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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篇一
第52號《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已經20xx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促進各項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已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按照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財政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配置。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同一地區、同一級別、同一標準的原則,配置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以及地方財力狀況等共同制定。
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由同級人民政府統一管理、統一配置。
(五)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購置的資產,財政部門應集中管理,實行領用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用上級補助收入購置的資產、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在取得資產的60日以內由單位登記入賬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用非財政性資金購置的資產,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將審批結果在15日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的資產應當進行產權登記,產權登記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并由財政部門核發《產權登記證》。
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
(五)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更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定期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按照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財政部門應對其經濟效益、收入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同級財政部門應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披露。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入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納入單位綜合預算,統一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于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行政單位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調劑使用或者處置;事業單位的由主管部門進行內部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的管理,對利用國有資產建設的賓館、酒店、培訓中心等經營場所、出租出借辦公場所以及其他利用國有資產投資進行經營的行為及經營收入實行逐步集中統一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意見,經有關技術部門鑒定后,按審批權限報送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審批。
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車輛等資產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置限額由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等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在政府批準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其資產應進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記,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方可辦理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逐步實行國有資產集中統一處置。
(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出租、出借、擔保、對外投資的;
(三)拍賣、有償轉讓、置換資產的;
(四)涉訟的資產;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二)行政事業單位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行政事業單位認為需要進行資產清查的;
(七)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財政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裁定。
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提出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使用、處置以及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入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
規章制度
進行處理。本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篇二
為了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制定了《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下文是甘肅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5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市場方式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處置管理
第五條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按照實用、高效、節約的原則,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超標配置、長期閑置、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主管部門按照處置權限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以及與其他單位聯建、聯營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的處置,應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八條未經批準處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車輛和儀器設備等國有資產,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的國有資產注冊、過戶、變更等手續。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確因需要無償調撥國有資產的,調撥對象原則上為行政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確因需要捐贈國有資產的,僅限于公益性和扶貧、賑災等救濟性捐贈。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省財政廳審批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移交、調撥、封存、拍賣等手續。
第十一條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臨時購置的資產,需要處置的,按照《甘肅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報省財政廳審批。主辦單位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不得擅自占有或處置。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出讓、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和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產權交易服務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憑審批部門的處置批復,對出售、出讓、轉讓、置換的資產,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和實際交易價格及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調整相關會計賬目。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重新安排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項目預算的主要參考依據,是各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的依據。
(一)閑置資產,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資產。
(二)報廢、淘汰的資產,指沒有使用價值、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或因超過使用期限和技術原因并經過技術鑒定,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指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指由于盤虧、呆賬,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資產損失,包括固定資產、貨幣性資產、債權、對外投資等。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調撥:指以無償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二)出售、出讓、轉讓:指以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三)置換: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四)報廢:指經有關部門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五)報損:指單位國有資產發生的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注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六)對外捐贈:指將尚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的資產處置行為。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指對單位占有使用的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資產損失的核銷。
第十七條執法單位收繳的罰沒資產屬于國有資產,任何單位不得私自占有和使用,應妥善保管,登記造冊,按省級罰沒資產的規定進行處置,所得價款全額繳入省級國庫。
第四章 處置程序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在申報資產處置時,應提供申請文件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報表》以及資產名稱、數量、規格、性能、用途、能夠證明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工程決算副本等),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相關的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無償調撥
1、待調撥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2、因隸屬關系改變而無償劃轉資產的,須提供改變隸屬關系的批文;
3、因撤銷、合并、分立而移交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4、經上級部門同意調出資產的,須提供上級部門的同意意見;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出售、出讓、轉讓
1、待出售、出讓、轉讓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2、資產評估報告;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置換
1、待置換資產的使用情況說明;
2、置換雙方的資產評估報告;
3、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報廢
2、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五)報損和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1、待報損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4、涉及保險索賠的,應有保險理賠情況說明;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六)捐贈
1、單位同類資產存量、使用及捐贈情況說明;
2、接受捐贈方單位的情況說明;
3、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土地和房屋及構筑物時,還需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坐落、面積、規劃用途等材料。
無形資產、涉密資產等有特殊要求的資產處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應按照先報批后處置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對資產權屬不明確的,占有、使用單位應首先明確產權歸屬,方可提出處置申請。
(一)申報。對需要處置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省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申報表》,并附情況說明,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二)審核。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上報的資產處置事項應進行調查核實,對應上報財政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在審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提交處置申請。
(三)審批。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接到處置申請后,應對資產處置的真實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按權限及時做出批復。
(四)鑒定及評估。對按規定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資產處置事項應請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對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須報省財政廳核準或備案,其中:省級申請單位整體資產評估事項以及資產價值(原價)100萬元以上的,實行評估報告核準制;資產價值(原價)100萬元以下的,實行評估報告備案制。評估報告經核準或者備案后,作為確定資產處置價格的參考依據。
(五)處置。申請單位在接到批準文件后,方可進行處置。對資產無償調撥,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對資產報廢,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辦理報廢手續;對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單位應到指定的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交易,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值的90%時應暫停交易,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繼續進行交易。
(六)賬務處理。資產處置活動結束后,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審批部門的批復文件和相關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憑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據此辦理產權變動及過戶等手續。
(七)備案。財政部門授權主管部門審批的資產處置事項,主管部門應于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將處置情況匯總報省財政廳備案;產權交易機構應于資產處置結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將交易結果報審批部門備案。
第五章 處置權限
(一)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
(二)交通運輸設備的處置;
(三)規定限額以上其他資產的處置;
(四)跨部門、跨地區、跨政府級次無償調撥資產;
(五)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聯建、聯營所形成的國有資產的處置;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下同)50萬元(含50萬元)或批量價值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資產。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處置單位價值(原值,下同)50萬元或批量價值100萬元以下的資產。
第二十三條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事項,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后,由省財政廳報省政府審批。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省財政廳對主管部門在授權范圍內審批的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開展專項檢查。
主管部門應建立國有資產處置事后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中流失。
(三)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按規定上繳或不按規定使用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提供虛假資料或與評估機構串通作弊,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
第二十六條資產評估機構因作弊或玩忽職守,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財政部門裁定評估結果無效,并視情節輕重,對評估機構給予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處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企業的資產處置事項,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省級各部門、各市(州)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和各部門、各市(州)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省財政廳核準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甘肅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篇三
國有資產也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和發展的。下文是長春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和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實行集中配置、分類管理、綜合經營、統一處置。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十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受市財政部門的委托,負責委托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六)組織實施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本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當按照規定標準進行配置;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合理配置,從嚴控制。
屬更新行為的,應當以舊換新;能通過調劑解決的,不重新購置。
(三)未列入部門預算的事業單位購置資產的,在提出購置資產申請的同時,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增量資產計劃表》,報本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資產配置標準、資產存量情況,審核增量資產計劃表,提出增量資產配置意見,并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經批準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配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按照“先調劑、后租賃、再購置”的原則進行審批。配置的資產由財政部門進行跟蹤管理。
會議或者活動結束后,使用市級財政性資金配置的資產交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管理。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等。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及其相關管理制度,落實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
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脫鉤。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進行投資、擔保等行為前,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權證應當交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集中管理。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經營性土地、房屋等的產權應當移交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并由其行使經營管理權。
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采用租賃、投資、委托等經營方式對國有資產實行分類經營。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騰退的辦公用房、閑置的土地、辦公設備、專用設備等國有資產,以及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股權、收益和公共資源性資產應當交由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管理。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國有資產從事出租、出借等活動,政府授權的除外。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一)閑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和招投標等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四條 需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依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
崗位職責
,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第二十七條 對批準有償處置的資產,交易底價不得低于評估核準或者備案價值,確需降價且超過10%的,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報核銷呆賬、盤虧資產損失的,應當將核銷資產的明細情況公示五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經單位蓋章確認后,報本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處置時,應當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申報相關資料。
行政、事業單位提交的資料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并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國有資產處置。
第三十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集中處置管理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統一處置。
第三十一條 涉密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資產收益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處置資產等取得的收入和事業單位因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入。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四條 非部門預算管理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上繳財政,支出根據需要按程序報批。
第六章 資產評估
(一)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三)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六)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七)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本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說明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三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產清查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事業單位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八章 產權登記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向本級財政部門申請產權登記,并由本級財政部門核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書。
第四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九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六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本級財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本級財政部門或者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或者依法通過仲裁、司法程序處理。
第四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事業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法通過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十章 資產信息化管理與統計報告
第五十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
第五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狀況實行動態管理,并定期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數據報告要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五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指導,認真審核、匯總、分析本部門資產統計資料,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五十三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經市、區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五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編制和安排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的參考依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六條 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各司其職,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和個人,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五)未經政府授權,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國有資產從事出租、出借活動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九條 市、區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未納入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監管的企業,由市、區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資產管理。
第六十一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和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6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4日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長春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指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資源。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篇四
為了貫徹落實《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加強我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資產處置行為,北京市對《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xx〕2817號)進行了修訂。下文是北京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級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屬國家所有,行政事業單位依法享有占有權和使用權。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調撥、捐贈、置換、出售、報廢、報損等。
(一)調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二)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組織以無償轉讓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三)置換。是指主要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五)報廢。是指由于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達到使用年限和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問題,經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必須進行處置及注銷產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六)報損。是指對發生盤虧、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一)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五)已超過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六)報損資產;
(七)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負責管理的資產;
除上述情況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將配置標準內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標準的固定資產進行處置。擬處置的國有資產應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六條批準權限
(一)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車輛以及投資(股權)、股份的處置,固定資產盤虧、非正常損失核銷,呆賬及其他流動資產核銷,以及單位價值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批量價值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存貨,以及規定限額以下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報廢損失等,由單位報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市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將國有資產調撥、捐贈給其他部門、國有企業或其他省市和地區的(含中央單位),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部門批準;將國有資產捐贈給本市公益性組織,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將國有資產調撥、捐贈給非國有性質的企業、非公益性組織、團體和個人。
(三)因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資產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報市財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 批準程序
(一)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固定資產需報主管部門審批時,應由單位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技術部門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經單位領導審核同意后報送主管部門,同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批準手續。
1.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對擬處置資產進行審核鑒定,提出書面意見,同時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網上申報,打印相關表格并加蓋公章,按規定報送主管部門。
格印相關報表申報。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辦理審 2.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財政部門。
3.市財政部門對資產處置申請進行審核,予以批復。對于流動性資產損失,市財政部門還應依據國家相關程序和規定進行認定和批準。
4.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市財政部門批復及批復的處置方式,進行資產處理,及時交接資產,辦理資產核銷手續及賬務處理。必要時應做好賬銷案存等相關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除提交單位資產處置申請及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意見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有關文件、證件及資料。
(一)實物資產的調撥、捐贈
1.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調撥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
合同
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4.接受資產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或其他能證明單位性質的文件 。
5.市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
1.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出售股權、股份,應出具初始投資證明及股東決議等文件。
4.經市財政部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核準備案文件。
5.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6.市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置換
1.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經市財政部門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置換雙方資產評估報告及評估結果核準備案文件。
4.資產使用情況說明。
5.市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報廢
1.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專業技術鑒定部門提供的資產報廢技術鑒定報告或內部技術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
4.市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報損
1.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和明細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自動生成),加蓋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車輛及單價50萬元以上的資產,應提供原始價值憑證、工程決算、購買合同等復印件,如無法提供,單位應進行書面說明。
3.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材料和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4.非正常資產損失,應提交對造成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5.貨幣性資產損失,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及單位內部證據外,還應提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材料。
6.市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除按照相應處置形式提供資料外,還應提供上級機關允許撤銷、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處置房屋建筑物和國有土地的,還應提供:土地來源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準書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積、規劃用途。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及資產交接憑證,是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及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依據。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及綠色環保的原則,處置資產實行公開交易或無害化處理。經批準處置的資產應在接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的批復后15個工作日內,與市財政部門確定的國有資產處置監管機構聯系辦理資產交接手續,不得自行處理。資產交接前應保持完整,嚴禁拆除任何部件。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臨時配置的資產,單位應在會議或活動結束后,及時將資產上交北京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由市財政部門進行調撥使用或公開處置。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閑置資產,由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市屬單位資產配置情況進行統一調劑。暫時無法調劑使用的上交北京市財政局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事務中心。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上繳。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造成資產損失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涉及國家機密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國有資產處置,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區、縣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國有資產處置辦法,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北京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京財績效〔20xx〕2817號)同時廢止。
資源性國有資產是指在人們現有的知識、科技水平條件下,對某種資源的開發,能帶來一定經濟價值的國有資源。
從實物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品種的稀缺性,數量的有限性,品種的復雜性,分布的失衡性。
從價值形態上看,中國的國有資源特點:國有資源所有權上的壟斷性,國有資源范圍的相對性,國有資源的資產性,國有資源的有價性。
資源性國有資產的分類:
按資源的條件及生物圈圈層劃分:地下資源;地表資源;由光、熱、風、器、雨等構成的氣候資源或太空資源。
按資源所處的空間位置:陸地資源;海洋資源;大氣資源;太空資源。
按資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資源;非生物資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質:可再生資源;不可再生資源;可永續利用的資源。
按其經濟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資料的資源和主要形成生產資料的資源。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篇五
按照《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文件要求,我辦事處認真開展了清理“小金庫”工作,成立了由為組長的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認真扎實地開展了清理工作。經過清理,20xx年至今,我單位各項財經活動都是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從無設置帳外帳和小金庫以及以個人名義私存公款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一、通過深入自查,我單位財務管理均按照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執行,收入、支出全部納入本單位財政所法定帳目統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下屬各辦公室沒有單獨帳戶,未設任何形式的“小金庫”。
二、制定了財務制度,從制度上保障財務管理的規范性、嚴謹性和有效性。
三、各類票據均由財政所統一到財政局購領和銷毀,按照有關票據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登記薄;同時設立專(兼)職人員負責票據保管、領用和核銷工作,并建立相應的備查薄。
四、按照財政集中支付要求,現金管理采取備用金制度,財務報銷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執行,杜絕坐支行為。嚴格控制財政資金支出,沒有以任何形式進行私存私放。
五、我單位嚴格遵守財務管理內部相互制約、相互監控的有關規定,加強會計監督,盡量從源頭防止違法、違紀現象的發生。如會計人員不兼職出納、財產物資保管員,不記錄銀行存款和現金日記帳;出納不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支票管理人員不掌管財務印鑒,財務印鑒、單位法人及財務負責人印章由內審人員保管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篇六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
規章制度
;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第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第五條 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三) 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權限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 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 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 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七) 向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 凡占有、使用國家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于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后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二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二) 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四) 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部門輸產權登記手續。主客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占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征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征收的占用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一) 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具體規定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權限由主客部門決定。
(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友限。
第二十八條 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屬國家所有,并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占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國有資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并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芳財政預處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有權責其改正,并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的;
(三)地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 集體性質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后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并組織實施。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篇七
1、是省財政廳啟用統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的要求。
通過固定資產清查,取得賬實一致的資產信息,為今后按政府規范要求進行資產管理建立必要的基礎。
2、是落實資產歸口、分級管理責任的重要舉措。
資產管理的原則是誰使用,誰負責。能夠為分口分級管理單位、責任人提供一份完整、真實的資產信息。
3、是學校摸清家底掌握資產使用狀況的有效手段。
通過固定資產清查,能夠清晰反映本校資產的實存及使用情況,發現資產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以便于學校合理配置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和資產管理水平。
(一)、清查內容及負責人
1、符合下列標準的列為固定資產
(1)20xx年4月1日以前,包括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x年4月1日起,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
(2)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2、本次學校固定資產清理分為以下10類
(1)房屋及構筑物:包括教學用房、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及其附屬設施;(責任人:)
(2)廣播電視影像設備:包括電視機、錄(放)音機、功放、音響、照像機、攝像機等設備;(責任人:)
(3)計算機及網絡設備:包括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一體機、投影儀、多媒體等設備;(責任人:)
(4)文體設備:包括各類音樂器材、美術、體育器材等設施設備;(責任人:)
(5)教學儀器:包括各學科專用儀器儀表等;(責任人:)
(6)辦公家具及用具:包括辦公桌椅、會議桌椅、實驗桌椅、課桌椅、講桌、學生鐵床、餐桌椅等;(責任人:)
(7)炊事設備:包括鍋爐、冰箱、和面機、切面機、饅頭機、切肉機、切菜機、磅稱、保溫桶等;(責任人:)
(8)降溫采暖設備:包括空調、臺扇、吊扇、落地扇、排風扇、火爐、電暖器等;(責任人:)
(9)圖書文物及陳列品;(責任人:)
(10)其他。
(二)、清查的基準日
固定資產清查工作基準日為20xx年5月31日。
1、領導小組
組長:
組成人員:
固定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固定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的擬訂,清查工作的前期準備和后期的資料整理匯總,負責清查工作的協調聯絡等。
2、工作小組
組長:
成員:
具體負責學校固定資產的清理工作。
1、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分類實施的原則,學校統一領導,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和資產使用單位分級、分類共同組織實施。
2、采取現場核查與復核相結合的方法。
二是復核。資產清查領導小組對歸口管理資產和部門資產的現場核查結果進行復核、分析、整理。
3、組織方式是條塊結合,分工負責。即根據資產的占有、使用情況和資產歸口管理現狀,將資產分成條、塊,分工負責。
(一)清查準備(6月10日—6月20日)
1、組織準備
(1)成立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全校資產清查工作動員大會,研究部署資產清查工作。
(2)資產歸口管理部門成立工作機構,制訂清查工作實施細則,組織資產清查人員培訓。
2、材料準備
(1)調查全校各單位用房情況,明確全校所有用房(至每一個房間)的管理(使用)責任單位(或個人)。
(2)設計、打印分單位資產盤點表。
(二)現場核查(6月21日—6月30日)
根據清查工作的組織分工,各現場核查小組人員到各部門進行現場核查。即按照資產使用方向進行,在規定的時間里,對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的或成批的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查實,摸清資產的存在狀況和使用現狀。各現場核查小組要根據現場核查要求,結合被查部門資產使用的實際情況,制定小組清查工作具體實施辦法,保證清查質量。
認真落實核查時間、房間分布情況和需要配合的人員,積極完成現場核查工作。并對清查出的各類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等提供合法有效證據及說明材料,并提出相關處理建議。
(三)整理總結(7月1日—7月5日)
1、查明盈虧原因,明確責任。每一個單位對資產盤虧情況做出書面說明,查找盤虧的原因。
2、辦理盤虧或報廢等資產處置手續。對盤點發現的盤虧或待報廢資產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資產處置手續,經批準后進行賬戶調整;對于盤盈的資產,粘貼標簽。
3、完善資產信息系統。根據本次現場清查結果,利用原始賬的資產信息完善清查信息。
4、健全部門分戶資產信息,明確各部門資產管理職責。并簽訂固定資產管理責任書,明確資產管理職責,作為本單位資產管理責任考核的依據。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篇八
按照市財政局、審計局開展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專項檢查的工作要求,為順利開展、按時完成我局的自查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各相關人員為組員的國有資產管理專項檢查自查領導小組,對我局的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了全面盤點。
我局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期間進行了自查自糾工作。
1、賬外資產問題;
2、已報廢、損毀、盤虧資產長期未清理問題;
3、未經批準自行購置政府采購目錄內商品問題;
4、對外借款、投資難以收回形成潛在損失問題;
5、對外擔保及成立經濟實體、企業出資不到位而承擔連帶責任問題;
6、資產轉移未及時辦理調撥、過戶手續問題;
7、未經批準出租、出借、出售固定資產問題;
8、資產有償使用收入應繳未繳財政專戶問題;
9、其他。
經自查,我局在國有資產管理方面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資產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賬表相符、賬證相符,未發現有上述問題。
我局在自查的基礎上,對照以前的財務制度,針對國有資產管理方面,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實施辦法篇九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為了規范和加強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完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xx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令20xx第xxx號)的文件精神,結合鎮管理現狀,特制本實施辦法。
一、管理形式
國有資產是指價值在xxx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或批量超過xxx元的物品,并在使用過程中能夠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圖書、其他國有資產。單位價值雖末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包括寫字臺、會議桌、沙發,圖書等),也作為國有資產管理。鎮辦事處管轄的資產應全部納入國有資產的管理范圍,包括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調撥的資產、按照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和其他依法確認所有的資產。國有資產的管理,實行統一政策、統一領導、流程清晰,分級監管、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管理體制,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xx鎮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是鎮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負責研究制定國有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負責產權變動、產權界定、產權監管和資產清查等工作;(四)負責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五)負責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調撥等管理工作,以及國有資產出租和基本建設的招標監督工作;(六)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依托“資產云”提高政府資產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加快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國有資產報告制度的建立,強化資產管理在財政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支撐政府資產管理創新;(七)向鎮辦事處和海鹽縣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報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鎮本級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據本辦法具體組織實施;(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等事項的報批手續;(五)負責本單位在用、閑置、出租資產的管理責任。
鎮下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一)依據本辦法具體組織實施;(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驗收入庫、賬卡管理、維護保管、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管理工作;(三)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出租、處置等事項的報批手續;(四)負責本單位在用、閑置、出租資產的管理責任。(五)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有資產收益。
三、資產配置
鎮(包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數量、規格、價值等方面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國有資產配置標準由鎮辦事處根據上級有關規定進行確定。資產配置按以下程序報批:(一)鎮(包括下屬單位)應當根據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申請提出本單位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報鎮辦事處審批同意后,由鎮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理;(二)鎮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根據辦事處審批的意見,由鎮財政負責對資產配置進行報批;(三)鎮財政根據配置標準,負責向“xx省政采云信息平臺”申報采購項目,海鹽縣財政局政府采購監管科審批,并安排好批準同意的購置經費計劃;(四)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資產配置的,應當提出資產購置計劃,鎮審批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辦理。(五)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的所有資產,在鎮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的監管下,應當及時入賬,報鎮財政財務備案。
四、資產使用
鎮(包括下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鎮本級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必須事先上報鎮領導審核批準(會議紀要),紀委監管,財政備案,對出租國有資產所形成的收入應當繳入財政帳戶,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下屬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申報鎮審核同意后(會議紀要),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監管,財政備案。下屬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繳入財政帳戶,實行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促進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對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統一調劑使用,統一管理。鎮(包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在紀委的監管下,必須履行招標程序。
五、資產處置
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
當前隱藏內容免費查看損、報廢、核銷等。鎮(包括下屬單位)資產處置范圍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其審批處置權限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鎮(包括下屬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資產的,由單位提出申請,報縣財政局審批后,由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其他相關部門組織實施;(二)鎮(包括下屬單位)公務用車、房屋建筑物的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及其他資產單位價值在x萬元(含x萬元)以上的處置,報鎮辦事處批準后,報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由鎮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按規定統一處置。(三)鎮(包括下屬單位)出售、出讓及置換土地、房屋和設備等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報鎮辦事處批準、財政備案后,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方式公開處置,處置后及時辦理好產權轉移登記手續。鎮(包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鎮辦事處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全額上繳財政。為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性負責,不得擅自占有或者處置。六、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鎮(包括下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一)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資產的;(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的;(三)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公司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單位或個人的;(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七)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對外投資的;(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鎮(包括下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一)上級部門工作要求組織資產清查的;(二)縣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資產清查的;(三)鎮組織資產清查的;(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六)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財政部門規定的資產清查辦法執行。
七、產權登記
產權登記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鎮財政按照資產產權關系組織核算。鎮(包括下屬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實時辦理產權登記,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一)單位名稱、負責人;(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三)資產總額、實物資產額、使用狀況、取得形式等;(四)對外出租登記的事項。鎮(包括下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做到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
八、責任追究
鎮(包括下屬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由政府責令改正;對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的,視情節嚴重,依據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規定的權限、程序辦理審批事項的;(二)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賄賂的;(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xx鎮國有資產管理行為,由鎮國有資產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實施時間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