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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書與標簽管理規定的區別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獸藥管理,規范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印制、使用活動,保障獸藥使用的安全有效,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部主管全國的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所轄地區的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凡在中國境內生產、經營、使用的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獸藥標簽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獸藥產品(原料藥除外)必須同時使用內包裝標簽和外包裝標簽。
第五條內包裝標簽必須注明獸用標識、獸藥名稱、適應癥(或功能與主治)、含量/包裝規格、批準文號或《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證號、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信息等內容。安、西林瓶等注射或內服產品由于包裝尺寸的限制而無法注明上述全部內容,可適當減少項目,但至少須標明獸藥名稱、含量規格、生產批號。
第六條外包裝標簽必須注明獸用標識、獸藥名稱、主要成分、適應癥(或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含量/包裝規格、批準文號或《進口獸藥登記許可證》證號、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停藥期、貯藏、包裝數量、生產企業信息等內容。
第七條獸用原料藥的標簽必須注明獸藥名稱、包裝規格、生產日期、生產批號、有效期、運輸注意事項或其它標記、貯藏、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信息等內容。
第八條對貯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須在標簽的醒目位置標明。
第九條獸藥有效期按年月順序標注。年份用四位數表示,月份用兩位數表示,如“有效期至___年___月”,或“有效期至___.09”。
第三章獸藥說明書的基本要求
第十條獸用化學藥品、抗生素產品的單方、復方及中西復方制劑的說明書必須注明以下內容:獸用標識、獸藥名稱、主要成分、性狀、藥理作用、適應癥(或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含量/包裝規格、批準文號、有效期、停藥期、外用殺蟲藥及其他對人體或環境有毒有害的廢棄包裝的處理措施、貯藏、生產企業信息等。
第十一條中獸藥說明書必須注明以下內容:獸用標識、獸藥名稱、主要成分、性狀、功能與主治、用法與用量、不良反應、注意事項、有效期、規格、貯藏、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信息等。
第十二條獸用生物制品說明書必須注明以下內容:獸用標識、獸藥名稱、主要成分及含量(型、株及活疫苗的最低活菌數或病毒滴度)、性狀、接種對象、用法與用量(凍干疫苗須標明稀釋方法)、注意事項(包括不良反應與急救措施)、有效期、規格(容量和頭份)、包裝、貯藏、廢棄包裝處理措施、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信息等。
第四章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的管理
第十三條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必須按照獸藥批準權限,經農業部或省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使用。內容變更時須按原申報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必須按照本規定的統一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圖案不得擅自加入任何未經批準的內容。
第十五條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得虛假和夸大,也不得印有任何帶有宣傳、廣告色彩的文字和標識。
第十六條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不得超過或刪減規定的項目內容;不得印有未獲批準的專利、獸藥gmp、商標等標識。
第十七條獸藥標簽和說明書所用文字必須是中文,并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現行規范化漢字。根據需要可有外文對照。
第十八條根據需要,獸藥標簽上可使用條形碼;已獲批準的專利產品,可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并標明專利許可種類;注冊商標應印制在標簽和說明書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已獲獸藥gmp合格證的,必須按照獸藥gmp標識使用有關規定正確地使用獸藥gmp標識。
第十九條獸藥標簽和說明書的字跡必須清晰易辯,獸用標識及外用藥標識應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粘貼不牢等現象,并不得用粘貼、剪切的方式進行修改或補充。
第二十條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內容對產品作用與用途項目的表述不得違反法定獸藥標準的規定,并不得有擴大療效和使用范圍的內容;其用法與用量、停藥期、有效期等項目內容必須與法定獸藥標準一致,并使用符合獸藥國家標準要求的規范性用語。
第二十一條獸藥標簽和說明書上必須標識獸藥通用名稱,可同時標識商品名稱。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連寫,兩者之間應有一定空隙并分行。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積),并不得小于注冊商標用字。
第二十二條獸藥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必須印有或貼有符合外包裝標簽規定內容的標簽并附有說明書。獸藥外包裝箱上必須印有或貼有外包裝標簽。
第二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獸藥通用名:國家標準、農業部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進口獸藥注冊的正式品名。
獸藥商品名:系指某一獸藥產品的專有商品名稱。
內包裝標簽:系指直接接觸獸藥的包裝上的標簽。
外包裝標簽:系指直接接觸內包裝的外包裝上的標簽。
獸藥最小銷售單元:系指直接供上市銷售的獸藥最小包裝。
獸藥說明書:系指包含獸藥有效成分、療效、使用以及注意事項等基本信息的技術資料。
生產企業信息:包括企業名稱、郵編、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址、網址等。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說明書與標簽管理規定的區別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第三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予以核準。
藥品的標簽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其內容不得超出說明書的范圍,不得印有暗示療效、誤導使用和不適當宣傳產品的文字和標識。
第四條藥品包裝必須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不得夾帶其他任何介紹或者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
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供上市銷售的最小包裝必須附有說明書。
第五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文字表述應當科學、規范、準確。非處方藥說明書還應當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
第六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應當清晰易辨,標識應當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七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范化漢字,增加其他文字對照的,應當以漢字表述為準。
第八條出于保護公眾健康和指導正確合理用藥的目的,藥品生產企業可以主動提出在藥品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注警示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在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注警示語。
第二章
藥品說明書
第九條藥品說明書應當包含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用以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藥品。藥品說明書的具體格式、內容和書寫要求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并發布。
第十條藥品說明書對疾病名稱、藥學專業名詞、藥品名稱、臨床檢驗名稱和結果的表述,應當采用國家統一頒布或規范的專用詞匯,度量衡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藥品說明書應當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組方中的全部中藥藥味。注射劑和非處方藥還應當列出所用的全部輔料名稱。
藥品處方中含有可能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的成份或者輔料的,應當予以說明。
第十二條藥品生產企業應當主動跟蹤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需要對藥品說明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
根據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藥品再評價結果等信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修改藥品說明書。
第十三條藥品說明書獲準修改后,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將修改的內容立即通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及其他部門,并按要求及時使用修改后的說明書和標簽。
第十四條藥品說明書應當充分包含藥品不良反應信息,詳細注明藥品不良反應。藥品生產企業未根據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及時修改說明書或者未將藥品不良反應在說明書中充分說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該生產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藥品說明書核準日期和修改日期應當在說明書中醒目標示。
第三章藥品的標簽
第十六條藥品的標簽是指藥品包裝上印有或者貼有的內容,分為內標簽和外標簽。藥品內標簽指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的標簽,外標簽指內標簽以外的其他包裝的標簽。
第十七條藥品的內標簽應當包含藥品通用名稱、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內容。
包裝尺寸過小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藥品通用名稱、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等內容。
第十八條藥品外標簽應當注明藥品通用名稱、成份、性狀、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內容。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不能全部注明的,應當標出主要內容并注明“詳見說明書”字樣。
第十九條用于運輸、儲藏的包裝的標簽,至少應當注明藥品通用名稱、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注明包裝數量、運輸注意事項或者其他標記等必要內容。
第二十條原料藥的標簽應當注明藥品名稱、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執行標準、批準文號、生產企業,同時還需注明包裝數量以及運輸注意事項等必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藥品規格和包裝規格均相同的,其標簽的內容、格式及顏色必須一致;藥品規格或者包裝規格不同的,其標簽應當明顯區別或者規格項明顯標注。
同一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同一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管理的,兩者的包裝顏色應當明顯區別。
第二十二條對貯藏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在標簽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二十三條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表示。其具體標注格式為“有效期至_______年___月”或者“有效期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有效期至___.___.”或者“有效期至___/___/___”等。
預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標注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注冊標準執行,治療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標注自分裝日期計算,其他藥品有效期的標注自生產日期計算。
有效期若標注到日,應當為起算日期對應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標注到月,應當為起算月份對應年月的前一月。
第四章藥品名稱和注冊商標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并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相應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藥品通用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和顏色必須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三)字體顏色應當使用黑色或者白色,與相應的淺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
(四)除因包裝尺寸的限制而無法同行書寫的,不得分行書寫。
第二十六條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禁止使用未經注冊的商標以及其他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名稱。
藥品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印刷在藥品標簽的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外用藥品和非處方藥品等國家規定有專用標識的,其說明書和標簽必須印有規定的標識。
國家對藥品說明書和標簽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標簽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不符合本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于___年___月___日發布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同時廢止。
說明書與標簽管理規定的區別篇三
第一條為加強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規范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健食品說明書是指包裝中對產品注冊、生產、使用等相關信息進行介紹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標簽是指保健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第四條保健食品包裝上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可單獨銷售的包裝應當附有說明書。如果標簽內容包含了說明書全部內容,可不另附說明書。
第五條保健食品包裝內除產品說明書和標簽外,不得夾帶任何宣傳材料。
第六條保健食品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內容負責。
進口保健食品的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對其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內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保健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跟蹤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況,需要對保健食品說明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根據科學研究的進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產者修改保健食品說明書。保健食品說明書獲準修改后,保健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要求及時使用修改后的說明書和標簽。
第八條保健食品說明書相關內容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書寫:
(一)產品名稱
(二)引言
(三)主要原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適宜人群
(七)不適宜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規格
(十)保質期
(十一)貯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項
(十三)生產企業名稱
(十四)生產許可證編號(進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產企業地址、電話、郵政編碼
第九條保健食品標簽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批準文號、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凈含量(包裝規格)、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注意事項、貯藏方法、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進口保健食品標簽應標注原產國或者地區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十條單獨銷售的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___平方厘米難以標注標簽規定內容的,至少應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批準文號、規格、保質期、注意事項、貯存條件、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非單獨銷售的包裝至少應標注保健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第十一條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中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
(二)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或者圖形;
(三)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騙性夸大宣傳以及易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的商標;
(五)未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名稱;
(六)封建迷信、色情、違背科學常識的內容;
(七)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二條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二)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涉及批準證書內容的,應當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一致;
(三)應當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應當與漢字內容有直接對應關系,且書寫準確,字體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進口保健食品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和標簽;(四)計量單位應當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六)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標注的生產企業或者進口保健食品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地址。
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注委托企業(單位)、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及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七)注意事項中應當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不能用于疾病預防、治療”;
(八)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說明書和標簽中與生產日期、保質期相關項目不得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第十三條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標志、名稱和批準文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包裝物(容器)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即主要展示版面上。
(二)保健食品標志應當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顏色為藍色,當版面的表面積大于___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稱應當完整、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商標或者商品名,應當在橫版標簽的上方或者豎版標簽右方的顯著位置標出。
(四)注意事項和不適宜人群以及貯藏方法應當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標注,字體不小于“適宜人群”字體。
(五)產品凈含量及規格應當與產品名稱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且應當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一個銷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產品時,其包裝在標注凈含量的同時還應當標注規格。(六)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和保質期的標注應當清晰、準確。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順序標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注,應當注明日期標注順序。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相同的,可以合并標注。保質期可標注為“___個月(天、年)”。(七)聯系方式應當至少標注生產者地址、郵編和電話。
(八)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___平方厘米時,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條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還應當在產品名稱的同一版面上標注“營養素補充劑”字樣,并在說明書和標簽保健功能項中注明“補充___營養素”,不得聲稱保健功能。
第十五條保健食品標簽使用除產品名稱外商標的,應當印刷在保健食品標簽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字體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同一批準文號的保健食品標簽應當使用相同的商標。
第十七條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應當在保健食品標簽注意事項中標注“輻照食品”或者“本品經輻照”字樣。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原輔料,應當在該原輔料名稱后標明“經輻照”字樣。
第十八條供消費者免費使用的保健食品,其說明書和標簽規定與生產銷售的產品一致。
第十九條保健食品標志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圖案標注。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當在保健食品標志下方,并與保健食品標志相連,清晰易識別。
第二十條凈含量、版面面積和包裝表面積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___)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___年月日起實施。___年月日起生產或者進口的,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此前已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在其保質期內可繼續銷售。
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說明書與標簽管理規定的區別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規范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健食品說明書是指包裝中對產品注冊、生產、使用等相關信息進行介紹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標簽是指保健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第四條保健食品包裝上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可單獨銷售的包裝應當附有說明書。如果標簽內容包含了說明書全部內容,可不另附說明書。
第五條保健食品包裝內除產品說明書和標簽外,不得夾帶任何宣傳材料。
第六條保健食品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內容負責。
進口保健食品的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對其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內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保健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跟蹤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況,需要對保健食品說明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根據科學研究的進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產者修改保健食品說明書。保健食品說明書獲準修改后,保健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要求及時使用修改后的說明書和標簽。
第八條保健食品說明書相關內容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書寫:
(一)產品名稱
(二)引言
(三)主要原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適宜人群
(七)不適宜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規格
(十)保質期
(十一)貯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項
(十三)生產企業名稱
(十四)生產許可證編號(進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產企業地址、電話、郵政編碼
第九條保健食品標簽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批準文號、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凈含量(包裝規格)、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注意事項、貯藏方法、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進口保健食品標簽應標注原產國或者地區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十條單獨銷售的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___平方厘米難以標注標簽規定內容的,至少應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批準文號、規格、保質期、注意事項、貯存條件、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非單獨銷售的包裝至少應標注保健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第十一條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中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
(二)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或者圖形;
(三)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騙性夸大宣傳以及易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的商標;
(五)未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名稱;
(六)封建迷信、色情、違背科學常識的內容;
(七)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二條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二)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涉及批準證書內容的,應當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一致;
(三)應當以規范的漢字為主要文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文,但應當與漢字內容有直接對應關系,且書寫準確,字體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進口保健食品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和標簽;(四)計量單位應當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六)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標注的生產企業或者進口保健食品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地址。
委托生產的保健食品,應當分別標注委托企業(單位)、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及受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編號;(七)注意事項中應當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不能用于疾病預防、治療”;
(八)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
說明書和標簽中與生產日期、保質期相關項目不得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第十三條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標志、名稱和批準文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包裝物(容器)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即主要展示版面上。
(二)保健食品標志應當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顏色為藍色,當版面的表面積大于___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稱應當完整、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商標或者商品名,應當在橫版標簽的上方或者豎版標簽右方的顯著位置標出。
(四)注意事項和不適宜人群以及貯藏方法應當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標注,字體不小于“適宜人群”字體。
(五)產品凈含量及規格應當與產品名稱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且應當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
一個銷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產品時,其包裝在標注凈含量的同時還應當標注規格。(六)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和保質期的標注應當清晰、準確。
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順序標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注,應當注明日期標注順序。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相同的,可以合并標注。保質期可標注為“___個月(天、年)”。(七)聯系方式應當至少標注生產者地址、郵編和電話。
(八)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___平方厘米時,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條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還應當在產品名稱的同一版面上標注“營養素補充劑”字樣,并在說明書和標簽保健功能項中注明“補充___營養素”,不得聲稱保健功能。
第十五條保健食品標簽使用除產品名稱外商標的,應當印刷在保健食品標簽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字體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同一批準文號的保健食品標簽應當使用相同的商標。
第十七條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應當在保健食品標簽注意事項中標注“輻照食品”或者“本品經輻照”字樣。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原輔料,應當在該原輔料名稱后標明“經輻照”字樣。
第十八條供消費者免費使用的保健食品,其說明書和標簽規定與生產銷售的產品一致。
第十九條保健食品標志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圖案標注。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當在保健食品標志下方,并與保健食品標志相連,清晰易識別。
第二十條凈含量、版面面積和包裝表面積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___)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___年月日起實施。___年月日起生產或者進口的,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此前已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在其保質期內可繼續銷售。
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說明書與標簽管理規定的區別篇五
第一條
為規范化妝品標簽和說明書管理,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其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標簽是指粘貼、連接或印在化妝品銷售包裝上的,載有產品相關信息的文字、數字、符號、圖案等的說明物。化妝品說明書是指置于銷售包裝內的,以文字、圖示等形式對產品生產、使用等相關信息進行介紹的說明性材料。
第四條
化妝品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化妝品標簽和說明書所標注內容應真實科學,清晰完整,書寫正確、易于辨認和閱讀。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六條
化妝品標簽和說明書所標注的產品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用途等內容應符合化妝品定義范疇。
第七條
化妝品標簽上應標注以下內容:
1.產品名稱;
2.生產企業名稱;
3.生產企業地址;
4.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國產產品);
5.原產國或地區(進口產品);
6.化妝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如有);
7.成分;
8.凈含量;
9.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10.安全警示用語(必要時);
必要時,應注明使用方法和儲存條件。
除上述必須標注內容外,化妝品生產企業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標簽和說明書中標注其他信息。
第八條
對凈含量不大于15g
或15ml的,或供消費者免費使用并有相應標識(如標識為贈品、非賣品等)的化妝品,在其標簽上至少應標注以下內容,其余內容標注在說明書中。
1.產品名稱;
2.生產企業名稱;
3.原產國或地區(進口產品);
4.化妝品批準文號或備案號(如有);
5.凈含量;
6.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7.安全警示用語(必要時)。
第九條
化妝品標簽和說明書內容除注冊商標、境外企業地址和其他必須使用外文的信息外所用文字應為規范漢字。
漢字的字體不得小于對應的其他文字。
第十條
化妝品名稱應完整、清晰、突出地標注在標簽的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
化妝品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涉及適應癥、療效、醫療術語的內容;
(二)虛假夸大宣傳的內容;
(三)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內容;
(四)特殊用途化妝品的宣傳超出其含義的內容;
(五)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二條
在保證標簽和說明書所標注內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合并標注項目的形式,標注相應的內容,合并標注的內容必須符合產品真實情況,易于理解,不得故意隱瞞需要標注的信息。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實施;年月日起(實施___年后)生產或進口的,其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本規定,此前已生產或進口的產品,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說明書與標簽管理規定的區別篇六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保健食品監督管理,規范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保健食品,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保健食品說明書是指包裝中對產品注冊、生產、使用等相關信息進行介紹的文字材料。
保健食品標簽是指保健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物。
第四條 保健食品包裝上應當按照規定印有或者貼有標簽,可單獨銷售的包裝應當附有說明書。如果標簽內容包含了說明書全部內容,可不另附說明書。
第五條 保健食品包裝內除產品說明書和標簽外,不得夾帶任何宣傳材料。
第六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應對其生產的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內容負責。
進口保健食品的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對其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內容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保健食品生產者應當主動跟蹤保健食品上市后的安全、功能等情況,需要對保健食品說明書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根據科學研究的進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也可以要求保健食品生產者修改保健食品說明書。保健食品說明書獲準修改后,保健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要求及時使用修改后的說明書和標簽。
第八條 保健食品說明書相關內容應當按照以下順序書寫:
(一)產品名稱
(二)引言
(三)主要原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適宜人群
(七)不適宜人群
(八)食用量及食用方法
(九)規格
(十)保質期
(十一)貯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項
(十三)生產企業名稱
(十四)生產許可證編號(進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產企業地址、電話、郵政編碼
第九條 保健食品標簽應當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批準文號、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凈含量(包裝規格)、保質期、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注意事項、貯藏方法、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進口保健食品標簽應標注原產國或者地區名稱,以及在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十條 單獨銷售的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平方厘米難以標注標簽規定內容的,至少應標注保健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批準文號、規格、保質期、注意事項、貯存條件、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非單獨銷售的包裝至少應標注保健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第十一條 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中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
(二)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者欺騙性的文字或者圖形;
(三)具有描述性或者欺騙性夸大宣傳以及易導致消費者誤認誤購的商標;
(五)未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名稱;
(六)封建迷信、色情、違背科學常識的內容;
(七)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禁止標注的內容。
第十二條 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二)保健食品說明書和標簽涉及批準證書內容的,應當與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一致;
(四)計量單位應當采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七)注意事項中應當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不能用于疾病預防、治療”;
(八)標簽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說明書和標簽中與生產日期、保質期相關項目不得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第十三條 保健食品標簽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標志、名稱和批準文號應當標注在保健食品包裝物(容器)容易被觀察到的版面即主要展示版面上。
(二)保健食品標志應當標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顏色為藍色,當版面的表面積大于100平方厘米時,保健食品標志最寬處的寬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稱應當完整、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顏色應當一致,大于其它內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商標或者商品名,應當在橫版標簽的上方或者豎版標簽右方的顯著位置標出。
(四)注意事項和不適宜人群以及貯藏方法應當在標簽的顯著位置標注,字體不小于“適宜人群”字體。
(五)產品凈含量及規格應當與產品名稱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標注,且應當與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線相平行。一個銷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產品時,其包裝在標注凈含量的同時還應當標注規格。
(六)生產日期、生產批號和保質期的標注應當清晰、準確。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應按年、月、日或者年、月的順序標注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注,應當注明日期標注順序。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相同的,可以合并標注。保質期可標注為“xx個月(天、年)”。
(七)聯系方式應當至少標注生產者地址、郵編和電話。
(八)包裝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平方厘米時,標注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條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還應當在產品名稱的同一版面上標注“營養素補充劑”字樣,并在說明書和標簽保健功能項中注明“補充xx營養素”,不得聲稱保健功能。
第十五條 保健食品標簽使用除產品名稱外商標的,應當印刷在保健食品標簽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產品名稱字體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同一批準文號的保健食品標簽應當使用相同的商標。
第十七條 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保健食品,應當在保健食品標簽注意事項中標注“輻照食品”或者“本品經輻照”字樣。經電離輻射處理過的任何原輔料,應當在該原輔料名稱后標明“經輻照”字樣。
第十八條 供消費者免費使用的保健食品,其說明書和標簽規定與生產銷售的產品一致。
第十九條 保健食品標志應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規定的圖案標注。保健食品批準文號應當在保健食品標志下方,并與保健食品標志相連,清晰易識別。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3年 月 日起實施。2014年 月 日起生產或者進口的,其說明書和標簽應當符合本規定,此前已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在其保質期內可繼續銷售。
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說明書與標簽管理規定的區別篇七
與現行的《藥品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規定(暫行)》相比,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強了對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管理,有助于切實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
督促藥品生產企業收集不良反應信息
藥品說明書在指導臨床用藥方面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長久以來,許多藥品生產企業不重視說明書的書寫,甚至故意刪除某些項目,也不注重藥品不良反應的收集。
《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明確規定,藥品說明書應當包含藥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學數據、結論和信息,用以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藥品。藥品生產企業應主動跟蹤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有效性情況,需要對說明書修訂的,應當及時提出申請。同時強調,藥品生產企業未根據藥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及時修訂說明書,或者未將藥品不良反應在說明書中充分說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該藥品生產企業承擔。不僅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也促使藥品生產企業重視藥品不良反應,重視藥品說明書的書寫和更新。
藥品說明書必須注明全部活性成分
《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要求所有藥品的說明書必須注明全部活性成分或中藥藥味。
對于非處方藥和注射劑來說,由于非處方藥可以由消費者自行購買和使用,因此其說明書還應當列出所有處方成分,便于消費者了解所用輔料的情況。注射劑的使用比口服制劑有更高的要求,其中的成分有可能會引起不良反應或者相互作用。因此,非處方藥和注射劑還必須在說明書中詳細列明全部處方組成。
藥品說明書或標簽將加注警示語
警示語是指對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及其潛在的安全性問題的警告,也可以包括藥品禁忌、注意事項及劑量過量等需提示用藥人群特別注意的事項。
為保護公眾健康和指導醫生患者合理用藥,并參照國外有關規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增加了警示語有關規定。出于保護公眾健康和指導正確合理用藥的目的,藥品生產企業可以主動提出在藥品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注警示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在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注警示語。
禁止強化藥品商品名弱化通用名
藥品名稱使用不規范是目前的突出問題,也是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問題。為加強對藥品名稱的管理,規范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的使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強制要求藥品通用名稱明顯標注,限制商品名和商標的使用。
為大力推廣藥品通用名稱,除規定通用名稱必須顯著標示外,還增加了相關要求,來糾正一些企業的不規范行為。如通用名稱的位置:對于橫版標簽,必須在上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對于豎版標簽,必須在右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
對于商品名稱,結合目前“一藥多名”的問題,將商品名的字體大小由“通用名稱與商品名稱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修訂為“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使用字體的二分之一”。
增加商標的使用要求
商標在藥品標簽中的不規范使用也是目前比較突出的問題。為了限制一些藥品生產企業將商標在標簽的主要位置上明顯標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規定注冊商標可以印刷在藥品標簽的邊角,但是對于包含文字的注冊商標,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用字的四分之一。
考慮到目前藥品標簽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由未注冊商標不規范使用帶來的,《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明確規定:未經注冊的含文字的商標,以及其他未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名稱,不得在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上使用。該要求的實施將在很大程度上凈化市場,避免企業利用未注冊商標對產品進行宣傳并誤導使用。
說明書與標簽管理規定的區別篇八
一、填空:(每空___分,共___分)
1.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由()予以核準。
2.藥品的標簽應當以()為依據,其內容不得超出()的范圍,不得印有暗示療效、誤導使用和不適當宣傳產品的()和()。
3.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供上市銷售的最小包裝必須附有()。
4.藥品說明書和標簽應當使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公布的規范化漢字,5.增加其他文字對照的,應當以()表述為準。
6.出于保護公眾健康和指導正確合理用藥的目的,藥品生產企業可以主動提出在藥品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在說明書或者標簽上加注警示語。
7.藥品說明書的具體格式、內容和書寫要求由()制定并發布。
8.藥品說明書()和修改日期應當在說明書中醒目標示。
9.藥品的標簽是指藥品包裝上印有或者貼有的(),分為()標簽和()標簽。
10.藥品()指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的標簽,()指內標簽以外的其他包裝的標簽。
11.包裝尺寸過小無法全部標明上述內容的,至少應當標注藥品()、()、()、()等內容。
12.有效期若標注到日,應當為起算日期對應年月日的(),若標注到月,應當為起算月份對應年月的()。
13.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標注的藥品名稱必須符合()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和商品名稱的命名原則,并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相應內容()。
14.藥品通用名稱應當顯著、突出,其字體、字號和顏色必須一致,對于橫版標簽,必須在()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標出;對于豎版標簽,必須在()三分之一范圍內顯著位標出。
16.藥品標簽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當印刷在藥品標簽的邊角,含文字的,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
17.藥品商品名稱不得與通用名稱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稱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于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
對貯藏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在標簽的()位注明。
判斷題:(每題___分,共___分)
1.藥品包裝可以夾帶其他任何介紹或者宣傳產品、企業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資料。
()
2.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的文字表述應當科學、規范、準確。非處方藥說明書還應當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斷、選擇和使用。
()
3.藥品說明書和標簽中的文字應當清晰易辨,標識應當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可以以粘貼、剪切、涂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
4.藥品說明書應當列出全部活性成份或者組方中的全部中藥藥味。注射劑和非處方藥不必列出所用的全部輔料名稱。
()
5.藥品處方中含有可能引起嚴重不良反應的成份或者輔料的,應當予以說明。()
6.藥品說明書獲準修改后,藥品生產企業應當將修改的內容立即通知相關藥品經營企業、使用單位及其他部門,并按要求及時使用修改后的說明書和標簽。
()
7.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月、日、年的順序標注。
()
8.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年份用四位數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表示。其具體標注格式為“有效期至_______年___月”或者“有效期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也可以用數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有效期至___.___.”或者“有效期至___/___/___”等。
()
()
10.用于運輸、儲藏的包裝的標簽,至少應當注明藥品通用名稱、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注明包裝數量、運輸注意事項或者其他標記等必要內容。
()
答案:
一、填空題:
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說明書、說明書、文字、標識
3.說明書
4.漢字
5.警示語
6.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7.核準日期
8.內容、內、外
9.內標簽、外標簽
10.通用名稱、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
11.前一天、前一月
12.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一致
13.上、右
14.黑色、白色
15.四分之一
16.二分之一
17.醒目
二、判斷題:
1._
2.√
3._
4._
5.√
6.√
7._
8.√
9._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