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限公司燃氣灶爐購銷協議篇一
供貨方(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惠、長期合作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 甲方向乙方采購樹苗,具體的苗木品種、數量、規格等見本合同附件表所列內容。
二、乙方在簽訂本合同后應當按照本合同附件所列的詳細內容組織苗木,不得無故拖延。乙方向甲方保證所提供苗木全部是綠枝接,純度95%以上,長勢健壯,根系完整,無檢疫性病蟲害。乙方向甲方無償提供技術,保證品質,保成活,人為造成苗木死亡,乙方不負責。如果有不長苗或死苗,乙方將無償為甲方提供相應苗木進行補植,保證甲方所栽植的樹苗成活率達到95%以上。
三、 本合同所采購的苗木保證在20 年 月 日前運送到目的地,運費由乙方負責。
四、 在乙方將苗木運送到目的地后,經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要求驗收合格,視為乙方履行了交付義務。
五、 苗木在規定時間內運送到甲方指定地點后,必須由甲方指定的驗收人員和乙方指定的交貨人員共同填寫苗木驗收單,以驗收合格量作為與乙方結算依據。
六、 付款方式:
甲方在簽訂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乙方付苗木總價款的20%(¥ 元),苗木運到甲方指定地點驗收合格后,甲方付給乙方苗木總價款的50%(¥元),剩余款項等到苗木成活率達到95%以上再付給乙方。
七、 如果乙方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日期交貨,甲方有權拒收,并且有權要求乙方承擔責任,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5%。
八、因乙方延遲交付或交付的數量與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購買苗木,因此增加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因乙方供貨不及時或供應苗木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權通知乙方終止合同。
九、 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數量、規格、價格、到貨時間等任何一方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必須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合意后才能變更。
十、乙方在交貨時必須提供相關部門提供的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果乙方不能提供,則甲方有權拒絕接收貨物,并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5%。
十一、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對相關苗木的樹形、土坨等的要求進行保護,如果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甲方有權拒收。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而且,乙方還應當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5%。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款項,甲方不承擔苗木到達指定地點前的任何風險。如果甲方違約,甲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乙方違約金,違約金為合同總價款的5%。
十三、 若一方終止合同應當向另一方賠償經濟損失。
十四、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應當嚴格按照協議履行,如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 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六、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當事人分別持有。
甲方: (蓋章) 經辦人簽字:
乙方: (蓋章) 經辦人簽字:
20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燃氣灶爐購銷協議篇二
乙方(需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書,海產品購銷合同范本。
品種名稱
數 量(kg)
單 價
金 額
備 注
第二條 訂購的水產品收購價格,按照漁船到港時的市場價格協商計算。
第三條 交貨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__年 月 日。
第四條 交貨方式、地點及費用:乙方到甲方所在地的漁港碼頭稱重,交貨日期以乙方書面簽收日期為準,運輸及相關費用由 承擔。
第五條 貨物驗收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 驗收地點:以漁港交易地為驗收地點。
(二) 驗收時間:乙方在貨物驗收稱重完畢的當日驗收完畢,乙方對水產品的質量、品種、數量等有異議,當日書面向甲方提出。
(三) 驗收標準: 。
(四) 自然損耗:所訂水產品自然損耗應在 %以內(含 %)。
第七條 貨款結算按下列第 項執行“
(一) 現金結算,驗收合格后,錢貨當場結清。
(二) 銀行結算,乙方在驗收稱重完畢后 日內,把剩余貨款匯入甲方指定開戶銀行。
賬號:
第八條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應通知對方,由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按協議執行。達成協議之前,仍按本合同執行,當事人一方因遭遇臺風等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變更本合同。
第九條 違約責任按下列約定執行:
(一)甲方拒絕交付所訂水產或乙方拒收所訂水產品的按合同總價款的 %,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逾期支付貨款,應結清貨款,同時,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燃氣灶爐購銷協議篇三
供氣人: 用 氣 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聯系電話:
地址: 安裝地址:
客服電話: 簽約地點:
搶修電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城市管道燃氣供應是城市公用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顯著的公用性特征,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管道燃氣經營者經營行為,促進管道天然氣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價格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明確供用氣人在燃氣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 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嚴格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章 專用條款
第一條 用氣種類、性質和用氣量
(一)用氣種類為:管道天然氣
(二)用氣性質為: 居民用氣
(三)用氣數量
1、用氣量(立方米):按表計量。
2、用氣調峰的約定: 視門站壓力提前12小時預報通知 。
第二條 供氣方式和質量
(一)供氣方式
1、供氣人通過 管道輸送 方式,向用氣人供氣。
2、燃氣供應時間約定:24小時連續供氣。
(二)氣源保障方式
1、西氣東輸二線管道天然氣(南寧-大化-馬山-巴馬支線)
2、cng(壓縮天然氣)
3、lng(液化天然氣)
(三)供氣質量
2、雙方約定以供氣人上游氣質標準執行:民用氣總硫或硫化氫技術指標達二類標準。
3、供氣人保證 用氣人灶具 前氣壓等于或大于 1.8 千帕(0.0018兆帕或1800帕)。
第三條 用氣報裝及實施細則
(一)、用氣原則:用氣人按照“自愿報裝、繳費開戶”原則
合法用氣。
(二)、報裝程序
1、用氣人持有效身份證、銀行卡、房屋產權證(或購房合同、宅基證、社區證明文件)等有效證件,到供氣人處填寫“用氣申請表”。
2、用氣人選擇報裝方式,交納報裝費并進行ic卡充值,簽
訂《管道燃氣安裝及供用氣合同》和《用氣承諾書》。
3、供氣人進行勘察設計、燃氣設施(中低壓燃氣管道、調壓
設施、燃氣計量表、灶具)安裝并通氣點火。
4、 注解:
(1).戶:指同一產權房,同一樓層內燃氣設施標準配備范圍為:“一戶一表、一廚一衛”區域(即2個用氣點)。
(2).以外墻立管分戶“入戶管”起計,供氣人向用氣人提供5米管道的免費安裝量,超量部分管材(管件)費用則由用氣人按供氣人定價標準按實收方計價承擔。
(3)熱水器安裝:熱水器電源、冷、熱水管由用氣人自行安裝,如需供氣人協助安裝,根據實際情況收取工時和材料費,安裝完工后一次性收取。
(三)小區工程安裝費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桂價格[20__]38號)并結合供氣人成本實際,供用氣雙方同意管道燃氣小區工程安裝費標準為人民幣 叁仟伍佰元整(小寫: 3000元/戶)。
(四)、報裝繳費方式
1.一次性清繳。
2.半年分期免息:按月交納500元。
3.一年分期計息:按月交納本息265.78元。
注解:用氣人按年度當期銀行(廣西農村信用社)貸款年利率(計 6.31% )向供氣人交納利息(16.78元/月)。
本協議中,用氣人自愿選擇第 種交納方式,實行銀行代扣。
第四條 用氣價格、計量及氣費結算方式
(一)民用氣價
1、價格:3.77元/立方米。
2、原則按河池市(巴馬縣)物價局審定價格執行。
3、在合同有效期內,遇國家門站價格調增調減時,原則同步遵照執行調整。
(二)燃氣計量
1、計量器具: ic卡膜式燃氣計量表。
2、檢定單位:市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計量所)。
3、計量表型號:j2.5智能型 。
(三)、結算方式
1、結算原則:先款后氣,充值用氣。
2、結算公式:氣費=用氣量×氣價
3、充值最遲時點:當用氣人發現智能氣表報警“氣量不足”時,應主動前往供氣人營業大廳交費充值。
第六條 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與維護管理
(一)供用氣設施產權分界點:樓棟豎管分戶三通。
(二)維護管理
2、產權分界點順燃氣流向的輸、配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產權歸用氣人,由用氣人負責維護管理。
第七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屬供用氣雙方真實意思的客觀表述,未存任何歧義發生,雙方就條款的認知、理解和執行具有高度的一致性。本合同自生效日起,在供氣人特許經營期限內均有效。
第八條 合同備案、份數及生效
1、合同備案:本合同備案號:
2、合同份數: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
3、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或按手印后生效。
簽約欄 :
供氣人: 用氣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蓋章或按手印)
委托代理人:
第二章 通用條款
第一條 用氣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本合同簽約后,用氣人享受入戶安裝燃氣設施的權利;
2、享受供氣人配置使用區域供氣管網、樓棟調壓設施、入戶燃
氣管道、燃氣設備和ic卡智能燃氣計量表(含ic卡)的權利;
3、享有按國家相關標準自行選購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權利;
5、按照國家現行規定,享有申請對燃氣計量器具進行周期檢定
的權利;
6、有權監督供氣人按照合同約定燃氣質量向用氣人提供優質燃氣的權利;
7、享有按照合同使用地點和使用性質依約使用燃氣和享受燃氣供氣人專業服務的權利。
8、用氣人因未按國家、省、市和縣等有關規定安全使用燃氣、
或應急處置不當而造成財產、經濟損失或發生安全事故的,用氣人有依約依法全額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的義務。
9、用氣人有遵照執行《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管道燃氣用戶安全使用手冊》和《安全用氣承諾書》的義務。
10、用氣人有配合供氣人實施燃氣安全檢查、整改和計量采集的義務。
11、用氣人對燃氣泄漏有及時報告并進行應急處理的義務。
12、用氣人對燃氣設施具有維護義務;對破壞和毀損燃氣設施的行為具有舉報義務。
第二條 供氣人的權利和義務
1、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等規定,供氣人對用氣人的用氣設施運行狀況和安全管理措施進行安全檢查,監督用氣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證用氣安全。
2、監督引導用氣人合法使用管道燃氣,有權制止用氣人擅自變更用氣地址和擅自改變用氣性質。
3、用氣人因違規使用燃氣設施或者燃燒器具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氣事故或導致區域燃氣設施損害時,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供氣人有權中斷供氣。
4、供氣人在告知用氣人的前提下,享有入戶實施燃氣使用安全檢查的權利。
5、供氣人因供氣設施檢修、依法限氣或者用氣人違法用氣等原因,需要降壓乃至中斷供氣時(不可抗力和突發事件除外)時,應提前48小時給予以公告或通過電話、媒體、網絡、短信等方式向用氣人予以通知。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導致市政設施受損、第三方野蠻施工導致燃氣主管網受損)中斷供氣時,供氣人應及時搶修,并在24小時內通知用氣人。
6、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和使用范圍向用氣人供氣。
7、用氣人不得擅自變更用氣地點、用氣性質或私拉亂接,否則供氣人有權停止供氣并對其造成的相關損失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8、供氣人有權要求用氣人提供真實有效的用戶資料,并對用戶資料承有保密義務。若因用氣人向供氣人提供虛假、無效資料或用氣場所不符合燃氣設計、安裝、安全使用、規范管理等相關規定,供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或中斷供氣。
10、供氣人享有優先使用已建燃氣管道的權利。
第三條 安全用氣及管理
1、用氣人的燃氣設施首次使用前,應由供氣人派人檢查并實施通氣點火,用氣人不得自行點火。否則,發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氣人自行負責。
2、用氣人一旦發現燃氣泄漏等緊急情況,應積極采取正確的應急措施,并迅速通知供氣人(搶修電話:),供氣人應立即派專業人員趕赴現場搶修。
3、用氣人需加強自身用氣設施(含管道)的常態安全檢查,確保設施安全完整。未經查實致留安全隱患,導致燃具發生燃燒、爆炸、人員傷亡等惡性事故,或造成供氣人燃氣設施毀損,用氣人理當承擔全部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4、用氣人需確保用氣點的通風換氣次數,嚴禁封閉用氣區域。做好用氣區域內水管、電線與開關的合理布局設置并確保必須設有通風窗口,杜絕安全隱患。
6、 供氣人負責對用氣人實施至少1次/年的入戶安全檢查,用氣人必須予以配合,不得阻撓或拒絕供氣人入室檢查。在檢查中如發現包括但不限于用氣人私拉亂接、違規使用“三無產品”,判廢燃具、違法轉供氣、存在泄漏隱患等,供氣人有權立即停止供氣,用氣人應立即無條件進行整改。
7、用氣人應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使用規定,正確使用燃氣器具,保證用氣安全并承諾禁止發生下列行為,否則供氣人將作停氣整治處理。
(1)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2)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3)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4)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
(5)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燃氣或在同一空間使用兩種氣源。
(6)盜用燃氣;
(7)改變燃氣用途或向第三方轉供燃氣;
(8)向城市燃氣管道內充入非天然氣介質;
(9)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如封閉氣表);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8、用氣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對燃燒器具及輸氣軟管等配件的安全使用年限標準及時進行更新,確保燃氣設施無隱患。
9、供氣人已向用氣人提供《管道燃氣用戶安全使用手冊》,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燃氣設施保養和事故緊急處置等常識。用氣人應詳細閱讀《管道燃氣用戶安全使用手冊》,嚴格按規定使用操作。否則,發生安全事故,均由用氣人負責。
10、供氣人向用氣人提供24小時免費服務及應急搶險熱線:0778- 6216119。
第四條 權益約束
1、供氣人的權益約束
(1)、由于供氣人燃氣供應氣壓超標,給用氣人造成安全損失的,供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供氣人在檢修供氣設施前未通報用氣人,給用氣人室內設施設備造成損失的,供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重大搶險行為造成停氣,使用氣人受到損失的,供氣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用氣人的權益約束
(1)、用氣人因逾期充值燃氣費而導致燃氣計量表自動停氣的,由用氣人自行承擔。
(2)、用氣人未按相關規定安全用氣,給第三方造成損失或致供氣人燃氣設施受損的,用氣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3)、用氣人因單方面原因違反合同,給供氣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均由用氣人承擔。
第五條 貿易計量
1、當ic卡燃氣計量表電子數顯失效,導致用氣人充值購氣插卡后,ic卡表未能準確顯示充值對應氣量,正常用氣時出現數顯亂碼狀況。則供氣人同意,根據ic計量表故障事實,依照“等價有償”原則,對用氣人的充值氣量按機械表讀數進行補償或修正,避免用氣人因智能數顯錯誤帶來的氣量損失。
3、天然氣計量設施作為用氣人房屋附屬設施,用氣人應關注并有向供氣人即時反應燃氣計量表故障的義務,用氣人不得以ic燃氣表發生故障為由拒絕補償或清償應繳納的天然氣使用費。供氣人也不得以ic燃氣表發生故障為由拒絕為用氣人修正或補足氣量。
4、ic計量表出現故障時,經供氣人積極修復無效時,用氣人有權要求供氣人更換同規格的智能計量表;家庭用智能計量表應屬用氣人監護,計量表遭人為暴力破壞后用氣人產生的氣量損失不在此例。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通過巴馬縣燃氣主管機構 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提交巴馬縣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七條 合同效力
1、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同屬《管道燃氣安裝及供用氣合同》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2、本合同解釋權歸廣西巴馬國立燃氣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燃氣灶爐購銷協議篇四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按企業標準執行;
(4)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
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_______)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產品的交(提)貨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______)項執行:
(1)按物價主管部門的批準價執行;(2)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
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驗收方法
第八條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2.如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后,應在10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九條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__%(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0%~30%)的違約金。
3.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4.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和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5.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6.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后,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
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
第十條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通用產品的幅度為1%~5%,專用產品的幅度為15%~30%)的違約金。
2.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3.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4.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5.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后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
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1)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
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電話:_______
_________年__月__日
供貨單位(乙方):________(公章)
代表人: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
帳號: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有限公司燃氣灶爐購銷協議篇五
產品購銷合同產品購銷合同主要包括:家具公司、汽配公司、煤礦機電公司、機械儀器公司產品購銷合同,還包括汽車電機電器產品、軟件產品、五金產品、交電產品、家電產品、化工產品、工礦產品、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以及購銷合同書、購銷合同樣本等。
產品購銷合同是為了維護消費者的最大利益,使雙方的商品銷售達到最大化,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雙方協商簽訂的合同。
一、必備條目:
1.供銷雙方詳細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2.貨物名稱,數量,包裝,單價,總額;
3.交貨地點,方式,時間;
4.付款方式:部分預付,還是一次結清,還是全額預付;
6.合同訂立時間,地點;
7.供求雙方簽名,公司有效印章。
二、購銷合同格式條款:
(1)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擬定合同條款及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同時,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
(2)在合同中規定,免除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當事人主要義務,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條規定的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兩種以上解釋的,從保護弱者出發應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非格式條款一般是在格式條款外另行商定的條款,或對原來的格式條款重新協商修改的條款,是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如果與格式條款不一致,當然采用非格式條款。
汽配產品購銷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買賣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就汽車配件產品購銷達成如下協議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doc2)
軟件產品購銷合同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