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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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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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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篇一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規范化,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

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公司黨支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務必以職工為本,以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定為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用心支持行政行使經營管理決策的職權;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總數按職工總人數的10%調節。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務必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采取無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領導干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占必須比例。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潛力;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工作任務;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和不斷壯大用心獻計獻策。

(一)職工代表對本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狀況。

(二)職工代表調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三)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職工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為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序由職代會或工會確定并履行。

(四)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

第十條職代會的表決方式:。

職代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透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務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透過。

(一)職代會一般每屆3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能夠與職工大會合并召開)。每次會議務必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凡提交職代會審議、討論的各類報告、方案、規定等有關事項,在不泄露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正式會議召開前印發給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本級工會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透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

(三)職代會也能夠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透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閱報表資料、提合理化推薦等形式,對本單位重大決策的執行狀況、職工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資料進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善。

(四)職工代表培訓制度。要重視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組織全體職工代表在任職期內分期分批參加法律法規、現代企業管理、民主管理等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

工會對職代會的各種文字材料,要組織專人,分門別類,建檔歸案,并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五)理解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推薦,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篇二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公有制企業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內部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一種制度。它是中國基層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的利益關系,在法律范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積極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董事長,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謀企業發展.

第五條職工代表占職工總數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占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占50%;男女職工代表占一定比例。

第六條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可以連選連任。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必須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才有效。

召開職代會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

第十條聽取企業關于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審議通過集體合同,工資協議,勞動安全衛生協議,并聽取履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

第一條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辦好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在實行廠長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基層委員會的黨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廠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定期聽取廠長的工作報告,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自有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并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二、審議通過廠長提出的企業的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方案、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三、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四、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并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干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對工作不負責任或者以權謀私,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議給予處分,直至撤職。五、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職工代表大會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薦廠長人選,也可以民主選舉廠長,報主管機關審批。

第八條職工代表大會對廠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廠長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九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以由廠長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共同協議,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十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以班組或者工段為單位,由職工直接選舉。大型企業的職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廠或者車間的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職工。其中企業和車間、科室行政領導干部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當占適當比例。為了吸收有經驗的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在企業或者車間范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代表。職工代表按分廠、車間、科室(或若干科室)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或者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的權利: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的義務: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三、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的領導干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第十七條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選產生。參加企業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匯報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有權撤換參加管理委員會的職工代表。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廠長、企業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制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二十條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條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精干的臨時的或經常性的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下同),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審定屬本專門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但需經廠長同意。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二十三條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三、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四、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五、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六、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七、組織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上級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車間(分廠)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組等形式,對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車間(分廠)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車間(分廠)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二十六條班組的民主管理,由職工直接參加,在本班組的工會組長和職工代表的主持下開展活動,也可以根據需要推選若干民主管理員,負責班組的日常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原則上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運輸、郵電、地質、建筑施工、農林、水利等企業。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篇三

一、按照不足一百人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大會制度或者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一百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確定該制度。

二、一百人以上、不足二百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一百人;一千人以上的`企業,職工代表按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確定,一般不超過四百人。具體人數可結合企業實際在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中作出規定。

三、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并根據需要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四、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或者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五、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職工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事項。

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或者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七、企業工會組織應當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七日前向職工代表公開會議的議題。

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代表提案的落實情況應當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八、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審議通過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采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都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九、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健全職工代表大會的考核、檢查、獎懲及檔案管理制度。

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篇四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學校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和_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鶎咏M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九條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確定;地方省級教育等部門沒有確定的,由學校自主確定。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連選連任。

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定。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規則。

第十五條有教職工80人以上的學校,應當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其內部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學校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與本地區有關組織聯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規定。

有關學校根據本規定和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可以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篇五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工會法》和《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相關規定,結合校園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校園黨總支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校園的權力機構。

第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群眾、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用心性。

1、討論審議校園工作報告、財經報告和校園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

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和工資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

3、討論透過校園有關規章制度。

4、對校園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推薦。

5、評議和監督校園行政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6、依法參與校園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

第六條校長室及所轄職能部門要用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理解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職責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能夠連選連任。

第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10—2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湖南省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執行。

4、有權向校園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推薦;

5、有權對校園和職能部門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狀況提出詢問。

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校園各項規章制度,在校園發展中起到帶頭作用;

3、用心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

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潛力。

第十一條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第三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1-2次,會期根據實際狀況確定。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校園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透過或生效。

第十五條結合校園實際狀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校園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透過。

第十七條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透過的決定和決議,校園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務必認真執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各職能部門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貫徹落實。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理解群眾監督。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學部或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四章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校園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校園黨總支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

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

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推薦,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長沙麓山國際實驗校園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11月1日起生效。

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篇六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征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篇七

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董事長,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積極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謀企業發展.

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篇八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公司黨組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力。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總經理在企業中處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總經理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

定期聽取和審議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對企業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年度計劃、改制方案、基本建設方案、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財務預決算、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查同意或否決權。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權。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醫療保險和其它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有權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五、推薦和選舉權。

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有權推薦和選舉企業的領導干部。

第六條總經理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總經理應當按決定執行,并可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總經理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第七條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并建立民主協商制度。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責任與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公司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但當選的代表,應是模范地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企業,辦事公道,密切聯系群眾,能熱心為群眾辦事,敢于和善于同不良傾向作斗爭,為多數群眾所擁護者。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應以部門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名額,按本公司職工總數的(10%---30%)確定。職工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其他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女職工和青年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分配到相關單位,由職工選舉產生。

一、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2—3)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

二、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三、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單位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單位,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二、有權參加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三、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系群眾,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教職工代表會議制度篇九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總數按職工總人數的10%調節。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務必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采取無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領導干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占必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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