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我們在生活中不斷成長和進步的過程中所獲得的寶貴財富。通過記錄心得體會,我們可以更好地認識自己,借鑒他人的經驗,規劃自己的未來,為社會的進步做出貢獻。那么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心得體會怎么寫才比較好,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一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是我國于2018年通過的一項重要法律法規,旨在加強反腐敗工作、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監察法及實施條例對于維護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權威,促進政府公信力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具有重大意義。以下是我對該法規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創新監察體制,增強反腐能力。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在創新監察體制、增強反腐能力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與以往相比,監察法借鑒了國際先進經驗,將審查、調查、檢察、審判等職能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監察委員會作為獨立的國家機關。這種集中權力的設計,使得監察工作更加高效,監察機關能夠更快速地發現問題、查處問題。此外,監察法還增加了對監察機關權力亂用、玩忽職守等行為的監管,增強了對監察機關的制約力,保障了權力運行的公正性和廉潔性。
第三段:強化監察權力,提升國家治理能力。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實施,不僅為反腐敗工作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還提升了國家治理能力。借助監察機關的職能,監察法打破了原有的界限,對黨員干部、公職人員、國有企事業單位的管理范圍進行了統一,統籌處理了不同領域的監察工作。監察機關不再只是監督黨員干部的廉政紀律,還能夠糾正公職人員的行為,保障群眾利益。這種統一和綜合的監督方式,將有效降低腐敗行為的發生風險,提升國家治理的水平和效率。
第四段:重塑社會風尚,推動清廉文化建設。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對于重塑社會風尚、推動清廉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通過加大反腐懲治力度,嚴厲打擊腐敗活動,監察法為社會創造了清朗、公正的發展環境。越來越多的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樹立起正確的權力觀和廉潔意識,在權力面前守住底線。這種風尚的形成,有助于樹立社會公信力,提升社會整體的法治水平,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第五段:加強宣傳教育,推動法治進程。
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實施,需要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參與和支持。作為一名普通公民,我感受到了監察法實施帶來的正能量,也深刻認識到加強宣傳教育,推動法治進程的重要性。通過加強對監察法的宣傳解讀,讓廣大干部群眾深入了解法律法規要求,做到心知肚明、遵紀守法,才能真正做到心懷法治、言行合一。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才能以監察法為依托,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全面展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二
今年是貫徹落實__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近日,通過集中學習《監察法》,我深刻認識到學習貫徹監察法,是對當下檢察員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之間密不可分。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于形成反腐敗合力。
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紀委監委受理報案和舉報的法定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測,想利用紀委監委的法定義務“為我所用”,誣告陷害他人,或是惡意重復舉報,意圖通過國家機器來打擊別人、成全自己。殊不知,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為。法律明確了紀委監委的職責義務,賦予了人民群眾向紀委監委反映問題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是為了加強對全體黨員和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正常監督而設置的,并不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亂使用的“私器”。
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要充分利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切實轉化為治理效能,進一步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的監督執紀問責和調查處置力度,加強對扶貧領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監察。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對基層某些非黨員、非干部卻手握公權力的人來說,那種沒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這無疑為打贏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保障。
其實,無論是用黨紀把黨員干部管住管好,還是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本意并不是為了讓更多干部被舉報、被查處,而是形成震懾、監督前置,不給干部犯錯的機會,對他們其實是一種保護。正如紀檢監察的第一職責,并不是打“虎”拍“蠅”,而是通過監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變成“蒼蠅”和“老虎”。當公權力都能被規規矩矩地使用,人民群眾就能持續保持獲得感了。
進入新時代,反腐需要新武器。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這是反腐敗斗爭最明顯的特征;“打虎”“拍蠅”“獵狐”,這是反腐敗斗爭緊盯不放的目標。這幾年,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有權力,就要有制約,有監督。在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優勢已經形成的今天,通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堅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向深入,樹立起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標桿和典范,這充分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委監委落實新要求、運用新手段,嚴肅查處發生在各個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成為各級紀委監委干部執紀監督的新利器。從而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全新階段。作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監察法的實施是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它既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體現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填補了權力的監督空隙和死角。我們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體會監察法的實質。
立法過程之嚴謹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監察法從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廣泛認同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精神。監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朝著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從國家法律層面確保監察全覆蓋,監督無死角,牢不可摧。
覆蓋范圍之廣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震懾有力。按照《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涵蓋了所有的公職人員,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明確了監察職責和監督方式,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能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職能行使之嚴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鋒刃無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納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加大查處懲治力度,確保執紀監督有力度、有勁道、效果明顯。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正式確立。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滿堂花醉三千客,一劍光寒十四州。如今,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布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范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時代監察官手中也握有了執法之劍,懲腐利器。這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是大勢所趨、事業所需、人心所向,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之舉。
作為紀檢監察系統的工作人員,要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對監察法中關于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要深入學習,牢記于心,不斷提高履職盡責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結合實際學思踐悟,要深刻把握監察法頒布實施對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標準、更嚴格的要求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讓群眾看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帶來的變化。
其次,要用好手中這把利器,要突出監察辦案第一要務,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積極查處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來實踐監察法;堅持紀在法前、紀比法嚴,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最大限度減少存量腐敗、遏制增量腐敗,做到防患于未然;堅持對“關鍵少數、關鍵崗位、關鍵環節”做到全方位監察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特別的是農村基層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農等領域侵害民生民利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做到監察向基層覆蓋。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新時代的紀檢監察干部必須準確把握當前的形勢和任務,緊扣時代脈搏,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以抓鐵有痕的決心和勇氣,維護良好的黨風、政風、民風,為中國夢的早日實現保駕護航。
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應當認真學習監察法。馬克思指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黨內監督實現全覆蓋,作為與黨內監督一體兩面、相互促進的國家監察亟待跟進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理念,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上了過去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其中,許多過去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也不屬于檢察機關“監督對象”的人被納入了監察范圍。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言,“牛欄關貓”甚至無人監督的“愜意”將一去不復返。要避免無知者無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須認真學習監察法,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才能避免誤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時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奮進者。
每一位公民都應掌握監察法這個有力法律武器。古語云,“道不遠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任何一個公民,在學習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國家公職人員打交道。這些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人行為是否失范,是否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對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無法保障任何人的權益。只有自己學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時候拿起監察法這個法律武器,將群眾監督與黨內監督、國家監察有效結合起來,才能確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權力打交道過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沒有現成的模式可循、經驗可借鑒。監察法通過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才真正進入深水區,將觸及更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以天下之目視,則無不見也;以天下之耳聽,則無不聞也;以天下之心慮,則無不知也”。實踐不斷發展,制度建設永無止境,只有廣泛匯聚全體干部群眾的智慧,才能確保制度建設與時俱進,在實踐中不斷細化、發展和完善。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帶頭學好、用好、落實好監察法。作為反腐敗斗爭的主力軍,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只有認真研讀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系統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學懂弄通監察法的每一條規定,真正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貫徹“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堅持問題導向,邊學邊干邊思考,邊研究邊實踐邊解決,才能成為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終正確行使監察權、絕不濫用監察權,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獨放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將全面依法治國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紀法皆通的紀檢監察“專才”,也離不開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抓好自身學習的同時,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多措并舉,既發揮好傳統渠道優勢,又重視發揮新媒體作用,以更廣、更活、更為喜聞樂見的方式向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普及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三
一是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黨進一步加強了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了堅持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是通過學習,認識到國家制定《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個國家只有清廉清政,才會讓所有公職人員不忘初心,真正為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去努力工作。
三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一名基層紀檢干部,必須進一步增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更新觀念,加強理論學習和黨性修養,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準確把握當前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自覺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全面從嚴治黨中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堅持知行合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實加強自身品德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嚴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潔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抵得住誘惑,經得住考驗。
四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紀檢監察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工作中要以身作則,既要講原則又要講擔當。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在原則問題上,敢于動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不斷強化執紀問責的震懾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線上專題培訓班,對我們基層紀檢監察干部來說是一場“及時雨”,《條例》發布后,我們紀工委也通過各種途徑開展自學,可是仍有不少疑惑需要權威解答,這次培訓讓我們基層紀檢監察干部也能同步享受到了最高層次組織的“充電賦能’”,讓我們對條例的內容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切實避免了本領恐慌。
培訓會上對《條例》進行總體解讀,并指出監察法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是監察工作的基本遵循,對國家監察工作具有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條例》嚴格依據憲法和監察法規定,針對監察法規定的原則內容進一步細化完善,提高監督執法的精準性。
《條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條明確了我們在下一步工作中要深入開展警示教育,教育引導公職人員樹立正確的權力觀、責任觀、利益觀,保持為民務實清廉本色。同時,要求我們要加強日常監督,通過收集群眾反映、座談走訪、開展監督檢查等方式,促進公職人員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對發現有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及時進行教育提醒。
領導們的精心授課,為我們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我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認真學習領會貫徹落實《條例》的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緊緊抓住政治紀律這根紅線,切實增強學習貫徹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堅持做到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合規合紀合法。
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憲法作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必須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完成了憲法修改的重大歷史任務,實現了我國憲法的又一次與時俱進。修改后的憲法,更好地體現了全黨和全體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更好地適應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為動員和組織全國各族人民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我們必須堅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斷把法治中國建設推向前進”。
作為行政工作人員,學習《憲法》及《監察法》的意義不僅為了自律更為了用好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公民權利既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又是國家權力的目的。公民權利是經過憲法確認的,而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的憲法所賦予的。國家權力是一柄雙刃劍,它既有維護公民權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當,又會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如果權力過于膨脹,權利則必然萎縮;權力空間過大,權利空間則必然狹小;反之,如果權利過于膨脹,沒有足夠的權力空間,導致無政府狀態,社會失去秩序,最終損害的仍然是公民權利。因此,既要防止國家之權被濫用,侵犯公民之權,以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權被濫用,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當前,我國的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有些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愿,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范、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一方面,部分領導干部法制觀念不強,以自我意志辦事;一方面,新生代行政工作人員法制意識很高,對當前法律體系的缺陷怨念很深。
而行政工作中最棘手的往往是“法律打架”。法制統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完善統一的法制是正確解決社會矛盾、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正義的關鍵所在,法制統一象征著國家的精神統一,代表著一個有序治理的社會,意味著公平正義的實現,體現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只有法制統一,法律才能真正成為人們自覺遵循的統一的行為準則。當然擁有更完善的法律體系后,作為公職人員,我們更應把握法律的精髓所在“公正”。
總之,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作為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我們必須始終牢記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精神,牢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我們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于人民之上的特權;只有為人民謀取幸福和安寧的義務,沒有侵犯公民權利的特權。這是我們神圣的憲法責任,也應是我們對人民的莊嚴承諾。
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應當認真學習監察法。馬克思指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黨內監督實現全覆蓋,作為與黨內監督一體兩面、相互促進的國家監察亟待跟進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理念,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上了過去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其中,許多過去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也不屬于檢察機關“監督對象”的人被納入了監察范圍。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言,“牛欄關貓”甚至無人監督的“愜意”將一去不復返。要避免無知者無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須認真學習監察法,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才能避免誤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時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奮進者。
每一位公民都應掌握監察法這個有力法律武器。古語云,“道不遠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任何一個公民,在學習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國家公職人員打交道。這些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人行為是否失范,是否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對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無法保障任何人的權益。只有自己學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時候拿起監察法這個法律武器,將群眾監督與黨內監督、國家監察有效結合起來,才能確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權力打交道過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沒有現成的模式可循、經驗可借鑒。監察法通過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才真正進入深水區,將觸及更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以天下之目視,則無不見也;以天下之耳聽,則無不聞也;以天下之心慮,則無不知也”。實踐不斷發展,制度建設永無止境,只有廣泛匯聚全體干部群眾的智慧,才能確保制度建設與時俱進,在實踐中不斷細化、發展和完善。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帶頭學好、用好、落實好監察法。作為反腐敗斗爭的主力軍,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只有認真研讀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系統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學懂弄通監察法的每一條規定,真正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貫徹“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堅持問題導向,邊學邊干邊思考,邊研究邊實踐邊解決,才能成為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終正確行使監察權、絕不濫用監察權,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獨放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將全面依法治國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紀法皆通的紀檢監察“專才”,也離不開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抓好自身學習的同時,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多措并舉,既發揮好傳統渠道優勢,又重視發揮新媒體作用,以更廣、更活、更為喜聞樂見的方式向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普及監察法。
近日,臨河區紀委監委組織委機關全體干部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由案件審理室副主任趙瑞同志對《條例》進行領學,并結合工作實際對重點章節進行深入解讀。
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制定的意義,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二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深入推進監察法貫徹實施,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三是解決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實現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四是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
《條例》的主要亮點,首先,《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監察領導體制。明確監察機關領導規則,國家監察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雙重領導下工作。其次,《條例》細化了監察工作程序。明確權力行使范圍和運行程序,吸收刑事訴訟制度中許多做法,有力保護了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避免監察權濫用。最后,豐富了監察賠償的內容。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紀檢干部們對監察法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并且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今年的全國兩會最重要、最突出、最鮮明的一件事情是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自這部法律通過以來就受到極大的關注,現在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粗淺的理解。
一是《監察法》的出臺體現了從嚴治黨的統一性。我們國家過去紀律檢查的主要對象是體制內人員,對其它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沒有有效的監督,例如政府臨聘人員也是在行使政府職能,但是對他們的紀律監督可以說是真空地帶,一旦違紀了如果是黨員會給予黨紀處分,如果不是黨員領導干部,一般給予批評教育,或是辭退,最終產生的違法違紀后果由政府買單。這部法律的頒布充分說明監察委不僅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也同樣覆蓋了普通公民。《監察法》明確指出:“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這就意味著每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有可能成為監察法的適用對象。不論行為人是“工作人員”還是“工勤人員”,是“在編”還是“借調”、“聘用”,只要是從事公務活動的,就屬于監察對象,如城管協管員、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等。這樣修改后,填補了對行政權力監督方面的空白,加強了對受委托或被授權從事公務活動人員的約束。
二是《監察法》的出臺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生動體現。這次《監察法》的制定是先通過憲法修正案,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然后再依據憲法及時制定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憲法的核心價值的基本精神。《監察法》明確了監察機關的權限,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依法賦予監察委相應的監察手段,監察手段全覆蓋,有利于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確保監察工作順利進行。這個留置權,廣受關注。十九大報告指出,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并對留置的程序作了嚴格規定,有利于解決長期困難我們的法治難題,充分體現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
三是《監察法》的出臺是“打虎”“拍蠅”的必然要求。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這是亙古不變的歷史定律。今天,反腐倡廉仍舊是人民心中最熱切的期盼,一直并將永遠在路上。腐敗流毒最直接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今“微腐敗”和“新四風”問題依然存在,嚴重損害著人民群眾“獲得感”。為什么蒼蠅會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監察力度不夠。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就是要完善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在制度與可操作性上避免“燈下黑”,探索出一條實現自我凈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徑。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權限、監察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認識,對監察委員會工作的性質有了進一步的了解。我想,學習《監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辦事為民,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在于自覺規范行為,提升素質,接受人民監督,做個受人民歡迎的基層工作者。
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深入學習實施《條例》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把學習成果轉化到實際工作當中。
深入學習《條例》,領會深刻意義。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法治化、專業化,《條例》對監察制度進行科學化、體系化集成,把實踐中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規規定,有利于更好地指導各級監察機關加強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國家監察工作的職能范圍、程序措施和體制機制,科學運用《條例》解決實際問題。
深入學習《條例》,堅決貫徹執行。制度舉措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落實《條例》,才能充分用好這把利劍,懲治腐敗。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要以《條例》為準繩,準確理解監察機關調查范圍、明確監察職責邊界和措施使用規范、了解監察程序分解環節,把握自身職責定位,聚焦微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社會震懾效應。
深入學習《條例》,嚴格自我要求。打鐵必須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監察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始終做到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委監委落實新要求、運用新手段,嚴肅查處發生在各個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成為各級紀委監委干部執紀監督的新利器。從而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全新階段。作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監察法的實施是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它既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體現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填補了權力的監督空隙和死角。我們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體會監察法的實質。
立法過程之嚴謹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監察法從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廣泛認同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精神。監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朝著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從國家法律層面確保監察全覆蓋,監督無死角,牢不可摧。
覆蓋范圍之廣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震懾有力。按照《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涵蓋了所有的公職人員,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明確了監察職責和監督方式,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能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職能行使之嚴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鋒刃無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納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加大查處懲治力度,確保執紀監督有力度、有勁道、效果明顯。
今年是貫徹落實__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x月x日至x日,我參加了委機關組織的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線上專題培訓班,對監察機關的職責、監察范圍和管轄、監察權限、監察程序、反腐敗國際合作、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進行了認真學習,提高了政治認識、工作修養和執紀能力。
深學悟透,強化責任擔當。對紀檢監察干部來說,《條例》是我們做好紀檢監察工作的“法寶”,是我們履行監察職責的“指揮棒”,必須認真學習貫徹、落實《條例》,推動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認真學習就是要系統學,逐條逐字研讀,必須學深悟透,絕不能有絲毫的偏差,絕不能一知半解。只有通過對原文原義的深學深悟才能把握《條例》的精髓和要義,才能提高履職盡責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做到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場,加強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建設。學習《條例》必須達到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強化擔當必須樹立反腐的鮮明立場和接受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
堅定貫徹,做好執紀監督。打鐵還需自身硬。《條例》中明確提出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必須自覺堅持黨的領導,在黨組織的管理、監督下開展工作,這就要求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人員在履行執紀監督職責的同時,必須嚴格要求自己,牢牢守住政治紀律底線,堅定執行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在思想上、行動上堅決依照《條例》要求,學以致用,為扎好制度的籠子貢獻自己應盡的職責力量。
通過《條例》的學習,我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得到了進一步的增強,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要以學習貫徹《條例》為契機,立足新起點,積極探索和創新監督方式方法,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抓早抓小、動輒則咎,把監督精準覆蓋到每一名監督對象,全面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2021年x月,x縣紀委監委組織紀檢監察干部學習中央紀委監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內容解讀,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條例》的重要性。
《條例》是國家監察委員會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是一部全面系統規范監察工作的基礎性法規。制定《條例》,是深化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是推進監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正規化的重要保證,是解決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的現實需要,是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的必然要求。
《條例》堅持職責法定原則,嚴格依據憲法、監察法立規,有利于更好地指導各級監察機關加強規范化、專業化建設,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
打鐵必須自身硬。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后,紀檢監察機關監督范圍擴大了,措施手段豐富了,經手的考驗也更加嚴峻。《條例》有利于進一步明確監察機關的權力邊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監督的體制機制,健全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嚴格對監察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做到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法規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紀檢監察機關要堅決貫徹落實《條例》,紀檢監察干部要學深悟透《條例》,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確保執紀執法權正確行使,更好地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推動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近日,通過集中學習《監察法》,我深刻認識到學習貫徹監察法,是對當下檢察員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之間密不可分。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于形成反腐敗合力。
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紀委監委受理報案和舉報的法定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測,想利用紀委監委的法定義務“為我所用”,誣告陷害他人,或是惡意重復舉報,意圖通過國家機器來打擊別人、成全自己。殊不知,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為。法律明確了紀委監委的職責義務,賦予了人民群眾向紀委監委反映問題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是為了加強對全體黨員和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正常監督而設置的,并不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亂使用的“私器”。
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要充分利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切實轉化為治理效能,進一步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的監督執紀問責和調查處置力度,加強對扶貧領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監察。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對基層某些非黨員、非干部卻手握公權力的人來說,那種沒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這無疑為打贏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保障。
其實,無論是用黨紀把黨員干部管住管好,還是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本意并不是為了讓更多干部被舉報、被查處,而是形成震懾、監督前置,不給干部犯錯的機會,對他們其實是一種保護。正如紀檢監察的第一職責,并不是打“虎”拍“蠅”,而是通過監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變成“蒼蠅”和“老虎”。當公權力都能被規規矩矩地使用,人民群眾就能持續保持獲得感了。
進入新時代,反腐需要新武器。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這是反腐敗斗爭最明顯的特征;“打虎”“拍蠅”“獵狐”,這是反腐敗斗爭緊盯不放的.目標。這幾年,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有權力,就要有制約,有監督。在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優勢已經形成的今天,通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堅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向深入,樹立起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標桿和典范,這充分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近日,xx區紀委監委組織委機關全體干部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由案件審理室副主任xx同志對《條例》進行領學,并結合工作實際對重點章節進行深入解讀。
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制定的意義,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二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深入推進監察法貫徹實施,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三是解決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實現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四是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
《條例》的主要亮點,首先,《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監察領導體制。明確監察機關領導規則,國家監察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雙重領導下工作。其次,《條例》細化了監察工作程序。明確權力行使范圍和運行程序,吸收刑事訴訟制度中許多做法,有力保護了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避免監察權濫用。最后,豐富了監察賠償的內容。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紀檢干部們對監察法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并且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四
近年來,中國政府不斷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頒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的出臺,為推進反腐敗事業,加強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參與這一改革的我深感思考與感慨頗多,下面將從目標意義、法律體系、權益保障、法律運行以及未來展望等五個方面,談一談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頒布具有重要的目標意義。它們的頒布是為了加強黨和國家監察工作,全面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為打造清廉高效的政治生態提供法律保障。監察法規范了國家監察機關的組織和職責,明確了監察工作的范圍與權力。而實施條例則從程序方案、監察機關職權、對被監察對象權益的保障等方面進行了規定,為監察法的具體實施提供了細則。這標志著我國反腐敗斗爭進入規范化、制度化階段,為我們的法治建設注入了新的動力。
其次,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出臺完善了我國反腐敗的法律體系。過去,我國的反腐敗法律法規眾多,涉及面廣,但卻存在著各自獨立、互相并不銜接的問題。監察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形成了統一的法律體系,構建了對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進行監察的規范和程序。這一法律體系的完善,有助于消除腐敗分子的法律漏洞,從而更好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三,監察法及實施條例能有效保障被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在監察活動中應當依法保障被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有侵犯人權、損害名譽等情形。實施條例則從具體手段、舉證責任、申辯程序等方面對權益保障進行了進一步細化。這樣的規定和保障,有利于確保監察機關的權力不被濫用,使監察機關的工作更加公正合理,增加了人們對監察機關的信任。
第四,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運行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由于監察法還較為新穎,對其相關法律運行機制尚不成熟。在實施過程中,發現了一些問題,例如監察機關的配套機制不完善、一些條款的具體操作需要明確等。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只有通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逐步健全完善相關機制,確保法律的順利實施。
最后,值得期待的是,未來監察法及實施條例在實際應用中持續發揮其重要作用。這一法律體系的完善,讓我們想到的不僅僅是反腐敗,更是整個國家建設的一個縮影。它反映出了黨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進步,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大突破。我們有理由相信,在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正確引導下,我國將進一步鞏固黨風廉政建設的成果,實現全面從嚴治黨的目標。
綜上所述,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反腐敗工作的推進具有重要的意義。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出現完善了我國法律體系,有效保障了被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但在實際運行中,我們需要不斷探索和完善運行機制,確保監察法及實施條例能夠更好地發揮作用。期待未來監察法及實施條例的指導下,我國的法治建設能夠邁上新的臺階。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五
隨著中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具有里程碑意義。監察法的通過將監察委員會設為國家機關,賦予其偵查職能,使得監察制度對公職人員的監督更加完善。實施條例的頒布則為監察法的貫徹落實提供了具體的操作指南。通過學習監察法和實施條例,我深感其中的法治意識和實踐精神,同時也認識到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意義與必要性。
首先,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為國家憲法的頂層設計提供了法定依據。作為國家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具有法定性,通過對監察執法權的明確和規范,促進了國家權力運行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這意味著監察委員會的行為必須遵循法律規定,不得越權或濫用職權,從而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其次,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為監察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法治保障。監察法對公職人員的權益和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規范了監察活動的組織程序,增強了監察工作的規范性和可預見性。同時,實施條例中規定的追逃追贓、控制權力濫用等具體措施為監察工作提供了操作指南,確保監察行為的公正性和公正性。這些法定措施的出臺,有助于防止腐敗行為的滋生和擴散,凈化政治生態。
再次,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在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補充,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制度和法治保障。通過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和職責劃分,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確保了執紀執法的一體化,提高了公職人員的廉潔從政意識和能力。同時,監察委員會與人民代表大會、政協、法院、檢察院等國家機關之間的聯動合作機制,有助于提升國家治理體系的科學性、民主性和法治性。
此外,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強調“監察權力的法治化、權力的制約與監督”,這是構建法治中國的重要一步。以法治思維引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的必由之路。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不僅是黨和國家的重大政治決策,也是我國法治進程的重要推動力量。通過完善監察制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當行使,既能維護國家政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也能增強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綜上所述,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無疑是中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要的法治意義和實踐意義。通過學習了解監察法和實施條例,我體會到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法定性、全面性、規范性,以及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推動作用。同時,我也認識到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在預防腐敗、保障公民權益、推動法治進程等方面的重要意義。作為公民,我們要充分發揮自己的監督權利,積極參與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來,共同建設一個法治和諧的社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六
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應當認真學習監察法。馬克思指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黨內監督實現全覆蓋,作為與黨內監督一體兩面、相互促進的國家監察亟待跟進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理念,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上了過去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其中,許多過去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也不屬于檢察機關“監督對象”的人被納入了監察范圍。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言,“牛欄關貓”甚至無人監督的“愜意”將一去不復返。要避免無知者無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須認真學習監察法,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才能避免誤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時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奮進者。
每一位公民都應掌握監察法這個有力法律武器。古語云,“道不遠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任何一個公民,在學習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國家公職人員打交道。這些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人行為是否失范,是否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對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無法保障任何人的權益。只有自己學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時候拿起監察法這個法律武器,將群眾監督與黨內監督、國家監察有效結合起來,才能確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權力打交道過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沒有現成的模式可循、經驗可借鑒。監察法通過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才真正進入深水區,將觸及更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以天下之目視,則無不見也;以天下之耳聽,則無不聞也;以天下之心慮,則無不知也”。實踐不斷發展,制度建設永無止境,只有廣泛匯聚全體干部群眾的智慧,才能確保制度建設與時俱進,在實踐中不斷細化、發展和完善。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帶頭學好、用好、落實好監察法。作為反腐敗斗爭的主力軍,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只有認真研讀***總書記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系統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學懂弄通監察法的每一條規定,真正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貫徹“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堅持問題導向,邊學邊干邊思考,邊研究邊實踐邊解決,才能成為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終正確行使監察權、絕不濫用監察權,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獨放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將全面依法治國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紀法皆通的紀檢監察“專才”,也離不開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抓好自身學習的同時,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多措并舉,既發揮好傳統渠道優勢,又重視發揮新媒體作用,以更廣、更活、更為喜聞樂見的方式向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普及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七
對于黨風室的監督檢查工作來說,《條例》中的許多內容既具有指導性意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感悟“思想之旗領航向”,認清正風反腐嚴峻形勢。《條例》第一章“總則”強調“監察機關應當堅定不移懲治腐敗”、“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建設”。作為紀檢監察干部,我們要不斷提高政治站位,準確把握當前的形勢和任務,立足監督職能,嚴肅執紀問責,長期秉持嚴的主基調,繼續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真正做到正風肅紀不停歇。
堅持“學思淺悟重在行”,立足職能開展深入監督。《條例》在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中,對監察機關領導體制以及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作出規定,細化監察監督內容、渠道和方式,將以案促改等要求法規化,對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的要求進行歸納體現,固定在法規中。這些規定都能給黨風室開展工作時指明方向,要求我們深度結合公職人員的職責加強日常監督,并通過收集群眾反映、座談走訪、查閱資料、召集、列席會議等多種方式督促、引導公職人員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銘記“打鐵必須自身硬”,鍛造紀檢監察鐵軍隊伍。《條例》中專設一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對人員準入門檻、監察工作信息公開等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上作出明確規定。這不僅強化對監察機關和人員的監督制約,更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在行使權力時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要嚴之又嚴。作為紀檢人,我們不僅要自覺受監督,更要時刻自律,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開展工作、履行職責時要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進行,將廉潔自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將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時刻存戒懼、知敬畏、守底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八
3月20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由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這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莊嚴面世,開啟了國家反腐敗立法大踏步向前的新征程,必將在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反腐敗斗爭的偉大實踐中激蕩起巨大回響。
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在監察法第一章總則中明確了“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機制,用國家法律固定下來,有利于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領導權牢牢掌握在黨的手中,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為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提供法治保障。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構建起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監察道路。黨的領導體現在監察法的立法全過程,反過來,監察法的實施也必然體現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
監察法源于憲法,憲法是國家各種制度和法律法規的總依據。新修訂的憲法明確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確立監察委員會憲法地位,體現了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制定監察法提供了法治保障。修改憲法,制訂監察法,確立監察制度是我們黨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生動實踐和鮮明寫照。
實現監察全覆蓋是監察法的最大亮點。從行政監察法到監察法,監督對象擴至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在以前,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察范圍過窄。黨的十八大以來,黨內監督得到有效加強,監督對象覆蓋了所有黨組織和黨員。但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行政監察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沒有做到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監察法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統一納入監察范圍,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監察委員會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監察范圍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齊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空白”,實現了監察全覆蓋,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真正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確保黨和民賦予的權力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之間密不可分。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于形成反腐敗合力。監察法是對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特別是深化監察體制改革實踐的經驗總結,是深化國家體制改革的生動體現。2016年11月,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先行開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黨的十九大后,認真總結三省市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在全國有序推開。2018初,省、市、縣監察委員會全部組建成立,并就監委的職責定位、領導體制、工作機制、權限手段、監督保障等方面作了積極深入的探索,取得豐碩成果,積累了寶貴經驗。
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反腐敗工作。監察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寫入法律,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解決長期困擾我們的法治難題。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并指出監察機關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開展調查。這其中,每一項調查措施都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限制條件,對證據的合法性作了明確要求,促進了監察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既相互配合也相互制約。監察機關依法公開監察工作,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將監察機關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使監察機關始終在嚴格的監督制約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應當認真學習監察法。馬克思指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黨內監督實現全覆蓋,作為與黨內監督一體兩面、相互促進的國家監察亟待跟進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理念,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上了過去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其中,許多過去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也不屬于檢察機關“監督對象”的人被納入了監察范圍。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言,“牛欄關貓”甚至無人監督的“愜意”將一去不復返。要避免無知者無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須認真學習監察法,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才能避免誤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時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奮進者。
每一位公民都應掌握監察法這個有力法律武器。古語云,“道不遠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任何一個公民,在學習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國家公職人員打交道。這些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人行為是否失范,是否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對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無法保障任何人的權益。只有自己學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時候拿起監察法這個法律武器,將群眾監督與黨內監督、國家監察有效結合起來,才能確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權力打交道過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沒有現成的模式可循、經驗可借鑒。監察法通過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才真正進入深水區,將觸及更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以天下之目視,則無不見也;以天下之耳聽,則無不聞也;以天下之心慮,則無不知也”。實踐不斷發展,制度建設永無止境,只有廣泛匯聚全體干部群眾的智慧,才能確保制度建設與時俱進,在實踐中不斷細化、發展和完善。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帶頭學好、用好、落實好監察法。作為反腐敗斗爭的主力軍,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只有認真研讀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系統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學懂弄通監察法的每一條規定,真正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貫徹“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堅持問題導向,邊學邊干邊思考,邊研究邊實踐邊解決,才能成為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終正確行使監察權、絕不濫用監察權,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獨放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將全面依法治國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紀法皆通的紀檢監察“專才”,也離不開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抓好自身學習的同時,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多措并舉,既發揮好傳統渠道優勢,又重視發揮新媒體作用,以更廣、更活、更為喜聞樂見的方式向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普及監察法。
《監察法》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的標志,對國家監察工作起到統領性和基礎性的作用,意義重大,影響深遠,基層干部要深學細究這部反腐大法,轉變思維、提升技能,為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向縱深推進貢獻出自己應有的那份力量。
政治認識上的轉變。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是中國共產黨鮮明的政治立場,是黨心民心所向。《監察法》通篇貫穿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通過國家立法把黨對反腐敗工作集中統一領導的體制機制固定下來,這是加強黨的領導的重要體現,是強化黨對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的法治保障。制定《監察法》彌補了現行監察制度的不足,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創制之舉,有利于走出一條基于深厚傳統、符合歷史邏輯、適應現實國情、保障發展需要的監督道路,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和中國特色。《監察法》明確了監委會既不是司法機關,也不是行政機構,它是政治機關,我們要深刻認識它的政治屬性。
監察對象上的轉變。原來的監察機構只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進行監察,未將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存在監督空白和盲區,比如,作為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非黨員村干部既不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法律法規的約束,也不受黨內紀律規定的限制,導致不少非黨員村干部長此以往形成了只要不犯明顯的大錯,小錯即便一犯再犯也是法外之地的思維。如今,《監察法》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納入監察對象,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察“全覆蓋”,補齊了短板,這對懲治基層“微腐敗”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據,這對于基層紀檢監察工作而言意義無疑是重大的。
技能提升上的轉變。打鐵還需自身硬,《監察法》對紀檢監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對審查調查工作在取證、程序等方面要求更加嚴格,這也要求我們既要準確把握黨的政策和策略,充分運用好法紀武器,準確研判案件問題,注重集體研究,保證辦案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又要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不斷提高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水平。我們應常懷一顆“知識恐慌”的心,主動思考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敢于破除基層紀檢工作“瓶頸”,轉思想,改作風,明職責,出實招,干實事,重實效,提高發現問題的能力,深入群眾去發現問題,依據客觀事實去分析問題,及時高效解決問題,馳而不息正風肅紀,充分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能。
今年是貫徹落實__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今年是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近日,通過集中學習《監察法》,我深刻認識到學習貫徹監察法,是對當下檢察員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之間密不可分。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于形成反腐敗合力。
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紀委監委受理報案和舉報的法定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測,想利用紀委監委的法定義務“為我所用”,誣告陷害他人,或是惡意重復舉報,意圖通過國家機器來打擊別人、成全自己。殊不知,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為。法律明確了紀委監委的職責義務,賦予了人民群眾向紀委監委反映問題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是為了加強對全體黨員和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正常監督而設置的,并不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亂使用的“私器”。
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要充分利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切實轉化為治理效能,進一步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的監督執紀問責和調查處置力度,加強對扶貧領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監察。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對基層某些非黨員、非干部卻手握公權力的人來說,那種沒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這無疑為打贏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保障。
其實,無論是用黨紀把黨員干部管住管好,還是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本意并不是為了讓更多干部被舉報、被查處,而是形成震懾、監督前置,不給干部犯錯的機會,對他們其實是一種保護。正如紀檢監察的第一職責,并不是打“虎”拍“蠅”,而是通過監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變成“蒼蠅”和“老虎”。當公權力都能被規規矩矩地使用,人民群眾就能持續保持獲得感了。
進入新時代,反腐需要新武器。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這是反腐敗斗爭最明顯的特征;“打虎”“拍蠅”“獵狐”,這是反腐敗斗爭緊盯不放的目標。這幾年,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有權力,就要有制約,有監督。在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優勢已經形成的今天,通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堅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向深入,樹立起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標桿和典范,這充分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委監委落實新要求、運用新手段,嚴肅查處發生在各個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成為各級紀委監委干部執紀監督的新利器。從而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全新階段。作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監察法的實施是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它既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體現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填補了權力的監督空隙和死角。我們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體會監察法的實質。
立法過程之嚴謹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監察法從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廣泛認同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精神。監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朝著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從國家法律層面確保監察全覆蓋,監督無死角,牢不可摧。
覆蓋范圍之廣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震懾有力。按照《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涵蓋了所有的公職人員,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明確了監察職責和監督方式,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能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職能行使之嚴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鋒刃無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納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加大查處懲治力度,確保執紀監督有力度、有勁道、效果明顯。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正式確立。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滿堂花醉三千客,一劍光寒十四州。如今,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布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范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時代監察官手中也握有了執法之劍,懲腐利器。這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是大勢所趨、事業所需、人心所向,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之舉。
作為紀檢監察系統的工作人員,要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對監察法中關于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要深入學習,牢記于心,不斷提高履職盡責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結合實際學思踐悟,要深刻把握監察法頒布實施對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標準、更嚴格的要求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讓群眾看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帶來的變化。
其次,要用好手中這把利器,要突出監察辦案第一要務,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積極查處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來實踐監察法;堅持紀在法前、紀比法嚴,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最大限度減少存量腐敗、遏制增量腐敗,做到防患于未然;堅持對“關鍵少數、關鍵崗位、關鍵環節”做到全方位監察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特別的是農村基層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農等領域侵害民生民利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做到監察向基層覆蓋。
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新時代的紀檢監察干部必須準確把握當前的形勢和任務,緊扣時代脈搏,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以抓鐵有痕的決心和勇氣,維護良好的黨風、政風、民風,為中國夢的早日實現保駕護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九
在我國監察制度改革取得新進展的背景下,監察對象實施條例也相繼出臺,這一條例對于監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使監察工作更加規范化、科學化、法治化。
首先,監察對象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監察對象的權利。監察對象在接受監察機關的調查、詢問和調閱有關證據資料時,有權要求了解案件調查情況、案件進度和案件處理結果,監察機關應當給予回應,這樣可以保障監察對象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
其次,監察對象實施條例還規定了監察對象的義務。監察對象在接受調查、詢問和調閱證據資料時,有義務如實作答,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證據,同時還有義務協助調查,并且要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改變或隱瞞有關情況。這樣有利于加強監察對象的法制意識,促進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除此之外,監察對象實施條例還規定了監察機關的權利和義務。監察機關在履行監察職責時,有權對涉嫌違法違紀行為的監察對象進行調查、詢問,收集有關證據資料,查閱有關文件材料,并且還可以對監察對象的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保障了監察機關取證和查實事實的權利。
最后,監察對象實施條例還規定了監察機關的執法程序和處理結果。監察機關在調查處理違紀違法行為時,要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聽取,采取執法措施,處理案件,監察機關的執法程序必須合法有效,并且處理結果也要建立在事實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
總之,監察對象實施條例規定了監察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保障了監察機關有關工作的有效進行,這對于加強全面從嚴治黨和防治腐敗等方面都有著重要的意義,也為維護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
近年來,隨著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中國政府提出了建立一個全面監督體系的目標,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正是對這一目標的一大步。作為一名公民,我對監察法和實施條例進行了研讀和學習,并從中收獲了很多關于反腐敗工作和行政監察的心得體會。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是中國政府在深化改革、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為了進一步加強黨和國家監察工作而制定的一項重要法律法規。這兩部法律的出臺標志著中國政府加大了反腐力度,致力于建立一個監察全覆蓋、權力制約和有效運行的體制。監察法對監察職責、權限、監察程序和監察機關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實施條例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詳細闡述了具體的實施細則。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在加強黨和國家監察工作方面具有突出的特點和亮點。首先,它們將監察職責從紀檢機關擴大到所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現了全覆蓋。其次,它們對執紀審查與刑事司法有機銜接的監察機關和紀檢機關進行了合并,打破了傳統職能界限,提高了監察工作的效率。此外,監察法和實施條例還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訊問、調查、搜查等權力行使方式和程序,保障了監察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對國家監察工作的推進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首先,它們使監察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為監察機關的執法行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增強了監察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其次,它們進一步加大了反腐敗力度,提高了監察機關的工作效能,有效遏制了腐敗問題。此外,監察法和實施條例強化了監察機關與其他機關的協作和信息共享,形成了監察工作的聯動機制,提高了監察的全面覆蓋和監督效果。
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貫徹落實是保障其有效性和實施效果的重要環節。目前,中國政府已經將這兩部法律的貫徹落實納入了長期規劃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得到了加強,相關部門和機關進行了培訓和學習,提高了法律運用的水平。同時,監察機關的內部組織和人員配備也得到了優化和提升,為監察工作的開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作為一名公民,我對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表示衷心的贊同和支持。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不僅為我國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撐,也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重要保障。通過研讀和學習,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反腐敗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只有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監督執紀的力度,才能有效遏制腐敗問題的滋生。我將繼續學習和傳播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相關知識,為中國的反腐敗事業貢獻自己的力量。
總結起來,監察法和實施條例的出臺意義重大,具有突出的特點和亮點,對國家監察工作的推進起到了積極作用,正在得到有效的貫徹落實。作為公民,我們應當認真學習和宣傳這兩部法律,增強對反腐敗工作和監察體系建設的支持和參與意識,為創造干凈、廉潔的政治環境和社會信任的基礎做出自己的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一
近日,xx區紀委監委組織委機關全體干部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由案件審理室副主任xx同志對《條例》進行領學,并結合工作實際對重點章節進行深入解讀。
作為國家監委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制定的意義,一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健全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二是推進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深入推進監察法貫徹實施,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三是解決監察工作中突出問題,實現法規制度的與時俱進;四是加強對監察機關監督制約,確保監察執法權受監督、有約束。
《條例》的主要亮點,首先,《條例》進一步理順了監察領導體制。明確監察機關領導規則,國家監察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察委雙重領導下工作。其次,《條例》細化了監察工作程序。明確權力行使范圍和運行程序,吸收刑事訴訟制度中許多做法,有力保護了監察對象的合法權益,避免監察權濫用。最后,豐富了監察賠償的內容。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紀檢干部們對監察法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并且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也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4月,區紀委監委發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讀本,作為一名紀檢干部,學習《監察法》必不可少,而我,也將《監察法》學習了3遍,每次都有新收獲。
初拿《監察法》讀本,更多的是好奇,這是一部什么樣的法律,國家為什么要制定這部法律,這部法律和我又有什么關系,帶著這幾個問題,我翻開了讀本,很快找到了我要的答案。同時,我也了解到“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于監察對象,在統計系統內監察對象人數的時候,我填寫了83人。
再次略讀《監察法》是單位組織干部職工集中學習,我將監察法的六十九條進行了蜻蜓點水式略讀,選取了部分章節與大家共同學習。這次學習,讓我對監察法對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進行了認識和了解。
第三次精讀《監察法》是為了寫學習心得體會。我想連《監察法》都沒精讀的人是寫不出一篇好的心得體會(雖然我讀了好幾遍,但是我還是寫不出),抱著這樣的想法,我又將《監察法》逐字逐句的細讀一遍,果然,收獲多多。首先,我對監察對象有了不一樣的理解。監察法規定:“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于監察對象,而我區醫療衛生單位從事管理的人數占系統內總人數的15%左右,醫療衛生單位更多的是從事專業技術的醫生和護士,他們到底屬不屬于監察對象?監察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職責是對公職人員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基于此,我認為,醫生和護士均屬于監察對象。其次,是監察機關和檢察人員在監督別人的同時,也時刻被監督著,依法行使監察權,必須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內部監督,讓權力公開透明,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對普通公職人員來說,世界上最永恒幸福就是平凡,我們要筑牢思想防線,不碰紀律的紅線,守住法律的底線,始終保持清正廉潔的工作作風和生活作風,黨的事業才能穩固向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委監委落實新要求、運用新手段,嚴肅查處發生在各個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成為各級紀委監委干部執紀監督的新利器。從而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全新階段。作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監察法的實施是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它既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體現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填補了權力的監督空隙和死角。我們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體會監察法的實質。
立法過程之嚴謹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監察法從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廣泛認同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后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精神。監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朝著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從國家法律層面確保監察全覆蓋,監督無死角,牢不可摧。
覆蓋范圍之廣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震懾有力。按照《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涵蓋了所有的公職人員,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明確了監察職責和監督方式,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能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職能行使之嚴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鋒刃無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納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權限,加大查處懲治力度,確保執紀監督有力度、有勁道、效果明顯。
近期,單位組織晨會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通過學習,進一步增強了對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更新了思想觀念,在政治理論、黨性修養和綜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認清形勢,明確責任。黨的____以來,全面從嚴治黨取得了顯著成效,反腐斗爭已呈壓倒性態勢,但是全面從嚴治黨仍任重道遠,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因此,我們必須準確把握當前的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在全面從嚴治黨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
二是勤于學習,提高素質。面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務、新要求,紀檢工作者打鐵還需自身硬,要不斷豐富自身理論知識,熟練掌握各項規定制度,用理論武裝好頭腦,用理論來指導好實踐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駕馭工作的能力。
三是勇于擔當,落細落早。紀檢工作者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
今年是貫徹落實__大精神的開局之年,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開局之年,3月國家兩會通過的監察法草案標志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進入新階段。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要義,忠于職責,敢于擔當,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當做工作的重點,切實筑牢紀檢監察防線。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充分領會深刻意義。治國憑圭臬,安邦靠準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黨做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體制改革,是對政治體制、政治權利、政治關系的重大調整,而監察法的頒布實施為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也對做好新時代紀檢監察工作做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把國家監察制度這一頂層設計制度化法制化,是繼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根本遵循,為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要堅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深入推行監察體制改革,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堅決貫徹執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只有切實貫徹落實監察法,才能釋放這把利劍懲治腐敗的巨大威力。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要學以致用、融會貫通,以監察法為準繩,認真解讀自身職責定位、厘清監察范圍和監察權限、明確監察程序,聚焦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等重點任務,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認真查擺執法不嚴、執法不糾等突出問題,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深入學習國家監察法,嚴格自我要求。打鐵還需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保持紀檢干部自身的廉潔性。將國家監察法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強思想建設,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嚴格自律,嚴防“燈下黑”,使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自覺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廉潔、擔當的公職人員形象。
當前,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逐步進入深水區,作為基層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思想建設,認真履職盡責,學法、執法、守法,將國家監察法切實貫徹落實,努力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制軌道上行穩致遠。
2021年9月20日,經黨中央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施行。這是國家監委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決定制定的第一部監察法規。《條例》的制定是進一步強化監察機關的政治機關屬性,加強黨對紀檢監察工作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國特色監察體制的重要舉措,充分彰顯了紀檢監察機關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正風肅紀反腐的鮮明立場和接受最嚴格監督約束的堅定決心。
感悟“思想之旗領航向”,努力提高工作能力。《條例》明確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責,作為紀檢監察干部,我們要不斷提高“七種能力”。嚴格落實“五抓五提升”,按照承擔工作任務責任清單,認真參加學習培訓,提升自己政治站位和履職能力,嚴格做到紀法貫通、靈活運用、有效銜接,提升監督質效和案件辦理質量,繼續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真正做到正風肅紀不停歇。
堅持“學思踐悟重在行”,立足本職嚴格開展審查調查工作。《條例》第四章“監察權限”中,對監察工作作出更細致的要求,對證據、談話、訊問、詢問等措施作了全面的規定,為我們開展監察工作指明了方向。要認真學習《條例》,在學懂弄通做實上下功夫,準確理解調查范圍、明確監察職責和措施使用規范、領會監察程序分解環節,把握自身職責定位,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要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確保審查調查程序合法,不斷提升監察工作質量和水平。
銘記“打鐵必須自身硬”,爭做紀檢監察鐵軍一員。打鐵必須自身硬,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履行監督責任的同時,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切實提高自身免疫力,在思想與行動上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積極貫徹落實“四個統一”,將《條例》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始終做到懂規矩、守紀律,心懷敬畏、手握戒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越界越軌,樹立忠誠、干凈、擔當的紀檢監察干部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近日,通過集中學習《監察法》,我深刻認識到學習貫徹監察法,是對當下檢察員忠誠履職、干凈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監察法和監察體制改革之間密不可分。組建監察委員會,整合反腐敗工作力量,解決檢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的職能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行政監察機關職能交叉重疊問題,有利于形成反腐敗合力。
監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紀委監委受理報案和舉報的法定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測,想利用紀委監委的法定義務“為我所用”,誣告陷害他人,或是惡意重復舉報,意圖通過國家機器來打擊別人、成全自己。殊不知,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非常嚴重的違紀違法行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為。法律明確了紀委監委的職責義務,賦予了人民群眾向紀委監委反映問題的權利,但這種權利是為了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是為了加強對全體黨員和所有行使公權力公職人員的正常監督而設置的,并不是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亂使用的“私器”。
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要充分利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果,切實轉化為治理效能,進一步加大對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的監督執紀問責和調查處置力度,加強對扶貧領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監察。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對基層某些非黨員、非干部卻手握公權力的人來說,那種沒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將一去不復返,這無疑為打贏打好精準脫貧攻堅戰提供了堅強保障。
其實,無論是用黨紀把黨員干部管住管好,還是用監察法管住行使公權力人員,本意并不是為了讓更多干部被舉報、被查處,而是形成震懾、監督前置,不給干部犯錯的機會,對他們其實是一種保護。正如紀檢監察的第一職責,并不是打“虎”拍“蠅”,而是通過監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變成“蒼蠅”和“老虎”。當公權力都能被規規矩矩地使用,人民群眾就能持續保持獲得感了。
進入新時代,反腐需要新武器。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這是反腐敗斗爭最明顯的特征;“打虎”“拍蠅”“獵狐”,這是反腐敗斗爭緊盯不放的.目標。這幾年,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籠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有權力,就要有制約,有監督。在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優勢已經形成的今天,通過制定監察法,就是要堅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維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推向深入,樹立起依憲執政、依憲治國的標桿和典范,這充分彰顯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一是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黨進一步加強了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了堅持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是通過學習,認識到國家制定《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個國家只有清廉清政,才會讓所有公職人員不忘初心,真正為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去努力工作。
三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一名基層紀檢干部,必須進一步增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更新觀念,加強理論學習和黨性修養,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準確把握當前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自覺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全面從嚴治黨中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堅持知行合一,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實加強自身品德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嚴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潔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抵得住誘惑,經得住考驗。
四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紀檢監察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工作中要以身作則,既要講原則又要講擔當。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在原則問題上,敢于動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不斷強化執紀問責的震懾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心得體會篇十二
今年的全國兩會最重要、最突出、最鮮明的一件事情是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自這部法律通過以來就受到極大的關注,現在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粗淺的理解。
一是《監察法》的出臺體現了從嚴治黨的統一性。我們國家過去紀律檢查的主要對象是體制內人員,對其它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沒有有效的監督,例如政府臨聘人員也是在行使政府職能,但是對他們的紀律監督可以說是真空地帶,一旦違紀了如果是黨員會給予黨紀處分,如果不是黨員領導干部,一般給予批評教育,或是辭退,最終產生的違法違紀后果由政府買單。這部法律的頒布充分說明監察委不僅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也同樣覆蓋了普通公民。《監察法》明確指出:“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這就意味著每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有可能成為監察法的適用對象。不論行為人是“工作人員”還是“工勤人員”,是“在編”還是“借調”、“聘用”,只要是從事公務活動的,就屬于監察對象,如城管協管員、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等。這樣修改后,填補了對行政權力監督方面的空白,加強了對受委托或被授權從事公務活動人員的約束。
二是《監察法》的出臺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生動體現。這次《監察法》的制定是先通過憲法修正案,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然后再依據憲法及時制定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憲法的核心價值的基本精神。《監察法》明確了監察機關的權限,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依法賦予監察委相應的監察手段,監察手段全覆蓋,有利于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確保監察工作順利進行。這個留置權,廣受關注。十九大報告指出,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并對留置的程序作了嚴格規定,有利于解決長期困難我們的法治難題,充分體現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
三是《監察法》的出臺是“打虎”“拍蠅”的必然要求。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這是亙古不變的歷史定律。今天,反腐倡廉仍舊是人民心中最熱切的期盼,一直并將永遠在路上。腐敗流毒最直接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今“微腐敗”和“新四風”問題依然存在,嚴重損害著人民群眾“獲得感”。為什么蒼蠅會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監察力度不夠。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就是要完善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在制度與可操作性上避免“燈下黑”,探索出一條實現自我凈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徑。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權限、監察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認識,對監察委員會工作的性質有了進一步的了解。我想,學習《監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辦事為民,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在于自覺規范行為,提升素質,接受人民監督,做個受人民歡迎的基層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