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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范文匯總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5-04-17 18:38:42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范文匯總
時間:2025-04-17 18:38:42     小編:CZJ6

協議書的簽訂有助于預防糾紛,確保各方的權益得到保護。它是維護合法權益的堅實屏障,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因此,在處理各種事務時,簽訂一份公平、公正的協議書至關重要。下面小編在這里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幾篇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范文,希望對同學們有所幫助,僅供參考。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范文1

致         檢察院:

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     或親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辯護人。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情況以及查閱相關案件材料,現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就犯罪嫌疑人  涉嫌 一案,向貴院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懇請貴院予以充分考慮。

一、案件事實簡述

根據目前了解到的情況,經調查核實,在案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犯罪嫌疑人  實施了 犯罪行為。然而,從整個案件過程來看,其犯罪情節較為輕微,懇請貴院依法對其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采取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司法公正與人文關懷。

二、法律依據及理由

1.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 無再犯可能性:犯罪嫌疑人     一貫表現良好,此前并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偶犯。其生活軌跡穩定,有固定的住所和正當的職業,長期在     居住,于      工作單位擔任     職務,工作多年來一直兢兢業業,與同事、鄰里關系融洽,深受周圍人的信任和好評。此次涉案系因一時疏忽、法律意識淡薄等,并非出于主觀惡性較大的故意犯罪傾向。而且,在案發后,犯罪嫌疑人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對所涉犯罪行為表示真誠悔過,明確表示今后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絕無再次實施犯罪行為的意圖和可能。

- 無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從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點、行為習慣以及其所處的社會關系來看,他/她一直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公民,沒有任何暴力傾向或極端思想傾向的表現。其日常行為并未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造成過任何不良影響,在此次事件中,其犯罪行為也并非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未對社會公眾的安全感產生較大沖擊。此外,犯罪嫌疑人的家庭關系穩定且和睦,家人對其行為高度關注并愿意積極配合司法機關對其進行教育和監管,能夠在日常生活中給予其正面的引導和約束,確保其不會出現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

- 無妨礙訴訟的可能性:在與犯罪嫌疑人的會見過程中,其明確表示愿意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調查工作,如實供述自己所知的案件事實,沒有任何隱瞞或抗拒的意圖。同時,其家屬也承諾會積極協助司法機關,督促犯罪嫌疑人遵守訴訟程序規定,按時參加訴訟活動,不會出現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妨礙訴訟正常進行的行為。而且,基于犯罪嫌疑人對自身行為后果的清醒認識以及其對法律程序的尊重,他/她深知逃避訴訟無法解決問題,反而會加重自身的法律責任,因此從主觀和客觀條件上都不存在妨礙訴訟的現實可能性。

2.犯罪情節輕微,可能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

從案件事實和證據來看,犯罪嫌疑人     的犯罪情節較為輕微。犯罪數額較小、犯罪手段輕微、主觀惡性不大、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根據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有可能被判處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對其不批準逮捕更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3.證據方面存在問題:

3.1. 關鍵證據缺失:

- 在指控犯罪嫌疑人    實施犯罪的核心環節上,缺乏直接證明其犯罪行為的關鍵物證。在案件中的被盜物品的實際來源、去向及與犯罪嫌疑人的直接關聯證據未被查實;或在故意傷害案件中,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兇器與案件關聯性的證據鏈存在斷裂,無法確定兇器的確切來源以及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在案發時所持有和使用。

- 對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方面,缺乏有力的證據支撐。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危害后果而故意為之的主觀心態,僅憑一些間接證據難以形成完整且確鑿的主觀故意認定體系。

3.2. 證據之間存在矛盾:

- 現有的證人證言之間存在多處無法解釋的矛盾之處。不同證人對于案件發生的關鍵時間節點、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表現以及現場情況等重要細節的描述相互沖突,無法相互印證,導致案件事實難以清晰認定。- 書證、物證等其他證據與證人證言之間也未能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存在相互脫節甚至沖突的情況。現場勘查報告中記錄的現場物品擺放位置及痕跡情況與部分證人所陳述的事件經過無法合理銜接,使得整個案件的證據體系呈現出混亂、不完整的狀態,難以支撐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指控。

3.3. 證據收集程序存在瑕疵:

- 部分證據的收集過程未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其合法性和證明力。物證的提取過程中,沒有詳細的提取記錄、見證人簽字或相關的扣押手續,無法確定該物證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是否受到污染或篡改,從而使其作為證據的可信度受到嚴重質疑。

- 在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過程中,存在訊問時間過長、訊問地點不符合規定等違反程序的情形,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不穩定性和被迫性,無法真實反映其內心意愿和案件實際情況,此類供述在證據體系中的可靠性也應受到審慎對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批準逮捕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在本案中,由于上述證據不足的問題,現有的證據無法達到“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法定標準,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地認定犯罪嫌疑人    實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若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將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導致錯捕錯押的嚴重后果,這與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背道而馳。鑒于本案證據存在的諸多問題和不足,難以認定犯罪嫌疑人    構成犯罪,對其批準逮捕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辯護人懇請貴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    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補充偵查,收集、完善相關證據,以準確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確保不枉不縱,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取保候審的可行性及保證措施

若貴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     不予批捕,其家屬愿意提供保證人或繳納保證金,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隨傳隨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偵查、審查起訴工作。同時,本律師事務所也愿意對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審期間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擔保,確保其不會出現脫保或妨礙訴訟的情形。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    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條件,懇請貴院依法對其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采取取保候審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彰顯司法公正與人文關懷。

以上法律意見,望貴院予以采納。如有需要,本辯護人愿意隨時與貴院溝通交流,并提供進一步的證據材料和法律依據。

辯護人:

律師事務所

日期: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范文2

建議對A不予移送審查逮捕的法律意見書

尊敬的某縣公安局: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接受XX委托,指派曾杰律師擔任A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中A某的辯護人。

辯護人通過會見A,了解案情,查閱相關資料后,根據本案的事實和證據,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判例,辯護人認為,A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建議貴局審慎審查本案事實與證據,對A不予移送審查逮捕。

理由如下:

一、A的行為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認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觀明知”的情形,結合二人交易細節綜合來看,B是值得信賴的交易對手,A對于B的USDT屬于贓物不明知,A不滿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二、A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在未查明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建議貴局對A不予移送審查逮捕,以便于查明事實真相,防止冤錯案的發生,同時便于A照顧家人,以實現刑事司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具體理由如下:

一、A主觀上并不明知B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在本案中:

1.在近一年的交易時間內,A從來沒有被凍過卡,也沒有收到過任何風險提示。不符合《解釋》中第(一)、(二)項的情形。

2.A在交易時,B從沒開出過明顯優惠的價格,從B那里,A無法獲利,她給的價格只是穩定,接近交易所的日常價格,并沒有特別優惠,甚至B有時候的價格比較高,A還拒絕交易過。不符合《解釋》中第(三)項的情形。

3.A沒有一同事實犯罪的故意,并未給B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不符合《解釋》中第(四)項的情形。

4.AB僅限于交易上的聯系,每次交易都是B在微信上給當事人發價格和數量邀約,交易前的磋商都是在微信上進行,然后通過歐易平臺交割泰達幣,A也沒有為B或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不符合《解釋》中第(五)、(六)項的情形。

根據司法解釋: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根據幫助的對象、次數、類型、行為方式、犯罪工具、非法獲利等情況,結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職業身份、既往經歷、與信息網絡犯罪行為人的關系及其供述和辯解等綜合認定。還應當通過分析行為人行程軌跡、行為方式、聊天記錄等,發現其中是否明顯有違常情常理,或是有意逃避監管、規避調查的行為,結合行為人的供述等證據,綜合認定其主觀明知。既要防止片面倚重行為人的供述認定明知,也要避免簡單客觀歸罪,僅以行為人有收到贓物的行為就直接認定明知。

綜合AB二人的交易細節:

A通過朋友微信上推薦添加了B的微信,了解到對方是歐意交易所五年的U商。

每一次交易前,對方都會主動要求核實A的銀行流水,對方交易時也是提供固定的銀行卡,初次交易時,B對A的付款銀行卡的十五天流水也進行過核實,確認沒有問題后才肯交易。

B為確認A的錢是否干凈,還詢問過其做什么工作,A還發過營業執照。

B核實過A的XX交易實名賬戶,對方要求A只能用自己的實名賬戶交易。A對B的交易賬戶也進行過實名核實,她的頭像和朋友圈的照片,是同一個人,她的微信名字叫XX。

有時候B手上的USDT不夠,還會去收一點。A此時更加確信對方手上的USDT并非贓物要急于出手。

AB二人所有的聊天記錄都沒有刪除過,沒有使用過加密軟件溝通,也不會刻意的刪除聊天記錄。

以上事實和AB之間的每次交易都有客觀聊天記錄予以證明。

A作為一個虛擬貨幣交易者,2022年也不僅僅只有B一個交易對手,其出于對B的信任而維持著長期的交易關系,因為此前雙方,都做過比較詳細,嚴格的身份驗證,以及流水的驗證。

B表現出其是一個十分值得信賴的交易對手。無論是從A某角度,還是從社會公眾角度,都不可能察覺到B的USDT是贓物。

因此,結合AB二人交易細節綜合來看,雙方進行過背景調查、實名調查、流水調查、交易使用固定的銀行卡、用微信溝通,交易價格和方式也沒有明顯有違常情常理,也沒有故意逃避監管、規避調查。綜合來看不能認定A主觀明知。不能僅以行為人有收到贓物的行為就直接認定明知。

綜上,無論是從《解釋》規定的具體情形還是綜合來看,都不能認定A主觀上明知B在進行信息網絡犯罪活動,不滿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主觀構成要件,A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二、A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建議貴局對A不予移送審查逮捕

A系被犯罪分子利用,被動接受了犯罪分子的USDT贓物,其本人既不明知也未從事任何幫助行為。其在此前無任何犯罪行為,到案后如實供述,積極配合偵查工作,主觀惡性小,不具有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的可能、不具有再犯可能,也不具有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其他具有社會危險性情形的可能。

從A的家庭情況來看,其家庭中有老人、妻子等家人需要照料。A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如對A長期羈押可能導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有鑒于此,辯護人認為,A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對其不予移送審查逮捕一方面有助于辦案機關查明案情,另一方面A恢復生產活動可以更好地供養家庭而不至于使家庭陷入困境,這有利于實現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A被犯罪分子利用,在購買虛擬貨幣的過程中被動收取了部分來歷不明的USDT,其主觀不明知也不具有犯罪故意或犯罪行為,不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辯護人建議貴局審慎審查本案的事實與證據,對A不予移送審查逮捕,以利于查明案件真相、防止冤錯案的發生。

此致

某縣公安局

辯護人:

20xx年 xx 月 xx 日

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范文3

尊敬的檢察官:

湖北XX律師事務所接受郭境(黃容的配偶)委托,指派程甲律師擔任犯罪嫌疑人黃容(以下簡稱嫌疑人)的辯護人。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辯護人申請貴院審查批捕時,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人通過會見嫌疑人,認為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事實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建議啟動審查批捕聽證程序,對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符合買賣身份證件罪的特征,不構成買賣身份證件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買賣身份證的行為,是指購買、出售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的行為,不包括買賣、出借本人身份證的行為。本案中嫌疑人黃容將本人的身份證出借給他人使用,不屬于《刑法》規定的買賣身份證的行為,而屬于《居民身份證法》第十六條有規定的“出租、出借居民身份證” 的行為。嫌疑人的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應認定為犯罪。

二、黃容的行為即使構成犯罪,也不具備《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社會危險性”。

(一)嫌疑人黃容一貫表現良好,沒有前科、前處,主觀惡性小,本次違法行為屬于初犯、偶犯,如實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并已經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愿意改過自新,做一名守法公民。羈押期間,嫌疑人遵守羈押場所的各項規章制度,深刻悔過。對嫌疑人黃容取保,不會導致其實施新的犯罪。

(二)嫌疑人不具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可以認定為“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情形。對嫌疑人取保,不會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三)本案所有涉案人員均已抓獲,案件事實基本查清,所有證據均已收集固定。且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跡象表明嫌疑人在歸案前或者歸案后已經著手實施或者企圖實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行為。對黃容取保候審,沒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的風險。

(四)根據本案特征,本案不存在受害人;又本案系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不存在舉報人、控告人。因此不存在嫌疑人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可能。且嫌疑人已經主動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不會報復社會。因此,對嫌疑人取保,不存在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風險。

(五)黃容疼愛幼子、夫妻關系良好。案發前后,嫌疑人沒有自殺跡象和想法。且黃容深刻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過錯,愿意接受法律的處罰,不存在企圖逃跑的情形。因此,對嫌疑人取保,不會發生嫌疑人自殺或逃跑的危險。

三、嫌疑人的行為即使構成犯罪,也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一)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且存在多項減輕、從輕處罰情節。可能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黃容僅出借本人身份證一次,獲利11000元,涉案情節輕微;嫌疑人黃容此前一貫表現良好,沒有犯罪前科、前處,主觀惡性較小,屬于初犯、偶犯;到案后,嫌疑人黃容如實供述全部案件事實;自愿主動認罪悔罪,并積極退贓。

(二)黃容患有嚴重疾病。

黃容身患二型糖尿病,需長期注射胰島素、口服藥物、嚴控飲食,還要隨身攜帶餅干或糖預防低血糖。但看守所不能注射胰島素,也不能提供低糖飲食,低血糖時還不能及時補充糖分。因而導致黃容羈押期經常出現饑餓、頭暈、手抖等低血糖癥狀。

羈押期間,黃容曾因低血糖暈厥,好在被舍友及時發現并進行搶救才得以恢復。根據知名醫生意見,糖尿病人低血糖暈厥,可能危及生命。

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懇請貴院對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給她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若對其取保候審,黃容亦能遵守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做到隨傳隨到、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工作。

此致

辯護人:湖北XX律師事務所

xxx律師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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