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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設備管理工作總結篇一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并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起重工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起重工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
起重設備管理工作總結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著、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 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 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 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 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 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 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 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后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二)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 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于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 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 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 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 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著、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 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并于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
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四)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 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后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后,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報驗。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并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 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 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并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
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范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 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 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形成記錄,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復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 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 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并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 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 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 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總經理批準發布之日起執行
起重設備管理工作總結篇三
塔機應當每天停機后對機械進行一次例行保養,傳動部分應有足夠的潤滑油,對易損件必須經常檢查、維修或更換。對機械的螺栓,特別是經常振動的零件,如塔身連接螺栓應經常進行檢查是否松動,如有松動則必須及時擰緊或更換。
1.1各機構的制動器應經常進行檢查和調整,在摩擦面導上,不應有污物存在,遇有污物必須用汽油或稀料洗掉。
1.1減速箱、變速箱、外齒合齒輪等各部位的潤滑以及液壓油均按潤滑油表中的要求進行。
1.3要注意檢查各部鋼絲繩有無斷絲和松股現象,如超過有關規定,必須立即更換。
1.4凡開式齒輪傳動必須有防護罩,行走開式齒輪因下部有外漏部分,因此要經常檢查軌道的清潔,使沙粒泥土等不致進入齒輪而損壞齒輪。
1.5經常檢查各部的連接情況,如有松動,應予擰緊。塔身連接螺栓應在塔身受壓時檢查松緊度,(可采用旋轉臂架的方法去造成塔身受壓狀態),所有連接銷軸都必須有開口銷,并張開。
1.6經常檢查各機運轉是否正常,有無噪音,如發現故障,必須及時排除。
2.1使用液壓油應嚴格按潤滑表中的規定進行加油和換油,并清洗油箱內部。
2.2溢流閥的壓力調整后,不得隨意變動,每次進行爬升之前,應用油壓表檢查其壓力是否正常。
2.3應經常檢查各部管接頭是否緊固嚴密,不準有漏油現象。
2.4濾油器要經常檢查有無堵塞,檢查安全閥在使用后調整值是否變動。
2.5油泵、油缸和控制閥,如發現滲漏應及時檢修。
2.6總裝和大修后初次啟動油泵時,應先檢查入口和出口是否接反,電動轉動方向是否正確,油壓是否正常,吸油管路是否漏氣,無誤后空載運行油缸幾次,排出油缸內氣體后,再進行升降作業。
2.7在冬季起動時,要開開停停往復幾次,待油溫上升和控制閥靈活后,再正式使用。
3.1在運輸中應設法防止構件變形及碰撞損壞。
3.2在使用期間,必須定期檢修與保養,以防銹蝕。
3.3經常檢查結構連接螺栓、焊縫以及構件是否損壞、變形和松動等情況。
3.4每隔1-2年 噴刷油漆一遍。
4.1經常檢查所有的電線、電纜有無損傷,要及時包扎和更換已損壞的部分。
4.2遇到電動機有過熱現象要及時停車,排出故障后繼續運行,電機軸承潤滑要良好。
4.3各控制箱、配電箱等要經常保持清潔,及時清掃電氣設備上的灰塵,并保持電氣設備干燥。
4.4各安全裝置的行程開關觸電開關動作必須可靠,發現問題應及時修復和更換,否則起重機嚴禁使用。
4.5每年搖測保護接地電阻兩次(春、秋),保證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4.6電機電刷,其接觸面要保持清潔,當磨掉原電刷高度的2、3時,應更換。
5.1日常保養(每班進行)
序號
項目
要求
1檢查配電箱及電線
各接線頭,保險絲的接頭,如有移位、松動,應緊固,電線破損處應用絕緣帶包扎或更換新線。
2檢查制動器
制動應靈敏可靠,各連接部分不應有斜卡現象,各緊固件無松動現象,電磁鐵的板面應清潔,彈簧欄桿作用良好,制動閘瓦與制動輪的間隙不大于0.5-0.8mm,制動時,接觸應均勻,接觸面積不得小于全面積的80%。
3各部連接及鋼絲繩
各連接處不得松動,檢查鋼絲繩磨損,斷絲程度,斷股超過5%或名義直徑磨損超過5%均應換繩。
4潤滑工作
按潤滑表執行。
5安全裝置
檢查各限位裝置(高度、力矩、變幅)要有效可靠。
5.2一級保養(每工作50小時進行)
序號
項目
要求
1檢查各鋼絲繩固定
檢查吊索的受力是否均勻,各繩扣是否松動。
2檢查各傳動機構
檢查各聯軸器,法蘭盤的固定螺栓是否松動,齒輪傳動合情況。
3檢查減速器
是否缺油,及時補加或換油,是否有不正常現象或噪音過大,溫升過高。
4檢查連接螺栓
各連接螺栓要緊固,螺紋處要加鈣基潤滑脂。
5.3二級保養(每工作200小時進行)
序號
項目
要求
1進行一級保養的全部工作。
2檢查鋼結構
各部件不應有扭曲,變形、裂紋,各緊固件不應有松動現象,制動器磨損情況,電磁鐵是否松動,各焊縫不應有裂紋。
3檢查制動器
清洗制動器的油污,檢查鉚釘有無松動過高現象,制動器磨損情況,電磁鐵是否松動、受潮發熱。
4檢查各軸承
各軸承是否有損傷,是否缺油,應更換損壞件,補加潤滑油。
5檢查回轉支承潤滑
補加回轉支承中的潤滑脂。
5.4三級保養(每工作400小時)
序號
項目
要求
1進行一、二級保養的全部工作。
2清洗各減速器
放出舊齒輪油,清洗減速箱,檢查齒輪磨損情況,予以調整更換。
3檢查各滑輪
檢查各部滑輪潤滑、磨損情況,清洗更換潤滑脂,更換損壞的齒輪。
4檢查跑車
檢查滾輪潤滑磨損情況,更換潤滑脂,磨損嚴重的滾輪應更換。
5檢查回轉支承
檢查回轉支承運轉情況,更換潤滑脂。
6整體檢查
更換或解決認為有必要予以解決的部件或構件。
起重設備管理工作總結篇四
第一條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壓力管道登記管理規則》、《氣瓶安全監察規定》,為了加強我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氣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公司經營安全及員工生命安全,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中適用范圍是指各種類型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等。
第三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購買、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監督檢查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管理工作由安全技術部負責。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政策、法規、標準、條例,制定公司內部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對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配合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開展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培訓工作。
4、負責配合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檢驗機構對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檢驗的組織、實施、陪檢、監護工作。
5、負責有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上報并參與調查處理工作。
6、負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工作情況和統計報表的總結上報。
1、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臺帳、各類操作人員檔案,各項管理制度及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a、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b、設備安全檢驗檢查制度;
c、設備適用法律、法規和標準;
b、設備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的記錄;
c、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態記錄;
e、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七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要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作業中要嚴格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章制度,并做好使用、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第八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時應對在用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及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檢修、定期檢驗。新注冊的設備檢驗周期為3—6年,安全附件及安全閥一年一次整定,壓力表半年一次校驗,液位計、溫度計、自動聯鎖裝置、遠程變送器等要每天進行現場檢查并做好記錄,不定期的進行校驗、校對,確保安全使用。
第九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接受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合格后方可生產、運行。
第十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購買上述設備須向安全技術部早報備案,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招標購買。
第十一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大修前,要報安全技術部批準并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方可進行大修。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調出、調入、報停、報廢必須向公司安全技術部提交報告,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嚴格執行質量技術監督局規定的報批手續。
第十三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具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有資質和許可的單位,并經安全技術部審查合格的單位才能進行工作。
安裝、維修、改造單位應遵守以下規定:
a、不得超出許可范圍安裝、維修、改造;
c、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許可證或將承接的項目轉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單位。
第十四條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安裝、改造、維修設備情況書面報告安全技術部,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復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安裝、改造、維修結束后,由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技術規范、規程進行檢驗驗收合格后方可生產和運行。
第十六條安裝、維修、改造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施工的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資料、文件等移交安全技術部存檔。
第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的監測、檢驗必須由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來實施。
第十八條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申請并進行檢驗。
第十九條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到規定年限,檢驗合格并經監督檢驗部門同意后方可延長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第二十三條安全技術部定期或不定期的組織對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指出存在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對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違章行為或安全事故隱患,應當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糾正和整改,同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和個人,安全技術部將視情況給予員工100—500元罰款、干部降薪10%等處罰,并將處罰結果報公司領導和省、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成立事故緊急救援小組,必要時可按公司重大事故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七條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設備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發生設備所屬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必須采取關、停等緊急措施進行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并緊急疏散人員、積極搶救傷員和上報安全技術部。安全技術部再上報縣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并組織各部門、鋁廠、電廠、車間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備查。
東方希望(三門峽)鋁業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起重設備管理工作總結篇五
公司的施工機械,車輛和維修,加工設備是公司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完成各項施工生產任務的主要手段,因此,設備管理是企業管理工作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其設備素質和操作技術水平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設備管理,更好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促進設備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系列化,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設備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施工機械設備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合理裝備,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適時更新,不斷改善和提高本企業技術裝備素質,充分發揮設備效能,確保發揮設備效能,確保各項施工生產任務的完成。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機械設備”,系指公司的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
第四條 設備配置根據施工需要實行大型集中,大中型專業固定的管理原則,做到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施工生產的機械化作業,有利于充分發揮設備效能,有利于調動各級設備管理人員的積極性。
第五條 各公司應根據本單位設備配備情況和承擔工程任務特點建立健全設備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
一、各級都要有一名領導主管設備管理工作,做到:定期聽取工作匯報,貫徹國家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對設備發展規劃、更新、改造、機械、人員設置等重大問題做出決策,滿足施工需要,促進企業向施工機械專業化方向發展。
二、公司設備管理部門的職責:
1、貫徹國家施工企業機械設備管理規定,并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
2、監督設備安全生產,合理使用,并參與設備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工作,參與重要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3、對下屬公司的設備從購置使用到報廢處理的全過程實施管理、監督。
4、負責對下屬企業設備報廢,處理審批工作。
5、對專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技術指導和設備維修管理進行業務指導。
三、各分公司設備管理使用單位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規章、制度、規則,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管理細則,隨時檢查落實情況。
2、參與本企業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平衡調配設備;負責大型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及拆卸;監督、檢查設備的安全生產,合理安排設備使用和維修、保養工作;負責設備事故分析、處理工作。
3、負責編制設備年、季、月維修計劃,檢查設備月保養、維修計劃落實情況,對主要大型設備實行跟蹤管理。
4、對施工現場安裝的設備,進行驗收和試運轉工作。
5、負責安裝后自驗合格的設備進行上報,申請有關部門驗收,發證。
6、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臺帳,掌握設備分布情況,并定期進行清查,做好設備各種原始資料的統計和積累,準確,及時地填報各種統計報表。
7、負責設備的更新、改造、報廢、處理工作,辦理資產變更手續。
8、抓好“三定”(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落實工作。
9、參與機械操作的技術培訓,辦理設備操作人員操作證的申領工作,機務人員持證上崗。
1、執行上級下發的各種管理制度,完成施工現場生產任務和設備管理、維修、使用、保養任務。
2、制定設備的月、季保養、維修計劃,并抓好落實。
3、負責設備“三定制度‘”交接班制度“的落實工作。
4、填寫好當日設備使用、維修、交接班記錄。
5、建立設備履歷卡、臺帳。
6、采取措施,降低設備使用費用。
7、負責設備各種原始資料積累及設備建檔工作。
8、負責設備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堅持持證上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參與設備事故的分析、處理工作。
9、對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總結設備管理,使用經驗。
一、設備購置必須與本單位的生產發展需要相適應,量力而行。
二、購置的設備,要對設備的技術性能,規格型號等進行認真選擇、論證,做到品種適用,性能可靠,便于維修保養,符合環保要求,嚴禁購置非定型產品。
三、新設備到貨后,要進行清點、驗收、試運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與供貨單位聯系處理,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凡新購,自制設備,單機價值在20xx元以上,耐用期超過兩年者,都要組成固定資產進行統一管理。
第八條 設備管理號碼編定
一、凡屬固定資產設備,按規定統一編制管理號碼。
二、設備報廢,該設備管理號自行消除,嚴禁繼續使用,以免混淆。
三、設備管理號碼采用阿拉伯數字組成,按公司下發資料要求編號。
四、各類設備采用掛牌、編號使用。設備的掛牌、編號要與設備管理資料牌、號相符合。
第九條 設備帳、卡的建立。各公司的設備要采取分類、分臺、分型號建立設備帳、卡(設備檔案),內容:購置可行性報告、購置批件、驗收記錄(裝箱單、技術資料、說明書、合格證、圖紙等)、試運轉記錄、設備檢驗報告、設備履歷簿)。
第十條 設備報廢
一、設備凡具備下列之一者,均可申請報廢。
1、設備主要結構、部件已嚴重損壞,雖經修理其能力仍然達不到技術要求和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
2、維修費用過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3、因意外災害或事故,設備受到嚴重損壞已無法修復的。
4、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沒有改造價值的。
5、非標準專用設備及國家列為淘汰機型或超過使用年限無配件來源的。
二、設備報廢程序
1、對需報廢的設備,設備管理部門和設備使用單位,組成“三結合”(主管領導、技術干部、技術人員),技術鑒定小組進行全面的技術鑒定。
2、根據“三結合”技術鑒定小組對設備鑒定情況,報設備管理部門,設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對需報廢的設備進行核查,經核查、勘測,鑒定無誤后,正式下文批復報廢。
三、設備報廢后的管理工作
1、凡經批準報廢的設備,不再補提折舊,同時核減資產。
2、設備報廢后,不準繼續使用,嚴禁整機出售給其他單位。
3、對報廢設備的零、部件拆卸,需經設備管理部門同意,辦理有關手續,其余部分一律出售給廢品收購單位。
1、停機庫要設在安全、干燥通風、易排水的位置,設備要擺放整齊,做到上有蓋、下有墊,隨機工具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停機庫、場要備有足夠的防火器材,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設備入庫、場前,要進行清洗、涂油、刷漆、放水,做好反腐處理。
4、精密部件,電器儀表,必須放到室內保管。
5、內燃設備應定期運轉檢查,防止生銹。
6、特殊設備,應嚴格按照說明書進行辦理。
第十二條 設備使用原則
1、設備使用貫徹“管用結合,機人固定”的原則,按設備性能合理安排,正確使用,充分發揮設備效能。
2、對設備的使用,應加強計劃性,做到保證重點,兼顧一般,忙而不亂、疏而不漏、合理調配、統籌安排的原則。
3、做到設備工作能力與生產任務和施工條件相適應,達到既節約動力又不超負荷作業。
第十三條 設備的使用要求
一、設備應有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凡執行操作證的設備必須是固定人員執行定機、定人、定崗位責任的“三定”制度。
二、設備操作手,要熟悉本機情況,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構造、懂性能、懂用途,會操作、會維修保養、會檢查排除故障。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持證上崗。
三、設備的燃、潤油應符合該機的使用要求,并根據季節變化及時更換。為了減少有形磨損應根據設備的磨損特點,建立科學的潤滑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
四、在實施設備使用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到保養、修理方面因素。
第十四條 技術培訓
一、設備管理部門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類機務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從事設備操作。
二、機務人員應刻苦學習鉆研技術,達到一專多能、精益求精,提高業務技術素質。
三、設備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一般不得少于三個月。
第十五條 設備檢查
一、為保證設備的正常使用、安全運行、解決設備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實行設備檢查、巡檢制度。
二、各施工現場項目部每月對管轄內的設備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公司實行季度檢查和日常抽查。
三、檢查的內容:機容、機況、操作、附件配備、工具、各種資料、保養、修理、安全、日常使用、保養、維修記錄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每次檢查要有記錄,有重大問題要逐級上報。
四、對重點設備實行重點檢查。
五、對塔吊、龍門吊實行重點管理,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
一、各公司、項目部要加強設備的安全生產意識教育,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點,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活動,經常組織機務人員學習設備操作規程,提高安全操作技術。
二、各公司、項目部設備管理人員要增強責任心,深入施工現場檢查安全設施及安全規程的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堅持持證上崗,無操作證者嚴禁上機,身體素質差,視力達不到0.8以上不得從事設備操作。
四、不屬本人負責的設備(持有操作證)未經領導同意,不得上機操作,負責司機不得將設備私自委托他人為值班或操作。
五、設備現場和臨時停放場所,應設有防火、防雨、防盜設施,并有專人負責看管。
六、設備安裝,嚴格遵守安裝程序,安裝場地應堅實、平整,確保設備及人身安全。
七、設備安裝完畢,應進行安全檢查及性能試驗,經試運行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使用。塔吊、龍門吊應報上級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發給準用證后投入使用。
八、設備運輸時要綁扎牢固,重心穩妥,制動可靠,拆裝作業要有專人指揮,嚴禁在高壓線下拆裝。
第十七條 設備事故分類、處理
一、事故分類
3、重大事故:設備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1元以上或因損壞造成停工二十五天以上。
4、非責任事故:是事前不可預料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壞行為。
二、事故處理與分工
1、一般事故由設備使用單位(公司、項目部)處理,并填寫事故報告,報設備管理部門備案。
2、大事故由“設備管理部門”組織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
3、重大事故發生后,必須按事故報告處理程序規定的時間內,進行逐級上報,并保護好現場,協助調查處理事故。
三、事故處理原則
1、事故發生后,應首先搶救受傷人員,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利于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2、各類事故發生后,都應進行認真調查、分析,任何人不得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要嚴格執行“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從二0年十月五日起實施。
起重設備管理工作總結篇六
全面貫徹《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政策,通過采用技術、經濟和組織管理一系列措施,應用先進的科學管理手段與方法,對起重機械實行綜合管理,做到周密規劃、擇優選購、合理配置、精確安裝、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科學檢修、安全生產、定期檢驗、適時改造、適時報廢等全過程管理。以獲得起重機壽命周期費用經濟,綜合效率最高,確保安全運行,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技術進步和高效經營。
1.1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使用企業要建立健全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檔案包括:
(1)起重機械出廠技術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易損零件圖、電氣原理、電器元件布置圖、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試驗報告、監督檢驗證明文件等有關資料。
(2)安裝過程中需要的技術資料,安裝位置,啟用時間。
(3)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證明或定期《檢驗報告書》。
(4)日常保養、維護、大修、改造、變更、檢查和試驗記錄。
(5)設備事故、人身事故記錄。
(6)上級主管部門的設備安全評價。
(7)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維保及檢測記錄。
1.2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
(1)起重機械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職能管理部門與司機的崗位責任制。
(3)安全操作技術規程。
(4)維保大修、改造、報廢制度。
(5)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6)管理、操作維修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7)操作人員交接班制度。
(8)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1.3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援救預案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31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制定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設立以單位領導牽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為主,相關部門配合的緊急事故救援領導小組,明確職責,責任到人。根據本單位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判斷可能出現的故障、引發的險情、意外事故的發生,制定出適合本單位起重機械特點的應對措施。該措施應包括對起重機械出現事故后的處理原則,緊急情況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驟及相關部門人員的職責、分工協作等,并定期組織現場演習。
2.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范、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操作。
2.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2.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并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司機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為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司機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回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征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了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計劃。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感官檢查;另一種是利用測試儀器、儀表對設備測控。
3.1感官檢查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檢查很大部分憑檢驗人員通過看、聽、嗅、問、摸來進行。《起重機械檢驗規程》(20xx)296號所規定的起重機械檢驗項目中占總項目70%以上是感官檢驗。通過感官的看、聽、嗅、問、摸對起重機械進行全面的直觀診斷,來獲得所需信息和數據。
看:通過視覺根據起重機械結構特點,觀察其重要傳動部位、承力結構要點、故障現象源兆。
聽:通過聽覺分析出起重機械設備各部位運行聲音是否正常,判斷異常聲音出自部位,了解病因,找出病源。
嗅:通過嗅覺分辨起重機械運動部位現場氣味,辨別零部件的過熱、磨損、過燒的位置。
問:向司機及有關人員詢問起重機運行過程中,易出故障點,發生故障經過、類別。判定起重機安全技術狀況。
摸:通過用手觸摸起重機運行部件,根據溫度變化、振動情況,判斷故障位置和故障性質。
3.2測試儀器的檢查
根據國內外起重機械發展趨勢,現代化的應用狀態監測和故障診斷技術已在起重機械設計和使用中廣泛推廣。在起重機械運作狀態下,利用監測診斷儀器和專家監控系統,對起重機械進行檢(監)測,隨時掌握起重機技術狀況,預知整機或系統的故障征兆及原因,把事故消除于萌芽狀態。
3.3起重機通用部件的安全檢查
(1)吊鉤
檢查吊鉤的標記和防脫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吊鉤有無裂紋、剝裂等缺陷;吊鉤斷面磨損、開口度的增加量、扭轉變形,是否超標;吊鉤頸部及表面有無疲勞變形、裂紋及相關銷軸、套磨損情況。
(2)鋼絲繩
檢查鋼絲繩規格、型號與滑輪卷筒匹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鋼絲繩固定端的壓板、繩卡、契塊等鋼絲繩固定裝置是否符合要求。鋼絲繩的磨損、斷絲、扭結、壓扁、彎折、斷股、腐蝕等是否超標。
(3)制動裝置
制動器的設置,制動器的型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制動器的拉桿、彈簧有無疲勞變形、裂紋等缺陷;銷軸、心軸、制動輪、制動摩擦片是否磨損超標,液壓制動是否漏油;制動間隙調整、制動能力能否符合要求。
(4)卷筒
卷筒體、筒緣有無疲勞裂紋、破損等情況;繩槽與筒壁磨損是否超標;卷筒輪緣高度與鋼絲繩纏繞層數能否相匹配;導繩器、排繩器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5)滑輪
滑輪是否設有防脫繩槽裝置;滑輪繩槽、輪緣是否有裂紋、破邊、磨損超標等狀況,滑輪轉動是否靈活。
(6)減速機
減速機運行時有無劇烈金屬摩擦聲、振動、殼體輻射等異常聲音;軸端是否密封完好,固定螺栓是否松動有缺損等狀況;減速機潤滑油選擇、油面高低、立式減速機潤滑油泵運行,開式齒輪傳動潤滑等是否符合要求。
(7)車輪
車輪的踏面、輪軸是否有疲勞裂紋現象,車輪踏面輪軸磨損是否超標。運行中是否出現啃軌現象。造成啃軌的原因是什么。
(8)聯軸器
聯軸器零件有無缺損,連接松動,運行沖擊現象。聯軸器、銷軸、軸銷孔、緩沖橡膠圈磨損是否超標。聯軸器與被連接的兩個部件是否同心。
3.4起重機安全保護裝置的檢查
(1)超載保護裝置
超載保護裝置是否靈敏可靠、符合設計要求,液壓超載保護裝置的開啟壓力;機械、電子及綜合超載保護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符合要求。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類型起重機防超載發生傾翻的安全裝置。通過增幅法或增重法檢查力矩限制器靈敏可靠性,并檢查力矩限制器報警、切斷動力源設定點的綜合誤差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3)極限位置限制器
檢查起重設備的變幅機構,升降機構、運行機構達到設定位置距離時能否發生報警信號,自動切斷向危險方向運行的動力源。
(4)防風裝置
對于臂架根部鉸接點高度大于50米的起重機應檢查風速儀,當達到風速設定點時或工作極限風速時能否準確報警。露天工作在軌道上運行的起重機應檢查夾軌器、鐵鞋、錨固裝置各零部件是否變形、缺損和它各自獨立工作的可靠性。對自動夾軌器,應檢查對突發性陣風防風裝置與大車運行制動器配合實現非錨定狀態下的防風功能與電氣聯鎖開關功能的可靠性。
(5)防后傾翻裝置
對動臂變幅和臂架類型起重機應檢查防后傾裝置的可靠性,電氣聯鎖的靈敏性,檢查變幅位置和幅度指示器的指示精度。
(6)緩沖器
對不同類型起重量、運行速度不同的起重機,應檢查所配置的緩沖器是否相匹配,并檢查緩沖器的完好性、運行到兩端能否同時觸碰止擋。
(7)防護裝置
檢查起重機上各類防護罩、護欄、護板、爬梯等是否完備可靠,起重機上外露的有可能造成卷繞傷人的、開式傳動;聯軸器、鏈輪、鏈條、傳動帶等轉動零部件有無防護罩,起重機上人行通道,爬梯及可能造成人員外露部位有無防護欄,是否符合要求。露天作起重機電氣設備應設防雨罩。
3.5電器控制裝置
(1)控制裝置
應檢查電氣配件是否齊全完整,機械固定是否牢固、無松動、無卡阻;供電電纜有沒有老化、裸露;絕緣材料應良好。無破損變質;螺栓觸頭、電刷等連接部位應可靠;起重機上所選用的電氣設備及電氣元件應與供電電源和工作環境及工作條件相適應。對裸線供電應檢查外部涂色與指示燈的`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對軟電纜供電應檢查電纜收放是否合理;對集電器要檢查滑線全長無彎曲,無卡阻接觸可靠。
(2)電氣保護
在起重機進線處要設易于操作的主隔離開關,起重機上要設緊急斷電開關,并檢查能否切斷總電源。檢查起重機電源與各機構是否設短路保護、失壓保護、零位保護、過流保護及特殊起重機的超速、失磁保護。檢查電氣互鎖、連鎖、自鎖等保護裝置的齊全有效性。檢查電氣線路的絕緣電阻,電氣設備接地、金屬結構接地電阻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機上所有電氣設備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外殼、變壓器鐵芯及金屬隔離層、穿線金屬管槽、電纜金屬護層等與金屬結構均應有可靠的接地(零)保護。
3.6金屬結構
應檢查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有整體或局部失穩、疲勞變形、裂紋、嚴重腐蝕等現象。金屬結構的連接、焊縫有無明顯的變形開裂。螺栓或鉚固連接不得有松動、缺損等缺陷。高強度螺栓連接是否有足夠的預緊力。金屬結構整體防腐涂漆應良好。
3.7司機室
應檢查司機室的懸掛與支承連接牢固可靠性,司機室的門鎖和門電氣聯鎖開關、絕緣地板與干粉滅火器應配置齊全有效。對于有塵、毒、輻射、噪聲、高溫等有害環境作業的起重機應檢查是否加設了保護司機健康的必要防護裝置。司機室照明燈、檢修燈必須采用36v以內的安全電壓。
3.8安全標志
應檢查起重機起重量標志牌,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檢查合格標志是否懸掛在明顯部位。大車滑線、掃軌板、電纜卷筒、吊具、臺車、夾軌器、滑線防護板、臂架、起重機平衡臂、吊臂頭部、外伸支腿、有人行通道的橋式起重機端架外側等,是否按規定要求噴涂安全標志色。
起重設備管理工作總結篇七
一 叉車
1.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并經市勞局安全部門考核批準,發給合格證,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駕駛。
2.嚴禁酒后駕駛、行駛中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
3.車輛發動前,應檢查剎車、方向機、喇叭、照明、液壓系統等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嚴禁帶病出車,車輛起動后,應低速運行,待水溫升至40度后方可起步出車進行工作。
4.車輛起步時要查看有無車輛和行人、然后嗚號起步,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進出公司、車間、庫房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在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5.車輛不得超載使用,鏟、叉工件時,鏟、叉件升高度不得超過全車高度的2/3,運行時鏟、叉離地高度不得超過0.5米。
6.車輛在運行中或尚未停穩時,嚴禁任何人上下車和扒車、跳車,除司機室外,車輛的其他部位嚴禁乘人,叉車不準裝運各種受壓氣瓶。
7.工作完畢或進行檢修時,必須使車輛剎穩,并摘擋熄火。叉車的雙叉,應放落地面。
8.司機對所使用的車輛經常進行維護保養,并經常檢查油位,冬季使用完后應放水防凍。
(二)起重、搬運安全操作規程
一
起重工
1.起重工應經專業訓練,并考試合格,持有操作證,方可參加起重工作。2.工作前必須戴好安全帽,嚴格檢查各種設備。工具、索具是否完好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各種索具。麻繩不準用于機械轉動。
3.現場所有動力設備,必須接地可靠、絕緣良好,移動燈具要使用安全電壓(36伏以下)。
4.多人操作要有專人負責指揮,統一信號,交底清楚,要嚴格按總指揮命令或信號工作。如遇操作者看不清指揮手勢時,應設中轉助手,準確傳遞信號。
5.起吊重物,應先檢查捆綁是否牢固,鋼絲繩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墊付,然后試吊離地面0.3米,經檢查確認穩妥可靠后才能起吊。
6.使用起重扒桿定位要準確,封底要牢固,不準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嚴禁用建筑物起吊重物。
7.操作卷揚機必須聽從指揮,看清信號,正確操作,嚴格做到;信號不明、鋼絲跑偏、超負荷、剎車不靈不開車,用卷揚機作牽引時,中間不經過滑移不準作業。
8.使用千斤頂時,底基要堅實,安放要平穩,頂蓋與重物間應墊木塊。緩速頂升、隨頂隨墊,多臺千斤頂同時頂升時,要動作一致。
9.使用纜風繩應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準系結在電線桿、機電設備和管道支架等處。纜風繩拉緊后以地面夾腳應少于450,需要固定在現場建筑物件上時,應經有關部門同意。
10.臥式滾移重物時,地面必須平整,枕木墊要硬,鋼管要圓直,需要用手搬動鋼管時,手指應放在管內,物件前后不準站人。
11.起重區域周圍應設警戒線,嚴禁非工作人員通行。遇六級以上大風時,停止露天吊裝工作。12.在起重物件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13.吊物懸空時,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或通過,在卷揚機,滑輪前及牽引鋼絲繩邊不準站人。
14.高空作業或使用其他機電設備時,因遵守其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二
裝卸 搬運工
1.嚴格遵守易燃、易爆,以及化學物品裝卸運輸的有關規定,裝卸粉、散材料及有毒氣散發的物品,應配戴必要的防護用品。
2.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3.裝卸時應做到輕拿輕放,重不壓輕,大不壓小,堆放平穩,捆扎牢固。4.人工搬運,裝卸物件應視物件大小,輕重配備人員,杠棒、跳板、繩索等工具必須完好可靠,多人搬運同一物件時要有專人指揮,并保持一定的距離,一律順肩步調一致。
5.堆放物件不可歪斜,高度要適當,對易滑動件要用木塊墊塞,不準將物件堆放在安全通道內。
6.用機動車輛裝運貨物時,不得超載超高、超長、超寬、如遇必須超高、長、寬時,應按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要有可靠的措施和明顯的標志。
7.裝車時,隨車人員要注意站立位置,車輛行駛時,不準站物件和前欄板之間,車未停穩時不準上下。
8.裝卸貨物應掛規定吊點,起吊裝箱件應先檢查箱件底角是否牢固完好,按掉線標志吊掛,并經試吊確認穩定后方能起吊。
9.用卷揚機,鋼管滾動滑移貨物時,要有專人指揮,路面要堅實平整,繩索套、結要找準重心。保持直立進行。有棱角快口的地方應設墊襯,卸車或下坡應加保險繩。貨物前后和牽引鋼絲繩兩邊不準站人。
10.裝運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嚴禁與其他物品混裝,要輕搬輕放,搬運場地不準吸煙,車廂內不準座人。
11.裝卸時應根據吊位變化,注意站立位置,嚴禁站在吊物下面。裝卸酸類物質要有專用工具。
12.鐵路車輛運物件,不得超過車廂允許高度和寬度,鐵路兩側1.5米以內,不得堆放裝卸物質。不得在車廂底下或頂上休息。
13.在高欄板車廂裝卸貨物,吊車司機無法看清指揮信號時應設中間指揮,正確傳遞信號。
三 千斤頂
1.使用千斤頂必須是完整無缺,并且靈敏可靠,不準使用螺紋、齒條或螺母磨損超過20%的千斤頂。
2.千斤頂必須是垂直的放在重物下面,不得歪斜,必選放在結實的基礎上或墊以硬板,以防在舉動發生歪斜傾倒。
3.禁止在千斤頂的搖柄上夾套或用其他別的辦法來加長搖柄的長度。4.使用任何千斤頂,都不能超過銘牌上規定的起重能力。
5.當液壓千斤頂或氣壓千斤頂,頂升至一定高度時,必須在重物下墊上墊板,以防活塞突然下降。
6.用兩臺以上千斤頂頂起同一重物時,應選擇上升速度相同者,如采用不同速度的千斤頂,應逐一多次輪流換位,徐微啟動。
7.千斤頂在工作時應由專人看管,不要使千斤頂長時間處于工作狀態。8.在氣候溫度低于零度時,液壓千斤頂應使用油,或凝固點較低的混合液體,如;采用水和酒精及甘油的混合物等為工作液體。
一
行車司機
1.行車司機必須是視力、血壓正常,經訓練考試合格,取得有關部門發給的安全操作證后,才能獨立操作行車,學員和實習司機必須在司機的教練、指導下才能操作,無證人員禁止操作行車。
2.開車前應認真檢查設備的機械、電氣部分和安全防護保險裝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限位器、電鈴過卷揚限制器、窗口開關、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3.必須聽從掛鉤起重人員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4.行車司機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后方能操作,行車啟動時應先嗚鈴。5.操作控制器手柄,應先從“0”位到第一檔。然后逐漸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回到“0”位。
6.當接近卷揚限位器,大、小車臨近終端,或與鄰近行車相遇時,速度要緩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停車,緊急開關代普通開關。
7.應在規定的安全走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準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跨越另一臺行車。
8.工作停歇時,不準將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時,應嗚鈴警告,嚴禁吊物在人頭上越過,吊運物件不得過高。
9.兩臺行車同時起吊一物件時,要聽從指揮,步調一致。10.運行時,行車與行車之間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撞車。
11.檢修行車要停靠在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掛上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地面要設圍欄,并掛禁止通行的標志。
12.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制動良好,然后升高緩慢運行,不準同時操作三只控手柄。
13.行車運行時嚴禁有人上下,也不準在運行時檢修機件。
14.運行中發生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手柄放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準離開操作室。
15.露天行車遇有風暴,雷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工作,切斷電源,車輛前后,應塞墊木塊卡牢。
16.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17.在吊運10噸以上和體積較長或較大的物件時,應有車間安全員向安環處報安全措施卡,并批準后方可起吊。
18.行車司機必須認真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
(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加工不吊。
(5)歪拉斜掛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的不吊。
(7)帶壓的各種氣瓶及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8)帶棱角快口未墊好不吊。
(9)埋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無人指揮或多人一起指揮不吊。
19.工作完畢、行車應停在規定的位置,升起吊鉤,小車開到軌道的一端,并將各控制手柄放回“0”位,切斷電源。
二
掛鉤
1.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和各種吊具、索具的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
2.起吊工具要經常檢查,確保完好可靠。并要妥善保管,不準隨地亂丟,不準超負荷使用。
3.起吊物件的指揮手勢要清楚,信號要明確,不準帶手套指揮,起吊大型重噸位物件時,必須先試吊,離地面不高于0.5米,檢查確認后穩妥后方可起吊運行。
4.起吊件必須捆縛的平穩牢固,棱角快口處應設墊襯,吊位應正確,起吊件翻身時要掌握重心,注意周圍人員動向,掛鉤及指揮者要考慮自身退路。
5.用兩臺行車同時起吊同一物件時,應按行車額定載重量合理分配,統一指揮步調一致。
6.不準在起吊物件下站立或行走。
7.捆縛吊物選擇繩索夾角要適當,不得大于120℃,但必須按常用鋼絲繩起重量的安全系數使用鋼絲繩。遇特殊吊件時應用專用工具。
8.多人吊運重物,應有專人指揮,不得遠離或不引路指揮吊物運行。9.吊運物件應按規定的地點妥善堆放,不準將重物堆放在動力輸送管線上或安全通道上。
10.行車運行統一指揮手勢
(1)手心向上表示起大鉤,(2)手心向下表示落大鉤,(3)手心向前表示大車向前,(4)手心向后表示起大車向后,(5)手心向左表示小車向左,(6)手心向右表示小車向右,(7)小指向上表示起小鉤,(8)小指向下表示落小鉤(9)兩手交叉表示停止,(10)起吊手勢信號應哨音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