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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督察每日工作篇一
越城區城管執法大隊、紹興高新技術開發區城管執法大隊(分局)、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城管執法大隊(分局)、濱海新城城管執法大隊(分局)。
(一)內部管理:加強組織建設,建立完善管理、督查和考核制度等。
(二)行為規范:著裝規范、隊容風紀、言行舉止等。
(三)專項工作:完成上級安排的工作任務,有效處理投訴、舉報事項等。
(四)依法行政:辦案規范、執法規范等。
(五)勤政廉潔:工作態度、理論學習、教育培訓、行風效能、廉潔自律等。
(1)每周督查。每周進行督查,建立臺帳,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下發督查通報,并對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2)每月考評。考核領導小組各成員將所涉及的當月考核情況書面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負責進行綜合評議核定,形成考核評定意見后報市局分管領導審簽,并進行書面通報,抄送區政府、開發區管會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3)每季分析。每季度召開考評分析會,分析考核工作情況,包括工作實績、好的做法和存在問題等。每季兩次考評未位的單位,單位主要領導向市局黨委說明原因。
(4)年底綜合評價。每年底進行年度綜合評價,以每月考核成績為基礎,進行綜合考評,確定考核排名。
納入市委、市政府對區、市直開發區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年終考核結果,折合成市考核辦對區塊的考核分值(占25%)。
城管督察每日工作篇二
為進一步加強城管隊伍的管理,促進城管隊伍的規范化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樹立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結合城管督查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以創建人民滿意的城管品牌暨解放思想大討論活動為指導,在局黨委的堅強領導下,以切實提高城管隊伍整體素質為目的,通過完善日常督查工作,為鍛造城管品牌打下堅實的基礎。
督查范圍為市局機關、市局直屬單位、各區局機關、各區局直屬單位、各區局所屬中隊及環衛所。
1、隊容風紀、工作作風。
2、執法程序、執法效果。3、辦公秩序、內部管理。
采取明查與暗查相結合、日常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一般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的形式,及時發現各類問題并督促整改落實情況。
1、日常檢查以明查為主,按照規定穿著城管執法制服。2、突擊檢查以暗查為主,為了保證暗查效果可著便服。3、建立督查登記制度,督查人員必須嚴格登記督查情況,并督促整改落實情況。
4、落實督查通報制度,由督查大隊將督查情況通過《督查信息》等形式進行通報。
1、督查時要及時糾正各類違規違紀行為,并對此類行為進行拍照、攝像、錄音取證;要對違規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結果、影響詳細記錄,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2、要認真做好對督查情況的調查研究和分析匯總工作,并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要做到日常督查情況分析整理后向督查大隊辦公室匯報,重大緊急情況及時向督查大隊領導匯報。
3、根據不同情況調整相應的督查方法。4、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督查人員發現城管人員有違規違紀行為時,可分別按以下辦法查處。
1、城管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輕微,認識態度較好,能及時糾正的,督查人員應給予批評教育并記錄在案。
2、城管人員違規違紀行為輕微,經教育拒不糾正或頂撞、謾罵督查人員的,督查人員可將其帶離現場,并要求其寫出書面檢查,同時將情況反饋其所屬單位。
3、城管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嚴重,認識態度較好,能及時糾正的,督查人員應要求其寫出書面檢查,并將情況反饋其所屬單位。
4、城管人員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經教育拒不糾正或頂撞、謾罵督查人員的,督查人員可將其帶離現場,并及時向督查大隊領導匯報,同時提出處理建議。
5、對于發生輕微違規違紀行為的單位或部門,建議由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
6、對于發生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單位或部門,建議由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寫出書面檢查,并給予全局通報批評。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城管督察每日工作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廉潔高效的督查工作體制,推動政務督查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根據《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政務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臨政辦字〔2019〕11號)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督查工作是指市城管局對重大決策部署、重要會議決定事項、重要文件、領導同志重要批示、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以及其他交辦事項貫徹落實情況開展的調度、督促、檢查、通報、反饋等工作。
第三條 政務督查工作貫穿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全過程,研究決策時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時明確督查事項,決策實施時檢查落實情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確保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不斷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四條 建立市城管局統一領導、辦公室組織實施、有關單位、科室參與的督查工作體系。
第五條 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城管局政務督查工作,圍繞市城管局中心工作研究提出年度督促檢查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安排,組織開展督查工作,并定期在全市城市管理系統通報政務督查工作開展情況。
第六條 辦公室要優化工作流程,提高督查效率,避免增加基層負擔。從嚴控制督查總量,除上級每年部署開展的督查活動以及市城管局安排部署的督查事項外,原則上不組織周期性實地督查活動,同類實地督查活動一年內不超過一次,不在同一地方、同一時段開展多項實地督查活動。除市委、市政府統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況下不組織開展對縣區全覆蓋的實地督查。
第二章 督查工作范圍
第七條 政務督查工作重點:
(一)上級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會議、重要文件和領導批示確定事項;
(二)市城管局重要工作部署,局長辦公會、市城管局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的綜合性會議等重要會議安排事項,重要文件確定事項;
(三)市城管局主要負責同志批示件以及在講話、調查研究和出席重要活動時確定的督查事項;
(四)列入市《政府工作報告》的重點工作任務;
(五)市城管局負責辦理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六)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和人民群眾關心的民生問題,重大網絡輿情處置工作;
(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八條 督查事項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辦公室對需督促檢查事項進行立項登記、備案,對督查任務實行清單式管理。對市局主要負責同志出席的業務性專題會議,由具體承辦會議的單位(科室)制定督辦事項清單,報辦公室進行立項登記。
(二)交辦。督查事項經市城管局分管負責同志審定同意后,辦公室下發督辦通知,對承辦單位、科室提出工作要求。對需要幾個單位、科室共同辦理落實的事項,應明確主辦單位(科室)、協辦單位(科室),確保督查事項落到實處。
(三)承辦。承辦單位(科室)接到督查通知后,須報單位(科室)主要負責同志簽批,根據督查事項的具體要求,認真研究工作措施,明確責任人及承辦人員,并按照規定時限向辦公室報告落實情況。對有特殊要求的事項,要隨辦隨報。對需要多個單位(科室)會同辦理的事項,牽頭單位(科室)要主動與配合單位(科室)協商辦理,配合單位(科室)要積極協助,不得相互推諉,更不得久拖不辦。
(四)督辦。辦公室要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承辦單位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調度,加強督促催辦,限時辦結。對情況復雜、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項,應組織有關人員深入現場進行督查協調。
(五)審核。各承辦單位(科室)要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及時準確地反映工作進展情況,認真分析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辦公室對承辦單位(科室)上報的辦理報告應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辦理要求的,責成承辦單位(科室)重新辦理。
(六)報告及通報。對完成的督查事項,辦公室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及時向市局主要負責同志和有關負責同志報告。對落實情況,視情制發政務督查通報,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督辦落實情況和承辦單位辦理質量。
(七)歸檔和銷號。對已辦結的督查事項,辦公室在督查臺賬上進行銷號,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第四章 督查工作方式
第九條 辦公室應積極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調整督查思路,創新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的實效性。
(一)書面調度檢查。對需要報告辦理結果的督查事項,辦公室以書面通知承辦單位(科室),明確提出辦理時限和要求。承辦單位(科室)要按照規定期限反饋辦理結果。
(二)電話交辦催辦。對緊急督查事項,或不便下達書面通知的督查事項,辦公室可電話通知承辦單位抓緊辦理,并跟蹤了解督辦事項的進展情況。
(三)組織現場察看。對情況復雜、承辦單位落實比較慢的督查事項,辦公室可派人深入現場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措施。堅持明察和暗訪相結合,經常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深入了解真實情況。
(四)開展聯合督查。對事關全局、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嚴重超期未辦結的督查事項,辦公室可會同督察工作辦公室、人事科、機關黨委等科室,開展聯合督查活動。
(五)開展“互聯網+”督查。充分運用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依托市電子政務網等平臺,實現由線下督查為主向線下線上融合轉變,拓展督查領域,增強督查效能。
第五章 督查事項辦理期限和報告要求
第十條 對重要文件、重要會議、重大決策部署,凡要求按時限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的,承辦單位應按時限要求報告。
第十一條 對上級領導批示件和市政府立項督查內容,根據市城管局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簽批意見確定具體承辦單位(科室),牽頭草擬反饋報告,經辦公室把關、市城管局分管負責同志和主要負責同志審閱后,按時限要求上報。
第十二條 對辦公室立項督查事項,承辦單位(科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認真辦理,限時辦結。對領導批示件,按照緊急程度分為特急件、加急件、普通件。原則上,特急件1個工作日內辦結,加急件3個工作日內辦結,普通件5個工作日內辦結。
確因情況復雜等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限反饋或辦結的,承辦單位(科室)需在規定時限前提報辦理進度說明,明確最終辦結時限,經單位(科室)主要負責人審閱并加蓋公章后報辦公室,并在時限內辦結完畢。
第十三條 交辦事項辦理完畢后,承辦單位(科室)要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辦公室報告辦理情況。承辦單位(科室)不得將下屬單位的反饋報告直接轉報。
第六章 督查結果運用
第十四條 辦公室在日常督查調度時,對承辦單位(科室)工作落實和報告情況進行紀實、評價,將辦結時限、報送質量、按時辦結率等作為重要評價指標,評價結果納入市城管局年度綜合考核,并作為評先樹優的依據。政務督查工作要延伸到各縣區(開發區)城市管理局,督導考核科負責將政務督查考核結果納入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考核。
第十五條 實行督查工作激勵機制。加大正向激勵力度,對貫徹落實重大決策、重要部署行動積極、措施得力、能結合實際創造性開展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市城管局予以表彰獎勵。對督查中發現的不落實或執行有偏差的,由辦公室責成并督促有關單位(科室)認真糾正整改、汲取教訓;對問題突出的單位(科室),由市城管局分管負責同志約談相關責任人;對問題嚴重的,年底單位(科室)主要負責人不得評選先進,單位(科室)減少評先樹優名額;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的,根據問題輕重程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年度考核時,辦公室、人事科、督導考核科、督察工作辦公室共同評價考核,考核結果經市城管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定后,納入市城管局年度綜合考核和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考核。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