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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一
第一條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要把計劃生育工作列為領導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的重要內容,進行定期考核,并根據工作優劣,予以獎懲,以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人口計劃。
第三條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自治區規定的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城區、郊區)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是鄉(鎮)人民政府管理計劃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同級計劃生育服務所掛牌辦公。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保證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并納入每年的財政預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費、計劃外生育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以及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處罰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二孩生育費和征收計劃外生育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費,必須全部用于發展計劃生育事業。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國家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管好、用好計劃生育經費,嚴禁貪污、挪用和揮霍浪費。
第六條地區、市、縣(城區、郊區)和鄉(鎮)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的調動與配備,應征求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下達的人口計劃指標制定人口計劃,任何地方、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開“生育口子”,生育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嚴禁無證生育。
第八條初婚育齡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持有法定結婚證,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審查,戶籍所在地鄉(鎮)級人民政府或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并發給生育證,方能生育。
第九條確認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應按《廣西壯族自治區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標準與第二胎優生原則和審批程序(暫行規定)》進行鑒定。夫妻一方或雙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由地區(市)以上殘疾鑒定小組鑒定,其生育指標由地區(市)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夫妻雙方為農業人口的,由當地縣以上殘疾鑒定小組鑒定,生育指標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條確認因公殘疾(指在搶救公共財產或他人生命財產、同壞人壞事作斗爭以及其他因公務活動導致殘廢)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市、縣以上殘疾鑒定小組鑒定,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審查認定。
第十一條確認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和夫妻雙方為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的依據,以《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為準。
第十二條本人是父母唯一的親生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而死亡,只剩下本人的,或夫妻終身未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的,均屬獨生子女。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獨生子女:
(一)父母生育本人后又收養一個孩子的;
(二)父或母再婚后又生育一個孩子的;
(四)父或母再婚,在再婚家庭中本人繼父或繼母原來已生育并存活有孩子的。
第十三條確認烈士獨生子女,必須持有其父(母)的《革命烈士證明書》并符合《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烈士。
第十四條農業人口中的`多女無子戶招婿,只安排其中一個生育第二個孩子,由該戶姐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鄉(鎮)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指定。但其余各對夫妻如分別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計劃生育條例》第九、第十條有關各項規定者,也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五條農業人口的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或只有一個結婚,其余均已超過45周歲且未結婚的,可生育第二個孩子。但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孩子的,則不能安排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六條婚后8年不育,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又懷孕,夫妻雙方或一方為非農業人口的,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安排生育一個孩子;夫妻雙方為農業人口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報上一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可安排生育一個孩子。但已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除外。
第十七條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定居以上,并持邊境居民證的農業人口,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第十八條農業人口的已婚婦女脫離農業生產到縣、市或鄉(鎮)所在地從事個體工商、運輸、建筑等行業,或在鄉(鎮)企業、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連續生活、工作一年以上的,執行非農業人口的生育政策。
第十九條再婚夫妻一方原只有一個孩子(或未生育而收養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安排生育一個孩子。
第二十條凡準予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必須在第一個孩子年滿4周歲以后才能有計劃地安排。
第二十一條已婚公民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必須持有原轄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關于申請人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申請經營個體工商業的超生者,已采取絕育措施,并具備其他條件的,方能準予經營。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二
在穩定低生育水平階段,須以創新精神推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下文是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居民村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并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的職責。
工會、共青團、婦聯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全國和本市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人口發展規劃,制定相應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組織協調政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工作年度考核,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考核指標的地區、單位,不得被評為綜合性先進地區和先進單位,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財政投入計劃生育的年人均事業費應當達到或者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不斷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制定具體措施,推動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
工作計劃
并組織實施。第十條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和專職人員。
第十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和兼職人員,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組織制定村規民約、自治章程時,應當將計劃生育納入其中,并將實施方案及落實情況列入村務公開內容;教育、督促居民、村民履行計劃生育義務,維護居民、村民計劃生育合法權益,引導居民、村民參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配備專兼職人員,開展計劃生育日常工作,落實對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獎勵規定,接受駐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流動人口聚集的地區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流動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權利和義務在現居住地接受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管理和服務,參與和監督計劃生育工作,參加計劃生育相關活動。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外省市居民與本市居民結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適用對本市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十九條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后,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二十條計劃生育工作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和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將生育服務證發放情況、嬰兒出生情況、戶口登記情況及時相互提供。
第二十一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的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優惠措施,在農村逐步推行農民自愿參加的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有利于計劃生育的相關業務。
第二十六條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務制度,保障居民獲得避孕節育、婚前保健及孕產期保健服務,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滿足居民的避孕節育、生殖保健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育齡夫妻圍繞生育、節育和不育開展生殖保健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相關的技術服務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密切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的技術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照國家規定免費發放避孕藥具。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按規定免費享受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和復通術、人工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醫學檢查。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進行孕情和避孕措施的檢查。
前款規定的費用,城鎮居民參加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的,由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且有工作單位的(包括臨時用工單位),由所在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市和區、縣及鄉、鎮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
第三十二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的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鼓勵開發、推廣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的新技術和新產品。
第三十三條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手術后,經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證明,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假期;農村居民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給予照顧。
第三十四條經計劃生育并發癥鑒定機構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治療。治療費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
經鑒定為并發癥的單位職工,經治療單位證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間工資照發;無工作單位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社會救濟。
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進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由區、縣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并代收代繳。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出具市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并于三日內將所收社會撫養費繳入指定的代理國庫業務的金融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九條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一條涉及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依照居民戶口登記簿確定。
第四十四條本市居民與港、澳、臺同胞或者外國人結婚并要求生育的,以及本市居民在國外生育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1993年3月9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收養人年齡規定的決定》、1994年4月15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和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同時廢止。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對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三、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對育齡夫妻開展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懷孕后,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接受孕產期保健服務。”
五、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六、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
“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七、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獨生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城鎮居民,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就業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無工作單位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擔;農村居民,由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兌現。”
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各級人民政府及該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救濟和幫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九、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刪除第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三
20xx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安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20xx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xx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 《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xx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xx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 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xx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八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 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生育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條實行以避孕為主的節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介紹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癥、禁忌癥、注意事項等,指導公民選擇適合自身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二十六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二十八條禁止歧視、遺棄、虐待女嬰。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 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并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衛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二條避孕節育手術及恢復生育手術,須由具備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接受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后,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三十五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負 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三十九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四)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
(三)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在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時,政府給予補貼;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
第四十一條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
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
第四十二條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規定休假,休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施行絕育手術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在治療期間,職工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導致生活困難的,或者治療后仍不能正常從事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四十三條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或者給予一次性補助。一次性補助標準,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四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優先為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采取絕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 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 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二)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后三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
第四十九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優待。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處違法所得二 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進行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二條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在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范圍、超標準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偽造、變賣、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 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拒絕、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職資格;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四
在穩定低生育水平階段,須以創新精神推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下文是小編收集的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著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并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防治網絡,加強出生缺陷干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干預。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配備必要的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實行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經商、務工、購房、社會保障等手續時,應當與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借)給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并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服務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考核。
第十七條公安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居住證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營業執照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二十條建設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建筑施工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婚姻登記工作和收養管理工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社會救助。
第二十二條農業部門在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應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制定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證照頒發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編制部門應當穩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教育部門應當在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理論科研活動,指導培訓計劃生育專門人才。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學研究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轉化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八條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九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三十條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三十二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公民依法結婚后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免費領取服務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計劃生育證》。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處理:
(二)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第三十五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中國臺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三十七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服務:
(二)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四)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四十條堅持避孕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應當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藥具統一發放、供應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
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孕情、環情檢查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三條夫妻一方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采取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十四條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可以到具有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查驗受術者的生育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
第四十五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施術條件,施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并按照節育手術常規施行手術,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十六條計劃生育手術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確認。
第四十八條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用,受術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了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其費用在生育保險費中列支,未參加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在本單位醫療費用中開支;受術者是其他城鄉居民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違反手術常規施行手術造成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四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后,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需持有《計劃生育證》,醫療機構方可施行恢復生育手術。
第五十條經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扶持幫助計劃生育家庭全面發展,計劃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難申請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時,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二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繼續享受原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五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應當為農村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二女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第五十六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
(五)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獎勵和優待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并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的獎勵費。
第五十七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部承擔;夫妻雙方均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八條在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企業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崗位累計工作20xx年以上,并獲得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的專職人員,退休后給予獎勵。
在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專職(含招聘)人員,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單位發放的崗位津貼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予以開除,并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條非婚生育和違法收養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符合生育規定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辦理結婚登記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六十一條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二女絕育戶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待遇。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懷孕后,不聽勸告,不終止妊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月預征夫妻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其他各類人員分別按照其社會撫養費應征金額的50%預征。
終止妊娠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在扣除終止妊娠所需的手術費用后全部退還;造成生育事實的,沖抵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三條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突破當年人口計劃的地區和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領導人不得晉級、晉職。
第六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擅自為他人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為無生育證明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的患者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服務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條對涉嫌違法生育而當事人又拒不承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接受技術鑒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當事人拒絕接受技術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鑒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并賠償相應損失。
第七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七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為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三)妨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侮辱、威脅、毆打或者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七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1、有利于國家加速資金積累。實行計劃生育,使國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
2、有利于勞動就業。實行計劃生育,可以使每年進入勞動 適齡人口減少,從而有利于勞動就業。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術訓練,從而達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的目的。
4、有利于 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資源水平。實行計劃生育,可以緩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積、人均占有糧食的水平。
5、有利于農民少生快富。實行計劃生育使每個家庭的人口減少,不僅可以減少家庭消費,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員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發展 家庭經濟和健康娛樂中,從而保證家庭幸福、社會穩定。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五
第八條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工商、公安、衛生、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建設、交通、統計、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上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納入自治的內容。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
第九條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企業事業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落實計劃生育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經常性服務工作,保障實行計劃生育職工的合法權益。
各級計劃生育協會應當充分發揮其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作用。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其職責和特點,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協助。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計劃生育、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統計、衛生等行政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穩定現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優生、優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3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不得違反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
夫妻將子女送給他人收養的,不得以此為理由再生育。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為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四)農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殘,相當于二等甲級以上的傷殘軍人的;
(五)農村人口中幾個親兄弟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七)盆周山區縣的邊遠高寒大山區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
(八)婚后患不育癥,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因喪偶再婚的,再婚前喪偶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的;
(二)因離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前款所稱無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養和生育或者收養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條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第十七條在四川定居的港、澳、臺同胞、歸國華僑,以及夫妻一方為港、澳、臺同胞、歸國華僑、外國公民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必須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組組織進行病殘兒醫學鑒定。其他任何單位、個人出具的鑒定不能作為依據。
第十九條將戶籍由其他地區遷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地區居住時間不滿兩年的,不得依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申請再生育。
女方戶籍在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地區,因婚姻關系在其他地區居住兩年以上的,不得依據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申請再生育。
第二十條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懷孕三個月內到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憑證享受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發給生育服務證,做好生殖保健服務。
第二十一條夫妻申請再生育的,經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從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并報送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從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60日內(需作獨生子女病殘兒鑒定者鑒定期間除外),發出是否批準生育的書面通知,批準生育的發給生育證。逾期沒有送達書面通知的,視為批準。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者外,應當有4年的間隔時間。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指導。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措施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經婚前醫學檢查,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采用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絕育手術。
第二十三條保障育齡夫妻享有獲得避孕、節育指導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指定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村民委員會可與農村人口中的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使用國家發放的避孕藥具,免費享受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絕育手術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治療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農村人口由各級財政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列入財政預算解決;城鎮人口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在生育保險或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報銷。未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地方財政負擔。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經批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提供。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是指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取得執業許可,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必須依照國家規定取得設區的市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應當依照有關的設置標準,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執業資格和申請注冊,并在經批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中執業。
第二十八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因生育病殘兒經鑒定獲準再生育者,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應當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實,并到指定的機構接受鑒定或者手術。
第二十九條施行絕育手術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況允許再生育的,憑所在單位證明,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在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施行吻合手術。
第三十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組鑒定為并發癥的,在治療期間,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農村人口由基層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優待。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之外的其它診療業務,應當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二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婦女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5天。婚假、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農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層人民政府可予以適當獎勵。
第三十三條持有生育服務證、只有一個未滿18周歲子女的夫妻,已采取節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夫妻只有一個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式兩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四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獎勵專項經費由政府撥款、社會撫養費、社會捐助等組成,用于獎勵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獎勵專項經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六條凡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者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一)根據當地或者單位的經濟條件,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總和為5元至10元,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子女18周歲止。獎勵金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50%。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定開支;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為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或者農村人口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給;夫妻雙方均為農村人口和城鎮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濟人員的獎勵金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
(二)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可多劃一人宅基地。
(三)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加發5%的退休金(但加發后的比例不得超過100%);企業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根據有關規定增發養老金。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三十八條獨生子女父母婚姻變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養子女的一方或者雙方,憑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繼續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
第三十九條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經過批準再生育的,應當在領取生育證時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從批準次月起,停止享受有關的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四)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五)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七)索取、收受賄賂的;(八)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獎勵專項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九)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十)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
第四十二條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征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收養他人子女期滿六個月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證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五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分期繳納。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還應當取消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優待,退回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不退證者,由發證機關宣布所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廢;應當退回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納入社會撫養費一并征收。
第四十七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宣布其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應當追究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人或者經辦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二)侮辱、誹謗、毆打執行計劃生育公務的人員的;(三)擾亂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按本條例作出的計劃生育處罰決定以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制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六
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安徽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
(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生育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條實行以避孕為主的節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介紹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癥、禁忌癥、注意事項等,指導公民選擇適合自身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二十六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二十八條禁止歧視、遺棄、虐待女嬰。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并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衛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二條避孕節育手術及恢復生育手術,須由具備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接受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后,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三十五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七
(河北省)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雙方無子女的公民結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過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只有一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從事海洋作業的沿海漁區的漁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八)山區、壩上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九)農村中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十)從事井下作業連續五年以上,且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無子女,另一方有兩個以下子女的;
(十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的。
(山西省)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符合本條例規定。禁止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或歸國華僑的。
夫妻一方經地(市)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患不育(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懷孕的,經批準可以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有一個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規劃的山區貧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個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家落戶、贍養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齡超過30周歲,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鑒定,沒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項規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只批準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喪偶生育過兩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雙方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均依法隨原配偶生活的。
因計劃生育政策試點、科學研究及其他特殊情況的需要,根據夫妻雙方的意愿,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批準其生育第二個子女。
(遼寧省)
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
只有一個子女,且女方年齡已滿26周歲,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雙方均為少數民族,且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的;
(四)雙方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國家確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的;
(五)雙方均為海島居民,且連續在海島居住5年以上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八)一方為殘疾軍人,且殘疾程度為二等甲級以上標準的;
(九)女方是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只有一個女孩也為農業戶口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要求生育時,女方不受年齡已滿26周歲限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兩個子女,且均為合法生育或者收養,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
(二)一方屬喪偶再婚,且雙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癥未生育,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養的子女不超過兩個,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個子女規定,但已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養或者送養子女的;
(四)屬于離婚后再婚的男方,其離婚判決書中記載因生女孩而離異的。
(吉林省)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的;
(四)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癥,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夫妻雙方為農村村民或者在農、林、牧、副、漁場從事承包經營并不再領取工資的原職工,生育一個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戶并贍養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無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喪偶,另一方無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為離異有兩個以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各有一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福建省)
一對夫妻已有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
(三)患不孕癥,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懷孕;
(四)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殘,評為二等甲級以上殘廢;
(六)夫妻雙方從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回大陸定居,時間不滿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沒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個子女的;或者一方喪偶后再婚,再婚前雙方符合本條例規定合計有兩個子女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八條
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九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國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三條
國家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舉辦有利于計劃生育的保險項目。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在農村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
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三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國家鼓勵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三十五條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三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209月1日起施行。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八
5月27日,河南省人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新版計生條例出臺。至此,一直以來備受職工關注的婚假、產假、護理假等政策的調整內容終于有了明確說法。其中,獨生子女家庭獲得一份“福利”——每年累計不超過20日的獨生子女父母年老住院護理假。
在取消原有的晚婚假制度同時,按照新規,除國家規定的婚假3日外,增加婚假18天;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7天,鼓勵夫婦參加婚前醫學檢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如此一來,婚假最長可休28天。
與此同時,產假天數同樣有所增加。《條例》明確規定,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國家規定外另增加3個月,并給予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也就是說,只要符合規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個月”的產假。如果3個月的產假中有兩個月是31天,就可以休190天產假。
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訂的《條例》還首次“照顧”到了獨生子女家庭的養老問題。其中明確獨生子女父母年滿60周歲后,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日的護理假。
“今后,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均要視為出勤。”河南省衛計委計生指導處處長王自立表示,此次《條例》修改增加的“獨生子女護理假”屬于全國首創,是對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重要補充。
新規一發布,就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大部分職工都表示歡迎,認為新規超出預期,尤其是婚假、產假天數的增加,能夠讓女職工及其家庭的權益有了法律保障。
網友“@那年今日”認為,政府不能光有政策,不出配套措施,企業的生育成本加重,到最后還是職工買單。
我注意到,自今年1月1日我國全面放開二孩生育以來,除了對醫療系統婦幼健康服務資源提出更多要求外,不少用人單位為降低因“扎堆生育”帶來的生育成本,甚至出臺了“錯峰懷孕”、“排隊生子”等“奇葩”規定。而現實中,除一些重視執行政策較好的機關事業單位外,很多用人單位尤其是民營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問題依然是一大難題。
截至目前,為與新計生法相適應,推進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已經有包括北京、上海、廣東、福建、天津在內的27個省份修改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對生育政策進行完善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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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計劃生育工作步入了依法管理、規范服務的新階段。下文是廣西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團結、經濟繁榮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推行誠信計劃生育長效機制,落實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
人口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控制人口數量、改善人口結構、增進生殖健康、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加大經費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人口綜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社會、經濟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征求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經費,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總體水平,使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的增長幅度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有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適應的機構及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人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責任制,確保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并接受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與衛生、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行政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鎮居民委員會應當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將計劃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村(居)民簽訂計劃生育
合同
(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獎勵、扶持內容。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五級以上或者夫妻雙方是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夫妻雙方均是一千萬人口以下少數民族的。
第十五條 夫妻中女方屬農村居民,除適用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雙女戶招婿,安排其中一個)的;
(三)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的。
第十六條 夫妻中女方屬農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一)已脫離農業生產,在城鎮連續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經濟收入的;
(二)持有二孩生育證,尚未懷孕,自辦理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滿五年的;
(三)被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
第十七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持下列證明材料,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并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領取二孩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二)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和收養狀況證明;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前款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及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查意見及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生育條件的,通知鄉鎮人民政府所轄村民委員會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所轄居民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放二孩生育證;不符合生育條件或者公示期內有異議,經查證屬實的,不予發放二孩生育證,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結婚后未遷移戶籍,在現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已婚育齡婦女,持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本人生育狀況證明,可以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生育手續。
第十九條 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并確診為不育癥的夫妻,申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的,應當持有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從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手術前,應當查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并保存證明的復印件。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民政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普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科學知識,建立健全婚前醫學檢查、孕前檢查、孕產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預服務體系,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發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疾病的,應當提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醫學建議;對已懷孕的,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二十一條 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獨生子女死亡經批準再生育的夫妻,在分娩前持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育及收養狀況證明,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第二十二條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當堅持避孕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二十三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環情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從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和雖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但不符合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以及前款第(五)項規定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從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四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的經營監管。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品、用具免費發放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 因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批準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復通手術。施行手術所需的經費,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二十六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生的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計劃生育科研單位以及承擔計劃生育科研和技術服務工作的有關單位,開展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推廣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對實行計劃生育夫妻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扶持、救助政策。
第二十九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
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職工,增加晚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職工,增加產假十四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增加產假二十天。職工休晚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工作單位不予扣減。
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生育保險相關規定發放;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所在單位參照生育保險標準發放。
第三十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一個檔次;已達到最高檔次的,按最高檔次標準的百分之十予以提高。
第三十一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休假;休假期間的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不予扣減。
第三十二條 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批準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按有關規定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
第三十三條 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享受六個月至十二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按其工資、津貼、補貼總額的百分之八十核發;享受哺乳假的職工不影響晉級、工資調整和計算工齡。
第三十四條 獨生子女在入托、入園、入學、升學、就醫、就業等方面,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優先照顧。
第三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規定增發退休金,增發后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總額: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職工,退休金的獎勵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未享受前款獎勵的城鎮居民,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并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性年滿六十周歲、女性年滿五十五周歲時,每人每月參照全區上一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標準的百分之五發放獎勵金。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農村獨生子女戶、依法生育的雙女結扎戶或者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每年繳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擔。
農村獨生子女戶、依法生育的雙女結扎戶或者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代繳或者給予部分補貼。
第三十七條 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
第三十八條 從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獲得國家頒發《計劃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的,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當事人提供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向有關單位收集與計劃生育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材料;
(三)走訪、詢問知情人;
(四)責令當事人改正計劃生育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調查計劃生育違法行為時,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予以協助。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認定的,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可以要求當事人作親子鑒定: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
(二)規避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經鑒定,屬于違法生育的,鑒定費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第二個子女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獨生子女待遇;已領取的證書、獎金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等由原發放單位予以收回。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養等形式規避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四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未申請領取二孩生育證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依法給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 醫療保健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手術前,未查驗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并保存證明復印件或者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手術造成多胎生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指使他人和頂替參加孕情檢查、病殘兒鑒定、計劃生育手術及手術并發癥鑒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處每人次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或者聚眾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的;
(三)虐待生育女嬰或者不生育的婦女的;
(四)其他破壞計劃生育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違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自處理決定履行完畢之日起七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xx年6月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1、有利于國家加速資金積累。實行計劃生育,使國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
2、有利于勞動就業。實行計劃生育,可以使每年進入勞動 適齡人口減少,從而有利于勞動就業。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術訓練,從而達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的目的。
4、有利于 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資源水平。實行計劃生育,可以緩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積、人均占有糧食的水平。
5、有利于農民少生快富。實行計劃生育使每個家庭的人口減少,不僅可以減少家庭消費,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員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發展 家庭經濟和健康娛樂中,從而保證家庭幸福、社會穩定。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
在穩定低生育水平階段,須以創新精神推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要從順應加入wto的新形勢、推進依法管理、提升地區綜合競爭力的戰略高度認識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下文是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戶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堅持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經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貧困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條工會、共青團、婦聯和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八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和再生育審批制度。
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服務卡》,憑《生育服務卡》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憑夫妻雙方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生育申請表等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后,領取《生育證》。
第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生育證》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四)夫妻婚后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請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批準并公示。
第十條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表等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發證機關的延誤未取得《生育證》,但已經懷孕的,發證機關應當在其分娩前為其補發《生育證》。
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和《生育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工作,預防或者減少出生缺陷發生,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對產前診斷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的孕婦,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對夫妻一方檢查后確診其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疾病的,應當提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醫學建議;對已懷孕的,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生育過經醫學鑒定屬非遺傳性殘疾嬰兒的,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優生指導和優生檢測。
第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是,對懷疑胎兒可能為伴性遺傳病等其他疾病,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性別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證明,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到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性別鑒定。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對孕婦的b型超聲檢查和其他能夠鑒定胎兒性別的技術檢查的登記制度,登記檢查原因及檢查結果等事項,并由兩名以上醫務人員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在登記表上簽名。
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有義務向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提供前款規定的有關登記資料。
第十三條禁止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的夫妻懷孕后,進行非醫學原因性別選擇性引產的,不再為其安排生育指標,再生育的視為計劃外生育。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以及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針對運用有關技術手段進行胎兒性別鑒定、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五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施行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計劃外懷孕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落實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生育條件,擬實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并取得相應的證明。
第三章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優生管理和指導工作。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公民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科普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夫妻提供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檢查和技術服務,發放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對懷孕婦女進行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并開展出生缺陷預防工作。
第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有關臨床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批準的機構中執業,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禁止個體行醫人員和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十九條施行絕育手術后,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應當保證國家規定免費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所需費用,但已實行生育保險的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除外。
免費提供的技術服務范圍包括:一般避孕藥具、環孕檢、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手術、人工終止妊娠手術。
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已實行生育保險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實行生育保險的,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農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計劃生育醫療費用由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結算,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第二十一條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與管理。
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銷售終止妊娠藥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禁止銷售國家免費提供的計劃生育避孕藥具。
第二十二條經依法鑒定屬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進行治療,治療費按照節育手術費支付辦法處理。
第四章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建立與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同時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凡未完成本級年度人口控制指標的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其主要負責人一年內不能晉升職務。
有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情況的,不得評為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不得參加綜合性獎勵的評選。已取得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三)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和管理服務網絡建設,依法建立計劃生育行政管理、技術服務、群眾工作隊伍。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協調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三)根據本部門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制定相應的措施與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和對下級督促指導。
第二十六條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通報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每月初將新生兒戶籍登記資料通報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月初將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相關資料通報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實行實名登記制度。產婦分娩所在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每季度末將產婦姓名等相關情況向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報告。
第二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設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并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人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并合理解決其報酬。
村(居)民委員會實行計劃生育公開制度。在為申請領取《生育證》的已婚育齡夫妻出具證明前,應當進行公示。應當對村(居)民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處理結果和社會撫養費征收以及農村獨生子女、二女戶絕育家庭受優待情況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下列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三)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與優待的規定;
(五)對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監督。
在基層可以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
合同
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已婚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協議。第三十條提倡已婚育齡婦女參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開展的環檢、孕檢和生殖健康檢查。
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并已懷孕的婦女,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孕期隨訪服務。
第三十一條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統一管理駐本轄區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轄區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承擔宣傳動員、監督檢查、組織協調、綜合服務的職能。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托社區、面向家庭,廣泛開展計劃生育綜合服務。
第三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有做好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責任,保證獎懲與優待等措施的落實。
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與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責任書
。第三十三條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電等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大眾傳媒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四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
第三十五條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監督和責任追究機制。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對相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對工作失職者進行追究。
第三十六條對實名舉報,或者匿名舉報計劃外生育線索清晰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組織技術鑒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技術鑒定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計劃外生育的,技術鑒定費用及當事人由此產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由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承擔。技術鑒定收費按照本省醫療服務價格手冊中有關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五章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將其納入人口發展規劃和公共管理服務體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
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八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納入本地人口總數,實行以流入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并將進城務工人員計劃生育管理服務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配備必要的社區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九條實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協助采集、通報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和相關證照后,將辦理結果及時通報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用人單位和個體業主負責對招用的成年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向流動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應當配合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發現計劃外懷孕或者計劃外生育的情況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四十條各類外出承包、施工、經營的單位應當與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并將本單位已婚育齡人口生育節育情況登記造冊,送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四十一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登記服務和生育、避孕節育等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通報。
第六章保障與獎勵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惠民政策時,應當優先考慮計劃生育家庭。
第四十三條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四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憑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證明,可按照下列規定休假,假期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結扎輸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結扎輸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懷孕不滿三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遇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假期的,由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確定。
施行節育手術確需護理的,經手術單位證明,給其配偶護理假,視為出勤。
接受絕育手術者系農民、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第四十五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并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或者男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對于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六十周歲,女性滿五十五周歲,按照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夫妻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夫妻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另一方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夫妻均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解決。
農村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按照國家規定由人民政府發給獎勵扶助金。
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婚后終身無子女的農民或者無業人員,可給予一次性投保獎勵,或者在其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申請再生育的,從領取《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和優待,生育后不再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第四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雙女戶家庭,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照顧;
(二)在勞務輸出時優先推薦其家庭勞動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自繳費用,按照規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負擔;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政策。
第四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對符合再生育一胎條件,主動放棄生育二胎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八條提倡和鼓勵男方到農村的女方家庭結婚落戶,女方所在地應當準予落戶。
第四十九條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農村應當在獨女戶、二女絕育戶中優先實行養老保險,并采取多種形式的社會保障辦法幫助獨女戶、二女絕育戶解決生活困難。
第五十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獲得扶助。
第五十一條對模范實行計劃生育單位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對據實舉報計劃外懷孕、計劃外生育、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非法銷售或者使用終止妊娠藥品等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給予保護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用于對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獎勵和社會保障。經費來源于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投入、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以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捐助。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社會保障措施的經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計劃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視為計劃外生育。
計劃外生育的,應當對其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五十五條對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給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為他人摘取避孕節育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礙避孕節育的;
(二)非法施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
(三)個體行醫人員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四)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
(五)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對出現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其中出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解聘專業技術職務,并在五年內不予聘任和晉升;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對其中出現前款第四項規定情形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并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實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的終止妊娠手術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不再批準其再生育申請;已領取的《生育證》,由發證部門收回。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經銷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銷藥品貨值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部門或者單位,由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經依法鑒定因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造成身體傷害系施行手術單位過錯所致,受術者的治療費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施行手術的單位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醫療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婦女、采取絕育措施的婦女或者不育婦女的;
(二)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三)以毆打、侮辱、誹謗或者故意毀壞其財物等方式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進行報復的。
第六十四條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按照規定發放《生育證》或者出具假證明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
(四)對舉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截留、貪污、侵占、挪用、私分計劃生育經費、社會撫養費或者罰款的;
(六)明知他人計劃外懷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補救措施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社會撫養費具體的征收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六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1、有利于國家加速資金積累。實行計劃生育,使國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
2、有利于勞動就業。實行計劃生育,可以使每年進入勞動 適齡人口減少,從而有利于勞動就業。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術訓練,從而達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的目的。
4、有利于 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資源水平。實行計劃生育,可以緩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積、人均占有糧食的水平。
5、有利于農民少生快富。實行計劃生育使每個家庭的人口減少,不僅可以減少家庭消費,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員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發展 家庭經濟和健康娛樂中,從而保證家庭幸福、社會穩定。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統籌解決人口問題,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實行計劃生育,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著重抓好與新階段扶貧開發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增加對計劃生育事業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并予以保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給予重點扶持。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省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績或者特殊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與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計劃生育管理服務人員,村民小組可以設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協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育齡婦女組長和計劃生育中心戶戶長由村民推選。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負責、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失衡工作機制,明確專(兼)職人員,實施綜合治理過程評估和責任考核。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規劃,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預防治網絡,加強出生缺陷干預能力建設,實施出生缺陷干預。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落實老齡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逐步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障制度,構建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服務為依托、機構養老為補充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機構和服務網絡,配備必要的計劃生育專(兼)職人員,實行以現居住地為主的目標管理雙向考核。有關部門為流動人口辦理經商、務工、購房、社會保障等手續時,應當與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互通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聘用育齡流動人口或者將房屋出租(借)給育齡流動人口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并配合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如實提供服務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相關信息,協助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主要領導人負責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領導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并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考核。
第十七條公安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人口核查工作,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居住證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營業執照的,應當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監督用工單位在辦理成年流動人口用工手續時,將辦理結果通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社區)。
第二十條建設部門應當協助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建筑施工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婚姻登記工作和收養管理工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給予社會救助。
第二十二條農業部門在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時,應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制定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三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質量監督及技術人員培訓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證照頒發和計劃生育技術人員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護士資格的考核認定工作;指導醫療、保健機構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工作。編制部門應當穩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二十五條教育部門應當在學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組織有條件的大專院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理論科研活動,指導培訓計劃生育專門人才。
第二十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咨詢服務工作。
第二十七條科學技術部門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納入科學研究規劃;指導計劃生育科研成果的評審、鑒定、轉化和推廣工作。
第二十八條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等行政部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少數民族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少數民族貧困家庭給予重點扶持。
第二十九條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第三十條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十一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和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三十二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再婚后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生育過兩個子女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公民依法結婚后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應當憑個人身份證明、結婚證明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登記,免費領取服務證;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辦理《計劃生育證》。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處理:
(二)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的;
(三)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第三十五條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是歸國華僑或者臺灣、香港、澳門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公民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其子女數。
第三十七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生育以及非婚生育、違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全部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做好以下服務:
(二)指導育齡夫妻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
(三)做好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工作,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
(四)做好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四十條堅持避孕為主。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已生育兩個子女的,或者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提倡使用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應當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避孕藥具統一發放、供應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監督。
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孕情、環情檢查等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四十二條禁止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十三條夫妻一方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應當采取節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及時終止妊娠。
第四十四條患有不孕(育)癥的夫妻可以到具有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資質的醫療機構,選擇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醫療機構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必須查驗受術者的生育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
第四十五條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施術條件,施術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并按照節育手術常規施行手術,確保受術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四十六條計劃生育手術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小組鑒定確認。
第四十八條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用,受術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了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其費用在生育保險費中列支,未參加統籌地區生育保險的,在本單位醫療費用中開支;受術者是其他城鄉居民的,在計劃生育經費中開支。
違反手術常規施行手術造成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治療費用,由施術單位承擔。
第四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后,因特殊情況且符合本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需持有《計劃生育證》,醫療機構方可施行恢復生育手術。
第五十條經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事故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負責社會救助。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扶持幫助計劃生育家庭全面發展,計劃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難申請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會保障時,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五十二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以及依法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繼續享受原有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為農村中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和其他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推行養老保險制度及提供其他社會保障。
第五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在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應當為農村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戶、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二女戶的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繳納需要由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五十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接受節育手術的,按照規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規定假期間的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不影響考勤、考核和晉級、晉職、提薪。
第五十六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獎勵和優惠待遇:
(五)當地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惠待遇。
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的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按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的有關獎勵和優待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并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的獎勵費。
第五十七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承擔50%;夫妻一方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是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一方所在單位全部承擔;夫妻雙方均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八條在縣以下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企業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崗位累計工作20xx年以上,并獲得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發的《榮譽證書》的專職人員,退休后給予獎勵。
在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企業事業單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專職(含招聘)人員,可以享受人民政府或者單位發放的崗位津貼和勞動保護待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結合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視其孩次和情節輕重,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予以開除,并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以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的人員,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條非婚生育和違法收養子女的,比照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婚生育的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后,符合生育規定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辦理結婚登記后1年止,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第六十一條對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生育第二個子女,二女絕育戶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停止原享受的各項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待遇。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生育規定懷孕后,不聽勸告,不終止妊娠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所在單位按月預征夫妻標準工資各30%的社會撫養費;其他各類人員分別按照其社會撫養費應征金額的50%預征。
終止妊娠的,預征的社會撫養費,在扣除終止妊娠所需的手術費用后全部退還;造成生育事實的,沖抵社會撫養費。
第六十三條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四條突破當年人口計劃的地區和出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其主要領導人不得晉級、晉職。
第六十五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為他人做假節育手術、擅自為他人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為無生育證明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不孕(育)癥診斷書的患者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不配合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服務區域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由有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七十條對涉嫌違法生育而當事人又拒不承認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權要求當事人接受技術鑒定,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當事人拒絕接受技術鑒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違法生育的,技術鑒定費及當事人因技術鑒定發生的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技術鑒定結果證明當事人未違法生育的,上述費用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并賠償相應損失。
第七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私分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七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為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者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
(三)妨礙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侮辱、威脅、毆打或者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第七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人口與計劃生育的意義
1、有利于國家加速資金積累。實行計劃生育,使國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費減少,從而加速資金積累。
2、有利于勞動就業。實行計劃生育,可以使每年進入勞動適齡人口減少,從而有利于勞動就業。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實行計劃生育,國家可以把積累下來的資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術訓練,從而達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質量的目的。
4、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資源水平。實行計劃生育,可以緩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耕地面積、人均占有糧食的水平。
5、有利于農民少生快富。實行計劃生育使每個家庭的人口減少,不僅可以減少家庭消費,而且使家庭主要成員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到發展家庭經濟和健康娛樂中,從而保證家庭幸福、社會穩定。
中國在城市中普遍實施一胎政策,使得很多人將國家的計劃生育基該國策在認識上等同于一胎政策。其實,一胎政策只是特定時間段實施的短期政策,如果國家始終保持一胎政策,會造成國家人口在未來急劇減少,影響中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人口結構的劇變,會形成老齡化高峰,嚴重影響國家未來的發展。計劃生育這一基該國策已經施行了30多年,也經歷過修改和完善,雖然作出過巨大的貢獻,但有輿論認為,國家應當而且必須在適當的時候,對計劃生育政策的具體實施規定做出及時的調整,以改進其與社會發展不完全適應的地方,比如放開二胎生育等。否則,計劃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預期的.成果,給社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是根據20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團結、經濟繁榮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遵守和執行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推行誠信計劃生育長效機制,落實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規劃。
人口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控制人口數量、改善人口結構、增進生殖健康、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加大經費投入、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內容。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人口綜合治理措施,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社會、經濟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征求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必要經費,并逐步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總體水平,使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經費的增長幅度高于本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有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適應的機構及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有專人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工作責任制,確保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經費,并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人口信息共享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與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行政部門應當相互提供有關人口數據,實行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委員會和城鎮居民委員會應當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落實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將計劃生育列入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與村(居)民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獎勵、扶持內容。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三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禁止違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兩個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過的;
(六)夫妻雙方定居在國境線五公里以內的鄉村且連續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已各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為本自治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十五條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持夫妻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再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普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科學知識,建立健全婚前醫學檢查、孕前檢查、孕產期保健等出生缺陷干預服務體系,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發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疾病的,應當提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醫學建議;對已懷孕的,應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建議。
第十七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分娩前或者分娩后三個月內持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和其他相關證件,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進行登記,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在領取再生育證的同時,免費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第十八條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應當堅持避孕為主,并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權、選擇權。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下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環情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所需經費,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且符合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從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和雖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但不符合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以及前款第(五)項規定所需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基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經費中開支。
第二十條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的經營監管。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品、用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品、用具免費發放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因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復通手術。施行手術所需的經費,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發生的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計劃生育科研單位以及承擔計劃生育科研和技術服務工作的有關單位,開展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推廣工作。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三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和戶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第四條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舉報應當組織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對舉報計劃生育違法行為的人員,應當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的措施。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辦公室,選配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城市社區組織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社區管理服務體系。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和事務公開的內容,做好計劃生育宣傳、信息通報和計劃生育獎勵與優待落實的有關工作,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門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日常工作,其報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支付。
第十四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實行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確定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具體承擔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協會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活動,發揮會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的示范、宣傳、服務和監督作用,協助政府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逐步提高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應當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予以重點扶持。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七條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開展有關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國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過兩個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四)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再生育:
(二)故意致嬰兒死亡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但沒有證據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附送雙方所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和證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需要進行病殘兒鑒定的除外)提出審核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符合條件的,簽發生育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基層組織應當及時將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三條禁止下列生育行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關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再生育的。
第二十四條收養子女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
禁止借收養、代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養、寄養方式違反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五條實行以避孕為主的節育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保障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向育齡夫妻介紹常用避孕方法及其作用機理、適應癥、禁忌癥、注意事項等,指導公民選擇適合自身的避孕節育方法。
第二十六條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不得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不得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
第二十七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育齡夫妻,其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財政承擔。
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二十八條禁止歧視、遺棄、虐待女嬰。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子女。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并將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婚前保健、孕產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嬰兒健康水平。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開展衛生指導、衛生咨詢、醫學檢查、母嬰保健指導、孕婦產婦保健、胎兒保健和新生兒保健等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服務。
第三十二條避孕節育手術及恢復生育手術,須由具備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規定條件的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和人員,在具備手術條件的情況下,嚴格按照手術操作規程施行,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申報、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接受絕育手術后,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領取生育證后,憑生育證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恢復生育手術的費用,由受術者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補助。
第三十五條政府免費向已婚育齡人員提供的避孕藥具,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計劃生育服務人員負責發放,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發放管理和服務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
食品藥品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避孕藥具經營活動實施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第五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婦女妊娠、生育和哺乳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
第三十九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免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四)分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農村危舊房改造時,予以照顧;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獎勵和優待。
無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優待: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照顧;
(三)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在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住院分娩制度時,政府給予補貼;
(五)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已落實絕育措施的計劃生育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
第四十一條實行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對只有一個子女或者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獎勵扶助金。
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對獨生子女死亡或者傷殘的計劃生育家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
第四十二條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規定休假,休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施行絕育手術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節育手術并發癥患者在治療期間,職工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導致生活困難的,或者治療后仍不能正常從事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四十三條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或者給予一次性補助。一次性補助標準,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四條建立健全基本養老制度。按照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優先為農村生育兩個女孩并采取絕育措施的夫妻和只生育一個女孩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辦理養老保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分別對夫妻雙方,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超過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遞增五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六條借收養、代養、送養、寄養名義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第四十七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按照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二)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市居民在社會撫養費繳納后三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產假期間停發獎金、福利,孕期檢查、分娩、產褥期的醫藥費自理。
第四十九條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依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注銷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優待。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超過一萬元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進行虛假醫學鑒定、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二條未按規定發放生育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在發放計劃生育證明時,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或者超范圍、超標準收費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多收的費用,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違章操作或者延誤搶救、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偽造、變賣、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假冒他人或者組織他人冒名頂替參加病殘兒鑒定、手術并發癥鑒定,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以及計劃生育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變賣政府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拒絕、妨礙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責任,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目標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參加綜合性先進集體評選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晉職資格;給予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記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9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四
(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6月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4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6年1月22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戶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法人。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堅持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熱情服務,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計劃生育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都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政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重要依據。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民會議、居民會議可以依法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公民可以依法簽訂計劃生育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計劃生育責任制,具體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司法行政、新聞出版廣電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統計等有關部門對有關人口信息資源實行共享。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政府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費用。
第十八條政府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實行免費登記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選擇生育子女的時間,依法享受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再生育子女: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兩個子女后女方又懷孕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再生育子女實行生育審批制度。申請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妊娠前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申領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生育證。申請辦理生育證時應當提交生育申請書,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
(二)具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及時受理、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生育條件的發給生育證;對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以書面形式告知不批準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二條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生育以及歸國華僑和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病殘兒醫學鑒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嬰兒。
溺嬰、遺棄嬰兒和違法送養子女的,不再批準其生育申請。
第四章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符合國家和省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夫妻,享受以下獎勵或者扶助:
(一)從申請當月起至子女年滿十八周歲止,每月領取不少于十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機關、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行政事業費中列支;企業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從企業公益金中列支;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所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兌現,確有困難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時按照省有關規定給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補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對農村年滿六十周歲,符合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父母為城鎮其他居民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參照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給予獎勵扶助。
(三)各級人民政府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農村獨生子女家庭和生育兩個女孩已實施絕育手術的家庭在發展經濟中,應當給予信息、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劃分宅基地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別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特別扶助。
(五)對獨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原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不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給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線三分之一的照顧。
第二十七條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光榮證,停止憑證享受的各種優待。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事業,促進計劃生育。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愿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辦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鼓勵組織和個人多方籌集資金,興辦不同形式的老年福利機構,逐步形成以社區為主體的老齡人口服務網絡。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計劃生育公益金。計劃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撥款、民間捐資、社會募捐、國際捐贈等資金組成,主要用于有關計劃生育特殊情況的扶持和救助。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條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育齡夫妻自主選擇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倡已生育過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三十一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宣傳咨詢、業務培訓、藥具供應等職責。
第三十二條各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普及避孕節育、孕期檢查、隨訪服務、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科學知識,促進孕前管理,保證受術者安全,防止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項目、服務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鑒定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孕產期保健和接生服務時,應當主動了解孕產婦的身份信息,并按照規定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以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統計公報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分別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七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請辦理生育證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其妊娠后補辦生育證;生育時仍未申請補辦生育證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以五千元罰款。
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每多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八條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補辦結婚登記;逾期未補辦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五分之一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條規定基數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九條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征收社會撫養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第四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決定對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送達征收決定書。當事人收到征收決定書,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征收決定書必須蓋有征收機關印章,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
(二)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
(三)對男女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征收數額;
(四)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方式、地點和期限;
(五)不服征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征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征收決定日期。
第四十二條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實際收入水平過低,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到縣(市、區)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社會撫養費。指定金融機構收到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組織依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十六條收養子女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取得法定執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未取得法定執業資格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四)進行假醫學鑒定的;
(五)出具假生育證、假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等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八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容留、包庇他人違法生育的,侮辱、傷害計劃生育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礙計劃生育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并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五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4日山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正的《山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廣東人口計劃與生育條例篇十五
(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根據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5月27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依法管理、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每年的一月為全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月。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加強管理和檢查監督,保證人口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本級工作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作為考核政府及其有關工作部門政績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證。逐年提高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高于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虛報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條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齡人員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識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配備計劃生育專(兼)職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本單位、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并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上述單位應當每年將計劃生育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人口統計必須實事求是,如實上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弄虛作假,偽造或者篡改統計數據。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四條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準可以再生育:
(一)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二)經鑒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第十六條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準生育的,發給生育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生育證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
第四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七條提倡優生。鼓勵公民進行婚前醫學檢查。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建立優生、節育咨詢門診,進行優生、節育指導。
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發現育齡夫妻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當提出醫學意見;限于現有醫療技術水平難以確診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育齡夫妻可以選擇避孕、節育、不孕等相應的醫學措施。
第十九條婦女妊娠期間,所在單位應當調換對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崗位或場所,以保護孕婦和胎兒。
第二十條育齡夫妻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知情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條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避孕藥具、孕情檢查、放取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精)管結扎術、復通術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財政預算或者由社會保險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設置標準、業務范圍、服務項目,按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和未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許可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二十三條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確因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免費治療,所需經費由縣級以上財政或政府購買的保險予以保障。治療終結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是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生活困難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給予照顧,并由當地人民政府酌情給予救濟。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手術事故,經計劃生育醫學鑒定組織或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按處理醫療事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站,鄉(鎮)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所,村設立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室,負責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藥具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藥具及用品的免費發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有關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應當征求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做好相關政策與人口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的銜接,保證計劃生育家庭優先分享改革發展成果,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獎扶標準。
第二十六條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第二十八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符合規定生育的子女,如系雙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第二十九條按照規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別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二日,七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結扎輸精管,休息二十一日;
(三)結扎輸卵管,休息二十一日。
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補貼。
第三十條女職工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終止妊娠,按照職工生育保險有關規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貼。
第三十一條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獎給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二十元以上。
(二)年滿六十周歲后,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二十日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三)農村在調整責任田時,對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給;按人分配城鎮拆遷安置、移民搬遷安置、新農村建設安置、集體經濟收入、集體福利、征地補償等經濟利益時,獨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職工及農業經濟發展、貸款、扶貧、救災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四)城鎮無業人員、個體經營者和農村居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會保障時,應當優先保障,并給予優惠。其享受的各種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資金和其他優惠資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二條對年滿六十周歲,符合國家有關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條件的夫妻,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扶助。
獎勵扶助標準應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長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患者,符合國家有關特別扶助條件的,在國家扶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別扶助金。
國家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特別扶助標準城鄉不相同時,按較高標準執行。
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
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參照城鎮三無老人或者農村五保老人管理體制、供養辦法和標準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十四條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貼。對居家養老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實行政府購買養老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以上子女的,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分別按發現違法行為時男方和女方戶籍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三十六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的優惠待遇,注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
第三十九條侮辱、威脅、毆打從事計劃生育的工作人員、醫務人員和其他人員,毀壞其財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礙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并給予行政處分;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對公民的生育申請在法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或故意刁難申請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會撫養費代替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貪污、挪用、截留、克扣、虛報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七)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協助計劃生育管理義務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對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對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或者沒有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給予下列處理:
(一)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集體和文明單位;
(二)通報批評;
(三)根據情況,分別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領導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修訂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