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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一
在穩定低生育水平階段,須以創新精神推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下文是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著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并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防治網絡,加強出生缺陷干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干預。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配備必要的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實行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經商、務工、購房、社會保障等手續時,應當與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借)給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并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服務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考核。
第十七條 公安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居住證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營業執照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二十條 建設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建筑施工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婚姻登記工作和收養管理工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社會救助。
第二十二條 農業部門在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應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制定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證照頒發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編制部門應當穩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 教育部門應當在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理論科研活動,指導培訓計劃生育專門人才。
第二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學研究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轉化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八條 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九條 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三十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三十二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公民依法結婚后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免費領取服務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計劃生育證》。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處理:
(二)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第三十五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中國臺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三十七條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服務:
(二)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四)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四十條 堅持避孕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應當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藥具統一發放、供應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
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孕情、環情檢查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三條 夫妻一方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采取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十四條 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可以到具有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查驗受術者的生育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
第四十五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施術條件,施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并按照節育手術常規施行手術,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十六條 計劃生育手術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確認。
第四十八條 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用,受術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了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其費用在生育保險費中列支,未參加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在本單位醫療費用中開支;受術者是其他城鄉居民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違反手術常規施行手術造成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四十九條 接受節育手術后,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需持有《計劃生育證》,醫療機構方可施行恢復生育手術。
第五十條 經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扶持幫助計劃生育家庭全面發展,計劃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難申請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時,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二條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繼續享受原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五十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應當為農村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二女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第五十六條 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
(五)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獎勵和優待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并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的獎勵費。
第五十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部承擔;夫妻雙方均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八條 在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企業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崗位累計工作20xx年以上,并獲得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的專職人員,退休后給予獎勵。
在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專職(含招聘)人員,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單位發放的崗位津貼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予以開除,并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條 非婚生育和違法收養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符合生育規定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辦理結婚登記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六十一條 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二女絕育戶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待遇。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懷孕后,不聽勸告,不終止妊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月預征夫妻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其他各類人員分別按照其社會撫養費應征金額的50%預征。
終止妊娠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在扣除終止妊娠所需的手術費用后全部退還;造成生育事實的,沖抵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 突破當年人口計劃的地區和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領導人不得晉級、晉職。
第六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擅自為他人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為無生育證明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的患者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服務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條 對涉嫌違法生育而當事人又拒不承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接受技術鑒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當事人拒絕接受技術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鑒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并賠償相應損失。
第七十一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七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為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三)妨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侮辱、威脅、毆打或者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七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有利于國家加速資金積累。實行計劃生育,使國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
2、有利于勞動就業。實行計劃生育,可以使每年進入勞動 適齡人口減少,從而有利于勞動就業。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術訓練,從而達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的目的。
4、有利于 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資源水平。實行計劃生育,可以緩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積、人均占有糧食的水平。
5、有利于農民少生快富。實行計劃生育使每個家庭的人口減少,不僅可以減少家庭消費,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員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發展 家庭經濟和健康娛樂中,從而保證家庭幸福、社會穩定。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二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修訂了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政府明確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與本管轄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簽訂計劃生育管理責任狀。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扶助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制定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提出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落實措施,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二條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及時公布具體落實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專(兼)職人員。
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明確一名負責人,主管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企業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負責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避孕節育措施及獎勵等各項經費;
(四)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城市應當依托社區,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機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
第十七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現居住地政府應當將流入人口納入本地經費投入的總人口基數計算。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投入給予重點扶持。
各級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建立健全避孕藥具免費發放供應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場經營管理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養的子女,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后,其中一個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二十二條夫妻雙方為歸僑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雙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中國臺灣地區居民或者外國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雙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內地定居的,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的子女數。
第二十三條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書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書面再生育要求和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所在地的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完畢,符合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省、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育審批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條外省遷入本省的公民,遷入前已取得當地批準再生育子女證明的,應當允許其生育。
第二十七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
自20xx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
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按照規定繼續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相關獎勵扶助。
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第二十九條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從領證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年各領取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或者在領證時按照上述標準一次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領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二)農村居民由鄉(鎮)財政支付,縣(市、區)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三十條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在辦理退休手續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資的百分之五每月增發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者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根據政府支持和農民自愿的原則,采取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等多種形式,在農村地區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及其他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在已經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農村地區,應當優先為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農村中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特困戶優先給予救濟和幫助。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發展經濟、扶貧以及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入學、醫療、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獎勵、優惠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第三十三條實行婚前醫學檢查,開展有關遺傳性疾病的常規篩選,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建立計劃生育避孕節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普及避孕節育、生殖科學知識,鼓勵開展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為公民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優勢互補的原則,在各自的職責和執業許可證批準的服務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申請注冊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提倡公民以避孕為主實行計劃生育。公民享有對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十八條接受節育手術的公民,憑醫療單位的證明,可以按照規定享有相應的假期。
第三十九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基本項目包括:避孕藥具發放;孕情、環情監測;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醫學檢查;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級負擔,以縣(市、區)為主。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但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由單位支付。實行計劃生育的國家公務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費用和生育費用,在醫療補助經費中支付。城鎮其他人員所需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費用由縣(市、區)財政支付。
第四十條對因施行節育手術而引起的并發癥或者醫療事故的鑒定與處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經鑒定為節育手術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及福利待遇。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七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城鎮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十二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條件,但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三條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五條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公民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單位以及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當年不得被表彰或者獎勵。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絕、阻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侮辱、威脅、毆打依法執行公務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構成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單項管理規定。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三
第一章總則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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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四
2016年1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濟南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關于婚假、產假問題
2016年1月22日前結婚登記的夫妻,男女雙方為晚婚的仍均可享受原《條例》規定,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2016年1月22日以后結婚登記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2、關于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養老補助如何領取問題
根據新修改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1)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2)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3)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3、《關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問題
根據新修改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也就是說,2016年1月1日之前生育尚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未申請辦理二孩《生育證》的夫妻,可按程序申領。
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自愿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等相關獎勵優待政策。同時,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此外,新修改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原來的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調整為至十八周歲止。
4、關于《生育證》辦理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女方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解讀:
省計生條例提倡生二孩
據了解,為保持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法制統一,將原《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刪去了晚婚晚育的有關規定,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同時,新《條例》規定了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條件:夫妻生育兩個子女,有子女經依法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又懷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無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生二孩也有158天產假
新《條例》增加了產假,主要是讓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條例》規定,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98天外,均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7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新《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證書的或獎勵符合扶助條件的夫妻,繼續按照規定享受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
社會撫養費標準普遍降低
新《條例》對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普遍予以降低。對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等三種情形,每多生育一個子女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由目前的三至六倍,統一規定為按本條例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逾期未補辦結婚登記的,由目前按照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按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新《條例》刪除了本人實際收入高于規定基數的按其年實際收入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規定。另外,對符合本條例再生育的規定情形,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程序違法行為,由目前按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修改為給予一定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增4年
記者采訪了解到,為了彌補城鎮部分人員無法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的立法空白,新《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職工以外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新《條例》還規定,對于已經領取證書后再生育的,注銷光榮證,停止享受有關的各種優待。同時根據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刪去了“追回領取的各種獎勵”的規定。
新《條例》將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領取年限由子女滿14周歲延長至18周歲,同時為了增強立法的周延性,解決部分人員領取獨生子女獎勵費無法可依的問題,將“城鎮失業人員和農民”擴大修改為“其他人員”,統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兌現,實現了符合條件人員的全覆蓋。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五
(9月29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5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保障人口安全,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加強行政執法和技術服務隊伍建設,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完善目標責任考核,健全基層管理服務網絡,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鑒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提供優質服務、保證經費投入、落實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機制等內容。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增長幅度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負責實施的日常工作;
(三)組織開展人口發展戰略研究,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的信息、統計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口結構綜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預工作;
(七)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指導基層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監督檢查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查處計劃生育違法行為,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其他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服務和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醫療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計劃生育藥具的質量監督,組織開展母嬰保健、生殖健康、出生人口缺陷干預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進行晚婚晚育、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遺棄女嬰、殘疾嬰兒等違法行為,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國情教育,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落實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學、接受職業教育的相關優先、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工作。
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站等大眾傳媒負有經常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信息通報制度,衛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門應當將新生兒出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情況、婚姻登記情況、新增人口戶籍登記和暫住人口情況,定期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組成人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村民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計劃生育工作聯絡員,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做好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協會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所轄區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訂村(居)民計劃生育公約,與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公布生育證發放及人口出生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二十一條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二十二條實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記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后至孩子出生一個月之內,告知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并向女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卡。
第二十三條夫妻已有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后病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六)因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的人員,烈士的獨生子女。
第二十四條再婚夫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兩個子女后喪偶,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男到獨女戶或者雙女戶家結婚落戶的;
(三)夫妻一方屬非遺傳性殘疾,失去正常勞動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標準和范圍,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因城市建設發展,農村居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尚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領取生育證的,生育證一年內有效。
農村居民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領取生育證后,自行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戶口之日起一年內,生育證有效。
夫妻雙方戶籍均為城市中的農村居民,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但應當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牗鎮牘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并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養情況證明;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發給生育證,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需要依法鑒定的,自收到鑒定結果之日起,計算審核時間。
第二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發給生育證,已經發給的生育證予以收回:
(一)棄嬰、溺嬰或者遺棄、虐待、拒絕撫養子女的;
(二)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三)規避法律、法規將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別人撫養的;
(四)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需要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設區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再鑒定結論為終局鑒定結論。
第三十條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選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應當事先持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無子女證明,經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查驗后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
第三十一條推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保護被檢查人的隱私。
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經費不足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補貼。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制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指導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做好醫學咨詢、醫學檢查、生育保健和技術服務工作,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應當采取絕育或者其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三十三條公民享有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已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源,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條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產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禁止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資格的個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禁止出租、轉讓、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科室。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服務;
(三)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四)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五)實施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并提供術后相關的咨詢、隨訪服務;
(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七條國家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免費避孕藥具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
禁止倒賣、變賣、銷售國家提供的免費避孕藥具。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組織應當做好育齡群眾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工作,提供相關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指導服務,幫助育齡夫妻自覺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鑒定、處理。
第四十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宮內節育器安全情況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六)經批準施行的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前款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支付;城鎮居民在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中支付,未參加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或者不屬于其中支付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或者在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支付。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將免費技術服務項目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實行農村婦女孕期、產前免費檢查和住院分娩補助制度,在農村育齡婦女中開展生殖健康定期檢查。所需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育齡夫妻接受絕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傷殘等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施行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第四十三條計劃生育科研單位,應當加強節育和優生的科學研究,推廣節育和優生新技術。
節育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應當經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
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非法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
第四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超聲波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設備備案登記、超聲波妊娠檢查診斷登記、人工引產登記、生育實名登記及嬰兒出生死亡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與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其子女為獨生子女。獨生子女父母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憑證每月領取不低于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或者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為其辦理獨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險,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或者辦理獨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險,由獨生子女父母自愿選擇。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在該單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由夫妻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或者辦理。
第四十八條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一方已絕育的雙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絕育證明享受以下待遇:
(二)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等方面,有優先獲得照顧的權利;
(四)在由村民出錢出工的鄉村公益事業中,免去一個人十年的負擔;
(七)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四十九條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不低于四千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計劃生育經費中列支。
第五十條獨生子女未滿十八周歲發生意外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年滿四十九周歲起,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特別扶助的規定,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第五十一條農村獨生女父母年滿五十五周歲,獨生子和雙女戶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六十元的補助金,所需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具體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專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適當照顧,家庭有困難的給予經濟扶助。
第五十三條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施術單位證明,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假期視為出勤,原工資、獎金和補貼照發。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因接受節育手術的誤工,由鄉牗鎮牘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貼。
夫妻一方在接受節育手術期間,經施術單位證明,確需另一方護理的,給予五天的護理假。
第五十四條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對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父母推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農村獨生子女戶或者雙女戶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
第五十五條在基層專職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別由縣(市、區)、設區的市、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婚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未婚生育子女,該子女父母又與他人生育子女的,對當事人按照第(一)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七條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送養、收養子女的,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未按規定參加孕情檢查或者提供孕情檢查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替代他人參加孕情檢查或者提供虛假孕情檢查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分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符合再生育規定,未申領生育證懷孕的,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補領生育證;拒不補領生育證生育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取消獨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或者獲得的相關待遇和榮譽,追回已領取的獎金、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和其他優惠、獎勵。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或者不落實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措施以及不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逾期不支付獎勵金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按應付金額二倍的標準,向獨生子女父母支付獎勵金。
第六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依法執行計劃生育有關獎勵、優惠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讓、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科室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非法倒賣、變賣、銷售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六
20xx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安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安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xx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xx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xx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xx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xx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生育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條實行以避孕為主的節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介紹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癥、禁忌癥、注意事項等,指導公民選擇適合自身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二十六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二十八條禁止歧視、遺棄、虐待女嬰。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并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衛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二條避孕節育手術及恢復生育手術,須由具備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接受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后,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三十五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三十九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四)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
(三)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在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時,政府給予補貼;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
第四十一條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
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
第四十二條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規定休假,休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施行絕育手術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在治療期間,職工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導致生活困難的,或者治療后仍不能正常從事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四十三條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或者給予一次性補助。一次性補助標準,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四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優先為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采取絕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二)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后三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
第四十九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優待。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進行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二條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在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范圍、超標準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偽造、變賣、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拒絕、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職資格;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七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地方性法規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根據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根據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推行計劃生育,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推動優生優育,堅持男女平等,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并與幫助群眾發展經濟、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八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第九條一對夫妻已有兩個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兩個子女中有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沒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個子女,雙方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少數民族農村居民的;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為漢族,一方為少數民族,漢族一方到少數民族一方落戶,居住在少數民族鄉、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關規定定為少數民族的,適用前款第(四)項規定。
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子女。
第十條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華僑配偶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者臺灣地區居民,適用本條例規定,但夫妻雙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臺灣地區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內定居的,不計入本條例所稱的生育子女數,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生育。
夫妻一方為本省居民,一方為外國公民的,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配偶之外的第三人發生的生育行為,或者第三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發生的生育行為,為婚外生育。
雙方均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發生的生育行為,為未婚生育。
第十三條實行一、二孩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批準并發給生育服務證。
第三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提倡婚前醫學檢查,普及優生優育、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防止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及其技術人員,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開展和計劃生育技術有關的咨詢和臨床醫療服務。
患有會造成下一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終止妊娠。
第十六條實行計劃生育,已經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以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檢查和接受隨訪服務;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劑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
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
(六)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輸卵管、輸精管吻合手術;
(七)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前款規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農村由地方財政設立專項經費予以保障,逐步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范圍,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城鎮參加生育保險和其他相關社會保險的,由保險基金按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或者沒有保險項目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沒有工作單位的由地方財政負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八條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假期。接受絕育手術一方需另一方照顧的,另一方所在單位可以給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在落實節育措施休假期間,或者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治療期間,或者施行吻合手術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照發,不影響晉升。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經治療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勞動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照顧或者救濟。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后接受絕育手術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村(居)民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補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計劃生育生殖保健新技術的推廣運用,支持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為不孕(育)癥的夫妻診療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管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改善服務條件,規范服務標準,增強服務能力。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避孕藥具的計劃、管理、發放,負責查處將國家免費供應的避孕藥具有償銷售的行為。
加強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推廣安全、有效、簡便的避孕節育新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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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戶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實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村務公開,采取教育、法律、經濟、行政等措施進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完善考核辦法,落實獎罰措施,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的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增進生殖健康,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屬地管理、單位負責、社區服務的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依托社區,為育齡人群提供生殖保健服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技術服務機構,配備人口和計劃生育專職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具體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規定,配備人口和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引導群眾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日常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辦法依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經費,并將農村計劃生育手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
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夫妻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不得以子女已送養為理由申請再生育。
夫妻申請再生育子女時,合法收養的子女不參與家庭子女數的計算。
第十八條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雙方均系農村居民,其中雙方或者一方系東鄉、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區、林區的藏、蒙古、撒拉、哈薩克族,已生育兩個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四章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條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第二十一條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之外,還應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二)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
(三)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獨生子女在鄉(鎮)公益崗位中就業;
(四)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子女條件,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愿申請放棄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優待。
農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和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以工代賑、扶貧項目、扶貧貸款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
第二十五條已經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后,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第二十六條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當給予計劃生育崗位津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層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網絡,配備合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改善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以及社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組織開展出生缺陷干預、生殖道感染干預和避孕節育優質服務等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婦女和出生嬰兒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九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具有醫療保健性質、非營利的公益性財政撥款事業單位。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
第三十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要依法履行職責,對育齡人群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向育齡夫妻提供環情、孕情定期查詢服務,避孕藥具發放,施行節育手術,術后與產后隨訪,婦女病普查普治等生育、節育技術咨詢、指導和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一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已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生育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免費施行復通手術。
第三十二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的技術服務,所需經費,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免費提供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技術服務項目與費用結算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未依法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和未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個體醫療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四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市場零售供應、性保健用品等監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下列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的;
(三)未制定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具體措施的;
(四)未及時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信息的;
(五)未落實有關計劃生育優待獎勵和其他社會保障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關系而生育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收養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收養子女的。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當事人住所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并負責征收。
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
流動人口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其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征繳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代收代繳;
(二)當事人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代收代繳;
(三)由當事人到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一次性繳納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書面申請分期繳納,但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額的百分之四十。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并納入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二)截留、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歧視、虐待實行計劃生育的人員和生育女嬰以及不生育的婦女的;
(三)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女嬰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系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或者華僑到我省定居的,或者系出國留學人員的,其生育問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病殘兒醫學鑒定費用(含鑒定費和相關檢查費),由申請鑒定的個人負擔。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九
(月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根據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集中修改、廢止部分省本級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3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條戶籍在本省和戶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加強綜合管理,提供優質服務,依靠科技進步,建立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工作機制,完善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衛生和計生執法機構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的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每個公民和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責任。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投入增長幅度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增長幅度,確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需要。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的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條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屬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達到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考核目標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授予榮譽稱號,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晉升職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各類規定應當有利于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通過適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協助、配合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將流動人口納入現居住地人口總數,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網絡,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體制和組織形式。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聯系制度,共同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節育措施、婚育證明管理、技術服務、獎懲措施等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檢查,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作為目標管理責任制的重點考核內容,實行以現居住地為主的雙向考核。
第十一條育齡婦女離開戶籍所在地前往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的,應當在外出前到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已婚育齡婦女還應當簽訂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合同。
育齡婦女到現居住地后,應當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交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享受免費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已生育子女的育齡婦女應當定期向戶籍所在地寄送現居住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實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
第十二條公安、工商、建設部門在辦理流動人口登記、工商登記、房產登記手續時,應當查驗育齡婦女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孕婦的生育證明,并將查驗情況及時通報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協助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單位和個人接納育齡婦女從業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齡婦女居住的,應當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孕婦的生育證明,并將查驗情況及時報告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無《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和孕婦生育證明的,應當告知其補辦。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懷孕的,應當協助落實終止妊娠措施。
第十三條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
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應當具有針對性,重點向農村居民和城市社區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生育文明建設。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征,對學生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知識教育。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大眾傳媒應當根據實際,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公益性宣傳。省內主要報紙、電臺、電視臺、網站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宣傳計劃,安排專門版面、播映時段,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宣傳。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系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屬城鎮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一)第一個子女為殘疾人,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二)無子女,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三)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的;(四)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一)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的;(二)夫妻只有獨生女的;(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前款規定不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九條夫妻一方屬城鎮居民,另一方屬農村居民的,適用本條例關于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由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夫妻,適用本條例關于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農村居民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其生育從轉制之日起兩年內,可以適用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前應當到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憑《生育服務證》享受生殖保健服務和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生育的,應當在懷孕前由夫妻雙方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
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該法將于20xx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為保持與上位法規定一致,全國多地都在加快修訂地方的計生條例。
值得一提的是,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訂完成后,全面兩孩政策落地時間是全國統一,也就是20xx年1月1日。這意味著無論地方在何時完成計生條例的修訂工作,都不會影響全面二孩政策元旦起在全國落地實施。
新京報記者從安徽省衛計委獲悉,目前該省的計生條例修訂草案已經上報至安徽省法制辦,預計在20xx年1月中旬提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據安徽省衛計委副主任楊武介紹,在修法過程中,該省也與國家衛計委有充分的溝通。而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之后,該省的條例草案已做了相應的調整。
對此,楊武表示,雖然修法的工作很緊張,但是地方在修改計生條例的過程中已經做了充分的準備和調研,比如人口的測算等工作早在前期完成。因此,準備工作完成之后,地方在等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再對照上位法進行調整。
此外,上海市衛生計生委也正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的各項準備工作,將結合實際,對再生育子女的條件、延長生育假等做出具體規定,并研究制定規范生育登記服務等配套文件。
附全文:20xx年新修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實行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制度,市、縣(區)實行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兼職單位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按人口規模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按人口規模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管理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接受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全社會都要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影視、廣播、文藝等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工作的義務。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二)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已采取絕育手術的夫妻,符合法律、法規再生育規定的,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后,可施行輸精(卵)管復通手術。
第二十三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一
(2002年9月29日陜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5月27日陜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保障人口安全,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第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與利益導向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加強行政執法和技術服務隊伍建設,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完善目標責任考核,健全基層管理服務網絡,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查處違法行為時可以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鑒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提供優質服務、保證經費投入、落實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機制等內容。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增長幅度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職責是:
(一)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負責實施的日常工作;
(三)組織開展人口發展戰略研究,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的信息、統計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人口結構綜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預工作;
(七)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八)指導基層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監督檢查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九)查處計劃生育違法行為,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其他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服務和其他與計劃生育有關醫療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計劃生育藥具的質量監督,組織開展母嬰保健、生殖健康、出生人口缺陷干預工作。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進行晚婚晚育、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遺棄女嬰、殘疾嬰兒等違法行為,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國情教育,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落實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學、接受職業教育的相關優先、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監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工作。
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紙、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站等大眾傳媒負有經常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信息通報制度,衛生、民政、公安行政部門應當將新生兒出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情況、婚姻登記情況、新增人口戶籍登記和暫住人口情況,定期向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組成人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村民小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計劃生育工作聯絡員,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保障必要的工作經費,做好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協會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所轄區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訂村(居)民計劃生育公約,與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公布生育證發放及人口出生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二十一條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第二十二條實行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記制度。
夫妻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后至孩子出生一個月之內,告知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并向女方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卡。
第二十三條夫妻已有一個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二)患不孕(育)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收養一個子女后病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在全國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的;
(六)因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搶險救災、見義勇為致殘喪失正常勞動能力的人員,烈士的獨生子女。
第二十四條再婚夫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二)一方再婚前合法生育兩個子女后喪偶,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三)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五條夫妻雙方是農村戶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男到獨女戶或者雙女戶家結婚落戶的;
(三)夫妻一方屬非遺傳性殘疾,失去正常勞動能力的;
(四)居住在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人口稀少高寒山區的標準和范圍,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因城市建設發展,農村居民由政府統一安排轉為城鎮居民,尚未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的,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享受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且已領取生育證的,生育證一年內有效。
農村居民依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領取生育證后,自行轉為城鎮居民的,自轉為城鎮居民戶口之日起一年內,生育證有效。
夫妻雙方戶籍均為城市中的農村居民,以非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但應當享受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牗鎮牘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并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養情況證明;
(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發給生育證,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需要依法鑒定的,自收到鑒定結果之日起,計算審核時間。
第二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發給生育證,已經發給的生育證予以收回:
(一)棄嬰、溺嬰或者遺棄、虐待、拒絕撫養子女的;
(二)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三)規避法律、法規將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別人撫養的;
(四)有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屬于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需要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設區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再鑒定結論為終局鑒定結論。
第三十條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選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應當事先持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無子女證明,經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查驗后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
第三十一條推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保護被檢查人的隱私。
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經費不足的,由上級人民政府予以補貼。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的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制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采取措施,指導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做好醫學咨詢、醫學檢查、生育保健和技術服務工作,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應當采取絕育或者其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三十三條公民享有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已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一方應當首選絕育措施。避孕節育措施失敗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源,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條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產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統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禁止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資格的個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禁止出租、轉讓、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科室。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服務;
(三)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四)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五)實施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并提供術后相關的咨詢、隨訪服務;
(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七條國家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免費避孕藥具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
禁止倒賣、變賣、銷售國家提供的免費避孕藥具。
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組織應當做好育齡群眾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工作,提供相關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指導服務,幫助育齡夫妻自覺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鑒定、處理。
第四十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宮內節育器安全情況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六)經批準施行的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前款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支付;城鎮居民在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中支付,未參加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或者不屬于其中支付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或者在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支付。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將免費技術服務項目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實行農村婦女孕期、產前免費檢查和住院分娩補助制度,在農村育齡婦女中開展生殖健康定期檢查。所需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條育齡夫妻接受絕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傷殘等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經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施行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第四十三條計劃生育科研單位,應當加強節育和優生的科學研究,推廣節育和優生新技術。
節育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應當經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
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非法鑒定胎兒性別和非法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行為。
第四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超聲波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設備備案登記、超聲波妊娠檢查診斷登記、人工引產登記、生育實名登記及嬰兒出生死亡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職工達到晚婚年齡而未婚的,與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其子女為獨生子女。獨生子女父母經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歲止,憑證每月領取不低于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或者由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為其辦理獨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險,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或者辦理獨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險,由獨生子女父母自愿選擇。獨生子女保健費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決定。
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在該單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由夫妻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發放或者辦理。
第四十八條農村獨生子女戶和一方已絕育的雙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絕育證明享受以下待遇:
(二)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等方面,有優先獲得照顧的權利;
(四)在由村民出錢出工的鄉村公益事業中,免去一個人十年的負擔;
(七)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四十九條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不低于四千元的獎勵,所需費用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計劃生育經費中列支。
第五十條獨生子女未滿十八周歲發生意外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年滿四十九周歲起,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特別扶助的規定,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第五十一條農村獨生女父母年滿五十五周歲,獨生子和雙女戶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六十元的補助金,所需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城市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具體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專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適當照顧,家庭有困難的給予經濟扶助。
第五十三條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施術單位證明,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假期視為出勤,原工資、獎金和補貼照發。農民和城鎮其他人員因接受節育手術的誤工,由鄉牗鎮牘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貼。
夫妻一方在接受節育手術期間,經施術單位證明,確需另一方護理的,給予五天的護理假。
第五十四條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對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父母推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險,農村獨生子女戶或者雙女戶的父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
第五十五條在基層專職從事計劃生育工作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別由縣(市、區)、設區的市、省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并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婚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未婚生育子女,該子女父母又與他人生育子女的,對當事人按照第(一)項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七條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送養、收養子女的,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依照本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未按規定參加孕情檢查或者提供孕情檢查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替代他人參加孕情檢查或者提供虛假孕情檢查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分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符合再生育規定,未申領生育證懷孕的,由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補領生育證;拒不補領生育證生育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再生育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取消獨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或者獲得的相關待遇和榮譽,追回已領取的獎金、補助、獨生子女保健費和其他優惠、獎勵。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或者不落實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措施以及不協助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逾期不支付獎勵金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按應付金額二倍的標準,向獨生子女父母支付獎勵金。
第六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依法執行計劃生育有關獎勵、優惠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讓、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科室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非法倒賣、變賣、銷售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二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實行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制度,市、縣(區)實行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兼職單位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按人口規模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按人口規模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管理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接受所在地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全社會都要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影視、廣播、文藝等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工作的義務。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包括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站)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納入區域衛生計生規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在批準的范圍內各自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和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育齡人員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服務,承擔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咨詢以及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還應當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藥具發放、管理人員培訓等任務。
第二十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后落實節育措施的,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節育手術并發癥醫學鑒定組織,負責節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負責病殘兒醫學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節育手術出現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節育手術并發癥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并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后,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治療。醫療費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職工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節育手術出現并發癥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工傷事故處理;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因此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者治療節育手術并發癥而出現醫療事故的,按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并對本行政區域內胚胎、胎兒性別鑒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嚴禁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五章 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三十一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二)屬于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扎戶,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優待獎勵補助辦法。在就業、安排宅基地、生產扶助、扶貧救濟、入托、入學和醫療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障事業,建立和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基金會,優先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戶和純生二女結扎戶的基本養老問題。
第三十四條 農村男方到獨生女方家結婚落戶,以及獨生女戶、純生二女結扎戶的夫妻戶籍隨女兒遷入女婿所在村并居住的,享有與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第三十五條 對模范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在職人員,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可在當年計稅所得額的千分之二以內提取。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實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制度。
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具體工作。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
第三十七條 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者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婚育證明。
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到現居住地后,應當向現居住地鄉鎮或者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提交婚育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部門辦理流動人口成年育齡婦女的居住證、就業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婚育證明,沒有婚育證明的,應及時通報給現居住地鄉鎮或者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用人單位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配合當地做好已婚育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由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地級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作出征收決定,具體工作由所屬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執行,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當事人一次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按規定向作出征收決定的單位提出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流動人口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其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撫養費和滯納金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和私分。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超生人員,有關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五年內不得選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
第四十一條 在評選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的有關規定,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遲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第四十三條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民主管理。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有關計劃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計劃的落實情況,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情況以及社會撫養費征收等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過程中,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公民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入相關場所開展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并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 組織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
自報新生兒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二條 對不能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追究其領導責任。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職責分工的有關部門和計劃生育兼職委員單位以及兼職單位,追究其負責人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有關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拒絕、阻礙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屬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威脅、毆打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或者毀壞其財產、嚴重干擾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產的;
(二)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擾亂計劃生育工作秩序,毀壞計劃生育部門財物的;
(三)藏匿違反計劃生育對象的。
第五十五條 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生育的,由鄉鎮、街道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責令限期補辦。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但未經審批而懷孕的,應當補辦審批手續;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百分之二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三
1、本市從何時正式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自1月1日起,天津市實施全面兩孩政策。
2、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決定》規定,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后,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也就是說,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只進行生育服務登記,不要求審批。
3、《決定》對生育假有哪些規定?
《決定》刪除了有關晚婚晚育獎勵的內容。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4、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本市明確以下三種情況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一是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二是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三是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5、申請再生育的規定適用于流動人口嗎?
流動人口的再生育審批應當由其戶籍地審批。我市的.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戶籍地的再生育審批證明,向流動人口提供與本市戶籍人口相同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熱點問題
護理假和產假是不是包含周六日和法定假日?
護理假不包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產假目前雖沒有明確規定包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但在實際的掌握中,司法界和人力資源工作群體普遍理解為產假包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三、關于《條例》第二十三條增加的婚假和護理假的掌握“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是指除享受規定的婚假外,再增加七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女職工如果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工資如何處理?
首先,無論是支付基本工資還是實得工資,都應該是在支付正常勞動的工資基礎上,額外再支付一倍的基本工資或實得工資。那到底是支付基本工資還是實得工資,但目前沒有規定,還需要雙方協商確定。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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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
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個體私營企業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制定和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的內容,并確定人員具體管理。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根據需要設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接受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和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與已婚育齡人員或者負有計劃生育協助管理責任的單位和個人簽訂計劃生育管理
合同
。第十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已婚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給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并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征,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和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內不得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不得評先授獎和晉職晉級。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禁止違法生育、非法收養,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和病殘嬰兒。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再婚(不含復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數量合計為兩個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前款所稱子女,是指存活的親生子女。收養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不計算子女數。
第十六條 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及時提供生育服務。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盡早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結婚證、戶口簿和雙方身份證;
(二)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生育、收養狀況證明;
(四)其他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條件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人的證明材料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公民提出的病殘兒醫學鑒定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后,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再鑒定為終局鑒定。
第十九條 提倡已經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的育齡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對未及時終止妊娠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終止妊娠。第二十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且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可以依法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查驗受術者的生育服務登記信息或者生育證。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
第二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下列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照顧。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就業以及就業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待。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第二十三條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以及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夫妻,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勵待遇。
計劃生育特困家庭和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發給救助金。
人民政府興建的養老機構在接納有子女的老人時,對獨生子女父母和農村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給予優先優惠。
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滿三十五周歲的女性、年滿四十周歲的男性達到規定的年齡時,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四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獨生子女保健費,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獎勵扶助金,政府和集體為其投入的保險費,不需退還。違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費用應當退還。
第二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發放避孕藥具和孕情環情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輸卵(精)管結扎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人工終止妊娠術及其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前款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各級財政核撥的計劃生育事業費按比例分擔;城鎮居民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或者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屬于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或者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開展小額貸款、項目開發、科技扶持、以工代賑、扶貧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二十七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專家組鑒定屬于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免費治療和特別扶助。
單位職工治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住院期間,以及實行計劃生育手術按規定休假期間,視為出勤。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一)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地方或者單位;
(二)貫徹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政策成績突出的工作人員;
(三)長期從事計劃生育手術無事故的技術人員;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懷孕后經產前診斷發現胎兒有嚴重缺陷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優生優育指導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為育齡人員建立婚前、孕前保健檔案,加強婚前衛生指導和孕前、孕期保健服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孕情檢查、隨訪服務,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必須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持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還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
禁止個人和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三十四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必須嚴格遵守手術常規,保障受術者的安全和手術的有效。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禁止采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經產前診斷,醫學上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須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批準。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婦女擬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出示有關證明,施術單位應當在術前查驗,并按規定登記、存檔。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具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計劃生育藥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后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經責令限期終止妊娠未及時終止妊娠的,應當從重征收;重婚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縣(市、區)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發生育證作廢,并不再安排生育;違法生育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標準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二)謊報嬰兒死亡的;
(三)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的。
第三十九條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公民,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法多生育子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二)節育手術費用自理。
(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錄用、招用為國家工作人員;不得晉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領導職務。
在推薦和介紹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時,被推薦人或者候選人如果有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情況,應當如實介紹,不得隱瞞。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涉嫌違法生育的投訴和舉報進行調查,對有明顯證據證明涉嫌違法生育且拒不承認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進行技術鑒定,并做好保密工作,當事人應當配合。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鑒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生育證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生育證、計劃生育手術證明、病殘兒鑒定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以欺騙、隱瞞、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所取得的計劃生育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孕情檢查、病殘兒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及手術并發癥鑒定,騙取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
第四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罰沒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克扣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或者嚴重干擾計劃生育調查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其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一)為違法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二)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三)侮辱、威脅、毆打或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協助管理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設區的市屬農(林、牧、漁)場的計劃生育機構可以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頒發生育證和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的《湖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五
到21世紀初,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調整。下文是最新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全文,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法人。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
合同
,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女方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
申請書
,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二)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 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準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病殘兒醫學鑒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準其生育申請。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第二十七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促進計劃生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組織和個人多方籌集資金,興辦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機構,逐步形成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絡。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撥款、民間捐資、社會募捐、國際捐贈等資金組成,主要用于有關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倡已生育過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宣傳咨詢、業務培訓、藥具供應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普及避孕節育、孕期檢查、隨訪服務、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安全,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服務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后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以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八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九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四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送達征收決定書。當事人收到征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征收決定書必須蓋有征收機關印章,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二)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三)對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征收數額;
(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方式、地點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征收決定日期。
第四十二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過低,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 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 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到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金融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十六條收養子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 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四)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容留、包庇他人違法生育的,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為實施 《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育齡夫妻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
第三條各級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衛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等行政機關配合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生育服務證》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育齡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的,可以自行選擇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最佳孕期,但應當在懷孕前或懷孕后三個月內辦理《生育服務證》。育齡夫妻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再生育一個子女情況的,應當在懷孕前申請辦理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五條育齡夫妻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生育服務證》:
(一) 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后,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核批準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
(二) 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定填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核后報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或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批,發給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對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辦理《生育服務證》;對未達到晚育年齡的,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對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有關證明完備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給予答復;特殊情況應當在兩個月內予以答復。對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情況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
第七條已婚育齡婦女在懷孕三個月內,應當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產期醫療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建立與圍產期醫療保健部門聯系的制度,掌握育齡婦女辦理圍產期醫療保健及新生兒出生情況。
第八條在婚姻狀況無變化的情況下,《生育服務證》在本市范圍內長期有效。育齡婦女在領取了《生育服務證》但尚未生育期間在本市范圍內遷移戶口的,須持《生育服務證》到新入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生育服務證》由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統一印制,不得涂改、轉借、偽造。
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因丟失或不慎損壞等原因需補領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書面申請補辦。
第九條領取了《生育服務證》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應當持《生育服務證》和醫療機構《出生醫學證明》到戶籍部門辦理新生兒入戶手續。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加強與戶籍部門的聯系,雙方應建立新生兒入戶情況的通報制度。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批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情況通過適當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為育齡群眾提供有關生殖保健、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咨詢、培訓和服務,育齡夫妻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參加宣傳、咨詢、培訓,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節育服務。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將有關情況登記在《生育服務證》上。
遼寧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六
20xx年5月26日陜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文是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增進家庭和諧幸福,建立健全統籌協調、依法管理、優質服務、綜合治理、宣傳教育與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加強行政執法和技術服務隊伍建設,健全基層服務管理網絡,保障經費投入,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完善目標責任考核,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可以依法調查取證、組織技術鑒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長期在基層專職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提供優質服務、保證經費投入、落實獎勵扶助和社會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機制等內容。
第十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總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和相關單位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捐助。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的具體職責是:
(一)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二)擬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負責實施的日常工作;
(三)監督檢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的執行情況;
(六)制定和組織實施優生優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發生率;
(八)組織實施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九)負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工作;
(十)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統計以及動態監測工作;
(十一)依法調查取證、查處計劃生育違法行為,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
(十二)其他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和人口政策,組織開展區域人口發展戰略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基本建設項目和資金計劃。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當結合婚姻登記進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宣傳教育,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遺棄嬰兒等違法行為,做好計劃生育困難家庭的社會救助和養老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國情教育,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落實計劃生育家庭子女在升學、接受教育的相關優先、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統計部門應當搞好人口普查和年度出生人口抽樣調查并加強人口動態監測分析。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扶貧部門應當把計劃生育貧困家庭列為優先幫扶對象,在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方面提供相應支持。
第十八條 公安、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林業、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工作。
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電視臺、廣播電臺、網站等大眾傳媒負有經常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信息通報制度,民政、公安部門應當將婚姻登記情況、新增人口戶籍登記和流動人口登記居住情況,定期向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員人口信息數據庫和出生人口監測、預警機制,實現戶籍管理、婚姻登記、計劃生育、人口統計、教育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一名組成人員和一名專職人員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村民小組應當確定計劃生育工作聯絡員,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確定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所轄區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
責任書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訂居民、村民計劃生育公約,與無固定工作單位的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管理服務
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做好住宅小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公布生育證發放及人口出生等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依法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三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二十四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和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條 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夫妻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應當在懷孕后至孩子出生六個月之內,告知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并在夫妻一方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登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委托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辦理生育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前雙方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戶籍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查核實后,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審查批準,領取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養情況證明;
(三)病殘兒鑒定、子女傷殘證明、人民法院判決書、離婚協議等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以及有關材料報送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自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查意見以及有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發給生育證,并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需要依法鑒定的,自收到鑒定結果之日起,計算審核時間。
第二十九條 符合再生育子女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發給生育證;已經發給的生育證,予以收回:
(一)棄嬰、溺嬰等或者遺棄、虐待、拒絕撫養子女的;
(二)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三)規避法律、法規將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別人撫養的。
第三十條 屬于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需要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的,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進行材料審核后,報設區的市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專家鑒定。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結論。
第三十一條 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選擇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應當持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生育證或者女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生育狀況證明,經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查驗核實后施行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
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定期將施行情況向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報告,并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第三十二條 推行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制度,由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免費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遺傳性疾病不宜生育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并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婚前醫學檢查所需費用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共同承擔,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具體辦法和費用承擔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民政部門應當鼓勵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指導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做好醫學咨詢、醫學檢查、生殖保健和技術服務,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
夫妻一方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應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已懷孕的,經產前檢查胎兒患有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三十四條 公民享有節育措施的知情選擇權。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章技術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醫療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源,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條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產期保健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專門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置標準,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禁止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不具備資格的個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禁止出租、轉讓、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科室。
第三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具體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和優生優育的科普宣傳、教育和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和隨訪服務;
(三)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四)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務。
第三十八條 國家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免費避孕藥具由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統一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
禁止倒賣、變賣、銷售國家提供的免費避孕藥具。
第三十九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基層計劃生育服務組織應當做好育齡人群避孕藥具免費發放工作,提供相關避孕節育知識的宣傳咨詢和技術指導服務;幫助育齡夫妻自覺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四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服務過程中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及時采取救助措施,并按照規定向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報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鑒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免費接受下列服務:
(一)獲取避孕藥具;
(二)孕情、宮內節育器安全情況監測;
(三)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人工流產、引產術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輸卵管、輸精管結扎術及其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六)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七)經批準施行的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前款所需經費,農村居民由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支付;城鎮居民在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中支付,未參加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或者不屬于其中支付項目的,由所在單位支付或者在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支付。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將免費技術服務項目予以公示。
第四十二條 實行孕前、孕期、產前免費優生健康檢查和孕產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農村婦女住院分娩補助制度,在農村育齡婦女中開展生殖健康定期檢查和疾病篩查。所需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條 育齡夫妻接受結扎手術后,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經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以施行輸卵管、輸精管復通手術。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家庭生育子女的,可以免費享受一次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承擔。
第四十四條 鼓勵科研單位加強避孕節育和優生優育的科學研究,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指導推廣避孕節育和優生優育新技術。
第四十五條 禁止利用超聲技術、染色體檢測以及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
第四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超聲波檢查儀和染色體檢測設備備案登記、超聲波妊娠檢查診斷登記、人工引產登記、生育實名登記以及嬰兒出生死亡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的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報告。
第四十七條 終止妊娠的藥品(不包括避孕藥品),僅限于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八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其子女為獨生子女。獨生子女父母經女方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歲止,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農村和城鎮其他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第五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或者雙女戶的父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按最低標準由政府給予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及子女個人繳費數額的三分之一,減免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并提高單病種報銷比例。
前款所需資金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雙女戶夫妻的節育證明,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相關組織應當給予以下優待:
(四)在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一事一議決定的公益事業建設中,免去一個人份的負擔;
(七)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五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達到三級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養子女的,自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特別扶助的規定,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四十九周歲起享受國家特別扶助,年滿六十周歲的提高特別扶助金標準;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的獨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優先安置在城鎮社會福利機構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生活。
第五十三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計劃生育協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對失獨家庭的心理咨詢、精神慰藉、生產幫扶、生活照料等關愛活動。
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女戶父母年滿五十五周歲,獨男戶和雙女戶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一百元的獎勵扶助金,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所需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具體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專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照顧,家庭有困難的給予經濟扶助。
第五十六條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照國家規定休假視為出勤,原工資、獎金和補貼照發。農村居民和城鎮其他居民因接受節育手術的誤工,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補貼,所需費用從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列支。
夫妻一方接受節育手術期間,經施術單位證明,確需另一方護理的,給予五天護理假。
第五十七條 經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職工在休息期間視為出勤,原工資、獎金和補貼照發;農村居民和城鎮其他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從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列支。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其所在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以征收機關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法當事人分別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多生育子女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企業事業單位其他人員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
(二)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三)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 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未申領生育證生育子女的,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補領生育證,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十一條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未持有相關證明不符合條件者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資格。
第六十二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子女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和優待。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或者不落實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措施以及不協助計劃生育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逾期不支付優待、補助金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單位按應付優待、補助金二倍的標準,向獨生子女父母支付優待、補助金;拒不支付優待、補助金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落實婚假、產假優待規定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依法執行計劃生育有關優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拒不改正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讓、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科室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六十七條 非法銷售、倒賣、變賣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個人作出一萬元以上罰款,對單位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