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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一
《深圳政府關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的決定》已經市政府六屆五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許勤。
20xx年11月12日。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動,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土地、能源、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體對特定城市建成區(包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城中村及舊屋村等)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域,根據城市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綜合整治、功能改變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動:。
(一)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四)依法或者經市政府批準應當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劃統籌、節約集約、保障權益、公眾參與的原則,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
第四條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應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五條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區政府、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實施。
第六條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經費,對城市更新項目提供適當的資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七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擬訂城市更新相關的規劃土地管理政策,統籌城市更新的規劃、計劃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關技術規范,組織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回和收購工作。
第八條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織轄區內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組織轄區內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由其實施的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對功能改變類和其他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進行協調。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城市更新相關的產業指導政策,統籌安排涉及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年度資金。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計劃安排核撥城市更新項目資金。
各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能范圍內為城市更新活動提供服務并實施管理。
第九條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明確全市城市更新的重點區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標、時序、總體規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條法定圖則應當對其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規定:。
(二)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應當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和規模;。
第十一條對于城市建成區中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區域,應當在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產權邊界等因素,劃定相對成片的區域作為城市更新單元,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一個城市更新單元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二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制定,依法進行公示、征求意見。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更新單元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更新項目的具體范圍、更新目標、更新方式和規劃控制指標;。
(四)其他應當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予以明確的內容。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涉及產業升級的,應當征求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根據法定圖則所確定的各項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應當在現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分區規劃確定的各項要求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的制定。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對法定圖則的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相應的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對包括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劃、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和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項目、相關資金來源等內容。其中,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單獨制定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各區政府可以組織其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各類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項目進行篩。
選,提出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劃和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綜合整治類項目,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報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
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劃和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綜合整治類項目,在征求項目所在區政府意見后,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報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未納入城市更新單元的城市建成區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具備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相關條件的,各區政府和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并提出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建議,提交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對各區政府、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的申報進行統籌、協調后,擬訂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公示后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計劃草案,報市政府審批。
需單獨制定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年度計劃的,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可以單獨制定并報市政府審批。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可以按照上述報批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區政府申報的轄區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由區政府組織原申報單位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申報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單位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設施、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沿街立面、環境整治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內容,但不改變建筑主體結構和使用功能。
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一般不加建附屬設施,因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加建附屬設施的,應當滿足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建筑設計、建筑節能及消防安全等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條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的相關技術規范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由所在區政府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或者相關標準與規范,實施綜合整治需報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進行報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二條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的費用由所在區政府、權利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共同承擔,費用承擔比例由各方協商確定。涉及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市容環境的費用,費用承擔比例按照市、區兩級財政負擔事權劃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改變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體結構。
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可以根據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需要加建附屬設施,并應當滿足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建筑設計、建筑節能及消防安全等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應當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優先滿足增加公共空間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實施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程序,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和相關手續。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在受理規劃許可變更申請后,應當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就申請事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部分業主申請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變更手續時提交書面證明文件。
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部分業主申請其他形式的功能改變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功能改變的,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
合同。
補充協議或者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地價。
功能改變后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實際使用時間的剩余期限確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在申請人補繳地價后按照規定予以補足。
第二十七條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規定,城市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之前,因單獨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備其他法定收回條件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應當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更新的需要組織進行土地使用權收購,城市更新單元內的土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收購。
土地使用權收購的程序、條件、價格按照土地儲備和土地收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除鼓勵權利人自行改造外,對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遷階段通過招標的方式引入企業單位承擔拆遷工作,拆遷費用和合理利潤可以作為收(征)地(拆遷)補償成本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確定開發建設條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確定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一并實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附著物所有權人相同且為單一權利主體的,可以由權利人依據本辦法實施拆除重建。
第三十二條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附著物所有權人不同或者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可以在多個權利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明確權利義務后由單一主體實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個權利主體簽訂協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以權利人擁有的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公司實施更新,并辦理相關規劃、用地、建設等手續。
第三十三條同一宗地內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體業主是一個權利主體。
城中村、舊屋村拆除重建的,應當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股東大會按照有關規定表決同意。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過程中依照有關規定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及繼受單位保留使用的非農建設用地的地域范圍內的建成區域。
第三十四條權利人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主體在取得城市更新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后,應當與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期限重新計算,并按照規定補繳地價。
第三十五條實施拆除重建的權利人應當依法解決拆除重建項目范圍內的經濟關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求移交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政府均不作補償。
第三十六條被依法鑒定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單棟建筑,依據城市危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需要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不專門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第三十七條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本市有關規定接受處理后,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
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未辦理房地產權登記、又不屬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附著物,應當根據本市有關房地產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相關規定完善手續后,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
第三十八條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讓國有土地應當優先用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未被規劃用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可以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一并納入更新改造,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出讓給其相鄰地塊的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出讓的零星土地總面積不超過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且不得超過3000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城市更新項目應當遵守保護歷史文化遺存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城市更新范圍內的歷史文化遺存。
實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壞城市防洪系統、城市人民防空設施等各類城市安全保障系統,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喪失。
第四十條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及產業用房建設的有關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類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具體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城市更新涉及產業用地的,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深圳市產業導向目錄、城市更新或者相關產業升級政策。
第四十二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與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約定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產業用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規模較大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分期實施。
城市更新項目分期實施的時序、規模等規劃控制指標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規劃許可文件規定。
分期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用于安置回遷業主的建筑。
第四十四條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的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實施城市更新過程中,應當通過發展綠色建筑,營造宜居環境,改善能源結構,推廣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強建筑廢棄物再利用等多種途徑,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第四十六條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為了推進強區放權,加快城市更新實施,市政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調整職責分工,創新工作機制,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本市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二
摘要:本文通過介紹城市規劃的標準、生態型城市等相關概念,提出城市規劃標準下建立生態城市的基本原則,并研究實現基于生態學的城市規劃標準途徑。
1.1城市規劃。
城市規劃的標準,就是在進行城市規劃時,為實現一定的規劃目標。更好地有效指導規劃而編制和制定的相關準則,編制和制定的城市規劃標準,旨在提高我國城市規劃的建設水平。
1.2生態型城市。
所謂生態型城市,是建立在人們對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基礎上的新文化觀,是以生態型城市作為其性質以及特征。從而促進我國城市的整體發展之城市類型。它是社會、文化以及自然高度統一的生態系統,生態型城市是物質的循環和諧和共生的整合體現。從另外一個角度講,生態型城市是按照生態學的相關原理進行城市的規劃和設計,建立健康、高效以及和諧的人民居住環境。總之,生態型的城市規劃是直接為建設城市而服務的。而城市的規劃標準又是建設城市的重要準則。
基于生態學的城市規劃標準研究,必須對城市規劃標準下建立生態城市的基本原則有相對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只有這樣,才能在保證在其原則的基礎上,實現我國生態型城市規劃的實施和有效性。其城市規劃的根本根本目的在于要建設生態型城市,使城市之發展和生態環境相吻合。從歷史經驗以及國外的生態城市之規劃特點,我們要清楚地了解我國對于生態規劃要考慮的要點:國內的生態城市規劃基地和規劃的目標各有不同,不僅應關注城市的整體結構以及交通等方面的規劃,還要考慮實用功能以及水系和自然原有資源的利用。生態城市的規劃過程紛繁復雜,包括在規劃前進行資料收集并分析的階段,也就是預規劃階段,然后再進行正式城市規劃以及詳細規劃的過程。我們可以從下面的四點來著重研究城市規劃的原則。首先,要堅持以人為本。城市規劃實質上是以滿足人民生活需要為基礎的;其次是應該堅持以城市的成長為原則,在以長期以及動態的城市發展前提下對城市的生態型規劃進行改革和不間斷地更新。再有,應堅持將生態環境作為第一位。
3實現基于生態學的城市規劃標準途徑。
3.1城市規劃的內容應結合和對應生態城市規劃的內容。
城市規劃的標準是指導城市規劃編制的重要準則.城市規劃的編制以及管理的相對標準化和規范化乃至于法制化是極其重要的。生態型的城市規劃標準和一般的.城市規劃存在著不同。目前來看,我國的很多城市已經制定了其城市規劃的標準。科學地來講,生態型的城市規劃標準更應該把原有的相關標準和生態城市的指標體系統一起來.密切地配合和科學的整合。這也是構建我國生態型的城市標準非常重要的構思。在制訂規劃標準時依據該原則可以形成法律保障、指標落實、針對性較強的優勢。因此,城市規劃的內容應結合和對應生態城市規劃的內容。
3.2城市規劃標準的內容應結合和對應生態城市規劃標準的內容。
不難理解,基于生態學的城市規劃實際上是囊括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生態環境,一個是城市規劃標準在生態城市的規劃標準。因此,生態型城市規劃的標準應首先注重城市規劃標準的內容,城市規劃標準涉及其總則、城市的用地、城市的設計和建筑的控制等方面。生態城市的規劃主要涉及到生態的功能區設置和劃分以及土地的利用和環境的容量等。因此,我們應重視兩者之間的密切聯系和所對應的標準內容,將城市規劃標準的內容和生態城市規劃標準的內容緊密地結合起來。
3.3城市規劃標準與生態城市指標體系的對應與結合。
事實上,城市的規劃標準目的是使城市的規劃更規范、更合法以及更利于城市的建設發展,生態城市規劃標準服務于生態城市的建設。
4結語。
在全球化城市的發展過程中,基于生態學的城市規劃標準研究非常必要。生態城市的規劃和建設據此有了較強的操作性.對我國生態城市的規劃建設具有不可低估的積極意義和促進作用。生態型的城市規劃標準必須發揮其巨大的整合作用,結合地方性以及動態性的獨特特點,建立相關體系并發揮其促進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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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雷,趙立娜.生態城市規劃原則及措施的簡要思考[j].科技創業家,2011(06)。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三
城市更新是指通過對城市中老舊、破敗、不適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部分進行改造和升級,以提高城市居住環境和生活質量的行為。現場工作是城市更新項目的核心部分,也是確保項目成功實施的關鍵環節。在城市更新現場工作中,我深刻體會到其重要性和意義。我從這項工作中受益良多,特將心得體會總結如下。
第二段:重視團隊合作和協調。
在城市更新現場工作中,一個有效的團隊合作和協調是至關重要的。作為一名現場工作人員,我深刻體會到了團隊合作的重要性。任何一項任務都需要團隊中的每個人緊密配合,相互協作,才能順利完成。合理分工、明確職責和優秀的溝通能力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團隊通過不斷的協商、溝通和努力,才能夠解決問題,實現城市更新項目的目標。
第三段:注重細節和規劃。
在城市更新現場工作中,注重細節和規劃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城市更新項目通常是一項復雜的工程,需要處理大量的信息和各種細節。工作人員必須對每個細節有嚴格的把控,并進行規劃和安排,以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在我的工作中,我發現,只有當我對每個細節有敏銳的觀察力、分析力和判斷力,才能夠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相應的對策,確保項目的成功實施。
第四段:強調安全和環保。
城市更新工程通常需要對已有的建筑物進行拆除、改造或重建,因此在現場工作中必須高度重視安全和環保。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程序,并始終保持環境清潔和整潔。我們要時刻牢記,城市更新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而不是使其陷入危險和威脅。因此,我們必須始終保持對安全和環保的高度警惕,確保我們的行動不會對人類和環境造成任何傷害。
第五段:總結工作體會并展望未來。
通過參與城市更新現場工作,我體會到了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意義,同時也獲得了寶貴的經驗和收獲。在工作中,我學到了團隊合作和協調的重要性,發展了我在溝通和協商方面的能力;我也進一步了解了細節和規劃的重要性,并提高了自己對細節的敏感性和把控能力。同時,我也加強了對安全和環保的重視,明白了這是城市更新工程中不可忽視的一部分。展望未來,我希望能夠繼續在城市更新項目的現場工作中發揮自己的才能和貢獻。我相信,在不斷的學習和經驗積累下,我會在這個領域取得更好的成績,并為城市的改造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總結詞數:1200字)。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城市更新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城市更新是指對老舊城區進行改造,以提升城市環境、改善居民生活。我在參與城市更新項目的過程中獲得了許多經驗和體會。本文將從城市更新的必要性、手段和效果三個方面來談談我對城市更新的心得體會。
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說明:首先,老舊的城區存在著安全隱患,如建筑老化、消防設施不完善等,需要進行更新來確保居民的安全。其次,老舊城區的基礎設施落后,街道狹窄、排水不暢等問題嚴重影響了城市的形象和功能,需要進行更新改善。再次,城市更新有助于提升居民的生活質量,改善居住環境,增加居住舒適度。因此,城市更新是必要的,它能夠使城市發展更加健康、可持續。
城市更新采取了多種多樣的手段,以適應不同城市的特點和需要。首先,一種常見的手段是拆除老舊建筑,建造新的現代化建筑。這樣可以解決建筑老舊、設施陳舊的問題,提升城市的整體形象。其次,更新基礎設施也是必要的,如擴建道路、改造排水系統等,以改善交通流暢度和城市運行效率。另外,城市更新也可以通過改造公共空間,如公園、廣場等來提升居民的休閑娛樂環境。總之,城市更新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需要根據城市的具體情況來選擇和實施。
城市更新所帶來的效果是顯著的。首先,城市更新可以提升城市的形象,吸引更多的人來到該城市工作和居住,促進城市的經濟發展。其次,更新后的城市更加宜居,改善了環境質量和居住條件,提升了居民的生活品質。此外,城市更新還可以激活土地資源,增加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城市的人口承載力。最后,城市更新可以提升城市的適應性和復原能力,使城市更加有韌性,應對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
第五段:總結(200字)。
通過參與城市更新項目,我深深體會到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城市更新不僅可以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居民生活質量,還能夠促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在城市更新的過程中,我們需要綜合考慮城市的特點、需求和發展方向,選擇合適的手段和措施來實施更新工作。只有通過全面而有效的城市更新,我們才能建設出更美好、更宜居的城市,滿足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五
第一條:為實施《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長效機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查違和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市規劃國土部門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依據《辦法》及本細則規定在轄區范圍內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
第三條: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規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
第四條:主管部門、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傳,加強引導。
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積極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五條:城市更新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六條: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通過構建融資平臺、提供貸款、建立擔保機制等方式對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
第七條:城市更新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綠色節能、低碳環保的原則,推廣使用經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認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廢棄物綠色再生產品。
鼓勵城市更新項目按照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八條:主管部門和區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訴處理制度,對受理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九條:市、區規劃土地監察工作機構應當加大工作力度,嚴厲查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新出現的違法建設行為。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處理部門應當加快開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規劃與計劃。
第十條:主管部門依據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期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指導全市范圍內的城市更新單元劃定、城市更新計劃制定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
第十一條:實施以拆除重建為主的城市更新,應當以城市更新單元為基本單位,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為依據,確定規劃要求,協調各方利益,落實更新目標與責任。
第十二條:城市更新單元的劃定應當符合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充分考慮和尊重所在區域社會、經濟、文化關系的延續性,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市更新單元內拆除范圍的用地面積應當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單元不得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一級水源保護區、重大危險設施管理控制區(橙線)、城市基礎設施管理控制區(黃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紫線)等城市控制性區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單元內可供無償移交給政府,用于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的獨立用地應當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15%。城市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但基于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完善獨立占地且總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原因確需劃定城市更新單元的,應當就單元范圍、拆除范圍、配建要求等內容進行專項研究,在計劃審批過程中予以專項說明。
第十三條: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時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一)政府社團用地、特殊用地,不單獨劃定為城市更新單元。
(二)全市土地整備規劃和年度整備計劃確定的政府土地整備區范圍內不劃定城市更新單元。
(三)除通過城市更新實現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轉及補償手續的國有未出讓用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不劃入城市更新單元。
(四)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南山區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域范圍應當整村劃定城市更新單元,鼓勵其他各區參照執行。按照整村范圍劃定城市更新單元的,不受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限制。
(五)未建設用地不劃入城市更新單元,但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未建設用地因規劃統籌確需劃入城市更新單元,屬于國有未出讓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總面積不超過項目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10%且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為零星用地一并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超出部分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進行用地騰挪或者置換,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對其規劃條件進行統籌研究。
未建設用地因規劃統籌確需劃入城市更新單元,屬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后,可以結合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進行用地騰挪或者置換。
第十五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優先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
(二)充分尊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實現公眾、權利人、參與城市更新的其他主體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圖則規定的各類用地性質和開發總量,深化、落實法定圖則規定的各類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劃指標和空間布局。
(四)鼓勵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降低建筑密度,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五)推進文化遺產融入城市發展,保護城市肌理和特色風貌,改善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鼓勵節能減排,促進低碳綠色更新。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技術規范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實行計劃管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計劃)實行常態申報機制。
單獨實施的綜合整治項目,按照本細則第三章規定納入綜合整治類項目計劃進行管理;按照已批準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納入拆除重建類項目一并實施綜合整治的區域,不單獨進行計劃申報,由拆除重建類項目的實施主體一并實施。
第三章: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
第十七條: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由市、區政府統籌推進。
市城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全市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水務、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承擔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具體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及其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綜合整治類項目。
第十八條:區政府應當按年度制訂本區綜合整治類項目和資金安排計劃草案,由市城管部門統籌平衡并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已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單獨實施的綜合整治類項目應當優先納入計劃。
綜合整治類項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市容環境的工程,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申報立項,該部分費用按照市、區政府投資事權劃分有關規定承擔。
第十九條:在綜合整治類項目納入計劃并經批準立項后,區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單位依照項目審批文件及相關技術規范,開展綜合整治規劃、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的編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實施方案。
區政府在組織編制實施方案過程中,應當征求市規劃國土、產業、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水務、城管、消防等部門的意見。
涉及市、區政府的財政投資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經費。
第二十條:市規劃國土部門對綜合整治規劃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抄送市城管部門。
綜合整治類項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積。確需加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相應的建筑面積部分免收地價。
第二十一條: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須辦理有關建設、環保、水務、消防等許可的,實施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并取得許可方可實施綜合整治。
第二十二條:綜合整治類項目的計劃制定、立項管理、方案審批、資金安排等具體規定,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住房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按照法定圖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等已生效規劃,土地用途已發生變化或者在滿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關要求的前提下,現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進行調整的,權利主體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
(一)申請將配套服務設施改變功能,改變后無法滿足相關配套要求的。
(二)申請將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紀念性建筑、標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的建筑物等改變功能,改變后不符合保護要求的。
(三)申請將危險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拆除重建區域內的建筑物改變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結構安全、城市景觀設計,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環境、衛生、物業管理等相關技術要求的。
(五)申請建筑物部分改變使用功能,但改變的部分不能滿足獨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未經本棟建筑物內其他業主及同一宗地內其他主張與改變功能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
(七)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污染場地申請改變功能進行二次開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規定不得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申請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等材料。
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本棟建筑物內其他業主及同一宗地內其他能夠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業主同意申請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根據申請改變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區域的相關規劃及其他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功能改變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符合功能改變條件的,應當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本部門網站上就相關事宜進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公示結束后,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有關異議經核實成立或者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公示期內未收到意見或者有關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規劃許可文件,并通過與申請人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增補協議)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續。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辦理完成相關規劃和用地手續后,可以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實施費用全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項目實施涉及規劃國土、環保、建設、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由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完成后,相關權利主體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功能改變類項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積,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確需加建附屬設施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規劃許可文件并按照《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補繳地價。
加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相應的建筑面積部分免收地價。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六
為進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體系,出臺了深圳城市更新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動,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土地、能源、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體對特定城市建成區(包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城中村及舊屋村等)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域,根據城市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綜合整治、功能改變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動:
(一)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四)依法或者經市政府批準應當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劃統籌、節約集約、保障權益、公眾參與的原則,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
第四條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應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五條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區政府、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實施。
第六條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經費,對城市更新項目提供適當的資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應當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七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擬訂城市更新相關的規劃土地管理政策,統籌城市更新的規劃、計劃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關技術規范,組織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回和收購工作。
第八條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織轄區內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組織轄區內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由其實施的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對功能改變類和其他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進行協調。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城市更新相關的產業指導政策,統籌安排涉及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年度資金。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計劃安排核撥城市更新項目資金。
各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能范圍內為城市更新活動提供服務并實施管理。
第九條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明確全市城市更新的重點區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標、時序、總體規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條法定圖則應當對其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規定:
(二)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應當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和規模;。
第十一條對于城市建成區中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區域,應當在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產權邊界等因素,劃定相對成片的區域作為城市更新單元,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一個城市更新單元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二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制定,依法進行公示、征求意見。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更新單元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更新項目的具體范圍、更新目標、更新方式和規劃控制指標;。
(四)其他應當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予以明確的內容。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涉及產業升級的,應當征求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根據法定圖則所確定的各項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應當在現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分區規劃確定的各項要求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的制定。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對法定圖則的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相應的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對包括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劃、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和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項目、相關資金來源等內容。其中,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單獨制定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各區政府可以組織其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各類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項目進行篩選,提出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劃和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綜合整治類項目,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報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
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劃和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綜合整治類項目,在征求項目所在區政府意見后,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報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未納入城市更新單元的城市建成區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具備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相關條件的,各區政府和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并提出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建議,提交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對各區政府、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的`申報進行統籌、協調后,擬訂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公示后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計劃草案,報市政府審批。
需單獨制定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年度計劃的,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可以單獨制定并報市政府審批。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可以按照上述報批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區政府申報的轄區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由區政府組織原申報單位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申報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單位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設施、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沿街立面、環境整治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內容,但不改變建筑主體結構和使用功能。
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一般不加建附屬設施,因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加建附屬設施的,應當滿足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建筑設計、建筑節能及消防安全等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條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的相關技術規范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由所在區政府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或者相關標準與規范,實施綜合整治需報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進行報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二條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的費用由所在區政府、權利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共同承擔,費用承擔比例由各方協商確定。涉及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市容環境的費用,費用承擔比例按照市、區兩級財政負擔事權劃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改變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體結構。
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可以根據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需要加建附屬設施,并應當滿足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建筑設計、建筑節能及消防安全等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應當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優先滿足增加公共空間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實施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程序,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和相關手續。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在受理規劃許可變更申請后,應當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就申請事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部分業主申請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變更手續時提交書面證明文件。
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部分業主申請其他形式的功能改變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功能改變的,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地價。
功能改變后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實際使用時間的剩余期限確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在申請人補繳地價后按照規定予以補足。
第二十七條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規定,城市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之前,因單獨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備其他法定收回條件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應當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更新的需要組織進行土地使用權收購,城市更新單元內的土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收購。
土地使用權收購的程序、條件、價格按照土地儲備和土地收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除鼓勵權利人自行改造外,對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遷階段通過招標的方式引入企業單位承擔拆遷工作,拆遷費用和合理利潤可以作為收(征)地(拆遷)補償成本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確定開發建設條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確定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一并實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負責。
第三十一條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附著物所有權人相同且為單一權利主體的,可以由權利人依據本辦法實施拆除重建。
第三十二條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附著物所有權人不同或者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可以在多個權利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明確權利義務后由單一主體實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個權利主體簽訂協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以權利人擁有的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公司實施更新,并辦理相關規劃、用地、建設等手續。
第三十三條同一宗地內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體業主是一個權利主體。
城中村、舊屋村拆除重建的,應當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股東大會按照有關規定表決同意。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過程中依照有關規定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及繼受單位保留使用的非農建設用地的地域范圍內的建成區域。
第三十四條權利人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主體在取得城市更新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后,應當與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期限重新計算,并按照規定補繳地價。
第三十五條實施拆除重建的權利人應當依法解決拆除重建項目范圍內的經濟關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求移交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政府均不作補償。
第六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被依法鑒定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單棟建筑,依據城市危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需要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不專門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第三十七條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本市有關規定接受處理后,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
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未辦理房地產權登記、又不屬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附著物,應當根據本市有關房地產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相關規定完善手續后,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
第三十八條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讓國有土地應當優先用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未被規劃用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可以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一并納入更新改造,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出讓給其相鄰地塊的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出讓的零星土地總面積不超過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且不得超過3000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城市更新項目應當遵守保護歷史文化遺存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城市更新范圍內的歷史文化遺存。
實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壞城市防洪系統、城市人民防空設施等各類城市安全保障系統,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喪失。
第四十條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及產業用房建設的有關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類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具體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城市更新涉及產業用地的,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深圳市產業導向目錄、城市更新或者相關產業升級政策。
第四十二條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與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約定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產業用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規模較大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分期實施。
城市更新項目分期實施的時序、規模等規劃控制指標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規劃許可文件規定。
分期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用于安置回遷業主的建筑。
第四十四條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的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實施城市更新過程中,應當通過發展綠色建筑,營造宜居環境,改善能源結構,推廣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強建筑廢棄物再利用等多種途徑,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為了推進強區放權,加快城市更新實施,市政府可以根據工作實際,調整職責分工,創新工作機制,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本市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七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土地有計劃開發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傳承歷史文化,優化產業結構,統籌城鄉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門、土地權屬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按照“三舊”改造政策、棚戶區改造政策、危破舊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規劃范圍內,對低效存量建設用地進行盤活利用以及對危破舊房進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動。
第三條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節約集約,利益共享、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公益優先,尊重民意,切實改善民生。城市更新應當提升城市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配套,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營造干凈、整潔、平安、有序的城市環境。
第五條城市更新應當有利于產業集聚,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城市更新應當引導產業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國際化發展,支持金融、科技、總部經濟、電子商務、文化體育等現代服務業,推動制造業高端化發展,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總部經濟發展環境,以總部經濟引領產業轉型升級。
城市更新應當推進產業項目集聚,引導落后產業整合和升級改造,推動優勢產業、優勢企業、優勢資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發揮其輻射、帶動功能,發展以優勢產業(產品)鏈為主導、關聯性強、集約度高的產業集群。
第六條城市更新應當堅持歷史文化保護,延續歷史文化傳承,維護城市脈絡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風貌,提升歷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應當根據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街區、舊村落、歷史建筑等文化要素和文化內涵,傳承城市歷史,發揮歷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實現歷史文化產業保護與城市更新和諧共融、協調發展。
第七條城市更新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施應當結合更新地塊實際,科學規劃,針對區域不同特點,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標準,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優化城市發展空間和戰略布局。
第八條城市更新應當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完善更新區域內公共設施,充分整合分散的土地資源,推動成片連片更新,注重區域統籌,確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優先建設、同步使用,實現協調、可持續的有機更新,提升城市機能。
城市更新應當注重土地收儲和整備,按照片區策劃方案確定的發展定位、更新策略和產業導向的要求,加強政府土地儲備,推進成片連片更新。
第九條城市更新應當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機制,尊重和保障土地權利人的權益,合理調節村集體、村民、原權屬人、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確保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引導、激勵相關利益主體積極參與改造,實現利益共享共贏。
第十條城市更新改造應當立足實際,因地制宜,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城市更新應當結合城市發展戰略,依托項目自身稟賦和地塊周邊特色,以開發重建、整治修繕、歷史文化保護等分類方式,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先易后難,有序推進。
第十一條市政府成立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城市更新領導機構負責審議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審定城市更新規劃、計劃和城市更新資金使用安排,審定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及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低效存量建設用地的盤活利用和城市危破舊房的更新盤活,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負責擬訂城市更新政策,擬定城市更新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計劃和資金安排使用計劃;指導和組織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審核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多渠道籌集資金,運用征收和協商收購等多種方式,組織城市更新范圍內的土地整合歸宗,土地整備,推進成片連片更新改造;統籌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加強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督和考評。
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辦理城市更新項目的行政審批。
第十二條各區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組織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組織本轄區城市更新改造計劃和相關方案編制,依法組織開展拆遷安置、建設管理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區城市更新部門組織本轄區城市更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街鎮辦事處、鎮政府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配合區政府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下列土地申請納入省“三舊”改造地塊數據庫后,可列入城市更新范圍:
(一)城市市區“退二進三”產業用地;。
(二)城鄉規劃確定不再作為工業用途的廠房(廠區)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要求的廠房用地;。
(六)由政府依法組織實施的對棚戶區和危破舊房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更新改造的區域。
第十四條城市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方式。
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為主的更新方式,主要適用于城市重點功能區以及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產業結構、改善城市面貌有較大影響的城市更新項目。屬歷史文化名村、名城范圍的,不適用全面改造。
微改造是指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換、保留修繕,以及整治改善、保護、活化,完善基礎設施等辦法實施的更新方式,主要適用于建成區中對城市整體格局影響不大,但現狀用地功能與周邊發展存在矛盾、用地效率低、人居環境差的地塊。
在城市更新中,對歷史文化街區及各類歷史文化遺產類建筑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規劃要求進行保護,鼓勵合理的功能置換、提升利用與更新活化。
第十五條城市更新可以由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區政府及其部門作為主體,也可以由單個土地權屬人作為主體,或多個土地權屬人聯合作為主體,綜合運用政府征收、與權屬人協商收購、權屬人自行改造等多種改造模式。
危險房屋的治理,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城市更新通過市場運作的,應當選取與更新規模、項目定位相適應,有資金實力、開發經驗和社會責任感的誠實守信的企業。
第十六條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常態的基礎數據調查制度,組織指導各區政府開展城市更新片區的土地、房屋、人口、規劃、文化遺存等現狀基礎數據的調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數據庫。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應當定期更新。市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屋地籍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城市更新部門建立數據共享和交換機制。
第十七條城市更新重大項目實行專家論證制度。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庫,對符合條件的更新項目的科學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舊城鎮更新涉及重大民生事項的,可以設立公眾咨詢委員會。公眾咨詢委員會堅持“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問政于民”,保障公眾在舊城鎮更新中的知情權、參與權。
舊村莊更新改造可以設立舊村改造村民理事會。舊村改造村民理事會遵循“一村一會”的原則,由改造的舊村發起,可以制定工作章程,于改造啟動階段成立,至改造完成時終止。村民理事會在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領導下,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協調村民意見征詢、利益糾紛和矛盾沖突,保障村集體和村民在舊村莊更新中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舊村莊更新。
第十九條城市更新應當與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相結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城市更新之機進行違法建設。
各區政府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對借城市更新之機,違規建設或搶建違法建筑的,應當嚴厲查處,杜絕新增違法用地、違法建設。
第三章更新規劃與方案編制。
第二十條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
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應當明確中長期城市更新的指導思想、目標、策略和措施,提出城市更新規模和更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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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依據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劃定城市更新片區。
第二十二條劃定城市更新片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
(二)綜合考慮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產權邊界等因素;。
(三)符合成片連片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個城市更新片區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第二十三條納入城市更新片區實施計劃的區域,應當編制片區策劃方案。片區策劃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四)城市更新片區的實施經濟分析及資金來源安排;。
(五)需要分期實施的,列出分期實施的地塊(項目)和時序,并提出資金安排建議;。
(六)歷史文物資源及保護方案;。
(七)其他應當予以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注重保護城市特色資源,延續歷史文化傳承,塑造具有廣州特色的城市風貌,加強對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的保育、活化。
(二)優先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鼓勵增加公共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鼓勵節能減排,促進低碳綠色更新。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等用地面積結合片區策劃面積規模,原則上不少于策劃方案總面積的30%。
(三)應當充分開展土地、房屋、人口的現狀數據調查,測算改造成本和權益面積,按照可實施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科學合理設置規劃建設總量。充分尊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實現公眾、權利人、參與城市更新的其他主體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十五條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制定,并應當按程序進行公示、征求意見和組織專家論證。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門提交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議。
第二十六條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經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后,涉及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門或區政府依據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論證報告,提出規劃方案意見,申請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并經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年度計劃包括片區計劃、項目實施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
各區政府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門申報納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項目。
市政府各部門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土地權屬人可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門申報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計劃項目。
第二十八條市城市更新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統籌、協調,經征求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等部門意見后,擬訂年度城市更新項目計劃,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所需資金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按發展改革部門投資立項所確定的資金來源予以安排,其中屬于財政投資項目的,還應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可以結合推進更新項目實施情況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進行定期調整。當年計劃未能完成的,可在下一個年度繼續實施。
第二十九條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項目,由區政府組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符合更新片區策劃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經專家論證、征求意見、公眾參與、部門協調、區政府決策等程序后,形成項目實施方案草案及其相關說明,由區政府上報市城市更新部門協調、審核。
市城市更新部門牽頭會同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召開城市更新項目協調會議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協調會議應當重點審議項目實施方案中的融資地價、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設時序等重要內容。涉及城市更新項目重大復雜事項的,經協調會議研究后,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研究。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經審議、協調、論證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門向屬地區政府書面反饋審核意見。區政府應當按照審核意見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涉及表決、公示事項的.,由區城市更新部門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表決、公示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區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向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提交審議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議通過后,由市城市更新部門辦理項目實施方案批復。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批復應在市城市更新部門工作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條微改造中的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整治修繕項目,納入年度城市更新項目計劃后,由區政府負責審核,但涉及利用市城市更新資金的,應當征求城市更新部門的意見。
已納入城市更新計劃的危險房屋治理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有關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城市更新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由各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統一窗口,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原則,集中受理立項、規劃、國土等行政審批申請并批復。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審批服務制度,建立申請主體和審核部門的協調反饋機制,督辦手續辦理進展,協調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問題。
各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議定事項和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辦理后續行政審批手續,并按照本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的有關方案實行并聯審批,限時辦結,不得重復審核。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符合重點項目綠色通道審批規定的,可以納入綠色通道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用地處理。
第三十四條對于用地行為發生在6月30日之前,需要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集體建設用地,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歷史用地處置: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自行理清處置土地范圍內的經濟關系;進行拆除重建的,應當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應當與政府簽訂完善處置土地征手續的協議,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補償費用。
(三)完善征收手續的歷史用地,土地現狀用途和現行規劃用途均為工業用地的,可由現土地使用權人按自行改造完善規劃、用地手續。
(四)已按“三舊”改造政策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手續的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造后安排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地的復建安置用地,應當抵扣留用地指標;指標不足的,可采取村集體申請預支留用地指標等方式解決,也可采取無償移交一定比例用地的辦法申請供地;改造范圍內的農用地,符合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不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標。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部門完善機制,加快推進完善歷史用地手續工作。
第三十五條舊城鎮更新項目由區政府按照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組織落實補償完畢后,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供地申請,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國有建設用地公開出讓程序,組織地塊出讓。
舊廠房更新項目,政府收儲的,納入土地供應計劃,由政府按規定組織土地供應;允許自行改造的,由原產權人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完善土地出讓手續并變更土地權屬證書。
舊村改造項目用地,村集體可選擇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或按規定轉為國有土地;復建安置地塊只能確權給集體經濟組織,轉為國有土地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融資地塊轉為國有土地,可采取公開出讓給市場主體或協議出讓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全資子公司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按規定公開選擇的市場主體組成的合作企業等方式供應土地。
第三十六條城市更新項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的,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不超過相應用途經營性用地的最高出讓年期。以改建擴建方式實施且用途不改變的,其出讓年期與原土地出讓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變的,其出讓年期不超過相應用途經營性用地的最高出讓年期。
第三十七條城市更新項目用地范圍內現狀土地、房屋涉及多個權屬人的,應當進行土地歸宗后由同一個權利主體實施改造。除政府依法征收的以外,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土地房屋權屬人可以通過向國土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收購進行土地歸宗,也可以由多個權屬人簽訂協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以權屬人所擁有的土地房屋權益作價入股的方式進行土地歸宗。
第三十八條更新項目改造地塊與城市更新片區不一致時,應當將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納入改造范圍。屬于自行改造的項目,由土地權屬人將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進行土地歸宗或與相關土地權屬人聯合改造。
第三十九條城市更新項目用地范圍內、外地塊之間土地的置換,包括集體建設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土地置換,應遵循“面積相近、價值相等、雙方自愿、憑證置換”的原則。
第四十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實施更新改造。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用于興建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進入交易市場。
第四十一條歷史上已由國土房管部門作出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審批,或者同一樓棟(或同一規劃紅線范圍內)部分房屋單元已辦理國有土地房地產登記的房地產,根據有關土地、房地產登記辦法以及現行政策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國有土地房地產登記。
第五章資金籌措與使用。
第四十二條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籌集更新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財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資金及各級財政預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經費;。
(二)國家有關改造貸款政策性信貸資金;。
(三)融資地塊的出讓金收入;。
(四)參與改造的市場主體投入的更新改造資金;。
(五)更新改造范圍內土地、房屋權屬人自籌的更新改造經費;。
(六)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經費,加大財政對于更新改造資金支持力度。市、區政府應當安排城市更新資金,城市更新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市、區土地出讓收入和財政一般公共預算。
第四十四條城市更新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編制及動態修編;。
(二)城市更新項目的前期基礎數據調查及數據庫建設;。
(五)城市更新改造范圍內土地征收、協商收購及整備;。
(六)城市更新項目經濟難以自身平衡的扶持專項補助以及啟動;。
(七)城市更新政策理論、技術規范等研究。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途中,其資金來源是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符合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其余則在財政安排的其他資金中安排。
第四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文化建筑保護性整治更新改造項目,整體納入更大范圍片區改造區域,籌措改造資金;不能實現經濟平衡的,由城市更新資金進行補貼。
城市更新資金優先安排微改造項目。重點用于消除居住安全隱患,完善各種生活設施,改善人居環境,改善更新改造范圍內路、水、電、氣、消防、排污、環衛、通訊等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區域人居環境質量。
鼓勵社區微改造范圍內的居民采取自主配合投入的方式,參與社會微改造。被依法鑒定為危破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單棟建筑,依據城市危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
第四十六條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方參與、互利共贏”的原則,創新融資渠道和方式,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充分調動企業和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城市更新改造。
鼓勵利用國家政策性資金,爭取更多的國家政策性貸款用于更新改造項目。
引導市場金融機構根據改造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方式和還貸來源等具體情況,在以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發放貸款的基礎上,探索貸款投放和擔保新模式,創新信貸金融產品,優先保障符合條件更新改造項目的信貸資金需求。
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設模式(ppp)管理規定,鼓勵企業參與城市更新改造和安置房建設,積極引入民間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更新改造,吸引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
第四十七條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安置復建房項目,依據棚戶區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復建面積“建一免一”的原則,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可在本市權限范圍內依法減免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舊村莊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類項目的復建安置資金監管遵循分級負責、專款專用和集中支付的原則。復建安置資金所有權人將復建安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城市更新部門、復建安置資金所有權人和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應當簽訂三方協議,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十九條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更新基礎數據庫和動態監控信息系統建設,做好更新改造審核、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情況的標圖入庫,實行更新改造全程動態監管。
建立城市更新重點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的定期考核通報制度,重點考核常態化工作機制建設、更新改造資金使用、年度改造目標完成量、改造項目批后監管措施等內容,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劃制訂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建立城市更新項目退出機制。加強對城市更新項目的時限管理,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未按時限完成拆遷安置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或完成移交土地的,項目實施方案需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重新審定。
第五十一條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應當堅持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城市更新片區應當同步推進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設施建設,積極引進優質的教育、醫療、商業等社會資源。
市城市更新部門在城市更新項目中,組織籌建城市更新政府統籌安置房。
第五十二條加快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水、電、氣、排污、環衛、通訊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解決區域水浸隱患,實現“雨污分流”和“三線”下地。
城市更新項目改造范圍內由改造主體負責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啟動建設,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設項目不得啟動。
第五十三條城市更新相關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土地開發和城市更新項目拆除建筑廢棄物必須循環利用,禁止直接填埋;不具備現場循環利用條件的,應運輸至指定的地點進行循環利用。相關建設業主單位應當將循環利用的具體要求納入地塊總體開發方案和拆除類工程的招標文件。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城市更新規劃、計劃、方案編制與審批,城市更新項目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組織基礎數據調查的區政府和數據復核機關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導致用于片區策劃方案或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基礎數據出現重大錯誤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城市更新意愿調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計劃申報、城市更新規劃編制與審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詐、脅迫、虛構事實、侵害個人隱私、泄漏商業秘密、偽造或者變造文件、散布虛假信息、受賄、行賄等行為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責令改正,并納入誠信檔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依據本辦法,組織起草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制度、基礎數據調查技術規范、片區策劃方案編制技術規范、城市更新項目專家論證制度、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技術規范、城市更新項目行政審批程序指引、復建安置資金管理辦法、舊村莊改造成本核算辦法、城市更新融資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由市國土規劃部門會同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起草城市更新歷史用地處置、土地供應、土地歸宗、土地置換、房屋確權的具體操作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201月1日起施行,《關于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意見》(穗府〔〕56號)、《關于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補充意見》(穗府〔2012〕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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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八
2020年以來,在新區黨工委、管委會的正確領導和市、區相關單位的大力支持下,城市更新局緊緊圍繞新區的中心工作,堅持新發展理念,創新工作舉措,加大統籌協調力度,加強科學管理,以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齊心協力,攻堅克難,各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同時也為高標準做好下一步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
(一)發揮規劃引領作用,科學有序推進城市更新。
加快編制《xx新區城市更新“十三五”規劃》,項目成果已根據市規劃國土委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并于11月1日經新區常務會審議通過,11月4日已再次報送市規劃國土委審查。出臺《xx新區城市更新實施辦法(試行)》并發布《政策解讀》,規范新區城市更新行為,明確部門職責權限。牽頭制訂《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見》,目前正在征求意見,近期準備上報新區審議。開展葵涌中心區重點更新單元前期研究,探索建立城市更新單元劃定評估機制,保障更新十三五規劃目標有效落實。目前已完成項目編制工作,準備提請新區審議。會同新區發展和財政局制訂《xx新區城市更新項目優先推進及負面管理清單(試行)》,對違規開發商一律納入“黑名單”,5年內不得參與新區城市更新及集體用地開發項目。目前已完成意見征集,近期準備上報新區審議。全面加強頂層設計,成立新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嚴格按照《規劃》、《實施辦法》和《意見》的規定,對新區城市更新單元計劃、規劃、用地審批及其他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二)規范工作流程,做好“強區放權”業務承辦工作。
全面梳理“強區放權”后新區城市更新職能,編制操作細則和運行流程,完善“權責清單”,明確29項行政審批業務的辦理流程。截至目前,共辦理城市更新業務15項,在辦3項,辦結12項,包括葵涌辦事處澳頭舊村、新村嶺、東一東二上塘3個城市更新單元和xx辦事處嶺嚇新村城市更新單元老屋村認定,葵涌辦事處白石崗城市更新單元歷史用地處置,綜合市場一期城市更新單元建筑設計方案核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白石崗城市更新單元專項規劃審查等。
(三)抓好協調督促,落實城市更新考核任務。
在市里下達的城市更新5公頃績效考核任務基礎上自加壓力,力爭超額完成績效考核任務的50%以上。組織召開25個列入市計劃的城市更新項目座談會,聽取項目開發單位的意見建議,由我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予以對接,協調解決項目存在的問題及困難。全面推進“美麗xx”各項考核項目,督促項目開發單位加快推進葵涌綜合市場一期、沙頭一期建設,協調推進葵涌綜合市場二期、高源譚屋圍、上洞電廠、沙頭二期、xx第二工業區a區、南澳水頭沙項目,要求倒排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年底前完成預期目標和考核任務。
(四)關注民生實事,統籌協調原村民統建樓建設。
對新區原村民統建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形成《關于xx新區原村民統建工作情況的報告》,并上報新區黨工委。此外,會同各辦事處及市規劃國土委xx管理局對原村民統建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擬定鵬城社區統建樓用地調整方案,并經新區管委會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解決了統建用地被占用致使統建樓無法建設問題。目前,相關單位正在按照會議紀要要求落實相關工作。繼續協調推動三溪社區、土洋社區、西涌社區統建樓建設和新大社區20戶未建房戶安置工作。
(五)以巡查整改為契機,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九
城市更新是解決城市衰敗和提高城市品質的重要手段之一。城市更新的策略同樣是至關重要的,好的城市更新策略可以有效推進城市更新的進程。在參與城市更新工作的過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城市更新策略的重要性,也學到了不少心得體會,現在分享給大家。
第二段:了解需求。
在制定城市更新策略前,首先要了解城市的需求,包括人口需求、社區需求、環境需求等等。只有深入了解需求,才能精準把握市場的動態,為城市更新的發展制定出更有目的性、更有前瞻性的策略,讓城市更新更符合實際需要。
第三段:注重規劃。
城市更新的規劃是城市更新工作中最重要的一環。規劃階段需要考慮更新后的城市布局、交通系統、基礎設施等問題。規劃需要注重細節,并且與城市發展愿景相符合,以便為城市明確方向、提供指導,實現有序發展。城市更新的規劃需要專業化、科學化,更需要切合實際、符合城市風貌特點,才能推進城市更新的進程。
第四段:多元合作。
城市更新涉及眾多部門和利益相關者,需要多元合作來推進。在規劃、設計和執行過程中,需要與相關部門、業主、居民和社區密切合作,建立信任和互相尊重的關系。同時,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調也非常重要,避免意見相左、錯失良機等問題發生。多元合作是城市更新的重要途徑,也是城市更新策略的成功之道。
第五段:創新思維。
城市更新是挖掘城市潛力、提升城市品質的過程。在城市更新策略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需要創新思維,發掘新的思路、新的技術和新的管理方式。同時在城市更新的過程中,需要不斷優化設計,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真正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創新思維是城市更新策略的核心,也是城市更新的動力源泉。
結語。
城市更新是一個跨部門、跨行業的復雜過程,城市更新策略是實現目標的重要手段。在實踐中,我深刻認識到了城市更新策略對城市更新工作的至關重要性,了解需求、注重規劃、多元合作、創新思維是城市更新策略制定的主要方向。只有踏實實踐這些策略,才能推進城市更新的進程,讓城市更加美好、更加可持續。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十
城市更新改造是當前城市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內容。為了促進城市更新改造進程,不斷提升城市的現代化和創新能力,近日,我參加了一場城市更新改造大會,受益匪淺。以下就是我的心得體會。
在城市化進程加速的今天,城市建設也面臨著不斷增長的人口需求和資源壓力,城市更新改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會議中,我們認真了解了全國各地城市更新改造的現狀和進展,發現不少城市更新改造的規劃缺乏前瞻性和理性規劃,實施效果難以達到預期。因此,我們需要以夢想、智慧和科技實現城市更新改造。
會議上,與會專家指出了城市更新改造的重點,其中最重要的是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改善城市治理環境和提高市民的生活質量。其中,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是最重要的,它有助于城市實現良性循環,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互相促進。其次是改善城市治理環境,加強政府與市民的銜接,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最后是通過城市更新改造,提高市民的生活質量,使更多市民受益。
會議上,我們了解到城市更新改造的新模式,即“夢想路線、共享路線、智慧路線、科技路線”,其宗旨是開發城市再生能源和更新可持續發展的產業。這個新模式,已被成功應用于全國多個城市,并取得了良好成效。我們在這里認識到,城市更新改造新模式的成功關鍵在于創新、科技、社會管理的有機結合。
參加本次城市更新改造大會,我們認識到接下來是城市更新改造的高峰期。為了保護城市的綠地、水資源和生態環境,未來城市更新改造的規劃必須倡導綠色、低碳、環保,強調節能、減排、循環,實現生態平衡。這需要我們提高環保意識、加強市民教育等多項措施。城市更新改造與城市化進程并駕齊驅,我們必須不斷創新,采用現代科技手段,來突破傳統城市建設的棘手問題,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結尾:總結。
總的來說,城市更新改造是促進城市現代化和創新發展的重要途徑。通過參與此次城市更新改造大會,我認識到城市更新改造的現狀和重點,建立新模式和了解城市更新改造的未來。希望在眾多城市的建設者的努力下,我們能夠共同推動城市更新改造,創造更加美好的城市生活。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十一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城市更新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踐行城市更新理念不僅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提升城市形象,更能改善人民的生活品質。在我所在的城市,我有幸參與了一次城市更新項目,并從中獲得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下面我將圍繞城市更新的重要性、可持續性、社區參與、文化保護和創新設計等五個方面展開,分享我的體會和思考。
首先,城市更新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視的。城市是人們生活的空間,它的品質直接影響著人們的生活質量。城市更新旨在通過更新城市的基礎設施、改善環境和提升公共服務水平,使城市更適合人們居住和工作。我的城市曾經是工業城市,工業遺址和老舊的建筑成為城市面貌的突出問題。通過城市更新,這些遺址和建筑被重新改造利用,不僅讓城市煥發了新的生機和活力,更為居民提供了優質的生活環境。
其次,城市更新必須具備可持續性。可持續發展是未來城市發展的重要方向,城市更新也需要順應這一理念。在城市更新的過程中,應該優先考慮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環境的保護,避免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在我所在的城市更新項目中,我們采用了低碳環保的建筑材料和技術,使得更新后的建筑能夠更好地適應當地的氣候,并且節能減排,實現了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再次,城市更新需要引入社區參與。社區是城市的基本組織單位,只有充分尊重和發揮社區居民的主體性,才能讓城市更新的效果更好地符合居民的需求。在城市更新的過程中,我們組織了居民座談會,聽取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并積極采納他們的意見。通過這樣的做法,保證了城市更新的項目既能滿足居民的需求,又能夠獲得居民的支持和參與,實現了更新的可行性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此外,城市更新還應注重文化保護。城市是文化的傳承和創新的重要場所,城市更新不僅僅是對城市形象的改變,更是對城市文化的傳承和保護。在城市更新項目中,我們注重對傳統建筑、歷史街區和文化遺產的保護,充分發揮其在城市形象和文化價值中的作用。我們通過修繕和重建,使得這些文化遺產能夠更好地融入到現代城市中,向人們展示城市的歷史和文化。
最后,城市更新需要創新設計。城市更新不僅是對城市的改造,更是對未來的構想和規劃。在城市更新項目中,我參與了一項創新設計的工作。我們采用了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技術,結合居民的需求和城市的情況,提出了一套創新的城市規劃方案。通過這樣的設計,我們實現了城市的智能化和可持續發展,帶動了城市經濟的發展和居民的獲得感。
總之,城市更新是當今社會發展的重要課題,踐行城市更新理念是一個長期并需要不斷努力的過程。通過這次參與城市更新項目的經歷,我深刻體會到了城市更新的重要性、可持續性、社區參與、文化保護和創新設計等方面的重要性。未來,我將繼續關注城市更新的發展,積極參與其中,為城市的發展和人民的福祉貢獻自己的力量。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十二
隨著城市發展的不斷加速,老舊社區、歷史建筑以及陳舊的市區,不斷出現老化、腐朽、擁堵等諸多問題,為了有效推進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城市更新手段的使用成為了一種新型城市管理方式。在學習并實踐了城市更新的工作后,我深刻體會到了城市更新的意義與重要性,也對城市生活有了新的認識與更多的感悟。以下是我對城市更新所得到的體會和感想。
一、城市更新是保持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手段。
城市更新的實施,能夠有效保護和提升城市的文化、歷史和環境資源,保障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因為城市更新不僅可以對于老舊社區、建筑物進行改善,還能夠帶來新的商業機會與人文氣息等等,從而使城市在發展過程中有長久性的保障。與此同時,城市更新還能夠滿足市民對于居住環境、交通配套、社區服務等的需求,從而促進城市的發展。
二、城市更新是提升城市發展質量的生力軍。
城市更新的實施在很大程度上推進了城市環境和城市形象的提升,可以為城市增添新的歷史和文化價值。通過城市更新,特別是對于歷史建筑的保護,可以使城市保留更多的特色和韻味,發揚城市文化的精髓。同時城市更新也有利于微觀經濟的恢復與健康發展,因為城市更新的主體是市場和企業,在城市更新中將有更多商業機會的企業投入,大大提高了城市的發展和經濟實力,提升城市的整體發展質量。
三、城市更新是需要整合和協同的過程。
城市更新的實施涉及到許多利益方的關注和參與,涉及到的人員、機構、財力等等也是各不相同,所有人的利益都需要充分考慮到。因此,城市更新的實施過程必須整合各個方面的資源和信息,并協同各個利益方通過交流與協商,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這種形式的協同是具有挑戰性的,但是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協調各方的利益,才能最大程度地實現城市更新的目的和效果。
我們都知道,在城市更新過程中,廣大的市民通常是利益相關方。因此,城市更新的進程需要行政主導和市民協作,因此需要充分重視公眾參與。民主參與是城市更新的一項重要原則。市民們不僅是城市更新的受益者,而且也是城市更新的重要力量,及時積極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和想法,可以幫助決策者確定方向、明確問題、減少錯誤和改進過程。
五、城市更新的呼聲需要更多人踐行。
城市更新是城市管理的新思維,更是城市安居樂業的基礎與保障。在城市更新過程中,推動公益性、可持續性和人文性,是城市更新的三大基本原則。我們應該強調的是,城市更新不是為了將城市改造成更美或者更豪華的城市,而是為了讓市民更好的居住,在這個過程中,各行各業的人都需要貢獻自己的力量。我們應該把自己的心志投入到城市更新中,為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和市民的美好生活貢獻自己的力量。只有全民參與,城市更新才能更好地推進。
城市更新與社區發展篇十三
近年來,城市更新的概念在我國得到了廣泛傳播和應用。作為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重要環節,城市更新對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優化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實踐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城市更新所帶來的積極變化和挑戰,以及踐行城市更新理念的重要性。下面是我對踐行城市更新理念的心得體會。
首先,城市更新是一項全局性的工程,需要政府、企業和市民共同努力。城市更新不僅僅是單一的建設項目,而是涉及城市的方方面面,包括政策的制定、規劃的實施、土地的開發、建筑的改造等。因此,只有通過政府、企業和市民的共同努力,才能夠順利推進城市更新。政府應當加強政策制定和規劃管理,企業應當積極參與城市更新項目的投資和建設,市民應當積極參與城市更新過程中的意見征詢和決策。只有形成共建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城市更新才能夠得到順利推進。
其次,城市更新中的住房問題是一個重點和難點。在城市更新過程中,涉及到大量的住房改造和搬遷。這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問題,需要政府和企業做好溝通和協調工作,保障居民的基本權益。同時,也需要加強對新建住房的質量監督,確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適度。此外,還需要關注低收入家庭和社會弱勢群體的住房問題,通過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等措施,幫助他們解決住房困難。
再次,城市更新要注重文化保護與創新。城市更新不僅僅是建設和改造,更是對城市歷史和文化的傳承和創新。在城市更新過程中,要注重保護歷史建筑和文化遺產,保留城市的歷史記憶。同時,也要注重文化創新,通過文化產業的發展和文化活動的舉辦,為城市注入新的活力和魅力。只有注重文化保護與創新,城市更新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
最后,城市更新需要注重社會公益和環境保護。城市更新不僅僅是單純的經濟建設,更是對社會公益和環境保護的關注和呵護。在城市更新過程中,要注重保護和改善居民的生活環境,提供良好的社會服務設施和公共空間。同時,也要注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推動城市綠化和節能減排。只有通過注重社會公益和環境保護,城市更新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
總之,城市更新是一項重要的工程,對于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質量、優化城市功能和提升城市形象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踐行城市更新理念的過程中,政府、企業和市民需要共同參與,才能夠順利推進。此外,注重住房問題、文化保護與創新、社會公益和環境保護也是城市更新的重要方面。只有在各個方面都做出努力,城市更新才能夠取得良好的效果,實現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