件給省政府和市人大備案,各縣(市、區)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向市政府報備的文件的具體審查工作在市政府法制辦。

我們在備案審查中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和規范性文件發布前的審查基本相通):1是否超越法定權限;2是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政策規定;3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4文件是否適當;5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關于報備的程序方面,《河南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對報備的范圍、報備的時間、需要報備的材料等方面都有比較明確的要求。關于報備的范圍:凡是直接或間接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文件都視為規范性文件,都要報送。不需要報備的有:

1、原文轉發的上級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文件。但在轉發的同時又作出具體規定的除外;

2、單位內部文件;

3、平行文,比如向沒有隸屬關系的機關發布的函;

4、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就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發布的通報、通知、批復、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復議決定等;

5、上行文,也就是對上級機關的請示報告;

6、會議通知;

7、領導講話和不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會議紀要;

8、人事任免決定。

關于報備的時間。國務院2008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要求自文件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河南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辦法》中也有明確規定。由于省里的備案辦法比國務院的決定發布的早一年,在時間要求上不太一致,我們盡量按國務院的要求來報,也就是按15日來報。

需要報備的材料:

1、備案報告1份(格式市政府以前發過,各單位都有);

2、正式文件一式3份;

3、起草說明一式1份;

4、法律法規政策依據一式1份;

5、電子文本。

關于備案文件的合法率、報備率、按時率都屬于市政府依法行政目標考核的范圍,應引起各單位重視。

規范性文件自查報告篇二

一、規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規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規范性文件。行政管理工作中針對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發布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可反復適用的行政公文。

(二)規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時具備下列五個特征:

1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和部門管理的機構。以下合稱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制定主體)制定;

2調整對象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

3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

4具有普遍約束力;

5可以反復適用。

指在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被管理地位的組織和個人,行政管理相對人。即行政機關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對方當事人。

(三)規范性文件的名稱。

令”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決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屬于規范性文件。

1轉發上級文件。但未提出具體貫徹實施意見的文件;或者轉發文件雖提出具體貫徹實施意見,該實施意見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利與義務;

2內部工作制度和內部辦事流程;

3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文件;

4請示、報告、函;

5項目批復、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理決定;

6其他不具備上述規范性文件五個特征的文件。

二、清理文件的時間范圍

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規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規”各鄉鎮(辦、場)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

清理的原則和標準

(一)下列情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廢止或宣布失效。

1、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廢止部分法律的規定》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和決議、決定的決定》規定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廢止。

2、明顯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違法規定市場準入條件、向企業收費攤派、加重企業負擔的違法設定地區封鎖、行業壟斷、超國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工作任務已完成、調整對象已消失、管理方式已改變或有效期已滿,致使規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實際已經失效的經實施機關評估需要廢止或宣布失效的3、設定內容超越法定權限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違法設定行政許可及面向社會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用、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財政和物價部門按照法定權限設定的收費事項除外)無法律、法規依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設定依法應當由法律、法規或上級機關和其他機關設定的內容的4、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組織、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具體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權的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和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事業單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權的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確需繼續執行的應當以有關政府或政府部門名義重新制定。

5、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政策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或者被其替代的規范性文件。

6規范性文件標注“暫行”試行”施行滿2年的宣布失效。

7印發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一律予以廢止。確需保留或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組織實施部門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見。

(二)下列情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修改。

1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規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修改。

2主要內容合法且需要繼續執行,但個別內容與法律、法規、政策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不一致的3部分內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4經實施機關評估需要修改的(三)規范性文件目錄未經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四)清理規范性文件要廣泛征求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新聞媒體上公布清理辦辦公地點及群眾反映意見的方式、渠道。要通過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征求意見,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專家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特別是一線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四、清理工作機構

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清理工作,成立市規范性文件清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清理辦)各鄉鎮(辦、場)和市政府各部門也要成立相應的清理工作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五、清理工作分工

堅持分類清理與“誰制定、誰實施、誰清理、誰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一)市清理辦負責以下工作:

1全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

2組織對市政府及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對文件原起草或組織實施部門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見提出審核意見,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3負責對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規范性文件或因機構變化、職能調整無法確定清理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

4審查各鄉鎮(辦、場)各部門對本地、本部門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提出審查意見。

5負責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上報咸寧市人民政府并統一向社會公眾公布。

(二)市直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負責以下工作:

1對本部門、本單位原起草或組織實施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并對需要修訂的規范性文件擬訂修訂計劃,進行修訂工作;對不屬于本部門、本單位執行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認為應當廢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廢止、修改的建議。

2組織對本部門(含議事協調機構設在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將清理結果(需要廢止、宣布失效、需要修改、繼續有效)送市清理辦進行審查。

3聯合發文的規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時的牽頭部門負責,征求協辦部門意見后,提出清理意見,作出清理決定;制定部門被合并、撤銷或調整的由目前負責實施該規范性文件的部門負責清理,提出清理意見,作出清理決定。

六、清理步驟

清理工作分為五個階段:

(一)準備階段

市人民政府召開全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會議,組建清理工作機構,下發《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辦、場)各部門向市清理辦報送清理工作方案和聯絡人員名單,并將本部門、本單位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報送市清理辦。

(二)各鄉鎮(辦、場)各部門清理階段

1市直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對原起草或組織實施的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并報送市清理辦。

2各鄉鎮(辦、場)市直各部門(含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設在本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各單位自行組織清理,清理結果報送市清理辦。

(三)審核論證階段

市清理辦分組對市直各部門及有關單位報送的對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見進行審查論證(必要時要組織有關專家進行研究論證,征求社會相關方面意見)草擬《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報告(草案)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四)審定上報階段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市規范性文件清理報告》通過后,上報咸寧市政府,同時抄送省政府法制辦。

(五)公布、匯編階段

市人民政府將清理結果和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向社會公布。

七、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鄉鎮(辦、場)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確定相應的工作機構,指定專人負責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理工作責任制,按照本方案規定的工作時限,有計劃、有步驟、保質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務,確保組織到位、人員到位、工作到位。

(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應當做到全面、徹底,要對所有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做到不遺不漏。清理工作結束后,市清理辦負責組織統一公布文件清理結果,凡未列入保留或修改范圍的文件,一律宣布無效,不得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三)各鄉鎮(辦、場)和市直各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具體組織好本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鄉鎮(辦、場)各部門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和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市清理辦。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還要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市清理辦要發揮好組織指導作用,要加強督促檢查,對清理工作不力的應當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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