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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海洋石油開采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海洋石油安全監管機構。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本辦法第二十一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的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抽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
(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應急管理部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對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科研機構、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二
1、增加了預案發布后備案時限要求以及受理備案的時限要求。規定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規定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的要求。
2、關于備案要求的調整。明確提出中央企業總部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的各級分(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行政許可部門備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無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06),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四
本預案適用于新生鄉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企業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不足3人但影響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
(一)鄉政府成立新生鄉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鄉政府鄉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有關領導和負責人擔任,成員由鄉財政所、鄉衛生院、鄉民政辦、鄉國土所、供電組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1、組織領導全鄉應急救援工作,發布應急救援命令;
3、在全鄉范圍內緊急調用各類救援物資、設備、人員;
4、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疏散工作;
5、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二)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鄉分管負責人擔任,工作人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故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傳達指揮部領導指示,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時,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有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提供各種相關信息和資料。
(三)指揮部下設5個工作組。
1、警戒保衛組。由綜治辦牽頭,具體負責交通管制和維持現場秩序。
2、醫療救護組。由鄉衛生院牽頭,具體負責組織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和現場防疫工作。
3、事故搶險組。由鄉指揮部牽頭,具體負責事故現場施救等搶險工作。
4、物資供應組。由鄉財政所牽頭,主要負責搶險救災物資和設備的及時調度和供應,事故調查組的接待服務、搶險人員的食宿、車輛調度等工作。
5、善后處理組。由指揮部牽頭,鄉民政辦、財政所、綜治辦配合,具體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非煤礦山事故可能發生的區域:肖家溝碎石廠、青丫口兩處條石廠、高興村條石廠、高興村卷石廠。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為坍塌、火藥、放炮等。
(一)非煤礦山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儲備,以各企業自備為主。
(二)救援物資和設備的調運。根據救援的需要,由應急救援指揮部隨時調集全鄉各礦山企業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一)事故報告。
1、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報告鄉政府,鄉政府在1個小時內報縣政府,并按程序上報。
2、事故發生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上報鄉政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3)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及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圖;
(6)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二)事故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事故發生后,所在地村、組和事故發生單位要保護好現場,配合綜治辦做好警戒保衛和維護治安秩序。
(三)通訊聯絡。
鄉政府值班室電話:xx。
(一)鄉辦公室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指揮部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確需啟動本預案的,立即報告鄉政府主要領導,同時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趕赴現場,并組織專業救助力量趕赴現場實施救護。
(二)應急救援措施。
現場搶救工作應在現場搶險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現場搶救應根據坍塌范圍、爆炸情況、人員傷亡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方案和應急救援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后,應及時調運搶險救援物資和設備(吊車、起重機、挖掘機等),及時、有效地搶救遇險人員,減少傷亡,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搶險救災原則。
1、統一指揮原則。搶險救災工作必須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現場搶險指揮部的具體指揮下開展。
2、自救互救原則。事故發生初期,迅速搶救遇險的人員,防止事故擴大。
3、安全搶救原則。在事故搶救進程中,應采取措施,確保救護人員的安全,嚴防搶救過程中發生新的事故。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五
根據x教政〔x5〕1號《關于印發__區教育系統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大檢查行動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結合實際,我校決定集中開展歲末年初學校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行動,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要充分認識當前安全生產面臨的嚴峻形勢,從貫徹落實__的戰略高度出發,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緊迫感、使命感和對廣大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加強歲末年初安全生產工作,通過安全檢查督查,全面排查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落實整改責任和措施,徹底排除重大隱患,有效防范各類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二、組織領導。
為保證“歲末年初學校安全工作大檢查行動工作”順利進行,成立__小學歲末年初學校安全工作大檢查督查專項行動領導小組。
組長:馮。
副組長:吳。
成員:陳、馮。
三、時間和范圍。
(一)時間:即日起至x5年2月下旬;
(二)范圍:全校(含學校周邊)。
三、檢查內容。
(一)學校安全防范、應急機制建立情況;
(五)校內校舍、圍墻等建筑的安全情況;
(六)安全教育活動開展情況;
(七)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落實情況;
(八)學校開展各類應急逃生演練的情況;
(九)學校食堂、學生午托管理情況;
(十)節假日期間安全教育計劃和實施情況,值守工作落實情況。
四、檢查方式。
(一)學校自查。學校對安全工作進行深入、細致的檢查,重點檢查事故易發的重點場所、要害部位、關鍵環節,全面排查隱患,對排查的隱患和問題要做到100%登記造冊,建立臺帳,并落實整改措施。
(二)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做好記錄,并督促立即整改,力求工作有實效,實現“消除隱患、防范事故”的根本目的。
(三)成立督查組對學校進行檢查。在檢查督查期間,學校將采取抽查形式對全校進行督查,主要通過看現場、個別訪談等方式進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強化責任。學校要高度重視本次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工作,進一步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切實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加強領導,落實責任,把檢查作為查找問題、加強管理、促進工作的重要途徑,做到真抓、真查、真改,確保校園安全。
(二)周密部署,全面檢查。學校結合實際,迅速制定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工作方案,細化措施,狠抓落實。學校的工作方案于1月14日前報環市街中心校備案。同時對本單位的安全情況進行拉網式檢查,確保不留死角、不留空檔、不走過場。
(三)認真分析,全面總結。學校在持續深入檢查的基礎上,客觀全面、實事求是地進行總結,對本次檢查的情況進行分析,及時總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好的做法和經驗進行提煉,不斷改進工作方法,為學校安全工作大環境打好扎實基礎。學校于2月22日前將總結情況(紙質檔、電子稿)報環市街中心校。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六
第三十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面臨的事故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六)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問題需要修訂的;。
(七)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應當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十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將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二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三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并重新備案的;。
(七)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四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七
3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頒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對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不斷深化以及黨中央國務院對應急管理工作要求的不斷提高,原《辦法》亟需修訂完善。
(一)應急預案工作的背景和重心發生變化。近年來經過不斷探索,應急預案的定位從補充應急管理制度向完善應急準備、規范應急處置轉變,工作重心從解決預案有無向提升預案質量、發揮預案實效轉變。同時,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改革對簡化應急預案評審、備案程序提出了要求。為推動應急預案工作與時俱進,適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需要,有必要對原《辦法》進行修訂。
(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對應急預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安全生產法》對企業的應急預案主體責任、政企應急預案銜接、應急預案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3號文)、《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4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01號,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對應急預案功能定位、編制程序、管理責任、預案銜接提出了具體要求,進一步明確企業應急預案應當體現先期處置、自救互救的特點,強調應急預案編制應當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并廣泛征求意見,強化政企應急預案之間的相互銜接,突出應急預案的評估修訂和動態管理。而原《辦法》已不適應新的要求,主要問題是重規范企業應急預案內容,輕規范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重預案內容的全面性,輕應急預案內容的實用性;重規范企業內部各類應急預案銜接,輕政企應急預案銜接;重規范應急預案的簽署發布,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動態管理。因此,需要通過修訂原《辦法》補充和細化相關具體要求。
(三)一些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置中的經驗教訓需要通過《辦法》汲取和改進。根據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導致事故發生和擴大的原因之一,就是瑞海公司應急預案流于形式,應急處置力量、裝備嚴重缺乏,不具備初期火災的撲救能力。為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近年來一些部門和企業采取了編制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等措施,指引從業人員在第一時間采取措施阻止事故的發生和擴大。這些措施有利于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有必要通過修訂《辦法》加以推廣和實施。
三、修訂過程。
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在前期廣泛、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從開始著手對原《辦法》進行修訂,并于當年年底形成修訂初稿;、先后兩次征求了全國各省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和部分中央企業的意見;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在政府網站發布修訂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并采納社會各界的意見;5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法司組織召開《辦法》修訂法審會;經反復研究、協商和修改,《辦法(修訂送審稿)》逐步成熟完善,206月3日正式發布。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辦法》總共包括7章、48條,比原《辦法》增加了9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擴大了適用范圍和管理原則。當前,應急預案工作重心已向推動企業提升預案質量、發揮預案實效、實現應急預案動態管理方面轉變。為此,在適用范圍增加“宣傳、教育、評估和監督管理”等內容,同時在管理原則中增加“動態管理”環節,以強化應急預案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強化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為進一步強化企業應急預案工作的主體責任,解決預案工作在企業重視不夠、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各分管負責人的應急預案工作職責。
(三)完善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體系。結合應急預案優化工作經驗,進一步明確應急預案編制原則,突出以應急處置為核心;不再對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專項預案作強制要求,簡化各類預案內容,以推進應急預案簡明化,解決企業預案上下一般粗、內容重復等具有普遍性的問題;近年來的實踐表明,編制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是提升第一時間應急處置效果的重要措施,因此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應急處置卡的規定。
(四)調整了應急預案編制和備案。依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增加了成立編制小組、編制應急預案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條款;依據《安全生產法》關于應急預案銜接的規定,增加了預案銜接、向相關單位和人員征求意見和公布的要求;落實安全生產體制機制改革要求,取消了應急預案評審必須邀請預案管理部門參加的強制性規定;為解決基層反映強烈的預案多頭備案、審查過多、跨區域企業預案備案主體不明等問題,防止應急預案備案作為前置審批,結合工作實際將備案主體調整為主管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將備案方式明確為告知性備案,增加了備案時限要求,并界定了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主體。
(五)加強了應急預案實施。為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依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刪除了原《辦法》“三年一修訂”的強制性規定,增加了預案定期評估和發生事故后及時評估總結,以及法定情況出現時強制修訂的制度。
(六)調整了相應法律責任。依照《安全生產法》關于應急預案處罰相關規定,在第五章“監督管理”中將應急預案納入安全監管執法檢查的必要內容;在第六章“法律責任”中增加了應急預案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細化執法標準和內容,明確執法權限。
五、認真做好《辦法》宣傳貫徹落實工作。
一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局要依據《辦法》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修訂《辦法》實施細則,明確本地區生產經營單位預案備案范圍,強化應急預案管理。
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局要充分發揮安委會辦公室作用,協調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落實應急預案監管責任,推動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制修訂和備案工作,切實提高應急預案質量。
三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組織開展好《辦法》的宣貫培訓工作,將《辦法》各項規定,宣貫到各級相關安全監管人員以及各類生產經營單位。
四是各級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加強檢查督查,從嚴查處違法行為。督促企業落實應急預案編制、管理主體責任,嚴格按照《辦法》各項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預案培訓演練,切實發揮應急預案牽引應急準備、指導應急救援的作用。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八
管理辦法呢?修訂了什么內容呢?這都是大家所關心的內容,那么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說明,歡迎大家閱讀與借鑒,希望能夠給你帶來幫助。
20xx年4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以第17號局長令發布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發布、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工作進行了規范。《管理辦法》的發布對于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而且,截至20xx年底,全國31個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大部分都結合實際發布實施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各地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有了具體依據,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基本做到了全覆蓋,應急預案編制、備案、培訓、演練等工作逐步規范,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進展。
在這四年多的時間里,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發生了較大變化,應急管理的各項政策及方針也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辦法》中部分內容條款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因此需要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具體原因如下:
(一)國務院及安全監管總局下發的相關文件中對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具體的要求需要進行落實。如國發23號文件要求,企業應急預案要與當地政府應急預案保持銜接,并定期進行演練。國發40號文件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加強動態修訂完善。落實省、市、縣三級安全生產預案報備制度,加強企業預案與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體的落實需要在《管理辦法》中體現出來。
(二)原《管理辦法》在近年的實施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問題。首先,原《管理辦法》中關于預案編制要求不符合當前對生產經營單位預案提出的要“簡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則,有些內容可以刪除或調整,總體需要進一步簡化。同時,需要進一步強化預案編制前的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工作,在預案發布前增加桌面演練環節。其次,原《管理辦法》中提出的應急預案評審和備案的內容也過于原則,在實施過程中也沒有很好解決這兩個方面的問題,需要對兩部分內容進一步梳理和細化相關規定。同時,在應急預案實施方面的內容和要求也亟需進一步充實和完善。再次,原《管理辦法》中的罰則部分內容過于單一,只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進行處罰,不利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進行監督檢查,需要細化罰則內容,強化監督檢查方面的要求。
(三)新標準、新規范的制定和發布也要求對原《管理辦法》進行更新和完善。如近幾年陸續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aq/t9007-20xx)、《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xx)等標準、規范,有許多的新的內容和要求需要充實到《管理辦法》中。特別是gb/t29639-20xx的發布,該標準中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程序、編制內容及要求均與以前的行業標準有較大變化,原《管理辦法》也應當圍繞這些新內容和新要求的變化進一步修訂和完善。
(四)近幾年,一些地方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部分中央企業在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探索,總結出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對于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實用性,健全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建立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重要的借鑒意義,這也需要在新《管理辦法》吸納和充實進來,有助于推進我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總之,修訂《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要求的重要舉措,是解決當前應急預案編制、管理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的必然要求,也是優化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系和提高應急預案實用性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機遇。因此,開展《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修訂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xx〕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xx〕40號)、《國務院安委會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明電〔20xx〕8號)等文件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20xx)。
(1)20xx年3月份,對《管理辦法》進行系統梳理和分析,制定了《管理辦法》修訂。
工作方案。
明確修訂工作內容和時間進度安排。同時對《管理辦法》進行初步修訂。
(2)20xx年4月底,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向中央企業總部、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專家征求對原《管理辦法》的修訂意見,修訂單位負責對反饋意見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再對原《管理辦法》進行系統修訂。
(3)20xx年5月10日前,完成《管理辦法》(討論稿),并組織有關專家及人員(小范圍)對討論稿及原稿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討論,在對討論稿進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4)20xx年5月30日前,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召開研討會議,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研討,對反饋的意見進行整理,并進一步完善征求意見稿。
(5)20xx年7月25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應指信息函〔20xx〕6號),向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以及有關中央企業征求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意見,截止到8月15日,各單位以傳真或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反饋回來,根據反饋意見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完善,形成當前的新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6)20xx年9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發文(應指信息函〔20xx〕8號),邀請了重慶市安全監管局、寧夏煤礦安全監察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神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等部門和單位人員再次對新的《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座談,起草單位再次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
(7)20xx年9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組織召開主任業務辦公會,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各部門以及礦山應急救援中心有關負責人參加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座談會,再次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進行征求意見。會后,根據反饋意見又再次完善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總共包括7章、47條規定,具體修訂情況如下:
主要修訂《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使適用范圍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擴充,增加了“宣傳”、“評估”、“監督管理”三個方面內容,使應急預案管理的范圍更加明確和具體。此外,增加了第五條,即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工作,并負責應急預案中涉及到的應急職責、應急程序以及各項保障措施的落實和實施。
本章進行了較大幅度修改,保留了原《管理辦法》中的第5條和第12條,其他條均進行了修改或完善。具體情況如下:
1.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第6條提前,并修改了部分內容,明確提出“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部門的應急預案和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范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同時,編制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程序手冊,明確職責任務及應急處置流程、應急保障措施等內容”,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方面的規范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主要生產安全事故風險,組織、指導編制相應部門的應急預案”、“編寫與預案相對應的簡明操作程序手冊”等要求。
2.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第7條中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20xx)替換為《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刪除了“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的要求,改為“結合本單位實際”。
3.依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t29639)內容,在新修訂的《管理辦法》的第8、9、10條中重新描述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的概念和編寫要求。
4.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前和投產試運行前應編制完成相應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納入建設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
5.增加了應急預案編制前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的要求,并且要求加強應急能力建設并及時根據風險評估和應急能力評估結果,完善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防控措施,配置相應應急物資和裝備,把應急準備貫穿應急預案編制的全過程。
6.修改了原《管理辦法》中的第5條(現第13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中的第4、5、7、8款內容。
7.增加了第14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承擔本單位應急預案編制的主體責任,可邀請相關中介機構或專家進行指導,但不得全權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應急預案。
8.增加了第15條,要求應急預案評審前,應當組織預案涉及的相關部門或人員對預案進行桌面演練,通過桌面演練來檢驗和完善應急預案。
該章在原《管理辦法》基礎上對預案評審環節要求進行了簡化,并增加了預案公布要求。具體如下:
1.新《管理辦法》中要求,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評審應當邀請具有相應專業應急救援經驗的人員參加。同時,邀請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參加。評審人員與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新《管理辦法》中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建應急預案評審專家庫,制定應急預案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評審工作提供便利條件。同時,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具體評審方法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應急預案評審辦法或標準執行。
3.新《管理辦法》中增加了對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的發布要求,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及時、準確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1.增加了預案發布后備案時限要求以及受理備案的時限要求。規定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規定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的要求。
2.關于備案要求的調整。明確提出中央企業總部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的各級分(子)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煤礦、非煤礦山、冶金、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有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行政許可部門備案,抄送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無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或業務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本部門、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演練,指導、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本行業(領域)有關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預案演練活動,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2.要求應急預案編制部門或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部門協同聯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檢驗預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3.要求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行政區域或本行業(領域)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制定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結合本單位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實戰演練,并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桌面演練。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應急演練。
4.明確提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工作,建立政府與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生產經營單位彼此之間的應急聯動機制,統籌配置應急救援組織機構、隊伍、裝備和物資,共享區域應急資源。
5.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6.增加了預案定期評估的要求。要求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適用情況的評估,分析評價其針對性、操作性和實用性,實現應急預案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并編制評估報告。
將原《管理辦法》中的“獎勵與處罰”修改為“監督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把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作為執法檢查的主要內容之一,并每年組織一次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專項執法檢查,重點監督檢查應急預案編制、評審、備案、培訓、演練和修訂等情況。
2.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于一般生產經營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于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的,或抄襲其他單位應急預案與本單位實際情況不符的;。
(2)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應急預案全面修訂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培訓的;。
(5)未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演練的;。
(6)未按照應急預案配置應急物資的;。
(7)全權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編制的。
3.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在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備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種形式收取、攤派與之相關的費用。
根據部門規章起草的基本規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框架分為七章,包括總則、應急預案的編制、應急預案的評審與公布、應急預案的備案、應急預案的實施、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九
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將對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工作,解決目前部分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提高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編制質量,起到重要推動作用。為大家分享了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范文,歡迎借鑒!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規范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應急響應、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霍邱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及《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等法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煙花爆竹物品、危險化學品、工礦商貿、建設施工、道路及水上交通運輸、特種設備、火災、農林水設施設備、集鎮市政公用設施運營、電力設施大范圍破壞、急性中毒等各類事故災難。
1.4啟動標準。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啟動本預案:
(1)造成1人以上(含1人,下同)3人以下(不包括3人,下同)死亡(含失蹤或涉嫌),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企業、單位、村組應急處置能力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超出第一項范圍和跨鎮鎮行政區域和跨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響應按照《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執行。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保障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以救援受傷人員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人員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應急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統一指揮、協調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各村組和鎮直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各類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機制。
(3)專業管理,部門協作。根據職責負責本行業、本系統事故災難的救援實施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搞好配合,并服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4)常備不懈,資源共享。各行業安全生產監督、主管部門要作好風險評估、物質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建立本系統(行業)事故預防、預警機制,健全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管理檔案。各類應急救援資源應服從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
2、應急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2.1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鎮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揮長由政府鎮長擔任,常務副指揮長由分管安全的領導擔任,鎮黨政辦、派出所、司法所、安監站、人武部、衛生院、民政辦、財政所、文化廣播站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指揮部下設現場指揮工作組、搶險救援工作組、通信信息工作組、醫療衛生工作組、治安交通工作組、資金物資保障工作組、新聞宣傳工作組、善后處理工作組。各工作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各工作組組長由牽頭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擔任,工作人員由牽頭單位和參與單位人員組成。
2.2應急救援辦事機構。
鎮安監站是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下設的應急救援辦公室,負責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與協調,辦公室主任由安監站站長兼任。應急救援辦公室聯系電話:___。
2.3鎮應急救援機構工作職責。
(1)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
(2)組織、指揮、協調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2.4鎮應急救援辦公室工作職責。
(1)承擔全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日常工作。
(2)負責協調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以及恢復生活生產秩序的工作。
(3)承擔編制和修改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并監督其貫徹執行。
(4)指導各單位制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及演練。
(5)接到事故發生報告后,負責向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匯報,并將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的指示轉達給有關單位。保持與各處置突發事故工作組和應急處理指揮部成員的聯系,隨時掌握應急救援進展情況,保障整個應急救援工作有序進行。
(6)研究向上級報告突發事故及應急救援的信息,擬出初稿報指揮部領導審批后上報。
2.5指揮機構下屬各工作組職責。
2.5.1現場指揮組。
現場指揮組由發生事故的單位、鎮人民政府領導和進入事故現場的各工作組組長組成,并由鎮人民政府領導擔任組長(特殊情況可臨時指定)。具體職責是:
(1)分析事故發展的趨勢和可能性,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
(2)組織隊伍施救、緊急疏散受安全威脅的人員、控制事故的擴大或蔓延、保護重要設備、設施和物資安全、確定并安排設置危險警戒線。
(3)聯絡、協調各工作組的工作。
(4)向指揮部及時報告現場搶險救援情況。
(5)組織救援隊伍撤離。
(6)撰寫現場搶險救援報告。
2.5.2搶險救援工作組。
搶險救援工作組由安監站、派出所、人武部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可吸收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具體職責是:
(1)負責執行搶險救援方案,參與搶險救援工作重大疑難問題解決方案的研究。
(2)組織落實搶險救援隊伍和搶險救援設備物資。
(3)協助現場指揮組組織遇險人員緊急疏散。
2.5.3通信信息工作組。
通信信息工作組由安監站、行業主管部門、通信信息管理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保障指揮部與各工作組的通信暢通。
(2)收集現場搶險救援信息,及時向指揮部報告。
(3)建立應急處置情況動態通報制度,及時向各組通報情況。
(4)收集社會各界對事故及處置情況的反映。
(5)傳達上級領導的批示、指示。
2.5.4醫療衛生工作組。
醫療衛生工作組由衛生院和相關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組織醫務人員對傷病員進行醫療救治。
(2)對遇難者進行死亡初步鑒定。
(3)組織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對事故現場進行處理。
(4)向指揮部提供傷亡情況報告。
2.5.5治安交通工作組。
治安交通工作組由派出所、司法所等相關部門組成,根據事故特點和需要可吸收相關部門參加。具體職責是:
(1)維護現場治安、交通秩序。
(2)負責事故現場的警戒。
(3)負責有關人員的安全保衛。
(4)依法處理涉嫌犯罪人員。
(5)守護押運救援物資、資金和設備。
2.5.6資金物資保障組。
資金物資保障工作組由財政所、民政辦和事故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組成,具體職責是:
(1)負責緊急調用物資和調撥資金的落實。
(2)負責救援設施、設備、場地的征用及其補償。
(3)接受社會捐助。
2.5.7新聞宣傳工作組。
新聞宣傳工作組由宣傳辦、文化廣播站召集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組成,具體職責是:
(1)負責制定新聞報送方案。
(2)負責擬定新聞報送內容。
(3)負責組織新聞報送工作。
(4)負責新聞記者的接待和采訪工作。
2.5.8善后處理工作組。
善后處理工作組由勞動所、社保所、綜治辦、民政辦組成,具體職責是:
(1)指導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疏導、穩定工作。
(2)指導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賠付工作。
(3)指導事故財產損失的賠付工作。
(4)負責接待上訪人員。
(5)指導事故受災群眾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2.6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1)企業辦:負責工商貿企業各類安全生產事故(含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
(2)派出所、司法所:負責道路交通、火災事故災難現場救援的組織協調。負責其他事故災難現場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維護以及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前期調查取證工作。
(3)規劃建設辦:負責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擴建、拆除、裝飾裝修,基礎設施工程的各類事故災難救援的組織協調。
(4)衛生院: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負責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治藥品的組織協調。
(5)民政辦:負責群眾轉移安置和善后處置工作。
(6)財政所:負責應由市場預測同級財政承擔的應急救援演練、搶險救援、后期處置及有功人員獎勵等資金的保障。
(7)人武部:參與事故災難搶險救援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在鎮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3、預警預防機制。
3.1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相關信息報送縣安監局;對可能引發較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通報縣級部門和單位,必要時上報縣人民政府。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鎮人民政府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縣直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單位要及時、主動向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為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預警行動。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應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進行先期處置,落實防范措施。
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應及時上報縣人民政府,并建議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4、應急響應與預案啟動程序。
4.1分級響應標準。
按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分為i級響應、ii級響應。各級預案分級響應標準如下:
i級:造成2人死亡(含失蹤或涉嫌),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7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ii級:造成1人死亡(含失蹤或涉嫌),或一次重傷或一次急性職業中毒3人以上7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4.2分級響應。
4.2.1當發生i級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應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并上報。
4.2.2當發生ii級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立即啟動相應預案并上報。
4.2.3當發生i級及以上響應標準的安全生產事故時,鎮人民政府根據《霍邱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3預案啟動程序。
本預案啟動程序如下:
(1)根據各方面報告的情況,對情況特別嚴重的事故,由鎮政府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2)應事故發生地單位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請求,由鎮政府做出啟動本預案的決定。
5、應急行動。
5.1預案啟動后,鎮人民政府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確定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的工作組和進入狀態的工作。
(2)召集有關工作組組長參加應急行動戰前動員會議,完成應急處置力量的調集組織。
(3)下達應急行動命令,內容包括:通報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害程度、當地已經采取的措施;各應急工作組的任務及對各應急工作組的要求等。
5.2各應急工作組根據鎮人民政府的命令分別采取以下應急行動。
(1)進入應急工作狀態的工作組,由組長立即召集有關人員,傳達上級指示,明確各自任務、集合地點、出發時間,需準備的物資、器材等。
(2)進入準備狀態的工作組,由組長指定專人立即通知本工作組成員做好應急準備,并保持通信聯絡暢通,一旦接到鎮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的命令,立即開展應急工作。
5.3進入工作狀態的各工作組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與鎮人民政府保持通信聯絡暢通,當發生本組無力解決的問題時,應及時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5.4搶險救援的現場指揮工作以屬地為主,凡進入現場參加搶險救援工作的工作組應服從現場指揮組的統一指揮和調動。
6、應急終止。
6.1應急終止條件。
應急終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場搶險救援工作結束。
(2)事故現場隱患得到消除。
(3)受傷人員得到妥善醫治。
(4)無疫情發生或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5)緊急疏散人員得到妥善安置。
(6)導致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得到有效控制。
6.2應急終止的程序。
(1)由現場指揮組召集各工作組組長會議,進行認真分析研究后,書面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2)鎮人民政府接到應急終止請求后,立即召開會議決定。
(3)鎮人民政府向現場指揮組和各工作組下達結束應急處置工作的命令,并抄送縣應急辦和安委辦。
(4)由新聞宣傳組上報新聞單位,向媒體宣布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和有關應急處置的情況。
(5)由現場指揮組組織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7、后期處置。
7.1善后處理。
7.1.1鎮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要繼續負責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7.1.2善后處理工作組要配合事故發生單位繼續做好以下工作:
(1)事故受傷人員的后期醫療處理工作。
(2)事后補償、重建、保險理賠和生產生活秩序恢復工作。
(3)事發地群眾思想工作和社會穩定工作。
7.1.3醫療衛生工作組要繼續做好對事故污染、疫情和環境的監測與處置工作。
7.2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鎮人民政府向保險機構要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7.3總結。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救援指揮組要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鎮人民政府,同時報送縣安委會辦公室。根據現場指揮組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鎮人民政府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部門。
8、保障措施。
各應急工作組組長單位和有關部門應根據本預案明確的工作職責制定相應應急行動預案,報鎮安監站備案。
8.2救援隊伍保障。
(1)鎮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村要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
(2)大型企業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報鎮人民政府和搶險救援工作組組長單位備案。其它企業應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質裝備。
8.3通信和信息保障。
(1)建立應急響應通信系統。各工作組根據應急救援需要配備相應的通信、攝影和辦公器材。
(2)鎮應急救援辦公室逐步建立應急處置指揮監控系統。
8.4資金物質保障。
(1)鎮人民政府統一負責緊急救援建設規劃,鎮財政每年應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
(2)各工作組組長單位每年要向鎮人民政府上報應急處置隊伍、專家組的配備以及物質(器材)的儲備、消耗等情況。
8.5宣傳、培訓和演練。
(1)宣傳。
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宣傳工作,各種媒體給予支持。鎮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企業與所在地村組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2)培訓。
鎮人民政府負責對各級管理機構、應急救援人員進行上崗培訓和業務培訓。有關部門、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并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參加培訓。
(3)演練。
鎮人民政府適時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原則上每年一次。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原則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8.6監督檢查。
9、附則。
9.1預案管理與更新。
(1)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發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鎮人民政府適時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和修改。
9.2獎勵與責任追究。
9.2.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在事故災難搶救中,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要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9.2.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絕履行應急救援職責和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指揮,或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救援資金或物質的。
(5)阻礙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或進行破壞活動。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行為的。
9.3其他事項。
(1)本預案由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施行。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十
第一條:為了做好學校各種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工作,早發現、早處理、防止事情擴大,保障學校師生的身體、生命安全,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工作,特制定本預案,確保一旦發生事件,及時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迅速控制事態。
第二條:本預案適用于處置打魚民校內各種突發事件的處理。
第五條:監測1、建立、健全并完善各種疾病、安全等監督系統,加強對各種傳染病、安全隱患的監測工作,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早處理。2、學校范圍內出現疫情、安全事故等時,須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件》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報告。
第七條:處置原則疫情、安全事故的處理,要堅持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積極救治,降低病死率,嚴格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染途徑,防止事情擴散,減少損失的原則。
第八條:現場處置職責1、領導小組在可疑或確定疫情、事故發生后,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現場處置的組織工作,并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確保現場處置工作全面有序的開展。2、負責現場處置的調查、處理、救護、轉運等工作任務。3、負責做好人員、物資調配、隔離、后續治療、監測、后續處理等相關工作。
第九條:工作程序1、疫情處理的基本程序為:收到可疑病人后,送指定醫院隔離,作進一步確診并報告相關部門,對病人采取積極治療。2、救治病人:對現癥病人實施就地隔離,就地治療,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預防性服藥、留樣,必要時予以隔離治療。3、現場處置:在防疫部門的指導下,及時對疫點進行嚴格的消毒和處理,必要時報請上級政府對疫區實施監控。4、健康教育:要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和多種宣傳形式,向廣大師生廣泛開展疫情防治,安全知識的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防控意識和能力,教育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廚房衛生、食品衛生、個人衛生,提醒學生隨時繃緊安全這根弦。第五章組織系統和應對能力建設第十條:建立健全高效、統一的組織保障系統各班級師生必須對疫情,安全隱患的危害性給予充分的認識,必須服從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安定團結的大局出發,必須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已任,以維護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為目標,建立健全相應的領導系統和應急反應體系,在思想上、組織體系上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準備。
打魚隱患-打魚被360高壓電過人會有事嗎。
如果當時沒有事的話,一般也沒有什么問題,不過心臟病患者可能會留下隱患。
友情提示一下:電魚是違法的。是不分品種和大小的滅絕性的撲殺行為,會對漁業造成毀滅性傷害而且也會誤傷下到水中的人、家畜、家禽,危害公共安全。這是竭澤而漁、殺雞取卵的行為。電魚會造成許多珍貴魚種的數量減少,電魚器釋放的瞬間電量可以電倒一頭牛,小魚一般當時就被電死,被電暈后的大魚如果僥幸能活下來,也大多喪失了繁殖能力。并且魚的味道會發生變化,可能會對人產生影響,因此電魚作業被業內稱為“絕戶”捕撈。將會導致生態環境遭到破壞,還間接對水體質量產生不良的影響。被電過的水體沒有任何生機,漏網逃脫的魚類也難逃一死。被電捕器電擊過的魚類,性腺發育會受到損害,基本喪失繁殖能力,可謂“斷子絕孫”。也會對生長在水里的、螺螄、貝類小蝌蚪等造成毀滅性破壞。尤其是在魚類繁殖的季節,電魚將使得魚類的繁殖生長受到很大影響。電魚設備在升級,其輸出電壓甚至可達上千伏,而在電流通入水體后,會造成一定水域面積內氧氣耗盡,造成水體真空,導致魚蝦、藻類、浮游生物等水生生物窒息死亡。實驗表明,220v電壓會導致半徑20米內的水體真空,因電擊或窒息而死亡的水生生物大部分會沉積水底,腐爛變質。嚴重的會造成某一水域食物鏈斷裂,嚴重破壞生態循環,造成“死水”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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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十一
現行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于2016年4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十二
第一條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評估、修訂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急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應急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編制單位應當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地區、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合作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部門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第十四條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各類應急預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相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工作場所、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
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二十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部門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二十二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二十五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并抄送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中央企業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以外的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跨行政區域的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煤礦企業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申報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應急預案評審或者論證意見;。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八條受理備案登記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應急預案材料進行核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齊的材料。逾期不予備案又不說明理由的,視為已經備案。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九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三十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第三十一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本部門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
第三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三十四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三十五條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應急預案包括哪6個方面。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十三
應急預案。
管理辦法是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經20xx年3月20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xx年4月1日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應急救援預案是指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制定的行動方案。
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編制應急預案或未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7種情形,將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規定,安監總局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分別從總體、專項類型及具體事故類型制定應急措施。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增強應急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遵循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內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轄區內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編制。
第五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事故預防措施和應急程序,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并能滿足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應急工作要求;。
(七)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預案附件提供的信息準確;。
(八)預案內容與相關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六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情況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按照針對情況的不同,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類型的,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本單位的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預案體系及響應程序、事故預防及應急保障、應急培訓及預案演練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對于某一種類的風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預防措施、應急處置程序和應急保障等內容。
第十條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危險性分析、可能發生的事故特征、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處置要點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編制的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之間應當相互銜接,并與所涉及的其他單位的應急預案相互銜接。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應當經常更新,確保信息準確有效。
評審。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本部門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涉及相關部門職能或者需要有關部門配合的,應當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評審應當形成書面紀要并附有專家名單。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
評審人員與所評審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或者論證應當注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預防措施的針對性、組織體系的科學性、響應程序的操作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內容。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布。
備案。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中央管理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上市公司)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分別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中涉及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未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其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煤礦企業的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抄報所在地的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三)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第二十一條受理備案登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應急預案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對于實行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單位,已經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登記的,在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提供相應的應急預案,僅提供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第二十二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
實施。
第二十三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的宣傳教育,普及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置技能。
第二十四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安全生產。
培訓工作計劃。
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方案。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二十五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提高本部門、本地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應急預案的管理情況進行總結。應急預案管理。
工作總結。
應當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總結應當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預案演練、機構變化等情況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并歸檔。
(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三)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四)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五)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發生變化的;。
(六)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七)應急預案管理部門要求修訂的。
第三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于在應急預案編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可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采取預防措施,導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附則。
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十四
1、各分公司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應當配備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經費應當納入財務專用經費管理,專款專用。
2、事故發生后,為保證各部門的統一指揮和方便各應急部門的相互聯系,現場會議時立即設為事故臨時指揮部,,并將應急電話、對講機等應急通信設備以到指揮部內,以便進行統一的通信聯絡。各施工現場要配備擔架、氧氣袋、聽診器、剪刀、藥布、藥棉等應急急救器材,放于現場的醫療室內,備有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防毒口罩、勞保手套、絕緣膠鞋、手電筒等應急期用品防災應急庫房內,防火器具、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存放在以發生火災隱患的生活區、木工作業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等區域的明顯位置,同時公司備有用于應急救援的車輛,以便隨時用于救援行動。
3、各大醫院設24小時值班電話,一旦發生險情能夠及時迅速聯系就近醫療機構給予專業幫助。
4、施工現場的應急救援隊伍到達現場后,立即察看險情投入救援工作,同時,應急指揮根據事故現場的實際情況,判斷事故級別,負責指揮通訊組成員撥打相應的應急報警電話,啟動行營的應急預案。
5、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有關的具體通信聯系方式:
火警:119。
急救中心:120。
報警服務:110。
公司主要領導電話:18510602707。
應急預案管理制度篇十五
本預案適用于仙橋化學制品有限公司內部各個部門(或單位)。當事故發生時,相關單位根據響應等級條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公司級應急預案由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負責啟動,車間級應急預案由發生事故部門(或單位)的第一負責人負責啟動。
1.4應急預案體系。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為三個層次: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與《潛江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銜接。
1.5應急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切實加強企業員工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職工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市、區安監局的統一領導下,公司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企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企業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3)快速響應,果斷處置。危化品事故的發生具有很強的突發性,在很短的時間內快速擴散和爆炸,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快速、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發生事故的企業是事故應急救援的第一響應者,省、市、區安監局等有關部門配合、指導、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4)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的應急救援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救援能力。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實現科學民主決策。確保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做好危化品事故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開展培訓教育,組織應急演練,做到常備不懈。進行社會宣傳,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做好物資和技術儲備工作。
2、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性分析。
2.1單位概況。
潛江市仙橋化學制品有限公司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型企業,公司地址位于潛江經濟開發區鹽化一路西特一號,公司法定代表人謝勇,注冊資金3000萬元,主要生產、經營范圍為液氯(3萬噸/年)、燒堿(5萬噸/年)、鹽酸(2萬噸/年)。公司采用鹵水為原料、離子膜電解和隔膜電解工藝生產。20__年實現產值1.5億。公司占地面積380畝,公司員工312人,其中技術人員90人,中高級工程技術人員36人。
公司擁有完善的公用工程系統、原鹵開采礦井等系統。公司礦區位于潛江凹陷鹽礦(田)的中心,擁有2.167平方公里開采權。
廠區北面為謝灣村二組(約120人)和海濱化工有限公司(共有員工10人,從事氫氣充裝銷售,有氫氣柜但不構成重大危險源),南面為可賽化工公司(共有員工50人,從事硝基甲苯加氫生產甲基苯胺,有氫氣柜但不構成重大危險源),西面為誠實化工公司(共有員工10人,從事次氯酸鈣生產,不構成重大危險源),東北面為湖北相和有限公司(共有員工110人,從事精細化工生產,構成重大危險源)和喜人化工公司(現已停產)。
2.2危險源辨識及風險分析。
2.2.1危險源。
1、企業主要危險化學品調查表:(包括原料、中間品及成品)。
2、重大危險源辨識結果:
3、危險源確定:
公司存在危險源主要有:電解裝置、危險化學品(鹽酸、硫酸、燒堿、液氯和次氯酸鈉)儲罐區或倉庫、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有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作業、登高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車輛駕駛)。
2.2.2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分析。
1、火災爆炸。
(1)氫氣屬2.1類可燃氣體,泄漏后遇電火花、雷擊、明火、灸熱表面等點火源能夠燃燒,如與空氣混合達到爆炸極性遇點火源會爆炸。
(2)在各系統進行檢修、動火、啟停活動時,特別是氫氣物質存在的場所,會因管理不善或處置不當,發生誤操作、誤損傷而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
(3)輸送氫氣管道的連接部位若發生泄漏,或管道破損發生泄漏遇明火會發生火災爆炸危險。
(4)變壓器會因絕緣老化和層間絕緣損壞引起短路,導致火災,或由。
于絕緣套管損壞爆裂起火。
(5)鍋爐爆破事故:設備嚴重故障、運行人員松懈麻痹和誤操作,可能造成鍋爐嚴重缺水、嚴重結垢、嚴重腐蝕、超壓、安全附件失效等。如處理不當,就會造成鍋爐爆破事故。鍋爐系統的其他承壓部件如高壓鍋爐區及降水管、高壓過熱器、高壓汽包也存在發生爆破事故的危險。
(6)各類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或安全附件失效或過載運行,或由于金屬材料疲勞、蠕變出現裂縫,均有發生爆炸和爆破的危險性。如液氯鋼瓶和液氯貯槽遇高熱、容器壓力增大有開裂和爆炸危險。
(7)電氣火災爆炸的危險:配電裝置、電動機以及各種照明設備等存在電氣火災的危險。如:在配電間,因開關觸點等部位發熱可能引起火災、爆炸。
2、中毒和窒息。
(1)氯氣、氯化氫管道的“跑”、“漏”是引起中毒的主要危險。
(2)貯罐在修理過程中若罐內物質抽取或清洗不干凈時,排除不及時,未檢測氧含量和有毒氣體含量,也未采取通風措施,有可能引起中毒窒息傷害事故。
(3)在使用有毒物質(液氯、鹽酸、硫酸等)的過程中發生泄漏,操作人員不小心吸入會引起中毒。
(4)液氯儲罐的破裂或液氯鋼瓶瓶閥斷裂,大量氯氣外泄,人吸入氯氣會引起中毒和窒息。
(5)鍋爐房如出現抽風設備停機、風道不暢等情況,可導致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在鍋爐房內集聚,導致人員出現頭暈、頭痛、注意力下降等缺氧、中毒癥狀。
3、觸電。
(1)雷電傷害。常見的氣象危害,在防雷裝置不完善時,可導致人員傷亡、設備損壞、控制失靈或設備誤動作。
(2)靜電傷害。氫氣在管道中快速流動和急速噴出時,能產生靜電并產生靜電火花引起燃燒和爆炸。
(3)漏電傷害。電解裝置的電極板裸露,人員接觸容易引起觸電。各種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出現絕緣不良、保護裝置缺失等情況時,可出現外殼帶電、帶電部位裸露等情況,可能造成人身觸電傷害和火災傷害。
4、機械傷害。
各種泵、電機、風扇等機械設備的快速轉動部件、快速移動部件、擺動部件、嚙合部件等如果缺乏良好的防護設施或檢查、維修作業浮躁、毛糙,安全技術措施不到位,都可能造成機械傷害。
5、起重傷害。
本公司起重設備(電解、液氯包裝、瓶檢、機修工段行車吊裝作業)在運行、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起重傷害。
6、高處墜落和物體打擊。
登高、臨邊作業不系安全帶或系帶方法不正確,在檢修中防護欄斷裂,人員違章(如身體探出欄桿),可能發生高處作業人員的墜落危險高處作業或人員進入深坑作業時,由于工器具或拆卸物件的使用、傳遞、放置不符合要求,尤其是較重的物品處置不當,使人遭受物體打擊。
7、車輛傷害。
在原料、產品運輸過程中,由于車況不好,燈光不良、地面不良(濕滑、結冰、顛簸)、道路過窄或者由于司機和他人原因,可產生車輛傷害。
8、高溫灼燙。
電解、合成鹽酸、氯氫處理、蒸汽鍋爐及管道等設備設施存在高溫,人體直接接觸高溫物質或高溫容器、管道壁或長時間受到高溫輻射時,易造成人體灼燙。
9、化學腐蝕灼傷。
燒堿、鹽酸、硫酸、次氯酸鈉、氯化氫和液氯具有腐蝕性。以上物質泄漏途徑有閥門、法蘭密封不嚴、泵等運轉設備動靜密封泄漏、管道穿孔設備外殼裂縫、運輸車輛泄漏等,有造成作業人員化學灼傷危險,液氯有造成作業人員凍傷和化學灼傷危險。
10、淹溺。
廠區內有事故池、污水池、應急處理池等多個水池,水池深大于1米,人員落入水池易造成淹溺。
11、臺風、汛情的危害。
在遭遇強臺風時,固定或移動的設備、設施可能發生傾斜、倒塌,將會危及人員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