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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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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七篇)
時間:2024-07-22 01:06:01     小編:zdfb

為有力保證事情或工作開展的水平質量,預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強可操作性的書面計劃。方案能夠幫助到我們很多,所以方案到底該怎么寫才好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劃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篇一

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化解各種矛盾糾紛為主線,以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出發點,按照“平安萊西”、“和諧萊西”建設的總要求,全面深入地排查化解各種影響社會安全穩定和社會經濟發展的矛盾糾紛,充分發揮“大民調”格局的優勢,加強三級聯動,加大民間糾紛預測、排查、控制和調處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少民間糾紛激化案件的發生,不斷健立健全民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為黨的十七大順利召開和2008年奧運會成功舉辦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工作目標:通過積極開展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大力加強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體系建設,創新“四位一體”工作方法,不斷完善“大民調”格局,健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梳理、歸口辦理,責任明確、措施到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機制。要把預防矛盾糾紛的發生和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問題結合起來,把全面與重點,集中與經常排查調處結合起來,真正將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通過排查調處,實現“三個減少”和“四個到位”,即群眾集體上訪減少、群眾不滿意的熱點難點減少、影響改革發展穩定的群體性事件減少;深入排查到位、調處化解到位、防控應急到位、宣傳教育到位。并在實踐中建立和完善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確保實現“四個不出、四個不發生”的目標,即農村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村、鎮;城區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社區、街道;企事業單位內發生的問題,解決不出本單位;部門和系統內出現問題,解決不出本部門、本系統。實現不發生侵害群眾切身利益事件,不發生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不發生進京到省滋事鬧事的非正常上訪事件,不發生重大惡性治安事件。

按照“排查得早、發現得了、控制得住、解決得好”的工作原則,全面掌握,有效調處本轄區內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特別要重點抓好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熱點、難點等突出問題,群體性事件隱患和新的利益群體沖突可能引發矛盾糾紛苗頭的排查調處,預防和減少不穩定問題的發生。

(一)堅持“及時排查、工作在前、預防為主”的原則。要高度重視,及時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工作。當前,尤其要重點搞好“有關方面人員”、征地拆遷、拖欠職工工資福利,改制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村務公開、干群關系、困難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婚姻家庭、失地農民以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容易造成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各種矛盾糾紛隱患的排查,抓早、抓小、抓苗頭、抓源頭,增強工作的超前性,力爭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堅持“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要按照“急事急辦一批、防范控制一批、主動化解一批”的要求,列出單子,分級負責,歸口辦理,逐一落實領導、部門和單位責任制,限時調處。屬于哪個單位的問題,就由哪個單位負責解決,不得把本單位的矛盾推向社會和推給黨委政府,不得把應由本級處理解決的問題推給上級。對一時難以調處的重大矛盾糾紛,要配合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教育、疏導、化解工作,引導群眾自覺守法,避免過激行為,嚴防發生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三)堅持多種手段和多種方法并用的原則。要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起來,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和思想政治教育等各種方式方法,本著便民利民的精神,耐心說服,平等協商,依法調處、積極化解。特別要發揮好村(居)、企事業單位和區域性、行業性調解組織的作用,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切實把問題解決在當地,解決在內部。

(四)堅持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大力開展好“五五”普法宣傳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要結合矛盾糾紛案例,有針對性地宣傳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搞好法律服務,努力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素質和道德修養,最大限度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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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的范圍: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治安問題;有可能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各類矛盾糾紛;有可能發生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苗頭、隱患;群眾比較關注、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排查的重點:因企業改制破產、欠薪欠費、勞保待遇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問題;因城市建設管理、重點工程拆遷、舊村規劃改造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問題;因土地征用、承包、延包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村(居)換屆選舉、村務管理、干群關系等問題引發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因土地、山林、淺海、灘涂、宅基地邊界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宗教、民族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和矛盾糾紛;因涉法涉訴、涉軍人員、水庫移民、轉體公司和事改企人員等利益群體的相關重大政策措施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因環境污染、醫患糾紛、食品藥品安全等引發的突出問題;因學校或教育系統內、外因素引發的矛盾糾紛;因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引發的民間矛盾糾紛;因生產經營、債權債務、勞動合同、產權屬性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水、電、氣、公交等涉及群眾生活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因敵對勢力滲透插手上訪活動及群體性事件等問題;其他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

(一)大力開展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加強基層調委會建設

要認真貫徹落實基層基礎建設年活動的實施意見,創新工作方法,完善大調解組織格局,健全市、鎮、村三級組織網絡體系。使鎮級調委會人員要達到5名以上,村(居)、企事業單位調委會達到3人以上,并確保“三員”配齊,即:糾紛信息員、糾紛調解員、糾紛聯絡員。在全市實現一類調委會達90%以上,消除三類調委會。切實使基層調委會規范化建設,達到“五有四落實”要求,即有牌子、有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回訪等記錄簿冊、有統計臺帳;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工作措施落實、報酬落實。并達到標牌、印章、徽標、制度、程序、文書“六統一”,各類簿冊、調解文書規范齊全。年內每個鎮、街道調解委員會要在達到規范化要求的同時,至少抓出4個標準較高的村級規范化調委會及2個企業、行業、區域性規范化調委會。

(二)積極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1、完善矛盾糾紛預警機制。強化矛盾糾紛信息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身處基層、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及時了解掌握和反映矛盾糾紛苗頭,有針對性地做好矛盾糾紛防范和調處工作。

2、完善矛盾糾紛聯動聯調機制。加強與公安、綜治、信訪、民政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充分發揮“12348”法律服務專線的作用,實行聯動聯調。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爭議不大的矛盾糾紛,要堅持便民原則,即時進行調處。對于復雜矛盾糾紛,要在鎮(辦)調解委員會的組織下,采取合議制方式進行調處,增強調處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如需達成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可以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名義制作。對專業性較強的矛盾糾紛,要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爭取支持,必要時可邀請有關人員參與調解,以取得最佳調解效果。對于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跨單位的矛盾糾紛,在上級部門的組織領導下,各鎮(辦)調解委員會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調處工作。

3、完善應急處置機制。要制定完善處置群體性矛盾糾紛和突發性事件的應急預案,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對于重大的矛盾糾紛,鎮(辦)司法所、調委會要及時受理,多種手段并用,努力解決在初始階段。發生重大群體性矛盾糾紛和突發性事件,要立即向上級報告,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整合有關方面力量,及時妥善處置,防止因矛盾糾紛進一步擴大和激化釀成大的事端。

4、完善考核獎懲機制。各鎮(辦)要加強對本轄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充分調動調解人員的積極性,對長期打不開局面或工作滯后的,要嚴肅批評,并幫助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對因調處不力、不及時致使矛盾糾紛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積極向黨委、政府和上級匯報,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嚴格落實工作制度

1、堅持協調會議制度。市局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議,分南片北片進行,主要聽取各鎮(辦)每月矛盾糾紛排查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發展的規律與特點,研究制定矛盾糾紛的解決辦法,落實責任單位、責任人。對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進行協調布署,加強各單位之間的交流、溝通與協作。

2、堅持定期排查制度。采取“拉網式”、“會戰式”的方法,堅持條條排查與塊塊排查、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的原則,市每月、鎮每半月、村(居)每周一次進行定期排查。通過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方位排查,做到“四清”,即對易發生糾紛的重點戶、重點人數底數清,對易激化糾紛的類型和主要環節清,對失足青少年、刑釋解教人員的情況清,對矛盾集中、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難點、熱點糾紛和易發生的群體糾紛清。尤其是重大節日、敏感時期和糾紛多發季節,對重點單位、重點事、重點人,要加大排查力度,做到情況早發現、工作早到位、問題早解決。

3、堅持情況報告制度。各鎮(辦)對矛盾糾紛的排查和調處情況要定期及時上報,對遲報、漏報、錯報、虛報和隱瞞不報的要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對排查中發現的重大矛盾糾紛信息,在報告當地黨委、政府的同時,要及時上報市局和有關部門,并積極采取措施。對沒有發現問題的,也要記錄在案,并向上級報告,實行“零報告”制度。

4、堅持案件分流交辦制度。凡通過來信來訪、“12348”專線、糾紛排查、相關部門轉辦受理的案件,均應填寫《受理案件回執單》。責任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處結,對于重大、疑難及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矛盾糾紛,由“四位一體”辦公室協調有關單位進行調處。對排查和受理的矛盾糾紛,屬于主管單位和職能部門職權范圍內的,可以簽發交辦單的形式,逐案落實到承辦單位、具體承辦人,并明確調處要求、調結時間。

5、堅持臺帳登記制度。各鎮(辦)要建立微機化管理臺帳,對村(居)、企事業單位調解不了的,以及通過來信來訪、“12348”專線、糾紛排查、相關部門轉辦受理的案件,要逐一登記造冊,建立臺帳。對案件的分流責任單位、調處時間、調處結果等事項,要做好記錄,為動態分析矛盾糾紛、查究責任提供準確依據。

6、堅持督查通報制度。市司法局將根據掌握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情況,了解處結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種方式對各鎮(辦)進行檢查,并每月進行一次綜合情況通報。對因工作不力,發生矛盾糾紛激化,出現“四類”案件和“民轉刑”案件,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要按照責任查究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1日至4月10日)。市司法局召開工作會議,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內進行動員部署,由基層科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各鎮(辦)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要求,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在廣大人民調解員中進行廣泛深入的思想發動,明確任務要求,抓好具體工作落實,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各鎮(辦)工作方案于4月10日前報市司法局基層科。

(二)排查摸底階段(4月11日至20日)。各鎮(辦)要集中開展一次排查活動,認真梳理出當前存在的主要矛盾糾紛、苗頭隱患和各類不安全因素,做到模向到邊、縱向到底,不留縫隙、不留死角,并逐案按誘因、時間、地點、單位、涉及人數、重點人員、事態發展預測等登記造冊,建立臺帳,于4月15日前上報市司法局基層科。同時,要建立健全經常性、不間斷、滾動式的排查工作機制,于每月底前報市司法局基層科,特殊情況隨時上報。

(三)化解處理階段(4月21日至2008年3月15日)。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以本級本單位自行化解處為主,力爭做到解決得好,控制得了。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各鎮(辦)要逐案落實化解處理的“四定四包”責任制,即定目標任務、定包案領導、定具體承辦人員、定辦結時限,包調查處理、包疏導教育、包穩控防范、包定紛止爭。

(四)總結檢查階段(2007年6月1日至10日、11月1日至10日、2008年3月1日至10日,分三個時階進行)。2007年6月10日、11月10日,各鎮(辦)要將本單位排查化解工作的階段性進展情況報市司法局基層科,由市司法局基層科匯集上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并進行全市通報。2008年3月1日至10日,在各鎮(辦)總結自查上報的基礎上,由市司法局基層科牽頭對各鎮(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報市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表彰。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為加強統一組織領導,市司法局專門成立了“市司法局集中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由劉希祥局長任組長,曲娟芝副局長任副組長,其他成員由相關科室負責人擔任(詳細名單見附件一),辦公室設在市司法局基層科,全面領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各鎮(辦)要高度重視這次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工作,切實擺在重要議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積極組織動員,確保取得實效。各司法所長是這次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的第一責任人,要結合本單位的具體工作,主動抓好相關的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工作,切實做到“三不放過”,即責任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排除不放過。

(二)嚴密組織,精心部署。本次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活動跨度時間長、任務重、要求高,各單位一定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克服松懈麻痹的思想,集中力量,全面排查,突出解決不留死角,努力實現“三個減少”、“四個到位”,確保達到“四個不出、四個不發生”的目標。對因工作不力、不能按時完成任務的,要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堅決克服糾紛排查走過場的錯誤作法,切實做到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分工抓,積極組織、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形成各方積極參與、齊抓工管的局面。

(三)突出重點,落實責任。要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整合力量進行排查調處。對一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難點問題,絕不允許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對涉及本級處理的切實負起責任,對重點問題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工作,確保穩定。要把責任落實到具體單位、具體人上,要集中力量進行攻堅。對一些日常糾紛要抓早、抓小、抓苗頭,防患于未然,堅持調防結合,使這次活動既化解了矛盾,調處了糾紛,更使基層群眾提高了法制觀念。

(四)完善機制,打牢基礎。各鎮(辦)要在抓好工作開展的基礎上,著力從信息、預警、排查、化解、建立臺帳資料等各個環節入手,認真總結工作中經驗教訓,主動查找薄弱環節,進一步研究和完善本單位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長效機制建設,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網絡體系,努力使本單位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形成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并長期堅持下去。

(五)加強督查,跟蹤指導。為使這次全市矛盾糾紛集中排查順利圓滿地完成,市司法局將在這次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的各個階段,對各鎮(辦)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和督導檢查,對排查出來的重大矛盾糾紛,應由本級解決的,要跟蹤督辦,限期解決;本級解決不了的,要及時上報。對工作不利或隱瞞情況,釀成重大安全問題或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年終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單位和個人均不得評為先進。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篇二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政法工作會議和縣委工作會議精神,全力推動矛盾糾紛和信訪積案化解,最大限度降低社會風險隱患,消除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實現全鎮社會持續和諧穩定,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根據縣委政法委《全縣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關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縣委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堅持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認真負責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和實際困難,集中力量解決老問題,化解新矛盾,全面深入排查調處各種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從即日起至年底,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對影響全鎮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進行全面深入排查,著力從源頭上防止因矛盾糾紛引發的刑事、治安案件,特別是命案、個人極端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真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實現“一少兩降三提高”。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責任擔當,明確職責任務,全面深入細致開展工作。此次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動員和安排部署階段(2020年4月1日至10日)。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要把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作為平安建設、社會治理、維護穩定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與重點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精心組織推動,研究具體實施措施,廣泛宣傳,動員群眾將隱藏的矛盾糾紛趁早擺到面上,及時調處化解,防止“小矛盾”演變成“大糾紛”,切實做到各類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早發現、早排查、早化解,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二)全面摸排階段(2020年4月11日至4月20日)。

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要緊密結合各自實際,按照市縣工作安排,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相關工作前提下,全面排查梳理各領域矛盾糾紛。一要重點排查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引發的勞資矛盾、債務糾紛,以及征地拆遷、工資拖欠、經濟糾紛、醫患糾紛、環境污染、土地糾紛、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易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個人極端事件或集體上訪的民生類、涉眾型矛盾糾紛。同時要加強對公共安全、出租車、寄遞物流等行業領域隱患問題的排查。二要重點排查失業職工、失地農民、城鄉貧困家庭等特殊困難人群,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精神障礙患者、纏訴纏訪等重點人員,特別要將婚姻家庭、婚戀情感等容易引發家庭和鄰里關系的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排查梳理,納入化解處理范圍。三要重點圍繞易發生問題的經濟困難、生活不幸、夫妻不和、單親再婚、家庭暴力、上門女婿、買賣婚姻、倫理關系復雜等重點家庭,以及參賭吸毒、前科劣跡、極端心理、暴力侵向、家庭不和、生活失意、婚外戀、不良行為等重點人員,逐一排查掌握到位。

(三)專項化解攻堅階段(2020年4月21日至12月10日)。

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要堅持“邊查邊調,調處結合”的原則,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要區別不同情況,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制定化解措施,充分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領導核心作用,調動群防群治隊伍和網格長、網格員積極性,認真履職盡責,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

對一般性矛盾問題,能當場調解的當場調解,定期組織回訪;對重大矛盾要緊盯不放,及時成立“一對一”或“多對一”的調解專班一抓到底;對群眾反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問題要立即解決;對訴求合理,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明確的,要及時匯報和銜接有關單位推動解決;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要及時匯報鎮黨委采取政府救助、社會救濟等方式,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對于一時解決不了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采取鎮村兩級領導包案化解的方式,集中攻堅。各村(社區)要積極主動履職盡責,推動問題妥善解決,堅決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四)全面自查總結階段(2020年12月11日至20日)。各村(社區)和鎮屬各單位對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進行全面總結,提煉專項行動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健全完善多元化解機制,推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仲裁的銜接聯動。對于專項行動中發現的不足和短板,及時分析研究對策,要善于總結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完善工作會、清單化管理、交辦督辦、領導包案化解等制度,共同做好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的調解,最大限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堅決防止“民轉刑”“刑轉命”案件和惡性命案發生。

(一)強化組織領導。鎮上成立由鎮黨委書記任組長,鎮黨委政法委員為副組長,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負責人和各村黨支部書記為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村(社區)要迅速行動,明確職責任務,確保專項行動有計劃、有步驟推進。

(二)加強協調聯動。鎮綜治辦要統籌發揮好派出所、司法所、村“兩委”力量,發動鎮村群防群治隊伍積極性,把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作為專項行動最實際、最及時、最急需的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防、排查、評估、化解工作機制,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多渠道解決爭端的工作機制。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及時剖析問題癥結,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聯合各方力量及時予以調處化解。

(三)健全長效機制。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要著力完善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排查化解長效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和完善矛盾糾紛總體分析和預判制度,對重大矛盾問題和涉穩事件要及時匯報鎮黨委,不得瞞報、漏報、誤報、遲報。鎮綜治辦要堅持臺賬管理和銷號制度,對排查出的重大社會矛盾和信訪問題,要嚴格落實包案領導化解制度,逐一落實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最大限度把問題排查在初期、人員穩控在當地、事情解決在基層、矛盾化解在蔭芽狀態。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篇三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不折不扣落實中央、自治區、市、旗委政府關于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決策部署,全面、細致、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準確把握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內在聯系,在調解中完善機制,在機制中擴大成果,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為建設法治烏審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一)全面排查。把可能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的矛盾隱患要排查徹底,不留死角。在排查中發現涉黑涉惡案件,第一時間上報。?

(二)集中調處。將排查出的矛盾糾紛認真梳理分類后,分析研判集中調處,做到防微杜漸,最大限度將矛盾糾紛解決在當地。?

(三)完善制度。要不斷加強多元化解長效機制建設力度,切實做到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長效化、常態化,堅決防止和杜絕非正常上訪事件、群體性事件、民轉刑案件的發生。?

實行領導班子成員矛盾調處工作包聯責任制。領導班子成員負責包聯蘇木鎮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督查、指導、協調工作,具體包聯分配如下:?

王維書記包聯烏蘭鎮、額爾德木圖局長包聯棋盤井鎮和蘇米圖蘇木、張繼剛副局長包聯木凱淖爾鎮、王海燕副局長包聯阿爾巴斯蘇木和蒙西鎮。?

專項活動從1月開始至12月結束,分三個階段:動員部署階段,集中排查化解階段,檢查總結階段。各司法所要嚴格要按照《實施方案》規定的程序步驟,合理謀劃,認真安排,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穩步推進。?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1月)。旗司法局按照《方案》總體要求,1月份召開動員部署大會,司法局長為第一責任人,帶頭認真分解各項任務指標,明確方法步驟、制定具體措施、確定責任單位、劃出完成時限,確保各項工作任務有人問、有人抓,有人管。認真做好司法所工作人員、人民調解員的思想發動,把開展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及方法步驟講清楚、講透徹,特別是要做好廣大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思想發動,讓他們積極投入到人民調解工作中。(1月底完成)?

第二階段:排查化解階段(2月—11月)。全面開展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1、摸底排查。各司法所、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要全面啟動拉網式滾動排查模式,采取普遍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相結合,對本轄區可能影響安全穩定苗頭性、傾向性的矛盾隱患,要逐一排查,登記造冊,制定措施,實現排查全覆蓋、無盲區。一是普遍排查。各司法所、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要組成專項排查小組主動深入村組、社區、廠礦、工地、企業進行全方位排查摸底,及時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和社情動態。旗司法局每月進行一次排查,蘇木鄉鎮、司法所每半月進行一次排查。二是重點排查。對重點地區、重點人員、重點領域進行重點排查,要深入到困難人群多、矛盾糾紛多等地域,按照確定的排查重點,有針對性的進行排查,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三是專項排查。要在春節、“兩會”及重要節慶日、敏感時間段,針對特定區域、特定行業和特殊人群開展定點專項排查,形成專項排查總結報告,定期報送。2、集中化解。要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和可能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等因素,要登記造冊,分類梳理,認真分析,制定措施,有效地進行化解;充分發揮資源優勢,積極動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積極參與到重大疑難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中,努力幫助當地政府化解矛盾糾紛,切實將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繼續梳理難案、老案、積案,集中進行化解攻堅,確保在總結檢查階段前化解一批難案、老案、積案。?

第三階段:檢查總結階段(12月)。要認真組織好“回頭看”,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行動開展取得的成功經驗及時進行歸納總結。對調處成功的矛盾糾紛要及時回訪,鞏固成果,防止反復。?

(一)健全完善預警機制。各司法所對排查發現的矛盾糾紛,要不斷完善矛盾糾紛信息基礎臺賬,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分析研判會,梳理分析矛盾糾紛的主要類型、特點、形成原因、發展趨勢,形成矛盾糾紛信息分析報告,報旗區司法局;旗司法局對司法所上報的矛盾糾紛信息分析報告,每月要進行一次專題研究,形成分析報告,報旗區黨委、政府和市司法局。對排查中發現的可能引發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敏感問題和不穩定因素,要及時報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并在第一時間直報市司法局。?

(二)加強信息溝通。各司法所要高度重視信息報送工作,指定專人收集整理活動開展情況和相關統計報表,并及時上報。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信息的報送:一是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各司法所要根據專項行動各階段時間安排,對各階段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在各階段結束后5日內報旗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專項行動結束后,12月20日前報專項行動總結,同時要通過簡報、信息或專刊等方式總結交流活動開展情況、經驗做法和成效;二是司法所全面及時地對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的情況進行登記和統計并認真匯總分析,并形成分析報告報送旗司法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科。?

(三)加強督導檢查。旗司法局班子成員分別在各蘇木鄉鎮建立工作聯系點(動員后將聯系名單報送市局),負責督查、指導、協調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員要包聯嘎查村(社區)和相關行業、領域,經常深入責任區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并具體參與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活動期間,旗司法局對蘇木鄉鎮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專項督查不少于4次,同時,要利用工作檢查、調研等各種時機開展經常性督查,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篇四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政法工作會議和縣委工作會議精神,全力推動矛盾糾紛和信訪積案化解,最大限度降低社會風險隱患,消除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實現全鎮社會持續和諧穩定,努力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根據縣委政法委《全縣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政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縣委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堅持從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認真負責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的問題和實際困難,集中力量解決老問題,化解新矛盾,全面深入排查調處各種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努力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從即日起至年底,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對影響全鎮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進行全面深入排查,著力從源頭上防止因矛盾糾紛引發的刑事、治安案件,特別是命案、個人極端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真正把矛盾糾紛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實現“一少兩降三提高”。

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責任擔當,明確職責任務,全面深入細致開展工作。此次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動員和安排部署階段(2020年4月1日至10日)。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要把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作為平安建設、社會治理、維護穩定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與重點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實,精心組織推動,研究具體實施措施,廣泛宣傳,動員群眾將隱藏的矛盾糾紛趁早擺到面上,及時調處化解,防止“小矛盾”演變成“大糾紛”,切實做到各類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早發現、早排查、早化解,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二)全面摸排階段(2020年4月11日至4月20日)。

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要緊密結合各自實際,按照市縣工作安排,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相關工作前提下,全面排查梳理各領域矛盾糾紛。一要重點排查因疫情影響導致經營困難引發的勞資矛盾、債務糾紛,以及征地拆遷、工資拖欠、經濟糾紛、醫患糾紛、環境污染、土地糾紛、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易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個人極端事件或集體上訪的民生類、涉眾型矛盾糾紛。同時要加強對公共安全、出租車、寄遞物流等行業領域隱患問題的排查。二要重點排查失業職工、失地農民、城鄉貧困家庭等特殊困難人群,以及刑滿釋放人員、精神障礙患者、纏訴纏訪等重點人員,特別要將婚姻家庭、婚戀情感等容易引發家庭和鄰里關系的矛盾糾紛進行全面排查梳理,納入化解處理范圍。三要重點圍繞易發生問題的經濟困難、生活不幸、夫妻不和、單親再婚、家庭暴力、上門女婿、買賣婚姻、倫理關系復雜等重點家庭,以及參賭吸毒、前科劣跡、極端心理、暴力侵向、家庭不和、生活失意、婚外戀、不良行為等重點人員,逐一排查掌握到位。

(三)專項化解攻堅階段(2020年4月21日至12月10日)。

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要堅持“邊查邊調,調處結合”的原則,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要區別不同情況,因地制宜、因事而宜,制定化解措施,充分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中的領導核心作用,調動群防群治隊伍和網格長、網格員積極性,認真履職盡責,形成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整體合力。

對一般性矛盾問題,能當場調解的當場調解,定期組織回訪;對重大矛盾要緊盯不放,及時成立“一對一”或“多對一”的調解專班一抓到底;對群眾反映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問題要立即解決;對訴求合理,但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明確的,要及時匯報和銜接有關單位推動解決;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要及時匯報鎮黨委采取政府救助、社會救濟等方式,解決其基本生活保障。對于一時解決不了的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采取鎮村兩級領導包案化解的方式,集中攻堅。各村(社區)要積極主動履職盡責,推動問題妥善解決,堅決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四)全面自查總結階段(2020年12月11日至20日)。各村(社區)和鎮屬各單位對開展矛盾糾紛集中排查化解攻堅行動進行全面總結,提煉專項行動中的好做法,好經驗,健全完善多元化解機制,推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仲裁的銜接聯動。對于專項行動中發現的不足和短板,及時分析研究對策,要善于總結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完善工作會、清單化管理、交辦督辦、領導包案化解等制度,共同做好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的調解,最大限度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堅決防止“民轉刑”“刑轉命”案件和惡性命案發生。

(一)強化組織領導。鎮上成立由鎮黨委書記任組長,鎮黨委政法委員為副組長,綜治辦、派出所、司法所負責人和各村黨支部書記為成員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各村(社區)要迅速行動,明確職責任務,確保專項行動有計劃、有步驟推進。

(二)加強協調聯動。鎮綜治辦要統籌發揮好派出所、司法所、村“兩委”力量,發動鎮村群防群治隊伍積極性,把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作為專項行動最實際、最及時、最急需的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糾紛預防、排查、評估、化解工作機制,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結合起來,進一步完善多渠道解決爭端的工作機制。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及時剖析問題癥結,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聯合各方力量及時予以調處化解。

(三)健全長效機制。各村(社區)、鎮屬各單位要著力完善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排查化解長效工作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和完善矛盾糾紛總體分析和預判制度,對重大矛盾問題和涉穩事件要及時匯報鎮黨委,不得瞞報、漏報、誤報、遲報。鎮綜治辦要堅持臺賬管理和銷號制度,對排查出的重大社會矛盾和信訪問題,要嚴格落實包案領導化解制度,逐一落實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最大限度把問題排查在初期、人員穩控在當地、事情解決在基層、矛盾化解在蔭芽狀態。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篇五

1.加強組織領導。各股室各單位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努力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分管領導要集中精力抓好工作部署落實,確保該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2.要健全工作網絡。完善排調工作網絡,充實基層排調力量,做到排調力量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分布,真正實現全覆蓋。

3.建設臺帳一體化制度。各單位要按時上報摸底表(各半月一次)并做好歸帳存底。

各單位要利用五天時間,采取集中排查和重點排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全面排查,并建立臺帳。實行“四定三包”,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化解時限,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二是定期排查和滾動排查相結合,按規定時限上報綜治辦。

1、對已經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認真分析,制定切實有效的調處措施,明確調處責任人,提出化解時限。

2、要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機制,化解矛盾糾紛。

3、要落實跟蹤問責,對化解了的糾紛要及時銷案。對未化解的糾紛要進行深入分析,提出新的化解舉措,對跨區域跨行業的矛盾糾紛,可報告上一級綜治部門協調解決。

1.建立考核考評聯動機制。

2.工信委綜治辦將抽調人員組成督查組定期或不定期對各股室、委屬各單位的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并將結果進行通報。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篇六

為切實做好我鎮2020年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維穩工作,有效防范和處置我鎮群眾非正常上訪,及時有效地防止和妥善處理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提高信訪維穩工作的應急反應能力,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請認真貫徹執行。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關于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維穩工作的指示精神,超前籌劃,周密部署,落實責任,廣泛發動,竭力化解,強化管理,確保及時發現,妥善解決信訪穩定問題,矛盾就地化解,人員就地穩定,在全鎮形成群防共治,全員參與的大信訪工作格局,確保“北京不去、本地不聚”,確保實現“六個堅決防止”目標,即堅決防止發生影響國家安全和政治穩定事件、堅決防止發生暴恐事件、堅決防止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大規模進京訪事件、堅決防止發生影響惡劣的個人極端事件、堅決防止發生在全國有影響的惡性刑事案件、堅決防止重特大公共安全事件。為高城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嚴格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維穩工作“第一責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以源頭預防、處理并解決信訪問題為手段,強化責任落實及責任追究,努力將不穩定因素化解在萌芽,將越級上訪人員控制在鎮內,實現“兩會”期間零赴京上訪。

成立高城鎮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維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該項工作組織領導領導和督促檢查。組成人員如下:

組???長:謝文琪

第一副組長:潘海亮

副?組?長:易秉芝

成??員:朱俊剛、歐陽小兵、龍水云、龍雙全、劉琦君張建軍、許明、王茂生、劉根明、高美華、宋育波、陳秋根、潘偉昌、秦烺、施勇剛、鎮綜治辦主任及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易秉芝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排查處理本地區、信訪維穩工作事項,將各種矛盾化解在當地、解決在萌芽;將本地區可能上訪人員穩控在當地;將勸返人員及時接回當地進行教育、穩控、處置。

(一)突出抓好排查化解矛盾糾紛工作。各村、社區要進一步增強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對本轄區的不穩定因素立即進行一次全面集中排查,排查出來的重點矛盾糾紛問題要落實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限期解決到位。對重點人員,要落實專班,多對一幫扶,人盯人穩控。對已排查出重點問題、重點群體,各村、社區要將包案責任落實情況、調解處理情況報鎮綜治辦。

(二)開展“兩會”期間信訪突出問題集中化解工作。?各村委、單位要結合日常工作部署,爭取把大多數重點信訪問題化解在“兩會”召開之前;一時不能解決到位的也要有進一步的穩控措施,確保這些突出問題不激化,不演變成到市、赴省、進京集體上訪、群體性事件及進京非正常上訪。

(三)制定教育穩控措施,盯死看牢重點對象。把信訪維穩工作的著力點,放在曾經到市、赴省、進京上訪的信訪老戶、纏訪鬧訪人員、上訪組織挑頭人員和新摸排出的重點上訪人員和群體上。各村、單位對可能進行到市、赴省、進京上訪的人員,要逐人見面,逐人談話,逐人解決問題,徹底打消其上訪念頭。對可能進行非正常上訪的信訪人員,要成立駐村干部、村干部、公安民警“三位一體”的幫教小組,加強思想和法制教育,逐人落實穩控措施。對重點信訪群體,公安機關要密切注意動向,強化挑頭人員穩控措施,及時打掉串聯鏈條。要堅決實行鎮、村干部對重點人員“一對一”方式盯死看牢,確保穩控在當地。對確認在當地失控或已經在進京途中的,要迅速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強化重點管控堅決消除隱患。切實抓緊開展嚴重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集中篩查,通過逐村、逐組、逐戶的排查方式,搞清情況,摸清底數,逐一進行危險性評估并登記建檔,重點做好高風險患者的信息甄別等工作,特別要重視對流動人口和人員密集地區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發現、登記、管理,防止脫管漏管,堅決防止其肇事肇禍。要加強動態監測、預警和對嚴重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入戶隨訪,確保救治救助、服務管理及穩控措施的到位,消除一切隱患。

(五)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為及時化解涉穩問題和疏導勸返上訪人員,根據上級要求及縣、鎮主要領導指示,各村、社區要相應成立疏導勸返應急工作組,明確帶隊領導和工作人員,一旦發生訪情,各村、社區要在接通知后第一時間指派疏導勸返工作人員,迅速做好疏導和勸返。不給高城抹黑,全力維護“兩會”期間良好秩序。

各村、社區務必充分認識做好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和信訪維穩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做好維穩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壓實工作責任,切實把防范、化解、穩控責任落實到基層,落實到具體單位和人員。要“看好自己的門、管好自己的人”,切實履行職責,認真負責地做好本地本系統涉穩人員的穩控、勸返、接回和化解工作。對因工作不到位、勸返不盡職、穩控措施不落實或該解決的解決不到位,甚至激化矛盾造成影響的,鎮黨委、政府將嚴格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以嚴明的紀律促進維穩工作的落實。

對因措施不力、工作不當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將按以下處罰辦法嚴肅追究責任。

1、凡發生赴京訪的,所在村書記降為副職使用,駐村領導、駐村干部全鎮通報批評并在大會上作檢討,鎮黨委書記約談,上訪對象由鎮、村兩級責任領導及責任干部負責接訪,所有接訪費用由所在村(社區)自行負責。

2、凡出現赴省訪的,所在村書記及駐村領導干部在大會上作檢討,由鎮、村兩級責任領導及責任干部負責接訪,所有接訪費用由所在村(社區)負責。

3、凡發生赴市、縣重復訪或多次訪造成社會影響較大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實施方案篇七

為確保xx期間社區穩定,掌握重點人群的基本情況,根據xx街道關于做好近期轄區內穩定工作的精神,結合本社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方案如下:

適用在xx期間日因信訪、矛盾糾紛等因素引起的上訪事件及突發性重大問題的發生。

1、堅持事前預防與事后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2、堅持依規管理、分級控制的原則。嚴格執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突發事件的預警、控制進行管理和處置,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態發展。

3、堅持快速反應、科學應對的原則。建立社區預警和處置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一旦出現突發事件,確保發現、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

4、堅持內緊外松、內外有別的原則。對內要及時做好正面教育疏導工作,盡最大努力化解矛盾;對外要嚴格控制宣傳報道范圍,統一宣傳口徑,以免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5、對突發性群體性上訪事件,堅持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結、宜快不宜慢、宜緩不宜激的原則,講究策略,注意方式,正確做好事件現場處理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1、針對群體性突發事件的性質、規模、事態、地域等,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2、負責應急現場通信聯絡、對外聯系、突發事件的統一協調;工作人員確保24小時通訊暢通;

3、組織力量確保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和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4、發生突發事件時,指揮平臺,為領導提供信息、通信、預案、咨詢等,保證正常運轉;

5、對因工作不力而引發事件的負責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6、負責向街道匯報每日維穩情況;

7、加強對社區內重點人員的監管工作。

1、社區內發生個體、群體突發性事件接報后,立即向街道通報情況,并啟動應急預案。

2、應急狀態啟動后,應立即趕赴現場,到達現場后,從三個方面開展工作:

(1)事態控制:制定現場應急方案,并進行上報和組織實施,及時向領導匯報現場工作進展情況。

(2)教育引導:了解事態發生的主要原因,并進行對話,做好解釋疏導工作。

(3)協調聯絡:通知鬧事人員親屬赴現場進行勸導,動員家人參與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3、直至突發事件切實消除后,工作人員方可離開現場。

4、對突發事件必須記錄在案,同時要對應急行動過程的活動進行綜合評價,整理記錄,及時寫出工作總結,上報街道相關領導,并進行歸檔保存。

1、加強對信訪工作人員的教育,提高對做好信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凡是涉及應急的工作,必須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社區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的各項指令和工作安排。

2、做好排查走訪工作,定期分析重口人員的思想動態。要查找社區內已知以及未知信訪因素,制定措施,堵塞漏洞。特別是要做好特殊人員、群體的跟蹤調查,及時掌握情況,高度警覺,早發現、早滲透、早報告、早化解,把問題消滅在萌芽中。

3、始終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對社區群眾中出現的一些不利于應急的話和事,要及時進行正確引導,引導群眾把主要精力放在謀求社區的發展、干好本職工作上來。

4、做實、做細居民的思想工作。關心群眾生活,重視群眾的利益問題,特別是要關心弱勢群體的生活,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要及時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化解矛盾,扎實有效地做好社區的信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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