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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匯總14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2-17 01:45:04
最新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匯總14篇)
時間:2023-12-17 01:45:04     小編:GZ才子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簽訂協議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一

法定代表人:吳章軍。

因原告胡云鋒訴答辯人勞動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理由如下:

一、答辯人無須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

答辯人與原告于20xx年3月31日簽訂了一份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9月30日止《勞動合同書》,因此在20xx年9月30日雙方的勞動合同到期。

同時20xx年9月11日答辯人也書面通知原告:20xx年9月底勞動合同到期后,10月1日起公司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也就談不上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另外,被答辯人在接到答辯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后,又向答辯人辭工,不存在答辯人拖欠工資,被答辯人被迫解除勞動關系的事實。

二、答辯人無須支付原告兩年的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答辯人并沒有克扣原告的加班工資,原告每月上班都有考勤記錄,原告每天上班時間為8小時,每月上班22天,偶爾上班26天,但答辯人都足額支付了原告的加班工資,并沒有克扣原告的工資。

只是原告無中生有,將答辯人起訴至法院。

三、原告要求答辯人支付加班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駁回其為訴訟請求。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二

原告: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被告:xx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職務: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訴訟請求: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2、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發放的業務提成_______元;

3、責令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_______元;

4、責令支付加班費_______元;

5、責令被告支付原告因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_______元)、醫療保險待遇(_______元)、工傷保險待遇(_______元)、失業保險待遇(_______元)、生育保險待遇(_______元)而遭受的各項損失共計_______元。

6、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到被告處______________工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原告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及生育保險。直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因_______被迫離職,被告以________方式承諾離職后原告發放的業務提仍按原有約定_______款的_______的比例發放。原告的提在發放_______個月后被告突然終止了。原告曾不斷要求被告繼續按約定的_______比例發放提成,被告卻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原告業務提之余款。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民法典》及《_____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向貴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在職期間的工資、發放的業務提成、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請求。望貴院厘清事實,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請。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具狀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三

爭議焦點:公司《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是否屬于“書面工作失誤”

案情簡介:2007年,申訴人原就職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國公司(即被訴人)收購,被訴人向申訴人寄發《職位聘用書》要約,申訴人接受要約,并與被訴人簽署了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訴人認為《職位聘用書》中月薪1萬多元屬于工作失誤,要求按照申訴人在原單位的'薪金報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資。為此申訴人委托我所郭行飛律師、楊欣律師向浦東新區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主要觀點:

申訴人: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

關于

薪金報酬的要約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被訴人對該薪酬承諾屬于“書面工作失誤”的解釋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按照《職位聘用書》上薪酬承諾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被訴人:《職位聘用書》中關于崗位、月薪和年薪、相關福利與申訴人原就職公司的薪資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屬于失誤,非被訴人真實意愿的表達,且顯示公平,被訴人有權對此做出調整。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四

年齡:_________________。

被訴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2.物證_________________份。

3.書證_____________份。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五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起訴姓名權糾紛、肖像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因為我公司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被答辯人所稱的侵權行為與北京__科技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被答辯人的起訴書稱我公司侵害了被答辯人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并提交了公證書加以證明。事實上,該公證書只能證明有侵權行為的發生,至于是何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根本無法證明。

在被答辯人提供的兩份公證書中,侵權文章分別發表在企博網上的博客和淘寶網上的網店中。請注意,上述兩個網站都不是我公司的官方網站,而是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網上平臺。在這兩個網站中開設博客、網店,發表文章均不需要創建人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也無需將該網站、網頁的域名在工信部登記備案。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在上述兩個網站注冊這樣一個博客、網店,然后發布侵權文章,這在技術上沒有任何障礙。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上述兩個網站的博客、網店是我公司創建的.。不能僅僅因為該博客、該網店中有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就想當然的認為侵權人是我公司,這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綜上,被答辯人所稱的侵權行為與我公司毫無關系,望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文檔為doc格式。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六

原告:陳某,男,**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資中縣******,身份證號:511025*************,聯系電話:135******。

被告:四川某勞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區*****號。

法定代表人:鐘某,聯系電話:133*******。

被告四川某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

被告任某,男,**年**月**日生,漢族,住四川省資中縣******,身份證號511025*************,聯系電話:152*******。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三被告連帶支付所欠原告的勞務費共計人民幣177679.65元。

2、請求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從****年**月份到被告所在的成都市****工程部做抹灰工作,于****年**月完工,總工程款為477679.65元。在做工期間,被告任某陸陸續續支付給原告30萬元,現還欠177679.65元。現******已投入使用,被告對所欠原告的款項一直拖欠不支付,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依法裁決。

此致

成都市某人民法院。

起訴人:

起訴狀副本3份。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七

鑒于患者_______________曾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甲方處治療,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發生爭議,但均愿通過協商解決;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經充分協商,達成本協議如下,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協議相關數據如下:某市_____年度職工平均工資:_______________元。某市_____年度城鎮居民平均生活費:_______________元。某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條償項目及計算方法(略)。

第三條方同意于本協議生效后_____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協議第二條規定的'款項。

第四條甲方依本協議約定支付全部款項后,甲、乙雙方因患者醫療問題引起的所有爭議即告終結,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張權利,否則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第五條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并公證)之日起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通常為用工單位)。

乙方:_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_______________(姓名)為________________(工程名稱)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甲方錄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名稱)。

第二條勞動協議期限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止。其中試用期限為______個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條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協議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二、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三、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并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衛生條件。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享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待遇(寫明待遇的內容)。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工資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寫明確具體)。

第六條工作時間。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每周不超過多少小時)。

第七條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勞動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如雙方可以規定,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協議。任何一方解除協議,須提前___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協議,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報鑒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說明。

勞動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為建立一定的勞動關系而簽訂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的協議。簽訂勞動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勞動協議條款必須齊全,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協議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協議期限和試用期限;勞動者的工種、職務和職稱;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生產和工作條件;教育與培訓;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勞動協議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2)簽訂勞動協議的主體資格要合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的有勞動能力的人。

(3)雙方商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例如,甲方作為用人單位必須保證雇工的勞動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條件,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等。

(4)勞動協議應當是書面形式的。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九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起訴姓名權糾紛、肖像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因為我公司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被答辯人所稱的侵權行為與北京__科技有限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被答辯人的起訴書稱我公司侵害了被答辯人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并提交了公證書加以證明。事實上,該公證書只能證明有侵權行為的發生,至于是何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根本無法證明。

在被答辯人提供的.兩份公證書中,侵權文章分別發表在企博網上的博客和淘寶網上的網店中。請注意,上述兩個網站都不是我公司的官方網站,而是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網上平臺。在這兩個網站中開設博客、網店,發表文章均不需要創建人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也無需將該網站、網頁的域名在工信部登記備案。也就是說,任何人都可以在上述兩個網站注冊這樣一個博客、網店,然后發布侵權文章,這在技術上沒有任何障礙。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上述兩個網站的博客、網店是我公司創建的。不能僅僅因為該博客、該網店中有我公司的注冊商標,就想當然的認為侵權人是我公司,這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綜上,被答辯人所稱的侵權行為與我公司毫無關系,望人民法院依法審理,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

仲裁經審理查明:申訴人2005年2月28日入職被申訴人公司任銷售部管理人員,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傭金,傭金按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工資結算至2008年12月31日,申訴人2008年的月平均工資為8458元。申訴人在職期間從未休過病假,2008年8月1日起,申訴人在醫院治療,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傳染性,因此繼續在公司上班。被申訴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過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后申訴人仍正常上班,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雙方在2009年2月17日簽訂了《關于與王某終止勞動合同的處理意見》,被申訴人依據該《意見》向申訴人支付了8458元的終止合同補償金、傭金8769元、終止合同通知期工資4620元、醫療期及醫藥補助5個月工資23100元。申訴人所在部門其他7名員工均領取了年終獎金4620元。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及考勤記錄。被申訴人否認申訴人2009年1月和2月存在銷售額,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另查明,被申訴人每月28日支付申訴人上月全月工資和崗位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在職期間的工資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訴人關于工資標準的主張。申訴人也不知道其2009年1月銷售額,且未提供其存在銷售額的相關證據;又申訴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訴人關于申訴人該期間不存在銷售額的主張,故申訴人不享受2009年1月和2月的傭金待遇,該期間工資依照4620元固定工資標準支付。

被申訴人未就其已于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的主張提供證據,又未提供申訴人2009年1月、2月的考勤記錄,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訴人關于工作至2009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訴人以勞動合同終止為由不讓其上班的主張。由于被申訴人未于勞動合同到期之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且雙方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因此認定2008年12月31日后,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2009年2月17日與申訴人終止勞動合同實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由于申訴人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要求,視為雙方協商一致,由被申訴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因此認定被申訴人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47、97條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被申訴人此前已支付的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8458元和終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應在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總額中予以扣減。

被申訴人未提供申訴人不享受年終獎金及核算的相關規定,也未對其部門其他7名員工已領取年終獎4620元的主張提出異議,據此,本委對申訴人符合年終獎享受條件及其部門人員領取數額的主張予以采信,對申訴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終獎金462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同時,被申訴人未及時支付年終獎的行為構成拖欠,應加付該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2009年9月7日,仲裁委對該勞動爭議案作出如下裁決:

四、駁回王某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雙方對該勞動爭議仲裁結果均未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需依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在2009年12月31日到期,勞動者繼續履行,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被申訴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訴人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08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續簽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根本就沒有與申訴人選擇和協商的余地,是單方解除,應當認定為用人單位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本案仲裁裁決根據勞動者已經領取了部分經濟補償金,而自認為,被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系,依據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與本案實際情況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律條文不符。

上訴人(原審原告)吳顯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建國,重慶澤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譚寧,重慶益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顯碧與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于7月17日作出(2014)萬法民初字第05128號民事判決,吳顯碧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吳顯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12月到被告處從事炊事員工作時,系農村戶口。206月5日,原告向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萬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原告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予受理后,原告訴至原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認為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又變更訴訟請求,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只規定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等單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齡,未規定非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的退休年齡,但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盡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對此作了補充規定,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亦應終止。因此,原告吳顯碧于2月9日年滿50周歲,以后與被告不存在勞動關系。

一、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原告訴訟請求的問題。

關于加班工資的問題。原告吳顯碧在被告處工作,被告對其工齡有異議,因工齡應由被告舉證,被告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入職時間,故對原告主張工傷起算時間自2012月計算該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自入職以來的加班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告沒有舉證證明其存在加班情況,對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加班費該院不予支持。

對于補發工資的問題。原告既沒有證據證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沒有證據證明其與被告就增加工作量應增發工資有過約定,原告主張補發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關于年休假工資。因《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原告主張自起計算年休假沒有法律依據。

關于雙倍工資的問題。因《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并沒有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原告主張201月至12月的雙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二、

2004年2月9日以后,原告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原告基于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主張的所有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其中,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原告在仲裁階段提出的請求是經濟補償,理由為原告提出辭職。在訴訟中原告變更請求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理由為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請求沒有經過仲裁程序,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關于加付賠償金的問題,在程序上,該請求沒有經過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從實體上,原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也沒有事實依據。

三、關于養老保險賠償的問題。

《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07)147號)的規定,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從207月1日起開始實施。因此2007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為原告繳納養老保險不歸責于被告。《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實際繳費累計不滿180個月的,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時足額為原告繳納了養老保險費,原告達到退休年齡時也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客觀上不存在養老保險金的損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養老保險金賠償養老保險損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第九條,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法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一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企業職工“法定退休年齡”涵義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125號),《重慶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辦發(2007)147號)第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吳顯碧的所有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負擔。

宣判后,吳顯碧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支持各項費用共計1750332.70元。事實和理由:1、吳顯碧至今未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仍在提供勞動,不應一律按勞務關系處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求的答復”中明確指出亦應適用。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指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均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本案中,上訴人吳顯碧于2004年2月9日年滿50周歲,之后與被上訴人重慶市萬州區精華山礦泉水飲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因此,吳顯碧所主張的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后的各項費用,均缺乏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吳顯碧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程楊。

審判員黃“”

代理審判員李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姜霞。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一

法定代理表人,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男,x族,xx年xx月x日出生,個體工商戶,住xx省xx市xx區xx街號,居民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糾紛一案,不服猇亭區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20xx)鄂猇亭民xx字第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一、請求撤銷(20xx)鄂猇亭民xx字第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注明改判內容)。

三、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據此,上訴人特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提起上訴,請依法判決。

此致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名或蓋章)。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二

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鎮__________號。電話: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

原告不服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仲字〔〕第__________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

訴訟理由及事實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三

勞動合同糾紛是勞動爭議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都屬于勞動合同糾紛。《規定》對勞動合同糾紛列舉了七種情形:(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2)集體勞動合同糾紛;(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6)經濟補償金糾紛;(7)競業限制糾紛。

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主要是指職工與企業就勞動關系存在與否、勞動關系終止與否和勞動關系有效與否等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集體合同糾紛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而簽訂書面協議,由此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

勞務派遣合同糾紛是指因勞務派遣合同發生爭議引起的糾紛。勞務派遣是一種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工作和發展需要,通過正規勞務服務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類人員,實行勞務派遣后,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派遺組織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組織與勞務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務人員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

非全日制用工糾紛是指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引發的糾紛。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計酬方式,縮短了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在同一家用人單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和累計每周工作時間的規定,更好地保護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勞動報酬所發生的爭議。

經濟補償金糾紛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依法應當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而發生的爭議。

競業限制糾紛是指因競業限制發生的糾紛。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對企業競爭優勢有重要影響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勞動的合同糾紛處理篇十四

原告xx某中學。住所:xx大慶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長。

被告李某,女,漢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xx市金臺區。

原告因不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寶勞人仲字(xxx3)第79號裁決書,現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一、判決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4300元。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保險待遇2504.25元。

事實理由: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論理及適用法律不當,裁決結果錯誤。

一、原告不應支付被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600元。本項請求的爭議焦點是:被告在受聘擔任一線班主任教學和管理工作時,是否具備《教師法》明文規定的具有教師資格證書及中教一級資質證書,在從事教學管理工作中,是否按照學校規章制度履行了其應有職責。證據表明:xxx1年9月開學之后,被告利用其教務干事職務之便,虛構事實,謊稱其具有教師資格,并被評審為中教一級職務資質,騙取了原告的信任,安排其為教學一線班主任職務。xxx2年秋季開學原告在大會上宣布,凡被聘任上崗的一線教師,應速將學歷、教師資格、職務證書交原告查驗、審驗,以便備案,被告以其證書沒在手邊為由,在其他教師都交了相關證書后,被告繼續瞞哄、推諉。xxx3年2月,原告繼續查核被告人相關證書,在此情況下,被告承認沒有教師資格證和中教一級職務資質證書,說她目前準備報考。

被告除不能勝任教學工作外,在班主任管理工作中,遲到早退,發生學生打架時,放任自流,不履行其應盡職責,嚴重違反原告規章制度。據此,原告在xxx3年3月15日作出決定,準備通知被告離校,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而在此前的3月5日發生學生打架后,被告自知失職,責任重大,就告知原告負責人張校長、付校長,說她要離校去上海工作,并要原告找人盡快交接手續,因此被告在明知原告查清其無相關資格、資質證書,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自動棄校離去。因此,被告在工作崗位上自動離校及原告此后所作的處理決定及調查情況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一款(一)、(二)、(五)項及第二十六條(一)項規定,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以欺詐……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所以,應判決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二、原告不應支付被告未簽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4300元,首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是因被告一直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相關證件,無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錯責任在被告。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一款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被告從xxx1年9月擔任班主任工作至xxx3年3月棄校離去,已超過一年的法定期限,不應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對此,應嚴格依法執行,不能作任何擴大和縮小解釋。

三、原告不應支付被告失業保險待遇2504.25元。根據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二)、(三)項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第十五條一款:“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一)“重新就業的”。因此,被告棄校校離去后已重新就業,且不能出示失業登記證明,故應支持原告該項請求。

綜上,特具狀貴院,請判決。

此致

金臺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二oxxx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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