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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一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資源性國有資產指國家擁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資源。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
規章制度。
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對于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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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二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具體包括:
(三)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四)行政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五)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培訓中心、服務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飲食店鋪、經營性門面(與行政事業單位脫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除外)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三
國有財產,指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山西省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是如何進行的?下文是山西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第七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并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
第三章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對于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并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復文件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復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并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制。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六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并、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核準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立項后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準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關于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本地區和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境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準的特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后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出自 www.tb8k.com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中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規定限額”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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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四
第十三條資產報告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三部分構成。
(一)單戶報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會計核算、資產盤點基礎上對賬簿記錄進行加工編制而成的資產報表,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總體情況以及房屋、土地、車輛、大型設備等重要資產信息。
(二)匯總報表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匯總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數據形成的資產報表,主要反映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總量、分布、構成、變動等總體情況。
涉密單位按照國家保密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資產報告工作,由主管部門報送匯總報表和匯總數據。
第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是對資產報表編報相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數據填報口徑等情況的說明;。
(二)對數據審核情況的說明;。
(三)對賬面數與實有數、賬面數與財務會計報表數據差異情況的說明;。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分析報告應當以資產和財務狀況為主要依據,對資產占有、使用、變動情況,以及資產管理情況等進行分析說明,主要內容包括:
(一)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
(四)資產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財政部將根據相關制度辦法的規定,視情況對資產報告格式、內容及相關編報要求進行修訂。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五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資產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十三條資產報告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范圍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報和重復編報現象;。
(五)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是否符合資產報告管理辦法規定。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資產報告審核方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自行審核、集中會審、委托審核等多種形式。
(一)自行審核:主管部門在報送資產報告前自行將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逐項審核。
(二)集中會審: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按照財政部門的標準及要求集中進行審核。
(三)委托審核: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本地區、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資產報告紙質報表、電子介質數據以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資產報告審核工作。凡發現資產報告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重報、虛報、瞞報、錯報以及相關數據不銜接等錯誤和問題,應當要求有關單位立即糾正,并限期重報。
第二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業人員或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報告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六章 數據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報告數據資料,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形成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基礎數據庫。
第二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同時將資產報告數據作為建立和完善資產配置標準體系的重要基礎。
第二十九條各級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資產報告反映的情況,結合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資產配置需求,嚴格控制資產增量。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資產報告反映的情況作為預算安排和績效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將資產報告數據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以及處置國有資產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有效利用資產報告數據,加強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臺的建設工作。
第三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資產數據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對外提供資產報告數據資料。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六
第三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時報送資產報告或報告質量不合格的單位,責令其限期完成或糾正重報;對拒不完成資產報告工作的單位,除按統一要求推進的改革外,不予辦理當年資產配置、使用、處置等事項。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二級及以下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中的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加強監管,對資產報告數據與單位年度部門預、決算批復數據不能銜接一致的,應當督促行政事業單位查明原因,及時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糾正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本部門資產報告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考核,對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拖延報送或嚴重數據差錯的單位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報告編報審核過程中因工作組織不力或不當,造成資產報告差錯嚴重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七
第一條為建立科學、規范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年度報告體系,提高國有資產信息質量和應用水平,夯實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數據基礎,為編制政府資產報告提供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行行政或者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年度報告(以下簡稱資產報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控制的,納入本單位核算,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資產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年度終了,根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礎上編制報送的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年度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資產管理和有關財務、會計的相關制度規定,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完善資產管理內部控制體系,做好各項資產的日常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做到賬表、賬賬、賬證、賬實相符,保證資產報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工作應當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別組織實施。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八
第七條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做好資產報告的編制、匯總、分析、報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職責對資產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制定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格式、內容以及相關編報要求;。
第九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照行政隸屬關系,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第十條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系負責組織開展本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相關工作。其職責主要包括:
(二)建立本部門資產基礎數據庫,完善本部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在規定時間內編制和報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各中央部門應于每年3月20日前將本部門資產報告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審核;各地區財政部門應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資產報告審核匯總工作。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九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二)合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權限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占有、使用國家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于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后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部門輸產權登記手續。主客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占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征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征收的占用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具體規定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權限由主客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友限。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屬國家所有,并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占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并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芳財政預處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責任。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并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有權責其改正,并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的;。
(三)地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十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行政事業單位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并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行為。
(二)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的行為。
(三)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注銷產權的行為。
(四)報損是指單位國有資產發生的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注銷產權的行為。
(五)捐贈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自愿無償將其有權處分的國有資產贈與他人的'行為。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確認的債權、債務等壞賬損失,進行核銷的行為。
(七)無償調撥(劃轉)是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八)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資產處置權限和程序。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頒發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及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具體包括:
(三)行政事業單位占有和使用的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
(五)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培訓中心、服務中心、賓館、酒店、招待所、飲食店鋪、經營性門面(與行政事業單位脫鉤、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除外)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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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十三
(四)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
第三章資產使用。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建立國有資產臺帳,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特殊情況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當事先報市財政局審核批準。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所獲得的收入,應當及時上繳財政,實行專戶管理。國有資產占用費按懷政辦發〔20xx〕14號規定征收。
第四章資產配置與調劑。
第十一條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必須納入政府采購預算,實行政府采購。屬于基建工程類資產配置,必須公開招標,并由財政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決算評審。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對上級部門直接配置、獎勵、調撥的資產,接受捐贈、利用上級補助或者其他收入購置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經批準設立臨時機構使用的資產,機構設立和撤銷時,應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對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負責。
第十三條調劑使用或者處置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準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由市政府決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同時建立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機制。
第五章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十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開原則。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資產處置的依據、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二)先審批后處置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三)“三統一”原則。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實行資產統一公開處置、收益統一上繳、資金統一調控。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占用、使用單位負責提出處置申請和提供相關資料,不直接參與資產的處置。
第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權歸市政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的決定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處置范圍包括: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土地、建筑物、構筑物、附著物等。
(二)閑置的資產;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其他按國家和市政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資產。
第十八條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履行下列審批手續:
(二)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意見;。
(四)市財政局審核后出具批復意見,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資產處置的,市財政局應當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準或經市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處置由市財政局具體組織實施:
(二)市財政局組織產權界定和資產評估;。
(三)市財政局委托市房產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賣公司依法拍賣處置。
第二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以下文件、證件或者資料:
(四)單位資產處置公示資料;。
(六)其他依法應當提供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財政局對資料齊全、符合有關規定的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文件或者在《**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三)轉讓標的應當以資產評估價值作為作價參考依據,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價值;。
(五)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市財政局出具的批復文件或者簽署意見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審批表》,按規定辦理賬戶、資產等有關手續的調整。
第二十三條工商、發改、規劃、國土資源、房產、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未經審批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相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權證變更、注銷等手續。
第二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國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規定繳存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專戶,由市政府按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資產統計與清查。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實行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年度向市財政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并對其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向市政府報告資產清查情況。
第七章資產登記。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并由市財政局核發統一印制的產權登記證。
(三)因終止或者依法被撤銷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辦理產權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產權登記實行年審制度,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占有、使用國有資產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履行職責,資產管理混亂,造成損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造成資產流失的;。
(三)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四)擅自轉移、轉讓、處置資產的;。
(五)擅自提供擔保的;。
(六)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三十一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將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報或弄虛作假、瞞報、少報的單位,由市財政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并追繳應繳的國有資產占用費。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占用費的行政事業單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財政局可以停撥或者緩撥其經費。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論文篇十四
第五十條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現狀以及配置、使用、處置等環節實行信息化動態管理。
第五十一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對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狀況實行動態管理,并定期向本級財政部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數據報告要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資產報告工作的指導,認真審核、匯總、分析本部門資產統計資料,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資產管理使用情況。
第五十三條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復,必要時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經市、區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五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編制和安排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的參考依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