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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匯總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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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匯總8篇)
時間:2023-12-05 23:08:05     小編:筆舞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航次租船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篇一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司推薦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權用于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范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構日(第10條)。

20.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凈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準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后,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并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后,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于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于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托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雇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并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于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于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于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于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兌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拍合并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鉤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并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鉤所及范圍之處收取貨物,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并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并由船員。

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并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托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并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于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欄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盡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償。

對于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傭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艙費確定的傭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于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的途中,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擔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后,如由于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裝,并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并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后,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后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并且,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貨物的運費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布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于裝貨港,或者載貸航行。在后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并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于或遠于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船長根據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于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于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于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于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于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并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并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并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并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于春季。

b、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并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駛入并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后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并駛往能駛入并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20xx年_____月_____日。

航次租船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篇二

xx公司推薦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權用于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范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構日(第10條)。

20.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凈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準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后,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并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后,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于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于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托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雇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并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于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于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于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于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兌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拍合并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鉤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并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鉤所及范圍之處收取貨物,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并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并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并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托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并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于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欄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盡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償。

對于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傭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艙費確定的傭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于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的途中,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擔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后,如由于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裝,并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并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后,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后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并且,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貨物的運費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布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于裝貨港,或者載貸航行。在后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并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于或遠于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船長根據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3條規定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后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后,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后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于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于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于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于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于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并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并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并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并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于春季。

b、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并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駛入并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后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并駛往能駛入并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航次租船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篇三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推薦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僅用于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凈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或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或地點。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范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1條)。

15.裝卸費用9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和(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約日(第10條)。

20.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

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阻人,雙方協議如下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凈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裝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

)(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

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準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

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

船舶經此裝載后,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并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后,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于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于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托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雇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用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并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于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于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

由于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于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上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兌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

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折合并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鉤起吊貨物。

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并負擔其費用。

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每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鉤所及范圍之處收取貨物,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并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并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司機和/或起重機(如有的話)。

(如船上無裝卸設備并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并填人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

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定的托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物在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

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并不妨礙本租船合同。

如提單運費總額低于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欄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

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盡快通知承租人。

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

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償。

對于未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傭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的運費和空艙費確定的傭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

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于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

如果承租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貨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后,如由于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載,并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并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后,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

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將影響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的情況通知承租人后48小時內發出。

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并且,船舶應和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布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

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于裝貨港,或者載貸航行。

在后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并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于或遠于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

船長根據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3條規定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后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后,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

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后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于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

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

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

(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于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

如由于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于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該處卸下貨物。

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于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并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

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并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并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并按(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于春季。

b.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并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駛入并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

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后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并駛往能駛入并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航次租船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篇四

1、船舶經紀人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推薦統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僅用于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凈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大約)(第1條)。

8、現在動態(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或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口或地點。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范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1條)。

15、裝卸費用9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和(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第7條)。

19、解約日(第10條)。

20、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舶所有人)。

簽字(承租人)。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阻人,雙方協議如下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凈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在動態見第8欄,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裝載第12欄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準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后,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并在以第13欄規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后,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于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于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托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雇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用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并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于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于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于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于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上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兌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折合并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鉤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并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每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鉤所及范圍之處收取貨物,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并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并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司機和/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并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航次租船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篇五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派船從 港裝載鐵礦砂運往 港一事,簽定本合同如下:

1、 貨物名稱、數量、規格:

鐵礦石 噸 散裝

2、 承運船舶規范:

船名: 航次: 總 長: / m

型寬: 滿載吃水: / m 總艙容: / cbm

3、承運日期:

根據甲方要求,在 港同意裝貨, 港同意卸貨的前提下,乙方派適載海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抵 港分批承運(受不可抗力影響除外)。

1、乙方應按約定的或習慣的或地理上的航線將貨物運送到約定的到達港,并在貨物裝妥后發出抵卸港通知。

2、乙方只負責裝卸港各一個安全泊位的船舶港使費。若需移泊,須經承運人同意,且移泊所產生費用由甲方負責,否則承運人有權拒絕移泊,并視為甲方違約。

3、乙方不負責兩港裝卸及有關堆艙費、綁扎費、裝卸費、貨港費、平艙費、船舶速遣費、貨物代理費及港口建設費等其他應由托運人承擔的費用。甲方應在裝畢、卸空前付清裝、卸港港口建設費,若未及時支付,由此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由托運人承擔,并且承運人有權保留貨物留置權。

4、甲乙雙方以水尺計量進行交接,數量以裝貨港港航水尺交接數為準。當收貨數量與運單數量差異大于-5‰時,以實際收貨數量做為運費結算數量,而且乙方需按照貨款貿易價格向甲方賠償超過5‰的那部分貨損。

1.運價: 港至 港 人民幣 元/噸(人民幣 元/噸);

2.船舶每航次運費以實際受載數結算。運費在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后于十個工作日內以現匯形式一次付清。

3.乙方船舶在港口發生的港使費均按交通部規定執行,并由港口向乙方結算。

航次裝、卸港留港時間各 小時,滯期費率 。裝卸港留港時間自船抵裝卸港指泊錨地起至裝卸完畢辦妥交接手續止,一旦滯期永遠滯期,時間以航海日志記載為準。

1、雙方共同保證船舶的周轉周期,做好船舶航行、靠泊裝卸工作。甲方負責疏裝、卸港,應提前辦好貨物在港口的相關手續及卸貨港碼頭的接卸工作,保證乙方船舶及時裝卸。

1、合同簽訂后若出現船、貨落空,違約方需支付守約方總運費30%的違約金。

2、如甲方運費不到位,乙方有權行使貨物留置權,并由甲方每日按照運費的仟分之伍支付給乙方滯納金。貨物留置期間產生的一切損失和后果均由甲方自負。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年 月 日

航次租船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篇六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內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稱、船名、船舶國籍、載貨重量、容積、貨物名稱、裝貨港和卸貨港、受載期限、裝卸期限、運費、滯期費和速遣費、合同的解除、留置權條款、承租人的責任終止條款、互有責任碰撞條款、新杰森條款、共同海損條款、提單條款、罷工條款、戰爭條款、冰凍條款、仲裁條款、傭金條款。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shipowner)一般是船舶所有人,或者是船舶的光船租賃人或定期租船承租人,合同中必須寫明出租人的全稱。

承租人一般為貨主,但也有不是貨主的情況,有時可能是貨運代理人,貨運代理人從貨主處攬取貨物,再以自己的名義與出租人簽訂航次租船合同。

(二)船舶的說明。

出租人必須對船舶的情況(主要包括船舶名稱、船舶國籍、載重量與容積)作如實的陳述,從而使船舶特定化,因為它是承租人是否租用船舶的重要依據,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出租人必須保證陳述內容的正確性。

(三)貨物的類別、數量。

承租人必須如實載明裝載貨物的名稱、類別,如果是可供選擇的貨物則必須說明其貨物的種類及選運數量。

如系危險貨物則必須說明其貨物的性能。

承租人所提供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出租人有權拒裝,如因載貨不足,承租人應支付虧艙費。

(四)提供約定的貨物。

承租人負有提供約定貨物的義務。

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換貨物,但更換貨物對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權拒絕或者解除合同。

(五)受載期限。

合同中規定的所租船舶到達裝貨港準備受載的預訂日期叫受載期限。

由于船舶在營運中可能出現各種影響船期的意外事項,故而要確定一個具體的受載日期是不合理的。

在實踐中,通常是規定一段期限。

(六)裝貨港和卸貨港的選擇。

裝貨港和卸貨港都由承租人提出并規定在合同內。

出租人可以明確指定幾個港口,也可以指定某個特定區域的一個安全港口,供承租人選擇。

如果有幾個港口可供選擇,承租人負有在合理期限內或根據合同宣港的義務。

如果承租人未做到這一點,以致引起船舶因等待租船人的“宣港”造成時間上的延誤與損失,承租人應對其后果承擔責任。

(七)裝卸時間的計算。

裝卸時間的計算同滯期費和速遣費有著密切的聯系,在此一并作以說明。

裝卸時間即航次租船合同中訂明的允許承租人完成裝卸貨物的時間。

在裝卸時間內,承租人若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可以從出租人那里得到若干金額的報酬,此報酬稱為速遣費(despatchmoney)。

若在裝卸時間內,承租人未能完成裝卸作業,則應向出租人支付延誤違約金,此違約金稱為滯期費(demurragemoney)。

裝卸時間的計算,一般自船舶到達裝卸港口,做好裝貨或卸貨的準備并發出裝卸貨通知后,按合同規定的時間計算。

在實踐中,也用工作日、連續工作日、晴天工作日、24小時連續工作日來計算裝卸時間。

在實踐中,極易引起糾紛的問題是滯期期間的時間計算問題“一旦滯期,永遠滯期”(onceondemurrage,alwaysondemurrage)。

這一規定表明,一旦進入滯期,所有節假日或其他不計入裝卸時間的規定都例外,均計入滯期的時間;另一種計算滯期的方法是按原合同的有關規定,原合同計算滯期的時間則計入,不計滯期時間的則不計入。

速遣費一般是滯期費的一半。

(八)提單的簽發。

航次租船合同下提單的簽發,通常是貨物在裝貨港由出租人接管貨物或裝船后,承租人要求船長或其代理人簽發提單。

當航次租船合同下所簽發的提單轉到承租人手中時,提單只是作為收據或物權憑證,雙方之間的運輸合同是租約。

出租人為了避免一起租船運輸下產生兩份運輸合同,而二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往往有所不同而使自己承擔額外風險,出租人希望二者的責任義務一致,即出租人不論對承租人還是非承租人的提單持有人都適用同一責任、義務、權利的規定。

一般的做法是船長在簽發提單時在提單上加注一“租船合同并入提單條款“。

這樣做就使提單持有人(收貨人)也受租船合同條款的約束。

(九)運費的支付。

航次租船合同中規定承租人應支付給出租人運費,運費有按載貨噸數計算的,也有按包干運費計算的。

運費的支付有預付運費和到付運費。

(十)船舶轉租。

根據我國《海商法》第99條規定,承租人有權將租用的船舶轉租;轉租后,原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船舶在轉租情況下可能受到至少兩份合同的約束,出租人與原承租人之間的原合同,以及原承租人與轉租承租人之間的轉租合同。

但出租人與轉租承租人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出租人仍與原承租人發生合同關系。

(十一)繞航條款。

”金康“條款規定,船長有權為任何目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或財產而繞航(deviation)。

但在司法實踐中,各國法院通常對此作限制性解釋,認為船舶只能掛靠合同規定的或通常習慣上掛靠的港口,一般只能按地理順序掛靠。

但船舶根據此條款所作的繞航,不得與合同的目的相抵觸。

(十二)貨物的損害賠償。

航次租船合同不受海牙規則的約束,因此,有關貨物損害賠償的責任,由合同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

按”金康“條款規定,船舶所有人應負貨物滅失、殘損或延誤交貨的責任,但僅限于該滅失、殘損或延誤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造成的,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未克盡職責使船舶在各方面具有適航性并能保持適當的船員、設備和供應所造成者為限。

否則,即使貨物的滅失、損害或延遲交付是由于船長、船員在管理貨物中的過失所致,出租人仍可免責。

(十三)解約條款。

”金康"條款規定,如果船舶未能在規定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

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它原因而延誤,應盡快通知承租人。

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果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后10天,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十四)責任終止條款。

該條款規定,貨物一經裝船并預付了運費、空艙費和裝貨港船舶滯期費以后,承租人責任便終止。

責任終止條款僅能免除承租人由于他違背合同而產生的責任,但不能免除他應履行而未履行的義務。

此外,航次租船合同還通常訂有留置權條款、罷工條款、戰爭風險、普通冰凍條款、雙方互有過失碰撞條款、新杰森條款、共同海損條款、仲裁條款等。

航次租船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篇七

1.乙方根據甲方需要,同意將船馬力噸租給甲方使用,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2.甲方租用乙方船舶只限于工作,甲方只有調度權,航行安全、技術操作由乙方船長負責。如甲方需要在船上另增設備等工作,必須經船方同意方可施行。對船體及船上設備損壞,退租時由甲方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修復期照收租費,因駕駛造成損失乙方自理,特殊情況造成損失,按海事章程辦理。

3.船在租期內,因氣候(大氣、雨、霧)等原因滯船均包括在租期內,但機器發生故障或者船上責任在24小時內照收租費,超過24小時由甲方通知船管處按乙收租費退給甲方。

4.無論航行或停泊,倘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政府法令和軍事行動等情況,甲乙雙方受損,呈請上級按海事處理。

5.租用期定為年,自19年月日起至19年月日。

止,甲方如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五日前向船管處提出協商,否則按合同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合同期限將船調回,另行安排任務。

6.租金每月為元,合同生效日起船管處即進行結算,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超期部份按日計收。

7.燃潤料由方負責,但方需協助,其費用由方承擔。

8.裝運亂石石子等特殊物資的船舶由甲方負責配備鋪墊船板等,以保護船體。

9.雙方接交船舶地點港。

10.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和船管處各執一份,副本份,甲方份,乙方份,船管處份,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以便執行。

11.本合同于19年月日起生效。

12.未盡事宜,發生后按照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方可執行。

甲方簽章:年月日。

負責人:

帳號:

乙方簽章:年月日。

負責人:

帳號:

鑒證機關:負責人:

航次租船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注意哪些問題篇八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點和日期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12.貨物(同時載明數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范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量還是裝船數量支付):

本合同項下運費率為:按照方式支付。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賬號)。

15.裝卸費用。

本合同裝卸費用及計費方式:(見本合同第二部分第5條);。

裝卸費總計:_________由______方承擔;。

本合同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詳見第二部分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

托運人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運人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

裝貨滯期費率:___________。

卸貨滯期費率:____________。

19.解構日。

20.經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有關約定特別規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定優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本合同第一部分第3條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一部分第4條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一部分第5條,總/凈登記噸見第一部分第6條,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一部分第7條,現在動態見第一部分第8條,根據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一部分第9條。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一部分第10條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一部分第12條所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要求,船舶所有人準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此裝載后,應駛往第一部分第11條所列的、在簽發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并在以第一部分第13條規定的費率,按第13條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量或裝船數量支付運費后,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于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于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托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雇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經理人本身未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并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于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于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于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或由于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一部分第14條規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日的平均兌換率,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如經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要求,承租人應現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拍合并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鉤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所需人員并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鉤所及范圍之處收取貨物,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并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并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并在第一部分第15條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一部分第15條。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一部分第16條規定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完,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一部分第16條規定的總的連續小時數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一部分第17條中規定的托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一部分第16條。

7.滯期費。

允許貨物有裝卸兩港共有___個連續日的滯期,按第一部分第18條中規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提單,并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于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提單時,以現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一部分第19條規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_______小時內作出。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盡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20__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

12.賠償。

對于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經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額。

13.代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紀人或代理人。

14.經紀人費用。

經紀人的傭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一部分第20條所規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條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艙費確定的傭金的1/3,作為經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的數額由雙方協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于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的途中,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擔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后,如由于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裝,并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并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后,支付半數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后48小時內發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并且,同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海里時,在替代港所交付貨物的運費按比例增加。

16.戰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國或組織宣布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現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現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裝貨或繼續航行或簽發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于裝貨港,或者載貸航行。在后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并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于或遠于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船長根據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第二部分第3條規定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后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后,發現繼續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后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于其可能自由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于內戰、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本船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于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于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提單船舶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于本合同第二部分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船舶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發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并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并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并且其中一個或數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并按本條(1)款規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于春季。

b.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并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駛入并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后48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并駛往能駛入并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______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

承租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

船舶經紀人(簽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

船舶所有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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