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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鋪租賃合同糾紛 商鋪租賃租賃合同糾紛(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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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鋪租賃合同糾紛 商鋪租賃租賃合同糾紛(模板8篇)
時間:2023-09-18 01:42:37     小編:雨中梧

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篇一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房產所有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系經營法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誠意守信原則,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就商鋪租賃事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租賃物業

1、甲方同意提供其擁有的商鋪出租于乙方。出租商鋪座落在嘉興市建國路88號。出租面積以建筑圖紙面積及房產證法人為準。2、甲方同意乙方租用的商鋪用于經營快餐業。本簽約人為經營法人。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必須依法經營。

第二章 租賃期限、續約

1、本合同租賃期限為拾年,即從20xx年20xx年月

2、甲方應于20xx年___月____日前將該商鋪交付乙方裝修,自甲方交付該商鋪次日起,乙方享有44天的免租裝修期。(以收到商鋪鑰匙之日為準)。

3、租賃期屆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該商鋪的優先承租權,如乙方不續租,也不得向甲方索取在租賃內投入的裝修費用。

4、租賃期屆滿前六個月,乙方應書面告知甲方是否續約,續約雙方應就有關條件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章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定租金額及支付辦法;

(1)20xx年___月___日前,乙方支付當年租金為____萬元。乙方在簽訂協議3個工作日內,支付租金的50%,余下3個工作日-7個工作日內付清。

(2)租賃費用遞增方法:

a、租賃期滿二年,在原有租金的基數上浮5%

b、租期滿四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礎上增加10%

c、租期滿六年,在原有租金的基礎上增加15%

(3)租金支付日期:

房屋租金為一年一付,一次付清,乙方每次付租金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乙方應每年在12月1日至12月30日之間付次年租金給甲方),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收據。

第四章 有關拖欠租金和水電費問題

若乙方在承租期內如逾期支付租金或水電費達一個月以上,乙方須向甲方如數補交清租金或水電費外,乙方須支付給甲方每日逾期滯納金是每年總租金或水電費的百分之一支付甲方,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五章 稅收及費用

1、租賃期間,乙方不負擔因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所有權而產生的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費用。如房產租賃稅、房屋管理費、土地稅、房產稅、土地使用費等。

2、乙方應負擔因經營實際發生的營業稅工商管理費等各種社會攤派費用。

3、乙方需按照甲方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關規定,依時繳交各項費用(如水電、電話、物業費等)。其中若由屬甲方統繳后再向乙方收取的費用,則以甲方向相關部門繳交的以單位乘以乙方實際發生的數量為基準,由乙方向甲方交納之。

4、乙方在經營中所發生的水電費,須在每月的月底前支付給甲方,由甲方代收并支付給水電費有關部門。

第六章 甲方保證及其責任

1.甲方保證擁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力將商鋪按本合同約定租賃給乙方使用,甲方保證該商鋪在本合同簽訂前后不附有任何擔保物權和責權,房產現狀不屬于違章建筑。并按國家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由此而產生的費用有雙方按照國家規定各自承擔。若因甲方未履行法定手續,因該房產糾紛導致乙方經營受到影響,乙方可選擇終止租賃合同,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因租約停止而遭受的一切損失。

2、租賃期間甲方出售該房產,乙方可行使優先購買權,但不得妨礙甲方出售,甲方須向買方如實介紹乙方租賃內容及期限,以保障乙方權益。

3、保證該商鋪可以經營餐飲服務。

4、在當地供水供電部門正常供應情形下,甲方保證出租商鋪能提供乙方裝修與將來營運所需之足夠的用水用電量。

5、甲方同意乙方在該商鋪外墻上裝落地玻璃,但不影響該物業一體結構為 限。

6、甲方保證在該商鋪交付之前,提供人員配合乙方對房產內的設備等配套措施進行當面驗收。

第七章 乙方保證及責任

1、乙方保證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乙方保證按期如約支付給甲方租金及合同規定之其他費用。

3、乙方不得將該商鋪整體轉租給第三方。若有特殊情況部分商鋪轉租可不限行業,乙方和第三方簽訂合同后,乙方應將留底合同交甲方簽字認可,轉租合同方能生效。在轉租合同中的第三方須承諾不再進行轉租,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部分房屋使用權,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少或推遲房屋租金。

4、乙方可按餐飲服務需要的統一標準對該物業外形、內部布局進行裝修。如需改變物業的基本結構,則應事先取得甲方、物業所有人同意后,方得變更。若乙方擅自變更,則需承擔日后一切因此產生的相關責任。

5、乙方保證在該商鋪交付前,配合甲方人員,對該房產內的設備等配套措施進行當面驗試,驗試正常后,如日后發現損壞需乙方負責維修;但排水管線及防漏等短期無法驗試之專案,如在出現經營使用后的問題,由乙方負責維修并承擔費用。

7、乙方如有違約行為,甲方可單方終止合同。

第八章 合同終止及財產處理

1、本合同有效期間內,若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提前終止本合同。若有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自然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互補承擔責任;若該房產可修繕繼續履行合同的,由甲方維修恢復房產原狀 (內部設備、裝修則由乙方自行修復),交付乙方繼續履行合同。如火災原因是由乙方工作人員操作不當或安全檢查不到位導致的,由此給甲方帶來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房產;

a、甲方無任何違約,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達二個月,拖欠租金或水電費的;

b、乙方拖欠甲方除租金以為的其他費用達人民幣達叁萬元,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c、乙方利用承租商鋪進行不法犯罪活動,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d、乙方違反其保證或責任,在甲方通知的補救期限內又未及時補救,致使甲方權益受到實質損害,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

a、甲方延遲交付所租賃之商鋪達二個月以上,乙方有權選擇終止本合同;

b、甲方違反其保證或責任,在乙方通知的補救期限內又未及時補救。致使乙方不能對營業,或使乙方的權益受到實質損害,經有關部門鑒定核定后,乙方可就其損失向甲方索賠。

4、甲乙雙方依據本章第2、3條提前終止本合同時,應通知對方。在乙方交還房產后,雙方應及時退還結余款項與對方,租金則照實結算。

5、本合同終止時,出租商鋪內的固定裝修乙方不得拆除帶走,無償歸甲方所有,機器設備及其它裝修物品(不含固定裝修部分)由乙方在還出時自帶走,超過十天于商鋪內仍有余物的,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甲方有權自行處置。

第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共同做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篇二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

共有人:

姓名:國籍:

身份證護照

委托代理人姓名: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鋪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鋪,現定名暫定名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施工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

第二條商鋪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鋪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地下一層號商鋪。

該商鋪平時作為商業用房,戰時無條件服從國家需要。

該商鋪屬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層數為地下一層。

平方米。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鋪價款:

該商鋪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第五條套內建筑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鋪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據實結算房價款;

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買受人按約定的單價補足房款;

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出賣人按約定的單價返還買受人。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鑒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予計價,雙方同意對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部分互不找補。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的,出賣人給予買受人占付款金額%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_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出賣人或匯入出賣人指定的銀行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3、按揭付款

買受人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買受人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買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應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于_年月日前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

4、其他方式

_________。

第八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超過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篇三

經協商,雙方愿意解除位于_________(鋪位)的租賃合同,并達成一致意見,為明確責任,保障雙方合法權益,特簽定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鋪位退回給甲方使用,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期一天,需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違約金,逾期達七天,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鋪位,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必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在工商部門辦完營業執照遷址或注銷手續。

三、甲方除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_________元(_________)按金外,還需支付共計_________元(_________)作提前解約賠償金,總合計_________元(_________)。

四、雙方再次證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乙方解約退租當日,租金為每月共計人民幣_________整(_________),在此期間涉及金額不乎的甲方收款收據均不作實,以防產生糾紛。

五、甲方于乙方退租當日,一次性結清應付金額,乙方以收據收款。

六、乙方不得損壞鋪位內設施和裝修,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七、乙方退租當日,甲乙雙方當面銷毀所簽《租賃合同》正本。

八、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在此之前雙方所簽定的所有租賃合同終止作廢。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篇四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福建溫陵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代理人現根據本案事實及爭議的焦點,結合我國有關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原、被告雙方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該合同合法有效,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應全面履約,否則,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基于合同對租賃房屋都作了較為詳細的約定,為此,將被告出租的房屋承租下來,并著手開始布置裝修,但在裝修過程中原告發覺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約定,首先沒法提供合同第6條第2款第4項約定的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的消防設備、設施及證件。這些約定都是被告繼續履約的附隨義務,若被告拒不提供或不能提供將導致原告不能按期完成裝修,按期開業,等于原告與被告所簽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另外,被告也沒有提供給原告適合放置備用電設備的場所,在原告裝修過程中,被告更無法提供給原告足夠經營使用的水和電,被告雖主張從未停過原告的水和電,并提供了物業公司的證明,但物業公司的證明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不能對自己實施的行為作出證明,證人剛好證實了停水停電的事實。合同第6條第1款第4、6項雖沒有約定履行期限,但根據合同第2條以及交易習慣,被告應在將租賃物交付給原告時同時履行該項義務,并不是就被告所稱的,應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并由原告先行通知,被告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明,不足以證明原告所承租的商場在承租時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該證明是20xx年7月份對整個新加坡商廈的驗收,但原告承租是20xx年4月份,且是二樓商場,在原告承租時,二樓商場是否還符合消防部門規定的標準不得而知,因此,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提供相關手續的義務。由于被告存在大量的違約事實,導致雙方簽訂的合法有效合同沒法按約履行,上述事實,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5條第2項的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產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所以,被告無法提供已在合同約定的籌建期內履行以上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違約的責任。

由于被告違約事實是清楚的,證據也是充分的,有合同及證人作證,依據《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第六條:“租賃期間甲、乙雙方的職責和義務。第2款:‘甲方保證在租賃期間,乙方使用新加坡商廈二樓商場上述租賃面積的合法性。不得因權屬糾紛。影響乙方的經營活動。’第3款:‘甲方須提供給商場足夠經營使用的水、電。非電廠、水廠因素不得停水停電。’第4款:‘甲方應提供商場經消防部門驗收合格的消防設備、設施及證件。’第6款:‘甲方提供給乙方適合放置備用電設備的場地。’”致使原告至今仍無法使用該租賃物,被告的行為已違約,《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應得到支持,以免造成雙方更大的損失。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篇五

原告: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現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托管租賃合同》;;

5.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委托租賃合同》____________),將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____________全權管理并進行轉租出租,根據合同第六條第2項條款約定,成都青客負有按時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細表》進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約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賃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篇六

審判長、人民審判員:

xx律師事務所xx接受本案原告陳某的委托,擔任其與魏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一審代理律師,根據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x店鋪“某婚慶店”個體戶工商營業執照登記的負責人是高某。從原告提交的“投資經營委托書”可以知道原告陳某是“某婚慶店”實際經營者,這也充分證明了原告是本案訴爭店鋪的承租人。被告代理人依據《個體戶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即“個人經營的,以經營者本人為申請人”認為原告與高某簽訂的“投資經營委托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代理人認為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個體戶工商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是授權性法律規則,而并不是禁止性法律規則。該條并沒有禁止經營者可以委托他人以他人的名義申辦營業執照。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法無禁止即自由”,也就是說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侵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即使沒有法律授權那也是合法的。而且該店鋪的所有投資、經營資本都由本案原告承擔,高某也享有40%的利潤,并不是像被告代理人所說的原告只享有權利,不承擔風險。因此該份“投資經營委托書”是合法有效的,原告陳某是“某婚慶店”的實際經營者,也當然是x店鋪的承租人。

2、xxx是原告陳某店里的員工,其是受原告陳某的委托與被告簽訂《店鋪租賃合同》。在庭審過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xxx的錄音和短信聊天記錄。首先,從錄音的內容來看,xxx在錄音里陳述了一個事實即她在離開原告店里時,曾多次與原告溝通要求原告陳某與被告重新簽過租賃合同。也就是說xxx本人并不是該店鋪的承租人,所以其才會在離開原告店里時一而再的要求原告與被告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其次,從xxx短信聊天記錄的內容可以知道,xxx是原告店里的員工,而且x店鋪的投資、經營款都是由原告所出。因此從一點也能證實xxx不是x店鋪的承租人。

3、從20xx年10月22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電費收據和20xx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房租收據也可以知道xxx不是x店鋪的承租人。這兩份收條在法庭質證時被告也證實是真實的,我們可以假設,如果xxx是本案訴爭店鋪的承租人,那么在她離開原告店里時被告為何卻向原告收取20xx年10月份的電費和20xx年11月份的租金,這顯然是有悖于常理的。被告代理人認為,20xx年10月31日被告出具給原告的房租收據是原告賠償被告20xx年10月份的租金損失,這顯然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原告是于20xx年6月20日與被告簽訂合同的,并于當日向被告交納當月的房租。該份收據上收款事由雖寫明的是“陸月份房租”,但實質上是20xx年6月20日至20xx年7月20日的房租。以此類推,20xx年9月20日原告就應當交納了20xx年9月20日至20xx年10月20日的房租。既然已經向被告交納了20xx年10月的租金,那20xx年10月份被告又哪來的的租金損失。顯然原告20xx年10月31日交納的是20xx年11月的房租,而絕不是被告代理人認為的是20xx年10月份租金損失。因此,從被告向原告收取租金和電費的事實可以證實原告陳某才是本案訴爭店鋪的承租人。另從交納租金和電費的原始收據和租賃合同的原件都在原告手中的事實也可以證實這一點。

4、在法庭質證過程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落款是xxx的“證明”,以此來證實xxx是本案訴爭店鋪的承租人。原告代理人認為這顯然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首先,從本案事實和上述分析中可以證實xxx是受原告陳某的委托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其并不是x店鋪的承租人。其次,從證據角度來分析,該份證明在證據種類上屬于證人證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五條,“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定,證人必須到庭接受原被告雙方和法庭的質詢,其證人證言才能作為證據使用。本案中xxx沒有到庭作證,該份“證明”的真實性無法得到核實,且其沒有到庭,無法辨明該份“證明”內容的真偽。因此被告用該份“證明”證實xxx是本案訴爭店鋪的承租人,顯然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xxx是原告陳某店里的員工,其受原告陳某的委托與被告簽訂《店鋪租賃合同》,其并不是x店面的承租人。

20xx年6月20日,xxx作為本案原告陳某店里的員工,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與本案被告魏某簽訂《店鋪租賃合同》,承租南昌市x店面。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4000元押金和2000元當月租金,即在租賃店面經營化妝婚慶類的業務。雖然《店鋪租賃合同》是xxx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告簽訂的,但是其只是作為受托人,其在授權的范圍內實施的法律后果都應當由委托人也就是本案原告承擔。被告代理人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這顯然是被告代理人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不僅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也可以以代理人自己的名義。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這就是民法理論中的“間接隱名代理”或“隱名代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知,委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如果第三人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關系的,經受托人披露后委托人也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換言之,不管第三人知情與否委托人都可以作為合同一方主體行使相應的合同權利。本案中,原告作為委托人,xxx作為受托人,被告為第三人,受托人xxx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雖然受托人xxx以自己的名義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但是本案原告陳某依然是本房屋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當然享有承租人相應的權益。

xxx作為受托人,其代理權限只限于與被告簽訂《店鋪租賃合同》,其于20xx年10月9日作出的《聲明書》沒有法律效力。首先,xxx不是x店鋪的承租人,其無權作出這樣的聲明;其次,本案原告也沒有授權其與被告解除租賃合同,因此其聲明與被告解除租賃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還是合法存在的。

綜上所述,原告是x店鋪的合法承租人,其與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當然合法有效。其是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租賃使用x店鋪,根本就不存在非法搶占店鋪的事實。

(一)被告應賠償原告裝修費損失15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關于“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約定的租賃期限為6個月,為此原告花費了裝修費30000元,但原告僅使用了3個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剩余租賃期限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共計15000元。

(二)被告應退還原告押金、賠償租金、經營損失等損失。

1、 該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被告押金4000元,現被告單方違約要求解除合同,該押金應全部退還給原告。

2、原告于20xx年10月31日向被告繳納了11月份的租金2000元,但是被告卻于20xx年11月3日無故終止租賃協議,強行將店面鎖住,導致原告20xx年11月份沒有營業,故被告應返還原告20xx年11月份的2000元租金。

3、原告店鋪經營了3個月之久,已經擁有了穩定的客戶群。從原告提供的“流水賬”來看原告20xx年10月的凈利潤有2000元左右。20xx年11月3日因被告無故將該租賃店面封鎖,導致原告無法正常經營。租賃期間無法正常經營的3個月的營業損失6000元應由被告承擔。

原告是依據合同的約定對店鋪進行了簡易的裝修,在裝修過程中沒有對房屋的主體結構造成破壞。原告裝修是得到被告的許可的并且被告也從沒有對原告的裝修提出過異議。

從證據角度上分析,被告也沒有向法庭提供任何有力的證據證明原告私自對店鋪進行改造、破壞。被告主張該請求時只向法庭提交了一組照片。首先,該組照片的真實性無法核實,僅憑該組照片無法證實其拍攝內容來自本案的訴爭店鋪;其次,被告僅憑該組照片也無法證實改造、破壞的行為是由本案原告實施的。因此被告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對私自店鋪進行改造、破壞。因此原告這一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原告是涉案店面的合法承租人,其享有承租人相應的權益,被告單方違約要求提前收回租賃物,應賠償原告相應的經濟損失。據此,原告訴請于情和理、于法有據,懇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xx律師事務所律師

20xx年xx月xx日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篇七

原告(被反訴人)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獲嘉縣分公司(以下簡稱聯通分公司)。 負責人焦啟鳴,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靈霞,女。

被告(反訴人)宋成林,男。

委托代理人梁樂慶,男。

原告聯通分公司訴被告宋成林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國梁適用簡易程序,于20xx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被告宋成林當庭提起反訴,本院決定合并審理,于20xx年5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楊靈霞、被告宋成林(第二次未到庭),委托代理人梁東慶均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被反訴人)訴稱:被告系原告客戶,電話號碼為4527368,20xx年元月份,被告打長途電話欠費1342.45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話費,同時認為被告的反訴不能成立,要求依法駁回反訴。

被告(反訴人)辯稱:被反訴人所訴不實,其稱反訴人欠長途話費純屬無中生有,反訴人使用的是包月電話,至20xx年5月底到期,但聯通公司擅自違約將反訴人的電話停機,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責令其將反訴人的電話接通,并賠償因停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被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長途清單查詢結果一份三頁;2、視聽光盤一份附錄音筆錄一份;以此證明被告欠其長途話費1342.45元及催要話費的情況。

被告(反訴人)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李紅利證明一份;2、宋志遠證明一份,以證明反訴人的經濟損失情況。

經庭審質證,對于原告提交證據1,被告有異議,認為長途電話不是被告家人所打,是網通公司盜打的,因該證據客觀記錄了號碼為4727368的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的詳細情況,被告對此雖提異議,但未提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其異議不予采納。對于證據2,被告有異議,認為宋成林妻子并不能代表宋成林,且錄像時并未告知當事人,不能起證明作用,因該視聽資料證明聯通分公司員工去被告家催要話費的情況,故本院予以采信。

對于被告提供的二份證明,原告均有異議,認為證人未出庭,且并不能證明反訴的事實,因二證人均未出庭作證,故本院對此二份證明不予采信。

根據庭審當事人陳述及上述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宋成林原系聯通分公司的客戶,包月電話號碼為4727368。20xx年1月5日至1月30日,該固定電話撥打長途電話時長為35小時20分37秒,費用為1342.45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交。20xx年3月20日,原告公司員工去被告家里催要話費而未果,由聯通公司新鄉分公司直接將該固定電話停機。20xx年3月22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追回話費1342.45元。20xx年5月15日,宋成林向本院提起反訴,要求聯通分公司為其接通電話,并賠償因停機機造成的經濟損失3000元。

本院認為,宋成林在接受聯通分公司的電信服務過程中,使用并拖欠長途話費1342.4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釀成糾紛,應負全部責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對于被告稱因拖欠長途話費而被停機的包月電話尚未到期,仍應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因其拒絕交納話費的行為已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債務,聯通分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故本院對反訴人要求繼續履行電信服務合同的請求不予支持。對于反訴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經濟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宋成林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長途話費1342.45元。

二、駁回反訴人宋成林的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征收即25元,反訴費25元,減半征收即12.5元,由被告宋成林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國梁

20xx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書記員 邵明周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篇八

答辯人:咸陽博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人民路25號

法定代表人:王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陜西金銀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陽市渭陽路78號

法定代表人:劉某,該公司經理

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貴院已經受理,現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

一、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應予駁回。

根據2007年8月16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第五條“合同價款暫定價31535818.17元(以決算為準)文明工地施工費:343699.56元”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23.2“本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方式確定。(2)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調整方法:工程結算時,按2006年8月26日協議條款及雙方承諾方式另行結算。”之約定,答辯人付款的依據應是雙方的結算的合同價款,但雙方至今尚未進行結算。

其次,6月13日,由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共同委托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進行決算,月16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出具了《工程決算書》。但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并建議雙方通過合同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該工程結算問題。至此雙方委托第三方決算仍無結果。

綜上,至今為止,雙方未進行結算,委托第三方決算亦無結果。因此在本案工程總價款尚未確定之前,被答辯人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尚無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另,“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之訴訟請求,并不是具體的數額,因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之規定,依法應予駁回。

二、關于“判令答辯人賠償損失6549555元”之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被答辯人訴稱“二是因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的邏輯是,造成其6549555元損失的原因是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

那么答辯人是否按照工程進度及時付款呢,根據2007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除5%的保修金外,交工后30日內付清。”之約定,答辯人支付進度款的時間點為兩個,一是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二是工程竣工驗收后付至總價款的80%。答辯人是否違約答辯如下:

首先: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在本案中,被答辯人從施工到竣工驗收結束時,從未給答辯人報送工程進度,答辯人只能根據被答辯人的要求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根據2007年8月16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第9.2條“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項義務,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有關損失”及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承包人應按約定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應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每月25日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報送當月完成工程量報表和下月進度計劃報表”、第25.1條“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的時間:承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完成工程量(形象進度)的報告”之約定,因被答辯人從未給發包方答辯人報送過任何完成工程量的報告,因此,是否按月進度款的80%支付,答辯人不存在違約情形。

其次,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即使按照被答辯人認為的工程總價款34143752.42元的80%計算,應是27315001.936元。根據2007年6月11日至2010年4月30日《王城國際工程款明細單》共付款29021822.75元,加上2010年10月28日付款50萬元、2010年1月22日付款5千元和2010年2月11日付款5萬元共計29576822.75元。因此答辯人在2010年4月底竣工時,已經支付了工程總價款的86.62%。更何況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因此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的付款行為,答辯人并未違約。

第三、既使因為答辯人不按照工程進度付款,致使工期延誤一年半,那么是否造成被答辯人遭受工程管理費用損失2900400元,機械租賃費用損失957600元,架管、扣件、絲桿等材料費用損失2269555元,應由答辯人舉證證明,并在法庭審理中有待進一步查證。

綜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答辯人并未違約,被答辯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因為事實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值得提醒的是,答辯人已經支付被答辯人工程款共計29576822.75元,而根據答辯人的決算,工程總造價應為27702287.57元,答辯人已經超額支付了工程款1874595.18元。

三、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因答辯人現在已不存在違約事實,因此該項訴請應予駁回。

此違約金的計算應是根據2010年6月11日在任某主持下達成的《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決算結果若甲方付超,乙方應當在三日內向甲方退還多付的款項,逾期未付清的,按應退未退的百分之零點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應付未付款為45609元。

但203月24日,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撤銷了2010年10月16日公布的該工程決算書,并退回其支付的工程決算費用。因此,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仍無據算結論。

故2010年6月11日《協議書》第三條“在該站決算結論后三日內甲方付清乙方其余工程款。逾期未付清的,按應付未付的百分之零點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因該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

綜上,因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答辯人不存在“逾期未付清”的違約事實,“判令答辯人支付違約金45609元;”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該項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四、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第一、根據被答辯人“另,定額站對王城國際工程決算未計入消防工程管理費980000元和打樁租用發電機費用230000元,這兩項費用也應由答辯人承擔。”之訴稱,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

其次,如果被答辯人不按2010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執行,那么定額站的決算結果亦不應作為被答辯人計算工程余款的依據,即第一項訴訟請求“判令答辯人支付工程款余額751929.15元,并承擔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無任何決算依據,理應予以駁回。

最后,在第一項訴訟請求與第四項訴訟請求之間,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選擇第一項訴訟請求,則第四項訴訟請求順理成章應被駁回,而第一項訴訟請求因咸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至今尚無決算結論而無法認定;選擇第四項訴訟請求,則表明被答辯人自己已經不認可2010年6月11日《協議書》內容,被答辯人第一項訴訟請求因自相矛盾而無法認定具體數額,況且第四項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應舉證證明,并在審理中查明。

第二,消防工程是答辯人與其他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在被答辯人施工結束并撤離工地后才開始進行的施工,在施消防工程工期間,被答辯人未進行過任何配合工作,也不存在所謂的消防工程管理費,所以該項訴請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綜上,此項訴訟請求與第一項訴訟請求存在邏輯上的沖突,被答辯人只能二選其一,更何況消防工程是在被答辯人撤離工地后由其他公司施工的,因此該項訴訟請求依法應予駁回。

五、關于“判令答辯人支付租用發電及費用230000元”訴訟請求,因與事實不符,依法應予駁回。

同上述第四項第一部分答辯。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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