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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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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大全11篇)
時間:2023-10-01 21:42:06     小編:夢幻泡

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篇一

建筑法規是指針對建筑行業制定的法律法規,其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安全、環境保護和社會穩定。作為一名建筑從業者,我在實踐中深刻體會到了建筑法規的重要性和作用。本文將從規范建筑行業秩序、保障施工安全、促進可持續發展、維護環境生態和實現社會和諧五個方面,對建筑法規的心得體會進行論述。

首先,建筑法規規范了建筑行業的秩序。建筑行業的發展十分迅猛,但也隨之衍生出一系列問題,如施工工期拖延、低價中標、質量不合格等。在建筑法規強有力的約束下,建筑企業將依法操作,工期得以保證,不會為了趕工而影響質量,同時也不會惡意壓低價格來獲得項目。建筑法規還規定了建筑企業需要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確保建筑行業的合法、有序運行。

其次,建筑法規保障了施工的安全。建筑施工是高危行業,事故一旦發生,將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建筑法規通過規定施工企業需要設置安全保護措施、進行安全培訓、配備安全設備等,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此外,建筑法規還規定了施工過程中的各類驗收標準,保證建筑物的質量和安全性。通過建筑法規的實施,施工企業將自覺遵守各項安全規定,提高安全意識,減少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

建筑法規的第三個作用是促進可持續發展。建筑行業在發展的同時也對資源的消耗和環境的破壞有所增加。建筑法規規定了建筑企業需要使用環保的材料,開展節能環保的施工技術,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同時,建筑法規還對建筑物的設計和建設提出要求,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通過建筑法規的引導,建筑行業逐漸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推動可持續發展的進程。

第四,建筑法規維護了環境生態。建筑行業在建設過程中產生大量的污染物和廢棄物,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威脅。建筑法規規定了建筑企業需要制定環境保護方案、配備必要的環境保護設施,對建筑廢棄物進行妥善處理。建筑法規還規定了對環境的保護要求,要求建筑企業達到一定的環境標準,以減少對環境的負面影響。通過建筑法規的實施,建筑企業將積極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促進環境的修復和生態的恢復。

最后,建筑法規的實施能夠實現社會和諧。建筑行業是一個關系到社會利益、社會穩定的行業,如果沒有建筑法規的約束,將會出現施工質量問題、違法違規行為等,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建筑法規規定了建筑企業需要依法經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以違法手段謀取私利。通過建筑法規的執行,建筑行業將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和諧。

總結來說,建筑法規對建筑行業和從業者起到了重要的指導和監督作用。建筑法規規范了建筑行業的秩序,保障了施工的安全,促進了可持續發展,維護了環境生態,并實現了社會和諧。作為一名建筑從業者,我深切體會到了建筑法規的重要性,將更加自覺遵守建筑法規,努力為建筑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篇二

在當前形勢下對我國建筑法規進行分析和探討,并對建筑法規的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2.1規范工程承發包制度,嚴格資格審查制度

首先,發包人須有法人資格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才能進行發包,并要有與其資質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及相應的資金或資金來源,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其次,承包單位應在資質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包工程。境外企業也需向市建管辦辦理申請登記,未經批準不可進行承包活動。在建設工程的`承包、發包過程中,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均不得通過介紹工程收取任何費用,有關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也不得利用職權指定承包單位。

2.2運用法律解決工程欠款問題

(1)嚴把工程合同簽訂程序,完善合同條款。雙方簽訂合同時,除使用合同示范性文本外,也須根據企業和業務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針對企業實際問題制訂合同時,結合企業和業務的需求,對財物問題進行全方位設想,做到有糾紛時有據可依。

(2)可對建設單位提出按期付款的履約擔保的要求。為使建設單位按期支付工程款,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由發包方提供擔保,也可由第三方提供擔保,擔保方式也可采用由發包方和第三方連帶擔保。一旦出現發包方無力支付工程款的情況時,為降低承包人風險,債務可由擔保財產清償,或由第三方承擔擔保責任。

(3)加強誠信建設。制度建設不僅依靠法律,還可通過在建筑行業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信用體系,將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和服務等情況與企業身份備案,打造“誠信企業”,以達到加強誠信建設的目的。

(4)通過立法保證工程保險和擔保的事實。

2.3規范監理市場

(1)應明確對于監理人員工作的衡量標準。監理人員應合格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并經過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證書。

(2)明確監理人的地位和作用。監理活動應貫穿于整個建設活動,一方面,應明確監理工作的重要性、專業性和公正性,轉變建設單位的觀念;另一方面,應加強監理工程師的自身素質和專業水平。嚴格遵循法律和合同相關規定,保證工程質量,建立監理工程師的權威。

2.4增強執行能力

增強執行能力,首先須完善建筑法規本身的體系和制度,還應加強對于建筑法規的執行貫徹能力進行加強,使建筑法規在實際工程中得到有效實施,獲得更大影響力,在建筑領域中發揮更多的作用。

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篇三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 14 條,其中一共有 6 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 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 14 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 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 17、18、19 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 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 20、22 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篇四

論文關鍵詞:印度工程承包問題解決對策管理

論文摘要:印度已成為我國在亞洲最大的對外工程承包市場,本文結合印度工程的特點和我國承包企業在印度的現狀及問題,從進入印度市場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從而提出合理的解決對策。

年1月,印度總理辛格對中國進行正式訪問,兩國簽署了中印《關于二十一世紀的共同展望》。

,印度成為世界第11、亞洲第3大經濟體,印度經濟增長速度飛快、發展空間巨大。

但是印度的基礎設施落后,嚴重影響了其經濟發展和招商引資。

印度政府已將大力發展基礎設施作為振興經濟的重要手段。

我國企業可趁此良機進入印度建筑承包市場,但是由于印度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特殊性,我國企業想在印度站穩腳跟,仍然要克服很多制約因素。

為此,筆者對印度建筑承包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印度項目的主要特點

(一)工程項目承包額增長迅速

同樣作為亞洲兩個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和印度這兩大濟體的經濟交往密切。

我國企業瞄準了印度開放的廣闊的市場前景,進軍印度工程項目承包行業。

我國對印度的工程承包額近幾年呈現了攀升的狀態,到我國對印度承包工程的數額分別為193955萬美元、420856萬美元、579396萬美元。

(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為主

印度的項目建筑領域主要集中在道路建設、橋梁、電廠和港口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正是由于基礎設施建設落后的原因,制約了印度經濟的發展速度,因此,在印度政府的發展計劃中,把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放在突出位置。

而且印度對以上領域的建設投資額和外商所持股份比例上限也有所放寬。

(三)印度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

印度本國的建設企業的能力較弱并且資金不足,因此,印度政府為吸引外資對基礎設施的投資,對外資進入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在招標時,不需要外資企業在本地注冊,因此我國企業很容易參與招標。

印度的建設項目多采用bot建設模式,這種模式可以吸引更多的外資,對于改善印度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不足的狀況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印度工程存在的問題

(一)印度宏觀環境問題

1.項目公司的注冊

最適合中國工程承包商的方式就是在印度建立實施項目的項目公司。

根據印度的法律,外國公司只有注冊項目公司才能實施工程項目。

但對于中國的承包商,由于政治原因,項目公司注冊是一個很大的難點。

2.人員進入

印度是一個勞動輸出的國家,印度嚴格控制勞工數量,由于歷史的原因,尤其對我國勞務人員帶有仇視的眼光,加之印度已有的提高本國人員就業率的政策,因此我國企業不能從國內聘請大量勞務人員到印度進行施工。

印度當局辦理簽證效率低下,而且對華簽證政策缺乏穩定性及透明度,要想在印度務工需簽訂勞務簽證,但勞務簽證難以獲取,并且周期長,更改困難。

而雇傭印度工人存在勞動效率低問題,影響工程進度。

3.工程工期長,印度社會不穩定因素

由于工程建設項目本身的性質和國際工程復雜性的原因,決定了工程項目的工期大都較長,工程項目的時間大多在兩年以上。

印度的克什米爾地區印巴雙方不斷發生流血沖突,并且和我國關于西藏南部問題上也有分歧,在印度邊遠地區存在反政府武裝,各民族和宗教之間時有沖突發生,恐怖主義活動也有可能發生,印度政府的辦事效率低下等。

在宏觀動蕩的環境下,我國企業可能會面臨被歧視、與政府打交道困難重重、施工現場可能會治安不好等問題。

印度的這些不穩定因素會給工期長的建設項目帶來不可忽視的影響。

4.融資困難

自4月以來,印度通貨膨脹現象嚴重,通貨膨脹率通常維持在10%左右,并且印度政府缺少建設的資金,導致貸款利率很高。

我國企業想從印度方面融資建設存在費用高、難度大等問題,這就需要我國企業本身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

(二)企業微觀問題

1.資金短缺。

大多數中國承包公司都存在著資金特別是流動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1],印度的建設資金缺乏,因此在印度常見的bot、epc“一攬子”承包模式下對我國承包企業持有資金數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導致我國企業資金數量短缺。

2.企業管理粗放。

我國企業在“走出去”時存在盲目性,存在“面子工程”、合同的誤判和工程造價嚴重錯誤等情況,經常造成對項目預估的失誤;而且,我國企業在對項目管理時采用的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不到位,造成資源浪費和人員投入、搭配不合理等問題。

3.技術落后。

我國施工企業的技術、方法強于印度。

但是,在國際化的競爭中,我國建筑企業會面臨來自世界其他國家的強大競爭對手。

因此,我國企業與很多發達國家的施工工藝、施工方法、先進的設備方面相比,存在著落后的問題。

4.對當地環境不熟悉。

印度的氣溫高,而且很多地區氣候惡劣、地形復雜。

由于對印度氣候、地質、水文等條件的不熟悉,通常會影響到勘察、設計、施工效率和質量。

在施工時,我國的勞務人員也經常因為當地的氣候而出現身體不適應,影響勞務人員的身體健康進而影響工程進度。

而且,由于對印度的文化、風俗習慣等人文環境的不了解,會給施工帶來很大的麻煩。

三、管理對策

(一)宏觀方面

1.我國與印度的外交。

為維護我國海外承包企業的利益,我國需要不斷提高自己的實力,與印度建立友好關系,可以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當發生意外時,可以要求印度對我國勞務人員的保護,對損失進行補償。

2.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支持。

為了使我國的承包企業在國際中發展得更好,銀行等金融機構應該對信譽好的國際工程承包企業提供更多的優惠貸款政策,從而解決其資金不足的問題。

(二)企業方面

1.做好項目準備工作。

申請成立項目公司是項目能否進行的關鍵,因此我國企業要想進入新的國家,要提前注冊使項目能夠進行的公司。

而人員的進入周期長并且困難,因此我國企業要提前聯系,尋找途徑為員工的進入做好準備。

如果我國員工進入困難,則要考慮在印度聘請當地勞工的準備,需要的話還要準備對其進行培訓。

在進行投標之前,進行項目評估和可行性分析,對可能遇到的風險要做好預測并提出解決的措施,科學地預測人員、材料、機械的數量,做好準備工作,為項目的進行提供良好的基礎。

2.培養人才,增強企業競爭力。

企業的良好發展需要更多的國際工程承包人才,熟悉當地自然環境、人文環境,能夠清楚地知道印度的招投標規范和對合同的有效管理等,初到印度市場,應聘請當地的技術人員,以緩解人才不足的壓力。

企業需要增強自己的競爭力,采用國際先進施工技術、方案,進行規范化的管理,不能把國際工程作為“面子工程”,以更有效地面對其他國家承包企業的競爭。

3.多渠道融資。

由于我國企業在印度融資成本高,我國與印度當地的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融資,可以得到相對寬松的融資政策,也能夠分散風險。

同時,也可以在國內或者印度以外的其他國家進行融資。

4.注重與發包企業的談判。

由于工程項目的工期長,在此期間,印度方面會改變對工期、設計等方面的要求。

因此,在談判期間,我國企業要注重與發包企業的利益博弈,確保我國企業的利益不受到由于變更而造成的損失。

參考文獻:

[1]姚聰德.進軍印度工程承包市場:機遇、問題及建議[j].時代經貿,,(06).

任學強.權利與技術:fidic合同條件下的承包商索賠[j].國際經濟合作,,(01).

趙富田.淺談工程項目建設中的施工索賠[j].應用技術,2009,(05).

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篇五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建筑市場的競爭也日趨激烈,對于建筑企業既是一次嚴峻的生存挑戰,也是一個難得的發展機遇。目前我國的中小型建筑企業綜合競爭實力和管理水平,尤其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水平,與國內先進企業相比差距較大,與國外建筑企業比較更是不可同日而語。主要表現在合同體系不健全、合同管理水平低、人員素質較低。在建筑市場上,不慎簽訂一個的合同就有可能導致企業面臨破產的窘境,因此,中小型建筑企業必須加強對合同管理的研究、加強對控制合同風險對策的研究,重視建設施工合同,以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確保在日益競爭的建筑市場上求生存、謀發展。

建設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的要求,依據勘察、設計的有關資料、要求,進行施工建設、安裝的合同。是承發包雙方為實現建設工程目標,明確相互責任、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控制工程項目質量、進度、投資,進而保證工程建設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法律文件。有效的合同管理是促進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確保建設目標(質量、投資、工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對于承包商以及業主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門打破傳統觀念束縛,轉變政府職能,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預市場;承包商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筑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將成為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為時有發生,承發包雙方合同自律行為較差,加之市場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從而加劇了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二、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講,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一)合同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發包合同來實現的。通過對承包內容、范圍、價款、工期和質量標準等合同條款的制訂和履行,業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環境下調控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態。通過對合同管理目標責任的分解,可以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緊密圍繞合同條款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因此,無論是對承包商的管理,還是對項目業主本身的內部管理,合同始終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二)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為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通過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可以合理分攤承發包雙方的責任風險,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發包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發包方必須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中間驗收,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等。承包方則必須按施工圖紙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向業主提供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建筑產品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是承發包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是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一種特定類型,建設工程合同同樣具有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屬性。所以,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依據。

三、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一)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通過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從總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隊伍的規模,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同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商參與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承包商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環境,確保建筑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二)推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合同管理隊伍建設,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實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亦是提高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舉措。目前,我國己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三)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其中合同條款往往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即草率簽訂,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都直接導致了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四)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這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生存能力。

(六)加強合同及相關文件歸檔管理工作。為合同順利履行創造條件。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同屬重要法律文件,發生之后應及時建帳并妥善保存。重視合同文本而不重視相關資料歸檔的情況在建設領域普遍存在。由于建設項目周期長,涉及專業多,面臨情況復雜。在經過一個長時間的建設過程之后,很多具體問題要依靠相應資料予以解決。為此,做好資料歸檔工作決不是簡單的文檔管理問題,應專人負責,負責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時應用先進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隨著時代的發展,建設法規和合同管理將會越來越得到重視,社會建設也會越來越規范化了。

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篇六

文章闡述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必要性,分析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存在問題,提出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對策。

[關鍵詞]

建筑工程質量;質量管理;問題;對策

建筑業是我國基礎產業之一,它健康運轉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持續發展。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在我國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業也得到空前發展。建筑業在快速發展同時也暴露出許多問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工作成為業內和全社會普遍關注熱點問題。如何規范建筑企業管理,切實提高工程質量,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值得研究課題。

一、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必要性

1.工程質量關系到整個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

建筑工程質量形成是伴隨著整個建筑程序而產生,從可行性研究到建設方案決策階段都對工程質量產生重大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問題可以出現在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每一個環節。如寧波大橋坍塌事故,就是由于設計質量不合格造成;九江城區長江大堤決口,則是因為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偽劣建筑材料而造成。可見,建筑工程質量優劣,直接關系到整個社會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

2.工程質量是建筑企業生存和發展保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企業間競爭日趨激烈,以質量求生存,以質量求信譽已成為企業共識。無數事例表明,一個施工企業乃至項目所完成工程質量好壞,將會嚴重影響到企業日后發展。不注重施工質量管理,不著力打造企業品牌,就不可能贏得市場,企業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3.工程質量是國家經濟建設效益基礎

工程質量優劣,直接影響國家經濟建設速度,工程質量差本身就是最大浪費。低劣質量一方面需要大幅度增加返修、加固、補強等人工、機械、材料、能源消耗,另一方面還將給用戶增加使用過程中維修、改造費用,同時,低劣質量必然縮短工程使用壽命,使用戶遭受經濟損失。因此,質量問題直接影響著我國經濟建設速度,把質量管理放在頭等重要位置是刻不容緩當務之急。

二、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1.施工企業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建筑從業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目前農民工已經名符其實地成為工程建設“主力軍”,而這支主力軍素質卻讓人擔憂。農民工文化程度較低,大部分未經過任何培訓。因此,由于缺乏質量意識和基本操作技能造成質量安全事故較多,甚至有些農民工受包工頭利益驅動,偷工減料,片面追求工程進度,結果釀成較大工程質量事故。

建筑工程管理人才缺乏。尤其是高級管理人才和重要行業管理人才嚴重匾乏;人才結構失調,布局不合理,優秀管理人才流失勢頭不減;管理人才制度、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存在嚴重缺陷:現行管理人才結構將受到極大沖擊,其主要表現在層次結構、專業結構、年齡結構、才能結構、素質結構不合理。

施工設備與技術水平落后。長期以來,建筑業習慣于粗放式經營,偏重于鋪攤子,上新項目,搞低水平重復建設,科技開發和投入較少,論文忽視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換代;缺乏鼓勵科技創新政策和措施,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資金投入不足;對于建筑法律、規范、專業技術標準缺乏準確理解,設計、施工過程中隨意性較強,給建筑物未來質量埋下隱患。

2.建設與監理單位質量管理存在問題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體制中存在問題:一是對施工單位資質審查不嚴,致使資質不夠施工單位流入建筑市場;二是建設單位從施工單位接受賄賂,造成施工過程中不敢管、不能管,出現一系列質量問題,最終導致“腐敗工程”;三是對施工過程中材料、工序和技術等監督不力,特別是對隱蔽工程沒有跟蹤檢查到位;四是盲目趕工期,造成有工序沒有足夠養護時間,造成質量隱患;五是業主單位管理混亂,設計要求朝令夕改,使施工單位疲于返工;六是竣工驗收把關不嚴,使不合格工程蒙混過關;七是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建項目,拖欠工程進度款從而影響工程質量。

建設監理體制存在問題:一是監理收費過低,影響建設監理行業健康發展;二是制度不健全,制約監理單位監督權力,影響建設監理效果發揮;三是建設監理人才儲備不足,特別是既懂技術又懂管理高層次人才匾乏;四是監理單位自身管理模式落后,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能充分調動監理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五是監理一線隊伍往往專業不對口,沒有相應執業資格考試證書等。

3.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存在問題

政府質量監督性質與現行監督方式不相適應。由于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模式下形成包辦式監管方式慣性思維仍在延續,監督人員習慣于過去那種質量檢查員角色,習慣于簽字認可,習慣于對實體質量評頭論足,習慣于發號施令。因此現行質量監督方式仍停留在對實體質量直接監督為主、參與大量隱蔽工程檢查層面上,政府質量監督執法性質沒有體現出來。

監督人員綜合素質與其政府質量監督性質不相適應。質量監督機構是工程質量監管執法機構,政府質量監督性質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是通過對建設活動或其活動結果隨機檢查、糾正和查處各方主體違反質量法律法規行為,通過規范各主體質量行為達到保證工程質量目。而現有監督人員雖然技術素質較高,由于長期以來職業和認識上習慣,往往把自己定位于技術管理角色,掌握和運用有關法律法規水平不高、依法行政意識不強,綜合素質離依法行政要求有較大差距。

三、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對策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法規體系

建立嚴格建筑許可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市場準入和許可制度,使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落到實處,這是工程建設保障和前提條件。

實行嚴格建筑工程招投標制。招投標制實行既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公平競爭原則,也為企業進行公平競爭、改革經營管理、推動技術進步提供外部動力,同時也可以減少建筑領域腐敗行為、凈化建筑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運行機制作用,從而促進我國建設業振興和發展。

完善建筑工程建設監理制。建設監理可以改變那種建設項目成立龐大工程指揮部或工程部做法,避免只有一次教訓,沒有二次經驗低水平建設弊端,避免項目指揮長既是行政主管領導,又是建設管理“一肩挑”現象。有利于對工程進行監督和管理,為工程質量提供有力保障。

2.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基礎性建設

質量教育培訓。對不同培訓對象,有不同側重。對于管理者而言,應側重于質量管理基本理論及管理方法與技術業務等方面教育;對于專業技術人員,則側重于質量管理理論、方法和技術方面教育;對于從事生產活動員工,則應加強技術基礎教育、技能培訓以及關于質量管理知識、方法應用方面教育。

質量責任制。將質量職責落實到每個員工身上,做到人人都有確定任務和明確責任,使事事都有人負責,形成一個嚴密質量管理工作責任網絡。實行預防為主、防檢結合措施,一旦發現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出現問題,即可查清責任,以便采取相應措施與對策與以解決,并確保建設工程項目質量提高。

標準化。標準化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基礎工作,它使組織復雜管理工作系統化、規范化、簡單化,以保證組織生產經營或業務管理活動能夠高效、準確、持續正常地運行。通過標準化工作,有利于使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管理活動合理化,改進質量,提高效率。

3.完善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職能

保證工程建設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政府作用應該完善立法,公平執法,建立和完善一個有效、公平、能夠互相監督和制約建筑市場環境,為建筑工程質量提高提供一個良好外部條件。根據國外經驗,可以通過設計審核制度、資質評定和審核制度以及建立完善工程咨詢制度來保證建筑工程建設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

政府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具體工作。一是根據國家和部門(地區)頒發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二是監督工程承包單位評定工程質量等級,檢驗與項目各有關單位上報工程項目質量評定報告;三是監督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承建工程資格;四是監督對工程質量技術標準正確執行,參與重大質量事故處理;五是督促本地區建設企業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六是審定和考核建設企業質量檢驗測試人員資格和按規定應配備檢測手段;七是抽驗或查驗本地區建設項目器材,供應出廠合格證明或化驗單是否符合規定。

4.規范建設市場主體各方市場行為

規范建設單位市場行為。一是規范業主發包行為。對規定限額內工程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應由第二方公正單位主持招投標工作,組織獨立專家組進行評標,質量管理論文嚴禁業主私自發包、暗箱操作、私下交易以及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多個施工單位等違規違法行為;二是加強對業主建設資金監管。當前,許多建設單位利用施工企業急于承攬工程項目迫切心理,往往要求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進行墊資。這種情況是造成目前許多質量和安全問論文題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嚴格監督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資金到位率,資金不到位一律不準開工,嚴查施工過程墊資現象,杜絕拖欠工程款。

規范設計施工企業市場行為。一是規范企業市場競爭行為。加強市場監督,嚴禁無證設計、無證施工、越級承包、層層轉包、以包代管等,禁止設計和施工企業以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對于違法行為予以嚴懲。二是健全企業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企業內部各類人員質量責任制;制定工程質量控制程序,每一工序都應有相應質量控制標準和方法;嚴格設計審核和施工工序交接檢驗手續,在上道工序不合格時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操作。對于施工企業,在施工中還應該做好施工準備、施工組織設計、技術交底、試驗檢驗、現場自檢、工序交接檢查等行之有效施工管理制度,提倡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篇七

《建筑法規》按照土木類專業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要求,根據現行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編寫,全面系統地反映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階段相關法律制度,從工程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執業資格、城市及村鎮建設規劃、工程發包與承包、工程勘察設計、工程建設監理、建設工程質量、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介紹,并從法理角度進行系統的闡述。本文提供了兩篇關于建筑法規論文供參考。

論我國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法規建設

摘要: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筑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于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近現代;建筑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1.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簡介

建國至今,我國的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年頒布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我國最早的關于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條例,并在1960年代初出臺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年,我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成為現今建筑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并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我國建筑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筑遺產現狀頒布了相關法規。相對于《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著我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從兩個層次入手——對當前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的解析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14條,其中共有6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14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17、18、19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20、22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3.相關法律法規在遺產周邊環境問題上的不足和建議

就我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1943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我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500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我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我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我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我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我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4.結語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我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我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我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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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篇九

《建筑法規》按照土木類專業的建設法規教學大綱要求,根據現行工程建設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編寫,全面系統地反映建設工程全生命周期各階段相關法律制度,下面給大家分享了建筑法規論文,歡迎借鑒!

目前建筑業順應整個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的態勢,但是由于建筑市場的發育尚不完善,市場主體的法治觀念和履約意識還較為薄弱,市場違規行為和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制約了建筑業的健康發展。隨著工程建設法律制度迅速建立并不斷完善,為維護建筑市場公平競爭,保證建筑工程質量與建筑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規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公民在建設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建筑法》、《建設工程管理條例》對建筑許可、發包與承包、監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等內容作出了全面的規定,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建筑市場存在的問題

1.建筑市場準入制度不健全

國家對建筑企業實行的是等級主體準入制度,要求企業根據自身規模和注冊資本注冊相應資質等級的公司。但大多數公司在申報資質時,往往是以虛假文件或拼合的注冊資本注冊的,沒有辦公場地和固定的從業人員,沒有施工機械和設備,這就難以從根源上保證建筑工程質量。

2.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不能與國際全面接軌,尤其是工程咨詢業管理粗放,水平低下,相關配套政策和措施遠不能滿足市場和國際化發展的需要。

3.監督部門監督不力

政府管理存在執法不嚴、管理缺位等問題,有些工程違反法定建設程序,未辦理相應手續就盲目開工建設,有些工程竣工驗收不嚴格把關,同時,質監部門只對工程質量進行程序性監督的方式也存在一定問題。

4.連續發生的一些房屋、構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員傷亡,國家和人民的財產也受到了巨大的損失。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所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以及法學界的關注。

二、建筑法律法規的重要性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我國先后出臺了《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建筑法律法規主要是從以下幾點來保證建筑質量的:

1、明確建筑行為各主體的質量責任與義務

《建筑法》頒布后,明確了建筑行為的主體有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的多元化使工程質量的責任劃分有了明確的界限,各個主體都要按照法定的質量責任與義務來承擔自己的責任,避免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互相推諉,保證了建筑質量責任分配的公平客觀。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各行為主體的質量責任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都有了明確的行為約束。這些約束對保證建筑工程壽命、安全、質量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2、推行質量認證體系制度

《建筑法》規定,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質量認證體系通過對所有影響質量的活動實施控制,對事先充分考慮到的各種風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穩定與提高建筑的質量。

3、設立建筑工程保修與損害賠償制度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規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通過這一制度,能夠使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救濟,同時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

三、建筑法律法規對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的`作用

建筑工程質量問題關系重大。從我國目前實際情況看,建筑工程質量差的問題比較突出,因工程質量不合格導致房倒屋塌的重大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針對這些實際存在的問題,建筑法將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問題作為立法重點,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確立工程質量的基本制度,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各方面應當履行的保證工程質量的基本義務和責任作了明確的、有較強針對性的規定。

1、建筑法規為建筑質量的監管部門,提供了法律途徑,有助于建筑質量的管理,提高建筑質量。

在我國,政府對工程建設活動一直都實行的強制監管。正是有了政府的監管,才豐富了質量監督的內容,強化了質量監督的手段,完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手段。

2、建筑法規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提出要求規定,規范有關建筑工程等各方面活動。

建筑法律法規的內容主要是圍繞直接關系到國計民生和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建筑工程的質量如果不符合保證建筑物安全的要求,將會留下嚴重的質量隱患,危及使用安全。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符合使用安全的要求,是從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活動必須始終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則,也是建筑工程質量管理中最重要的內容。

3、加強公民法律意識,促進建筑質量的提高。

建筑法規是作為國家的強制性法律存在的,建筑法律的作用會在以后的時間里發揮的更加完美,人們逐漸認知到法律的重要性,就會在建筑質量出現問題時運用法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建造商們會因為法律的強制性,以及為了自身發展的長遠目的等原因會加強對工程質量的專注。

結語:無疑,在現代社會里,建筑法規對保證建筑質量起到了很強的規范作用,協調整個建筑市場的有效運轉,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另外,為了盡快與國際律法接軌促進我國建筑業適應國內外建筑質量的要求,我們應加強建筑法律法規建設,建立并完善建筑法規體系。這樣,才能更好的發揮建設法規對提高建筑質量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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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婷婷,建筑法規對建筑市場的規范作用。科學咨詢。(4)

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篇十

摘 要: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課程是高職院校工程管理類專業的基礎課程。在多年的任教過程中積極開展對課程體系、教學內容、教學手段、教學方法等方面的研究、改革與建設,注重學生動手能力的培養,使理論教學與生產實踐有機結合,讓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很好地掌握本課程的內容,教學效果顯著。

關鍵詞: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師資培養

改革開放30年來,建筑業和房地產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不斷增強,已經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建筑業作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之一和勞動力最密集及轉移農村富余勞動力最多的產業得到空前的發展,而且隨著城市化進程和新農村建設,將有更大的人才需求量。

為了實現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多年來我不斷研究探索教學內容與課程開發改革,按照“以用定學,學以致用”的原則設計人才培養方案與課程體系,將追求更高的教學效果作為教學行為準則,建立“課堂學習培養法律文書起草能力、施工現場培養解決工程法律糾紛能力”的課程改革思路,在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形式和手段等方面積極改革。

一、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教學內容的組織

課程教學內容的組織,以建筑企業開展各項業務的主要作業程序為主線,按各項業務開展的先后順序組織教學內容,以培養和提高學生的實踐、集成和創新能力,使學生能夠較系統全面地掌握建筑工程法律知識,具有一定的分析、研究、解決工程建設過程中有關實際問題的綜合素質與能力。

二、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教學目標

課程教學以案例教學為手段,以“學”“會”“懂”和“知識”“能力”的跟進關系為主線,設計了以下目標:1.掌握建設工程項目各階段建設單位和各從業單位的相關法律規定;2.具備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階段遵守、應用法律法規能力;3.教學過程中采用新的教學方法和手段完成實務和案例分析,培養學生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培養團隊精神和創新能力、個人的綜合能力和拓展能力。

三、建筑工程法律與相關法規的教學方法與手段

(一)實現模塊化、任務化、系統化教學模式

根據工作過程的特點,精心設計項目與典型工作任務,將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劃分為7個學習領域,每個學習領域又分為幾個學習情境,每個學習情境又有若干個學習內容。學生通過“接受任務、制訂計劃、確定方法、完成任務、效果評價、工作總結”的工學交替教學模式,在課堂上或者實訓室完成每個學習領域的學習任務。

(二)教學方法

1、“面授+討論”教學法。在講課中,主講教師搜尋與建筑法律、法規有關的實證案例,培養學生對建筑法律法規的學習興趣。經常分組進行課堂討論和案例分析,采取過程討論、考核鼓勵的方法。2.“任務驅動+情境體驗”教學法。通過布置起草合同書、投標函的作業形式,使學生提高實際能力。通過介紹相關律師事務所網站、專業法律網站等網絡資源,從而開闊了學習的廣度與深度。3.“啟發+互動”教學法。課程講授中,每次新概念的提出盡量采用啟發和互動方式,提高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創建課堂的積極氣氛。4.“學+做+考+創”教學法。該課程教學中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實例分析、招投標模擬、編制一系列合同,同時,打破傳統的考核方式,考核評價中采用老師評價、學生自評和學生互評等方法,將考核與創新能力相結合。5.“課堂解惑+網上答疑”教學法。在課堂上,主講教師針對學生的提問及時進行傳道解惑,解答學生的疑難;在項目現場,由項目工程師進行指導,利用qq、e-mail等與學生保持溝通和聯系。

(三)教學手段

1、多媒體教學手段。多媒體教學手段是現代教育技術,當課堂教學引入多媒體課件,并與傳統教學相結合,將增大課堂教學的信息量,使課堂教學更加直觀、生動、具體、容易理解。2.網絡教學手段。教師制作該課程的電子課件、電子教材、習題、教學素材庫、試卷庫等教學資源,形成網絡課程,這一教學手段的應用將提高學生課后靈活學習、自主學習的積極性。3.情境教學手段。課堂教學以任務(項目)為載體,以工程過程為導向,引入職業活動訓練項目,進行情境教學。把學生分成若干小組,采用任務形式,充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4.現場教學手段。充分利用校外實訓基地,將現場教學合理穿插于課堂教學中,有計劃地帶學生到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現場結合實物進行現場教學,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較好地體現工學結合人才培養的要求。

四、課程教學改革

(一)課程教學內容改革的理念與思路

為了加強該課程的可操作性,在對企業人才需求基本情況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從建筑企業、監理企業、項目咨詢公司邀請行業專家,與本課程的教學團隊共同研究、開發和設計,認真進行了典型工作任務分析,并將課程內容以工作過程為導向重新編排。科學設計學習情境,認真選取了教學內容。在以任務(項目)為載體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在引導學生掌握應知部分的知識后,通過職業活動訓練項目的情境教學,引入實踐教學情境,培養學生的職業實踐技能。

(二)課程師資隊伍建設

1、課程師資隊伍的建設規劃:通過培養、讀研、訪問、進修、兼職、客座等途徑建設一支專業理論水平、教學和科研水平較高的教師隊伍;建立健全機制,鼓勵、獎勵引導教師全面發展;提高教師職稱、學歷;建立專兼結合的雙師型教學隊伍。2.措施:(1)鼓勵中青年教師進修學習、提高學歷和業務素質;(2)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選送青年教師到生產單位培訓、實踐鍛煉,同時聘請企業兼職教師參與教學,提高教學效果;(3)對新上課教師實行“導師制”。指派有豐富經驗的副高以上職稱的教師對新上課教師指導,要有學習計劃和指導計劃,期末寫出總結交學院和學校進行考核;(4)加強課堂教學內容建設,提高教學質量。采用教研活動、參加科研、教學督導、課堂教學比賽和教學課件比賽等形式提高課堂教學效果;(5)提供平臺,鼓勵教師多出成果。結合學院的有關要求給青年教師提供了參加教學研究、編寫各種教學文件和資料的機會,培養科研、教研的能力。

參考文獻:

[1]陳東佐。建筑法規概論。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5.

[2]朱宏亮。建設法規。武漢理工大學出版社,2003.

建筑法規論文含有案例篇十一

法律法規建設是建筑遺產保護中極為重要的一環。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有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對于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仍缺少關注。本文針對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這一議題,從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兩個層面出發,對當前中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進行解析,并對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提出建議。

近現代;建筑遺產;環境;法律法規

建國至今,中國的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工作經過幾十年的努力,在法律法規層面上有了不小的進步。1950年頒布的《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是中國最早的關于歷史建筑和遺產保護的條例,并在1960年代初出臺了較為專業的法規文獻《文物保護暫行條例》。1982年,中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成為現今建筑遺產保護的綱領性法律條文,并經過了數次的修訂工作。其中第二章關于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相關條目成為了中國建筑遺產保護的指導性文件。

此外,由于各地的實際情況不同,不少城市相繼推出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方面的相關法規。上海、南京、廈門、杭州、哈爾濱、天津、武漢、蘇州等城市分別根據自己的近現代建筑遺產現狀頒布了相關法規。相對于《文物保護法》的綱領性指導作用,各地方的法規則做出了定量和定性的細節描述。

但是伴隨著中國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的發展,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保護工作面臨嚴重挑戰,相關法律法規仍不完善。本文將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建議。

2.1、國家法律——《文物保護法》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中對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描述主要是第二章中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相關條目,共14條,其中一共有6條涉及到了對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或對周邊環境的保護有所涉及。按照條目針對內容又可分為以下幾種:

(1)歷史文化名城—文化名鎮—街區的規劃保護(第14條)

該條目主要針對國家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體系建立,雖然沒有明確關于周邊環境的描述,但這種體系的建立與體系內的環境建設不可分割。文件中僅提及保護體系的申請和核實。

(2)對遺產周邊保護地帶的建設控制環境整治(第17、18、19條)

關于周邊的建設控制和環境整治是文物保護法關于周邊環境的重點所在。就具體內容來看,周邊控制建設(17、18條)的描述為“建設工程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以及“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可以看出,其關于周邊建設的控制仍然局限于文保單位本身的安全問題和風貌問題。而關于明確的周邊環境問題僅限于污染:“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

(3)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相關規定(第20、22條)

對于原址保護、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的問題也與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有所關聯,這一點前文已有所涉及。所謂原址重建和異地重建本身就是錯誤的做法,《文物保護法》在相關條目也對此做出批評和建議。但在具體規定中,關于原址保護并沒有提到環境的保護,而是強調“避免拆除”。

《文物保護法》只是一個全國性具有法律效應的條例,其關于不可移動文物的描述很少,無法詳細的介紹逐條內容,主要針對的也是政策指引。但從完整性而言,其關于周邊環境保護整治的內容可以更加完善。主要在于:(1)應該增加關于非物質要素的保護內容,例如空間格局和文化習俗的保護。(2)建設控制區不應只涉及工程建設和遺產本體的保護,還應該考慮周邊風貌的協調。(3)全篇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規定集中在建筑本體和工程建設中,強調的幾乎全是關于遺產本體“避免拆除和破壞”,而沒有明確周邊環境的價值和范圍概念。

2.2、對地方城市法規的解析

《文物保護法》是一個有法律效應的全國性文化保護行為準則和建議,其內容上涉及面較廣,但并沒有詳盡的相關保護和整治的內容和規范條目。所以,各城市依據自身特色和綜合情況陸續頒布了自己的地方法規。

地方城市法規是在《文物保護法》的指引下結合自身狀況編訂的關于歷史建筑、歷史街區的詳細保護條例。其在各個層次和方面都有詳細的規定。首先是關于保護對象的確立較為完善。各城市的保護條例在保護對象的時間年限上都較為明確,而且著重針對了近現代建筑。同時,保護對象也不僅僅局限于建筑遺產本體,而是擴大到了風貌街區。其次是在法規中對于環境方面的保護也較為詳細。比如各個地方法規都涉及到了風貌協調的概念,在高度、體量、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都有要求;提出了對周邊燈光選擇和建筑造型的協調;以及綠地、廣場、公園等諸多方面,這些都是可取之處。此外,在管理、整修和利用以及法律責任上也較為詳細,基本上涉及到具體的單位和個人。

綜合來說,地方的城市法規具有很強的執行能力。對于大多數法規來說,仍然沒有明確關于單體建筑周邊環境的條目,對于環境的保護仍然限制在歷史街區和風貌區。如《蘇州市古建筑保護條例》中,雖然保護對象是“控制保護建筑”,但有關周邊環境的內容同樣沒有脫離“歷史區域”的范圍。其次是,有關歷史文化和社會生活生產要素的保護仍然鮮有提及。同時,對保護區域的劃定并不明確,缺少具體的范圍和尺度限定。

就中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來看,存在問題頗多。以下是作者在總體控制的概念上總結的幾點共性以及提出的建議。

3.1、缺少專項法律或明確針對環境問題的法律

缺少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的專項法律或著重環境方面的法律。雖然中國早早地形成了以歷史文物建筑、歷史文化保護區和歷史文化名城三個級別的保護概念體系,但是與國外相比卻很少有明確針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特別是近現代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專項法律條目,在相關遺產保護法規中短短的幾條規定無法對諸多問題和指令面面俱到。相對于法國在1943年就頒布了《紀念物周邊環境法》,中國直到目前還沒有相應的遺產環境保護法規。

只是在某些法律的條文中單純以“歷史文化街區”“舊城風貌區”的環境保護等字眼一帶而過,具體的環境問題只提到了相關建設控制區的建設以及污染的治理和處罰。這種以文物保護單位主體為核心的保護體系在今天的城市日新月異的建設中越來越呈現出它的弊端。大量歷史風貌區由于沒有法律的保護而被拆除或破壞,或者被開發成一座座的“孤屋”,而失去了周邊環境的建筑遺產就變得毫無意義。

這些相關周邊環境保護工作的缺失與缺少專項法律支撐有直接的關系。

現有法律條文中對于遺產環境保護的可操作性不強。如《文物保護法》中第18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這條規定雖然對建設控制地帶有所提及,但并沒有具體的量化規定,建設控制地帶到底有多大,相鄰建筑是改建還是拆除,都主要由地方政府做出最終決定,浮動性過大。相對于英國和法國有關建筑遺產周邊環境規定的遺產本體周圍500米半徑自動生成,并嚴格控制建設,我國的法律條文在可操作性上相對較差。

3.2、運用缺乏靈活性

中國大多數關于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法律在實際運用中缺乏靈活性。目前中國建筑遺產的周邊環境仍然要嚴格遵守國家相關的規劃和建筑規范,大到建筑密度、容積率,小到日照、消防。這些有時會對建筑遺產周邊環境的空間格局造成破壞,甚至影響遺產本體的歷史價值。

比如,有些傳統的街巷、胡同就因為無法滿足當前關于消防通道的寬度而被迫拆除或拓寬。

其實,在這些問題上應該適當的靈活一些,法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在規劃政策制定上都有明確條例,即在歷史城區內,可以靈活調整土地性質、建筑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指標。

已有部分城市的法規中針對了這一點。例如,《天津市風貌建筑保護條例》中規定:“歷史風貌建筑和歷史風貌建筑區的'消防設施、通道,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予以完善、疏通;確實無法達到現行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由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消防機構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措施。”但在全國范圍內來看,仍然不算完善。

3.3、缺少對國情和現狀的調查分析

對一個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言,其制定和修改往往源自自身社會和經濟的變革。例如,歐洲建筑遺產的保護很大程度上可能源自戰爭對教堂等歷史建筑的破壞,而法國在建筑遺產周邊環境保護中關注對“景觀地”的保護則來自工業革命的污染。日本起步相對較晚,由遺產本體的保護發展到對古都和遺產周邊環境的保護,再發展至歷史街區。這些同樣值得我們去借鑒。目前中國對遺產環境的認定和保護雖然有所涉及類似的層次,但似乎較多的是學自國外的經歷,缺少針對本國國情的逐步界定。

3.4、其他問題

當前中國有關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還存在著執行力度不足、問責懲罰尺度不當等諸方面的問題。在中國今年經濟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城市面貌日新月異,這對于一些近現代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來說無疑是一場災難,甚至一些已經在錄的文物保護單位都不能幸免。而所謂的懲罰往往只是以罰款或責令重建的形式解決。這些都體現了當前法律法規執行力度的不足和相關制度的漏洞。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只經歷了短短幾十年的時間,歷程相對較短,相關研究和政策方面不可能與發達國家相比,但由于吸取了有關國家的實際經驗,發展速度較快。同時,由于中國的歷史跨度大,不同年代、不同類型的建筑遺產在保護和整治中也會出現較大的差異,在經濟能力和社會統一性上也比較差,這都給中國的保護和整治工作增加了不小的難度,相關保護政策和手段也在不斷完善中。但正是因為起步晚,才應該在今后保護和整治工作的制定中參考國外在相關遺產和環境保護方面相關經驗,學習國外先進的保護制度和政策,才能縮短差距,早日完善中國建筑遺產和周邊環境的保護和整治工作。

[1].謝姝.建筑遺產周邊環境整治模式探析[d].山西:太原理工大學,20xx.

[2].張松.20世紀遺產與晚近建筑的保護[j].建筑學報,20x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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