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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與法律范文(23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4-02-05 06:19:02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范文(23篇)
時間:2024-02-05 06:19:02     小編:筆塵

思考是總結的基礎,也是我們成長的關鍵。在寫總結之前,我們需要明確總結的目的和對象。小編精心挑選了一些寫作水平較高的總結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一

競爭性談判(negotiatedprocedurewithcompetition)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最佳的成交供應商。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政府采購法競爭性談判,供你閱讀參考。

(1)案例背景。

因某市風景管理處停車場建設工程項目預算在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50萬元限額標準以下,該風景處委托該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了一次競爭性談判。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單位第一輪報價分別為:39.73萬元;37.93萬元;38.83萬元。經過三輪談判,三家最終報價分別為:39.73萬元;36.80萬元;38.83萬元。因參與談判的施工企業串通合謀,且最終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談判小組當場宣布該項目競爭性談判失敗。

(2)談判失敗的原因分析。

1)采對個別施工企業“內定”采購項目。

因前期工程拖欠了個別施工企業的工程款,采購人被逼無奈,事先承諾并指定后續工程為該企業施工承建。然而,為確保政府采購項目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履行政府采購程序,采購人走過場,裝樣子,采取掩耳盜鈴、明修棧道暗度陳倉、蒙混過關等手段,一方面按采購程序報送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審核并確定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后,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另一方面與這家施工企業私下通氣,給對方吃“定心丸”,做到心中有數。

2)資格審查走過場。

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采購人根據法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然而,該風景管理處出于償還前欠工程款等考慮,怕得罪債主,對報名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流于形式,在委托代理協議中也沒有對采購代理機構就資格審查工作作出具體要求。事實上采購人被這家施工企業“牽著鼻子走”,暗地里默認了這家施工企業邀請另外兩家同行來“湊份子”,一家做主,兩家作陪,以達到參與競爭性談判不少于三家施工企業的法定數,從而把資格審查一并推給談判小組,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開“綠燈”,從而達到了逃避資格審查的結果。

3)談判文件雷同。

該項目談判小組為滿足采購人的需求在對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進行符合性評判時就發現,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出現雷同的現象,有串通一氣的嫌疑,這是明顯的不公正行為。

4)施工企業合謀抬價。

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事先有“攻守同盟”與幕后交易,就惡意串通一氣,合謀抬價。令談判小組吃驚的是:三家報價相差僅幾千元不等,在經營成本、管理費、材料費計價等方面出奇的相同,甚至連分項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于抬高成交價格,進而一家開腔,兩家附和,造成談判報價一家說了算,乃至在最終報價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輪報價的基礎上稍作下調,而另外兩家不作絲毫讓步,形成“一邊倒”、“一言堂”的現象,使競爭性談判失去了現實意義,極其明顯地出現了壟斷行為,有失公平競爭。

5)采購代理機構敷衍塞責。

采購代理機構基于采購人是“上帝”、“我們靠采購人吃飯的”的意識,就著采購人的“意思”辦,害怕給采購人設障礙,出難題,無形中有協助采購人撞“紅燈”的行為。競爭性談判公告發出后,僅有三家施工企業前來報名,采購代理機構就及時通知了該風景管理處對其進行資格審查。至于審查資格條件,按《政府采購法》的規定,采購代理機構認為那是采購人的事,自己無權過問,以致在發現三家施工企業報名時間一致、聯系電話不通、談判文件同時送達等一系列問題時,沒有在第一時間向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從而將所有問題集中到了談判桌上。

鑒于三家施工企業具有談判文件相同、合謀惡意串通、抬高價格等行為,且最終報價突破了采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超過了采購人的實際支付能力,根據《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該項目談判小組慎重地綜合評議之后告知該風景管理處。該風景管理處當場宣布本次競爭性談判失敗。

根據我國財政部統計,20xx年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規模為225.6億元,占采購總規模的10%。可見,競爭性談判采購方法也廣泛應用于我國公共采購領域。但是,財政部并未將工程領域里的競爭性談判采購規模納入到統計數據中。換言之,我國通過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進行政府采購的規模遠遠超過財政部的統計數據。

由于我國政府采購招標程序的缺位,許多政府采購中心和招標公司都熱衷于采取競爭性談判采購方法。然而,《示范法》嚴謹的適用條件及其操作規程并未為我國立法所全部采納,從而導致我國公共采購領域在適用這一采購方法時存在著太多的“貓膩”。下面,我們還是從一個競爭性談判的政府采購案例說起。

20xx年9月28日,福建省泉州市財政局對投訴人泉州市無線電五廠、深圳市正海現代實驗室設備有限公司、上海卓越睿新電子有限公司與被投訴人泉州云鋒招標有限公司、泉州師范學院“語音學習系統設備及其服務”項目競爭性談判的政府采購糾紛作出廢標處理決定。其主要內容為:招標公司在采購過程中沒有嚴格依照談判文件規定按抽簽結果的順序對樣機進行演示;評委在評審前臨時又增加了演示分40分;大部分評委在評審過程中沒有對供應商的報盤文件進行詳細的閱讀,就憑“印象”打分。出現在這起案件中的現象在我國政府采購實踐中非常普遍。從中我們可以發現,現行法律所規定的競爭性談判制度還存在著巨大的“黑洞”。其主要表現是競爭性談判方式的適用情形太多,操作程序過于簡陋,具體分析如下。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2002年6月29日審議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國政府采購的主要法律依據。

(二)政府采購部門規章。

(三)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政府采購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情況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一般都帶有地名,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購辦法》《上海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遼寧省政府采購管理規定》)。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比較重要)。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我國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注意: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集體企業都不屬于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1.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3.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注意:沒有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但是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購。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注意多選題)(三公一誠)。

(一)公開透明原則。

(二)公平競爭原則。

(三)公正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但在進展中也存在不少問題。

由于政府采購法的相關細則還沒有出臺,因此在實施的過程中必然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從《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來看,值得注意的就是對本國貨物的界定問題,《政府采購法》沒有界定何為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只是說“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其二,是對政府采購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界定,法中將各級財政部門定位為“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其他部門也可以依法履行其監督管理職責。這種監督體制可以說是一種過渡的階段。但是從以后發展趨勢來看,中國的政府采購管理機關應是多元的和各司其職的,有許多政府部門現在正在參與政府采購的管理。

其三,是對采購代理機構的限定排除了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的選擇,也確定了集中采購機構僅為采購人的代理人。另外也說明集中代理機構只在中央、省一級和設區的市及自治州設立。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下幾種:

在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關直屬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依附于政府機關事務管理機關的.集中采購機構。

財政部門另設集中采購機構。

由一級政府出面另行結合現有的機構組建集中采購機構。

因此,針對廠商來說在集中采購模式下,必須熟悉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的組成背景以及采購辦法。

在實際操作中,一般的集中采購情況大多數是各級政府委托采購中心進行集中采購;部門的集中采購比較雜亂,如在中央各部委中除了海關、稅務總局利用自己部門的采購中心進行部門集中采購以外,其它部委大多通過中介機構(如中國國際招標公司、中技國際招標公司、中國機電設備招標公司、中國電子進出口總公司)對外進行招標。

其四,是對政府采購流程的界定,政府采購以后的基本流程,與以前的分散采購與自行采購相比較,最大的改變就是財政資金的統一出口問題。從已推行政府采購的地區來看,支付采購資金的主要方式是由財政直接支付給供應商,由財政直接列支,而以前主要是預算資金層層下撥,由采購單位直接支付給供應商。這就大大節約了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

重要部委系統的采購現狀及特點。

水利部采購模式主要分為兩大類:項目采購與辦公需要采購。項目采購方面,重大項目都將會成立項目辦公室,其下設的技術管理處一般進行總體設計和提出需求,項目辦公室報批國務院,再委托專業的招投標公司進行招投標,財務處進行資金運作。辦公需要采購方面,金額較低的,按照年度預算,把采購需求上報信息中心,由水利部信息中心提交水利部辦公廳批準后,自主購買。金額較大的,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負責匯總各司、局級事業單位的采購需求,提交給水利部辦公廳,水利部辦公廳再報批國務院,由國務院核準后,再下達到水利部信息中心,由信息化處統一負責招標。

農業部采購模式主要是金農工程采購與辦公需要采購。

金農工程采購方面,一般是由國家發改委要求農業部進行規劃,然后上報國務院,由國家計委進行審批立項,再由政府采購中心委托第三方專業公司(中計、國投以及中電)進行集中采購招標。

辦公需要采購方面,各司局年度報了預算的,把采購需求上報信息中心,由農業部信息中心提交農業部財務司審核后,由發展規劃司批準,不超過50萬的,由信息中心自行采購。超過50萬的,由農業部信息中心找第三方具有政府采購代理權的機構,負責統一招標采購。

交通部采購模式主要是項目采購與辦公需要零星采購。

項目采購方面,交通部中央機關90%以上采用項目立項,進行招標采購。由綜合規劃司提出各個司局以及直屬事業單位的采購需求,報財務司進行批準,然后由財務司委托信息中心進行采購招標,信息中心對較小的項目自己進行招標,較大的項目委托第三方招標公司進行招標。

辦公需要采購方面,按照年度預算,把采購需求上報信息中心,由交通部信息中心提交交通部財務司批準后,由信息中心統一負責招標采購。

鐵道部pc類產品采購模式主要分為兩大類:項目采購與辦公需要采購。

項目采購方面,重大項目都由鐵道部信息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總體規劃,其辦公室報批國務院,再委托專業的招投標公司進行招投標,信息技術中心進行相關的事務配合。

辦公需要采購方面,按照年度預算,把采購需求上報信息技術中心,由鐵道部信息中心提交鐵道部辦公廳批準后,自主購買或者信息技術中心統一負責招標采購。

國家安全生產監管局政府采購現狀。

自2003年開始,不論何種采購都要經政府采購中心。(辦公需要和小型項目經過部內采購中心,大型項目通過國管局政府采購中心)。對于辦公需要和小型項目,各司局將各自需求報給通信信息中心,通信信息中心匯總需求后交辦公室審批,轉國管局政府采購辦,批復后,由政府采購中心統一采購。

如果有大型it項目,則由辦公室上報高新技術司批準立項,然后經國管局政府采購辦轉交國管局政府采購中心進行采購。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四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一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第十七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五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第三十六條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

第四十八條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第四十九條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第五十三條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五十四條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條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十七條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第六十條除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

(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

(三)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詢問、質疑答復情況;。

(五)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八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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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三條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六

政府采購法自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十多年來,政府采購改革深入推進,政府采購總規模從的1009億元上升到的16381億元。但是,政府采購活動中也暴露出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為此,有必要制定條例,完善政府采購制度,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法制化,構建規范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

為回應社會關切,保障采購質量,《條例》強化了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規定采購人應當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應當嚴格把關。

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尋租腐敗,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條例》著力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強化社會監督,將公開透明原則貫穿采購活動全過程,對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公告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投訴處理結果等各個關鍵環節,均作了具體規定。

為推進和規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條例》明確政府采購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應當就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

為強化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增強政府采購的調控作用,《條例》規定要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具體措施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

為從制度規則設計上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條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對評審專家實施動態管理,保證評審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既使其從業受到限制,又使其經濟上付出代價。強化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對評審專家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為使政府采購活動有人負責、責任追究有法可依,《條例》進一步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明確規定給予限期改正、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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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七

兩天半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班很快就結束了,時間雖短,但讓我們政府采購業務人員收獲的卻是引領一年甚至更長時間的工作啟發和方向。幾位專家的授課從不同層面豐富了我們的政采業務知識,也使我們清醒地認識到政府采購工作的責任感。

通過培訓學習交流,學到了理論,掌握了方法,明確了方向,把握了重點,受益匪淺,感觸頗深。具體來說,我有以下幾點體會:

首先,**將財政部令第18號和財政部令第87號(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通過對比的方式明確展示給我們,并且逐一進行講解,重點條款還列舉了案例,有效解決了日常工作當中遇到的重難點問題。其次,**講述了《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代理機構管理辦法》、甘肅省公共資源交易評標(評審)專家現場行為信用評價辦法,為我們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對中介代理機構進場交易和各評標(評審)專家的規范與管理起到了明確的指導意義。接著,**的授課最為精彩,他很透徹地將《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及《招標投標法》串講起來。尤其在講義中列舉出85條“政府采購常見違法違規情形”,為我們政府采購一線工作人員拉起了一條“警戒線”,教會我們如何在法律面前不越紅線。最后,**完整、系統地解析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使我們從法律法規上將公開招標和非公開招標進一步明晰,從本質上認識到非招標采購方式的特殊性,讓我們更好地在日常工作中能準確運用各采購方式高效、快捷地開展業務。

招標文件的編制是政府采購業務的“重頭戲”,本次培訓班的講義匯編是我們今后工作的“指揮棒”,尤其在**的講義中對采購文件的編制給了我很好的指導,讓我從此轉變了“菜鳥”的角色。例如:采購需求的設置、采購文件應該體現政府采購政策(節約能源、環境保護、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采購文件評標辦法的編制,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軟件和采購需求對應等等,這些編制要求都是日常工作當中我們不夠重視的,甚至盲目認為有和沒有一個樣。

公共資源交易是為了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現資源共享,節約公共開支,加強廉政建設,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而創立的。本次培訓課堂上,**從公共資源交易發展的昨天、今天和明天,為我們講述了公共資源交易整合的目標、發展的趨勢、平臺整合的發展要求與標準等。體現了放管服、營商環境與“互聯網+”是公共資源交易的演進與變革,而交易中心的使命則是政策工具豐富性與廣泛的應用,我們要不斷豐富治理工具和發揮公共政策功能。

**舉辦的這次培訓班,資料切合實際工作,針對性強,幾位授課的老師都是從事政府采購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規的研究以及公共資源管理領域的專家學者,講課理論結合實際,生動具體,可操作性強,對我們基層政府采購工作者來說,是辦了一件實事,我也十分珍惜這次學習機會。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今后,我將不僅僅要將認真反思學習所得,更要融入到實際工作,與同事們共同探討,以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水平為已任,找準切入點,服務各單位、社會團體,服務大局。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八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有哪些亮點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專家解讀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亮點”,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政府采購法》實施2019年之后,《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才姍姍來遲。這是政府采購界的一樁盛事。

《條例》中最引人注目的,莫過于在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方面做出了許多前所未有的新規定首先,重申采購項目的事前信息必須公開其次,規定采購項目的過程信息必須公開,如采購人、中標人、評審專家的相關信息等再次,采購項目的結果必須公開,這既包括中標結果即《條例》中所稱的。

合同。

公開,也包括投訴處理的結果必須公開。有此四個“必須”,政府采購實際上就是全過程公開了。這是《條例》的最大亮點,值得為之鼓與呼!這也是針對我國政府采購中長期存在的“時間長、價格高、質量次、貓膩多”等問題祭出的關鍵一招,是財政信息公開的題中應有之義。可以預言,只要操作到位,信息公開對于規范我國政府采購實踐將產生重大作用。

這主要體現在《條例》中對于集中采購機構的新定義上與此前不同,《條例》明確了有三類集中采購機構,第一類是原來的由財政部門指定的集中采購機構,如各地的政府采購中心,主要從事政府各部門共性、標配貨品與服務的采購第二類是部門的集中采購,主要適用于部門特定需要的貨物或服務,相當于承認部門在一定條件下自主采購的合法性第三類是根據需要,還可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由一個采購主體到三個采購主體,其中的巨大意義相當于打破了政府采購中主要由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中心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壟斷地位,這對于政府采購中心也許不是好事,但對于整個政府采購卻意義重大,因為眾所周知,打破壟斷意味著提高效率和減少腐朽當然,多主體采購后的管理難度將有所增加,這是后面要特別注意的一個問題。

《條例》規定,政府購買服務,既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也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這實際上是將去年以來政府力推的政府購買服務納入到了政府采購的范圍,擴大了原政府采購法中對于“服務”的定義,是適應新形勢的應時之舉《條例》也同時規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這些規定比較寬泛,但也從另一個角度說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畢竟不同于購買政府自己所需要的服務,在具體操作中還有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加深認識。

針對長期以來,招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兩法并行、時有打架的現實情況,《條例》明確用招標方式采購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等,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沒有什么本質上的突破,但總算是為兩法打架給出了一個正式說法。

總之,筆者認為,此次《條例》將《政府采購法》運行十多年來各方對于政府采購的一些新認識融入其中,是將實踐經驗提升到法律規定的有益之舉。《條例》體現了適度競爭、信息公開等現代政府治理理念,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要求,能對今后一定時期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規范與指導。但同時也要看到,即使是這一部遲到了十二年的《條例》,仍然是對現實的承認多于預先的制度設計,其方向性、系統性、整體性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特別地,對于市場經濟條件下,如何實現從政府采購到公共采購這一“從走獸到飛禽的變化”,如何使所有使用公共資金的公共采購在任何一個部門、任何一個時點上都能依法進行,《條例》及政府采購法本身都還應當繼續探索和提升,以逐漸成為現代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九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購法》、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財政部頒布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組成。

二、政府采購的概念。

(一)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政府采購的主體,亦即采購人,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政府采購法》沒有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的主體范圍。

(二)政府采購的資金范圍。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

(三)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購的對象范圍。

政府采購的對象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政府采購的原則。

(一)公開透明原則。

(二)公平競爭原則。

(三)公正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四、政府采購的功能。

(一)節約財政支出,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強化宏觀調控。

(三)活躍市場經濟。

(四)推進反腐倡廉。

(五)保護民族產業。

五、政府采購的執行模式。

《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一)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二)分散采購。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十

首先非常感謝公司的厚愛,為我提供了這次《供應鏈環境下的采購管理》的培訓機會。在這么緊湊的兩天時間里,老師豐富的教學內容讓我這個對采購管理認知還比較薄弱的新人產生了全新的認識。一些首次接觸到的新理念更是讓我感觸頗深。

“方法論”是老師貫穿全部內容的主線。風趣幽默的語言,理論與案例分析相結合的教學方式,老師為我們生動、詳細地闡述了在供應鏈環境下如何做好采購管理的方法。圍繞著“方法論”這一主題,老師為我們講解了采購管理對企業管理的作用、傳統思維對采購的制約。在這一基礎上,老師又用“采購變量分析”及“價值工程原理”這兩個具體的理論從側面分析了供應商的管理及成本控制等采購管理最大的難題。最后結合一場模擬互動談判,為我們分析了談判過程中應注意的要素。結合這四個月來自己工作的現狀,感覺這次的培訓我收獲頗豐,對我今后的工作有著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雖然經過了四個月的學習,但我對采購崗位的認識還停留在一個較為基礎的層面:下訂單、跟計劃、關注產品的使用情況及不良品的處理。再更深一層面的(如供應商管理、商務談判、產品開發環節等)就了解甚少了。在這一次的培訓中,老師就著重給我們分析了供應商管理及,采購談判方面也做了較為系統的論述。其中,關于“新產品設計開發對采購成本的影響”這一段讓我印象比較深刻:由于產品設計人員大多數對采購工作是沒有多少了解的,所以在他們的設計中往往就會有一些將采購成本或難度推高的因素(如所需原材料質量系數提高、生產難度增大、供應商單一等)。所以,采購人員要能參與到產品在設計過程,及時提出能控制采購成本和難度的建議。當然,這對我們采購員的知識面也提出了較高要求,所以我們還有很多地方需要學習和進步。

通過本次系統性的學習,讓我深刻理解了自己的許多不足:1、對現有的基礎知識了解不夠深入,不能細化到點;2、工作拓展性不夠,對屬于同一崗位而自己沒有涉及到的工作沒有去了解熟悉;3、缺乏更深一層次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經驗,如供應商管理和商務談判。

對此,我也更加明確了在今后工作中自己應當努力的方向:1、細化本崗位的工作點及要求,并制定出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工作計劃;2、加強對供應商的了解,從現在僅僅與供應商的電話交流延伸到對對方的生產、管理、成本等細節的了解;3、掌握常規包材的價格構成因子,了解相關市場行情,為將來進行具體的商務談判打下基礎;4、了解新制劑產品開發過程中影響采購成本和難度,以及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因素,為產品的順利上市和生產提供有力保障。

雖然這次培訓學到了不少,但還有許多的內容并沒有理會深層的含義。我想“溫故而知新”,今后自己將反復鞏固此次的所學所聞,并結合工作中的實際操作,以此來加深對所學內容的掌握和運用。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十一

采購是指企業為保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在一定條件下從供應市場獲取產品或服務作為企業資源的一種企業經營活動。指個人或單位在一定條件下,為滿足自身需要或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發展,從供應市場獲取產品或服務作為自身資源的經營活動。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八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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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三十三條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一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

采用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將采購結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六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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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八條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去年《政府采購貨物及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頒布實施以來,學習踐行87號令已成為行業焦點之一。在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越來越完善的背景下,學習87號命令必須掌握從小到大、從局部到全局的原則。也就是說,從87號命令本身、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體系的招標的政府采購和相關領域的整體觀點開始。筆者采用模塊化、圖形化分析方法,提取87號令的各條款要點,通過深入、細致的分析,為讀者學習、把握87號令提供參考。

87號令共7章88條,參照關鍵詞的表達方式,為每一條款找到表達的主題、核心思想或表達的重點,幫助你理解記憶。例如,第十九條買家或買家代理機構應根據買家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投標邀請函中注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果沒有明確記載,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主要是對聯合體投標的規定,該條關鍵詞可以提取為聯合體。另外,第四十三條提出了公開招標金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資格審查或合格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處理方式,關鍵詞可以提取為有效投標人不足3家的處理。

采用關鍵詞總結和提取各條款的目的是用最少的文字描述該條最核心的內容,容易理解記憶,實現87號命令的整體理解記憶。

87號令是政府采購領域貨物和服務項目如何實施的系統規范。其各章名稱招標投標開標、評價等,是分章的依據,也是項目招標的具體程序。

招標、招標、開標、評標、中標與合同對應的是采購項目的實施程序。每個程序環節都有相應的主體,如評價環節有評價委員會的不同主體之間的業務交流,需要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評價報告等各種文件等載體。因此,主體、程序和載體構成了87號令的三個層面。

進一步分析,87日。

對招標投標的程序設置,既有編制招標文件等程序規范,也有對聯合體投標、評標專家有爭議等各種可能情況的處理方式,對各種影響公平、公正的行為進行了嚴格約束。按此分類,程序層面可分為基本項、可選項和禁止項三項。

主體層面包括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評標委員會、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載體層面包括采購文件、采購公告等。而在程序層面,基本項、可選項、禁止項是對招標投標的核心流程、可選流程、禁止行為的歸類。

(二)載體層面。

載體層面的內容包括招標投標過程中當事人之間信息的流動、操作程序的輸入輸出處理等,可分為文件類、公告類、時間類。

(三)程序層面。

依據程序層面基本項、可選項、禁止項條款的的特點,可進一步概括為基本項程序、可選項程序、禁止項行為。

1.基本項程序。

即采購人、代理機構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組織實施采購項目所必須遵循的基本程序。具體如下表所示。

2.可選項程序。

可選項程序是對各種可能出現的異常、爭議情況的處理參考。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十二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

本法所稱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六條政府采購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

第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第八條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

第九條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前款所稱相關人員,包括招標采購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等。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政府采購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十五條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第十六條集中采購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第十七條集中采購機構進行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采購價格低于市場平均價格、采購效率更高、采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

第十九條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簽訂委托代理協議,依法確定委托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條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均應當具備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并應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采購人采購貨物或者服務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其具體數額標準,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國務院規定;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九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三十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政府采購程序。

第三十三條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三十四條貨物或者服務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三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采購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條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三十七條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三十九條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采購人與供應商應當遵循本法規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

第四十條采取詢價方式采購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二)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驗收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政府采購項目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采購活動記錄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項目類別、名稱;。

(二)采購項目預算、資金構成和合同價格;。

(三)采購方式,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應當載明原因;。

(四)邀請和選擇供應商的條件及原因;。

(五)評標標準及確定中標人的原因;。

(六)廢標的原因;。

(七)采用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相應記載。

第四十三條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四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

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中標、成交通知書對采購人和中標、成交供應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放棄中標、成交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五十條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一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作出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二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五十三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七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五十四條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十八條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六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六十一條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六十二條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應當具有相關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符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

集中采購機構對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教育和培訓;對采購人員的專業水平、工作實績和職業道德狀況定期進行考核。采購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任職。

第六十三條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應當公開。

采用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將采購結果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

第六十五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節約資金效果、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定期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第六十七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

第六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十九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七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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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委托不具備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機構辦理采購事務的;。

(四)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七)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第七十三條有前兩條違法行為之一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終止采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已經確定但采購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

(三)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五條采購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和采購結果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八條采購代理機構在代理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政府采購當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并應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業績的考核,有虛假陳述,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結果的,應當及時糾正,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負責人進行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中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購的資格。

第八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和限制供應商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政府采購市場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采購,貸款方、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議對采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五條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六條軍事采購法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八十七條本法實施的具體步驟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八條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十三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政策、法令制定和發布的法律文件,對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一些具體事項具有較為全面、系統和長期的實施效果。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第十一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第三十六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

第四十八條 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五十四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十七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第六十條 除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

(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

(三)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詢問、質疑答復情況;。

(五)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第七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發是近年來才頒布并施行的,為了維持日常辦公所需,政府部門需要采購諸如鉛字筆、辦公桌以及其他必須用品,為了防止相關人員以權謀私,國家相關機關制定了采購法規范其行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條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九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提出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詢問被申請回避人員,有利害關系的被申請回避人員應當回避。

第十條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一條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接受采購人或者供應商組織的宴請、旅游、娛樂,不得收受禮品、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得向采購人或者供應商報銷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第十五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第十七條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以及供應商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和地點。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第三十六條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三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第四十四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

第四十八條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第四十九條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條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一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二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第五十三條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五十四條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條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十七條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五十八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第六十條除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

(一)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

(三)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詢問、質疑答復情況;

(五)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八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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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中標、成交無效。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供應商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第七十三條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七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十四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愿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大家前來參考查閱!

尊敬的領導:

您們好!

我是計算機工程學院.從入校到此刻,雖然學習環境與學習模式跟以前不同,但我始終持續著用心向上的態度,一向嚴格要求自己。作為一名大學生,不僅僅要在思想、學習、工作中用心要求進步,同時更加注意在實踐中鍛煉自我,服務社會。我就應努力學習來彌補自身的不足。

大學生活是完美的,充滿了各種各樣的誘惑。想起剛剛進大學的門檻時,我對那里的一切充滿了完美的憧憬,但是現實與理想往往都有很大的差距。大學是個神奇的煉爐!在那里,我們有了更大的發展空間,也有了更多的機會使自己得到更大的發展,更多的鍛煉。

站在一個新的起點上,我要用我的勤奮努力不斷擴充自身的儲備,以提高自身的修養。我將充分利用校園的資源用更多的時間來閱讀書籍,開闊視野。

在學習上,我立足于自己的專業,沒有放松對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鞏固自己所學。期望在大學這育人的殿堂,提高自己的潛力,學會如何做人,如何生存。因為在這個競爭激烈的社會,隨著社會經濟的迅猛發展,人才供過于求,要成為一名優秀的貼合社會需要的大學生,不僅僅要有必須的科學文化技能,更重要的是如何把自己所學的東西運用到社會生活中去,從而為社會服務。從小的時候起,父母就教育我要認真讀書,只有讀書才是唯一的出路!看到身邊表哥們進大學臉上的那笑容以及親戚臉上的驕傲,讀完大學的那份自信,讓我很羨慕,更加堅定自己的目標!我也能夠做到,我并不弱于他們,雖然我此刻只是專科他們是本科,我要證明自己同樣能夠比他們強,也要讓父母以我為驕傲!課余時間,我在校園參加了市場營銷資格培訓,學習更多專業以外的知識的同時,也想為就業增加優勢。努力考過英語四級,一步一個腳印來實現自己更大的目標。學習更多來充實自己,實現自己的理想!充實是一種滿足,學習是一種快樂!應對困難和挫折時,相信陽光總在風雨后,凡事重在過程,不在結果,用心對待,善待他人.

在生活上,我是一名性格開朗的男生,擁有用心向上的生活態度和廣泛的興趣愛好,樂于助人,喜歡抓住機會來鍛煉自己各方面的潛力。用心參加各項活動,參加了校園的“英語演講比賽”等活動。雖然我不是學生會成員也不是班干部,但是我依舊熱心支持和配合他們的工作。我明白自己還有很多不足之處有待進步一步提高和完善。今后,我會繼續努力以用心的態度,飽滿的熱情,把握機會,投身到學習和生活中去。

大海不擇細流,固能成其深:泰山不讓寸土,固能就其高。任何東西都是在不斷地為了那使命在努力著,為了那理想在奮斗著,而我們的使命是搞好學習,奉獻社會。

在過去的一年里,我在各方面獲得了巨大進步,學到了很多知識,透過努力以85分的平均分順利透過了所選科目,綜合素質也得到了很大提高,特申請獎學金。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未來的路我會更加努力,豐富知識,充實自己,取得更大進步。敬請各位領導加以評判審核。

此致

敬禮

尊敬的領導:

??您好!當我寫下這封信的時候,內心很矛盾,斟酌再三,還是決定告訴您。很高興,我能夠來到這里,感謝緣分,我已經在人大做了兩個月。然而世事無非緣生緣滅,在再三思考之下,我決定辭職考研。離開校園已經有段時間了,似乎我還是忘不了學校里的生活,那種單純,那種快樂。本以為來這里上班會很忙很快樂,但是并非這樣,整日“無所事事”,讓我產生了回學校讀書的念頭,與日遞增。

??于我,一生難得做一次前臺接待員,一生難得地在讓我充滿留念的廬山度過一段時光,所以無論如何,我都感謝這段經歷。說實話,不管我是以什么方式來這里的,我都很感激領導給我的機會,雖然在工作中做的并非那么好,甚至還給您增添煩惱,對此,我十分歉意。這段工作經歷,對我來說,影響深遠,并伴隨著我成長。來廬山的兩個月,讓我學會了一些做人的道理,也增長了一些工作經驗,更可貴的是得到了一些快樂。最讓我慶幸地是,我在這里受到了同事和領導的照顧,在此,我萬分感謝。不經意間,讓我想到了剛來的那天,承蒙虞所長和董經理的盛情宴請,讓出來乍到的我,感受到了人大的熱情好客,心里十分感激。那將成為一段過去,一段美好而又難忘的回憶。

??很抱歉,也許我的辭職是很不好的。我沒有能夠堅持下去,沒有兌現來之前的承諾,沒有貢獻自己的能力在工作中。因為我是小敏推薦來的,也許正是因為這種因素,我很為難,覺得對不起她以及領導們的信任。可是現實的處境以及自身的原因,又不得不讓我做出這樣的決定。現實的處境,也許是我的私事,但是令我失去了一些勇氣和目標,也沒有了動力;自身的原因,就是我的挑食以及自己的笨手笨腳,不但沒做到什么,反而還添加了麻煩。希望您可以諒解我,理解我,在此謝謝,衷心的感謝。

??無論如何,我必須懺悔自己在這段時間中沒有對人大創造什么價值,也沒有讓自己在社會這部大書中學到期望中那么多。從通常的視角出發,我這次廬山之行是失敗的,不過我還是相信被火燒死的布魯諾同志的一句話:世界是無窮無盡的原因導致的無窮無盡的結果,行為也是。作為一個有神論者,我還是感謝這段緣分,而且我對廬山之“吃”與最動聽的廬山話依舊“戀戀不舍”。借用《再別康橋》里的一段話,“輕輕地,我來了,正如我悄悄地走,我揮一揮衣袖,不帶走半片云彩”我開心地來,理應開心地走。

??對于我的辭職,可能有點匆忙,讓您有點意外,很抱歉,我令您失望了。對于何時離去,我聽從您的安排,只是先前傳達自己的想法,呈現自己的做法。我會在余下的日子里,盡心盡力,站好最后一班崗,貢獻自己應有的能力,為人大,為關心我的人。以后有機會我會來廬山的,更會回來入住的。

??最后,祝福領導,身體健康,家庭幸福,工作愉快;祝愿人大,生意興隆,財源滾滾,節節攀升。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年x月x日。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賃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景。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市區路,位于第_____層,號。

第二條房屋用途。

該房屋用途為租賃住房。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房屋用途。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四條租金。

該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千百拾元整。租賃期間,如遇到國家有關政策調整,則按新政策規定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第五條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給甲方。

第六條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第七條甲方對房屋產權的承諾。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除補充協議另有約定外,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職責,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第八條維修養護職責。

租賃期間,甲方對房屋及其附著設施每隔六個月檢查、修繕一次,乙方應予進取協助,不得阻撓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日常的房屋維修費用由乙承擔。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連設備的損失和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并職責賠償損失。租賃期間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并承擔全部職責和服從甲方監督檢查。

第九條關于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在房屋租賃期間,以下費用由乙方支付:

1.水、電費;。

2.煤氣費;。

3.供暖費;。

4.物業管理費;。

第十條房屋押金。

甲、乙雙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當于一個月房租的金額)作為押金。

第十一條租賃期滿。

1、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甲方則優先同意繼續租賃;。

2、租賃期滿后,如甲方未明確表示不續租的,則視為同意乙方繼續承租;。

3、租賃期限內,如乙方明確表示不租的,應提前一個月告知甲方,甲方應退還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條違約職責。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三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該房屋毀損和造成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職責。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五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

(一)出租方為乙供給物品如下:

(1)床鋪一個、(2)柜子一個。

(二)當前的水、電等表狀況:

(1)水表現為:度;(2)電表現為:度;(3)煤氣表現為:度。

第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中介執一份備案。

甲方(簽章):_我愛文學網_。

乙方(簽章):_____。

日期:年月日

尊敬的領導老師:

您好!我是四川大學計算機學院xx級五班的一名學生。身為計算機學院的一名學子,我感到無比驕傲和自豪!回首進入大學的兩年來,我以明顯感覺到自己在各方面所取得的進步。秉承著“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校訓,在嚴謹的學習氛圍中,自己正在穩步前進,不斷向著自己的理想邁進。作為一名大學生我深深的知道,當今社會競爭如此激烈,要想成為一個對國家、社會和人民有用的人,必須堅持德、智、體等全面發展,品學兼優,綜合素質過硬,有所專長。也正因如此,進入大學兩年以來,我始終嚴于律己,向著既定的目標不斷努力奮斗。現將我的xx—xx學年思想品德、學習、生活情況介紹如下,希望各位領導老師認可:

大學是人生成長的重要階段,我特別注重思想的發展和成熟,培養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覺悟,積極的向黨靠攏。自大一寫了黨員申請書以來,我就以一名黨員的標準來嚴格要求自己,在思想上我積極要求進步,樹立了良好的人生觀和道德觀,永遠保持與時俱進,正確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時刻關注著黨和國家的發展形勢,以及國內外的局勢變化。我還參加了黨校學習,并獲得黨校合格畢業證書,通過這些多種多樣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動,使我的思想認識水平進一步提高,堅定了入黨的決心。當然,我還得繼續努力,爭取早日成為一名優秀的共產黨員,更好地為黨和人民服務!

學生以學習為主,在學習上遇到了什么困難,我先是自己獨立思考,如果自己解決不了便會向同學﹑師兄請教﹑討論﹑學習。大學兩年來,我刻苦用功,一份耕耘一份收獲。我的勤奮換來了任課老師和同學們的肯定。這一年的刻苦學習和努力拼搏讓我能夠在各項成績中都躋身于班級前列,也讓我對知識有了更大的渴望,更讓我對自己有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標。在大二上學期期末的考試中,考試科目全部合格,并且平均分達到80分以上。大二下學期,在一個學期的努力之下各科的成績不但達到了合格,而且平均分達到85分以上,取得了較大進步。我堅信:一份汗水一份收獲。我會繼續努力下去。

在生活中,我樸素節儉,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和同學相處融洽,樂于助人,所以很多同學不管生活上還是思想方面有了困難也愿意來尋求我的幫助。在生活中建立了很好的人際關系,獲得了大家的尊重和支持。

進入四川大學是我人生中最重要的階段。在這二年中,我在各個方面都獲得了巨大的進步,綜合素質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現申請學校獎學金,我要特別感謝領導的大力培養及老師在專業方面的深入指導以及同學們在工作和生活中給我的支持和幫助。今后我要更加嚴格的要求我自己,以求有更好的表現。以上是我的基本情況,望領導老師審核批準!

此致

敬禮!

敬愛的黨組織:

經過近一段時間的自己學習和黨員的幫助,本人在思想上積極要求上進,在工作中向黨員同志看齊,對黨的認識更加深刻。現將本人近期思想情況匯報如下:

第一,要提高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的自覺性。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的第一條。共產黨員必須懂得:理論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礎,政治上的清醒來源于理論上的堅定。有些同志在重大問題上政治不敏銳,甚至失去辨別能力,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應有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理論上貧乏,政治上就不清醒。只有刻苦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才能在復雜多變的國際環境中,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社會主義信念,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始終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不動搖,永遠保持一個共產黨員應有的先進性純潔性。

第二,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理論聯系實際,是馬克思主義一個基本原則。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堅持學以致用。最重要的是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來改造主觀世界,端正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提高為人民謀福利的自覺性。評價一個共產黨員重要的是看他做的怎么樣,看他能不能在端正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上下功夫,實現學于用、知與行、說與做的統一。

第三,掌握做好本職工作的知識和本領。黨章中把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作為共產黨員的一項義務作了明確的規定。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科學技術對社會,對經濟影響愈來愈大。因此,我們要把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掌握做好本職工作的知識和本領,提高到保持黨的先進性的高度來認識,從而增強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共產黨員要掌握做好本職工作的知識和本領,一靠學習,二靠實踐。要干一行,愛一行,學一行,鉆一行,精通一行,努力成為本職崗位上的內行和能手。

總之,共產黨員應該成為學習的模范和又紅又專的模范,不但要刻苦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而且要學習科學、文化和業務知識,掌握做好本職工作的知識和本領,努力創造一流的成績。只有這樣才能在新形勢下更好的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明白了這些道理,我在工作中有了方向,有了動力。懂得干好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定要加倍認真負責,努力向黨員同志看齊,縮小同黨員同志的差距,爭取早日加入黨組織。

此致

敬禮!

敬愛的黨組織:

在預備期期間,我認真學習黨的理論知識,不斷提高自己,充實自己,嚴格按照黨員標準要求自己。我不斷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社會主義信念,并按照黨員標準,履行好黨員義務,在思想、工作和學習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進步,為新農村建設做出了貢獻,起到了積極的模范帶頭作用。因此,特向黨組織提出轉為正式中國共產黨黨員的申請,請黨組織審查。

在這一年里,通過參加黨內一系列活動,我不但加深了我對黨的性質、宗旨的認識,更增強了自身的黨性修養,從而認識到要做一名合格的共產黨黨員,不僅要在組織上入黨,更要在思想上入黨。下面簡要匯報一下我一年來的學習、工作情況。

我積極主動地加強思想政治學習,經常看報紙、電視,關心國內外時事政治,認真學習黨史和新黨章,了解我們黨的光輝奮斗歷程。認真學習十八大報告及2017年的兩會報告,使自己接受正確的思想,堅定正確的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時刻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經過這些學習,我在思想上始終和黨組織保持高度一致,更加珍惜現在的生活,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更明確了黨員的權利和義務,以正式黨員的標準來嚴格要求自己。

入黨前的個人舉止可以看成是個人行為,但成為一名預備黨員后,我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不是代表個人,而是代表整個組織。我必須以一名合格黨員的身份出現在群眾面前,時時處處做好群眾表率,起到先鋒模范作用,并要身體力行。必須緊密聯系群眾,走進村民家中噓寒問暖,熱心幫老百姓解決實際問題,為農村建設做出了一位黨員應做的貢獻。

很久以來,我深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中國共產黨立的黨宗旨,通過學習黨史、黨章,讓我深深懂得為民服務的重要性。我在工作中時刻提醒自己要真正做好為人民服務,必須處理好個人利益和廣大群眾利益的關系,時時處處為老百姓著想,充分體現黨員的責任感,體察群眾的認同感。

在這一年的預備期里,我以正式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積極為新農村建設做貢獻。我對照黨章檢查自己,發現自己理論學習還不夠深入,工作創新意識有待加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在黨支部和其他黨員的指導幫助下,努力改正缺點,彌補不足,爭取成為一名優秀的黨員。

今天,我雖然向黨組織遞交了轉正申請書,希望黨組織能夠批準,我會誠懇的接受黨組織的長期考驗。

請黨組織考驗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我愛文學網。

2022年4月18日。

光陰似箭,兩年的電大的學習生活悄然從指間滑過,在兩年的學習和生活中,我一直在思想上、學習上和生活中嚴格要求自己,回望過去的日子,不禁讓我感慨萬千:這一段時光不但讓充實了自我,而且也讓我結交了許多良師益友;這段歲月不僅僅只是難忘,而是讓我刻苦銘心。年華雖逝堅,帶不走的記憶卻歷歷在目。

我持明禮誠信、愛國守法、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和作風,勇于追求真理,具有強烈的愛國主義情感和高度的社會責任感。我不但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而且各方面表現優秀。我懷著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和工作責任心,堅持實事求事的原則,注重個人道德修養,且樂于助人,關心國家大事。

通過良師的教導和自身的刻苦學習,我已掌握如何運用法律知識進行工作,也養成了認真對待學習和工作的好習慣!我圓滿地完成本專業課程,并具備了較強的法律應用能力。而且樂于與同學分享學習經驗,并能即使幫助同學解決疑難問題。平時我還閱讀了大量文學、心理、營銷等課外知識而且理論聯系實際,使我的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我崇尚質樸的生活,并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正派的作風。此外,我平易近人,待人友好,所以一直以來與人相處甚是融洽。而且在階段,我踏踏實實的工作,充分運用自己所學的專業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受到了領導和同事的一致好評。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海”。今后,我將再接再厲,不斷地完善自我,努力成為一名優秀的工作者,做一個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做一個對國家、對社會有用的人。相信這些經歷和積累都將成為本人人生道路上的寶貴財富。在以后的工作和學習中,本人將繼續保持并發揚嚴謹治學的作風,兢兢業業,爭取取得更大的成績。兩年的鍛煉,給我僅是初步的經驗積累,對于面對未來,邁向社會的我來說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面對過去,我無怨無悔,來到這里是一種明智的選擇;面對現在,我努力拼搏;面對將來,我期待更多的挑戰。戰勝困難,抓住每一個機遇,相信自己一定會演繹出精彩的一幕!

尊敬的各位校領導:

您們好!

我是物聯網工程學院x班的學生x,自從進入x校園以來,倍感榮幸和欣慰,個性是在這個秀麗又有魅力的校園,有關心和照顧我的老師和同學,還有可愛帥氣又有活力的學妹學弟,所以每一天都過的很開心很快樂,由于老師對我的栽培和重視,自己也是奮發圖強,嚴格要求自己,寬容善待他人,每時每刻都在督促自己!就因為這樣對自己的專業知識還是充滿自信,雖然還有很多不足,但是我會堅持走下去,即使它再難也不會讓我夭折在半路,在校園里有些東西,老師對我的幫忙還是很大的,使我的目光看的更加遙遠,目標也更加清晰,這與學院老師的重視和栽培是分不開的,就因為這樣我才更加熱愛關心我的老師和我的校園,所謂滴水恩情應當涌泉相報。

由于專業知識的學習,使自己變得更加孤僻,程序員這種職業真的會使人變的很安靜,這不是我的個人感悟和體會,it界普遍認可:程序員是內向和踏實的代言,其實科學院里的學科帶頭人又何嘗不是這種人呢?為了彌補自己在這方面的不足,所以在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的同時,還是會用心參加校園里的各種競賽活動,獲得獎項有:江西省2013年度科技創新與技能競賽中榮獲電腦知識大賽專業組一等獎,20x年榮獲江西省電腦信息安全賽專業組里再獲個人一等獎,期間又在20x學年網絡綜合布線比賽中獲得團體三等獎,還被校園評為優秀技能標兵,且每年期末成績名列前三,多次獲得國家獎助學金,用心參加分院網站設計,此刻正參加大學生網絡安全競賽,爭取為江工再添榮譽,也以此鼓勵更多學弟學妹為學院爭光,套用一句流行的話:勤于思考,探求真理,是我不變的信念。

聽說學院老師批準我申請國家獎學金的機會,興奮難免有些壓力,因為明白自己有很多不足,不是個性優秀,哪敢攀高阿,只愿腳踏實地,但還是個性感謝學院領導和老師的關心和照顧,今后我要更加嚴格的要求我自己,做出更好成績,始終遵循不變的口號:嚴可利己,思能進取!

此致

敬禮

申請人:互信本站。

日期:2021年

轉眼間本學期的教學工作已圓滿結束。一個學期以來,有辛苦的付出,也有甜蜜的收獲,我盡心盡責,投入于工作中,在工作中不斷實踐、歸納、更新,力求做到最好。孩子們各方面的潛質都不一樣程度地提高了,我與孩子們的感情也日益深厚,看到孩子們開心的笑容,我感到了莫大的愉悅。以下是本人這個學年的工作歸納:

我從本班幼兒的實際狀況出發,結合園內工作計劃,精心安排好每周計劃活動資料,認真組織好每個環節活動。在活動中,讓幼兒在實際操作中領悟,使幼兒真正成為領悟的主人,在獲得全面、和諧發展的同時也得到個性的發展。這也是我一向以來堅持的發奮方向。遇到不懂的問題,及時用心想園長和老教師請教。

在開展區域活動中,咱們根據幼兒年齡特點、發展需要投放活動材料,根據教學活動進展需要設計了一些與教學活動有關的區域活動材料,做到有計劃有目的地投放,并及時增減活動材料。引導幼兒用心認真參與區域活動,滿足幼兒發展的需要。針對幼兒個別差異,興趣、潛質投放了不一樣難度的活動材料。

嚴抓幼兒的安全問題,增強幼兒的安全意識,增進幼兒的安全知識。在日常生活中,時刻提醒幼兒注意安全,經常檢查班上的環境有否存在安全隱患,比如桌子上的一些釘子等,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清除。每次出外活動前,先觀察四周圍的環境是否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如果有便及時清除,然后再帶領幼兒進行活動。本學期我班未發生安全事故。

一個學期以來,我與家長們相處得很愉快,工作得到了家長們的一致認可和表揚。平時,經常透過面談的形式來與家長們交流教育心得,交流幼兒在家、在園的表現狀況,共同尋找出教育幼兒的方法,仔細聆聽家長們的意見和看法。其次。按時更換家園聯系欄。給家長們帶給最新的幼教咨訊。班上的各項活動需要家長支持時,家長們都給予了最大的支持。

尊敬的領導:

我叫,于__年__月__日進入公司,根據公司的需要,目前擔任一職,負責工作。本人工作認真、細心且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和進取心,勤勉不懈,極富工作熱情;性格開朗,樂于與他人溝通,具有良好和熟練的溝通技巧,有很強的團隊協作能力;責任感強,確實完成領導交付的工作,和公司同事之間能夠通力合作,關系相處融洽而和睦,配合各部門負責人成功地完成各項工作;積極學習新知識、技能,注重自身發展和進步。我自__年__月工作以來,一直從事工作,因此,我對公司這個崗位的工作可以說駕輕就熟,并且我在很短的時間內熟悉了公司以及有關工作的基本情況,馬上進入工作。現將工作情況簡要總結如下:

在本部門的工作中,我勤奮工作,獲得了本部門領導和同事的認同。當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現了一些小的差錯和問題,部門領導也及時給我指出,促進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如果說剛來的那幾天僅僅是從簡介中了解公司,對公司的認識僅僅是皮毛的話,那么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對公司也有了更為深刻的了解。公司寬松融洽的工作氛圍、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讓我很快進入到了工作角色中來。這就好比一輛正在進行磨合的新車一樣,一個好的司機會讓新車的磨合期縮短,并且會很好的保護好新車,讓它發揮出最好的性能。咱們公司就是一名優秀的司機,新員工就是需要渡過磨合期的新車,在公司的領導下,我會更加嚴格要求自己,在作好本職工作的同時,積極團結同事,搞好大家之間的關系。在工作中,要不斷的學習與積累,不斷的提出問題,解決問題,不斷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夠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會做好工作,成為優秀的聞天人中的一份子,不辜負領導對我的期望。

總之,在這一個月的工作中,我深深體會到有一個和諧、共進的團隊是非常重要的,有一個積極向上、大氣磅礴的公司和領導是員工前進的動力。公司給了我這樣一個發揮的舞臺,我就要珍惜這次機會,為公司的發展竭盡全力。在此我提出轉正申請,希望自己能成為公司的正式員工,懇請領導予以批準。

最后,衷心祝愿公司事業發達,蒸蒸日上!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

尊敬的各級領導:

我是來自xx學院20xx級xx專業的xx。20xx年9月我成為xx大學的一名新生,感到無限的驕傲與自豪!

回首大學這一年,我已明顯感覺到自我在各方面所取得的提高。秉承著“博學慎思明辨篤行”的校訓,在嚴謹的學校氛圍中,我正穩步前行,不斷向著自我的夢想接近!

進入大學后,我始終堅持著進取向上的心態,時時以高標準要求自我,同時,妥善處理好工作與學習的關系,做到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取得了本年度綜合測評總積分專業第一名的好成績。同時我也熱愛著自我的專業,在學習基礎課程的同時進取了解本專業的專業知識技能。

我認為我在各方面均貼合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條件,故決定提出該份申請,現將本人基本情景介紹如下:

一、思想提高跟黨走。

作為大二新學期的一名團支書,本人于入校伊始就向黨組織遞交了入黨申請書,從那時起我就時時事事嚴格要求自我。在思想上我進取要求提高,樹立了良好的人生觀和道德觀。三個代表、八榮八恥、博學博愛·······這些早已深深烙入我的內心。進取組織﹑參加有關活動,多種多樣的政治思想教育活動,讓我的思想認識水平進一步提高,堅定了我入黨的決心。與此同時,我還時刻關注時事,關注民生,擁護領土完整和祖國統一。當然我還要繼續努力,爭取早日成為一名優秀的黨員,更好地為人民服務!

二、學習刻苦,成績優異。

工作之余我全身心投入到學習中,向同學﹑教師請教﹑討論﹑集思廣益﹑廣開思路。大一一年我的各科成績都躋身于班級前列,并且已經過大學英語四六級。我的勤奮換來了任課教師和同學們的肯定,也讓我對知識有了更大的渴望,更讓我對自我有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標。

在學習基礎課程的同時,我也進行了廣泛的閱讀,開闊視野,不斷地完善和提高自我。我決心利用余下的大學時間考上一所杰出大學的研究生,為自我更為學校爭取榮譽。

三、工作進取,認真負責。

大一期間,我擔任校學生會人力資源部干事、院團委素拓部干事、學生創新俱樂部干事。進取參與組織策劃“勇往職前,我的大學我做主”、“圖書館資源檢索培訓”等活動。在這段時間里,我一向以一名學生干部的身份嚴格要求自我,認真負責,圓滿的完成了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并努力配合其它各部門開展各項活動,盡力為同學們服務,獲得了領導和同學們的支持和信任。

在學生會,始終以“奉獻學院,服務同學”為宗旨,真正做到為同學服務,為學校建設盡心盡力,工作中大膽創新,銳意進取,虛心向別人學習,做到有錯就改,有好的意見就理解,同時堅持自我的原則。

四、立足專業,重視創新,全面發展,進取參加課外活動。

作為本專業的學生,我在大一學習基礎課程的同時還經過網絡和圖書館書籍進取了解本專業的專業知識,對糖工程的相關技術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同時深也知動手本事的重要性,所以今年暑假我放棄了半個月的休息時間,在湖州四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實習。

同時我也重視創新本事的培養,經過擔任xx學生創新俱樂部的干事,我參加了各種創新主題的活動,結識了許多具有較高創新本事的教師和同學,并與他們請教、交流,從而不斷提高自我的獨立思考本事和創新意識。

此外,我還進取參加各項體育活動,獲得了必須的成績,具體如下:學院運動會女子4×100第一名,200米第三名,400米第四名,飛躍籃球賽第二名。同時我也參加了班級辯論隊的賽前準備工作。經過這些活動,我不僅僅提升了自我各方面的本事并且還結交了許多朋友。

生活簡樸,樂于助人生活中,樸素節儉﹑性格開朗,嚴以律己寬以待人。平時很善于和同學溝通,也樂于幫忙同學,所以很多同學不管生活上還是思想方面有了困難也愿意來尋求我的幫忙。在生活中建立了很好的人際關系,獲得了大家的尊重和支持。

已經大二了,我深知已取得的成績只代表過去。

“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在未來的生活中,我將更加嚴格地要求我自我,并以百倍的信心和萬分的努力去迎接更大的挑戰,用辛勤的汗水和默默的耕耘譜寫更完美的明天!

以上即為本人的基本情景,期待各位領導的檢驗與考核!

此致

敬禮!

申請人:互信本站。

2021年11月17日。

本人***,男,漢族,出生于1988年10月20日,籍貫是杭州市蕭山區,出生地和生長地是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益農,于20xx年畢業于浙江工商大學,專業是食品質量與安全。本人于今年4月份在本村村委選舉上,成為一名村委委員,現任東村村村委委員。

我于1995年9月份進入蕭山區益農鎮第七小學,曾擔任過勞動委員、生活委員,小學一年級被批準加入少先隊。20xx年6月份畢業于此,20xx年9月份升入蕭山區瓜瀝第一初中,在初中三年一直擔任課代表,于20xx年即初中二年級加入中國共青團。20xx年6月份畢業于蕭山區瓜瀝第一初中。20xx年9月份考入蕭山區第三高級中學,20xx年6月份畢業于;20xx年9月考入北京**大學,現已是大二學生,本人沒有參加任何類型組織也沒有其他任何政治問題。

家庭成員包括:父親:陳金云職業:企業廠長政治面貌:團員;母親:陳金云職業:企業出納政治面貌:團員姐姐:陳汝現婚嫁于紹興市紹興縣柯巖街道,職業:私企老板政治面貌:黨員。

父母謙虛嚴謹,細致謹慎的工作作風從小就深深地感染著我。在他們的鼓勵下,在小學一年級我就光榮地加入了中國少年先鋒隊。我撫摩著胸前的紅領巾暗暗下定決心,一定要更加進步,將來還要向團組織靠攏。在后來的日子里,我更加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在初二第二學期,終于盼來了期待已久的入團宣誓!我加入了中國共青團。我告誡自己要做一個黨的好孩子,并且時刻督促著我自己一定要戒驕戒躁,要繼續努力,將來向黨組織靠攏。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共產主義的學校,在那里我加強了對黨的認識。進入大學以后,通過學習《中國共產黨黨章》、《共產黨宣言》、《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等諸多有關黨的理論知識,聽了優秀黨員的演講,增進了我對黨的認識,拉近了我和黨的距離。此時我對黨的認識逐漸清晰,這樣一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和“xxxxx”作為自己行動指南的政黨,領導全國人民通往人類最美好的共產主義,于是我對黨組織更加向往,并向黨組織鄭重地遞交了入黨申請書。同時我也知道,我對黨的認識仍較膚淺,需要不斷學習與鍛煉來提高自己。

在學習中我認識到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是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自己的宗旨。如此先進的政黨,前途一定是光明的。只有中國共產黨,才能救中國,才能發展中國,才能振興中華。黨的事業是全人類最偉大的事業,它要求有最優秀的人才加入并投身到社會主義建設中來。因此,我對中國共產黨的前途更加充滿信心,更加堅定了我加人中國共產黨的信念和為之奮斗終身的決心,我的思想比以前更加成熟了,對黨的認識也有了較大的飛躍。

從一九二一年到一九四九年,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了艱苦卓越的斗爭,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后,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成功地實現了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轉變,開展了有計劃的大規模的社會主義建設,使中國的經濟文化事業獲得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巨大發展。一九九七年九月,中國共產黨舉行了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把鄧小平理論確定為全國的指導思想,提出了黨在社會主義初期階段的基本綱領,制定了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基本目標和基本政策,明確指出:從現在起到下世紀的前十年,是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必須積極推進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建立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下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現代化打下堅實基礎。現在,中國共產黨正領導全國人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并為實現自己的最終目標--共產主義而努力奮斗。

在我成長的過程中,共產黨員的優良傳統和作風也每時每刻教育、影響著我,使我明辨是非、善惡、美丑,認清方向。中國革命領袖李大釗、方志敏,人民的優秀干部焦裕祿、孔繁森、任長霞,中國革命戰士黃繼光、雷鋒、劉胡蘭等這些中國共產黨員的杰出代表,以及我身邊的共產黨員中的“無名英雄”們,他們高尚的情操和思想行為都深深地陶冶我,使我認識到共產黨員確實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貼心人,是人民的公仆。在1998年大洪水、20xx年“非典”等關鍵時刻,中國共產黨員又是始終沖在前面,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甚或是生命來捍衛著國家的財產,維護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中國共產黨始終保持并發揮著她的先進性和優越性,始終堅持著她服務于人民的根本宗旨,帶領著中國人民取得了新中國的成立,現在中國共產黨又正領導著全國人民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并為實現自己的最終目標—共產主義而孜孜不倦的奮斗著。這都堅信了自己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決心。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十五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十六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第十一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第三十六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

第四十八條 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五十四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十七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第六十條 除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

(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

(三)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詢問、質疑答復情況;。

(五)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第七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發是近年來才頒布并施行的,為了維持日常辦公所需,政府部門需要采購諸如鉛字筆、辦公桌以及其他必須用品,為了防止相關人員以權謀私,國家相關機關制定了采購法規范其行為。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十七

內容提要:各國政府采購法普遍含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我國《政府采購法》僅原則性地規定政府采購應有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尚需細化,同時還須考慮未來加入《政府采購協定》承擔相關條約義務的要求。德國政府采購法明確地將拆分招標作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并以規則-例外要求保障其有效實施。其有關規則的嬗變表明,拆分招標不會違反非歧視等《政府采購協定》規則。德國政府采購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則值得我國借鑒。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購規模巨大,對各國經濟影響顯著。在世界各主要經濟體中,政府采購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10%至15%。[1]我國政府采購市場潛力巨大,各國政府和跨國公司對進入這一市場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之時,一些國家便要求我國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購協定》(以下簡稱gpa),我國也作出了相關承諾。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是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基本原則。《政府采購法》第9條規定,政府采購應有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小企業法》第34條也要求政府采購應當優先安排向中小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但它們都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亟待相關具體措施加以落實。為此,有關部門制定的《政府采購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即將出臺。[3]盡管如此,“暫行”一詞說明其仍需完善。特別是在遵守gpa規則的基礎上,在未來我國政府采購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仍需繼續探討研究。而了解與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員政府采購法律的有關規定,既有助于我國判斷其在gpa談判與實施中的立場,并制定相應策略,也可為我國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鑒。

在世界主要經濟體中,德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尤為突出。[4]雖然在德國對中小企業的概念與規模劃分仍存在理論分歧,但根據其官方標準,員工人數在500人以下且年營業額不足5千萬歐元的是中小企業,其中小型企業的員工人數在10人以下且年營業額不足1百萬歐元。以此概念為據,中小企業占到德國企業總數的99.7%,大約德國國內生產總值的一半由中小企業貢獻,中小企業實現德國國內凈投資的45%,并提供全國超過70%的就業和約83%的培訓崗位。因此,中小企業被視作德國經濟的命脈。[5]德國政府明確地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幾乎每一個州都制定有中小企業法,甚至一些州的憲法還明確規定,應促進和保護中小企業。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體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購法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則。

為研究與理解德國政府采購法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規則,有必要先對其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作一簡要介紹。[6]由于歷史傳統以及為實施歐盟相關法律而進行的拖泥帶水的改革,德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十分復雜。

德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法是聯邦的《預算原則法》第30條“公開招標”,以及據此制定的《聯邦預算條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預算條例,統稱為“聯邦預算法”。其具體實施辦法則是規定于《建筑招標與合同條例》(以下簡稱vob)與《貨物及服務招標與合同條例》(以下簡稱vol)之中。劃分兩個條例的緣起可追溯至20世紀代。當時,由于政府機構設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門分別負責建筑工程的招標和其他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并各自制定了相應的工作章程。這一體制被繼承下來,并在其基礎上形成了上述兩個條例。這是德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傳統的國內法體系。

為工程項目招標專門立法的方式最初也為歐共體政府采購法所借鑒。歐共體在1970年代制定的《貨物采購指令》和《公共工程采購指令》,加上1992年的《公共服務采購指令》,直到才一并為第/18號《公共采購指令》所取代。

為實施《公共服務采購指令》,德國在專門制定了《自由職業服務招標條例》(以下簡稱vof)。,德國又頒布一個統一實施歐盟政府采購法的法律,通稱為《招標法修訂法》;并在制定《招標條例》,作為一個非常簡短的指引性質的條例,用以連結《招標法修訂法》和前述三個原有條例。此后,《招標法修訂法》被納入《反限制競爭法》,成為今天的《反限制競爭法第四部分》。

為實施20以來歐盟政府采購法的諸項新指令,德國又啟動了國內政府采購法律的改革。經過數年的爭論之后,改革終于在完成,其結果是:第一,以專門的《公用事業條例》來實施歐盟2004/17號《歐盟公用事業指令》。第二,對于第2004/18號《公共采購指令》的實施,仍然保留劃分三個條例的傳統體系。其中,因《自由職業服務招標條例》原本就是為實施歐盟法而制定,故被基本保留。另外兩個條例,即《建筑招標與合同條例》與《貨物及服務招標與合同條例》,在基本保留原有結構的基礎上,將原有條款放到條例第一部分;此外,為實施歐盟法,另設條例第二部分,雖然其規則大多與第一部分的規則相同,但第二部分專門適用于應在歐盟范圍內公告的政府采購活動。概言之,《建筑招標與合同條例》與《貨物及服務招標與合同條例》的第一部分適用于未達到歐盟門檻價(即不必在歐盟范圍內公告的)政府采購項目,兩個條例的第二部分以及《自由職業服務招標條例》、《公用事業條例》則是實施歐盟政府采購法的結果。

《反限制競爭法第四部分》名為“公共項目的招標”,其第1條(即《反限制競爭法》的第97條)規定了政府采購的一系列基本原則。其中第3款便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和具體辦法。在20完成的政府采購法律改革中,該第3款規定是法律修訂的重要內容,條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新規定是在舊規定及相關司法實踐基礎上產生的,因此,為更加準確和深入地理解現行規則,了解年修訂前的第3款之規定十分必要。

第97條第3款在2009年修訂以前的表述較為簡短:“中小企業利益應優先通過專業分工或分批方式招標而得到適當照顧。”

值得注意的是,第3款要求的是對中小企業利益的“適當照顧”。這意味著立法機構并沒有賦予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招標中一般性的優先地位,[8]尤其不能違背第97條第5款規定的最經濟標的原則。[9]那么,如何照顧為“適當”呢?立法者在借助這個模糊概念為行政與司法實踐留出斟酌空間的同時,又明確規定了實現“適當照顧”應優先采取的方式,即拆分招標。

拆分招標指的是將一個采購項目細分成若干小的項目進行招標。如果按照空間或者數量的標準拆分,則是所謂“分批招標”,例如將某項地下隧道工程分成多個路段進行招標。如果按照特定的專業領域或者行業來拆分,則是“專業分工招標”,如將該隧道工程的不同種類的任務分別進行招標。

從上述第3款的措辭來看,拆分招標只是為照顧中小企業利益而應“優先”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能產生兩個問題:第一,除了拆分招標外,法律是否允許其他措施的采用?第二,“優先”不等于“應該”,那么,應根據什么條件決定是否拆分招標?對于在實踐中如何適用第三項的規定,這兩個問題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因此,德國司法實踐和學術討論對此多有闡釋,而在此基礎上2009年的政府采購法改革對第3款的規定作出了修訂。

修訂后的第97條第3款的規定是:“中小企業利益應在公共項目招標中得到優先的照顧。項目應按數量或按專業領域拆分招標。如果經濟的和技術的原因要求,多個這種拆分項目可以一并招標。”

關于前述第一個問題,盡管舊規定沒有排除采用其他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實踐中,拆分招標是唯一沒有引起法律爭議且得到有效實施的措施[10]這一實踐在新規定中得到了確認。根據新規定,“照顧”的限定語不再是“適當”,而是“優先”;“優先”一詞限定的不再是拆分招標這一方式,而是“照顧”。易言之,新規定一方面要求對中小企業的利益予以“優先照顧”,而不再僅僅是“適當照顧”,但另一方面,拆分招標成為了唯一得到明文規定的“優先照顧”中小企業利益的措施。因此,雖然在條文用語上與舊規定不同,新規定并沒有改變而是確認了既有實踐,且在法律上消除了實踐中因其他方法的采用而產生的爭議與疑惑。

然而,新規定的措辭可能帶來新的疑問:如果拆分招標是唯一的“優先照顧”措施,那么,第3款第一句可能喪失單獨存在的必要;因此,根據有效解釋的.原則,第一句是否要求除拆分招標之外(即在授予合同時)也優先照顧中小企業,進而違背平等原則呢?對此,有學者指出,根據修訂《反限制競爭法第四部分》的立法說明,立法者仍旨在招標程序的設計上――通過拆分招標的招標方式――給予中小企業優先照顧。[11]因此,“優先照顧”一詞不應解釋為在授予合同時也給予優先。第3款的宗旨仍然是,讓中小企業不會因為規模的原因而喪失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招標的平等機會,合同的授予依據的仍然是最經濟標原則。

四、拆分招標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規則-例外。

關于依據何種前提條件決定拆分招標與否的問題,雖然舊的第97條第3款言之不詳,但在其時的兩個招標條例中有著進一步的規定。

原vob第4條規定,大規模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盡可能拆分招標;分屬不同手工業、商業行業的工程任務通常應按專業領域或者行業拆分招標,但基于經濟的或技術的原因可一并招標。

原vol第5條則規定,只要按照項目的性質和規模系屬合適,采購人即應拆分招標,以使中小企業也能參與此等拆分部分的招標;有關安排應以避免非經濟的拆分為準。

現在,這一規則-例外在修訂后的第97條第3款中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得以確立,并且按照該修訂的條文,vob和vol兩個招標條例中的有關規定也進行了相應修改,新的vob第5條第2段與vol第2條第2段使用了與第97條第3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基本一致的措辭。此外,vol的解釋性說明進一步就放棄拆分招標作出了兩點闡釋:第一,它例舉了允許放棄分批采購的理由,包括:不成比例的費用增加、嚴重拖延項目的完成、協調費用的降低、更容易實現擔保和保證的承諾、因分批采購而造成的非經濟性的拆分。對于最后一個理由,該解釋特別指出,當項目本身的金額已經足夠小,使得中小企業的參與本來就可行之時,再進行拆分便是非經濟性的。第二,在條例第20條所規定的招標過程的記錄要求中,解釋明確指出,記錄內容必須包括放棄拆分招標的理由。藉此,采購人的這種舉證責任得到了進一步的強化。

五、拆分招標與有關國際法規則的相符性:以歐盟法為參照。

通過拆分招標的措施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否符合國際法特別是gpa有關規則的問題,對于我國是否借鑒德國政府采購法的做法有著重要意義。雖然德國學界甚少關注拆分招標與gpa的相符性,但不乏對該措施是否符合歐盟法的討論。而以歐盟法為參照分析拆分招標的合法性,既有助于把握歐盟在此問題上的立場,也能為拆分招標與gpa的相符性分析提供借鑒,因為歐盟政府采購法的原則和規則在很大程度上與gpa相似,基于歐盟在貿易自由化方面的示范效應,wto規則的解釋常常借鑒歐盟法的規則和判例。

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與環境保護、保護殘疾人就業等一樣,是大多數國家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在政府采購中應予考慮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對此,歐盟第2004/18號指令第26條明確規定:“政府采購人可以為采購項目的執行規定附加條件,只要這些條件與共同體法律相符且在招標公告或文件中明確說明。這些條件尤其可以與社會的和環境的考量相關。”該條明確承認社會的和環境保護的因素可以在采購活動中得到考慮,卻沒有提及中小企業發展。[13]但該指令多次提及拆分招標,如第9條第5款。這表明,歐盟法中雖沒有和德國政府采購法相似的規定,但至少拆分招標這種方式本身符合歐盟采購指令。德國在政府采購中采取此種方法,系在歐盟成員國實施指令所擁有的酌處權范圍之內,與歐盟指令并不相悖。

上述指令第26條還要求,有關條件必須“與共同體法律相符”。其所指為歐盟基本法即歐盟基本條約的相關規定,其中主要涉及“四大自由”[14]特別是貨物流通與服務自由的規定。德國政府采購法關于拆分招標的規定,既沒有限制參加投標的中小企業的國籍,也沒有限制大型企業的參與。唯一或可質疑但并不充分的理由是,中小企業在德國經濟中所占的比重顯著高于在其他歐盟成員國的比重,可從這一規定獲益的企業中德國企業將占更大比例。

拆分招標與歐盟法的相符性還可以德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則嬗變為佐證。在2009年修訂之前的vol中,除了拆分招標之外,還有另一項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其要求,在限制性招標中,作為通例,在合理范圍內采購人也應邀請中小企業參與。該項規定為中小企業參加此類政府采購提供了保證,實際上賦予中小企業一種優惠待遇。與拆分招標不同,此種邀請中小企業參加的規定,在歐盟指令中沒有提及,即沒有通過該方式得到歐盟法的承認。盡管從法律規定上看,其并未與企業的國籍相聯系,也沒有要求在授予合同時優先照顧中小企業,似乎不存在對外國供應商的歧視。但是在實踐中,采購人通常會邀請為其所熟悉和了解的中小企業――以常理而言,自然多為來自本地或附近區域的企業。因此,這種實踐在相當程度上構成事實上的歧視,甚至構成一國內不同地區企業之間的歧視。由于這種“符合常理”的實踐可能違反歐盟法,在2009年的法律修訂中,該項邀請中小企業參加的措施被刪除,而拆分招標的規定得以保留和澄清。由此可見,與邀請中小企業參加的規則不同,立法者相信拆分招標經得起歐盟法的考驗。

最后,各歐盟成員國適用歐盟政府采購法、在歐盟范圍內發布招標公告,是以達到歐盟法所規定的門檻價為限的。因此,如果拆分招標導致項目低于門檻價而規避了歐盟法的適用,則也可能與歐盟法不符。對此,歐盟第2004/18號指令第9條第3款禁止為規避指令而人為降低項目價值。而且針對拆分招標,指令第9條第5款作出專門規定:一般情況下,在考慮是否適用指令時,應將拆分招標的各項目價值累加計算,如果累計值達到門檻價,則指令適用于每個拆分后的項目。因此,在遵循這些規則的前提下,拆分招標不會引起規避歐盟法適用情形的發生。

六、啟示與借鑒。

目前,各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措施與gpa的相符性甚為可慮,例如,中小企業應獲政府采購合同的最低份額、在評標時給予中小企業投標一定百分比的優惠等規定。[15]有些措施即使沒有明確限制可獲得優惠的企業國籍,也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歧視。而前文分析表明,德國政府采購法中的拆分招標規定不違背歐盟法的有關規則,基于同樣的理由,拆分招標這種方式既得到了gpa的承認,[16]其作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措施亦應符合gpa中非歧視、合同授予標準等規則。因此,此種措施應為我國政府采購法所采用。具體而言,德國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對我國具有三個方面的借鑒意義:

第一,德國政府采購立法不僅含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性條款,而且明文規定應以拆分招標為具體措施。在我國,相關立法僅包括以政府采購手段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原則規定,對具體實施的手段尚處于探索實驗及積累經驗的階段,《政府采購法》尚未規定具體措施。在此背景下,確立像拆分招標這樣與gpa規則相符的具體措施意義尤為重大。因此,我國應考慮修訂《政府采購法》及相關法律,明確規定以拆分招標的手段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第二,法律規定需要相應機制保證其得到切實遵守。德國政府采購法規定“拆分招標是常例,不拆分是例外”,要求政府采購人明確說明和記錄放棄拆分招標的理由。這些規定能夠有效約束采購人,使其不能輕易規避拆分招標的要求;如果說明理由不充分,很可能在事后審查程序中因此敗訴,承擔賠償責任。就我國而言,盡管拆分招標會給公共采購人帶來一些協調和管理上的負擔,但其應服從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和符合gpa規則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購法》中增加拆分招標的規定的同時,宜相應作出此種規則-例外的約束。

第三,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上,德國法律規定也有一個從原來的未禁止其他措施到現在僅允許拆分招標的漸進發展過程。因此,根據我國國情,我國《政府采購法》也可考慮在明確規定拆分招標的同時,暫不禁止其他措施的采用,允許在實踐中繼續探索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及其與國際法規則的相符性。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十八

所謂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原則上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也有例外情形。

一、政府采購當事人。

(一)采購人。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二)采購代理機構。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的非營利事業法人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卜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口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三)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二、政府采購方式。

(一)公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二)邀請招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采購:。

(1)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比例過大的。

(三)競爭性談判。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需求直接要求3家以上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與供應商分別進行一對一的談判,最后通過談判結果來選擇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四)單一來源采購。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直接從某個供應商或承包商處購買所需貨物、服務或者工程的采購方式。

(五)詢價。

詢價,是指采購人就采購項門向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被詢價供應商(不少于3家)發出詢價通知書,通過對報價供應商的報價進行比較,最終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三、

政府采購程序。

(一)招標采購的程序要求。

(二)競爭性談判的程序要求。

(三)詢價的程序要求。

(四)有關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紀律要求。

(五)評審結束程序。

(六)中標、成交結果的拘束力及履約驗收。

四、政府采購合同。

(一)政府采購合同的簽訂。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二)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政府采購項日的采購合同自簽汀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采購人應當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五、政府采購的質疑與投訴。

(一)質疑。

(二)投訴。

六、政府采購的監督。

齊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中級會計職稱2017年考試要求。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十九

政府采購法里面有哪些重要的條款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年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重要條款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今年培訓的重點,雖然條款內容不多,但對《政府采購法》進行了有力的擴充,細化了相關規定,將許多原則性和制度性化為可操作性。可以說,制定出臺《條例》是為了更好地實施《政府采購法》。然而,《條例》從頒布到實施,只有短短的幾天,應該說時間非常倉促。從《條例》實施一個多月的情況來看,無論監管部門還是執行機構都面臨著一些問題。在全國政府采購法規與實務研修班(第二十三期)上,《條例》的四大起草者之一--上海市財政局政府采購管理處副處長王周歡闡明了《條例》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并結合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詳解重要條款。

為了使學員快速學習和掌握《條例》,提高執業水平,王周歡將一天的《條例》課程劃分為三大部分:《條例》立法背景與立法依據、《條例》在政府采購制度上的完善與創新以及《條例》有關條文的理解和適用。

"《條例》依據《政府采購法》而制定,《條例》的頒布使整個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得以完善。"王周歡說,《條例》屬于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由于《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內容從一個法律體系來看有很強的原則性,它需要確立相關的制度,這些制度有待于通過行政法規將其細化。

《政府采購法》自2019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和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質疑,有必要制定出臺配套行政法規,細化法律規定,充實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所以《條例》出臺,一方面是為了細化《政府采購法》,另一方面也是將實踐過程中的創新提升到法律層面。

同時,我國正在進行的加入gpa的談判工作,也需要從制度層面予以應對,完善國內的法律制度也是完善gpa談判的主要內容。

另外,《條例》的有關規定與《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合同。

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做了很好的銜接。

王周歡將《條例》在政府采購制度上的完善和創新主要歸納為六個方面:《條例》強化了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保證政府采購公開、公平、公正;推進和規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發揮政府采購的調控作用;從制度規則設計上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以及強化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在強化政府采購的源頭管理和結果管理方面,王周歡指出,采購人應當科學厲行節約,合理確定采購需求(第十一條);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必要時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相關供應商、專家的意見(第十五條);采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第五十九條);除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外,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第二十四條);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第四十五條)。

在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方面,王周歡強調五項內容必須公開。一是項目信息須公開。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信息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第八條)。采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公開(第三十條)。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還應當將唯一供應商名稱在指定媒體上公示(第三十八條)。二是采購文件須公開。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結果公告的同時,將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

通知書。

等采購文件同時公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三是中標、成交結果須公開。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四是采購合同須公開。采購人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第五十條)。五是投訴處理結果須公開。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第五十八條第二款)。

在推進和規范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方面,《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明確了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適用問題(第二條第四款)。為了保證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符合公眾需求,《條例》規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第二款)。

在強化政府采購政策功能方面,王周歡列舉五項條款。一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第六條)。二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政策的要求(第十五條)。三是采購人為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經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第二十三條)。四是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六十八條)。

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方面,王周歡說,《條例》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評審專家的抽取、評審、處罰、退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一是為保證評審專家"隨機"產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明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第六十三條)。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第三十九條)。二是明確評審專家的評審要求和責任。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第四十條)。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第四十一條。三是強化對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第六十三條)。四是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既使其從業受到限制,又使其經濟上付出代價(第七十五條)。

在強化政府采購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方面,王周歡認為,《條例》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使責任追究有法可依。《條例》增列的違法情形有34種,其中采購人8種(第六十七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10種(第六十八條),集中采購機構3種(第六十九條),采購人員1種(第七十條),供應商8種(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評審專家4種(第七十五條)。同時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法律責任。

《條例》第二條對財政性資金進行了界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在政府采購法的釋義中,王周歡介紹,將財政性資金解釋為包括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財政預算資金是指年初預算安排的資金和預算執行中財政追加的資金;預算外資金是指政府批準的各類收費或基金等,非財政性資金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自有收入,包括經營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等。

《條例》將財政性資金明確為"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通過"預算管理"來界定財政性資金。政府采購預算是部門預算中的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購的管理范疇應當與預算的管理范疇相一致、相銜接。預算管理的具體范圍則由《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定。

《預算法》第五條規定,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在政府采購管理中,對使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資金,無論其資金來源,包括部分事業收入、經營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應當納入政府采購管理范疇。

王周歡強調,在預算單位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的情況下,《條例》對"財政性資金"的解釋與政府采購法立法時的解釋相比,實際上淡化了對資金來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預算單位進行的采購活動,都應依法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如此即便于操作和管理,也有利于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適用范圍和規模。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市場發育程度高,政府職能和事權清晰,政府行為和市場行為界定嚴格,財政資金供給范圍與政府職能和事權對應緊密,只對采購主體作出規定也就相當于對資金作了規定,不需要再強調資金來源。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最終為預算支出,實質上相當于使用財政性資金,也應當納入政府采購適用范圍。因此,《條例》規定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為財政性資金,在采購時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條例》的規定進行采購。

《條例》第二條第四款對服務作了明確的界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條例》按照服務的直接對象的不同,將服務分為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進一步明確了向社會購買公共服務屬于政府采購范圍,并在制定采購需求、履約驗收等方面對采購公共服務作出了專門規定。

《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9〕37號)按照受益對象將服務項目分為三類:第一類為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二類為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包括:以物為對象的公共服務和以人為對象的公共服務。

王周歡認為,第一、二類服務項目是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第三類服務項目屬于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條例》第三條對集中采購目錄作了明確界定。

王周歡說道,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集中采購目錄相應按照組織主體將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范圍和部門集中采購的范圍分開編列,分為集中采購機構項目目錄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目錄。

中央本級目前有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的中央單位有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水利部、人口計生委、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地震局、氣象局、海洋局、測繪地信局、高法院等16個部門。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即《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條例》細化了政府采購法對"通用項目"的規定,明確為"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主要是跨部門的通用商品及日常服務項目等,不具備批量的特殊項目則不宜列入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

實踐中,有些地方將非通用的項目也列入了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又大量采取協議供貨的方式采購非通用項目,導致集中采購受到"質次價高"、"效率低"的詬病,失去了集中采購的優勢和特點。

王周歡補充道,《條例》實施后,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合理科學確定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充分發揮集中采購優勢和作用。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即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條例》細化為"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

此類采購項目由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通用性低于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但在本部門、本系統內又有一定的通用性,可以統一采購,形成規模效益、降低成本、統一配置標準。

《條例》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行為。

王周歡指出了政府采購范圍包含的兩個層次,即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都屬于集中采購;而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上的項目,則屬于分散采購。

分散采購也是政府采購,也需要遵循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2019年全國采購規模中,集中采購規模占65.6%,部門集中采購占20.4%,分散采購占14%。

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集中采購目錄中的部門集中采購項目,相關部門設立有專門的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未設立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的,應當由部門組織集中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

《條例》第七條規定了工程采購項目的法律適用和工程的定義。

采用非招標方式的,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應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本《條例》定義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保持一致。

王周歡解釋說,本條在政府采購法的基礎上縮小了"工程"的范圍,規定只有與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才屬于工程,建筑物和構筑物單獨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不再認定為工程。

據此,政府采購建筑物和構筑物裝修、拆除、修繕不再屬于"政府采購工程",即使采用招標方式,也可以不適用招標投標法;只有采用招標方式采購與建筑物和構筑物新建、改建、擴建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才屬于"政府采購工程",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本條規定與《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款保持一致。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關于政府采購的定義,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屬于政府采購,因此應當遵守《政府采購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王周歡強調,雖然《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但該規定只是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在政府采購工程適用法律上所做的銜接性規定,與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屬于政府采購并不矛盾。

《條例》第八條規定了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二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

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第三條 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采購人普遍使用的項目,列為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采購人本部門、本系統基于業務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統一采購的項目,列為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第四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第七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八條 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標準的,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第九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第十一條 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提高確定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擬訂合同文本和優化采購程序的專業化服務水平,根據采購人委托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組織采購人與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及時協助采購人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不得與采購人、供應商惡意串通操縱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履行各自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第十七條 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二)財務狀況報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三)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五)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

采購項目有特殊要求的,供應商還應當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證明材料或者情況說明。

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聯合體各方不得再單獨參加或者與其他供應商另外組成聯合體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者服務,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或者有需要執行政府采購政策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四條 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第二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第二十八條 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已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第三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三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招標文件標準文本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條件、采購需求、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方法、評標標準以及擬簽訂的合同文本等。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和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不得作為評審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第三十六條 詢價通知書應當根據采購需求確定政府采購合同條款。在詢價過程中,詢價小組不得改變詢價通知書所確定的政府采購合同條款。

第三十七條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第三十八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四十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三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第四十四條 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

第四十八條 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第四十九條 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第五十條 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五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及時向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支付采購資金。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質疑與投訴。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供應商提出的詢問或者質疑超出采購人對采購代理機構委托授權范圍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告知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配合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第五十三條 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第五十四條 詢問或者質疑事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應當暫停簽訂合同,已經簽訂合同的,應當中止履行合同。

第五十五條 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取證,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五十七條 投訴人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財政部門對投訴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 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第六十條 除政府采購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考核事項外,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事項還包括:

(二)采購文件編制水平;。

(三)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四)詢問、質疑答復情況;。

(五)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六)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有重要情況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十一條 采購人發現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采購代理機構拒不改正的,采購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采購代理機構發現采購人的采購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府采購政策規定內容,或者發現采購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建議其改正。采購人拒不改正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采購人的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第六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五條 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對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發現采購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財政部門。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

第六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或者未按照規定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二)將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三)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

(四)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五)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七)未按照規定公告政府采購合同;。

(八)未按照規定時間將政府采購合同副本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六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

(五)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六)非法干預采購評審活動;。

(七)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八)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

(九)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十)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第六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

(一)內部監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對依法應當分設、分離的崗位、人員未分設、分離;。

(二)將集中采購項目委托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采購;。

(三)從事營利活動。

第七十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終止本次政府采購活動,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中標或者成交后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三)未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四)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五)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六)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第七十三條 供應商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對供應商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七十五條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財政部門在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中違反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二十一

實施政府采購制度是財政支出領域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健全和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重要內容,是規范財政支出行為、節約財政資金、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有效形式。我國從1999年起部分省、市實施了政府采購制度,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使政府采購納入法制化軌道。《政府采購法》實施兩年來由于沒有出臺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在具體操作上遇到了一定的困難,經過幾來的工作實踐,我認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應明確以下五個方面的問題:

明確“政府采購的范圍”問題,實際是“財政性資金”的概念及范圍模糊不清問題。政府采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指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由于以前國家法律、法規對“財政性資金”這個概念沒有統一的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政府采購業務機構對“財政性資金”的理解與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一致,導致大量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政府采購項目沒有參加政府采購,有些項目需要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逐部門、逐單位、逐項目去做工作才勉強納入政府采購,給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對“財政性資金”的概念及范圍規定不清晰,也給違規處罰帶來困難,如果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對“財政性資金”的概念及范圍不加明確,在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對沒有參加政府采購人進行處罰,很容易導致行政復議。鑒于以上情況,筆者認為,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政性資金”的概念、范圍作出明確規定。

(一)、行政單位財政性資金。包括一般預算撥款,基金預算撥款,財政部門按規定從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部分經財政部門核準不上繳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而直接由行政單位按計劃使用的預算外資金。

(二)、事業單位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其他收入(投資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和基本建設收入。

(三)、采購人為了履行部門職責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使用需要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償還的國家發行債券所籌集資金,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擔保所籌集資金,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各種借款等。

(四)、與其他投資人在采購人的土地上聯合投資。

(五)、除以上四項之外事業行政的其他各種資金。

《政府采購法》把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工程建設納入了政府采購的范圍。《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4號)中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現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筑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外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關部門須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部門根據情況依法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從以上法律法規可以看出,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工程建設,雖納入了政府采購范圍,但其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鐵道、民航、信息產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財政部門若要參與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基本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就涉及到調整有關部門現行的管理格局及職責。若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基本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監督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財政部門進行相關監督管理就缺乏法律依據,將屬于越位行為。

我們認為應按以下方法:

(一)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達到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限額標準的,實行招標采購,招標程序適用招標投標法。

(二)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各種工程項目中的貨物、大宗建筑材料的招投標管理監督,由財政部門負責。

(三)政府采購工程項目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低于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限額標準的,由財政部門負責。

在政府采購實際工作中,采購人在向財政部門申報政府采購計劃時,指定品牌問題比較。

突出。這時,財政部門需要向采購人做大量的解釋、宣傳工作,這給財政部門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鑒于這種情況,應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明確:“采購人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時,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和服務、工程的供應商,不得規定含有傾向性的排斥潛在供應商的特定條款。”

財政部門(以下統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雖然政府采購法作了規定,但未了徹底解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政府采購工作中缺位、越位以及與集中采購機構職責交叉等問題,仍有一些職責需要進一步明確,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應明確為:

(一)政府采購預算管理。一是制定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二是編制部門政府采購預算。

(二)政府采購信息管理。一是管理、維護政府采購信息網站。二是指定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三是政府采購法規信息及時在指定媒體。四是對招標信息進行監督管理。五是政府采購統計報表信息管理。

(三)制定規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購法相配套的規章制度。

(四)政府采購方式管理。對采購人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方式以外的采購方式進行審批。制定非公開招標方式審批規程。

(五)政府采購合同管理。制定政府采購合同范本;受理采購人的政府采購合同備案。

(六)受理供應商投訴。制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管理辦法。按照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程序受理供應商的投訴事項,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投訴事項相關的當事人。

(七)協助有關部門辦理政府采購行政復議事項。當事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理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協助有關部門處理行政復議事項。當事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不服到人民法院起訴的,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應訴事項。

(八)監督檢查。一是對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的監督檢查。對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查出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九)政府采購專業崗位任職要求。制定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業務機構采購人員專業崗位任職要求;對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業務機構采購人員進行培訓、考試,考試合格發給上崗證書。

(十)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指定的《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定期對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并如實公布考核結果。

(十一)政府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按照《政府采購資金財政直接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府采購資金實行財政直接支付。

(十二)對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進行維護和管理。一是按照財政部、監察部《政府采購專家管理辦法》征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聘書。二是對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

(十三)政府采購貨物(包括基本建設工程中的貨物、材料,進口機電產品除外)、服務招標機構資格認定的管理。獲得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認定某領域資格的招標機構,在承攬政府采購活動開始前,依法到國務院財政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登記備案。

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于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在實際工作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同志普遍反映政府采購法指定的處罰條款較難實施,尤其對應實行而未實行政府采購的違規處罰較難落到實處。究其原因主要是:一是處罰程序規定不合理。政府采購法規定:“…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實際工作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較難及時發現、較難及時責令改正,一旦發現人已完成招標過動,若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會使采購人與簽定合同的供應商引起合同糾紛,違約的采購人,向供應商賠償損失仍由財政負擔。二是處罰太重。動輒就“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部門預算是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按法律程序又涉及調整年初預算,是對年初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的否定,財政內部也較難通過,只能下不為例。三是通報批評涉及對該部門工作的一票否定。一部分同志認為,無法實施“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可對該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實施難度仍然很大。現在各地都在搞行風評議,一旦一個單位違反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而被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通報批評,年終的部門行風評議將被一票否決,采用通報批評也較難實施。政府采購法實施以來,對采購人的違規處罰條款無法實施一直困擾著政府采購工作,困擾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若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政府采購法將難以得到貫徹落實。鑒于以上情況,應在《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中制定更加行之有效的條款。筆者建議,在設計處罰條款時,可考慮對采購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采購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罰款。

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二十二

摘要:泰羅與法約爾都曾對西方的古典管理理論作出過重大的貢獻。從泰羅的科學管理理論與法約爾的一般管理理論入手,分析比較了其管理思想的異同,并從科學借鑒的角度,就泰羅和法約爾的思想對我國政府內部管理創新的重要啟示作了簡略的概括。

關鍵詞:泰羅;法約爾;管理思想;異同;啟示。

弗雷德里克?溫?泰羅與亨利?法約爾都是管理發展歷史上有重要影響的人物,對管理思想的演變作出過不可磨滅的貢獻。泰羅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盛行的科學管理運動的創始人,被公認為“科學管理之父”,開創了科學管理的歷史篇章。法約爾通過對管理過程的研究創立了第一個有關行政管理的理論,被尊稱為“工業管理之父”。泰羅和法約爾的成果實質上是互為補充的,他們都意識到人事問題及各級人員的管理乃是企業獲得成功的“關鍵”,二者都是把科學方法應用于這一問題。

一、泰羅與法約爾管理思想的相同點。

(一)人性假設都是以“經濟人”假設為基礎。

所謂的“經濟人”假設(hypothesiseconomicperson)起源于亞當?斯密(adamsmith)的研究。

他認為,人的行為動機根源于經濟誘因,人都要爭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工作就是為了取得經濟報酬。泰羅的科學管理理論和法約爾的一般管理理論都是建立在“經濟人”假設基礎之上,即認為人最關心的是自己的經濟利益,人只有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動機的刺激下才會愿意勞動。

泰羅正是立足于人人都是追求經濟利益和物質利益的這一基礎之上,才提出工資刺激、定額化、標準化的管理手段。而法約爾對人性的探索僅停留在“經濟人”假設的范疇之內,這可以從他提出的14條管理原則中看出。法約爾“在‘管人’的問題上他基本上和泰羅一樣,主張以紀律(懲罰)進行經常性的監督,雖然他也提到了激發首創精神,并且將組織比作生物有機體,但遺憾的是他并沒有做更為深入的分析”

[1]73。

(二)研究方法都是從管理經驗到管理理論。

泰羅的科學發現是從實驗開始的,他結合自己多年在機械生產行業取得的經驗進行了艱苦探索,率先提出了“時間和動作研究”法。他進行的最著名的實驗有鐵塊搬運研究、鏟掘鐵砂和煤塊實驗、金屬切割實驗。泰羅的科學管理理論正是從這些實驗研究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一門真正的科學,從而使得企業管理經由漫長的經驗管理階段邁入了科學管理階段。

法約爾的管理理論主要包含在1916年發表的《工業管理一般管理》一書中。他認為,管理不同于經營,只是經營的六種職能活動之一。經營的六種職能活動是:技術活動、商業活動、財務活動、安全活動、會計活動和管理活動。至于管理活動,則又包含五種因素,即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法約爾還特別強調管理教育的重要性,認為可以通過教育使人們學會進行管理并提高管理水平[2]4。

(三)研究目的都是為了提高工作的效率。

從管理演變的歷史來看,泰羅科學管理的核心是運用科學的或理性的管理方法以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生產的高效率。法約爾一般管理理論的重心是通過科學的或理性的管理原理和原則的建立和運用以達到提高整個組織效率的目的。從中可以總結出,泰羅和法約爾倡導的管理思想從根本意義上都是解決效率的問題。

泰羅處于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后不久的資本主義蓬勃發展時期。當時的工廠管理單憑粗糙的傳統經驗辦事,效率低,浪費大,企業的潛力得不到發揮。

泰羅把工廠生產效率低下的原因分成為“無意的磨洋工”和“有意的磨洋工”兩種情況。為解決這些問題,泰羅提出了管理的4條基本原則:建立一種嚴格的科學;科學地挑選工人;工人的科學教育和培訓;管理部門和工人之間進行親密無間的友好合作[3]168。從中可以看出泰羅的目的只有一個―――提高工作的效率。

而法約爾的理論使我們明白組織效率的提升來源于何處。法約爾提出管理的14條原則:勞動分工、權利與責任、紀律、統一指揮、統一領導、個人利益服從整體利益、人員的報酬、集權、等級系列、秩序、公平、保持人員穩定、首創精神、集體精神。從中可以看出,法約爾的14條原則的核心也就是建立有效的組織,健全地維持組織,促進組織發揮機能。

二、泰羅與法約爾管理思想的不同點。

(一)研究層次不同,泰羅從微觀開始,法約爾從宏觀開始。

法約爾和泰羅都是同時代的杰出人物,但是人生道路的差異影響了他們對事物觀察的角度。泰羅以提高工廠內部作業效率為出發點來研究管理,所以,他的研究是從“車床前的工人”開始逐步向上發展的。法約爾考慮任何管理問題總是從高層管理者的角度出發,最關心的是企業整體管理效率的提高。

所以,他的研究是從“辦公桌前的經理”出發而向下發展的。而且他認為有關管理的理論和做法不僅適用于公私企業,也適用于軍政機關和宗教組織等。

(二)研究內容不同,泰羅從經驗到科學,法約爾從個別到一般。

科學管理理論是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美國形成的,當時工廠的管理主要是憑個人的經驗,不僅管理憑經驗,而且生產方法、工藝制定以及人員培訓也都是憑個人經驗,靠“饑餓政策”迫使工人工作[4]218。

由于泰羅本人是由一名普通的學徒工一步一步走上管理崗位的,長時間從事現場的生產工作,所以他的一系列主張主要是側重于生產作業管理,其管理理論具有一定的狹隘性和片面性,缺乏對管理通用原則的歸納。

與泰羅相比較,法約爾管理思想的系統性和理論性更強。法約爾跳出了泰羅以實踐為基礎研究管理原理的局限,在理論上第一次努力將管理的要素和管理的系統加以概括,為以后推廣管理學教育奠定了基礎,使管理具有一般的科學性。

(三)激勵方式不同,泰羅強調物質刺激,法約爾重視方式的多元性。

盡管法約爾和泰羅一樣都強調物質刺激,而忽視人性的開發和精神需要的滿足,都把職工視為“經濟人”,但泰羅的激勵方式較為單一。法約爾提出的員工激勵方式卻比泰羅提出的“差別計件工資制”更帶有多元性。

法約爾認為人員的報酬是其服務的價格,應該合理,并盡量使企業同其所屬人員(雇主和雇員)都滿意[2]29。因此他研究討論了工人、中級領導人的報酬方式以及日工資、任務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分紅、實物津貼、精神獎勵等付酬方式后,進一步指出,付酬的目的是使職工更有價值,并激起熱情。并且指出所有能改善所屬人員的價值和命運,激發各種級別員工工作熱情的報酬方式,都是領導應該持續關注的問題。

而泰羅提出的具有刺激性的報酬制度:差別工資制。其要點有:一是通過工時研究和分析,由管理部門以科學研究為基礎制定出定額作為標準,改變過去那種以估計和經驗為依據的辦法;二是采用“差別計件制”,即按照工人完成定額的情況支付不同的工資;三是工資的支付對象是工人而不是職位。

三、泰羅和法約爾的管理思想對完善我國政府內部管理的啟示。

雖然泰羅和法約爾的管理思想是建立在對企業內部管理的基礎之上的,但是其中的許多原則、方法對完善我國政府管理具有重要的啟發意義。通過上述對二人的管理思想的異同比較,借鑒泰羅和法約爾的理論思想,本文從健全政府制度、提升行政效率、推進政府管理創新三方面來對完善我國政府內部管理提出建議和看法。

(一)健全政府制度。

泰羅明確指出,科學管理是一門真正的`科學,其基礎建立在明確規定的法規、法則和原則之上。因此他提出了差別計件工資制、職能工長制、成本會計法、例外原則等各種制度來進行管理。法約爾則認為管理是除技術問題之外的一種特殊研究,要使管理真正有效,必須積累自己的經驗,適宜地掌握并且合理運用這些原則的尺度,所以他提出了14條管理原則。由此可見他們對制度建設的重視。借鑒他們二人的思想,我們在完善政府內部管理時,要增強對制度建設的科學性。針對近年來出現的各種重大安全事故,要健全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聽證制度,建立社情民意反饋制度,進一步完善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對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行政質量和行政為民的水平具有重大意義。

(二)提升行政效率。

泰羅認為“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每一個雇員和雇主事業的高度繁榮”

[6]4。我國目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借鑒泰羅和法約爾的效率至上理念,對提升我國政府內部管理的能力具有重要意義。第一,政府內部習慣于采用經驗管理而不是科學有效的管理,造成了行政資源的浪費,導致行政效率低下。借鑒泰羅的管理思想是用科學經驗代替經驗方法,政府人員在處理行政事務時,把方法進行歸納整理,進而程序化,把科學的精神貫穿于整個行政管理的始終。第二,法約爾提出了允許橫跨權利線進行交往聯系的“跳板”原理,這說明了管理效率與管理制度之間存在相關性。我們要利用跳板原理,增進政府制度與行政效率的協調,減少二者的沖突,為政府內部跨部門溝通提供便利的途徑。

(三)推進政府管理創新。

泰羅科學管理理論的核心在于運用新技術、新方法實現管理的科學高效。借鑒泰羅這一管理思想,我們應運用先進的技術來完善政府內部管理、提升政府能力。為此,一要繼續推進電子政務建設。

政府各部門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我們需要整合地方電子政務基礎平臺。二要創新政府內外監督。管理離不開監督,政府管理創新必須有有效的監督作保證。我們要繼續實施和深化績效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績效評估的配套制度,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實行政務公開。法約爾14條原則中有條首創精神,他認為在社會等級的每一級上,人們的熱情與積極性也都由于首創精神而增長。除了領導的首創精神外,還要加上全體人員的首創精神,并在必要時去補充前者。所以創新已成為政府管理的靈魂,是政府發展的不竭動力。我們必須進一步順應時代發展潮流,推進政府管理創新,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形成一套適合自己的管理創新模式。只有這樣,才能提升政府能力,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處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丁煌.西方行政學說史[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

[2]法約爾.工業管理與一般管理[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

[3]丹尼爾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變[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4]王德清.中外管理思想史[m].重慶:重慶大學出版社,2006。

[5]泰羅.科學管理原理[m].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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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與法律篇二十三

(1)日本人喜歡奇數(9除外),忌諱4、9、13、14、19、24、42等數字,忌諱三人合影。

(2)日本人不流行家宴,商業宴會普遍在大賓館舉行雞尾酒會。

(3)日本人有當天事當天畢的習慣,時間觀念強,生活節奏快。

(4)日本人沒有相互敬酒的習慣。與日本人一起喝酒,不宜勸導他們開杯暢飲。日本人接待客人,不是在辦公室,而是在會議室、接待室。

(5)日本人很忌諱打聽他人的工資收入。

(6)送花給日本人時,切忌送白花。菊花是日本皇室專用的花卉,民間一般不能贈送。日本人喜歡櫻花。

(7)日本人愛好淡雅,討厭綠色。忌用荷花、狐貍等圖案。

(8)在日本,用手抓自己的頭皮是憤怒和不滿的表示。

(9)在日本,發信時郵票不能倒貼,倒貼表示絕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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