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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通用14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1-01 18:15:10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通用14篇)
時間:2023-11-01 18:15:10     小編:翰墨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那么我們該如何寫一篇較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我給大家整理了一些優秀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一

4月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駱琳簽發總局第17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5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實施獎勵與處罰等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作者: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信息管理部作者單位:刊名:勞動保護英文刊名:labourprotection年,卷(期):“”(6)分類號:關鍵詞: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二

1、增加了預案發布后備案時限要求以及受理備案的時限要求。規定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規定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的要求。

2、關于備案要求的調整。明確提出中央企業總部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的各級分(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行政許可部門備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無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三

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不僅會帶來生命財產的損失、給傷亡者及其家庭帶來巨大痛苦和災難,亦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下文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關于《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亮點解讀。

亮點一重在事前準備

在兇猛的火勢和刺鼻的氣味中,4月23日凌晨1時54分,經過千余名消防官兵協同奮戰16小時,江蘇省泰州市靖江市危險化學品倉儲大火終于被撲滅。由于現場處置及時,沒有形成更大范圍的連鎖爆炸。

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通報稱,事故原因是由于危化品生產經營單位違規動火作業導致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近年來,天津港爆炸事件、上海外灘踩踏事件等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

國家安監總局近日發布的數據顯示,今年1月至5月,全國發生各類生產安全事故18854起、死亡9977人,按照可比口徑(下同)同比分別下降11.4%和14.1%。其中,未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總體穩定。

雖然前5個月安全生產繼續保持總體穩定的形勢,但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復雜。

數據顯示,5月重大事故同比上升,漁業船舶事故集中多發。5月發生3起重大事故,環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7人,上升17.9%。

從事故致因理論來看,事故是由于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在一定的時空里交叉所致。

海因法則又告訴我們,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處事故隱患。

這些都說明,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有征兆、有苗頭的,可以通過發現隱患并將其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達到預防和避免事故的目的。亦可以說,一切事故是可以預防,一切事故是可以避免的。

中共中央、在黨的xx屆五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指出:要加強對各種風險源的調查研判,提高動態監測、實時預警能力,推進風險防控工作科學化、精細化,對各種可能的風險及其原因都要心中有數、對癥下藥、綜合施策,出手及時有力,力爭把風險化解在源頭。

唐鈞認為,此次修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就是貫徹落實的指示,以預防為導向,重在事前的準備工作。

上海交通大學中美物流研究院教授趙來軍長期跟蹤危險化學品安全問題,他認為,事前的信息共享對事故應急處置作用較大。

“從已經發生的重大?;飞a安全事故來看,由于缺乏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系統,在應急處理時容易出現判斷失誤導致事故擴大情況。進一步講,消防人員對倉庫內具體的危險化學品種類及分布情況一無所知,只能在對倉庫和堆場里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種類等信息都不明確的情況下開展應急處置,最終導致人員傷亡?!壁w來軍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如果信息事前被安監、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共享,那么事故應急處置階段的損失就不會這么嚴重。

針對此,新修訂的“辦法”要求,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所謂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所謂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靖江?;穫}儲爆炸事件,就是調動了上海等周邊區域的消防力量??梢哉f應急處理比較到位?!碧柒x說。

亮點二扭轉形式主義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火災爆炸事故,被認定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xx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天津港的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危險品倉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

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瑞海公司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達10項之多,其中之一,是未按規定制訂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

事實上,從已經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來看,不少生產經營單位都極其不重視應急預案。

唐鈞告訴記者,新修訂的“辦法”對于長期以來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存在的頑疾,有針對性地作了回應,可以說是“求真務實”。

“首先是扭轉應急預案的形式主義,轉變為真實性和實用性的處置方案?!碧柒x告訴記者,自20xx年《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發布以來,有一部分單位的應急預案存在嚴重的形式主義:編制時“向上看齊”,直接摘抄上級的預案;平時“束之高閣”,出事后找出來當作“擋箭牌”推卸失職之責。

針對這種情況,“辦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唐鈞認為,此次“辦法”“求真務實”的第二個體現是:改變預案的靜態管理,轉變為鑲嵌進入日常管理工作的動態管理。

從突發事件應對法(20xx年)第十七條及安全生產法(20xx年)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由于對預案的管理未明確規定詳盡的辦法,導致有一部分單位把預案靜態管理,即把預案當作額外的附加任務。

“新修訂的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力爭扭轉此局面?!碧柒x說。

此外,“辦法”以法律責任的形式,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束,并且強化預案與日常管理的緊密契合。如“辦法”第六章還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應負有的法律責任。

在唐鈞看來,只有把預案工作鑲嵌進入日常管理,才能真正有效地發揮預案的應有功能。

亮點三強調真實實用

如果缺乏可操作性,那么應急預案如同紙上談兵。因此,預案編制要強調實際操作為導向。

新修訂的“辦法”明確要求,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來編制真實、實用的預案。

“預案編制后還要定期演練,讓相應崗位的人員具備相應的技能?!碧柒x說。

如“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

培訓工作計劃

,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此外,還要告知周邊,提醒周邊的利益相關群體和部門,都要提前做足準備。

如“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唐鈞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預防生產安全事故,重在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好事前準備,應急預案管理應符合4項要求:以現實情況為基礎,應該開展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明晰崗位責任,應該進行崗位分析并明確相應的責任;設定便于信息傳遞和快速響應的流程;實現應知應會,開展宣傳普及和培訓演練。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四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將對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解決目前部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高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質量,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為大家分享了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范文,歡迎借鑒!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應急響應、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霍邱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及《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煙花爆竹物品、危險化學品、工礦商貿、建設施工、道路及水上交通運輸、特種設備、火災、農林水設施設備、集鎮市政公用設施運營、電力設施大范圍破壞、急性中毒等各類事故災難。

1.4啟動標準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啟動本預案:

(1)造成1人以上(含1人,下同)3人以下(不包括3人,下同)死亡(含失蹤或涉嫌),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企業、單位、村組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超出第一項范圍和跨鎮鎮行政區域和跨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響應按照《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傷人員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人員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應急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協調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村組和鎮直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各類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機制。

(3)專業管理,部門協作。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業、本系統事故災難的救援實施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搞好配合,并服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4)常備不懈,資源共享。各行業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要作好風險評估、物質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建立本系統(行業)事故預防、預警機制,健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各類應急救援資源應服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2、應急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2.1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鎮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揮長由政府鎮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分管安全的領導擔任,鎮黨政辦、派出所、司法所、安監站、人武部、衛生院、民政辦、財政所、文化廣播站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現場指揮工作組、搶險救援工作組、通信信息工作組、醫療衛生工作組、治安交通工作組、資金物資保障工作組、新聞宣傳工作組、善后處理工作組。各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各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工作人員由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人員組成。

2.2應急救援辦事機構

鎮安監站是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下設的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與協調,辦公室主任由安監站站長兼任。應急救援辦公室聯系電話:___。

2.3鎮應急救援機構工作職責

(1)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2)組織、指揮、協調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2.4鎮應急救援辦公室工作職責

(1)承擔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日常工作。

(2)負責協調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3)承擔編制和修改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并監督其貫徹執行。

(4)指導各單位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及演練。

(5)接到事故發生報告后,負責向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匯報,并將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故工作組和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的聯系,隨時掌握應急救援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進行。

(6)研究向上級報告突發事故及應急救援的信息,擬出初稿報指揮部領導審批后上報。

2.5指揮機構下屬各工作組職責

2.5.1現場指揮組

現場指揮組由發生事故的單位、鎮人民政府領導和進入事故現場的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并由鎮人民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特殊情況可臨時指定)。具體職責是:

(1)分析事故發展的趨勢和可能性,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2)組織隊伍施救、緊急疏散受安全威脅的人員、控制事故的擴大或蔓延、保護重要設備、設施和物資安全、確定并安排設置危險警戒線。

(3)聯絡、協調各工作組的工作。

(4)向指揮部及時報告現場搶險救援情況。

(5)組織救援隊伍撤離。

(6)撰寫現場搶險救援報告。

2.5.2搶險救援工作組

搶險救援工作組由安監站、派出所、人武部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可吸收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具體職責是:

(1)負責執行搶險救援方案,參與搶險救援工作重大疑難問題解決方案的研究。

(2)組織落實搶險救援隊伍和搶險救援設備物資。

(3)協助現場指揮組組織遇險人員緊急疏散。

2.5.3通信信息工作組

通信信息工作組由安監站、行業主管部門、通信信息管理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保障指揮部與各工作組的通信暢通。

(2)收集現場搶險救援信息,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3)建立應急處置情況動態通報制度,及時向各組通報情況。

(4)收集社會各界對事故及處置情況的反映。

(5)傳達上級領導的批示、指示。

2.5.4醫療衛生工作組

醫療衛生工作組由衛生院和相關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組織醫務人員對傷病員進行醫療救治。

(2)對遇難者進行死亡初步鑒定。

(3)組織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4)向指揮部提供傷亡情況報告。

2.5.5治安交通工作組

治安交通工作組由派出所、司法所等相關部門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和需要可吸收相關部門參加。具體職責是:

(1)維護現場治安、交通秩序。

(2)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

(3)負責有關人員的安全保衛。

(4)依法處理涉嫌犯罪人員。

(5)守護押運救援物資、資金和設備。

2.5.6資金物資保障組

資金物資保障工作組由財政所、民政辦和事故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負責緊急調用物資和調撥資金的落實。

(2)負責救援設施、設備、場地的征用及其補償。

(3)接受社會捐助。

2.5.7新聞宣傳工作組

新聞宣傳工作組由宣傳辦、文化廣播站召集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組成,具體職責是:

(1)負責制定新聞報送方案。

(2)負責擬定新聞報送內容。

(3)負責組織新聞報送工作。

(4)負責新聞記者的接待和采訪工作。

2.5.8善后處理工作組

善后處理工作組由勞動所、社保所、綜治辦、民政辦組成,具體職責是:

(1)指導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疏導、穩定工作。

(2)指導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賠付工作。

(3)指導事故財產損失的賠付工作。

(4)負責接待上訪人員。

(5)指導事故受災群眾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2.6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1)企業辦:負責工商貿企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含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

(2)派出所、司法所:負責道路交通、火災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負責其他事故災難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維護以及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前期調查取證工作。

(3)規劃建設辦:負責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裝飾裝修,基礎設施工程的各類事故災難救援的組織協調。

(4)衛生院: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治藥品的組織協調。

(5)民政辦:負責群眾轉移安置和善后處置工作。

(6)財政所:負責應由市場預測同級財政承擔的應急救援演練、搶險救援、后期處置及有功人員獎勵等資金的保障。

(7)人武部:參與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鎮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相關信息報送縣安監局;對可能引發較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通報縣級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縣人民政府。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縣直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向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為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應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進行先期處置,落實防范措施。

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應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并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與預案啟動程序

4.1分級響應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i級響應、ii級響應。各級預案分級響應標準如下:

i級:造成2人死亡(含失蹤或涉嫌),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7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ii級:造成1人死亡(含失蹤或涉嫌),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人以上7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2分級響應

4.2.1當發生i級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并上報。

4.2.2當發生ii級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并上報。

4.2.3當發生i級及以上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根據《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3預案啟動程序

本預案啟動程序如下:

(1)根據各方面報告的情況,對情況特別嚴重的事故,由鎮政府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2)應事故發生地單位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請求,由鎮政府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5、應急行動

5.1預案啟動后,鎮人民政府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確定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的工作組和進入狀態的工作。

(2)召集有關工作組組長參加應急行動戰前動員會議,完成應急處置力量的調集組織。

(3)下達應急行動命令,內容包括:通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害程度、當地已經采取的措施;各應急工作組的任務及對各應急工作組的要求等。

5.2各應急工作組根據鎮人民政府的命令分別采取以下應急行動

(1)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的工作組,由組長立即召集有關人員,傳達上級指示,明確各自任務、集合地點、出發時間,需準備的物資、器材等。

(2)進入準備狀態的工作組,由組長指定專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組成員做好應急準備,并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一旦接到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的命令,立即開展應急工作。

5.3進入工作狀態的各工作組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與鎮人民政府保持通信聯絡暢通,當發生本組無力解決的問題時,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5.4搶險救援的現場指揮工作以屬地為主,凡進入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工作的工作組應服從現場指揮組的統一指揮和調動。

6、應急終止

6.1應急終止條件

應急終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2)事故現場隱患得到消除。

(3)受傷人員得到妥善醫治。

(4)無疫情發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妥善安置。

(6)導致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由現場指揮組召集各工作組組長會議,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后,書面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2)鎮人民政府接到應急終止請求后,立即召開會議決定。

(3)鎮人民政府向現場指揮組和各工作組下達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的命令,并抄送縣應急辦和安委辦。

(4)由新聞宣傳組上報新聞單位,向媒體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和有關應急處置的情況。

(5)由現場指揮組組織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理

7.1.1鎮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要繼續負責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7.1.2善后處理工作組要配合事故發生單位繼續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傷人員的后期醫療處理工作。

(2)事后補償、重建、保險理賠和生產生活秩序恢復工作。

(3)事發地群眾思想工作和社會穩定工作。

7.1.3醫療衛生工作組要繼續做好對事故污染、疫情和環境的監測與處置工作。

7.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鎮人民政府向保險機構要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7.3總結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救援指揮組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鎮人民政府,同時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組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鎮人民政府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部門。

8、保障措施

8.1制定相應應急預案

各應急工作組組長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明確的工作職責制定相應應急行動預案,報鎮安監站備案。

8.2救援隊伍保障

(1)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村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

(2)大型企業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報鎮人民政府和搶險救援工作組組長單位備案。其它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質裝備。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建立應急響應通信系統。各工作組根據應急救援需要配備相應的通信、攝影和辦公器材。

(2)鎮應急救援辦公室逐步建立應急處置指揮監控系統。

8.4資金物質保障

(1)鎮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緊急救援建設規劃,鎮財政每年應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

(2)各工作組組長單位每年要向鎮人民政府上報應急處置隊伍、專家組的配備以及物質(器材)的儲備、消耗等情況。

8.5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

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宣傳工作,各種媒體給予支持。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企業與所在地村組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2)培訓

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各級管理機構、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并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參加培訓。

鎮人民政府要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內容列入干部培訓課程。

(3)演練

鎮人民政府適時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原則上每年一次。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8.6監督檢查

鎮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9、附則

9.1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發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鎮人民政府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和修改。

9.2獎勵與責任追究

9.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災難搶救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履行應急救援職責和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物質的。

(5)阻礙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9.3其他事項

(1)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施行。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五

為什么要修訂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呢?修訂了什么內容呢?這都是大家所關心的內容,那么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說明,歡迎大家閱讀與借鑒,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20xx年4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第17號局長令發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進行了規范?!豆芾磙k法》的發布對于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而且,截至20xx年底,全國31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大部分都結合實際發布實施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各地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有了具體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基本做到了全覆蓋,應急預案編制、備案、培訓、演練等工作逐步規范,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

在這四年多的時間里,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發生了較大變化,應急管理的各項政策及方針也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辦法》中部分內容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因此需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具體原因如下:

(一)國務院及安全監管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中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具體的要求需要進行落實。如國發23號文件要求,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定期進行演練。國發40號文件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加強動態修訂完善。落實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預案報備制度,加強企業預案與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體的落實需要在《管理辦法》中體現出來。

(二)原《管理辦法》在近年的實施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首先,原《管理辦法》中關于預案編制要求不符合當前對生產經營單位預案提出的要“簡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則,有些內容可以刪除或調整,總體需要進一步簡化。同時,需要進一步強化預案編制前的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在預案發布前增加桌面演練環節。其次,原《管理辦法》中提出的應急預案評審和備案的內容也過于原則,在實施過程中也沒有很好解決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對兩部分內容進一步梳理和細化相關規定。同時,在應急預案實施方面的內容和要求也亟需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再次,原《管理辦法》中的罰則部分內容過于單一,只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進行處罰,不利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需要細化罰則內容,強化監督檢查方面的要求。

(三)新標準、新規范的制定和發布也要求對原《管理辦法》進行更新和完善。如近幾年陸續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 9007-20xx)、《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xx)等標準、規范,有許多的新的內容和要求需要充實到《管理辦法》中。特別是gb/t 29639-20xx的發布,該標準中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程序、編制內容及要求均與以前的行業標準有較大變化,原《管理辦法》也應當圍繞這些新內容和新要求的變化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四)近幾年,一些地方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部分中央企業在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對于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健全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重要的借鑒意義,這也需要在新《管理辦法》吸納和充實進來,有助于推進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總之,修訂《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解決當前應急預案編制、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的必然要求,也是優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和提高應急預案實用性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機遇。因此,開展《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修訂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xx〕40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xx〕8號)等文件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20xx)。

(1)20xx年3月份,對《管理辦法》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制定了《管理辦法》修訂

工作方案

,明確修訂工作內容和時間進度安排。同時,對《管理辦法》進行初步修訂。

(2)20xx年4月底,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向中央企業總部、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專家征求對原《管理辦法》的修訂意見,修訂單位負責對反饋意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再對原《管理辦法》進行系統修訂。

(3)20xx年5月10日前,完成《管理辦法》(討論稿),并組織有關專家及人員(小范圍)對討論稿及原稿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討論,在對討論稿進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4)20xx年5月30日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召開研討會議,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研討,對反饋的意見進行整理,并進一步完善征求意見稿。

(5)20xx年7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應指信息函〔20xx〕6號),向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征求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截止到8月15日,各單位以傳真或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反饋回來,根據反饋意見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形成當前的新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6)20xx年9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應指信息函〔20xx〕8號),邀請了重慶市安全監管局、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等部門和單位人員再次對新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座談,起草單位再次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7)20xx年9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召開主任業務辦公會,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各部門以及礦山應急救援中心有關負責人參加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座談會,再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征求意見。會后,根據反饋意見又再次完善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總共包括7章、47條規定,具體修訂情況如下:

主要修訂《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使適用范圍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擴充,增加了“宣傳”、“評估”、“監督管理”三個方面內容,使應急預案管理的范圍更加明確和具體。此外,增加了第五條,即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工作,并負責應急預案中涉及到的應急職責、應急程序以及各項保障措施的落實和實施。

本章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保留了原《管理辦法》中的第5條和第12條,其他條均進行了修改或完善。具體情況如下:

1.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第6條提前,并修改了部分內容,明確提出“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部門的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范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同時,編制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程序手冊,明確職責任務及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范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編寫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程序手冊”等要求。

2.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第7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替換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刪除了“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的要求,改為“結合本單位實際”。

3.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 29639)內容,在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的第8、9、10條中重新描述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概念和編寫要求。

4.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和投產試運行前應編制完成相應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納入建設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

5.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前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的要求,并且要求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并及時根據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結果,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防控措施,配置相應應急物資和裝備,把應急準備貫穿應急預案編制的全過程。

6.修改了原《管理辦法》中的第5條(現第13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中的第4、5、7、8款內容。

7.增加了第14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的主體責任,可邀請相關中介機構或專家進行指導,但不得全權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應急預案。

8.增加了第15條,要求應急預案評審前,應當組織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或人員對預案進行桌面演練,通過桌面演練來檢驗和完善應急預案。

該章在原《管理辦法》基礎上對預案評審環節要求進行了簡化,并增加了預案公布要求。具體如下:

1.新《管理辦法》中要求,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應當邀請具有相應專業應急救援經驗的人員參加。同時,邀請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評審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新《管理辦法》中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建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制定應急預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同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具體評審方法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應急預案評審辦法或標準執行。

3.新《管理辦法》中增加了對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的發布要求,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增加了預案發布后備案時限要求以及受理備案的時限要求。規定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規定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的要求。

2.關于備案要求的調整。明確提出中央企業總部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的各級分(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行政許可部門備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無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預案演練活動,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要求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部門協同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領域)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本單位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實戰演練,并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桌面演練。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4.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生產經營單位彼此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

5.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6.增加了預案定期評估的要求。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適用情況的評估,分析評價其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實現應急預案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并編制評估報告。

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獎勵與處罰”修改為“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作為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之一,并每年組織一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專項執法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于一般生產經營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或抄襲其他單位應急預案與本單位實際情況不符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全面修訂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培訓的;

(5)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6)未按照應急預案配置應急物資的;

(7)全權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的。

3.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種形式收取、攤派與之相關的費用。

沒有較大修改,增加了“本辦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5月1日起實施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的說明。

根據部門規章起草的基本規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框架分為七章,包括總則、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布、應急預案的備案、應急預案的實施、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六

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經20xx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xx年4月1日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20xx年6月1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宣布,新修訂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應急救援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編制應急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7種情形,將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安監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分別從總體、專項類型及具體事故類型制定應急措施。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

培訓工作計劃

,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

工作總結

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七

第一條:為了做好學校各種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工作,早發現、早處理、防止事情擴大,保障學校師生的身體、生命安全,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工作,特制定本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件,及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迅速控制事態。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于處置打魚民校內各種突發事件的處理。

第五條:監測1、建立、健全并完善各種疾病、安全等監督系統,加強對各種傳染病、安全隱患的監測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早處理。2、學校范圍內出現疫情、安全事故等時,須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件》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七條:處置原則疫情、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積極救治,降低病死率,嚴格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染途徑,防止事情擴散,減少損失的原則。

第八條:現場處置職責1、領導小組在可疑或確定疫情、事故發生后,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現場處置的組織工作,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確?,F場處置工作全面有序的開展。2、負責現場處置的調查、處理、救護、轉運等工作任務。3、負責做好人員、物資調配、隔離、后續治療、監測、后續處理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工作程序1、疫情處理的基本程序為:收到可疑病人后,送指定醫院隔離,作進一步確診并報告相關部門,對病人采取積極治療。2、救治病人:對現癥病人實施就地隔離,就地治療,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預防性服藥、留樣,必要時予以隔離治療。3、現場處置:在防疫部門的指導下,及時對疫點進行嚴格的消毒和處理,必要時報請上級政府對疫區實施監控。4、健康教育:要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和多種宣傳形式,向廣大師生廣泛開展疫情防治,安全知識的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防控意識和能力,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廚房衛生、食品衛生、個人衛生,提醒學生隨時繃緊安全這根弦。第五章組織系統和應對能力建設第十條:建立健全高效、統一的組織保障系統各班級師生必須對疫情,安全隱患的危害性給予充分的認識,必須服從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安定團結的大局出發,必須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已任,以維護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為目標,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系統和應急反應體系,在思想上、組織體系上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準備。

打魚隱患-打魚被360高壓電過人會有事嗎

如果當時沒有事的話,一般也沒有什么問題,不過心臟病患者可能會留下隱患。

友情提示一下:電魚是違法的。是不分品種和大小的滅絕性的撲殺行為,會對漁業造成毀滅性傷害而且也會誤傷下到水中的人、家畜、家禽,危害公共安全。這是竭澤而漁、殺雞取卵的行為。電魚會造成許多珍貴魚種的數量減少,電魚器釋放的瞬間電量可以電倒一頭牛,小魚一般當時就被電死,被電暈后的大魚如果僥幸能活下來,也大多喪失了繁殖能力。并且魚的味道會發生變化,可能會對人產生影響,因此電魚作業被業內稱為“絕戶”捕撈。將會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還間接對水體質量產生不良的影響。被電過的水體沒有任何生機,漏網逃脫的魚類也難逃一死。被電捕器電擊過的魚類,性腺發育會受到損害,基本喪失繁殖能力,可謂“斷子絕孫”。也會對生長在水里的、螺螄、貝類小蝌蚪等造成毀滅性破壞。尤其是在魚類繁殖的季節,電魚將使得魚類的繁殖生長受到很大影響。電魚設備在升級,其輸出電壓甚至可達上千伏,而在電流通入水體后,會造成一定水域面積內氧氣耗盡,造成水體真空,導致魚蝦、藻類、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窒息死亡。實驗表明,220v電壓會導致半徑20米內的水體真空,因電擊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會沉積水底,腐爛變質。嚴重的會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鏈斷裂,嚴重破壞生態循環,造成“死水”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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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八

第三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 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九

沒有較大修改,增加了“本辦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2009年5月1日起實施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的說明。

五、基本框架

根據部門規章起草的基本規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框架分為七章,包括總則、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布、應急預案的備案、應急預案的實施、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十

(1)2013年3月份,對《管理辦法》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制定了《管理辦法》修訂工作方案,明確修訂工作內容和時間進度安排。同時,對《管理辦法》進行初步修訂。

(2)2013年4月底,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向中央企業總部、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專家征求對原《管理辦法》的修訂意見,修訂單位負責對反饋意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再對原《管理辦法》進行系統修訂。

(3)2013年5月10日前,完成《管理辦法》(討論稿),并組織有關專家及人員(小范圍)對討論稿及原稿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討論,在對討論稿進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4)2013年5月30日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召開研討會議,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研討,對反饋的意見進行整理,并進一步完善征求意見稿。

(5)2013年7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應指信息函〔2013〕6號),向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征求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截止到8月15日,各單位以傳真或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反饋回來,根據反饋意見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形成當前的新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6)2013年9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應指信息函〔2013〕8號),邀請了重慶市安全監管局、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等部門和單位人員再次對新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座談,起草單位再次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7)2013年9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召開主任業務辦公會,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各部門以及礦山應急救援中心有關負責人參加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座談會,再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征求意見。會后,根據反饋意見又再次完善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4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您可以復制其中的精彩段落、語句,也可以下載doc格式的文檔以便編輯使用。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十一

為規范物業管理處處理突發事件的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應急的處理能力,維護轄區內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采取快速、有效的措施處理緊急事件,從而控制事態的發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轄區內的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

3職責

3.1各項目管理處保安、中央監控室值班員負責火警、匪警的應急處理。

3.2各物業轄區大堂值班員和物業值班員負責電梯困人的應急處理。

3.3工程部和各物業轄區工程維修值班員負責住戶水管爆裂、煤氣泄漏、供電供水設備故障的應急處理。

3、4公司總部總值班員負責協調各部門處理緊急事件。

4操作程序

4.1處理各類突發事件的原則

4.1.2統一指揮的原則:

1)處理突發事件由保安部負責人負責統一指揮

2)保安班長及保安員負責各類指令的落實與執行

4.2盜竊、損害事件

4.2.7事件的處理流程

4.3打架斗毆

4.3.1當值保安員發現有打架斗毆的行為或接到打架斗毆的報案時:

1)應立即上前制止或迅速趕到現場進行制止,防止該行為的擴大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傷,同時,現場保安員應立即用對講機向保安班長報告具體位置、已傷的人數、參與打架斗毆的人數以及請求支援的范圍。

2)將現場圍觀的人員隔離或勸離現場,維護現場的道路交通秩序,保護好現場,

3)將因打架斗毆受傷的人員,視其傷勢的輕重送醫院治療

4.3.2保安班長接到報告后,立即用對講機指揮調遣現場或附近的保安人員對現場進行保護,并迅速趕赴現場指揮:

1)對事態輕微的事件進行調解

3)將收集的資料及作出的工作布置向負責人匯報,并請示下一步工作

4.3.3保安部負責人收集有關資料及信息后應做好工作安排,處理善后工作,對于事態嚴重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立即與公安機關協調有關的處理工作,并報告管理處主任,管理處報告公司領導。

4.4搶劫

4.4.1當班人員發現有搶劫行為或接到搶劫報案時:

2)如向公安機關報案,要將相關資料、線索及犯罪嫌疑人交公安機關處理

3)將收集的資料及作出的工作工作布置向負責人匯報、并請示下一步工作

4.4.3保安部負責人收集有關資料及信息后應做好工作安排,處理善后工作,對于事態嚴重造成人員傷亡時,應立即與公安機關協調有關處理工作,并請示和報告管理處主任,管理處主任報告公司領導。

4.5兇殺

4.5.1當班人員發現有兇殺或接到兇殺報案時:

1)立即趕赴現場,并對現場進行保護,同時用對講機向保安班長或負責人報告,

2)封鎖案發現場,在公安人員到達前,堅決禁止任何人進出現場

3)犯罪嫌疑人尚未逃離現場時,應將其抓獲,并扭送公安機關處理

4)對傷者立即送往醫院搶救

5)在搬抬過程中所走過的路線及碰過、接觸或搬抬過的物件,均應進行認真細致的登記

6)在公安人員到達時,立即將登記的事項向公安人員報告

4.5.3保安部負責人將案情向公安機關通報,并協助和指揮安全人員配合公安人員,

4.5.4同時,保安部負責人將案情及時報告公司領導。

4.6交通意外事故

4.6.1當班人員發現意外事故或接到交通意外事故報告求助時:

1)應立即用對講機報告保安班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現場的具體位置,

2)留在現場或迅速趕赴現場維護交通秩序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

3)對重大的交通意外事故須請示保安部負責人進行支援

4.6.2保安部負責人在接到報告后立即報告管理處主任,并迅速趕赴現場參加搶救;管理處主任報告公司領導。

1)調遣指揮當值隊員維護現場秩序、交通秩序

2)送重傷者到醫院救治

3)報交警大隊事故組

4.7緊急停電處理

4.7.4全體人員進入緊急狀態,保持高度警惕,嚴防有人趁機破壞或實施盜竊

4.7.5停電事故處理完畢后,注意收集各類信息,做好記錄,特殊情況要立即請示和報告。

4.8臺風

4.8.3臺風來臨時要在小區內和周圍進行不間斷巡視,發現情況及時處理和報告

4.8.4抗臺工作責任落實到人,保安部負責人負責監督抗臺各項措施的落實與檢查

4.9水浸等自然災害事故

4.9.1工程部對易水浸的部位進行疏通、排泄工作,防止堵塞;

4.9.2當班班長接報后立即調遣隊員處理或協助其他部門處理此類災害事件

4.9.3保安部負責人接報后立即作出統一指揮:防止破壞和犯罪行為的發生

1)相關人員和車輛的疏散

2)向醫院、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尋求支援

4.9.4保安部負責人及時將情況向管理處主任和公司領導匯報工作和請示

5、電梯困人應急預案

5.1.任一員工接到業主報警或發現有乘客被困在電梯內,應立即通知保安消防監控室,同時記錄接報和發現時間。

5.2.保安消防監控室接報后應一方面通過監控系統或對講機了解電梯困人發生地點、被困人數、人員情況、以及電梯所在樓層,另一方面通過對講機向保安部負責人或當班班長匯報,并聯系工程部前往解救。

5.3.保安部負責人或當班領班接報后,立即親自到場或派員到場與被困乘客取得聯系,安慰乘客,要求乘客保持冷靜,耐心等待求援。尤其當被困乘客驚恐不安或非常急躁,試圖采用撬門等非常措施逃生時,要耐心告誡乘客不要驚慌和急躁,不要盲目采取無謂的行動,以免使故障擴大,發生危險。注意在這一過程中,現場始終不能離人,要不斷與被困人員對話,及時了解被困人員的情緒和健康狀況,同時及時將情況向管理處主任匯報。

5.4.工程部經理或值班人員接報后,應立即派人前往現場解救,必要時電話通知電梯維修公司前來搶修。若自己無法解救,應設法采取措施,確保被困乘客的安全,等待電梯維修公司技工前來解救。

5.5.若工程部和電梯維修公司都無能力解救或短期時間內解救不了,應視情況向公安部門或消防部門求助(應說明求助原因和情況)。向公安、消防部門求助前應征得公司總經理或值班領導的同意。

5.6.在解救過程中,若發現被困乘客中有人暈厥、神志昏迷(尤其是老人或小孩),應立即通知醫護人員到場,以便被困人員救出后即可進行搶救。

5.7.被困者救出后,保安部負責人或當班班長應當立即向他們表示慰問,并了解他們的身體狀況和需要,同時請他們提供姓名、地址、聯系電話及到本小區事由。如被困者不合作自行離去,應記錄下來存檔備案。

5.8.被困者救出后,工程部應立即請電梯維修公司查明故障原因,修復后方可恢復正常運行。

5.9.保安部負責人或當班班長應詳細記錄事件經過情況,包括接報時間、保安和維修人員到達現場時間、電梯維修公司通知和到達時間、被困人員的解救時間、被困人員的基本情況、電梯恢復正常運行時間。若有公安、消防、醫護人員到場,還應分別記錄到場和離開時間、車輛號碼;被困人員有傷者的,應記錄傷者情況和被送往的醫院。

5.10.工程部經理或值班人員應詳細記錄故障發生時間、原因、解救辦法和修復時間。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十二

為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應急管理部決定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p>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p>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p>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風險評估”修改為“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將第三款中的“事故風險評估結論”修改為“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

五、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p>

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p>

八、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九、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十、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p>

十一、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將第三項修改為:“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十二、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p>

十三、在第三十三條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p>

十四、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修改為“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

十五、將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刪除第五項;將第六項改為第五項,并修改為“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將第七項改為第六項。

十六、將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中的“風險評估”修改為“風險辨識、評估”;刪除第三項;將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分別改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將第六項改為第五項,并修改為“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在第四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p>

十七、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條第二款中的“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修改為“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第二十九條中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將第三十九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十三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將第四十四條中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將第四十六條中的“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修改為“應急管理部”。

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p>

十九、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第四十九條。

本決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2016年6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8號公布,根據2019年7月11日應急管理部令

第2號《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十三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預案演練活動,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要求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部門協同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領域)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本單位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實戰演練,并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桌面演練。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4、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生產經營單位彼此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

5、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6、增加了預案定期評估的要求。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適用情況的評估,分析評價其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實現應急預案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并編制評估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篇十四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發〔20xx〕23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安委辦〔20xx〕25號)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20xx年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監總廳〔20xx〕19號)精神,在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和《山東?。ㄉa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魯安監發〔20xx〕124號)基礎上,并結合濟南工作實際,制定《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以發布,望各有關單位按照要求認真貫徹執行。

濟南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用于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

第三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評審(或論證)、發布、備案、宣傳、培訓和演練等工作,并組織應急預案確定的各項措施的實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四條應急預案編制應符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基本要求;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可根據本部門監管的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編制指導性文件。

第五條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級、本部門職責和行業安全生產應急工作特點,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全面分析、評估本企業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在廣泛聽取一線生產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管理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三種以上(含三種)風險種類、可能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規模較小,事故類型較單一(一至兩類)的,可編制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應包括不同事故類型的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應急救援預案的格式、要素及內容應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要求。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八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九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或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或作業場所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條新成立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編制有關應急預案,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規定進行評審(或論證)、備案、培訓和演練等;已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在本細則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或完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按照有關程序完成評審(或論證)、備案等工作,并定期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

第十一條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它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行組織專家或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預案涉及的主管部門人員、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人員和相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與評審的專家由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部門從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中抽取。

大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原則上不少于5人;中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相關專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3人。

小型規模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按照行政區域劃分采用會議形式由專門的專家評審組集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5人。集中評審會由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召集,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參加。

第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并向社會公布本市的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負責應急預案評審專家隊伍的聘任、培訓、考核等管理工作。評審專家應具備相應的職業品德、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十五條評審工作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指南(試行)》(安監總廳應急〔20xx〕73號)及《關于印發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24號)的要求,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內容主要包括預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險分析的科學性、預防和救援措施的針對性、應急響應程序的可操作性、應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與政府有關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等。評審專家應本著對社會和企業負責的態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全面、科學、客觀、公正開展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評審(或論證)應當形成書面報告,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應急預案名稱;

(二)評審地點、時間、參會單位和人員;

(三)專家書面評審意見(附《要素評審表》);

(四)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

(五)專家名單(簽名);

(六)參會人員(簽名)等。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根據專家和政府有關人員意見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完善;專家組會議評審意見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按要求修訂后重新組織評審。不要求重新組織評審的,應將修改說明報專家會簽通過。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經專家評審或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實施。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備案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制定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工作制度,建立應急預案數據庫,對審查通過后備案的應急預案進行分類存檔。

第二十一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抄送所在地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存檔;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在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后15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備案登記。申請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論證綜合意見;

(三)評審或論證專家名單(簽名);

(四)應急救援相關人員培訓花名冊或證書;

(五)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三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嚴格執行預案審查和備案制度,依法將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的應急預案作為行業準入的必要條件,強化監管監察。應急預案不健全或未通過專家評審的煤礦和非煤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業企業,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對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事項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指導、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五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市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單位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根據預案演練情況適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實行應急預案登記備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演練制度,每年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報送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中型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應邀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相關人員及專家參加評估。

第三十一條應急預案演練對周圍社區、鄰近單位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可能造成影響的,應在演練7日前公示告知。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演練單位應對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預案涉及關鍵要素變化的應及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五條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對應急預案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將納入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管理辦法》規定備案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分類標準按《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業〔20xx〕143號)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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