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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車位管理辦法篇一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公司員工。
二、管理辦法
1、筆記本配發、購買及領用
1、 公司對于以下人員進行筆記本配發:公司總經理、市場部經理、技術部主要技術人員。
2、 對于沒有配發筆記本的公司正式員工(不包含試用期員工),如果出于工作需要,可以向公司申請提出筆記本購買。詳細情況參看“購買筆記本電腦協議?!?/p>
3、 公司員工如果由于出差、演示等需求需要短期使用筆記本時,可以向公司提交領用筆記本申請。詳細情況參看“筆記本電腦領用協議”。
4、 公司原有筆記本電腦,員工如需要,可以向公司提出購買申請,公司根據電腦使用年限和市場行情,折價賣給員工。
2、電腦升級、更換
1、 當筆記本電腦性能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時,首先公司有無其它筆記本電腦可以替換;其次如果沒有時,根據需要看是否通過增加配置解決;最后,仍不能解決時,在購買新的予以替換。
2、 當筆記本電腦使用壽命到期,或無法修復時,可以購買新的筆記本電腦予以替換。
3、損壞、丟失的賠償辦法
1、 使用期間筆記本電腦損壞的,根據損壞原因,維修費用分別由個人或公司負擔。
2、 筆記本電腦在使用期間如丟失,由使用人全額賠付同型號筆記本電腦。
4、其他說明
1、 在使用期間,未經允許使用人不得擅自將筆記本電腦借給他人使用,否則由此發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人承擔。
2、 人員離職時,必須向行政人事部辦理辦公物品歸還手續,未經認可的,行政人事部不得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本制度的修訂權及解釋權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小區物業車位管理辦法篇二
1)小區內停車場為收費停車場,提供車位有償使用服務,所收費用用于彌補管理費之不足。
任何進入或使用本小區停車場之人士,須嚴格遵守下列停車場制度:
*車輛進出車場時,外來車輛必須進行登記(錄),并由車主及管理員對登錄內容核實。
*車輛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停放于規定位置。
*車輛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車場應按管理員的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于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場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現場衛生的活動。
*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士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于停車場內。
2)摩托車、自行車
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鎖好防盜鎖。
小區物業車位管理辦法篇三
為了加強小區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車輛停放管理制度。
1、凡本小區有車輛的業主,請主動到門衛室登記、領牌(車牌押金10元),憑牌出、入。
2、外來車輛進出小區時,保安員對其必須進行登記、發臨時停放牌,憑其出入小區。
3、車輛應按小區相關規定的要求停放于規定位置。
4、車輛停放好后,拉好手閘,關好車窗門,鎖好防盜鎖,避免使用帶報警音的防盜鎖,車內請勿存放現金及其它貴重物品。
5、停車時,應按小區管理制度的相關要求及現場的標識行車,車速小于1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6、小區內禁止修理車輛、洗車、試剎車、學習駕駛等有安全隱患及影響本小區環境衛生的活動。
7、請勿將有可能對其他車輛或人員構成危險的車輛停泊于停小區內。
8、禁止無牌摩托車進入,業戶及訪客摩托車、自行車請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鎖好防盜鎖。
9、凡進入車場內和車庫內的車輛嚴禁載放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因此而發生意外事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10、進入小區內的車輛必須執行車輛停放管理制度,違者拒停。
小區物業車位管理辦法篇四
為了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2、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3、非業主車輛不得在小區內停放過夜,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等隨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區內車輛停放規定及管理人員的指揮,發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負。
6、本小區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出入小區時,由值班人員履行登記手續,并服從本小區管理人員指揮。
7、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帶走。
9、進入本小區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在本小區停留。
10、不準在本小區任何場地試車、修車、練車。
11、不準碾壓綠化帶,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小區內一切設施。
12、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車輛(非機動車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車接送小區住戶,上下客后必須馬上駛離,不得在小區內招攬客人。出租車司機屬來訪客人,必須正常辦理探訪手續。
14、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的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登記簽字放可放行。
15、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6、本小區車位首先滿足在本小區長期居住的業主停放車輛,非本小區業主的車輛,不管與其小區業主任何關系不予提供車位。
17、本小區車位在滿足本小區業主停放的情況下,有多余車輛可以安排臨時車輛停放,停放費按本物業規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