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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一
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華嚴北里2號。
法定代表人:史輝,主任。
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于實體法無據,應予駁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劃扣執行款措施合法,有利盡快完成強制執行。
1、答辯人侯瑞昌與被答辯人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一審判決中的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民事訴訟案,業經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4日作出(20xx)二中民再初字第949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北京市民政局民政事業建設處給付答辯人侯瑞昌賠償款人民幣伍佰萬元。后因答辯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30日作出(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改判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承擔支付義務,該判決現已生效,但被答辯人拒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支付賠償費500萬元的義務,至今已逾期52天,致使該案申訴20年至今,受害的答辯人仍未得到一分錢的賠償。
2、20xx年1月12日,答辯人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26日作出(20xx)京02執6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凍結、劃撥被答辯人資金,或查封、扣押、拍賣其財產用于執行。
3、20xx年10月,全國最高法院民庭提審本案,庭上,北京市民政局一方向李明義法官承諾:庭審前北京市民政局領導已明確表態,民政局一方會尊重并服從法院的判決。被答辯人如今卻拒絕服從法院的判決、拒不履行支付義務,證明其再一次欺騙了全國最高法院。
4、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于實體法無據,沒能舉出二中院執行局的劃扣執行款違反了哪款法律、法條,是無理纏訴。
5、被答辯人提交的《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銀行存款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不能證明人民法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執行行為。
《中華人民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常明確,只有執行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執行異議才能成立。《暫行辦法》是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審計局、北京市物價局等單位共同出臺的文件,屬于地方政府部門發布的文件,其性質充其量只是個規范性文件,不是規章、也不是行政法規,更不是法律,所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劃扣行為是合法執行行為。
《暫行辦法》內容中沒有涉及規定人民法院不能劃扣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的任何內容。
《暫行辦法》第一條規定了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市屬各單位的財務行為以加強銀行資金賬戶的管理。很明顯該文是為了規范被答辯人的財務行為,其實施的對象是被答辯人,其約束的是被答辯人,是被答辯人應該遵守的財務規定,并非是人民法院需要遵守的規定,更不能與人民法院已經生效司法判決的法律效力相對抗。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xx)高民再終字第1612號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且答辯人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執行,具有合法的執行力,因而答辯人的權益獲得了通過國家強制力保證判決內容實現的保障,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劃扣專用存款賬戶的情況下,貴院劃轉被答辯人的5087400元維護了司法判決和國家法律的尊嚴。
6、被答辯人名下擁有1700萬元以上的所有者權益,北京二中法院執行局劃扣508萬元執行款后,其凈資產尚有1200萬元以上,屬于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7、被答辯人聲稱劃扣了其基本建設賬戶資金。
該賬戶是被答辯人名下的資產賬戶,是其套賬總資產中的一部分,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限制法院在該類資產賬戶中強制執行劃扣款。
該賬戶分項是其籌資資產戶,在自有套賬內籌資賬戶中的短期拆借是財務常用做法。北京二中法院執行局于20xx年2月18日劃扣508萬元強制執行款,等于使被答辯人的所有者權益總額對自有套賬內的籌資賬戶形成了短期拆借,屬于自有套賬內分項賬戶之間的內部拆借,使其減少了套賬內總資產額而已(法院劃扣執行款額等于總資產減少額)。
由于被答辯人擁有的所有者權益總額是劃扣508萬元執行款的三倍以上,完全具有在其1700萬元的凈資產中緊急調劑,盡早還清508萬元短期拆借款的能力,故,減其所有者權益總額用于還其籌資賬戶拆借款,僅自我調賬即可,與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根本無礙。
另,基建支付款常規是每月支付一次,該籌資賬戶資金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平均成12個月分批收支,只短期拆借六分之一,若被答辯人及早平賬508萬元短期內部拆借款,完全不會影響基建項目的正常運行,故,二中法院執行局在其套賬內總資產中劃扣強制執行款完全合法(詳見《北京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事務中心資產情況表》)。
再,二中法院執行局實施劃扣執行款至今已達12天,被答辯人不在其1700萬元的凈資產中緊急調劑,盡早還清自有套賬中的508萬元短期拆借款,自我平賬,反而是于實體法無據的提出執行異議,是栽贓二中法院執行局依法劃扣行為,仍屬堅持抗拒強制執行,屬于無理纏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懇請貴院裁定駁回被答辯人的執行異議,并請貴院支持盡快強制執行。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3月1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二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
公司與上訴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答辯人現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 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行裁定。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行,答辯人才就執行裁定訴請許可執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二、 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行法院審查執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x年6月30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三
申請執行人:黃某、男、x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住本市河西區
案由:被執行人因不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現提出不能接受被執行的理由和答辯。
事實和理由:
x年3月17日,本案申請執行人黃購買了一套沒有辦理產權證的二手商品房,故委托被執行人黑某臨時打工的公司天津市某房地產公司辦理過戶手續,于是黑某代表公司收取了黃某的86685元過戶費用。因該款是在外面中介處收取的,無法加蓋某房地產公司的公章,因此黑某就以個人名義給黃打了收條。隨后黑某便履行了職務行為,將此款全部如數上交給了某房地產公司的會計張艷艷,對此也有張艷艷打的收條為證。后來黃買房出現變故,沒有再辦過戶事宜,此款就在某公司的賬上未曾使用。
x年12月18日,黃返還財產為案由,將黑某訴至河東區人民法院。x年2月2日,本案開庭時,黑某向法庭說某了事實經過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請求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該公司張艷艷為共同被告,以有利于追回這筆款項,最終解決本案的關鍵問題。
庭審中,主審此案的女法官劉某也用了長達半小時的時間,動員黃代理人,一個特死性的女人。劉法官反復動員和強調說:“要想把錢要回來,就必須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會計張為共同被告,被告黑某就是個23歲的孩子,他根本沒有經濟能力償還你這8萬多,再說黑某也沒拿這8萬多啊。你要不追加被告,你就是贏了官司最后執行也是個問題,要錢也很有難度。我審理案子十幾年了,還是有一定經驗的,你是原告的特別授權代理,只有你才能追加被告,我完全是為你著想,希望你認真考慮。”劉法官苦口婆心地勸了半小時,可是那個代理女人的答復就是一個:“我們就找黑某要錢,和別人沒有關系,不同意追加被告。”真是好言難勸倒霉鬼啊,于是一審法院無法追加被告,只有判決黑某還錢了。
x年3月17日,黑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年5月30日在二審開庭審理中,黑某繼續主張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會計張艷艷為共同被告,但是黃女代理人還是不同意,同時主審法官也指出:按照法律規定,二審不能追加被告,于是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x年9月10日,黑某就本案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請求高級法院對本案提起再審,現在還在等待期間,后附民事再審申請書原文。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經過。
綜上所述,本案被執行人黑某認為不能接受被執行的理由如下:
1、黑某沒占有和使用這86685元人民幣,而且早已履行職務行為上交給了某房地產公司的會計張艷艷,對此也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某,同時一審法官也心知肚某,反復提醒了黃女代理人。
2、需要說某的是,實際占有和使用了這8萬多過戶費用的某房地產公司,是一個頗有經濟實力、身價過千萬的公司,同時該公司還正在河北區經營。黃不找“真兇”并是有錢的人還賬,非要和黑某這樣一個沒有職業、沒有收入、沒有積蓄、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窮鬼玩命,實在令人不可思議。假如當初追加某房地產公司為被告,也許這個問題早就解決了,這筆錢早就還上了,都是那個倒霉的女代理人不聽法官的勸,才導致今天這種進退兩難的困境。
3、黑某因不服本案一審、二審的判決,已經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目前還在等待之中,最后是什么結果現在也說不清楚,故請求河東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斟情等候。
4、黑某現在居無定所,四處流浪,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自身生存吃飯都是大問題,自然也不能顧及其他事項了。在此也請河東法院執行廳以人為本,權為民用,給黑某一條生路,給百姓一個活下去的可能。
以上是被執行人黑某的答辯,請執行廳給予考慮為盼,謝謝!!!
此致
東區人民法院執行廳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四
住所地:xx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xx公司與上訴人執行異議糾紛案,一審受理及審理程序合法,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均正確,其判決結果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答辯人現針對上訴請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辯。
一、一審受理及審理本案的程序合法。答辯人以上訴人為被告提起訴訟合乎民事訴訟法律規范,不需分別起訴。
首先,本案為執行異議訴訟,訴訟是針對執行裁定。正是因為一審法院裁定中止對本案爭議車輛的執行,答辯人才就執行裁定訴請許可執行。
其次,本案當事人間之爭議法律關系為執行裁定的效力爭議而不是爭議車輛的物權關系爭議,因此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不會違背民事訴訟“一事不再理”的原則。
再者,本案起訴并未實際損害上訴人的程序權利,上訴人的執行異議在同一份裁定書中出現,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別起訴有悖于訴訟效率原則,浪費司法資源,徒增當事人訴累,缺乏起碼的必要性。
總之,本案起訴完全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及相關規定,一審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被上訴人未能充分理解何為執行異議訴訟之訴訟標的,其上訴狀中所稱之相關理由毫無法律依據。
二、一審認定“被告(上訴人)對申請執行事項提出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查原告(答辯人)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是否正確”完全正確。
一審判決作出此項認定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
上訴人不認可原判決,則依法應提起針對原判決的再審申請。上訴人主張一審法院否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賦予的執行法院審查執行異議的司法裁判權,實屬混淆視聽、以偏概全。
基于上述事由,答辯人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xxx年6月30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羅某某,男,漢族,x年06月30日生,身份證住址:xx省xx市xx區水貝工業區18棟1樓。
委托代理人: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王某某,男,漢族,37歲,身份證住址:xx省xx市南山區南油第四工業區三棟3樓。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王曉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確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但是雙方之間已經達成還款協議。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就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所達成的還款協議已經生效,并且原告已經履行協議約定的已到期款項,其余款項還沒有到期,原告卻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還款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還款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也只能依照該還款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還款協議并獲得履行后仍然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11/12
借款合同按照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和以非金融機構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
2、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
我國目前禁止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因這類借款糾紛訴至法院的,法院均認定合同無效,判令借款人返還本金,對利息不予保護。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六
住址:
公司為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蓋。相對于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簽字。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據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x年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年 月 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 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三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一十五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七
住址:
公司為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蓋。相對于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簽字。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據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20x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20xx年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八
敬愛的巴金爺爺:您好!
今天,我懷著一顆崇敬之心閱讀了您的《給家鄉孩子的信》。讀完之后,我深受感觸。一封普普通通的信,到了您的手中,卻成了我百讀不厭的良師益友。我反復的思索,這封信并沒有運用很多華麗的詞句,而是用最簡潔不過的話語來敘述的。但它卻有強大的震撼力。仿佛“活”了起來,深入到人的內心深處,引起共鳴,令人嘆為觀止。
我想,這是因為您把最真摯的情感融了其中的緣故。無論您走到那里,過的好壞,您都本著一顆樸實無華、謙虛謹慎的心對待每一個人。這實在令人敬佩。您將畢生追求、思索的人生真諦毫不保留的告訴我們,只圖讓我們的一生少走彎路,更好的開花結果,將來成為國家的棟梁。細細品味您那句“人生的意義在于奉獻而不在于索取”,真是令人茅塞頓開。讓我學到也感悟到了許多東西。只有一心為他人著想的人才是最快樂的人。而那些自私自利的勢力小人,最終是沒有好結果的,也不會得到快樂的。正如人們常說的那樣,幫助他人,快樂自己。看了您的信,還使我明白了一個懂得珍愛自己,珍愛生命的人,從不虛度光陰,從不浪費一分一秒。而是時時刻刻做自己該做的事兒,刻苦學習,打好基礎,以便將來為祖國多做貢獻,為人間播撒愛的種子。
巴金爺爺,您的品質如蓮花般高尚純潔,您對待人生價值的思想使我們受益匪淺。太令人驚嘆了!
最后,讓我再次用最崇高的敬意向您老致敬!愿您在天堂中一路平安。
我們感謝您,我們的好爺爺。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九
應朋友相邀,寫一封情書。情書?要單身的我來寫?恰好,一周前剛讀過的《蔡康永愛情短信--未知的戀人》還熱乎乎地在床頭對我微笑,于是,在這個清新的中午,把心里的這些文字寫下來,也借此表達我對蔡康永老師一直的喜愛和尊重。
《致未知戀人的情書》,這真是個有趣的標題,它讓我茫然、失措,又令我遐想、美好。
我不知道你的模樣,是否鼻梁高挺、輪廓堅毅;但我堅信,你看著我的眼睛里一定是滿滿的真誠和愛意。
我不知道你的身材,是否高大結實、胸膛寬闊;但我堅信,你摟著我的臂彎一定是我最踏實的依靠。
我不知道當我為天邊的一抹金色欣喜時,你是否正在聆聽雨水嘀嗒;我只是堅信,你和我一樣,享受當下、簡單快樂。
我不知道當我突然陷入莫名的沮喪,你是否也正在遭遇突來的煩惱;我只是堅信,你和我一樣,樂觀勇敢、執著堅強。
我不知道當我在家人朋友面前逗樂搞怪時,你是否也正在兄弟伙伴面前侃侃而談;我只是堅信,我們在一起,分享美好、永不寂寞。
我不知道當我在窗臺邊焚香品茗時,你是否也正在陽臺上看書曬太陽;我只是堅信,我們的屋檐下,是世界上最溫暖的家。
我不知道在我苛刻地要求自己更完美這么些年后,我還能為你做些什么;也許我這一生都學不夠的,就是更欣賞地看著你、更用心地聆聽你、更堅定地支持你、更幸福地伴著你。
我不知道我會在何時遇見你,也許緣分就在下一秒降臨,也許我們曾相遇又錯過;無論怎樣,我只是堅信,我們正走向彼此的方向、已經近得能聽見彼此的心跳,只待薄霧被笑容融化,看著你臉上最美的光彩,與你十指緊扣、許下誓言。從那一刻起,世間萬物都是我們幸福的顏色。
期待愛你的: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十
被告:某汽車制造公司
被告:遵義某貿易公司
訴訟請求:
一、請求人民法院在(20××)匯執字第××號執行案件中準予對五輛汽車(發動機號d×××、d×××、d×××、d×××、d×××)的執行。
二、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2014年×月××日,原告與遵義某貿易公司簽訂了《車輛買賣協議》,從遵義某貿易公司處購得五輛汽車(發動機號發動機號d×××、d×××、d×××、d×××、d×××),原告按約當日支付110萬貨款給貿易公司,貿易公司出具了110萬的財務收據給原告。但原告支付款項后,貿易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約定對車輛進行裝箱,原告于20××年××月××日訴至匯川區人民法院,并申請將該五輛車保全。調解結案后,貿易公司未在調解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支付款項義務,原告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被告某汽車制造公司提出異議,主張該五輛車的所有權,匯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匯執異字第×號《執行裁定書》裁定中止。原告不服,本案中,原告對該五輛車已經構成善意取得,依法享有所有權。因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匯川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正執行的請求,或案外人對被執行的財產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張權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變更執行的請求。前種異議為執行行為異議,后種異議為案外人執行異議。
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申請執行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的規定提起訴訟,以案外人為被告,請求對執行標的許可執行;被執行人反對中請執行人請求的,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申請執行人不服該裁定的,應當在裁定送達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在上訴期限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已經采取的執行措施。
處理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24條的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