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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一
為確保產品衛生質量,防止產品手污染和有害因素混入產品中,危害人體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一、車間衛生要定時進行清掃,確保室內無污染因素。
二、閑雜人員禁止進入車間。外來人員未經公司領導批準不得入內,發現違反者追究責任人。
三、進入車間必須換工作鞋,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搞好個人衛生,從規定大門進出。
四、員工的工作衣、冒、鞋要經常清洗保持清潔。
五、車間內穿的工作鞋,禁止在車間外穿。
六、更衣室、換鞋間要保持清潔,換下衣、帽、鞋要擺放整齊。室內禁止放其他物品。
七、進入車間禁止化妝,戴首飾。嚴禁帶食品進入車間。
八、批準進入車間的外來人員,必須按上述規定執行,違者謝絕進入。
九、混粉員工同時執行《進入包裝廠間規定》。
十、違反以上規定者第一次罰款5元,二次以上者罰款10-50元。
十一、本規定由班長和工段長監督執行,公司管理人員和公司領導作不定期檢查。
食品添加劑和衛生質量是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人體健康至關重要。作為生產企業,必須有嚴密的管理組織和嚴格的管理制度及員工具備有衛生法制觀念,才能確保衛生質量,制造出優質的產品。
一、公司對于產品衛生質量有關人員進行衛生培訓,考核合格者上崗??己擞涗洿鏅n保存。
二、對于與產品衛生質量有關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符合健康條件者上崗,不符合的禁止上崗,健康記錄存檔,以便查閱。
三、建立衛生質量控制點。質量衛生控制點的操作員工的個人衛生和環境衛生、設備衛生,班組長每天檢查一次,工段長每周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記錄每月底裝訂,統一交質管部存檔,保存一年。
四、必須用手直接接觸產品者,操作時必須戴手套。
五、按設備清洗規定進行對設備的清洗。班長或工段長在清洗結束后進行檢查并記錄,不合格的重新清洗。
六、質管部每月至少對人員衛生、設備及環境衛生檢查兩次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處以50-200元的罰款。檢查記錄每年年底裝訂存檔,保存兩年。
七、每半年向自來水廠索取水質報告,存檔備查。
八、生產線工人上崗必須按規定穿著并保持清潔。手部受傷者(含輕度皮膚破損者)不得上崗。
九、不合格產品做好標記,分別存放并作記錄。廢棄物要有專業容器存放,每日交接班前處理結束。
十、進廠原料及輔料,經檢驗質量及衛生質量合格后入庫,堆放是應與地面、墻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離。
十一、成品入庫有專有成品倉庫存放,堆放時與地面、墻面有不少于10cm的距離。
十二、設備維修時的衛生要求:
1、進入車間維修設備必須更換衣、鞋、戴工作帽。
2、維修時的廢棄物和油類必須隨時放入廢物桶中,不準亂丟。
3、維修完畢必須清洗設備內外,需要消毒的還必須消毒。
4、試車結束,操作工必須清洗地面,帶干燥后方可開機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二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相關權益,改善生產作業環境、搞好職業衛生工作,經本單位職業衛生領導小組討論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長在總經理和職業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
二、嚴格執行職業病危害項目規定
三、依法履行向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防范的意識。
四、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逐步采取技術改造、配備必要的防護措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向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五、定期、不定期組織對各班組、工段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處理、落實按期解決。
六、依法組織對員工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依法組織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七、依法組織對員工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八、組織開展對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檢測,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管。
九、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監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單位相關部門報告、并向員工公布。
十、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嚴格遵守本制度。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三
(1)廠區車行道、人行道和救護線路應當平坦暢通,夜間應當有足夠的照明。在道路和軌道交叉處,必須有明顯和統一的交通標志、信號裝置或者落桿。
(2)其他部分參照《廠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生產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須設置固定蓋板或圍欄。在危險處必須設警示牌。夜間必須設置警告紅燈。
(2)、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廠房結構應當無傾斜、裂紋、風化、下塌現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臺、走橋必須加設欄桿(高度105cm)。進出口處,欄桿應當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時恢復。嚴禁從高處向下亂扔物品。
(4)、工業建筑物、構筑物和設備基礎都應加強維護,并保持原設計要求,嚴禁增加額外負荷(包括拴、掛、吊裝工具、起重錨點和支撐)以及任意開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況需要開孔、拆除、修改原設計,必須做出具體方案,經生產技術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6)、對原有的廠房,工業建筑物應定期進行普查鑒定,對防潮、防汛、防凍、防震、防雷擊、防腐蝕方面存在的缺陷和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解決。
(7)、主要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均應設置標點,結合大修進行檢查,做出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提出解決措施,及時處理。
(8)、嚴格控制工藝條件,保證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地面不準有積水、積酸、積堿及其它侵蝕性物質,防止損壞樓板、地面、基礎墻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離層的地面、基礎、酸溝、墻壁等嚴禁亂開孔、敲擊和與高溫物或火焰接觸,以免防腐隔離層受損壞。
(9)、設置排氣筒(管)、排水管取樣點等,應遠離建筑物,以防止侵蝕下沉。
(10)、廠區內道路上,不準堆放或排放有侵蝕性的物料,不準隨意破壞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完畢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修復。
(11)、有破壞路面性的各種車輛及運輸設備,必須有可靠的保護路面不受破壞的措施,并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才可在廠區道路行走或拉運。
(12)、為確保廠區地下設施不受破壞,保證安全生產,因工程或生產需要動土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動《土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
(13)、工業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基礎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有生產技術部門的人員參加。
(14)廠房內井、孔、溝的蓋板必須與地面齊平。確因安裝檢修需要在樓板打孔時,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后,應當恢復原狀。
(15)、電纜及管道不得設在經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廠房內懸掛的溜槽、管道及電纜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廠房內的主要通道寬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機器的部位,應當設置過橋或走臺。行走路面應當防滑。
(17)、作業場所的光線應當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業場所的照明必須符合操作要求。
(1)、冰凍期間,室外管道應當包扎。自卸車應當添加防凍劑。冰凍作業場所應當鋪墊防滑材料。高層建筑的冰溜應當清除或在人行過道處設置遮掩防護。
(2)、機械設備上的運動部分應配備隔離防護裝置,以保護人身安全。隔離防護裝置有的裝在機械設備上,如防護罩、隔離檔板等,防止相關人員接觸機械運動部分;有的置于機械設備周圍一定距離,如防護屏、防護柵欄等,防止相關人員進入危險區域;各種設備的傳動部分必須安設可靠的防護裝置。網狀防護裝置的網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種傳動輸送帶選型必須符合技術要求,安裝松緊適度。
(3)、設備在運轉中發生故障,必須停機處理。檢修設備或進入機內清理雜物時,必須嚴格執行停電掛牌制度,并設專人監護。
(4)、清掃作業場所時,不得用水沖洗電氣設備、電纜、照明、信號線路以及設備傳動部件。不得用水淋澆軸瓦降溫。
(5)、嚴禁任何人跨越運行的設備、輸送帶、鋼絲繩和鏈條。行人橫過鐵路應當設安全道或安全橋。確因工作需要穿越鐵路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爬車、鉆車或從兩車之間通過。
(6)、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護用品。長發應當盤入帽內。禁止穿裙子、穿短褲、戴圍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腳在現場作業。
(7)、在實施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或進行技術改造時,應按標準規定的“三同時”原則,配備必要的防護欄、防護網、防護罩、報警裝置等設備安全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8)、生產技術部監督設備安全設施的配置、安裝過程,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符合相關驗收準則的要求安裝單位對設備安全設施安裝、調試、正常運轉后,應經生產技術部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9)、各有關單位應在危險作業、設備維修等特殊情況下,臨時配置安全防護設施。
(10)、設備安全設施所在部門應確保設備安全設施隨主體生產設備同時開、關,確保設備安全設施發揮安全防護作用。
(11)、各類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等應配備聯鎖防護安全裝置,防止操作者的誤操作引發事故、事件;
(12)、在設備發生故障,如振動、噪聲、溫度、壓力、負載、速度、位置發生超出規定極限而可能引發事故、事件時,應設置超限保險安全裝置;
(13)、在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設施上應設置壓力表、安全閥、防爆膜、卸壓膜等超壓安全裝置,當設備設施內部的流體介質超過規定壓力限值時,應能夠泄壓,防止發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14)、在各類電氣設備設施中,為了保證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的安全應采用斷電保護裝置、電容器放電裝置、接地保護、電氣箱/柜/盒等防觸電安全裝置。
(15)、在各類設備設施中應配置必要的檢測控制與警示裝置,以便在設備設施發生故障或人處于危險區域內時,向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發出危險警報信號;
(1)、施工單位進廠要向廠安健環部提供其單位安全資質證書、安全管理人員資質證書、特種作業人員資質證書復印件,與廠部簽定勞務安全健康環保協議,明確雙方安全健康環保責任,履行相應安全健康環保義務。
(2)、施工單位人員進廠由廠安健環部、作業車間、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每一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級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隊伍管理檔案,盡可能保證施工單位管理人員、專業人員的相對穩定性和隊伍的專業化。
(4)、對工程項目執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評估、一驗收”制度,確保項目的安全和質量。
(5)、外來施工人員特種作業時必須要做到持證上崗。
(6)、對風險性大的基建項目,要由作業所在車間協助外委單位進行作業前危險源辨識,并在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規定安全措施執行。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為做好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新大地公司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評估管理:
一、加強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和防治管理工作,搞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二、作業場所空氣的粉塵濃度應符合下列標準(見表格)。
三、職業危害檢測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1、總粉塵:
⑴作業場所中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兩次,地面每月測定一次。
⑵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一次。
2、呼吸性粉塵:
⑴作業場所個體呼吸性粉塵檢測,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一次,其他地點每6個月測定一次。
⑵定點呼吸性粉塵檢測每月測定一次。
3、粉塵中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一次。
4、粉塵檢測的數據必須準確,可靠,并按時上報。
四、粉塵檢測的儀表、儀器必須按時到經國家有關部門指定的歸口單位鑒定合格。
五、通風部要對檢測報表、粉塵分散度、游離sio2、儀表、儀器的送檢等進行監督和管理。并對職業危害因素超過國家標準的作業場所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各種防塵設施,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五
1.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工作,建立礦井防塵管理系統,嚴禁干式作業。要堅持行之效的以風、水為主,采用風、水、密、護、革、管、教、查綜合防塵八字方針,確保作業場所達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單位負責人要注重對員工的個體防護工作。對從事塵毒作業的員工防護信息建立檔案,定期組織體檢,并組織崗前防塵防毒知識教育和培訓,按時發放合格的防塵用品,經常性檢查督促其正確配戴和使用。
3.按規定對礦井通風系統、風速、風質、風量、供水量、水質、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氣象條件進行定期檢測。對達不到標準的項目,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限期整改。
(1)礦井風量、風源質量,應每季測定1次。
(2)作業面的風速、風質、風量日常檢測。
(3)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
①總粉塵含量:鑿巖工作業面應每月測定1次。
②呼吸性粉塵含量:采掘工作面接塵人員每3個月測定兩次;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③作業地點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的含量,每年至少測定一次。
(4)每月至少測定1次作業地點的氣象條件(溫度、濕度、風速和氣壓等)。
(5)礦井空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應每月測定1次。測定地點主要包括作業點、主要巷道、重要機房等。
(6)井下空氣成分的取樣分析,應每半年進行1次。
4.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是否每年測定2次(采用生活用水防塵可不作測定)。
5.嚴禁干式鑿巖。鑿巖機最低供水量:手持式鑿巖機3l/min;支架式及向上式鑿巖機5l/min;中深孔、深孔鉆機10l/min,每年至少測定1次。
6.建立檢測檢驗臺賬、存檔和分類整理歸檔。要將礦井通風系統、風速、風質、風量、供水量、水質、作業地點的粉塵濃度、氣象條件、防塵用水中的固體懸浮物及ph值、鑿巖機最低供水量等項目的測定結果,逐月進行統計分析,并告之相關人員。
7.礦井通風安全設施要設置警示牌,各主要進風巷和回風巷道中要建立測風站、設置測風牌。
8.堅持合理的采掘順序,各采掘工作面之間,不應采用不符合井下空氣質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塵源、所需風量、風速和溫度等)職業衛生標準要求的風流進行串聯通風。溜礦井至少保留10m高的礦(巖),防止污風循環;溜礦井、主要運輸巷道口要安裝噴霧灑水裝置或采取其他降塵措施。
9.井下機電硐室和內燃設備安裝地點要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有干砂池。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六
1.油漆工人必須經過防火安全知識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才能從事油漆作業生產。
2.油漆車間、小組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和防火安全制定,并隨時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3.油漆場所應建立和落實班(組)日檢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4.油漆作業場所,禁止吸煙,禁止穿帶有鐵釘的鞋和產生靜電的服裝進入工作地點。
5.油漆車間確需動火檢修焊接時,必須經車間消防責任人和消防安全員到現場檢查合格,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才能進行。并應辦理動火批準手續,動火時應停止油漆作業,并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6.油漆車間應設置強力通風和抽風設備,自然通風條件要好,在遇火災險情時應立即關閉通風和抽風設備。
7.油漆作業場所禁止電加熱設備,嚴禁亂拉亂接電線。
8.油漆車間不準積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積貨物,保持通道暢通。
9.油漆作業場地和調漆房必須經常打掃,隨時清除漆垢、干殘渣和可燃物。
10.油漆小組的調漆房只準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釋劑用量,油漆和稀釋劑應選擇安全地方妥善擺放,油桶應蓋好,防止揮發或遇火燃燒。
11.油漆車間、調漆房、烘房的門應一律向外開啟。
12.油漆作業場所的電氣設備必須由專職電工進行安裝、維護。
13.油漆車間的電氣設備和照明裝置必須符合防爆要求,線路應穿管敷設。
14.油漆車間調漆房的閘刀、配電盤、斷路器應安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點。
15.凡是噴漆設備均應安裝靜電接地裝置,以防靜電聚集。
16.油漆和溶劑應儲存在干燥、陰涼、通風、隔熱、無陽光直射的庫房內。
17.庫房三十米內不許動用明火,不許吸煙,應有“嚴禁煙火”的標志
18.油漆庫人工堆碼不宜超過1.8米,防止“倒垛”事故發生。
19.油漆車間、調漆房、油漆倉庫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和干沙。滅火器應經常檢查。
20.油漆車間發生火災后,首先應立即撥打119報警,并把各種電氣設備的電源開關切斷,立即進行撲救。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實現公司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生產作業場所是指公司的cng門站、加氣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現場等生產作業場所的總稱。
第三條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各場站對其管轄范圍內的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柘城麗華燃氣有限公司所屬各部門生產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第一節人員管理要求
第五條生產作業場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風險作業特性,各場站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第六條定期組織生產作業場所的崗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豐富員工所必需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楚生產作業場所及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第七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具有有效資質的機構進行特種培訓、考核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節設備、場所管理要求
第八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新、改、擴建工程項目按規定進行建設項目安全環境影響評價,安全環保設施的建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九條生產作業場所應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標志應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 289
4、《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 16179及《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gb 15630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生產作業場所各種生產設施、設備、安全等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設備管理制度》要求,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并建立設備管理動態臺賬。
第十一條崗位操作員工應按規定對設備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生產作業場所的生產設施、設備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立即如實向班組長和上級領導報告。
在隱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劃定安全警戒區,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重點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生產作業場所必須設置可靠的避雷設施,生產裝置應采用導除靜電接地、靜電消除器等有效的靜電消除措施。
第十三條生產作業場所消防器材應按《消防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配備,放置的地點應取用方便,且不影響正常作業。
不準配置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崗位員工能正確使用和保養,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臺賬。
第十四條生產作業場所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防護、檢測器具。
防護、檢測器具部件應齊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點不影響正常施工作業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條生產裝置區的安全通道要時刻保持暢通,生產區與生活區應有明顯的標志,嚴禁任何車輛駛入生產區。
第十六條安全管理部門應定期組織崗位員工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作業場所開展識別和評價工作,做好危險源的風險評價和監控,并制定削減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生產安全部定期組織開展生產作業場所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項,確定整改方案和相關責任人,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節作業管理要求
第十八條生產作業場所實行準入制度,進入生產場所的一切人員應出示相關證件,將手機和隨身攜帶的火種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參加安全知識學習,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
非本崗位操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操作工藝設備。
第十九條凡在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帶氣作業、動火作業、密閉空間作業、高空作業、破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時,由施工單位編寫作業方案,經安全質檢部審核,報主管領導審批通過后,由安全質檢部出具相關作業許可證明。
施工單位在作業許可證明的有效期內,方可進行施工作業。
第二十條生產作業場所的技術改造、重大隱患整改等重點施工作業項目應編制施工作業計劃書,報相關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實施。
施工前公司要對施工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作業過程進行現場安全監督。
施工作業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嚴禁與施工作業無關人員或設備等進入施工區域。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與工程施工承包商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其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雙方在施工作業中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由安全質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八
為及時掌握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并結合作業現場實際,提供有效的檢測數據,進行科學的評價,對超出國家職業危害限值標準的作業場所制定各種防范對策和技術改造措施,盡可能的降低因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過高對員工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本單位安委會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管理。
3.1事業部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檢測方案,規范檢測方法,并對檢測結果做出分析報告;
3.2本單位安委會具體負責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按照事業部安委會要求開展檢測工作。
3.3在本單位實施檢測工作時,各部門經理以及兼職安全員需給予大力支持與配合。
4.1某工廠安委會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場所進行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單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并向事業部安全管理委員會匯報,同時向員工公布。
4.2檢測原則
4.2.1內部檢測與專業服務機構評價檢測相結合;
4.2.2定期檢測與日常檢測相結合。
4.3檢測范圍
4.3.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檢測包括危害因素種類,檢測時間、地點、濃度(強度)、國家允許標準及評價結論等內容。
4.3.2定期檢測范圍應包括能源動力作業場所(制冷車間)、生產作業場所(前處理超高溫殺菌工段、配料工段,灌裝工段)、化驗室等。
4.3.3對有毒有害的危險化學品和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場所(制冷崗位)進行日常檢測,設置檢測系統或自動報警裝置,并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檢測和登記管理,確保檢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4.4檢測類別及方法
4.4.1評價檢測
可以分為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預評價、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現狀評價等。
4.4.2定期檢測
4.4.2.1粉塵檢測,包括配料間、小料房,檢測頻率為1次/年;
4.4.2.2噪聲檢測,包括氨制冷車間、前處理崗位、灌裝崗位,檢測頻率為1次/年;
4.4.2.3高溫檢測,主要指前處理作業崗位人員密集處,檢測時段應集中在夏季出現高溫時的工作時間段內;
4.4.2.4有毒物質濃度檢測,主要指氨制冷車間,檢測頻率為1次/季度。
4.4.3日常檢測,針對氨制冷車間等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應設置檢測系統自動報警裝置并確保檢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前處理車間、設置專用溫濕度計,并保證溫度指示準確、清晰。
4.4.4檢測組織實施
評價檢測由依法設立的并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定期檢測由事業部安全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某工廠專職安全管理員組織實施,各部門兼職安全員積極配合。
4.4.5檢測方法
檢測與評價工作應當依據《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20xx)、《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的測定方法》(gbz-t 210.4-20xx)、《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gbz/t 192.1-20xx)、《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塵濃度》(gbz/t 192.2-20xx)、《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 189.7-20xx)、《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8部分:噪聲》(gbz/t 189.8-20xx)、《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xx)等相關標準進行,亦可形成企業內部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規范。常用的檢測方法有現場直讀式快速檢測儀器,化學分析法,儀器分析法。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臺帳》
5.1.1.1《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報告》;
5.1.1.2《高溫作業場所溫度測定記錄》;
5.1.1.3《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濃度檢測結果記錄》;
5.1.1.4《作業場所生產性噪聲檢測結果記錄》;
5.1.1.5《作業場所空氣中有害化學物質檢測結果記錄》。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質監測的采樣規范》(gbz159-20xx);
6.2《工作場所空氣中化學物質的測定方法》(gbz-t 210.4-20xx);
6.3《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1部分:總粉塵濃度》(gbz/t 192.1-20xx);
6.4《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塵濃度》(gbz/t 192.2-20xx);
6.5《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7部分:高溫》(gbz/t 189.7-20xx);
6.6《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第8部分:噪聲》(gbz/t 189.8-20xx);
6.7《工作場所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gbz/t 223-20xx)。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九
1. 企業各級領導要重視預防職業危害,立足于以人為本,造福于人類,搞好對職工危害治理及防護工作。
2. 加強對職工的宣傳教育,使員工了解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3. 衛生技術措施要符合國家法規及產業政策。
(1) 改革工藝:用無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機械拖拉操作代替人工操作。
(2) 排風排毒:有塵毒的場所,應有通風裝置,排除塵毒,對高溫輻射的場所,做好隔熱、通風降溫。
(3) 合理布局:有毒作業與沒毒作業分開,危害大的毒物要有隔離設施和防范措施。
(4) 設備完好:要防止發生跑、冒、滴、漏污染作業場所。
4. 要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單位要按國家標準為員工配備各類防護、保護用品,員工在作業場所按要求佩帶,防止毒物通過呼吸、皮膚侵入人體。
5. 對接觸塵毒、高溫、輻射、噪聲等危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體檢,發現職業病者立即調離有害作業崗位,及早治療。
6. 對有塵毒等危害作業場所,按國家規定,定期職業衛生檢測,如達不到國家標準,應進行技術改造或檢修,達不到標準,不得進行生產。
7. 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在有害物質大量泄漏時,應采取自我防護和搶救措施。
編制接觸塵毒員工健康檔案臺帳,加強監控,防止職業危害發生。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十
為了使某些無法在源頭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通過加強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促進作業場所環境質量不斷改善,以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于某工廠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過程。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各本部門對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
3.2某工廠安委會按照管理要求,指導各部門具體實施對各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控制與管理,其中重點實施部門為生產部、技術部、設備部、酸奶部。
4.1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組織管理措施:
4.1.1某工廠安委會應按事業部要求建立健全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圖、車間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圖、職業病危害因素動態監測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況。
4.1.2按照專業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定期組織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并完善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4.1.3建立健全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統的技術保障,對氨氣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訊聯絡信息系統。
4.1.4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及場所,要求在設備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中應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修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援措施等內容。
4.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措施
4.2.1控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管理措施
4.2.1.1粉塵作業的工作場所、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1.2定期檢測
定期檢測作業點的含塵濃度,檢查防塵設施及除塵設備的運行情況,為制定和改進防塵措施,正確選用除塵設備提供科學依據。
4.2.1.3個體防護
作業現場防塵措施難以使粉塵濃度降至國家規定職業接觸限值以下時,可采用個人防塵用具作為輔助防護措施,如配戴防塵口罩。
4.2.2控制作業場所有毒物質的管理措施
4.2.2.1本單位有毒物質作業的工作場所主要為制冷間和化驗室,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2.2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4.2.2.3在具有酸、堿等腐蝕性物質或化學灼傷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洗眼器裝置,例如cip間,灌裝間,化驗室等。
4.2.2.4有害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必要的職業健康防護設施,保證有充足的水源,并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檢修,定期檢測防護效果,確保正常使用。
4.2.2.5為接觸有毒物質因素的員工配備適宜有效的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急救器具專用柜,設置應急撤離通道,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發放不同的防護用品,車間內各作業場所張貼緊急疏散逃生路線圖。
4.2.2.6在制冷崗位、有毒化驗藥品庫、cip間等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溫的管理措施
4.2.3.1本單位高溫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前處理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3.2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關部門(生產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溫和保健管理制度。
4.2.3.3暑天高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
4.2.3.4供應清涼飲料或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現場作業人員身體水鹽代謝;
4.2.3.5高溫作業禁忌癥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聲的管理措施
4.2.4.1本單位噪聲作業工作場所主要為制冷崗位、前處理崗位和灌裝崗位,其工藝工序、產生原因,詳見《某工廠職業危害因素識別與職業病辨別表》。
4.2.4.1噪聲檢測,通過環境噪聲檢測,準確提供危害警示數據;
4.2.4.2個體防護,處于噪聲危害的作業場所必須配戴防噪聲耳塞;
4.2.4.3減少接觸時間,合理安排工作與休息時間。
4.3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技術措施
4.3.1控制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技術措施
4.3.1.1技術改造,對于能實施技術改造的工藝或設備,應當通過技術改造消除粉塵危害;
4.3.1.2濕式作業,利用某些粉塵有較好的親水性這一特性,可以降低粉塵濃度,濕式作業是一種簡單實用、經濟有效的防塵措施;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十一
為了保障設備、設施及人員的安全,規范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產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程序。
適用于公司所有重點作業場所的安全管理。
3.1技術安全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生產安全的監督檢查。
3.2陜柴公安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作業場所消防安全的監督檢查
3.3機械動力處負責對公司范圍內設備安全的監督檢查。
3.4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范圍內作業場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3.5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范圍內作業場所安全管理的組織和實施。
4.1為確保員工的職業健康和設備的安全操作及對環境的保護,在各單位的作業范圍內各負其責。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陜柴公安處依據公司《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確定公司防火重點要害單位部位。
a)在公司重點單位部位動火,應填寫一級動火證;
b)在火災危險性相對較大的場所動火,應填寫二級動火證;
c)在非重點單位部位以及火災危險性較小的部位動火,應應填寫三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內部審批;
4.2.2重點作業場所的動火管理,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審批后方可動火。
a)動火單位填寫動火證,審請在重點要害單位動火作業;
b)明確動火部位、時間、動火人、監護人、動火班組負責人;
c)確定在動火場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d)動火單位主管安全的負責人審查后簽名同意動火;
e)陜柴公安處消防隊接到動火審請后,對動火現場進行安全檢查;
f)符合安全動火條件后,簽署同意動火的意見;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簽名,同意在該重點要害部位實施動火作業。
4.2.3二級單位消防管理人員對本單位作業區域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確保作業場所消防設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潔。
4.2.4因作業需要使用滅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設施,使用后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聯系及時更換和維護。
4.2.5非重點單位作業動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依據動火制度負責檢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確保動火作業安全。
4.2.6作業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4.2.7重點作業場所的動火人員,必須達到“三懂、三會”的標準(即:懂得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懂得火災預防措施、懂得火災撲救的基本方法;會報警、會使用各種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
4.3危險場所安全管理
4.3.1危險作業場所的劃分
公司危險作業場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區域;人員密集場所、重要財務管理部、重要資料和信息管理部門、特種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資儲存區域、高溫高壓管線和壓力容器的運行場所、高空作業場所、高壓電線、高速運轉設備等。
4.3.2危險作業場所的管理
4.3.2.1各危險作業場所所在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4.3.2.2明確本單位危險作業場所的數量和清單。
4.3.2.3危險作業場所的用火,應執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4.3.2.4危險作業場所的用電,應執行公司《危險作業審批辦法》和《臨時用能管理辦法》。
4.3.2.5易燃易爆作業場所、有毒有害物資儲存區域、高壓管線和壓力容器運行場所,執行《危點劃分標準及管理辦法》。
4.4作業場所設備的管理
按《特種設備管理控制程序》、《設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4.4作業場所人員的管理
4.4.1作業場所人員的安全培訓,執行《培訓管理程序》
4.4.2為員工個人配備防護用品,執行《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護用品護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購,執行《物資管理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合格產品。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點標準及管理辦法》
《危險作業審批辦法》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培訓管理程序》
《物資管理規定》
《臨時用能管理辦法》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程序》
《動火證》
《危險場所作業“安全工作任務書”》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十二
為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員工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做到正確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員工的職業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使用與管理。
3.1某工廠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的科學管理,監督指導各部門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方面的合理使用;
3.2各部門具體實施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員工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采購、安裝、發放、使用與維護管理,某工廠安委會負責監督管理。
4.1名詞: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員工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員工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4.2本單位安委會對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以保障員工作業環境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低于國家職業健康安全限值標準。
4.3本單位安委會監督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購置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將申購單給予供應部采購專員,由供應部負責采購,購置個人防護用品時依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等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選用相對應的防護用品,其選購的產品應當具備且符合下列內容:
4.3.1產品名稱、型號;
4.3.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4.3.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3.4為配料工、小料員等粉塵作業員工采購專業防塵口罩、為前處理操作工、灌裝操作工、制冷工等噪聲作業場所員工采購專業防護耳塞,為制冷工采購專業防毒面罩、為酸堿操作工采購專業耐酸堿手套及零星防護品,等等。
4.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5由安委會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4.6本單位安委辦應建立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賬。監督指導各部門做好防塵、毒、高溫、噪聲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4.6.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4.6.3防護設施的安全操作技術規程和管理規定;
4.6.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4.6.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4.7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體職業防護用品。
4.8本單位安委會應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的正常運轉,定期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間、配料間、小料房等排風設施,負責人為相應部門兼職安全員,一旦出現問題,由設備部進行負責維修。
4.9本單位安委會應組織并指導各部門,對員工進行防護設施安全操作技術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教育員工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4.10作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采取臨時防護措施,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造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4.11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員工健康的損害;
4.11.2向員工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4.11.3防護用品發放要求以舊換新(初次發放除外)原則。
4.11.4各部門(主要生產部、設備部、技術部、酸奶部)應組織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員工進行培訓和指導,了解防護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
5、工作記錄
5.1《液態奶事業部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檔案》
5.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及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5.1.1.1職業健康安全防護設施管理臺帳;
5.1.1.2安全防護用品管理臺帳。
6、相關法律、法規清單
6.1《勞動防護用品分類與代碼》(ldt75-1995);
6.2《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
6.3《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國經貿安全[20xx]189號)。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十三
指導密閉作業場所安全作業,預防窒息事故發生。
適用于在建工程項目密閉場所、長期無通風或通風不暢通的場所。
3.1項目技術副經理負責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3.2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人員的培訓,對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3.3項目部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1項目技術副經理制定密閉場所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應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a)作業場所部位、環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風及通訊聯絡措施;
d)應急搶救措施。
4.2施工前,項目部安全員、施工員負責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進行的安全培訓,人員培訓應包括以下內容:
a)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護措施;
b)自救方法;
c)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4.3項目部應根據施工場所的通風狀況提供通風設備和自救設備以及通訊聯絡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閉作業場所施工安全預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員進入前,應先對作業場所進行通風,稀釋有毒有害氣體或窒息性氣體的濃度。作業期間應繼續保持通風,通風時不得使用純氧。通風過程中不得中斷,如突然停電或通風機停止工作,必須立即退出。
b)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不能單獨作業,空間外要有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要配備對講機,隨時保持聯絡。
c)作業人員必須使用正壓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時,必須配備防毒面具和氧氣袋。
d)作業人員分組輪流作業,在施工過程中如感不適,必須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鮮空氣,如情況嚴重必須送醫院治療。
e)必須準備麻繩、氧氣袋、擔架、醫護人員等應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時,施工現場必須使用低壓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擊火花、電氣火花、靜電等以免引起燃燒、爆炸。
g)作業要有值班領導、安全員,并配有電工、維修工,隨時解決施工出現的問題,確保施工安全。
4.5應急搶救措施
4.5.1一旦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組織救助。救助人員進行救助時應做好安全防護措施,其余施工人員亦應同時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適當的防護措施后方可再次進入。
4.5.2搶救措施及方法見《醫療急救管理規定》。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十四
1.職工對毒物有知情權。企業對職工應進行防毒(防塵)安全教育。
2.不斷推進技術進步,改革工藝,采用無毒、低毒原輔材料生產產品。
3.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加強設備管理,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
5.定期檢測車間空氣中毒物(粉塵)的含量濃度,努力控制在國家允許的最高限值之內。
6.按規定設置的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應定期檢測校驗,保持靈敏好用,防止急性中毒的發生。
7.對已有的防毒、防塵設施,不得隨意停用、挪用或拆除。
8.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擴散。
9.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為職工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如工作服、防護服、護目鏡、膠皮手套、防毒(或防塵)口罩、防毒面具等等。車間、崗位配置的公用防毒面具等應急防護用品應齊全、足夠、有效,專人負責、定期檢查。
10.劇毒物品作業人員要佩戴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必須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11.劇毒物品的管理嚴格執行雙人保管、雙人領發、雙本帳、雙把鎖、雙人使用的“五雙”制度。
12.為車間操作人員和倉管人員配備必要的搶救藥品和器材。
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及流程篇十五
(一)為了加強企業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的管理,落實職業危害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三)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職業安全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生產委員會為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劉輝為兼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五)向區安監局申報作業場所職業危害。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完善作業現場,職業危害防治設備、設施,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確保設備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七)依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為員工配備合格的職業安全健康個體防護裝備,并督促教育、指導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
(八)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告知工作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止措施和待遇,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繳納保險費。
(九)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進行定期的健康體檢。
(十)建立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時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