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色色日韩,午夜福利在线视频,亚洲av永久无码精品,国产av国片精品jk制服丝袜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 >> 作文 >>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范文(18篇)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范文(18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4-02-28 10:29:03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范文(18篇)
時間:2024-02-28 10:29:03     小編:筆舞

總結可以幫助我們總結經驗,提煉出有效的方法和技巧。如何正確理解和分析新聞報道,提高信息獲取和辨析能力。請閱讀以下總結范文,與我們一同反思與成長。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一

: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是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中首要突破的領域。環境治理產業結構調整必然會影響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關系。環境治理措施對勞動關系的影響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三個方面。正確適用法律,同時關注特殊職工安置,積極發揮工會、勞動行政部門的作用,適度放寬法律適用,在環境治理和保護的變革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環境治理;勞動關系;經濟性裁員。

《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將生態環境保護確定為重點率先突破的領域,為實現規劃中環境治理的目標,京津冀三地系統開展整治工作。京津地區對重點工業企業進行分類處理,實行搬遷一批,淘汰一批的策略,有序退出污染企業。河北則圍繞本地產業結構特點開展了焦化行業、道路車輛、露天礦山、散煤污染、河流環境治理等系列專項治理行動。此外,三地還根據季節以及空氣污染指數的波動聯合采取階段性的治理措施,如2018年8月發布的《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明確對高污染行業實行采暖季錯峰生產,確保2018年度環境治理目標全面實現。環境治理、產業結構調整直接影響了相關行業的就業形勢,僅在2017到2018年度治理“散亂污”行動中,河北整治取締無設施或設施簡陋企業約10.9萬家。據統計[1],僅唐山地區鋼鐵行業涉及崗位就達約40萬個,因此接收應屆大學畢業生的困難頗大、職工再就業的安置形勢嚴峻。

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和環境治理工作的落實都需要對相關企業逐一排查,根據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治方案。關、停、閉、改企業將直接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環境治理過程也是企業與職工勞動關系調整的過程,具體而言主要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2.1《勞動合同法》中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在《勞動合同法》中都有所規定,但實踐中適用法律仍需注意以下問題:

2.1.1認識協商在勞動合同變更中的重要性。

2.1.2區分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兩條并行線,雖然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都能使勞動關系消滅,但在通知程序和補償金計算上仍有所區別。勞動合同的解除體現為意定性,無論是雙方協商解除,還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都是其主觀意思的表達,而勞動合同的終止則是因法定事由的出現,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使勞動關系歸于消滅,其體現為法定性。

在實踐層面兩者在以下兩個方面存在差別:一是通知程序方面,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以此給予勞動者過渡準備期,而勞動合同的終止時用人單位無此義務;二是補償金計算上,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用人單位都須支付補償金,但勞動合同終止支付補償金是從《勞動合同法》頒布即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而勞動合同解除則是從雙方確立勞動關系起計算,因此2008年之前入職的職工,在勞動合同解除的情形下獲得的補償金更多。[3]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動合同終止的程序簡單,而企業往往利用法律條文的近似和模糊而擴大解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5款“提前解散”的情形,擴大勞動合同終止的適用。

對于該條款的準確適用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用人單位“提前解散”應指企業主體資格的消滅,即解散的應具商事主體資格,而公司分支機構、分公司、辦事處等不是商事主體,其撤銷關閉不能適用本條款;第二,應與《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規銜接,解散決定的做出要符合《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解散事由和程序性規定;第三,因企業的解散屬于企業自主經營問題,在勞動糾紛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不審查解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僅審查解散的合法性,但對于解散合法性的舉證責任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2.1.3正確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

環境治理退產能裁員是不可回避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制度,對該制度的適用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準確理解第41條第4款和第40條第3款的關系。該兩款在表述上極其相似,第41條第4款為“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第40條第3款則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兩者是否存在差別?上述兩條款同屬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在法律性質上兩者并不存在沖突。立法并沒有對兩者內涵解釋,司法實踐中企業搬遷、兼并、資產轉移等均可視為符合上述情形,但從立法初衷來看,在適用的先后順序上應當以第41條優先,即只要裁員數量符合經濟性裁員制度要求,則應優先適用第41條第4款之規定。

第二,裁員程序應合法。相對于一般性的勞動合同解除,經濟性裁員規定了兩項特殊的程序,即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程序。首先,聽取意見的對象可以是工會也可以是職工,實踐中部分企業以向工會委員公開裁員方案來逃避向全體職工公開,應當注意聽取意見的對象應具有一定的覆蓋率和代表性;其次,“聽取意見”的含義不明確,“聽取意見”是否等于“同意”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工會或職工同意裁員是否是經濟性裁員必要前提尚不能確定,但司法實踐中鮮見作此要求。再次,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僅是備案,而不須獲得許可。

出自 www.tb8k.com

第三,正確適用優先留用制度,平衡企業的經營自由和社會責任。第41條同時規定了優先留用人員,這是法律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企業既是經濟實體也是社會生活的基本單位,其應當承擔保障社會穩定和諧的職責,因此對于服務期長,就業難度高的以及承擔家庭撫養義務的職工應當優先留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優先留用的前提是“同等條件下”,因此在工齡、年齡、技術水平、再就業能力等方面綜合考量后優先留用,這是對企業經營自由權的保障。

2.2京津冀環境治理對勞動關系影響的系統分析。

正確理解和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結合環境治理的具體措施,對各情形下勞動關系變動正確定性。

2.2.1企業遷移。

為完成區域產業鏈建設,形成區域產業體系,部分重點企業由京津地區外遷至河北。企業遷移必然引起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等變化,這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若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則應當適用第40條第3款解除勞動合同。

2.2.2企業破產、責令停產停業或提前解散。

對于高污染的“僵尸”企業,可能適用《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也可能環保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停產、撤銷或者企業依據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等約定主動解散,上述情形都能引起用人單位主體的消滅,屬于勞動合同終止。

2.2.3企業合并、分立。

環境治理產業升級,企業可能通過合并或分立實現轉型。企業的合并、分立引起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吸收和分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4條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若沒有變動則無需重新簽訂,由新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這屬于勞動合同的繼承;若需要變更合同或裁員,則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或勞動合同的解除,人數符合法定要求的,則應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

2.2.4撤銷分支機構或轉讓。

資產縮小生產經營規模環境治理要求相關行業減產,企業可能因此撤銷分支機構,轉賣部分資產,削減生產經營規模。企業撤銷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分支機構并不是企業主體的消滅,因撤銷分支機構而裁員不是勞動合同的終止,而是勞動合同的解除。企業轉賣資產按具體轉讓方式法律定性有所差別,一種是單純性資產轉讓,因出售部分資產而裁員,此等同于撤銷分支機構,應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另一種是附帶勞動者轉移的資產轉讓,即將勞動者與轉讓資產捆綁一起轉讓,這與企業的合并和分立相當,受讓方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繼承,若受讓單位對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有所調整,則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2.2.5產業升級、轉產、改變經營方式環境治理下企業可能改變其經營內容或經營方式,由此可能引起工作崗位、工作性質、薪酬待遇的變化,這屬于勞動合同變更,若因此而批量裁員,則屬于第41條第3款的情形,應適用經濟性裁員制度。

環境治理伴隨的是產業結構的調整,同時也是勞動關系的調整與重構的契機。堅持法治理念,貫徹以人為本思想,積極發揮工會、政府的作用,在變革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3.1以人為本,關注特殊職工的安置。

大型企業尤其是成立時間長、規模大的國有企業,職工人員結構復雜。在制定安置方案時除了要正確適用法律外,還要結合相關人員的具體情況。例如對于部隊復員人員、插隊人員或外單位調入人員,在依據工齡計算補償金時應考慮其工齡銜接問題。對于《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類人員,在裁員時將其排除,在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下,也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安置,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對于符合內退條件的職工應優先考慮適用內退制度,離崗待退,以基本退養費和補充退養費進行安置。

3.2積極發揮工會作用,引入勞資協商制度。

縱觀《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無論是勞動合同的變更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勞資雙方是否能協商一致都是關鍵。環境治理中的勞動合同批量調整,企業要拿出具有說服力,能夠被職工普遍認可的方案,這就要發揮工會作為職工代表組織的作用。首先,利用工會實現職工的知情權,企業可將調整方案報工會,由工會向職工傳達并收集反饋意見。其次,引入勞資協商制度,在勞動行政部門的主持下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與企業進行協商和談判,通過協商職工在了解企業現狀和困難情況下,可能適度放棄部分權益而形成替代性方案,如暫時降低凍結部分工資,征召自愿內退的人員替代裁員,有利于企業與職工達成利益共識共渡難關。最后,要發揮工會宣傳作用,積極做好法制政策宣傳工作,協助企業做好職工心理疏導,避免發生群體性勞資糾紛。

3.3加強政府監管職能,發揮職能部門的指導性作用。

目前法律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中所發揮的作用有限,有明確規定的僅是在經濟性裁員時有備案程序。備案不等于許可,但無需審批不等于無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作為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指導企業裁員,通過備案程序審查經濟性裁員的必要性以及安置方案、裁員程序的合法性,并針對存在問題對提供法制政策講解與指導,將糾紛解決前置,在源頭把關最大限度避免群體性勞資糾紛。

3.4利用地方性法規適度放寬法定條件。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規定過于剛性,在環境治理產業結構調整中,可能加大企業安置職工的難度,如不論何種情形下勞動合同變更都必須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又如在虧損情況下或企業。減產限產進行環保改造時,經濟補償金的支出對于企業無疑是巨大的負擔。在相關法律修訂前,可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對原有法律規定進行彈性調整,如在確保不影響職工的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適度放款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允許企業在嚴重虧損或生產經營調整等情況下,一定期間一定范圍內調整勞動者的薪酬待遇、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以促企業渡過難關。對于環境治理的“重災區”行業,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可適度調整經濟補償金數額,確定保底年限,如十年,超出部分適度打折,以減輕企業負擔。

[1]邊麗娜.河北省化解產能過剩和環境治理中職工再就業問題研究,合作經濟與科技[j].2015(7):39.

[2]劉繼承,供給側改革《勞動合同法》要不要跟進,人力資源[j].2016(8):43.

[3]關懷,林嘉.勞動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二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供給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能夠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供給勞動有關的情景;公司在招用時,能夠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景,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資料;(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職責。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一樣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能夠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供給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供給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職責。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職責。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必須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必須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職責。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職責。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供給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能夠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景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必須時光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能夠因員工過失(不貼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景下,勞動合同能夠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職責)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職責,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職責。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經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光,并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貼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能夠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景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光。

第二十四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景,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景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景);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光);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五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三

:在我國,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都屬于社會法,它們二者的關系是決定我國社會法定位的關鍵。雖然二者存在一定區別,但它們關系密切,共同維護人們的社會合法權益。本文認為深入研究新時期下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內在關系,對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改革的深化起著重要的深化作用。

: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社會法。

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結構逐步優化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步入關鍵階段。自從我國加入wto,國際經濟大市場的競爭日益激烈,我國也面臨著嚴重的社會經濟問題,具體表現在企業的優勝劣汰與職工失業問題上。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作為社會法共生存在的關系越來越明顯,兩者共同協作切實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利益。作為社會法中的重要組成內容,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調整對象都是以勞動者為核心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本質上分析,勞動法是用于協調企業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障法是用于協調由社會公民、社會保障機構、企業單位、國家之間形成的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保險所產生的各種關系。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本質上是有區別的,但二者也存在密切關系,它們都是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社會利益而產生的法律,共同維護勞動者的利益,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成果。而且,社會保障法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延伸和發展的,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在共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實現經濟發展戰略目標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

在我國,勞動法有廣狹兩義。狹義的“勞動法”是指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依法頒布的、用于調整社會勞動關系的全國性、綜合性的法律法規,它能對社會勞動關系及其產生的其他關系等進行有效的調整和保護,例如我國于199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義的“勞動法”是指應用意義上的勞動法,不僅包括狹義勞動法,還包括其他有關調整社會勞動關系及其產生的其他關系的法律規范。實踐中,勞動法多指廣義意義上的勞動法。勞動法在實踐中對弱勢群體權益保護上表現出的特點是:首先,勞動者保護法與勞動者管理法的統一。勞動者保護法重視對勞動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與企業管理者)的保護,但由于勞動者始終偏弱勢,因此勞動法在總體上會向勞動者一方傾斜,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勞動者管理法是為了協調社會勞動關系、確保企業內部勞動關系運行正常。勞動者保護法與勞動者管理法必須協調統一,才能從根本上提升企業的經營管理效率。其次,勞動關系協調法與勞動標準法的結合。勞動法是在勞動標準的基礎上對勞動關系進行協調的,即必須要在勞動法確認和規定相應的勞動標準后,才能實施基于勞動標準的勞動關系協調。由此可見,勞動關系協調法與勞動標準法是相互結合、相輔相成的,二者在勞動法中同等地位、同等重要,共同構成勞動法的基本內容。最后,勞動法的實體性與程序性要相配合。勞動法的調整對象是一個綜合性系統,該系統主要由社會經營生產活動中各種社會關系組成,這是勞動法的實體性特點。為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會存在多種程序性關系,勞動法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與勞動關系中特定內容對應配合,促進企業勞動關系的正常發展。因此,勞動法同時具有實體性和程序性特點。

在我國,社會保障法也有廣狹兩義。狹義上的“社會保障法”是指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依法制定并頒發的、為保障社會公民合法權益的一系列法規法規,例如我國早已施行的《社會保障法》、《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法》等。而廣義的“社會保障法”主要是指與社會保障關系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和,即除了包括狹義的社會保障法,還包括其他的社會關系保障法律規范,這些法律法規涉及社會保障問題的規章制度、決定文件和指示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社會保障法彰顯的特點是:

(一)社會保障法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社會性是社會保障法的顯著特征,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第一,目標的社會性。社會保障法的設立是為了保障社會利益,保證社會整體和諧運作,保障社會全體人員的生活,即社會保障法是通過滿足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求來實現社會穩定。第二,保障主體的普遍性。全體社會成員都有權享有社會保障,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社會成員可以享受更優質的社會保障。第三,社會保障責任和義務的社會性。為增加社會保障機制的活力性,必須帶動全社會參與,因此,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通過立法,強制要求國家、用人單位、社會成員一同負擔社會保障的責任和義務,確保我國社會保障機制的正常運行。

(二)社會保障法具有嚴格的法定性。

作為我國社會法的重要內容,社會保障法的實施會受到國家干預,它是我國切實保證公民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須依法執行的法律準則,不論是社會保障項目的設立、社會保障資金的集資和繳納,或是社會保障金的發放、社會保障利益享受人群,在社會保障法中都會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企業、個人都必須遵守社會保障法規定,不得違反法律要求。

(一)勞動法的發展與社會功能。

自我國勞動法頒布及實施后,總共經歷了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即自由競爭階段、壟斷階段和國家壟斷階段。國家壟斷情況下的勞動法發展日益完善,為保證社會公民的勞動權益,各國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事實上,勞動法發展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維護社會公民的合法權益,更是為了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尊重并保護勞動者的人權。勞動法建立最初的社會功能在于緩解階級矛盾,保障勞動者的成果。目前,我國勞動法的社會功能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企業員工和企業單位經營者的關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勞動法的社會功能是以維護“勞動法、資本方、政府方”三方的和諧關系為核心,在這其中主要偏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即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會大于對用人單位的保護力度,這也顯示出我國勞動法并不只是單純地為了統治無產階級勞動者,其本質是以人文本。

(二)社會保障法的發展與社會功能。

近年來,社會保障法得以不斷完善,隨著我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企業與員工的利益矛盾日益激烈,而社會保障法的出現是以緩解社會矛盾為目的,保證社會穩定運行。由此可見,社會保障法的發展并不是單純地法律條文完善,而是立法理念地發展,其本質是通過公開立法的形式,承認社會貧困、社會風險現象是由社會原因造成的,并且提出有效的建議以解決問題。社會保障法立法理念的轉變有利于促進社會保障法的完善,保障了社會公民的人權,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一點與勞動法的發展動因相似。在社會保障法漫長的發展過程中,其社會功能也在逐步豐富完善。眾所周知,社會保障法立法初期目標是為了實施社會救濟行動,使原來無序的、分散的、多樣化的社會救濟方式變得規范化。在19世紀20—30年代是社會保障法轉型的關鍵時期,其立法重點變成社會保險內容,例如德國率先頒布實施了一系列與社會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逐步構建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滿足社會公民的基本生活要求。由此可見,社會保障法的基本功能得到有效完善,從根本上保障社會公民的合法權益。

新時期下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屬于兩個獨立發展的法律體系,但二者在維護公民權益、保障社會穩定運行中共同作用,存在密切關系。

(一)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發展階段中的關系分析。

在20世紀的20年代至30年代,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相互獨立、各自作用,并無明顯聯系。這主要表現在:勞動法的主要用于協調勞動者與企業資本家之間的勞動關系,具體是以立法手段來規定企業勞動者的勞動標準、作息制度、最低工資水平等,規范勞動者與資本家的利益行為;社會保障法立法目的是救濟窮人,用于保障勞動人員的社會救助服務和社會保險服務,避免勞動人員因疾病、貧困、工傷、養老等問題而失去生活保障,切實維護社會、國家及被保障人的合法權益。綜上所述,從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上分析,雖然勞動法保障的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法保障的社會關系是兩種完全不同實質意義的社會關系,但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都是作為法律工具來協調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然而,在此階段中,社會法并沒有產生,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仍不屬于社會法的范疇。20世紀20—30年代以后,雖然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分別在各自的管理領域中獨立發展,但兩者的聯系明顯增多,并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法,這是因為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都滲透了人權意識和權利意識。然而,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在調整對象、調整方式上始終存在不同,這就意味著老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必然不能合二為一,但二者的立法目的、立法內容、立法目標、社會功能和作用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人權,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這也成為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密切關系的宏觀表現。此外,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都有涉及社會保險制度的內容,二者對勞動關系的調整中都涉及了社會保險領域,這也是二者緊密聯系的關鍵所在。

(二)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在社會保險中的關系分析。

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相互獨立,不存在包含關系,勞動法對于社會保險的規定,主要著重勞動保險內容;社會保障法中社會保險的內容主要偏重工傷保險和勞動保險。事實上,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都在協調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中發揮重要作用,但其實質是兩個功能不同的法律部門分別從不同角度的立法方式去協調兩種不同的社會關系,即勞動法是調整勞動者和資本家雙方的勞動保險關系;社會保障法是調整國家和個人的社會保險關系。另外,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已經將社會保險法納入其中,而勞動法也將社會保險法內容當作調整改善的空間,這是我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發展過程中的必然趨勢。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特殊性,體現在我國先建立了勞動法來保障勞工的合法權益,然后再構建完善的社會保障法,進一步豐富勞動者的權益保護內容,兩者共同作用、相互影響,共同構成社會法的重要內容,闡述社會法的產生根源、基本理念和實現目標。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是順應社會經濟發展而誕生的產物,切實打破了我國傳統公法、私法的區分限制,豐富了我國法律體系的多元化結構。事實上,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同為社會法中的重要法律體系,二者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交叉,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共同作用,完善我國法律體系。雖然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存在著本質區別,但二者在共同維護社會公民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存在著密切關系。因此,深入研究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的內在關系,能夠側面表現出社會法的產生目的、基本理念及本質目標,促進社會法的完善和發展。

[1]楊呈昆.關于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學的討論.經營管理者.2011(4).。

[3]趙俊紅.新角度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關系.商場現代化.2010(11).。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四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能夠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的資料,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貼合錄用條件的;

(2)供給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職責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景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資料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本事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貼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一樣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光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能夠依法延長日工作時光,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能夠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能夠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景之一,公司能夠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能夠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第七節、附則。

第25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26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27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經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28條、本制度已由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29條、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

二00八、年、月、日。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五

在當今社會生產生活中,生活節奏的不加快,勞動關系發生深刻變化,導致大部分國企員工陷入了公司———家庭兩點一線的生活模式,職工開始認為工作只是用來換取勞動報酬的一種謀生手段,對企業如何發展、如何增強活力不再主動思考,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消極態度不斷增強,職工的思想情緒波動很大,企業中對職工的地位和歸屬感下降,工作熱情降低。

2、職工對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管理訴求不斷增強。

隨著“以人為本”的現代企業管理理念的建立和發展,職工渴望參與企業管理、分享企業發展成果的訴求不斷增強,建立思政工作的親民性、及時性、權威性以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顯得迫在眉睫。

3、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機制薄弱。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完善,一些國有企業的領導人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目標主要是盈利,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可有可無,大部分企業中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相當匱乏且待遇偏低;一些國有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工作方法陳舊,理論水平和業務素質不高,工作方法缺乏新意;一些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計劃性、層次性和全局性,由于制度不健全,缺乏考核指標,使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流于形式,進入了一種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狀態,思想政治工作專職人員配備和內容被部分削弱,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不盡如人意。總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主體、對象和內容都發生了深刻變化這一客觀事實,對加強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

和諧勞動關系的實質是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利益的和諧,是勞動關系主體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只有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均衡化,才能保證勞動關系的和諧有序存在。思想政治工作應該針對職工隊伍呈現出了思想觀念多元化、趨利意識明顯化、熱點難點問題多樣化等新的特點,在工作中探索、研究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則、方式、方法,解決職工的生產生活中的遇到的困惑。分析勞動關系和政治思想工作這兩個概念,結合客觀實際,我們可以得出:勞動關系主體雙方都是有思想、有感情的人。在生產過程中,企業經營層和職工信息不對稱的現象時有發生,從而產生多種矛盾,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在企業內部未能形成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交流機制,使企業內部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內容與教育目標之間發生了偏差,思想政治工作的橋梁、中介作用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來。企業職工的思想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到企業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在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深刻變革的新形勢下,加強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引導廣大職工把握時代脈搏,積極參與企業改革;有利于暢通勞資雙方的利益訴求機制,減緩勞資糾紛;有利于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增強企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堅實的觀念基礎、協調的制度機制和有力的思想保證。

國有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它的價值和生命力就在于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提供服務和保障。要做好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正確發揮思想政治工作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觀念導向作用、鼓舞士氣、精神激勵、團結穩定作用,首先應做到以下幾點:

1、要提高思想認識,深化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

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核心是以人為本。思想政治工作必須以人為核心。職工是企業的主體,也是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行為對象。在具體的實踐中,企業經營者必須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尊重員工的勞動價值和自我價值的實現,要從“尊重人、關心人、理解人、幫助人”的角度出發,把解決思想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緊密結合起來,使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春風化雨、潤物無聲”,增強企業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說服力,充分激發廣大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和勞動生產的積極性。

2、與企業文化相結合,全面提升工作質量。

在現代企業中,精神文明建設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兩大重要內容,二者互為聯系、相輔相成。思想政治工作的注意導向性,企業文化的側重群眾性,都要求在實際工作中要用有效的方式方法樹立職工的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要最大限度地把廣大職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全力以赴抓經濟,一心一意圖發展,通過開展群眾性的勞動競賽、職工文體活動、演講比賽、讀書征文活動等,使新時期的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煥發出新的生機和活力,以期培養職工的社會責任感,豐富企業文化內涵。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做到分工明確,目標一致。

企業要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規章制度,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在國有企業,必須發揮宣傳部門和組織部門的優勢,充分利用宣傳陣地,做好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使企業的思想政治工作貼近實際、貼近生產、貼近生活;利用組織優勢,發揮黨在職工群眾的作用,擴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影響力;把思想政治工作工作從無形到有形,做到有事可做,落到實處。在抓實際工作的同時,抓好軟件建設;要建立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量化指標、考核機制和獎勵機制,并將其納入企業的整體目標統一經營管理。

4、發揮黨員領導干部模范作用。

身教重于言教,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經驗。企業的黨員領導干部,在各項工作中要起到先鋒模范作用,帶頭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帶頭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成為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生力軍,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用榜樣的力量去感染身邊人、用親身的行動去示范身邊事,使思想政治工作在潛移默化中幫助職工樹立正確的觀念。

5、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全國總工會《企業工會工作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企業工會是“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工會作為企業勞動關系中職工方的代表,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組織的基本職責,發揮好工會的這一基本職責,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基本保障。和諧凝聚力量,和諧成就偉業。只有在探索的過程中不斷創新,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才能煥發勃勃生機,思想政治工作這個“生命線”的作用才能更好地體現,助力構建和諧有序、公正合理、互贏互利、和諧穩定的企業新型的勞動關系,從而有力地推動企業的和諧健康穩定發展。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六

1.勞動爭議案件類型多樣化。金融危機不僅使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增多,同時爭議案件的類型也越來越多。勞動爭議案件不僅數量越來越多,而且爭議類型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在過去,勞動爭議案件類型主要是對用人單位除名、辭退的爭議,現在主要是對違法辭退,工資、保險、福利、勞動保護等的爭議,在這些案件中最多的是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案件。

2.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缺陷顯露無遺。由于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具有繁瑣的程序、環節比較多、時間比較長的缺點,同時從事勞動爭議的人員不僅短缺而且大多專業化程度低,導致我國很難去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現在我國處于社會轉型期,經濟體制在進行轉變(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我國合同法法律不健全;我國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比較低;當經濟發展迅速時,勞動關系問題并不會凸顯出來,一旦經濟發展衰退,勞動關系矛盾就會立刻凸顯出來,從根本上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是導致企業勞動關系問題凸顯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忽視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性。通過觀察我國的人力資源狀況調查,能夠發現在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設方面,制定企業發展戰略并進行了人力資源規劃的企業僅占全部企業的10.3%,在建立人力資源規劃的企業中能夠做到實行的企業只占其中的六分之一,而且大多企業不按照企業制定的考核制度和培訓制度執行,曾經有個關于人力資源管理的調查,發現占8成的企業對工作分析、評價含義模糊不清。因為市場永遠是不斷的在進行變化,企業之間的競爭也變得日益激烈,競爭的優勢逐漸從降低產品的成品、提高產品的質量轉變為企業人力資源的管理的人才開發。人力資源管理是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優勢的源泉,離開了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便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能否對企業進行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漸漸成為評價一個企業成功的一個重要方面。經濟危機后,勞動關系問題開始凸顯出來,企業最大的問題就是解決人力資源管理問題,企業領導者開始重新對人力資源管理進行思考,漸漸感受到了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性。

2.以往企業的人力資源理理念大于實踐。通過觀察,能夠發現我國雖然掌握著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但是缺乏實踐操作,如“中國人先進的概念能夠和美國人相比,只要美國人登出了新東西,在一星期后一定能在中國的報紙上看到”、“多年來理念是滿天飛,行動是地上爬”,由于我國人力資源管理方面存在以下缺點:我國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分析不到位、我國沒有人力資源管理說明書,導致我國無法對員工給予該應得的報酬。我國企業大多實踐操作方面比較薄弱,受經濟危機沖擊以后大多陷入困境,不知道通過什么手段來應對危機,只能采取最簡單的裁員手段,因為我國沒有對人力資源管理評價的規定,導致企業中員工的質量良莠不齊,一味裁員,有可能會裁掉具備理念和實踐經驗的員工,降低企業的競爭力。現如今,經濟開始復蘇,企業出現了招人難這一現象就很好的證明了這一點,企業應該通過加強人力資源管理來解決人力資源管理存在的問題。

3.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國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法律制度還不是太完善,勞動爭議案件沒有得到很好只能累計下來,導致我國勞動爭議案件出現“井噴”現象,大部分企業仍存在拖欠員工工資、超時加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就業合同等行為,當員工與企業領導者產生矛盾時,勞動者通常會選擇集體罷工等不規范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了加劇了人力資源管理的困難。還有,隨著《勞動合同法》法律的頒布和類似法律知識的宣傳,勞動者的維權意識開始增強,也在一定程度了導致了勞動爭議案件的增加。在此情況下,對企業造成了很多壓力,一是來自勞動者自身維權意識的增強;二是企業受政府的監管;三是來自社會輿論的壓力,企業不得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制服來執行,加快了人力資源管理法制化的進程。

曾經有個學者說過,經濟危機對于企業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它有好的一面,也有壞的一面。壞的一面指的是,席卷全球的經濟危機,使大多企業陷入絕境,經濟呈現一片蕭條的景象;好的一面指的是經濟危機在一定程度是一次機遇,經濟的調整必然會使國內的資金、資源、人才進行重新配置,甚至是國際性的重新配置,其中最重要的配置就是人才的重新配置,人才的重新配置,給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帶來的新的契機,所以我們應該以此為契機,抓住機遇,積極的迎接挑戰,通過創新提高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從而促進和諧的勞動關系的構建。

1.堅持以人為本,創新人力資源管理。現代企業管理關注的是以人為本,要提升企業對員工的人文關懷。人力資源管理的精髓是以人為本,只有提高了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改善了員工的工作壞境,關注員工的切身利益,才能真正實現以人為本。為了提高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必須要進行人力資源管理實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c.加強對員工的培訓,讓員工通過培訓提高自身的素質,來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d.提出福利措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

2.企業應抓住機遇,為發展做好人才儲備。人力資源作為企業的第一資源,對企業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經濟危機雖然導致大部分企業采取裁員的手段,但是也為我國企業帶來了機遇,企業能夠在此狀況下,吸收高素質人才和緊缺人才,從而促進企業實現良好發展。企業抓住機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b.企業應對危機時能夠培育人才,經濟危機給企業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在面對困境時,企業員工的能力就可以顯現出來。

c.企業應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在經濟危機下,企業很容易吸收優質人才,同時也很容易流失優質人才,為了不讓優質人才流失,企業應該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獎勵機制,調動人才的積極性,從而更好的服務于企業,企業得以良好發展。企業在應對經濟危機時,應充分抓住機遇,通過創新提高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才能構建核銷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的又好又快發展。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七

【】本文以勞動力經濟學為研究視角,運動系統論分析勞動力經濟學的核心,構建勞動關系系統論的概念和內容體系。內容包括系統的行為主體、勞動關系的存在環境、行為主體的意識形態、與勞動關系相關的規則等四個方面。系統論經過發現,后續研究出現收斂理論、發散理論、桑德沃模型等研究范式。本文通過勞動關系系統論及后續研究成果,可以為勞動力經濟學的研究框架和研究分析方法提供理論參考。

勞動關系系統是建立在“勞動關系”的研究之上,之所以后面加上“系統”二字,是因為勞動關系在社會勞動中的復雜關系,為了更好的理解和應用勞動關系原理,運用系統學的方法建立一個系統的思想體系。勞動關系系統論是勞動力經濟學制度學派的代表人物鄧洛普()提出,他也是現代西方勞動理論的奠基人。1944年,鄧洛普利用大量的數據驗證而出版了《工會下的工資決定》,該書指出工會是經濟活動中的中間者,也是經濟制度的監督者和反饋者。1950年,鄧洛普在原有基礎上發表《產業與勞動關系系統評論》一書,提出了集體談判和勞資關系的相關學說,并且將經濟、社會、環境等因素綜合一起分析了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1958年,鄧洛普出版經典著作《勞動關系系統》解釋了勞動關系系統的多種因素及其相互影響。目的是解釋依據勞動關系可能發生的現象,這種解釋能夠幫助理解和應用復雜的經濟現象,理清勞動關系存在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鄧洛普運用系統理論模型移植到勞動關系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應用上,運用系統的概念根系和探討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應該從社會系統中脫離,勞動關系應該是一個負責經濟的、復雜社會的獨立系統,或者說勞動關系就是產業社會的子系統,是獨立于經濟制度的特殊實在關系。鄧洛普認為勞動關系系統模型主要是系統的主體、勞動關系的存在環境、行為主體的意識形態和與勞動關系相關的規則構成,四個要素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同影響著勞動關系的整體運行。

(一)系統的行為主體。

鄧洛普認為勞動關系的行為主體應該由勞動者及其勞動者組織、勞動關系管理者及其日常運行和職場或者勞動關系相關的政府管理機構和行政組織。勞動者組織不僅包括勞動單位涉及的組織、工會和單位委員會等正式組織,也包括勞動者群體委員會等非正式組織,經營者的主題包含企業或者單位法人或者管理人員。正式組織和非正式組織、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應該互相聯系,接受企業或者單位的統一領導,能夠為企業或者單位的整體發展履行自己的職責,政府和相關行政組織應該起到宏觀組織和領導的作用,同時管轄范圍內企業和單位政策執行的有效性。

任何勞動主體的相互作用都應該是在特定的環境之下,勞動關系的職業條件包括勞動場所和勞動者的整體素質、企業預算及資金支持和企業或者單位的內、外部環境。勞動者的技術條件是勞動者在工作條件中實現自我價值的技術衡量標準,這是由勞動力的類型決定。勞動力類型涉及勞動者的性別、年齡、學歷和學科背景等諸多方面。勞動關系所處的環境還應該包括企業或單位給與的技術指導和相關培訓,也與國家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支持有關。企業預算和資金支持也是勞動者適應市場、了解市場的前提,通過對于市場的把握有助于勞動者對于勞動產品的調整與反饋。企業或單位的權力結構是環境的適應基礎,權力結構是單位整體運行的內在表現,個行為主體的權利分配被反映在企業內部,對于外部環境的適應也需要企業或單位內部的全力調整。企業的集權和分權是企業適應環境的決策點,也是決定著企業或者單位能否完全適應外部環境的重要因素。

(三)行為主體的意識形態。

行為主體共有的意識形態是勞動關系系統內各個主體普遍奉行的一套思想和信念。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系統的運作。這些思想觀念直接影響著勞動關系各主體對自身和其他主體角色的認識。只有各方形式形態保持一致時,勞動關系系統才能穩定良好的運行,否則系統就會出現沖突。廣義的意識形態也指勞動關系的文化環境,這些因素往往成為一個國家或一個時期勞動關系系統的制約條件。

勞動關系相關規則是勞動關系系統運行的規章,是指用來約束行為者在勞動場所的雇傭關系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補償制度、操作規程、獎懲制度和解雇制度等。鄧洛普認為,制約行為者的各種規章的制定和執行時勞動關系系統最重要的中心內容。隨著時間的推移,環境和行為者間的相互作用會不斷發生變化,其結果規則也會隨之改變,這些規則的變化使勞動關系出現不同的特征。在一定的環境中,勞動關系行為者通過相互作用制定各種規則的過程,也就是勞動關系制度化的過程。勞動關系系統主要是把沖突轉化為規則的過程,集體談判時理解勞動關系的基礎。輸入階段包括主體、環境和意識形態,轉換階段的主要方式有談判、調解、仲裁等方式,在輸出階段,則是形成規則。最后把制定的規則再反饋回前兩個階段,進行檢驗和修正。

(一)收斂理論。

收斂理論是由克拉克卡爾和鄧洛普等五人組成的“產業主義和產業人”小組在1960年共同發表。收斂理論的核心前提是由于伴隨產業化而生的技術變化和市場的力量各國的勞動關系系統將傾向于同一化或傾向于收斂。

(二)發散理論。

20世紀70年代初,歐洲爆發經濟危機,原有的收斂理論不能完全應對突如其來的經濟災難,出現了“發散理論”。具體包括“極左社會主義”的應對方式、“干涉主義”的方式和“防衛性的排他主義”應對方式。主要是在經濟危機及經濟不穩定時期,政府、單位或者企業本身及工會或其他勞動者組織,在面對收入和工作不穩定的狀況,特別是在經濟結構變化和技術革新中實行了不經過一般勞動者的同意就拒絕任何變革的做法,來維護或提高自己的地位。經過發展,最后提出了是“合作主義”的應對方式。

(三)桑德沃模型。

桑德沃認為,在勞動關系系統運作過程中,外在環境因素、勞動場所和個人原因是導致勞資緊張沖突的基本要素。勞動合同和有關協議成為勞動場所的行為規則,或對勞動場所產生影響,使之得到改善。桑德沃不僅構建了勞動關系理論模型的分析框架,而且還對影響勞動關系及其管理運作的各項因素進行了分析,便于從整體了解和多角度把握勞動關系系統運行機制的基本理論。

[1]史新田.中國勞動關系系統論.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2010年10月.

[2]劉哲昕.系統經濟法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3月.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八

企業實行廠務公開制度是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在推行過程中,工會組織發揮的作用不可替代,通過完善企業內部的工會組織,做好領導與職工群眾的動員工作,使更多的職工自愿加入廠務公開制度建設中,以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而言,首先要做好企業單位領導們與職工的思想工作。提高企業單位領導的思想覺悟是關鍵,領導人員要自覺做到把廠務公開擺到重要位置,這種制度不是作為權宜之計,更不是應付上級要求的無奈之舉。其次鼓勵職工積極參與廠務公開活動,認真行使自身職工的民主權利,積極地監督領導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另外,要確立廠務公開制度中公開的內容和形式,先實行定期、定向公開,然后逐步擴大公開范圍,公開的內容上主要針對公司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問題、必須向職工公開,充分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讓職工真正有知情權與發言權;財務管理運營、人員調動、干部任免等的重要問題、必須向職工公開,增加了透明度,讓職工及時了解涉及切身利益的問題并參與管理與監督;企業制定規章制度、職工工資、獎懲、福利待遇以及各種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必須在職代會上由職工集體商討討論通過,讓職工知曉并有決定權;最后如勞動保護和安全衛生落實情況,也必須向職工公開。公開的形式可以豐富多樣,首先是職代會,這是廠務公開的基本載體,還可以康健運用職工代表聯席會議、廠情發布會、公開欄、黨政工聯席會等形式實施公開,總之一條,讓職工及時準確地了解到真實的信息,特別是真正關系自身利益的敏感問題。

職代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廣大職工行使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權利的重要方式,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強民主管理工作中職代會作用重大。職工代表大會許多企業一直以來都有,但真正發揮其重要作用而不只是流于形式,應付差事,還需要不斷加強和創新職代會制度,就需要更多地職工群眾去參與職代會,將職代會真正建成維護自己利益的有效機制。

要想提高職代會實行質量,縣工會組織必須與企業工會組織聯手,在群眾中做好宣傳與動員,必須以維護職工經濟利益與權益為根本出發點,提高職工對于職代會的態度與認識,正確認識職代會職責與職權,真正地關心并參與職代會,不要讓企業出現職代會“虛有其名”或行政“叫板”的現象,這樣就更容易使職工對企業職代會形成“望而生畏”,“敬而遠之”,大大削弱職代會在職工中的作用與意義,削弱企業的凝聚力,從而不利于企業的.民主管理有效地推行。其次,督促各企業規范職代會內容與程序,落實職代會職權,堅持一年舉行一次職代會,縣工會組織出面,通過上級政府組織出臺相關文件,要求企業必須制定《推行與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將民主評議領導干部、無記名投票表決、重大決策審議、職工代表競選制、工資集體協商等真正體現群眾權利地內容明確地制定相關的制度。同時,規范職代會的運作程序,每年企業的職工代表人選先由各部門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以保證職工代表最能代表群眾民意,職代會分組討論期間,各代表團長手持職工代表名冊,按先職工后領導的順序點名發言,為職工代表充分提供了發言的空間,讓其暢所欲言,更多地聽到了每位職工代表對企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在民主評議企業領導干部環節,當場發放評議票,由職工代表集中投票,并不記名方式提出對領導人員的意見與建設,使評議工作務必做到真實、客觀、公正的好效果。此外,縣工會組織還可以在下轄企業中推行職工代表巡視檢查制度,由各企業選舉出的職工代表對于企業廠務公開開展情況、職工勞動保險、工作生產安全等與職工利益相關問題,進行有重點的、并定期的巡視檢查,較好地發揮了職工代表在維護職工權益方面的作用,同時,要求企業定期組織召開一次職工代表懇談會制度,及時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為職工排憂解難,保證職工隊伍的穩定,這樣才能促進企業的積極有效發展。

所謂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其實是指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一些職工代表,使進入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并參與企業決策權利、發揮監督作用的制度。建立職工董事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民主管理的一種法定形式,由于職工董事都是扎根來源于廣大職工之中,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較為熟悉,以職工代表的身份參加董事會,有利于企業的科學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目前,各企業在建立與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中,正在逐步探索實施職工董(監)事制度。縣工會組織可以要求企業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職工董(監)事制度制訂細則》與《職工董(監)事制度實施辦法》,對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設置問題特別是產生方法及方式,人數名額及人員資格等作出了明確規定,推進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落實,督促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的產生一定要依照法律的規定,在民主程序上不能有任何簡化、專斷、形式化的現象。縣工會組織一方與企業工會組織攜手積極向全體職工去宣傳職工董(監)事制度,讓其積極地參與職工董(監)事的選舉活動并支持并監督職工董(監)事行使其權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在職工董事的人選中起協調作用,讓真正有能力并愿意代表民意又能關心企業發展的人成為職工董事,還考慮要逐步建立職工董事向職代會述職等形式探索職工代表履行職責報告制度,以切實地把公司制企業的民主決策、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落實好。

區域(行業)性職代會是指在同一區域(如鄉鎮、街道、村、社區、開發區、科技園區、工業園區等),或者同一行業以及性質相近的企業,建立聯合職代會協商解決帶共性問題的民主管理制度,這是區域(行業)內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一種十分有效的形式,通過建立和完善區域(行業)性職代會制度,對于推進企業民主管理,促進區域和行業經濟的協調快速發展,建立與發展和諧穩定的企業勞動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目前,對于區域(行業)職代會這種制度,各企業也正處于探索階段,正考慮與本企業性質相同的若干個企業一起,或者同一地域區域內的若干個企業一道實施這一民主管理制度,縣工會組織應與企業工會組織一起積極促進這一制度的建設與完善。首先應當規范區域(行業)職工代表的選舉程序,職工代表的選舉應首先以單個企業為單位,由成員企業工會組織職工無記名投票,推薦候選人,報區域(行業)性職代會籌備工作小組審核確定,以確保每個單位至少應有1名職工代表。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將主要負責聽取區域(行業)內企業整體生產經營情況、廠務公開等民主管理情況等報告,并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并制定中,重點關心職工群眾中帶有共性的規章制度、獎懲辦法,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保險和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重大事情,并對區域(行業)內集體合同、專項協議情況,勞動合同的簽訂、履約情況以及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有效地監督。總之,工會組織只有引導和保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協調企業內部利益矛盾關系,以考慮與維護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宗旨,才能在企業內創造和諧融洽的氛圍,并將企業創建為勞動關系和諧企業。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九

本文作者闡述了勞動關系的概念,介紹了其勞動關系管理現狀,分析了影響勞動關系和諧發展的關鍵因素,并探討了加強勞動關系管理的方法。

在知識經濟與市場經濟下,為提高自身競爭力,國有企業應處理好勞動關系,制定合理薪酬福利管理機制,發揮政府作用,實施多元化用工制度,完善的勞動關系爭議機制,營造良好文化氛圍,適應現代社會經濟形勢,構建和諧企業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

勞動關系所指的是勞動者及勞動使用者在勞動過程中所結成社會經濟關系總和。勞動關系實際是種人身關系,具有平等及隸屬的社會關系,主要包含員工或員工團體、雇主與政府三方,政府能夠按照法律對勞動關系進行調控。在知識經濟時代及市場經濟的深化發展下,我國社會經濟由單一勞動關系轉為市場化、法制化及管理契約化等多樣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管理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重要內容,依法合法處理企業與員工勞動關系是對現代企業適應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勞動關系管理涉及到員工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勞動合同的簽訂、勞動爭議處理、員工離職、生產安全及新近幾年出現的員工壓力管理。

我國國有企業或中央企業歷史悠久,其經濟體制是由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勞動關系由單一性向多樣復雜性轉變,國有企業當中,不僅有原來固定工及集體工,還有市場經濟下的合同工、勞務工、臨時工、派遣工及下崗工等,企業內部干著同樣活,工資待遇卻不同,企業用工矛盾日益突出。國有企業改革重組,有關勞動爭議的案件不斷加大,我國中央企業在2008年為143家,截止2011年整合成117家,如中國北車中的16家醫院被分離,其2200余名員工被安置,一汽集團中的5家企業所涉及大集體為632戶,職工人數為28.9萬,在國企改革重組中,出現了諸多勞動關系問題,如經濟補償問題,下崗員工的勞動關系問題等,國企是我國國民經濟命脈,因行業景氣及金融危機影響,很多國企經營困難,采取了減薪及裁員政策,還有些企業出現了職工工資拖欠、經濟補償金及社會保險無力支付狀況,這些問題引起了企業員工不滿與恐慌,勞動關系一度緊張,糾紛問題突出。在《勞動合同法》等法律宣傳下,員工的法律維權意識增強,有關勞動爭議出現多樣化,勞動爭議問題由原來辭退、除名及經濟補償等問題轉向加班工資、辭退、培訓、福利保險及休假等勞動問題上。

我國勞動法律還不是很完善,監察執法也相對不足,很多地方頒布了合同法規,可國家層面的一些勞動利益并沒有通過人大立法程序,致使勞動爭議較大,合同制度落實存在難度,我國勞動力人口眾多,勞動供應多于崗位需求,這使得群眾在勞動就業方面存在壓力日益劇增,企業勞動保障也正由國家福利保障轉向設備保障,但設備保障程度并不高,使得企業勞動關系存在不規范及無法市場化問題。國有企業,尤其是大型的中央企業,在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理念與方法上一直推行戰略管理,但先進管理思想僅停留在一級二級層面,或者口頭與形式方面,對于國企遍布各地中的三四級企業還是實施傳統管理方法,很多企業連基本職位說明與工作分析也沒有,對于招聘、薪酬及考核等制度也就無從談起,有些企業還用原有行政命令管理職工與企業,缺乏人本管理思想,法制意識不強,有些企業為降低人力資本,讓基層員工買斷工齡,轉變為勞務派遣工,致使員工與管理者間的對立情緒加大。

3.1發揮政府作用,勇于承擔社會責任。

在勞動關系當中,政府發揮著特殊重要的作用,國家政府有權修改與制定有關的勞動關系法,政府能夠控制很多公共部門,控制部門勞動人數,監管企業勞動關系事務,為社會問題及不同經濟采用政策、方針、管理者及工會間談判的宏觀環境,國有企業掌握者國家重要經濟資源,關系著國計民生問題,國家政府應不斷完善勞動法規,配合工會及職工做好協調工作,確保國企勞動關系穩定和諧。企業人力資本也具有專用性,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勞動者與物質資本同樣,承擔著企業風險,應該作為企業利益主要相關者。企業是一種經濟組織,追求自身利益時,應該履行一定社會責任,如道德、公益、法律及經濟等責任,向多元經濟實體發展,對于富余人員應合理分流,配合政府進行多渠道解決人員就業,并提高福利薪酬待遇,加強勞動關系規范,給員工廚灶培訓機會,增強運功綜合素質,逐步規范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

3.2規范用工管理,營造良好文化氛圍。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關系雙方的矛盾處理不當,會轉變為對抗矛盾,造成破壞后果,企業應建立多元用工方式,實施合同制、非全日制及派遣制這三種形式的用工方式,并同工同酬,建立合理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對用工行為給予規范,企業同員工間應簽訂規范有效的勞動合同,依照有關法律及合同辦事,防止侵權違法行為出現,避免勞動爭議現象。文化氛圍盡管看不見摸不著,但能被人們感覺到,以人文本,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對企業員工價值觀、經營生產效率及日常管理具有重要影響,良好文化氛圍能激發員工學習創造性,一個員工學習創造,并不一定促進企業整體發展,但所有員工學習,會逐漸形成良好的學習管理團隊,增強企業凝聚力及團隊精神,在激烈市場競爭形勢下,企業發展需要具有凝聚力及團隊精神的員工團隊,為企業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企業根據有關勞動法規,制定合理規范勞動制度,集合實際崗位狀況,編制企業職位說明,為企業其他操作提供參考依據,并完善企業的業績考核,把定性與定量考核進行結合,組織起利于晉升晉級的激勵機制,避免官本位薪酬管理制定,要建立合理公平薪酬制度,對企業工資收入進行合理調節,減小企業內部競爭力,依法完善勞動規章,如招聘、勞動用工、休假幾勞動爭議處理等制度,其中,爭議制度完善,應建立調解委員會,讓具有經驗人員進行領導,并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并健全勞動部門仲裁、基層調解及法院裁決的協調共管的組織網絡,有效解決企業與員工間的勞動關系問題。國家還應建立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企業協商及合同制度狀況給予監督檢查,確保來動關系、檢查及福利保障等方面政策實施,還應加強執法隊伍完善,提高有關勞動執法人員綜合素質提高,為勞動關系管理檢查提供重要保障。

市場經濟深入發展下,企業不僅經營管理方式發生了變化,勞動關系也發生了改變,勞動關系變得更為復雜多變,運用合理的管理方法,構建和諧的企業勞動關系成為企業發展急需解決問題,尤其是伴隨著知識經濟的來臨,人才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主要構成,其經濟地位非常重要,國有企業中的勞動關系問題也較為突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是企業穩定發展的重要保障。規范企業行為,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建設和諧社會,不僅是政府的目標,也是每一個社會公民和企業公民的責任和義務。由于中小企業業主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關鍵因素。因此,我們要大力加強構建中小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力度。

[1]張兆闖.國有企業勞動關系問題淺析[j].中國市場,2010,(35).

[2]劉芳.構建企業和諧勞動關系的若干思考[j].工會理論研究(上海工會管理職業學院學報),2012,(04).

[3]王江.后危機時代的企業勞動關系管理研究[j].未來與發展,2011,(04).

[4]李悅.組織創新導向的內涵及其對組織創新績效的影響研究[j].中國科技論壇,2012,(11).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十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

職務:

地址:聯系方式:

被告:性別:身份證號:

地址:

聯系方式:

訴訟請求: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到原告處工作,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6個月。工作期間原告對被告一直十分信任,進行培養并委以重任,但自以來,被告對工作表現出不負責的態度,并濫用公司資源于私人用途,并在未請假的前提下,無故曠工3天。

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與其解除試用期勞動關系。被告為此十分不滿,向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訴,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和8月份工資的請求。

原告認為,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的第一項、第二項明顯不當。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公司內部出臺的規章制度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并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是正當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因此,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對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缺乏事實依據,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裁決是錯誤的,原告與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查明本案事實,裁決顯失公正。原告作為依法注冊的企業,始終遵行勞動法律法規規范,對于被告的處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規規范尺度。原告認為,公司在承擔義務的同時,也應當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享受在勞動仲裁中不被區別對待的權利。為此向貴院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公司董事長審議批準招聘計劃范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各部門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一節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三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終身;。

(二)部門正副廠長、事業部正副經理簽訂五年;。

(三)公司員工簽訂一年;。

(五)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

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三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后,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以及其它能夠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后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五個工作日作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書面簽批意見,反饋至人力資源部。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部對于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勞動者,對方應在合同期滿十五日前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不同意。

第四節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與員工未達成新的續訂勞動合同協議;。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產;。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裁(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緩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或結束后,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員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三)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解除: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累計達三次(含三次)以上;。

4、員工本人辭職未得到公司書面許可,不交接工作,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時間連續3天或年累計5天以上的;。

7、挪用公款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接受公司經濟處罰;。

8、在本職工作中態度差、不能積極與團隊協作,部門不愿意接收者;。

12、不具備或因偶然事件喪失公司錄用時所需要的任職資格和條件的;。

14、以任何方式發布有損公司名譽或公司認為以惡意方式抵毀公司或員工名譽的;。

15、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職業者;。

16、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同意,其直系親屬開辦與公司同類產品相競爭的其他同類企業的經銷店、門市部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七)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合同期限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本辦法第條規定的情形,又未依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各項手續,經公司通知后,仍不到崗連續超過3天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無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續和義務,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連同員工有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核并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3日內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達員工本人。

4、根據公司員工解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解除手續。

(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人力資源部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核,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3日內進行審批,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根據辭職管理辦法辦理離職各項手續。

(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

第五節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員工依照本辦法第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四條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員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二)對公司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或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法律規定,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雙方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

第六節保密約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員工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文本附件,與勞動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與之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限制期限等具體條款見補充協議。

第七節勞動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條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和員工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公司相關高層管理人員與員工簽訂。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在簽訂及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反饋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人力資源工作領導批準后執行,如有疑問,可向人力資源部咨詢。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須經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及工會討論通過,未經公司同意,任何部門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簽訂后,一份交員工本人保管,一份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工會審議通過。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2、簽(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書。

4、商業秘密保護協議。

5、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十二

為公司發展提供合格人員,充分體現擇優錄用的原則。

第二條職責。

2.各部門負責對應聘人員進行專業考核;。

3.總經理負責簽署經考核合格者的求職表。

第三條招聘原則。

公司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擇優錄用人才。

1.回避原則。

1.1親戚朋友不能有直接上下級關系;。

1.2同一部門同一地區人員分布適宜,避免過分的老鄉關系和裙帶關系出現。

2.不能錄用原則。

2.1在集團各公司服務并解聘的(特別人員經總經理批準可錄用);。

2.2未滿16周歲的人員;。

2.3體檢不合格者;。

2.4精神和心理不健康者;。

2.5有違法犯罪行為正被公安機關通緝者。

第四條招聘條件及招聘需求批準程序。

1.招聘類型。

1.1新增崗位是指崗位空缺的補充將造成企業總體人數增加;。

1.2補員是指空缺崗位的招聘不影響企業總體人數的構成。

2.招聘條件。

2.1公司擴大規模需增員時;。

2.2公司組織結構調整需增加人員時;。

2.3新項目組建或增加編制時;。

2.4公司需儲備人才時;。

2.5公司原有職位空缺需補員時;。

2.6其他人力資源需求。

3.招聘需求審批程序。

3.1補員招聘:用人部門在人力資源部的協助下根據需求情況填寫《招聘申請表》,經用人部門負責人簽字申請,送總經辦審核屬實后,于每月25日前遞交人力資源部組織招聘。

3.2新增崗位招聘:用人部門負責人在《招聘申請表》上詳列新增原因、職責范圍和資歷要求,報總經辦組織崗位評估,報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核準同意的,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招聘;未通過核準的,由人力資源部反饋給申請部門。

4.招聘及錄用流程。

4.1招聘流程。

4.1.4總經理對考核合格人員進行面談,內容包括薪資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

4.1.5面談合格后,總經理告知人事行政部辦理試用手續,試用期為三個月。

4.2錄用流程。

4.2.1錄用者辦理入職手續前,需向公司遞交體包頭市市級醫院進行的肝功能和肺部體檢報告一份。

4.2.2錄用者報到時須帶上個人證件(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畢業證、職業等級證、特殊崗位需有從業資格證件及免冠近期1寸彩色照片兩張)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維修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入職需提供原單位的《任職證明》。

4.2.3員工入職時應簽訂《員工試用期協議書》、部分崗位簽訂《擔保書》。

4.2.4領取員工工牌;錄考勤;領取工服。

4.2.5人力資源部進行一天入廠培訓,接受公司文化、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崗位相關知識等培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人力資源部送部門進行崗位培訓。

4.2.6到崗參加上崗培訓,由部門負責安排,培訓時間為七天;內容為崗位工作程序、崗位相關技能等。培訓結束后,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培訓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進入部門工作;由總經辦經理進行培訓跟蹤及督導工作。

4.2.7新員工入廠七天內為適應期,因其技能及其它因素被辭退或離職者,公司不予計發報酬及其它經濟補償。

4.2.8錄用員工后,人力資源部應及時建立新的人事檔案,并將員工入職后的相關資料全部納入檔案中集中管理。

4.3轉正流程。

4.3.3人力資源部視被退回員工基本情況可調換崗位另行試用或予以辭退。

第二章員工離職。

第一條離職類型。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2.按勞動關系終止原因把離職類別分為:終止勞動合同、自動離職、辭職、辭退和開除。

2.1勞動合同到期而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稱為終止勞動合同;。

2.2試用期滿后員工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并經公司同意后離職稱為辭職;。

2.3連續曠工三天或當月累計曠工一個星期以上稱為自動離職;。

2.5凡違法犯罪、職業道德缺失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公司即令其離職稱為開除。

第二條離職結算辦法。

2.辭職。

2.1按規定提前1個月書面申請(試用期員工提前三天),經批準離職前的工資照付。

2.230天內(試用期三天內)辦完離職手續,具體時間由人力資源部與部門商定。從遞交離職申請到公司批準離職之日必須服從公司之安排,否則按自動離職論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照價賠償。

2.3人力資源部同用人部門根據離職員工崗位之需及時安排(招聘)人員跟班,在一個月內完成交接手續,經主管確認交接手續完畢后,簽批辭職報告,辦理離職手續。

3.自動離職。

不作任何結算。

4.辭退。

按正常手續辦理離職結算。

5.開除。

不作任何結算。

第三條離職結算程序。

1.員工獲得離職通知后,持廠牌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程序記錄表》,經部門主管簽字確認完成工作交接后;人力資源部確定出勤天數及補助項目。后報總經理批準到財務部結帳。

2.凡離職員工,自通知之日起二天內辦完有關離廠手續,逾期不辦或有意拖延時間者按自動放棄結算論處,不給予補辦任何手續。

3.離職人員結算完畢后不準進入車間活動。

4.出納及會計離職時,自辭職報告上交之日起,工資暫停發放,由審計部門先行查賬,賬目清楚且移交手續辦理完畢后,方可辦理結算手續。

5.業務人員離職須將客戶電話、資料等上交部門主管。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十三

為規范員工的行為,保證員工行為與公司政策、規章制度和程序相一致。改善員工的工作表現,創造和諧、融洽的勞動關系。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公司勞動關系管理制度,方便大家學習了解。

第一章員工錄用。

第一條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并說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存檔。

第二條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并留存復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并存檔。

第四條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說明和申請。

第六條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并說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歸檔。

第七條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系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 不得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十條公司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數據庫,便于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系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文件、確認文件、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后,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二條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三條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并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并歸檔。

第十五條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七條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后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應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

第二十一條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章制度由公司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執行。

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員工招收錄用條件、招工簡章、勞動合同草案、有關專項協議草案審批權限的確定;員工招收錄用計劃的審批、執行權限的劃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事項的審批辦法;試用期考察辦法;員工檔案的管理辦法;應聘人員相關材料保存辦法;集體合同草案的擬定、協商程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辦法、程序;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廢止的程序。

2、勞動紀律:包括時間規則、組織規則、崗位給則、協作規則、品性規則、其他規則。

3、勞動定員定額規則:編制勞動定員規則、勞動定額規則。

4、勞動崗位規范制定規則。

6、其他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公司董事長審議批準招聘計劃范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各部門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一節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或者其他有效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三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終身;。

(二)部門正副廠長、事業部正副經理簽訂五年;。

(三)公司員工簽訂一年;。

(五)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

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三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后,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以及其它能夠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后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五個工作日作出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書面簽批意見,反饋至人力資源部。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部對于續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并告知勞動者,對方應在合同期滿十五日前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不同意。

第四節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與員工未達成新的續訂勞動合同協議;。

(二)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員工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四)公司依法解散、依法被撤消或宣告破產;。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裁(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緩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或結束后,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員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三)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解除: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累計達三次(含三次)以上;。

4、員工本人辭職未得到公司書面許可,不交接工作,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的;。

5、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公司,擅自離開公司工作崗位時間連續3天或年累計5天以上的;。

7、挪用公款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解除勞動關系同時接受公司經濟處罰;。

8、在本職工作中態度差、不能積極與團隊協作,部門不愿意接收者;。

12、不具備或因偶然事件喪失公司錄用時所需要的任職資格和條件的;。

14、以任何方式發布有損公司名譽或公司認為以惡意方式抵毀公司或員工名譽的;。

15、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事先同意,在公司外兼任任何第二職業者;。

16、在公司任職期間,未經公司同意,其直系親屬開辦與公司同類產品相競爭的其他同類企業的經銷店、門市部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

(二)在本公司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據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三)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公司未依法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七)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合同期限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符合本辦法第條規定的情形,又未依照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解除勞動關系各項手續,經公司通知后,仍不到崗連續超過3天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無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續和義務,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1、由員工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連同員工有關材料報送人力資源部;。

2、人力資源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核并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3日內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提前三十日送達員工本人。

4、根據公司員工解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解除手續。

(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人力資源部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核,報送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

3、公司法定代表人在3日內進行審批,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則根據辭職管理辦法辦理離職各項手續。

(三)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公司應當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

第五節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一)員工依照本辦法第條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十四條公司違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員工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二)對公司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或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法律規定,侵害對方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雙方的約定或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合同法》規定賠償損失。

第六節保密約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員工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文本附件,與勞動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根據具體情況與之簽訂《商業秘密保護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九條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限制期限等具體條款見補充協議。

第七節勞動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條發生勞動爭議,公司和員工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公司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公司相關高層管理人員與員工簽訂。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在簽訂及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如遇到特殊情況,應及時反饋至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提出處理意見報主管人力資源工作領導批準后執行,如有疑問,可向人力資源部咨詢。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須經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及工會討論通過,未經公司同意,任何部門不得使用其他合同文本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十四條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簽訂后,一份交員工本人保管,一份交公司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和工會審議通過。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1、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

2、簽(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3、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書。

4、商業秘密保護協議。

5、競業限制協議。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十四

1、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員工招收錄用條件、招工簡章、勞動合同草案、有關專項協議草案審批權限的確定;員工招收錄用計劃的審批、執行權限的劃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事項的審批辦法;試用期考察辦法;員工檔案的管理辦法;應聘人員相關材料保存辦法;集體合同草案的擬定、協商程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辦法、程序;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廢止的程序。

2、勞動紀律:包括時間規則、組織規則、崗位給則、協作規則、品性規則、其他規則。

3、勞動定員定額規則:編制勞動定員規則、勞動定額規則。

4、勞動崗位規范制定規則。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十五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答:《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因此,凡是沒有經過公示或告知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就不具有規章制度應有的法律效力。

答:針對不少用工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應在此前的11個月中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答: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如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此外,單位也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這種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在現實生活中爭議和糾紛的發生。比如,即將畢業的在校大學生畢業前與用人單位提前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關系也只能從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計算。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入職報到通常被認為是開始提供勞動的起點,也因而被認為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即用工之日。由于三方協議簽訂的時候一般是尚未畢業的在校大學生,在校大學生并不是具備勞動法上主體資格,所以三方協議簽訂并不意味著用工開始。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后,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這個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條件。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列情形發生,再續訂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答:《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具備: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十六

在接下來的工作中才發現員工關系的管理非常重要,稍有不慎則可能導致勞資糾紛,甚至集體糾紛。經過這幾年的積累,我總結了勞動關系管理的經驗如下:

一、遵守一個原則:“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關系”,意思就是即使企業因為產業特點或自身困難不能按勞動法執行,也不能讓勞動者感覺到明顯的不合理。只有雙方相對平衡才能構建和諧的勞資關系,偏離了這個方向就可能導致嚴重后果。

二、平時與員工構建良好的關系,充分得到員工的任憑。你所做的一切公司員工都看在心里,平時的不公平對待也許不會馬上發作,但如果處理不好,積累下去則可能會有一天引發大事件。

三、對于員工的投訴應重視,行動要快。小事不重視則變大事,行動太慢,給人的感覺就是拖著不辦。了解員工的訴求,對員工的一些合理、合法的訴求不能只打壓,另還要讓其明白真是上法庭對大家都不好,還可能影響以后的職業,因小失大的道理每個人都懂,只要相對過得去,就不會再去勞動部門了。

四、平時幫員工處理一些工作或生活中的難題。中國人最講“人情”,不是每個人都像報道說的那樣“缺德”,有恩情在總不至于不給面子。只要相對過得去,都不至于鬧翻。

五、對團體事件要重視,切不可一起談。人多嘴就多,問題解決不了反而可能升級。應控制事態向壞的方面發展。

作為一名專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者,我們不僅要為公司老板發展提供支持,節約成本,同時也不應損害員工的利益,還應為員工謀福利。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十七

第一條招聘員工時,應以發放并說明的方式向員工公示本公司的《錄用條件》,并要求員工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存檔。

第二條根據公司《錄用條件》,要求員工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對該書面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必要審查,并留存復印件。員工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應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

應對以下兩種情況重點核實,即員工是否與原單位已解除勞動關系及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

第三條應要求員工填寫書面入職登記表,并存檔。

第四條招錄員工時應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及勞動者要求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自用工之日起一月內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員工因其自身原因不愿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如公司仍需繼續留任該員工的,應要求員工就無法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做書面說明和申請。

第六條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將公司各項已生效的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以發放并說明或培訓等方式進行公示,要求其簽字確認,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歸檔。

第七條必須在試用期期滿前一個星期之內完成試用期間的考核工作,如考核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在試用期滿前向員工發出不予錄用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十五日內辦理完勞動關系和社保轉移手續。

第八條招聘外國人應辦理就業許可證,且勞動合同不得超過就業許可證的日期。

第九條不得扣押員工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員工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員工收取財物。

第二章日常管理。

第十條公司勞動關系管理部門應建立勞動合同數據庫,便于集中和及時管理。

第十一條建立每位員工的勞動關系檔案,所有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變更文件、確認文件、處罰材料等都應及時歸檔,在員工離職后,檔案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二條應制定公司員工名冊,名冊包括: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

第十三條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崗位應報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對公司新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應組織員工大會或代表大會進行民主協商和討論,并對討論內容作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必須由參會人員簽字確認,并歸檔。

第十五條因規章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的修改或訂立與勞動合同不一致的,應及時修改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員工的獎懲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七條依公司績效考核制度對員工的崗位或薪酬的變動應留存書面證據材料并歸檔。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薪酬、工作地點等發生變化,與原勞動合同不一致的,要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對勞動合同進行定期檢查,對即將期滿的勞動合同,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通知員工,向員工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辦理相應離職手續。勞動合同終止后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未休滿年休假的,應在合同到期前安排年休假。

(二)決定續簽的,應在原合同終止后一個月內,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員工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無因病不能從事原工作、無不勝任工作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自用工之日起一年未簽勞動合同的,應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章離職。

第二十一條員工主動離職,應要求其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二條對接觸職業病的員工進行離職。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

第二十四條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后,在合理的期間內辦理完畢工作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為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辦理社會保險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不辭而別的員工可適用直接送達;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章制度由公司部門負責落實,其他部門配合執行。部門內部應將具體工作落實到人,相關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本制度,如未執行本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害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相關負責人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亦是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_____年___月____日起生效執行。

勞動關系管理指南篇十八

今年以來,xx縣總工會在縣委和市總工會的領導下,以和諧勞動關系機制建設為核心,以職工維權為重點,以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為目標,實現了“企事業發展、勞動關系、生態環境、社會職責、企業文化”全面和諧,促進xx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現將半年來工作開展狀況匯報如下:

一、召開專門會議,達成共識。

二、爭取領導支持、三方協調配合。

縣委副書記、縣委常委xx副縣長xx等多位領導看了冀發20xx·4號和x辦字20xx·17號文件后都做了重要批示,對開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為更好地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我們將這項工作的安排及時向縣委、縣政府主管領導作了匯報,得到了領導的大力支持,使我們工作更有動力。我們健全了工作協調機制,縣總工會會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企業家協會)通力協作,共同研究解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為開展和諧勞動關系建立工作帶給了組織保障。

三、全力抓好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各項工作。

1、開展勞動關系和諧企事業單位建立活動。

首先,我們根據冀發20xx·4號和x辦字20xx·1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起草了我縣《關于開展“勞動關系和諧企事業單位”建立活動的實施意見》,并以縣兩辦的名義下發到各鄉鎮黨委、政府、縣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進一步健全完善建立活動的目標規劃、評價標準和運行機制,在全縣構成了“政府倡導、工會牽頭、部門聯動、企業實施、職工參與”的建立工作格局。其次,在全縣企事業單位開展了“勞動關系和諧企事業單位”申報活動。目前,我縣的衛生系統、下寨鄉、教育系統已完成申報工作,申報一星級單位有77家,申報三星級單位1家,其他單位的申報正在進行中。三是用心探索區域性的建立模式,將建立活動由企業向經濟開發區、鄉鎮拓展。

2、推動企業普遍開展工資群眾協商。

以開展工資群眾協商“鞏固提升年”為契機,從3月份開始,在全縣各類企業開展了工資群眾協商“百日行動”活動。縣總工會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工業和信息化局三方召開專門會議,研究制定合同文本,聯合組成督導組,深入十二個鄉鎮總工會、系統工會和基層工會大力宣傳工資群眾協商“百日行動”活動的好處,指導和推動各類企業普遍開展工資群眾協商,我縣100人以上企業開展工資協商的有24家,覆蓋面達62%。同時,我們采取以點帶面的方法,選樹xx縣陽光勞務派遣有限公司、xx市金旺達工貿有限公司、xx圣源玉米開發有限公司等典型示范單位,推動我縣的工資群眾協商工作向規范化發展。鄉鎮總工會按照“八有”標準,建立健全了工資協商工作檔案。

3、推動企業簽定勞動合同、落實《社會保障法》深入企業宣傳《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障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目前我縣已有30家企業同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139家企業參加了失業保險,132家企業參加了養老保險,參加醫療和工傷保險的有31家。

4、推動企事業單位加強民主管理工作。

以開展星級職代會達標認證活動和企務公開標準化建設為抓手,推進各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廠務公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并作為建立“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重要資料,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等民主權利得到了較好的落實。截止目前申報一星職代會的單位70家。

我們堅持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繼續推進鄉鎮、村、企業三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建立健全了基層工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最大限度地透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引導工作。對勞動關系領域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用心主動應對,及時妥善處理,力爭事態不蔓延、不升級、不轉化,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接待來信來訪3人次,已全部辦解。尤其是協調處理了我縣川達建筑安裝公司金御龍灣小區項目部勞務隊與貴州余慶籍農民工工資糾紛,并及時向余慶縣總工會進行了回復。我縣開通了“2613351”職工服務熱線,擴大和暢通了工會聯系服務職工群眾的渠道。

上半年,我縣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雖然取得了必須的成績,但與市總工會的要求還有必須的差距。下半年,我們將加大工作力度,重點抓好工資群眾協商工作、繼續推進“勞動關系和諧企事業單位”和星級職代會企業申報工作,選好典型示范單位,以點帶面,以促進我縣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文檔為doc格式。

全文閱讀已結束,如果需要下載本文請點擊

下載此文檔
a.付費復制
付費獲得該文章復制權限
特價:5.99元 10元
微信掃碼支付
已付款請點這里
b.包月復制
付費后30天內不限量復制
特價:9.99元 10元
微信掃碼支付
已付款請點這里 聯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