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一
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動行政問責制度建設,通過多次修改和完善,于2021年正式實施了新的問責條例。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感這個新的問責條例對于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有重要意義。在學習新的問責條例過程中,我體會頗深,對于這一制度的價值與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以下是我在學習新問責條例過程中的一些心得體會。
首先,新的問責條例著重突出了問責的主體責任。在過去的問責體制中,問責的主體往往是上級對下級的追責,而新的問責條例則明確規定了各級領導干部及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擔負起問責責任,主動承擔錯誤的后果。這種轉變標志著中國問責制度向更加激勵側重的方向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干部和工作人員更加自覺執行工作職責,不敢懈怠,不敢有違紀違法行為。在實踐中,我們看到越來越多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為了避免問責而積極工作,這為工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其次,新的問責條例明確提出要將問責與激勵相結合。這一要求的提出,讓問責制度在逼迫干部和工作人員承擔責任的同時,也為他們提供了展現和發揮自身能力的機會。如今,各級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付出努力、取得成績后,往往都能獲得一定的激勵,這既是對他們的認可,也是對他們繼續發揮優勢的鼓勵。在過去,一些干部和工作人員對于問責制度存在懷疑和抵觸心理,認為問責只是為了批評和懲罰他們,難以對工作產生積極的動力。而現在,通過將問責與激勵相結合,不僅能夠激發干部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也能夠加強他們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再次,新的問責條例注重加大問責力度。為了確保問責的效力,新的問責條例與以往相比,對于問責的方式和手段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范。對于不同程度的責任追究,從警告、通報批評到組織處理等,都有具體的規定。這種規定的明確性,讓問責條例從零散和模糊的狀態走向了法治化的軌道,提高了問責工作的規范性和公平性。同時,新的問責條例還規定了問責的實施期限和結果的反饋要求,使問責工作更加高效和透明。這種加大問責力度的措施,對于整治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最后,新的問責條例強調了問責的公正和公平原則。以往的問責往往存在一些問題,如權力濫用、利益輸送等,導致問責結果不夠公正和公平。而新的問責條例在方方面面都強調了公正公平原則的堅守,從問責的程序到問責的標準,都要求嚴格遵循這一原則。通過這種制度上的保障,可以避免個別領導干部的私心私利,使問責工作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
總而言之,新的問責條例是我國問責制度建設的重大成果,對于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學習新的問責條例,我體會到了問責的主體責任、問責與激勵相結合、加大問責力度以及公正公平原則的重要性。我相信,隨著新的問責條例的正式實施,我國的問責制度將更加完善,進一步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二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劍”,是失職、瀆職干部不可觸摸的“高壓線”,中央在即將迎來建黨95周年之際又一次“亮劍”,體現了我黨從嚴治黨的強烈決心。
忌濫用職權。《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規范黨員干部行為準則的“標尺”,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黨員干部要嚴格遵守不越“雷池”,時刻謹記權利是黨和人民群眾所賦予的,要公平、公正、公道,將權利為民所用、造福于民,要有堅定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學會向一切歪風邪氣說不。
忌表里不一。荀子把“口言善,身行惡”的“兩面人”稱為“國妖”,一個共產黨員最起碼的標準在于表里如一、言行一致,臺上臺下、臺前臺后、當面背后都一樣。黨員干部嚴謹出現“兩面人”現象,要敢于較真碰硬,敢于擔當責任,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要敢于“唱黑臉”,不做人人唾罵的“兩面人”。
忌損人利己。共產黨員應該吃苦在前,享樂在后,要學會知足常樂,習慣過清貧和寂寞的日子,不浮躁、不攀比、不抱僥幸心理。將人民的權力化作私有物,為個人謀私益,給黨和人民的事業帶來嚴重的危害的就會受到《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這把“利劍”的懲罰。時時刻刻要用黨的準則條例這面“正氣之鏡”來規范自己、提醒自己。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三
權力就是責任,有責就要擔當。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出臺,進一步扎緊了問責的制度籠子,必將有力震懾種種不負責任、不敢擔當的行為,推動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切實把責任扛起來,保證黨的領導堅強有力。
多次強調,有多大擔當才能干多大事業,盡多大責任才會有多大成就。我們黨總攬全局、領導一切,就要對黨和國家各項事業負起全面責任,就要把擔子壓給全體黨員,壓給440萬黨組織,尤其是80萬黨員領導干部。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
對全體黨員尤其是80萬黨員領導干部來說,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只能為人民謀福利。不能只想當官不想干事,只想攬權不想擔責,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問責條例的出臺就是要警示全黨,失責就要問責,在權力和責任的關系上,責任是第一位的;在義務和權利的關系上,義務在先。既然選擇了入黨,就要在黨憂黨、為黨盡職、為民盡責。
坐而論道,不如強化問責。問責條例的出臺,是進一步強化制度問責的體現。我們有的領導干部,只熱衷要權力、不喜歡盡義務;有的領導干部臨事而怯、遇難則退。問責條例就是要通過嚴格的制度設計,杜絕這些思想和行為,激發全黨責任意識,喚醒擔當精神。問責條例直指以往工作中存在的寬松軟現象,在最該抓的薄弱環節上問責,既包括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也包括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維護各項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情況,力求以嚴密的規定確保問責常態化,促進黨規黨紀執行到位。
問題是制度變革的動力,也是問責發力的準星。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只要發生了黨的領導作用發揮不夠、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走樣、管黨治黨不嚴不實、選人用人失察、發生嚴重“四風”和腐敗現象、巡視整改不力等問題,就要按照規定嚴肅追責。
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上查一級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中央部委黨組、省區市黨委要把自己擺進去,不能只對下級問責。紀委、紀檢組要從自身做起,決不允許出現“燈下黑”。把解決問題擺在突出位置,對失職失責問題盯住不放,才能以實際成果立信于干部和百姓,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走向深入。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氣,把從嚴治黨的政治承諾轉化為具體的制度和行動,管黨治黨動真格,我們就能更好地激發全黨的歷史使命擔當,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不斷推向前進。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四
疫情在全球范圍內肆虐,給人們的生活、經濟、社會秩序帶來了嚴重的沖擊。在這個特殊時期,有關部門推出了一系列問責條例,旨在追究那些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導致病毒傳播和嚴重后果的責任人。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深有體會地感受到這些條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下面我將從幾個方面展開,分享一些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疫情期間問責條例的出臺為追究相關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疫情期間,一些違法行為引發了新冠病毒傳播的風險,給全社會帶來了嚴重的后果。如果沒有相應的問責制度,這些責任人可能會逍遙法外,給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更大的風險。因此,問責條例的出臺填補了現有法律的空白,對違反防控措施的人員進行約束和追究。
其次,疫情期間問責條例的實施提振了公眾信心。在全球疫苗剛剛開始推出的同時,疫情的暴發和肆虐不止,公眾對疫情防控的信心被嚴重削弱。當問責條例出臺并逐漸落地實施時,人們看到了政府對疫情防控的決心和態度,也看到了那些破壞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被嚴厲打擊的決心。這一系列的舉措為公眾樹立了一個例子,提振了他們對疫情防控能力的信心,鼓舞了戰勝疫情的勇氣和意志。
再次,疫情期間問責條例的實施起到了震懾和警示作用。一些人不按規定戴口罩、不配合檢疫、散播虛假信息等行為嚴重干擾了疫情的防控工作,給防疫工作者增添了很大的困擾。問責條例的出臺,對這類人員施加了嚴明的懲罰,既是對他們違法行為的直接處罰,更是起到了警示其他違規者的作用。這種震懾和警示的效果,使得更多的人在疫情期間自覺遵守規定,積極參與疫情防控,促進了各方的共同努力。
最后,疫情期間問責條例的實施提高了行政機關的效率和責任擔當。問責條例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責任和職責,為其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指導。這不僅方便了行政機關的工作,也提高了其對防疫工作的效率和認識。問責條例規定了追究責任人的程序和程序,增強了行政機關的責任擔當,讓他們能夠更加主動、積極地投入到疫情防控中,為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保駕護航。
總而言之,疫情期間問責條例的出臺和實施,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了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問題和困擾。它提供了法律依據、提振了公眾信心、起到了震懾和警示作用,提高了行政機關的效率和責任擔當。盡管問責條例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但它為管理者和公眾樹立了正確的導向,讓大家在克服和抵抗疫情中更加團結、積極和有力量。我們相信,只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相信科學、依法辦事,我們一定能夠戰勝疫情,贏得這場歷史性的抗疫戰爭。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五
"終身問責"——權力運行的又一道"緊箍咒"
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對全黨各級黨組織、"關鍵少數"履職盡責作出規范。
本人最關注的是《條例》第十條:"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條例》使"終身問責"成為領導干部頭上的又一道"緊箍咒"。
"終身問責"明確了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會"老賬"、"新賬"一起算,哪怕是"陳年爛谷子"的"舊賬"。這體現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宗旨,也體現了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原則,給領導干部又戴上了一道"緊箍咒",把小部分"關鍵少數"的"僥幸"徹底關進了"籠子"。
權力和責任是對等的,有多大權力就要承擔相應責任,有權不為是失職瀆職,亂用權力要追責問責。通過"終身問責",進一步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感,約束領導干部的行政權力,時刻敲響警鐘,告誡領導干部在工作中謹小慎微、依法用權,防止權力出軌、晚節不保,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六
疫情期間,全球范圍內爆發的新冠病毒疫情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各國紛紛出臺了一系列的應對措施,其中包括問責條例。問責條例是指在疫情防控中,對于任何失職失責行為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以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我認為,問責條例在疫情期間的實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給我們帶來了很多啟示和思考。
首先,問責條例為各級政府提供了明確的目標和任務。疫情發生以來,我們看到各級政府積極行動起來,迅速部署防控工作。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套較為完善的防控體系,其中包括早期發現、及時報告、快速處置等一系列措施。而這些措施的實施離不開問責條例的支持。問責條例明確了政府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使各級政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能夠清楚地知道自己的位置和任務,進而能夠集中力量、統一行動,更好地開展工作。
其次,問責條例強化了疫情防控工作的監督和問責機制。疫情爆發初期,一些地方政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疲態,反應遲鈍,甚至有隱瞞疫情的情況。這些行為對于疫情的防控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使疫情擴散的速度更快,病毒傳播的范圍更廣。而問責條例的實施,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監督和約束作用,減少了一些地方政府的不作為和懈怠現象。只有在監督的壓力下,各級政府才能夠真正履行職責,推動疫情防控工作的深入進行。
再次,問責條例加強了各級政府之間的合作和協調。疫情對一個國家來說是一次全面的災難,需要各級政府之間的密切合作才能夠應對。然而,現實中各級政府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責任推諉等問題,導致防控工作的效果不佳。而問責條例的實施,使得各級政府必須加強溝通和協作,共同制定應對疫情的方案并及時共享信息。這種合作和協調的機制,使得各級政府能夠形成合力,共同應對疫情,最大限度地減少了人員感染和病毒傳播。
最后,問責條例為公眾提供了監督的渠道和保障權益的機制。在疫情防控期間,我們看到公眾廣泛參與其中,注意個人衛生健康,遵守疫情防控措施。但同時也有一些人不遵守防護措施,對疫情防控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風險。問責條例的實施,有效地保護了公眾的權益,對于一些不遵守防護措施、擴大疫情傳播的行為進行了打擊和處罰。這不僅是對公眾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疫情防控工作的最大支持,使得社會秩序得以正常運轉。
總之,在疫情期間,問責條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加強了各級政府之間的合作和協調,使公眾能夠參與其中,保護自己的權益。這對于今后類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乃至其他方面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我們應該深入學習問責條例,認識到問責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問責的效能,以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和挑戰。只有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我們才能夠堅決應對各種困難,保護好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七
近日廣播支部開展組織生活,認真學習了關于認真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通知和《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深入體會了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扎實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深入開展。
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
作為一個黨員,要勇于承擔責任,有所擔當,尤其是遇到問題、面臨問責的時候,不能推卸責任、置身事外,應該擁有應有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問責條例的通過代表了黨中央從嚴治黨的決心,是黨中央對嚴肅黨風黨紀的進一步提升,是黨中央為廣大黨員干部劃定的一道政治紅線,再次回應了公眾對于反腐倡廉的期盼。問責條例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是全面從嚴治黨重要的制度遵循。
問責條例的出臺實施,對我們黨員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身為一名共產黨員,一定要把自己的職責擺進去,在履職盡責的同時,更要嚴肅問責,以強力問責倒逼責任落實,推動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問責條例喚醒了每個黨員干部的責任意識,讓每個黨員頭上多了一道箍,標志著全面從嚴治黨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學習并貫徹條例,我們身為黨的一份子,人人有責,決不能把自己當作旁觀者。
問責條例是當前“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我們黨員一定要高度重視,通過學習,要把自己擺進去,聯系實際,以身作則,讓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但不僅僅是學習理解問責條例,還有問責條例的宣傳也需要我們落到實處,通過學習與宣傳,我們全體黨員才能全面深刻的把握問責條例的本真要義。
學習問責條例心得體會(三):《問責條例》責任大于“權力”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明確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層負責,層層落實責任四大問責堅持原則,以及問責主體,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時限等。
有權必有責,權責要對等。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問責條例》的出爐,是繼中共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之后,再次為共產黨員戴上的一個“緊箍咒”.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從紀律建設和作風建設抓起,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毫不松懈地狠抓“四風”問題和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同時堅持嚴厲查處腐敗行為,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問責條例》的施行,是進一步提高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效能的利器。問責條例的實施更加強化了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切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
俗話說:權責是把“雙刃劍”,作為領導干部首先要有擔當,不能存有畏難情緒、碰到問題不敢抓,老辦法不管用,新辦法不會用,軟辦法不好用,硬辦法不能用,不想擔責、不敢擔責、不能擔責,怕困難,做事瞻前顧后,畏首畏尾。其次要正確用好權,為民謀利,為民造福,權用得不好就會損害集體和人民的利益,敗壞黨和政府形象。嚴以用權,嚴以律己,做到心中有戒,心中有責,心中有民,做一個合格的好干部。最后要不忘本,謹記自己的權力來源于群眾,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堅持為民服務宗旨,以“群眾的滿意度”作為標準,為民辦實事、好事。
在反腐敗斗爭和黨風廉政建設新形勢下,黨員干部要常思貪欲之害,永棄非分之想,明白權力姓“公”不姓“私”的道理,跳出“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思想誤區,把權力理解為一種責任、一種約束、一種考驗,筑牢思想防線。
(作者:彭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劉超)
文檔為doc格式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八
近日,國務院發布了《糧油倉儲問責條例》。這意味著在糧食安全問題上,政府將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對于糧油倉儲管理者而言,這也是一項挑戰和機遇。本文將從條例中的重要內容入手,深入探討如何落實問責制度。
第二段:條例內容概述
《糧油倉儲問責條例》的出臺,主要是針對糧油質量和安全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條款是責任追究。對于糧油倉儲管理人員,一旦發現問題,必須立即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同時,還要進行問責和懲罰。此外,也明確了去向不明糧油的處理辦法,禁止私自銷毀等行為,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段:落實責任
與其它行業相比,糧油倉儲管理的責任更為重大。在如此龐大的糧油儲備中,落實好倉儲責任是至關重要的。而條例的出臺,則是提醒管理人員,如果保證好糧油的品質,不僅要加強質量監管,前提是要全員行動,以責任落地為最終目的。從而使整個倉儲體系更加穩健。
第四段:防止問題滋長
一旦出現糧油質量問題,則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決。防止問題擴大,對于保障糧食安全至關重要。對于問題的發現,除了質檢部門的日常檢查外,也要加強倉儲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他們的自我監控意識。同時,還要完善監管機制,加強監督和管控,從源頭上遏制問題的發生,確保食品安全。
第五段:總結
糧油倉儲是糧食安全保障的重要支撐,而條例的落實,則是更加完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對于倉儲管理人員而言,則是更加加強責任落實,全員行動,緊緊把握好主動權。通過共同努力,我們相信會將條例中各項問題落實到位,保障食品安全。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九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下簡稱《問責條例》)是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和《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之后的又一黨內制度,是深入推進從嚴管黨、治黨的有力舉措,是確保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堅強保障。黨內問責由規定升格為條例,層級更高,覆蓋更廣,權威性也更強,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器,必將為全面從嚴治黨再加制度砝碼。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是黨的建設的一貫要求和根本方針。全面從嚴治黨,要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全方位扎緊制度籠子,更多用制度治黨、管權、治吏。《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是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又一利器,為防止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權力脫韁”加上了一把鎖。以來,黨中央把問責作為管黨治黨利器,先后對山西塌方式腐敗、天津港事件、湖南衡陽和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等嚴肅問責,產生了很好的震懾效果。
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就要靠嚴明的紀律和規矩。指出,“加強紀律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要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紀律執行的主體是全體黨員,《問責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就是要倒逼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始終將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讓領導干部在用權時多一份敬畏和擔當,不能再拿紀律和規矩不當回事,也不能再游離于管黨治黨責任之外了,切實做到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違反紀律立即處理,嚴格以紀律為標尺管住 8875.8萬名全體黨員特別是80多萬名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真正把紀律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而且關鍵在人。《問責條例》作為管黨治黨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成果,只有落地才能見效。如果僅僅停留在有了制度規范,而不去狠抓重抓執行,管黨治黨的責任依然難以真正歸位到位。所以要狠抓制度執行,堅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執行制度沒有例外,不留“暗門”、不開“天窗”,堅決維護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為,讓鐵規發力、讓禁令生威,使制度真正成為硬約束而不是“軟皮筋”。各地各級黨組織,特別是紀檢,組織、宣傳、統戰等黨的工作部門,要克服“老好人”思想,以擔當精神抓好《問責條例》的貫徹落實,要嚴字當頭、實字打底,抓嚴管嚴、抓實抓好,堅持“一碗水端平”,杜絕特殊化和“破窗效應”,尤其是對于那些在執行制度方面失職失責的,要敢瞪眼敢紅臉,更要敢于碰硬、敢于亮劍,堅決做到執紀必嚴、失責必究,讓黨紀黨規真正成為帶電的“高壓線”。
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失責就必須被問責。無數事實證明,只有通過層層筑牢防線、層層壓實責任,將監督管理的網織得越來越密,讓管黨治黨真正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才能最大程度阻止黨員干部滑向違法犯罪的深淵,避免違規違紀違法的各類悲劇反復上演。各級黨組織要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層層壓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少數地方單位的領導干部缺乏擔當精神,對于班子成員和下屬職工的監督管理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失之于松,滿足于你好我好大家好,而實際上是你不好,我也不好,大家都不怎么好。《問責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從根本上打破這一“僵局”,這也是倒逼解決“為官不為”、“為官亂為”以及腐敗問題的一項重要措施。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從而倒逼各級黨組織尤其是領導干部要擔當責任,在黨憂黨,為黨盡職、為民盡責。
喊破嗓子,不如甩開膀子,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一次次扯開了大嗓子,卻看不見甩開的膀子,那么久而久之,黨員干部就會麻木不仁,難免產生“只要無過,無功也罷”的政治錯覺。所以,強化監督執紀,從嚴問責,讓有責必問成為常態,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只有讓《問責條例》的各項要求落地生根,才能真正發揮好“重器”的重磅作用和“利器”的利劍作用。這就要求各級黨組織以及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以擔當精神抓好落實,讓《問責條例》真正發揮治黨、管權、治吏的積極作用。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十
條例注重簡明實用,共13條,包括目的和依據,指導思想,問責原則,問責主體和對象,問責情形,問責方式,問責執行等。
條例明確了問責主體和對象。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政治責任,包括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問責對象是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條例明確了問責內容和情形。條例規定對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等6個方面失職失責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進行嚴肅問責。
條例明確了問責方式方法。現有各類問責規定中,共有14種問責方式。條例將這些問責方式規范為對黨組織的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對黨的領導干部的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4種方式。這些方式均在黨內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經常使用。
條例把責任落實到各級黨委及黨的工作部門。條例對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及黨的工作部門在問責中的職責作出明確規定,使責任不僅落實到黨委(黨組),也分解到組織、宣傳等工作部門,體現了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的要求。
條例堅持依規治黨,實現紀法分開。突出黨規特色,概括提煉,明確責任;采用黨言黨語、紀言紀語,不套用法言法語;對行政問責事項不作規定,對引咎辭職、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等已有明確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復規定;不套用問責啟動、問責調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義明確、便于執行。
條例注重與其他黨內法規的協調銜接。條例是對黨章規定的細化延伸,是對黨內其他問責規定的歸納提煉。將制定條例與正在修訂的黨內監督條例、已經施行的黨紀處分條例統籌考慮,與現行黨內法規中有關問責規定相互銜接。黨內法規中對有關處置措施已有明確規定的,如申訴方式、問責影響期等,條例不再重復。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十一
近日,國家公布了《糧油倉儲問責條例》,這一條例旨在加強糧油倉儲安全管理,促進保障公眾的食品安全。這一條例對于加強中國糧油倉儲管理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了深入學習領會這一條例,我仔細閱讀了該條例,對于條例中所提到的一些重點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下面就我對于這一條例的心得體會進行闡述。
第一段:糧油倉儲問責條例的背景及意義
糧食是國家的生命線,糧油倉儲則是保障糧食安全的重要環節。糧油倉儲安全關系到國家安全和百姓生活,近年來,國家對于糧油倉儲安全越來越高度重視。《糧油倉儲問責條例》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該條例旨在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對于糧油倉儲安全管理的責任,加強風險評估和監測和預警,確保我國的糧油倉儲安全有一個有效的保障,這對于保證我國的食品安全和國家的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第二段:糧油倉儲問責條例的宗旨及要求
《糧油倉儲問責條例》的宗旨是加強糧油倉儲安全監管,強化問責機制,提高糧油質量安全,確保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知情權等合法權益。 該條例首先要求建立健全的糧油倉儲安全責任制度,對于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求明確職責,加強監管,確保各項工作得到貫徹落實。其次,該條例強調安全監管的科學性,要求加強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工作,做到嚴防死守,保證最小風險。同時,條例還要求加強應急預案建設,及時處置應急事件,確保民眾的安全與健康。
第三段:糧油倉儲問責條例對于基層干部的啟示
作為基層干部,我們要對《糧油倉儲問責條例》中的規定認真貫徹落實,要切實履行好安全管理職責,積極加強倉儲物質安全管理,確保糧油的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要加強風險評估和監測,及時發現糧油儲存中存在的問題,防微杜漸,保障糧食安全。要加強應急預案的建設和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面對突發事件,降低風險,確保民眾的安全和健康。同時,我們還應該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廣大民眾的食品安全意識,提高對于糧油倉儲安全的重視程度。
第四段:糧油倉儲問責條例對于定責問責的意義
條例強調了對于糧油倉儲安全的定責問責機制,這一機制提高了管理者對于倉儲安全的重視程度,促進了管理者的主動作為和創新能力。同時,這一機制也有利于形成風險底線和行為規范。定責問責機制可以有效地提高倉儲安全的責任感,推動各級領導和部門加強倉儲安全的管理。這對于保證糧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五段:結論
《糧油倉儲問責條例》提高了廣大人民群眾對于食品安全的信心和保障程度,有利于保證我國糧食安全和發展。作為基層干部,應認真貫徹落實這一條例,加強安全管理,實現國家的戰略目標和發展目標。在新時代的高度壓力下,我們要不斷創新思維,提高執行力和服務能力,為保障人民健康和國家長治久安做出貢獻。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十二
黨的以來,反復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出臺,再次向全黨釋放出“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既充分彰顯了中國共產黨人敢于擔當的鮮明品格,又進一步扎緊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籠子。我們要堅持見思想更見行動,學習好、貫徹好、執行好《問責條例》,以問責落實責任,以擔當詮釋忠誠,踐行實干至上、行動至上,做到干在實處、走在前列,向黨和人民交出新的更加優異的答卷。
必須牢記“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
對共產黨人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來說,黨和人民在賦予我們權力的同時,也賦予了沉甸甸的責任。現實中,一些黨員干部之所以只想當官不想干事,只想攬權不想擔責,只想出彩不想出力,關鍵就在于沒有正確認識權力與責任的關系;一些地方和單位之所以存在黨的觀念淡薄、組織渙散、紀律松弛等問題,根本就在于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沒有擔起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制定《問責條例》,健全了促進責任擔當的壓力機制、倒逼機制,為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劃出了擔當底線、問責紅線。
我們既要結合“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營造學習貫徹《問責條例》的濃厚氛圍,推動全市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清醒認識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更要通過用好《問責條例》這個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推動全市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把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一以貫之、一個聲音、一貫到底,強化“謀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的使命擔當,為杭州實現高起點上新發展、加快建成“獨特韻味、別樣精彩”的世界名城提供根本保證。
必須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問責條例》從制度上解決了“問誰責、誰來問、問什么、怎么問”等實踐和操作問題,真正把紀律和規矩挺在了前面,為增強問責的執行力、精準度提供了遵循和依據。
一方面,我們要把握《問責條例》的治理重點,緊緊圍繞黨委的中心工作和管黨治黨中存在的緊迫問題開展問責。當前杭州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服務保障g20峰會,我們要喊響“杭州干部行不行,要看服務g20”,明確任務清單、責任清單、追責清單,嚴肅問責存在不擔當、不作為、不落實問題的黨員干部,確保圓滿完成黨中央和賦予浙江、交給杭州的重大使命。
另一方面,我們要清楚問責的目的是要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永葆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要堅持嚴愛并舉,在不折不扣執紀、真刀真槍問責的同時,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正確對待、關心幫助被問責的干部,防止工作簡單化,不搞“一棍子打死”,推動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履好職盡好責。要落實好《關于建立黨員干部改革創新容錯免責機制的實施辦法》,為擔當者擔當,保護好干部干事創業的熱情。
必須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促一級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行,執行制度的關鍵在人。我們要突出主體責任,層層傳導壓力,以大黨建責任制考核為抓手,把全面從嚴治黨和問責的責任壓給全市3.7萬個基層黨組織,分解到紀檢和組織、宣傳、統戰、zd等黨的工作部門,把《問責條例》執行情況納入執紀審查、巡視監督、基層黨建工作檢查考核等日常工作中,推動問責全覆蓋和常態化,匯聚起管黨治黨的強大合力。
同時還要聚焦“關鍵少數”,推動各級黨組織尤其是主要負責人從自身做起,堅持以上率下,敢于較真碰硬,把嚴和實的要求貫穿管黨治黨的全過程,特別是在涉及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敢于亮劍、當戰士不當紳士,以抓鐵有痕的韌勁和嚴格執紀的剛性釋放全面從嚴治黨的正能量,推動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硬緊。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十三
第一段:引言(150字)
行政執法問責條例是對公務員執法行為規范的一項重要法規,而最近頒布的《行政執法問責條例》進一步強調了公務員的問責制度。這項法規的頒布,對于維護社會公正、保護公民權益、切實提高行政執法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學習貫徹行政執法問責條例,我對于如何正確行使行政權力、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和體會。
第二段:執法問責制度(250字)
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執法問責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執法問責制度不僅鼓勵執法人員主動作為,同時也確保了他們不會濫用權力。在查處違法行為的時候,執法人員需要遵守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確保執法行為合法、合規。如果出現不合規或不公正的執行行為,執法人員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執法問責條例的頒布,為公民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投訴機制,使公民及時得到了人權保障,而執法人員也能夠更好地履行職責,使行政執法系統更加嚴謹。
第三段:公民權益保障(250字)
行政執法問責條例的頒布,對公民來說是一件喜事。行政執法是保護公民權益的主要手段,而條例的頒布更進一步加強了公民的權益保障。行政執法時要遵循的原則、規則,必須要切實保護公民的人權,保證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在保護公民權益方面,條例更是明確規定了執法人員的問責制度,使得執法人員能夠心中有數,增強執法人員的責任感,從而更好地保護公民權益。
第四段:責任擔當精神(250字)
作為執法人員,擔負著法律的維護和社會正義的維護工作。在行政執法工作中,要有責任擔當精神。行政執法問責條例的頒布,不僅要求執法人員遵守相關規定,在行政執法工作中,還要求執法人員按照法律的規定施行執法,貫徹職責義務,保障公民權益,維護行政執法的權威性。責任擔當精神使得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能夠更加深入的認識其宣誓的職責,建立其良好的執法形象,為執行正義、維護權益作出自己應有的責任。
第五段:結論(300字)
總之,行政執法問責條例的頒布以及相關規定的實施,對于行政執法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執法人員的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制度要求,加強自身執法能力的提升。在人民群眾的改革建設中,切實保護其權益和利益。相信在日后的行政執法實踐中,我們都能夠勇于擔當,認真思考,依法行事,貫徹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更好地維護國家法律、維護公平與正義,不斷提升自身執法水平,擔任好維護社會安定和公正的使命。
問責條例申訴期間的規定篇十四
行政問責制的建立對責任政府的最終實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我國在行政問責領域內的實踐是豐富的。下文是甘肅省黨員問責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強化黨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黨內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 戰略布局,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杈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第三條 黨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的問責工作是由黨組織按照職責杈限,追究在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中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五條 問責對象是全省各級黨委(黨組〉、黨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范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問責情形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八條 黨的領導弱化,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現重大失誤, 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七)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特別是不按照有關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上級請示報告,存在瞞報、遲報、謊報導致事態惡化的。
第九條 黨的建設缺失,有下列情形之一,黨內和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的形象,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應當予以問責:
(四)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對擬任人選個人有關事項審核把關不嚴,用人嚴重失察、"帶病提拔"、買官賣官、拉票賄選、突擊提拔等問題突出的。
第十條 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予以問責:
(三)黨的領導干部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好人主義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班子主要負責人沒有做到親自調研、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協調、親自督辦、親自排難,班子成員沒有做到具體部署、專題調研、談話提醒、整改督促、追責建議、履責報告的。
第十一條 維護黨的紀律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違規違紀行為多發,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六)維護黨的生活紀律失職,管轄范圍內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問題嚴重的。
第十二條 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把握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三)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不力,落實惠民政策措施不到位, 整治和查處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不堅決,扶貧領域虛報冒領、截留私分、揮霍浪費問題多發,集體"三資"管理、土地征收等領域違規違紀問題突出,管轄范圍內摘害群眾利益問題反復發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第十三條 有其他失職失責情形需要問責的,應當予以問責。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十四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第十五條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 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第十六條 對黨組織、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七條 發現有本辦法規定問責情形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啟動問責程序。
巡視機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等在工作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應當及時將問題線索移送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可以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直接進行問責調査,也可以指定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或者下級黨組織進行調查。
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可以根據職責權限進行問責調查。
第十九條 實施問責應當準確認定相關責任。
(一)由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應當問責的, 對黨組織進行問責,同時對參與決策的班子成員進行問責,重點對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進行問責。對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不予問責。
(二)由領導班子成員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事項應當問責的,對該班子成員個人進行問責。
第二十條 問責決定應當由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干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
需要進行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應當根據調査結果提出建議,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作出決定。
需要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于事實清楚的問責情形,可以不進行問責調查,直接由有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紀委〈紀檢組〕或者黨的工作部門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二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五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尚、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問責情況定期報告制度。紀委(紀檢組)應當每月向上級紀委、每半年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一次問責情況。重大問題問責情況應當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或者黨的工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黨組織實施問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有責不問或者問責方式不當、問責決定不落實的,應當及時督促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實施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對基層黨組織及其負責人實行問責,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甘肅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甘肅省紀委承擔。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1日起施行。
新京報:最近,一些曾經被問責的官員再度被起用,引發了爭議,這方面有沒有制度規范?
汪玉凱:《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規定:“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以及自愿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工作需要等情況予以適當安排。”恰恰是這種“適當安排”,讓外界看來,問責官員的復出不太透明。
這是任用制度的“缺失”。應該說,一個官員承擔的是領導責任,不是直接責任,年齡上也不大,就應該考慮如何起用和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官員被免職是因為官場斗爭,一些領導通過問責打擊異己,免職后就沒有起用。相反,有的官員被免職后,因為和組織部門關系好,又能輕易復出了,這也不規范。
新京報:問責風暴中頻頻出現免職,有人擔心免職成了擋箭牌,本該撤職甚至開除的,卻只給予免職,等風頭過后再重新任命。
汪玉凱:一般來說,免職是中性的。從干部管理的程序看,一個官員的職務發生變動了,比如要升到更高的地位了,這就必須把原來的職務免了。但當免職和責任事故聯系時,與行政問責聯系時,就不是中性了,而是比引咎辭職更嚴重的問責,這就是貶性了。
人大的質詢也是問責手段
汪玉凱:問責行政級別的高度,和事件惡劣程度以及公眾的關注度有關。對直接責任人永遠都應該嚴厲。同時,應該說,越到上直接問責就遞減。整體來講,如果是重大安全事故,需要層層問責的,有時省長也要引咎辭職。這要看事件惡劣程度,以及公眾關注度。現在,對問責的具體范圍和具體高度,還沒有明確的規定。盡管公務員法已經把行政問責寫進去了,但有待完善,對具體操作辦法要有完整的規范。隨著問責制的深入,將來應該出臺一個詳細的細則,明確實行范圍等等。
汪玉凱:上級監督下級,這是體制內的問責,監察系統就是行政體制內的,這次處理河南礦難事故,就是監察部門出面。紀委、人大和司法是體制外的。雖然行政問責仍是行政體系內部上級對下級的問責,但外力是公眾的壓力,因此問責的源頭還是公眾,還是社會。
新京報:這是公眾間接問責,公眾能不能直接問責?
汪玉凱:從法律上講,老百姓可以監督政府,對政府有控告、揭發的權利。
新京報:人大也應該是重要的問責主體,但在目前的公共事件中,很少看到人大出來問責。
汪玉凱:人大代表對官員可以質詢,可以要求官員就某件事情講清楚,而且官員必須回答。質詢本身就具有問責的性質,是人大代表行使權利的一種手段。這次問責風暴中,人大往往沒有主動站出來,這是遺憾。
新京報:問責頻繁會不會讓官員認為,做官是一個高風險行業?
新京報:官不好做,這是好事。權責對等,出了事故,官員就應該負相應的責任。如果真能使人認為做官是高風險行業,這也是正面的導向,能夠激勵公務員用好權力,善待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