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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實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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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報告(實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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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一

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管理

作者:趙建猛

來源:《華東科技》2013年第07期

【摘 要】本文主要是針對目前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所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就對如何加強對項目法人、施工、設計及監理單位的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對策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二

面對上述17處水源工程和18處防洪工程建設的繁重任務,全市水利系統干部職工克服技術力量薄弱、配套資金不到位、前期工作深度不夠、建設管理經驗不足等困難,發揚“獻身、負責、求實”的水利行業精神,認真貫徹國家水利基本建設的有關法規政策,嚴格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工程監理制和招標投標制,大力完善前期工作,精心組織施工,加強質量監督,使我市在建重點水源工程、防洪工程建設得以順利進行,取得了較好成績。目前,17處重點型水源工程中,萬州甘寧、豐都彈子臺、云陽咸池一期、梁平竹豐、城口羊耳壩、酉陽小壩二級、黔江洞塘、武隆中心廟、涪陵天寶寺、南川肖家溝、萬盛湯家溝、巫溪雙通、巴南下澗口、渝北兩岔渠系一期、石柱龍池壩等15處工程的主體工程已基本建成(萬盛湯家溝已驗收)。其中,甘寧、彈子臺、羊耳壩、咸池、竹豐、小壩二級、洞塘、中心廟、肖家溝、湯家溝、雙通、下澗口、兩岔一期等工程已發揮了較好的灌溉、發電和供水效益,不僅進一步改善了區域經濟和發展環境,受到當地群眾的交口稱贊,而且為推進水務體制改革,實現全市水務一體化創造了有利條件。18處防洪工程中,潼南一期、江津幾江西段已竣工驗收,涪陵、合川、黔江、酉陽、秀山等防洪工程已具有一定形象規模,在保護城市防洪安全、美化城市環境等方面初見成效。如酉陽防洪工程在今年汛期為保護該縣縣城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確保社會穩定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江津幾江堤防工程西段的建設徹底改變了江津的城市面貌,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稱贊幾江堤防為“十里長堤,十里風景”。很多地方的堤防護岸建設與城市環境整治緊密結合,已成為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在近幾年來全市的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實踐中,我們也逐步摸索和總結出了一些成功的經驗。

1.加強前期工作,積極儲備項目,是搶抓發展歷史機遇的前提。我市在建重點水源工程都是在重慶直轄前后立項的。在當時幾乎沒有國家投入的情況下,全市水利系統干部職工以加快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歷史責任感,不等不靠,積極自籌資金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為抓住國家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和西部大開發戰略機遇做好了充分準備,爭取了主動;國家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西部大開發戰略后,正是有了較充分的前期工作和項目儲備,通過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積極爭取中央資金投入,才使我市“九五”期間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得到了快速發展。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三

1、項目實施前存在不少問題

許多工程在招投標中,委托沒有資質或低資質的單位代理招投標,從而使低資質或無資質設計、施工、監理隊伍參與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不夠規范,違規操作,虛假招標或直接發包工程,導致部分工程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另外,水利工程建設中的“同體”問題嚴重,主要表現在質量監督機構、項目法人、監理單位相互隸屬同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中有監理單位歸屬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管理的現象。有些監理隊伍人員不足,素質較低,部分人員無證上崗;監理工作不到位,比較突出的是作假賬,不該簽單的簽單,應該核實的不去核實。部分工程項目設計前期工作不充分,設計人員設計水平低,不能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設計因素考慮不到位,設計質量不高,設計質量缺乏有效監督。

1.1 質量監督檢查不力稽察的影響范圍相對較小,威懾能力不夠;稽察整改到位率低、監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市質量監督機構還沒有完全獨立建制,政府質量監督機構的定性還不明確,質量管理職能責任不明,質監人員不足,監督缺乏規范統一的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存在監督機制失靈的現象,質量檢測工作有待加強。

1.2 驗收工作不規范由于建設項目數量很多,存在著按照正常程序進行驗收的項目不多的現象;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往往分部工程驗收不及時,從整體上影響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進度。

1.3 工程資金水利作為一項基礎性工程,事關整個國家經濟發展大局,必須管好、用好水利建設資金。但是,在許多地方存在地方配套、自籌資金難以落實,下撥資金層層剝皮,亂支亂用問題,嚴重影響了水利工程建設。另外,也存在著工程多次轉包的現象,使得工程的實體資金大量流失,進而造成大部分施工企業在為了保證其自身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偷工減料。

2、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建議

2.1 轉變觀念,樹立現代化水利管理觀念隨著經濟和科技的快速發展,推動了我國水利事業的發展,使其由傳統水利向現代水利多層面、全方位的轉變過程。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實現水利現代化,使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得到充分發揮。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必須從觀念轉變上抓起,即從單純的傳統建設管理理念過渡到全方位的現代化建設管理理念。

為了實現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現代化,管理者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中應自覺樹立現代化水利建設管理觀念。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中,管理者應當將管理的重點放在實現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協調發展的工作上,促進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有機結合。同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者要樹立全面為人民群眾服務的思想,重視生態環境問題,樹立環境保護意識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觀念,以水利建設工作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三者的協調發展為最終目標。

2.2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制,依法規范項目法人職責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高度重視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水利工程的管理養護和安全運行,真正把工程建設建設工作落到實處,保證水利工程建設順利實施。同時全面落實責任制,實行責任到個人,加強監督和檢查。按照水利工程行業規范和技術要求,合理組織施工;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就要追究責任,即工程質量終身制。徹底扭轉工程當事人置工程質量于不顧的態度,杜絕工程出現問題一走了之的現象發生。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主體,對工程項目建設負總責。應進一步加強對項目法人基本條件的要求和管理,建立對項目法人建設行為的考核管理制度,規范和約束項目法人的建設行為,提高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扎實執行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2.3 提高監理人員素質,強化質量監控工作監理工作貫穿于整個水利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加強監理工作對工程質量有著重大的意義。首先,重視基層水利行業整體人力資源的開發,精簡職工隊伍,配套相應的社會保障措施,使這批人員得到妥善安置。按照定編、定員、定責、定崗、定薪的要求,吸收文化水平高,具有專業知識的優秀人才到監理的崗位發揮他們的知識才干,同時加強教育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綜合水平。其次,加強水利工程施工的質量監控。對重點工序和部位,設置質量監控重點;對關鍵工序實施旁站監理,嚴格監控施工質量;技術人員在施工現場要做到“腿勤、手勤、眼勤、嘴勤”,同時嚴格把關,對不合格的工序一律不得驗收通過。

2.4 加強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首先,增強法律觀念,依法進行合同管理。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并對所簽合同的標的、計量標準、質量要求、價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點、違約責任以及合同條文的釋疑等內容,應做出明確具體的解釋,防止出現歧義,增強合同的嚴密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應選派具有豐富工作實踐經驗、懂經濟、業務強,具有高度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的人員負責合同管理。對于合同管理人員要進行崗前培訓,在合同執行過程中,要注意對執行人員進行交底,使他們熟悉合同內容,做到有理、有據、有節的執行合同,變被動執行合同為自覺執行合同。加強合同管理控制,杜絕轉承包現象。

2.5 加強工程建設安全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教育宣傳工作,強化安全生產意識,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并督促施工單位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認真做到零事故率。

量不合格的、工程進度未按要求違反合同條款的,可以拒絕付款,同時切實落實質量保證金制度。

3、結語

加強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我們應該開拓視野,不應局限于管理的技術手段和體制制度層面上,而且還包括管理者的素質水平、思想理念、思維方式等方面。只有全方位、多層面地把握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現代化方式,與時俱進,不斷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并逐步完善現代化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體系,才能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的積極作用,促進國家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協調發展。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四

第十條監理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監理人員資格應當按照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定取得。

監理工程師應當由其聘用監理單位(以下簡稱注冊監理單位)報水利部注冊備案,并在其注冊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需要臨時到其他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當由該監理單位與注冊監理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監理責任等有關事宜。

監理人員應當保守執(從)業秘密,并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水利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業務,不得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實施建設監理:

(三)按照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分專業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四)按照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開展監理工作,編制并提交監理報告;

(五)監理業務完成后,按照監理合同向項目法人提交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單位職責,發布有關指令,簽署監理文件,協調有關各方之間的關系。

監理工程師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開展監理工作,具體負責所承擔的監理工作,并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

監理員在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從事監理輔助工作。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將項目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范圍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監理實施期間監理人員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應當符合監理合同的約定。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組織設計單位等進行現場設計交底,核查并簽發施工圖。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施工圖不得用于施工。

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工程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式實施監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報告。

監理單位不得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設備質量。

監理人員不得將質量檢測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查被監理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并督促被監理單位實施。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被監理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按照合同約定核定工程量,簽發付款憑證。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項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被監理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并監督實施。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向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監理單位獨立開展監理業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更改總監理工程師指令。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監理合同,及時、足額支付監理單位報酬,不得無故削減或者拖延支付。

項目法人可以對監理單位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協商確定。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五

(2018年8月28日)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程序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必須執行的,今天,我就結合質量考核、新政策、農墾實際,和大家一起溫習一下建設管理程序,重點是下去檢查,怎么檢查,檢查什么,使墾區建設管理工作更趨程序化、規范化。

一、項目法人主要完成的事項

1、項目法人組建。小水就是農場,大水就是灌區管理站或新成立的建設管理處,要有正式文件明確技術負責人和內設機構(綜合、技術、質量、安全、財務等)。

2、質量與安全終身責任制。落實責任制,廳里規定逐級簽訂責任狀,如站長、副站長、部門負責人、具體工作人員逐級簽訂;在明顯部位設置標牌,公示質量責任主體和主要責任人,要求未竣工建筑物工程全部設置(一般大理石的)。

3、管理制度。是內控的一種手段。包括招標制度、質量與安全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等。檢查制度一定要包括強制性條文的檢查,全稱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2016版),這是嚴格執行的,也是行業檢查新的重點。

4、應辦理的手續。一是項目法人在工程開工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二是及時報送開工備案手續(行政許可取消下水利部下的通知變成備案);三是主體工程開工前應將項目劃分表及說明書面報質量監督機構,項目劃分進行調整時應重新報送質量監督機構;主體工程開工初期應將單位工程外觀質量評定標準及標準分報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四是將法人驗收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五是重大設計變更文件應按原報審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審批;六是質量缺陷備案表應及時報送質量監督機構。

5、主要責任履約。項目法人應對施工、監理等現場管理機構主要人員變更進行審批,要求雙方以正式文件形式履行;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組織審查確認后實施,并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必要時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設計變更文件批準后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實施;按相關規定要求組織(或委托監理)對重要隱蔽單元工程及關鍵部位單元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合同工程完工等驗收。合同工程完工驗收是工程結算、質量保證金退還的依據,如一個標段只有一個單位工程,可以把合同工程完工驗收和單位工程驗收合并進行。

6、參建單位檢查。項目法人與參建單位簽訂委托合同,要使用行業合同文本;對參建單位的檢查包括對強制性條文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要有書面材料,檢查組和被檢查單位要有簽字,有整改回復。積極推進項目法人抽檢,大水工程必須執行三檢制。

二、設計單位主要完成的事項(檢查設計單位,檢查什么)

2 用檔案,及時公開信用信息,這是公開設計單位的基本信息,小水我們也建議公開,納入信用評價體系。

2、現場服務。勘察設計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及時向項目法人提供設計文件及圖紙(圖紙要有技術說明、逐頁簽字蓋章)、設計變更報告(結構等改變必須設計單位出具,臨時排水等非主體工程可以以計日工方式結算);加強工程現場服務,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參加工程驗收,優化設計等工作,要有記錄。

三、

監理單位主要完成的事項(檢查什么)

1、控制體系建立。包括什么呢?一是機構和人員。監理單位應依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組建項目監理機構,配置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紅頭文件形式組建,包括人員、監理部的職責、還有監理部章啟用文件)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向項目法人報告并經其同意;二是制度和方案。應建立健全監理工作制度,制定完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強調:在管理體系文件中明確設置執行、檢查強制性條文的環節和要求;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建立信用檔案,及時公開監理單位的信用信息。

2、監理控制相關材料報送。主要是監理單位必須向項目法人報告的事項,由項目法人決定。包括分包審查材料、質量與安全問題、平行檢測計劃、質量核備材料等。

3 案、專項檢測方案及成果、專項施工方案、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文件;簽發監理指示、通知、批復、紀要等文件;組織填寫工程質量缺陷備案表。檢查監理單位這些基本工作是否開展。小水工程也要使用2014年監理規范中的表格。

監理單位應根據合同和相關規定參加或主持設計交底,要有記錄;對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工程設備、施工設備等進行核驗、驗收或檢查(每次進場都要核驗,如水泥);對施工人員、設備投入等施工準備進行檢查,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式,對工程實施監理,(檢查是否有旁站記錄、巡視記錄、跟蹤檢測記錄)。

四、施工單位主要完成的事項(檢查什么)

1、保證體系建立。一是機構和人員。(和監理一樣,也是以紅頭文件形式組建、啟用項目經理部章)施工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設置現場施工管理機構,配備滿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員。變更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等有關負責人,應征得項目法人同意。二是制度和方案。重點檢查制度、崗位職責、內部考核辦法、逐級簽訂責任狀等;重點看在管理體系文件中明確設置執行、檢查強制性條文的環節和要求;施工單位也要在全國水利建設市場監管服務平臺建立信用檔案,及時公開信用信息,包括小水。

4 驗數量、檢驗方法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施工合同的約定,是否有工程原始記錄。

強調:有關參建單位要按照合同對采購的水工金屬結構設備、啟閉機及機電產品進行交貨檢查驗收,有驗收手續。重點檢查產品(水泥)出廠合格證、安裝說明及有關技術文件。

五、政府驗收強調事宜

1、政府審計。大水工程必須通過政府審計(管理局級以上),才可申請竣工驗收。中介機構不代表政府審計。竣工財務決算應當由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組織審查和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審計通過15日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2、批復的建設內容全部完成。建議有些不能實施的工程(包括讓農發、土地實施的)可以通過變更等手段消化掉。

3、批復的資金必須入賬。什么意思呢?如中小河流工程,批復1500萬,工程1000萬元,決算時就是對1000萬元決算的,土地占用費500萬沒有入賬,還不具備驗收條件。

六、質量等級核備

主要梧桐河灌區、興凱湖一閘工程質量監督是我們站的。一是分部工程完成及時核備,報材料拿到哈爾濱審查,不要等到年底一起核備。

二是單位工程驗收要通知我們,一并把質量核定完成。

以上是我們檢查重點檢查什么,和大家共同回顧一下,如有不妥之處,請各位領導和同仁們批評指正。謝謝了。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六

第一條為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以及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復、拆除等項目)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下同)委托,按照監理合同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中的質量、進度、資金、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建設監理。

總投資200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建設監理: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

(三)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

鐵路、公路、城鎮建設、礦山、電力、石油天然氣、建材等開發建設項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水利部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管理,提高建設監理工作水平,依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資格,實施監理人員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執業許可、分級] 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在其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監理人員分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總監理工程師實行崗位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工程師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員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分為水工、機電、地質、測量、金屬結構、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環境保護等9個專業,總監理工程師不劃分專業。

第四條[管理主體、管理內容] 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工作內容包括監理人員資格考試、考核、審批、培訓和監督檢查等。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全國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負責全國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歸口管理全國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負責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及其獨資或控股組建企業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指定的中介機構或自律組織負責本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及其獨資或控股組建企業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中介機構或自律組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第五條[監理員申報條件] 申請監理員資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二)經監理員培訓合格;

(三)非國家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在職工作人員;

(四)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六條[監理員申報與批準] 申請監理員資格,應當向具有審批管轄權的有關單位申報以下有關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學歷證(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監理員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及相關材料。

有關審批單位自收到監理員資格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向審查合格人員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各審批單位應當及時將監理員資格審批情況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備案。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每半年向社會公告取得監理員資格的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監理工程師考試制度]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辦法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另行制定。

第八條[監理工程師考試申報條件] 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條[監理工程師考試申報] 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應當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

(二)身份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考試許可]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自報名截止日期后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合格者頒發準予參加考試通知書。

對監理工程師考試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十一條[考試合格證明]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向考試合格者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總監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資格證書》;

(三)經總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

(四)在監理工程師崗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經歷不少于2年;

(五)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總監理工程師申報程序、申報材料] 申請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應由其注冊的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后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申請表》。

(三)由受聘監理單位和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共同出具的近兩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審批時限]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自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申請截止日期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合格者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對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十五條[監理員資格管理] 申請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后,欲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登記備案。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從業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并提交由受聘監理單位和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欲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注冊執業手續。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 申請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證書》后,欲以總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登記備案。

《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并提交由受聘監理單位和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申請資格證書禁止行為]監理人員資格申請人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禁止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資格證書保管與使用規定] 監理人員資格證書應當由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倒賣、轉讓監理人員資格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監理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條[資格管理人員規定] 資格管理人員在進行監理人員資格管理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評審程序和有關規定;

(二)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應當依法維護監理人員的知情權、申訴權和訴訟權;

(四)不得索取、接受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二十一條[撤銷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應當撤銷已批準的監理人員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批準的;

(二)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批準的;

(三)有關單位超越職權范圍批準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得到批準的;

(五)依法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注銷資格] 取得監理人員資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應當注銷并收回其相應的資格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監理人員年齡限制的;

(四)連續三年未直接從事資格許可范圍內的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

(五)超過資格證書有效期而未申請延續的;

(六)監理人員資格批準決定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資格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七)成為國家公務員或依照公務員管理的現職工作人員的;

(八)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證書遺失處理] 監理人員遺失資格證書,應當在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指定的媒體聲明作廢后,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補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監督管理]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對監理人員資格實行動態管理。監理單位應當每年將本單位監理人員的從業情況,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備案,并對備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依據有關法規賦予的權限及時查處。

第二十五條[申請表與證書制作規定] 監理人員資格申請材料的格式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規定;監理人員資格證書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的管理,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系崗位職務。總監理工程師須經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工程師須經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統一考試合格,經批準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員須經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

第三條未取得上述崗位證書、資格證書和雖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審批和發證,負責部直屬監理單位監理員的審批、注冊、發證,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管理;歸口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的注冊。

各流域機構負責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初審,監理工程師考試資格審查和注冊管理以及監理員的審批、注冊、發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所屬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初審,監理工程師考試資格審查和注冊管理以及監理員的審批、注冊、發證工作。

第五條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在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統一指導下進行。

第六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下設考試委員會,負責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的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制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

二、發布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通知;

三、確定考試命題,提出考試合格標準;

四、受理部直屬單位人員的考試申請,審查考試資格;

五、組織考試、評卷;

第七條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二、有二年以上監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水利部認定的監理工程師培訓班培訓合格并取得結業證書。

第八條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需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由所在單位接隸屬關系逐級審查:

一、流域機構所屬單位的申請表由流域機構審查;

二、地方所屬單位的申請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審查;

三、部直屬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由本單位審查。

經各單位審查合格后,報部備案,經部復核后,發放考試通知,方可參加考試。

第九條經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具備監理工程師資格者名單,報部批準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總監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二、經過水利部舉辦的總監理工程師培訓班培訓合格并取得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上崗申報程序:

一、符合第十條條件的監理工程師,需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由所在注冊單位簽署意見后按隸屬關系申報。

二、初審單位:

1、部直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直接由部審查;

2、各流域機構所屬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由流域機構初審;

3、地方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初審。

三、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初審合格后,將申請表匯總報部建設與管理司。

四、部建設與管理司負責組織對初審合格人員進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單,報部批準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監理員資格條件:

三、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報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條條件的人員,需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請表》,由所在工作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后按隸屬關系申報。

二、審批發證單位:

1、部直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由部建設與管理司審批合格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2、各流域機構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由流域機構審批合格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3、地方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審批合格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注冊工作由水利部統一部署。

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是部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的注冊機關。

各流域機構是本流域機構所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是本行政區域所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

第十五條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身體健康,勝任工程建設監理的現場工作;

三、已離退休返聘的人員年齡一般不應超過65周歲。

第十六條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需由申請者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由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后,按隸屬關系向注冊機關報送《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書》,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收到注冊書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向監理單位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批準書》,同時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只能在一個監理單位注冊并在該單位承接的監理項目中工作。調出或退出原注冊單位,須重新注冊。每年年檢期間辦理注冊手續,并換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八條注冊機關每年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持有者年檢一次。對不符合條件者,核消注冊并收回《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年檢結果報水利部備案。年檢時應向注冊機關提交如下資料:

1、一年內所參加監理的水利工程項目規模及監理內容等情況;

2、在現場監理機構中的職務或崗位;

3、主要工作業績。

第十九條監理工程師注冊后兩年內一直未從事監理工作或不再從事監理工作或被解聘,須向原注冊機關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核銷注冊。如再從事監理業務,須重新申請注冊。

第二十條國家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

第二十一條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辦法,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六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由部統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申請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申請表》由水利部規定統一格式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八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法人應當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活動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正常的監理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監督檢查單位和人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糾正,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九

第三十二條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在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三十四條評標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準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勘察總工程師、設計總工程師的經歷;

3、人力資源配備;

4、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5、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6、技術支持與保障;

7、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8、財務狀況;

9、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二)監理評標標準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經歷及主要監理人員情況;

3、監理規劃(大綱);

4、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5、財務狀況。

(三)施工評標標準

1、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與工期;

2、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3、施工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歷;

4、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

5、主要施工設備;

6、質量標準、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標人的業績、類似工程經歷和資信;

8、財務狀況。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準

1、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2、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3、組織供應計劃;

4、售后服務;

5、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6、財務狀況。

第三十五條評標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最低評標價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議法及兩階段評標法。

第三十六條施工招標設有標底的,評標標底可采用:

(一)招標人組織編制的標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作為標底b;

(三)以標底a和標底b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底;

(四)以標底a值作為確定有效標的標準,以進入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作為標底。

施工招標未設標底的,按不低于成本價的有效標進行評審。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十

水利工程在其工程準備、建設實施、施工過程及竣工驗收時會產生數量較多的文件資料,該類文件資料即水利工程檔案,其載體形式十分豐富,包括文字、圖片、音像制品、單據、憑證等。由于其是伴隨著工程建設的過程而產生的,其內容記錄了建設活動的各項內容,包括活動、業績、施工經驗、出現的各類問題及原因,能夠直接反映出工程建設的具體過程。因此其的真實性、全面性、及時性對于工程在投產使用后的管理工作、日常維護、工程的擴建或者改造等,均有著較為深遠的影響,因此需要對其進行科學的管理。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十一

俗話說:“不成規矩,何以成方圓”,在某些工程上要制定一系列

規章制度

,把行為規范起來,才能減少不必要的事情發生,下面是關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六條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托,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與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管理辦法;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并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內容包括: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第九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中,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地方重點水利項目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第十一條的規定經批準后可采用邀請招標:

(一)屬于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一條符合第十條規定,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前招標人必須履行下列批準手續: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政府批準;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五)采用特定專利技術或特有技術的;

(六)其它特殊項目。

第十三條當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時,按有關規定和管理權限經核準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四)具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五)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六)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四條當招標人不具備第十三條的條件時,應當委托符合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招標人申請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時,應當報送以下書面材料:

(一)項目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證書或者項目法人組建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

(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標專家庫情況;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材料。

第十六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勘察設計項目已經確定;

2、勘察設計所需資金已落實;

3、必需的勘察設計基礎資料已收集完成。

(二)監理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監理所需資金已落實;

3、項目已列入年度計劃。

(三)施工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年度投資計劃已經安排;

3、監理單位已確定;

5、有關建設項目永久征地、臨時征地和移民搬遷的實施、安置工作已經落實或已有明確安排。

(四)重要設備、材料招標應當具備的條件

1、初步設計已經批準;

2、重要設備、材料技術經濟指標已基本確定;

3、設備、材料所需資金已落實。

第十七條招標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二)編制招標文件;

(三)發布招標信息(招標公告或投標

邀請書

);

(四)發售資格預審文件;

(五)按規定日期接受潛在投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

(六)組織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審核;

(七)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組織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踏勘;

(十)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并在中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十一)在規定時間和地點,接受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文件;

(十二)組織開標評標會;

(十三)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總結報告;

(十五)發中標

通知書

,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十六)進行合同談判,并與中標人訂立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國家重點項目、中央項目、地方重點項目同時還應當在《中國水利報》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正式媒介發布至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時間間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標人應當對招標公告的真實性負責。招標公告不得限制潛在投標人的數量。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應當向3個以上有投標資格的法人或其它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重新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十條招標人應當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提出資格審查報告,經參審人員簽字后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在一個項目中,招標人應當以相同條件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應當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條招標文件應當按其制作成本確定售價,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幣標準控制。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投標保證金金額,一般可按以下標準控制:

(三)合同估算價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投標保證金金額不超過合同估算價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必須具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所需的資質(資格)。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寫投標文件,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之前密封送達招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投標人可以撤回已遞交的投標文件或進行更正和補充,但應當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必須按招標文件規定投標,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應當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樣,供招標人選用,但不作為評標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投標的,應當按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聯合體資質(資格)等級。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

第三十條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的同時,應當遞交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應當對遞交的資質(資格)預審文件及投標文件中有關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評標標準和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在評標時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補充任何評標標準和方法。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在一個項目中,對所有投標人評標標準和方法必須相同。

第三十四條評標標準分為技術標準和商務標準,一般包含以下內容:

(一)勘察設計評標標準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勘察總工程師、設計總工程師的經歷;

3、人力資源配備;

4、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5、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6、技術支持與保障;

7、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8、財務狀況;

9、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二)監理評標標準

1、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2、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經歷及主要監理人員情況;

3、監理規劃(大綱);

4、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5、財務狀況。

(三)施工評標標準

1、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與工期;

2、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3、施工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經歷;

4、組織機構及主要管理人員;

5、主要施工設備;

6、質量標準、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7、投標人的業績、類似工程經歷和資信;

8、財務狀況。

(四)設備、材料評標標準

1、投標價格和評標價格;

2、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3、組織供應計劃;

4、售后服務;

5、投標人的業績和資信;

6、財務狀況。

第三十五條評標方法可采用綜合評分法、綜合最低評標價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議法及兩階段評標法。

第三十六條施工招標設有標底的,評標標底可采用:

(一)招標人組織編制的標底a;

(二)以全部或部分投標人報價的平均值作為標底b;

(三)以標底a和標底b的加權平均值作為標底;

(四)以標底a值作為確定有效標的標準,以進入有效標內投標人的報價平均值作為標底。

施工招標未設標底的,按不低于成本價的有效標進行評審。

第三十七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開標應當按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人員至少由主持人、監標人、開標人、唱標人、記錄人組成,上述人員對開標負責。

第三十九條開標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停止接收投標文件,開始開標;

(二)宣布開標人員名單;

(三)確認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是否在場;

(四)宣布投標文件開啟順序;

(五)依開標順序,先檢查投標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啟封投標文件;

(六)宣布投標要素,并作記錄,同時由投標人代表簽字確認;

(七)對上述工作進行紀錄,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評標工作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不含招標人代表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一條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中央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地方項目的評標專家應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也可從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組建的評標專家庫中抽取。

第四十二條評標專家的選擇應當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根據工程特殊專業技術需要,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招標人可以指定部分評標專家,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所指利害關系包括:是投標人或其代理人的近親屬;在5年內與投標人曾有工作關系;或有其他社會關系或經濟利益關系。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招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評標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宣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并確定主任委員;

(二)招標人宣布有關評標紀律;

(三)在主任委員主持下,根據需要,討論通過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四)聽取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

(五)組織評標人員學習評標標準和方法;

(七)對需要文字澄清的問題,投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評標委員會;

(九)在評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并簽字的情況下,通過評標委員會

工作報告

,并報招標人。評標委員會工作報告附件包括有關評標的往來澄清函、有關評標資料及推薦意見等。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文件,可以拒絕或按無效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達的;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定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的簽字(或印鑒)的;

(七)未按規定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八)超出招標文件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九)投標人提供虛假資料的。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對已參加本次投標的單位,重新參加投標不應當再收取招標文件費。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進行秘密評審,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八條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采取書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九條評標委員會經過評審,從合格的投標人中排序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合理最低;但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也可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當招標人確定的中標人與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不一致時,應當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提交履約保函。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五十三條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應當在15日之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四條當確定的中標人拒絕簽訂合同時,招標人可與確定的候補中標人簽訂合同,并按項目管理權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標工作失敗(包括未能如期簽訂合同),招標人應當按投標保證金雙倍的金額賠償投標人,同時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六條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建〔1994〕130號1995年4月21日頒發,水政資〔1998〕51號1998年2月9日修正)同時廢止。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十二

第二十一條參與招標投標行政監察的監察人員應當依法辦事、遵守紀律、堅持原則,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以批評教育;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予以撤換;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處理:

(一)對監察中發現問題不及時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損失或者使損失擴大的;

(二)縱容、包庇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四)泄露保密事項的;

(五)不遵守工作紀律的;

(六)其他有礙招標投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

第二十二條行政監察對象應當依法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配合監察部門開展工作。對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拒絕、阻撓監察人員監察的;

(二)未嚴格執行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三)不遵守招標投標工作紀律的;

(四)循私舞弊、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的;

(五)其他有礙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十三

到目前為止,我國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的監理還沒有確切統一的規范,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質量。

1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監理的必要性

(1)可以對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的各個過程進行統一的規劃。眾所周知,水利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的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施工過程。在整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施工過程中,負責監理工作的工程師就是這個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當中整個施工過程的決裁者,負責對整個施工過程的組織和指揮。從這方面來看,負責水利工程建設施工監理工作的工程師對于整個水利工程的施工過程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其次,因為負責監理工作的工程師是整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的指揮員,所以他還負責配合相關監理控制單位監理工作人員的工作,切實保證對每個監理審核工作的安排的有效程度,進而保證各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各個建設過程中監理規范化工作的順利進行,來保證每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施工安全以及施工工作的順利進行。

(2)可以最大程度保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質量。在水利工程的建設過程當中,負責監理控制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可以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的交流方式和所有的施工方取得聯系和交流,收集一切有效信息以及所有的與施工工程相關的各類資料,而且還可以對所收集的信息和資料進行及時的擴散和交流互換,確切保證各方的意見或建議能夠在第一時間得到整合,以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方式或進度進行快速地調整,盡最大努力發揮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管的力量,保證水利工程的質量。

2如何建立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化體系

(1)建立規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組織。為了可以保障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質量,第一要務是要保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有規范化的監理組織。由此看來,要建立規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組織,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要確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管單位和相關監管機構的工作內容,并且要明確水利工程建設監管單位和相關監管機構的關系。一般來說,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管單位是通過競標來獲得監理業務的,而且必須要依照相關的法律條文和相關的工程建設單位簽訂一系列合同,然后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管單位便會安排固定的專業監理工作人員對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進行質量監理,保障相關投資單位的經濟效益。

(2)成立規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組織隊伍。建立規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組織應該加強相關工程建設單位、承包單位以及相關監理單位工作者的責任感,確立明確的工作職責。明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管人員職責的規范化不僅有利于提高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質量的水平,也有利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管人員對工程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對水利工程建設有著不可小覷的影響。

(3)確立規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工作標準。一般來說,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監理控制可以分為2個階段,一個階段是設計階段;另一個階段是施工階段。筆者在文中主要強調的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的監理控制工作。在整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工作中,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是整個監理工作能夠順利展開的前提條件,它能夠在最大程度上減小質量隱患發生的可能性,從根本上對水利工程的施工質量進行保證。其次,確立規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工作的標準,就是要在平常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過程中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合理分配各項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理工作,盡最大努力確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工作順利、有效地運行。與此同時,在對水利工程的施工過程進行監理控制的時候,還要結合相關的法律條文建立起明確的規范和要求,進而確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過程里各項工程的施工工藝的質量和施工的進程,從而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監理工作從局部擴大到整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中,統籌規劃,確切保證整個水利工程施工能有最優的施工質量。最后要強調的是,不管是成立規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組織團隊,或者是確立規范化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的工作標準,首先要做的都是建立起相應的規范和程序,進而保證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質量。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十四

第七條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察;

(二)對重要環節和關鍵程序進行現場監察;

(三)開展事后的專項檢查。

第八條招標投標行政監察工作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根據工作計劃和需要進行立項;

(二)制定監察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

1.根據招標投標項目,制定監察工作實施方案;

2.確定監察人員和檢查時間,必要時可以邀請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3.通知被監察單位;

4.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

5.組織實施。

(三)向所在監察部門提交監察工作報告;

(四)受理信訪舉報,并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五)根據檢查與調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第九條招標投標行政監察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加強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配合與溝通。

水利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篇十五

“決策好、建設好、管理好、使用好”是黔中水利樞紐工程實現良性運行的關鍵,工程建設期是黔中水利樞紐工程生命周期的重要環節。工程建設期是資金投入量最大的階段,也是決定工程項目價值量和實現價值、由藍圖變為實體的關鍵階段。黔中水利樞紐工程具有施工線路長、工程規模較大,投資大,組成復雜,引水工程距離長,集水庫工程、引水工程、閘工程為一體,工程跨行政區域、跨流域,涉及范圍較廣,協調難度較大,地質、地形和氣候條件復雜等特點,這些特點給工程建設管理帶來了較大的難度,使工程建設管理呈現出自身的特點,從而對工程建設管理的規范化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目前,黔中水利樞紐工程已進入建設期的準備階段,如何有效地實現工程建設管理的規范化,是擺在工程建設者面前的一項緊迫任務。

由于黔中水利樞紐工程建設規范化管理與工程特點、建設管理體制、建設管理模式、市場環境、項目法人的情況、文化、建設慣例等密切相關,因此,為了對黔中水利樞紐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目標進行有效的控制,解決工程建設管理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嚴格執行工程建設程序,規范項目法人以及參建各方的行為,增加工程建設管理的可操作性,減少工程建設管理的人為因素,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確保工程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等目標的實現,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使得工程建設不僅在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經得起歷史的`考驗,同時也使得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經得起思想、廉政等方面的考驗,為此,需要對黔中水利樞紐工程實行規范化管理。

2.1加快完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體系

認真總結和積極推廣水利工程建設“四制”管理的好經驗、好做法,強化制度保障和支撐作用,結合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活動,重點破解影響黔中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發展的體制性障礙。一是研究制定項目法人單位組建管理辦法和考核辦法,建立科學的考評獎懲機制和問責制度;二是按照關于工程招投標活動管理的最新法規,修改水利建設項目招投標細則,強制推行工程項目招投標資格預審制度,規范市場主體在工程招投標活動中的行為;三是構建水利工程建設信用平臺,盡快制定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及人員信用評定及考核辦法,規范從業主體及人員的進入與退出;四是完善水利建設項目稽察管理辦法,強化稽察、檢查的監管作用,強化整改跟蹤督辦機制;五是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和各項安全防控措施的落實。

2.2強化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強化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權威性,一是各類水利建設項目,必須按規定在開工前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凡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項目,主體工程不得批準開工,違規開工項目,不得驗收。二是要建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與工程稽察檢查工作的聯動機制,強化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從業單位及人員市場信用評級、資質審查、執業資格審查等方面的基礎性作用。三是要進一步加大加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安全檢查的頻次,建立完善工程建設質量安全問題通報制度和公告制度。四是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要加快完善工作機制,保證監督隊伍和人員的相對穩定,落實工作經費,加強監督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和監管水平。強化安全生產監管,一是要嚴格落實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法人總負責和參建主體單位負責制,做到安全生產與工程建設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確保安全生產教育、責任、組織、投入、防范、應急措施全面落實。二是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產大檢查,將腳手架、基坑支護、高邊坡、洞室開挖、模板工程、爆破、起重吊裝、施工用電等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環節作為檢查重點,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和應急預案“五落實”,促進水利工程安全文明建設。三是要加大對違規違章操作等行為的檢查處罰力度,堅持安全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對違章指揮、違規作業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損失的,要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2.3強化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堅持“誰批準、誰主管,誰驗收”的原則。水利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以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批復為標志,嚴格執行水利部工程驗收規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進行后續工程施工。強化工程驗收的計劃管理,項目法人單位在申請主體工程開工的同時,應向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上報項目建設進度安排和工程各階段驗收計劃,提供第三方工程質量檢測計劃,及時按照進度和驗收計劃組織或申請驗收。凡不經驗收,工程擅自投入運行,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要追究項目法人代表的行政責任。加大水利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的考核力度。水利廳直屬項目法人單位,竣工驗收工作要納入事業單位年終考核,實行項目法人代表負責制,項目法人代表任期內,未按計劃完成工程竣工驗收的,不得通過任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市縣水利項目竣工驗收要納入“黃河杯”競賽考評,項目法人單位驗收準備工作不積極、竣工驗收滯后的,全區通報。竣工驗收工作嚴重滯后的,在致函同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的同時,壓減乃至停止該地區項目資金安排。

2.4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隊伍發展能力建設

培育壯大建設企業實力,要通過市場競爭、政策引導等措施,加快推進事企分開,著力轉變水利從業單位的經營理念,進一步明確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支持水利施工企業重組兼并,吸納技術人才、擴充資產和裝備實力,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素質,要根據水利工程建設形勢需要,每年制定水利工程建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和培訓計劃,以業人員業務素質和質量安全意識為重點,加強相關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促進水利工程建設從業人員繼續教育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是一個實踐性非常強的問題,需要一個“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的不斷反復的過程,接受實踐的檢驗,在理論指導實踐的同時,從實踐中加以總結、提升,只有這樣,方能形成黔中水利樞紐工程建設管理的理論體系和創新模式。同時,由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涉及內容廣泛、涉及面廣,全國各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者在工程建設管理實踐中不斷創造出新做法和經驗,由于筆者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方面的實踐經驗有限,書中難免有疏漏和不足之處,敬請同行專家和廣大水利工程建設者批評指正,并提出寶貴意見,供今后修改、補充、完善,從而更好地服務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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